•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出版2017年4月
  • 《“一國兩制”研究》編委會名譽主任委員:何厚鏵名譽副主任委員:曹其真主任委員:李向玉、楊允中委員:王禹、米健、冷鐵勛、郝雨凡、唐曉晴、莫世健、婁勝華、郭華成、陳慶雲、許昌、曾華群、趙向陽、趙國強、駱偉建、劉斌(按姓氏筆劃排序)《“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主編:楊允中、冷鐵勛審稿小組:許昌、姬朝遠、李燕萍責任編輯:梁淑雯、陳慧丹編輯:何曼盈、謝四德、庄真真
  • 目錄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一國兩制”與國家主權不忘初心,堅持正確導向──澳門中聯辦陳斯喜副主任探訪並勉勵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研究人員...........................................1“一國兩制”──兩個主義對話對接、對壘對決的智慧選擇......................................................楊允中4論全面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的統一性..............................................................................................冷鐵勛11國家統合理論視野下“港獨”現象法律剖析..................................................................魏健馨、李素美18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釋法的內容特徵與意義..............................................................................莊金鋒26台灣民主鞏固、轉型正義與兩岸憲制危機......................................................................................田飛龍33“一國兩制”與法理研究芻議《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葡聯合聲明》的法律性質和效力狀況..........................................許昌54對改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一些思考..................................................................................李燕萍58澳門特區憲制規範與國家憲法秩序..................................................................................................姬朝遠63香港政黨政治發展歷程淺議..............................................................................................曹強、曹晟76“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問題意識論..........................................................................................段磊82“一國兩制”理論與實踐模式從文化自覺看行政長官選舉制度......................................................................................................何曼盈89基本法審查機制構建的理論基礎研究..............................................................................................庄真真95關於“一個平台”定位的幾點思考..................................................................................................梁淑雯104論行政規劃的法律屬性、法律效力及未來發展──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年)》為切入點......................................歐志丹112澳門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研究..............................................................................................沈雲樵、林琦棟118“一國兩制”與長治久安關於文化自信的幾點思考..................................................................................................................榮開明132風險社會視域下環境刑法之反思與重構..........................................................................................文立彬143隱性實物出資規制淺析......................................................................................................................楊舒淇153
  • 超額售票法律問題研究.....................................................................................................................關暢158廣濶視角武漢國民政府曾是一度存在過的國共聯合政府──讀習近平會見洪秀柱時的講話有感..................................................................................毛磊166澳門雙言制研究.................................................................................................................................閻喜177文物閃亮,憶記成章──《澳門憶記》評述..................................................................................劉景松190學術動態.........................................................................................................................................................193
  • CONTENTSIssue2017-2“OneCountry,TwoSystems”andNationalSovereigntyStayTruetotheMission,AdheretotheCorrectOrientation:Mr.ChenSixi,theViceDirectoroftheLiaisonOfficeoftheCentralPeople’sGovernmentintheMacaoSARVisitedtheOneCountryTwoSystemsResearchCenter...........................................1“OneCountry,TwoSystems”:theWiseChoiceintheConfrontationandConflictsbetweenSocialismandCapitalism...........................................................................IEONGWanChong4OntheUnityofComprehensiveGovernanceandHighDegreeofAutonomy.........................LENGTiexun11ALegalAnalysisof“HongKongIndependence”undertheViewofNationalIntegrationTheory...................................................WEIJianxin,LISumei18TheCharacteristicsandSignificancesoftheFifthImplementationoftheHongKongBasicLawbytheStandingCommitteeoftheNPC...........................ZHUANGJinfeng26TaiwanDemocraticConsolidation,TransitionalJusticeandtheConstitutionalCrisisofMainland-TaiwanRelationship..............................................TIANFeilong33“OneCountry,TwoSystems”andJurisprudenceStudyOntheLegalNatureandEffectoftheSino-BritishJointStatementandtheSino-PortugueseJointStatement......................................................................................XUChang54SomeThoughtsonImprovingthePoliticalSystemoftheMacaoSAR.........................................LIYanping58ConstitutionalRegulationoftheMacaoSARandConstitutionalOrderoftheNation................JIChaoyuan63DiscussionontheDevelopmentHistoryofPartyPoliticsinHongKong...............CAOQiang,CAOSheng76OntheConsciousnessoftheDefinitionofthe“ConstitutionoftheROC”....................................DUANLei82“OneCountry,TwoSystems”TheoryandItsImplementationPatternsOntheElectoralSystemoftheChiefExecutivefromthePerspectiveofCulturalConsciousness.........................................................................HOManIeng89
  • TheTheoreticalBasisoftheConstructionoftheBasicLawReviewMechanism.........CHONGChanChan95SomeThoughtsonthePositioningof“OnePlatform”.......................................................LEONGSokMan104TheLegalAttribute,LegalEffectandFutureDevelopmentofAdministrativePlanning:Takingthe“Five-yearDevelopmentPlanoftheMacaoSAR”astheBreakthrough..............................................................................................................AOChiTan112OntheInformationDisclosureSystemofEnterprisesinMacao.......................SHENYunqiao,LINQidong118“OneCountry,TwoSystems”andLastingPoliticalStabilitySomeThoughtsonCulturalSelf-confidence.........................................................................RONGKaiming132ReflectionandRemodelingofEnvironmentalCriminalLawintheRiskySociety......................WENLibin143ABriefAnalysisoftheRegulationofVeiledInvestmentinKind..............................................YANGShuqi153AResearchontheLegalIssuesofAirlineOverbooking..........................................................GUANChang158AWideAngleWuhanNationalGovernmentinthe1920s–theOnceExistedKMTandCPCCoalitionGovernment......................................................MAOLei166AStudyofDiglossiainMacao...........................................................................................................YANXi177RelicsShine,FactsMemorized:AReviewofMacaoMemory..........................................LAOKengChong190AcademicActivities.........................................................................................................................................193
  • -1-2017年4月19日下午,澳門中聯辦副主任陳斯喜到訪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與中心全體人員進行座談。澳門中聯辦法律部殷洪浩部長、王恆副部長、徐祥生處長以及澳門中聯辦辦公廳唐寧副處長一同參加座談。在聽取中心冷鐵勛主任介紹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的人員及工作情況,及一國兩制研究中心首任主任、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顧問楊允中教授就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設立的初衷和現狀,以及怎麼看澳門“一國兩制”實踐的發言後,陳斯喜副主任就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如何面對全新形勢、發揮潛質、開拓研究視野作講話。陳斯喜副主任首先充分肯定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成立八年多以來的工作成就,認為特區政府在2008年決定成立一國兩制研究中心,這在港澳地區是有開創性意義的。港澳地區,包括內地也有名叫“一國兩制”研究的單位,但那些都不是政府決策設立的,是民間組織或團體。而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是澳門特區行政長官決定設立的,這個機構在兩岸四地都是有影響的。陳斯喜副主任表示對研究中心成立初衷有了更多瞭解,並認為八年多來,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就:不僅在學術的交流、理論的探討、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宣傳、普及、教育等方面開展了富有成效的工作,而且在澳門特區對“一國兩制”的研究也很有權威性,得到了澳門政府和社會的認可、肯定。在聽到一國兩制中心工作中目前遇到的實際困難後,陳斯喜副主任表示,為了進一步發揮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的作用,有機會會推動解決一國兩制研究中心面臨的困難,讓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在基本法教育、推廣方面發揮優勢,發揮更大作用。他殷切希望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全體人員,發揮主觀能動性,通過自身的努力工作,來獲得各方面更大力度支持,為此,他對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的日後工作提出了四點希望。一是要堅持正確導向。開展“一國兩制”理論與實踐的研究工作,要堅持“一國兩制”的初心。中央反覆強調,要全面準確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動搖、不走樣、不變形。作為“一國兩制”研究的專業學術單位,要在“全面準確”四個字上面下功夫,要在三個“不”方面下功夫,並做到深切領會,把“一國兩制”的初心所包含的精神和原理學深吃透。現在看來,鄧小平當初提出“一國兩制”的科學構想,確實是高瞻遠矚。現在重溫鄧小平當年的一些講話,有助於我們更好地理解為甚麼要提出並實行“一國兩制”方針,有助於我們更好地理解中央希望“一國兩制”成功實踐的精神。這些問題實際上都涉及到“一國兩制”的初心。實行“一國兩制”方針是實事求是的產物,是中國政府從當時國際、國內及港澳台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為了實現國家的和平統一而提出來的,根本宗旨就是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有利於保持港澳地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這就是“一國兩制”方針的初心所在。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的研究工作,必須在導向上對“一國兩制”的初心有一個正確的把握。具體研究相關問題時,特別要正確認識並處理好以下幾組關係:“一國”與“兩制”的關係;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主權與治權的關係;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不忘初心,堅持正確導向──澳門中聯辦陳斯喜副主任探訪並勉勵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研究人員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2-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關係;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等。我們的研究工作必須在這些問題上要有正確的認識。這些關係把握準了,導向就不會出現問題。這些關係把握不準,導向就會出問題。澳門回歸後對基本法的宣傳推廣做得比較多,也比較有成果,這對特區的發展是有利的。但過去這些年,特區忽略了對憲法的宣傳推廣。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在中國,只有憲法才能稱為根本法。但在澳門,仍有人將基本法表述為根本法。因此,加強憲法與基本法關係的研究,是今後“一國兩制”研究工作的一個重點。研究和推廣基本法,離不開憲法,離開憲法講基本法,基本法也講不透。本來,基本法的內容是要作為憲法的一個部分的,但當時憲法修改時,香港問題正在談判,澳門問題還沒開始談判,不具備這個條件,因此,將這部分內容從憲法中剝離出來,制定專門的法律,起了一個特別的名稱,叫基本法。起這個名稱,是受了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的啟發。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指的就是憲法。用基本法作法律的名稱,表明它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於其他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僅次於憲法。中國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都叫基本法律,但用基本法作法律名稱的,只有《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全國人大制定的民族區域自治法都沒有使用基本法這個名稱。在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就是憲制性法律,或者稱為憲法性法律。過去主要從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適用這個角度研究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今後還要就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作更深層次的研究。要做好這方面的研究,就要導向正確,就要吃透“一國兩制”的初心。二是要密切聯繫實際。理論研究工作,都要密切聯繫實際。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今後的工作,一方面,要堅持高標準,要保持中心高端智庫的性質;另一方面,要脚踏實地。堅持高端智庫性質,就是研究工作的眼光和眼界要高。要站得高,看得遠。鄧小平對“一國兩制”構想作了長期思考,很多話說出來就是高瞻遠矚。例如,鄧小平說,“一國兩制”方針,前五十年是不能變,五十年後是不需要變。不能變、不需變,體現了鄧小平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信心,體現了他對祖國和平統一道路的自信。在鄧小平的眼光和眼界裏,變與不變根本就不是一個問題,因為他對“一國兩制”方針充滿了自信。這種自信源於他對國際形勢和國內以及港澳地區情況的充分瞭解,這種自信源於他對國家發展的信心。因此,研究“一國兩制”必須要有歷史的眼光、發展的眼光、世界的眼光。要從世界大的發展趨勢中去看“一國兩制”及其發展方向。研究工作在堅持高標準的同時,也要腳踏實地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發現澳門在落實“一國兩制”方針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但又不能僅局限於澳門地區的問題,還要關注香港的問題。因為香港也是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而且香港比澳門實行“一國兩制”方針還要早。香港在實行“一國兩制”方針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澳門有啟示意義,因為兩部基本法都是以“一國兩制”方針為指導來制定的,總的原則和框架也是一致的。同時,研究“一國兩制”,還要配合國家對台灣工作的需要,因為“一國兩制”構想最初本來就是為解決台灣問題而提出來的,只不過因香港問題臨近“九七”這個時間大限,使得“一國兩制”構想最先用於解決香港問題,並繼而用於解決澳門問題。此外,從事“一國兩制”的研究,還必須把“一國兩制”這一事業放在整個國家發展的角度去看。“一國兩制”事業不僅是特別行政區的事業,也是內地的事業,是內地和特別行政區共同的事業,它與國家的整體發展密切相關,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重要組成部分。三是要勇於探索創新。任何理論研究工作都有一個探索創新的問題,否則就不會有生命力和價值。“一國兩制”的研究工作同樣如此。我們經常說,“一國兩制”事業是一項開創性事業,是一項全新的事業,無任何經驗可供借鑒,說的就是要求我們要具有開拓精神,要有探索創新的勇氣和魄力。研究要從實踐中來,還要用於指導實踐,幫助解決實踐中出現或遇到的問題。研究從實踐中來,但研究又不是實踐的註腳,研究既來源於實踐,更要指導實踐。任何從事研究工作的人,都要有這樣的認識和品格,只有這樣,研究才能出成果,研究成果才會有生命力。四是要堅持緊密團結合作。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是一個集體,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的所有人員,都屬於這個集體的一份子。大家要團結協作,一起做事,包括相互批評,指出不足。只有這樣,才能擰成一股繩,
  • 不忘初心,堅持正確導向-3-才會有力量,力量才會大。在內部,大家可以充分討論問題,甚至可以把自己最新的研究成果拿出來與大家分享,徵求大家的意見,特別是反對的意見。陳斯喜副主任回憶起他在美國耶魯大學做訪問學者的經歷時,說這所大學便有這樣的做法。在大學一個固定的地點,有人將自己的研究成果拿出來徵求他人的反對意見。如果別人駁不倒自己的研究成果,說明這研究分析和論證是能夠成立的。研究是要通過討論、爭論,形成思想、觀點的碰撞,擦出思想的火花,不要怕別人批評自己的觀點。陳斯喜副主任還特別提起他很懷念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工作的歲月。當時全國人大領導人彭真副委員長非常鼓勵大家討論問題,對一個政策或方案,彭真不要求說好或對,只要求提出不同的意見,包括反對的意見。他把這個工作方法叫做“八面樹敵”。如果所有提出的反對意見都駁不倒自己提出的政策或方案,那說明這個政策或方案是可行的。如果對他人提出的不同意見,所提出的政策或方案不能說服人家,那說明這個政策或方案有完善的空間。是次座談會開得非常成功。陳斯喜副主任對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提出的四點希望,既方向明確又切中實際,有助於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發揮自身優勢,進一步做好研究工作,為全面落實“一國兩制”服務,為推進澳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服務,為促進澳門特區的發展與進步服務。
  •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顧問、教授-4-“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澳門基本法》第5條一、前言搞清楚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本質與特徵,搞清楚兩大基本社會制度的優與劣、是與非,並探索兩者求同存異、互利共贏原則與舉措,是“一國兩制”基礎理論或“一國兩制”理論研究的重要內涵之一,也是推動“一國兩制”正確實踐的必要條件和有效保障。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近20年“一國兩制”實踐已經令人信服地表明: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兩大社會制度之間的對抗、爭奪,不僅在當代即使今後一個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仍將持續存在;與此同時,在物質文明高度發達的當代,人類精神文明特別是體現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方法論優化升華的求同存異、對立統一思維,已經給信奉傳統模式、傳統理論、傳統體制的傳統型政治家、思想家、學者以及普通民眾展示出一幅別樣現實:看似誓不兩立的兩大主義可以在特定歷史與社會條件下以和平和諧氛圍直接對話對接。由從世紀之交的1997和1999兩個標誌性年份“一國兩制”在港澳特別行政區全面實施開始,這個新型歷史車輪正風雨兼程,在地球東方留下了一條令人無比震撼、嘆為觀止的創新型制度優化軌跡。二、何謂社會主義、何謂資本主義(一)基本定義社會主義,通常指科學社會主義,當今兩大基本社會制度之一。《辭海》給出的解釋是:“以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它的經濟基礎是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它的上層建築包括社會主義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1《牛津進階雙語詞典》給出的定義是:“確信所有的人應屬平等,金錢及財產亦應平等分配的一種政治理念”(thepoliticalideathatisbasedonthebeliefthatallpeopleareequalandthatmoneyandpropertyshouldbeequallydivided)。2資本主義,是當今兩大基本社會制度之一。《現代漢語詞典》給出的解釋是:“資本家佔有生產資料並用以剝削僱傭勞動、無償佔有剩餘價值的社會制度。資本主義的生產社會化和生產資料資本家佔有制,是資本主義社會的基本矛盾。”3《牛津進階雙語詞典》給出的定義是:“生產資料為私人(非國家)佔有並用以進行營利的經濟制度(theeconomicsysteminwhichbusinessesareownedandrunforprofitbyindividualsandnotbythestate)”。4“一國兩制”──兩個主義對話對接、對壘對決的智慧選擇楊允中
  • “一國兩制”──兩個主義對話對接、對壘對決的智慧選擇-5-(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與現代資本主義根據馬克思主義理論,社會主義是人類理想社會共產主義的初級階段,亦即社會主義的終極目標與高級階段是共產主義。“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5社會主義社會的基本矛盾是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之間的矛盾。作為鄧小平理論基礎之一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論,係指中國社會主義社會的一個特定歷史階段,即“中國逐步擺脫不發達狀態,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歷史階段”。6這表明從20世紀40年代末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基本實現至少需要百年時間,也就是說,這個初級階段至少要持續到21世紀中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一百週年之際。現代資本主義泛指二戰後的壟斷資本主義,其基本特徵包括:所有制結構上,以私人集團資本股份所有制為主體,並存國家所有制、中小資本所有制、跨國集團所有制等;階級結構上,白領階層數量增加成為僱傭勞動者主體,形成一個龐大的中產階層,福利政策與社會保障的建立令勞資關係趨於緩和;對外經濟關係中,跨國公司跨國經營普遍化,發達國家之間、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互相滲透、互為支撐令經濟全球化成為常態。7種種跡象表明,現代資本主義制度在國際地緣政治中仍是較多國家的選擇,其生存力、競爭力仍然不低,故社會主義全面取代資本主義仍然是十分漫長的遙遠目標。(三)共同屬性與本質差異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作為兩大基本社會制度共生共存從1917年蘇俄十月革命算起已有整整一個世紀歷史。不同國家、不同民族因發展階段不同、民族文化傳統不同可以在不同歷史階段做出不同選擇,也可以做出不同否定。人們不難觀察到,不僅社會主義國家經歷了令人驚異的跌岩起伏,在號稱發達的資本主義體系中其政治制度依然千差萬別。但是在現代條件下不同國家即使所選社會制度不同相互間仍然存在具實質性、基礎性的某些共同屬性:一是都要有效維權,既要維國權又要維民權,不容忽視自身民族尊嚴;二是都要真誠愛民、堅持政權民本性,既要開明開放、擴大民主,更要時刻關心廣大民眾的衣食住行。兩種不同社會制度下不同國家性質的根本區別是“公”與“私”的價值認定與行為取向間的差異:社會主義強調“公”字,即強調公有制為主體的運行機制,資本主義強調“私”字,即強調私有制為基礎的運行機制。前者是“一公二共”,即在經濟基礎方面主要社會財富或生產資料由國家通過國有制企業佔有,鼓勵多種形式所有制共同發展,鼓勵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區先富,逐步達致共同富裕,在上層建築方面公權力由工人階級通過其先峰隊共產黨掌握;後者是“一私二資”,即在經濟基礎方面全力維護私有私營,維護私有制神聖不可侵犯,天經地義,在上層建築方面是資產階級及其政黨或代理人掌握國家公權力,主張個性自由發展。不容否認,兩大社會制度之間曾經有過以敵視、對抗、鬥爭為主軸的交往歷史。時至今日,有條件在國際事務中呼風喚兩的西方資本主義超級大國政客依然迷信霸權主義和美國中心主義,妄圖憑藉在全球範圍內仍具某些相對優勢的國力、軍力以及自命不凡、高人一等的霸主心態繼續主宰當今世界發展大勢。其實,地球雖然不大,但不僅可以容納現有實行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和諧共存、互利共贏,而且可以根據人類命運共同體思維讓每一國家每一民族每一角落都能各展所長、各得所求,令相互間平等尊重、互信互利、共建共享成為新世紀新時代的文明生存法則。放眼當今全球形勢,和平與發展仍然是不可抗拒的大潮流大趨勢,政治多極化、經濟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社會信息化,順之則興,逆之則衰。這是不應動搖、不應偏離的基本認知,但兩大社會制度之間對壘的長期性、對抗的複雜性、對話的必要性、對接的互益性,同樣也是雙方都應理解、都應據守的判斷基礎。早在20世紀50年代之初,周恩來便代表中國政府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其第一項便是“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主權平等,是數百年來國與國規範彼此關係最重要的準則,也是聯合國及所有國際機構、組織共同遵遁的首要原則。主權平等,真諦在於國家不分大小、強弱、貧富,主權和尊嚴必須得到尊重,內政不容干涉,都有權自主選擇社會制度和發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6-展道路。”8不僅分別代表兩大社會制度的中國和美國之間要懂得和則兩利、鬥爭兩傷的淺顯道理,而且所有處不同發展階段,信奉不同制度的大小國家、大小民族都應尊重、遵循當代人類文明業已積累起來的基本認知:遠離戰爭、遠離歧視,告別貧窮、告別愚昧,求同存異、取長補短,和諧包容、共同進步。當然,中美關係作為當今全球範圍內最大雙邊國際關係,格外引起人們普遍關注,中美兩國人口佔世界的23%,經濟總量佔全球的40%,出口佔全球的1/5,對外投資和吸收外資佔全球的30%,而且一個是最大存量國,一個是最大增量國,兩國的互補性十分明顯,只要遵循2017年2月兩國元首關於“不衝突不對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贏”原則的共識,朝着健康積極方向發展就是可以期待的。這中間,雙方應致力兩個超越:一是超越社會制度的不同,二是超越零和博弈的傳統思維。9三、中國道路、中國發展──具強烈東方哲理智慧的成功探索(一)中國和平崛起與文明進程提速“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堅持理論創新,正確回答了甚麼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建設甚麼樣的黨、怎樣建設黨,實現甚麼樣的發展、怎樣發展等重大課題,不斷根據新的實踐推出新的理論,為我們制定各項方針政策、推進各項工作提供了科學指導。”10正確認識社會主義及其建設規律,正確認識共產黨的性質及其建設規律,正確認識新時代新形勢下的中國發展及其基本規律,集中到一點就是堅持實事求是,從中國社會現實出發。鄧小平早在改革開放之初便明確指出:“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準確地說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這樣才是真正地堅持了馬克思主義。我們歷來主張世界各國共產黨根據自己的特點去繼承和發展馬克思主義,離開自己國家的實際談馬克思主義,沒有意義。”“搞社會主義一定要遵循馬克思主義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也就是毛澤東同志概括的實事求是,或者說一切從實際出發。”11在改革開放關鍵時刻,鄧小平關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科學判斷,關於“姓資”、“姓社”的辯證認定,關於發達不是資本主義專利的明確主張,令中國這艘社會主義巨輪及時撥正航向,全速前行。改革開放這38年令中國初步和平崛起,過去2001-2015年這15年中國經濟增長6倍,其中“十二五”期間中國經濟增長對世界經濟增長年均貢獻率達30.5%,居全球第一,2016年中國經濟總量為74.4萬億元(11萬億美元),對世界經濟增長貢獻率仍居首位,高達33.2%。12與此同時,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中國認知、中國思維、中國智慧的主權平等、和平和解、公理正義、開放包容等大國關係準則和強調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理念的新發展觀、新一體化、新全球化,正展示中國作為“世界和平的建設者、全球發展的貢獻者、國際秩序的維護者”13的良好形象。這項巨變不僅根本性地改變了中國自身的山河面貌,也深刻地改寫了中國人的思維常態;不僅空前地提升了國家形象和對外影響,而且也為提升民族自尊自信注入了前所未有的正能量。走上改革開放新路的中國人從上到下普遍地經歷了一次空前深刻的馬克思主義認識論方法論洗禮,越來越多的人懂得,馬克思主義是科學,也是行動綱領,是奮鬥目標,也是實踐規律。它是歷史經驗的總結,也是人類智慧的提升,但它不應也不可能終結對社會發展規律的認知。“馬克思主義深刻揭示了自然界、人類社會、人類思維發展的普遍規律,為人類社會發展進步指明了方向;馬克思主義堅持實現人民解放、維護人民利益的立場,以實現人的自由而全面發展和全人類解放為己任,反映了人類對理想社會的美好憧憬;馬克思主義揭示了事物的本質、內在聯繫及發展規律,是‘偉大的認識工具’,是人們觀察世界、分析問題的有力思想武器;馬克思主義具有鮮明的實踐品格,不僅致力於科學‘解釋世界’,而且致力於積極‘改變世界’。”14馬克思主義的開放性、包容性、創新性、普適性超出近一個半世紀任何一種理論體系的影響力。“在人類思想史上,還沒有一種理論像馬克思主義那樣對人類文明進步產生了如此廣泛而巨大的影響。”15
  • “一國兩制”──兩個主義對話對接、對壘對決的智慧選擇-7-在擁有五千年東方文明豐富積累的中國大地上,為推翻舊制度和內憂外患付出過巨大代價,奪取政權後為探索發展道路亦交出過不輕的學費。但肯於堅持馬克思主義原則、肯於堅持中國獨特國情,最終畢竟找出並走上一條真正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成長、完善之路。一個人口逾10億、國情十分複雜的發展中大國歷經三十多年奮鬥一躍成為經濟總量超10萬億美元的全球第二大經濟體,人均GDP達至中等收入國家平均水平(8,000美元),期間脫貧人口逾7億(佔全球脫貧80%),實現由普遍貧困經一部分先富達到初步共同富裕,中國業已成為總數不低於2億的全球最大中產階層國度。這表明在一個人口、面積均超越歐盟28個國家之和、國情之複雜超越世界上任何角落、任何國家的東方大地上發生的巨變,不僅全面而深刻地改變了中國原有山河舊貌和人民大眾的傳統思維與現實命運,而且業已並繼續改寫着人類文明進程。(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效應與價值在全面提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這一時代命題是1982年10月鄧小平在中共十二大開幕詞中所首創並倡導。他說:“把馬克思主義的普遍真理同我國的具體實際結合起來,走自己的道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這就是我們總結長期歷史經驗得出的基本結論。”16當然,這也可以被認為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東方化、時代化最新最高成果的鄧小平理論的一項核心內涵。根據中共十八大的總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由道路、理論體系、制度三大板塊組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是實現途徑,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是行動指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根本保障,三者統一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17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最鮮明特色,也是最具時代特徵與東方特徵的科學社會主義實踐的必然選擇。因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是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創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是指導黨和人民沿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正確理論,是立於時代前沿、與時俱進的科學理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當代中國發展進步的根本制度保障,是具有鮮明中國特色、明顯制度優勢、強大自我完善能力的先進制度”。18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也可以從經濟、政治、文化等層面分別加以理解。關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權威的解釋是:“進行經濟體制改革,實行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使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實行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多種分配形式,鼓勵一部分地區和一部分人先富起來,逐步實現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19這樣新型經濟發展模式。關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權威的解釋是:“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揚民主,健全法制,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20關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權威的解釋是:“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全黨,教育人民;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公民為目標,發展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社會主義文化”21,其中包括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即“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行為準則。中共十八大強調,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總依據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總佈局是五位一體,總任務是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22這三個“總”字已把現階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依據、發展目標和路向指引規定得十分具體、十分完備,是當代馬克思主義東方化、中國化的重要標誌,更是科學社會主義實踐走向成熟化的重要標誌。(三)維護正能量正效應歷史地看,中國人、中華民族的民族性一是強調求同存異、團結和諧,二是堅持自強不息、勵精圖治。辯證地看,中國人、中華民族的高智商是善於逆境開拓、精於矛盾轉化,在永無止境攀登過程中既實幹又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8-巧幹,在開放開拓、同國際最高標準接軌時匠心獨運展示自身智慧與才華。人們不應忘記,為了探索適於自己國情的發展之路,中國也走過彎路,也交出了不輕的學費。所以,儘管中國已初步摸索出一條適宜於本身國情民情的前進目標及實踐路徑,但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忘記冷靜冷靜再冷靜,務實務實再務實,因為未來攀登的路仍然艱險,內部有複雜的二元國情、外部有妄圖圍阻堵截的“敵情”。當代中國初步和平崛起的壯觀現實令人信服地表明:它所選擇的發展路徑是必要而正確的,它所堅持的制度保障是科學而有力的。為了進一步提升對“一國兩制”科學性與生命力的認知,為了進一步提升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國家意識和愛國情懷,多一點瞭解、深一點認同甚麼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十分重要與必要。其實,每個人都以列舉多項理解與感受,但以下四點似乎不可越過:其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既是開放型社會主義,又是創新型社會主義,是承前啟後、繼往開來,同時肯於自我完善、與時俱進的社會主義;其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堅持歷史唯物主義和辯證唯物主義科學認識論並遵循普遍發展規律的社會主義;其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人類文明史上創造奇蹟最大、改變面貌最快的社會主義,是推行“和”文化,倡導互相尊重、平等交往、互利共贏並承諾永不稱霸的社會主義;其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堅持二元經濟與二元社會國情,不迴避現存矛盾並力求以客觀理性思維加以回應的社會主義,是當代最正統、最權威的社會主義。四、“一國兩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殊途同歸示範“面對新的時代特點和實踐要求,馬克思主義也面臨着進一步中國化、時代化、大眾化的問題。馬克思主義並沒有結束真理,而是開闢了通向真理的道路。”“把堅持馬克思主義和發展馬克思主義統一起來,結合新的實踐不斷作出新的理論創造,這是馬克思主義永葆生機活力的奧妙所在。”23鄧小平三十多年前早已認定:“如果‘一國兩制’的構想是一個對國際上有意義的想法的話,那要歸功於馬克思主義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用毛澤東主席的話來講就是實事求是。”24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或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東方化、時代化的一大突出標誌,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成功創新。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劃時代創新成果,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是社會主義中國依憲依法建立的新型地方行政區域;是由社會主義國家中央政府直轄的地方政權;是社會主義國家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外交、國防事務的地方;是社會主義國家中央政府行使對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委任權並接受定期述職的地方;是社會主義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為其依憲制定基本法並負責對其立法事務實行監督的地方。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維護主權、維護國家核心利益下在歷史背景特殊的局部地區保留其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是作為國家一級行政單位享有高度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和獨立司法權、終審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當然也是傳統優勢和“一國兩制”優勢疊加,發展潛質與發展空間十分集中與突出,居民基本權益保障充分與愛國愛區核心價值觀穩定提升的新型政權構成和新型社會生態、新型發展模式,其所屬居民與全國人民構成命運共同體、利益共同體的地方。總之,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但這不表明可以把“一國兩制”政治制度同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劃上等號。生活在特別行政區的居民大多從可見可聞的社會現實中直觀而具體地感受到,這是一種全新的社會生態,全新的運行機制,全新的發展模式,它既不是百分之百的廣義資本主義和原有資本主義,也不是國家主體部分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而是集兩大社會制度優勢於一體的特別行政區制度:政治是“一國兩制”政治,經濟是“一國兩制”經濟,文化是“一國兩制”文化。早在20世紀80年代之初,“一國兩制”偉大構
  • “一國兩制”──兩個主義對話對接、對壘對決的智慧選擇-9-想正式定型推出後便引起全球性轟動。世紀之交香港、澳門正式回歸,“一國兩制”作為基本國策進入全面實踐迄今已近20年,其創新性質與正面形象已逐漸為國人和世人所熟悉、所認同。實踐是檢驗客觀真理的惟一標準;堅持在實踐中大膽創新,用創新思維推動更高水平實踐,更應是有作為政黨、有作為民族的行動綱領。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活生生的現實有力地向國人和世人證明:其一,“一國兩制”是當代社會主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本國策,是推進國家和平統一、實現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重大戰略安排;其二,“一國兩制”是與國家主體部分實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同步構成的殊途同歸、異曲同工;現代社會主義認同資本主義合理存在前提下對其利用、改造、駕馭,使之為我所用、為我服務的成功演示;其三,“一國兩制”是最具代表性、最典型“中國特色”,是符合當代特別行政區居民意願、利益與要求,同時也代表全國各族人民長遠利益與共同期盼的關鍵性舉措;其四,“一國兩制”是辯證唯物主義與歷史唯物主義認識論方法論的重大突破,是科學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正確而必然的智慧選擇。因而,“認定‘一國兩制’是科學社會主義和馬克思主義哲學特別是其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的與時俱進與劃時代創新,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東方化、時代化歷史進程的一項典型標誌,毫不誇張,當之無愧”。25“中國共產黨人和中國人民完全有信心為人類對更好社會制度的探索提供中國方案。”26“一國兩制”它為世紀之交馬克思主義的科學性、預見性、普適性提供了絕佳的佐證。這場在理論、制度、觀念等領域體現多重創新的馬克思主義實踐,鎸刻着十分顯眼的中國印記,閃現出東方文明的光芒。“這是史無前例的求同存異、互利共贏,這是令人震撼的對立統一、質量互換”。27五、結語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重要組成部分的“一國兩制”事業,是當今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兩大基本社會制度對話對接、對抗對決中異軍突起、如日中天的新生事物,是社會主義制度體系有史以來最具暴發力與震撼性的創新實踐。它不僅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模式更具體、更生動、更形象,同時也令馬克思主義的中國化、東方化、時代化具有令人信服的驗證實例。作為當代中國人,我們感到十分慶幸,因為我們國家的跨越式快速發展及其發展理念的日趨成熟已令其逐漸成為國人與世人共同受益的巨大動力源,不僅直接導致中華民族命運共同體內涵進一步擴大,而且也使國家形象和影響力的上升從未有像今日這樣令人目不暇接。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興旺發達的祖國大家庭中,身負驗證“一國兩制”科學性與生命力的特別行政區必然能越走越順、計日程功。作為當代特區人,我們天天生活在驗證新制度新生活方式的前沿陣地,我們就是“一國兩制”事業的驗證行為主體,我們所做一切都有助於非特區人包括國人與外人對“一國兩制”正確理解,我們所作所為、所言所行都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構成正相關。我們對國家日新月異發展新貌深感鼓舞,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蒸蒸日上引以為榮,我們更以站在“一國兩制”創新實踐前沿,讓這項基本國策的正確驗證逐步落實,讓“一國兩制”的驗證實踐更具可比性、可視性、可感受性,而深感自豪並心存感恩。事實證明,我們國家的制度選擇與路徑認定是正確的、可行的,我們特區的“一國兩制”設計定位與發展策略也是正確的、可行的。在50年不變第一個1/3時間段,澳門的實踐成效是跨越式的、來之不易的。毫無疑問,珍惜現實、珍惜已有進步的同時,要不忘初心、更要堅定自信、繼續走好未來的實踐征程。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0-註釋:1見《辭海》第六版,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9年,第1993頁。2見《牛津進階雙語詞典》第六版,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年,第1102頁。3見《現代漢語詞典》第五版,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年,第1801頁。4同註2,第173頁。5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3頁。6同註1,第1994頁。7同上註,第3052頁。8習近平:《共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在聯合國日內瓦總部的演講》,載於《人民日報》(海外版),2017年1月20日,第02版。9《王毅部長回應外交熱點問題》,載於《人民日報》(海外版),2017年3月9日,第02版。10習近平:《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載於《人民日報》(海外版),2016年5月18日,第02版。11同註5,第191、118頁。12《中國“火車頭”拉動全球增長》,載於《大公報》,2017年1月21日,第A3版。13《習近平信賀中國國際電視台開播》,載於《人民日報》(海外版),2017年1月1日,第01版。14同註10。15同上註。16同註5,第3頁。17《習近平談治國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8頁。18習近平:《在慶祝中共成立95週年大會上的講話》,載於《人民日報》(海外版),2016年7月2日,第02版。19同註1,第2974頁。20同上註。21同上註。22五位一體,指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總佈局,包括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23同註5,第3、63頁。24同上註,第101頁。25楊允中:《“一國兩制”──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的成功實踐範例》,載於《“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1期(總第31期),第5頁。26同註18。27同註25。
  •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11-中國共產黨十八大報告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明確指出要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必須把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維護中央權力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發揮祖國內地堅強後盾作用和提高港澳自身競爭力有機結合起來,任何時候都不能偏廢。其中,把維護中央權力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表明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權力與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是相統一的。對於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權力,2014年6月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公佈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統稱為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這意味着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與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是相統一的。那它們相統一的依據是甚麼?對這一問題的探討,有助於正確理解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關係,進而全面準確理解“一國兩制”方針。一、“一國兩制”概念的完整性提供了理論依據“一國兩制”是一個完整的概念。“一國”與“兩制”緊密相連,必須把“一國”與“兩制”緊密結合進來,並看作一個完整的整體。1其中,“一國”是前提和基礎,“兩制”從屬和派生於“一國”,並統一於“一國”之內。“一國兩制”概念的完整性,要求我們把堅持“一國”原則與尊重“兩制”差異有機結合起來,任何時候都不能偏廢,這為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相統一提供了理論依據。堅持“一國”原則,最根本的是要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尊重國家的根本制度以及其他制度和原則。尊重“兩制”差異,就是香港、澳門繼續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依照基本法實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必須在堅持“一國”原則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國家主體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特別是尊重國家實行的政治體制以及其他制度和原則;內地在堅持社會主義制度的同時,要尊重和包容香港、澳門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還可以借鑒香港、澳門在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成功經驗。堅持“一國”原則與尊重“兩制”差異的有機結合,要求我們在理解“一國兩制”作為中國政府對回歸後的香港和澳門實行管理的方針政策時,將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權力與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相統一,並將它們共同作為國家對港澳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的內容。國家對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本質上是整個國家管治權的組成部分,是國家主權行使的具體體現。根據“一國兩制”的方針,國家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管治在構成上包括了兩個層次:一個是國家層面的管治權,另一個是地區層面的管治權,前者是由代表國家行使主權的中央機關對港澳特別行政區實施管治,凡與港澳特別行政區有關而屬於國家主權或中央職權轄下的事務,以及關於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的事務,概由中央負責管理或行使職權。後者論全面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的統一性冷鐵勛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2-是由國家授權的地方行政區域──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管理,凡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本地事務,由中央授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自行管理,實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上述兩個層面的管治在權力來源和性質上是不同的。國家層面的管治權是基於國家主權而產生的主權性權力,它主要彰顯的是“一國”,屬中央的憲制權力,用以規範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是“一國”原則在對特別行政區實施管治上的主要體現。而地區層面的管治權是經中央授權而產生的地方職能性治理權,它主要彰顯的是“兩制”,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用以規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管理秩序,是“兩制”原則在對特別行政區實施管治上的重要體現。上述兩個層次的管治權,歸結起來,都是實施“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必不可少的。二者之間既相互區別,有層次之分,不可相互替代,又密切相關,不可分割,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一國兩制”下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的正確行使,應該是中央憲制權力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的緊密結合、同存同在、相輔相成、合力合為。一方面要全力確保國家對香港、澳門行使主權落到實處,中央的憲制權力應予尊重和保障,中央機關應切實負起責任,行使好自己依法享有的憲制權力;同時,中央機關又要嚴格依法恪守不干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確保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有效行使高度自治權。另一方面,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充分享有中央的授權;同時又須嚴格遵守“一國”原則,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和安全。總之,基於中央的憲制權力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管治與基於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管治,不同而和,缺一不可,和則雙贏,分則兩損,它們共同統一到“一國兩制”這一完整概念之中。二、“一國兩制”根本宗旨的統一性提供了政策依據中共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中央政府對香港、澳門實行的各項方針政策,根本宗旨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時任國家主席胡錦濤出席慶祝香港回歸祖國15週年大會發表的講話,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表述為“一國兩制”方針的核心要求和基本目標,意旨與此相同。2上述論斷充分表明,作為“一國兩制”根本宗旨的兩個方面──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與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是有機統一的,它們實際上正是“一國兩制”概念完整性的真實反映。從根本上來說,國家的利益和特別行政區的利益是一致的。國家好,特別行政區好,特別行政區好,國家更好。如果國家的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受到損害,那香港、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也會告吹,根本無從談起。對此,鄧小平曾有過精闢的見解:“試想,中國要是改變了社會主義制度,改變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會是怎樣?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也會吹的。”3鄧小平的上述見解當然也適用於澳門。從“一國兩制”方針孕育、成熟並用於指導香港問題解決的全過程來看,中國政府堅持的原則立場始終包含兩個方面:一是香港的主權問題不容討論,1997年中國政府必須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二是中國政府會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實行特殊的政策,以保持香港的平穩過渡和長期繁榮穩定。中國政府處理澳門問題的基本立場與處理香港問題的基本立場是一致的,有關的方針政策也是大同小異。中國政府對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所持原則立場的上述兩個方面的內容,不僅體現了中國政府處理港澳問題的一貫立場和原則,而且正好說明中央政府對香港、澳門實行的各項方針政策的根本宗旨,就是要將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與保持香港、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完整地結合起來。我們在“一國兩制”實踐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複雜多樣,處理問題的思路和方式也不盡相同,但萬變不離其宗,從根本上說,都是為
  • 論全面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的統一性-13-了這兩個方面。也只有兼顧了這兩個方面,才能準確把握“一國兩制”方針的核心要求和基本目標。需要強調的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特別行政區長期繁榮穩定這個根本宗旨,歸根到底是由特別行政區是中央下轄的地方行政區域的法律地位所決定的,也是由特別行政區的發展是國家發展重要組成部分的性質所決定了的。中國政府對香港和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其實質就是恢復行使管治香港和澳門的權力。這裏的管治,就是國家主權在對內方面的表現,它不僅僅是管轄的權力,而且還包括以何種方式進行管轄的權力。與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和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相適應,香港和澳門作為國家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當然負有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憲制性義務,這是不言而喻、理所當然的。在這一點上,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同內地一樣,沒有任何特別的不同之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2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當然適用憲法的上述規定內容,當然負有不可推卸的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責任。實際上,港澳兩部基本法對此也有明確的規定。一方面,港澳兩部基本法的序言第二段一開始就指出,國家對香港和澳門實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其目的之一就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另一方面,兩部基本法的第1條都開宗明義地指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這些規定內容充分表明,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憲制性義務。至於維護國家安全同樣是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義務,這也是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這一憲制性義務的應有之義。對此,港澳兩部基本法各自的第23條都明確規定,“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以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任何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維護國家發展利益也是捍衛國家主權的必然要求,一個國家如果不能發展,積貧積弱的話,必然會引致他國的干涉甚至侵略,最終主權也得不到保障,對此,新中國之前的歷朝歷代中國政府深有體會。因此,回歸後的香港和澳門作為中央人民政府下轄的地方行政區域,既要通過自身的發展謀求自己的長遠利益和整體利益,也要維護國家的發展利益。事實上,香港和澳門回歸後,其發展便融入了國家發展戰略的宏圖規劃中。國家從制定“十二五規劃”開始,將港澳的發展納入國家發展的規劃中,進一步明確了港澳在國家發展全域中的地位和作用,並把粵港澳區域合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這既體現了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關心和支持,也為特別行政區的發展創造了新的機遇和條件。總之,香港和澳門回歸後,廣大港澳同胞與中國其他地方的人民群眾一樣,都是國家的主人,都是國家的建設者。保持港澳的長期繁榮穩定,是港澳同胞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國家的根本利益所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國家根本利益所在,也是港澳同胞的根本利益所在。在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全的基礎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制定符合港澳地區的發展戰略時,要將港、澳的發展戰略置於國家的發展戰略之中,且成為國家發展戰略的一部分,既謀求港澳自身的長遠發展,又為國家的總體發展作出自己獨特的貢獻。“一國兩制”方針的根本宗旨所體現出的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與維護香港和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一致性,為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與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實現有機統一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據。這是因為,一方面,要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就必然要求中央對作為國家不可分離部分的特別行政區享有全面管治權。中國作為單一制國家,中央人民政府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的所有地方行政區域擁有全面管治權,這也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應有之義。中國政府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其實質就是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全面管治權,管治權與主權是不可分割的。另一方面,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和澳門行使主權後,為了保持香港和澳門的繁榮穩定,除需保持香港和澳門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外,還需授權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由當地人自己來管理。為了落實“一國兩制”方針的根本宗旨,必然要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4-求將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與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任何時候都不能偏廢。否則,不僅國家的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難以得到切實保障,而且香港和澳門的繁榮穩定和廣大港澳居民的福祉也受到嚴重威脅和損害。三、憲法與基本法構成特區憲制基礎的共同性提供了法律依據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了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和澳門回歸後,它們各自憲制秩序和制度的建立與發展固然分別要以《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為基礎的,這無論是在《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的序言中,還是全國人大關於《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的有關決定中都有充分的體現。然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並非僅僅分別以《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為基礎,它們還必須首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基礎。首先,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設立直接源於國家憲法的規定,憲法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設立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據。其次,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直接源於國家憲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明確規定,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再次,《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分別作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法律,其立法依據是國家的憲法,他們都是依據國家的憲法來制定的,這在《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序言中都有明確表述。最後,憲法作國家的根本法,在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範圍內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香港和澳門雖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憲法有關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的規定雖不適用於香港、澳門,但憲法的效力是不可分割的,憲法作一個整體是適用於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因此,無論是香港還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憲制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首先是由全國人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的,並體現了國家主權的惟一性和憲法所確立的單一制原則。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憲制的確立從來就是一個“憲法判斷”,是憲法決定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憲制的基本概貌。因此,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憲制的基礎。有人認為,根據憲法制定基本法,有了基本法,憲法對特別行政區就不適用了。還有人認為,憲法屬於社會主義性質的,而特別行政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因此,憲法不適用於特別行政區。上述這些觀點既沒有注意到憲法根本法屬性、最高法特性和適用普遍性,也沒有注意到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憲制基礎這一“憲法判斷”。憲法雖然屬於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雖然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但這是以堅持一個中國、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為前提和基礎的,這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根本,也是《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根本。因此,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和《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的“母法”,在整體上是適用於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部分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這是國家主權的應有之義。即使憲法中關於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的規定不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但憲法中涉及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等條款仍然適用於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其實,《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的許多具體制度都直接體現了憲法的精神,如特別行政區的一切自治權都來自中央授權的規定;基本法關於政治體制的規定等。因此,憲法在包括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在內的整個中國領域內生效,基本法作為實現憲法的有關規定而制定的專門法律,本身不能替代憲法在特別行政區內的生效和適用,即便是在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實行不同於內地的社會制度和政策,其依據也來自憲法規範的內在邏輯,是憲法以自身授權方式允許基本法作出規限使得部分憲法規範失卻在特別行政區的適用性,並將這部分調節社會生活的功能讓位於基本法去規範,而非基本法作為憲制性法律自行規限了國家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適用。道理非常簡單,憲法是基本法的立法依據,是基本法的“母法”,下一位階的法律不可能去規範上一位階的法律的效力和適用範圍,只有上一位階的法律才可規定下一位階的法律的效力和適用規範,這既是基本的法律原理和常
  • 論全面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的統一性-15-識,也是法治社會所應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雖然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但二者相互之間並不是處於同一位階的。無論是從國家的法律體系來看,還是從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來說,憲法的位階和效力都要高於基本法。憲法是基本法制定的依據,處於母法的地位。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說,我們將基本法表述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法律。憲法與基本法構成特別行政區憲制基礎的共同性,要求我們將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與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這是因為,一方面,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權力,有些雖然明確規定在基本法中,但其實這些權力有的是直接源於憲法作為國家主權在法律上的最高表現形式,例如中央在國防、外交等方面的權力;有的甚至就是直接源於國家憲法的規定,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等,基本法對這些中央權力作出規定實際上是在具體落實憲法的規定。例如,《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和《澳門基本法》第143條第1款都明確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如果僅從這一規定來看,似乎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來源於《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的直接規定。然而,要深入瞭解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解釋權的來源,還必須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相關規定。《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之所以直接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實際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的規定有着密切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所列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中,其中第四項職權就是解釋法律。因此,《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和《澳門基本法》第143條第1款的規定實際上是在具體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的規定。另一方面,基本法所明確規定的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實際上也是以國家憲法為依據的,離開了憲法的規定,基本法成為無原之水、無本之木,基本法所規定的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也就失去了根本。正是因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且憲法作為基本法的立法依據所表現出來的“母法”與“子法”的關係,使得憲法和基本法規定的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權力和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並統一於憲法和基本法之中。四、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整體性提供了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明確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2條規定,全國人大的職權之一就是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基於憲法的上述規定,全國人大制定的《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其任務就是規定特別行政區制度。對此,《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都在各自序言的第三段作了明確宣示: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由此可見,基本法的核心內容就是規定特別行政區制度。不僅如此,《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所有規定,都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而且相互之間有着密切聯繫,共同構成了特別行政區制度的一個完整整體,它們對於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對於港澳的長期繁榮穩定都發揮着保障作用。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整體性,要求我們將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與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這是因為,從中央和地方權力的關係看,特別行政區制度可以分為中央對特別行政區享有憲制權力的制度和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實際上是關於中央代表國家對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與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統一整體,其核心是權力關係,它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是:中央對特別行政區行使哪些權力?特別行政區行使哪些權力?特別行政區的權力是如何來的?中央對特別行政區行使的權力可否進行監督及如何進行監督,等等。只有清楚上述這些權力關係,就容易理解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內容。中國是單一制國家,中央對地方擁有全面管治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6-權。基本法在規定特別行政區制度時,有關中央與特別行政區權力關係的規定,必須按照“一國兩制”方針,堅持中央對特別行政區享有全面管治權的基礎上,授權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中央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對於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的權力。4因此,即使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中央對特別行政區是享有權力的,而且這也正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題中應有之義。從性質上來講,中央對特別行政區所享有的權力,屬於憲制權力,即憲法制度層面上的權力,而不是一般法意義上的普通權力。從宏觀上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第62條第13項、第89條,以及港澳兩部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中央對特別行政區享有以下三方面的憲制權力:首先是確定對港澳地區恢復行使主權,制定對港澳的基本方針政策;其次是決定設立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定《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規定在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第三是按照基本法的規定,依法對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屬於中央的權力,處理涉及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事務。香港和澳門回歸後,恢復對香港和澳門行使主權的歷史任務已經完成,《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也都在香港和澳門回歸前便制定好,並在香港和澳門回歸之日開始生效實施。因此,通常所講的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權力,主要是指上述第三個層面的權力,也就是依照基本法的規定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具有的權力及其運作。只有在尊重並確保中央全面管治權有效行使的基礎上,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的落實才有條件和保障,因為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來源於中央的授權,它以中央的全面管治權為前提和基礎。當然,中央全面管治權,也要保障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將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權力和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有機統一於完整的特別行政區制度之中。實踐中,講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容易理解,通常也不會產生歧義。講中央對特別行政區所享有的憲制權力同樣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重要內容,則可能有人會覺得生疏,甚至會有些疑問,中央對特別行政區行使憲制權力,怎麼成了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內容呢?那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怎麼體現出來?如前所述,中國單一制的國家結構,決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對包括特別行政區在內的所有地方行政區域擁有全面管治權,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並不是其本身所固有的,而是直接來源於中央的授權。中央之所以授予特別行政區廣泛的權力,是為了更好地讓特別行政區實現高度自治,以保持長期繁榮穩定。從權力行使的角度看,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核心就是權力關係,它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就在於:如何在保障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基礎上,授予特別行政區權力,以實現高度自治。為此,中央要保留必要的直接行使的權力,特別是屬於體現國家主權必不可少的權力保留於中央來直接行使外,其他權力授予特別行政區行使。但不論如何授予特別行政區權力,總有一些體現國家主權必不可少的權力只會由中央來行使,如外交和國防等事務。這些保留於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同樣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重要內容,因為特別行政區處於國家的完全主權之下,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不論如何特殊,也不能改變特別行政區的這一法律地位,也不能排斥中央對特別行政區行使體現國家主權必不可少的權力。因此,中央對特別行政區享有憲制權力,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題中應有之義。我們講特別行政區制度,不能只講高度自治權,而不講中央的憲制權力。當然,也不能只講中央的憲制權力,而不講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更不能將中央的憲制權力與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對立起來。此外,對於授予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的權力,特別是高度自治權的行使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的事務時,中央依據基本法有監督的權力。因此,特別行政區制度作為一個完整的整體,既包括中央具有的憲制權力,也包括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還包括中央對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依法進行監督;中央依據憲法和包括基本法在內的國家法律行使憲制權力,特別行政區依據基本法的規定行使高度自治權,中央行使憲制權力的機制和特別行政區行使高度自治權的機制不是相互分離的,而是有內在的邏輯聯繫。以中央國家機構與特別行政區政權機
  • 論全面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的統一性-17-構的關係為例子,它們之間有着密切的關係。例如,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由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長官要對中央負責;立法會制定的法律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一定條件下有權將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發回,被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需對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作出解釋,而有關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時,在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等等,這些由基本法規定的內容無不折射出中央國家機構與相應的特別行政區政權機構之間的密切關係,它們都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重要內涵,尤其值得關注和研究。事實上,“一國兩制”下的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涉及到了中央的憲制權力,也涉及到了特別行政區的自治權。這兩種權力應該是緊密結合,相輔相成,合力合為。一方面,要確保國家對特別行政區行使主權,中央權力機構要充分行使依法享有的權力,同時依法恪守不干預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這一底綫,確實保障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落到實處。另一方面,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充分享用中央的授權,同時又須嚴格遵守“一國”原則,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尊重中央依法享有的權力,對中央負責管轄的事務予以密切配合。5總之,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組成部分,中央對特別行政區所享有的憲制權力,同樣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組成部分,兩者有機統一於一套完整的特別行政區制度之中。中共中央十八大報告在着重指出“一國兩制”實踐過程中必須把握好的三對關係時,表達和強調的正是要正確理解中央的權力和特別行政區的權力的有機統一性。註釋:1楊允中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憲政法律文獻滙編》(增訂版),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5年,第237頁。2本書編寫組編著:《十八大報告輔導讀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39頁。3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18頁。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7頁。5饒戈平:《一國兩制與國家對港澳地區的管治權》,載於《中國法律》,2012年第1期,第15頁。
  • 前者為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後者為南開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18-國家統合理論是在兼容差異性與多元化基礎上統一政治共同體的理論。國家統合聚焦於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強調國家優位的政治共識,核心是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中國在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下,正在逐步塑造中國特色的中央與地方關係,即在中央統一領導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地方自治。其中特別行政區的制度與實踐豐富了國家統合理論,為中央與地方關係模式拓展了新空間。香港特別行政區同其他地方行政區域單位一樣,負有維護國家主權統一的憲法義務。但是極少數人採取極端方式表達“港獨”,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香港基本法》,擾亂國家統合目標,嚴重阻礙香港的繁榮與穩定。因此,以國家統合理論為分析工具,對“港獨”現象進行法律剖析並予以駁斥,實屬必要。一、問題的緣起香港回歸20年的發展歷程,始終貫穿着不同政治利益之間的博弈。其中極為令人憂慮的是“港獨”思潮持續發酵,分裂活動不斷升級。1少數人在“港獨”意識支配下的惡劣行徑,遭到包括香港在內各界認識的譴責。2“港獨”行為漠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香港基本法》“一國兩制”原則,挑戰中央管治權,掣肘香港繁榮發展。它從反面警醒人們要進行反思:在“一國兩制”原則下如何實現國家統合?中國作為一個主權國家,歷史久遠、人口龐大、國土遼濶、民族眾多,歷史演進軌跡中見證了無數次“分分合合”的政治動盪與更迭,諸多因素加劇了國家治理的難度。當下在多元化背景下,如何實現國家管理制度現代化,是一項重要且現實的憲法課題。隨着中國法治建設水平的提高,以發展的思維、演進的視角,重新審視中央與地方關係格局,釐清中央管治與地方自治的內涵,提升國家統合能力。本文運用國家統合理論,剖析並批駁“港獨”行為,重申國家主權至上的基本立場,強調政治認同,以摒除政治對抗思維。二、國家統合的憲法意涵國外在處理和解決國家──社會關係時採用的經典理論,即“統合主義”。但有關“統合主義”理論的內涵,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尚未有統一定論,菲利普•施密特的看法代表着統合主義理論中的主流觀點3,“統合主義,作為一個利益代表制度,是一個特定的模式或理想型的制度安排,將公民社會中的組織化利益連結到國家的決策結構中。”4概括地說,“統合主義”是國家從全局出發,有目的地對社會利益組織進行整合協調,以形成體制化的互動性合作共同體。統合主義與多元主義相對。英美國家中更為流行多元主義,多元主義強調國家體制中各種利益群體之間的抗衡,是一種具有針鋒相對、制衡博弈特點的政治建構。而統合主義與之相對,強調多元並蓄,兼容共存,尊重各利益組織的差異性,旨在“構建一個國家統合理論視野下“港獨”現象法律剖析魏健馨、李素美
  • 國家統合理論視野下“港獨”現象法律剖析-19-具有廣泛包容性的‘統而不同’的政治大框架、大格局”5。從歷史上看中國也有過國家統合的實踐和嘗試。古代主要通過戰爭、重刑、機構設置、思想控制等強硬的策略來實現和維護統一,屬於統合理論的初級階段。在現代,從憲政層面來定義國家統合,是指在中央政府主導下,在承認和尊重各政治單元差異性基礎上,保留各單元獨特發展空間和一定的政治決策權力。通過有效統籌設計和整合優化,將各政治單元納入統一的國家政治框架和政治秩序之中,以培育形成國家主權統一的政治認同,建構共生共榮的政治共同體的方式和實踐過程。對國家統合內涵的憲法學解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首次,國家統合的建構由中央政府主導。國家統合是中央為了實現國家統一,維護國家主權,強化中央權威,實現中央全面有效地管治,有意識安排的制度結構和治理體系,而不是各地方自發自主形成的統一體。國家統合是由中央站在國家層面,全面統籌各區域利益,通過妥善平衡多元權力需求得以實現。借助於中央與地方之間自上而下有效銜接的溝通互動機制,保障政令順暢落實,增加政治信任,消除政治隔閡,為國家安全和主權統一搭好制度框架。其次,國家統合是在承認尊重多元差異的基礎上建構統一政治共同體。國家統合的現實基礎是地域獨特性,利益多元化,需求差異性,發展不平衡。這種多樣化不僅體現在各地域之間的國土面積、民族構成、歷史背景,經濟水平等方面的差異,也體現在各自意識形態層面的多元化,政治立場和主張存在分歧。國家統合的目標不是“同化”這些分歧和差異,而是尋求不均質政治單元間的最大公約數,在承認各組織單元存在差異的現實和保留其獨特性的基礎上,能動地協調、兼容這些差異,促成彼此間良性互動、理性對話,以此來構建大一統的政治秩序和結構安排。再次,國家統合包含體制建設和政治認同兩個層面。要實現國家統合必須要有合理的制度安排來協調各地域間的差異性,這種頂層制度設計,一方面需要保障中央的全面管治,強化中央權威,另一方面保留地方獨特性,激發地方積極性,以實現國家統一,主權完整,抑制分裂,防止對抗。同時,國家統合要求注重培育和灌輸國家觀念的價值理論,只有採取並落實理論方面的政治策略,才能保障國家主權的長久穩定和鞏固。國家認同是公民政治支持、政治服從、政治忠誠和政治歸屬的前提和必要條件。6所以,國家統合並不是各政治單元的簡單拼湊、組合和相加,而是通過粘合利益,凝聚意志形成的不可分割的整體。最後,國家統合包括靜態與動態兩種狀態。國家統合的最終結果是要建構統一的政治共同體。從宏觀上看是靜態的國家政治格局,是通過制度設計而形成的利益框架,但必須認識到這種靜態是相對的,在主權統一之下是中央和地方之間的有序互動。同時國家統合也是一個動態的實踐過程,該歷程艱巨而漫長,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勞永逸,是對差異利益的彌合過程,也是對多元需求的整合過程,是一個持續的由產生問題到解決矛盾的磨合過程,需要不斷及時調整制度安排,針對新問題新情況不斷的演進和深化政治設計,滿足治理的現實需要。國家統合的動態性還體現在其對各政治單元及其成員的國家忠誠和政治認同價值理念的形成上,有關共識的形成會經歷更多波折,產生更多對抗情緒和排斥心理,這種意識形態層面的統合過程更長久和艱巨。三、國家統合的目標與現狀分析(一)國家統合的兩個目標1.目標之一──實現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這是國家統合的基本目標。一個國家實現統合的基本表現就是領土完整,有明確的主權行使的地域範圍,有清晰的統合涵攝空間及人員範圍,也只有擁有完整的領土才能準確把握和分析各地域間差異,為政治抉擇和制度設計提供精準參考,減少“試錯”的次數。國家統合亦主張主權的完整性,主權與治權相統一,作為完整的政治實體可以獨立自主的決定內部事務,排除外部勢力干擾,由中央享有高度管理權和崇高的領導威信,統籌全國事務。所以國家統合是與分裂組織、分離運動相對立,任何分離運動都是對國家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20-統合大局的破壞。2.目標之二──形成國家認同和政治共識這是國家統合的最高目標。一方面是因為其實現難度很大,經歷過程漫長艱難。另一方面是因為一旦被管理者在思想意識層面形成了國家統一、主權完整不可分割的共識,有助於塑造良好的政治生態,保障中央管理政策順暢落實,根除分離主義生存的空間,保障國家的長治久安和繁榮穩定。國家認同和政治共識的價值理念一旦形成會非常穩定持久,對國民行為具有很強的指引作用,促使國民和地方政府自覺尊崇法治,擁護中央權威。英格爾斯指到:再完美的現代制度和組織原則,如果沒有其得以運行的社會根基和缺少賦予這些制度與組織原則以真實生命力的現代心理基礎,也會變成一堆廢紙或導致畸形發展。7國家統合兩個目標的實現過程並不是割裂的,也不是只有實現了基本目標才能追求最高目標,兩者實現的途徑和方法相互滲透,相互影響。合理的制度安排和管理體系設計是實現國家統合目標的必要手段,既有助於爭取領土的回歸,維護國家主權統一,也可以體現國家治國理念,推進民主和法治的建設,贏得國民的政治認可。(二)國家統合的現狀當下中國仍然在國家統合的道路上進行着不懈的努力。為實現國家統合,中國現有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經濟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以及特別行政區制度等。國家統合的具體措施涉及政黨、政治、經濟、社會、民族等多個領域,既有頂層制度設計,也有具體步驟措施,並始終保持與時俱進的立場,使國家統合能夠順應時代發展的要求。就目前而言,國家統合的基本目標和最高目標尚未完全實現。台灣還沒有回歸祖國,雖然中國已經表示給予其更大彈性的自治權,但目前“台獨”思潮起伏反復,回歸祖國仍需假以時日。此外,在台灣回歸祖國之後,如何剔除少部分人的離異心理,形成“一個中國”的政治認同,並真誠擁護中央政府的統一領導,同樣需要時間的磨合。香港出現的離異心理就是一個很好的鏡鑒,已經回歸祖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到目前為並沒有完全實現心理上的回歸,在局部仍然彌漫着“港獨”的氣息,分離運動不斷升級,甚至公然挑戰中央管制權。還有其他局部區域存在的分離情緒,都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所以說國家統合任重而道遠。四、國家統合視野下的中央與地方關係國家統合過程中需要協調的核心就是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係。中國採取的是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傳統的中央與地方之間關係是國家權力由中央政府集中行使。中國雖屬單一制國家,但國家結構形式早已突破傳統的單一制框架,不再是純粹的單一制,需要用發展的眼光和開放的思維來重新審視和定位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係。目前,與以往有很大不同的是,在保障中央權威的同時也強調地方自治的必要性,以充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條“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原則”。在多樣性中保持統一性,不以一致性取代多樣性,使多樣性與統一性並存和發展,是現代社會對國家中央權威提出的兩個方面的要求。8(一)堅持中央主導,樹立中央權威不論是具體的國家管理,還是宏觀的國家統合,必須堅持中央主導,由中央行使國家權力是國家主權不可分割的表現。中央主導地位不可動搖,一方面,體現在由中央全面管治國家事務,這裏的“全面”並不是指中央介入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而是通過對關涉國家安全和主權統一的外交、國防等重要領域的直接管理,來實現對國家政治格局的有效控制。另一方面,體現在中央對地方的全面督導,監督地方自治權力的行使,確保地方政策不偏離中央目標,落實中央政令,疏導各地方之間的利益衝突,保障和諧穩定的中央與地方關係。所以,中央必須有高屋建瓴的視野,站在國家角度制定方針政策,行使國家權力,統籌整體發展,在國家管理體系中發揮主導作用。
  • 國家統合理論視野下“港獨”現象法律剖析-21-國家統合構建中必須注重中央權威的確立。諸多政治實踐表明,中央威信的效能遠遠大於中央權力的擁有。中央只有建立崇高的政治威信,樹立不可動搖的領導權威,才能保障其全面佈局和統籌領導的實現。高度集權並不必然取得中央權威,現實中不乏因集權而導致政權不穩定甚至被推翻的史證,中央權威不是通過總攬一切權力實現的,也不是通過強硬的實施國家權力獲得的,只有恰當的行使和運用國家權力才能獲得國民的信任和認可。中央充分考量地方發展的切實需要,認識到地域間的差異性,適時適當下放國家權力,賦予地方自治權,貫徹民主政治原則。地方自治權的享有並不會削弱中央權力,反而會大大增強中央威信。一方面在關乎國家安全的重要權力仍然由中央掌控,中央在國家政治格局中仍佔據主導地位。另一方面中央權力適時下放權力正是中央切實履行人民賦予其國家權力的體現,是建設法治國家和民主政治的需要,符合國家長遠發展的利益需要,中央授權地方自治權力,可以保證中央抽身於地方利益的抗爭,減輕中央管治的負擔,更好地行使其統籌管治的職責,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促進管理體制的科學與高效,提高國家管理能力,從而增強地方對中央的政治信任,加強服從中央領導的自覺性。(二)實施地方自治,釋放地方能動性中國地域遼濶,各行政區域之間歷史、民族、人口、經濟等因素千差萬別,意味着各地的施政條件和政治需求不同,所以中央在制定國家政策時必須有所甄別,有所側重,不能強硬要求各地落實相同政策,“一刀切”式的政策不適合中國政治環境,提高政策的針對性和靈活性方能達到預設的治理目標,切忌不合實際的整齊劃一。針對這種差異之大的地方利益格局,中央必須因地制宜,充分考慮地方差異,授予地方自治權力,發揮地方自我管治的優勢,釋放地方自我建設、自我發展的能動性和積極性,擴大民眾參與政治的範圍,提高民主程度,保證中央政策貫徹到地方時能更加契合不同地區社會成員的實際利益。目前中國地方自治權的制度設計包括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以及特別行政區制度。同樣是地方自治,但自治的基礎、自治權範圍有所不同,這也是由地方差異性所決定。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不同,特別行政區是專門針對香港、澳門、台灣三地的特殊歷史背景和現實狀況,授予其高度自治權以實現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路徑和策略。準確理解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係就必須釐清中央全面管治與地方自治的關係和界限,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明確地方自治權力的來源,毫無疑問該權力是中央授予的,地方自治權從屬於中央權力。在具體實踐中,應當客觀理性的看待地方自治,不能擴大解釋地方自治權,地方自治權是有範圍和界限的,其範圍大小取決於中央授權的多少。中央授權地方自治權力不具有西方國家的“分權”性質,不是為了平衡中央與地方權力,不是借用地方自治權來制衡中央權力的行使,特別行政區雖享有高度自治權,但要在現行憲法與基本法、在中央授權範圍內行使自治權力,落實中央政令,遵循中央意志。五、國家統合理論視野下對特別行政區憲制地位的再認識特別行政區的設立是中國實現國家統合的必然要求,是實現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政治策略。從憲法視角來定位特別行政區,其是置於國家領土之內,受國家主權管治的中央直轄的地方行政區域單位。正確理解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中國現行憲法中的定位,必須全面認識其作為地方區域的普遍性和高度自治的特殊性,不可偏廢其一,充分認識到地方性和特殊性不是並列關係,不可等量齊觀,“普遍性寓於特殊性之中,特殊性又體現普遍性”,也就是說特別行政區作為中國地方行政區域,國家主權原則貫穿於其地方治理中,同時其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行使在中央管治之下,體現“一國”精神,依託國家而存在。只有充分認識到兩者之間的辯證關係,明確特別行政區在憲法中的定位,才能保障“一國兩制”的順利實施,為更好解決“兩制”之間政治摩擦提供思路。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22-(一)特別行政區是地方行政區域特別行政區是依據現行憲法設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第6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制度”。可知,特別行政區是基於憲法的規定而創設的,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具體制度安排,特別行政區是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主權所賦予的權利而創設的,排除特別行政區享有主權的可能,其只能是受制於國家主權約束的地方區域。作為特別行政區憲制性法律的《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依據憲法制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解釋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第2款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香港基本法》序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第158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9條規定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基本法》也有相關的規定。在單一制下只能擁有一部憲法,基本法處於“法律”位階,屬於憲法的下位法,不能與憲法抗衡,其必須貫徹憲法規定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制定基本法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基本法作為統籌特別行政區治理的基本性法律,基本法的定位與特別行政區的憲法定位是一脈的,前者是後者在法律層面的延續。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實行全面管治。特別行政區作為中國地方行政區域,必須接受中央管治,服從中央領導。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管治主要體現在國家對特別行政區外交、防務、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任命、立法監督和備案及宣佈戰爭狀態和緊急狀態等具有主權性質權力的享有,具體通過《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7條、第18條等條文可知。國家權力是由中央統一享有的,這一點不可動搖,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政府,其享有的自治權力是中央授予的,且權力範圍只限於特別行政區域內,具有地方性。同時,兩部基本法的序言、總則部分也直接規定了特別行政區屬於國家一級行政地域,並且這一基準貫穿於基本法全文。特別行政區屬於地方行政區域的事實具有充分的歷史根據和法律依據。(二)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特別行政區雖是國家的一個行政區域,但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其不同於一般的行政區域,其享有高度自治權,高於民族區域自治享有的自治權力,甚至高於聯邦國家地方政府的權力。我們需要全面瞭解它的特殊性,防止放大解釋,深刻認識到這種“高度”是有界限的,不是“無限自治”。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在特別行政區內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第5條);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第2條);在特別行政區內可使用自己的區旗和區徽(《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第10條);自行制定國家安全方面的立法(《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第23條);可使用“中國香港”或“中國澳門”的名義參加一定範圍的外交活動等。特殊情況下,特別行政區甚至可以擁有自己的軍隊(指回歸後的台灣),但這必須有中央政府的明確授權。特別行政區雖享有諸多自治權,但高度自治權享有的前提是作為國家地方行政區域。這種高度是經由中央政府授權而獲得的,是有特定範圍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完全自治”,不是“隨意自治”,更不是“固有權力”或者“剩餘權力”,其處於國家主權之下,由中央政府授予,自治的高度和範圍完全取決於中央授予的多少,不存在“剩餘權力”,一切誇大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的理論都是對“一國兩制”的歪曲和誤解,是違反憲法和基本法的。目前中國設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兩個特別行政區,台灣尚未回歸,但台灣自古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這是無可爭辯的歷史與事實。為了實現台灣的和平回歸,其回歸時也將實行特別行政區制度,中央已經明確表示台灣將賦予其更大的自治空間。但毫無疑問,高度自治權的享有是以回歸祖國
  • 國家統合理論視野下“港獨”現象法律剖析-23-為前提的,而且該權利是中央政府授權的,不是其固有的或本應享有的。特別行政區可以是獨立的經濟實體甚至是獨立的法律和司法實體,也可以是獨立的文化教育實體,但絕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我們不再追求經濟、法律、文化教育和意識形態等方面的統一,但在政治問題上中央應該有最終決定權。9因此,在定位特別行政區時需要認識到其首先是“行政區”,為一方地域,是要受到行政管制的地區,其次才是“特別”,特別性體現在其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但這種特別權力是在作為中國一方行政區域的基礎上享有的,在英國統治香港的逾150年殖民史中,香港政權完全由港英政府控制,所謂的“懷柔管治”只是港英政府麻痺香港居民思想,泯滅民族身份的手段。故,“特別”只是作為定語存在而已,不能取而代之“行政區”的本質。特別行政區在中國的特殊性就如同改革開放初期特別經濟區的設立一樣,都是一種嘗試,一次創新,只不過一個是經濟上的嘗試,一個是制度上的突破。當“一國兩制”發展成熟,得到充分闡釋、落實的時候,特別行政區最終也會如同特別經濟區一樣,逐漸褪去其鮮明的特殊性,讓其差異和獨特性成為政治生態中的常態,不再凸顯“兩制”之異,而是強調“一國”之合,融入國家政治框架中來,成為國家政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六、對“港獨”現象的法律剖析如前所述,香港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只是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其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是中央授予的,位於國家主權之下。但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存在一些“港獨”勢力,散佈“港獨”言論,組織街頭政治,對抗中央政策,阻礙“一國兩制”基本原則的有效實施,擾亂了香港社會秩序。只有認清“港獨”現象的性質和危害,對其予以警惕和防範,才能淨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生態,保障香港穩定繁榮發展。“港獨”的實質就是試圖分裂國家主權,破壞國家統一。少數主張“港獨”的人士曲解“一國兩制”原則,無限擴大高度自治權為完全自決權,逾越至主權地位,與主權對峙,蓄意建立香港獨立政權,與國家統合背道而馳。與“台獨”主張有所不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港獨”主張不像台灣地區那樣鮮明清晰。一方面,因為主張“港獨”的只是香港居民中的極少部分,大多數香港居民是愛國愛港的,尤其是政府官員都要求是擁護國家統一的。對比之下,台灣地區的有些領導人自己就在否認“九二共識”。另一方面,“港獨”人士組建團體或開展街頭運動,都是假借民主之名,號稱捍衛香港本土價值,來誘導和欺騙香港居民,達到分裂國家的目的。“港獨”人士宣稱其主張是在行使表達自由、言論自由的權利。但是在任何國家權利與自由都是有界限的,言論自由也不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行使權利時不得違反所負義務,法律賦予並保障公民的表達自由權,但前提是在法律規定的合法範圍內。很明顯“港獨”人士及其組織散佈的言論已經涉及到國家主權統一問題,隱含着分裂國家的意圖,“港獨”言行已經嚴重違反現行憲法和基本法的原則與規定。“港獨”人士組織的示威活動,公然抵抗中央決策,製造中央與特別行政區之間、內地與香港之間的矛盾,已經遠遠超出了表達自由的合理範圍。同時還有一些學者假借學術自由名義,發展、擴充“港獨”理論,助長“港獨”氣焰,幫助“港獨”分子興風作浪,理論研究必須有依據有事實,目的是為了澄清事實而非混淆視聽,作為學者應當承擔起一定的國家責任和政治責任,理性客觀的分析、判斷、說理,切勿隨意發表言論誤導民眾,傳播分離思想。“港獨”人士通過“綁架”本土主義,想要借助於本土主義來實現其分裂的主張。“港獨”人士曲解本土主義原意,將本土主義從社會經濟層面延伸至政治層面,從原本的要求保持不變,要求高度自治權擴大到要求實現獨立、自享主權。從表面上看,“港獨”主張都是打着“本土民主前綫”、“學生前綫”、“熱血公民”、“香港民族黨”等組織旗號,掩蓋其分裂國家的實質,宣揚“保持香港價值”,自詡為香港利益的維護者,實際上只是借此博得香港居民的同情而已,為其“港獨”活動做擋箭牌,但在客觀效果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24-上卻是損害香港居民和香港社會的行為。所以“港獨”人士並不是香港的真正守護者,會把香港推向不歸之路。“港獨”是逆國家統合大勢而行,違背民意,給國家治理帶來諸多阻礙,威脅國家主權統一,破壞國家法治建設,阻礙民主政治發展,同時不斷傳播分離主義,惡化政治文化環境,掀起一系列激進的政治運動擾亂了香港社會秩序,制約經濟和民生發展。威脅國家主權,破壞國家統一。“港獨”分子雖然用民主和本土主義來偽裝自己,但通過其實施的惡劣暴行以及極端化的運動,徹底暴露出其分裂國家的本質。“港獨”分子所宣揚的冠冕堂皇的主張,成立的“前綫”團體,組織的示威遊行,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脫離中央管治,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決定。“港獨”分子故意製造陸港摩擦和矛盾,將經濟問題和社會矛盾政治化,把所有問題的矛頭都指向中央管治,向中央施加壓力,寄望中央妥協,制約中央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同時,故意擴大“兩制”政治分歧,拉大政治隔閡,誘導香港居民產生對大陸的排斥心理和對抗情緒,撕裂兩地政治互信,阻礙政治共識和國家認同的形成,毫無疑問,這就是分裂國家的行徑,威脅國家主權統一完整,阻礙國家統合進程。違反現行憲法和基本法,破壞香港法治,阻礙民主進程。“港獨”欲分裂國家的企圖直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兩部法律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均主張維護國家統一和主權完整,分離主義與憲法和基本法精神相悖,是對香港法治的公然踐踏。其次,“港獨”分子為了實現其政治目的,無視法律規制,肆意組織遊行示威,開展街頭政治,甚至個別極端“港獨”分子提出更改《香港基本法》中有關國家統一和中央管治的內容,使《香港基本法》變為支持其獨立運動的法律依據,香港法律秩序遭到嚴重破壞。《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制定有關反分裂國家的法律,但卻遭到“港獨”勢力蓄意阻撓,致使相關立法至今擱置,也使得香港特別行政區缺少直接有效規制“港獨”活動的法律。再者,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政改方案也因“港獨”勢力作梗生事而未能通過,嚴重阻礙香港民主政治發展。傳播分裂理論,侵蝕青年思想。隨着“港獨”勢力的不斷發展,示威運動的不斷升級,“港獨”言論也在不斷演進,並逐漸發展成一套體系理論,“香港城邦論”和“香港民族論”是最典型的兩個理論,為其“港獨”活動尋找理論基礎,企圖證明其行為的合法性以博得更多人支持。這種分離思想的蔓延嚴重污化了香港的政治生態,為“一國兩制”實施和香港治理增加難度。更為可怕的是,“港獨”思想不斷向香港青年群體蔓延,尤其是滲透到校園,利用學生對歷史認知的淡薄以及身份認同的迷茫,誘使其走上街頭發洩情緒,給特區政府和中央施加壓力,大部分學生參加政治運動都帶有盲目性,主要是受“港獨”言論的誤導,曲解中央管治目的,疏離對國家的感情。2012年的“反國教”運動也是“港獨”勢力策劃的,如果不遏制“港獨”言論的傳播,尤其向學生思想的滲透,對香港長遠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破壞社會秩序,阻礙經濟發展。“港獨”分子發起的一些列惡性事件,諸如衝擊駐港部隊軍營、“佔領中環”運動,以及“反水客”、“驅蝗蟲”等,極端分子毫不為香港發展考慮,盲目的驅逐大陸遊客,肆意發洩怨氣,在拒絕內地消費者的同時,也給香港本地經營者和居民帶來滋擾,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和秩序,擾亂正常的經營和生活,引發惡劣影響,這會削弱香港社會優勢和競爭力,制約香港經濟的發展。穩定的社會環境是地區經濟發展的重要保障,如果“港獨”勢力不被及時遏制,“港獨”運動繼續升級的話,整個香港社會將會陷入更加無序的狀態,無力發展經濟,無暇民生建設,會使香港徹底喪失享有經濟優勢和政治優勢,“港獨”分子不是在踐行其所宣揚的在保持香港原有價值和面貌,而是在摧毀香港多年歷史積攢的成就和優勢。七、結語“港獨”現象對國家統合的危害是多方面的,撕裂內地與香港之間的政治互信,毒害香港青年的國家觀念,踐踏香港法治,破壞社會秩序,制約經濟發展,威脅國家安全和主權統一。“港獨”現象的出現是歷
  • 國家統合理論視野下“港獨”現象法律剖析-25-史性的倒退,應該成為全體社會成員的眾矢之的,包括香港居民在內的全體社會成員應該認清“港獨”現象的實質,自覺抵制“港獨”活動,正確定位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憲法和國家統合中的角色,明確高度自治權的來源和基礎,處理好與中央之間的關係。因此認清形勢,凝聚共識,培養堅定的國家共識、民族認同理念10,堅定國家主權統一的立場,遵從中央的全面管治,保障“一國兩制”的充分實踐,推進國家統合的順利進行。註釋:12016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侯任議員姚松岩、梁頌恆、游惠禎等人在就職宣誓時展示“香港不是中國”的標語旗幟,在誓詞中加入“香港民族”等字眼,將中國讀成“支那”。2015年6月18日香港行政長官普選政改方案被否決,致使普選目標落空,香港民主進程受阻。原本合憲合法,利好香港法治與民主的法案,卻被冠以“政治篩選”之名。2014年針對普選政改,有組織者曾經發動過“佔領中環”的示威活動,並執意組織“佔中公投”。2《香港本派議員就任宣誓宣揚“港獨”、措辭粗魯,港府:可能失去就任資格》,載於觀察者網站:http://www.guancha.cn/local/2016_10_12_376940.shtml,2016年10月12日。3王季艷:《統合主義的理論與實踐──以墨西哥為例的分析》,載於《世界經濟與政治》2014年第3期,第47頁。4Schmitter,P.C.(1974).StilltheCenturyofCorporatism.TheReviewofPolitics,Volume36,Issue1.86;同上註。5王振民:《“一國兩制”下國家統一觀念的新變化》,載於《環球法律評論》,2007年第5期,第43頁。6馬晨:《論多民族國家的國家統合》,載於《“當代世界社會主義的理論與實踐──民族、民生、民主”中國科學社會主義學會當代世界社會主義專業委員會2012年會及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115頁。7[美]英格爾斯:《走向現代化‧世紀檔案──影響20世紀世界歷史進程的100篇文獻》,北京:中國文史出版社,1996年,第453頁。8畢雁英:《地方自治與國家統一──中國能否實行地方自治制度》,載於《南京大學法律評論》,2006年第26期,第43頁。9同註5,第42-43頁。10魏健馨、李素美:《論基本法共識與基本法實施》,載於《“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2期(總第28期),第30-36頁。
  • 上海市法學會港澳台法律研究會顧問、上海大學法學院教授-26-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在張德江委員長主持下,以155票全票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以下簡稱“人大釋法")。這次人大釋法是香港回歸祖國逾19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對《香港基本法》進行釋法,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釋法,由於涉及到“港獨”這個香港敏感的政治、法律問題,直接關係到新一屆立法會能否正常運作,關係到特區政府能否有效施政,還關係到現行立法機關可能部分變質的問題。簡言之,釋法關係到未來香港的前途和命運問題,因此,特別引起香港社會的高度關注和爭議,同時也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熱議。一、人大釋法的內容特徵及其歷史背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第104條解釋的內容全文如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義:(一)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二)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誓言。(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四)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宣誓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人們如何正確解讀全國人大常委會這次釋法的內容和基本特徵呢?筆者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釋法)新聞發佈會上講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在第十二屆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釋法的內容特徵與意義莊金鋒
  •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釋法的內容特徵與意義-27-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對《香港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草案)的說明,具有官方色彩的權威性,不可不讀。本文根據上述兩位中央官員對人大釋法的講話和說明的精神,結合自己的實地觀察和理解,把人大釋法的內容特徵歸納為三個基本特徵。(一)人大釋法的合憲性2014年6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佈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強調指出:“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在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範圍內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香港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所謂釋法的“合憲性”,通常是指任何國家的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解釋法律法規時都必須符合該國家現行憲法的基本原則或基本精神,方為合法、有效,全民應該遵循。但是,對“一國兩制”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其釋法合憲性不同於一般的國家。一般國家釋法的合憲性,往往是指符合該國憲法的精神,而香港特別行政區釋法的合憲性卻含有雙重性質:一要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精神,二要符合《香港基本法》精神,因為“香港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釋法的合憲性是任何釋法的前提條件和根本要求。因此,這次人大釋法高度重視這個現代法治的要求。李飛說:“針對香港特區立法會選舉和宣誓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解釋。”人大釋法文件的第一段也強調,這次人大釋法,是經徵詢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第4款和《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的規定,對《香港基本法》第104條作出解釋。人大釋法出台後,香港有些媒體和社團認為人大釋法是“正本清源,合理、合法”、或者“合情、合理、合法和合時”,這無疑是正確的,但不夠準確,如能把其中的“合法”改為“合憲”就更好,更能體現是次釋法政治和法律意義,更有利於釋法的貫徹執行,港人應當自覺學會從憲法層面去思考釋法問題。(二)人大釋法的全面性《香港基本法》第10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國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這一法律條文的解釋包括如前所述的三項內容是否全面呢?李飛說:人大釋法“明確了參選和出任相關法定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明確了相關法定公職人員宣誓就職必須遵循的法定程序和內容,明確了違反法定宣誓要求,以及作出虛假宣誓或宣誓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法律後果及法律責任,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包含的立法原意和法律原則。”李飛這一簡要的論述(三個明確了)是對人大釋法全面性的高度概括。張榮順對人大釋法的全面性作了詳細闡述,其基本思路或要點有三:一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參選或者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二是“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含義。”“至少具有四個層次的含義:第一,宣誓是該條規定的有關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第二,宣誓是一項莊嚴的聲明,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第三,如果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第四,宣誓必須有監誓的安排。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相應地也具有對宣誓是否有效作出決定的權利。對故意違反宣誓要求者,不得為其重新安排宣誓”。三是“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依法宣誓的法律約束力及其法律責任。”“宣誓是宣誓人以公開聲明的方式對國家和社會作出的莊嚴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誓言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人大釋法的主動性關於這個問題,有兩點必須弄清楚。首先是全國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28-人大常委會究竟有沒有權利主動釋法?回答當然是肯定的;一是因為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條把“解釋法律”列為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21項職權之一(排列第四項)。《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明確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而法律解釋權是行使國家主權的一種重要形式,也就是說,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是同國家主權連在一起的。因此,法律解釋權帶有國家主權的屬性,不受任何限制或干擾,即有權在它認為有需要的任何時候解釋基本法有關條文。二是因為近年來“港獨”勢力不斷滋長,迫於當時形勢所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對此,張榮順在說明中講得很清楚:“‘港獨’的本質是分裂國家,‘港獨’言行嚴重違反‘一國兩制’方針,嚴重違反國家憲法、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法律規定,嚴重損害國家統一、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並且對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造成了嚴重影響。”“並由此影響到立法會的正常運作。”“為了有效打擊和遏制‘港獨’活動,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香港居民的根本利益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穩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憲制權力,主動釋法,澄清是非、撥亂反正、天經地義。香港反對派有些政客和西方某些敵對勢力質疑全國人大常委會不能(可)主動釋法,既毫無任何法律依據,又無視當前香港的政治現實。其次是在香港法院已經審理兩個候任議員違反宣誓要求案件的情況下,人大釋法的時機是否恰當?有反對派議員認為在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結束之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搶先釋法會影響法院判案,有損司法公正。這種說法根本不能成立。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說得好:“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只能解釋法律,不能執行法律。一個人有沒有依法宣誓,爭議還需要法院去判決。所以,這個釋法,其實並無干涉司法的空間。”她又說,訴訟冗長可能需時一兩年才可到終審階段,而審判結果每每不可預見。若到那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再來指出香港法院判案的錯誤,才是對香港司法的打擊。“如今看來,釋法其實可令香港法院更容易對兩位涉事候任議員的司法覆核案件作出正確的判斷。”1人大常委會釋法這種“守前門”的做法總比“守後門”的做法好,得到了香港社會各界人士的認同。香港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則說:“至於在香港法院已經審理有關宣誓案件的情況下,人大釋法是否恰當,關鍵看特區是否有更好的辦法有效阻止議員利用立法會平台繼續宣揚‘港獨’的言論,有效阻止產生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後果。從這個角度講,全國人大常委會此時釋法不僅是職責所在,也可以說是惟一適當的選擇。”2也就是說,人大釋法是有效遏制“港獨”滲透香港政治體制的重大舉措,是中央政府的大手筆,不可不為。關於人大釋法的歷史背景問題。張曉明認為,其“直接原因就是香港立法會部分候任議員在本應莊嚴的宣誓儀式上,以語言、行為、服飾、道具等方式公然宣揚‘港獨’主張,甚至粗口侮辱國家和民族。”有學者則認為“本次人大釋法的表面原因在於個別候任議員的不當言行,深層原因則在於中央對於‘四獨’合流(筆者註:‘四獨’指‘港獨’、‘台獨’、‘藏獨’、‘疆獨’)的擔憂。"“‘宣誓風波’尚未平息,兩位候任議員即赴台舉行‘座談’介紹香港‘本土’運動。……此前幾日,八九學運領袖王丹及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在東京拍攝《跟往矛盾去旅行》期間與疆獨互動,王丹表示‘港獨應由香港人’公投決定,馮敬恩則呼籲國際社會支持‘港獨’,並稱未來與‘疆獨’合作。"“再結合今年早些時候‘本民前’梁天琦與達賴喇嘛的會面,對中央而言,‘四獨合流’或許不止是一個噱頭,而是真正能夠對國家安全與統一構成切實威脅的分離勢力。在此大背景下,人大常委會作出第五次釋法,是中央對幾股分離勢力可能合流威脅國家安全的預防性回擊。”3二、人大釋法非同尋常的現實和深遠意義(一)重申中央的立場和觀點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完成各項表決事項後發表講話說:“按照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解釋香港
  •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釋法的內容特徵與意義-29-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是職責所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解釋,充分表明了中央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堅定決心和反對‘港獨’的堅定立場,充分展現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13億中國人民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堅定意志,有利於‘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正確實施,有利於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治和香港長期繁榮穩定。解釋符合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和所包含的法律原則,與香港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面必須一體遵守和執行。”這段話裏講到的兩個“充分”和兩個“有利於”,是着力於從政治層面高度概括釋法的重大意義。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表示,釋法“代表了包括廣大香港居民和內地公眾的強烈呼聲,將有利於保障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是非常及時的,也是十分必要的,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亦表示,“釋法表明了中央政府反對‘港獨’的堅定決心和意志,維護了基本法的權威和香港法治,順應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意志,完全必要,正當其時。”(二)香港各界反應積極首先,香港主流媒體的評論十分到位。《文滙報》社評指出:“人大釋法為香港高等法院對有關案件的判決,提供了不容置疑的權威性法律依據,梁頌恆、游惠禎將因沒有依法莊重、準確、完整宣誓。喪失議員資格。……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犯法者必受懲罰,是對法治精神的最好彰顯。”4《大公報》社評指出:“人大釋法,其重要性和根本意義在於兩個方面:一是具體解釋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即公職人員的宣誓規定;二是明確傳遞中央堅決打擊‘港獨’的重大信息。”“有關釋法內容對特區未來的政治生態、社會穩定和是非標準都將會帶來更大的、具根本意義的指導作用。”5《星島日報》社論:人大釋法“向港獨分子牢牢關上立法會及各重大公職的大門,遏止港獨思潮和勢力擴散。釋法不會令本港一下子‘天下太平’,但有助防範社會圍繞港獨議題的矛盾尖銳化,促進長期政治和社會穩定。”“中央今次親自出手,不容許今天和日後宣揚港獨者晉身立法會,避免事件不斷糾纏,沒完沒了。”6《東方日報》正論:“全國人大果斷亮劍,以釋法方式彰顯反港獨不含糊、不手軟的決心,為港獨敲響喪鐘。但百足之蟲死而不僵,港獨勢力及幕後支持者絕不會束手就擒,勢必全力反撲,而港府是否不折不扣地貫徹人大釋法精神並修改完善本地的法律,徹底剷除港獨的生存土壤,也不能不令人擔心。”7《明報》社評:“北京這次出手,現階段可以稍為遏止‘港獨’。不過,單就立法會而言,部分議員有‘自決’等主張,雖然‘釋法’指明‘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但是議員利用立法會平台的言行,有不少空子可鑽,設若發展至‘依法處理’,又會是牽動政壇穩定的鬥爭。”8其次,特區政界的態度鮮明。人大釋法公佈的當天,行政長官梁振英連同政務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以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舉行記者會,回應人大釋法問題。梁振英表示,他和特區政府均支持人大釋法內容,任何公職人員必須在宣誓中真誠及莊嚴承諾擁護《香港基本法》和效忠特區,任何人若刻意違反規定,甚至借機侮辱國家和鼓吹國家分裂,都必須嚴正依法處理。9全國政協副主席,團結香港基金主席董建華認為,人大釋法是“惟一最適當的辦法”,將一切亂局反正,走回正軌,對香港長遠發展是“百利而無一害”。他又稱對“一國兩制”和港人的智慧有信心,認為香港的前途樂觀。10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劉迺強表示,香港“港獨”勢力是近些年冒起的,如不遏制,對香港對國家的危害很大。由於香港反對派勢力猖獗,外國反華勢力在幕後積極操縱,反對派反中亂港圖謀和活動一步步升級。“全國人大釋法對香港政治亂局不止是撥亂反正,還起到激濁揚清的效力。”於情於理於法都是極為必要的。11港區全國政協常委劉漢銓表示,人大釋法“亮出了中央不容許‘港獨’分子進入立法會的底綫”,這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30-條底綫不可逾越,對於遏制‘港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和港人根本福祉,具有現實意義。“人大釋法對‘港獨’當頭棒喝,壓縮了‘港獨’在立法會內外的活動空間,有利於香港割除‘港獨’毒瘤,避免香港為‘港獨’禍水埋單。”12再次,香港市民與學者的心聲明確。2016年11月13日由“反港獨‧撐釋法”大聯盟等逾500個社團舉辦的大型集會,逾5萬港人齊聲向“港獨”說不,支持人大釋法避免香港淪落的盛大場面,令人深受教育。這次集會地點在香港立法會外大草坪,開始時間定為下午4時,不少市民、團體早於集會開始前數小時已扶老攜幼地抵達集會場地,他們帶同“港獨禍港‧支持釋法”、“撥亂反正‧支持人大釋法”的標語以明心志,亦有家長與小孩一同在背上貼上“公民黨對不起香港”的語句,清晰表達不滿那些口口聲聲說“法治”,卻先行親手摧毀“法治”的偽君子。集會準時開始,先播放國家主席習近平有關講話,接着多名政、商界及社會人士逐一上台發言,台下市民積極回應,正是“民意重泰山,正氣衝霄漢”。集會5時30分結束前,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張明敏上台帶領與會者高歌《我是中國人》,表達大家的共同心聲。大聯盟發言人吳秋北於集會後表示,是次集會成功舉行、充分展示了香港社會反對“港獨”、支持釋法的強大民意,有助於遏制“港獨”的囂張氣焰,凝聚更多的社會共識,共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以及香港的法治和安寧。與此同時,港澳和內地學者也紛紛發表文章,進一步闡述人大釋法的重大意義。陳佐洱說,人大釋法深得人心,大快人心,正氣上揚,邪氣消沉,是維護國家主權和“一國兩制”方針的憲制責任,也是對特區司法人員的指引和提點;劉兆佳說,人大釋法來得及時,彌補了香港法律體系處理宣誓問題能力的不足,以快速、有效、權威和明確的方法應對“宣誓風波”,打擊了“港獨”分子的氣焰;陳弘毅說,人大釋法主要澄清基本法條文及現有本地法例的關係,包括《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立法會條例》第40條,使有關法例更加銜接;冷鐵勛說,人大釋法及時平息了香港社會因理解《香港基本法》條文的爭議所引發的不安和動盪,為香港的經濟社會發展創造了一個穩定的法律環境;饒戈平說,人大釋法為宣誓作了清晰的解釋,即宣誓誓詞的關鍵是擁護和效忠,“這也是所有國家對公職人員最低限度的要求和法律限制”;鄒平學說,人大釋法將對“港獨”違法行為構築起一道有效的“防火牆”等等。(三)某些判斷尚待進一步商榷筆者原則上認同上述相關人士和專家學者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釋法所作的評述,但對某些學者的部分觀點亦有不同看法,現提出商榷:有的學者認為是次“人大釋法全面堵住了‘港獨’門徑。”“令‘港獨’無所‘遁形’”,其“實質功效是將各種組織各種人的各種分裂國家主權而主張‘港獨’的,一網打盡。”該文作者的立意是好的,強調是次人大釋法具有“四兩撥千斤”的巨大作用,不僅對兩位候任議員違反有關宣誓的法定要求及程序,而且對同情“港獨”的公職人員或是隱形“港獨”,都會有阻嚇的作用等。但一次釋法很難全面堵住“港獨”門徑,更不可能把各種形態的“港獨”一網打盡。任何評論理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才有說服力,說過頭話,往往會起負作用,誤導群眾,好像通過這次人大釋法,“港獨”就會銷聲匿跡,這是絕對不現實的。事實上,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釋法其意義重大,張德江委員長的有關講話,已有恰如其分的精闢論述,值得深刻領會,同時也要看到,這次釋法只是對《香港基本法》第104條關於特區所有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作出全面規範,包括違反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這無疑是對已混入立法會內的“港獨”分子一個沉重的打擊。但是,這次釋法也有至少三個方面的局限性:一是對會上的“港獨”思潮和勢力難於有效控制和懲罰;二是對人數較多的各種隱形“港獨”難於有效控制和懲罰;三是對“港獨”、“台獨”、“藏獨”、“疆獨”和“蒙獨”等“五獨”與西方反華勢力勾結,企圖連成一綫(體),難於有效控制和懲罰。從法律角度講,要有效、全面遏制上述各類“港獨”勢力和外國勢力的違法活動,惟有香港特區盡早
  •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釋法的內容特徵與意義-31-對《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內容進行立法。因為該條文只是原則性規定禁止7種犯罪行為,即“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和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這些規定很重要,很有針對性,但無法操作。特區應自行立法,不僅對7種罪行的概念要清晰,而且對違反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統一的犯罪行為要有懲罰性的規範條款,便於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操作。方能充分發揮基本法的威力和作用,港人期待下一任行政長官在《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這個重大問題上有所作為,敢於擔當。三、人大釋法和高院判決的法律及政治意義梁頌恆、游惠禎在2016年10月12日的議員宣誓就任儀式中作出辱國言行並宣揚“港獨”,立法會主席梁君彥2016年10月18日裁定其宣誓無效,但允許兩人重新宣誓。行政長官梁振英聯同律政司司長袁國強隨即就兩人是否能夠重新宣誓提請司法覆核。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區慶祥2016年11月15日頒下書面判詞,裁定政府一方勝訴。判詞指出,梁、游在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宣誓,違反《香港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有關宣誓屬實無效及沒有法律效力。法庭宣佈自2016年10月12日起已經取消兩人就職議員的資格,其議席懸空。隨後梁、游向高院提出上訴,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等三位法官一同審理,並於2016年11月30日駁回兩人上訴。上訴庭表明:《香港基本法》享有最高法律地位,普通法下的三權分立及不干預原則,不能妨礙法院執行其憲法責任,並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基本法》第104條的釋法具有追溯力,生效日期為1997年7月1日,適用於所有案件。判詞又指,按人大釋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件》第21條的規定,梁、游自2016年10月12日拒絕宣誓,他們在法律上立即自動喪失議員資格並離職,容許他們重新宣誓在法律上並不可能。高院原訴庭和上訴庭的有關裁決一出,各方人士輾轉相告,“政府勝訴”、“梁游敗訴”的消息不脛而走,而且聞者無不精神一振,鼓掌稱快,堪稱是多年來最得人心、最受歡迎的一次司法判決。有法律界人士說,高院法庭的判決詞很了不起,在香港司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有位年輕的法律學者在其論文中寫道,“高院在判詞中開始修正其普通法法理學:其一,承認人大釋法的程序和形式屬於大陸法傳統,香港普通法無權亦不可隨意加以管轄和判斷,由此凸顯了香港普通法的大陸法前提和限定,也標誌着香港普通法只是香港法律體系之一部分,有別於純粹的普通法地區;其二,確認香港司法權來自基本法授予,而不是香港的人權法案條例,也不是普通法的一般原則,這就重新確立了基本法在香港法律體系中的至上性,肥彭及香港反對派意圖確立的[本地法律凌駕性]遭到否決;其三,上訴判決認可人大釋法及其釋法說明的追溯力原則,解釋與本文具有同等效力,從法律生效時具有約束力,但不影響先前判決,這意味着人大釋法對香港選舉秩序與宣誓秩序的規制,已成為具有基本法地位的有效規範,成為香港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同時約束香港所有管治機構和適用對象;其四,上訴判決確認了對人大釋法無管轄權的立場,並不反對人大釋法的適當常態化。由於中央管治權法治化行使與香港司法接受人大的法理性介入,香港基本法實施將逐步進入[中央管治權+自治三權]的新法治生成階段,為香港持續繁榮穩定和法治鞏固提供新的法理學基礎和憲制權利架構。”13這位學者從法律層面着重闡述高院判決的重大意義,頗有獨到之處,且較為全面系統,應該肯定。不過,高院判決也有其不可忽視的政治意義。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釋法,充分體現了中央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堅定決心和反對“港獨”的堅定立場,以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維護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再顯神威,高院依法貫徹執行,作出了無可置疑的裁決,尤其是表明基本法是特區的“小憲法”,其崇高地位毋庸置疑。這不僅體現了中央的決心和立場,而且有力彰顯了中央憲制權威地位,亦有效體現了特區司法的獨立性。同時,對近年來“港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32-獨”分子的囂張氣焰猛擊一掌,有利改變香港政治生態、維護社會安定。有政界人士指出:“香港高院依據基本法和人大釋法而作出的公正裁決,不僅維護了‘一國兩制’原則以及香港的法治精神,也彰顯了法庭和法官的正義形象”;“人大第五次釋法的核心是反‘港獨’,高院裁決的核心也是反‘港獨’,只有抓住反‘港獨’這個核心,才能明確許多大是大非原則和觀念”;長期來“香港一些‘貌似法律權威’的人,卻對人大釋法採取了排斥,敵視乃至對抗的立場,他們污蔑‘釋法犧牲法治’、‘釋法干預司法獨立’,聲稱‘中央要克制’、‘有權勿用盡’云云。”“高院判決再次彰顯人大釋法的合法性、必要性和權威性,是對妖魔化人大釋法的當頭棒喝。高院判詞駁斥了反對派妖魔化人大釋法的種種歪理邪說,使反對派長期以來混淆是非、蠱惑人心的種種謊言破產。”14四、結語綜上所述,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釋法的高度政治敏感性引起了香港社會的廣泛關注與爭議,但這次釋法內容具有合憲性、全面性、主動性的特徵以及合時性、可操作性,並被香港高等法院所採納,因而有效遏制了近年來“港獨”勢力的猖獗違法活動,獲得了香港社會乃至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同和點贊,具有非同尋常的政治和法律重大意義,在香港法律解釋歷史上是一個重大轉折點,譜寫出新的篇章。但這次釋法只是反“港獨”的第一步。就深層次而言,反“港獨”是人心回歸的綜合工程,任重道遠,除《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外,還必須大抓教育和輿論等環節,不可掉以輕心。註釋:1《梁愛詩:有助覆核案正確判斷》,載於《大公報》,2016年11月8日,第A7版。2《人大釋法遏制“港獨”天經地義──張曉明在培僑中學七十週年校慶上的致辭》,載於《大公報》,2016年11月13日,第A2版。3朱國斌、章小彬:《人大釋法的宏觀解讀》,載於《大公報》,2016年11月15日,第A13版。4《不能依法懲處“港獨”才是香港法治的噩夢》,載於《文滙報》,2016年11月7日,第A6版。5《梁振英:全面切實執行釋法》,載於《大公報》,2016年11月8日,第A4版。6《釋法早遏港獨,助港撥亂回穩》,載於《星島日報》,2016年11月8日,第A6版。7《中央消獨劍出鞘,港府縱容何時了》,載於《東方日報》,2016年11月8日,第A4版。8《“釋法”阻入政權機構,“港獨”不會因而消退》,載於《明報》,2016年11月8日,第A4版。9《堵塞“假誓”漏洞,封殺“港獨”空間──人大釋法面面觀系列之一》,載於《大公報》,2016年11月8日,第A4版。10《董建華:釋法令港返正軌》,載於《大公報》,2016年11月12日,第A5版。11劉迺強:《釋法只是反“港獨”的第一步》,載於《紫荊》,2016年12月號,第19頁。12劉漢銓:《釋法是對“港獨”當頭棒喝》,載於《大公報》,2016年11月8日,第A11版。13田龍飛:《高院法官自覺維護基本法權威或意義重大》,載於《大公報》,2016年12月3日,第A12版。14楊志紅:《香港法治的重大鞏固和發展──第五次人大釋法和高院判決影響深遠》,載於《紫荊》,2016年12月號,第27-29頁。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等研究院/法學院副教授、一國兩制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33-一、引言:兩岸憲制危機浮現2015年下半年以來,台灣地區民主憲制秩序發生重大變遷,國民黨在“九合一”地方選舉、總統選舉與立法院選舉中全面失敗,在野的民進黨實現全面執政。表面上,從台灣內部秩序來看,這是其民主化之後再一次實現政黨和平輪替,屬於民主鞏固現象。但從更深層的憲制秩序及其變動趨勢來看,民進黨的“台獨”綱領、轉型正義、新南向、本土民粹主義與多數人暴政等憲制要素密切混成互動,在政治正確與民主技戰法上對國民黨“一劍封喉”,以逐步準備“法理台獨”條件、放任民間“文化台獨”1成長以及政治封殺國民黨制衡性競爭地位作為施政重點,在兩岸關係的“九二共識”基礎上後退,破壞兩岸和平發展與遠期統一之根本政治基礎。全面執政半年以來,蔡英文“未完成的答卷”一直未能完成,兩岸在國際空間的“烽火外交”再起,《反分裂國家法》的觸發條件正在形成,特朗普的實用主義與機會主義外交取向加劇兩岸憲制危機。總體上,兩岸關係進入了1980年代末解嚴以來的最低潮,處於嚴格的“停滯時代”,底綫共識被突破,新共識無法生成,和平發展喪失基本方向,統一前景陷入不確定漩渦。在此僵局之下,如何理解台灣民主的未來走向,判斷其轉型正義的異化危害,如何應對不斷升級的兩岸憲制危機,如何在堅持原則、持續施壓的同時主動建構兩岸法制、提出整合性論述,已成為兩岸關係研究領域的聚焦點。“九二共識”不僅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歷史事實與政治共識,更是兩岸關係因循“一個中國”根本法而具體契約化與制度化的憲制共識。兩岸新憲制需要賴以認同的文化基礎,“兩岸命運共同體”2在根植中國大一統憲制倫理3及批判吸收港澳式“一國兩制”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更高質量、更規範基準的統一法理論述。本文即擬對上述要點問題加以民主與憲制視角的分析論述,以期對“停滯時代”的兩岸關係發展與兩岸憲制互動起到反思、檢討與改良之效用。二、民進黨全面執政與台灣民主鞏固習馬會暖流未久,蔡英文勝選已定。馬英九延續國民黨之中國史觀與兩岸關係之“九二共識”,執政八年儘管未能取得重大突破,但也沒有顯著後退。此次台灣地區領導人第三次普選輪替,選民幾乎是毫無懸念地拋棄了“百年老店”國民黨。聯繫之前的台灣地方九合一選舉以及與總統換屆同步的立法院選舉,國民黨在台灣的政治基本盤與權力基礎遭遇結構性解體,已喪失相對均衡的體制內外政黨制衡能力。以台灣看台灣,二十年來(1996年起)的普選已然在政治上有效馴化了台灣所有政黨及社會力量,體現了選舉民主的“民主鞏固”效應。從民主的形式指標而言,台灣此次換屆選舉是和平、理性的,是轉型民主的樣本。不過,台灣主流民意的選舉作為所顯示出的與習馬會及兩岸和平發展的相背而行,以及民進黨僵硬的“台獨”黨綱,亦為兩岸關係投下濃重陰影。兩岸新台灣民主鞏固、轉型正義與兩岸憲制危機田飛龍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34-分歧的聚焦點在於“九二共識”,即所謂的“一中各表”原則。對國民黨而言,這是一貫的統一立場和習馬會確認的政治遺產,而對民進黨而言,這是實現“台獨”黨綱和台灣徹底本土化的政治障礙。對大陸而言,“九二共識”是國家統一及自身執政之歷史合法性的根基,是最核心政治利益與底綫。2005年的《反分裂國家法》為此而設有專條,“武統”是捍衛國家主權的最終手段。4兩岸政治的長期分隔以及普選進程上的時間差異5,導致“一中”認同在實踐性的台灣選舉政治中不斷衰變,從而在和平係數和統一時間表上引發了兩岸共同的精神焦慮。不過,時間大體上在主體性的大陸一邊,而通過適度約制民粹化與本土化的“民意”而以政治精英的責任倫理做出適時決斷,使兩岸關係重回和平發展正軌,原則上繼承習馬會政治遺產,則是民主鞏固後的台灣的生路與福祉所在。當然,這一理性選擇需要經歷民進黨全面執政後的民粹化與“台獨”化衝擊調整週期。6民主是程序,民本與民生乃至整體中國利益才是目的。蔡英文及其民進黨如要保持選舉優勢長期執政,在兩岸關係上就不能後退,只能比國民黨做得更好,否則選舉的鐘擺效應必然逆向展現,陳水扁就是先例,近期蔡英文的民調出現“死亡交叉”及進一步下跌,也是警示。7(一)台灣民主的鞏固與示範意義四年前,馬英九在連任勝選演講中稱“台灣民主為華人民主典範”,此次蔡英文勝選之後,世界主要媒體尤其是華人圈知識分子多為台灣民主的“鞏固”歡呼,視之為華人民主的再次展示並破除了民主實踐的非西方文化魔咒,進一步坐實了民主的普適性。在禮贊台灣民主的同時,一種對比兩岸四地(包括大陸、港澳)普選進程的差異性凸顯出來,而精英知識分子通常痛心疾首於大陸普選進程的遲緩及對港澳的消極抑制作用,以台灣民主的強勢示範效應為理想託付對象。如此,時間似乎又在台灣一邊,而且台灣民主的鞏固不僅是台灣自身的政治現代化成就,更是對大陸的政治示範與誘導。無疑,台灣民主的政治示範效應是存在的,民主文化與威權體制、傳統文化相結合的實踐理性至少在台灣個案上是可以期待與擴展的。這給予了中國致力於民主改革的知識分子和政治精英以必要的信念與信心。8民主化作為大眾社會決定性取代貴族社會之後的現代治理方案,是人類政治發展的歷史趨勢,如同洪水,但並非猛獸,運用得當則可盡其利而避其害。對待民主化,如同中華文明中的治水經驗,只可“疏浚”,不可“湮堵”。9因此,大陸執政當局及民眾需要從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高度積極看待台灣民主的示範效應,積極看待台灣民主在維持島內和平及探索民主鞏固實質性條件方面的具體經驗,引為中國整體民主化的實踐知識與理性,不能純以這種民主化的民粹面向和“台獨”取態而全盤否定。台灣民主的制度性示範意義至少包括:第一,法治理性,即民主化需要在相對健全的法治秩序中展開,以法治建設作為民主震盪週期的收束性機制,包括以法治方式逐步清理民主化的制度障礙,抑制極端主義,處理選舉爭訟等;第二,公開性,即民主競爭需要在公開透明的資訊和社會輿論氛圍中開展,如此才能使各方充分競爭,心服口服,不至於因嚴重的黑箱操作和選舉舞弊而傷害民主與和平;第三,媒體自由,即選舉是公權力的鄭重交接過程,自由而多元的媒體監督與傳播性平衡,是選舉公正性的重要保障,也是選民理性的重要引導;第四,公民社會,即選舉民主只有在公民社會的多元政黨自由組織與競爭條件下才有政治意義,沒有社會的多元性與自主性,選舉民主很難有效運轉;第五,尊重憲制的妥協精神,即參與民主遊戲的任何一方必須充分尊重憲法秩序和選舉程序,不以結果利害作為是否遵守選舉結果的惟一依據,而能夠共同確保遊戲規則的權威性和連續性。這些示範要點是台灣民主鞏固的基本支柱,不僅對大陸、港澳有意義,對其他民主轉型地區亦有啟發。選舉民主週期是政治權威與權力的暫時空檔期,是否能夠和平過渡高度取決於具體憲法秩序的規則理性及特定公民社會的公共理性。(二)地方民主的局限性和外部性在承認台灣民主的示範性的同時,也需要看到其作為地方民主的局限性和外部性。分析台灣民主的局限性,不僅可以幫助矯正台灣民主本身,而且也可以
  • 台灣民主鞏固、轉型正義與兩岸憲制危機-35-為大陸汲取台灣民主經驗提供正確的指引。首先,就台灣民主自身而言,其民主鞏固可能存在民粹化和分離主義傾向。隨着大眾社會尤其是傳媒社會的來臨,大眾尤其是青年人參政變得日益便捷,這導致高度依賴於政治經驗和精英理性的傳統政治模式遭到極大挑戰。這種挑戰在2014年的“太陽花學運”中展現無遺。10此次學運甚至超出了民進黨政治精英的控制範圍,而呈現為一種帶有民粹化色彩的本土主義運動。這場運動既嚴厲打擊了具有民選基礎和憲制合法性的馬英九政府,亦同時切斷了立法院內國民黨與民進黨的精英協商機制,對民進黨的政治取向和調整空間形成外部牽制。這種青年運動在香港政改投票中亦有展現,傘兵力量對溫和泛民派議員的嚴厲政治監察是政改失敗的重要原因。11“太陽花學運”固然可以構成台灣社會運動的重要里程碑,但卻結構性破壞了台灣大體有效運轉的“選舉民主+精英治理”的法權結構,在台灣日常治理中強制性嵌入了民粹因素。連台灣民主的精神導師之一龍應台都對這場學運頗多微詞,認為行動力滿分,但思想力十分薄弱。12而此次蔡英文當選,台灣的學運一代必居其功,將其運動精神與影響力植入其中,對蔡英文施政產生嚴格的政治監察作用。此外,地方民主的普選本身就是對政黨的規訓機制,導致即便國民黨亦不斷本土化而對統一立場採日益弱化的守勢,“換柱”風波就是顯例。13此外,自我運轉的台灣民主及其青年運動的本土信號放大機制,還必然催生出日益強烈的分離主義傾向。台灣民主本來源於國民黨法統下的“中華民國憲法”,但地方民主的連續鞏固卻逐步走上了一條背反“一中”法統的本土化道路。如果台灣民主鞏固的結果是“台獨”及其可能對中華民族整體利益與統一前途的實質危害,那麼台灣民主就背叛了其所根植的憲法秩序前提。華人圈歡呼的也一定不是“台獨”與危害中華民族根本利益之取向的台灣民主。其次,台灣民主對大陸政治改革的啟示有一定的局限性。台灣民主的體量相對狹小,且主要動力來自於獨特的“族群政治衝突”,又在美國民主範式與安全保障誘導下進行,這些基本的實踐性條件大陸均不具備。此外,台灣民主只設定了嚴格的內政治理目標,建立了內部公權力的轉乘機制,而不負擔整體中國實質性的“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這樣的民主試驗可謂“得天獨厚”,缺少大國民主化必然伴隨的嚴峻的國家能力挑戰與國家利益壓力。而且,台灣民主循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而來,這部憲法已然對黨國體制給出憲法解決方案,只是政治實踐上的何時解嚴與普選問題,而大陸體制循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而來,普選甚至憲政並非優先和終極的政治目標,黨國體制仍處於權力雙軌制狀態而尚未尋求到妥善的憲制解決方案,國法與黨規的規範性衝突與政治精神張力尚無制度性解決方案14,處境與台灣民主起點迥異。更何況大陸因其獨特的政治發展路徑而同時承載着國家治理的四重意象或負擔:第一,內政意義上的標準民族國家,以內部憲政為尺度和願景;第二,黨治國家,以中國式黨的領導及其制度網絡為規範承載,對民族國家形成結構性制約和塑造;第三,新中華帝國,不同於英式的貿易性帝國和俄式的領土性帝國,當然也不完全是中國古典的朝貢性帝國,而具有與美帝國及其背景性的羅馬帝國相競爭的文明性帝國取向,是新世界主義下的“世界歷史民族”的治外政治擔當;第四,天下體系政治體,即以中國古典智慧與思維,經由新中華帝國的治外打造與建構,走向一種和平主義的和諧世界秩序,尋求康德“永久和平難題”的中國解。以上四重國家建構使命,決定了台灣民主對大陸僅具有內政意義上的有限啟示,而不可能有如國際友人及華人圈知識精英所謂的“民主平移”效應。更何況,中國政治經濟的高度複雜性決定了國家憲制制度的複雜性及對國家治理能力的超強需求,國家必須首先維持統一及可治理狀態,民主化才是有益及可取的。如果民主化導致秩序崩解與戰亂,導致中國百年崛起奮鬥犧牲的成果被消解,則其正當性必然大打折扣。再次,台灣民主的形式審美與尊重憲制的妥協精神及台灣人民的本質福祉存在一定衝突。民進黨日益飄渺而固執的“台獨”取向,“太陽花學運”對精英理性政治與民主治理的民粹式加持,可能導致台灣民主逐步喪失其和平、理性與節制的美德,而在黨綱信念與廣場激情相互激蕩中憑藉修改《公民投票法》、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36-修憲或者大法官釋憲而推進“法理台獨”。“太陽花學運”及其對立法院政治的結構性制約已經導致兩岸服貿、貨貿停滯,與此同時中韓、中澳自貿區生效,中國沿海自貿區帶日益成形,亞投行與“一帶一路”進入制度性闖關與鞏固拓展階段,國家發展與地緣政治經濟秩序重構進入新時期,台灣卻因民主化與本土化的鎖閉意識而無法經由政治精英的理性決斷及時跟上,其對台灣人民本質福祉的長遠負面影響不可低估。民主不可能是反和平與反人民福祉的,在民主作為操作手段而上台之後,蔡英文需要做的恰恰是反向制約民主激情而迅速向精英理性政治轉軌,這是嚴格考驗政治家責任倫理與政治智慧的要害難題。(三)“一國兩制”依然是有效憲制思維習馬會是兩岸關係之“九二共識”的戰略再擔保,不過這種擔保正在經受台灣政黨輪替的嚴峻挑戰。“九二共識”本身是一個最低限度的國家統一的憲制性共識,除了在觀念與政治上嚴格排除“台獨”選項之外,並不包含任何實質性的兩岸憲制權力安排與政體設計。這是一個必要和不可再退的政治共識與起點。破壞這一起點將在根本上傷害兩岸關係的正當性基礎與相互信任。那麼,未來兩岸關係如何向前走呢?以甚麼樣的憲制智慧或概念來想像未來兩岸的政治關係前景呢?首先,蔡英文當局對“九二共識”的戰略再擔保之大體繼承是嚴格的政治前提,是“未完成之答卷”的預期答案。因為喪失這一前提,兩岸和平將不可能保證,台灣民主與中國整體國家利益及中華民族前途的對立將成為政治事實,而《反分裂國家法》將不可避免地獲得實施上的正當性與合法性。這是對蔡英文當局的重大政治考驗,其着眼處不應該再是“以台灣看台灣”,而應該“以中國看台灣”,深切體認台灣民主及台灣人民本質福祉以兩岸和平為最大保障條件而能夠以公權力、精英理性和民主內在的妥協美德,勇敢走出這一步,締造兩岸和平與台灣民主鞏固的長期基礎。其次,在確保“九二共識”的政治基礎上,未來兩岸的開放性協商議題必須朝向政治、軍事等更核心領域進展,而不可能長期維持模糊的“不統、不獨、不武”狀態而呈島內偏安態勢“習紅會”有關兩岸和平協議的探討就是積極信號,但囿於國民黨不再執政,難以實質性推動這一議題成為正式的決策性議題。在積極推進兩岸關係制度化建構進程中,一方面台灣民主就此獲得更加寬和與優質的外部保障與發展條件,其內部政治經濟矛盾有望逐步得到管控和消解,另一方面則台灣在內政意義上的華人民主經驗確可通過政治協商渠道而倒逼及拉動大陸民主化進程,從而使得來自中國憲制法統的台灣民主最終能夠反哺大陸,顯其政治依歸與美德風範。再次,在上述底綫確保與政治協商正面進程中,“一國兩制”仍可創造性適用於兩岸關係的契約性續造與憲制性建構。“一國兩制”起源於古典中國“一體多元”的超大規模共同體憲制治理傳統,受激發於大英帝國二元殖民憲制體系及香港回歸的緊迫性實踐課題,由鄧小平在國家政策及基本法上優先發展完成。15不過,“一國兩制”因其適用對象不同而只能分別形成個案性經驗,在此意義上港澳台不必橫向直觀,不必以澳門說服香港,以香港說服台灣。“一國兩制”的最根本政治智慧在於一種訴諸歷史實踐與演化論的政治理性,是一種高明的政治差異風險隔離與管控機制,在維護國家統一與整體利益前提下充分尊重和保障不同地域制度進程的歷史差異性,將制度融合放置在一定的制度公平競爭與自然整合程序之中,既不截然對立,也不相互苛求,以政治時間換取憲制空間。儘管“一國兩制”目前在香港遭遇到實踐性困難,但香港經驗是香港與中國的關係複雜性的反映,不足以證成或否證“一國兩制”在台灣形成特色經驗與架構的制度可能性。兩岸中國人要共同創造這一可能性,民進黨及其政治精英即便為了長期執政、兩岸和平及台灣人民本質福祉,也需要積極看待“一國兩制”並介入這一制度性進程之中。總之,台灣民主已然鞏固,兩岸和平面臨底綫挑戰,但再大的衝突與差異在中國始自近代的憲制國家進程中亦不足為大。台灣民主對大陸有所示範但並不充分,因其民主經驗所面對和處理的主要問題與大陸有別。“九二共識”是兩岸和平底綫,“一國兩制”下的兩岸關係突破是未來憲制願景。蔡英文當局應當以積極、自信而負責的態度從容介入此一不可逆的歷
  • 台灣民主鞏固、轉型正義與兩岸憲制危機-37-史進程,自保而利他,為台灣民主也為中華民族之共同福祉與前途做一政治上的諍友和利益上的同路人,為整體中國的民主化爭取一個高質量的未來。在此歷史方向上,台灣民主來自中國而反哺於中國,其示範性與政治德性方能充分釋放與展現。否則,與自身根植的“中華民國憲法”秩序及中國人民整體利益為敵,必然越走越窄,難有作為。三、蔡英文的民意政治與現狀派風格2016年5月20日是兩岸關係史上的分水嶺,民進黨全面執政正式拉開帷幕。蔡英文在緊鑼密鼓排兵佈陣及熟絡各方關係之際,兩岸關係及其具體政策取向仍然是各界關注的焦點。大陸期待蔡英文對“九二共識”進行“戰略再擔保”作為兩岸新局之嚴格前提16,民進黨內部則有擴展“選舉民意”推進“去中國化”的強勢壓力,蔡本人的“維持現狀”表態則反映了她在上述雙重壓力下的模糊而謹慎的態度。這對蔡而言確實是兩難困境:背書“九二共識”意味着放棄“台獨”黨綱,對民進黨政治綱領進行大幅度修改,其內部壓力及民意反彈在選舉民主邏輯下絕不可輕視;迎合“去中國化”推進“台獨”公投,則將刺激台灣統派及其民意基礎,更重要的是刺激大陸以更強硬的政治、經濟甚至軍事措施予以反制,損害台灣民眾整體福祉。因此,蔡英文時代註定是台灣民主政治的一個兩面受壓、複雜多變的時代,不過這也給蔡英文提供了一個趕超馬英九、凝聚新論述及開創兩岸共贏之關係新格局的重大歷史契機。(一)現狀派和善意論蔡曾多次隔空喊話大陸,希望對方給出“更大善意”,並以台灣民主社會的民意因素為解釋性理由,暗示其存在勢格形禁的苦衷。這裏的“更大善意”與“維持現狀”有所不同,意在試探大陸是否可能在“九二共識”立場上有所弱化與後退,以便其在“九二共識”和“台獨”之間尋求某種“蔡式新定位”,作為其兩岸關係政策框架的立足點,從而兩面求和,兩面交代。17然而,對大陸而言,似乎未曾想像或考慮過兩岸關係在“九二共識”上可以退步處理,因此這一“更大善意”似乎難以釋放。於是,在大陸與蔡英文之間的兩岸關係政策互動上就出現了明顯的“原則性瓶頸”而很難形成類似“九二共識”的雙方新共識。不過,蔡英文已經表現出了不同於陳水扁的理性務實立場,充分體認到激進“台獨”不利於台灣根本利益與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甚至可能成為地區“麻煩製造者”而惹惱美國。就職後的最初一段時期,是其話語調適和政策試水的關鍵期,蔡確實需要在大陸立場與台灣民意之間尋求新定位。在這一過程中,蔡英文需要審慎對待“九二共識”的憲法根本法意涵及“中華民國憲法”秩序,以明確的“護憲者”而不是“改憲者”形象穩健執政,開創兩岸關係深度制度化時代。“九二共識”誕生於台灣民主化初期兩岸關係的解涷期,主要是國共兩黨之間基於各自執政黨的中國歷史淵源、民族情感與政治擔當的互動結果。18這一共識以“一中各表”的原則性的“交疊共識”排除了兩岸關係具體建構的政治前提障礙,可謂國共合作處理兩岸關係的雙贏舉措。這一共識之所以可能,在於國共兩黨共同的民族主義性格與對兩岸人民福祉的保障合意。不過,兩黨之間關於“九二共識”的具體解釋及“各表”的憲制內涵卻有很大差異。這種差異是歷史的,也是現實的,雙方並不特別糾結,而是留給歷史和實踐本身來彌合。以“九二共識”為基礎,以大陸對台開放政策和台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19為制度平台,兩岸之間在二十餘年裏相繼達成逾20項行政協議與制度安排,直到2014年3月18日“太陽花學運”阻斷兩岸服貿協議為止。這一共識成為兩岸終極統一之前的惟一的“憲法根本法”20,兩岸未來的憲制連接需要通過這一共識性原則複雜生發演化而來。也正是這一原則在未來憲制建構上的根本重要性,大陸一直不願意做出任何形式的“再讓步”或釋放出所謂的“更大善意”。對蔡英文而言,作為與大陸互動的“善意”鋪墊,在以下方面似乎需要審慎對待,不可觸及底綫:第一,針對黨內或島內的“去中國化”壓力,如果放任之並默許與“公投獨立”關聯,放任或推動公民投票法的“降門檻”修改與議題擴展,則兩岸信任必然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38-破裂;第二,針對南海主權以及釣魚島主權,如果單方面宣佈放棄或者與第三方締結宣言或條約加以處置,可能損害“一中”主權利益,不僅涉嫌違反自身憲法,而且破壞了兩岸關係和中華民族整體利益;第三,針對台灣與中國多種分離勢力(如藏獨、疆獨、港獨等)之間的聯繫與互動,如果放任甚至公開支持,尋求建立“分離聯盟”,也將觸及底綫。這些底綫不是大陸單方面劃定的,其合法性基礎內在於台灣自身的憲法秩序與兩岸人民共同利益之中,是“兩岸命運共同體”的根本利益所在。蔡英文以“維持現狀”模糊回應內外政策期待,但“台獨”黨綱與青年新世代壓力不小,“去中國化”恐將成為治療“大陸恐懼症”和慰藉本土主義政治想像的一劑毒藥,如同飲鴆止渴。自從2014年3月18日台灣“太陽花學運”阻卻服貿協議以來,兩岸經貿往來至少在制度性層面已然停滯,實體性發展需求僵死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程序性環節上。勝選之後,民進黨冷暖自知,由在野黨到執政黨的角色轉換使得其必然以理性務實態度處理兩岸關係,其集聚內部力量,變換政治修辭,調整草案表述,目的只在面對學運之“作繭自縛”後的自我解套。當然,這一動作恐怕不易,因民進黨內之本土獨立勢力尤悍,“太陽花”世代不屈不撓,非民進黨大佬精英可輕易操控。國民黨面對九合一地方選舉和總統選舉的連番慘敗,內部更經歷令人痛心與撕裂的“換柱”鬧劇,其政治上的浴火重生將困難重重。其植根於日益本土化的台灣社會,正統性的“中國論述”固然不至於遭遇直接的體制壓制,但在民間社會與傳媒網絡間難免受氣,而地方民主的本土化效應更可能逼迫其日益萎縮“中國國民黨”之實體政治意志而降格為一個具有溫和親中色彩的台灣地方性政黨。島內民主政治週期更迭,世代傳遞,走向的是一種精神上的本土分離主義和功利上的維持現狀主義,和平可得,統一難求。台灣與大陸政治隔離的歷史時間愈久,島內的統派力量愈益薄弱,本土分離主義以“民主+民粹”面目挾持執政者或維持現狀,或伺機公投獨立。這一分離主義幽靈,國民黨政府無法打破,民進黨政府更不可能。如今,保證兩岸關係大體和平及“台獨”受限的決定性力量並非國民黨之統派,不是“中華民國憲法”,更非民進黨的理性力量,而是大陸的政治地緣壓力以及中美關係的脆弱和局。就蔡英文的政治利益計算而言:其一,她沒有積極追求統一的政治情感和動力,不會主動謀求兩岸在經濟協議之外的政治協商;其二,按照地方民主選舉的“本土化規律”,民進黨無法與本土主義切割也無需切割,這是其立黨之本與選舉之基;其三,蔡英文需要做的只是原則上回應和支持本土主義的“去中國化”要求,但會將其限制在不明顯刺激大陸反彈和損害兩岸和平的限度之內;其四,蔡英文至少在政治理想上並不排斥台灣在適當情勢下謀求公投獨立,因為這是其黨綱目標和政治民主化成就,而不像國民黨那樣背負着“中國”負擔而視“台獨”為政治新原罪。所以,維持現狀對蔡英文之政治理想與利益考量而言均為上策,是民主政治的利益最大化規律之要求,此為這一策略的一個面向。維持現狀的另一個面向是,台灣以實質享有的“治權”長期與大陸分離,維持現狀就是維持分離,而“台獨”不過是對這一狀態的法理背書與正名。從而,維持現狀就具有了“消極台獨”的政治意涵。蔡英文不願意直接接受“九二共識”而與國民黨立場並軌,在積極意義上可以解釋為民主政治壓力,在消極意義則可解讀為一種“消極台獨”。2005年的《反分裂國家法》曾經訂明,長期化的“維持現狀”若造成統一的根本困難,也可解釋為“分裂”行為。(二)“九二共識”與“憲法一中”事實上,“九二共識”在國共之間的具體憲制性表述的差異不可忽視。由於“九二共識”本身過於抽象,主要確認了“一中”理念,是兩岸之間過分單薄的政治契約條款,需要具體深化和構造。也就是說,這一抽象的“憲法根本法”如何發展為一種相對具體化的法律表述。馬英九對此有過理論性嘗試,即“憲法一中”論,筆者認為值得蔡英文在調整準備新論述時認真參考。“憲法一中”論在政治上屬於馬英九的非正式政治論述,要點為:第一,中華民國主權及於全中國,治權限於台灣;第二,中華民國是惟一的合法中國政府;第三,大陸與台灣是特殊的非國家
  • 台灣民主鞏固、轉型正義與兩岸憲制危機-39-間關係;第四,兩岸關係由“中華民國憲法”及法律具體規定。這是馬英九基於台灣法統進行的國民黨立場的“一中表述”,其四個要點儘管在“中華民國憲法”上均可成立,但這部憲法本身在中共1949年2月發佈的“廢除六法全書”的通告中已經被“宣告死亡”21,故其憲制推論很難見容於任何形式的兩岸協商場合或協議中。事實上,誰是中國惟一合法政府的問題是經過國共之間複雜的國際法鬥爭解決的,亦即以1971年中國大陸恢復在聯合國合法席位開始,台灣至少在國際法上已無法實際代表中國。不過,“憲法一中”論對“九二共識”的法理化與法律化是一種積極的探索與深化,馬英九本人提出的兩岸之間“互不承認主權與互不否認治權”的定位,也頗具憲制智慧。民進黨前主席謝長廷曾附和“憲法一中”論,提出“憲法各表論”22,但其“一中內涵”被嚴重削弱,形同“兩國論”。馬英九的“憲法一中”論儘管未能成為島內外關於“九二共識”的法理共識,但它提出了一系列潛藏於“九二共識”內部的嚴肅的法理問題:抽象的“九二共識”之下到底如何確認或建構兩岸“正確”的憲制關係?“九二共識”能否從一種抽象的政治共識轉變為一種可鏈接於憲法秩序的具體的法律共識?是否能夠從憲法而不僅僅是政治層面追求一種升級版的“九二共識”?大陸方面對馬英九的“升級”努力似乎回應不夠積極,這裏也存在可理解的原因:第一,大陸方面如承認中華民國主權及憲法,就相當於否定了1949年革命的宣告與成果,“廢除六法全書”的決斷就自行撤回了,這對於大陸政權的合法性是一個重大挑戰;第二,以“九二共識+經濟合作”模式暫時迴避具體的憲制建構而從容於兩岸和平發展的具體建設,為未來統一集聚經驗、情感與具體制度基礎,是中共所長,而迅速推進“九二共識”在憲法上的法理化與法律化,進行某種立憲意義的兩岸互動,似乎並非大陸內部體制改革進程的切時議題;第三,將“九二共識”在憲法上具體化,就相當於將這一共識努力遮蔽或隱藏的尖銳對立的歷史觀、法統觀與合法性問題再次洞開,無論在理論上、政治上還是法律上是否能夠立即圓滿地兜住,大陸並無切實把握和信心。“憲法一中”作為“九二共識”的升級版和更加具體化的操作指南,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無法迴避的一個制度互動階段,但其具體時機是否為當下,馬英九與大陸之判斷並不一致,民進黨系統更是整體迴避或更尖銳對立。對馬英九之“憲法一中”論有所推進甚至超越的是現任國民黨主席洪秀柱。洪本是國民黨2016總統候選人,但遭遇黨內“換柱”風波,其根本原因不是性別差異,不是國民黨的“門閥政治”,而是其關於“一中同表”的兩岸關係論述設定了明確的統一目標,觸痛了國民黨內主流意識形態“淡化統一、順應本土”的默契共識,是路綫分歧。國民黨中央臨陣換將的理由是保障選舉利益,相對遮蔽了實質性的路綫分歧。這反映了台灣統派內部在民主化與本土化交疊加強條件下的分化乃至於分裂。比較而言,“憲法一中”更符合國民黨立場及其正統性觀念而難以見容於大陸,“一中同表”則更符合“九二共識”以及更易為大陸所考慮或接受。當然,二者都是國民黨內統派提出的對“九二共識”不同取向的升級方案。大陸不能迴避這一升級問題的現實性與必要性,蔡英文亦不能完全無視國民黨內既有的論述更新的努力,這不是一黨家事,而是兩岸命運共同體國事。從台灣選舉政治及國民黨自身情勢實力來看,洪秀柱很難完成國民黨整合與翻盤的大業,但其政治作為對於兩岸關係仍然意義重大:第一,對民進黨的“去中國化”和“台獨”公投傾向形成一定牽制力,也給蔡英文以政治騰挪和取中的機會;第二,利用既有的國共交流渠道(比如國共論壇等)作為兩岸繼續交流的“代理人”,亦可成為促進民進黨與中共建立直接互動平台的媒介。善行未必在位,在位未必善行,洪秀柱在蔡英文時代兩岸關係中的獨特價值不宜低估。(三)王毅回應與兩岸新局事實上,大陸外長王毅在2016年2月底的美國演講中提及了“他們的憲法”,似乎顯示出對“憲法一中”的探索性態度,不過並未得到大陸官方的明確確認和跟進。23大陸官方仍以蔡英文對“九二共識”做出政治再保證為兩岸交往的最根本前提,對其他的替代性或發展性表述則秉持審慎立場,一般不會明確反對,也不會明確認可。大陸希望保持“九二共識”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40-本有的政治原則抽象度和模糊性,在“一中”原則獲得保障的前提下從事具體的經濟與行政層面的“深耕”工作,繼續擴展包括兩岸服貿、貨貿、亞投行框架、人文社會交流等議題在內的互動合作,坐實“兩岸一家親”的基層性工作,循序漸進達致終極統一。不過,這可能導致“九二共識”的剛性化,特別是在“太陽花學運”以及蔡英文執政的衝擊下,大陸似乎應當意識到既往論述的局限性而對“憲法一中”有一定程度的積極準備和回應。筆者認為,在打破目前之兩岸立場僵局上,馬英九的“憲法一中”遺產需要大陸和蔡英文共同審慎地嚴肅評估。兩岸需要開創新局,經濟維度還是不可輕忽的。“太陽花學運”既是台灣青年世代的參政宣言,也是民進黨精英政治與青年學運複雜互動的帷幕,更是台灣經濟與兩岸交往的分水嶺。與香港類似,台灣經濟體高度依賴出口外向模式,本島資本容量、產業結構和就業能力有限,必須在一個更大的開放市場體系中才能夠發揮其產業的比較優勢和新增長潛力。四小龍時代,台灣經濟的起飛有內部的治理改善和民眾勤勉因素,也同樣有大陸市場整體封閉的特殊地緣環境因素。24如今,大陸不僅充分開放,而且積極走出去,以開放經濟和區域自由貿易“輸出者”姿態建構共享性的“一帶一路”經濟圈和亞投行金融平台,積極推動中韓、中澳地區自貿區以及沿海自貿區帶建設,其政治經濟新秩序的擴展潛力不宜低估。台灣本是近水樓台,但囿於政治原因而陷入困頓,企業界更是冷暖自知。蔡英文對青年學運的“雙刃效應”似乎已有體察,龍應台等台灣有識之士更早有睿見。為兩岸新局及台灣福祉計,蔡適宜推動《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實踐化及續推待定的服貿、貨貿協議,給台灣經濟一個新的軌道,迅速趕上,造福於民。同時,在針對“未完成之答卷”的問題上,即便不直接對“九二共識”做出明確保證,亦必須原則上肯定“九二共識”的存在性與積極意義並審慎考慮和吸納馬英九、洪秀柱等推動的“憲法一中”範疇內的新論述,以維護憲法秩序的自覺適度遏制過度的“去中國化”甚至“台獨”公投傾向,不在實質性的“一中”主權權益上做出損害行為。四、“文化台獨”、“新南向替代”與分裂政治2016年5月20日是台灣民主政治的巔峰時刻,也是兩岸關係的分水嶺。這不僅是因為蔡英文成為了中華民國首任民選女總統,更因為民進黨取得了“全面執政權”,從地方政權到中央機構一綫“飄綠”形成對國民黨的絕對政治優勢。選舉的全面勝利與民主鞏固的價值觀驕傲,可能形成一種特別的政治誘惑:可否抓住這一歷史機遇實現“台獨夢”呢?在民進黨及台灣新生代的政治意識中,國民黨以“憲法一中”和“九二共識”為基礎的兩岸關係模式使台灣面臨實質上的從屬地位,不符合其理想中的台灣定位與前景。蔡英文在就職演說中模糊處理兩岸關係定位,積極開展抗衡性外交,推動“新南向政策”以提升經濟自主,放任島內去中國化系列取向,這些行為固然是其兌現競選承諾及研判內外形勢的產物,但卻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蒙上了濃重的陰影,而一系列內外挑戰也將紛至遝來,比如台灣按照慣常諒解參加國際組織會議更加困難,“邦交國”斷交風險加大,國際空間大為限縮。25根據民主政治的選舉信任週期,如果蔡英文政府不能在一定時期內解套困局,兌現新政,有可能逐步喪失目前的政治優勢。總體上,民進黨的執政出路在於從選舉民主的激情中冷卻理性下來,重估兩岸關係的重要性質,建設性恢復兩岸政治互信及經貿協作。(一)“文化台獨”與“李明輝警告”“台獨”是民進黨的建黨綱領,在全面執政背景下自然成為最大的政治誘惑,但也構成了極大的政治陷阱。“台獨”面臨着顯著的政治阻力,這種阻力不僅直接來自於日益強大的大陸及其統一法制,還來自於中美的大國均勢格局。美國在民進黨的“台獨夢”中並非真正的天使般形象,在反對大陸和平或武力統一台灣的同時,亦反對民進黨的激進“台獨”。台灣是中美關係及東亞國際法秩序的一個戰略均衡點,和平統一或“法理台獨”均是這一均衡點的結構性偏移,勢必損及中美關係的總體互信和穩定。所謂中美
  • 台灣民主鞏固、轉型正義與兩岸憲制危機-41-有效管控大國關係風險,在邏輯上就包含了對激進“台獨”的共同遏制責任。但是,對於暫時不觸及“法理台獨”的“文化台獨”,大陸雖百般批判卻無處着力,美國則基於民主價值觀以及放任民進黨制衡大陸的隱秘心理而不願干涉太深。中美有遏制“急獨”的責任卻沒有應對“緩獨”的良方,而“去中國化”則成為台灣新時期的一種文化正確和政治正確。因此,在就職演說後的短期內,兩岸關係已經“冷若冰霜”,而蔡英文政府極力重構周邊關係及謀求經濟自主性以抗衡大陸的多重壓力,島內施政取向及民間輿情則相互配合開展包括廢除“微調課綱”等在內的“文化台獨”運動。在“政治台獨”無法一步到位的條件下,“文化台獨”似乎成了台灣內外約束條件下的理性選擇。然而,“文化台獨”是沒有代價的嗎?2016年6月,台灣著名儒家學者李明輝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提出了嚴重的文化警告:台灣的“去中國化”在文化上是錯誤的,有可能導致台灣式文革,使台灣喪失中國傳統文化優勢。這可稱為“李明輝警告”,是台灣知識分子的良知體現,是對民粹加持民主的文化激進主義的有力批判。四年前,馬英九在就職演說中充分展現了台灣民主與中國傳統文化的結合優勢,展現了中華民國對傳統文化的文化代表權和領導權。這是台灣價值觀和軟實力的重要構成。台灣之獲得國際社會認可甚至大陸知識分子垂青,不僅僅是其實現了民主轉型與鞏固,還因為其實現了儒家傳統文化與自由主義的價值和解與政治共存,體現了一種優良的“保守改良主義”轉型風格。如今,民進黨政府廢除“微調課綱”,放任“文化台獨”,消解中國認同與歷史記憶,這一取向“酷似”大陸曾經的文革,一種過度自負下的文化激進主義。近代以來的人類革命區分為政治革命、社會革命與文化革命,一般認為英美式的以政治民主為中心的政治革命是節制的、保守的、改良的革命,建立了自由民主與文化傳統的均衡互動結構,是良制美儀,但法俄式的以社會與文化為中心的革命則是激進、暴烈、虛妄和代價高昂的革命。何去何從,在判斷上並不困難。李明輝就是中華民國法統內高度認同傳統文化和憲政民主價值的儒家學者,其文化擔當和守護意識極其強烈,因而能夠敏銳察覺到“文化台獨”沉重的文化代價。李明輝是台灣價值觀真正的代表,秉持港台新儒家的學術傳統和自由主義的基本價值。台灣民主的良性轉型,台灣經濟的優質發展,以及台灣社會風俗禮儀的良好保存,與李明輝式的中道溫和的政治文化立場有着內在關聯。李明輝是獨立學者,面對大陸新儒家尤其是大陸的“政治儒學”興起對港台新儒家之學術與政治傳統的結構性挑戰,曾挺身而出捍衛台灣學統和道路。儘管李明輝對大陸新儒家、大陸政治及大陸轉型複雜性的認識有所偏頗缺失,但其文化政治立場卻是台灣成功的奧秘和台灣民主價值觀的真正土壤。如今,李明輝式的良知學者及其所代表的中道溫和立場日益邊緣化,台灣在民主的驕傲、民粹的躁動與地緣政治變遷的誤判中越走越遠。“李明輝警告”表明,“文化台獨”及其近期表現已突破台灣自身文化及憲制的基礎層面而擴大成一種自我挖根式的文化自傷,其長遠的文化與政治代價並非目前鼓噪“文化台獨”的政客及青年人可以想像和承受。進一步,當台灣民主逐步喪失涵育它的文化保守土壤而日益裸露出激進、暴躁和盲目的虛妄之根時,台灣現時的價值觀與生活方式的優勢甚至台灣式的“小確幸”恐怕就將成為海中浮冰。認真對待“李明輝警告”,是台灣政治家、文化學者及普通民眾的共同責任,其長遠意義在於維護台灣優質民主的保守文化土壤與價值觀整合性優勢,為台灣自身及兩岸和平發展願景保持一種可觀和可欲的政治文化存在。(二)“新南向替代”撞車“一帶一路”蔡英文就職演說與施政規劃的一個重點是經濟自主性的建構。所謂經濟自主性,在兩岸關係的特定發展階段是有特別含義的,即台灣經濟相對於大陸市場的依賴性被控制和降低到一個可預測和可調節的範圍之內,不使經濟關聯和利益互持對台灣政治決策產生結構性影響。民進黨面對大陸快速經濟崛起、台商大量投資內地及兩岸經貿來往日益深化的局面,有一種自然而然的政治恐慌,將大陸的經濟輸出理解為一種政治性的統戰策略,害怕兩岸之間因過強的經濟關聯而導致政治被嚴重套牢。2014年的“太陽花學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42-運”儘管是青年世代參政首秀,但背後必有民進黨精英層的評估、指導和助力。民進黨與台灣青年力量共享着一種面對大陸的政治恐懼感和解套欲望。這種恐懼在精神分析上屬於一種存在意識,進而表現出在政治上封閉交流渠道及在文化上排斥中國因素。但是,民主政體也需要過日子,也需要經濟戰略,否則企業家和老百姓會用腳投票。因此,蔡英文政府在調低兩岸關係之經濟預期的同時就必須提供一種經濟替代戰略。在就職演說中,蔡英文將這一替代戰略命名為“新南向政策”,即台灣的投資與經貿合作的重點轉向東南亞國家以獲取經濟增長新空間,同時有效降低對大陸的市場與政治依賴。不過,這一“新南向”經濟戰略可能面臨嚴峻的挑戰,其中最大的挑戰就是與大陸主導的“一帶一路”戰略撞車。從區域經濟規劃來看,台灣的“新南向”戰略在經濟地域上被大陸的“一帶一路”完全覆蓋,但台灣又不願意搭乘大陸的經濟快車,一切都需要政府和企業“白手起家”,其政治與經濟成本十分高昂。更關鍵的是,不搭車也就罷了,跟隨政府南向發展的台企還將面臨着大陸企業的激烈競爭。以目前台灣的政治經濟綜合實力特別是政府對海外市場的佈局與影響能力,很難在與大陸的直接競爭中勝出。台灣領導人換屆之後,蔡英文設立的新南向事務辦公室基本沒有開會,也沒有提出具體規劃及與各部門和企業對接,顯示出這一戰略的實施困難。在大陸官方與大陸資本共同推進的“一帶一路”進程中,台灣“新南向”戰略的經濟自主性建構目標很可能落空。“新南向”戰略不是來自於審慎的區域經濟研究和規劃,而是來自於擺脫大陸經濟整合壓力的政治意志,而恰恰這一出發點又是違背基本的經濟理性與區域經濟發展規律的。蔡英文政府的這一戰略勢必給台商和台資造成極大的負擔與壓力。從經濟理性上看,台商與台資很難斷然為了政治利益而放棄大陸市場,更難放棄搭“一帶一路”便車的經濟機遇。冷對大陸市場和虛提南向戰略,是政治利益優先的經濟決策,其弊端和困境勢必日益顯現,蔡英文政府屆時將不得不根據企業及民眾意願而做出調整。當然,蔡英文政府提升經濟自主性固然獨力難支,但還存在另外一種並行卻稍顯隱秘的替代戰略,即借助美國重返亞太及美國主導的TPP獲得新的國際經濟體系身份和增長空間。這又與美國的地緣政治戰略有關。為抗衡中國,美國不僅需要軍事上重返亞太,還需要經濟上提供新的願景和體系。美國只有對盟友同時提供安全和發展才可能繼續維持其民主世界領袖地位。越南就加入了美國主導的TPP。這一新經濟體系相當於WTO的升級和濃縮,建構了一個重新確定經濟標準與規則的自由貿易體系,但這一體系對外部國家則構成嚴重的貿易壁壘。如果說WTO是經濟上的聯合國,TPP就相當於經濟上的北約。TPP也確實對中國主導和重構區域經濟新秩序構成實質性挑戰,是美國遏制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說“新南向”主要是政治提氣,那麼積極加入一個新的“經濟高端俱樂部”TPP則是蔡英文政府理性務實的選擇。只是這一選擇存在兩大不確定性:其一,TPP的經濟增長潛力及台灣的可獲得份額與可持續性到底有多強,還不清楚,這主要取決於美國經濟自身的增長空間以及新規則的公平性與激勵效果;其二,TPP與中國主導的亞投行、“一帶一路”等區域經濟體系的關係還不明晰和成熟,若二者發生激烈的貿易戰,已經登上美國經濟戰車的台灣恰好處於兩大經貿體系的摩擦邊緣,其取捨進退勢必十分糾結。特朗普當選終結了美國主導的TPP進程26,但類似的、更符合美國利益的自由貿易協議未必不會再次出現,台灣所陷入的選擇困境並未解套。無論是獨自的台灣南向經濟夢,還是加入美國的TPP夢,都是蔡英文政府對兩岸經濟關係的替代性戰略選擇。然而,這種替代可能無法完全實現,可能遭遇台商與台資的經濟抵制,可能打亂台灣經濟的轉型進程和方向感,可能損害台灣民眾的經濟福祉和生活理想。被大陸經濟套牢是一種想像,新南向和加入TPP也是一種想像,但台灣經濟及其利益關聯是客觀實在的。台灣民主若保持多元活力和理性,最終應當對蔡英文政府的決策調整有所制約和引導。(三)失衡的政黨政治在全面執政權的條件下,除了司法獨立之外,民進黨控制了立法院多數和行政權系統,這固然保障了民進黨執政意志在立法與行政上的順利推行,但也由
  • 台灣民主鞏固、轉型正義與兩岸憲制危機-43-於缺乏有效的權力制衡而可能出現所謂的“多數人暴政”(托克維爾)。台灣儘管實行多黨制民主,但在民進黨全面執政和國民黨快速衰落之下,政黨政治已經失衡。在立法院內,國民黨基本喪失了對民進黨的制衡與否決能力,而黨內的政治團結和紀律狀況亦難有改觀。洪秀柱臨危受命,悲情擔當,但國民黨內歷來派系林立,大佬政治橫行,若非經歷特別黨務改革,很難形成強勢凝聚力和戰鬥力。行政系統,在蔡英文的“總統”負責制之下,民進黨有效填充各主要職位,嚴格把控了行政權。蔡英文的“轉型正義”工程,有可能對國民黨在政治上“一劍封喉”,促其進一步弱化、分化和瓦解。民進黨至少在政治團結、社會動員與民生論述上相對優越於國民黨。但這種優勢也並非可以一勞永逸地保有。在全面執政背景下,台灣政治社會的“分裂”態勢日益明顯,這種分裂複雜呈現於藍綠、統獨、代際之間。因此,民進黨也會逐步遭遇到立法院內的惡質拉布、統派的社會運動與抗爭、經濟下行壓力下的公眾問責以及在兩岸關係冷卻期的內外挑戰。台灣民主及其政黨政治未能凝聚起一種必要的精英共識,未能形成一種訴諸理性和商談的公共政治文化。國民黨的反對黨角色及行動一定會“高仿”民進黨的既往做派,台灣繼續陷入“分裂政治”而內耗不已。這種內耗儘管為民主政治所理解和容納,但其強度與形式應是可控和有限的,台灣似乎已經超限。近期的美豬事件、沖之鳥礁事件、微調課綱廢止事件已經展現出既往對抗傳統與風格。總之,“文化台獨”的虛妄化、新南向的虛空化和政黨政治的失衡化,構成對蔡英文政府執政初期的主要挑戰。如何應對這些挑戰並尋求合理出路,還需要觀察,或者還需要民進黨繼續完成這份“未完成的答卷”。我們有理由審慎樂觀地期待台灣的良知學者、理性政治家、溫和的民眾能夠善用台灣的傳統文化資源、憲政民主體制與公共理性文化以有效制約全面執政的民進黨政府尋求替代和漸獨的權力欲望及社會空間裏虛妄對待歷史文化、自我挖根式的文化激進主義衝動,建構一種本於兩岸關係、面向亞太及全球的中道政治文化形態,繼續保有及擴展“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文化與政治體制優勢。五、新朝貢論、原民史觀與兩岸新思維台灣領導人換屆之後,大陸鎖定“九二共識”底綫,蔡英文模糊處置,雙方政治互信出現結構性斷裂,進入“戰略緩衝期”。缺失“九二共識”的再保證,蔡英文政府很難尋找到與大陸繼續發展和平關係的憲制性支點,而島內政治在民進黨“一黨獨大”和本土分離主義的“政治正確”作用下,呈現出全力以赴尋求“台獨”的取向。從“文化台獨”到“政治台獨”,兩岸在“九二共識”破裂後正在進行一場政治時間的豪賭。兩岸關係重新陷入巨大的不確定性之中。民進黨的“台獨”取向和“轉型正義”包含的親日操作,正在另外一種意義上撕裂台灣民主基礎和憲制共識。“台獨”直接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作為局部行為的台灣公投不能改變作為整體根本法的國家統一原則。親日帶來的美化殖民歷史和殖民者的歷史虛無主義後果必然造成對日據時代原住民及其後裔嚴重的情感傷害。民進黨依靠選舉民主優勢推動的“積極台獨”和所謂“轉型正義”正在演繹一種“多數人暴政”,這是台灣民主的異化和遭遇的新挑戰。為制衡“台獨”取向及為兩岸關係尋求新思維,台灣著名學者石之瑜近日在《聯合早報》發文提出“新朝貢論”27,希望以朝貢思維突破主權思維,開闢兩岸新局。為反擊“轉型正義”單純的“去中國化”及美化殖民歷史的取向,原住民立委高金素梅質詢行政院長並要求將“大豹社反日事件”納入轉型正義,釐清殖民者與被殖民者界限。新朝貢對主權思維的超越性以及原民史觀內含的去中、反日雙重性,確實標誌着台灣政治與文化精英在蔡英文時代的兩岸新思維及歷史觀出現重構趨勢。(一)新朝貢論的短長“九二共識”的核心意涵是一個中國,這是現代民族國家之主權思維的邏輯產物。大陸堅守,台灣消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44-極以對,顯示出在主權思維上的衝突。而“台獨”直接挑戰了這一原則。石之瑜追溯朝鮮、越南、琉球等與中國大陸關係變遷的事例,意圖激發中國古典的朝貢思維作為兩岸關係建構的新方向,這就形成了台灣國際地位的兩個面孔:一邊是面向美國主導的國際社會的準政治實體形象;另一邊是面向中國大陸的朝貢義務國形象。在國民黨式微及窮盡主權思維而無解的情勢下,石之瑜的這一“新朝貢論”可謂別具一格,開闢了兩岸關係論述更新的全新的開濶地。這種“雙面孔”理論,一方面滿足了民進黨對其政治定位與國際身份的想像,另一方面亦回應了大陸對台灣之政治忠誠與歸屬的規範性期待。不過,這種理論尚處於呼籲性階段,還比較粗糙,而且很難為雙方接受,其替代“九二共識”的可能性不大。新朝貢論不是一種成熟理論和成熟方案,而是一種思維方式。我們可以據此進一步思考如下關聯性問題,為解套兩岸關係凝聚智慧:第一,主權思維和朝貢思維是東西方各自的國際關係學,如同西醫和中醫,各有利弊,比如主權思維無法解決歷史領土糾紛和分離主義問題,看看釣魚島、南海等,而朝貢思維無法解決地位平等和國際民主問題。當前國際體系以主權思維為主,朝貢式的天下範式和後主權的人權範式不可能取代之。第二,大陸處理港澳台問題的“一國兩制”思維並非單純的主權思維或朝貢思維,而是二者的規範性融合,但以主權思維為背景和前提,以朝貢思維為治權構造的具體原理,這種先後次序完全不同於石之瑜扁平化的兩個面孔論。“一國兩制”在體制安排上已然兩相成全,高度靈活,本是對台方略,港澳先行先試,具體成效尚需檢驗。第三,台灣民主化受本土主義加持,大陸維持集中性政治體制造成兩岸政治差異放大,二者相互衝撞導致兩岸關係由單純的統一原則下國共內戰競爭問題異化為台灣族群分離和獨立問題,以及台灣基於現實政治考量而托庇於以美國為核心的西式帝國朝貢體系問題,複雜性成倍增加。第四,大陸政治文化與體制雖與台灣民主政治有別,但亦經過了現代主權思維的嚴密馴化和改造,同時不斷受到外部安全或領土爭端事項的刺激和強化,在政治思維上無法回到舊有朝貢體系之中,無法從容激活朝貢關係,其最大政治尺度為主權惟一(面子)和治權多元(裏子),國際身份靈活處理,但所有特殊安排的前提必須是作為“一”的主權得到確認和保障。甚至,大陸比台灣有着更強的主權理解與維護的意志和負擔。第五,石之瑜所論仍主要立足台灣,尋求主權地位與朝貢表面義務雙向落實,在聯合國與天安門上兩張面孔,確屬新思維,但已突破“一國兩制”底綫,而且忽略了美國作為優先宗主國的政治事實,無法識別和確認作為最大前提的“一國”之真實性與存在內涵。第六,從國際關係現實來看,國際法的主權平等與現實政治的大國支配並存,獨立與依附共在,體系性競爭自動展開,無從迴避,而西方體系亦並非均質的平等原子化國家間體系,存在二元化屬性,從希臘邦聯、羅馬帝國到近世殖民帝國再到當代美帝國,何嘗不是主權為表,霸權為裏?由此可見,石之瑜所論長於想像、學識和願景,但短於對大陸政治文化之現代特質、大國政治博弈及具體制度安排的細節性聚焦。激活朝貢體系面臨着中美不斷升級的體系性競爭,台灣必然兩相嫌怨,坐立不安,雙向忠誠與獨立私心矛盾夾雜,非其民主、民意、民力可予消解安頓。兩岸關係何去何從,需要理論想像力,也需要歷史和時運,是東西文明衝突、國際關係範式衝突和體系性力量衝突的敏感點、前哨位和拉鋸平衡綫。以台灣觀台灣,坐井觀天,一葉障目。以中國和世界觀台灣,可進入一片政治思維的全新開濶地。石教授已嘗試進入這片地域,儘管還頗為粗綫條和糾結叢生難以服人。歷史上,有些問題,其獲得解決的意義遠小於解決過程所獲得的民族成熟、政治智慧與國際秩序新成果。於此,台灣就是中國現代化與傳統複歸雙向整合性進程的一個制度與文化競爭的治理實驗場,善於創新適應的中華民族與中國文明又何需怯懦迴避?(二)原住民史觀的裂變:去中?親日?按照傳統理解,台灣原住民史觀是本土“台獨”思潮的重要來源和基礎,然而,高金素梅作為原住民
  • 台灣民主鞏固、轉型正義與兩岸憲制危機-45-政治代表提出的“大豹社事件”質詢案卻揭開了原住民史觀去中、反日的雙重屬性。馬英九時代曾有台灣電影《賽德克‧巴萊》敍述日據時代賽德克族反抗日本殖民統治的鬥爭歷史,展示的是國民黨正統的“光復史觀”,這一史觀維護中華民族的歷史整體性和台灣原住民的受害者正義。高金素梅完全從民間立場提出還原“大豹社事件”真相,將泰雅族反日運動納入轉型正義。隨着國民黨“光復史觀”的大中國敍事的衰落,民進黨及“台獨”激進勢力本以為其“台獨+親日”的立場可以大行其道。高金素梅的質詢反映出台灣本土史觀內部親日與反日的兩種聲音,從而昭示着台灣本土史觀的內部裂變。這種分化的歷史基礎在於:第一,日據時代殖民統治的同化效應,自然導致親日派和反日派的不同歷史記憶與情感特質;第二,台灣原住民在歷史上遭遇過日本殖民統治和國民黨威權統治,有着去中、反日的雙重體驗和訴求,民進黨試圖在歷史課綱與轉型正義操作上偏重“去中”,淡化“反日”甚至美化殖民歷史,必然遭受反日派及其後裔的政治反彈。這也警示蔡英文政府,如果其“文化台獨”策略及轉型正義操作僅僅以“去中國化”作為惟一方向,將喪失原住民中相當部分族群的政治支持,其民主合法性基礎將受到重創。以真正的台灣原住民立場來看,不能僅僅以日據時代的既得利益派之歷史記憶與情感為基準,而需要正面釐清和確定日本殖民歷史及其傷害。不過,這又是一柄雙刃劍,在台日親密關係與原住民正義之間,民進黨顯然會進退失據。高金素梅警示民進黨,不要將轉型正義坐實為“轉盤正義”,成為贏者通吃的多數人暴政,而要尊重歷史和原住民真實情感。在“去中親日”的精英政治意識形態下,轉型正義成了民進黨對付國民黨的“一劍封喉”策略,其重點在於盡力挖除中國因素和中國影響,但做得有些過火,惹惱了原住民中的真正受害者。日據時代,本就有親日的既得利益者和反日的受害者之別,多數人淪為受害者。如今,這種歷史上的政治分野重現於台灣原住民史觀爭執與民主政治過程。轉型正義成了一件政治利器,成了台式歷史虛無主義,而此次捍衛歷史正義的不是國民黨,而是台灣原住民。隨着國民黨政治式微,泛民進黨體系會加速分化乃至分裂,形成島內政治新均衡。民主化為“台獨”提供了組織和意識形態條件,卻也埋下了多元分化和新族群裂變的隱患。隨着轉型正義從綱領向具體操作的展開,本土派內部之親日精英派和原住民大眾派會在日本殖民歷史問題上產生重大分歧。在大豹社領地上,到底是樹立“大豹義士碑”還是“日本忠魂碑”,茲事體大。當然,我們亦不必高估高金素梅質詢案的政治意義,這主要是台灣本土史觀的內部爭議,即便“反日”亦可以在單純的台灣本土內部消化和定位,不等於就認同國民黨的“光復史觀”或大陸的“九二共識”。(三)“一國兩制”的軟硬主權本因反抗教權的世俗主義而興起,經由宗教戰爭後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而在國際法上奠基。主權思維成為近代以來國家建構的主導性思維,無論是否實行立憲民主,在主權問題上則有着高度一致性。主權帶來了國際體系的和平穩定,也製造了人為的觀念陷阱。確如石之瑜所論,主權思維限制了兩岸關係建構的想像力和開濶前景。台灣害怕被“矮化”,害怕“一國兩制”的統戰效應,而竭力以本土主義史觀和“台獨”主義立場確證自身身份與政治前途。但實際上這是對“一國兩制”的誤解。“一國兩制”是本於中國古典帝國模式、融合主權思維與朝貢思維的開放性憲制框架,其中已包含了石之瑜所謂的“新朝貢論”的某些政治思維要素。差別在於,大陸的“一國兩制”是主權思維優先下的制度安排,而不是等量齊觀、兩張面孔式的鬆散架構。石之瑜也在其他文章中提及蔡英文美國“面試”類同殖民地總督述職。如果台灣來北京的述職還不及對美國的述職,此種“新朝貢論”又新意何在?由此,“九二共識”就成了大陸理解的“一國兩制”的“一國”內核,這是嚴格主權思維的,是不能以朝貢思維加以消解虛化的。鄧小平在對英談判中已明確予以證明。“一國”是“一國兩制”的硬核,“兩制”是“一國兩制”的軟體。“新朝貢論”需要識別和體認這一複合化的主權邏輯,而不是簡單超越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46-主權邏輯,從而回到“一國兩制”的建設性思路上來,才可能產生積極的理論成果和對策價值。此外,以高金素梅為代表的台灣原住民史觀如何在“反日”基礎上激發出“一中”意涵,也是兩岸關係發展遠景的嚴峻挑戰。六、轉型正義的異化與台灣民主的文化危機兩岸憲制危機與民進黨推行的所謂“轉型正義”之異化與“去中國化”密切相關。因此,我們如何透過轉型正義的表像而認知其實質與後果,是研究當前兩岸關係發展的重要課題。轉型正義是民主化與民主鞏固的標準配置,涉及真相、和解、正義與未來。民主化預設了對作為轉型前提的非民主政體的道德批判與政治清理,在時間意識上凸顯了新舊分際。南非的轉型正義與批判和清理種族主義密切相關。香港回歸及民主化基本上沒有明確的“轉型正義”,而是平穩過渡,遺漏或有意遮蔽了關鍵性的“去殖民化”,導致“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缺乏相匹配的政治意識形態基礎,造成國家認同與忠誠的巨大隱患。台灣民主化中的轉型正義有標準模仿的傾向,但演變至今已有些變味,在民主化外衣下包含着謀求獨立及反民主的長期政治壟斷意圖,包藏私心,矯枉過正,恐非一般民眾所理解或期望的那般。台灣民主化不是經過激烈的政治鬥爭或暴力革命完成的,而是執政黨主動自我革命及接受民主憲政框架,蔣經國在其中扮演了關鍵性角色,被譽為“以專制結束專制”的轉型領導者。事實上,解嚴及民主化固然由外部的台灣本土化民主運動刺激而加速,但其規範性依據則是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及國民黨的憲政目標。國民黨的訓政政體主動向憲政政體的轉型,是國父孫中山之“軍政-訓政-憲政”路綫圖的回歸與符合,而不是決裂與創新。也因此,台灣民主化是“中華民國憲法”的自然演進,國民黨從革命黨及法定執政黨而一轉為民主憲法下的競爭性政黨之一,本應享有憲法的平等保護和政治參與的平等權利,但加速者批判性劫持了民主化全部成果並在轉型正義框架下有濫用傾向。台灣的轉型正義在李登輝-陳水扁時期即已開展,比如紀念建築物改名、教科書修訂、台灣史論述主體化等,但似乎被民眾認為不夠徹底,表面文章。轉型正義的正確方式與合理限度到底何在,台灣社會存在爭議,也有不少民眾抱持進一步的措施期待,這是蔡英文重提力推轉型正義的民意判斷和基礎。蔡英文在續推轉型正義之餘也逐漸顯露出政治報復和謀求穩固的“台獨”基礎及執政永續性的意圖,有矯枉過正、危害台灣民主多元性與競爭性之嫌。蔡政府以轉型正義為名,以不當黨產處置和“去中國化”的“文化台獨”開展內政秩序整頓,而外部則以模糊處理“九二共識”和積極尋求美國安全再擔保為要旨,從而造成島內民主政治異化及兩岸關係飄忽不定。結果很可能是轉型正義過度、文化優勢削弱和安全保障欠缺,與台灣民主及人民福祉背向而行。(一)轉型正義的節制美德轉型正義是一種反建制的民主化運動,是新秩序的承擔者對舊秩序權威的歷史與道德批判,但這種批判不是嚴格的清算和打壓,不是複製或加碼舊秩序權威的傷害模式,而是以嚴格的政治和解為目的,以節制性的真相確認與有限問責為邊界。秩序轉換是人類政治生活的常態,但民主秩序的確立和人類古典時期的秩序變動有所差異。古典秩序變動,常常按照“城頭變幻大王旗”和“宜將剩勇追窮寇”的方式展開,是殘酷和血腥的“你死我活”與“斬草除根”。中國古代的“趙氏孤兒”就包含了古典秩序變動的政治悲劇意涵。但現代民主政治是一種理性和公開性的政治,是一種和平與法治化的政治,超越了野蠻的同態復仇和贏者通吃,以一種理性的節制美德對待新舊秩序及建立民主政治牢固的認同基礎。民主內含和平、和解與相互承認的規範性因素。這種節制美德也是衡量民主化過程中轉型正義的清算權力是否遭到濫用的重要標準,其嚴格的測試指標為:其一,轉型正義措施是否以政治和解為直接目的;其二,轉型正義措施是否維持了民主政治公平競爭所必要的政黨結構與多元性;其三,轉型正義措施是否包含了終結清算的具體標準和時間點。
  • 台灣民主鞏固、轉型正義與兩岸憲制危機-47-民進黨的轉型正義並非始於蔡英文政府,也並非由民進黨獨立推動和完成。前已述及,國民黨在法統上根植於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和國父建國教義,對憲政秉持理想性追求,而以訓政法理和體制作為實現憲政的工具性安排。儘管如此,自“二二八”事件起,國民黨在《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建構的訓政體制下畢竟對台灣社會與人民造成了一定的政治壓迫和傷害。這種體制性傷害不能簡單通過執政黨的主動民主化而加以完全豁免。因此,1987年以來的台灣轉型正義就成了執政黨自我批判和作為反對派的民進黨自我建制化之雙向運動的過程,是合力完成的真相確認、有限問責與政治和解。轉型正義的台灣經驗本應當作為民主化的典範加以研究和提煉。台灣民眾可能認為改名字和改教科書式的轉型正義不徹底,然而在台灣公共機構和教科書中普遍取消“中正”、“中華”等文化行政措施已經觸及重大的歷史認同與觀念革命,尺度不可謂小。台灣轉型正義早期的節制性特徵未必是缺點,反而可能是對國民黨主動民主化的歷史功績與政治作為的適度肯定。但經過蔡英文政府的反復炒作和過度放大,這種轉型正義的“延伸工程”很可能最終成為台灣民主的負資產。一般民眾對台灣轉型史的細節及國民黨的實際作為可能存在信息不對稱的誤解誤判,根據自身情緒、想像及民進黨輿論來確立轉型正義的理想性目標。負責任的台灣政治精英不應簡單順應這種民意的情緒化指向,而應當本着對歷史負責的理性精神來做好解釋和疏導,以共同團結而不是繼續鬥爭的方式鞏固台灣民主的社會基礎。蔡英文政府簡單利用而不是理性引導民意流向,未必在整體上對台灣民主有利。蔡英文政府續推轉型正義主要針對國民黨之黨產,認為這些財產來自於不民主的體制和歷史,需要加以清算歸公,才可重建台灣民主政治的公平秩序。為何民進黨在經歷數番政黨輪替及民主鞏固已成共識的條件下仍然要翻炒歷史的舊賬,操弄民粹化的本土悲情呢?其真實目的真的是為了台灣民主政治的公平秩序嗎?台灣民主政治對民進黨不夠公平嗎?台灣民主政治對國民黨真正公平嗎?這些質疑在《不當黨產處分條例》實施以來已經不僅僅局限於國民黨內部,而成為台灣社會觀察和評判民進黨之轉型正義正當性的共同立場。黨產清理不是只有民進黨在推動,國民黨也一直在自我清理,只是過程與效果未必令人滿意,這裏存在國民黨內部門閥政治的利益糾葛、自我清理的透明度不足以及財產流向存疑等問題。但客觀看待歷史,這些黨產中何為正義何為不正義不能簡單以今日的民主法治標準衡量,否則就有“溯及既往”的惡法化之嫌。不當黨產處分由對立性且完全執政的民進黨主導、以行政方式開展,很難保證公正性。民進黨及台灣社會應寬待黨產問題,尊重國民黨自我清理的方式和程度以及司法裁定,避免有罪推定和行政專橫,以真誠和解而非窮追猛打的方式開啟台灣民主新時代。政黨仇恨與政治私心並不能為台灣民主加分。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這種“過度清算式”的轉型正義本身正在背離正義的軌道而演變成台灣民主政治中的“多數暴政”和新式政治專制,而且可能決定性地損害台灣民主秩序的競爭性基礎與結構,有“過河拆橋”的政治不道德性。轉型正義的“非正義化”是台灣民主化隱藏的一個消極性因素日益發酵的結果,即台灣的族群政治未能完成有效的文化與制度整合,而是在本土主義民主運動刺激下日益加重分裂和對峙,最終造成對國民黨之“外省身份”的絕不妥協與清算到底。客觀而言,國民黨在台半個多世紀已經基本融入了台灣政治與社會,其“外省身份”與台灣身份出現了競合性認同,而且國民黨對台灣經濟現代化和政治民主化有無可否定的歷史性功績。但民進黨基於其本土民粹主義底色和過分自私的政治利益計算,試圖通過轉型正義操作對國民黨在政治上“一劍封喉”,固然不至於從組織上廢除國民黨及禁止其活動,但可以通過觀念及法制操作而將其弱化及分解到一個無足輕重的“小黨”狀態。國民黨的進一步分裂及“小黨化”符合民進黨長期執政及“文化台獨”持續擴展的最大利益,但不符合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體制、台灣民主整體活力與正義性以及兩岸關係的憲制願景,也將長久拖累台灣經濟社會發展及人民根本福祉。事實上,台灣司法對黨產管治機構的行政決定合法性及權力濫用已有警覺和裁判,但在體制權力的護航之下,民主政治的內部制衡已然失效。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48-(二)“文化台獨”的失憶症在“九二共識”僵局未破、蔡英文兩岸關係答卷“繼續未完成”之際,“法理台獨”或“政治台獨”固然可以逐步準備條件,比如任命傾向獨立的大法官,通過有關“去中國化”的法案,等等,但直接的政治化表述或路綫圖不可能提出。“急獨”對應的是大陸的“武統”,民進黨不敢試水挑釁。但政府可以對民間化的“文化台獨”予以放任甚至支持,以本土文化認同與建設的名義,逐步切斷台灣文化與中國文化的歷史命運共同體式的關聯,為終極的公投“台獨”打下紮實的社會意識形態與歷史文化觀念基礎。然而,這對於台灣的核心價值觀及文化軟實力是一種釜底抽薪式的自殘行為,將造成台灣文化嚴重的失憶症。台灣文化的獨特吸引力不在於其本土文化,而在於秉持文化開放性而將中國歷史文化傳統和西方現代文明完美結合,其人文力量與科技文明概源於此。台灣的歷史與核心價值觀顯然不可能僅僅是自由、民主、平等這樣一些普適性、通用性的價值,必然還包括中國傳統所提供的禮義廉恥、誠信、友善、合作、和解等價值觀。馬英九在2012年總統連任勝選演講中對台灣文化之中國屬性與混合特徵進行了精彩論述,表達的是“一個厚重的台灣”所承載的文明構成與系屬。但民進黨的“文化台獨”則以一種過分窄化的孤僻本土文化觀加持過分簡化的民主/民粹文化形態作為文化底盤,則其對固有台灣文化的撕裂、扭曲和稀薄化的文化政治後果將日益浮現。“文化台獨”以政治凌駕文化,將塑造出“一個單薄的台灣”。在政治權力的放任之下,台灣課綱改革已顯示出弱化中國史觀、美化殖民史觀的傾向,不去認真講述千年的中國史,反而高度重視50年的日本殖民史,弱化中國史的“主體史”地位,處理上基本不提“日殖”,反復徘徊在“日據”和“日治”之間。以“去殖民化”標準來看,“日殖”屬於正統中國史觀,台灣作為中國一部分而被日本殖民之歷史與事實是日本整體侵華史的一部分,不可割裂,但這種史觀為大陸及早期國民黨所持有,在台灣本土化及早期轉型正義中逐漸模糊化。“日據”是偏弱版的去殖民化論述,包含日本佔據台灣的非法性和純粹事實性特徵,不大承認日本殖民的合法性與正當性,事實上這種表述已有中性化之嫌,對日本殖民史已然缺乏政治批判意識。“日治”則基本放棄了去殖民化的中國史觀敍事,更加中性化甚至顯露出對殖民統治之合法性與正當性的認同。在日本殖民統治問題上,歷史觀不可能存在真正的中性化選項,“日治”貌似中性,其客觀效果則是“去中國化”和“重新殖民化”,而這已經超出了“中華民國憲法”下轉型正義的極限,觸及了憲政體制所嚴格戒備的外國侵略定性與內部領土分離的底綫,有着顯然的“親日去中”雙重效果。將歷史觀顛覆與“文化台獨”觀念建構也理解為民主憲政下的轉型正義,是一種概念的誤用和錯位,是這一概念無法承載的過重意義負擔。當然,除非台灣決意加入日本版圖,否則殖民史觀就一定會與真正的台灣本土史觀產生衝突,民進黨借助殖民史觀而對台灣本土性的補強論證就必然會遭遇台灣原住民的精神反抗,高金素梅在立法院的質詢就是例證。繞開千年中國史並非易事,這不僅由於國民黨在台統治進一步深植了中國傳統文化與政治精神,還在於古代中國對台灣的治理與開發史已經確證了主體中國對台灣的文化主權與政治主權。民進黨政府企圖依靠政治體制的壟斷性優勢而進行歷史文化的切割,是在以一代人的虛妄去批判和顛覆中國大歷史中數十上百代人的接力建設與積累。民進黨企圖以自身的“政治萬能論”改寫歷史,認為當代人的政治授權足以使其任何行為合法化。這是一種典型的潘恩式政治激進主義思維,是法蘭西式的廣場運動激情,將對台灣的政治與文化秩序造成嚴重破壞。我願意以柏克式的保守主義教誨加以提醒:文化高於政治,是過去的人、現在的人和未來的人共同建立和維繫的秩序整體。“文化台獨”是有強烈政治意願和具體行政措施的,比如對台灣故宮文獻查閱及兩岸文化交流設置重重障礙。這種措施甚至是違憲違法的。台灣故宮文獻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財富,也是“中華民國憲法”保護的、可由國民自由利用的公共財產,以行政管制加以封存或隔離不可能符合這些文獻檔案的歷史功能與立憲目的。不過,國民黨以當前的政治精神狀態、紀律性和戰鬥力,自身之政治存在已然危機重重,自然難以對民進黨的“文化台獨”行政措施加以
  • 台灣民主鞏固、轉型正義與兩岸憲制危機-49-有效的政治制衡,而台灣社會之本土文化主義和政治民粹主義日益盛行,對民進黨此類措施只會拍手稱快,很難理性反思和抗爭。這種政治操作下的文化管制和蛻變,其結果就是台灣文化的自我失憶和自我單調化,台灣社會將更加撕裂,文化戰爭將愈發劍張弩拔,民主政治據以成立和運行的共同價值觀及文化秩序前提將日益遭到激進政治的侵蝕。筆者深為擔憂,曾經以儒家文化和民主文化之和解共融而傲視天下的台灣文化在“台獨”操作下經歷若干年之後,將會以何種面目示人?將有何種競爭力和東西文化的整合優勢?在台灣是否還會有嚴肅地研究中國歷史與文化的學者?世人是否還會討論台灣的中國文化傳統?對此“文化台獨”的激進文化政治後果,台灣儒者李明輝早有警示,但深陷激情與戾氣中的台灣執政黨及社會大眾未能與聞,反視為遺老遺言和中國緊箍咒。(三)特朗普的“稻草效應”全世界的精英都押寶在希拉里身上,因為他們與希拉里共享着精英世界觀,但特朗普還是勝選了,這對日本是個意外,對台灣也是。蔡英文“拒中”的政治意志,其基礎固然包括台灣本土民意,但美國的支持是關鍵因素。特朗普當選後,台灣一度找不着北,對這位民粹式總統缺乏研究和預案,更難說得上有多少親和。但近期的“電話門”事件及特朗普事後的推特留言和對一中立場的詭異理解,讓蔡英文政府看到了新的希望:美國不會撤退,不會放棄台灣,甚至可能為了對抗中國而提高台灣地位。特朗普似乎給台灣帶來了“稻草效應”,使後者在日益強勢的大陸政治壓力及變動不居的地緣秩序格局中稍有安慰。筆者認為對“電話門”事件帶來的稻草效應不必過分解讀,特朗普也不可能為台灣提供超過既往框架的安全保護,更不會在“台獨”這樣的激進立場上支持台灣而得罪大陸:其一,特朗普目前屬於國務學習與政策試探階段,尚未實際履行職責,其所有承諾和表態只具有暫時性和過渡性特徵,不可作為定論;其二,美國政治是分權制衡的民主憲制,而不是獨裁式的君主制,特朗普的個性正在與美國體制進行磨合,其對美國關於兩岸關係的平衡外交戰略之理解與遵守將逐步抵消當選後早期對外交議題的不成熟認知和不專業的唐突立場;其三,特朗普的商人性格將導致台灣在獲取美國安全保護服務中需要支付更加高昂的費用,分攤更多的共同防務支出以及成為美國過期武器的傾銷地,這可能成為台灣納稅人及經濟民生事業的陷阱和災難;其四,特朗普總體上是反聯邦黨人傳統下更為注重美國本土利益和民族內部事務的政治家,不是聯邦黨人譜系上的理想主義者和帝國主義者,因此對盟友體系內的道義責任將讓位於更為精確的利益計算以及背叛成本的關聯核算,其對台灣做出背信棄義之事嚴格符合其利益哲學;其五,特朗普美國的撤退戰略基本確定,回流固本成為理性選擇,帝國雄心和盟友道義成為附屬品,比如退出TPP及重新思考美國有限戰略資源的全球投放,這使得台灣依賴美國經濟分紅及新南向的“離岸”(離開對岸大陸)戰略無法獲得體系支撐和保障,喪失前進方向和前途;其六,在中美關係及其指涉的全球治理事務中,中國有足夠的利益籌碼換取美國的合作,台灣則必然處於邊緣化地位。“電話門”只是一個偶然性的試探事件,特朗普美國必然是更不可靠的安全保護者,也因此,蔡英文政府原定的兩岸關係“冷對抗”策略已經出現無法繼續執行的困境,而施政綱領上承諾的一系列經濟發展與民生福利事項又因兩岸關係“走冷”而大打折扣,加之大陸等待“未完成答卷”的耐心瀕臨底綫,以及對“電話門”事件高度警惕,未來蔡政府之內政外交困局只會進一步加深,暫時難以評估其解套方向與方式。七、結語:兩岸關係的憲制願景對兩岸關係而言,“習馬會”是個象徵性高潮,蔡英文勝選則是個實質性低潮,兩岸關係在“九二共識”上卡殼,雙方互不相讓,退無可退,導致兩岸關係陷入憲制危機,進入“實質停滯時代”。2016開春以來,大陸對兩岸關係的政治焦慮不斷加碼,但也未放棄積極的期待和籌劃。前期的平潭實驗區,2016年王毅“他們的憲法”論述、“十三五”規劃中的京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50-台高鐵方案以及中國與岡比亞、聖普的恢復建交,無不顯示出大陸從政治、經濟諸方面的思慮與策略。遺憾的是,台灣方面疑慮極多,回應冷淡。蔡英文就職以來,兩岸關係陷入巨大的不確定性之中。我們有所期待但未曾看到蔡英文“520”就職演講中對兩岸關係作出積極的制度性規劃,對“去中國化”進行必要的遏制,維持現狀依然是其主導性政策選擇。然而,維持現狀不過是懾於現狀中的大陸壓力因素,而不是對“中華民國憲法”的政治忠誠,也不是對和平統一的精神認同。維持現狀與否取決於具體政治情勢和條件,因而是缺乏憲制性保障的脆弱性承諾,以拖待變。兩岸關係若要真正朝着“和平統一”方向前進,就必須設法對“九二共識”之抽象政治原則加以具體的憲制性轉化。兩岸關係無法迴避憲制建構,否則所有前期努力都可能在某個不利的政治歷史時刻化為烏有。在中美關係的脆弱和局與島內本土分離主義的強勢演進之共同作用下,兩岸關係很可能不進則退。對此,兩岸同胞尤其是法律學者需要聚焦憲制建構議題,澄清誤區和含混,尋找妥切理論方案,甚至需要激發制度想像力進行創造性設計。在這一思路下,“一國兩制”的台灣版思考並未過時,而“憲法一中”的接力仍有其正面價值,甚至“新朝貢論”也是理性學者的心智貢獻,而“李明輝警告”則以有良知文化學者的身份提示了“文化台獨”的政治短視與文化代價。關於兩岸關係的憲制定位與制度性建構,僅僅停留於“九二共識”顯然是不行的。蔡英文以維持現狀模糊消解“九二共識”固然是兩岸關係的倒退標誌,需要嚴厲針對,而另外一種“維持現狀”可能就是在“九二共識”基礎上無所作為,只享受經濟優惠,不承擔憲制建構義務,不推動“九二共識”的具體制度化。以此衡量,馬英九在2012年競選連任以來倒是對兩岸關係的憲制溝通進行了一定的理論性探討,儘管囿於政治情勢無法推展,但對於未來兩岸之憲制定位與建構仍然具有重要意義。兩岸關係亟需積極、正面、實在的憲制性關係建構與制度框架想像,而不能在政策行話和利益誘導的低位長期徘徊。馬英九在2012年就職演說和後續的國際比較法協會研討會上對這一問題進行了積極的但也富於爭議性和開放性的論述,其要點如下:(1)“一中各表”的具體化,明確表述為“一個中華民國,兩個地區”;(2)從操作模式上思考兩岸統一問題並提議借鑒兩德統一模式,引出了兩岸統一的具體憲政框架問題;(3)文化構成上的優越性宣言與隱在的文化繼承權訴求;(4)兩岸議題結構上開始逐步修正“經熱政冷”的格局,適當提升政治議題的地位。在這個表述版本中,“一國兩區”是一個試圖取代大陸版的“一國兩制”模式的未完全理論化與建制化的框架。如何填充這一框架呢?馬英九對兩德統一模式產生了濃厚的興趣。但兩德模式相對兩制模式更不可取,是國與國之間的模式,且預設了台灣政制優越性,而“一國兩制”模式中的部分合理的經驗要素實際上更有研討和借鑒的價值,特別是該種模式中的“一個主權,多個治理體系”的憲政框架,既不是單一制,也不是聯邦制,而是帶有一定的古典帝國模式的現代大型政治共同體的初級建構模式。不妨將“一國兩區”的平等融合的訴求與“一國兩制”的彈性化的處理併合起來,稱之為“一國兩區兩制”。其中的“一國”不是具體國號或政府意義上的,而是憲法主權意義上的,可以具體解釋為“中國”,其惟一正當的主體是“中國人民”。“兩區”只是對兩岸政府治權狀態的一種事實性描述,因為對於雙方的憲法文本與憲法學理而言,無論是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還是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其代表中國人民所行使的憲法權力在法理上均及於中國全境而絕不限於台灣地區或大陸地區。這裏特別需要注意區分事實狀態和規範狀態,前者指向治權,與實際統治有關,後者指向主權,與原始政治主體及其政治意志有關。在此意義上,馬英九試圖懸隔主權、以治權解釋或置換主權的論述就存在比較嚴重的憲法學理瑕疵了,也會對政治實踐產生不利影響。“兩制”是指大陸的社會主義制度和台灣的資本主義制度可以並行不悖,其具體前途與融合程度留待未來的世代與實踐予以解決,在此之前,兩岸作為一個主權之下的兩個治理體系可以在憲政安排上進行一定的制度區隔,而不必罔顧實際的政治差異而追求激進的政治一體化(無論是民主化還是社會主義化)。“一個主權、多個治理體系”可以成為兩岸統一之後普遍描
  • 台灣民主鞏固、轉型正義與兩岸憲制危機-51-述整體中國框架內的大陸、台灣、香港、澳門的中央與地方關係的憲政模式。當然,從經驗上講,一個現代政治共同體的團結凝聚需要在承認個體自由和地區性治理體系之治理權的基礎上不斷生產出屬於整個政治共同體的共同生活經驗和歷史命運休戚感,即不斷生產出共同體憲政統一所依賴的政治公共性,從而不斷激活更加豐厚的民族文化價值,鞏固憲政統一。這是自由與秩序、分立與融合的辯證法。這種政治公共性的生產可以體現在以下相關維度:(1)對外層面:通過共同的國家維權鞏固共同體利益,比如兩岸聯合進行釣魚島或南海維權,這是一個界定他者的過程,因而也是一個自我建構的過程;(2)對內政治層面:不斷供給制度安排來落實各治理體系及其人民對中央事務的參與權,通過政治參與實踐實現人民的自我立法,鞏固政治團結;(3)對內社會文化層面:通過政策引導和制度安排促進各治理體系的平等交流與競爭,使共同體文化具有活力,並能夠滋養共同體本身應對各種外部挑戰和內部張力。總之,蔡英文當選固然體現了台灣民主的鞏固效果,增加了民主政治的魅力光環,但選舉只是民主的一個環節,過程化治理才是考驗民主智慧與政治家心智的實質性場域。轉型正義雖有歷史民意的合理性基礎,但以掩護“文化台獨”和謀求永續執政為實質動機,已經背離了這一民主化標準動作的初衷和正義性,演變成台灣民主政治“多數暴政”的惡的先例。轉型正義應包含而不是取消對待日本的“去殖民化”以及客觀承認國民黨的轉型功績,激發民主政治的節制美德與精英引導民眾的責任倫理。“文化台獨”意旨下的“去中國化”造成台灣文化的自我矮化和自我單調化,在符合政治正確的同時隔斷了其與厚重的中國歷史文化傳統的紐帶,其前途必然是一種毫無影響力和前景的“孤島文化”。特朗普美國不是台灣的新福音,而是台灣尋求美國安全保護上的“經濟災難”以及中美地緣及全球博弈的分水嶺。特朗普以其商人性格和本土主義優先的治國策略,只能是台灣孤獨迷茫掙扎中的一根稻草,而稻草終究是稻草,絕非救命韁繩,更非天堂引路人。在中國主導的地緣政治經濟秩序重構中,“台獨”表現出一種深刻的不認同與不合作,朝着海洋尋求安全保護與獨立前景,是一種政治逃逸,但很難成功,反而會因其在民主價值掩護下的孤獨孤傲付出重大代價。台灣的面朝大海,帶來的不是春暖花開,而是飄零無依,其最終命運指向不是逃逸,而是“回頭是岸”。兩岸關係上如何措置調整以回暖,是蔡英文2017年執政面臨的最大挑戰。註釋:1台獨被裹挾進台灣近代史的悲情敍事、本土意識與民主驕傲之中,成為台灣人意識中的一種“極致體驗”,如今已不僅僅是一部分人的體制外造勢,而伴隨台灣民主化及政權交接早已建制化,成為從理念到理論再到行動的系統化社會意識,對此必須從其內部發展脈絡加以認知,台灣學者陳佳宏就曾提出台獨的五個面向——客觀的台獨、實質的台獨、主觀的台獨、建制的台獨以及法理的台獨,見陳佳宏:《台灣獨立運動史》,台北:玉山社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2關於“兩岸命運共同體”概念在中央對台戰略中的內涵與創新性,見周建閩:《習近平對台思想的核心理念:兩岸命運共同體》,載於《中國評論》,2017年1月號。3關於中國大一統憲制倫理的歷史分析,見朱國斌、田飛龍:《“獨立”絕非香港的選項》,載於《大公報》,2016年10月19日。4《反分裂國家法》第8條:“‘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52-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這是“武統”的實證法依據。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是中國政府的底綫原則。5即便是已經回歸的香港,在普選民主進程上與內地主體制度之間依然存在規範性張力,“831”決定與“佔中”運動就是這種張力的雙向體現,見田飛龍:《香港政改觀察:從民主與法治的視角》,香港:商務印書館,2015年,第133-148頁。6蔡英文常以“民意”回擊大陸的“一統”訴求,不完全是政治修辭,也是台灣民主政治實態,也因此,蔡英文執政所面臨的選擇空間並不大,壓力則不斷上升,見朱雲漢:《蔡英文的千鈞重擔》,載於觀察者網:http://www.guancha.cn/ZhuYunHan/2016_01_17_348332.shtml。7《台灣學者:蔡英文民調下滑主因是兩岸關係不佳》,載於華夏經緯網:http://hk.huaxia.com/tslj/lasq/2017/01/5147281.html。8但這種民主全球化的信心又遭到特朗普當選事件的對沖與抵消,英國脫歐也讓人們看到了“民主民粹化”的非理性與政治凶兆,見秋風:《特朗普之變與中國人的精神成熟》,載於FT中文網: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70893,2017年1月9日;以及田飛龍:《論民主的民粹化》,載於《財經》,總第485期,2016年12月12日。9這也應成為中央治港的理性方略,“重啟政改”應成為後“佔中”治理的必要選項,見田飛龍:《精英共識助港重回秩序正軌》,載於《大公報》,2016年12月3日。10對此類社會運動的秩序挑戰,見田飛龍:《民主法治的容量》,載於《新產經》,2014年第5期。11這種青年運動是“港獨”的基礎和來源,見香港大學學生會:《香港民族論》,載於《學苑》,2014年;田飛龍:《香港社會運動轉型與基本法變遷》,載於《中國法律評論》,2015年第3期。12《龍應台談太陽花學運:台灣擁有的自由是那麼珍貴》,載於觀察者網:http://www.guancha.cn/local/2014_05_13_229036.shtml。13洪秀柱有“最後國民黨人”之稱,在其黨內十分孤立。14這種張力突出體現於黨規和國法的規範雙軌制,這比1980年代的價格雙軌制問題更複雜,更難解決,見田飛龍:《法治國家進程中的政黨法治建構》,載於《法學論壇》,2015年第3期。15關於“一國兩制”的古典淵源,見趙汀陽:《中國作為一個政治神學概念》,載於《江海學刊》,2015年第5期;憲法學層面的分析見陳端洪:《一國兩制的智慧》,載於《中國法律評論》,2015年第3期;陳端洪:《理解香港政治》,載於《中外法學》,2016年第5期。16《南開論壇:大陸法學者對520的期許與展望》,載於中國評論新聞網:http://www.crntt.com/doc/1042/3/7/5/104237584.html?coluid=7&kindid=0&docid=104237584&mdate=0520002454。17從形式上看,“九二共識”是國共共識,民共共識應當有所更新,但不能偏離一中原則核心意涵。新共識論述的嘗試包括“憲法一中”或兩岸同屬一個中華民族,但並未獲得島內外普遍認同。新共識的探索與凝定目前仍在進行之中。18鄭劍:《潮起潮落:海協會海基會交流交往紀實》(上冊),北京:九州出版社,2013年,第85-88頁。19該條例是台灣處理兩岸關係的基本法,其歷史背景與立法精神之分析見田飛龍:《歷史脈絡中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載於《新產經》,2013年第3期。20這是絕對憲法意義上的根本政治決斷,關乎兩岸關係所屬之政治體存在類型與方式,是“憲法”,而不是“憲法律”,關於二者之憲法學理區分,見施米特:《憲法學說》,劉鋒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5-28頁。21北京聯合大學台灣研究院教授朱松嶺即持有此說。22《謝長廷:“‘憲法各表’是對兩岸現況最準確描述”》,載於環球網:http://taiwan.huanqiu.com/news/2014-02/4845936.html。23《馬辦回應王毅“他們的憲法”:有助兩岸和平發展》,載於搜狐網:http://mt.sohu.com/20160227/n438717589.shtml。
  • 台灣民主鞏固、轉型正義與兩岸憲制危機-53-24郭岱君:《台灣往事:台灣經濟改革故事1949-1960》,北京:中信出版社,2015年。25《聖普總理:與台灣“斷交”是最正確的決定》,載於鳳凰網:http://news.ifeng.com/a/20161222/50459871_0.shtml。26《特朗普:上任第一天,美國就將退出TPP》,載於網易財經:http://money.163.com/16/1122/08/C6FCI3Q6002580S6.html。27石之瑜:《兩岸關係能否回歸朝貢體系?》,載於聯合早報網http://www.zaobao.com/forum/expert/shi-zhi-yu/story20160616-629670。
  •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教授-54-2017年4月13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以下簡稱《中葡聯合聲明》)簽署30周年的紀念日。30年來,《中葡聯合聲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以下簡稱《中英聯合聲明》)一樣,得到中國政府的善意和充分履行,對相關文件的國際政治意義和對港澳回歸祖國的法律基礎作用也被廣泛宣傳,惟就其法律性質和效力狀況的研究相對較少,近年甚至出現“聯合聲明已然實施完畢從而失效”的說法。事實究竟如何,有待就此展開探討和研究。一、聯合聲明具有雙邊條約的法律性質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將條約界定為“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1這樣的概念起源自國際習慣法,國際協定的具體名稱和形式可以包括條約、協定、文件、公約、宣言和議定書、換文、備忘錄等多種,其中雙邊條約乃是由兩個國際法主體包括國家和國際組織間訂立的規定相互國際權利義務關係的國際協定,僅是其締約方限定為兩個。《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葡聯合聲明》分別在中英和中葡兩國政府間訂立,規定締約方之間相互承擔的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當屬典型的雙邊國際條約。做此判斷的理由包括:一是具備國際協定的形式和內容,由兩國政府首腦簽署,規定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條款,旨在根據國際法建立相互的權利義務關係;二是經過兩國各自完成締結條約的全部程序,不僅雙方政府談判簽署,而且得到兩國代議機關的審議批准,如《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葡聯合聲明》就分別得到中國全國人大六屆三次會議審議決定和六屆五次會議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的批准;三是曾經分別作為中國對外締結的雙邊條約而向聯合國條約備案處提交備案,並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重視和關注,並無提出任何異議。中英兩國和中葡兩國共同選定“聯合聲明”作為條約的名稱,顯然是刻意所為而非隨意而行,但雙方都從未就此做過公開解釋。綜合其產生背景和締結意圖,筆者認為下列解釋當有助於各方理解。首先,聯合聲明本身屬於國際條約的特定形式。依照聯合國相關機構對條約術語的解釋:“聲明(宣言)通常被擁有各種國際性文件。然而,聲明(宣言)不是通常需要依國際法被遵守。聲明通常被着重選擇適用於參與方並不意圖創設必須遵循的義務,但僅僅想要宣佈特定的目標……然而宣言可以被認為是廣泛意義上國際法層面需要被遵守的條約。因此條約參加方是否創設了需遵循的義務,需要按照具體個案進行判斷。”2兩個聯合聲明明白無誤地旨在並實際創設了締結方在香港和澳門問題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顯然符合條約的特徵。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前40年,對外締結條約的實踐具有較多採用“聯合公報”3、“聯合聲明”等形式而迴避簽訂條約、協定等形式的特點,這是有慣例可循的。原因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芻議《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葡聯合聲明》的法律性質和效力狀況許昌
  • 芻議《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葡聯合聲明》的法律性質和效力狀況-55-政府處理舊中國政府對外簽訂的各項條約和協定,採取的是“應加以審查,按其內容,分別予以承認,或廢除,或修改,或重訂”的立場4,並非一概承認,而一度實行長期擱置不予處理的辦法,故此有必要迴避簽署新的條約和協定而觸及舊約的效力問題;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初期,先後簽訂了《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和《中朝互助同盟條約》,但其後在各自雙邊關係上出現逆轉而條約難以終止,這種尷尬局面也降低了中國政府對外簽署更多條約、協定的意願,轉而更多採用形式相對靈活、程序相對簡單的聯合公報形式。三是中國政府一貫認為,形成香港歷史遺留問題的中英《南京條約》、《北京條約》和《拓展新界專條》等三個雙邊條約,分別是19世紀的鴉片戰爭、第二次鴉片戰爭和帝國主義瓜分中國狂潮的結果,屬於帝國主義強加於中國的不平等條約,是非法而無效的;而確認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門權力的中葡《里斯本草約》和《北京條約》,也屬於同樣性質而不予承認效力。而英國政府和葡萄牙政府對於“不平等條約無效說”持有不同程度的異議。故此,在訂立新的條約時,雙方同時採取迴避提及舊約的效力問題特別是不就新約取代舊約做任何明確宣告的應對態度。作為與此政策保持一致的形式外殼,締結的新條約選用“聯合聲明”形式也就容易理解了。四是採用“聯合聲明”方式確實具有相較其他條約形式更為靈活和便利的特點,這方面的內容筆者將在下一部分詳加分析。二、聯合聲明的條款包含着相互義務和單方聲明兩種性質的內容深入分析兩份雙邊條約的內容,《中英聯合聲明》包括正文8個條文和3個附件,《中葡聯合聲明》包括正文7個條文和2個附件,並都附有雙方關於居民國籍事務的換文。除因後者精簡了個別條文內容和表述方式外,兩者的全部條款規定基本一致並主要可歸結為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確認中英之間就香港管治權的交接和中葡之間就澳門管治權的交接,這見諸於《中英聯合聲明》第1條有關中國收回香港和第2條英國交還香港、《中葡聯合聲明》第1條關於中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的宣告,並具體規定了港澳政權交接的時間即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二是中國政府聲明對香港和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及其具體說明,這見諸於《中英聯合聲明》第3條和《中葡聯合聲明》第2條,以及兩個聯合聲明的附件一,具體闡述了中國政府即將實施於港澳的以“一國兩制”為核心的12條基本方針政策和相應制度安排。三是確認在聯合聲明簽署到政權交接的過渡期內,英國和葡萄牙政府分別負責香港和澳門的行政管理,中國政府給予合作,為保證聯合聲明有效執行和政權順利過渡,分別成立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和土地小組、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和土地小組,根據協議規定履行相應職責。這見諸於《中英聯合聲明》第4、5、6條和附件二及三,《中葡聯合聲明》第3、4、5條和附件二,規定了港澳過渡期內日常行政管理事務上雙方合作磋商的相互安排。四是有關聯合聲明簽訂、實施、批准和文本效力的各項規定,見諸於《中英聯合聲明》起首段、第7、8條和結尾段,《中葡聯合聲明》起首段、第6、7條和結尾段,這是國際條約通常都具有的技術性條款。顯而易見,兩個聯合聲明的上述內容,根據其性質可以分為兩大類規定。一大類是確立中英和中葡兩個締約方雙邊權利義務關係的,包括前述的第一、三、四這3個部分的條款,如英方交還香港,對應的是中方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如葡萄牙負責澳門過渡期行政管理,對應的是中方予以合作,兩個雙方聯合組成的工作小組的工作更是體現雙邊關切和安排的內容。這部分規定的內容具有明顯的雙方各自權利義務的對應承擔,是典型的雙務協議。而另一大類則是中方政府就港澳回歸祖國後各項制度安排的宣告和說明,而該等內容究其本質屬於中國政府主權管轄其領域內特定地方的內政事務,中國政府具有獨立的排他性的管轄權,英國政府和葡萄牙政府並無法定或道義的權力加以干涉。中國政府之所以採取以此等方式在聯合聲明中做相關單方聲明,一是為着安定港澳居民的人心,鄭重向他們宣示中央政府即將對港澳採取的方針政策;二是向聯合聲明的協議相對方作出政策聲明;三是向全世界各國政府和人民昭告中國政府的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56-方針立場。這部分的內容顯然是單務的,只有中國政府一方作出莊嚴承諾和立場闡述,並無設定任何協議相對方或者第三方參與其中承擔相應的保證和監督義務。正因為聯合聲明包含有規定雙邊權利義務的條款和闡述中方獨立立場的兩類不同內容,其實施方式和效力表現也呈現複雜的情況。三、聯合聲明的實施方式和效力特徵在當代國際法中,“條約必須遵守”(pactasuntservanda)原則是最高也是最重要的國際法準則之一,不僅源自自古流傳的國際習慣法,而且很有可能構成近代以來國際強行法的重要內容。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6條:“凡有效之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拘束力,必須由各該國善意履行。”條約一旦締結,其當事國必須善意、忠實和充分的履行其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否則需要承擔相應的國際責任,並依照國際法通過雙邊或多邊的政治、外交渠道求取合理的救濟。兩個聯合聲明中關於港澳政權交接、過渡期行政管理和條約本身相關規定,是依賴中英和中葡兩國作為協議雙方在友好合作的相互行為中得以實施的,並實際取得了條約預期的效果──中英之間、中葡之間分別實現了有關香港、澳門政權的順利交接,保持了香港、澳門過渡期的政治穩定和經濟社會秩序的正常運行,兩個聯合聯絡小組、土地小組履行了各自職責並依照約定的時間宣告結束工作。上述雙務條款已然全部得到協議雙方的實際履行,雖然按照《維也納條約法》第五編“條約之失效、終止及停止施行”的30個條文中,並無明確條約的權利義務全部履行完畢即告失效的規定,但兩個聯合聲明本身的實施確已只表現為既定的合法結果及其效力依據,而不可能再據此引發新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更不會出現新的履行爭議。兩個聯合聲明中,中方單方聲明的對港澳方針政策,則是依賴中國政府的自主履行來加以實施的,理論上並無協議相對方的參與。但正如《奧本海國際法》的權威評述所言,一國的單方行為對其他國家的法律地位,特別是(但不是絕對的)在它們與行為國的關係中,是有影響的。該書特別指出,宣言一詞有時是為了尊嚴的理由而被用來作為條約的名稱,或者包含在國家之間的文件中並可能記載着這些國家聲明的某些事項(該書在此專門提到中英聯合聲明即屬於該等性質),都會對與其他國家關係發生影響,有些可能為其他國家創造權利和義務,有些則形成特定後果的事實。任何特定宣言是否對其他國家授予權利或設定義務,主要取決於發表宣言的國家的意思和其他國家對宣言有任何依賴的情況。聯合國國際法院在1974年判決澳大利亞、新西蘭訴法國(Australia&NewZealandv.France)的“核試驗”案中,明確了國家根據國際條約做出的行為即便為單方聲明行為,若根據國際法一般準則及標準認定需要承擔國際法下之義務,則需要承擔其他當事方依據此產生的可信賴利益之約束,並適用國際法中禁止反言的規範來承擔相應責任。5所謂禁止反言(estoppel)的規則,依據《布萊克法律大辭典》(Black’sLawDictionary)所表述的:“一方由於自己的行為,使其不得主張某種有損於他方的權利,他方有權相信此行為的效力,從而作出決定。法律禁止一方言行不一致,也就是禁止反言的適用。”“任何一方不得採取前後矛盾的立場與行動,致使他方因而遭受損失或傷害。”6換言之,對於國際條約的有效性包含了不得反悔先前承諾的內容。而同時應當指出的是,國際法上的禁反言原則奠基於兩個重要的基礎原則,首先是善意原則(goodfaith),同時還有一致性原則(consistency)。前者注重當事國際法主體對條約的理解程度必須秉持善良的基本道德作為出發點,後者是限定當事國際法主體必須有一以貫之的延續性,不可以對條約進行隨意的反悔變動,以致於讓其他當事方造成可信賴利益之損失。禁止反言的規則一般可以適用於認為是默示協議以及單方聲明。在兩個聯合聲明的特定形成背景和話語環境中,筆者可以清晰判明:一是中方的單方聲明乃是在雙邊協議內所包含的,既具有單方聲明的表像特徵,亦不可擺脫雙邊協議的特定框架,當然可以令協議相對方乃至第三方認定其對於中國與其他國家關係產生相應影響,並形成特定的信賴利益;二是中國不可
  • 芻議《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葡聯合聲明》的法律性質和效力狀況-57-避免也有義務須要就單方聲明的內容而承擔的相應國際義務和責任,除非發生根本性變動否則不得反言。尚有一種說法稱,兩個聯合聲明中所載的中國政府單方聲明的第(12)款,均提到“上述基本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所作的具體說明,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故認為《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制定,已然完全履行了中國政府的相關承諾,標誌着兩個聯合聲明的全部實施,故而可資宣告兩個聯合聲明的執行完畢而失效。事實上,此說是堪可疑問的,姑且不論國際條約法只規定除非協議方共同訂立新的協議取代或宣告特定協議的失效,或者發生條約法規定的導致條約失效的情形出現並履行了相關程序,否則協議方單方面不能主張條約的自動失效。而且從兩個聯合聲明的重大政治意義和國際秩序基礎而言,此類說法也是不智的、有負面影響的,不該隨意主張的。綜上所述,本文從國際法角度就《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葡聯合聲明》的法律性質和效力狀況所做的初步研究表明,兩個聯合聲明作為雙邊國際條約的性質是確定的,雖然其主要規定雙邊權利義務的條款已經得到充分的善意履行,但其條約效力包括其中包含的中國政府單方聲明所產生的拘束效力依然存在,仍屬於現行有效的國際條約發揮其特定的功能作用。註釋:1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1)(甲),引自王鐵崖、田如萱編:《國際法資料滙編》,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年,第744頁。文內其他提及的該公約條款亦見諸於第743-772頁。2見聯合國網站:https://treaties.un.org/Pages/overview.aspx?path=overview/definition/page1_en.xml#declarations,2016年4月20日3例如奠定中美關係核心基礎的就是1972年關於中美關係正常化的《上海公報》、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和1982年中美解決美售台武器問題的《八一七公報》等三個聯合公報,中國與日本、英、法等各國建立外交關係也都是通過發表聯合公報的方式。4引自《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55條,見王禹編:《清末以來中國憲法滙編》,澳門:濠江法律學社,2011年,第65-66頁。5詹寧斯‧瓦茨修訂:《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二分冊,北京:中國大百科出版社,1998年,第613-624頁。6李浩培:《條約法概論》,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329頁。
  •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58-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澳門基本法》中的重要內容,一方面是因為澳門的穩定與有序需要保持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有效管治能力;另一方面又必須為澳門長期的政治發展提供基本框架,徹底轉變殖民時代的權威主義治理模式,逐步導向新型民主政治。現代政治理論研究表明,對於社會轉型中的地區而言,民主與有效管治是不可或缺的兩種能力,建設一個強有力的民主政府是社會的發展方向。本文介紹了澳門回歸前的行政主導形態及其對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影響,這種延續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人們行動慣性的要求,有利於過渡階段社會穩定與秩序的需求。但是,《澳門基本法》的立法追求不可能同於殖民時代的立法目標,建立一個民主法治的政府始終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的方向。本文將論證《澳門基本法》中發展民主政治的目標是明確的,對行政與立法之間關係、行政對立法負責的具體規範是清晰且可行的,促使政府權力通過民主的方式運行是中央政府對澳門地區最大的政治支持與扶助。澳門地區民主政治體制實踐為中國民主憲政的發展提供經驗與樣本。一、回歸前澳門地區的治理結構“行政主導”是指在分權體制下,行政權相對於其他權力居於優勢地位,其他權力與行政權之間的協調和相互制約需要以行政權恰當行使為基本前提。1在殖民地時代,港澳的政治體制都是“行政主導”並帶有專制主義色彩。2這種行政主導體制體現在:(1)總督由宗主國指派,並非民主選舉的結果。(2)總督享有立法、行政等權力於一體,實行所謂的雙軌立法體制。但是,由於英國政府與葡萄牙政府本身政治體制的差異以及對香港與澳門的治理目標不同,港澳政治的具體情況又有所不同。澳門的殖民歷史更為長久,其政制起伏變化也比較大。一般而言,澳門政制發展經歷了三個歷史時期。一是1583年議事會成立後開始的居澳葡人內部自治時期。二是1844年葡萄牙將澳門與帝汶、梭羅合併為一海外省,脫離原從屬葡印總督的管治關係,1849年亞馬留總督驅逐清廷駐澳官員後建立的殖民管治時期。三是1976年《澳門組織章程》頒佈後的地區自治時期。根據當時的《澳門組織章程》,澳葡政府的治理結構主要有3:(1)總督是澳門的政治權力核心,在澳門代表葡萄牙法院以外的所有主權機構,如總統,議會和政府。總督在對內對外關係上代表澳門,制定內部安全政策,在必要時採取適當措施維持內部治安,恢復社會秩序。總督擁有除法律規定保留給葡萄牙主權機關外的全部行政權和部分立法權。(2)諮詢會配合總督運作,享有與立法會同等的特權和權力。諮詢會有權對總督權限內或總督提交討論的一般行政事務發表意見,諮詢會的意見沒有約束力,但是總督的重要決策和決定都希望在諮詢會中獲得共識,避免重大決策錯誤與爭議。(3)立法會是澳門的主要立法機關,但並非惟一立法機關,總督與立法會分享立法權限。澳門立法會是個混合性的利益代表機構,部分議席直選產生,享有一定的民意基礎。但是,立法會的主要任務是協助葡萄牙形成其管治澳門日常事務的政治意願,而非對澳門居民負責,對改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一些思考李燕萍
  • 對改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一些思考-59-缺乏有效的權力實質參與重大政治決策。直選機制僅是為了是葡澳政策更加接近澳門實際,以獲得澳門社會各利益團體的認同和支持,方便貫徹執行。(4)澳門的行政系統長期維持殖民體制,直到20世紀80年代才開始從法理上獨立於葡萄牙系統,逐步本地化,使澳門公共機關真正成為當地機構,以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5)澳門的司法機關從屬於葡萄牙司法系統,是葡萄牙司法組織的一個組成部分。《中葡聯合聲明》簽訂之後,葡萄牙政府逐步賦予澳門完全的司法自治權,在澳門建立一個不再從屬於葡萄牙司法制度的自身的司法組織,以適用過渡時期的需要。可見,澳葡政府是殖民統治的產物,根本目標在於維護宗主國的利益,其統治合法性完全來自於本國政府的授權,根本不考慮當地居民的意願。但是,澳葡政府建立了一些諮詢機構以瞭解民意,使施政更加有效運行。澳門立法局的選舉成分也在加強。1974年葡萄牙的“四二五”鮮花革命推翻了極權專制統治,對內推行政治民主化,對外實行非殖民化。在這種全新的外圍環境下,1976年《澳門組織章程》頒佈生效,澳門政治生活逐步民主化,具有更大代表性和立法權的首屆立法會投入運作,成為澳門地區兩個自我管理機關之一,形成澳門的現代政制結構。4二、如何理解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主導”在設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時,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採納了以下三項指導原則。第一,要符合“一國兩制”的方針和《中葡聯合聲明》中關於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規定,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有關政制既要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又能保證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第二,有關政制要有利於澳門的經濟繁榮與社會穩定,兼顧各個社會階層的利益。第三,設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一定要符合澳門具體情況,要體現澳門原有政制的特點,不能照抄歐美一些國家實行的“議會制”、“三權分立制”,也不能搬用內地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要逐步發展適合於澳門情況的民主參與。5傳統的港澳政治一直被界定為“行政主導”模式,現在的特別行政區政治也被界定為“行政主導”。那麼,這兩種行政主導是否完全一致,具有哪些異同之處,如何理解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主導體制?首先應當明確在基本法條文中從未出現過“行政主導”的字樣,所謂的特別行政區實行“行政主導”體制是學者們在總結基本法對各個政治機構權力配置的基礎上歸納出來的。主要理由是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的政治發展與日常事務管理中擁有強大的權力。這些職權是:行政長官擁有政制改革的啟動權,即有權決定是否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進行修改;行政長官領導特區政府管理特區的經濟、財政、文化、衛生、交通、治安、民政等方面的事務,維護特區秩序;行政長官擁有對特區政府的人事任命權,有權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區的主要官員等。換言之,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的政治發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中樞功能,具有承上啟下的意義。其次,行政主導並非意味着行政統率立法與司法。由民選產生尤其是相當數量由直選產生的議員構成的立法會,已經具備了較強的對行政長官的制約能力和相應的制度化機制。這種情況下,行政長官及其領導的政府制定的政策,並不總是能夠得到立法會的支持,作為特區最高首長的行政長官,已經受到立法會相當程度的制衡。司法方面,一直以來,港澳地區都有司法獨立的傳統,基本法中不僅完整保留了司法獨立制度,更賦予司法機關制衡行政與立法的功能,也就是解釋基本法的權力,通過審理案件判斷行政行為或立法行為是否有違基本法的規定。司法審查是終局性的,在一定程度上對行政行為構成約束與調控。第三,行政主導依然遵循民主規則。在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過程中,民主原則貫穿於行政的始終。首先,傳統的諮詢機構得以保留並強化其民主議政的功能。理論上政府為了使施政更為順利,提高管治效能,就必須反映當地社會的民間要求。6為此,殖民統治時期澳葡政府建立了較為充分的諮詢體系,逐漸形成了一套全面的決策諮詢制度。聽取各個機構與民間社會的意見,增強政府決策的民意基礎。這種諮詢制度使得回歸前的澳門政府獲得了一個近乎民主的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60-基礎。其次,回歸之後,特別行政區政府日益重視提高行政工作的透明度、公開性與民主化,行政機構本身不斷進行民主化改革。例如,特區政府提出了促進政制發展,增強行政會議功能,建立政府主要官員問責制,強化諮詢和法定組織,加強與立法會的合作,增強各階層人士參政議政機會等內容,力求推進民主發展。第四,對於特區政府而言,行政主導更多的是一種義務而非權力。因為現代社會的公共行政不再是傳統的“夜警”國家式的消極行政,而是強調政府努力履行職責的積極行政。在這個意義上而言,各國都非常重視發揮行政機關的積極作用,對經濟、社會等各方面事務進行調整。行政國家相應發展起來。然而,這個時期的行政國家已經不是舊時代的絕對高權式的行政國家,而是建立在民主法治基礎上的新型的行政國家。這意味着行政權不僅是權力,更是義務與責任。在行政管轄事務急劇擴張的同時,行政手段與措施更加趨於柔性,行政合同、協議行政的方式大量得到應用,通過獲得行政相對人的認同而增強行政的效率與效益。因而,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主導體制並不意味着擁有強勢的行政機關可以肆意妄為,而是以更好的服務於社會,滿足民眾需求為宗旨的行政治理。三、回歸後澳門“行政主導”體制實踐中產生的問題澳門回歸祖國,《澳門基本法》規定的特有的地方政治體制也開始運行。近二十年來,澳門地區的政制運行基本順利,較好的實現了平穩過渡與穩定發展的目標。但是,行政主導體制在實踐過程中也產生了一些爭議與問題,有必要認真檢討與反思,從而推進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有序發展。第一,如何理解行政機關制定規範性文件的行為?澳葡政府時代,總督長期統攬行政權與立法權,直到20世紀70-80年代,澳門立法會才開始有限地分享總督的部分立法權限。《澳門基本法》則秉持着單一立法權的原則,將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分別賦予立法會、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行使,行政長官不再享有類似總督的立法職能。但是,《澳門基本法》同時又賦予了行政長官制定規範性文件的職權,那麼如何理解行政長官制規權與立法權之間的關係呢?這個問題在澳門地區引發了較大爭議,因為《澳門基本法》第50條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職權包括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那麼行政長官能否在沒有任何立法授權的情況下,僅憑《澳門基本法》第50條授予職權就針對市民社會制定涉及公民權利義務的行政法規呢?對此,澳門社會有着不同的兩種看法。一種觀點認為,行政法規既可以為實施立法會法律而制定,也可以為填補法律空白而制定。也就是說,有關事項尚未有法律規定,為了行政管理的必要而由行政長官先行制定行政法規,以滿足社會法治的需要。另一種觀點認為,行政長官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或立法會特別授權的情況下,制定行政法規規範人們的權利義務,否則就違背了《澳門基本法》的分權設計,在實質上侵奪了立法會所享有的立法權。應該承認這兩種觀點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尤其是在行政主導已經成為主流觀念的情況下,應當謹慎對待行政制規權,否則有可能重新陷入回歸前“行政獨大”的局面。第二,立法與行政互相制衡機制有餘、配合機制匱乏。基本法規範下的政治體制是以行政主導、行政立法互相配合制衡為設計原則7,但是從制度來看,行政與立法互相制衡的內容很多,但是缺乏有效的配合機制。就制衡而言,涉及政府體制變化或公共開支的法案,只能由政府提出,議員若想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要得到行政長官的同意。可見,對於重大事項的立法提案,行政長官享有主導與控制能力。同時,立法會對法律和財政收支的審批權,政府要取得立法會的支持才能制定或修改涉及財政開支的法律,在立法會的批准下才能使用公共財政收入。因而行政機關不能獨立行使財政權。此外,在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下,行政長官對立法機關有解散權,立法機關有使行政長官辭職的權力,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負責,立法機關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彈劾行政長官。就配合而言,主要是依靠行政會的有效運作。行政會(行政會議)作為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委員由行政長官從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
  • 對改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一些思考-61-任。這一機構有利於協調行政與立法之間存在的分歧,加強二者的配合。此外,《澳門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可以委任部分立法議員。根據政治學原理和實踐經驗來看,無論從甚麼角度分析,委任議員都不大可能反對政府或行政長官的施政或提出的法案,這無疑會有助於立法會與政府之間減少衝突。8但是,無論行政會議還是委任議員都依賴於行政長官的人事控制能力,並不能滿足行政立法關係和諧發展的需求。隨着民主進程的推進,為了防止行政立法之間人為製造爭執,有必要設計制度性的配合機制。第三,行政主導體制的未來發展問題。如果說行政主導體制的目的在於保證行政機關施政時能獲得立法會的充分支持,從而提升行政效率,那麼從實踐來看,回歸以來澳門的行政主導實踐較為順利。行政與立法之間保持相對穩定的運行態勢,也許更滿足立法者本來意圖,突顯了行政能力與權威。由於《澳門基本法》並沒有明確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普選產生目標,因而澳門未來的政治發展面臨着對未來民主政治發展模式的探討;同時必須考慮如何應對由於社會矛盾尖銳而對行政主導提出的挑戰。這些矛盾主要有,社會經濟發展同時拉大了貧富差距,吏治不力,官員貪腐現象嚴重等,如果長期任由這些民怨積累,對於特區治理而言將是極大的隱憂與困難。從這個意義上說,加快民主步伐,加強政府廉潔能力與效率是澳門政治體制發展中不可忽視的問題。四、國家憲政框架下循序漸進發展港澳民主政治體制從以上討論可以看出基本法精心設計了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制,力圖防止政府之間的官官相護或侵害民權。但是僅有內部控制是不夠的,還必須考慮甚麼人通過甚麼方式可以成為政府官員,成為公共權力的持有者。換言之,公共官員的產生途徑在很大程度上決定着政府的政策安排與利益取向。從理論上說,只有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的政府官員才能體會到選民的重要性,並在執政以後考慮選民的利益。因此,建設民主社會成為現代政治發展的一般趨勢,澳門地區的政治發展也不例外。但是如何發展民主則不僅要考慮澳門本身的民主資源,同樣要兼顧國家的政治發展情況。因此,循序漸進的發展民主成為澳門政治發展的設計理念。其中的原因主要有:第一,在國家層面,中央政府對建立在政黨競爭、對抗選舉基礎上的西方民主模式持有非常謹慎的態度。這是因為沒有經過深思熟慮的仿效西方的民主化,會給社會帶來意想不到的問題甚至無政府狀態。中國走向符合中國特色的民主是歷史的大勢所趨,是21世紀中國政治家獲得民眾持續支持與認可的最重要條件之一。從世界範圍與歷史來看,發展民主政治是一個民族真正走向富強並享有高質量的生活的必由之路,也是有效防範腐敗與擴大民眾參與的必由之路。9因此,中國發展民主的路徑只能依靠中國人民獨立探索,總結經驗,循序漸進的發展。第二,就港澳地區本身而言,長期的殖民統治並沒有積累太多的民主經驗。尤其是港英政府在回歸前最後階段,突擊發展香港民主,試圖以“民主拒共”,敗壞了民主應有的理性精神,很大程度上使得港澳民主政治尚未起步就受了傷害。基於此,澳門居民尤為需要反思民主權利的意義與目的何在,只有在澄清了這些根本問題之後,才有可能探索出符合本地發展要求的民主政治模式。而這些內容基本法都以附件的形式留給未來的人們予以明確。基於上述兩方面的原因,人們不難看出循序漸進的發展民主是中央與港澳地區所能達成的最大共識,而推進這種共識成長的關鍵在於“信心與信任”。10一方面特區民眾應當相信中央政府的主要興趣是保證港澳社會的團結和安定,而不是純粹的壓制與打擊;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也應當相信絕大多數港澳居民都支持國家統一,那麼直接選舉與政治失控之間未必具有必然的因果聯繫。然而,在現代法治社會中,這種信心與共識不能僅憑政治宣傳而達成,迫切需要借助具有契約性質的法律文件促使雙方履行各自的職責。在這個意義上,基本法是特別行政區循序漸進發展民主的憲制性文件,提供了發展憲政民主的法律保障。例如,“一國兩制,港(澳)人治港(澳)”的原則就意味着推進民主,提高本地居民參與政治活動的熱情,提供普通民眾充分的政治發言權是落實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62-《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重要表現。因此,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主發展而言,充分發掘基本法全部展示的民主元素,鞏固特別行政區法治精神,就是對國家憲政建設的重大貢獻。註釋:1陳欣新:《香港行政主導體制研究》,載於《香港回歸十週年基本法回顧與前瞻研討會論文集》,香港: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07年,第223頁。2陳弘毅:《單一與多元──“一國兩制”下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載於張千帆主編:《憲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88頁。3吳志良:《生存之道: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1998年,第316-332頁。4吳志良、陳欣新:《澳門政治社會研究》,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0年,第82頁。5蕭蔚雲:《論澳門基本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32頁。6周平:《香港政治發展》,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第48頁。7同註5。8孫同鵬:《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職能及運作》,載於《濠江法苑》,2005年10月創刊號。9蕭功秦:《新加坡的“選舉權威主義”及其啟示──兼論中國民主發展的基本路徑》,載於《戰略與管理》,2003年第1期。10張千帆:《如何通過信任化解分歧?》,載於中國戰略與管理研究會網站:http://www.cssm.org.cn/view.php?id=12078。
  •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63-憲制性法律對於任何地方的法治建設都具有重要的指引和保障意義:第一,憲制性法律決定着立法的方向和內容,任何法律和法規、規範性文件,違背憲制性法律的,均歸於無效。因為憲制性法律的任何下位法律不得挑戰憲法秩序,為此,各國普遍建立有違憲審查制度;第二,憲制性法律明確了一個地方的基本政治制度、社會制度和經濟制度,確定了一個地方的發展方向。一切公權力行為均需要在憲法規範下運作;第三,憲制性法律確認了居民基本權利和公權力的目標,從而為公民實現政治參與和個人發展提供根本性保障。回歸前,澳葡政府將葡萄牙法律體系延伸至澳門適用,《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和《澳門組織章程》成為回歸前澳門憲制法律規範的主要內容。此外,葡萄牙中央主權機關對澳葡政府所發出的相關指令和做出的涉及澳門的重大決定,均是回歸前澳門憲制法律部門的內容。回歸後,依據國家主權的憲法原則,原來澳葡政府所確認的一系列涉及澳門的憲制性法律規範不能繼續在澳門適用。回歸後,澳門特別行政區憲制法律包括哪些基本內容?如何理解其中的關係?按通常理解:除了《澳門基本法》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產生過程中的一系列規範性文件、國家的憲法慣例和中央機關的行憲行為均構成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法律內容。一、國家憲法相關法國家的憲法及其相關法,包括憲法典、選舉法和政府組織法、立法法等多部法律。1《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1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12條)。據此,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外,憲法相關法包括《澳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舉的基本法律均在特別行政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雖然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但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同樣要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範,因此,應該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間接對特別行政區的法治秩序有效。正因為國家憲法部門法效力及於特別行政區,國家才能通過憲法部門法授權特別行政區實施“一國兩制”。憲法之下的任何其他下位法是沒有權力授權任何地方實施與國家憲法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不一致的地方政治制度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新秩序是國家憲法秩序的一部分,這是理解澳門憲制法律部門的邏輯起點。其中的原因顯而易見:第一,在“一國兩制”原則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和基本法秩序的建構,來自於國家的主權行為;第二,基本法作為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律,必然要接受國家憲法秩序的規制;第三,國家憲法秩序是基本法秩序存在的前提,沒有國家的行憲行為,特別行政區的權力運作、經濟社會發展、民權保障就喪失了國家層面的支持。澳門特區憲制規範與國家憲法秩序姬朝遠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64-(一)憲法對特別行政區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指出: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據此,國家主權範圍內的領土、領空和領水,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不得有任何違背憲法的行為。根據“一國兩制”方針,特別行政區實施與內地不一樣的政治、經濟、社會制度,但特別行政區的產生同樣具有明確的憲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表明憲法是基本法的母法,是特別行政區建立的法理依據,因此,維護憲法權威應成為特區政府和居民的一項義不容辭的憲法義務。(二)國家憲法相關法對特別行政區的效力通過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列舉的全國性法律已經在特別行政區頒佈並實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決心和意願。1.相關選舉法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9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15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解放軍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據此規定,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第2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為12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已由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5名澳門地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即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按照本辦法應選舉7名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由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5名代表,如果在按照本辦法選舉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之前出現空缺,將空缺的名額列為按照本辦法應選的名額一併進行選舉(第3條)。之後,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先後選出全國人大代表參加國家事務的管理。2.立法法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是國家的一部基本法律,雖然還沒有被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但其基本原則和精神亦應在特區受到尊重。該法第8條規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包括:“(一)國家主權的事項;(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罰;
  • 澳門特區憲制規範與國家憲法秩序-65-(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徵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十)訴訟和仲裁制度;(十一)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據此,涉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澳門基本法》亦需要按照立法法規範的立法程序進行創制。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第45條)關於法律解釋的提案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第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這些規定同樣適用於《澳門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程序。《澳門基本法》第143條只規定了《澳門基本法》的解釋主體,並沒有明確《澳門基本法》解釋的提案主體,根據一般法學基本原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上述規定當然適用於《澳門基本法》之解釋。(三)回歸前國家對澳門存在的間接行憲行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前後,圍繞對澳門的主權管治出台的一系列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規範性文件,構成澳門特別行政區法治建設的憲制法律部門的主要內容。1.“長期打算、充分利用”的中央決策1949年2月,毛澤東在西柏坡接見斯大林特使米高揚時表示“目前,還有一半的領土尚未解放。大陸上的事情比較好辦,把軍隊開去就行了。海島上的事情就比較複雜,需要採取另一種較靈活的方式去解決,或者採用和平過渡的方式,這就要花較多的時間了。在這種情況下,急於解決香港、澳門的問題,也就沒有多大的意義了。相反,恐怕利用兩地的原來地位,特別是香港,對我們發展海外關係、進出口貿易更為有利些。總之,要看形勢的發展再作最後決定。”同時在聽取潘漢年、廖承志等主要人士的意見後,新中國第一代領導人最終決定對於港澳暫不收回,維持現狀,採取“長期打算,充分利用”的策略,由此避免了“四面出擊”、“樹敵太多”的政治困境,同時也為新中國利用港澳兩個中立港口的特殊地位,防止美國的全面封鎖,避免對蘇聯的過分依賴,也保持了一條同西方聯繫的“國際通道”。1949年11月5日,拱北地區解放,新的人民政權接管海關,但沒有改變粵澳邊境自由出入的政策。1951年2月,廣東政府決定出入境人員一律憑國內公安機關簽發的通行證出人。22.澳門地區的全國人大代表新中國拒絕一切不平等條約在中國的效力。關於澳門的主權管轄和主權回歸問題,新中國成立伊始就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關切。1975年1月13-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在北京召開。以人大代表身份參加這次會議的澳門人士有何賢、柯平、冼為鏗、梁培;1978-1983年,以人大代表身份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澳門人士有何賢、柯平、冼為鏗、梁培;1983-1988年,以人大代表身份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澳門人士有馬萬祺、何賢、柯平、鄺秉仁、唐星樵;1988-1993年,以人大代表身份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澳門人士有馬萬祺、何厚鏵、柯平、唐星樵、趙汝能;1993-1998年,以人大代表身份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澳門人士有馬萬祺、何厚鏵、柯正平、唐星樵、楊秀雯(女)。其中,柯正平,又名柯平,生於1911年4月,廣東海豐人,1927年在廣東海豐縣參加工農革命軍。1929年在香港從事愛國進步活動。抗日戰爭爆發後在香港從事抗日救亡活動,為當時的東江縱隊提供後勤服務。1934年到澳門繼續從事抗日救亡工作。創辦南光公司,為解放海南島和抗美援朝、打破帝國主義對新中國的封鎖作出重要貢獻。柯正平生前任第七屆全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66-國人大常委會外事委員會副主任。澳門回歸歷程中,他先後擔任中葡兩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談判中方代表、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參與了《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制訂和宣傳工作。3.向國際社會聲明主權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必須負責將人民解放戰爭進行到底,解放中國全部領土,完成統一中國的事業(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取消帝國主義國家在中國的一切特權(第3條)。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第二十六屆大會以76票贊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的壓倒多數通過2758號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一切合法權利,立即把國民黨集團的代表從聯合國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驅逐出去。3面向國際社會,中國政府主張:殖民地是遭受外國統治管轄而喪失主權的國家,香港、澳門是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帝國主義國家強加於中國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結果。香港和澳門是英國和葡萄牙當局佔領的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所謂“殖民地”範疇。1972年11月,聯合國大會以99票對5票的壓倒多數通過了相應決議,確定了中國對香港、澳門問題的立場與要求。第27屆聯大會議批准了在中國建議基礎上而形成的非殖化特別委員會的報告,從殖民地名單中刪去了香港和澳門,從國際法上確認了中國對港澳地區的主權。41984年10月3日,鄧小平在人民大會堂接見澳門同胞國慶觀禮團時,明確對團員表示,澳門問題和香港問題一樣,將會用同一方式解決。1986年6月,中葡展開澳門問題的談判,雙方談判一共進行了四輪,歷時9個月。1987年3月23日,第四輪會議的最後一天,雙方達成協議。51987年4月2日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國務委員兼外交部部長吳學謙做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草簽文本的報告》。1988年1月15日,中葡雙方在北京互換了1987年4月13日各自法律程序批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下稱《中葡聯合聲明》)的批准書。《中葡聯合聲明》即日起宣告生效。《中葡聯合聲明》及《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草簽文本的報告》為全面準確理解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各項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據。二、中央創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一系列專門文件1989年9月至1993年3月由第七屆全國人民大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成立作為其工作委員會的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其中澳門委員18人),歷時4年5個月三上三下廣泛諮詢完成了《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同期還成立了規模龐大的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廣泛發動群眾密切配合。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澳門基本法》外,中央建立澳門特別行政區過程中的一系列規範文件,亦構成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法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澳門的相關文件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屬的專門工作機構。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決定》,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名單》。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於1988年9月成立並正式開始工作,至1993年1月,歷時4年零5個月的工作,完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1993年4月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宣佈解散。1993年3月20日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
  • 澳門特區憲制規範與國家憲法秩序-67-一次會議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所做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和有關文件及起草工作的說明》,對於理解基本法的各項規定具有重要意義,這份報告成為探討《澳門基本法》原意的主要立法依據。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同時,還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的決定》。(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制定的相關文件1.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組織與職責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負責籌備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宜,根據本決定規定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的具體產生辦法。籌備委員會由內地委員和不少於百分之五十的澳門委員組成,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組成人員共100人,其中內地委員40人,澳門委員60人。內地委員人選主要是同澳門事務有較多聯繫的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專家、學者。澳門委員人選主要來自工商界、專業界(包括教育、文化、法律等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和政界,具有廣泛的代表性。1998年5月6日召開的籌委會第一次全體會議決定設立政務、法律、經濟、社會文化4個工作小組。政務小組有38名組成人員,法律小組有22名組成人員,經濟小組有37名組成人員,社會文化小組有28名組成人員。2.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相關文件1998年5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工作規則》;1998年7月1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1999年12月20日至31日澳門公眾假日安排的決定》;1998年9月1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公元2000年澳門公眾假日安排的決定》;1998年9月1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審計署和海關的決定》;1998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具體產生辦法》1999年1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1999年1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1999年1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產生辦法》;1999年3月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有關機構和主要官員職位設置的意見》;1999年4月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七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68-次全體會議主任委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選舉安排的有關事項》1999年4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機構的徽記、印章、旗幟問題的決定》;1999年4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設立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決定》;1999年4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委員名單》。工商、金融界60人;文化、教育、專業等界50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50人;原政界、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40人。1999年4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具體產生辦法》。1999年7月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在1999年12月19日前開展工作的決定》;1999年7月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具體產生辦法》。1999年7月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人員就職宣誓事宜的決定》;1999年8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在1999年12月19日前開展工作的決定》;1999年8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對原澳門最後一屆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的議員過渡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的資格確認和缺額補充的決定》;1999年8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市政機構問題的決定》。(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文件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決定》;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的決定》;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2002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
  • 澳門特區憲制規範與國家憲法秩序-69-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四)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文件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名單》;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葡萄牙文本的決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名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的決定》;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予以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五)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頒佈的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文件1985年5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地圖上如何標繪香港、澳門地區的通知》(國辦發[1985]38號);1995年3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珠江河口澳門附近水域綜合治理和管理問題的覆函》(國辦函[1995]19號);1999年12月18日,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接收原澳門政府資產的決定》;1999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5號,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範圍文字表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已經1999年12月7日國務院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5月24日《國務院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簡稱及在全國行政區劃中排列順序的通知》(國函[2000]53號);2003年4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船舶登記的覆函》(國辦函[2003]31號);2003年12月5日《國務院關於設立珠澳跨境工業區的批覆》(國函[2003]123號);2015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5號,公佈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界綫文字說明)。新的行政區劃中,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將澳門特別行政區海域面積明確為85平方公里。同時,將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廣東省珠海市邊界之間的關閘澳門邊檢大樓段,即澳門特別行政區關閘以北至珠海邊防檢查站原旗樓之間用於興建澳門特別行政區新邊檢大樓配套設施的地段,劃歸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行政區域調整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區域界綫包括陸地和海上兩部分。(六)中共中央和中央國家機關關於澳門事務的其他行憲行為除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於澳門事務的立法行為和《澳門基本法》解釋、修改行為外,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做出的關於澳門的方針政策;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做出的有關決議;國務院所做的政府工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70-作報告及其對澳門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均構成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規範。1.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涉及澳門的重大決策中國共產黨是國家憲法確認的執政黨,是中國各項事業的領導核心。當前和今後,國家關於澳門問題的重大方針政策均來自於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香港和澳門回歸祖國的“主權回歸、一國兩制”是國家實現完全統一的偉大實踐。澳門特別行政區長期繁榮穩定離不開中共中央的重大決策支持。例如,《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確定了中央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新的重大決策:“中央政府對香港、澳門實行的各項方針政策,根本宗旨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必須把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維護中央權力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發揮祖國內地堅強後盾作用和提高港澳自身競爭力有機結合起來,任何時候都不能偏廢。中央政府將嚴格依照基本法辦事,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堅定支持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帶領香港、澳門各界人士集中精力發展經濟、切實有效改善民生、循序漸進推進民主、包容共濟促進和諧,深化內地與香港、澳門經貿關係,推進各領域交流合作,促進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在愛國愛港、愛國愛澳旗幟下的大團結,防範和遏制外部勢力干預港澳事務。”6中央每一屆中央委員會的全體會議都對“一國兩制”實踐做出相關指引。2.國務院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管理行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雖然澳門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但不等於中央對特別行政區撒手不管。在特別行政區無法自給的領域、超出特別行政區治理能力的方面,中央政府必須予以支持。例如,2016年3月5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所做《政府工作報告》就明確了新的一年,中央人民政府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施政方針:“我們將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全力支持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發揮港澳獨特優勢,提升港澳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的地位和功能。深化內地與港澳合作,促進港澳提升自身競爭力。我們相信,香港、澳門一定會保持長期繁榮穩定。”7再如,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第五十四章“支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發展”確立了未來五年中央政府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施政主要內容: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發揮港澳獨特優勢,提升港澳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的地位和功能,支持港澳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推進民主、促進和諧。其中,在支持港澳提升經濟競爭力方面,支持香港鞏固和提升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三大中心地位,強化全球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地位和國際資產管理中心功能,推動融資、商貿、物流、專業服務等向高端高增值方向發展。支持香港發展創新及科技事業,培育新興產業。支持香港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支持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積極發展會展商貿等產業,促進經濟適度多元可持續發展;在深化內地與港澳合作方面,支持港澳參與國家雙向開放、“一帶一路”建設,鼓勵內地與港澳企業發揮各自優勢,通過多種方式合作走出去。加大內地對港澳開放力度,推動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升級。深化內地與香港金融合作,加快兩地市場互聯互通。加深內地同港澳在社會、民生、文化、教育、環保等領域交流合作,支持內地與港澳開展創新及科技合作,支持港澳中小微企業和青年人在內地發展創業。支持共建大珠三角優質生活圈,加快前海、南沙、橫琴等粵港澳合作平台建設。支持港澳在泛珠三角區域合作中發揮重要作用,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和跨省區重大合作平台建設。8複如,2003年10月17日國務院商務部與澳門簽訂的《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一系列後續協議、《珠三角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橫琴發展總體規劃》、《粵澳合作框架
  • 澳門特區憲制規範與國家憲法秩序-71-協議》以及南沙、前海開發中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澳門發展的文件,都是中央政府對澳門支持措施的具體表現。這些文件與澳門“一國兩制”實踐、對於澳門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性質上在於配合《澳門基本法》的全面實施,因此應該屬於澳門憲制部門規範。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有關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指出:“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綫,這個統一戰綫將繼續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綫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今後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鬥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總綱部分指出:中國人民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進程中,結成了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少數民族人士和各界愛國人士參加的,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組成的,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在內的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綫。回歸以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政協代表積極支持祖國內地的建設事業,及時通過政協渠道,反映特別行政區積極社會發展訴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繁榮穩定發揮了重要的橋樑作用。例如,2013年3月6日,澳區全國政協常委廖澤雲,委員崔世昌、徐澤在“兩會”期間聯合提案,冀中央劃出一定水域予澳門特區管轄,認為澳門經濟社會要持續、健康、多元發展,最大障礙是經濟發展空間嚴重不足,歷史遺留下來的澳門水域管轄範圍問題,對特區政府有效施政和長遠發展的影響日益明顯。認為要建設世界級旅遊休閑中心,徹底解決澳門經濟結構單一的問題,就需要一定的海洋資源作支撐。2014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來澳,主持慶祝澳門回歸祖國15週年大會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四屆政府就職典禮,表示中央已啟動明確澳門特區習慣水域管理範圍相關工作,並由水利部及民政部門牽頭,分別組成水域及陸域劃界小組,研究澳門水域與陸域管理權屬範圍。92015年12月20日國務院總理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5號》,明確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新的行政區劃範圍。10新中國成立以來,澳門地區的一些進步人士被邀請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其中何賢參加了第五屆(1978-1983年)政協全國委員會;第六屆全國政協特邀港澳同胞44名、第七屆全國政協特邀港澳同胞67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八屆全國委員會澳門同胞19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特邀澳門人士20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特邀澳門人士29人。三、澳門特別行政區憲政建構的基本環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一國兩制”新秩序構成國家憲法秩序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各項建設不能獨立於國家的憲法秩序之外,而是要通過具體的“一國兩制”制度實踐,實現與中國憲法秩序的協調。遵守國家憲法秩序、圍繞《澳門基本法》完善法律體系、依據“一國兩制”提升法治水平,是特別行政區正確處理與國家憲法秩序的主要路徑。(一)堅持“一國”原則,遵守國家憲法秩序有觀點認為,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是不同於內地的資本主義制度,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憲法就不能在特別行政區實施。這種觀點是錯誤的,理由是:第一,憲法在國家的任何地方均具有根本大法的地位,這是由憲法本身的性質和內容所確定的。憲法是民主事實的法律化,是治國理政的總章程。任何地方的經濟社會發展都必須在憲法的規範下進行;第二,國家憲法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72-的效力及於國家主權的範圍,任何中國的領土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均具有效力。特別行政區是中國的地方行政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當然在此有效力;第三,從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和參與國家事務的民主政治實踐到全國人大依據憲法制定《澳門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澳門基本法》進行解釋和修改;從國務院依據憲法出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到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展的重大舉措,均是國家憲法實施的結果;第四,在澳門法律中處於根本法地位的《澳門基本法》就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所產生,沒有憲法的明確立法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一國兩制”就沒有憲法依據。基於“一國兩制”原則,《澳門基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權力架構和職能配置、人權保障和基本權利確認、社會制度和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制度,作了與憲法不一樣的規定。這些規定相對於憲法的普遍規範而言,構成了憲法的特別規範。這些規範在特別行政區具有地域效力。但是,這些規範的存在不影響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效力。憲法在特別行政區效力表現在哪些方面?第一,法律秩序的實現包括三個基本環節:法律的遵守、法律的執行和法律的適用。法律的遵守就是社會成員自覺遵守法律,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法律的執行就是政府執法機關執行法律的規定,比如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士進行行政處罰;依法頒發結婚證、房權證等行為;法律的適用主要涉及到司法裁判方面,當行政相對人認為政府違法行使職權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當公民認為其他人或者組織的違法行為侵犯到自己的合法利益,就可以尋求司法救濟,法院就可以適用法律進行司法裁判。第二,根據“一國兩制”原則,憲法規範與基本法相衝突的地方,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但不等於對特別行政區沒有效力。特別行政區居民,無論是中國公民、外國公民,還是無國籍人士,生活在中國的領土上,當然就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秩序的義務,不能夠做出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行為,例如反對中國共產黨、詆毀中國的重大政策、破壞中國的經濟社會等。第三,《澳門基本法》不能單獨構成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惟一憲制性規範,必須和國家憲法及其相關法一道,共同承擔起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建構責任。在實施《澳門基本法》的時候,雖然實施與內地不一樣的政治經濟和法律制度,也需要考慮與地的協調發展,而不是南轅北撤,互相拆台。(二)圍繞基本法完善高度自治法律體系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回歸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延續了澳門原有的法律制度。但這些法律制度並不能構成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全部。回歸以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架構組織的法律,諸如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立法會選舉法等制度,就是依據憲制性法律規定,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的法律。其中,《維護國家安全法》、《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等重要法律的制定,對特區法律體系的完善至關重要。更為重要的是,隨着“一國兩制”實踐的不斷深化,原有的法律制度並不能適應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需要作出新的修訂。回歸以來,對於《土地法》的修改、《立法會選舉法》的修改就反映了這種需要。當前的主要不足體現在:第一,澳門全部的法律規範,文言與白話雜陳,法律的社會適應性不夠,由於缺乏明確的立法語言規範和適時的文本跟進,全社會對法律的認知成本比較高,一般的糾紛都需要支付高額的律師費用,通過專業律師進行;第二,法典國際化程度不高。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絕大多數顯得陳舊,需要結合法治精神作出與時俱進的修正。例如《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61條(完成程序之一般期間)規定,程序應在90日期間內完成;但法律另定期間,或因特殊情節而須另定期間者,不在此限;部門之最高領導人或有權限之合議機關,尤其在考慮程序之複雜性或其他實體參與之必要性後,得許可將第1款所規定之期間延長一次或多次,但最多延長90日。《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162條(作出決定之期間)規定,法律未另定期間時,應自將有關卷宗送交有權限審理
  • 澳門特區憲制規範與國家憲法秩序-73-訴願之機關之時起30日內,就訴願作出決定;如須重新進行調查或採取補足措施,則該期間最多延長至90日。經過此期間仍未作出決定時,訴願視為被默示駁回。這些規定所確定的90日期間與現代行政效率相背離,90日後沒結果視為默示駁回的制度規定違背了現代行政法之“作出決定原則”。再如《立法會選舉制度》第95條(權利和公民義務)規定,選舉是一項權利和公民義務。據此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選舉應該是“強制投票”,但在實際選舉中,每次都有四成以上合資格選民沒有參加,據此規定,對於這些人就應該進行違法追究。這些的規定仍然出現在法律中,顯示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國際化步伐的遲緩。依據《澳門基本法》第11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澳門基本法》為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澳門基本法》相抵觸。因此,圍繞《澳門基本法》,完善澳門法律體系是澳門“一國兩制”實踐的基礎工作。(三)依據高度自治,提升法治水平中央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是中央對澳門居民社會的高度信賴,澳門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實踐的功過是非,澳門社會是首要擔當。提升法治水平,是“一國兩制”實踐取得成功的首要舉措。眾所周知,澳門回歸以來的發展成就和經濟社會現狀與回歸前形成鮮明對比,回歸前的黃賭毒泛濫、經濟社會發展遲緩,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法治不彰導致的結果。對於澳門法治建設來說,法治建設既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公權力機關的相互配合。首先,法治建設需要社會提升法治意識。一個社會法治意識的培育路徑需要因應具體的社會變遷史和治理制度史所導致的現實情形,也就是社會現狀。近代以來,澳門社會在澳葡政府的威權治理過程中,有法律而無法治,社會一直處於“華洋二分”的管理形態,特權和法治停留在以總督為核心的葡萄牙人團體中,佔社會總人口九成以上的華人社會並沒有完全接受西方法治形態,當然主要的原因可能與澳葡政府語言霸權有着直接的關係,在澳葡政府管制期間,葡語為惟一官方語言,公權力機關的從日常工作語言和規範性文件,均使用葡語,華人社會無從瞭解。其次,法治建設需要建構正當政治程序。回歸祖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開始步入《澳門基本法》新秩序,進入澳門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歷史新紀元。全面而正確地實施基本法,又一個基本的政治前提,就是要依據政治正當程序進行。作為國家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必須要在國家憲法秩序下全面實施基本法,而不是走向反面。香港特別行政區一些反動勢力,只享受《香港基本法》帶給的利益,而反對國家的主權管轄。近幾年來,“港獨”和反對勢力掀起的反中亂港濁浪充分說明了一些人對基本政治倫理的違背。第三,法治建設需要自我檢討精神。法治社會裏,任何權力的運作必須在法律範圍內找到依據,任何利益的分配必須體現法律的權義對等之公正精神。對於公權力運作而言,自我檢討,克服存在的缺點,是確保法治健康運作的關鍵。近代以來的憲政實踐表明,沒有任何政治體制可以完全杜絕腐敗和庸政的發生,通過制約體制預防公權力作惡是一方面,重要的還是依靠政治人物自身的膽識和作為。四、“一國兩制”新秩序需要國家憲法文化的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憲制性法律體系為我們瞭解和貫徹《澳門基本法》提供了權威的規範依據。同時,在特別行政區形成符合“一國兩制”精神的基本法新秩序,還需要國家憲法文化的配合。(一)憲制法律部門為特別行政區建設提供了全面的根本法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憲制法律部門為我們展示了國家締造特別行政區的創立過程,充分說明了國家在特別行政區建立方面的深思熟慮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在《澳門基本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可以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74-通過查閱這些文獻,找到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思路。例如,關於“雙重效忠”問題,時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1993年3月20日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所做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和有關文件及起草工作的說明》中,對“雙重效忠”具有明確的敍述: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行政委員、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和副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職位,必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於歷史原因,澳門居民中的一部分中國公民持有外國旅行證件,因此草案規定行政長官“在任職期內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以此作為其當選後必須履行的義務;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在就職時還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雙重效忠。(二)“一國兩制”正確實施需要培育國家憲法文化“一國兩制”不僅要建構國家憲法秩序下的特別行政區“資本主義”法治秩序,還要共同維護“一國”之主權利益,共享“一國”的榮耀,依託“一國”而持續發展。這是“一國兩制”實踐的基本要求。回歸以來,我們在強調《澳門基本法》全面實施,支持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同時,在國家憲法文化的推廣和宣傳方面尚需要同時跟進。缺少國家憲法文化的培育,不同制度下的法治實踐可能還要走的更遠。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同的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十分注重對《澳門基本法》的推廣和教育,雖然憲法和基本法課程還沒有進入大學必修課程,但已經存在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和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這樣的專業研究和培訓機構,較好地配合了《澳門基本法》的全面實施。當前還需要加強這方面的關注,比如以這些專業性研究機構為平台,面向澳門社會,定期宣傳國家政治經濟形勢和國際政治經濟形勢,使澳門居民做到既民主參與澳門的治理,又瞭解國家發展和國際形勢,知悉國家憲法秩序的基本動態,從而提升中國公民的榮譽感和民族歸屬感。(三)完善特別行政區立法的備案審查機制國家不僅創立了特別行政區,還需要提升對於特別行政區法治建設的駕馭能力。這是確保特別行政區法治秩序與國家憲法秩序相一致的關鍵。隨着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實踐的深化,50年期限的到來,特別行政區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具體問題會愈來愈深刻。對於內無資源,外臨競爭的商業社會,高度自治總是面臨着資源的困擾,最終還需要國家的支持。這種支持不僅表現在經濟上,更多的則需要通過法治路徑予以支持。《澳門基本法》第17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就目前的備案做法看,第一,審查內容方面,限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即便如此,接受備案機關仍然不能做表面審查,而應該審查全部立法過程,對於沒有回應的問題和潛在性問題,做好研討。例如,中央推出港澳“自由行”政策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第5/2004號法律《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制度》所導致的跨境高利貸泛濫、貴賓廳泛濫、中介人等問題,給內地經濟和社會秩序造成的問題就值得深思。第二,審查程序方面。目前關於特別行政區立法備案程序尚缺乏權威建構。也就是說,備案程序應該嚴於立法程序,類似於葡萄牙的違憲審查程序,這樣的話,備案的結果可能更具有權威性和信服力。第三,審查缺乏總體方向。特別行政區法治秩序最終需要回歸祖國的憲法秩序。所以,接受備案的機構不應該是一個被動性審查機構,而應該是一個重要的港澳法治持續關注機構。法治文化具有共通性,民法典和刑法典、訴訟法典等立法完全可以早日歸於統一。對於特別行政區法治的駕馭能力,與中央的全面管治能力構成正比例關係,這方面工作不可小覷。五、結語特別行政區系統的憲制性規範體系,清楚表明中
  • 澳門特區憲制規範與國家憲法秩序-75-央對於特別行政區的創制的深思熟慮和科學決策、依法決策和民主決策。在貫徹這些規範的過程中,必須以國家憲法文化的培育為核心導向,確保“一國兩制”的實踐不動搖、不走樣、不變形。註釋:1楊海坤、上官丕亮:《論憲法法部門》,載於《政治與法律》,2004年第4期。2吳志良、湯開建、金國平:《澳門編年史》第五卷,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763-2766頁。3《一名巴基斯坦常駐聯合國記者講述“我目睹了中國在聯合國合法席位的恢復”》,載於《人民日報》(海外版),2015年9月27日,第02版。4《為甚麼說香港不是殖民地》,載於《人民日報》,1997年3月17日,第11版。5丁寧:《澳門回歸中葡談判經過》,載於《貴州教育》,1999年第12期,第47頁。6胡錦濤:《堅定不移沿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而奮鬥──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載於《人民日報》,2012年11月18日,第01版。7《李克強做的政府工作報告》,載於《人民日報》,2016年3月18日,第01版。8《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載於《人民日報》,2016年3月18日,第01版。9《中央按序處理澳習慣水域權》,載於《澳門日報》,2015年12月17日,第B01版。1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5號》,載於《澳門日報》,2015年12月21日,第C01版。
  • 前者為南京大學中美文化研究中心及亞太發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後者為江蘇省高級法院助理法官-76-政黨政治是當代民主選舉的核心機制,在政治生活中發揮着舉足輕重的作用。政黨的產生與議會的建立是密切相關的。議會成為政治權力的中心後,議會內部有着相同或相似利益的議員就會自發組織起來形成議會團體,這些議會團體就是政黨的雛形。早期的議會團體只是少數政治精英組成的小圈子組織,和社會大眾缺乏聯繫。普選制度建立以後,議會內的各個團體為了維持本團體在議會內的席位,都必然要走“群眾路綫”,廣泛地動員選民參加選舉,這樣就產生了以選舉為主要目的的大眾型政黨。香港政黨的發展也大致遵循着這個路徑。香港的政黨政治發展歷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時期:(一)1982年之前的無政黨時期。在這一時期中香港不存在議會和政黨,香港總督以英國國王的名義統治香港,總攬立法和行政大權。(二)1982年到1997年,港英政府政治體制改革時期。這一時期中,港英政府為了“民主拒共”,提高了立法局的地位,推行民主選舉,使香港政黨建立起來並迅速發展。(三)1997年至今的基本法時期。香港政黨自20世紀90年代產生以來,經過二十多年的迅速發展,已經具備了巨大的政治影響力。但由於中央政府對西方式的政黨政治並不認同,所以這一時期的主要特徵是香港“泛民主派”政黨與特區政府以及中央政府之間的尖銳矛盾。一、無政黨時期的香港政治香港在20世紀80年代之前未有政黨政治。這一時期香港的政治制度可以概括為“總督負責制”。1總督乃是英國國王在香港的代表,掌握香港的立法、行政、司法的最高權力。在立法方面,總督兼任立法局的主席,主持立法局會議,掌握着真正的立法權,而立法局沒有獨立的立法權,僅僅起輔助和諮詢的作用。在行政方面,總督兼任行政局主席,對行政局討論的決策事項有最終決定權,同時有權任免幾乎所有的政府官員;在司法方面,總督有權提名法官,有權赦免減刑。當時的立法局和行政局僅僅是總督的諮詢機構,成員不由選舉產生,而是由總督任命,實質上相當於總督的幕僚。在這一時期,立法局既不是權力的中心,又不由選舉產生,因此香港也就沒有政黨的活動空間。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一時期雖然沒有政黨和選舉,但是香港民眾仍然能夠通過其他途徑參與政治。總督並不是一個專制的獨裁者,他在決策過程中往往通過各種途徑聽取和採納公眾意見。金耀基將港英時期的政治體制概括為“行政吸納政治”2,他指出:“‘行政吸納政治’是指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政府把社會中精英或精英集團所代表的政治力量,吸收進行政決策結構,因而獲致某一層次的‘精英整合’,此一過程,賦予了統治權力以合法性,從而,一個鬆弛的、但整合的政治社會得以建立起來。”港英時期香港存在着大量的壓力集團。港英政府在制定和改變政策之前,通常會同受影響的壓力集團進行磋香港政黨政治發展歷程淺議曹強、曹晟
  • 香港政黨政治發展歷程淺議-77-商;同時政府從壓力集團獲得統計數字和技術知識以便做出最佳決策;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面也尋求壓力集團的合作。通過這些方式,總督和壓力集團密切合作,形成了“共治”。壓力集團與香港政府的合作關係之所以能夠存在,是因為港英政府需要民眾贊同它的政策,取得統治的合法性,而壓力集團則需要通過影響政府決策來滿足本集團的利益訴求。壓力集團並不同於政黨,它們只“試圖影響政府決策而自己卻不謀求行使正式的政府權力”3,但壓力集團和政黨在功能上也有相似之處,他們都將公眾的意志傳達到政府並影響政府權力的行使。因此,壓力集團雖然不是政黨,卻已初具政黨的雛形,一旦時機成熟,壓力集團就會迅速轉化為政黨。二、港英政府的政治體制改革香港政黨政治起源於20世紀80年代港英政府的政治體制改革。在中國收回香港已成定局之後,英國開始在香港推行代議制改革,目的是要在香港建立一個中國中央政府難以控制的代議制政體,實現“民主拒共”,盡力保留英國在香港社會的政治影響。當時的港區人大代表鄔維庸就將港英政府的這一舉動稱之為港英政府撤離香港之前的“佈雷行動”。4毫無疑問,香港的民主化改革為政黨政治的產生創造了契機。5這一時期,在港英政府的主導下,香港政治體制改革經歷了大致三個階段,在每個階段中香港的政黨政治均有不同程度的發展。(一)1982-1989:政治團體階段1989年之前香港的民主化改革是漸進式的,從區議會選舉開始逐步發展到立法局選舉。20世紀80年代初,香港首先進行了地方行政改革,將香港劃分為十八個區,在每個區建立了區議會和管理委員會,區議會是一個基層民意機構。1982年區議會首次選舉中,區議會的民選議席僅佔1/3,隨着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到1985年選舉時,民選議席已經超過了2/3。1984年,港英當局發表《代議政治綠皮書》,將民主化改革從各區擴展到立法局。1985年香港立法局首次進行間接選舉,56個總議席中通過選舉團組別和功能組別間接選舉產生的民選議員達24名,1988年立法局選舉中的民選議員進一步增加至26名,接近總議席數的一半。這一時期的另一個重要變化是香港居民的政治熱情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香港本來是一個移民社會,香港居民普遍對香港沒有歸屬感,此外,由於香港是自由港,因此廣大居民忙於經濟生活,對政治漠不關心。20世紀70-80年代以後,香港出現了大批的移民後代,他們不再將自己視為移民,對香港有着濃厚的歸屬感。當時隨着香港回歸中國已成定局,他們普遍感到未來難以預料,因此開始積極關注政治生活。香港人的政治熱情在這一時期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1982年首次區議會選舉中登記選民達到90萬人,投票率達38.08%,候選人多達403人;1985年第二次區議會選舉中登記選民達到142萬人,投票率達37.5%,候選人多達501人。“如此大規模的、自覺的、制度化的政治參與,在香港歷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開創了香港政治發展史上的一個新紀元。”6區議會、立法局的選舉和香港人政治參與熱情的高漲催生了大量的政治團體,為政黨政治的開展準備了條件。這一時期香港出現了大量的政治團體,比如滙點、太平山學會、觀察社等,這些政治團體積極議論時政,參與選舉。這些團體尚不能被稱為政黨,因為這一時期民主化程度較低,大權還是掌握在總督手裏,不論立法局還是區議會都不是權力的中心,這些政治團體仍然缺乏掌握政府權力的明確目標。(二)1989-1991:政黨形成階段這一階段是香港政治體制改革的一個轉折階段。在此之前,中國政府和英國政府在政治體制改革的問題上雖然有分歧,但總體上合作多於對抗,對政改的速度和步驟往往能通過協商加以解決。7但是,隨後發生的一系列事件使中英兩國政府的關係逐漸緊張起來。英國政府於是決意要加速政改,策略之一就是扶持香港本地政黨。英國加快政改的具體措施包括增加民選議席的數量和扶持香港本地的政治團體,鼓勵它們建黨。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78-1991年立法局選舉的60個議席中不僅有民選議席39個,還包括了18個直選議席。在英方扶持和立法局直選的雙重刺激下,香港的第一批政黨產生了,主要包括香港民主同盟、自由民主聯盟、新香港聯盟、穩定香港協會等。1991年立法局選舉中,剛剛出現的香港政黨便大獲全勝,政黨提名的候選人取得了18個直選議席中15個,獨立候選人中僅僅3人當選,這表明政黨已經成為香港民眾參與政治的一條主要途徑。(三)1992-1997:政黨快速發展階段1992年,英國保守黨主席彭定康出任香港總督,他一上台就公佈了激進的政改方案,其中的原因背景如前所述。彭定康的政改方案主要包括兩項內容:一是提高立法局的地位,使其成為一個真正的代議制立法機關,而不再是一個諮詢機構。總督不僅不再兼任立法局主席,反而要以行政首腦的身份向立法局負責,即將總督負責制改造為英國式的議會政體;二是大幅擴大選舉的範圍,降低選民資格年齡,取消全部委任議席,擴大立法局直選議員名額。按照彭定康的方案,1994年香港區議會選舉實行全面直選,1995年香港立法局選舉也取消了委任議席,共選舉產生議員60席,其中直選產生20席,功能組別選舉產生30席,區議員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10席,直選和變相直選的議員多達50名。彭定康政改造成了兩項後果:第一,該方案被中方認為是“三違反”8,即違背了《中英聯合聲明》、違背了與基本法銜接的原則、違背了中英政府已經達成的協議和諒解,實際上是要通過提高立法局的地位使香港成為一個中央政府難以控制的政治實體。該方案引起了中英雙方關於香港政改的激烈爭論,破壞了回歸前後政制銜接的可能性。“九七回歸”後,中央政府對港英當局造成的政治現實難以認同,將之廢除,另起爐灶。第二,彭定康政改的方案大大促進了香港政黨的發展。在1991年立法會選舉前後已經形成的香港政黨在彭定康政改的刺激下獲得了飛速發展。這一階段香港產生了一大批具有廣泛影響的政黨——1992年“民主建港聯盟”成立,1993年“自由黨”成立,同年“香港民主同盟”和“滙點”合併成為“香港民主黨”,1994年“香港協進聯盟”成立,1996年“前綫”成立,1997年“民權黨”成立,再加上已經成立的“自民聯”、“民協”、“新民盟”、“穩港會”等,如今在香港政壇上活躍的政黨在這個階段基本上都出現了。1994年的區議會選舉和1995年的立法局選舉中,各個政黨為了爭奪議席進行了激烈較量。1994年的區議會選舉中,346個議席中有政黨背景的議員達178席,佔51.4%;1995年兩個市政局選舉中,59個議席中有政黨背景的議員達44席,佔75.4%;1995年的立法局選舉中,選舉產生議員60席,其中有政黨背景的議員有46席,佔總議席的76.7%,無黨派人士只有14人當選,佔總議席的23.3%。這樣的選舉結果表明,香港政黨已成為聯繫香港民眾和政治權力的最重要的橋樑,成為香港政治社會中的重要力量。各政黨的政治目標也已經明確,“便是希望在選舉中勝出並贏得政治權力,因此選舉勝負對於政黨來說可謂生死攸關的問題”。9與此同時,政黨的政治傾向也日趨明朗,其中民主黨為民主派,自由黨為中間派,民建聯為愛國愛港派,立法局內基本形成了不同政治傾向的政黨激烈競爭的局面。三、基本法對香港政治的規制彭定康政改造成的政治格局是中央政府無法接受的,因此中央政府宣佈1995年當選的立法局議員不能直接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後新的立法會的議員,立法會“直通車”計劃破產。九七回歸之後,根據《香港基本法》,由400人組成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60名新的立法會議員成立了臨時立法會。彭定康的激進式民主化改革被終止,政改回到了基本法的循序漸進的原則下。(一)基本法對政黨活動的限制基本法對政黨政治基本上持限制的態度,在制度設計上盡量淡化香港政黨對政府的影響。“基本法憲制設計的一個潛藏議程,是不希望本港政黨政治蓬勃發展,尤其是盡量減低執政黨出現的機會。”10基本
  • 香港政黨政治發展歷程淺議-79-法這一設計理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選舉委員會制度。在行政長官方面,《香港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必須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並且在短期內不會舉行普選。這無疑將政黨排除出了行政長官選舉。政黨的作用在於聯繫選民和候選人,只有在普選中政黨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如果行政長官不由選民普選,政黨的影響力就會很微弱。事實上,歷屆選委會中親中央政府的人士總是佔壓倒性多數,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長官選舉有足夠的控制力,政黨在行政長官選舉中基本不發揮作用。第二,禁止行政長官擁有黨派背景。1996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委會通過的《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產生辦法》第五條規定,“有意參選第一任行政長官的人士應以個人身份參選。具有政治性團體身份的人士在表明參選意願時必須退出政治性團體。”2001年立法會制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31條也規定,當選的行政長官必須“表明他不是任何政黨的成員;及向選舉主任提交一份書面承諾,表明他如獲任命為行政長官,則在他擔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內不會成為任何政黨的成員。”禁止行政長官具有黨派背景進一步把政黨排除出了行政權,使任何政黨都不可能成為執政黨。第三,建立行政主導制。由於政黨基本影響不了行政長官選舉,因此立法會就成了政黨活動的主要陣地。然而基本法提高行政權的地位,壓縮立法會的權力,建立了“行政主導制”,使立法會在整個權力架構中的地位被削弱,間接導致了政黨的政治影響力被削弱。在《香港基本法》的政治框架下,行政長官具有崇高地位,既是行政首腦,又是特別行政區的元首。在與立法會的關係上,行政長官提出的議案優先列入立法會的議程,議員提出與政府政策相關的議案必須要有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行政長官有權拒絕簽署立法會的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甚至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解散立法會。總之,行政長官的實際權力要遠遠超過立法會。第四,在立法會內限制政黨活動。首先,議員提出的議案需要由立法會內功能組別議席和直選議席分別投票通過,即分組計票,而政府提出的議案只需要立法會簡單多數通過即可,這一規則使議員提出法案並獲得通過變得十分困難。其次,議員要提出與政府政策相關的議案,需要行政長官書面同意,權限大大縮減,而議員的地位下降必然導致其所屬政黨的影響力隨之下降。再次,在立法會選舉中至今仍保留着一半的功能組別議席。功能組別議席不利於政黨活動,因為功能組別議席的候選人不需要政黨動員選民來支持他選舉,甚至有些時候政黨背景反倒對候選人不利,候選人所要代表的職業利益和他所屬政黨所代表的利益可能不一致,因此大量的功能組別議員都是獨立候選人。最後,採用比例代表制取代彭定康政改方案中的單一選取制。比例代表制通常導致多黨制而不利於大黨的發展,導致現在香港政黨林立,產生不了有實力的大黨來完全控制立法會進而影響政府。(二)基本法框架下的“半政黨政治”政黨與政府的關聯式結構有以下幾種狀態。一是“全面政黨政治”狀態。在這種狀態下,政黨可以通過選舉來執掌立法權和行政權,並且可以影響司法權,在政黨通往公權力的道路上不存在任何障礙。二是“半政黨政治”。這種狀態下政黨只能通過選舉行使部分公權力,在政黨獲得公權力的道路上存在着障礙,政黨政治受限於制度劃定的範圍。三是“無政黨政治”。在這種狀態下,政黨不能合法存在或者政黨不能通過選舉取得任何公權力。按照這種分析框架,基本法體制下的香港處於“半政黨政治”的狀態。11雖然有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但《香港基本法》為政黨參政設置了重重障礙。在行政權方面,政黨基本被排除出了行政長官選舉,無法取得執政地位,變成了“功能缺失型的政黨”;在立法方面,政黨僅僅能參與直選議席的角逐,參與功能組別議席的角逐實際上存在着障礙;在司法方面,政黨對司法的影響微乎其微;在行政和立法的關係上,行政主導制使政黨所在的立法會的地位降低,間接削弱了政黨的政治影響力;在微觀上,議員提出議案的限制、分組計票、比例代表制等政治規則也讓政黨在通往公權力的道路上困難重重。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80-(三)基本法限制政黨活動的原因第一,中央政府認為政黨活動不利於保持香港的經濟繁榮。香港最大的特色是繁榮的經濟,繁榮的經濟又離不開社會的穩定,而政治改革以及政黨活動總是會帶來社會不穩的風險,而且香港在港督制下一直沒有民主政治的經驗,這種風險就更大了,因此中央政府不願意冒險在香港推行政黨政治。此外,香港的經濟繁榮得益於大量的投資,中央政府擔心政黨活動會讓香港過快民主化,中下層參政執政會大搞福利社會、增加賦稅,使投資者的利益受損因而撤資,損害香港經濟。第二,西方式的政黨政治並未得到中共的認可。1987年4月,鄧小平會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明確指出:“香港的制度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12這是因為,西方國家的政黨經常為了反對而反對,把黨派利益置於公共利益之上,在選舉時極力美化自己、抹黑對手,內耗嚴重,輪流執政導致政策不連續,各黨上台搞各黨的一套,不利於總結施政經驗,多黨制下執政聯盟容易瓦解,導致政府倒台,政局動盪。中央政府看到了西方政黨制度的種種弊端,因此在起草《香港基本法》時就着力避免將西方式政黨政治引入香港。第三,香港某些政黨對於中央政府的敵視態度。在彭定康政改的過程中湧現出了很多敵視大陸現行政治體制的政黨,其中有些政黨反對中央政府和中國共產黨,意圖顛覆中央政權;有些政黨和境外勢力、台獨勢力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甚至主張香港獨立;有些政黨持極端性政見,主張在香港進行激進的經濟和政治改革。中央政府對這些政黨難以放心,因而在起草《香港基本法》時盡量淡化政黨力量對香港政治的影響。《香港基本法》對政黨活動的限制激起了政黨力量的反彈,被限制的政黨力量構成了香港的反對派,以立法會為主要活動平台,為自身發展爭取更大的制度空間。在港內,泛民主派反對“小圈子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對行政長官施政設置障礙,造成了行政長官與立法會的衝突;在港外,泛民主派政黨與中央政府之間關係緊張,一部分政黨採取了“逢中必反”的態度,中央政府也相應地對泛民主派政黨更加不信任。這樣就形成了目前香港政治生活中的兩大矛盾:一是行政長官與立法會的矛盾;二是中央政府和香港泛民主派的矛盾。另外,《香港基本法》雖然排斥政黨政治,但同時又規定了要實現“雙普選”的目標,可見中央政府的本意是在政黨政治之外尋找一個實現普選的方法。香港特區政府成立以後,中央政府一方面在循序漸進的原則下控制着香港民主化的速度,一方面又反覆重申“雙普選”的目標不會改變。雙方的爭議焦點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行政長官的提名機制。泛民主派要求實現“三軌制”提名,中央政府則堅持《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由提名委員會通過民主程序整體提名”。13二是立法會內功能組別的存廢。泛民主派要求廢除功能組別議席,而中央政府則認為“功能組別不可輕言廢除”,“可與普選並存”。14四、結語香港政黨政治從無到有,遵循着一定的發展脈絡,其產生根源、路徑與結果皆有其不同於一般性政黨政治的特點。特別是回歸以後,《香港基本法》框架下的香港政治乃是一種“半政黨”政治,既具備政黨政治特徵,又受到《香港基本法》對於政黨政治的制約。此種複雜政治格局是由香港“一國兩制”的特殊性造成的。儘管《香港基本法》對於香港政黨政治的規制尚存在許多不完善之處,需要逐步修正,但就法理上來說,香港的政黨政治歸根結底還是要以《香港基本法》為框架。在討論普選的過程中,香港泛民主派政黨在普選的具體制度設計上同中央政府設計的目標與要求產生了重大矛盾。中央政府面臨着兩難困境,只能把普選的進程不斷延後,並努力尋找一個替代政黨政治的有效方案。然而事實證明在限制政黨的前提下實現普選十分困難。而香港泛民主派政黨則一方面要求參選《香港基本法》設置的行政長官職位,一方面又從西方選舉制度中尋找各種“理論依據”來反對《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本身也自相矛盾。這種做法的後果只能是既延緩了香港的民主化進程,又損害了香港政黨
  • 香港政黨政治發展歷程淺議-81-自身的發展。實際上,現在正是需要各方政治力量尊重《香港基本法》,並在《香港基本法》的框架下展開合作的時候。惟有如此,各方才能達成共識,共同推動香港民主化事業的健康發展。註釋:1劉曼容:《保障與制約:英國管治香港的港督制度》,載於《中共中央黨校學報》,2006年第3期,第108-110頁。2金耀基:《中國政治與文化》,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21-43頁。3劉懷軍:《論香港政黨政治的發展及其影響》,北京:中共中央黨校碩士論文,2007年5月。4孔世平、鄔維庸:《港英當局“光榮撤退”遺患甚多》,載於《紫荊》,2002年第6期,第18-19頁。5馬嶽:《香港政治發展歷程與核心課題》,香港: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17頁。6周平:《香港政治發展(1980-2004)》,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第97頁。7許家屯:《許家屯香港回憶錄》,香港: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第195頁。8蕭蔚雲:《論香港基本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218-228頁。9蔡子強等:《選舉與議會政治──政黨崛起後的香港嶄新政治面貌》,香港:香港人文科學出版社,1995年,第11頁。10馬嶽、蔡子強:《選舉制度的政治效果──港式比例代表制的經驗》,香港: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70頁。11曹旭東:《香港政黨政治的制度空間》,載於《法學》,2013年第2期,第110-118頁。12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21頁。13喬曉陽:《特首候選人須透過民主程序整體提名》,載於大公網:http://news.takungpao.com/hkol/politics/2013-03/1509718.html,2016年12月11日。14《普選無絕對標準,功能組別可並存》,載於大公網:http://news.takungpao.com/paper/q/2013/1113/2033515.html,2016年12月11日。
  • 武漢大學法學院講師、武漢大學兩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員-82-樹立正確的問題意識,對於解決問題有着極為重要的意義。長期以來,如何給予敗退台灣之後仍以“中華民國”為“國號”而存在的台灣當局以一個合情合理的定位,是大陸方面在處理台灣問題時,必須面對的一個難題。台灣問題是政治問題,也是法律問題,更是憲法問題。隨着人類政治文明的不斷發展,運用具有技術性色彩的法律手段,解決極具對抗性特點的政治問題,已經成為一種潮流。就“中華民國”問題而言,與其拘泥於傳統的政治思維,以極具對抗性的政治思維思考這一問題,不如轉而運用法治思維,尤其是憲法思維考慮這一問題。通過問題域和研究框架的調整,可將存在於政治學和歷史學視閾中的“中華民國”問題,轉換為存在於憲法學視閾中的“中華民國憲法”問題,從而為運用憲法學的理論資源,解決這一橫亙於兩岸之間的政治難題提供可能。眾所周知,台灣問題實際上是新中國制定的憲法有效適用於台灣地區的問題,也是台灣現行“憲法”和新中國憲法之間的關係命題1,因而“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研究,既涉及兩岸主權爭議、中國的革命事實和1949年發生的政權更迭與憲法更迭,更關係到兩岸政治關係定位與發展等重大現實問題,其本身即構成了一個極為宏大和複雜的理論命題。本文意欲釋明和釐清的,乃是“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研究的問題意識,從而為實現解決這一問題思維方式的轉換提供理論支持。要將兩岸關係之中極為重要和複雜的“中華民國”問題納入憲法學研究範圍,就必須通過對政治學中“中華民國”問題之問題意識進行合乎憲法學學科特點的轉換,即通過對問題域和研究框架的調整,實現從“中華民國”到“中華民國憲法”,從政治思維到法治思維的轉換。一、問題基點:政治學視閾中的“中華民國”問題“中華民國”問題是兩岸關係發展中一個無法繞開的關鍵性問題。儘管在兩岸事務性交往過程中,雙方尚能以“九二共識”這一“建設性模糊”暫時擱置“中華民國”問題,但一旦雙方的交往涉及兩岸政治性議題,則處處都無法繞開這一難題。大陸學者陳孔立教授甚至將“中華民國”問題列為“兩岸政治定位瓶頸”的兩個問題之一,足見這一問題的重要性與複雜性。2具體說來,“中華民國”問題的重要性與複雜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自1949年至今,大陸方面基於對中國已經發生政府繼承的事實,已不再承認“中華民國”作為一個“國家”的存在,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作為一個“政府”的存在。然而,1949年以來,儘管中國的國號已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取代“中華民國”而發生變化,但是隨着蔣介石政權敗退台灣,“中華民國”這個名稱依然在台灣地區長期存在。同時,由於蔣介石政權堅持所謂“反共復國”的建政口號,故長期以來“中華民國”依然保持着作為一個“國”的政治架構,擁有其“憲法”和全套公權力機構。在近年來,台灣地區越來越多的政治人物對大陸方面提出了所謂“正視中華民國”的訴求,這使得我“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問題意識論段磊
  • “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問題意識論-83-們不得不認真面對“中華民國”的“合法性”與“有效性”問題。第二,由於兩岸長期隔絕,台灣島內民眾長期以來生活在以“中華民國”為“國號”的台灣地區,並逐步成為島內民眾的最大公約數,若不承認“中華民國”,島內民眾就會在情感上感到反感。3長期以來,大陸方面基於“一個中國”原則的基本要求,拒絕承認“中華民國”,在國際場合堅決反對出現“中華民國”,包括作為其“國家符號”的“中華民國國旗”、“中華民國國歌”等。然而,這種對“中華民國”的拒斥,卻傷害了多數以“中華民國”為“國家認同”對象的台灣同胞的情感,為此,部分台灣同胞對大陸方面的涉台政策頗有微詞。4第三,當前大陸方面不給予“中華民國”以定位的態度,在客觀上,與部分“台獨”分裂分子對“中華民國”所持的態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形式上的契合。長期以來,大陸方面對“中華民國”的定位往往集中於1911年至1949年之間作為全中國合法政府的認識,而並未對1949年之後,尤其是當前存在於台灣地區的“中華民國”做出定位。這種觀點和台灣島內部分“台獨”分子的“台獨”主張在外在形態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契合。如民進黨於1991年10月通過的“黨綱”即公然把“台灣獨立”和“建立台灣共和國”的內容,包括“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及制定憲法的主張,應交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選擇決定”5等置於其中,可以說否定“中華民國”成為這種“台獨”主張的核心組成部分。在當前“反台獨”任務較之於“促統一”更具緊迫性的情況下,若仍堅持不給予“中華民國”以定位的態度則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助長“台獨”分子的氣焰。基於“中華民國”問題的重要性與複雜性,這一問題一直是兩岸政界、學界人士討論的重點。兩岸政界、學界對於“中華民國”是甚麼,它至今是否依然存在,它是否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的關係如何等問題提出過許多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看法。6大陸方面認為,“中華民國”的歷史地位已經於1949年結束,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取代“中華民國”成為中國的惟一合法代表,而“中華民國”充其量只是中國一個地方當局(台灣當局)的名稱;台灣方面泛藍陣營普遍認為,“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主權範圍及於大陸和台灣,其治權範圍僅及於台、澎、金、馬地區”;台灣方面泛綠陣營則普遍認為,“中華民國就是台灣”,雖然台灣“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7。除各方政治力量對於“中華民國”的不同認知外,兩岸雙方學者亦依照政治學的一般原理,提出過許多適用於解決這一問題的理論模式。如大陸學者王英津依照“主權所有權-主權行使權-一般治權”的分析框將“中華民國”界定為行使台灣地區主權行使權的主體8;大陸學者朱松嶺認為“中華民國”已經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和“六法全書”的廢除而被“宣告死亡”9;大陸學者祝捷基於“憲制-治理”框架,將兩岸政治關係界定為“一中憲制框架內兩個平等的治理體系”,而“中華民國”則自然構成其中之一的治理體系的表現形式。10台灣學者張亞中提出基於“兩岸統合理論”,提出“整個中國,一中三憲”的主張,將“中華民國”界定為“一個中國”框架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並列構成“整個中國”的“憲政秩序主體”11。總之,作為兩岸政治關係發展中的瓶頸問題,“中華民國”問題嚴重制約着兩岸政治互信的增強與兩岸政治關係的進一步發展,對大陸方面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活動也起到一定程度的負面作用,而基於其本身的複雜性,兩岸政界、學界又尚未就這一問題達成能夠為雙方接受的共識。因此,如何解決“中華民國”問題成為兩岸政治關係發展過程中極具理論與現實意義的重大問題。二、問題意識的轉換:必要性、可行性與實現路徑早有學者提出以“兩岸法理關係定位”作為兩岸從以民間團體為交往主軸的事務關係到政治關係過渡的一個中間概念。12作為兩岸法理關係定位中的一項核心議題,通過對“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的探討,為解決“中華民國”政治定位問題,乃至兩岸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84-政治關係定位給問題奠定基礎,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可行性。基於此,應通過對“中華民國”定位問題之問題域與研究框架的轉換,實現“中華民國憲法”問題意識的轉換。(一)從“中華民國”到“中華民國憲法”的轉換:必要性與可行性台灣問題既是政治問題,也是法律問題,更是憲法問題。13挖掘法律資源,尤其是憲法資源,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兩岸關係和台灣問題,亦成為台灣問題研究領域的一種重要的研究方法。從理論上講,若大陸和台灣能夠就兩岸政治關係定位問題達成共識,從而解決“中華民國”定位問題,則“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便能夠順理成章地得到解決。兩岸政界、學界為解決這一問題,亦提出了許多值得探討的解決方案。但是,從當前兩岸關係發展的現狀和台灣地區內部高度對立的政治生態來看,在短期內,兩岸尚無法具備達成上述共識的政治互信基礎,而大陸方面亦不可能單方面就“中華民國”定位問題做出表態。因此,更加務實地解決方案,只能是逆序而行,從更具法律技術性、法理理論性特點的“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問題開始,通過給予“中華民國憲法”以合情合理定位,實現兩岸法理關係定位的合情合理化,為兩岸累積政治互信,實現對雙方政治關係定位的合情合理安排奠定基礎之目的。從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大勢和兩岸交往的實踐情況看,在當前形勢下,繼續堅持傳統的以“敵我”之分為核心的政治思維14,只會使我們置“中華民國”問題於某種兩岸紅、藍、綠三方幾乎完全不相兼容的話語體系衝突之中,使三方都無法在既有的政策空間內實現突破,從而使這一問題陷入“絕境”。然而,超越既有的政治思維,轉而運用更為注重規範性、程序性的法治思維,尤其是憲法思維對“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問題做出預判性研究和務實探討,卻已具備足夠的可行性。具體說來:第一,兩岸都已經選擇法治作為社會治理所遵循的主要方式和核心價值,兩岸都認同通過法律的社會治理是最佳的政治模式15,因而通過運用法治思維對“中華民國憲法”定位的合情合理安排,實現對“中華民國”定位、兩岸政治關係定位的合情合理安排,能夠有效提升其在兩岸範圍內的權威性和認受度。第二,相對於注重權力關係,而缺乏法理推導和規範界定的政治思維而言,法治思維更加注重在分析和解決問題的過程中應用制度化、程序化和規範化的思維方式,因而通過運用法治思維對“中華民國憲法”定位的合情合理安排,能夠有效促進兩岸某些特定政治共識的合法理化和合規範化,避免部分具有“建設性模糊”特點的政治共識在實踐中走向空洞化。16第三,儘管“中華民國憲法”與“中華民國”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繫,但從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看,二者仍然存在一定差異,因而對前者定位問題的探討更具操作性,且並不會如對後者定位問題的探討一樣衍生出某些不必要的政治問題。具體而言:(1)憲法規範具有較強的法技術色彩,因而對“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問題的探討,其敏感性遠低於對一個具有“政治實體”屬性的“中華民國”政治定位問題的探討;(2)基於法律所具有的明確性特點,對“中華民國憲法”這一具有明確文本歸屬的規範性文件的定位,較一個可為各方做出不同解讀的“中華民國”17之定位更具精確性。(3)基於法律所具有的穩定性特點,對“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問題的探討,並不必然會對“中華民國”定位之中涉及的某些極易發生變化的因素產生影響,從而導致大陸的政治被動。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運用憲法學理論對“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問題進行研究,需要首先將來自於政治學等學科的素材進行憲法學的問題意識轉換,使原本表現出強烈的政治學學科特點的問題意識轉變為憲法學問題意識,從而為我們應用憲法學理論解決這一問題奠定基礎。因此,可以通過適當的問題意識轉換,將政治學視閾內的“中華民國”問題,轉變為憲法學視閾內的“中華民國憲法”問題,從而使這一問題落入憲法學的學科論域之中。(二)問題域與研究框架:實現轉換的具體路徑要實現對“中華民國”問題意識的轉換,其核心在於通過對問題域的調整,實現研究框架的變化,從而達到通過給予“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的方
  • “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問題意識論-85-式,通過合情合理安排解決“中華民國”問題的目的。因此,這種轉換可以展開為以下兩個層次:一是通過“中華民國”問題之問題域的轉換,實現從“中華民國”問題到“中華民國憲法”問題的調整。問題域,意指提問的範圍、問題之間的內在的關係和邏輯可能性空間。筆者認為,要實現對“中華民國”問題之問題意識的轉換,就必須對作為其基礎的問題域做出轉換,將研究的範圍從“中華民國”問題轉向“中華民國憲法”問題,從而將更多的理論資源和研究方法引入這一問題的研究提供前提。具體所來,進行這一調整的原因有三:(1)“中華民國”與“中華民國憲法”息息相關,前者構成後者存在的政治基礎,後者則構成對前者的法理映射與確認。因此,當“中華民國”定位問題研究陷入僵局之時,“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問題提供了“中華民國”定位問題研究的一個全新視角。通過對“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問題的研究,能夠為“中華民國”定位問題的解決提供策略性支持。(2)儘管“中華民國憲法”是對“中華民國”政治事實的一種法理映射和確認,但基於台灣地區極為特殊的政治情勢,“中華民國憲法”的政治地位甚至高於作為其存在基礎的“中華民國”。正如台灣學者顏厥安所言,“中華民國已經消失……所剩的,僅是一個自我宣稱繼續依照那部已經沒有中華民國的中華民國憲法來自我組織的‘支配體系’……中華民國已死,只有中華民國憲法仍一息尚存”18。因此,較之於“中華民國”問題而言,對“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問題的研究,在一定條件下更具現實意義。(3)相對於極具政治意味的“中華民國”問題而言,“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問題體現出更多的法律意味。因此,在對“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問題的研究過程中,我們可將更多更具技術性色彩和策略價值的法學理論資源應用於這一問題的研究,同時,通過法學理論的推演得出的對“中華民國憲法”的法理定位方案,相較於通過政治話語推導出的對“中華民國”的定位方案而言,其敏感性更低,而可接受程度更高。二是通過“中華民國”問題之研究框架的轉換,實現從單純的政治思維到政治與法治思維相結合的調整。長期以來,台灣問題被認為是一個政治問題,因而人們往往會套用政治學的研究框架來分析和解決台灣問題,從而形成一套以政治學理論、思維和方法為核心的研究框架。考察既有成果對“中華民國”問題的研究,大多數研究成果都因循政治學理論展開,形成由證成既有政治立場為研究目標、兩岸政治人物政策話語為研究依據、政治思維為核心的研究方法構成的研究框架。然而,當“中華民國”問題轉換為“中華民國憲法”問題,實現問題域的轉化之後,我們亦有必要在既有文獻研究的基礎上,重視台灣問題的法律屬性,超越以政治學理論為核心的研究框架,形成政治與法治思維相結合的研究框架。具體說來,這套研究框架可展開為以下幾點:(1)在研究目標上,在堅持“一個中國”框架這一兩岸關係發展基本前提(低度前提)的基礎上,將研究重點轉為探索“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的可行性方案,即以尋求對兩岸均具有較高可接受度的方案作為研究目標。(2)在研究依據上,堅持政策與法律並重的態度,在研究過程中,既重視兩岸各方政治人物和政治力量對“中華民國憲法”定位問題的政策言說,又注重兩岸各自法律規範對這一問題的相關規定,將二者有機結合起來,作為本文的研究依據。(3)在研究方法上,改變既有的以缺乏規範性的政治思維為核心的研究方法,轉而使用以法治思維為核心的研究方法,通過運用制度思維、規範思維、程序思維和權利思維19,對“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問題作出精細化分析。綜上所述,通過問題域和研究框架的轉換,“中華民國是甚麼”這一問題,變為“中華民國憲法是甚麼”,而研究這一問題的學科範式也相應地由政治學轉為法學。由此,“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問題的問題意識由此開始變得精準與明確。三、“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問題意識的展開“中華民國憲法”是台灣地區現行“憲法”,它制定於1946年的大陸,經由台灣當局於20世紀90年代至21世紀初,在台灣進行七次“增修”而成。來自於政治學和歷史學的研究成果從其各自的學科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86-視角出發,證成了這樣一個事實,即“中華民國憲法”是一部偽憲法,是國民黨反動政府偽法統的象徵,因而它在1949年被廢除了:從歷史事實來看,自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國民黨政權敗退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其成為中國的惟一合法政府,因此其所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已經無法適用於大陸地區,更無法成為整個中國“法統”的代表;從政治事實來看,中共中央於1949年初制定的《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明確指出,“在無產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主體的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下,國民黨的六法全書應該廢除。”20根據《指示》,作為國民黨反動政府“法統”象徵和“法制基礎”的“中華民國憲法”亦在規範上被廢止了。基於上述前提,在法制史學研究場域內,“中華民國憲法”被定位為一部存在於中國憲制史上的憲法典,它在現實之中已經不復存在,因而一切對這部憲法的研究,都着眼於其被廢止之前的時間節點。同樣,“中華民國憲法”被定位為國民黨政權“偽法統”的象徵,是粉飾國民黨一黨獨裁統治的工具,而當國民黨政權敗退台灣後,這部“憲法”更是一部不具任何合法性的“偽憲法”。如上所述,隨着兩岸關係的不斷發展,對“中華民國”做出“已不存在”的定位,在實踐中遇到很多現實困難,實際上已經不利於我們在當前形勢下維護“一個中國”框架,鞏固兩岸政治互信,而對“中華民國憲法”做出的“偽憲法”定位,也面臨着同樣的現實問題。基於憲法學的理論框架,“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研究的問題意識主要應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第一,“中華民國憲法”大部分條文及其“增修條文”,在台灣地區仍然具有事實上的法律效力,它切實構成了台灣地區政治秩序的基礎,那麼如何在憲法學的理論框架內,給予其所具有的實際效力以正確的理論定位?回顧歷史,1946年“制憲”後不久,國民黨當局便以“動員戡亂”為名,將這部“憲法”的主要條款加以涷結,可以說,“中華民國憲法”在大陸的短短三年時間裏,並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國民黨政權敗退台灣之後,在長達四十餘年的“動員戡亂時期”,“中華民國憲法”也不過是確認和維護國民黨在台灣地區威權統治的工具而已。然而,20世紀90年代至21世紀初,在台灣地區政治轉型的浪潮中,“中華民國憲法”也隨之開始走出被“破棄”狀態,逐步開始成為規制島內政治力量活動的有效規則。儘管在台灣地區鬥爭性政黨政治的影響下,部分政黨和政治人物曾對“中華民國憲法”持強烈的工具主義態度,在需要時將其奉為圭臬,在不需要時便將其棄之一邊,但在長時間的政治博弈和妥協過程中,島內主要政治力量已將這部“憲法”視為各方共同認可的政治共識和“最大公約數”。21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仍然堅持傳統觀點,絕對地、片面地否定“中華民國憲法”,則有可能將島內各政治力量均置於對立面,對兩岸政治互信的累積產生負面影響。第二,“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在實踐中切實發揮着維護台灣民眾基本權利的作用,而絕大多數台灣民眾也普遍認同“中華民國憲法”的規範效力,那麼如何在憲法學的理論框架內,詮釋台灣民眾的這種實際認同現象,這種認同是否與“一個中國”框架相悖?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是憲法的應有之義,也是憲法的核心功能之一。在台灣人民長期以來堅持不懈的抗爭之下,台灣地區的權利保障狀況有了很大程度的進步,而“中華民國憲法”作為台灣人民基本權利保障書的功能也隨之日漸凸顯,以“司法院大法官”為核心的台灣地區“憲法解釋”體制,逐漸成為台灣人民維護其基本權利的重要渠道。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除極少數條文外,“中華民國憲法”關於基本權利的絕大多數規定,已有相關的“大法官解釋”加以闡明和解釋,僅從其客觀效果看,在台灣地區的法治實踐中,“司法院大法官”通過“釋憲”機制,逐漸建立起了台灣地區的權利保障譜系,為維護台灣人民的基本權利起到了積極作用。22同時,由於兩岸長期隔絕,大多數台灣民眾已經在歷史發展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了對“中華民國憲法”的認同感,他們大多認可和遵守“中華民國憲法”的規範效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仍然堅持傳統觀點,絕對地、片面地否定“中華民國憲法”,有可能傷害台灣民眾的感情,影響兩岸同胞心靈契合的有效實現。第三,“中華民國憲法”雖在台灣歷經多次“增修”,但這部“憲法”的“一中性”因素卻並未隨之消失,那麼如何在憲法學的理論框架內,借助其所具
  • “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問題意識論-87-有的“一中性”要素,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活動起到正面作用?當前,部分“台獨”分裂分子妄圖通過否定或變革“中華民國憲法”實現其分裂祖國的目的。而考察“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其中不乏“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等肯定兩岸同屬一個國家的表述。這些表述能夠成為我們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活動,維護“一個中國”框架,推動祖國統一的重要工具。當前,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過程中,“反獨”任務的急迫性仍遠遠大於“促統”目標的情況下,若我們依然堅持傳統觀點,絕對地、片面地否定“中華民國憲法”,將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台獨”分類分子否定“中華民國憲法”的“一中性”,不利於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兩岸政治關係定位的前景。第四,台灣當局和台灣地區主要政治人物已越來越注重借助“中華民國憲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兩岸政治關係問題,或提出其兩岸關係的政策主張,那麼如何運用憲法學基本理論分析這些政策主張所蘊含的法理內涵,並在此基礎上提出應對策略?從島內主要政治人物的兩岸關係政策主張來看,不論是台灣地區領導人蔡英文,還是國民黨領導人洪秀柱、民進黨內實力派人物謝長廷等人,均圍繞台灣地區現行“憲法”提出了其兩岸事務論述。如台灣地區領導人蔡英文亦提出“在中華民國現行憲政體制下,依循普遍民意,持續推動兩岸關係的和平穩定發展”23的兩岸政策主張;國民黨領導人洪秀柱則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就是一中的憲法,兩岸主權宣示重迭,但兩岸治權應互相承認”24民進黨重要政治人物謝長廷則更是提出兩岸“憲法各表”的觀點作為其對“兩岸現況最精確的描述”25。可以說,透過“憲法”、“憲政”等概念,論述各自兩岸關係政策主張,已成為台灣政壇的一股新風潮。在這種背景下,大陸方面如何“見招拆招”,應對這些包裹着“憲法外衣”的政策主張,如何運用憲法思維和憲法方式,推動兩岸政治關係發展實現新突破,成為一項極具價值的現實命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仍然堅持傳統觀點,絕對地、片面地否定“中華民國憲法”,對兩岸發展政治關係的消極意義可能大於積極意義。綜上所述,從憲法學的視角來看,“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問題的問題意識在於應如何看待這個在大陸方面看來“主觀上已經被廢止,但客觀上仍然存在”的規範性文件。亦即是說,如何在主觀與客觀、規範與事實之間建立某種應有的、合乎法理的聯繫。為解決這一問題,我們有必要重新檢視傳統觀點對“中華民國憲法”問題的認知,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對“中華民國”是甚麼,“中華民國憲法”是甚麼,如何務實、理性的給予“中華民國憲法”一個合情合理合法定位,如何從憲法層面分析和界定兩岸政治關係定位等問題加以深入思考。四、結語在精準問題意識的導向之下,我們得以將“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這一原本極為敏感與複雜的問題,化約為一個具有內在關聯性與外在指向性的問題意識群。這一問題意識群由兩岸“主權”爭議、憲制史發展變遷與兩岸關係現狀三個面向構成,三個研究面向共同為合乎法理的解決“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問題提供了理論支撐。從這三個問題的內在關聯看,主權面向構成“中華民國憲法”定位研究的背景與前提,歷史面向構成“中華民國憲法”定位研究的縱向視角,兩岸面向構成“中華民國憲法”定位研究的橫向視角。各個研究面向都基於自身的研究視角,力求解決若干與“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密切相關的關鍵性問題,從而為最終形成“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策略做好相應的理論鋪墊。正如本文開篇時所言,“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研究,構成了一個極為宏大和複雜的理論命題,本文意欲釋明和釐清的,僅是“中華民國憲法”法理定位研究的問題意識,而借助業已形成的問題意識體系,進一步完成相應的論爭,則遠非一篇短文所能完成的重任。[基金項目:2016年度中國法學會部級涉台專項項目CLS(2016)STZX05;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第60批面上項目(2016M600606)。]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88-註釋:1周葉中:《台灣問題的憲法學思考》,載於《法學》,2007年第6期。2陳孔立:《兩岸政治定位的瓶頸》,載於《台灣研究集刊》,2011年第3期。3陳孔立:《走向和平發展的兩岸關係》,北京:九州出版社,2010年,第86頁。4如2016年台灣領導人選舉前發生的所謂“周子瑜事件”即反映出兩岸民眾對“中華民國”及其“國家符號”認知的矛盾與差異。見《國台辦發言人就台灣選舉及周子瑜事件答記者問》,載於中國新聞網:http://www.chinanews.com/tw/2016/01-16/7719093.shtml,2017年3月1日。5見1991年“民進黨黨綱”。6同註3,第85頁。7見《台灣前途決議文》,1999年。8王英津:《論兩岸關係研究中的“主權-治權”分析框架及其替代方案》,載於《廣西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5期。9朱松嶺:《國家統一憲法學問題研究》,香港:香港社會科學出版社有限公司,2011年,第34-43頁。10祝捷:《論“憲制-治理”框架下的兩岸政治關係合情合理安排》,載於《台灣研究集刊》,2015年第5期。11張亞中:《兩岸定位:一中三憲:重讀鄧小平的“和平統一、一國兩制”》,載於張亞中:《統合方略》,台北:生智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11年。12周葉中:《關於兩岸法理關係定位的思考》,載於周葉中、祝捷:《兩岸關係的法學思考》,北京:九州出版社,2013年,第405頁。13同註1。14[德]卡爾‧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劉宗坤、朱雁冰等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31頁。15周葉中、段磊:《論“法治型”兩岸關係的構建》,載於《福建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6期。16祝捷:《鞏固“一個中國”原則的法治思維析論》,載於《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2期。17王英津:《論兩岸政治關係定位中的“中華民國”問題(下)》,載於《中國評論》,2016年2月號。18顏厥安:《憲政體制與語言的困境》,載於顏厥安:《憲邦異式──憲政法理學論文集》,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19同註15。20見《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21周葉中:《關於兩岸法理關係定位的思考》,載於周葉中、祝捷:《兩岸關係的法學思考》(增訂版),北京:九州出版社,2014年。22祝捷:《台灣地區權利保障司法案例選編》,北京:九州出版社,2013年。23《蔡英文: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下推動兩岸關係》,載於中時電子報:http://www.chinatimes.com/cn/realtimenews/20150604002766-260407,2017年3月1日。24《洪秀柱:中華民國憲法就是一中憲法》,載於中時電子報:http://www.chinatimes.com/cn/realtimenews/20161230004357-260407,2017年3月1日。25《謝長廷:“憲法各表”是對兩岸現況最精確描述》,載於環球網:http://taiwan.huanqiu.com/news/2014-02/4845936.html,2017年3月1日。
  •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講師-89-一、認識行政長官選舉制度需要文化自覺香港、澳門分別於1997、1999年回歸祖國、成立特別行政區,“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已經由鄧小平的構想變成現實。在“一國兩制”這個充滿創造性的方針裏,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可以實行和大陸不同的制度,內地不派人駐特別行政區,連行政人員也不去。既然內地的行政人員不派駐特別行政區,那麼,特別行政區的管理者如何產生呢?1982年,鄧小平曾明確指出:“香港的管理,北京不派人,香港自己找人管”,“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成為了“一國兩制”方針重要的組成部分。回歸十幾年來,港澳特區居民在具體的選舉過程中、行政長官依法施政的實踐中,對選舉制度及其影響有了深刻的認識和體會,並逐漸形成了不同意見。《香港基本法》中由於有行政長官最終達致普選產生的目標的規定,民間的爭議較大,主要集中在普選行政長官的時間表、普選的定義,候選人提名和選舉方式等,爭議在針對人大“831”決定的佔中運動前後達到了頂峰。香港作為一個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的特別行政區,自行產生地區首長、政府首腦,並擁有自己的立法機關,但在評價行政長官的產生過程時,應以何種制度作為參照標準?相對於國內官方的意見和親建制人士堅持強調“一國”,香港的一些泛民主派、本土派、年青一代更着重“兩制”,並且傾向以西方各國實踐中的民主形式作為評價香港政治制度的參照體系。為了釐清事實,學界已經在以行政主導相對三權分立、以基本法相對人權公約、以特別行政區制度相對主權國家的選舉,解釋得非常充分,可是,我們既以嶄新的、其他地方沒有的“一國兩制”制度去抗衡以西方政治學界和政治實踐為藍本的批評,便同時不自覺地落入了西方中心的論述之中。在全球化的浪潮下,面對西方思潮對東方文化的衝擊,應嘗試從中華民族的精神內蘊中發掘文化自覺。費孝通於20世紀90年代正式開始採用“文化自覺”的提倡,他認為這是當時的思想界對經濟全球化的反應,他認為“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對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來歷、形成的過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它的發展趨向,自知之明是為了加強對文化轉型的自主能力,取得決定適應新環境、新時代文化選擇的自主地位。”1他並且指出“中國文化的本質……大體上說它確實是從中國人歷來講究的‘正心、誠意、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儒家所指出的方向發展出來的。這裏邊一層層都是幾千年積聚下來的經驗性的東西,如果能用到現實的事情當中去,看來還是會發生積極作用的。”2中國現代文明秩序的構建,是一個文化轉型的大工程,在全球化的歷史境遇中,費孝通的文化自覺,即是意在加強這個文化轉型的自主能力和建構中國現代文明的選擇的自主地位。“一國兩制”本身就是中華多元包容文明的一大體現,而特別行政區為實現“自己找人管”而設計的選舉制度是符合特區實際情況、具有深厚中國文化內蘊的。在特區現行的選舉制度中,團體具有重要地位,合法、合資格的社團、團體、組織是其中的重要從文化自覺看行政長官選舉制度何曼盈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90-組成部分;特區不實行政黨制度,一套源自於中國社會組織形式的人和人之間的關係鏈條、個人與社會的連結方式,構成了特區“自己找人管”選舉制度的政治文明基礎。二、行政長官的愛國者標準(一)特區由愛國者來治理鄧小平於1984年提出對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要求:“港人治港有個界綫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甚麼叫愛國者?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的民族,誠心誠意地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只要具備這些條件,不管他們相信資本主義,還是相信封建主義,甚至相信奴隸主義,都是愛國者。我們不要求他們都贊成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只要求他們愛祖國,愛香港。”鄧小平的愛國愛港論一直都是學術界討論的重點,由於其難以定義和測量,在香港特區的政制發展過程中備受爭議,更被香港法律界人士認為是“備受質疑的”3。在“一國兩制”從構思到落實的過程中,鄧小平的態度一直是維護特區的法治狀態、重視法律,強調在中國設立特別行政區的國內法定程序,在基本法的草擬期間每每視自過問,但與此同時,何以他選擇將行政長官的資格底綫交給“愛”這個概念,這個難以在法律上操作、後來被視為在法律上堪受質疑的概念呢?行政長官這一職位是“一國兩制”順利實施的第一責任人,負有維持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重大責任,因此行政長官對國家必須絕對忠誠。而保證這種忠誠的邏輯,則遵循儒家倫理中將一切社會關係初級關係化的處理,把存在於初級關係中的“愛”推及民族、國家這一政治實體,是一種個人從我群的認同層層推進的民族認同,是一個人格化的要求。(二)愛國愛港是一項人格化的要求根據林端的研究,儒家倫理為中國組織社會的方式提供了意念。家庭是最為典型的初級團體,而自然發生在家庭中的社會關係可稱為初級關係,在初級群體之外和之上有次級群體,人和人之間以次級關係來維繫。而儒家的倫理正是從個人出發,修齊治平,將立基在正式化的次級團體上的次級關係,統統轉化成初級關係。4“儒家倫理正立足在家庭(家族)成員間的關係上,以家族為其依憑的基本單位,然後一步步擴而充之,修齊治平,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所有的人際關係都希望納入同樣的關係原則下,甚至人與自然的關係也不例外……一步步擴大初級關係的組織原則,把所有可能存在的次級關係統統加以轉化,這種轉化過程,或可稱為初級關係化。”5這種初級關係,立基於涂爾幹所謂的集體意識,以同家族、同宗族為其核心,一般人在家族、宗族等個人生活所能及的範圍內建立起初級關係,尋求認同。6家庭的等級和諧秩序以一種毋庸置疑的價值,被確定下來,傳統上中國人很少將自己視為一個孤立的實體,他是其父之子,其子之父、其兄之弟,他是家庭的一個有機成員,是一個具體的個體。7鄧小平對行政長官提出“愛國愛港”的要求,這是一種初級關係化的處理,處在初級關係中的人是全人格式地相處,是非正式的關係,是不以法律調節的關係,是難以符合法律可操作化要求的關係。“初級關係講究全人格的互動,是非正式的關係,家庭成員間的親暱關係最具代表性……次級關係即是正式關係,講究非人格的互動,成員間無需有面對面的接觸,大行政機構成員間的關係即是一例。”翟學偉研究中國人的情理社會時說到情理與法律的相悖,他認為工業文明的法律不相信眼淚,都希望六親不認。8因此,人格化的愛國愛港的要求是難以透過強調可操作化、六親不認的法律條文、法律字眼所保證的。在人口主要由中華民族組成的特區中,個人在其所處的家庭、鄰里中應該能發展出對家族、國族的認同,並將初級關係中培養的認同感、責任感一步一步、一層一層地推及個人與國家之間的感情與關係,這正是鄧小平愛國愛港論的倫理邏輯。1984年6月鄧小平所提出的愛國者的標準,第一項便是“尊重自己的民族”,對自己民族的尊重及擁護最終可以推及對祖國統一的追求。一個真心尊重、愛護自己的民族的人,自然會主動追求祖國領土統一、主權完整,誠心
  • 從文化自覺看行政長官選舉制度-91-誠意地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會做任何損害香港繁榮穩定的事,而這是“一國兩制”目標,因此行政長官必須要具備對我群的、民族的愛推及到對國家的愛的特質。1984年10月,鄧小平再度表達了對港澳同胞民族認同的希望與信心,“只要站在民族的立場上,維護民族的大局,不管抱甚麼政治觀點,包括罵共產黨的人,都要大團結。”9這是以個人的群體認同、民族感情為發端,到保持我群(香港)所在地香港繁榮穩定、維持更大的我群(中國)所在地的領土完整,最終達至國家統一、民族興旺的環環相扣的邏輯鏈條。國家統一、民族復興正是“一國兩制”最終極的目標。也是因為有了對行政長官家國情懷、民族感情初級關係式的強調,鄧小平對行政長官的政治意識形態的要求非常寬鬆,“只要具備這些條件,不管他們相信資本主義,還是相信封建主義,甚至相信奴隸主義,都是愛國者。我們不要求他們都贊成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只要求他們愛祖國,愛香港”。10港澳居民在血統上以華人為主,又因受到國內政治運動的衝擊較小,極好地傳承着中華民族的文化,因此政治上的意識形態和對中國共產黨的態度都並不應該妨礙港澳居民個人對群體認同到愛國情懷的層層推進,即使不認同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的人,也可以基於他對自身血統的認知、民族的熱愛、地區的感情一路推及到國家,最終使他足以負起促進祖國統一的責任。三、“831”決定確定的提名委員會提名制度考核愛國者特質與現代法律概化的、可操作化的特性相比,初級關係是面對面的全人格化的互動11,愛國愛港論中的“愛”、“尊重”、“誠心誠意”都無法透過概化的、可操作、法定的指標來衡量,只能透過面對面的、人格化的互動來瞭解,它是標準,但不是法定的標準,因此在政改的爭議中備受質疑。在各種爭議聲中,中央始終堅持──由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香港行政長官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基本要求,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為此提供相應的制度保障。12在香港政改爭議中,由人大“831”決定一錘定音式確定的提名委員會制度,確定香港日後若實行普選產生行政長官,決定行政長官候選人需由一個提名委員會提名產生,再由全體合資格選民一人一票選出特區首長,便是確保行政長官具有人格化的愛國愛港標準的制度設置。“831”決定確定的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由1,200人組成,取得過半數提名才能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有學者認為提名委員會可發揮“預選”功能。13香港現行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選舉辦法,仍然可以確保選舉委員會中的大部分成員是認同中國、追求穩定的人員,由提名委員會作機構提名,等於對行政長官參選人作為一次全面的資格審核,其中就包括人格化的愛國者素質的審核。香港民間意見雖然正值撕裂,但仍然以維護“一國兩制”的人佔大多數,提名委員會不太可能有過半數成員違逆居民對於國家統一、特區和諧穩定的期望,投票予一個意圖和中央對抗的候任參選人。因此,作為一種機構提名的方式,獲得提名委員會的過半票數等於通過了提名委員會作為一個集體對於行政長官人格化的愛國者的身份的考核,提名委員會過半數提名的要求基本上可以確保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愛國者素質。就這一點看來,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制度可以確保行政長官候選人身上有愛國者的人格化特徵,就這一點看來,提名委員會提名制的確是一項偉大的政治發明。14在確定提名委員會可確保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愛國者特質的同時,我們需要釐清兩點。第一,特區絕大部分居民是維護一國、愛好穩定的,也具備辨別、挑選理想的候選人的能力,在理念上我們不能認為提委會辨別愛國者的能力比一般選民強。然而,就選舉過程而言,和“公民提名”等方式相比,由提委會確保候選人的愛國者特質仍然是必要的。2000年,台灣舉行的“總統選舉”中,具有重大優勢的國民黨內部分裂,國民黨推出連戰參選,宋楚瑜獨立參選,最後由民進黨陳水扁得以39.3%的優勢勝選。香港如今的政治生態,建制內部有不同陣營,泛民和反對陣營也擁有一定的支持者,行政長官候選人之中如果有未經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92-愛國者考核的人,也很可能會由於一時的社會風氣,建制派候選人競選手段、配票策略失效等因素的影響,而出現意料之外的結果。第二,提名委員會雖然不是由香港全體選民選舉產生,但作為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機構,它仍然具有理解民意、表達民意的能力,我們很難想像提名委員會會始終拒絕一位民望高、能力強的真誠的愛國者為行政長官候選人。四、特區選舉制度尚待煥發更強生命力(一)既有傳承又有創新的“一國兩制”方針學界多有強調“一國兩制”方針的創新性,脫胎自中華文化的“一國兩制”方針應該是既有創新又有傳承,作為解決同類問題的嶄新手段,其制度精神和制度設置傳承着中華文明的珍貴智慧、借鑒了中國及世界各國政制設置中高明的部分。從文化自覺的角度出發,分析特別行政區“自己找人管”的機制,是對特區選舉制度政治文明、精神傳統的一次回溯,並由着認識特區選舉制度的精神內涵以煥發其應有的生命力,同時也是對過去近二十年來特區選舉制度的總體反思。筆者通過上文的回顧及分析,在文化自覺論的啟迪之下,指出特區“自己找人管”的制度過程是符合中華政治文明的、具有強大的文化內生力量的。但在現實中,它在特區的傳播會遭遇一定的困難,一是目前香港特區出現了與中華文化割裂的思潮,二是中國儒家學說的理論和實踐難以與具霸權地位的西方學說相抗衡。(二)影響和傳播難及西方思潮西方現有的選舉制度、權力制衡機制、政府運作模式實施多年,有效地保障了各國的穩定和繁榮,但它就是東亞諸國政治發展的未來嗎?我們在談論特區政治制度、選舉制度時,一些深受西方文化影響、在歐美諸國有生活經驗的人奉西方對普選的定義、三權分立的運作模式為經典、為目標、為特區政治制度建設的模版。香港民眾針對普選標準、選舉程序的爭議不息,甚至導致了香港“佔中”事件的發生。正是面對這種西方中心的論述,本文嘗試從中國社會傳統組織形式中的社會和個人的關係,指出中國傳統上個人的形象、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係的特點,來闡發特區選舉制度的精神來源,特區特別行政長官選舉制度是以中國文化為內核,借鑒了西方現有制度的重要部分的制度設計。歐美各國的學術機構、學術刊物和發表機制是學術世界的中心,歐美現行的民主選舉、權力組織形式仍然被許多人視為地區政制發展的終點站,民主政治隨西方的文化霸權一同輸出,深深地影響着其他國家。在香港這個人們長時間接受西方教育、不少人有在西方生活經驗的特別行政區,以中國傳統社會組織形式來豐富特區選舉制度的精神,在傳播上可能存在困難。我們的任務並不是在學術和政治話語領域壓過西方的民主制度,而是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澳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在確保大環境穩定的前提之下,找到與我們的精神、文化相符合的政治制度、選舉制度,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借鑒西方行之有效的民主制度,也發掘符合居民信念的、具結構性意義的文化內涵,融入到制度之中。(三)香港各界對下一任行政長官充滿期待香港、澳門特區享有“一國兩制”下“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制度優勢,但香港居民長期受西方文化影響之下,對行政長官由1,200人的選委會選出易生不滿,並將之污名化為“小圈子選舉”,與行政長官表現相關的一切都歸咎於行政長官選舉制度。回歸後的香港面臨複雜的國際環境,經濟上存在一系列結構性問題,龐大的既得利益集團也限制了行政長官的政策範圍,然而,出自“小圈子選舉”卻儼然成為了行政長官的“原罪”。出於對“小圈子選舉”的不滿,香港居民充滿了對行政長官個人及其管治團隊的不滿、不信任、不配合,並自證預言似地成為了行政長官施政的掣肘。這種情況一方面使真實的結構性問題長期得不到正視,二方面持續地污名化行政長官選舉制度,嚴重地損害了特區行政長官選舉制度的生命力,由於行政長官在特區的重要性,它甚至損害了特別行政區制度的生命力。由於香港行政長官普選方案於2015年中被香港立法會否決,2017年的行政長官沿用原有的選舉辦
  • 從文化自覺看行政長官選舉制度-93-法。至本文寫作之時,2017年香港特區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已經完成選舉,現任行政長官梁振英宣佈不角逐連任,幾位政壇重要人物已經宣佈參選,並積極佈置競選策略。這一次選舉的過程和結果,對特別行政區制度、特區選舉制度是否能重新煥發出生命力至為關鍵,以下分述兩點。第一是選舉過程。2012年香港行政長官選舉為梁振英和唐英年之爭,選戰期間傳媒大揭隱私、二人互相攻訐,影響了居民對行政長官候選人、後來的當選人的信任和觀感。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選舉結果已經公佈,泛民陣營取得超過320席,佔兩成有多,是回歸以來泛民主派勢力最大的一個選委會。15面對這樣的選委結構,建營派各陣營必須實事求是、充分協調,推出民意認同度高、競選能力強的行政長官候選人。一次實在的、有意義的選戰,應該是由具備競爭實力、政策能力的候選人以政綱、願景來爭取選民,一方面實際地爭取到選民和居民的認同,另一方面促使居民認真思考當地的結構性問題、增強特區居民的政治參與感。第二是選舉結果。在2017年的行政長官選舉之前,香港民間繼續了一番社會大撕裂、矛盾集中爆發的痛苦期。從普選標準爭議、“佔中”運動至近期的梁、游辱華事件,在激烈的爭論中,有些人走向極端、走上街頭、在立法會投票予年輕一代、政治素人,但也促使大量愛好統一、和平的人表明心志,使他們警惕並明確拒絕不理智的、分離的勢力,協助阻止其繼續蔓延。同時,促使廣大市民認真思考國家統一、特區穩定以及政治人物的愛國者特徵的重要性。幾年來,香港歷經行政長官普選爭議、立法會選舉政治亂象,虛耗大量社會資源,居民期盼平息紛爭,並有待一位有為、有承擔的行政長官帶領香港重上發展軌道,2017年的行政長官選舉結果便至關重要。構成社會的各部分並不是平穩運行的,實際上,他們是衝突的,人們因有限的資源、權力和聲望而發生鬥爭是永恆的社會現象,也是社會變遷的動力,秩序是社會各部分之間不斷衝突、協調的結果。16香港特區經歷了二十年的治與亂,近幾年經歷了多次社會矛盾爆發、社會運動,近期的“佔中”事件,梁、游辱華事件也引起了民間大爭論,人們不再冷淡,投入到這些關乎特區政制、地區前途、民族意識的話題中,使不同的觀點得到了充分的表達,不同意見的人開始共同摸索新的共存模式,謀求建立新的秩序結構。一套實事求是的、能容納各種不同意見的秩序,一套能確保政治人物愛國者特質的選舉制度,一個摒棄前嫌、決心追求發展、穩定的民間社會,一個能為特區未來作好長遠規劃、得到民心的行政長官,將共同構成特區選舉制度在新的時期中煥發出應有的生命力的力量源泉。註釋:1費孝通:《關於“文化自覺”的一些自白》,載於《學術研究》,2003年第7期。2同上註。3《〈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香港大律師公會聲明》,載於香港大律師公會網站:http://www.hkba.org/sites/default/files/HKBA-ConstDevFollowCv2.pdf,2016年3月9日。4林端:《儒家倫理與法律文化──社會學觀點的探索》,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10頁。5同上註。6同上註。7金耀基:《中國現代化的終極願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97-98頁。8翟學偉:《關係特徵──特殊主義抑或普遍主義》,載於翟學偉:《中國人的關係原理:時空秩序、生活欲念及其流變》,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94-9《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載於中國共產黨新聞網:http://cpc.people.com.cn/GB/64184/64185/66612/4488781.html,2016年1月3日。10見《鄧小平文選》,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58-61頁。11同註4,第93頁。12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的說明。13田飛龍:《基本法秩序下的預選式提名與行政主導師的演化》,載於《政治與法律》,2015年第2期。14《張榮順稱提委會提名制度是美玉:越看越可愛》,載於中國新聞網:http://www.chinanews.com/ga/2014/09-01/6551526.shtml,2016年12月23日。15《泛民搶位成功,選委會奪逾300席》,載於自由亞洲電台粵語部網站:http://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election-12122016074324.html/story_main?encoding=traditional,2016年12月30日;《泛民六界別全勝,奪選委會327席》,載於星島日報網站:http://std.stheadline.com/daily/news-content.php?id=1519164&target=2,2016年12月30日。16戴維‧波普諾:《社會學》(第十版),李強等譯,1999年,第18頁。
  •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講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95-《澳門基本法》作為國家的一部憲制性基本法律以及“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法律化具體化,它的貫徹落實不僅關係到“一國兩制”方針的貫徹落實,更關係到整個澳門特區的繁榮穩定發展以及澳門特區居民基本權益的有效保障。然而,回歸以來《澳門基本法》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和挑戰,其中就包括來自特區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挑戰,理論上特區制定的本地法律及行政機關作出的行為都有可能違反《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破壞《澳門基本法》的權威。為此,作為保障《澳門基本法》全面準確理解與貫徹實施的最重要的制度──基本法審查機制的建立就顯得十分必要了。一、基本法審查機制的構建緣起(一)《澳門基本法》在澳門特區法律體系中的特殊地位《澳門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用於規範特別行政區制度的一部全國性法律。《澳門基本法》第11條的規定表明了,特別行政區所實行的制度是體現“一國兩制”原則、有自身特色的新型制度體系,《澳門基本法》九章145個條文便是特別行政區制度具體的法律載體。從特區內部法律體系結構上看,《澳門基本法》是澳門特區法律金字塔的頂端法,特區的任何法律規範均不得同《澳門基本法》相抵觸。1《澳門基本法》的這一特殊性質與地位是建立其審查機制的基礎和前提,正是因為《澳門基本法》在中國法律體系以及特區本地法律體系中具備特殊的性質和地位,才有必要通過建立基本法審查機制來維護其權威並保障《澳門基本法》在澳門特區的貫徹落實。而要準確理解《澳門基本法》的性質與地位,則必須從憲制的高度出發,在中國憲政體制下理解《澳門基本法》的性質與地位。1.《澳門基本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關係首先,從法律產生的關係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澳門基本法》之間是“母法”與“子法”的關係,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母法”而《澳門基本法》是“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國家主權在法律上的最高體現,是中國各項國家制度和法律體系構建的依據和基礎,當然也是全國人大設立澳門特區、制定《澳門基本法》的憲制依據。《澳門基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條文(特別是其第31條)的具體化,整部《澳門基本法》的效力基礎來自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由此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澳門基本法》二者之間的關係,是典型的“母法”與“子法”的關係。其次,從法律規範在法律體系中的位階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澳門基本法》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關係。在中國法律可以分為“基本法律”和“法律”(或“一般法律”),前者由全國人大制定,後者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根本法,是整個國家法律體系的統帥,居於最高的地位,而《澳門基本法》基本法審查機制構建的理論基礎研究庄真真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96-則是中國法律體系中的“法律”,更準確地說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在中國法律體系中處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下的位階,其效力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因此,從法律位階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澳門基本法》是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係。需要注意的是,儘管基本法是根據憲法這一“母法”所制定的“子法”,其法律位階和效力均低於後者,但由於“一國兩制”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兩者關係具有了和一般的法律與憲法的關係不盡相同的特殊之處。第一,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不是一般的“母法”與“子法”的關係。在“一國兩制”下,憲法作為基本法的立法依據的內涵有所變化,即憲法允許基本法在憲法的授權下作出憲法未曾作出的、甚至有別於憲法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子法”作為“母法”的具體化,在對“母法”進行具體化的過程中,雖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具體特點對“母法”的相關規範作出適當補充或調整,但這種補充或調整不能與“母法”的規範相矛盾,即不能作出與“母法”相抵觸的規範。但在“一國兩制”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通過其第31條的特別規定,授權全國人大按照具體情況另外訂立法律以確定在特區實行的制度,實際上就是允許基本法在對憲法進行具體化的過程中,可以作出與憲法不相一致的規範。當然,基本法的這種不同於憲法的規範是憲法本身允許的,在效力上仍然從屬於憲法。第二,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和一般的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係也有所不同。基本法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法律位階和效力雖然低於憲法,但由於憲法的特別授權,憲法允許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而不以憲法的規定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是憲法的特別條款,該條款相較於憲法的其他條款可以優先適用。這就意味着,在設立特區的情況下,允許特區內實行的制度以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為準。《澳門基本法》第11條的規定,實際上也證明了這一點。也就是說,雖然基本法的法律位階和效力均低於憲法,但憲法本身卻允許基本法作出與憲法不相一致的規定,而且允許在基本法的規定與憲法不相一致的情況下,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以基本法的規定為準,這就使得基本法在“一國兩制”的條件及憲法的特殊授權下,實際上取得了在特區較之憲法獲得優先適用的效果。當然這種優先適用的效果在根本上源於憲法本身的允許,即來源於憲法對基本法的特殊授權。正是基於上述兩個特點,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雖然在本質上屬於“母法”與“子法”及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係,但在“一國兩制”下,《澳門基本法》卻在憲法的特殊授權下取得了在澳門特區優先於憲法得到適用的特殊地位。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在實際效果上基本法優先於憲法得到適用,這一點有些類似於基本法是憲法的“特別法”的情況,但這並不意味着憲法與基本法構成“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因為基本法的這種“優先適用”地位的取得,最終來源於憲法的規定,即在憲法的特殊授權下,基本法才取得了這種優先於憲法得到適用的特殊地位,其效力最終來源於憲法。因此從本質上說,憲法仍然是基本法的立法依據和效力來源,其法律位階和效力仍然高於基本法。而“一般法與特別法”則用於解決同位階法律之間的衝突,但是對於不同位階的法律則沒有適用該原則的空間。如果將基本法理解為憲法的特別法,那麼就等於將基本法置於憲法的同一位階,這就與前文關於憲法是基本法的“母法”,憲法的法律位階和效力高於基本法的論斷相違背了。2.《澳門基本法》與其他全國性法律的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相關規定,《澳門基本法》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屬於國家的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在澳門實施的“特別行政區制度”只能由全國人大以《澳門基本法》律來規定。2因此,《澳門基本法》就是全國人大制定的一部基本法律。判斷基本法是屬於全國性法律還是地方性法律規範的依據不是看其內容是否屬於地方性制度,而是看其是由國家的哪個有權機關制定的、適用範圍為何。3一般情況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在全國範圍內適用的法律就屬於全國性法律;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僅在特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 基本法審查機制構建的理論基礎研究-97-適用的地方性法規才屬於地方性法律。基本法的制定主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因此,它屬於全國性法律,在全國範圍內都有法律效力,在全國範圍內都需要得到遵守和執行,這裏既包括了中央、特區也包括了其他省、市、自治區。綜上所述,《澳門基本法》不僅是一部全國性法律,而且還是全國性法律中的基本法律。如果將《澳門基本法》與其他的全國性法律,包括全國性法律中的基本法律相比,《澳門基本法》還具有特殊的性質。根據《澳門基本法》第18條的規定,在平常情況下,全國性法律只有在被列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後才能在澳門特區實施;未被列入附件三的其他全國性法律必須在符合《澳門基本法》第18條所規定的戰爭狀態或緊急狀態的情況下,才能在澳門特區實施。根據《澳門基本法》第11條澳門特區的制度以《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澳門特區的任何法律規範都不能與《澳門基本法》相抵觸的規定,可知,理論上全國性法律需符合《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才能被列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及在澳門特區實施。假設真的出現了在特區實施的其他全國性法律的規定與《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不相一致時,理論上仍應以《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為準。由上觀之,在“一國兩制”下,與其他的全國性法律(包括全國性法律中的基本法律)相比,《澳門基本法》是一部特別的全國性法律。《澳門基本法》在澳門特區優先於其他全國性法律得到適用。3.《澳門基本法》與澳門本地法律的關係在“一國兩制”下,除了憲法和部分全國性法律外,內地的法律不在澳門適用。為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保持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澳門基本法》規定特區成立後,保持澳門原有法律基本不變,特區立法機關可自行制定法律,但須以《澳門基本法》為依據,也就是說《澳門基本法》是澳門特區本地法律體系構建的基礎和核心。這主要體現在:首先,《澳門基本法》為澳門立法機關的立法權提供了憲制上的法律依據。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凡屬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特區立法機關都可以自行制定法律。但其立法權也必須要有法律依據,《澳門基本法》正是這個依據。《澳門基本法》第67條、第71條第1項明確為澳門立法機關行使職權提供了憲制上的法律依據。其次,《澳門基本法》為澳門自治範圍內各項制度、政策、法律的制定提供了憲制性法律依據和效力基礎。按照《澳門基本法》第11條第1款及第71條的規定,澳門特區的制度和政策都須以《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制定。這些規定凸顯了《澳門基本法》在澳門特區的特殊法律地位,即《澳門基本法》是澳門各項制度、政策、法律制定的憲制性法律依據和效力基礎。第三,《澳門基本法》是判斷澳門本地法律效力狀況的準繩。按照《澳門基本法》第8條、第11條以及第17條的規定,澳門所有法律都不能抵觸《澳門基本法》;澳門原有的法律規範中只有不與《澳門基本法》相抵觸的才能予以保留。澳門本地立法需符合《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否則有可能會被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回而導致失效;上述規定凸顯了《澳門基本法》在整個特區本地法律體系中的基礎和核心地位,即《澳門基本法》是衡量特區本地法律的“合法性”標準,《澳門基本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要高於其他本地立法。4綜上所述,《澳門基本法》不僅為澳門特區立法機關的立法權提供了法律依據;為澳門特區自治範圍內各項制度、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據;更是判斷特區本地法律的效力狀況的準繩,可以說,《澳門基本法》是澳門特區本地法律體系構建的基礎和核心。(二)立法或行為違反《澳門基本法》的可能性回歸後,澳門特區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域,其原有的法律規範基本得到了保留。同時,澳門特區立法會作為澳門的立法機關可以依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和法定程序制定法律;行政機關可以出於行政管理的需要,由特區政府草擬,行政長官制定並頒佈執行行政法規。5此外,澳門特區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在經貿、文化、旅遊等領域簽訂對外協議,並可在中央政府協助或授權下同有關國家和地區談判和簽訂互免簽證協議、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以及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依法進行聯繫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98-和相互協助。這一制度設計,使得在“一國兩制”下,澳門特區的法律體系自成一體,並具相對獨立性。目前,澳門特區的法律體系主要包含了三個部分:6一是,由國家制定適用於澳門特區的法律。這部分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澳門基本法》以及列於《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和在戰爭或緊急狀態下中央政府發佈適用於澳門特區的全國性法律,以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關於澳門特區的決定、解釋和全國人大作出的有關澳門特區全國人大代表的產生辦法和國務院等中央國家機關作出的有關澳門特區的規範性文件。二是,由本地有權限的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7、行政法規、行政長官的行政命令與對外規範性批示、司長的對外規範性批示。三是,適用於澳門特區的國際協議和區域協定。回歸以後,在“一國兩制”下,澳門特區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域已經構建出一套完備的法律體系。但由於理論上,並不存在完美的規範,任何法律規範都可能出現瑕疵,也因此產生了需要對其進行審查與修正的需要。在以上構成澳門特區完整法律體系的三類規範中,屬第一類規範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澳門基本法》的母法,其他國家制定並在特區適用的法律,由於其法律位階等同於《澳門基本法》,因此也不存在對其進行基本法審查的問題,如果要對其內容是否相一致進行審查則屬於國家層面的“違憲審查”和“違法審查”的問題。而第二類和第三類規範,即由澳門本地有權限的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以及適用於澳門特區的國際協議和區域協定8,由於其屬於澳門特區本地法律體系的範疇,而《澳門基本法》作為澳門特區本地法律體系的基礎和核心,在本地法律體系中處於憲制性地位,《澳門基本法》也明確規定了澳門特區的任何法律規範都不能與《澳門基本法》抵觸9,因此對這兩類規範就存在對其進行基本法審查的需要。即對於澳門特區本地法律可能違反《澳門基本法》的情況,在實踐中有必要通過建立基本法審查機制對其予以審查、處理和糾正。需要指出的是,由於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所作出的行為並不僅限於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規,因此,除了法律規範可能違反《澳門基本法》需要進行審查糾正的情況之外,理論上行為也存在不符合《澳門基本法》而需要予以審查處理和糾正的可能。二、基本法審查機制構建的必要性與價值在現代憲政國家中,違憲審查作為一項專門的憲法制度已為各國所接受和重視。現今大多數國家都因應自身不同的情況建立了相應的違憲審查制度,按照審查主體的不同,目前的違憲審查體制大致可歸為三種類型,即立法機關審查制、司法機關審查制以及專門機構審查制。10在“一國兩制”之下,建立基本法審查機制同樣有其必要性和正當性。從價值功能的角度上看,基本法審查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對於保證基本法的憲制基礎地位、維護法制的統一、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確保權力的分立與制約以及保障本地法律的合憲性與合法性均十分重要。(一)保證基本法的憲制性法律地位成文憲法國家,一般會在憲法中直接規定憲法的地位。例如,1946年《日本國憲法》在其正文中便明確規定了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規,與憲法條款相抵觸的法律、詔敕、命令甚至有關國務的其他行為的全部或部分均無效。11那麼在“一國兩制”之下,《澳門基本法》雖然不是憲法,但從法律性質上看,它規定了澳門特區的政治體制,規範了中央與特區關係,規定了該地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具有憲制性法律的典型特徵,其性質屬於憲制性法律。12同時,從法律地位和效力上看,《澳門基本法》作為全國人大制定的一部全面貫徹“一國兩制”方針的全國性基本法律,其地位和效力僅低於憲法,而高於澳門特區的本地法律。而且與其他的全國性法律相比,《澳門基本法》還具有特殊的性質。全國性法律如果想在澳門特區得到適用,必須符合《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並根據《澳門基本法》第18條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其列入《澳門基本法》附件三才能在澳門特區實施。有鑒於此,為了保障基本法作為特區的憲制性法律地位和權威,需要建立相應的基本
  • 基本法審查機制構建的理論基礎研究-99-法審查制度,以糾正實踐中可能存在的損壞基本法權威的行為和活動。(二)維護法制統一1920年奧地利規範法學派憲法學家凱爾森(HansKelsen)提出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憲法的法律位階高於法律,憲法是法律的效力來源,所有其他法律均不得同憲法相衝突,且一個規範的效力來源於另一個法律效力更高的規範。13在“一國兩制”之下,在澳門特區的本地法律體系中,《澳門基本法》正是這種基礎性的最高規範。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原有的法律規範都必須符合《澳門基本法》才可予以保留。澳門特區的所有制度和政策都必須以《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澳門特區的所有現行法律規範都不得抵觸《澳門基本法》。14這些規定至少闡述了以下三個層面的含義:第一,《澳門基本法》在澳門特區事實上具有僅次於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其法律位階和效力高於澳門特區的本地法律,這與憲法在國家範圍內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意義相似15;第二,《澳門基本法》在澳門特區的本地法律體系中具有“母法”地位,是整個特區本地法律體系建構的核心和基礎。因為澳門特區自治範圍內的各項制度和政策必須以《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而具體的制度和政策也必須通過具體的法律規範體現出來,因此,《澳門基本法》是特區本地法律規範的立法依據,澳門特區的本地法律必須依照《澳門基本法》來制定;第三,《澳門基本法》是保持澳門特區本地法律體系統一和尊嚴的一個公認的共同基礎,也是評價和衡量特區本地法律是否合法、“合憲”的標準,制約着特區本地法律的存在。所有澳門特區的本地法律均不得與《澳門基本法》相抵觸,與《澳門基本法》相抵觸的特區本地法律應該得到糾正。因此,無論是為了保障《澳門基本法》在澳門特區事實上的僅次於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還是為了保障《澳門基本法》在澳門特區本地法律體系中的“母法”地位,或是為了保持澳門特區本地法律體系的統一,都有必要在澳門特區構建行之有效的基本法審查機制。只有建立了有效的基本法審查機制才能及時發現違反《澳門基本法》的現象並予以糾正,從而維護《澳門基本法》的權威並確保澳門特區統一的法秩序的形成。(三)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近代以來,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得到普遍推崇和奉行。社會契約論的邏輯在於,國家的權力實際上是來自於人民自身權利的讓渡。而憲法則是人民為控制和保障國家權力的運行,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而制定的。在“一國兩制”下,《澳門基本法》作為特區的憲制性法律,以專章形式規定了澳門居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與此同時,《澳門基本法》中關於其他問題的規定,很大程度上也是為了保證澳門居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和基本自由得以實現。由此可見,《澳門基本法》是保障澳門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得以實現的規範工具和法律載體。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通過《澳門基本法》確認後,再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通過具體的法律、行政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文件,對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作出具體細則性的規定,以保證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得以實現。鑒於立法機關及政府在制定關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相關政策和立法時都可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並可能產生與《澳門基本法》相抵觸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建立基本法審查機制,對特區公權力機關的行為(包括立法行為和行政行為)是否與《澳門基本法》中關於居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自由的規定相一致進行審查,從而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現。(四)確保權力得到控制,防止權力濫用孟德斯鳩“以權力制約權力”的理論要求將不同公權力賦予不同的公權力機關,再通過不同權力機關之間的相互制約,致使任何一種公權力都不能逾越憲法所設定的權力範圍。在“一國兩制”下,通過《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中央授權特區高度自治,在澳門內部實行以行政為主導,行政與立法相互配合、相互制衡,並確保司法獨立的政治體制。從國家的角度來看,國家通過基本法賦予特區高度自治權,明確中央與特區分別管理的事務和各自的權限,但並不直接參與特區自治範圍內事務的管理,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00-為確保國家的統一和根本利益,需要建立有效的基本法審查機制以確保中央的權力得以實現且不受侵犯。就特區而言,基本法通過制度設計,設立、控制、分配並保障公權力的有效運行,進而達到保障居民基本法權利和自由的基本目的。在目前特區實行的政治體制中,制定法律、執行法律和適用法律的權力,分別配置給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這三個不同的公權力機關行使。其中,立法會依據基本法行使立法權制定法律;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據基本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和作出行政行為;特區司法機關依據基本法和法律行使司法權進行司法裁判。但是在實踐中,立法會及行政長官卻可能通過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規,來擴大基本法對其自身的授權範圍,甚至侵犯特區居民的基本權利。因此,為了防止權力的濫用,糾正權力的行使失當,就需要一套法律機制能夠及時發現並予以糾正。為此,建立、健全和完善基本法審查機制,尤其是基本法的司法審查機制就顯得十分重要。因為,司法機關作為獨立的第三方只根據法律行使司法權,通過法院進行基本法審查可以有效達到司法權對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制約,從而防止或糾正權力的濫用,保護少數人的權利免受多數人的侵害,使各部分權力在運行中保持總體平衡,從而保證社會的公正合理。(五)有利於保障本地法律的合憲性與合法性除了上述四項與違憲審查、合法性審查制度相類似的價值之外,建立基本法審查機制還具有自身的特殊價值,即基本法審查機制在特區實際替代了國家層面上的違憲審查機制,發揮了違憲審查的功能;同時也大大縮小了對特區本地法律及公權力機關行使公權力的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範圍。需要指出的是,這裏所指的違憲審查和合法性審查,探討的是國家層面上的,即澳門本地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及法律位階較高的除《澳門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規定,而不是特區層面上的,澳門本地法律體系內部低位階的法律是否符合高位階的本地立法的合法性審查問題。從國家層面上看,澳門本地立法機關制定的本地法律屬地方性法律,在法律位階上是低於憲法以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理論上講地方性法律是不能抵觸憲法及法律的。如果抵觸,理論上便需要對其進行違憲審查及合法性審查。但由於在憲法的允許和授權下,《澳門基本法》可以作出與憲法不相一致的規定,而且在《澳門基本法》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不相一致的情況下,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為準。再加上,全國人大已經事先對《澳門基本法》作出了合憲性的審查,得出了《澳門基本法》是符合憲法的結論。這就使得《澳門基本法》在“一國兩制”的條件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特殊授權下,實際上取得了較之憲法獲得優先適用的效果。這就意味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本地法律以及公權力機關行使公權力的行為以《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在《澳門基本法》規定的範圍內,其只要符合《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即可,而不必追究其是否符合憲法的規定。實際上,憲法關於社會主義制度與政策的規定並不適用於特區,因此,特區的本地法律以及公權力機關行使公權力的行為並不需要符合憲法關於社會主義制度與政策的規定;而憲法關於“一國”的規定,雖然適用於特區,但由於基本法的相關規定是憲法關於“一國”規定的具體化,體現了憲法的精神和規定,基本法的相關規定與憲法關於“一國”的規定是一致的,是符合憲法的,因此,特區的本地立法和公權力機關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只要符合基本法的規定,自然也就符合憲法關於“一國”的規定。在此情況下,也就沒有必要對特區的本地立法和行使公權力的行為是否符合憲法關於“一國”的規定進行憲法審查了。換言之,在澳門特區,我們僅需對澳門特區的本地法律及行使公權力的行為進行基本法審查即可,而不必對其進行違憲審查,基本法審查實際上發揮了違憲審查的功能。同時,在“一國兩制”下,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並非所有的法律均適用於特別行政區。《澳門基本法》第18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澳門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門特區實施,而在正常情況下列於《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應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不屬於澳門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基於《澳門基本法》的這一規定,大量的全國性法律就不能在澳門特區實施,不能對澳門特區產生法律效力,既然
  • 基本法審查機制構建的理論基礎研究-101-這些法律不在澳門特區實施,不對澳門特區產生效力,那自然就無須以其為依據對澳門特區的本地法律及公權力機關行使公權力的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即不會對其進行國家層面的“合法性審查”。這實際上就大大縮小了對澳門特區的本地法律及相關公權力機關行使公權力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範圍。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中國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國家也有專門的稅收制度和稅法。但由於《澳門基本法》規定了澳門特區享有高度自治權、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保持財政獨立,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且澳門特區可自行支配全部財政收入,無須上繳中央,中央也不會在澳門地區徵稅。意即澳門特區可以依據《澳門基本法》制定符合自身發展需要的稅收制度和法律,即使這些制度和政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或全國人大制定關於稅收的相關法律規定不一致時,也不會產生國家層面的違憲或違法而被撤銷的問題。也就是說,在澳門特區,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只需按照《澳門基本法》和澳門本地法律的規定納稅即可,而無需擔心是否會因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中國公民依法納稅的義務或其他全國性法律關於納稅的規定而受到追懲。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上規定了中國公民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16,但《澳門基本法》規定了澳門居民享有自願生育的權利,並沒有需要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條款也沒有關於服兵役的義務條款規定,所以澳門居民享有自願生育的自由,也不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上所規定的服兵役的義務,只要其行為符合《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即可。《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也可以證明上述兩個觀點。根據《澳門基本法》第17條的規定,只有在澳門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符合《澳門基本法》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澳門特區關係的條款的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才能將有關法律發回。換言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澳門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進行備案審查並決定予以發回的標準是看其是否符合《澳門基本法》。17由上觀之,在“一國兩制”下,由於憲法的特殊授權使得基本法審查機制在澳門特區實際上取代了國家層面上的違憲審查和合法性審查機制,但又發揮了國家層面上的違憲審查和合法性審查的功能,其構建對於確定特區本地立法的合憲性和合法性具有特殊價值。三、基本法審查機制構建的法律依據《澳門基本法》、《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司法組織綱要法》等法律為《澳門基本法》審查機制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據及制度空間。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內容:1.《澳門基本法》和《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第13/2009號法律)確認了《澳門基本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憲制性法律,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載體,在澳門本地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位階、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中,《澳門基本法》序言及總則第11條中明確規定了特區實行的所有制度和政策都必須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制定;特區的任何現行法律規範都不能抵觸《澳門基本法》;澳門原有的法律規範只有在不與《澳門基本法》相抵觸的情況下才予以保留。此外,《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第3條也明確規定,澳門特區的法律及行政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都必須符合《澳門基本法》才有效。18這些規定,為澳門建立並完善基本法審查機制提供了依據。2.《澳門基本法》規定了基本法審查的對象和內容。19根據《澳門基本法》第11條的規定可知,澳門特區現行的各項法律規範、在澳門特區實行的各項的制度和政策,均必須以《澳門基本法》為依據制定。澳門居民和在澳的其他人士均有遵守澳門法律的義務。這些規定表明了規範行為和具體行為均是違反《澳門基本法》的審查對象和內容。3.《澳門基本法》和《司法組織綱要法》規定了基本法審查的主體。20根據《澳門基本法》第17條及第145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對澳門本地立法的備案審查權,經審查和徵詢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後,如果仍然認為被審查的法律不符合《澳門基本法》有關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澳門特區關係的條款的,可將有關法律發回,從而使其失去法律效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02-力。對原有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有審查權。在特區成立時,澳門原有法律中只有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認定不與《澳門基本法》相抵觸的情況下,才能成為澳門特區法律繼續生效;反之,則不能在澳門繼續適用。除此之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日後發現的原有法律與《澳門基本法》相抵觸的情況,也仍可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對其進行修改或直接使其停止生效。由上可知,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回歸後澳門特區立法會制定的本地立法以及澳門原有法律進行審查,全國人大常委會毫無疑問是行使基本法審查的審查主體。此外,出於對“兩制”原則及特區高度自治權的尊重和維護,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回歸後本地立法機關制定的不涉及《澳門基本法》中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澳門特區關係的條款的本地立法並不進行審查,而是將這部分法律的審查交給特區法院。按照《澳門基本法》及《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澳門特區法院(包含了各級法院)在審案時對《澳門基本法》關於自治範圍內的條款可以自行作出解釋,對非關於自治範圍內的條款也可解釋,只要這些解釋並不直接影響判決結果或案件尚不處於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階段。在澳門,法院是特區惟一有權限行使審判職能的機關。澳門特區法院對特區範圍內的所有案件均有審判權,只要這些案件不涉及國防或外交等國家行為以及不屬於澳門原有法律原則和制度對法院審判權的限制,澳門特區法官便可依法進行審判,而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21《澳門基本法》作為除憲法以外,特區的最高法,亦屬於“法”的範疇,特區法院依法進行審判,當然包括依據《澳門基本法》進行審判,根據《澳門基本法》第11條的規定,法官通過具體案件的審理,排除對違反《澳門基本法》的法律規範的適用,是基於對法律優位原則的遵守及對《澳門基本法》第11條條文的貫徹執行。因此,可以認為,澳門特區法院在自治範圍內案件的審判權中包含了違反《澳門基本法》的司法審查權。由此可見,在澳門特區,不僅全國人大常委會是行使基本法審查權的主體,澳門特區法院同樣也是。需要指出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與澳門特區法院在行使基本法審查權進行審查時,二者之間也存在一定的互補關係。在一般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特區法律的審查僅限於對回歸前原有法律的審查和對回歸後由立法會制定的法律的備案審查。而且法律備案審查的範圍也僅限於審查相關法律是否符合《澳門基本法》中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澳門特區關係的條款,而對於這些法律是否符合《澳門基本法》中關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則不予主動審查。對於這些法律是否符合《澳門基本法》的審查主要是交由澳門特區法院在具體案件的審理時作出。另外,非由澳門特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如行政長官制定的行政法規也是交由法院進行基本法審查的。而澳門特區法院行使基本法審查權也是有一定條件限制的,法院只能“在審理案件時”才行使基本法解釋權和審查權,即只有在社會糾紛成為案件並由法院受理之後,澳門特區法院才能在審理案件時進行基本法審查。當然,如果出現二者均享有基本法審查權的情況下,對特區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的認定必須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查為準。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特區法律規範的審查是最終的不受限制的。而澳門特區法院所享有的基本法審查權則是來源於中央的授權,其審查範圍受到《澳門基本法》的限制。因此,對澳門特區法律規範進行基本法審查必須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查為準;凡因基本法審查問題發生爭議的,應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最終裁決;對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查結果,澳門特區必須遵守和執行。由此可見,澳門特區的基本法審查機制中既有中央國家權力機關進行的審查,也有澳門本地司法機關進行的審查,二者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互補配合行使基本法審查權,體現了中央和地方相結合,以中央的審查為準的精神。22綜上所述,雖然《澳門基本法》並沒有關於基本法審查機制的明確規定,但《澳門基本法》作為國家的一部憲制性基本法律,在特區本地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澳門基本法》和澳門本地法律也明確規定了澳門特區內實施的任何法律規範都不得同《澳門基本法》相抵觸,澳門本地法律規範都必須在符合《澳門基本法》的前提下才有效。由此可見,《澳門基本法》已預留了在澳門特區構建基本法審查機制的制度空間,在澳門特區建立基本法審查機制是有其法理及法律上的依據的。
  • 基本法審查機制構建的理論基礎研究-103-註釋:1楊允中:《“一國兩制”實踐論》,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6年,第95、102頁。2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62條第13項的規定。3王叔文等編著:《論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第100-101頁及蕭蔚雲主編:《論香港基本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第591-592頁。4庄真真:《論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憲制基礎》,載於《“一國兩制”研究》,2014年第2期(總第20期),第35-36頁。5見《澳門基本法》第2、8、50、71條。6關於澳門特區法律體系分類主要參考及引用了楊允中、王禹等著《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研究》一書關於澳門特區法律體系的淵源構成。見楊允中、王禹等:《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研究》,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5年,第103-122頁。7這裏的法律包括了回歸後立法會制定的法律,也包括了符合《澳門基本法》第8條規定且不抵觸《澳門基本法》的原有法律。8這些國際協議和區域協定已經通過相關程序成為澳門特區本地法律。9見《澳門基本法》第11條第2款。10董和平:《憲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28-129頁。111946年《日本國憲法》第98條。轉引自胡錦光、韓大元:《中國憲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51頁。12廉希聖、程潔、王巧瓏:《澳門司法制度與基本法的實施》(專題研究報告),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0年,第25頁。13胡錦光:《論對法律的違憲審查》,載於《北方法學》,2007年第2期,第61頁。14見《澳門基本法》第8條、第11條第1款、第2款。15焦洪昌主編:《港澳基本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33頁。16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9、55條。17當然,這不影響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行使違憲審查權,保證基本法符合憲法。18《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第3條對澳門特區法律的法律位階,法律的有效性及法律的優先適用作出了規定。19見《澳門基本法》第11、44條。20見《澳門基本法》第17、145條。21見《澳門基本法》第2、12、19、82、143條及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第1、3、5、6、8、16條。22駱偉建:《“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實施》,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61頁。
  • 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講師-104-一、前言“一個中心,一個平台”是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展的熱詞,“一個中心”是指“世界旅遊休閑中心”,“一國平台”是指“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這是國家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設計的兩個發展定位。自回歸後,國家一直透過政策支持澳門特區發展,2006年國家推出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以下均以“十一五”規劃、“十二五”規劃、“十三五”規劃作簡稱),首次把港澳的發展納入其中,提出“支持澳門發展旅遊等服務業,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2011年“十二五”規劃正式提出把澳門建設為“一個中心,一個平台”的定位1,利用博彩業核心地位,發揮其對產業的輻射能力,帶動其他產業等發展;2016年頒佈的“十三五”規劃,支持澳門建設“一個中心,一個平台”的力度進一步加重2,希望澳門通過“一個中心,一個平台”的建設而達到經濟適度多元及可持續發展。澳門一直積極配合國家給予的發展定位,最明顯的就是於2016年9月推出了《澳門特別行政區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年)》(以下簡稱為“五年規劃”),把澳門的發展與國家“十三五”規劃正式接軌,澳門特區政府《2017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更是以“逐步落實規劃,共建美好家園”為主題,把“五年規劃”的落實視為2017年度施政的重點。可是,如果細心觀察,不難發現特區對於建設“一個中心”和“一個平台”的力度和關注度是有所偏頗的,“五年規劃”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五年規劃”事關澳門特區2016-2020年的發展藍圖,但這個藍圖是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委員會制作,其中所列舉的未來五年經濟社會發展主要目標,如經濟、社會保障、醫療、教育、環境保護、住房等,都是為了完成最終願景:澳門建成“一個中心”。整個“五年規劃”都是圍繞如何建成“一個中心”所展開,中間只有某些章節篇幅簡單談及“一個平台”的建設。不僅是特區政府,就算是澳門坊間,也比較重視“一個中心”的建立,畢竟發展旅遊業帶來了實際的經濟效益。反之,“一個平台”的定位卻有點讓人感到尷尬,簡單點說,要把澳門打造成“一個平台”是國家認為澳門有歷史、文化及語言優勢,希望澳門成為中國與葡語國家之間的橋樑,但事實上,澳門的中葡雙語人才並不多,澳門要很好地承擔起國家給予的這個任務其實並不太容易;而且,平台發揮的更多是一種中介服務作用,去促成中國與葡語系國家的商貿合作,澳門似乎也不太知道自身從中能得到甚麼實質的利益。澳門科技大學副校長龐川就曾指出,“中葡論壇舉辦這些年,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貿易額還是中國與葡語國家交往的深廣度,都有了非常大的發展,但是與期待中對澳門經濟多元化發展的帶動作用還有差距。”3所以,這些年來,與其說“一個平台”幫助澳門促進經濟產業多元化發展,倒不如說澳門通過打造“一個平台”為國家的貿易和外交做貢獻。2016年10月1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來澳出席“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以下簡稱為“中葡論壇”)第五屆部長級會議開幕式及發表主旨演關於“一個平台”定位的幾點思考梁淑雯
  • 關於“一個平台”定位的幾點思考-105-講,宣佈中方18項新措施,並明確要鞏固及加強澳門“一個平台”的作用,這無疑是把澳門作為“一個平台”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澳門要發揮好“一個平台”的作用,幫助國家加強與葡語國家的聯繫,但與此同時,也要利用打造“一個平台”的機會達到經濟適度多元及可持續發展,這對於澳門特區長期繁榮穩定有着非常重要的影響。本文先回顧澳門作為“一個平台”所取得的成效,然後討論澳門自身未有從“一個平台”得到很大利益的原因,再提出一些相關的策略建議,希望澳門可以通過“一個平台”的定位,增加國際知名度、推動自身經濟適度多元發展。二、“一個平台”的成效澳門作為“一個平台”的定位雖然是在2011年“十二五”規劃才正式提出,但其實,早在2003年“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的在澳門創立開始,澳門已經發揮起“一個平台”的作用。“中葡論壇”由中國中央政府發起、中國商務部主辦、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辦,安哥拉、巴西、佛得角、幾內亞比紹、莫桑比克、葡萄牙和東帝汶等七個葡語國家共同參與,並以經貿促進與發展為主題的政府間多邊經貿合作機制,旨在加強中國與葡語國家之間的經貿交流,發揮澳門聯繫中國與葡語國家的經貿平台作用,促進中國內地、葡語國家和澳門的共同發展。“中葡論壇”的常設秘書處在澳門,自2003年起,在澳門舉辦了五屆部長級會議,分別是2003年10月、2006年9月、2010年11月、2013年11月和2016年10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七個葡語國家主管經貿事務的部長或副部長參與,共同商議各項合作協議。與會國部長先後簽署了五個《經貿合作行動綱領》,確定了在政府、貿易、投資與企業、產能、農業、林業、漁業和畜牧業、基礎設施建設、能源、自然資源、教育與人力資源、金融、發展合作、旅遊、運輸與通信、文化、廣播影視與體育、衛生、海洋及省市間合作等諸多領域的合作內容和目標。自論壇成立以來,與會國全面落實行動綱領,為進一步提升與會國經貿投資合作做出了積極貢獻。4(一)促進貿易投資的增長“中葡論壇”自2003年創立,對促進中國對葡語國家的進出口貿易有明顯的作用。葡語國家的比較優勢是自然資源,如東帝汶的礦藏、安哥拉的魚類水產、巴西的農產品等;而中國自改革開放起進入了工業化階段,第二產業從20世紀70年代起佔GDP的比重開始不斷攀升,成為國家經濟增長的主要拉動因素。中國的工業生產需要初級材料,而大部分仍處於經濟落後狀態的葡語國家則需要價廉物美的工業制成品,可見中國與葡語國家的貿易是呈一種互補的關係,而“中葡論壇”的成立,澳門發揮了服務平台作用,促成了雙方的貿易合作。2002年,中國對葡語國家的進出口貿易總額僅為60億美元左右,“中葡論壇”成立後,2003年的總額便已上升至110億美元,升幅逾八成。13年來,總額在數字上雖然有一定的升降,但整體來說,中國對葡語國家的進出口總額是在大幅度上升的。從2016年的數據來看,中國對葡語國家的進出口總額為900億美元,葡語國家作為一個整體,已成為中國前十大貿易伙伴,而中國是葡語國家增長最快的主要出口市場。中國從葡語國家進口的超過九成是初級品,而出口到葡語國家的亦逾九成是制成品。“中葡論壇”除了促進中國和葡語國家之間的貿易合作外,也同時推動了中國對葡語國家的投資。其實,中國對葡語國家投資的總量佔中國整體對外投資比重並不算很高,根據國家統計局網站上提供的數據,2015年中國利用世界外商直接投資總金額約1,262億美元,而利用葡語國家外商直接投資總額卻只有約5,376萬美元(其中巴西5,082萬美元、葡萄牙202萬美元、安哥拉90萬美元),佔同期總額約0.43%。5儘管在對外投資總量中佔的比例較小,但中國對葡語國家的投資存量在“中葡論壇”創立後呈高速增長的態勢。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06-表1中國對葡語國家進出口貿易總額(單位:萬美元)年份出口進口進出口總額2002186,100419,536605,6362003275,656826,9461,102,6022004454,1701,371,6761,825,8462005621,6231,697,6902,319,3132006978,4682,428,7343,407,20220071,462,1783,173,9604,636,13820082,439,5445,276,0707,715,61420091,885,0934,361,3876,246,48020102,956,2736,190,0599,146,33220113,825,9297,874,15511,700,08420124,105,2078,744,59312,849,80020134,398,3518,748,37213,146,72320144,614,3068,643,85113,258,15720153,616,8676,230,5949,847,64120162,959,0236,128,3869,087,410資料來源:2002-2012年數據來源於國家統計局貿易外經統計司編:《中國貿易外經統計年鑒》,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13年;2013-2016年數據來源於中國海關總署統計數據,見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常設秘書處網站:http://www.forumchinaplp.org.mo/category/news/trade-data/。註:出口總額包括了暫時仍未加入“中葡論壇”的第八個葡語國家聖多美和普林西比。圖1中國對葡語國家進出口貿易總額(2002-2016)02,000,0004,000,0006,000,0008,000,00010,000,00012,000,00014,000,000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年份萬美元出口進口進出口總額圖2中國對葡語國家投資存量(單位:萬美元)18,46230,90633,62367,590141,106164,261311,795398,301485,9620100,000200,000300,000400,000500,000600,000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年份萬美元資料來源:澳門中葡平台研究課題組:《澳門中葡平台優勢及合作機會研究──新常態下“一帶一路”戰略帶來的機遇、挑戰與應對》,北京:中國商務出版社,2016年,第167頁。
  • 關於“一個平台”定位的幾點思考-107-此外,在2010年11月,時任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中葡論壇”第三屆部長級會議上宣佈設立總規模為10億美元的中葡合作發展基金。基金的設立是為了充分發揮中國和葡語國家的獨特優勢,促進中國和葡語國家經貿合作向着更大規模、更寬領域、更高水平發展。基金首期由國開金融有限公司和澳門工商業發展基金為基石投資人出資設立,基金專注於中國和葡語國家企業的投融資需求,以資本為紐帶推動企業成長與全球化發展,是中國政府鼓勵和深化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的重要舉措。基金的作用是為發現了投資機會但缺少資金的企業提供資金支持、為有資金實力但不願獨自承擔風險的企業分擔風險、為缺少葡語國家或中國經驗的企業尋找投資機會、為希望吸引外資的葡語國家和中國政府尋找合作伙伴。基金至今已有過不少投資案例,例如萬寶莫桑比克農業園項目、浙江永達安哥拉輸配電及供水器材生產與貿易項目、巴西阿特斯太陽能電站項目等。6(二)加強相關國家間各層面的交往“中葡論壇”的創立不但對中國和葡語國家的經濟有所促進,同時也增強了中國與葡語國家各個層面的交往,間接加大了中國的外交影響力。國家總理李克強在“中葡論壇”第五屆部長級會議中就直言:“在論壇的推動下,中國與葡語國家各層次的交往日益頻繁。雙方政治互信加深,高層互訪增多,地方合作持續升溫。”72003年第一屆部長級會議簽署的《經貿合作行動綱領》,主要是關於貿易和投資合作,集中的範疇是農業、漁業、工程基建、自然資源、人力資源等,當中大部分都是指出要加強合作,這更多是一種從宏觀上表達交往意願的承諾。經過13年的發展,雙方之間的合作無論是在廣度還是深度上都有了大大的提升。,2016年第五屆部長會議簽署的《經貿合作行動綱領》中所涉及的合作範疇已發展到金融、旅遊、醫療衛生、運輸通訊、文體藝交流、海洋環保等不同領域,當中有些內容已超出了單純的經貿內容。2016年的《經貿合作行動綱領》在合作深度上也大大加強,比如在農業方面的合作,已經不僅限於農產品的貿易,還包括了相關的科技研發合作,以期強化農業科技的創新力,提高與會國農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又如人力資源開發方面,已非泛泛而談式的增進相互瞭解和友誼,而是實際地通過一定舉措來培養人才,如2011年成立的“中葡論壇(澳門)培訓中心”、2015年開通的“中國-葡語國家貿合作及人才信息網”等。(三)提升外交話語權國家成立“中葡論壇”,表面上旨在讓澳門作為平台,促進中國與葡語國家的經貿往來,但實際上這兩多是中國的外交策略。有學者早就指出,“中葡論壇”能助中國發展“多邊外交”,開展“南北對話”──如與歐洲發達國葡萄牙的交往並以此輻射到歐洲其他地方,和推動“南南合作”──如與位處非洲第三世界的發展中葡語國家進行經濟合作,這些對於中國擴大外交影響力,加強在國際上的話語權都是非常重要的。8雖然有人認為,“中葡論壇”在促進中國與葡語國家的外交關係其實並沒有起到很大作用,因為一切重要的事情都是在各國的首都進行,與澳門沒有太多關係。9但事實上,“中葡論壇”作為一個平台,讓中國有一個很好的展示機會,自“中葡論壇”成立以來,中國先後已派出兩位國家總理出席論壇的部長級會議,這足以證明國家重視這個平台的作用、重視與葡語國家發展外交關係。通過“中葡論壇”,中國表面上是與葡語國家打交道,但實際上絕不僅止於此,而是利用葡語國家再輻射至其他周邊國家,逐步擴大中國的影響力,這一點,從中國對葡語國家的投資策略就能看出一、二。中國對葡語國家的投資總量算不上多,但很集中,而且是很有策略性的。葡語國家中只有葡萄牙一國是早期發達國家,中國與葡萄牙的交往明顯是志在輻射至其他歐盟成員國,尤其是其他如葡萄牙一樣,近年來經濟疲弱的歐洲國家,中方向葡萄牙及其他歐洲國家的投資集中能源、水利等上,如三集團收購葡電股權、中石化收購石油公司股份等,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歐洲國家的命脈產業。又如,通過“中葡論壇”,中國加大了對巴西的投資,加強了與這位“金磚四國”盟友的合作。中國對安哥拉、莫桑比克等非洲發展中國家投資的目的就更明顯了,通過這樣的“南南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08-合作”,既展示中國的經濟實力,又可以在這些國家獲得豐富的自然資源,而且更能大大擴大外交影響力,其中一個很好的例子就是2016年12月26日中國與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恢復外交關係一事。“一個中國”原則一直以來都是中國人民共和國國際外交政策和對於台灣海峽兩岸關係的基本原則,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台灣)都在國際上宣稱擁有全中國主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直在國際間力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惟一合法的中國代表”,這一點在國際間其實已是一個主流見解,聯合國1971年通過的2758號決議也反映了這個論點。不過,一直以來也有一些國家,大部分是一些發展較為落後的小國與台灣建立邦交關係。“中葡論壇”一直被指是“金甌缺角”,因為八個葡語國家有中,有一國──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未成為論壇成員國。10聖普是位於非洲幾內亞灣的一個小國,在15世紀被葡萄牙人發現並在該處建立殖民地,葡語是其官方語言,於1975年獨立成為民主共和國。聖普不是“中葡論壇”的成員國的原因是聖普於1997年與台灣建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此宣佈與其斷交,由中國創建的“中葡論壇”自然沒有讓聖普成為成員國。2016年12月21日,聖普宣佈與台灣斷交,5天後聖普外長博特略赴北京與中國外長王毅會議,並簽署了兩國恢復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中國外交部表示歡迎聖普“回到正確道路”,支持“一個中國”,相信聖普應該很快便會加入“中葡論壇”,這個國際性合作組織“金甌”不再“缺角”。其實,葡語國家中的幾內亞比紹就曾一度在與兩岸外交中搖擺過,幾內亞比紹在1990年一度與台灣建交,直至1998年才和中國復交。中方通過“中葡論壇”加強了和這些非洲國家的合作,中國的龐大市場、“一帶一路”戰略等對這些國家都具有極大的吸引力,而且經過多年的實踐,論壇成員國都能看到,加入“中葡論壇”和得到中國的協助,讓他們的國家有長足發展,聖普很明顯是因為看到其他成員國的得着能作出這個外交選擇的,而這種影響力絕不局限於葡語國家,而是面向全球。“中葡論壇”是中國全方位展示國力的平台。三、“一個平台”對澳門經濟貢獻有待提升“十三五”規劃指出,國家“支持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積極發展會展商貿等產業,促進經濟適度多元可持續發展”,可見發展“一個中心,一個平台”不是單純為國家提供服務,還要通過發展這兩大定位來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改變澳門博彩業“一業獨大”,政府財政過分依賴博彩業的情況。回顧“中葡論壇”建立的13年,澳門作為“一個平台”對國家與他國發展經貿合作及外交關係有一定的貢獻,但澳門本身從中直接獲得的利益依然有限。表22016年澳門進出口統計(單位:澳門幣)國家進出口葡語國家所有國家及地區葡語國家所佔比率進口總額666,139,43271,351,640,2120.93%出口總額5,790,65010,046,624,0800.06%本地產品出口4,885,8931,962,856,2370.25%再出口904,7578,083,767,8430.01%註:出口總額為本地產品出口及再出口之和。資料來源:澳門對外商品貿易統計資源庫,載於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網站:http://www.dsec.gov.mo/NCEM.aspx。從表2可見,澳門與葡語國家的貿易額很小。2016年,澳門從葡語國家進口貨品只有約澳門幣6.6億元,佔澳門總進口金額不到1%,澳門出口到葡語國家的貨品總值只有不足澳門幣580萬元,佔總出口金額0.06%,當中再出口更是不足澳門幣100萬。查看過去13年的數據,變化亦不明顯。由此可見,“中葡論壇”的成立儘管促進了中國與葡語國家的貿易,但澳門與葡語國家的貿易沒有太大的改變;而且,就算中國與葡語國家的貿易增加,澳門亦未從中得到任何實際的經濟利益。為了支持“中葡論壇”的運作,澳門特區政府每年都投放不少資源。表3是2012-2017年澳門特區施政報告中對“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建議預算,在普通年度預算為澳門幣8,500萬元至澳門幣1億元,舉辦部長級會議的年度,預算更是高至
  • 關於“一個平台”定位的幾點思考-109-澳門幣1.5億元。反之,沒有任何的政府文件提及“中葡論壇”為澳門特區政府帶來任何收入。特區政府對“一個平台”如此大的投入卻沒有換來太多的經濟收益,更遑論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表3施政報告對“中葡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建議預算年份建議預算(澳門幣)201296,841,5002013140,411,300201484,961,100201590,646,5002016157,696,9002017100,140,700資料來源:澳門特別行政區各財政度年施政報告。澳門是中國最早與外國交往的港口,有逾半個世紀的中外交流合作經驗,而且作為一度被葡萄牙管治的地區,澳門是中國惟一正式語文中有葡萄牙文的城市,有悠久的中葡交往歷史;1999年回歸後,澳門成為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擁有制度優勢,加上博彩業的長足發展,澳門特區財力雄厚;澳門的法律制度源自葡萄牙,而且自成體系,與葡語國家的法律制度相似。這一切都是澳門作為“一個平台”的優勢所在。“一個平台”未能為澳門帶來實質的好處,當中既有澳門存在一些先天不足的原因,也有澳門沒能很好地抓住發展機遇的因素。1.澳門的短板澳門面積極小,經濟總量更是微型的,這本身已經對澳門的經濟有很大局限。澳門雖然實行自由港政策,沒有深水港,沒有辦法如香港一樣進行轉口貿易。澳門機場雖然是國際機場,但沒有發展完備的航綫,所謂國際也僅是東南亞的航班。由於博彩業的一業獨大,澳門其他的工商行業沒有太大的發展,澳門本身的商貿環境一般、各種配套均不算成熟。澳門財政富裕,但卻沒有自己的金融市場和真正獨立的貨幣政策。葡語雖為澳門的正式語文之一,但從來不是澳門的民間社會語言,社會上真正能操中葡雙語者並不多,葡語僅作為法律範疇的高位語存在。2.政府缺乏策略性考慮無論是“中葡論壇”的設立還是“一個平台”的定位,澳門特區政府都視之為中央政府給予的任務,一直只是本份地做好提供中介服務的平台角色,卻沒有深入地研究如何利用“一個平台”來進行自身發展,如一些相關研究指出,存在着“等”、“靠”國家政策的思維模式。11頂層設計不夠,便未能很好地指導整個發展方向。就以培養中葡雙語人才為例,如前述,葡語一直不是澳門的社會語言,中葡雙語人才不足一直存在,本來為了配合“一個平台”的定位,澳門特區政府早應在此下功夫,但由回歸前已開始叫喊的培養中葡雙語人才叫了20年,卻始終沒有很好的成效。而且,培養雙語人才的叫喊聲很大部分是來自法律界,法律人希望以此解決澳門葡式中文法律的問題,卻鮮有聽聞是培育有商貿知識的中葡雙語人才。總體而言,特區政府對於“一個平台”的定位及其發展策略是欠缺前瞻性的。四、對於“一個平台”發展策略的建議要讓“一個平台”有好的發展,並能藉此來提升澳門的經濟競爭力、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澳門特區政府應該針對澳門的短板,制度中、長期的發展策略,讓澳門作為“一個平台”在服務國家的同時,自身也能從中獲益。以下有幾點不太成熟的建議,或許是“一個平台”尋求突破的可能方向。1.加強硬件配置,充分發揮自由港政策“中葡論壇”最原始的作用是促進中國與葡語國家的經貿合作,澳門若要在當中獲得利益,單靠做好中介角色、舉辦相關的會議展覽是遠不足夠的,也很難推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澳門必須要思考如何在中國與葡語國家進行貿易的實質過程中參與進去。由於稅制的不同,中外企業做生意時很多都會根據業務情況利用一些離岸公司作轉口貿易,以降低稅務成本。一直以來,香港作為自由港,且採取來源地徵稅原則,是外國企業與中國企業打交道時尋找轉口港的熱門選擇,加上香港的各項硬件都很成熟,有深水港、國際機場、發展完善的金融體系、配套完備的法律體系。同樣是中國的特區、同樣奉行自由港政策的澳門卻由於硬件不足而沒能發揮作用。多年前,原第九、十屆全國人大澳區代表楊允中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10-教授就曾提出“興建澳門國際深水大港的建議”,指出可參照上海和浙江省合作開發洋山港的模式,澳門與珠海共同開發萬山群島成為一級國際大港,全面推動海運、港口綜合服務等,以解決澳門作為國際自由港有名無實的問題。12轉口港的創立絕不是一蹴而就,開發之初,澳門的競爭力固然不及香港,但特區政府可以中國與葡語國家的貿易為切入點,給予比香港更大的優惠政策,讓中國與葡語國家的貿易選擇以澳門作為轉口地,再逐步發展擴大範疇。轉口貿易的過程不單能給澳門帶來經濟利益,更重要是能增加澳門的產業類別,擴大就業,打通經濟鏈,這極可能會成為澳門適度多元發展的突破口。除了開發深水港,還應考慮發展與葡語國家的航綫。澳門國際機場的規模太小,航綫只集中在中國大陸與東南亞地區。作為“一個平台”,澳門應該積極考慮開展與葡語國家的航綫,這些航綫雖然很長,最初也不一定有足夠的客源,但可以考慮先以包機形式進行,並以貨運為主客運為輔,藉此推動航運及與葡語國家的交流。2.針對葡語國家,建立特色金融體系澳門的金融業主要是由銀行業、保險業及一些其他的金融機構組成,由於澳門幣與港元掛鈎,澳門沒有太獨立的貨幣政策,也沒有資本市場。加上鄰埠香港是一個發展成熟的金融中心,澳門如果沒有針對性地發展金融業,只會落得一個東施效顰的下場。因此,行政長官崔世安在《2016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第一次提出“特色金融”的槪念,希望推動澳門金融業配合澳門“一個中心,一個平台”的發展定位,以及配合國家“一帶一路”的政策。2016年10月,國家總理李克強於“中葡論壇”第五屆部長級會議中提出了18項新舉措,其後又在與澳門社會各界人士座談時提宣佈19項惠澳措施,當中包括:支持澳門特區打造中葡金融服務平台,為中葡企業合作提供金融支持;支持澳門建設葡語國家人民幣清算中心及出口信用保險制度;設立中葡發展基金總部;研究支持澳門以適當方式,與絲路基金、中拉產業合作、中非產業合作基金展開合作等。由此可見,國家希望澳門能發展金融業,而且在政策上也提出了方向、提供了支持。要開展特色金融,特區政府必須要起帶頭作用,首先應該從相關法律改革入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32/93/M號法令)實施已逾20年之久,當時澳門的市場環境和現在大有不同,雖然近年來金融管理局一直在對這個法規進行檢討,但新法卻未見踪影。理順相關法規,再為特色金融作整體規劃非常重要,有必要時可以成立相關的部門負責。建立特色金融體系的具體規劃應針對葡語國家融資、結算、貿易保險等需要來釐定發展策略,要有的放矢。現階段可以通過“中葡論壇”,舉行與金融相關的會議,比如成員國財長的會議,探討澳門建立葡語國家人民幣清算中心的具體可行措施,並考慮以此為契機,讓澳門融入國家“一帶一路”發展策略之中。通過有針對性地發展特色金融,目標除了是服務於“一個平台”,也是希望藉此為澳門尋找經濟的新推動力,改變澳門經濟結構單一的問題。3.利用法律優勢,開創中葡商貿仲裁中心澳門是一個典型的微型社會,但擁有自成體系的完整法律制度,這一點在世界上並不多見。澳門的法律體系源於葡萄牙,自回歸後成為中國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國家承諾“原有法基本不變”,但經過接近20年的各項新法的出台,澳門逐步建立了一套相對有特色的法律體系,既有葡萄牙法律的特色,又有中國特色,而且澳門的正式語文為中文和葡文,現行的法律全是中葡雙語,全世界僅此一處,若要找中葡雙語的法律人才必然是在澳門。澳門這種法律的特點是澳門的優勢所在,中國與葡語國家進行經貿合作的過程中一旦發生衝突,澳門最適合擔任中介調停的角色。《2017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有提及開展“一帶一路”國家及葡語國家有關互相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安排的磋商工作13,但都是輕輕帶過。香港之所以成為企業進行轉口貿易的熱門港口,除了是因為香港擁有完備的硬件配套之外,還因為香港有相應的法律制度為企業提供保障。但香港實行的是英美法系,相比之下澳門與葡語國家及中國內地的法律體系更為接近,更有條件讓這些企業選擇澳門成為仲裁地、採用澳門的法律為準據法。也許建立中葡商貿仲裁中心自身不一定能為澳門帶來多少經濟利益,但這是完善經貿合作配套的重要舉措,特區政府應着力加
  • 關於“一個平台”定位的幾點思考-111-強這方便的研究,並盡快行動。4.大力培養中葡雙語人才,建立人力資源庫培養中葡雙語人才是澳門作為“一個平台”的重中之重,這是一個長遠的計劃,其經濟效益並不能在馬上突顯,但無論發展任何事業,人才都是最重要的一環。事實上,國家當初在把“中葡論壇”的常設秘書處設在澳門、賦予澳門“一個平台”的定位,正正就是因為看中了澳門的語言優勢;可是,澳門實際上能操中葡雙語的人才並不多,更遑論擁有語言優勢之餘還能有商業頭腦,方能助澳門發展中葡貿易。《2017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多次強調要推動“中葡雙語人才培養基地”的構建工作,在培養過程中,特區政府的目光應該更為開濶,除了培養本地的雙語人才,還可以幫忙國內培養葡語人才、幫忙葡語國家培養漢語人才。另外,培養的目標不能只局限於語言,相比起雙語翻譯或文學人才,澳門更需要中葡雙語的法律、商務人才,因此,澳門特區政府可採用定向人才培養方式自主培養此類人力資源,比如委託某所澳門的高等教育機構,專門為培養相關人才而設計學士學位課程,學生攻讀過程中除了要學習中文和葡文之外,還是學習一定的法律知識或商業知識,通過建立人才培養基地,擴大澳門知名度和影響力,進一步加強“一個平台”的作用。註釋:1“十二五”規劃綱要第五十七章第一節“支持港澳鞏固提升競爭優勢”中指出:“支持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加快建設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2“十三五”規劃綱要第五十四章第一節“支持港澳提升經濟競爭力”中指出“支持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積極發展會展商貿等產業,促進經濟適度多元可持續發展”。3《龐川語中評:李克強抵澳將提升一個平台作用》,載於中國評論新聞網:http://hk.crntt.com/doc/1044/2/0/4/104420471.html?coluid=93&kindid=15732&docid=104420471,2017年2月16日。4見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常設秘書處網站:http://www.forumchinaplp.org.mo/,2017年2月16日。5數據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國家數據網站:http://data.stats.gov.cn/。6見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常設秘書處網站:http://www.forumchinaplp.org.mo/development-fund/?lang=tw,2017年2月16日。7《澳橋樑聯繫中國與葡語國》,載於《澳門日報》,2016年10月12日,第B05版。8葉桂平:《多邊主義視野下的中國與葡語國家外交關係及澳門的“平台”角色》,載於《行政》第20卷,2007年第4期(總第78期),第1077-1093頁。9王瑜娜、仇國平:《似有還無的定位──澳門在中國與葡語國家關係中的橋樑角色》,載於TheGlocal網站:http://www.glocal.org.hk/archives/6479,2017年3月13日。10永逸:《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金甌補缺》,載於《新華澳報》,2016年12月22日,第1版。11柳智毅等:《澳門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的發展策略研究》,澳門:澳門經濟學會,2016年,第62-63頁。12楊允中:《參照洋山港模式,興建澳門國際深水大港的建議》,載於楊允中:《我的“一國兩制”觀》(增訂版),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2年,第300-302頁。13崔世安:《2017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2016年11月15日,第156頁。
  • 澳門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112-一、研究背景隨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社會更加蓬勃發展,制定各領域的前瞻性行政規劃去科學及系統地執行長遠政策及其具體措施,在近年成為了特區政府的工作重點之一。令人可喜的是,近年各政府部門配合國家“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指導思想以及“科學決策”的施政理念,在新城填海、陸路交通政策、非高等教育發展、公共房屋發展策略以及環境保護等多個民生範疇陸續開展了多項長遠政策的行政規劃工作。2016年9月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崔世安正式推出首個《澳門特別行政區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年)》(以下簡稱“五年規劃”)。“五年規劃”是澳門首份未來發展總體規劃,“兼顧了短、中長期發展需要,努力推進‘一個中心’、‘一個平台’的建設,不斷加強各部門的統籌行動和協同效應,持續提升綜合競爭力,齊心建設幸福家園,全力促進澳門長期繁榮安定。規劃所選擇的八大發展戰略與部署,融合了四大發展觀念:創新發展、均衡發展、對接發展、共用發展。其核心是提高城市競爭力,與國家發展規劃對接,與國際先進水準接軌,促進居民生活素質持續提升。”1目前,在澳門的行政法體系中,對於“行政規劃”的法律理論及過程控制的研究幾乎是空白。在《澳門行政程序法典》中並沒有將“行政規劃”作為行政活動的內容進行具體規定。在2011年,澳門特區政府出台了《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規劃屬於“重大政策”需要遵守此指引的要求,自此增加了諮詢活動方面的規範,便利了公眾的參與。此外,回顧其他各行政範疇規劃的工作成果,特區政府在現階段仍停留較注重規劃文本的編制上,在實施階段仍存在尚待完善的部分。前述這些已出台或正在編制的規劃文本,均是作為統領澳門特區未來數年在該領域的綱領性文件,因此這些行政規劃是否合法及合理編制以及能否有效實施應值得關注及應受到監督。二、行政規劃的概念及法律屬性對於行政規劃(同行政計劃),國內各學者的定義雖不盡相同,但核心概念均以行政主體為規劃主體,為了各種公共事業的未來發展,制定目標、政策大綱以及對應的行政工作安排等。2隨着公眾對政府工作的績效以及透明度越來越高,近年來,無論國內和澳門,行政規劃逐漸成為行政機關為按序達成行政目標的一種主要的行政工具。行政規劃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因此,不同表現的行政規劃其實具有不同的法律屬性。國內外學者因此亦對行政規劃的法律屬性提出不同的觀點,概括起來包括有立法行為說、行政法律行為說、行政事實行為說、抽象行政行為說、具體行政行為說、從屬行為說、特殊行政行為說、過程分割說以及區別對待說等。3雖然,在《澳門行政程序法典》中並沒有將“行政規劃”作為行政活動的內容進行具體規定。但如果根據《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110條(行政行為之概念),行政行為係指行政當局之機關之決定,其目的論行政規劃的法律屬性、法律效力及未來發展──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年)》為切入點歐志丹
  • 論行政規劃的法律屬性、法律效力及未來發展-113-為在一個別具體情況中,依據公法之規定產生法律效果。因此,澳門行政法中行政行為(即中國內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定義不能完全涵蓋不同形式的行政規劃。尤其之前出台規劃文本的性質大多帶有抽象性,不針對具體個案。追本溯源,葡萄牙方面同《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相同,暫未對“行政規劃”進行專章規定。但有葡萄牙學者指出,行政規劃的表現形式是混合的,有規範性的和事實性的,要從其應用範疇入手作具體分析。4正如台灣學者認為應由立法者決定以何種方式呈現,若缺乏法律上的規定,則將規劃放在行政法體系上之任何部分都很困難。5就澳門已出台的行政規劃的法律屬性,現階段筆者傾向於區別對待說,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由於行政規劃的複雜性,並不能目前就以單一特性來對其進行概括,法律效果也不能統一,因此,應該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行政規劃的性質。三、行政規劃的法律效力以及有效性行政規劃能否產生法律效力,國內外學者的爭論亦很多,這是由於規劃的內涵是規定一個未來藍圖以及目標,因此,在客觀上能否產生現實的法律效力是值得探討的。如前所述,由於行政規劃的法律形式是多種多樣,因此其法律效力亦與不同具體情況的行政規劃的性質緊密聯繫。例如,通過法律、法規形式表現出來的行政規劃,由於屬於法律、法規的性質,其法律效力分別與相應法律、法規的位階一致。而如果以事實行政行為表現出來的行政規劃,自然不能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只具有事實上的約束力,一般起指導作用。屬於抽象行政行為的綜合的強制性規劃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它的影響或限制作用雖然是用來調整現實而非未來的社會關係,但是不具有直接性。作為具體行政行為表現出來的行政規劃在法律上的效力問題,應該與行政行為的效力相一致。6一般來說,行政規劃當由有權限確定行政規劃的機關以書面形式作出確定行政規劃的決定或裁決後,行政規劃即應為有效。倘若行政規劃出現瑕疵理論上同樣會導致非有效,例如欠缺必要的法律根據,違反有關行政規劃的實體法規,制定行政規劃的程序違反法律規定或法律原則,規劃在內容上有錯誤,以及執行規劃時出現偏差等。而這些瑕疵對應的非有效結果按其嚴重性不盡相同,可產生法律上不存在、無效、可撤銷以及可以補救等。在澳門,如以規章表現的行政規劃,可根據《澳門行政訴訟法典》中關於對規範提出之爭議的規定規範提出爭議。如以行政行為表現的行政規劃,可適用《澳門行政程序法典》中第122-126條的非有效制度。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雖然沒有對城市規劃的法律屬性定性,但已專門制定了一套混合的非有效制度,根據第40條,包括詳細規劃的規定違反總體規劃的規定、違反《城市規劃法》規定而編制或修改的城市規劃、根據《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屬違法的城市規劃均屬無效。此外,根據該法第43條,違反城市規劃的規定而作出的行政行為以及不遵守預防措施所定的禁止、限制或具約束力的意見書的指示而對工程准照申請作出決定的行政行為亦屬無效。而第42條列出了對城市規劃的規範提出爭議的規定。四、“五年規劃”法律屬性和法律效力分析澳門目前來說,除了城市規劃已透過法律明確規定其編制程序以及未來出台的城市總體規劃是以行政法規形式頒佈外,其他行政範疇行政規劃的法律效果仍然未明,由於缺乏實施及監督程序,僅能視為一份政策文件。以澳門第一部“五年規劃”為出發點,可以從動態及靜態兩個層面進行分析其法律屬性和法律效力。首先從動態上看,“五年規劃”作為首個發展規劃,澳門特區行政長官透過第330/2015號批示設立“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委員會”,專責統籌制定以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為基礎的澳門未來五年發展規劃。該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不僅包括經濟財政司司長、社會文化司司長、運輸工務司司長,再輔以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政府發言人、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及政策研究室代表。在此高層次委員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14-會的推動下,澳門特區政府於2015年正式啟動編制規劃。在前期研究的基礎上,首先對“五年規劃”的基礎方案自2015年11月17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意見收集工作。隨後於2016年4月2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年)草案文本》公佈並展開為期兩個月的意見收集工作,最後在2016年9月8日進入文本公佈的階段,隨後立即實施。規劃文本不僅經過先後兩次的意見收集,委員會亦曾前往北京聽取國家相關部委領導的意見。因此,該規劃不但具備重要的民意基礎,也能與國家發展規劃對接,更彰顯融入區域發展工作的決心。該規劃在公佈的同時設立檢查、評估、調整機制及引進第三方評估,力求更有效地促進規劃的落實。比較澳門不同領域的範疇中,澳門首個“五年規劃”屬於較充分地完成準備及編制兩個階段。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澳門行政程序的劃分來說,這一階段的工作屬於前期準備,仍未進入行政程序的範圍。此外,在最後局方公佈的數據中看,編制完成後由特區政府首長以新聞發佈會的形式對外公佈。可以作出合理推測,該規劃已經通過了特區最高領導人的審議並批准的步驟。從靜態意義上看,“五年規劃”並不是以任何法律、行政法規、行政長官批示公佈,因此不屬於法律規章,只能是指導性對外文件。從制定內容上看,該規劃共分為戰略篇、民生篇、發展篇以及善治篇。其中規劃篇幅較多的是民生篇,主要是突出土地、基礎設施建設、交通及環境等居民最為關心的問題。“五年規劃”更列出五大方面的重大公共工程建設共13項,包括城市發展、交通建設、環境保護、醫療系統、城市安全。然而,綜觀整個規劃的編排,除了在戰略篇中的形勢分析、最高原則、願景與目標和發展戰略是具備一個總體規劃統攬全局的味道,在後面三篇的內容安排中,與每個財政年度特區的施政報告相比並沒有明顯突破。以環境保護範疇為例,2016-2020年未來五年規劃的工作,其實基本上已經出現在2016財政年度特區的施政報告中。而值得注意的是,澳門市民關注的環境影響評估制度、資源垃圾的回收及收費制度以及山體等自然保護區的建立,在五年規劃中第二章第四節“加強環境保護,推廣綠色生活”均沒有涉及。從首份發展規劃來看,無論從工作目標或行動措施來看,澳門政府的思路在環境保護範疇仍偏於保守,遠遠不及中國內地對污染工作的治理力度,日後應該更多參考國家的環保目標進程。總的來說,“五年規劃”仍只是停留於政策文本和施政計劃的層面。五、行政規劃的存在問題(一)對行政規劃的理論研究落後在澳門特區,近幾年行政部門才開始着手進行行政規劃的活動,包括環保規劃、交通規劃、高等教育規劃、房屋政策規劃等。自2013年出台的《城市規劃法》對於編制及公佈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首次將單個範疇的規劃程序以法律形式規範下來。但是在法律研究方面,行政規劃還是新鮮事物,在澳門至今並沒有專題研究。例如,在環境規劃範疇,除了環保主管部門委託開展的編制規劃時在實踐層面的支撐研究,對環境規劃的理論研究亦並沒有開展。總體來說,行政規劃的理論研究明顯滯後於規劃的實踐,是目前規劃體系中的薄弱環節,急待完善和增強。由於在規劃的理論基礎研究、方法和內容結合等方面的研究不足,造成這些規劃最後容易流於美麗的文本,缺乏足夠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二)規劃程序的規範化程度低如前述,目前澳門只有在城市規劃範疇對行政規劃程序進行了法律規範,包括環境保護的其他範疇的行政規劃仍停留於指導性的政策文件。由於特區發展規劃的起步較晚,雖然在首次編制規劃的過程中,也參考了很多國內外的成功經驗,但對於如何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優化規劃的編制程序仍未能提出新的思路。目前,既科學合理、又規範可行的發展規劃方法尚未確立,使得規劃的規範性還有較多欠缺。(三)實施過程的投入保障在規劃的財政保障方面,無論是之前發佈的部門規劃,還是澳門的首個“五年規劃”,對於財政保障的環節並不重視,也不明確。一般發佈的最終文本中
  • 論行政規劃的法律屬性、法律效力及未來發展-115-並沒有對整個規劃中作出預算,因此實際是否能夠落實、落實多少、落實方式,都需要受制於之後各年度的財政安排。雖然,近幾年澳門的財政儲備算是穩健,但在規劃初期,並沒有對規劃的落實做好初步約算,仍存在將來出現沒有資金不能到位的可能。尤其是澳門特區政府於2015年9月1日,曾因為2015年1月至8月份累計澳門博彩毛收入低於向立法會提交的《修正2015財政年度預算》的預計,而啟動了實施緊縮財政開支措施至到目前2016年10月,仍未有結束。可見,特區已出台的多個行政規劃的行動計劃和指標是否能夠完成令人擔憂。這種情況不但影響了規劃的可操作性,而且對首個“五年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四)目標達成的責任歸屬澳門的首個“五年規劃”對澳門未來五年經濟社會發展提出了21項主要目標,其中13項為預期性目標,8項為約束性目標。約束性目標有6項集中於環境保護類別,包括二氧化碳排放率、PM2.5數值、空氣品質水準屬良好至普通的日數佔全年比例、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率、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以及城市綠化(包括城市樹木量、山林林分改造以及海岸紅樹林每年新種植紅樹苗的株數共3個子目標)。特區政府在約束性目標的選取上提現了對環境品質的重視,但卻未在規劃中明確指出這些目標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如果目標最後未能按期達成,具體哪個級別的據位人需要承擔責任?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就明確規定了“本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約束性指標具有不容置疑的強制執行力。從發展規劃的第六章第三節內容可以得出,未來五年澳門將建立政府績效治理制度,尤其完善領導官員績效評審制度和強化官員問責制度。特區政府在強化環境指標約束性的同時,更應該將指標的達成與各級官員的績效考核掛鈎,讓官員知道不作為的後果,才能有利於這13項預期性目標及8項約束性目標的按期達成。(五)規劃落實缺乏法律保障如前說,“五年規劃”及其他的部門規劃涉及內容的“法律”性不強。無論是在《澳門行政程序法典》或單行法律沒有確定這些行政規劃的法律地位、也沒有制定任何的具體實施過程的管理規章或實施細則。尤其缺乏對不執行規劃的主體的法律責任的界定,這無疑容易造成規劃難以得到很好的實施。目前來看,由於澳門行政規劃未完全走上法制化及程序化,從規劃的報批、實施和監控都處於無章可循的狀況。六、完善行政規劃的相關建議(一)實體法控制現今各國就行政規劃的立法模式,可分為兩類:以德國和台灣為代表的統一法典模式,以及大多數國家採納的分散立法模式。本文亦贊成後者的方式,這是因為行政規劃的多樣性,很難於一個單行法中建立完全適用各範疇的程序,所以對於重點範疇的規劃,有需要制定具體程序上有所差異的規劃程序立法。例如,英國的《城市規劃法》、中國內地的《城鄉規劃法》以及澳門的《城市規劃法》等。國內學者亦提倡環境保護規劃應該單獨立法。7目前,《澳門行政程序法典》中的行政活動只包括:行政行為、行政合同、行政規章以及行政執行,並沒有涉及行政規劃。由於澳門亦面臨着可供使用的資源有限,並需要協調多元社會中不同利益的發展,可以預期未來行政當局使用行政規劃的手段進行事先和統一的安排將會越來越多。為了防治行政規劃的自由裁量過大,無疑需要在實體法上加以制約。因此建議首先在《澳門行政程序法典》增加行政規劃作為行政活動之一,並制定對行政規劃的裁量準則,以及基本程序,從而防治行政程序在控制權力的濫用,並保障規劃的科學性。(二)程序法控制王名揚曾經指出:“行政機關的權力越大,它在行使權力的時候就越應該公平。一個巨大的權力如被專橫的行使,那就成為一個不能忍受的暴力。程序的規則所以重要,正是由於在實體法上不能不給予行政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16-機關巨大權力的緣故。”8由於每個地區或國家的行政法一般僅對對行政規劃作出原則性的規定。行政規劃的行政程序通常需要從過程控制的角度出發,通過公平、公開、公正的程序規範去獨立建立,從而實現規劃內容的合理化和民主化,成為推動行政規劃法治化的重要途徑。9建立健全行政規劃的法定程序在各國實踐中,一般主要通過制定規劃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對其進行正當性控制。過程控制較之實體法控制有着不可替代的優勢,對規劃進行程序法上的控制也具有可行性。因此,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把規劃的程序規範化。各國或各地區一般來說,是通過制定一整套行政規劃的實施程序來對其進行過程控制,即要求行政規劃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具體來說,行政規劃的運行包括行政規劃的制定、審批、實施、修改、監督五個環節。這五個環節的運行順暢是行政規劃目標實現的最根本保障。10七、結語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總體發展規劃是未來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藍圖,組織開展各項政府工作的重要戰略部署。因此,澳門首個“五年規劃”以及其他專項規劃的合理與否以及是否能全面開展直接決定了將來政府施政工作的成效以及市民的滿意度。目前,澳門行政規劃的工作剛處於起步階段,需要在實踐的過程中結合理論研究,進行不斷的發展和完善。正如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崔世安在規劃的發佈會提到,“規劃把落實與國家‘十三五’規劃對接、參與國家‘一帶一路’發展戰略、打造‘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融入區域合作等內容單列成章。體現了澳門在建設宜居城市、智慧城市、健康城市、安全城市、文化城市、善治城市的過程中離不開祖國的全力支持。”11除了“五年規劃”外,澳門在環境保護、城市建設、交通運輸、教育發展、公共房屋發展等領域的中遠期規劃均仍處於朝陽起步階段,為此借鑒和參考國內外的先進經驗是非常有意義的。可以預期,透過加強規劃體系建設,逐步建立一個科學的、健全的規劃體系將是澳門特區政府落實長遠政策的必然發展趨勢。期望透過對於在澳門本地行政規劃的初探,有助推進其真正納入法制化規道,並使其運作規範化、程序化,將能夠推進特區政府行政規劃工作的在實踐中逐步完善,亦逐步與國家發展規劃良好接軌。註釋:1見《澳門特別行政區五年發展規劃(2016-2020年)》文本,載於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委員會網站:http://www.cccmtl.gov.mo/files/plano_quinquenal_cn.pdf。2《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講義》,載於百度文庫:http://wenku.baidu.com/view/613586649b6648d7c1c746e3.html;楊臨宏:《關於行政計劃的法律思考》,載於《雲南大學學報》,2004年第4期,第41-42頁;宋雅芳:《行政規劃的法治化理念與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6頁。3李航:《行政規劃的性質探析》,載於《吉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8年8月,第96-98頁;王青斌:《論行政規劃的法律性質》,載於《行政法學研究》,2008年第1期,第24-29頁;崔輝:《行政規劃的法律性質辨析》,載於《安康學院學報》,2009年6月,第38-39頁;郭慶珠:《行政規劃的法律性質研究》,載於《行政法學》,2008年第6期,第26-27頁;楊樺:《試論對行政計劃的行政法調控》,載於《中南民族大學學報》,2007年1月,第90頁;程宏:《淺論行政計劃》,載於《唯實》,2004年7期,第5-頁;雲鳳飛:《行政規劃理論問題研究》,載於《成都行政學院學報》,2012年第4期,第8頁;《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講義》,載於百度文庫:http://wenku.baidu.com/view/
  • 論行政規劃的法律屬性、法律效力及未來發展-117-613586649b6648d7c1c746e3.html;宋雅芳:《行政規劃的法治化理念與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6-18頁。4JoséCarlosVieiradeAndrade(2009/2010).AsFormasPrincipaisdaActividadeAdministrativa:Regulamentp,ActoeContratoAdministrativo.Inthewebsite:http://www.estig.ipbeja.pt/~ac_direito/VAndradeII.pdf。5陳慈陽:《環境法總論》,台北:元照出版社,2011年,第367頁。6楊臨宏:《關於行政計劃的法律思考》,載於《雲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4年第4期,第41頁;郭慶珠:《行政規劃的司法審查研究》,載於《東方法學》,2012年第2期,第72-73頁。7王昌森:《關於構建環境規劃法的思考》,青島:中國海洋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4年,第76頁;王金南:《新〈環境保護法〉下的環境規劃制度創新》,載於《環境保護》,2014年,第20頁。8王名揚:《英國行政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第152頁。9馮濤:《淺議行政規劃的實體法與程序法控制》,載於中國法院網: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6900/172/2008/12/ji038582949421800212376-0.htm。10曹勇宏、尚金城:《論我國現代環境規劃理論體系的構建》,載於《環境科學動態》,2005年第4期,第2頁;宋國君、李雪立:《論環境規劃的一般模式》,載於《環境保護》,2004年第3期,第39-40頁。11見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委員會網站:http://www.cccmtl.gov.mo/main.aspx?l=cn。
  • 前者為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仲裁與爭議解決研究中心副主任,後者為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118-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主要是指企業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向有關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基於市場環境和立法理念的不同,各國企業信息公示方式有所不同,但是企業信息的來源是相同的,主要通過兩種方式來實現,一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中形成的信息,二是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能過程中與企業相關的信息,如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本文主要通過對澳門的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和中國內地企業信息公示制度進行比較,分析各自之特點,為中國內地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建設提供完善建議。具體而言,澳門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主要規定在企業商事登記制度中,下文主要對澳門商事登記、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作一分析。一、澳門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框架及重要規則澳門商事登記制度,主要涉及到從事商業活動所需的公司,進行公司註冊、公司轉股,以及確認法律文書和行為真實性與合法性的行為;而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主要是應當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向有關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澳門在企業信息公示環節,主要是通過商事登記制度完成的。(一)澳門商事登記、企業信息公示法律制度框架澳門商事登記、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最早是根據葡萄牙法律演變而來,其產生的原因,是因為人們將保密作為商業成功的重要條件,只是到了後來,人們才開始認識到有必要將商業活動中的某些情況公諸於世,以促進商業信貸業務的發展,同時保障商人、消費者以及公眾合法權益。基於這種觀念上的轉變,不少國家採取了對商業進行登記的做法。在葡萄牙,1833年制定的《商法典》創立了葡萄牙商業登記制度,但當時的登記是由商事法院承擔。隨着1929年制定的《商業登記規章》的實施,有關登記工作則由商業登記局和物業登記局共同承擔,因為《商業登記規章》的規定,在仍未設有專門的商業登記局地區,商業登記的工作則由當地的物業登記局負責。1959年11月14日,葡萄牙制定了新的《商業登記規章》,推行商業登記的變革。這一部規章於1966年7月29日第22139號訓令延伸至澳門適用。雖然葡萄牙於1986年頒佈了《商業登記法典》,替代了原有的《商業登記規章》,但這一改革並未波及到澳門,直到澳門回歸之前,澳門適用的仍然是1966年葡萄牙制定的《商業登記規章》。自1960年後,澳門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尤其是《中葡聯合聲明》頒佈以後,社會變化日新月異,為了適應澳門社會經濟發展以及實現澳門法律當地語系化的需要,澳門政府於1999年8月,由當時的澳門總督韋立奇簽署下發,並於8月3日通過澳門政府第40/99M號法令頒佈了《澳門商法典》,該法典於當年11月1日生效實施,《澳門商法典》中規定了企業信息公示的基本制度。1999年,澳門回歸祖國,作為法律當地語系化組成部分的《澳門商法典》頒佈實施,於此同時,澳門澳門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研究沈雲樵、林琦棟
  • 澳門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研究-119-通過第56/99M號法令所核准,通過了《澳門商業登記法典》,至此取代了從葡萄牙延伸過來的商事登記制度1,作為澳門商事登記的專門法典,這一法典對於澳門企業註冊時需要登記的項目予以明確,並做了專門規定。同時,也涉及到澳門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澳門並沒有和中國內地一樣,專門制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1.商業及汽車登記局澳門商事登記、企業信息公示的機關是商業及汽車登記局。澳門的商業及汽車登記局所涉及的商事登記,共四個方面:一是與商業企業有關的事實;二是與商業企業主有關的事實,可分為與自然人企業主有關的事實及與法人商業企業主有關的事實;三是須登記之其他事實,具體包括:澳門以外地方之商業企業主之場所代表處之設立、變更及關閉,以及其代表之委任、權力及職務終止;代辦商合同名單以書面登錄者為限;其修改及消滅;信託讓與擔保;其他依法須作商業登記之事實;四是須登記之訴訟及裁判,具體包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之禁治產及準禁治產之訴,以及終止該禁治產及準禁治產之訴;以宣告、確認、設定、變更或消滅第2條及第5條所指任一權利為主要或附帶目的之訴訟;宣告法人商業企業主之設立無效之訴或撤銷法人商業企業主之設立之訴;宣告股東決議無效之訴或撤銷股東決議之訴,以及中止該決議之保全措施;宣告登記無效之訴;就以上各項所指訴訟而申請之非特定保全措施;在以上各項所指訴訟及保全措施中做出之轉為確定之終局裁判;對在有關訴訟中批准和解或債權人協定之債權人大會決議予以認可或拒絕之轉為確定之裁判;轉為確定之宣告破產之判決;對停止破產人行使權利予以終止,以及恢復期權利之轉為確定之批示。澳門物業登記局所涉及的登記,其根據是《物業登記法典》第2條的規定,須登記的事實包括:引致設定、確認、取得或變更所有權、用益權、使用權及居住權、地上權或地役權之法律事實;對於以上項所指權利為標的之可撤銷或可解除之協議予以確認之法律事實;設定分層所有權之行為及分層所有權之變更;本地區私產土地之批出及水域公產專用之特許、其移轉或更改;單純佔有;轉讓或設定負擔之許諾、優先權之約定及給予優先權之遺囑處分,以及由該等事實所產生之合同地位之讓與,但僅以賦予上述各行為物權效力者為限;向債權人作出之財產交管;抵押權,其讓與或變更,其登記之優先順位之讓與,以及收益用途之指定;以抵押或收益用途之指定作擔保之債權之移轉,但僅以該擔保亦同時移轉者為限;將不動產及抵押債權撥作擔保保險公司之備用金;融資租賃及其移轉;查封、假扣押、在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程序中之扣押、製作清單,以及阻礙自由處分財產之其他行為或措施;對於以抵押或收益用途之指定作擔保之債權之出質、查封、假扣押及製作清單,以及對該等債權所作之其他行為或措施;自死者遺留財產之收益中收取之扶養費之設定及變更;依法須登記之對所有權之其他限制及依法須登記之其他負擔;引致已登記之權利、附於財產上之負擔或其他負擔消滅之法律事實。2.公示的方式澳門商事登記、企業信息公示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自行公佈,另一種是按登記局局長的指令所作的公佈。(1)公司行為的自行公佈根據《澳門商業登記法典》第65條規定,下列行為應予登記後8日內由利害關係人自行公佈,其他按法律或章程規定應作公佈的,亦應公佈:浮動擔保的結晶通知;公司的分立、合併、變更組織、破產、解除、完成清算或復業;股東出售計劃及股份出售的公開報價書,以及該計劃及報價書的取消;債券的發行及每一組債券的發行;宣告設立無效之訴或撤銷設立之訴,以及轉為確定的有關判決。根據《澳門商法典》第327條規定,對於登記及公佈的行為,公司應確保其真實性和一致性。公佈內容與登記內容有差異時,公司不得以公佈的文本對抗第三人,而第三人則可以公佈的文本為優先文本,但公司能證明登記所載的文本為第三人所知悉者除外。此外,如果因行為內容、登記內容和公佈內容之間的差異而導致股東或第三人受損時,公司須履行賠償責任,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尚有的公司秘書須與公司負連帶責任,但能證明處事並無過錯者除外。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20-對於行為內容、登記內如和公佈內容之間的差異,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公司秘書,應自獲悉差異之日起盡快採取必要措施,以消除該差異。(2)按登記局局長的指令所作的公佈根據《澳門商業登記法典》第68條規定,除由公司按法律規定或章程規定自行公佈與公司有關的行為外,還應按商業及汽車登記局局長的指令,每月在《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公司清單,列出所有於上一月份登記、變更住所、公司所營事業及公司資本、發生合併、分立、變更組織、破產、解散、消滅及關閉的公司。3.語言的選擇與公司有關的上述行為的公佈,除法律規定必須以澳門的兩種正式語言公佈外,可以選擇澳門兩種正式語言中的一種公佈,即可以中文公佈,也可以葡文公佈。如果以中文公佈時,則在擁有澳門地區最多讀者的澳門中文報章上公佈;如果以葡文公佈時,則在擁有澳門地區最多讀者的澳門葡文報章上公佈。公司以一種正式語言公佈與公司有關的行為時,如果利害關係人僅懂另一種正式語言,則該行為應有另一種正式語言的譯文。須公佈的行為如應附譯文公佈時,則該譯文應在一份七日內出版的報章上公佈。2《澳門商法典》第326條第2款規定,如公佈應有譯文,則譯文應載有譯文係忠於原文的聲明。該聲明須在公司秘書面前作出,且經其證實。如果公司未設有秘書,則須在一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面前作出,且經其證實。3(二)澳門商事登記、企業信息公示的立法框架澳門商事登記、企業信息公示法律主要規定在《澳門商法典》和《澳門登記法典》中,對於澳門企業信息公示的所有法律法規,具體見表1:表1澳門商事登記、企業信息公示相關法律法規一覽法律法規名稱條款《商業登記法典》所有條款《商法典》第38-44、49、53-58、61-63條《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56-59條《物業登記法典》第2條二、澳門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實踐(一)澳門企業信息公示的主體企業行為的公佈主要是指企業將章程或法律規定須予公佈的企業有關的行為,依法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眾予以公告的法律制度。《澳門商法典》第62條第1款明確規定,與公司有關的行為,須按法律規定予以公佈。1.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澳門行政機關對於企業的信息公開,主要是通過到專門機關進行登記查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企業需要到商業及汽車登記局,進行專門登記,並留存信息給政府機構用於備案,企業所登記信息包括有:個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的登記;公司解散/消滅的登記;公司資料更改的登記;商業企業的登記;商業名稱可予登記證明書;商業登記證明書;法人商業企業主的登記(公司設立)。如果有需要,可以到商業及汽車登記局進行登記查詢。另外,澳門政府為了有效地宣傳澳門的企業,為企業搭建宣傳信息平台,如企業有需要,可以在澳門政府官網、澳門中小企業協進會官方網站、澳門青年企業家協會官方網站以及一些澳門旅遊網站、商業網站、生活網站等,對自身信息進行公開,註冊成為會員,根據網站要求提交企業資料,同時公開自己願意公開的信息,而這些信息公開有助於人們通過這些網站查到企業資料並尋找企業進行合作。因此,出於宣傳之目的,大多數澳門企業還是願意公開信息資料,從而為自身發展尋找到更多的合作機會。2.司法機關的信息公開(1)法院澳門法院分為初級法院、中級法院、終級法院、行政法院、刑事起訴法院。初級法院有法官29人,中級法院有法官10人,終級法院有法官3人,行政法院有法官1人,刑事起訴法院有法官3人。法院會將案件信息公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網上供民眾查詢,其中企業相關的信息有:法院裁判:可查詢企業訴訟的判決結果,內容包括法院名稱、判決日期、案件編號類別以及裁判書全文。
  • 澳門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研究-121-司法變賣:澳門司法變賣在初級法院進行,方式可分為兩種。其一按《民事訴訟法典》第784條規定的以密封標書方式進行,有意競投財產者,可於所指截標時間前的辦公室時間內,向初級法院行政中心遞交標書。另外一種則以1961年《民事訴訟法典》規定的公開拍賣方式進行,有意競投財產者,可於指定時間到初級法院參加競投。公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到案件所屬法庭辦事處或詢問處查詢。案件分類及排期:在案件分類及排期系統中,可以查詢到與企業相關案子的分類及開庭時間。財產申報系統:公營企業、公共資本企業或公共資本佔多數出資額的企業,以及公產的特許企業的行政管理機關及監察機關可以通過財產申報系統申報財產。對於司法機關的信息公開,《澳門商業登記法典》第7條有明確規定,下列訴訟及裁判亦必須登記:自然人商業企業主之禁治產及準禁治產之訴,以及終止該等禁治產及準禁治產之訴;以宣告、確認、設定、變更或消滅第2條及第5條所指任一權利為主要或附帶目的之訴訟。宣告法人商業企業主之設立無效之訴或撤銷法人商業企業主之設立之訴;宣告股東決議無效之訴或撤銷股東決議之訴,以及中止該等決議之保全措施;宣告登記無效之訴;就以上各項所指訴訟而申請之非特定保全措施;在以上各項所指訴訟及保全措施中作出之轉為確定之終局裁判;對在有關訴訟中批准和解或債權人協定之債權人大會決議予以認可或拒絕之轉為確定之裁判。轉為確定之宣告破產之判決;對停止破產人行使權利予以終止,以及恢復其權利之轉為確定之批示。上述應予登記的行為,由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倘有的公司秘書與法定期限內向澳門商業及汽車登記局申請登記。其中,《澳門商業登記法典》所規定的企業登記,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提出申請。《澳門商法典》第7條規定所規定的訴訟及保全程序中做出的裁判的登記,應自裁判轉為確定之日起90日內提出。(2)檢察院根據《澳門基本法》及《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澳門檢察院司法官共有41人,包括檢察長1人、助理檢察長31人和檢察官27人,他們主要負責對刑事案件的調查與起訴,在各級法院代表檢察院出庭,依法參與刑事、民事及行政訴訟。檢察院的與企業信息公示相關職能主要是:參與企業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的司法程序和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司法程序。根據《澳門商法典》第329條的規定,檢察院對企業監察是通過申請對企業進行司法清算進行的。當企業出現下列情形時,檢察院有權亦有責任申請法院對其進行司法清算,而無須提起宣告之訴。(1)未作出登記而經營逾3個月的公司企業的登記是企業成立的必備要件,企業只有依法經登記,才具有法律人格,才能以企業的名義對外開展經營活動。企業未經作出登記,不得以公司的名義從事任何經營活動,否則,企業的活動便處於非法狀態。對於未作出登記便以公司名義開展經營活動逾3個月的公司,無須提起宣告之訴,檢察院即有權申請法院對其進行司法清算。(2)不按法院規定設立或營業的企業企業的設立和經營活動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否則,企業或企業成員行為即為非法。對於不按法律規定設立或營業的企業,《澳門商法典》賦予檢察院申請法院對其進行清算的權限,而無須提起宣告之訴。(3)所營事業不法或或違背公共秩序之企業公司設立時,其所登記的營業內容必須不是法律所禁止的,公司設立後,公司須嚴格在其所登記的範圍內從事活動,不得超越其登記的營業範圍而從事其他的經營活動,更不得從事任何不法或違背公司秩序的活動。對於所營事業不法或違背公共秩序的企業,《澳門商法典》賦予檢察院申請法院對其進行司法清算的權限,而無須提起訴訟之訴。3.其他政府部門(1)經濟局經濟局職責是協助制訂和執行經濟活動範疇、智慧財產權範疇以及其他法律規定屬其範疇的經濟政策。與企業信息公示相關的內容有:其職責範圍內協助制訂經濟政策及發展產業,簽發工業場所牌照和編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22-制工業紀錄,並進行有關監督工作;簽發牌照予進行燃料產品商業活動的企業、轉運企業、稅務倉庫、免稅商店及法律規定屬經濟局負責簽發牌照的其他非工業場所,並進行有關監督工作;簽發對外貿易活動准照;根據法律規定,監察其他經濟法例的遵守情況;促進和維持公平的營商環境。(2)印務局印務局職責是製作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公共機關及公共機構包括自治團體、自治機關、自治基金組織及其她公法人之定期刊物,其中一項專業職責是出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及其副刊。與企業信息公示相關的職能有:登記局局長要求每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清單,列出所有於上一月份登記、變更住所、公司所營事業及公司資本、發生合併、分立、變更組織、破產、解散、消滅及關閉的公司。4.社會參與澳門是社團社會,各行各業都有大量的社團組織。就企業信息公開而言,社團也起到極大的作用。目前澳門的行業協會有:澳門旅行社協會、澳門電子商務協會、澳門展貿協會、澳門會議展覽會協會、澳門青年商會資深會員協會等。而澳門商會組織主要有:澳門中小企業協進會、澳門青年企業家協會等。目前,澳門的行業協會都建立有自己的官方網站,通過官方網站相應地會收集一些行業內企業信息材料存儲入資料庫。行業所在企業主動加入協會,通過會員登記信息,由此把自己的信息存儲到行業協會的資料庫系統,而相關資料往往在這些協會的網站會員資料當中可以查到。如澳門青年企業家協會網站上就有一個視窗,是專門的“會員區”,在其中可以查到入會的成員基本資料,而相交資料進行部分公開,比如說會員姓名、在協會中的職務、會員所在公司以及公司所任職務、會員公司的聯繫方式(電話、傳真、位址和電子郵箱),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資料是部分公開的,而加入協會所需要填寫的資料則更為詳盡,其中很多個人信息網站是不予以公開的,只有會員根據自己的權限可以查詢。(二)澳門企業信息公示激勵機制措施1.信用約束澳門並無專門法律制定信用約束機制,然而信用約束機制存在不同領域中。關於企業的信用約束,在澳門銀行系統中體現特別突出,如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出台的“中銀工程通”貸款業務中4,明確規定,申請人需提交有效的公司商業登記、近三年財務報表、業務紀錄資料、往來銀行賬單(包括主要股東的)及公司物業資產等資料副本。銀行對之後,銀行對客戶資格、業務對手及背景交易、相關工程合同進行審查,做出系統信用報告,再決定是否放款。2.激勵措施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澳門特區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企業信用的專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便利的措施,如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具體如下:(1)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為每一受惠企業提供上限為所申請的銀行貸款額的70%的信用保證;最高信用保證額達澳門幣350萬元。具體要求如下:一是此保證額不包括利息及與攤還貸款有關的其他負擔;二是計劃旨在透過提供信用保證協助中小企業取得銀行融資,所獲貸款不可用於償還現有債務,貸款方式則沒有特別限制。三是計劃規定貸款之還款期最長為五年,自有關貸款合同簽訂日起計。(2)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功能如下:一是為中小企業專項資金需求提供最高達100%的銀行信貸保證,以支援其開展企業革新及轉型、推廣及宣傳所經營品牌,以及改善產品品質的專門專案;二是此計劃亦旨在協助直接受異常、未能預測或不可抗力事件,尤其受自然災害或疫症事件影響之中小企業取得銀行融資以解決支付員工薪金、營運場所租金等短期資金周轉的困難。三是每筆承保貸款上限為澳門幣100萬元;而提供的保證額不包括利息及與攤還貸款有關的其他負擔。四是計劃旨在透過提供信用保證協助中小企業取得銀行融資,所獲貸款不可用於償還現有債務,貸款方式則沒有特別限制。五是計劃規定貸款之還款期最長為五年,自有關貸款合同簽訂日起計。
  • 澳門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研究-123-(3)中小企業援助計劃根據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商戶可獲得免息的財務援助,援助金額上限為澳門幣60萬元,援助款項最長可分八年攤還,供企業以下所需:一是購置營運所需設備;二是為營運場所進行翻新、裝修及擴充工程;三是訂立商業特許合同或特許經營合同;四是取得技術專用權或智慧財產權;五是進行宣傳及推廣活動;六是提升經營能力及競爭力;七是作為企業的營運資金;八是或用於因受異常、未能預測或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導致經濟及財政出現困難的情況。3.信用預警對於企業信用預警,澳門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澳門類似的措施,是在商事登記中誘發登記的規定,根據《澳門商業登記法典》第28條規定,如果企業開業滿30日,而自然人商業企業主仍未作登記,則任何利害關係人可請求登記局局長通知該企業主作登記。登記局局長僅在根據該請求得知上市商業企業主按該規定無登記義務的情況下,才可拒絕該請求。登記局局長接獲請求後,須在10日內通知企業主在15日內申請登記或證明其無登記義務。如果企業主不在,通過拒收件回執的掛號信通知;如企業主拒絕結束通知,則通過警察當局作出;如不知悉企業主地址,則以30日告示形式作出通,該告示須在政府公報上刊登。如果企業主不依法到場,則構成普通違令罪。通知上應清晰明確載明不利後果。5在法定期限內,如果企業主不作登記,或不證明其無登記義務,則登記局長須將此事告知檢察院,以便提起司法程序。64.信用恢復在澳門,暫無企業信用恢復機制的規定,但有檢察院監察制度,其中檢察院檢察制度運行中,有對企業信用恢復的相關規定。根據《澳門商法典》第329條的規定,檢察院對企業的監察主要是通過申請對公司進行清算進行的。例如,企業設立時,其所登記的營業內容必須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企業設立後,須嚴格在其所登記的範圍內從事活動,不得超過其登記的營業範圍而從事其他的經營活動,更不得從事任何不法或違背公共秩序的活動。對於所營業不法或違背公共秩序的企業,《澳門商法典》賦予了檢察院申請法院對其進行司法清算的權利,而無須提起宣告之訴。根據《澳門商法典》第329條規定,檢察院時期內法院對公司進行司法清算後,法院應下令將有關申請通知公司及股東。如被申請進行司法清算的企業存在不規範情形可予以糾正,則法院可定出一合理的調整期限,以便被申請司法清算的企業使其設立或經營活動符合法律的規範,在法院所定的期限屆滿後,被申請司法清算的企業仍不糾正其所存在的不規範的情形,則法院依然對其進行司法清算,如果企業對不規範的情形進行糾正,則讓其繼續經營。三、澳門與內地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共性與差異澳門利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和商事登記制度具有較強的關聯性,並與中國內地企業信息公司制度有一定差異,這一部分重點分析澳門與中國內地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共性和差異,找出二者之間的共同點和差異點,從而為完善中國內地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提供參考。具體分析如下:(一)關於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中的政府責任1.企業信息公示的立法宗旨在澳門地區,雖然沒有專門法律規定企業信息公示制定,但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我們可以尋找到與其相關的規定。關於企業信息公示的立法宗旨,在《澳門商業登記法典》第1條有相關規定,商業登記的主要目的在於公開商業企業主及企業之法律狀況,以保障受法律保護之交易安全。企業登記在本身上是一種帶有公法性質的行為,通過企業登記制度,可以保證企業設立活動依法進行,從而保障企業設立人、企業債權人以至企業本身的合法權益。從立法者的目的來看,也是希望公開在商業登記局內的公開資料,得知所有商業企業主機企業的法律狀況,從而保證交易能夠在高度透明的情況下進行,保障交易安全,方便信用的流通。當然,商業登記並非公開商人和其企業的狀況這麼簡單,事實上,登記這一行為同時還對所登記的事實產生了法律所賦予的效力及證明力。比較而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24-言,澳門至今未專門制定企業信息公示的法律,關於企業信息公示,主要是通過商業登記中規定來完成。2.企業信息的界定對於企業信息的界定,澳門和內地也有所不同。內地對於企業信息公示採取強制性原則,中國內地《企業信息公示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企業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狀況的信息。這裏所指的企業信息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中形成的信息,主要指企業的基本信息、動產抵押信息、股權質押信息等。二是政府部門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的與企業相關的信息,主要指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澳門企業信息登記採用公開登記制度,根據《澳門商業登記法典》第1條規定,商業登記的目的是為了公開商業企業主及企業的法律狀況,以保護受法律保護之交易的安全。不言而喻,商業登記中就必須將能夠反映商業企業主和商業企業這兩方面狀況的主要是是同時納入其登記的範圍之內。根據《澳門商業登記法典》關於商業登記信息範圍所做了規定來看,大體分為四類,一是商業企業有關的事實;二是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有關的事實;三是與法人商業企業主有關的事實;四是其他事實;五是須登記指訴訟及裁判。總體來看,澳門企業信息公示的範圍,不僅包含與有關企業的事實,還包括訴訟及裁判相關事實,其公示的範圍大大超過了內地企業信息公示的範圍。3.公示主體澳門和內地關於企業信息公示的主體有所不同。中國內地主導企業公司的主管部門是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5條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進、監督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組織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做好企業信息公示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做好企業信息公示工作。在澳門地區,主導企業信息公示的機構是澳門商業登記局。《澳門商業登記法典》第22條規定,依法須作商業登記之事實之登記,均屬商業及汽車登記局之權限。比較而言,澳門和中國內地企業信息公示機關都是以政府機構為主導,但分屬不同部門負責。4.政府職責(1)工商行政部門、商業及汽車登記局部門關於政府部門在企業信息公示責任劃分,澳門與內地也有所不同。在內地,工商行政部門負責企業信息公示的工作。《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件》第5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進、監督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組織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做好企業信息公示相關工作。在澳門,商業及汽車登記局負責企業信息公示登記工作,《澳門商業登記法典》第22條規定,依法須作商業登記之事實之登記,均屬商業及汽車登記局之權限。(2)其他政府部門在內地,其他政府部門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可以進行行政許可准予、變更、延續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企業信息公司信息暫行條例》第7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行政許可准予、變更、延續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門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也可以通過其他系統公示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台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共用。澳門自2000年修改《澳門商業登記法典》之後,加強了對企業信息登記工作。在澳門,獲取商業的行為,本身具備公示的性質,根據《澳門商法典》的規定法院和檢察院對企業的司法監督作了規定,其中,在《澳門商法典》第329條規定,檢察院有權申請法院對其進行司法清算。經濟局協助制訂與企業相關的政策,同時包含智慧財產權範疇以及其他法律規定屬其範疇的經濟政策。澳門印務局負對企業登記的相關信息,按照《澳門商業登記法典》第68條及第65條之規定,一些登記行為尚須由登記局每月於澳門印務局的政府公佈上刊登,另一些登記行為則需要當事人依法於澳門報刊上刊登,以收公佈之效。5.信息公開與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保護澳門和中國內地都對企業信息公開中涉及到的
  • 澳門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研究-125-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作了規定,但是,內地是通過政府機構批准的方式來完成對其保護,在澳門主要通過依法不公開來完成。中國內地《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企業信息公示應當真實、及時。公示的企業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報請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批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示的企業信息涉及企業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在澳門,多部法律對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加以保護。《澳門民法典》規定,任何人都不應透露屬他人私人生活的任何事情;任何人都有權知悉載於信息化的資料庫或記錄內有關其本人的資料及該資料的用途,並可以要求該資料作出更正或更新。《澳門刑法典》也設置了專門的章節,對隱私權及刑法保護作出詳細規定。《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67條規定,行政機關得拒絕私人查閱與個人隱私等事宜有關之行政檔案及記錄。《澳門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個人資料的處理應以透明的方式進行,並應尊重私人生活的隱私和《澳門基本法》、國際法文書和現行法律訂定的基本權利、自由和保障。6.政府部門對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的責任及更正義務關於政府部門對公示信息真實性,澳門和內地都是政府和企業分別對所提供的信息負責。內地《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件》第11條規定,政府部門和企業分別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澳門企業商業登記的信息是企業自身提供,其真實性由企業自身負責。《澳門商業法典》第32條第1款明確規定,擬登記之事實,僅在其系載於能依法將之證明之文件時,方得予以登記。對於受理登記申請,澳門商業及汽車登記局依法對其登記信息進行審查,並在審查機構的基礎上,作出處理決定。這一過程是保證商業登記事項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從而有效發揮商業登記職能作用的重要程序。關於信息公示的及時性責任歸屬問題,澳門和內地做法一致,內地是由政府和企業對所提供信息及時性負責,而在澳門,同樣是企業和政府部門共同對所提供信息及時性負責,一般是企業主動申請登記,《澳門商業登記法典》第65條規定,對於浮動擔保通知、公司變更組織、分離、合併、破產、解散等情況,應當在登記後8日內由利害關係人自行公佈。同時,《澳門商業登記法典》第68條規定,按登記局長的指令,沒有須在《澳門政府公佈》第2組公佈商業企業主清單,列出所有於上一月份登記,或變更住所、企業所營事業及公司資本,又或發生合併、分立、變更組織、破產、解散的商業企業主清單。應該來說,這種公佈對於登記局而言,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質。關於對信息更正的義務問題,澳門與內地做法有所不同。在內地,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政府部門發現其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政府部門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政府部門予以更正。企業發現其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但是,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更正應當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後的信息應當同時公示。《澳門商業登記法典》第76條有明確規定,針對不同的更正對象就更正的發起做了不同規定,對於憑證不符合的登記之更正,該法典規定可由登記局局長主動根據登記的憑證文件依職權予以更正,或應任何利害關係人,包括非為登記權利人之利害關係人的請求而作出更正。不過,如更正可能損害登錄權利人的權利,則須獲全體登錄權利人的同樣或經法院審判。對於不適當繕立的登記紙變更,按《澳門商業登記法典》第21條第1款的規定屬無效的,可基於全體利害關係人的同意或更正程序中法院所作的裁判而註銷。對因憑證的缺陷而導致的不確定登記之變更,一般而言,其更正須獲得全體利害關係人的同意或經法院裁判,方可更正。7.社會公眾要求政府更正信息的權利關於社會公眾要求政府更正信息的權利,澳門和內地的規定有所不同。中國內地《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公示的企業信息有疑問的,可以向政府部門申請查詢,收到查詢申請的政府部門應當自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26-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申請人。而在澳門,沒有規定社會公眾要求政府部門更正信息的規定,但規定了利害關係人及登記局局長依法更正登記企業信息的情況。根據《澳門商業登記法典》規定,主要是基於經登錄的全體利害關係人的同意或法院的判決作出,才可以更正企業登記的信息。基於同意的更正有兩種情形,一是全體利害關係人就同意作出更正達成一致意見後,再向登記局局長依法提出更正申請。另一種情形是,在全體利害關係人為主動達成上述一致意見時,由登記局局長促成他們達成一致的意見,以便更正不當登記。《澳門商業登記法典》第82條規定,如不適當繕立之登記有不準確之處或屬無效,而更正並非由全體利害關係人申請,則登記局局長須主動或應任何利害關係人之請求,以具收件回執之掛號信召集全體利害關係人開會,就是否更正進行議決,並在召集時表明如利害關係人不到場或在會議結束前不提出反對,即等同於同意作出更正。申請書須連同文件一併呈交;在任何情況下,均須對有關登記附注更正之待決。會議只可於發出第1款所指掛號信之最後一封之日起計15日後召開。無人提出反對,且登記局局長及出席之全體利害關係人均同意更正者,須繕立同意筆錄。還有一種是通過司法途徑進行更正。如登記局局長並無作出上述所指通知或為能獲得一致同意,則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可請求通過司法具體做出更正。8.政府信息公示不當的覆議或訴訟關於信息公司不當的覆議或訴訟,澳門和內地的相關規定有所不同。在內地,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21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部門在企業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澳門,程序相對複雜一些,如果登記局局長沒有做出指令或利害關係人未能獲得一致同意,則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可通過司法途徑作出更正。有關的起訴狀致予具有民事管轄權的初級法院,起訴狀內須列明請求原因及請求有利害關係人的認別資料。如澳門商業及汽車登記局局長此前未依職權促使作出更正,則該起訴狀及文件須交易登記局,並作出影響的呈交註錄,其後,有關卷宗須連同登記局局長的意見在5日內送交法院。如之前尚未附註更正,須於此時對登記作附錄。案件受理後,法官須名錄傳喚利害關係人,以便其在10日內提出反對。如有提出反對的,則須按簡易形式進行民事普通宣告訴訟程序的局部處理。如無提出反對的,則法官命令作出其認為合適的措施,並就有關請求的實體問題作出判決。有關判決確定後,法院須將有關偏見的內容證明附於卷宗的文件送交登記局,登記局局長須依職權作出更正;如更正被駁回,則須依職權登出有關更正待決的附註。對有關判決不服可以根據訴訟法的規定提起上訴,而上訴具有中止效力,除當事人外,檢察院亦可提起上訴。9.對不當履職行為的問責關於對在企業信息公示中,不當履行行為的問責問題,澳門和內地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內地《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19條規定,政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政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在澳門地區,負責登記的公務員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不遵守法定期限的,須負紀律則,並承受法律就不遵守法定期間而規定的其他後果。如果有違法行為,須承擔法律責任。如《澳門刑法典》第244條規定的偽造文件罪,意圖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作出下列行為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製造虛假文件,偽造或更改文件,又或濫用他人之簽名以製作虛假文件;使法律上之重要事實,不實登載於文件上;或使用由他人製造、偽造或更改之以上兩項所指之文件。(二)關於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機制澳門和內地在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方面,存在諸多不同,這也影響到公示的過程及信息的內容。內地採用強制性公示模式,要求企業進行定期年度報告與不定期及時公開的信息等;澳門採取強制性公示和非強制性公示相結合模式,如果政府要求公示的內容,企業不作出,將帶來法律後果。以下將對澳門和內地關於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機制進行比較分析。
  • 澳門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研究-127-1.關於企業信息公示的期間關於企業信息公示的期間,澳門和內地的規定有所不同。內地《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澳門並沒有規定專門規定企業年度公示,但要求制定年度賬目或營業年度賬目,根據《澳門商法典》第54條和第254條規定,每年年度終結後3個月內,企業行政管理機關必須編制年度賬目或營業年度賬目,其中應包括資產負賬表、損益表及附件。《澳門商法典》第253條規定,企業的營業年固定以一年計算,至於營業年度的起始和終了時間,則可由企業章程訂定。不過,企業章程僅可在下列四種計算方法中選擇一種,4月1日至3月31日、7月1日至6月30日、10月1日至9月30日及1月1日至12月31日。企業章程無規定時,企業的營業年度自1月1日開始,在12月31日結束。2.企業年度報告中需要公開的信息澳門和內地關於企業年度報告中規定需要公開的信息有所不同,內地《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9條規定,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企業通信地址、郵遞區號、聯繫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企業為有限責任企業或者股份有限企業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有限責任企業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淨利潤、納稅總額信息。而《澳門公司法》第254條規定,每一營業年度終了,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應編制年度賬目、有關營業年度報告書及盈餘運用建議書,但全體股東均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且企業並無監事會或獨任監事時,無須編制有關營業年度報告書及盈餘運用建議書。73.企業可以選擇公開的信息關於企業可以選擇公開的信息,內地和澳門規定有所不同。中國內地《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9條第7款規定,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淨利潤、納稅總額信息。在澳門,一般是根據《澳門商業登記法典》第65條第1款的規定,下列事實應於登記後八日內由利害關係人自行公佈,其他按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應作公佈者,亦應公佈:浮動擔保之結晶通知;公司之變更組織、分立、合併、破產、解散、完成清算或復業;股份出售計劃及股份出售之公開報價書,以及該計劃及報價書之取消;債券之發行及每一組別債券之發行;宣告設立無效之訴或撤銷設立之訴,以及轉為確定之有關判決。除了強制公示的企業信息,其他企業可以自主選擇。4.企業即時公開的信息澳門和內地關於企業即時公開的信息規定有所不同。中國內地《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10條規定了企業即時公開的信息,要求企業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其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智慧財產權出質登記信息;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在澳門,企業的信息是根據《澳門商業登記法典》第65條的規定,企業自行公佈其行為。但是,也有是按照登記局局長的指令作出公佈,是根據《澳門商業登記法典》第68條的規定,根據登記局局長的指令,每月在《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佈公司清單,列出所有於上一月份登記、變更住所、公司所應營業及公司資本、發生合併、分立、變更組織、破產、解散、消滅及關閉的公司。清單應列出每一公司的商業名稱、住所、資本及登記編號。5.關於企業更正信息的責任關於企業更正信息的責任,內地和澳門都做了相應的規定。內地《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政府部門發現其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政府部門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政府部門予以更正。企業發現其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28-正;但是,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更正應當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後的信息應當同時公示。在澳門,對於企業更正信息,主要通過兩種途徑完成,一是通過全體利害關係人同一作出更正達成一致意見後,再向登記局局長提出更正申請。另一種是在全體利害關係人未主動達成一致意見時,由登記局局長促成他們達成一致的意見,以便更正不當登記。86.社會公眾對虛假公示信息的舉報、查詢等權利內地《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公示的企業信息有疑問的,可以向政府部門申請查詢,收到查詢申請的政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申請人。在澳門,沒有具體規定社會公眾對虛假公示信息的舉報、查詢等權利,但是,對於虛假登記的企業信息,根據《澳門商業登記法典》的規定,登記局局長依法主動要求企業的利害關係人更正。(三)關於信用信息監管1.關於抽查或核查關於企業信息公示的抽查,澳門和內地都有規定,中國內地《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15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公示的信息依法開展抽查或者根據舉報進行核查,企業應當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對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在澳門,並沒有規定抽查程序,但有相關的措施。根據《澳門商業登記法典》規定,當登記局局長發現登記不符,主動根據登記的憑證文件依職權予以更正。對於企業信息公示的核查,內地《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14條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範的要求,根據企業註冊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的企業,組織對企業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檢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抽查企業公示的信息,可以採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抽查企業公示的信息,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並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抽查結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佈。在澳門,根據《澳門商業登記法典》的有關規定,登記局局長根據法律的規定,對企業所呈交的文件及過往登記的文件,評定登記請求的可行性,並特別審查利害關係人的正當性、憑證在形式上的規範性及憑證所載行為的有效性。2.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對於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的規定,內地和澳門都有相關的規定。內地《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17條規定,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澳門,《澳門商業登記法典》規定,對於虛假登記行為或法律上不存在的行為被登記的違法行為,除了可能負刑事責任之外,亦須對造成損害負民事責任。對於進行登記或者繕立所需文件而在登記局內外作出或確認虛假或不準確聲明的違法行為,須負民事及形式責任。(四)關於信用約束與聯合懲戒機制1.信用約束與聯合懲戒機制內地《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18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在澳門,暫無規定企業信用約束與聯合懲戒機制,但有檢察院的監察
  • 澳門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研究-129-制度,根據《澳門商法典》第329條的規定,檢察院對公司的監察主要是同申請對公司進行清算來進行的,當公司處以下列情形時,檢察院有權亦有責任申請法院對其進行司法清算,而無須提請宣告之訴:一是未作出登記而經營逾3個月的公司;二是不按法律規定設立或營業公司;三是所營事業不法或違背公司秩序之公司。2.信用恢復的期間關於企業信息恢復的期間,中國內地有此規定,澳門暫時未對其做規定。內地《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17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五年未再發生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雖然澳門暫時未作相關規定,但在檢察院對公司進行清算時,存在恢復企業機制的措施。如根據《澳門商法典》第329條規定,檢察院申請法院對企業進行司法清算後,法院應下令將有關申請通知企業及股東,如被申請進行司法清算的企業所存在的不規範情形可予以糾正,則法院可定出一個合理的調整期限,以便被申請司法清算的企業使其設立或經營活動符合的法律的規範,在法院所定的期限屆滿後,被申請司法清算的公司仍不糾正其所存在的不規範的情形,則法院依法對其進行司法清算。四、澳門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啟示與借鑒羅馬法學家查士丁尼指出,法律的基本原則是:為人誠實,不損害他人,給予每個人應得的部分。9總體而言,澳門商事登記、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整體設計較為合理,兼顧了傳統和現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企業的基本權利,確保了澳門經濟的繁榮發展。中國內地企業信息公示制度處於高速發展階段,還需要加以完善,澳門的一些經驗和做法,頗有值得中國內地借鑒的若干方面。(一)加大宣傳和教育一是應當加強對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宣傳。首先需要增強企業對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吸引力,通過網絡、電視、廣播、報刊等加大宣傳和推廣,多介紹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的對企業的有利之處,同時,對於運行較好的省份可以加以宣傳報導,還可以採取一些鼓勵措施。如,對於積極參與信息公示的企業,給予一些物質獎勵。當然,推廣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經費,僅僅依靠工商部門一個部門,是難以完成的,成效難免有限,因此,需要增加經費和設置專職人員。在這一方面,澳門有較為成熟的經驗,澳門政府法務局對於新出台的法律或者政策,會發放免費的普法小冊子,如在車站、學校、圖書館等地方,供居民領取,從而讓居民瞭解到新的政策和法律。二是應當提高對工商部門人員的素質。中國內地《企業信息公示暫停條例》賦予了工商部門人員對信息公開行政處罰權,保障這一權利如何運行好,首先要提高辦案人員的素質,以高水準的專業素質和業務素質防範執法風險;其次要加強對辦案人員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培訓;最後是要在行政處罰信息的製作環節即充分考慮信息公開要求,做到合法、規範。(二)建立企業信息公示誘發制度澳門商事登記中的誘發制度,具有其顯著的特點。中國內地可以在《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規定相關的規定。企業登記誘發制度,實質是一種舉報制度,但它同時還起到政府與企業相互制約的作用。例如,企業開業滿30日內,不做登記,則任何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登記局局長通過該商業企業主做登記。登記局局長在獲得請求後,須在10日內通過企業主在15日內申請登記或證明其無登記局義務。如果企業主在法定期限內不做登記,或不證明其無登記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30-義務,則登記局局長須將此事告知檢察院,提起司法程序。這一規定,實質是行政部門與司法部門按照各自的分工,互相配合、制約,共同完成商事登記的工作。因而,建議中國內地有必要建議誘發制度,中國內地《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也規定了舉報制度,但是,沒有澳門規定得系統,明確要求了登記局局長的職責,如通知企業登記,如不通知告知檢察院,提起訴訟等。中國內地缺乏細化的條文。(三)強化行政監管和司法監督結合模式這裏所指的司法監督是司法機關運用法律首都對企業實行監督和督導。中國企業信息公示的主導機關是政府工商部門,它所主導的範圍極為廣泛,涉及到企業的營業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錄、企業抽查、企業信息恢復等,這些職權並不僅僅涉及到政府工商部門,很多職權和其他部門的職權重合,這就會造成部門之間互相推諉,造成的結果就是,制度是好制度,但無部門執行。例如,在澳門地區,企業開業滿30日,企業主仍未作登記,則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登記局局長通知企業主作登記,登記局局長在接獲請求後10日內通知企業主在15日內申請登記或證明其無登記義務,如果企業主還不做登記,登記局局局長須將此事告知檢察院,檢察院按照《澳門商法典》第329條的規定,對於未做出登記而逾3個月的公司,無須提起宣告之訴,即有權申請法院對其進行司法清算。(四)增加社會力量參與企業信息公示的建設澳門是一個社團社會,各個行業都有協會,社會力量參與企業信用建設比中國內地要更為普遍。其中,實力最強的社團組織是成立於1913年的澳門中華總商會,作為澳門經濟發展的歷史見證,它現有團體會員逾90家,商號會員約1,500戶,個人會員近1,000人,商會對企業的信息較為重視,其中較為重要的服務之一就是提供商業資料查詢。中國內地企業信息公示機制官方色彩濃厚,缺乏有效的獨立性,應當加強民間機構的參與。加大民間機構參與企業信息公示建設,目的在於增加企業信息公示機構的獨立性和公證性,減少對政府的行政性的依賴。企業公示民間機構的參與具有三個主要的特點,即組織的獨立性、裁決的公正性和財政的自主性。中國內地加強社會力量參與機制,還有很大的完善空間:首先,政府可以選定資質較好的信息公示方面的企業,把企業信息公示平台的建設、運行轉移到選定的優質企業中,對企業信息公示平台進行託管;其次,工商部門派專人對運行系統進行監管,防止企業違法亂紀行為發生;再次,工商部門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對違法企業處罰和管理方面。(五)擴大企業信息公示的範圍中國對企業信息公司的範圍應當擴大。中國《企業信息公示暫停條例》對企業公示的範圍只有:註冊登記、備案信息、動產抵押登記信息、股權出質登記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該公示的範圍過小。中國可以借鑒澳門企業商事登記的經驗,在《澳門商業登記法典》第5條中明文規定了公司登記的範圍,主要包括:設立文件、包括章程及修改;向股東或社員取得及出讓財產的決議,以及作為決議依據的估價報告;業務中止及復業、商業名稱無效或失效宣告以及商業名稱的撤銷及放棄等,共計24條。這裏所強調擴大企業信息公示的範圍,目的在於,一方面可以有效的保證企業自身的自律行為,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防止企業欺詐行為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本文是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研究項目《澳門中小企業法制環境評估與法制完善》(科研項目代碼0335)階段性成果。承蒙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嚴劍冰博士在資料收集方面給予協助,特此致謝。]
  • 澳門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研究-131-註釋:1曹錦俊、劉耀強:《澳門商法》,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5年,第157頁。2冷鐵勛:《澳門公司法論》,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第314頁。3同上註。4中銀工程通:是根據工程承建商或分包商,對其在承建項目時所需的融資需求,包括啟動資金、訂購材料、應收賬短期融資及相關工程各類履約保函等,該產品內容包括:綜合保函額、綜合進口押滙、工程各項流動資金貸款、設備/物料貸款、綜合工程保險和勞工保險等。5《澳門商業登記法典》第28條規定,(1)登記局局長接獲請求後,須於10日內通知企業主在15日內申請登記或證明其無登記義務。(2)如企業主不在,通知係透過具收件回執之掛號信作出;如企業主拒絕接受通知,則透過警察當局作出;如不知悉企業主之地址,則以30日之告示作出通知,該告示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上刊登。(3)如企業主不為第1款所指目的到場,則構成普通違令罪。(4)通知上應清晰明確載明上款所指不利後果。6《澳門商業登記法典》第29條規定,在《澳門商業登記法典》第28條所指期限內,如企業主不作登記,或不證明其無登記義務,則登記局局長須將此事告知檢察院,以便提起司法程序。7《澳門商法典》第54條對商業企業年度賬目的編制要求作了具體規定,主要內容包括:(1)每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商業企業主須編制年度賬目或營業年度賬目,其中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附件。(2)年度賬目應按法律規定編寫清楚,並顯示企業的財產、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真實狀況。(3)如適用法律規定後仍不足以顯示企業的財產、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真實狀況,則應提供必要的補充資料。(4)在特殊情況下,如在會計上適用某法律規定會導致無法顯示年度賬目的真實狀況,則不適用該規定;在此情況下,須在附件內註明有關規定不適用,適當說明理由及解釋不適用該規定對企業的財產、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8《澳門商業登記法典》第82條規定,如不適當繕立之登記有不準確之處或屬無效,而更正並非由全體利害關係人申請,則登記局局長須主動或應任何利害關係人之請求,以具收件回執之掛號信召集全體利害關係人開會,就是否更正進行議決,並在召集時表明如利害關係人不到場或在會議結束前不提出反對,即等同於同意作出更正。9查士丁尼:《法學總論》,張企泰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9年,第13頁。
  • 湖北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132-中國共產黨十八大報告提出了“三個自信”: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以習近平為核心的中共中央在十八大後又逐步提出了第四個自信:文化自信。文化自信的提出既是對中國色社會主義的重大發展,也是對“一國兩制”理論和實踐的重大發展,對於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對於中國在世界的和平崛起,都具有重大意義。本文擬就文化自信的提出過程、提出依據、豐富涵義、重大意義、文化自信與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的辯證關係、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覺與自強等,談一談個人思考與看法。一、文化自信的提出過程社會主義從空想到科學、從理論到實踐、從一國實踐到多國實踐的歷史證明,科學社會主義是理論、運動和制度的統一。隨着改革開放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深入,胡錦濤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0週年大會上的講話,按照世界科學社會主義的共識,提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體系、制度三統一的思想。中國共產黨十八大報告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制度的內涵和框架作了系統闡述,提出了全黨要堅定道路、理論、制度“三個自信”。以習近平為核心的中共中央在十八大後又提出了第四個自信:文化自信,將“三個自信”拓展為“四個自信”。早在2012年11月15日,習近平履新總書記的當天會見中外記者時即談到,“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中國人民依靠自己的勤勞、勇敢、智慧,開創了各民族和睦共處的美好家園,培育了歷久彌新的優秀文化”。2013年3月17日,習近平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強調:“中華民族具有五千多年連綿不斷的文明歷史,創造了博大精深的中華文化,為人類文明進步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經過幾千年的滄桑歲月,把我國五十六個民族、十三億多人民緊緊凝聚在一起,是我們共同經歷的非凡奮豐,是我們共同創造的美好家國,是我們共同培育的民族精神,而貫穿其中的、更重要的是我們共同堅守的理想信念。”2013年8月19日,在全國宣傳思想工作會議強調:“宣傳闡釋中國特色,要講清楚每個國家和民族的歷史傳統、文化積澱、基本國情不同,其發展道路必然有着自己的特色;講清楚中華文化積澱着中華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是中華民族生生不息、發展壯大的豐富滋養;講清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突出優勢,是我們最深厚的文化軟實力;講清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植根於中華文化沃土上,反映中國人民意願、適應中國和時代發展進步要求,有着深厚的歷史淵源和廣泛的現實基礎。”2014年2日24日,習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體學習時明確提出,“要講清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的歷史淵源、發展脈絡、基本走向,講清楚中華文化的獨特創造、價值理念、鮮明特色,增強文化自信和價值觀自信。”提出了文化自信的時代命題。2014年3月7日,在全國“兩會”期間參加貴州團審議政府工作報告時提出:“體現一個國家綜合實力最核心的、最高層的,還是文化軟實力,這事關一個民族精氣神的凝聚。我們要堅定理論自信、道路自信、制度關於文化自信的幾點思考榮開明
  • 關於文化自信的幾點思考-133-自信,最根本的還有一個文化自信。”指出文化自信比之三個自信更為根本。2014年6月6日會見第七屆世界華僑華人社團聯誼大會代表時指出:“我們的同胞無論生活在哪裏,身上都有鮮明的中華文化烙印,中華文化是中華兒女共同的精神基因。希望大家繼續弘揚中華文化,不僅自己要從中汲取精神力量,而且要積極推動中外文明交流互鑒,講好中國故事,傳播好中國聲音,促進中外民眾相互瞭解和理解,為實現中國夢營造良好環境。”2014年10月15日,在文藝工作座談會上強調:“增強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是堅定理論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的題中應有之義。”2014年12月20日,在和澳門大學學生座談時提出:“建立制度自信、理論自信、道路自信,還有文化自信。文化自信是基礎。”把文化自信提升到是三個自信“題中應有之義”和“基礎”的戰略高度。2015年11月3日,習近平在第二屆“讀懂中國”國際會議期間會見外方代表時指出:“中國有堅定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其本質是建立在五千多年文明傳承基礎上的文化自信。”2016年5月17日,習近平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強調:“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說到底是要堅定文化自信,文化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把文化自信闡釋為三個自信的“本質”和“三個更”的力量之源。2016年6月28日,在中央政治局第33次集體學習時指出:“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是一篇大文章。”“要固本培元,把加強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引導黨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築牢信仰之基、補足精神之鈣、把穩思想之舵,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正式提出了四個自信。2016年7月1日,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5週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更是指出:“堅持不忘初心、繼續前進,就要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文化自信,是更基礎、更廣泛、更深厚的自信。”2016年11月30日,在中國文聯十大、中國作協九大開幕式上的講話再次對文化自信的戰略高度和重大意義作出詳盡說明:“文化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靈魂。歷史和現實都表明,一個拋棄了或者背叛了自己歷史文化的民族,不僅不可能發展起來,而且很可能上演一幕幕歷史悲劇。文化自信,是更基礎、更廣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遠、更持久的力量。堅持文化自信,是事關國運興衰、事關文化安全、事關民族精神獨立性的大問題。”從上述簡要梳理中可以看出,以習近平為核心的中共中央對文化自信的認識,是隨着實踐的發展而逐步深化和拓展的,是對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關於文化的科學論述,特別是中國共產黨的十六大強調把文化建設放在中國共產黨和國家全局工作重要戰略地位、中國共產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培養高度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的繼承和發展。文化自信的提出,既以中華優秀文化傳統、革命文化作根基,又以當前文化發展中面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作導向,推動中國從文化大國向文化強國的轉變。這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文化理論創新提出的一個新的時代命題,進一步深化了我們黨對共產黨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認識,反映了中國共產黨在文化建設上的自覺、自強和自信。新的中共中央將“三個自信”拓展為“四個自信”,是中國共產黨總結九十多年來帶領中華民族和中國人民進行不懈奮鬥的歷史經驗的概括,是反思歷史、立足現實、面向來來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內涵和框架的總體性部署,標誌着中國共產黨把文化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提升到一個更新更高的整體自信水平,邁向了一種新的總體性的話語表達和理論建構。二、文化自信的提出依據中國共產黨提出文化自信表明當今中國到了需要文化自信、也能夠文化自信的時代。從需要文化自信看,中國共產黨提出文化自信,是着眼於更好地開展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偉大鬥爭,因應世情、國情、黨情的深刻變化。在世情方面,中國經過六十多年的發展特別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已經走完了西方發達國家幾百年走過的發展路程,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巨大成就。中國的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34-改革開放與世界的全球治理密不可分,關聯度越來越大。亞非拉廣大發展中國家對中國的期待和要求也越來越強烈,越來越具體,但總體而言,世界的輿論格局、思想理論文化氛圍並沒有改變“西強我弱”的局面。由於社會制度、發展道路、意識形態、治理理念等方面的差異,中國在世界發展的話語權、決策權、制定規則權依然微弱。中國現實的文明發展道路仍處於“遭疑挨罵”的狀態。西方某些勢力鼓吹的“中國威脅論”“中國崩潰論”,雖在實踐中多次證明是錯誤的,卻依然不絕於耳。在國情方面,我們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更接近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目標,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更有信心、有能力實現這個目標。但在新的歷史起點和新的發展階段,改革進入深水區、攻堅期,發展進入轉型期,經濟發展出現新常態,各種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前所未有。一些地區和單位對文化建設特別是思想理念建設的重要性、必要性、緊迫性認識不夠。一些領域精神懈怠、道德失範、誠信缺失,“馬克思主義被邊緣化、空泛化、標籤化,在一些學科中‘失語’、教材中‘失蹤’、論壇上‘失聲’。”一些社會成員人生觀、價值觀扭曲,出現了文化自信缺失、理想信念不堅定、倫理道德下滑、禮儀廉恥“四維”不張,甚至“以洋為尊”、“以洋為美”、“惟洋是從”,捨棄優秀民族傳統,喪失民族氣節,熱衷於搞甚麼“去思想化”、“去價值化”、“去歷史化”、“去中國化”、“去主流化”等。此外,我們在發展上還面臨着如何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在社會思潮方面需要抵禦“西化分化陷阱”,在黨群關係上要避免“塔西陀陷阱”,在處理大國關係上要妥善應對西方炒作的“修昔底德陷阱”。在黨情方面,總的狀況是好的。但也面臨着考驗和風險。中國共產黨的政治生活狀況出現了一些突出問題。比如,在一些黨員、幹部包括高級幹部中,理想信念不堅定、對黨不忠誠、紀律鬆弛、脫離群眾、獨斷專行、弄虛作假、庸懶無為,個人主義、分散主義、自由主義、好人主義、宗派主義、山頭主義、拜金主義不同程度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問題突出,任人惟親、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現象屢禁不止,濫用權力、貪污受賄、腐化墮落、違法亂紀等現象滋生蔓延。特別是高級幹部中極少數人政治野心膨脹、權慾薰心,搞陽奉陰違、結黨營私、團團夥夥、拉幫結派、謀取權位等政治陰謀活動。這些問題,嚴重侵蝕黨的思想道德基礎,嚴重破壞黨的團結和集中統一,嚴重損害中國共產黨內政治生態和中國共產黨的形象,嚴重影響中國共產黨和人民事業發展。上述諸多考驗、風險、難題表明,我們在思想理念上確實面臨着嚴重挑戰。比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歷史必然性和科學真理性遭遇着西方自由主義的挑戰,馬克思主義遭遇着多樣化社會思潮的挑戰,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遭遇着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土壤上培育和踐行的挑戰,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遭遇着人們現代化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的挑戰,革命文化遭遇着時代精神和歷史任務改變後還管不管用的挑戰,堅持歷史唯物主義歷史觀、文化觀遭遇着歷史虛無主義、文化虛無主義的挑戰。這些挑戰,都迫使我們不能不將培育和強化文化自信作為當務之急,也不能不對進行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偉大鬥爭做好精神和能力的長期準備。從能夠文化自信看,習近平說:“當今世界,要說哪個政黨、哪個國家、哪個民族能夠自信的話,那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族是最有理由自信的。”1我們能夠自信“來源於實踐、來源於人民、來源於真理。”從實踐看,改革開放三十多年,我們已從貧窮落後的國家,快速躍升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第一大貿易體,最大發展中國家。七億多貧困人口擺脫貧困,對全球減貧的貢獻率超過70%,被國際社會譽為“人類歷史上前所未有的偉大成就”。人均國民收入連續翻番,已從低收入國家跨入了中等偏上收入國家行列,十三億中國人的生活水平實現了質的飛躍。從人民看,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旗幟,既不走封閉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幟的邪路。堅持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制度、文化,順應了人民群眾的意願和要求,得到了人民的擁護和支持。習近平說指出“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是我們的奮鬥目標”。這也表明實現人民群眾美好生活的成功之路、必由之路,就是當代
  • 關於文化自信的幾點思考-135-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的根本方向。從真理看,包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在內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這條道路來之不易,它是在改革開放三十多年的偉大實踐中走出來的,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六十多年的持續探索中走出來的,是在對近代以來一百七十多年中華民族發展歷程的深刻總結中走出來的,是在對中華民族五千多年悠久文明傳承中走出來的,具有深厚的歷史淵源和廣泛的現實基礎。”2已被實踐證明為科學真理。總之,“沒有文化的積極引領,沒有人民精神世界的極大豐富,沒有全民族精神力量的充分發揮,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不可能屹立於世界民族之林。物質貧乏不是社會主義,精神空虛也不是社會主義。沒有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就沒有社會主義現代化。”3三、文化自信的科學內涵談論文化自信必須首先必須弄清楚文化和文化自信的科學涵義。文化是一個十分複雜的概念,眾說紛紜,在西方對文化的定義有超過200種,但總體而言,學者對文化的理解也有共識,即文化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文化是指人類在社會實踐過程中所獲得的物質的、精神的生產能力和創造出的物質財富、精神財富的總和,包括物質文化、制度文化、行為文化與精神文化。狹義的文化專指精神文化,包括一切社會意識形式:自然科學、技術科學、社會意識。文化存在於物質產品(如茶文化、飲食文化與建築文化等)、制度與行為之中(任何制度與行為規則都是根據特定文化設定而成,並以一定規範形式加以實施),但精神文化卻是它們的核心與靈魂。任何民族與國家的物質文化、制度文化與行為文化都會有精神性的提煉與精神性的靈魂,以此構成民族文化的獨特性且區別於其他民族文化。在階級社會中,文化具有階級性。反映統治階級利益的思想觀念、道德準則在精神文化中往往佔據着統治地位。狹義的精神文化還可分為理論與世俗兩種形態。理論形態文化是指理論化、系統化的文化形式,包括社會人文文化(一般稱為意識形態)與科教文化,由少數專業人士創造,處於社會上層,對社會發展具有定位與導向作用。世俗形態文化是指處於同一共同體中的人群所共有的風俗習慣、行為方式與交往規則,具有群眾性、廣泛性、相對穩定性。理論與世俗兩種文化形態,雖定位和功能不同,卻又相互依存、相互影響、相互滲透,逐漸處於融合狀態。文化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靈魂,是人之所以為人的本質特徵。荀子說,“水火有氣而無生;草木有生而無知(智);禽獸有知而無義;而人有氣、有生、有知、亦且有義,故最為天下貴也。”人,“力不如牛,走不如馬,而牛馬為用(即為人類所驅使),何也?”“人能群,彼不能群也。”意思是說,人有社會屬性,有禮義廉恥,有精神世界,有文化追求,有創造,並且能夠將這種精神通過語言文字表達出來,記錄下來,傳承創新,永世留存。所以有的學者說,“一切物質的東西都會隨着時間的推移化為塵土,惟有精神文化的創造在歷史長河的淘洗中顯出永恆的光輝。”正如李白的詩句所說:“屈平辭賦懸日月,楚王台榭空山丘。”文化的功能是以文化人,培養一代又一代新人。“化”,意指改變、革新、發展、教化。《周易‧賁卦‧彖傳》說:“剛柔交錯,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觀乎天地,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可見,人文就是“文明以止”,“以文化人”。“止”和“化”的途徑就是做好家庭、社會、學校等方面教化工作。我們提出的文化自信,是指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政黨對自身文化發展精髓的深刻領悟、秉賦的充分尊重、精神價值的高度肯定,並在實踐中自覺地加以傳承、弘揚和積極的踐行,從而實現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其基本路向是不忘本來,吸收外來,面向未來,始終堅持對自身文化的前進定力和充分信心。習近平說:“在五千多年文明發展中孕育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在黨和人民偉大鬥爭中孕育的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積澱着中華民族最深層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華民族獨特的精神標誌。”4這就表明我們自信的文化包括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三個層面的豐富涵義。其一是中華民族深厚悠久的傳統文化。它是我們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36-文化自信的“根”和“魂”。按照英國歷史學家湯因比的說法,世界上曾存在26個文明形態,惟獨中國文化體系從未間斷。中華傳統文化作為“仰之彌高,鑽之彌堅”的宏偉體系囊括語言文字、科技工藝、文學藝術、哲學宗教、道德倫理、制度體系等諸多方面。“歷史是現實的根源,任何一個國家的今天都來自昨天。只有瞭解一個國家從哪裏來,才能弄懂這個國家今天怎麼會是這樣而不是那樣,也才能搞清楚這個國家未來會往哪裏去。”“中國是有着悠久文明的國家。在世界幾大古代文明中,中華文明是沒有中斷、延續發展至今的文明,已經有五千多年歷史了。我們的祖先在幾千年前創造的文字至今仍在使用。二千多年前,中國就出現了諸子百家的盛況,老子、孔子、墨子等思想家上究天文,下窮地理,廣泛探討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關係的真諦,提出了博大精深的思想體系。他們提出的很多理念,如孝悌忠信、禮義廉恥、仁者愛人、與人為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自強不息等,至今仍然影響着中國人的生活。中國人看待世界、看待社會、看待人生,有自己獨特的價值體系。中國人獨特而悠久的精神世界,讓中國人具有很強的民族自信心,也培育了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獨特的文化傳統,獨特的歷史命運,獨特的基本國情,註定了我們必然要走適合自己特點的發展道路。”5五千多年延綿不斷、博大精深的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積澱着中華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包含着中華民族最根本的精神基因,代表着中華民族獨特的精神標識,是中華民族生生不息發展壯大的豐厚滋養。包括儒家思想在內的中國傳統思想文化中的優秀成分,對中華文明形成並延續發展幾千年而從未中斷,對形成和維護中國團結統一的政治局面,對形成和鞏固中國多民族和合一體的大家庭,對形成和豐富中華民族精神,對激勵中華兒女維護民族獨立、反抗外來侵略,對推動中國社會發展進步、促進中國社會利益和社會關係平衡,都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的豐富哲學思想、人文精神、教化思想、道德理念等,也蘊藏着解決當代人類面臨的難題的重要啟示,可以為人們認識和改革世界提供有益啟迪,可以為治國理政提供有益啟示,也可以為道德建設提供有益啟發。這都為我們的文化自信提供了悠久的文化“基因”,“靈魂”和“根本”。如果丟掉了這些,就割斷了精神命脈。其二是濃厚的革命文化(紅色文化)。它是我們文化自信的精神支柱和重要淵源。中國在很長時期內曾是世界上最先進最強大的國家,堪稱眾國的楷模,法國啟蒙思想家伏爾泰說“世界的歷史起於中國”,德國古典哲學家黑格爾認為“歷史必須從中華帝國說起”。但是歐洲近代工業文明發展後,中國的封建統治者夜郎自大、閉關鎖國,導致中國落後於時代發展步伐,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國家,其傳統文化也在西方文化的衝擊下根芽漸萎,花果飄零。為了扭轉這一落後衰敗局面,先進的中國人被迫向西方文化學習,提出過技術救國、制度救國、維新救國、文化救國等方案,均因“先生打學生”而未取得成功。直至中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先行者孫中山成立中國同盟會,喊出“振興中華”的口號,才經過十多次慘烈的武裝起義,在辛亥革命中推翻了君主專制制度,為中國社會進步打開了閘門。五四運動後,中國共產黨的成立,是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和中國新文化產生的新起點。“自從中國人學會了馬克思列寧主義以後,中國人在精神上就由被動轉入主動。從這時起,近代世界歷史上那種看不起中國人,看不起中國文化的時代應當完結了。偉大的勝利的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和人民大革命,已經復興了並正在復興着偉大的中國人民的文化。這種中國人民的文化,就其精神方面來說,已經超過了整個資本主義的世界。”6這種文化的復興,是將外來的馬克思列寧主義和中國的國情包括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形成鮮明的中國作風、中國氣派和中國風格的,“以馬克思列寧主義理論與中國革命實踐之統一的思想──毛澤東思想,作為我們黨一切工作的指針”7。在毛澤東思想的指導下,經過長期革命的考驗,終於在抗日戰爭中孕育和形成了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文化。這一革命文化既繼承了中華民族祖宗炎帝黃帝崇拜太陽神、火神的紅色傳統,又弘揚了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巴黎公社、俄國十月革命的精神,被人們稱之為“紅色文化”。在這種文化的熔煉和影響下,以中國共產黨為主要代表的志士仁人,鑄造了一不怕苦、二不怕死、堅定理想、艱苦奮鬥和無私奉獻的紅船精神、井岡山精神、長征
  • 關於文化自信的幾點思考-137-精神、延安精神、西北坡精神,激勵着中國人民踏着烈士的血跡奮勇向前,奪取了新民主主義的偉大勝利,建立了新中國。這種革命文化的產生,既掃除了近代鴉片戰爭後形成的文化復古的僵化觀念,又清除了全盤否定傳統文化、全盤照搬西方的奴化思潮,以及種種文化困惑、文化自卑的陰影,還反對了黨內嚴重存在的教條主義與經驗主義偏向,培育了海納百川、有容乃大、古為今用、洋為中用、中西結合的文化新形態。這種革命文化最重要的價值是將“破舊”與“立新”結合起來,在打破一個舊世界的同時,建立起一個新世界,創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使中國歷史、世界歷史出現了的新紀元。其三是正在蓬勃發展的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它是我們文化自信的大本和大源。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們便在傳承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和革命文化的基礎上,逐步創建了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這種文化經過改革開放時期的“撥亂反正”、傳承創新,與時俱進,已經大體上適合當今世界和平發展的世情和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按照中國共產黨十八大報告的闡述,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必須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效、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原則,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全面發展,建設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社會主義文化。建設這樣的先進文化,就要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質,豐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增強文化整體實力和競爭力。正是在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熔煉和影響下,我們通過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快速地發展了中國經濟社會,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巨大成就,不僅極大地增強了中國人民的民族自尊心自豪感,也堅定了中國特色社義主義道路、理論、制度、文化的自信。上述三個層次的文化不是單綫的孤立的,從縱向上看,它是文化上的歷史、現實和未來、傳統和現代的統一和對接,從橫向上看,它是文化上的中國和外國、東方和西方的交流和契合。這樣的文化自信,建立在馬克思主義的哲學: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科學理解的基礎上,包含着深層次的蘊涵。第一,我們的文化自信是對自身文化的辯證認識。“一定文化是一定社會政治和經在觀念形態上的反映,又給予偉大影響和作用於一定社會的政治和經濟。”8文化的生存和發展及其反作用的發揮都需要建立在穩定發展的經濟和政治基礎上。離開經濟的繁榮發展和政治的民主昌盛來談文化自信,就等於沿木求魚,決無可能。同時,文化是一團不斷燃燒的活火,只有不斷地與時俱進,傳承創新,剔除其落後於時代的糟粕,吸收其時代文明的精華,從僵化沉悶的文化窠臼中走出來,才能形成充滿活力動力的新文化形態。自戀自閉、因循守舊,固步自封,拋棄傳承,全盤西化,照搬別國,或者盲目樂觀,自傲自滿,都不符合中國文化自信的固有性質和發展規律。第二,我們的文化自信視野開放、胸懷廣濶。文化是多彩多姿的,在開放中發展,在交融中前進,各美其美,美美與共,是文化發展的固有規律。當代中國文化之所以能夠適應時代發展、現實需求,對傳統文化和外來文化作出創造性的轉化、創新性的發展,出現文化史上的新飛躍,都是睜開眼睛看世界,在自信中開放,在開放中自信,敢於並善於堅持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原則,借鑒吸收古今中外一切優秀先進的文化成果,對外開放,對內改革,不斷尋求救國救民真理的結果。第三,我們的文化自信注重現代化的正確引領和強勁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總任務是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文化自信必須服從並服務於這個總任務,這個奮鬥目標。我們的文化自信並不是文化工作者關起門來的演繹和推理,而是建立在文化工作者深入群眾、瞭解群眾、與人民群眾的實踐相結合、與經濟社會的發展相融合的基礎上。要用社會主義主義核心價值觀,去引領社會,化風育人。要通過教育引導、輿論宣傳、文化薰陶、實踐養成、制度保障等,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化為人們的精神追求,外化為人們的自覺行動。並用科學的文化理論,破解中國和世界文化發展中的難題,引起各地區各民族的共鳴,激發出時代的迴響,形成中國的話語、中國的理論、中國的方案,避免陷入西方式文固化危機。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38-四、文化自信的重大意義“文化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靈魂。”“堅持文化自信,是事關國運興衰、事關文化安全、事關民族精神獨立性的大問題。”9為甚麼文化自信有着如此巨大的意義呢?這可以從多個不同視角去分析。其一,文化自信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精神動力。“文化是民族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力量。人類社會每一次躍進,人類文明每一次昇華,無不伴隨着文化的歷史進步。”“沒有中華文化繁榮興盛,就沒有中華民族偉大復興。”10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從一定意義上說就是文化復興,或者說文化復興決定着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文化是一個民族的性格,性格決定命運;文化還是一個民族的DNA,是立足國際社會的身份化。”11今天的中國只要我們堅定地培育和強化文化自信,就一定能夠增強我們的精神動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目標。其二,文化自信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現社會主義文化大繁榮的前提。中國共產黨的十八大報告“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三個倡導中的第一個倡導是國家層面的價值目標,第二個倡導是社會層面的價值取向,第三個倡導是公民個人層面的價值準則。三個倡導不僅闡述了當代社會在精神層面的要求,也是對中華傳統價值觀的傳承和發展。“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表明,對一個民族、一個國家來說,最持久、最深層的力量是全社會共同認可的社會核心價值觀。核心價值觀,承載着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精神追求,體現着一個社會評判是非曲直的價值標準。”12培育和踐行核心價值觀,有效整合社會意識,是社會系統得以正常運轉、社會秩序得以有效維護的重要途徑,也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方面。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化的內在要求和穩固基石。只有社會主義文化發展和繁榮,堅不可摧、穩如磐石,才能在世界文化舞台上展示中國歷史、中華民族悠久深厚的文化底蘊、各民族多元一體包容共美、和諧共處的文明大國形象。而要做到這些,首要的前提是堅定文化自信。一個沒有自信的民族是難以獲得世界認同的。其三,文化自信是世界文化軟實力的激烈競爭的緊迫要求。文化自信是從精神層面反映一個民族、一個國家對自身存在的價值認同,其實質是價值自信。這種價值自信在國家綜合國力競爭中的地位日益凸顯,越來越多的國家把提高文化軟實力作為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20世紀發生的兩次世界大戰,讓人們看到更多的是國家之間的軍事比拼,似乎戰爭的成敗輸贏都由武器決定。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為了在戰爭廢墟上恢復和繁榮經濟,改善民生,迅速地掀起了科學技術的革命,突出了經濟和科技等硬實力的比拼。20世紀後期,世界發展的潮流和趨勢逐步改變了人們對現代化的認識,文化變成了國際競爭的新焦點。理論界有人認為,19世紀是靠軍事改變世界,20世紀是靠經濟改變世界,21世紀則要靠文化改變世界。有人甚至斷言,21世紀將是文化的世紀,國家、地區之間10年比的是經濟,50年比的是制度,100年比的是文化。從世界發展的跡象和趨勢看,從一定意義上說誰佔領了文化發展制高點,誰擁有了強大文化軟實力,誰就能夠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贏得主動。“有了‘自信人才二百年,會當水擊三千里’的勇氣,我的就能毫無畏懼面對一切困難和挑戰,就能堅定不移開闢新天地,創造新奇跡。”13第四,文化自信是應對意識形態領域鬥爭的有力武器。當今世界紛繁複雜,不可預測的因素日益增多,不確定性明顯增強,黑天鵝事件也不斷出現。信息大爆炸,傳播大變革,多元文化碰撞衝擊強烈,社會急劇轉型,使得人們在生活方式、思維方式、思想觀念等方面表現出更多困惑,呈現出信念缺失、精神空虛、價值虛無、享樂拜金等一系列問題。信息化、網絡化的普及,既給人們便捷借鑒和吸收人類優秀文化成果提供機遇,又給各種不良文化的滲透提供渠道,使得中國不可避免地受到不良文化的挑戰,影響國家的文化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法國拿破崙說:世界上有兩種力量:利劍和思想。從長遠而論,利劍總是敗在思想手下。14這也從一個視角警示我們,建立起對中華文化的高度自信,才能在全球化、現代化的巨大浪潮中,堅守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陣地,抵制腐朽、有害、不良文化的衝擊,才能在對外交流和國際
  • 關於文化自信的幾點思考-139-競爭中掌握主動權、話語權,確保國家的政治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五、文化自信和道路、理論、制度自信的關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同屬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總範疇,四者之間既有區分,又有統一,存在着內在的邏輯辯證關係。這種辯證關係具體地體現為三個層面。其一是四者各有區分,內涵、地位、作用、功能均不相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是實現路徑。其功能是解決中國走甚麼路的問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就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立足基本國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解放和發展生產力,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社會主義生態文明,促進人的全面發展,逐步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15概括起來講,就是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五大建設、一個奮鬥目標。我們之所以堅定道路自信主要源於它的正確性。它有深厚的歷史淵源,廣泛的現實基礎,遠大光明的前景。堅定道路自信就是堅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是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創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這條道路不是“傳統的”,也不是“外來的”,更不是“西化的”,而是“獨創的”,是一條人間正道。只有這條道路而沒有別的道路,能引領中國進步、實現人民福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是行動指南。其功能是解決以甚麼樣的理論作指導思想,武裝中國共產黨、教育全國人民的問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就是包括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在內的理論體系”16,還有中國共產黨十八大以來的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概括起來講,就是一個理論、一個重要思想、一個發展觀、一系列重要講話。其中鄧小平理論是這一理論體系的開創和奠基,“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成功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推向21世紀,科學發展觀成功在新的起點上堅持和發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治國理論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是這一理論體系的最新成果。我們之所以堅定理論自信主要源於它的科學性。它是對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堅持和發展,凝結了幾代中國共產黨人帶領人民不懈探索實踐的智慧和心血,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是中國共產黨最可寶貴的政治和精神財富,是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鬥的共同思想基礎。它始終堅持科學社會主義基本原則,植根於廣大人民的社會實踐,隨着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地與時俱進。堅定理論自信就是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指導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沿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在當代中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就是真正堅持馬克思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根本保障。其功能是解決用甚麼樣的制度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問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以及建立在這些制度基礎上的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文化體制、社會體制等各項具體制度。”17概括起來講,就是一個根本政治制度、三個基本政治制度,一個法律體系,一個基本經濟制度、四個具體制度。我們之所以堅定制度自信主要源於它的優越性。它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明顯的制度優勢,具有強大的自我發展自我完善能力。堅定制度自信就是堅信這一制度是當代中國發展進步的根本制度保障。但是,由於現行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建立的時間不長,出現過曲折,還不完善、還未成熟成型,還只走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的上半程。下半程的主要任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到2020年,在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上取得決定性成果,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40-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自信是“是更基礎、更廣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遠、更持久的力量”。其主要功能是提供價值導向,精神支撐,特別是在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精神文明建設、道德情操建設、文學、藝術、哲學社會科學建設等方面取得重大進展。概括起來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就是一個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一個革命文化、一個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我們之所以堅定文化自信主要源於它的先進性。它繼承和發揚了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對多元文化進行了有效整合,積極吸收借鑒世界先進文化,緊跟世界文明進步的潮流。堅定文化自信就是堅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能夠提供正確價值導向,引領社會思潮,提供中國方案,凝聚社會共識,提振民族精神;能夠傳播中國聲音,講好中國故事,展現中華文明,增強中華文化對世界各國人民的吸引力和影響力。其二是四者具有統一性,各自相互聯繫、相互依賴、相互貫通、相互轉化,構成為一個邏輯統一整體。“革命黨是群眾的嚮導,在革命中未有革命黨領錯了路而革命不失敗的。”18道路問題是關係中國共產黨的事業興衰成敗第一位的問題,道路就是中國共產黨的生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是理論、制度、文化自信的實踐基礎,為其他三個自信提供基本前提。理論的成熟是中國共產黨成熟的根本標誌,其地位和作用十分顯要。理論帶有根本性,道路、制度、文化建設中遇到的問題,最終都要靠理論解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自信是道路、制度、文化自信的思想引領,為其他三個自信指明航向。制度帶有穩定性、根本性、戰略性。制度的設計、安排與運行,直接關係着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五位一體”的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能否順利實施,中國夢的實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自信是理論、道路、文化自信在制度上的具體展現,為其他三個自信提供制度保障。文化自信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靈魂、軟實力、巧實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自信是道路、理論、制度自信的內在要求,為其他三個自信提供深厚的文化底蘊和堅強的精神支撐。“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強盛,總是以文化興盛為支撐的,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需要以中華文化發展繁榮為條件。道路、理論、制度的形成,本身就是文化積澱的結果。”19在這“四個自信”中,道路自信是最根本的,文化自信是最具基礎性的。因為方向決定道路,道路決定生命,道路的具體實踐為理論、制度、文化的形成、豐富和發展提供鮮活實踐經驗,而理論、制度、文化則以不同形態表現出道路的方向。文化自信具有更為深長厚重的思想積澱,更為親近熟悉的生活基礎,更為廣泛持久的影響力度,是人們認知、選擇和信任中國道路、理論、制度最基礎的東西。歷史從哪裏開始,思想便從哪裏開始,文化便從哪裏開始。文化是串聯道路、理論、制度的精氣神紐帶,一個國家選擇走甚麼道路、堅持甚麼樣的理論、實行甚麼樣的制度,都映襯出一定的文化。共同的理想信念是民族自信的前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制度自信背後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的自信。其三是四者統一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有着多方面的共同性。比如,四者有着共同的哲學基礎。都堅持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問題,都是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與中國實際相結合的產物,都具有與時俱進的品格。四者有着共同的任務、奮鬥目標和發展理念與建設佈局,都以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為總任務、奮鬥目標,都貫執行創新、協調、綠色、共享、開放五大發展新理念,協調推國家建設“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四個全面”發展戰略。四者有着共同的本質屬性、立足點、落腳處。都以人民利益為中心,從中國現在仍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出發,從和平與發展是當今時代的主題出發,制定發展戰略、路綫、方針和政策,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發展社會主義的主動性、積極性、創造性,實現新的歷史條件下的偉大覺醒,孕育出從實踐到理論上的偉大創新。六、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覺自強實現文化自信不是一句簡單的口號或空話,而是
  • 關於文化自信的幾點思考-141-一項艱巨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要通過一系列扎實的工作才能實現的。實現文化自信涉及經濟、政治、社會、生態諸多方面的關聯,但從文化本身的認識上看,主要是文化自信、文化自覺和文化自強的契合和統一。文化自覺是文化自信的前提,文化自強是文化自信的目標和方向。做到文化自覺就要深刻理解文化在當今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把握文化發展的深層蘊涵和發展規律。從一般社會發展規律看,經濟與政治自然是最重要的,相比它們,文化只是處於從屬地位。但要發展經濟與政治,就不能簡單停留於它的表面,必須把握其內在的根本規律。由於規律是隱藏在經濟與政治背後的東西,把握它們不能只限於經驗總結,必須上升到思想高度。也就是說,無論總結經濟或政治規律,還是把握社會形態的發展,都必須借助於思想式的總結,創造出與自身國情和世情相適合的獨特經濟與政治思想。從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角度看,雖然政治上層建築決定思想上層建築,但從形成先後來看,是先有意識形態(即思想上層建築),後有政治上層建築。這都說明文化是更塗層、更基礎的東西,在其種程度上甚至可以說它決定着道路、理論、制度的建設和發展。在全球化發展和競爭時代,社會發展速度與生活工作節奏加快,新舊事物更替頻繁,在此條件下想保持競爭不敗或取得領先地位,只停留並借助於一種或幾種思想顯然是不夠的(儘管它們都是先進的),必須不斷創造新思想、新概念與新思維。更何況今天文化的影響已不完全停留於理論文化方面(即意識形態),生活與世俗文化的影響力也與日俱增。20做到文化自覺尤其要堅持和弘揚中國共產黨從實踐中總結出來的經驗和規律。比如,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本質屬性,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根本方針,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基本原則,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的價值觀念,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不忘本來、吸收外來、面向未來的發展路徑和方向,等等。依據這些經驗和規律,站在世界文化的制高點上,俯視全球文化,吸收借鑒其長處和優點,補充我們的不足。做到文化自強就是要按照文化自覺探索出來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去制定文化自強的規劃,通過扎扎實實的行動,有針對性地解決當前文化發展中面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要在解決矛盾和問題的過程中,消除困惑,解決難題,發揮優勢,補充短板,克服不足,真正把中國由文化大國變成文化強國。事實勝於雄辯,只有將信心、信念轉變為一種強大的力量,才算真正實現了文化自信,達到了文化自強。這就要求我們按照中共中央的精神,進一步採取重大的措施,推進文化改革和發展,為人民提供更好更多的精神食糧,加快發展文化產業,構建現代文化產業體系,形成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文化產業格局,推進文化科技創新,擴大文化消費,推進對外的文化交流,牢牢掌握意識形態領域的領導權和話語權,調動文化資源,借助文化翅膀去講好中國故事,宣傳“中國奇跡”、“中國經驗”、“中國方案”。我們不僅要讓世界知道“舌尖上的中國”,還要讓世界知道“學術中的中國”、“理論中的中國”、“社會科學中的中國”、“文化上的中國”,讓世界知道“發展中的中國”、“開放中的中國”、“為人類文明作貢獻的中國”。註釋:1《習近平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5週年大會上的講話》,載於《人民日報》,2016年7月2日。2《習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而第七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在歷史的深入思考中更仔走向未來,交出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合格答卷》,載於《人民日報》,2013年6月27日。3《十七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下),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3年,第561頁。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42-4同註1。5《習近平在布魯日歐洲學說的演講》,載於《人民日報》,2014年4月2日。6見《毛澤東選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516頁。7見《劉少奇選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332頁。8見《毛澤東選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694頁9《習近平在中國文聯十大、中國作協九大開幕式上的講話》,載於《人民日報》,2016年10月30日。10《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中),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16年,第119、121頁。11王曉暉:《軟實力時代的媒體責任》,載於《中國記者》,2008年第1期。12《習近平:青年要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北京大學師生座談會上的講話》,載於《人民日報》,2014年5月5日。13同註1。14拿破崙:《拿破崙言論集》,載於[美]史蒂文森主編:《世界名言博引詞典》,周文標等譯,長春:遼寧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316頁。15《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文件滙編》,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1頁。16同上註。17同上註,第11-12頁。18見《毛澤東選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頁。192013年11月28日習近平視察山東時的講話。20楊生平:《文化自信的意義及其實現》,載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2016年第6期。
  •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143-風險刑法作為刑法在風險社會下的制度性回應,徵表着刑法以社會安全為基調的轉型,重視積極的一般預防功能。環境犯罪作為風險社會中的典型犯罪類型,行為方式多樣、危害後果嚴重且證明損害困難,對傳統刑法造成了強烈的衝擊,因此刑法通過明確生態法益、設置危險犯、完善刑罰配置和追訴機制以積極應對。在比較、借鑒德國及日本相關立法經驗基礎上,中國環境犯罪立法可朝着立法模式多元化、刑罰適用協調化和追訴機制專業化的方向發展。一、風險社會概述(一)風險刑法理論溯源風險刑法源於風險社會,“風險社會”最初由德國學者貝克於1986年出版的《風險社會──通往另一個現代的路上》一書中提出,作者指出人類社會正處於風險社會背景下,該背景形成的原因與經濟和科技的迅猛發展關係甚密,從而導致人類踏入了風險處境。在風險社會下,風險具有不確定性、未來性和嚴重危害性的特性,為了保障民眾的自由和安全,作為法律最後一道屏障的刑法不可置身事外。因此,風險概念逐漸被引入到刑事法領域,自從德國刑法學家普里維特於1993年發表的專著《刑法與風險》中首次探討了“風險刑法”,風險刑法於20世紀後期成為刑事法律制度的分析框架與運作重點,該理論發展至今已經成為了一種獨立的刑法範式。風險社會理論為刑事立法的發展開闢了一條新的路徑,即對傳統刑法進行體系性的反思,在此邏輯下,風險刑法應運而生,展現着刑法積極應對新型犯罪。(二)風險社會下刑法價值設計演變1.二元行為無價值論傾向風險刑法範式調整體現了刑法基本立場的轉變,即從側重結果無價值論轉向二元行為無價值論。結果無價值主張違法性的本質在於法益侵害,即行為在造成法益侵害或者引起法益侵害的危險時才予以否定評價,認為結果是惡;行為無價值則指出違法性的本質在於規範違反,即行為違反了社會倫理規範而受到否定評價,提出行為是惡。違法性判斷上的差異不僅影響刑法機能的定位、刑法規制的範圍,還直接反映在犯罪與刑罰的關係上。在當代,違法性本質的爭議演變為結果無價值一元論和行為無價值二元論之間的對立。行為無價值二元論亦有兩種不同的主張,首先,傾向於結果無價值的觀點認為,結果無價值是違法性判斷的基礎,行為無價值僅具有限定處罰範圍的意義;強調行為無價值的觀點提出,行為無價值是違法判斷的基礎和處罰的根據,作為附加的要素,為了限定處罰範圍,有時也要求結果無價值。1比較而知,二元行為無價值論能較為靈活的處理社會需求和法律政策間的緊張關係,更為符合民眾對立法價值取向的期待,因此在實現法的規範機能方面具有積極的作用。在風險社會下,強調人為的風險,即人類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難免具有盲目的衝動和無盡的欲望,由此帶來自我毀滅的危險,因此,反思人類理性確有必要,通過強調刑法的引導和規範作風險社會視域下環境刑法之反思與重構文立彬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44-用,實現事前預防。例如在環境污染事件中,污水橫流的場面讓人觸目驚心,雖然違法者受到了一定的懲罰,但環境污染事件卻不降反增,顯然,環境倫理的培養是目前只重視事後懲罰的立法模式所力不能及的,因此有必要就如何更好的促進環境法規的遵守進行綜合考慮。而規範的有效性達成往往是結果無價值論捉難以企及的。相較於重視事後評價、事後懲罰和特殊預防的結果無價值論,二元行為無價值論側重發揮刑法的引導和規範機能,注重積極的一般預防。因此在風險社會中,二元行為無價值論通過對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行為的禁止,積極發揮引導和規範機能,拓展刑法規制範圍,進而符合民眾對於安全保障的需求。2.法益保護抽象化自“法益”概念由比爾巴模提出至今,“犯罪是侵害或危害法益的行為”這一理論得到了普遍認可,刑法的正當性亦體現於法益保護。傳統意義上的法益與個人的、具體的、現實的利益緊密相連,究其原因,是為了遏制和防範封建刑法統治下濫用國家法益或社會法益而侵害個人自由的行為,避免主觀定罪,至今仍具有重要意義。國家法益和社會法益在某類犯罪中得以肯定,其本質在於該法益最終可歸結於個人法益。在風險社會中,法益抽象化具有明顯趨勢。法益抽象化的發展表明法益的保護超越了個人法益的範疇,因此也被稱為“超個人法益”,即內容模糊的抽象法益被有限制的引入刑法規制範疇。如在環境犯罪中,環境污染行為所侵害的對象不局限於個人法益,更是損害了生態環境。以生態法益作為刑法保護的對象,這是傳統刑法難以解釋的,與此同時,在刑事立法上大量出現的食品安全犯罪、經濟犯罪表明法益抽象化趨勢,突破了以人類利益為核心的法益論局限,順應了當下社會狀況之演變和需求,證明了以刑法手段預防風險和保護安全之必要。3.危險犯擴充化刑事立法關注重心從實害犯轉向危險犯的趨勢表明以實害犯為核心的刑法範式在面對風險社會所提出的風險挑戰時,對法益的事後保護在保護範圍和保護力度上往往顯得先天不足,而危險犯的設置將刑法重心轉向行為人是否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通過對風險的預防和管理,減少或避免危害後果。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在危險犯的刑事立法中,以抽象危險犯居多,抽象危險犯具有作為刑法預防和控制手段的特徵,旨在預防和控制風險。在風險社會中,法益抽象化常常與危險犯結合,導致刑法規制前置化、擴張化,因此受到了喪失法益理念、違背刑法謙抑性的質疑。應當指出,即使在風險社會中,傳統刑法仍然是刑法體系之核心,刑法基本原則應當堅守;風險刑法的提出與發展,是為了彌補傳統刑法在調控風險上的功能不足和責任追究上的缺陷,是原則的例外,因此僅限規定於特殊領域的犯罪,如環境犯罪、食品安全犯罪、恐怖主義犯罪等,即有可能導致重大法益侵害的具有類型化危險的行為領域中。詳言之,現代刑事立法對法益的保護不局限於增設新型法益,而是以補強現存法益的手段加以完善,危險犯的增設恰是常用手段。如中國將“污染環境罪”和“非法採礦罪”由結果犯規定為危險犯,降低了犯罪成立標準,體現了風險刑法下犯罪預防機能的提倡;再有,如食品安全案件中,通過將行為人收集、囤積一定數量的問題原料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即是將具有法益侵害蓋然性的行為規定為危險犯,從另一側面表明了民眾對於安全保障之期待和需求。可知,危險犯的增設說明了在風險社會下,立法者認同社會積極應對風險的傾向,強調防患於未然,將犯罪的不法判斷由法益侵害轉移至法益危險,從刑法的社會保障機能尋求刑罰的正當化依據。此外,對於危險犯增設有違刑法謙抑性的觀點,我們並不贊同。原因在於,刑法的謙抑性要求刑法作為最後法,僅在作為前置法的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無法有效遏制某類危害行為時,才不得不動用刑法。且刑法作為一種不得已的惡,其適用範圍應收嚴格限制。事實表明,在中國近年的環境污染事件中,民事賠償和行政處罰大量存在同時刑事判決卻寥寥無幾,這一方面說明環境污染事件的頻發的背後存在着大量的人為危險,另一方面表明了通過民事救濟和行政處罰並不能有效抑制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在此背景下,刑法通過謹慎設置危險犯,拓寬規制範圍、降低入罪標準以及完善刑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銜接,自然而然成為了刑法的發展方向,故目前的危險犯設置並不違背刑法謙抑性。另,法益抽象化進程並不意味着
  • 風險社會視域下環境刑法之反思與重構-145-法益理念的喪失,而是法益理念的深化與發展,如在環境犯罪領域,通過生態法益之確立,表明了法益保護從人本主義朝着生態主義的轉變,即以生態環境理念來審視環境犯罪,將人類自然生活空間裏的各種生態環境視為應於保護之法益,體現了法益理念的深化。4.責任主義功能化風險刑法革新了傳統罪責理論,將罪責判斷標準從以行為人意志自由為基礎的非難可能性判斷轉型為以預防必要性為判斷根據。“沒有責任就沒有刑罰”是傳統責任主義的經典表述。詳言之,首先責任必須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罪過為前提,反對單純從客觀上規制;其次,對行為人所科處的刑罰不得超過行為人所應承擔的責任的限度;再者,責任主義應當是個人責任,而非團體責任,個人僅對自己的行為有因果關係的危害結果承擔責任。責任原則被認為是限制國家刑罰權擴張的限制性原理,能夠防止國家刑罰權的恣意行使,避免國家對公民自由的過度干涉。而風險刑法的歸責原則試圖調和罪責原則與刑罰目的之間的關係,建立同時符合“個人不被刑罰工具化”和“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的目的”的罪責判斷標準。即採取一種預防性罪責論,承認罪責本身的目的性。2風險刑法的歸責基礎在於行為人破壞法忠誠的可責意志,“責任”就是行為人違反規範的動機形成的可譴責性,經由行為證明的行為人缺乏對法規範的忠誠,乃是刑罰權的根據,也是刑罰權的限制。3風險刑法的歸責標準由此呈現出一種以規範性的責任分配取代傳統的的因果歸責的傾向,風險取代因果關係成為歸責的樞紐,即行為人若以自己的行為違反了規範性的風險分配標準,製造了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即可被歸責,因果關係的判斷則對是否歸責不發生影響。具體至環境犯罪而言,刑法規制的目的相較於懲罰而言更注重預防,確切而言是積極的一般預防。“一般”是指刑罰效果涉及全體公民,“積極”是指刑罰主張通過喚醒和強化國民對法的忠誠和對法秩序信賴,避免盲目地提倡刑罰威脅效果。二、風險社會環境犯罪的立法(一)中國環境犯罪立法沿革及現狀在1979年刑法中,環境犯罪的規定散見於諸多章節中,缺乏專門的“環境污染罪”或類似罪名規定;1997年通過修訂刑法,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增設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一節,規定了環境污染犯罪和破壞環境犯罪,標誌着刑法規制環境犯罪進入了體系化階段;此後,2001年、2002年和2011年通過修正刑法,中國對環境犯罪進行了細化和完善。尤其是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首先擴大了行為對象,如在污染環境罪中,將行為對象的範圍由“其他危險廢物”擴大到“其他有害物質”;其次降低了行為程度,將污染環境罪和非法採礦罪由結果犯規定為危險犯;再有拓寬了行為方式,如刪除了污染環境罪中“向土地、水體、大氣”的要求,即取消了對本罪“排放、傾倒、處置”行為方式的限制,使得任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都有可能構成本罪,體現了立法者以一種超前的姿態來預防對環境的污染行為。4此外,有關環境犯罪的附屬刑法亦散見於中國法律體系之中。5可知,目前中國環境犯罪立法模式呈現單一型特徵,雖然形式上存在環境犯罪的附屬刑法,但該附屬刑法缺乏實質上的意義。就現狀而言,根據中國環保部近五年公佈的《全國環境統計公報》來看,突發環境事件從2009年的418件上升至2013年的712件,漲幅達70.3%;環境領域行政處罰案件從2009年的78,788件增長至2013年的139,059件,漲幅達76.5%6;依據中國最高法院公佈的相關數據顯示,環境污染刑事既判案件由2009年的3件躍增至2013年的109年,漲幅高達3533.3%,尤其指出,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於2013年6月頒佈實施了《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兩高解釋”),2013年7月至12月全國法院審結的環境污染既判案件達87件,較2012年同期增長295%。7由此可知,中國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伴隨着以犧牲環境為沉痛代價,大量存在的環境污染行政處罰案件和寥寥無幾的環境污染刑事既判案件表明了法治正常邏輯的違背。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46-(二)德國環境犯罪立法1.《德國聯邦刑法典》和《環境犯罪防治法》德國環境犯罪立法集中於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在1980年的《聯邦刑法典》第18次修改之前,懲治環境犯罪主要是由單行行政法規規定,條文分散且懲治力度欠缺,導致環境污染治理效果不佳。在此背景下,1980年德國修改了刑法典,專章增設了“危害環境罪”,將環境資源行政法規中的大部分刑事條款予以整合、歸納並加以修正,此外還新設若干罪名。此後,德國於1994出台了《第二部環境犯罪防治法》,細化和擴充了環境犯罪的規定,如增設“污染土地罪”、“噪音污染罪”,同時提高了刑罰處罰力度。隨着生態法益重要性提升,1998年德國再次修訂了《聯邦刑法典》並於第二十九章專門規定了“污染環境犯罪”。8不難發現,德國在環境犯罪立法模式上採用刑法典模式,專章規定“污染環境犯罪”,突出了生態法益的重要性;對環境污染犯罪的環境要素作了細化規定,針對性懲治各類環境犯罪;此外德國環境污染犯罪所涉及的環境要素廣泛,拓寬了刑法規制的範圍。2.個人法益與生態法益結合模式在保護法益上,德國環境刑法經歷了變遷過程,即從個人法益到生態法益,或稱“超個人法益”。9起先,污染環境的可責性來源於環境污染的結果會對人類的生命、健康和財產造成侵害,即可歸結於個人法益,但隨着生態環境日益惡化,人們的意識發生了轉變,認為應將生態環境作為人類生存空間的組成部分加以保護,並將生態法益作為獨立的法益予以保護。如今,德國環境犯罪刑事立法採取人類環境和生態環境兩類法益相結合的模式,優勢一方面在於直接將侵犯人類生命健康或財產的環境污染行為規定為犯罪,另一方面將生態環境本身視為一個整體,對該整體造成一定損害或威脅的時間亦可歸入犯罪。換言之,對單純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的範圍,而不去探究該行為是否對人類的生命、健康和財產造成具體或抽象的危險。3.德國環境犯罪的主、客觀要件主觀方面,德國環境犯罪刑事立法規定了故意和過失。例如《聯邦刑法典》第324條規定的污染水域罪,故意犯罪的處5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過失犯罪的處3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明顯的,故意犯罪所遭致的刑罰要重於過失犯罪,這是由災難可能性程度所決定,同時表明德國環境污染在犯罪主觀方面的規定具有罪過形式明確的特點。客觀方面,德國環境犯罪刑事立法主要具有三個特點:首先,處罰危險犯10;其次,與德國環境刑法“生態環境”法益相適應,其環境污染犯罪結果犯以環境本身的損害為成立要件,屬與環境犯罪中的結果犯。11德國通過“生態法益”的確立,突破了人本主義的限制,體現了對生態環境價值的重視;再者,不作為亦可構成環境犯罪。如《聯邦刑法典》第326條第3款規定“違反行政法義務,不降具有放射性的垃圾運走的,處……”,表明環境犯罪可由不作為構成,不作為與作為具有等價性的本質在於不作為亦能導致嚴重的環境污染後果;最後,處罰未遂。考慮到環境污染的後果是嚴重、長久且難以挽救生態失衡,因此德國刑法除了處罰環境污染既遂犯,還明文規定了處罰未遂犯,如在污染水域罪、污染土地罪、污染空氣罪中都規定了處罰未遂的條文。4.德國環境犯罪的證明方式與刑罰配置在證明方式上,疫學因果關係在德國尚未處於原則性地位,但德國自1972年以後,法院判決就有採用疫學因果關係的記錄,即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由被告負擔,若被告無法證明時,則推定污染所生受害事實,即為被告行為所致。在德國的部分文獻中,亦有相似觀點認為疫學因果關係有存在之必要,值得將該證明方式立法化。在刑罰配置方面,德國環境刑法選擇了自由刑與罰金刑選處的制度。簡言之,法院需在自由刑和罰金刑中擇一適用於環境犯罪人。通讀德國環境犯罪之規定,每項罪名均規定了自由刑與罰金刑,自由刑的刑期由一個月至十年以下,根據不同的罪名適用長短不同的刑期。其次,採取日額罰金制,即判處罰金數額以天數為標準,日額罰金金額由法院考慮行為人的人身和經濟狀況來確定,法院對行為人判處罰金的計算標準亦會載明於判決之中。再有,規定從寬繳納制度和刑罰易科制度。對於因經濟困難而無法立即繳納罰金的犯罪人,由法院規定交納時限或允許其分期交納罰金,確實無法繳納罰金者則依據罰
  • 風險社會視域下環境刑法之反思與重構-147-金數額判處自由刑。(三)日本環境犯罪立法1.《日本刑法》和《關於處罰危害人體健康的公害罪法》日本環境犯罪的刑事立法演變亦是在工業化發展與環境污染事件頻發的背景下進行的。在20世紀中前期震驚世界的八大環境污染事件中,日本就佔四席,可以說當時日本的經濟發展是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但在20世紀中後期,日本迅速完成了轉型,在以刑法手段規制環境犯罪方面制定了專門性立法,採取了科學有效的刑罰和預防環境犯罪的措施。日本環境刑事立法始於20世紀70年代,1974年修訂了《日本刑法典》,涉及的環境犯罪規定主要有:污染飲用水罪、污染水體罪、毒物混入水道罪和氣體洩漏罪。上述罪名恰好對應了日本當時最嚴重的環境污染事件,表明環境刑事立法積極回應社會需求,也說明了立法者打擊環境犯罪之決心。雖然修正後的《日本刑法典》為環境犯罪的追訴和懲處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日本最具代表性的環境刑事立法當屬1970年制定的《關於處罰危害人體健康的公害罪法》(下稱《公害罪法》)。該法雖僅有七個條文,但卻形成了環境刑事制裁的基礎模式,表明了環境治理中刑法應正面應對。《公害罪法》屬於單行刑法,對環境犯罪之罪狀、刑罰、訴訟時效及管轄權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12對於嚴重破壞環境的行為,《公害罪法》規定了相應的行政犯。可見,日本環境犯罪刑事立法模式採取刑法典與單行刑法的綜合模式,該模式構築了一張打擊環境犯罪的嚴密法網,對於有效預防和懲處環境犯罪具有積極意義。2.人本法益立場對於環境犯罪的保護法益,日本刑法學界存在生態法益論、人本法益論及折中論的爭議。持生態法益論的學者認為,應將整體的自然體系作為環境法益的內容;而持人本法益論觀點的學者提出,人類利益才是環境保護的核心,即在保護人類利益的前提下,生態環境才具有保護的價值,脫離了這個前提的環境保護,應缺少適格的主體,因此不應當動用刑法手段加以規制;折中論主張,涉及人類利益以及與人類利益不衝突的生態利益都值得刑法加以保護。13日本目前的環境犯罪刑事立法持的是人本法益論。143.日本環境犯罪的主、客觀要件在主觀方面,《公害罪法》第2條和第3條均明確規定了故意和過失犯罪,該規定亦適用於法人犯罪,因此有利於預防和打擊形式不一的環境犯罪。在客觀方面,環境犯罪可概括為兩大類,即環境污染犯罪和破壞環境犯罪。前者是指行為人在處置污染物時使水體、大氣、土壤等環境要素受到了污染,後者是指行為人採取某種方式破壞了植物、礦產、土地等自然資源。日本明確規定了環境犯罪的危險犯。154.日本環境犯罪的證明方式與刑罰配置在證明方式上,日本採用並發展了“疫學的因果關係”。疫學因果關係判斷的主要方法是將有關某種疾病發生的原因,就疫學上可能存在的若干因素,利用統計的方法,調查各該因素與疾病發生間的機率關係,選出蓋然性較大的因素,對之進行綜合性的研究及判斷。16疫學因果關係的特點可概括為兩個:一是採取統計方式,以多數對象為研究客體;是以蓋然性判斷因子與疾病間的關係。17當然,疫學因果關係的運用和發展的過程中受到了較多質疑。主要的質疑觀點指出,由於刑法上“疑罪不罰原則”的限制,即使具有疫學因果關係,也無法說明具有刑法上的條件關係。因為在“非A則非B”的條件關係中,疫學上的因果並不存在自然科學上確定的因果法則。18同時,公害案件中的被害人相較於加害人而言多數處於經濟上的不利地位,並且環境污染普遍具有污染發現難、污染週期長和污染難治理等顯著特徵,因此要求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舉證證明污染與損害的因果關係,往往導致兩難困境,無疑使得被害人陷於更為無助的境況,有違刑事司法正義理念。綜上,有學者明確指出,“疑罪不罰原則”在刑法領域的妥當性不容置疑且僅依據蓋然性仍顯缺乏證明力,但若根據疫學統計方法,證明工作已經達到“不容合理懷疑的程度”的蓋然性時,仍可視為具有相當證明力的證據以支持環境污染案件的判決。19進而肯定了疫學因果關係在環境犯罪刑事司法領域的積極價值。在刑罰配置上,日本規定環境犯罪以罰金刑為主、自由刑為輔的模式,亦選擇了自由刑與罰金刑選處制度。對於罰金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48-數額的確定,則一般是採取上限規定的方式,這樣有利於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控制在合理的範圍之內,避免在罰金刑無具體數額規定的情況下導致的自由裁量性的濫用。(四)比較性反思1.法益理念有待更新環境犯罪保護法益正經歷着從人本主義到生態主義的變遷,人本主義下的法益保護框架可歸納為“國家法益-個人法益-社會法益”,雖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實質並未超越一定範圍的群體利益和個人利益,沒有着眼於全體人類共同利益的保護與整個生態系統的自身價值的追求。20在人本主義視野下,重視事後懲處和特殊預防的刑事手段已不能有效抑制頻發的環境犯罪,滯後性明顯。體現在中國環境刑事立法上,“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一節,讓人覺得國家不是為了生態環境而是為了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才對此類犯罪予以規制,如此設置,不僅不能科學地體現環境犯罪體系特點,還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國家制裁環境犯罪的價值和地位。因此,我們或可借鑒德國環境犯罪的立法經驗,將人類自然生活空間裏的各種生態環境視為應於保護的法益,如水源、土地、濕地、空氣等,把單獨對環境要素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和危險的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的範疇,簡言之,兼顧生態法益和人本法益。總之,中國環境法益保護理念有待更新,進一步重視生態自身價值和生態法益保護層次,審慎圈定刑法規制範圍。2.立法模式有待拓展中國環境犯罪立法採用“單一型”模式,即以一部刑法典涵蓋了所有的環境犯罪規定。雖然中國在形式上存在環境犯罪的附屬刑法,但並無實質上的意義。21“單一型”立法模式的優勢在於對環境犯罪的規定較為集中,有利於民眾全面系統的瞭解環境犯罪的犯罪構成及刑罰配置,能較好的實現刑法的功能。但該種立法模式的弊端在於體系的封閉,導致社會需求和立法現狀的嚴重脫節,具體至環境犯罪中,主要表現為行政法與刑事法銜接鬆散和犯罪圈規劃過窄。從比較法的視角來看,日本《公害罪法》將實體規定和程序措施滙編於一體,邏輯清晰、體系嚴密且操作性強,能較為有效的控制和預防環境犯罪的發生,因此具有積極的借鑒作用。從刑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係考察,中國環境犯罪立法具有較強的行政從屬性。詳言之,環境犯罪作為典型的法定犯,以行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為構成刑事犯罪的前提,具有顯著的行政從屬性。中國在沒有實質性意義的附屬型法和單行刑法的情況下,環境犯罪過分依賴於行政法律、法規,已造成環境犯罪認定和追訴上的困難。如一行為主體實施了嚴重污染環境但沒有相應環境行政法規規制的行為,依據罪刑法定原則,該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我們知道,環境污染具有累積性和長期性之特點,若上述行為不予及時控制,則危害後果不堪設想。縱觀各國環境犯罪之立法,除中國屬於的交叉型立法模式外,主要還有依附型和獨立型之模式。依附性立法,注重以違反環境行政法律規定為入刑之前提。具體而言,依附型立法可分為三類:其一,缺乏環境准入許可的環境犯罪,如德國《聯邦刑法典》第327條第1款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某些類型的工業機構,處……”;其二,違反環境規劃、監控、檢測的環境犯罪;其三,違反其他環境行政法規的行為,如德國《聯邦刑法典》第326條規定了違反規定處理有毒廢物的犯罪。獨立型立法強調犯罪的構成只需證明特定行為引起了環境危害後果即可,由於降低了構成要件的要求(不需要以違背行政法律為基礎),因此容易導致權力濫用而嚴重侵犯民眾自由和人權,進而被限制適用於特別嚴重的環境污染犯罪類型之中。22中國環境犯罪立法模式可借鑒上述模式進行優化。3.危險犯有待完善環境犯罪的特點之一是危害後果的潛伏性,一旦危害轉化成現實,後果往往是災難性的。正是考慮到此因素,許多國家關於環境犯罪的立法都突出刑法的預防機能。前述談及,在環境犯罪中設置危險犯已得到了國際認可,如在德國、日本環境犯罪立法中均有體現。日本環境犯罪刑事立法趨勢由“公害犯罪”發展到了“環境犯罪”,表明以人們健康的抽象危險為核心的抽象危險犯的形成。環境犯罪中設置危險犯,是將雖然尚未造成實際損害結果但已具有造成實際
  • 風險社會視域下環境刑法之反思與重構-149-損害的高度可能性的行為,設置為當危險狀態已經形成時則達到犯罪既遂的立法。危險犯的設置和擴張是刑法在風險社會下的基本轉型,以滿足社會發展需要和實現刑法諸多功能。因此,在風險社會下,基於環境犯罪的特性,刑法打擊環境犯罪的目的不在於懲罰,而在於防範環境風險,保障生態法益。中國環境刑事立法中已設置了危險犯,確切說是具體危險犯,而“嚴重污染環境”這一立法模式對於犯罪既遂形態具有高度的包容性,並不利於犯罪圈的準確劃分,進而有損刑法預防機能的揮發和司法審判的公正。23因此,有必要完善危險的立法規定。三、風險社會環境刑法之重構(一)生態法益明確化將生態法益明確列入刑法保護之範疇,以生態環境理念審視環境犯罪,將人類生活空間裏的各種生態環境視為應於保護之法益。例如修正前的《刑法》第338條將單純以人類利益作為環境遭受損害的判斷準則24,凸顯了人本主義的特徵,導致的後果是對於沒有造成人類利益損的環境破壞行為,如非法填埋濕地、在人跡罕稀處大肆排污等,即便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也無法納入刑法規制。因此,可借鑒德國環境刑法經驗,在堅守傳統刑法規制環境犯罪之基礎上,承認環境法益的重要性和獨立性並專章設立“污染環境犯罪”,承認生態環境作為具有獨立地位的法益類型進而將達到一定程度的侵害或威脅生態環境法益的行為納入刑法規制之範疇,而不去探究是否對人身或財產造成侵害或危險。25對於生態法益的重視,中國《刑法》338條在修正後,將原來的危害後果更改為“嚴重污染環境的”,使得司法實踐中踐行生態主義成為可能。進而建議,首先,將嚴重侵害或危險生態法益的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界限,如排乾、填埋濕地和嚴重破壞氣候行為;其次,生態法益作為一種新型法益,應建立不同於傳統法益的入罪及量刑標準,如相較於財產法益、人身法益及秩序法益的衡量,環境犯罪應以自然資源的生態價值為評判基準。因此,建議將環境犯罪獨立成章,同時將分散於《刑法》各章節中涉及環境犯罪的條文納入該專章之內。如此設置,即凸顯環境犯罪的獨立性和後果危害性,同時表明了立法者治理環境犯罪的堅定立場。(二)刑事立法模式多元化目前中國環境刑事立法凸顯立法模式單一化和行政從屬化特徵。“單一型”立法模式的優勢在於對環境犯罪的規定較為集中,有利於民眾全面系統的瞭解環境犯罪的犯罪構成及刑罰配置,能較好的實現刑法的功能。但不可否認的是該類型立法模式的封閉性將導致社會變革與立法發展的嚴重脫鈎,阻礙刑法機能的實現。此外,行政從屬的環境刑事立法取向,優點在於注重行政法規與刑事法律之銜接,根據行為違法性程度階梯式的適用法律,有利於發揮法的指引、教育和懲罰作用;缺陷在於環境犯罪屬於新型犯罪,判斷刑事違法過度依賴行政法規將導致環境污染追訴之繁瑣、審判之緩慢以及執行之困難,將極大損害法律之權威。因此,為更好的預防和打擊環境犯罪,中國環境刑事立法模式應朝多元化發展,這亦符合國際環境刑事立法趨勢。詳言之,中國環境犯罪行為的設定可以吸收德國、日本有益立法經驗,通過增設適當的附屬型立法,將嚴重侵害或危險環境法益的行為直接作為犯罪處理而不需要行為以違反相應的行政法規為前提。如將特定的沒有經環境准入許可的行為納入環境犯罪;對那些特別嚴重的環境污染的行為,適當增加獨立型立法模式,即使污染行為沒有違反行政法規,但考慮到生態法益之保護,亦值得作為刑法調整的對象。如《德國刑法典》第330a條規定的傳播或排放有毒或可能產生毒性物質且造成他人生命或健康處於嚴重危險狀況之情形。綜上,中國應建立以刑法典為核心、附屬刑法和單行刑法為有益補充的環境犯罪立法模式並朝着多元化發展,一方面有利於緩解環境刑事立法對於環境行政立法的依賴性,提升刑事追究的效率;另一方面將形態各異、程度不一的嚴重危害生態環境的行為納入刑法規制之範圍,實現對環境周延保護。(三)過失危險犯之增設中國通過《刑法修正案(八)》將污染環境罪修改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50-為危險犯,確切而言是故意的具體危險犯,此立法轉變突破了傳統理論的桎梏,表明立法者對環境犯罪危害後果嚴重性的認識,通過環境危險犯的設置,體現了生態法益的重要性,便於充分發揮刑法的預防功能以及其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先期屏障功能。在肯定危險犯設置的基礎上,有部分學者提出,基於法益保護前置性要求,是否可於環境犯罪中設立過失危險犯?26這需要回答三方面的質疑。首先,環境犯罪中是否有設置過失危險犯的必要?過失危險犯是指行為人由於過失而使行為引起危險狀態進而構成犯罪之情形。27在傳統刑法理論和刑事立法看來,過失犯罪與危險犯涇渭分明。而在風險社會下,基於人為因素,導致環境污染頻發以及危害後果嚴重恰好證明了過失危險犯存在的現實基礎。再有,不少學者提出,危險犯其實也是一種結果犯,因為危害結果包括實害結果和危險結果。28從過失危險犯的主觀責任要素來考察,雖然行為人對危險狀態的發生持過失態度但確是故意違反法律、法規,顯然是執意對法忠誠的違背。因此,在風險社會下,重視行為無價值論的價值,進而在環境犯罪中設立過失危險,這對促使相關人員以更高的要求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減少環境事故的發生具有積極作用。其次是環境犯罪中的過失危險犯類型歸屬問題。從本質來看,具體危險犯的成立要求行為具有高度的現實危險性,而抽象危險犯屬於立法者創設出來的擴張事由,因此危險性要求的程度較低。同時考慮到抽象危險犯具有法益保護早期化的特徵,若是擴大化設置,將有違罪刑法定原則之精神,並且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環境犯罪危險犯規定都採用具體危險犯,因此建議中國環境犯罪危險犯構建中應以具體危險犯為主。最後,環境犯罪中過失危險犯的範圍應如何劃定?無論是何種環境犯罪類型,其行為本質都是對生態法益和人本法益的侵害,因此沒有必要將過失危險犯局限於某一環境犯罪類型之下。過失危險犯的設立只應考慮法益保護的需要,即在堅持生態法益和人本法益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相應的過失危險犯。(四)環境犯罪單位資格刑之引入實施嚴重環境破壞的行為主體中,單位佔據大多數,不僅因為單位較之個人具有更多的生產原料和人力資源,而且由單位實施的環境破壞行為更具有反復性和長期性。中國刑法目前就環境犯罪規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三種主刑和罰金、沒收財產兩種附加刑,缺乏對單位適用資格刑的規定,導致刑法規制單位實施環境犯罪的效果減弱。並且,僅對單位適用罰金刑,缺乏對單位經營權利的限制或剝奪單,難以有效預防單位繼續實施環境犯罪;再者,單位實施環境犯罪多具牟利性質,而單位進行生產需具備相應的生產資格,因此,有必要在環境犯罪領域引入單位資格刑。詳言之,環境犯罪多是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行為,污染或破壞環境的結果往往與該主體所從事職業密不可分,資格刑的適用即是在一定時期內或永久性的剝奪特定主體的從業資格,對於產生經營者而言,喪失了從業資格,在職業上無異於判處了“自由刑”或“死刑”,進而有效實現刑法的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從域外立法經驗考察,法國與德國、日本同屬於大陸法系國家,《法國刑法典》第131‧39條規定了可適用於法人的刑罰29,並且《法國環境法》第216‧1條亦有單位資格刑的規定30,嚴謹的立法經驗無疑是構建中國單位資格刑的有益參考。就設置中國單位資格刑的內容而言,可包括限制從事特定業務和強制解散。限制從事特定業務,主要包括限制業務範圍,如企業造紙排污,可限制其造紙行為;限制生產規模,即禁止單位在一定時間內或一定區域內擴大生產規模。強制解散是指解散單位,強制剝奪企業的營業資格,等於對單位判處死刑。由於強制解散的嚴厲性,因此其適用標準和程序應進行嚴格規定。
  • 風險社會視域下環境刑法之反思與重構-151-註釋:1張明楷:《行為無價值論的疑問──兼與周光全教授商榷》,載於《中國社會科學》,2009年第1期,第100頁。2郝艷兵:《風險刑法──以危險犯為中心的展開》,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4頁。3馮軍:《刑法問題的規範理解》,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186頁。4王勇:《環境犯罪立法:理念轉換與趨勢前瞻》,載於《當代法學》,2014年第3期,第58頁。5如《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森林法》、《礦產資源法》和《環境保護法》等法律。6該統計數據是根據中國環境保護部每年於官方網站公佈的《全國環境統計公報》整理而成。7僅指中國刑法典中涉及到環境污染犯罪的刑事判決數量,即僅是《刑法》第338條所涉及犯罪之統計。8涉及的罪名包括:污染水域、污染土地、污染空氣、造成噪音、震動和非放射性、未經許可的處理垃圾、未經許可開動核設備、未經許可的放射性物質及其他危險物品的交易、侵害保護區、情節特別嚴重的危害環境犯罪、防毒造成嚴重危害。9吳獻萍:《中德環境污染犯罪立法比較研究》,載於《河北法學》,2012年第1期,第172-173頁。10如在污染空氣罪中規定“足以危害設備範圍之外的人、動物、植物健康或其他貴重物品的”。11如在污染水域罪中規定,“未經許可污染水域或對其品質作不利改變的,處5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表明是否構成犯罪,核心在於行為對水質的影響。12此外,日本於《大氣污染防治法》、《水質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法》、《關於處理與清掃廢棄物法》等法規中,也具體規定了環境污染的行政違法行為及其行政制裁方式,體現了行政從屬性特徵。13何衛東、章海、尹琳:《日本環境刑法理論評析》,載於《上海交通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2期,第28頁。14如《公害罪法》第1條就規定,“本法的目的在於通過懲罰危害人體健康的公害行為,來防治危害人體健康的公害”,即將公眾的生命和身體健康作為保護法益,從立法層面來看,環境犯罪的保護法益時體現在環境要素上的“生態法益”,而從實質面探究,環境要素體現的正是人類當下及長遠的生存利益。15如《公害罪法》第2條第1款規定,“凡伴隨工廠或事業單位的企事業活動而排放有損於人體健康的物質,給公眾的生命活著身體帶來危險者,應處……”。16鄭昆山:《環境刑法之基礎理論》,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8年,第257頁。17如《公害罪法》第5條規定,“如果某人由於工廠或企業的業務活動排放了有害於人體健康的物質,致使公眾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嚴重危害,並且認為在發生嚴重危害的地區內正在發生由於該種物質的排放所造成的對公眾的生命和健康的嚴重危害,此時便可推定此種危害純係該排放者所排放的那種有害物質所致”,換言之,如果能證明工廠排放的物質與公眾的生命、健康損害存在統計上的高度蓋然性,在沒有其他反證的情況下,則可以證明工兩者存在疫學因果關係。18[日]西田典之:《刑法總論》,劉明祥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90頁。19[日]前田雅英:《刑法總論講義》(第四版),東京:東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172頁。20黃錫生、張磊:《生態法益與我國傳統刑法的現代化》,載於《河北法學》,2009年第11期,第57頁。21有觀點指出;具有實質上意義的附屬刑法應當是在非刑事法律當中規定犯罪與刑罰的問題,而中國目前的附屬刑法中只有關於環境犯罪的規定,缺乏相應的刑罰條文,對於最終如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還得依據刑法典的規定。22如德國《聯邦刑法典》第330條a款規定的傳播或卸放有毒物質罪。23錢小平:《環境法益與環境犯罪司法解釋之應然立場》,載於《社會科學》,2014年第8期,第104頁。24即是將“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作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52-危害後果。25同註9。26李希慧、冀華鋒:《關於在我國環境犯罪中設立過失危險犯的探討》,載於《法制經緯》,2008年第3期,第33頁。27劉仁文:《過失危險犯研究》,載於《法學研究》,1998年第3期,第57頁。28同註4,第65頁。29《法國刑法典》第131‧39條規定了法人犯重罪或輕罪時德處以以下一種或幾種刑罰:解散法人,永久性或最長五年時間禁止直接或間接從事一種或幾種職業性或社會性活動,永久性或最長五年時間關閉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企業機構或一家或數家機構,永久性或最長五年時間禁止參與公共工程,永久性或最長五年時間禁止公開募集資金,最長五年時間禁止簽發支票或使用信用證,等等。30《法國環境法》第216‧1條規定,在規定的期限期滿,環境設施的主人或經營者未執行命令,省長可以吊銷其許可證,直到滿足規定的要求。
  • 澳門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153-所謂隱性實物出資指的是股東在公司設立或者增資時將現金出資與貨物交易結合起來的一種出資安排,也即股東首先按規定履行了其現金出資義務,然後向公司出售貨物,並以收回貨款的方式收回其繳納的股金。就這種行為結合體的本質特徵來看,隱性實物出資是為了規避現物出資規則而產生的行為;另一方面,經濟效應的角度來看,這種行為其實只是一個沒有遵守實物出資規則的行為;從結果上看,隱性實物出資意圖通過兩個合法行為相結合,繞過了法律對於實物出資的強制性審查規則,從這種為了規避法律規制的角度來看,似乎直接可以得出這種行為屬於一種非法行為的結論。但光從目的為導向的論證方面的欠缺使得這種行為的違法性論證在說服力和證明上顯得比較單薄,所以除了從法律目的來衡量結果的違法性之外,還應當從整個過程中論證為甚麼兩個合法行為能夠產生一個非法的結果,從而引伸出法律是如何定義或者限制這兩種合法行為的組合的。所以,如果法律限制隱性現物出資具有結果上的正當性,那麼與現金出資相聯繫的財產交易必然受到法律上的限制。1儘管在有限公司成立之際,為了堅持資本充實,法律對現物出資程序設置了嚴格的規制,但是也還是存在着一些規避或者逃脫現物出資法律程序的情形。2該類行為是借現金出資的外衣,行現物出資的行為。關於現物出資的規定是嚴格的,但是通過事前迴避,或即使遵守了程序但是在實質上卻使其無機能化。3然而在中國的公司法中,對於這種為了規避實物出資規則而產生的隱性實物出資行為4並沒有專門的法條規制,但實務中這種現象卻時常發生。接下來本文將從案例的角度,簡單分析中國法律對於這種行為的規制路徑選擇以及德國對於中國實務案例中出現的類似於隱性實物出資的行為是如何界定的。再通過這種制度的對比談談筆者就其中發現的兩個問題的看法。一、中國法與德國法對於相同案情的不同認定方法正如上文中所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並未像其他國家一樣專門制定有關所謂的隱性實物出資行為的法條,造成了在實務中股東在公司設立之時為了逃避法律法規中關於實物出資相關評估等繁瑣的程序以及費用而採用名為現金出資實為實物出資的情況。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障債權人利益以及維護公司資本充實原則,在司法認定中,對於這種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一般法院會在審理中將案情認定得趨向於《公司法》第35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三》)第12條中所談及的“抽逃出資”,具體行為的認定要麼從股東利用關聯關係將出資轉出或者是使用兜底行條款直接將這種行為認定為“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那麼實踐中這種解釋合理麼?首先,我們談到的利用關聯關係與公司進行交易的行為,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認定起來是比較複隱性實物出資規制淺析楊舒淇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54-雜的。僅《公司法》第216條第4款關於關聯關係的定義5來界定實際案例中的抽逃出資下的關聯交易實然是不夠的,交易是一種協商的結果,協商過程本來就具有複雜性,那麼在想在這過程中去界定是否存在利用關聯關係並且損害公司利益也就具有一定的複雜條件,必須結合實際案情來闡述;而出資的條件相比之下就更加簡單明確一些。就“南京博展鋼材有限公司訴丁麗俊股東抽逃出資案(以下簡稱案例一)”6中,法官在這種情況下對於這種行為為何屬於抽逃出資的解釋是比較模糊的,只是在簡單列舉了相關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後,直接引入《公司法解釋三》第12條關於抽逃出資部分的法律條款,或者直接跳過是否以實物交易代替現金出資而將其解釋為“以實物資產方式補足出資”這種詞義上的偷換概念,將隱性現物出資的“代替”轉換為“補足”,這種定義其實是以一種先入為主的思維去審理案件,也即在考量實物交易環節的時候,直接將之前的現金出資以及公司交付貨款的行為認定為是一種抽逃行為,而後再來評價實物交易的性質,筆者認為這樣的認定方式是否存在本末倒置之嫌。7在另外兩個案例中,隱性實物出資的表現形式則為用股東繳納的股金來清償公司欠股東的債務,“深圳市天陽宏科電子技術發展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思越信息系統有限公司追收抽逃出資糾紛案(以下簡稱案例二)”8中,對於公司欠股東的欠款,在主張補足出資的時候不管是當事人角度還是法院的角度,均將改欠款認定為公司歸還股東的借款,在這裏沒有就此借款的清償涉及抽逃出資的情形。“無錫錫工量具有限公司訴沈炳權追收抽逃出資糾紛案(以下簡稱案例三)”9中,法院從《破產法》的角度,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破產法解釋二》)第46條認定股東對於公司的出資不能以其對公司的債權主張抵銷。10實踐中對於這種以股東繳納股金來清償公司欠股東債務的情形,結合這兩個案例來看,有的是承認其清償行為的有效合法性,有的則在破產程序中認定為是抽逃出資的行為。可以看出,類似的情形,由於中國關於這方面的專門法律規制漏洞的存在,法院在認定時,首先就是否是抽資行為存在着不同的認定標準,再則是根據具體案情情節不同,認定為抽逃出資後對於被告的補足出資的請求權基礎不同,可以從《公司法》去認定,也可以像後來的一個案例一樣,在破產階段,先根據案情認定公司先前增資後返還現金出資屬於抽逃出資後,利用《破產法解釋二》的規定否認被告關於對以公司債券主張對公司出資之債的豁免。從上述的案例中,包括在各類相關的文獻中可以看出,雖然中國對於這種隱性實物出資沒有專門的規定,但是一般法院在認定這類案件時,大致的做法是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一般都是套用《公司法》關於抽逃出資的法條來認定股東將現金轉出與實物交易(或者主張債券債務抵銷)的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對於後者也即認定了現金轉出行為屬於抽逃出資後,因為一般這種隱性實物出資行為大部分是在公司破產之後,管理人在破產清算程序中發現出資轉出的行為,那麼這時可以利用《破產法》的規定去追回出資,例如上述案例三中,通過引用《破產法》來否認股東主張債權債務抵銷。11對於隱性實物出資,德國以前的司法實踐對於隱性實物出資採取的是廣義說,除了股東與公司之間進行實物交易外(體現在案例一中),還將來回支付、分紅收回程序以及以股東繳納的股款清償欠股東的債務(體現在案例二、三中)界定為隱性實物出資。後來德國在《有限責任公司法現代化及反濫用法》的第17條(c)中採用了狹義說,其所認定的隱性實物出資則僅僅是指股東與公司之間實物交易的隱蔽行為。那麼就從《現代法》來看,德國如果要認定股東的行為屬於隱性實物出資,首先要看股東繳納的股金的數額與公司購買的股東的實物所支付的價款在數額上能否不可分割的結合起來,也即股東把向公司出售實物作為其進行現金出資的前提條件,二是看出資行為與實物交易之間在時間上有無關聯性,德國採取的期限是六個月。那麼在案例一中,被告股東於2011年前設立了博傑公司,2011年3月1日前實繳貨幣出資144萬元後又抽回出資,證明了之前投入公司的房屋和設備在3月鑒定價格上172.996萬元以此來主張公司註冊資金充實,在時間上,根據案例中被告所提供的證據,只是說明了公司於2011年投入設備和廠房,但並沒有具體時間,所以就這些證據來看不能證明在兩行為之間時間期限上滿足6個月之內的限制。再則,
  • 隱性實物出資規制淺析-155-德國在實質上和時間上要求兩行為之間有聯繫之外,還要求當事人與公司之間在主觀上,必須就現金出資和實物買賣達成協議,筆者認為,這種協議在認定是否為隱性實物出資時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在該案例中並沒有顯示股東在設立公司繳清股金之前於公司達成了任何的買賣協議,那麼在這一點上也可以否認案例一中股東不存在隱性實物出資的行為。綜合上述對於案例的比較分析,筆者就中國司法實踐中對於股東和公司之間的現金出資與實物交易行為的界定參考基礎(大多從利用關聯交易抽逃出資的角度)的合理性,以及隱性實物出資中就公司與股東間的事前協議在中國現行法框架下如何定性這兩個問題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二、是否可用抽逃出資中的關聯交易涵蓋隱性實物出資行為結合實踐中的案例以及公司法關於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定來看,筆者認為不能用關聯交易來直接定義隱性實物出資行為的理由有三個。一是,就損害公司利益外觀來看,隱性實物出資在實務中多數情況下為了逃避實物出資的法律規制以外,它的表現形式多數情況就是現金出資-實物交易-實際以實物作為對公司的出資,那麼除去對實物出資的評估逃避外,這種實物出資是否就與現金出資形成一種資本失衡的出資狀態,筆者認為是有待考量的,就從價值方面來看,不一定這裏的實物的價值就比設立公司時的現金出資價值要少,那麼,就從這一點來看,隱性實物出資在這種情況下就沒有滿足《公司法》第21條中關於關聯交易需要損害公司利益的要求。二是,本身關聯關係的認定過程比較複雜,加之對於隱性實物出資存在法律漏洞,如果生硬套用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是否會造成司法認定中對於公司與股東進行正常交易的範圍縮小。因為,隱性實物出資行為中股東利用實物出資將現金出資轉出的行為與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的行為在範圍上,筆者認為是屬於交叉關係的,正如上述第一個觀點所描述的,既然有些情況下股東利用實物交易將出資轉出的行為不滿足損害公司利益的情況,那麼實踐中將範圍存在交叉關係的兩個行為界定為包含關係是否存在以偏概全的情況,並且這種情況是否會使得公司與股東在正常的合法經營交易中受到更大的交易壓力。三是,從兩者的規制目的來看,關聯交易是為了處於對公司和其餘股東的利益的保護,而隱性實物出資則傾於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12並且,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針對的是公司成立以後的行為,但隱性實物出資則屬於公司設立中的問題,兩者在階段性上就存在差異。三、隱性實物出資中就公司與股東間的事前協議如何定性一般在德國法對於隱性實物出資的規制下,其中一個關鍵就在於股東與公司之間將現金出資與交易行為結合起來的約定應當如何認定。在這方面,他們認為公司與股東之間必須就現金出資和貨物買賣達成協議,一般認為是股東在繳清全部股金之前於公司達成的買賣協議都應該納入考量範圍之內,具體是否屬於隱性實物出資還應當結合客觀構成要件(即上文中提到的現金出資與實物交易兩行為之間的實質內在聯繫和時間上的聯繫)來認定。其重要性體現在這個約定是交易行為與出資義務之間的連接點,缺乏這一個約定就很難說明是否發生了隱性實物出資這一行為。在德國的司法實踐中,根據原來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19條第5款的規定,股東與公司之間達成的債權性協議無效。以前這種協議被認定為是無效的,但德國是典型的物權無因性的國家,這裏的協議無效並不影響物權的變動效力,一旦股東的出資被認定為隱性實物出資那麼他的出資義務則不能被免除,其必須繼續履行現金出資義務。但原來德國關於這一協議的規制導致了股東不但不能通過實物的轉移免除出資義務,而且還無法從公司取回被轉移的實物,這時股東只能通過對公司請求不當得利的請求權來收回實物,但是根據不當得利公司與股東之間進行的實物交易就應當恢復原狀,對給付及其對價進行清算。如果公司因為支付不能而陷入破產,股東就無法完全實現其返還請求權,這無疑是不合理的。13但現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56-在的德國關於這一協議的有效性則採取承認其效力,但交易行為不能免除股東的出資義務。這種協議的有效性使得股東的出資形式由現金出資轉換為實物出資,並且這種出資方式是有效的,但要經過價值鑒定和公示,也即股東尚需繳納的現金出資為認繳出資額與實物價值之間的差額。14對於上述問題,關鍵在於中國並沒有關於隱性實物出資方面的具體法條規範,那麼就沒有關於認定這種行為的標準或者構成要件。所以如果實務中出現這種出資事前約定的行為,法院就應該從其他相關法律中尋找救濟辦法。可以看出公司與股東在繳清其出資之前的實物買賣協議可以規制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管轄下。首先,公司與股東為了設立公司或者增資,但又為了規避實物出資帶來的一系列法律問題,比如股東的出資義務、手續註冊問題等,採取事先約定一方以現金出資以保障公司設立或者增資完成,再以實物交易的形式將現金轉出從而通過這種隱蔽的方式去更換出資方式。這種情況是是否可以引用《合同法》第52條中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的第3款“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者第2款“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筆者認為需要分具體情況而言。首先看甚麼情況下可以適用《合同法》第52條第2款,比如,《公司法》規定出資標的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時,股東要承擔差額補充責任,其他股東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是關於股東出資瑕疵方面的規定,那麼股東為了規避將來可能因實物出資而遭遇的差額責任或者連帶責任,採取這種隱性實物出資的方式,以約定的交易價格來取代實物出資的評估價值。15那麼其實處於這種目的之下約定的交易價格很可能在多數情況下會造成實物真實價格與現金出資之間存在很大的差額,但是由於實物交易的部分以及現金出資的行為都是合法的,但是股東是為了規避由於實物出資不實帶來的法律責任,從而以這種迂迴隱蔽的方法來完成實為實物出資名為現金出資的行為。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是可以通過《合同法》第52條第3款來主張該交易合同無效的。那麼就怎麼通過主張《合同法》第52條第2款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一般公司與股東之間達成這種關於現金出資和實物交易的協議,很大程度上就不利於保護公司資本真實原則,如果沒有公司資本真實原則的保證,公司章程中所規定的註冊資本額就很可能成為一個虛假的數字,這種隱性實物出資行為,從公司的角度來看,它無疑是將對公司經營十分重要的流動資本返還給股東,勢必危及公司自身的經營發展;從公司的債權人的角度來看,出於隱性實物出資產生的原因來看,公司的實際資本可能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最直接的就是影響公司的清償能力。16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的客戶或者相關信貸機構並不知道這一情況,這樣就不利於他們做出經營投資決定。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通過認定公司與股東之間就現金出資和實物交易所達成的合同,主觀上具有惡意串通,現實中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從而主張該合同無效。四、結束語正如上述,不管是從案例中來分析具體的關於隱性實物出資的問題,還是從《公司法》或者《合同法》的角度來規制在隱性實物出資中各個環節所面臨的法律問題,不可否認的是,中國確實在隱性實物出資方面缺少直接的法律規制,但是否有必要將其他國家關於隱性實物出資的法律規制進行引進吸收,筆者認為可以進行借鑒,但要杜絕盲目吸收。除去如何吸收他國經驗的問題,即便是現如今缺少直接法律規制,也可以看出,我們可以在隱性實物出資的各個環節利用相關法律進行規制從而去限制這類現象的發生。所以也應當看出,對於這種問題的出現,不應當盲目的去批判規制的欠缺而讓此類問題不置可否,而是在既然該類問題的直接解決辦法尚未出台之前,應當善於利用相關法律來進行完善,從而能夠為積累足夠的案例處理經驗來推動相關法律或者解決辦法的出台打下基礎,這樣才是真正能夠使法律用至其所應用之處的道理所在。
  • 隱性實物出資規制淺析-157-註釋:1王東光:《隱性現物出資規制比較研究》,載於《清華法學》,2010年第4期,第40頁。2[日]志村治美:《現物出資研究》,于敏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52頁。3同上註,第155頁。4在接下來的案例分析中,因為首先中國法中並沒有專門的名詞去形容“隱性實物出資”,並且在實際案例中也不一定就屬於外國法所認定的“隱性實物出資行為”,但為了表述方便,筆者從中國法角度來分析中國實際案例中存在大致符合該名詞外觀的行為表述為“隱性實物出資行為”。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16條第4款: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6見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泰靖商初字第0219號。7在該案件中,就原告提出的證據以及被告的質證意見,法院的認證意見為:對於被告辯稱的其已補足註冊資金一節,因以實物資產方式補足出資,亦需經過法定評估確認實物價值的程序,蔣錫其、丁麗俊對設備、資產的陳述,泰州中院執行過程中的筆錄均不足以證明鑒證結論書中的設備、廠房系丁麗俊的個人財產,故被告辯稱丁麗俊已補足出資的意見,本院依法不予採信。8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粵高法民二破終字第54號。9見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錫法商初字第00328號。10本案中,錫工公司管理人認為錫工公司並未結欠沈炳權款項,且不論沈炳權所述其以個人名義為錫工公司借款逾1,000萬元投入公司使用以及其個人向錫工公司提供借款的事實是否成立,沈炳權是否據此對錫工公司享有債權即對錫工公司享有破產債權,本院亦認為,股東對公司的出資形成的是公司用於其獨立經營並獨立對外承擔責任的財產,而股東對公司享有的破產債權在公司破產的情況下其實際價值大大低於名義債權額,若允許股東因抽逃出資對公司所負之債務能與其破產債權相抵銷,將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有違公司資本維持原則和破產法宗旨,故沈炳權即使對錫工公司享有債權亦不能抵銷其對錫工公司所負抽逃出資之債。11被告主張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其先後多次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逾1,000萬元並將款項投入公司使用,由於公司每次借款之後都是基於用款,未能及時辦理增資驗資手續,所以後來的增資驗資手續僅是屬於補辦;二是主張公司在辦理了增資手續後,其個人又先後投入大量款項給公司使用或着以個人名義為公司借款使用。12同註1,第51頁。13[德]托馬斯‧萊塞爾:《德國資合公司法》,高旭軍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423頁。14同註1,第47頁。15同上註,第50頁。16高旭軍:《論德國公司法中禁止隱性實物出資問題》,載於《南開學報》,2001年第2期,第90頁。
  • 澳門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158-航空運輸已經成為了人們出行方式的最佳選擇之一,它訂購方便、節省時間,然而有個別乘客提早購票成功,到機場時卻被告知無法登機,因為飛機座位已滿,航空公司解釋是因為該航班超額售票,並會立刻說明,這是普遍現象,是一個“國際慣例”。甚麼是超額售票呢?超額售票是指,航空公司在明知特定航班購票人數滿員時,仍然對外銷售適當數量的機票的現象。對於很多從未瞭解和有過被超額售票的消費者來說,這個現象簡直極度不合理,提早支付了全部價款,卻得不到預定好的座位,絕對是航空公司賺黑心錢!但是超額售票確實是一個國際慣例,幾乎所有的航空公司都有這種行為。一、超額售票的形成原因在比較早的航空售票之時,因為聯繫方式不便、航綫不夠穩定、乘客們退改機票,經常導致超售發生,幾乎在各國所有的航空公司網站裏都能找到關於超額售票的解釋以及相關規定,早在1978年,美國的所有航空公司年超售人數為10萬人次,1986年,美國的年超售人數則已經達到了近百萬人次。航空公司超額售票的主要目的是增加座位的合理利用率來減少損失。由於現在網絡十分發達,購買機票就變得非常方便,在中國的各航空公司網站,提前兩個月左右就可以購買到打折機票,購買全價票則最長可提前一年購買,機票的退改簽都相當方便在網站上即可完成,折扣機票的手續費也沒有那麼高昂,全價機票更是起飛48小時前無需費用任意退改,如此方便的情況自然也帶來了問題,那就是總會有少部分乘客在起飛前退改機票,結果就是一架飛機起飛後還有很多座位空餘。“在現實中,我們發現一些航班每次總有3至5名已經購票的旅客沒有乘坐飛機。基於這樣的統計和測算,我們會在一些特定的航班上實行一定比例的超售,以減少損失。”一位航空公司內部人士說。1看似微不足道的幾名,每天的航班數加起來那麼就是個巨大的數字,一年的數字更是不可想像,由於航空公司運輸成本很高,更新更換發動機、燃料、飛機定期檢修費用等等,對於經營者來說,乘客單方造成的這筆費用不容小覷。另一方面,對於很多有急迫需求的旅客來說,超售是一件利大於弊的事,如果沒有超售,那麼購買時發現航班已經滿員,乘客將無法及時趕去目的地,超售的情況下,乘客則有很大的機會上座成功,有急迫需求的旅客很少,那麼每次都會空下的3至5名座位,既滿足了乘客需求又讓航空公司減少損失,何樂而不為呢。但是,超額售票帶來的問題就是,特殊情況下,偶爾會有乘客都完美上座,而導致有個別乘客無法登機,耽誤了暫停乘客的時間,消費者的權利沒有得到保護,針對這一問題,各航空公司的網站上也有介紹發生此問題後的賠償問題和解決方案,然而這些後續的賠償都不盡如人意,我們必須依靠法律來維權。超額售票法律問題研究關暢
  • 超額售票法律問題研究-159-二、依法維權面前,航空公司難逃其責(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權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請求權條款乘客和航空公司的關係,是消費者和商家的關係,這是一種交易關係,這種關係毋庸置疑,對於超售情況必然給乘客帶來實際的時間損失這一方面,我們可以運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護乘客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明確了消費者具有知悉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2,對於購買了超售航班機票的旅客來說,航空公司答覆超售是國際慣例,但並不是每趟航班都有超售的情況,旅客只能是知悉可能會有超售的風險,但是在購買機票時、購買機票後到領取登機牌時,均不知道自己所選航班是否超售,國內航空公司並未告知其真實情況,即是否超售,旅客也無從知悉。這一點上,歐美國家的航空公司均明確會在旅客購票前或之後告知,旅客有選擇購買或不購買的權利。然而有趣的是,2007年民航總局運輸司就已經下發過《關於規範客票超售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中明確規定航空公司必須事先告知旅客航班超售情況,並必須對無法登機的旅客提供相應服務和一定補償。3中國的航空公司卻幾乎同時忽略此通知,目前為止幾乎沒有告知乘客的情況,此通知的缺憾在於,沒有規定具體的補償金額,雖說根據航行旅程的不同和票面價格的不同無法確定具體數額,但是可以提供相應的範圍以及計算方法。這裏明確了航空公司告知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6條規定,航空公司未履行依照通知所規定的義務4,我們即可運用消費者法中的條款維權。2.超售行為是否構成欺詐一些人認為,超額售票的行為不涉及到欺詐。首先,法律上並沒有禁止航空公司超額售票的條款,超售也確實是國際航空中的慣例。其次,航空公司在網上一般都有關於航班超售和補償方案的介紹,主觀上沒有惡意,乘客自己也有沒有盡到注意義務的過錯。而且,航空公司主觀上並不希望有旅客因超售而無法登機的結果發生,僅僅是為了少些虧損而為之。航空公司主觀上知道會有這種情況發生的可能,但又自信地認為這種情況不會發生,所以是過於自信導致。5對於上面把航空公司主觀定性為過於自信的觀點,我不是很贊同。第一,超售行為沒有法律明令禁止,並不代表這種行為合理,超售作為一種國際慣例,在中國是否就一定被接受,國際慣例是否被中國人民所接受?是否就適合於中國相關領域?第二,對於航空公司主觀上的定性,惡意確實缺少,但是惡意並不是中國民法所要求的欺詐要件,欺詐只要求有故意而非惡意,同時,對於旅客的主觀沒盡到注意義務的問題,我們要知道旅客是否知悉有超售的行業規定才能定性,對於習慣了鐵路運輸出行的絕大多數中國群眾來說,超售行為可以說是難以理解和接受的,多數人也都是親身經歷才瞭解超售是甚麼意思,更意識不到超售的合理性,在中國的傳統觀念都是,一物一賣,對於不動產的一物數賣更是明顯違法的,目前這種超售行為並不被乘客們所理解和接受。另外,航空公司寫在官網中的位置並不明顯,例如四川航空,要點擊其航空公司規定,非常多的篇幅,反覆查看才能發現有關超售的介紹,作為消費者是很少能夠將一家航空公司的每一條規定都仔細讀完的,而且這種涉及到旅客切身問題的規定,寫入的位置非常不明顯,提示的方式欠缺明確性和指向性,超售的航班也不給予通知,乘客難以知道,所以要求中國旅客目前來盡到這點注意義務是很不現實的,不能將此規則於旅客過錯。最後,航空公司明知超售會導致有乘客不能上機,每年都會有一部分旅客遇到這種情況,即使是極小的一部分,但是航空公司明確的知道,這種可能性每個航班都可能發生,為了航空公司利益而犧牲乘客利益,這種行為對於乘客本就是不合理不公平的,中國現在廉價航空大量出現,這種十分低廉的價格,本就為了吸引大量的乘客購買,購買機票而不出行的乘客是極少數的,所以發生超售的可能性越來越大。明知可能會有這種情況發生,但並不採取提醒的方式來盡量使乘客避免,而是放任,這已經與過於自信主觀上相信不會發生的情況不一致了,而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相信如果航空公司在超售時明確告知旅客本次航班超售,一些旅客可能是不會選擇購買本次航班的,那麼也會減少超售給乘客帶來的風險,但是航空公司偏偏為了上座率而沒有告知。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消費者陷入一種航班一定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60-有座位的錯誤認識而購票,之前也有相關案例法官判決超售屬於欺詐行為,2014年11月份溫州市龍灣工商分局針對航空公司超售導致兩名旅客暫停的情況作出了行政處罰,認定為以欺詐形式超售機票。6《民通意見》第67條表明,欺詐的構成要件包括:欺詐方有欺詐故意並實施欺詐行為、被欺詐人因此陷入認識錯誤、被欺詐人因意識錯誤而做出了意思表示。那麼問題在於航空公司沒有告知消費者航班超售的行為是否屬於欺詐行為。航空公司在售票時超額售票,在明知已經購買機票的旅客中會有人可能因為超售行為而無法登機,卻依舊超售,放任這種後果發生,而且沒有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此時,訂票的乘客都是很肯定地認為自己付款後登機完全沒問題了,根本不知道自己能否登機成功還是個未知數。航空公司屬於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並明知會有旅客可能無法登機而放任這種情況發生,使乘客誤以為萬無一失,我認為是有欺詐成分的,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要求懲罰性賠償。(二)依照《合同法》維權1.給付不能還是遲延履行從《合同法》的角度考慮,一些人認為超售而使旅客暫停的行為屬於給付不能中的事實不能。狹義上的給付不能指在主管和客觀上都不可能實現,運輸合同的標的具有明顯的特定性特者,即時間和空間的特定性,一旦在規定的時間地點不能實現,就發生給付不能,這是屬於一種定期行為,因為在特定的時間過後,對於債權人來說履行的意義和目的都完全改變了,所以沒有及時履行就無法補正。航空公司在規定的特定時間、地點無法讓乘客登機,發生履行不能。航空公司不能提供響應的特定航班座位,是事先可以避免的,即不為超售行為,而且事先可以預見的,即明知已經滿員繼續售票,所以屬於“可歸責於債務人的給付不能“,《合同法》第94條第1款規定了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事項,乘客可以依據第4項“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享有合同解除權,乘客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同時依據《合同法》第97條有關合同解除的條款,在合同接觸後,要求航空公司對自己已經履行了的部分賠償損失和採取補救措施,並依據《合同法》第119條規定,要求航空公司承擔退改簽的費用。還有部分人認為航空公司構成遲延履行,認為屬於遲延履行中的給付遲延。航空運輸合同雖然是定期合同,但是在合同中有關於特殊情況無法登機可以退改簽的規定,這些乘客也都知道,例如航班取消、延誤等都會給予改簽,也就是說明,這個運輸合同是可以延遲履行期限的,不是絕對的履行不能。給付遲延要求:需有債務存在、履行需有可能、債務履行期已經屆滿、需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未履行、需無法律所規定的正當理由。航空公司因為自身超額售票,本來可以履行債務卻造成履行期屆滿未履行,但是和乘客協商後延長了履行期限,可以認為是遲延履行。依照《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航空公司因此需承擔違約責任,乘客可要求航空公司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但此時不能適用《合同法》第94條的合同解除權,除非航空公司符合了第1款第3項的要求,即遲延履行並“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乘客才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並依據《合同法》第97條承擔賠償責任。2.格式合同另一方面,乘客在航空公司網站點擊同意並閱讀協議、填完個人信息、選定航班並付款後,乘客便與航空公司達成了一個運輸合同,作為合同的一方,乘客也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來維權。《合同法》第60條規定,航空公司應當遵守城市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交易習慣旅行通知的義務7,國際上的航空公司在有航班面臨超售情況時至少都會在官網上發出通知告知乘客們注意本次航班超售,而中國的航空公司在超售上遵循了交易習慣,卻在告知義務上不遵循,深航在2016年的3月份終於做出了超售通知的新規定,這也為其他航空公司做了榜樣。因為航空公司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而使乘客不知超售情況導致暫停行程,根據《合同法》第42條第2款8和第107條,對於航班全票賣出卻依舊銷售給了部分乘客們,航空公司故意隱瞞了這些乘客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
  • 超額售票法律問題研究-161-要事實,並沒有按照與乘客約定的航班安排旅客登機,應當承當損害賠償責任。然而,對於點擊“同意並閱讀協議”,乘客有仔細閱讀協議的義務,航空公司一般都會有對於暫停乘客解決辦法的說明,然而,消費者在這裏只有點擊同意或不點擊的選擇,並沒有去協商和修改合同條款的方法,所以協議中所約定的內容都屬於格式條款,航空公司對於超售問題的說明和解決方式的陳述自然也都是格式條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中國的航空公司對於超售問題的賠款如此之低,顯然屬於本條所說的“減輕了經營者責任”,不夠公平合理,根據《合同法》第39條,航空公司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者,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超售問題導致誤機時的乘客權利和自己的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乘客注意自己賠款數目和處理方式,並按照乘客要求予以說明。9現在國內的航空公司一般對受超售影響的旅客賠償金額人民幣200元,這個賠償金額明顯不夠公平合理,時間首先是十分寶貴不可估量的,其次即使這段時間的損失可估,也不能單單用人民幣200元“打發”了事。根據《合同法》第112條、113條分別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113條表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在履行義務或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航空工藝應當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路行後乘客可獲得的利益,單不能超過違反房定理同時遇見到貨應當預見到的可能損失,本人認為,航空公司可以預見到很多乘客的損失,很多乘客選擇飛機出行目的就在和時間賽跑趕着去做很多事情,這些事情如果沒那麼重要也不會急着要走,這裏可獲得的利益可絕對不止人民幣200元,沒有人會因為人民幣200元的可獲利益花費金額人民幣300-800元的機票去爭取,所以可獲利益至少是絕對不少於機票實際繳納金額的。(三)國際慣例是否可以作為抗辯事由航空公司面對欺詐的職責,往往會搬出“國際慣例”作為免責,這種抗辯理由我認為是不成立的。首先,在中國所參加國的國際公約或文件中並沒有超售的相關規定規則。另外,航空運輸在中國興起的時間並不長,中國民航的初創完成時期是1978年,真正擴張到人民群眾隨時隨地隨意購票搭乘是在2002年後,而那時機票的票價還比較高昂,廉價機票普遍出現是在2005年各網站大肆興起之後,短短幾年期間,因為票價折扣很大,才有大量的人群選擇乘機出行,也才有了超售現象發生,這種情況下,民航局和航空公司從未對超售現象進行過正規官方介紹,購票時也沒有任何提示,僅僅在運輸合同中列出一個條款,想必是不太合適的,即使確實是國際慣例,在中國國內適用目前也不適合。而且我們國家的人民習慣於搭乘火車汽車,這些交通方式購票時都會直接選好座位,購買了一定有座位,超售現象從未接觸過,突然讓人們接受這種超售情況並用“國際慣例”來作為理由,實在無法令人接受,也是乘客事先根本無法預料到的情況。對此,中國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武高漢表示,“中國消費者協會反對經營者用國際慣例來解決國內的消費者問題”,他認為,對國際慣例的飲用首先應該考察其是否符合中國的國情,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如果與中國法律相衝突肯定時不能被引用的,在中國只有經營者有權引用對自己有利的國際慣例,對於不利的條文卻不引用。中國政法大學民法學教授費安玲也持與武高漢相似的意見,她認為,不能因國際上其他國家把超售從行業慣例發展為法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62-律,就同樣套用到中國的情況中,國家與國家間的規則不可相互套用。因此,如果適用航空超售作為國際慣例來免責的話,就屬於航空公司單方面引用對自己有利的條款來擴大自己利益,同時明顯限制和侵犯了消費者的權利,與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違背,這種與中國法律相衝突的行業慣例,即便是國際慣例,絕對不允許成為抗辯理由,這種做法也不應受到支持。(四)超售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在討論這個問題時,我們需要首先看一下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詐騙罪的客觀要件要求,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並陷入錯誤認識後做出財產處分受到財產損害,主觀上要求直接故意並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數額上要求較大。欺詐行為可以是不作為,即應當告知而不告知,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航空公司未告知超售航班的行為符合了欺詐行為,乘客誤以為百分之百有座位可登機,而支付價款購買機票。但是主觀上值得考量,航空公司主觀上欺詐的確是直接故意,但是卻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作為一種銷售策略和行業習慣,航空公司是為了提高自己的利益而超售,沒有給旅客提供座位的話也會進行退改簽,而不是為了非法佔有旅客財產不予返還了,所以缺少主觀構成要件,因為沒有非法佔有旅客財產的結果,主觀上沒有惡意,就沒有詐騙數額一說了,所以還是不能依照《刑法》來解決問題。三、自身權益,積極維護(一)航空公司的賠償金額較低在解決方案方面,中國目前沒有關於超售問題的航空公司後續服務的明確規定,但是可以參照《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29條和第23條都明確了因航班晚點、取消的航空公司責任10,其中給予旅客免費退改簽並多退少不補政策是明確規定的,中國的航空公司對於超售時明顯的航空公司一方責任,跟旅客無關,根據當然解釋更加適用本條規則。所以在免費退改簽服務的通行做法後,中國各航空公司對於經濟補償方面值得考究,多數的航空公司官方網站並沒有列出具體規定,均可參照航班延誤時的規定來確定賠償金額,下面列舉幾個明確了超售情況經濟補償的航空公司,四川航空承諾,旅客可以免費退票,同時可獲賠人民幣300至800元不等,改簽也可獲賠上述金額,改簽後等待的時間為2至4小時內免費提供酒店休息。春秋航空規定,免費退改簽後給予人民幣200元的經濟補償,改簽後續航班等待4小時以上提供酒店免費休息。山東航空和海南航空公司在提供免費退改簽的情況下,補償票面金額的30%,低於人民幣200元的補償人民幣200元,超過4小時提供免費休息的酒店。深圳航空則對於改簽後的票價多退少不補,等待超過4小時賠償票面金額的30%,超過4小時不足8小時,賠償60%,8小時以上100%賠款,所有賠償金額低於人民幣200元的按照人民幣200元賠償。在賠償的方面,我們對比一下其他國家的航空公司規定,很多國外的乘客們將因超售行為或者航班延誤導致暫停成為“中頭彩”,直接標明了國外航空公司的賠償服務是有多麼豐厚!美國的達美航空公司對於超額售票的航班,客服人員會告知乘客航班的超額售票情況,為乘客免費提供住宿服務,免費退改簽,同時提供旅行積分代金券可以用於購買一張此後的去往任意目的地的機票,或與旅遊相關達美公司業務下的其他服務,根據規定現實,該代金券的實際兌換金額相當美金500元左右。加拿大航空公司的官網顯示,航班在起飛前如果超售官網上會登出提示,飛往法國的航班超額售票導致乘客暫停,提供兩次免費撥打電話、發信息或者郵件的服務,免費退改簽,同時提供免費食宿,並且賠償500歐元,飛往德國的航班與飛往法國的航班提供的服務都一樣,但是賠償金額為600歐元。英國航空規定,超售的航班會明顯標明,將會給予乘客免費退改簽和休息旅店及餐飲,1,500公里以內的行程予以250歐元的賠償,1,500到3,500公里的行程賠償400歐元,其餘600歐元。經過大量的比較來看,歐洲、美國和加拿大的國航公司多是最少賠償票面金額相等的數額,等待時間超過6小時的將賠償票面金額的兩倍,一般都是在200歐元至600歐元的賠償區間內,這裏不再舉例。
  • 超額售票法律問題研究-163-可以看出,對於超額售票的處理方式各國航空公司由於主觀過錯都會免費提供退改簽和免費的食宿,關鍵問題是事前是否有提示和賠償金額的數目。乘客在交付金額購票之後,便於航空公司達成了一個運輸合同,提示乘客航班的超額售票情況是航空公司必須盡到的合理說明義務,這點中國的航空公司完全沒有做到,法律法規也沒有明確規定。而且,在賠償金額這一點上,歐美的航空公司可以說絕不吝嗇補償,即使是最低額度的200歐元左右也遠遠超過中國的一般賠償金額,由於中國的廉價航空近幾年的票價都比較低,國內航綫航班多數維持在人民幣300-800元的票價,個別超過人民幣1,000元的機票多是航綫很長的偏遠地區,偏遠地區由於搭乘人數較少所以超售導致誤機現象也幾乎沒有聽說過,對於人民幣300-800元的賠償那麼根據國內公司的規定可以看出,上文提到的川航、海航等都是賠償人民幣200元左右了,根據大量瀏覽新聞的結果,筆者也在所能看到的範圍內總結出,幾乎都是賠償人民幣200元,目前沒有看到個別的高額金額賠付消息。事實上來講,選擇了空中運輸的乘客初衷大多數都是為了節省時間,超額售票引起誤機直接導致的便是耽誤時間,對於有急事的乘客來說,一不小心就耽誤了大事,可能是一筆數目不小的生意,可能是公司的重要會議,更嚴重一點,乘客因遲到而被辭職等等都有可能發生,由於超額售票是航空公司的營銷策略,乘客無法登機完全規則於航空公司,關鍵的是耽誤的時間如何補償,人民幣200元的賠償金顯然對於有急迫需求的乘客是不公平的。有資料在表明超售的合理性中指出,“國內航空公司每超售一萬張機票,受影響的大概有4名乘客,不實行超售的話,保守估計將虛耗200個座位,按每個座位500元計算,將損失10萬元”11,另一個角度來看,航空公司從超售行為中每年至少節省了10萬元,而大概有寥寥數幾的旅客受到影響,這些個別因航空公司為維持利益而成為了犧牲品,只賠償人民幣200元是不是太不公平了呢!於情於理,航空公司都必須為這些暫停乘客提供豐厚的補償。12那麼提供了補償後,是不是就此可以結束了呢?並非如此,乘客還可以要求後續補償。根據《合同法》第112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乘客在接受航空公司的賠償金額後,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也就是說,航空公司在各公司規定中有關超售後的賠償金額的規定,僅是針對一般情況下的乘客損失,即乘客沒有其他財產或人身損失的情況下,如果乘客因此而發生了其他損失,如因遲到被辭退、購買的生冷鮮活品因此腐敗損壞,航空公司仍然需對這些損失賠償。(二)增加法律法規及管理規定,明確數額如前文所述,對於航空公司的告知義務中國並沒有十分明確的法律規定,只有2007年民航總局發出的《關於規範客票超售有關問題的通知》13,其中僅規定了航空公司應當對於超售情況向旅客行使告知義務,對於賠償金額也沒有明確規定,而各航空公司也並沒有認真履行該通知。該通知的意義在於明確了航空公司的告知義務,讓乘客可以明確的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維權,但是用來約束航空公司還是不夠力度,然而這個如此重要的通知卻在網上怎麼也找不到了,所以明確航空公司的告知義務和通知方式是當務之急。隨着乘客越來越多,航空公司超售的座位比例也應當做出統一的明確數字範圍,國際上是超售3-5%14,但是航空公司是否嚴格按照這個比例來超售我們不得而知,這點需要民航總局加強監督,所以超售的告知義務、超售比例和具體賠償範圍都需要制定一個可以參照的標準。另外,超售現象現在在中國不被廣泛接受,但是在國際上確實十分普遍,機票超售數據控制的合理,後續賠償數額令人滿意,可以對乘客和航空公司都有利,這是個雙贏的結果。所以民航局可以參照國際上的做法,例如選出志願者等方式,明確在規定當中,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64-為航空行業劃定出規範的秩序,也讓消費者們瞭解到超售並不是一定非常糟糕,慢慢讓中國群眾接受。(三)提前電詢,積極維權由於目前中國的航空公司均不會事先主動告知航班是否出售,那麼我們消費者只能盡到所有的注意義務提高警惕了!一些航空公司,如川航,明確說明旅客詢問的話會告知,所以旅客可以提前電詢查證,如果發現所要乘坐的航班超售,提前值機是避免淪為暫停旅客的好辦法。如果不幸成為了暫停旅客,請保存好相關證據,以事後尋求損失賠償。很多旅客認為幾百元的機票去打官司費心費力!其實暫停旅客們可以自行聯繫消費者協會,進行集體訴訟,集體訴訟由於證據多而且訴訟主體可靠,勝訴的幾率很大,我們不是為了幾百元訴訟,而是為了平衡住商家與消費者的合法地位,不能讓“店大欺客”的現象肆無忌憚發生,更不能讓商家使用欺詐行為逃脫法律責任,運用法律手段去規制商家“大權小責”的情況,使得市場經濟秩序得以公正公平。四、結語超額售票現象不只發生在航空領域,還發生於餐廳預訂和酒店預訂等等的銷售領域當中,這種現象雖說可以保證經營者的利益最大化,但是對於乘客們來說是極不公平的,正如費安玲和武高漢所說,國際慣例不一定適合於中國國情,中國現在的社會情況還無法接受這一行業規定,用行業習慣來逃避《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義務實在不妥,航班超售現象如果把握不好就是對消費者的極大侵害,數據把握得當、賠償補償合理,才能做到雙贏。註釋:1王珂冰:《機票超售的“秘密”》,載於《中國民航報》,2015年3月2日,第6版。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3趙亞芸:《祥鵬公司超售機票只賠200元,稱是國際慣例引爭議》,載於央廣網,2016年5月4日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6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5王治國、田思倩:《超售機票是個什麼鬼?耽擱了“羅馬假日”,該如何賠》,載於《人民法院報》,2016年12月12日。6王飛:《機票超售頻發生,源於國際慣例?》,載於《廣州日報》,2015年12月23日,第5版。7《合同法》第60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8《合同法》第42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 超額售票法律問題研究-165-9《合同法》第39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10《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19條:航班取消、提前、延誤、航程改變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時,承運人應優先安排旅客乘坐後續航班或簽轉其他承運人的航班。因承運人的原因,旅客的艙位等級變更時,票款的差額多退少不補。《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23條:航班取消、提前、延誤、航程改變或承運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時,旅客要求退票,始發站應退還全部票款,經停地應退還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費。11同註6。12周聖武、張興永、吳宗翔:《航空公司超額訂票的收益分析》,載於《大學數學》,2003年第3期。13《超售機票不能“偷着來”》,載於《法制晚報》,2016年5月4日,第3版。14同註6。
  •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166-2016年11月1日,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北京會見中國國民黨主席洪秀柱時高度讚揚國共兩黨在合作時為中華民族作出的重要貢獻。習近平說:“在中華民族發展的緊要關頭,兩黨為了民族大義也幾度合作,為民族和國家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1。所謂“幾度合作”中,其中第一次合作就是在國家處於分裂狀態的緊要關頭,兩黨合作打倒了北伐軍閥,形式上實現了統一。在這個過程中,武漢國民政府是國共聯合政府,在消滅北洋軍閥取得北伐勝利的征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1945年春夏之交時,中國處於抗日戰爭勝利的前夜,在歷史轉折關頭,中共在延安召開的“七大”上,毛澤東向大會作的政治報告的題目叫作《論聯合政府》。因為擺在當時中國人民面前最迫切的問題就是成立聯合政府,打敗日本侵略者,建設新中國。正如毛澤東在報告中指出的:“中國應否成立民主的聯合政府,已成為中國人民和同盟國民主輿論界十分關心的問題。因此,我的報告將着重的說明這個問題。”毛澤東在這個長篇政治報告中,多次論述了歷史上國共兩黨合作的光輝歷史,其中特別提到國共合作進行北伐戰爭取得了打倒北洋軍閥的巨大成就,讚揚了1927年兩黨合作的歷史成績。實際上就是指的武漢國民政府時期兩黨合作的光輝範例。1945年提出與國民黨和各民主黨派成立民主聯合政府的主張,也是在總結了武漢國民政府的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提出的。可惜的是國民黨在抗戰勝利後拒絕中共的成立聯合政府的正確主張,一意孤行,發動內戰,堅持一黨專政,成立聯合政府成為泡影。因而在20世紀中國的大地上,只有1927年的武漢國民政府才是國共合作的政府,而且是惟一的一次國共聯合政府。應很好總結這個惟一的一次聯合政府的經驗教訓,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服務。所謂聯合政府,就是指一個政權不是由一個政黨組成的,而是由兩個或兩個政黨以上的人員組成的政權,政府的施政綱領也是由參加政府的政黨共同來制定並加以實施。按照國際通行的標準,1927年的武漢國民政府可以算得上是一個典型的國共聯合政府。鄧小平在1965年就指出:武漢國民政府是“同我們黨合作……的國民黨左派政府”2。主要根據有以下幾個方面。一、從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成員均由國共兩黨組成(一)國民黨中央領導機關和國民政府的組成孫中山於1924年改組國民黨時,就是按照蘇聯的政治體制,即是以黨制政的體制,即國民黨領導國民政府。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利機關。大會閉幕期間,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執行最高權力。而在中央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中央常務委員會實際上就成為國民黨的領導核心和日常工作的決策機關,在上述機關中均由國民黨和共產黨組成。具體情況如下:1.國民黨“一大”與“二大”選出的中央執行委員和後補執行委員中,有許多共產黨員。在孫中山親自主持的國民黨“一大”上,李大釗是大會主席團武漢國民政府曾是一度存在過的國共聯合政府──讀習近平會見洪秀柱時的講話有感毛磊
  • 武漢國民政府曾是一度存在過的國共聯合政府-167-五位成員中的一位。說明孫中山對國共合作的真誠與重視。大會選舉中共黨員林伯渠、譚平山、于樹德等為中央執行委員,毛澤東、林祖涵、瞿秋白、張國燾等為中央後補執行委員。在國民黨“二大”上,中共黨員的作用更加突出。吳玉章為大會籌備的秘書長。許多具體會務就由吳玉章等多位中共黨員所作。在“二大”上,李大釗、于樹德、楊匏安、惲代英、吳玉章、林伯渠等當選為中央執行委員,毛澤東、夏曦、董必武、鄧穎超等當選為後補執行委員。中共黨員雖然在國民黨中央的人數不多,但卻為武漢國民政府成為國共聯合政府打下了組織的基礎。2.武漢臨時中央黨政聯席會議的成立,標誌着國共合作的武漢國民政府的初步形成。1926年底,北伐軍已攻克長江中下游地區。廣州國民政府委員與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分數路北上。國民黨中央與國民政府已停止在廣州辦公。此時,急需有中央領導機關,才能適應革命中心由珠江流域轉移到長江中下游地區的形勢。在此情況下。到達武漢的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與國民政府委員召開談話會,決定成立“中央執行委員。國民政府委員臨時聯席會議,於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未在鄂開會議前,執行最高職權。以執行委員與國民政府委員及湖北省政務委員會主席、漢口特別市黨部、湖北省黨部代表各一人為限,於十二月十三日成立。”3按照會議規定。聯席會議由國民黨員徐謙、蔣作賓、柏文蔚、宋慶齡、陳友仁、唐生智、鄧演達、詹大悲、宋子文和中共黨員董必武、吳玉章、于樹德共14人組成,鮑羅廷為顧問,標誌着武漢國民政府的建立。中共黨員參與了國民政府最高權力機關,可以說是國共聯合政府的初步形成。歷史進入了武漢國民政府時期,即周恩來稱之謂的“第一個武漢時期”。3.國民黨二屆三中全會選出的中央領導機關成員中,中共黨員的增加標誌着武漢國民政府是國共聯合政府的正式形成。當北伐戰爭向北方發展的重要時刻,國民黨於1927年3月10日至17日在武漢召開了二屆三中全會。其中重要的一項內容就是選舉新的中央領導機關成員,以適應革命形勢發展的需要。在選舉中,中共黨員進入國民黨中央領導機關的人數有較大的增加,具體情況如下:1927年3月11日,大會根據十日通過的統一黨的領導機關案和軍事委員會組織大綱進行了選舉,選出了中央常務委員、中央政治委員、中央黨部各部長、中央軍委會委員和國民政府委員,他們是:中央常務委員9人:汪精衛、譚延闓、蔣中正、顧孟餘、孫科、譚平山、陳公博、徐謙、吳玉章;在9名委員中,有兩名中共黨員,即譚平山和吳玉章。中常委的權力很大,即在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執委閉會期間,可以說一切權力歸中常委。它可以決定黨政軍各方面的一切重大問題。就在最重要的決策機關的九個委員中,有中共黨員2人,說明武漢國民政府時期,最高決策機關是由國共兩黨黨員組成的,可以說是把武漢國民政府定性為國共聯合政府的最根本標誌。中央政治委員15人:除9名常委外,另加上宋子文、陳友仁、鄧演達、林祖涵、王法勤、宋慶齡,以汪精衛、譚延闓、孫科、顧孟餘、徐謙、宋子文、譚平山為政治委員會主席團;中常會下設政治委員會,作為全國最高政治指導機構。該委員會決議後交國民政府執行。在15名委員中有吳玉章、譚平山、林祖涵等人。而在15名委員中,由7位委員為主席團,譚平山為主席團成員之一,武漢國民政府時期,一切重大問題都是由中常委會和政治委員會決定的,國民政府去執行。而中共黨員在此兩決策機構中佔有一定的比例,因而說武漢國民政府是國共聯合政府是有扎實的根據。中央黨部各部長:組織部長汪精衛(未到任前由吳玉章代)、宣傳部長顧孟餘、農民部長鄧演達、工人部長陳公博、商民部長陳其瑗(因何香凝反對,後改為王法勤)、青年部長孫科、婦女部長何香凝、海外部長彭澤民;軍委會委員16人:譚延闓、朱培德、唐生智、李宗仁、程潛、蔣中正、李濟琛、汪精衛、馮玉祥、張發奎、何應欽、孫科、鄧演達、宋子文、徐謙、顧孟餘,以汪精衛、唐生智、程潛、譚延闓、鄧演達、蔣中正、徐謙為軍事委員會主席團;國民政府委員28人:汪精衛、孫科、宋子文、于右任、徐謙、馮玉祥、程潛、譚延闓、陳友仁、李宗仁、譚平山、紐永建、朱培德、唐生智、李濟琛、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68-宋慶齡、顧孟餘、蔣中正、柏文蔚、王法勤、吳玉章、何應欽、孔庚、彭澤民、經亨頤、黃紹竑、楊樹莊、陳調元、以孫科、徐謙、汪精衛、譚延闓、宋子文為國民政府常務委員。在28名國民政府委員中,有譚平山、吳玉章等中共黨員,並由譚平山任農政部長,蘇兆征任勞工部長。這是典型的國共合作政府的體現。就是在國民黨中央黨部中,由吳玉章代理組織部長,標誌着國共第一次合作達到了高峰。可說是第一次國共合作的蜜月期。(二)武漢國民政府轄區的許多省市領導班子僅在中央一級權力機關由兩黨黨員組成,還不能說武漢國民政府是完整的國共聯合政府,因為中央政權必須有各省市的支持才能成為真正的中央政權,這個政權才有穩固的基礎。具體情況如下:1.湖南省。在省一級也是以黨制政,省黨部的權力很大。中共黨員在國民黨湖南省黨部工作的人員較多,因而實際上參加了湖南的領導班子。到1927年春,由武漢國民黨中央與武漢國民政府任命中共黨員夏曦為湖南省政府委員。湖南省政府也成為國共聯合的省一級政府。42.湖北省。因為湖北是國民政府的所在地,對省政府組成人員也特別重視。1927年2月,國民黨中央考慮各方面意見後,指定譚延闓、鄧演達、吳玉章三人於各方面協商後,確定湖北省政府委員的人選。經過反覆醞釀,1927年3月25日,國民黨中央政治委員會決定湖北省政府委員會11人,其中共產黨員2人,即惲代英和董必武(兼農工廳長)。至此,湖北省政府正式成立,成為武漢政府的有力支柱。3.江西省。當北伐軍攻克南昌後,蔣介石就以國民黨中央的命義組織江西臨時會議,統一管理江西全省的政治、經濟、軍事。在12名委員中,國民黨員8人,共產黨員4人,即李富春、朱克靖、林祖涵、張國燾。1927年,武漢國民政府對江西省政府進行了改組。張國燾為委員,作為中共黨員的朱克靖為秘書長,實際上主持了全省的日常工作。4.福建省。1926年11月6日,當北伐軍向福建順利進軍時,蔣介石電鄧演達委任中共黨員江董琴為東路軍政治部主任,決定由江董琴主持福建政務。1927年1月3日,由武漢國民黨中央委任的福建臨時政治會議,作為福建的最高領導機關,江董琴仍被任命為委員之一。5.四川省。該省的大多數軍隊歸順武漢國民政府後,1927年春武漢國民政府發佈命令,成立四川臨時政府統一管理四川政務。委任的政府委員12人中,有中共黨員劉伯承、楊闇公。四川省政府成為國共合作的省政府。6.陝西省。馮玉祥指揮國民聯軍於1926年11月28日攻克西安後,1927年1月任命于右任為國民聯軍駐陝總司令,管理陝西各方面工作。中共黨員在這個帶有省政府性質的機構中擔任重要職務。如魏野疇任政治部副部長,史可軒任政治保衛部部長,楊明軒任教育廳長等。也是國共合作的省一級政府。7.浙江省。北伐軍於1927年2月19日進入杭州後,3月1日浙江臨時政治會議發出通電,奉國民革命軍總司令命令,任命國民黨員張人傑等和中共黨員宣中華等共11人為浙江省臨時政治會議委員,統管全省各方面工作。8.江蘇省。北伐軍攻克南京後,1927年3月31日,武漢國民政府正式發佈命令,任命國民黨員何應欽等和中共黨員侯紹裘、林祖涵、李富春、江董琴、顧順章共15人為江蘇省政府委員。9.安徽省。1927年3月31日,武漢國民政府發佈命令,任命國民黨員李宗仁等與中共黨員高語罕、朱克靖共9人,為安徽省政府委員。10.上海市。在周恩來等人領導的上海工人三次起義的大好形勢下北伐軍順利進入上海。1927年3月12日,上海市民第一次代表大會召開,選出紐永建等31人組成上海臨時市政府,其中中共黨員有汪壽華、羅亦農、顧順章。1927年3月22日,上海市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又舉行會議,又選出一部分市政府委員。經過上海市國民黨黨部及上海政治分會審定19人為市府委員。其中國民黨員有白崇禧等人與中共黨員羅亦農、汪壽華、侯紹裘、顧順章4人。武漢國民黨中央政治委員會於1927年3月25日覆電上海,同意19人名單。1927年3月31日上海舉行臨時市政府委員就職典禮,上海市臨時政府正式成立。這也是一個典型的國共合作的市政府。
  • 武漢國民政府曾是一度存在過的國共聯合政府-169-11.武漢市。作為國民政府的首都武漢,在北伐時期有其特殊的作用。因而武漢國民政府決定武漢市為直轄市,又稱特別市。市政府組成人員中有中共黨員蘇兆征、向忠發、吳德峰等人。1949年5月武漢被人民解放軍解放後,毛澤東點名吳德峰為武漢市市長,就是因為在1927年時吳德峰曾擔任國共合作的武漢市政府的領導工作。說明武漢國民政府對後來歷史的影響。有11個省市的政府為國共合作的政府,這在中國現代史上也是空前絕後的。(三)在縣一級政權中也有國共合作的政府不僅在省一級政府中有11個國共合作的省市政府,而且深入到縣一級中,也有國共合作的政府,如江西省有師古隆、王懷鑫、涂振農三人以中共縣支部書記擔任九江縣等三個縣的縣長。5儘管因陳獨秀後來不同意中共在基層政權中擔任職務而離職,但充分說明國共合作已深入到基層。另外,漢陽縣黨部和縣政府也是國共合作的縣級政權,甚至中共黨員在漢陽縣實際上主持工作,類似的情況在革命基礎較好的湖南省也出現過。而且提出的“一切權力歸農會”更是把國共合作的政權深置於農村,因為農會工作者大多數由國共兩黨黨員組成的。中共黨員以國民黨農運特派員的身份到農村工作。國共兩黨黨員並肩戰鬥在農村大革命的最前列,領導農民運動蓬勃發展。在兩湖地區特別是湖南,農村政權已被農民掌握。領導這個基層政權的正是國共合作的政府。綜合以上三方面可以看出:武漢國民政府時期,從中央到省市一級,甚至到縣一級和村一級,大多是國共合作的政權。這在中國現代史上是獨一無二的。二、兩黨共同制定的施政綱領是聯合政府的政治基礎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權由國共兩黨黨員組成是聯合政府的組織基礎,但這個組織基礎是建立在政治基礎之上的。設有共同的政治綱領作基礎,就不可能建立組織基礎。古語言:道不同不相為謀。只有國共兩黨的政治理念基本相同,才能建立共同的政治基礎。國共兩黨做到了政治理念基本一致,因而才能制訂共同的施政綱領,具體情況如下。(一)中共的最低綱領與孫中山的新三民主義基本上相同中共“二大”制訂了自己的最高綱領與最低綱領。最高綱領是在中國實現共產主義,那是遙遠未來的事,而當前一段時間實行的最低綱領,即對外反對帝國主義的侵略與壓迫,對內反對封建主義。而國民黨“一大”,於1924年1月召開。大會通過了《一大宣言》是由國共兩黨瞿秋白、汪精衛等人共同起草的。最後由孫中山定稿後交由大會討論通過。該宣言明確提出:對外要消除帝國主義的侵略,對內實行三民主義。特別把三民主義發展為新三民主義,即聯俄、聯共、扶助農工的三民主義。這與中共“二大”制定的最低綱領基本上一致,因而在國民黨“一大”上使第一次國共合作基本成立。為把武漢國民政府建成國共聯合政府奠定了政治基礎,國民黨“二大”於1926年初在廣州舉行,大會的精神主要是繼承孫中山的遺願,發展國民黨“一大”的成果,為北伐作了充分的政治準備。(二)國民黨二屆三中全會為武漢國共聯合政府制訂了更為具體的施政綱領進入1927年3月,革命內部發生許多不幸事件,北洋軍閥仍盤鋸長江以此,與北伐軍對峙,形勢十分嚴峻,在這歷史轉折關頭,國民黨中央於1927年3月10日在武漢召開了二屆三中全會,由於國共兩黨委員協調一致,制訂了一系列具體的施政綱領,主要有以下幾方面:1.進一步加強國共合作,鞏固武漢國共聯合政府全會通過《統一革命勢力案》決定成立國共兩黨聯席會議,討論進一步加強兩黨合作的有關問題。根據此案,已把國共兩黨在國民黨內的合作發展為黨與黨之間的合作,實際上否定了在廣州時通過的《整理黨務案》,加強和提高了共產黨人在國民革命中的地位,支持了主張國共合作的國民黨左派力量。與此相對應,會議決定加強與蘇聯的關係,提出:“必須遵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70-守總理決定之策略,誠意的與世界革命戰綫上先進之蘇聯密切合作。”62.把孫中山“扶助農工”政策向前推進一大步關於支持農民運動方面,由國民黨員鄧演達和中共黨員毛澤東等共同起草的全會《對農民宣言》,提出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即要沒收大地主的土地分配給農民,這就把孫中山“耕者有其田”和“平均地權”進一步具體化了。全會通過《農民問題決議案》規定:建立鄉村自治機關設立土地委員會,改造鄉村舊有武裝團體,減租25%,沒收貪官污吏,土紳劣紳及一切反革命的土地財產等十項措施。特別應提出的是由中共黨員董必武起草的《湖北省懲治土豪劣紳條例》與《湖北懲治土豪劣紳委員會條例》獲得全會的批准。這個以國民黨湖北省黨部名義向全會提出的條例的通過,有力的推動了農民運動的發展。關於工人運動,全會高度讚揚武漢與九江的工人階級以北伐軍為後盾,勇敢的收回了兩地的英租界。這是國共合作的偉大成果。全會決定進一步加強工人運動。3.在軍事方面有許多進步的決定為保證繼續北伐的勝利,全會決定在中央執行委員會下設軍事委員會,作為國民政府最高軍事行政機關。為加強軍隊政治工作,總政治部不再屬總司令部,而改歸軍事委員會領導,對於防止軍事領袖走向獨裁和軍閥發揮了一定作用。總之,由於國共兩黨共同制訂上述正確的綱領,從而推動北伐能勝利進行,武漢國民政府得以鞏固,國共聯合政府才得以繼續進行下去。三、國共兩黨並肩戰鬥取得了北伐的勝利一個行動勝過十個綱領,要想打敗北洋軍閥而統一中國,僅只有正確的綱領是不夠的,必須真抓實幹,特別是兩黨黨員要團結戰鬥。這方面也有許多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蹟。(一)繼續北伐光復黃河沿岸地區國民黨二屆三中全會閉幕後不久,北伐軍繼續向北進攻。在這次戰爭中,國共兩黨黨員更加緊密團結在一起,成為一個戰壕裏的戰友。許多國共兩黨黨員戰鬥在一起,流血在一起。後來,曾經發生過國共兩黨爭烈士的奇跡。即在新中國成立後,對在北伐中犧牲的國民革命軍進行調查追撫的過程中,中共認為某人是中共黨員加以撫恤,給烈士家屬發烈士證。而台灣的國民黨也認為該人是國民黨員加以撫恤和紀念。兩岸當局同時紀念這位烈士,實際上也並不奇怪,因為共產黨員以個人身份加入國民黨,當然就有雙重身份了。說明國共兩黨黨員在北伐中的血是流在一起的,分不清這些血是國民黨員的還是共產黨員的。類似的事情還有不少,說明國共兩黨在武漢國民政府時期是何等的團結。特別應提出的是北伐軍第七十七團的團長蔣先雲為中共黨員,他在向鄭州攻擊前進中,於河南臨穎縣附近指揮戰鬥時,中彈倒下,但他不顧一切的爬起來繼續指揮部下向北洋軍閥軍進攻。此時,他又中彈倒下。可是他仍英勇的站起來指揮戰鬥,打得敵人落花流水,不幸的是他又倒下,又站起來大喊殺呀!三伏三起後最終再也站不起來了,但北伐軍卻取得戰鬥的勝利。不久就光復了鄭州,人們十分感動,把蔣先雲的遺體運回武漢後,武漢國民政府隆重舉行追悼大會。國共兩黨領導人在會上發表悼詞,悲痛回憶蔣先雲在國共合作中的重要貢獻。蔣先雲出身黃埔軍校,是國民黨領導人很欣賞的愛將,也是優秀的共產黨員。說明國共兩黨不僅制訂共同綱領,而是並肩戰鬥,為實現共同綱領而流血流汗,甚至重要幹部獻出寶貴的生命。正因為國共兩黨黨員犧牲,排除萬難,為打倒北洋軍閥統一全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二)國共兩黨為推動農民運動蓬勃發展採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國民黨從“一大”開始就很重視農民運動。到了武漢國民政府時期,對農民運動更加重視,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加以推動。主要有以下方面:1.在武昌舉辦中央農民運動講習所主要由鄧演達和毛澤東兩位國共黨員主持這項
  • 武漢國民政府曾是一度存在過的國共聯合政府-171-工作。路綫確定以後幹部就是決定一切的力量,國共兩黨制定了正確的農民運動路綫之後就必須培養大批從事農民運動的幹部。國共兩黨對此均十分重視,由鄧演達和毛澤東發起在武昌建立了農民運動講習所,毛澤東主持日常工作,來自全國18個省市的農運幹部參加學習,先後培訓了近千名農運幹部,講習所成為全國“農民運動大本營”。國共兩黨領導人毛澤東等人親自向學員授課,學員回到家鄉後努力發動農民,對支持北伐戰爭的勝利進行發揮了基礎性的作用。2.成立中央土地委員會制訂解決農民土地問題的決議在國共兩黨的共同努力下。很快成立了“中央土地委員會”。國民黨主席汪精衛與中共中央總書記陳獨秀以及其他兩黨主要領導人,北伐軍的許多軍長師長等超過70人參加會議討論土地問題。這在國共兩黨歷史上可以說是空前的,而且在以後的90年間,也沒有這麼多的國共兩黨主要領導人員參加的最高層會議,而且會議歷時數十天,也是創記錄的。經過兩黨領導人的認真、深入、細緻的討論,最後通過了《解決農民土地問題之綱領決議案》等7個文件。對於應沒收那些地主土地以及如何分配土地給農民、對於反革命分子的土地財產處理問題,建立農村解決土地問題的組織等一系列重大問題都有詳盡的規定,為解決農民土地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儘管這7個法律因時局的變化未能認真實行,但卻為中共“五大”和“八七會議”關於解決農民土地問題提供了重要的條件,對於解決數億農民土地問題有着深刻的影響。這是武漢國民政府為中國解決農民問題、農村問題和農業問題作出的歷史性貢獻。中共領導的土地革命的許多政策就是借鑒上述7個條例中的精神。國民黨退居台灣以後實施的“農地改革”也有許多是參照上述7個條例的精神,說明“中央土地委員”在國共兩黨辛勤工作下,對爾後歷史產生的深遠影響。3.成立全國農民協會籌備委員會以推動全國的農民運動在湘、鄂、贛等省農民協會的倡議下,國民黨中央農民部與中共中央農委協商成立了“全國農民協會籌備委員會”,在籌備期間進行了大量的工作。如1927年5月20日在武漢召開的“太平洋勞動會議”是中共中央承辦的第一次國際政治性大會。毛澤東代表全國農協在大會上致詞時提出:“中國革命是世界一部分”的著名論述。當湖北省陽新縣和麻城縣等地發生土豪惡霸殺害農會幹部慘案後,全國農協組織農民武裝予以鎮壓,對封建地主階級的反革命行為進行嚴厲打擊。這些行動大多是國共兩黨合作進行的,許多黨員在鬥爭中英勇犧牲,保證農村大革命順利進行,為大革命失敗後中共在這些地區進行土地革命做了重要的準備。(三)在外交上兩黨密切配合取得豐碩的成果這方面突出的表現是中共領導的工人運動與國民黨領導的北伐軍以及國共聯合的武漢國民政府三者密切配合收回漢口與九江的英租界。1927年元旦,武漢人民為慶祝武漢國民政府在武漢正式辦公,舉行各種集會與活動。英帝國主義對此既恐懼又仇視,因而當漢口人民在江漢關遊行時,英國軍隊開槍打傷中國人民數十人,其中三人重傷,激起了中國人民極大的憤怒。在中共領導的工會及工人糾察隊萬人擁入英國在漢口的租界內。英國駐漢軍隊鑒於北伐軍的強大聲勢,不敢再向衝入租借內的中國人開槍。武漢國民政府外交部長陳友仁與英國代表舉行了多次談判,在中國軍民同仇敵愾的強大壓力下,英國人只得同意把租借交還給中國。這既是國共兩黨合作的成果,也是中國人民自鴉片戰爭以來第一次用實力收回外國在中國的租借,可謂中國人民的偉大創舉。與此同時,九江人民也在北伐軍的強大力量支持下,收回了九江英租界。1927年4月3日,日本水兵在漢口槍殺中國9人,傷數十人。同樣引起了中國人民的怒吼,向日本駐漢軍事人員進行了英勇的鬥爭。雖然由於種種原因未能收回日租界,但顯示出國共兩黨並肩戰鬥的威力。(四)在兩黨關係上出現前所未有的緊密合作在這方面的表現是很多的,如“兩黨關係委員會”成立後,多次商討兩黨合作事宜。再如舉辦農民、工人、婦女等各種訓練班,培養群眾運動的幹部,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72-兩黨均能密切配合。特別應指出的是中共“五大”於1927年4月底在武漢召開時,國民黨中央派譚延闓、徐謙、孫科等人組成代表團參加中共“五大”會議。國民黨主席汪精衛也到會與代表們共同討論兩黨合作。特別是討論如何對待民族工商業者的問題,中共領導人明確回答在國民革命階段,中共是保護工商業的利益不受侵害,兩黨達成共識。這在國共兩黨關係史上到目前為止,是國民黨派代表團參加中共全國代表大會惟一的一次,值得很好珍惜這段歷史。根據以上四方面,在國共兩黨黨員親密合作進行了卓有成效的鬥爭取得了打敗北洋軍閥的偉大勝利。孫中山多次進行北伐均未能成功,而有了第一次國共合作特別是出現中國現代史上的惟一的國共聯合的武漢國民政府,才能取得北伐的勝利,為統一全國奠定了基礎。這是國共兩黨合作幹出來的,不是天上掉下來的。武漢國共聯合國民政府必將永載史冊,為中國人民所稱頌。四、武漢國共聯合的國民政府具借鑒意義雖然歷史已過去了90年了,但我們重溫這段歷史,仍然感到有很多經驗值得當代中國人去認真吸取,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服務,也就是說明武漢國共聯合政府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體現出武漢國共聯合國民政府的精神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成立。她是中國惟一合法的政府。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人民經過艱苦奮鬥而成立的為人民服務的政府。雖然不是聯合政府,但卻體現出武漢國共聯合政府的精神。如在國家六位副主席中,就有宋慶齡、李濟深兩位原國民黨的領導人。國民黨華北剿匪總司令傅作義擔任新中國中央政府水利部長,後來擔任國家國防委員會副主席等,在近70年的歷屆中央權力機關中,一直都有國民黨人士擔任國家領導人。即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中,均有原國民黨人士擔任副委員長。眾所周知,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最高權力。在這樣的機關中,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總有人士擔任副委員長,如原國民黨北平市長何思源的女兒何魯麗就是以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主任委員的身份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這個傳統一直延續到了今天。同樣,各省市也發揚武漢國民政府轄區內各省市領導班子由國共兩黨黨員組成的精神,在省一級人大常委會中擔任副主任的職務,而且遍及全國所有的省一級。如湖北省民革主委鮑隆清就常擔任湖北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有的地方在副省級或地區一級的市人大常委會中也有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人士擔任副主任的職務。如武漢市屬於副省級城市,在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位上,經常有一位民革市委主委擔任,如民革武漢市委主委單大年就擔任過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在地一級城市中也大多數能實行此制度。在大陸有些省還有民革人士擔任副省長或副市長的情況,所有這些都體現出武漢國民政府的國共聯合精神。還應指出的是為了團結國民黨人士和台灣同胞。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總有一個台灣代表團出現,很引人關注。中外記者尤其是外國記者對此十分關注。台灣代表團中有許多是“台灣自治同盟”成員。他們也在人大常委會中擔任副委員長或常委職務,履行國家最高權力。為甚麼中共一直堅持體現武漢國共聯合政府精神的統一戰綫呢?最主要的原因就在於要聯合一切積極因素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鬥。正是從這個基本理論出發,1955年,中共中央把“武力解放台灣”的政策改為“和平解放台灣”的政策。周恩來出席在印尼召開的萬隆會議時,有外國記者問他:如果和平解放台灣得以實現,蔣介石回大陸能否擔任中央政府部長一級的職務?周恩來以堅定的口吻回答:蔣先生如能回大陸,部長一級職務太低了,應有更高的職務。與此同時,毛澤東也明確提出:第一次國共合作打敗了北洋軍閥,第二次國共合作打敗了日本,為甚麼不來第三次國共合作呢?正是從這個基本理論出發,中共中央一直重視在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中,應有國民黨人士參加。加上其他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代
  • 武漢國民政府曾是一度存在過的國共聯合政府-173-表人士參加全國及各級人大的工作。中國各級政府體現出“聯合政府”的精神,絕不是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士攻擊的那樣,說中國政府是共產黨一黨專政的政府。除了國民黨革命委員會成員參加各級人大及其常設機構行使國家權力外,還有其他黨派也參加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中共中央要求各黨派的代表應佔有相當的比例。除此以外,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和各黨派還參加各級政協擔任副主席或常委。這都是發揚武漢國民政府的合作精神的體現。(二)從胡連會到習馬會、習洪會體現出武漢國民政府時期“國共聯席會議”的精神國共兩黨雖然在武漢國民政府時期合作的很好,但因為理念上的差別,必然產生矛盾後,特別是反對孫中山聯俄、聯共政策的一些領導人製造國共兩黨間的摩擦,就需要解決這些矛盾以堅持國共合作,因而國民黨二屆三中全會決定成立“國共聯席會議”。國民黨出席代表為譚延闓、顧孟餘、徐謙、孫科、汪精衛等5人,中共出席會議的代表有陳獨秀、瞿秋白、張國燾3人。儘管由於形勢急轉直下,此會議未能很好開展工作,不久就消逝了,但這種兩黨合作磋商的平台卻是很有借鑒作用的。因此兩黨為繼承與發揚這種精神,於2005年舉行了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與國民黨主席連戰在北京的歷史性會晤。國民黨稱之為“破冰之旅”,兩黨領導人決定成立“國共論壇”。自2006年開始已舉行了十一屆。在論壇上討論兩岸關係和兩黨關係中的一系列重大問題,對加強兩岸和平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這就是繼承武漢國民政府時期“國共聯席會議”經驗的體現。在隨後的十多年中,胡錦濤與國民黨主席吳伯雄,習近平與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和洪秀柱進行了會晤,2015年11月7日習近平與馬英九在新加坡的會晤開創了兩岸領導人近70年來的第一次會晤。“國共論壇”也舉行了十一屆,每次論壇都能就兩岸與兩黨關係達成許多共識,為兩岸人民做了很多實事和好事,兩岸人民也獲得了許多實實在在的好處。但是國民黨在2016年大選慘敗後,竟有國民黨中的領導層人士認為大選慘敗的原因之一是國共兩黨走的太近,主張取消“國共論壇”,想重複1927年國民黨“分共”而導致“國共聯席會議”消逝的錯誤。好在國民黨中央主席洪秀柱等人未採納此謬誤,2016年11月習洪會在北京舉行。“國共論壇”以“兩岸和平發展論壇”的名義召開,表明國民黨有識之士願意繼承與發展武漢國民政府時的優良傳統。(三)兩黨吸取武漢國民政府時的經驗制定“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共同政治基礎武漢國民政府時期是第一次國共合作發展的高峰,也有人稱之為“蜜月期”。為甚麼此時能把國共關係推向高潮呢?主要原因就是兩黨有共同的政治基礎。就是把國民黨“一大”宣言,這個兩黨合作的政治基礎發展為北伐的政綱,主要內容是:“打倒列強,除軍閥”,“統一中國”,“打倒貪官污吏”,“打倒土豪劣紳”,“支持工農運動,解決農民土地問題”。這些綱領為國共兩黨共同制定,成為合作的政治基礎。時間進入20世紀80年代後,鑒於國內外形勢的變化,中共提出“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對台工作新方針。蔣經國開放老兵到大陸探親等一系列行動,特別是國民黨內主張一中原則的力量佔壓倒性優勢,迫切需要與中共溝通,恢復兩岸交流交往。在此形勢下,國共兩黨順應歷史潮流於1992年,達成了“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口頭協議,史稱“九二共識”。兩岸當局授權的民間組織海基會與海協會建立了協商機制。1993年在新加坡舉行了“汪辜會談”。2008年馬英九當選台灣地區領導人,國民黨又重新執政。在兩岸兩會的共同努力下,8年間簽訂了逾20個協議,實現了“大三通”。這就是說只要國共兩黨從“一個中國”原則這個政治基礎出發,甚麼問題都可以談,沒有像武漢國民政府時期那樣兩黨的政治基礎,就不能舉行北伐並取得勝利。同樣,沒有“九二共識”兩岸關係就要停滯不前,甚至倒退。習近平說的很好,“九二共識”是兩岸和平發展的基礎,“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四)國民黨只有發揚武漢國民政府時期的精神,才能鳳凰涅槃,浴火重生國民黨在2014年和2016年兩次選舉中慘敗,許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74-多人認為就是因為與中共走的太近的原因,還有人認為不應叫“中國國民黨”而改為“國民黨”或叫“台灣國民黨”。有的還認為就是堅持“九二共識”,才敗在了蔡英文的“維持現狀”的兩岸政策上,這些理由都是站不住腳的。我認為根本原因是國民黨沒有高舉孫中山的旗幟。為了把第三次國共合作繼續下去並取得很好的結果,特別是要在2018年和2020年兩次選舉中獲勝,重新奪回執政權,我向國民黨建議實行“四不一沒有”。2000年,陳水扁就職演說中提出“四不一沒有”的兩岸政策。蔡英文2016年雙十節講話中也提出“四不”的兩岸政策等,有學者說蔡英文有“四不”就是沒有同意“九二共識”。所以蔡英文的兩岸政策也叫“四不一沒有”,我來個入鄉隨習,向國民黨提出“四不一沒有”的政策就可以東山再起。“一不”就是不忘初心,高舉孫中山的旗幟。洪秀柱認為國民黨最需要的是找回孫中山創黨時期的靈魂,這個說法很好。孫中山的旗幟內容很豐富,我認為當前對國民黨最需要的是三條:第一,振興中華。習近平在2016年11月11日紀念孫中山150誕辰大會上的講話中說:是孫中山第一次響亮的喊出“振興中華”的口號。7這個評價是很高的,也是很中肯的。即孫中山於1894年創立興中會時,把“振興中華”列為興中會的宗旨並為此而奮鬥。經過近20年的流血犧牲,於1911年武漢首義推翻了中國最後一個皇帝,建立了亞洲第一個共和國,升起了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旗幟。在21世紀中國最重要的任務是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這是包括台灣人民在內的14億中華兒女的根本利益。在中國,哪個政黨高舉這面大旗,哪個政黨就會獲得全國人民的支持。從根本上說,2,300萬台灣人民長遠的利益就是與大陸人民一道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這條陽光大道,除此以外,任何道路都是災難與痛苦。國民黨一定要把眼光放遠一點,想得要深一點,不要只為眼前的選票着想,要知道,在台灣,同樣是哪個政黨高舉中華復興的大旗,最終會獲得台灣大多數人民支持。洪秀柱與習近平會晤時雙方表示要共同為中華民族復興而奮鬥,這才是根本之道。第二:堅持新三民主義。即聯俄、聯共、扶助農工的三民主義。所謂“聯俄”就是孫中山臨終遺囑所說的:聯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奮鬥。就是要與平等待我之民族聯合,而對我不平等的民族就不應與之合作。美國把中國神聖領土太平島說成是礁,是對我不平等,國共兩黨應共同抵制美國此種言行。所謂“聯共”就是要與中共合作才有希望,正如毛澤東總結的那樣:“孫中山在絕望中遇到了中國共產黨”、遇到了蘇俄的幫助,才能浴火重生。的確如此,不僅各派軍閥背離孫中山,就連他親手培養的陳烔明炮轟大元帥府幾乎要了他的性命。但與中共合作後,國民黨注入新鮮血液,才能在廣東站住腳,才有後來北伐的勝利,才有國共合作的武漢國民政府,國民黨應吸取這個經驗,很好與中共合作。民進黨攻擊國民黨已成為中共的附隨機構,是賣台,不管民進黨如何誹謗,國民黨只有加強與中共合作才有出路。第三:毛澤東對孫中山的評價:“鞠躬盡瘁,死而後已”。以此八字蓋棺論定一個人,在古代有諸葛亮,在現代的政治人物中卻很少見到,說明孫中山為了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為了中國的統一而奮鬥一生。只要現在的國民黨能像孫中山那樣為台灣人民和大陸人民謀福利,就一定可以鳳凰涅槃,浴火重生。“二不”就是不忘歷史,永葆青春。國民黨已有123年的歷史了,是中國大地上現存政黨中黨齡最長的一個政黨。在跨三個世紀的歷史長河中,為中國人民作出五大貢獻,即(1)辛亥革命結束了幾千年的君主專制開創了共和新時代;(2)第一次國共合作打敗了北洋軍閥;(3)第二次國共合作打敗了日本並收復了台灣;(4)把台灣建成亞洲四小龍之首;(5)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反對台獨和外國分裂勢力的各種圖謀。忘記歷史就意味着背叛,不珍惜自己歷史的黨是沒有希望的。前兩次國共合作取得那麼大的成就,現在實行的第三次國共合作要達到的目標就要實現祖國的完全統一。國民黨應在這個歷史緊要關頭,抓住機遇,再為中華民族作出第六個大貢獻,就是完成祖國統一大業。“三不”就是不再內鬥,團結救黨。洪秀柱在2016年底新黨員入黨宣誓大會上坦言:國民黨快要完蛋了,但仍有幾千位新黨員加入國民黨,表明黨還是有希望的,從國民黨主席口中說:“國民黨快要完蛋
  • 武漢國民政府曾是一度存在過的國共聯合政府-175-了!”實在不容易,的確如此,國民黨之所以面臨生死存亡之際,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黨內不團結,這也是國民黨的痼疾。國民黨在歷史上也有五次分裂而導致失敗:(1)1927年下半年,國民黨竟出現三個黨中央,北洋軍閥趁國民黨分裂之際,進行反攻,不僅又奪回被北伐軍攻陷的徐州,而且直下南京附近,蔣介石被迫下野;(2)1930年蔣閻馮進行中原大戰,日本乘隙而入,發動“918事變”,蔣介石第二次失去很多權力,實際上是一種下野;(3)1946年發動內戰於1949年慘敗,雖然根本原因是非正義戰爭外,具體原因之一就是國民黨內部不團結;1949年蔣介石第三次下野時,他說:我不是被中共打敗的,是被國民黨內派系打敗的;(4)2000年台灣大選,宋楚瑜脫離國民黨以獨立參選人參選,結果瓜分了連戰的票源,使陳水扁漁翁得利,國民黨敗選,失去執政權;(5)2016年大選,因為“馬王政爭”,使蔡英文當選並且全面執政,國民黨又一次遭到慘敗。黨的團結是黨的生命,孫中山時期國民黨是團結的,因而取得一個又一個勝利。孫中山1925年3月12日逝世後,國民黨立即分裂。當前國民黨只有繼承發揚孫中山時代黨內團結,才能東山再起,重新執政。“四不”就是不怕失敗,愈挫愈奮。孫中山領導武裝起義失敗了九次,第十次武昌辛亥起義才成功。辛亥革命後進行“二次革命”,護法戰爭,護國戰爭也屢遭失敗。但他愈挫愈勇,從來不在失敗面前低頭。國民黨必須發揚孫中山這種大無畏精神,振作起來,從失敗中吸取教訓,真正接受失敗的考驗,才能東山再起。“一沒有”就是沒有豐厚的黨產不要緊,只要有一條正確的路綫與政策就可以東山再起。國民黨原有黨產曾高達近千億新台幣,可以說是世界上最富有的政黨。但民進黨全面執政後,清算國民黨黨產,可以說是掃地出門,連黨工的工資都發不出來,成為世界上最窮的政黨。不要緊,孫中山在武昌起義成功後,從美國返國,沿途經過歐美許多國家,想為新政權籌款,但西方列強卻不支持孫中山共和政府,因而當他從國外回到上海時,許多記者問他募集了多少款項,他說身無分文,但只要有革命精神就會成功。國民黨面臨斷炊的危機,不要緊,只要發揚孫中山的奮鬥精神,特別是要有一條正確的政策與路綫。黨的政策是黨的生命,有了正確的路綫就會有頑強的生命力!當前與今後,國民黨的正確路綫是甚麼呢?我認為就是洪秀柱所提出的不僅堅持“九二共識”,還要進一步深化“九二共識”,就是探討與大陸簽訂和平協議的可能性,把探討過程變成在台灣很好的宣傳“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重要性的過程,這是台灣人民的最佳選擇,任何別的道路都是萬丈深淵。本來,“一國兩制”是鄧小平針對解決台灣問題而提出的,但因台獨勢力反對,加上外國的干預,陳立夫說的好:“世界上大國是不主張中國統一的。”特別是美日兩國介入的很深,因而未能實現“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正確主張。“一國兩制”的主張反而在中英關於香港問題談判中卻發揮了很好的作用。進而在中葡關於澳門回歸的談判中同樣發揮重要作用。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與澳門行使主權後,提出“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20年來香港繼續繁榮穩定,中國政府希望“香港明天更美好”的願望得以實現。澳門自1999年回到祖國懷抱的近20年來,按照“一國兩制”的政策,同樣的繁榮。“一國兩制”在港、澳的實踐證明是科學的,是成功的。但台獨勢力卻對“一國兩制”加以污名化,造謠說“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就是要把台灣人民弄到新疆或西藏去勞動改造,說“一國兩制”就是大陸吃掉台灣,貶低台灣。甚至說大陸不民主,大陸太窮。各種污蔑之詞不絕於耳,以此欺騙台灣人民,使台灣人民並不真正瞭解“一國兩制”的科學內涵。在這種嚴峻形勢下,國民黨就應高舉“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大旗,一定要與蔡英文所說“維持現狀”嚴格分開來,決不能魚目混珠。國民黨還應特別宣傳港澳實行“一國兩制”後的偉大成就,儘管這樣做可能一時失去一些選票,但從長遠看,正義必然會勝利的。2012年蔡英文之所以敗在馬英九手下,主要原因是輸在最後一里路,就是馬英九旗幟鮮明的堅持“九二共識”,而蔡英文當時的選舉口號是“台灣共識”。兩者區別很明顯,是蔡英文敗選原因之一。而2016年大選中,蔡英文接受2012年的教訓,就是空洞的“維持現狀”欺騙台灣選民而當選。而當時國民黨候選人都不敢旗幟鮮明的堅持“九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76-二共識”,失去了競選的焦點,就只有失敗了。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就是台灣實行的是選舉政治,沒有選票就無法執政,再好的路綫也無法實現。這的確是很現實的問題。但如果把選票高於一切,如馬英九在執政8年間和長期擔任國民黨主席期間,提出要把國民黨變成選舉機器,而失掉孫中山的旗幟,黨沒有靈魂了,結果帶來了2014年和2016年的兩次選舉失敗。這是強調選票優先反而敗選的深刻教訓。但是,沒有選票的確一切皆空,這兩者如何拿捏好的確是一個領導藝術問題。國民黨特別要提高這方面的領導藝術,既要高舉“九二共識”、“一國兩制”、“極終統一”的大旗,又要從主流民意的實際情況出發,把兩者巧妙的結合起來。同時,還要看到台灣的民意如流水,根本問題是要很好引導民意的走向。台獨勢力之所以能迷惑群眾,就在於他們的欺騙宣傳,一旦揭穿他們的詐騙技倆,台灣人民覺悟了,台獨勢力就倒下了!台獨勢力能欺騙人民一年兩年,三年五年,決不可能長期欺騙台灣人民。國民黨要千方百計做這項艱巨的工作。對此,要有充分的信心。我之所以在此向國民黨提出詳細的建議,主要是因為在台灣,國民黨理應堅持一中原則,成為實現“一國兩制”的主要力量。只要這股力量能壯大,能勝利,“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就有可靠的力量去實現。鄧小平說過:“寄希望於台灣當局”(當時國民黨執政),又說:“寄希望於台灣人民”。我進而提出除以上兩個希望外,再提出:“寄希望於國民黨”作補充。我衷心希望1927年武漢國共聯合的國民政府精神在中華大地上再放更大的光芒!註釋:1《習近平總書記會見中國國民黨主席洪秀柱》,載於《人民日報》,2016年11月2日,第01版。2見《鄧小平文選》(1938-1965),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21頁。3徐謙:《關於武漢成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國民政府委員臨時聯席會議經過報告》,1927年3月10日。4見《漢口民國日報》,1927年4月13日。5《中央局給江西地方信──江西政府組織問題與國民黨工作等》(1926年12月2日),載於中央檔案館編:《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二冊,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89年,第467-470頁。6劉繼增、毛磊、袁繼成:《武漢國民政府史》,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92頁。7《紀念孫中山先生誕150週年大會在京舉行──習近平發展重要講話》,載於《人民日報》,2016年11月12日,第01版。
  • 華僑大學外國語學院副教授-177-一、引言澳門位於中國東南沿海,珠江口的西側。澳門不僅是世界上人口最密集的地區之一,而且是世界上經濟最發達的地區之一。葡萄牙人在16世紀中葉登陸澳門並定居下來,後來在19世紀中葉採取一系列措施使澳門淪為葡萄牙的殖民地。1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作為葡萄牙殖民地不再存在。新成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澳門基本法》實行“一國兩制”。澳門回歸前後在政治、經濟、教育和文化等各個領域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這尤其反映在澳門社會語言格局上。澳門雖然面積較小,但是澳門的社會語言格局相當複雜2,總的來說是漢語多語現象與英語和其他外語多語現象交錯重疊。31987年《中葡聯合聲明》簽署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官方語言普通話開始在澳門產生影響。雖然葡語在澳門殖民時期是惟一的官方語言並且在澳門回歸後和中文都是正式語文,葡語在澳門回歸前後經歷了起起伏伏。一方面,雖然葡萄牙人在澳門生活了四百多年,但是葡語在澳門的影響卻是很有限的。另一方面,雖然澳門並沒有成為英美等國的殖民地,但是英語卻對澳門的社會語言格局產生較大的影響,而且回歸後英語在澳門的各個領域都發揮着重要的作用。粵語在回歸後的澳門不僅維持了它在教育、經濟和傳媒領域的功能,而且將功能擴展到了政府行政領域。本文關注的是澳門雙言制現象的歷史演變。Ferguson建議雙言制研究應該對一個社區在一個相對長的時間內歷時地進行追蹤,或者是對處於一個社會語言急劇變化時期的社區進行追蹤。4Hudson也強調雙言制歷時研究的重要性,他認為“對於各個語言功能的共時分佈,雙言制的歷時角度──它的社會發生、跨時間的發展路徑和最終結果──在涉及社會語言學理論的情況下是最重要的。”5在過去30年的澳門社會語言學研究中,有不少學者關注澳門社會的雙言制現象。6例如,劉羨冰對澳門歷史上的雙言制現象進行高度的概括:1557-1849年,中文一直為官方語文時期,葡語為葡人自治界內共同語;1849-1991年底,葡文為官方語文時期,中文失去了官方語文的地位;1992年至1999年12月20日,葡中雙官語時期,實際是葡主中輔期;1999年12月20日至今,中文是根據《澳門基本法》確定的主要正式語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7劉羨冰主要研究的是中文和葡文在澳門地位的歷史變遷,而沒有將英文考慮在內。閻喜運用DonSnow有關傳統雙言制和現代雙言制的理論8,對澳門社會幾百年來漢語雙言制格局的演變情況進行分析研究。研究發現澳門社會的漢語雙言制格局從20世紀前的傳統雙言制演變為現代雙言制。9本人主要研究的是漢語內部的雙言制現象,而沒有考慮中文、葡文和英文之間的關係。本文描述漢語、英語和葡語在澳門四百多年來地位和功能的演變軌跡,追溯澳門四百多年來雙言制格局的演變,並分析澳門雙言制的特點。希望本研究能夠吸引更多的學者關注澳門社會語言學研究,深入研究澳門紛繁複雜的社會語言現象。澳門雙言制研究閻喜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78-二、雙言制雙言制(又稱為雙層語言現象、雙語體等)這一術語是由社會語言學家CharlesFerguson首先引入英美社會語言學界的。10Ferguson對雙言制的定義如下:“雙言制指一種相對穩定的語言狀況,其中除了一種語言的主要方言之外(可能包括一種標準語或數種地方標準語),還有一種非常不同而又高度規範化的高位變體(通常其語法較複雜)。該變體是較早時期或另一言語社區受人尊重的書面文學的載體,是通過正規教育可以習得並用於書面和正式口頭交流的目的,但是社區中沒有人在日常會話使用該變體。”11Ferguson重點分析了阿拉伯國家、瑞士、海地和希臘四個存在雙言制現象的例子,並為確定一個社區是否屬於雙言制提出了九個特點:功能、聲譽、文學傳統、習得、標準化、穩定性、語法、詞滙和語音,以便區分雙言制和其他社會語言現象。12儘管如Hudson所指出的,“一個清晰連貫而又普遍接受的雙言制理論尚未形成”13,經歷了半個多世紀的雙言制理論仍然具有強大的持久影響力,而且我們目前不容易衡量雙言制這一概念對社會語言學的深遠影響。自從Ferguson的這篇文章發表以後,Ferguson的雙言制理論在過去的半個世紀裏受到了世界各地學者的廣泛關注。學者們在運用Ferguson的雙言制理論研究世界各地不同的言語社區的同時,還對Ferguson的雙言制理論進行修正。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對雙言制理論提出了他們各自的理解,在這些不同的理解中,Hudson認為“沒有哪一種理解比Fishman(1967)有關雙語和雙言關係的文章和其之後二十多年來的各種修正(Fishman,1970,1980,1985,1989)更有深遠的影響力。”14Fishman增加雙語概念來擴展雙言制概念。根據Fishman雙言制的擴展模式,雙言制指的是在社會層面不同語境中兩種語言或變體的使用,而雙語指的是個人對兩種語言的使用及知識。他詳細地介紹了雙言和雙語的關係,並指出四種可能性:(1)雙言又雙語(在這種言語社區,絕大多數成員都會使用高位語和低位語,懂得對甚麼人、在甚麼場合、就甚麼話題選擇哪一種語言);(2)雙言但非雙語(在這種言語社區,社會上層和社會底層二者之間存在語言上的分隔,社會上層使用高位語,社會下層使用低位語);(3)雙語但非雙言(這種類型多出現在社會發生重大變革時,例如工業化進程和城市化進程中,眾多雙語者並不按照語言的功能分佈使用語言);(4)既非雙言又非雙語(這種類型的言語社區較為罕見,也很難找到)。15本文應用Fishman雙言制的擴展模式從歷時的角度研究澳門雙言制的演變。三、雙言制在澳門在一個雙言制的社會,語言在不同的語域扮演着高位語和低位語的角色。Fishman將語域定義為“一個根據言語社區的機構和範圍從交際話題,交際者的關係和交際場所抽象出來的社會文化概念。”16語域為我們瞭解一個社會裏的語言所扮演的角色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工具。本研究從政府、商業和貿易、教育和傳媒四個領域裏分析不同語言的地位和功能。(一)政府領域在16世紀中葉葡萄牙人在澳門定居以後,葡萄牙人和華人在澳門半島分開居住,葡萄牙人在海邊居住而華人居住在內陸。澳門的華人接受香山縣的直接管轄17,而在葡人社區,議事會在一段時期掌握行政、經濟和司法權力,後來議事會權力逐步削弱,澳門總督逐步掌握澳門大權。18在葡萄牙人和中國政府協商、派使團前往北京和在廣東做生意的時候需要通事。19在這一時期,文言文和葡文在華人和葡人社區分別是高位語,而各種漢語方言和葡語洋涇浜語和克里奧爾語是低位語。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議事會行使權力受制於明清政府。明清政府堅持對澳門的管轄,這也反映在語言使用上。例如,在清朝初期,從議事會發給廣東地方政府的每一份文件都是用中文書寫。在1803年3月14日,香山縣知縣楊時行發文件給理事會理事官,要求在所有的文件中只能使用中文(唐字),禁止在文件中使用中文和葡文兩種文字。20王宏志認為“這一方面是為了能夠體現清朝當時天朝大國,四方來朝的身份,但另一方面,那時候在華洋人中能書寫中文的幾乎絕無僅有,因此,當規定
  • 澳門雙言制研究-179-‘夷稟專用唐字書寫’的時候,他們便顯得很被動,而清廷便較容易處理。”21此外,議事會發給廣東當地政府的文件應該以“稟”的格式(中國古代下級向上級滙報所採用的一種格式)書寫,而從廣東當地政府發往澳門議事會的文件應該以“諭”或者“劄”的格式(中國古代上級通知下級所採用的一種格式)書寫。221842年鴉片戰爭是中國近代歷史的轉折點,葡萄牙政府採取一系列措施使澳門淪為葡萄牙的殖民地。隨着葡萄牙在澳門殖民統治的確立,葡語上升為澳葡政府行政和司法領域的官方語言,逐漸成為整個澳門社會(包括華人社區和葡人社區)的高位語,而漢語則下降為地位低的非官方語言。例如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澳門《政府公報》發佈的大部分法律法規都只有葡文版,而沒有中文翻譯。雖然《政府公報》裏的許多通知是以中葡雙語發佈的,但是《政府公報》首頁明確規定“以西洋文、華文頒行者,遇有辯論之處,仍以西洋文為正也。”吳志良詳細介紹了《政府公報》一百多年語言使用的變化:“澳門《政府公報》初期全部以葡語出版,1850年開始部分翻譯成中文,1857年至1872年間又完全停止刊登中文翻譯。1872年至1878年間,所載中文資料的寥寥無幾。”23“自1989年6月起,第11/89/M號法令首次為提升中文地位創造了條件,規定所有的法律必須同時以葡文和中文公佈,但直到1992年中文正式成為官方語言前,澳門《政府公報》僅目錄全譯,正文仍是部分翻譯發表,有時多一些,有時少一些。此外,還規定:‘以西洋文、華文頒行者,遇有辯論之處,仍以西洋文為正也。’(此語在不同時期的行文略有出入,但意思未變)。換言之,當兩個文本出現分歧的時候,仍以葡文本的解釋為準。”24此外,澳葡政府在殖民統治時期發佈多項法令,將具備葡語水平作為公務員錄取和升職的條件之一。251987年《中葡聯合聲明》的簽署標誌着澳門進入一個新的歷史時期,這也反映在澳門社會語言格局的變化。在回歸過渡時期,葡語在澳門政府裏仍然佔有主導地位,但是中文的地位提高了。經過中葡雙方的努力,葡萄牙政府在1991年12月頒佈法令,承認中文在澳門具有葡文相等的官方地位。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雖然中文在澳門的官方地位得以確立,但是在回歸過渡時期中文並沒有完全掌握澳門政治話語。Lam指出“雖然中文在澳門獲得官方地位,但是在回歸過渡時期中文的影響力不大。因為總督和大部分官員都是葡國人,他們根本不懂中文。葡語仍然是操葡語的人在場的立法會和會議裏默認的語言。”26此外,回歸之前很難推動中文立法,也較難找到精通中文的法律顧問。中文立法只是基於葡文法律文本的字對字的翻譯,結果導致中文譯本產生歧義而難於理解。27雖然1987年《中葡聯合聲明》簽署以後一些法律法規的中文譯本開始出現在澳門政府的《政府公報》裏,但是中文譯本只供參考而已。在回歸前雖然在司法領域提供中葡筆譯和口譯,但是葡語仍然是澳門司法領域惟一的工作語言。當時澳門大部分司法人員能講粵語,但是他們並不具備書寫中文的能力。28回歸以後,司法領域成為葡語在澳門最後的一個營地。澳門特區前行政長官何厚鏵差不多在每一個司法年度的開幕詞裏都強調在法院加大使用中文。每年澳門特區法院司法年度年報都設專門章節記錄中葡兩種語言在不同級別的法院中的使用情況。例如,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司法年度年報2011-2012》,“在本年度,中級法院制作及表決通過的合議庭裁判共有1,122宗,當中以中文制作的有248宗(佔22.10%),以葡文制作的有874宗(佔77.90%)。”29中級法院審理案件時使用葡文的比例較高,這主要是因為“來自一審法院的原審卷宗及裁判均大部分以葡文制成,而訴訟當事人的代理律師也主要以葡文作成其訴訟文書。”30很明顯,司法領域成為葡語在澳門政府維持葡語地位的最後一塊領地。《澳門基本法》第一章第9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這條規定明確規定了中文在澳門的正式語文地位,但是它並沒有明確說明普通話和粵語的地位。在回歸前後,普通話仍然主要是用於接待從中國內地來的官員。作為澳門當地人日常生活中主要使用的語言,粵語已經擴展到以前只屬於葡語的政治領域。Lam對來自澳門政府不同部門的幾位公務員的訪談發現粵語是華人同事之間口頭交際常用的語言,而中文書面語則是書面交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80-際中的主導語言。31除了葡語、普通話和粵語,英語在澳門政府中的角色也不能忽視。雖然《澳門基本法》並沒有確立英語在澳門正式語文的地位,但是不可否認的是英語在澳門政府部門享有事實上的正式語文地位。32Moody對澳門政府63個部門或機構的網站的語言使用進行調查。結果顯示所有的政府部門和機構都設有中文網站。除了三個機構,其他所有部門的網站都設有葡文網站。此外,70%的政府部門(包括立法會和身份證明局)都設有英文網站,表明英語在澳門的使用“不局限在社區外部的交際”33,英語“也被用作澳門內部政府交際的語言”34。Moody通過對澳門公務員語言能力的比較(澳門公務員58.6%能講英語,43.1%能講葡語),認為“英語比葡語在更廣泛的功能語域裏發揮作用。”35每一年,來自世界各地的人們來澳門求學、旅遊或工作,對於那些不懂粵語、普通話和葡語的人來說,當他們與澳門政府部門接觸的時候,英語成為一個重要的交際工具。英語的廣泛使用也反映在澳門政府的出版物的語言使用上,例如回歸前澳門人口普查的結果都是以葡文和中文兩種語言出版,而回歸後澳門人口普查的結果是以三語(中文、葡文和英文)出版。36(二)教育領域長久以來,澳門教育裏葡文、中文和英文三種語言教育共存。在澳門教育的歷史上,各種宗教團體扮演着重要的角色。37在很長一段時間裏,耶穌會士控制着澳門的教育。3819世紀中葉官立學校開始在澳門建立起來,但是澳門公立教育偏向於葡文教育,而不大重視中文教育。20世紀初期,澳葡政府開始制定一些政策並採取一些措施以便向澳門華人推廣葡語,但是成效甚微。39在20世紀之前,澳門有錢有勢的華人家庭的子弟在學塾或書屋裏接受教育,並參加科舉考試。40由於文言文是科舉考試規定的語言,他們文言文的讀寫能力成為他們在社會上向上流動的關鍵。自然而然,文言文被視為華人社區的高位語。在20世紀初期,學校逐漸取代了舊式私塾教育。與此同時,一種新的書面體(即白話文)在1919年五四運動後取代了文言文,並逐漸成為澳門私立學校主導的授課語言。除了葡文和中文教育以外,英文教育在澳門也有較長的歷史。例如在1839年為了紀念馬禮遜牧師而在澳門建立的馬禮遜學校採用英文作為主要的授課語言。41回歸前後的澳門教育中不同的教育體系並存42,澳門學校依照中國大陸、英國、葡國等不同的教育體系建立各自的學校。對於澳門教育體系外向型的模式和政策,Moody指出以下幾個原因:(1)缺少一個集中統一的課程或語言政策;(2)澳門面積較小;(3)澳門過去缺少一個切實可行的高等教育;(4)向到外地求學的學生發放獎學金。43需要指出的是,雖然澳門教育體制呈現多樣化的特點,但是澳門多樣化的教育體制中佔主導的是以粵語授課的中文教育。44Berlie認為“在澳門,雖然中文只是在1987年成為一種正式語文,但是中文(漢字和粵語)在教育中過去七十年的主導地位並沒有改變。在1928-29年,125所學校中已經有102所中文學校,包括15所中葡學校。”45換言之,中文一直是澳門教育中主導的授課語言。表1展示了2000-2011年以不同語言為授課語言的學校數目。需要指出的是,該表只是一個簡化了的澳門學校類型。因為該表沒有考慮到一些中文學校可能有中文部和英文部,而一些學校可能選擇粵語或普通話作為授課語言。從該表可以看出,回歸後,在2000/2001年度,有109所學校採用中文作為授課語言,佔所有學校的87%。5所學校採用葡文作為授課語言,只佔所有學校的4%。在2010/2011年度,共有88所學校採用中文作為授課語言,佔所有學校的83%,而只有4所學校採用葡文作為授課語言,只佔所有學校的不到4%。我們可以看到中文和葡文學校所佔比例的懸殊,中文學校在澳門佔有主導地位,在數量上是葡文學校的20倍有多。但是我們也注意到過去十年中文學校在數量上明顯減少。中文學校數目從2003/2004年度的111所下降到2010/2011年度的88所。部分原因是澳門學生人數從2003/2004年度的96,814減少到2010/2011年度的70,749。46與此同時,雖然葡文學校學生的人數一直呈下降趨勢,但是參加各種形式葡語課程的人數則呈上升趨勢。其中一個原因是對於那些想在澳門政府工作的人來說,葡語能力是一個優勢。47另一個
  • 澳門雙言制研究-181-原因是回歸後澳門一直致力於打造“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服務平台”,葡語在中葡經貿合作中發揮一定的作用。48表1中另一個顯著特點是英文學校的數量多於葡文學校。英文學校在數量上排第二,並在過去十年裏以相對較慢的速度增加。例如,在2000/2001年度,澳門有10所英文學校,是葡文學校的2倍。在2010/2011年度,澳門有14所英文學校,是葡文學校的3倍有多。儘管沒有澳門中小學生外語學習人數的具體數據,但是可以確定的是英語目前是澳門學生外語學習的首選。至於澳門的普通話教育,雖然在澳門歷次教育調查中對普通話和粵語學校沒有明確區分,但是普通話教育在澳門教育中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而且越來越多的中小學(包括英文和葡文學校)在課程中提供普通話教育。49表1根據授課語言分類的澳門學校數目學年語言2000/20012001/20022002/20032003/20042004/20052005/20062006/20072007/20082008/20092009/20102010/2011中文10910911111110710310297908988葡文55555555444英文1011141514151516151614葡中11000000000總計125126130131126123122118109109106資料來源:統計暨普查局:歷年《教育調查》。不同於澳門的中小學,澳門的高等教育中的語言使用則是另一番景象。澳門的高等教育在遠東有較長的歷史。在澳門1594-1762年間辦學的聖保祿學院將拉丁文作為主要科目之一,而聖保祿學院和聖約翰修院成為西方傳教士學習中文和日文等其他外語以及華人學習拉丁文和葡文等其他外語的重要場所。50私立大學東亞大學在1981年在澳門建立,於1988年被被澳葡政府購買改為公立大學,並在1991年改名為澳門大學。在全球範圍高等教育國際化的浪潮中,英語與高等教育的國際化緊密相連,澳門大學也積極推行國際化戰略,並以英語作為其國際化的方式之一。需要指出的是,在澳門高等教育領域,各高校使用的授課語言往往與這些學校的定位、辦學目標相關,並受到不同專業、教師及學生狀況的影響。51(三)商業與貿易由於15世紀葡萄牙的海外擴張,葡萄牙租居澳門以後,開辟了從廣州出發經澳門中轉而通向全球貿易的國際航綫:廣州-澳門-果阿-里斯本-歐洲航綫,廣州-澳門-馬尼拉-墨西哥-秘魯-巴西航綫,廣州-澳門-長崎航綫,廣州-澳門-望加錫-帝汶航綫,廣州-澳門-紐約航綫,廣州-澳門-溫哥華島航綫,廣州-澳門-俄羅斯航綫,廣州-澳門-澳洲航綫。52澳門有利的地理位置使得澳門作為國際貿易的中轉站在1580-1640年這一歷史時期發揮着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隨着亞洲貿易網絡的發展和葡萄牙海上帝國的擴展,在葡萄牙帝國不同地區的葡萄牙語的各種洋涇浜語和克里奧爾語成為“至18世紀東南亞地區首要的商業語言”53和“在亞洲的西方商人之間的通用語”54。從早期開始,葡語和各種洋涇浜語和克里奧爾語便是洲際貿易的通用語。Ostler描述了早期世界貿易中葡語的普及:“當英國東印度公司在印度獲得關鍵基地──馬德拉斯(1654),孟買(1668)和加爾各答(1690)──有效的通用語仍然是葡語,‘大部分歐洲人首先學習的語言以便能夠和其他歐洲人之間和印度不同的居民進行一般的交談’。公司儲備了兩百多本葡語字典,每一個分支辦公室或‘工廠’都有一名葡文通事。”55MatthewsandLi列舉大量歷史證據在早期中西交往中廣泛使用葡語和它的洋涇浜語和克里奧爾語。56而葡語能力和合格的中葡通事在西方商人和中國早期貿易中發揮關鍵的作用。57Ansaldo詳細分析了葡語對西方商人和中國早期貿易中的重要性的原因:在對華貿易中主要是葡國船只;以葡文撰寫的有關中國和日本文化的信息最完備;澳門土生葡人形成一個多語翻譯的階層;澳門在廣東貿易時期成為西方商人在非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82-貿易季節停留理想的選擇。58從17世紀中葉到18世紀中葉,由於西方其他國家的崛起,清政府允許其他歐洲國家在廣東進行貿易,以及日本驅逐葡萄牙人出境等原因,葡萄牙貿易帝國在亞洲衰落。59與此同時,英國崛起並且在18世紀晚期在廣東貿易中開始佔據主導地位,加之葡萄牙帝國內外交困,使得葡語和它的洋涇浜語和克里奧爾語在國際貿易中通用語的地位下降,而洋涇浜英語則逐步成為國際貿易中的通用語。Ansaldo分析了洋涇浜英語成為通用語的其他原因,例如西方商人有意較少依靠澳門土生葡人擔任的通事,以及斯堪的納維亞和其他公司大量出現,對於這些公司而言,英語更為方便。60VanDyke列舉大量史實說明在18世紀早期洋涇浜英語逐步成為中西貿易中的通用語61,Si也提供18世紀中葉各種旅行記錄來證明當時在中西貿易中廣泛使用洋涇浜英語。62隨着英國殖民地香港的建立和鴉片戰爭以後外國公司從澳門搬到香港,香港取代澳門成為遠東最大的貿易港口,而澳門的轉口貿易則一落千丈。這樣的背景下,博彩業在澳門興起,華商也在澳門興起。63澳葡政府在1847年將賭場合法化,澳門博彩業成為澳門政府財政收入最主要的來源。例如,在1863-1864年,博彩收入佔到澳葡政府財政收入的52.9%。64澳門經濟中一個獨特的現象是華商及粵語佔主導地位。Cremer對澳門企業家的語言使用研究發現這些企業家主要使用粵語作為工作語言。65從以上可以看出,在澳門殖民統治時期,粵語逐漸在澳門的經濟生活中佔據主導地位,而葡語已經退出澳門的經濟生活。至於英語,雖然根據Cremer的研究英語在澳門華商中的作用有限,但是英語已經逐步進入澳門的經濟領域。例如Harrison觀察到英語在澳門的銀行業、旅遊業、餐飲業等廣泛使用。他認為在香港求職和經過香港去國外旅遊成為在澳門學習英語直接的工具性原因。英語在澳門成為第二個最有用的語言,第一個是粵語。66回歸後英語在澳門的航空業、金融業、商業和旅遊業廣泛使用,一個英語友善的環境正在澳門構建,這也反映在2003年頒佈的《澳門商法典》英譯版。Moody認為這一翻譯“與澳門政府將英語作為澳門事實上的正式語文是一致的”。67此外,《澳門2020:未來20年遠景目標與發展策略》一書將強化英語普及作為澳門發展策略之一,並指出“英語作為全球第一流通語言,對經貿交流與文化交流都有其不可取代的突出地位。用英語交流溝通已成為國際化的重要標誌之一。過去澳葡時代,沒有條件全面加強英語訓練,但今後忽略英語就意味着失掉商機,沒有普遍的英語溝通環境,就不是國際化,應通過社會性的討論,令每個家庭都能全面提升對英語的認識與重視。當然,重視英語與適度發展葡語教育實質上並非絕對對立的事物,但如果要在英葡兩種語言中取捨,應鼓勵首選英語。”68隨着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澳門對外貿易和房地產受到沈重打擊,而澳門的博彩業則成為澳門經濟惟一的支柱,博彩業的收入為澳門政府提供一半以上的財政收入。2002年澳門賭權開放以後,澳門的博彩業快速發展。2006年澳門博彩收入超過拉斯維加斯成為世界最大的博彩旅遊地。澳門蓬勃發展的博彩業每年吸引成百上千萬的人來澳門。與此同時,澳門積極推動會展業的發展。例如根據《澳門旅遊業統計報告2013》,2013年共有1,030項會展活動在澳門舉行,共吸引2,033,908入場人次。69每年澳門舉辦各種各樣的節日,例如2014年澳門舉辦第二十五屆澳門藝術節、2014年澳門國際龍舟賽、第十四屆澳門荷花節、澳門青年舞蹈節、第二十六屆澳門國際煙花比賽、第二十八屆澳門國際音樂節、第十二屆澳門媽祖文化旅遊節、第十四屆澳門城市藝穗節、第十四屆澳門美食節、第六十一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等。此外,2005年“澳門歷史城區”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正式宣佈列入世界遺產,進一步推動澳門旅遊業的發展。如前所述,英語在澳門經濟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但是,澳門獨特的經濟結構要求多語人才,英語、普通話、粵語和葡語各自發揮不同的功能。事實上,普通話和粵語在澳門旅遊業和對外貿易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根據《澳門旅遊業統計報告2014》,2014年澳門十大客源市場包括中國內地、香港、台灣、韓國、日本、菲律賓、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尼和美國。其中中國內地遊客佔遊客總數的67.4%,而中國內地、香港和台灣的遊客佔到遊客總數的90.8%。70普
  • 澳門雙言制研究-183-通話和粵語成為澳門接待來自中國內地、香港和台灣最好的交際工具。澳門與內地在2003年簽署《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之後又簽署一系列補充協議,這都進一步拉近澳門與內地的關係並提升普通話在澳門的地位和功能。根據這一協議,內地為澳門在貿易、金融、投資和旅遊等各方面提供一攬子優惠待遇。隨着澳門和中國內地緊密的經貿聯繫,一方面,粵語成為澳門與珠三角地區做生意時主要使用的交際工具。另一方面,澳門與珠三角以外的地區做生意的時候有助於普通話的使用。而與澳門相鄰的珠海和深圳雖然地處珠三角地區,但是普通話在這兩個城市也相當普及,澳門與珠海、深圳之間經濟聯繫和人員的頻繁流動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於提高普通話在澳門的使用價值。此外,葡語對澳門經濟的作用也不能忽視。澳門是東亞地區惟一一個以葡語作為正式語文之一的地區,而且一直與葡萄牙和其他葡語國家例如安哥拉、巴西、佛得角、幾內亞比紹、莫桑比克和東帝汶等國保持良好的關係。澳門作為中國和葡語國家之間橋樑的戰略性地位不能低估。2003年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的成立以及2005年澳門拉美亞太交流促進會的成立進一步增強了澳門作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服務平台”的作用,而葡語則能夠增強澳門在中國與亞洲、非洲、歐洲和拉丁美洲葡語國家之間的中介作用。71澳門經濟的快速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促進澳門多語社會的發展,並需要大量的多語人才。Lam通過對《澳門日報》四年(1990、1998、2002、2006)同一日期(11月15日)搜集的213個招聘廣告進行分析,發現與1990年相比,澳門對英語的需求一直很高,英語是許多需要外語能力的工作的必要條件。普通話逐漸受到澳門的重視,而對普通話的需求也在逐步增加。有趣的是,招聘廣告對能說粵語的人的要求也在逐步增加。而另一方面,葡語一直不受重視,對葡語的需求一直較低。722003年澳門教育暨青年局調查本地僱主對澳門中學畢業生的評價。問卷發給3,413僱主,收回148份有效問卷。結果顯示超過73.0%的僱主認為他們的工作需要英語口語能力,68.9%的僱主認為普通話的能力也是必要的,但是只有18.2%的僱主認為他們的工作需要葡語。澳門僱主對語言能力的要求較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澳門內外大量的對外交流和貿易。73(四)傳媒葡萄牙聚居澳門以後將西方文明,尤其是西方印刷術帶到了這個小地方。隨着西方印刷術引入澳門,澳門成為中國印刷史上出版中西報紙雜誌的一個重要的場所。在澳門出版的第一份葡文報紙是周報AAbelhadaChina(《蜜蜂報》),該報在1822年9月12日出版發行,不到一年停印。74林玉鳳估計從1822-1999年澳門出版發行一百多份報紙,但是大多數報紙的歷史較短,為一至兩年。75葡文報紙壽命短的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澳門葡文報紙的讀者並不多,嚴重影響了葡文報紙的發行量。回歸後澳門人葡語水平較低仍然限制着葡文報紙雜誌的出版發行。中文報紙雜誌在澳門也有較長的歷史。例如1833年,第一份澳門以及中國的中文雜誌《新聞篇》在澳門發行,也是由馬禮遜擔任主編。76目前澳門有多家日報和周報,其中《澳門日報》的發行量最大。英語報刊雜誌的出版也可以追溯到19世紀早期。早在1828年,第一份英語雜誌TheEvangelistandMisellaneaSinica(《澳門雜文編》)開始在澳門發行,著名英國傳教士馬禮遜出任編輯,而一些曾在廣東出版的英語報刊雜誌如TheChineseRepository(《中國叢報》)、CantonRegister(《廣州記錄報》)和CantonPress(《廣州新聞報》),也曾在19世紀30年代由於中英兩國之間矛盾的激化,一度搬遷至澳門、香港等地,後又搬回至廣東。77回歸後澳門的英語傳媒也佔有一定的市場份額。如澳門特區的第一份英語日報MacauPostDaily(《澳門郵報》)於2004年八月開始發行,澳門第二份英語日報MacauDailyTimes(《澳門每日時報》)於2007年六月開始出版發行,澳門的第三份英語日報BusinessDaily(《澳門商業日報》)於2012年四月創刊發行。李長森回顧了澳門近代報業的發展歷史,並將澳門報業的歷史劃分為四個發展階段。在第一個階段(1822-1849年),葡文和英文報紙主導澳門的出版業。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84-在第二個階段(1849-1911年),澳門出版業快速發展,並將業務擴展到香港和上海。在第三個階段(1911-1949年),澳門中文報紙發行量增加,與外文報紙不相上下。在第四個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至今),中文報紙在澳門出版業佔據主導地位。78與澳門較長的報業歷史相比,澳門的電視和廣播事業的歷史較短。澳門電台成立於1933年,最初它只是在每日21點至23點用葡文播放新聞節目和音樂。79至1980年1月電台才開設中文節目。在20世紀80年代,澳門電台中文台24小時廣播,葡文台至午夜12時。80澳門電視台於1984年5月開始試播,電視台每日傍晚6點開播,約至11時結束,為中、葡文合播。81直到1990年第二個頻道的開設才實現中文頻道和葡文頻道分開播放。目前澳門電台和電視台的節目主要是以粵語和葡語廣播,其中也有一些推廣普通話的節目。有趣的是,雖然澳門電視台的中文頻道以粵語節目為主,但是人們經常可以看到從內地引進的普通話配音的電視劇。電視台葡文頻道也播放英文新聞和配有葡文字幕的英語電視劇。雖然澳門本地媒體資源有限,但是澳門人民可以方便地收聽或者收看來自內地、台灣和香港的電視和電台節目。目前有關澳門人傳媒消費習慣的研究並不多。尹德剛、林玉鳳和張榮顯報告了澳門回歸前青少年的媒體偏好。他們向澳門中學生和大學生發放了200份問卷,最終收回185份有效問卷。研究結果顯示澳門青少年喜愛的電視台首選香港無綫電視翡翠台;澳門青少年喜愛的電台除了澳門電台便是香港的商業電台和香港電台;澳門青少年喜愛的報紙除了《澳門日報》便是香港的《東方日報》、《蘋果日報》和《明報》;而澳門青少年喜愛的雜誌則是香港的《TVB周刊》和《東周刊》等。82尹德剛對澳門150名市民的媒體偏好訪談調查的結果也顯示回歸後澳門人的媒體偏好保持不變,他們依然喜歡收看香港無綫台和亞洲電視的電視節目,喜歡收聽香港的商業電台和香港電台的廣播節目。83蘇金智等的公眾場合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澳門回歸十多年以後50.4%的人收聽粵語廣播節目,84.0%的人收聽粵語和其他語言的廣播節目;44.6%的人收看粵語電視節目,94.6%的人收看粵語和其他語言的電視節目。84四、簡要討論上文回顧了過去四百年來各種語言在澳門地位和功能的演變。在政府領域,中文和葡文曾經在各自政府作為高位語,其中中文在葡人定居澳門以後與中國政府的接觸中居於較高的位置。澳門各種漢語方言和克里奧爾葡語則處於低位語的位置。在殖民統治時期,葡語上升成為惟一的官方語言,而中文則下降為低位語。回歸以後,澳門的社會語言格局經歷了巨大的變化。在政府部門,粵語很快取代了葡語。葡語則主要局限在司法領域。此外,英語也逐步進入澳門政府部門。澳門的商業和貿易裏的語言使用不像政府部門裏的語言使用那樣穩定。在最初兩個世紀裏,葡語和它的克里奧爾語作為國際貿易中的通用語,但是在18世紀,洋涇浜英語逐步取代葡語和它的克里奧爾語。在殖民統治時期,隨着華商在澳門經濟生活中佔據主導地位,中文(尤其是粵語)在澳門本地經濟生活中發揮積極的作用。回歸後澳門的經濟需要多語人才。在教育領域,澳門教育的一大特點是以不同語言為授課語言的學校共存。澳門回歸前公立學校的授課語言是葡文,葡文教育是進入政府部門工作的一把鑰匙,但是去公立學校的華人子弟不多。回歸前後,中文學校在數量上遠遠超過葡文和英文學校。回歸後,各類學校在課程設置上都比較重視英語和普通話教育。在澳門的高等教育中,英語在澳門高等教育(例如澳門大學)中佔據主導地位。中文、葡文和英文報業出版在澳門都有較長的歷史。在早期,葡文和英文報紙主導澳門報業市場。辛亥革命以後,中文報紙發展迅速並逐步在澳門報業市場居於主導地位。回歸後,中文傳媒依然在澳門扮演主導角色。從以上簡要的總結中可以看出,我們很難對漢語、英語和葡語在澳門的地位和功能做出一個清晰的劃分。這些語言在殖民統治之前、殖民統治時期和後殖民時期都沒有明確的分工,很難簡單地說哪種語言是高位語,哪種語言是低位語。Lam認為澳門正在從回歸前的“雙言但非雙語”向“日益增加的多語”方向發展。85Moody認為在澳門,當前的格局很難以雙言制描述。86但是需要補充的是,在澳門的歷史上,雙言制的格局也不是很
  • 澳門雙言制研究-185-穩定的。例如回歸前澳門社會存在一種雙言制格局,其中葡文用於政府、法律和公立學校,而中文則用於澳門大多數華人家庭和私立學校中。但是當我們用雙言制來描述回歸前澳門華人社區時,我們會遇到一些問題。例如,葡文主要在正式領域(例如政府、法律和官立學校)使用,但是華人很少學習葡文,除了一些準備去政府謀職的人。在教育領域中文教育一直是澳門教育中的主導模式,而在澳門傳媒領域中文傳媒對澳門華人消費習慣的影響也遠遠超過葡文傳媒。在澳門的經濟領域,華商發揮主導作用,似乎葡文對回歸前澳門經濟的發展無太大貢獻。與此同時,英語在回歸前已經進入澳門社會的各個領域。應用Fishman雙言制的擴展模式,似乎從16世紀中葉到19世紀中葉,澳門華人社區處於“雙言但非雙語”的狀態,其中文言文是高位語而漢語方言是低位語。從19世紀中葉到1999年,澳門華人社區依然處於“雙言但非雙語”的狀態,但是這一時期的高位語是葡語,漢語是低位語,而且這一雙言格局並不穩定。回歸後的澳門出現一種新的語言格局,即以粵語、普通話、葡語和英語成為澳門各個領域的主導語言。在這一新的語言格局下,一組語言而不是單個語言在澳門交際和身份認同中發揮作用。當描述回歸後澳門華人社區的社會語言格局時,似乎“雙語但非雙言”是合適的。但是,因為Fishman的“雙語但非雙言”主要用於描述三代家庭出現的語言維持和語言轉移,似乎“雙語但非雙言”不大適合澳門華人社區。我們認為回歸後的澳門處於“後雙言制”時期。“後雙言制是從雙言制發展變化而來的一種社會語言狀態。在這種狀態中,由於社會和政治形勢的變化,以及教育的普及,原來界限分明的雙語變體的象徵和實用作用已經產生了交叉和混合,但是原來高低變體的相對地位仍然以一定程度的功能分化的形式表現出來。”87“後雙言制”本來是用於描述新加坡華人社區中使用多語,語言具有多種功能,語碼轉換現象增加,語言使用存在多個標準,人們對語言持有相互矛盾的態度。88我們認為“後雙言制”同樣適用於回歸後澳門的華人社區。五、結語“16世紀中葉以來,澳門已逐步形成雙語社會,它與世界各地的雙語社會一樣,其形成和發展均與社會條件密切相關,這是普遍性;澳門400多年的歷史軌跡的獨特性,也形成澳門社會雙語現象的特殊性。”89本文應用Fishman雙言制的擴展模式從歷時的角度研究澳門雙言制的演變,主要考察了澳門四個領域(政府、教育、商業和貿易、傳媒)中語言的地位和使用。通過描述漢語、英語和葡語在澳門四百多年來地位和功能的演變軌跡,我們認為澳門華人社區在16世紀中葉到1999年基本上屬於“雙言但非雙語”,但是回歸後的澳門社會語言的格局發展趨勢是“後雙言制”。在後雙言制的澳門,雙言格局逐漸消失,語言使用突破以前的語域而形成新的語言格局,其中以粵語、普通話、英語和葡語為主導語言。“今天澳門獨具特色的多語制,是幾百年來逐步形成的歷史現實,是與目前澳門社會的人口結構、政治、經濟、文化以及風俗習慣相適應的。”90澳門多語現象紛繁複雜,本文只是從宏觀上整體描述澳門雙言制的演變,以後的研究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不同族群內部雙言制的演變。希望本研究能夠有助於認識澳門社會的多語現象,對澳門社會語言學研究的進一步發展有所幫助。[2015年度福建省社科規劃一般項目“澳門多語現象的社會語言學研究”(項目編號:FJ2015B247);華僑大學2015年度第一期高層次人才科研啟動費項目“澳門的語言與社會”(項目編號:15SKBS103)。]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86-註釋:1中外學者對於澳門的殖民地地位以及澳門成為葡萄牙的殖民地的具體時間有不同的看法,見Fei,C.-K.(1996).Macao400Years.(Y.-T.Wang,Trans.).Shanghai:ThePublishingHouseofShanghaiAcademyofSocialSciences;黃鴻釗:《澳門史》,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Jesus,C.A.M.de(1984).HistoricMacao.HongKong:OxfordUniversityPress等。本文遵循Fei和黃鴻釗的觀點,認為澳門直至19世紀中期才淪為葡萄牙殖民地,之前澳門是租借給葡萄牙。2閻喜:《澳門多語現象的類型研究》,載於《“一國兩制”研究》,2016年第4期(總第30期),第151-162頁。3Bolton,K.(1992).SociolinguisticsToday:AsiaandtheWest.InK.BoltonandH.Kwok(Eds.),SociolinguisticsToday:InternationalPerspectives.London:Routledge.28.4Ferguson,C.A.(1991).DiglossiaRevisited.SouthwestJournalofLinguistics,Volume10,Number1.231.5Hudson,A.(2002).OutlineofaTheoryofDiglossia.InternationalJournaloftheSociologyofLanguage,Number157.8-9.6Yan,X.DiglossiainMacao,presentedat“The15th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EnglishinSoutheastAsia”,Macao,9-11December2010;Yan,X.MultilingualisminMacao:RevisitingtheNotionofDiglossia,presentedat“The1stConferenceonLanguageContactinAsiaandthePacific”,Macao,6-7September2012;Yan,X.(2014).AStudyofMacaoTertiaryStudents’AttitudestowardsLanguages,LanguagePlanningandLanguagePolicyinMacao(Unpublisheddoctoraldissertation).Macau:UniversityofMacau.7劉羨冰:《雙語精英與文化交流》,澳門:澳門基金會,1994年,第112-113頁。8Snow,D.(2010a).DiglossiainEastAsia.JournalofAsianPacificCommunication,Volume20,Number1.124-151;Snow,D.(2010b).HongKongandModernDiglossia.InternationalJournaloftheSociologyofLanguage,Number206.155-179.9閻喜:《澳門漢語雙言制研究》,載於《“一國兩制”研究》,2014年第4期(總第22期),第160-166頁。10Ferguson,C.A.(1959).Diglossia.Word,Volume15,Number2.325-340.11Ibid.,336.12Ibid.,328-336.13Hudson,A.(2002).OutlineofaTheoryofDiglossia.InternationalJournaloftheSociologyofLanguage,Number157.1.14Hudson,A.(1991).TowardtheSystematicStudyofDiglossia.SouthwestJournalofLinguistics,Volume10,Number1.3.15Fishman,J.A.(1967).BilingualismwithandwithoutDiglossia;DiglossiawithandwithoutBilingualism.JournalofSocialIssues,Volume23,Number2.29-38.16Fishman,J.A.(1972).DomainsandtheRelationshipbetweenMicroandMacroSociolinguistics.InJ.GumperzandD.Hymes(Eds.).DirectionsinSociolinguistics:TheEthnographyofSpeaking.NewYork:Holt,RinehartandWinston.442.17黃啟臣:《16-19世紀中葉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和實施管理》,載於《行政》,2000年第2期,總第48期,第491-500頁;劉景蓮:《明清澳門涉外案件司法審判制度研究(1553-1848)》,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7年。18吳志良:《澳門政治制度史》,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41-87頁。19林杏容:《明代通事研究》,廣州:暨南大學碩士論文,2006年。20劉芳輯:《清代澳門中文檔案滙編》(上卷),澳門:澳門基金會,1999年,第414頁。21王宏志:《翻譯與近代中國》,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第252頁。22劉景蓮:《明清澳門涉外案件司法審判制度研究(1553-1848)》,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06-124頁。23吳志良:《序──翻譯的神話與語言的政治》,載於湯開建、吳志良主編:《澳門憲報中文資料輯錄(1850-1911)》,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年,第XI頁。24同上註。
  • 澳門雙言制研究-187-25Aresta,A.:《澳門的政權及葡語狀況(1770-1968)》,載於《行政》,1995年第1期,總第27期,第167-176頁。26Lam,K.C.P.(2007).EnglishinPost-1999Macau:TheFunctionsandStatusofEnglish(Unpublishedmaster’sthesis).Macau:UniversityofMacau.43.27林巍:《特定的規範化:澳門法律公文翻譯探討》,載於《中國翻譯》,第5期,2005年,第80-85頁。28Cabrita,E.N.(1992).TraduçãoJurídica:InstrumentoNucleardaAutonomiaJurídico-PolíticadeMacaueCondiçãoNecessáriaparaoCumprimentodaDeclaraçãoConjunta[LegalTranslation:ANuclearTooltotheLegalandPoliticalAutonomyofMacaoandaNecessaryConditiontotheAccomplishmentoftheJointDecalartion].Administração,Number5.385.29澳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司法年度年報(2011-2012)》,2013年,第32頁。30同上註。31Lam,K.C.P.(2007).EnglishinPost-1999Macau:TheFunctionsandStatusofEnglish(Unpublishedmaster’sthesis).Macau:UniversityofMacau.45.32Moody,A.(2008).MacauEnglish:Status,FunctionsandForms.EnglishToday,Volume24,Number3.4.33Ibid.,5.34Ibid.,6.35Ibid.,8.36澳門統計暨普查局:《96中期人口統計:總體結果》,1997年;《2001人口普查總體結果》,2002年;《2006中期人口統計總體結果》,2007年;《2011人口普查詳細結果》,2012年。37黃潔蓮:《澳門葡語教育政策透視》,澳門:澳門大學碩士論文,2006年;劉羨冰:《澳門教育史》,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9年。38Berlie,J.(1999).Macao’sEducation:AQuestionofLanguage–Chinese,Portuguese,andEnglish.InJ.Berlie(Ed.),Macao2000.HongKong:OxfordUniversityPress.71.39薛榮滔:《淺探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初澳門華人之葡文教育》,澳門:澳門大學碩士論文,1998年;黃潔蓮:《澳門葡語教育政策透視》,澳門:澳門大學碩士論文,2006年。40Lau,S.-P.(2009).AHistoryofEducationinMacao(S.S.L.IeongandV.L.C.Lei,Trans.).Macao:FacultyofEducation,UniversityofMacau.3.41夏泉:《明清基督教教會教育與粵港澳社會》,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15-220頁。42Adamson,B.andS.P.Li(2004).PrimaryandSecondaryEducation.InM.BrayandR.Koo(Eds.).EducationandSocietyinHongKongandMacao:ComparativePerspectivesonContinuityandChange.HongKong:ComparativeEducationResearchCenter,theUniversityofHongKong.41-44;Lau,S.-P.(2009).AHistoryofEducationinMacao(S.S.L.IeongandV.L.C.Lei,Trans.).Macao:FacultyofEducation,UniversityofMacau.2.43Moody,A.(2008).MacauEnglish:Status,FunctionsandForms.EnglishToday,Volume24,Number3.8-9.44Lau,S.-P.(2009).AHistoryofEducationinMacao(S.S.L.IeongandV.L.C.Lei,Trans.).Macao:FacultyofEducation,UniversityofMacau.2.45Berlie,J.(1999).Macao’sEducation:AQuestionofLanguage–Chinese,Portuguese,andEnglish.InJ.Berlie(Ed.),Macao2000.HongKong:OxfordUniversityPress.75-76.46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教育調查2003/2004》,2005年;《教育調查2010/2011》,2012年。47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48葉桂平:《回歸以來的澳門與葡語國家關系》,載於郝雨凡、吳志良主編:《澳門經濟社會發展報告(2008-2009)》,北京: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88-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第456-467頁。49何筠:《澳門小學普通話教學的調查與研究》,廣州:暨南大學碩士論文,2010年。50李向玉:《漢學家的搖籃:澳門聖保祿學院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夏泉:《明清基督教教會教育與粵港澳社會》,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7年。51湯翠蘭:《澳門高等院校教學媒介語》,載於教育部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組編:《中國語言生活狀況報告(2015)》,北京:商務印書館,2015年,第309頁。52黃啟臣:《澳門是最重要的中西文化交流橋樑》,香港:香港天馬出版有限公司,第38-53頁。53Pina-Cabral,J.de.(2002).BetweenChinaandEurope:Person,CultureandEmotioninMacao.London:Continuum.40.54Ansaldo,U.(2009).ContactLanguages:EcologyandEvolutioninAsia.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73.55Ostler,N.(2005).EmpiresoftheWord:ALanguageHistoryoftheWorld.NewYork:HarperPerennial.497.56Matthews,S.,andM.Li(2012).PortuguesePidginandChinesePidginEnglishintheCantonTrade.InH.C.Cardoso,A.N.BaxterandM.P.Nunes(Eds.).Ibero-AsianCreoles:ComparativePerspectives.Amsterdam:JohnBenjamins.263-288.57王宏志:《通事與賤民:明末中英虎門事件中的譯者》,載於《編譯論叢》,第1期,2012年,第41-66頁。58Ansaldo,U.(2009).ContactLanguages:EcologyandEvolutioninAsia.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89.59Fei,C.-K.(1996).Macao400Years.(Y.-T.Wang,Trans.).Shanghai:ThePublishingHouseofShanghaiAcademyofSocialSciences.91-103.60Ansaldo,U.(2009).ContactLanguages:EcologyandEvolutioninAsia.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2.61VanDyke,P.A.(2005).TheCantonTrade:LifeandEnterpriseontheChinaCoast,1700-1845.HongKong:HongKongUniversityPress.80-81.62Si,J.(2009).Breakingthroughthe“Jargon”Barrier:Early19thCenturyMissionaries’ResponseonCommunicationConflictsinChina.FrontiersofHistoryinChina,Volume4,Number3.340-357.63林廣志:《晚清澳門華商與華人社會研究》,廣州:暨南大學博士論文,2005年。64趙利峰、胡根:《晚清澳門博彩業的興起與發展》,載於吳志良、金國平和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三卷,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年,第715-767頁。65Cremer,R.D.(1991).ChineseEntrepreneursandEnterprises:MicrofunctionsofExport-orientedIndustrialization.InR.D.Cremer(Ed.).Macau:CityofCultureandCommerce(SecondEdition).HongKong:APIPress.201-220.66Harrison,G.J.(1984).ThePlaceofEnglishinMacauandaTheoreticalSpeculation.JournalofMultilingualandMulticulturalDevelopment,Volume5,Number6.475-489.67Moody,A.(2008).MacauEnglish:Status,FunctionsandForms.EnglishToday,Volume24,Number3.10.68楊允中:《澳門2020──未來20年遠景目標與發展策略》,澳門: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澳門經濟學會,2000年,第31頁。69澳門旅遊局:《澳門旅遊業統計報告2013》,載於澳門旅遊局網站: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e-publication/MTTS2013/index_c.html,2014年10月17日。70澳門旅遊局:《澳門旅遊業統計報告2014》,載於澳門旅遊局網站: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e-publication/MTTS2014/MGTO_Statistics2014_cn.html,2016年1月5日。71同註48。72Lam,K.C.P.(2007).EnglishinPost-1999Macau:TheFunctionsandStatusofEnglish(Unpublishedmaster’sthesis).Macau:UniversityofMacau.43.
  • 澳門雙言制研究-189-73澳門教育暨青年局:《“2003年僱主對本地中學畢業生表現的意見”調查報告》,2003年。74林玉鳳:《澳門新聞出版四百年》,載於吳志良、金國平和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四卷,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年,第1209-1211頁。75同上註,第1217頁。76同上註,第1226-1229頁。77李長森:《近代澳門外報史稿》,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80-87頁。78同上註,第313-321頁。79柯達群:《港澳當代大眾傳播簡史》,香港:香港中國新聞出版社,2009年,第244頁。80同上註,第246頁。81李鵬翥:《澳門手冊:澳門日報創刊三十週年紀念特刊》,澳門:澳門日報出版社,1988年,第72頁。82尹德剛、林玉鳳、張榮顯:《澳門青少年與傳播媒介調查報告》。載於《青少年與大眾傳播媒介──粵台港澳四地文化交流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基金會,1999年,第184-187頁。83尹德剛:《澳門大眾傳媒現狀與發展方略》。載於吳志良等主編:《澳門2002》,澳門:澳門基金會,2002年,第423頁。84蘇金智等:《澳門普通話使用情況調查》,澳門:澳門理工學院,2014年,第122頁。85Lam,K.C.P.(2007).EnglishinPost-1999Macau:TheFunctionsandStatusofEnglish(Unpublishedmaster’sthesis).Macau:UniversityofMacau.43.86Moody,A.(2008).MacauEnglish:Status,FunctionsandForms.EnglishToday,Volume24,Number3.6.87徐大明、陶紅印、謝天蔚:《當代社會語言學》,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第147-148頁。88Xu,D.-M.,andW.Li(2002).ManagingMultilingualisminSingapore.InW.Li,J.-M.DewaeleandA.Housen(Eds.).OpportunitiesandChallengesofBilingualism.Berlin:MoutondeGruyter.278.89同註7,第112頁。90陶原珂:《應註意開發利用澳門社會的語言資源》,載於《學術研究》,第4期,1996年,第85頁。
  • 澳門科技大學國際學院助理教授-190-秋天是戶外行走的絕佳季節,白居易詩句“下馬閑行伊水頭,涼風清景勝春遊”,至今猶有附和的掌聲。在澳門,我們難以實在地體驗秋色秋韻。如果願意在書籍鋪砌的文化長廊悠遊徜徉,興許能拾獲喜悅,感受秋收的厚實與沉甸。金秋時節,由吳志良博士題字“文物閃亮,憶記成章”、程祥徽教授賜序的《澳門憶記》(以下簡稱《憶記》),經由澳門文化資源學會出版。《憶記》裝幀樸素清雅,尚未開卷,就不由心生好感。待到讀畢全書,又總會沉浸在濠鏡文史語境中不願離場。《憶記》全書分“小島往事”、“舊城往記”、“百業老行”三輯16篇文章約18萬字,輔以百餘張圖片。遊目其中,一幅幅充滿蠔油味和鹹蝦醬香的濠江風情畫隨即撲面而來。翻翻看看,品之鑒之,不得不由衷感歎一聲:風景此書獨好。一、文物閃光發亮澳門城區文物眾多,那些中西風格共治一爐的建築群,從不同側面反映了各個歷史時期創造者的社會活動和生存實況,見證了數百多年來多種族多文化和諧共處的歷史。對非博彩愛好者而言,作為世界文化遺產的澳門歷史城區,其遊賞魅力遠在“番攤”、“牌九”、“百家樂”之上。他們遊澳門品澳門,更樂意寫澳門讚澳門。旅人關於澳門的遊記文章,不乏圖文並茂、靈動新穎之作。這些作品通過紙媒、博客、微信等網絡傳播平台,推廣並擴大了澳門形象,提升了澳門的城市美譽度與影響力。澳門以博彩聞名,要深入認識博彩以外的澳門社會本真面目,絕非易事。細究外地旅行者對澳門的描繪,不難發現,這些文字大多停留在認知的表層,甚少從整體上把握澳門的城市肌理與內蘊,所建構的澳門形象也因此動感嫵媚有餘,深度厚度不足。統覽《憶記》各篇章,從涼茶製作零售、按鋪典當經營、青樓獻唱賣藝等個體化小眾行為,到婚嫁禮節、神明祭祀、古村落建設等群體性大眾活動,都一一納入寫作大綱。從讀者閱讀期待的角度看,以上題材無疑是澳門文史領域的熱點與亮點,最能集中體現濠鏡地域風情與特色。只有對澳門文史常識瞭然於胸者,才能設計出宏觀縝密的寫作框架。欣慰的是,作者擬定了一個務實合理可操作的寫作思路,並在這一思路指導下,對所列內容進行了詳略得當、生動有趣的刻畫。這對於豐富、補充、加深遊客對澳門的理性認識,塑造一道立體豐滿的澳門麗影,闡述澳門文化生態並推廣澳門文化,其意義不言而喻。更為可貴的是,作者對於文物的思考細緻深入又具見地。文物是人類發展進程中創造保留下來的遺物遺跡。澳門文物大多體現在藝術品、工藝品、手稿、圖書資料以及古遺址、古建築、寺廟、石刻、壁畫等可觸摸的物件上。這些文物或因獨特的外觀形態、或因別緻的藝術特性,吸引了數量龐大的遊人前來觀賞。也正因為眾多具有不可複製不可再創造的價值不菲的文物,使得澳門有資格夠條件成為精巧型“博物館”式城市。形象地說,整個澳門就是一座天然博物館。這裏每天都在上演大大小小精彩絕倫的劇目,演文物閃亮,憶記成章──《澳門憶記》評述劉景松
  • 文物閃亮,憶記成章-191-繹着“小劇場大舞台,小澳門大世界”的都市魅力。《憶記》詳細地記載了古望廈村落的建設發展和式微、“第四大傳統工業”造船業的往日盛況以及當鋪典押行業的運營狀況。這類文史兼備的文字,頗能引領讀者穿越時空,重返現場,一同領略獨特的濠鏡風情。在《造船豈止三斤釘》一章中,作者寫道:在十九世紀中葉,沙梨頭和新橋近海一帶船廠林立。從事造船的工人眾多。在1887年,沙梨頭和新橋一帶尚有二十五至三十家船廠。直到五六十年代,大大小小的漁船以澳門為港口,每逢新年度歲時,內港更會出現“千船集港”的宏偉景象,而這時船排的工人最忙個不停,因為他們正趕在漁民出海前把船隻修理。撐起漁港的繁華,就能撐起澳門的經濟,而支撐漁業的發展正是造船業的力量。1在《走進德成按》一節中,作者娓娓道來:進入德成按的大門,繞過一塊巨大的紅色的“遮羞板”,就是大家熟悉的當鋪櫃枱,居高臨下的格局,據說能打消顧持物自珍的信心,同時客人也聽不到朝奉議價時的內容。當朝奉接過典當物後,櫃枱上的厘戥、放大鏡、試金石等大派用場,來鑑定物品真偽和瑕疵,再做定義。2應該說,上述題材篇章,都能在察覽現狀的基礎上,將筆觸伸入歷史文化深處尋幽探奇,做到落墨從容,言必有據,論從史出,文史並重。這些融趣味性知識性學術性於一體的文字,恰似點燃了一束束別樣的歷史煙火、一盞盞溫馨可感的暖色枱燈,鮮活地還原了濠鏡歷史文化情狀,也擦亮了澳門文物的固有面目,並使之熠熠於天際海疆。二、憶記成文成章語言是人類溝通交流的橋樑,文字則是人們情感表述的載體。文章的魅力,在於作者筆端所流瀉出的思想、觀點與見解;在於文中所蘊含的情感性、思想性和哲理性。一本好書一篇佳作,必然字字珠璣,處處玄機,紙面紙背有色有彩光華似霞,閃爍着作者的睿智與慧識。因其獨創性和真知灼見,往往能夠開啟讀者的心靈天窗,啟迪讀者的心智,進而引起讀者的情感共鳴。反觀那些以怪異話語糊弄眾生的文字,雖能搏得一時的關注率,但終歸與藝術生命無涉。那些慣於嘩眾取寵、“語不驚人死不休”的寫手,與鼻孔穿銀戒、手臂刺青龍、胸口紋蟲蛇、肚臍鑲銀環、午夜戴墨鏡、深閨看掌相、清宵喝童子尿者,每每予人一種高深莫測的感覺,所泡製的雄文總是一副君臨天下、玄之又玄的架勢,其思想實則拙劣乾癟,藝術層面更是乏善可陳。《憶記》是澳門文化資源協會出版書系之一種,是一項集體智慧的結晶。其總編、編者、作者、圖片攝影師等都是澳門文藝界重要力量。作者勞加裕,長期致力於澳門歷史文化研究,寫有一系列文章。這些文章曾以“濠江野史”專欄登載,備受好評。3需要指出的是,專欄名為“野史”,實乃謙遜之詞。從文字屬性及閱讀價值的視角看,野史正史可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二者互相滲透、互有長短、各具千秋。一般來說,野史多在民間流傳,故事性強,受眾人數較多;而正史則由官方統一修訂,具權威性,有機會第一時間閱讀者寥寥無幾。野史有面壁虛構、製造噱頭的陋習,但不乏史料依據;正史雖然“高大上”,卻也存在“移花接木”、指鹿为馬"等頑疾。古往今來,頗有史官寧可“因言獲罪”,也不肯按照統治者的意願篡改歷史,這正是正史的最大價值──以理服人,以信服眾,“讓事實說話”。學術視野中的野史,其趣味性大於真實性、娛樂性大於嚴肅性,某種程度上是對歷史的一種不負責任的詮釋,甚至說是褻瀆。這是野史時常遭受譏諷詬病的根本原因。不過,在正史之外,野史往往扮演着補時之短、“補史之闕”的角色,凸顯著自身的價值,而不僅僅是無足輕重的“道聽途說”或“街談巷議”。通讀《憶記》16篇文章,無論感悟式獨白、抒情性陳述,還是學術性闡釋,都能統籌兼顧各有側重、都獨立成章各具看頭。全書藉以憶記的方式,重溫文化還原歷史,攜領讀者一同體驗或遠或近的濠鏡生活。憶記或記憶,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個人行為,主觀色彩明顯。記憶在人文社科領域尤其對歷史的編纂產生過或隱或顯的影響,這一現象今後將繼續存在。歷史撰寫的一項核心任務是保留和傳承記憶,有些歷史學家甚至將記憶作為史料加以利用,並藉以建立起一套敘述模式且踐行不疲。歷史與記憶關係之密切由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92-此可見。然而,記憶畢竟不能等同於歷史,要將記憶轉化為歷史殊為不易。儘管記憶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基本上胎結臍接於個體意識與感知,隨意性大,嚴謹性不足,有時更與歷史事實背道而馳。受時代變遷、環境變化以及生理機能衰退等因素制約,記憶存在諸多無需掩飾的弊端,但不能因此否定其通向歷史的可行性、有效性與真實性。回望《憶記》,仔細辨析“憶記”中的《濠江蠔情》、《福隆艷史》、《苦茶人情味》、《百年果欄街》,這些章節內容大多立足於實地調查和人物採訪基礎之上,且能自覺地結合史料展開論述,從而避免了蹈空之論。在這裏,作者扮演的是但問事實的偵探,而非明察秋毫的法官。這樣的書寫策略在《福隆艷史》中表現得尤其突出。且看作者是如此輕車熟路、侃侃而談:不止是電影裏,憶濠江當年,也曾個艷幟高張的地方。在上世紀三十年代,澳門的“紅燈區”可謂十分有名,即使是香港昔日著名的石塘嘴,妓院數量也未能跟福隆新街相提並論。內港區聚集百多家,而妓女人數達到千人,“濠江風月”的名聲也隨之響譽遠東。4藉助記憶、史實、學識與情感,作者將文字編碼串聯成章,從而完成了對澳門各行業發展歷程的紹介與還原,重塑了濠鏡文化形象,讓讀者在博彩業之外,充分領略眾多古老行業的真實面相與獨特神趣。三、結語特殊的歷史鑄就了特殊的澳門。澳門是個小地方,小小“澳門街”連接着一個大大的外部世界。優美的自然景色和獨特的人文景觀編織出澳門獨特的歐陸風情。漫步其中,令人不禁遐想那個“明珠海上傳星氣,白玉河邊看月光”的神秘海港。數百年來,澳門的魅力一直處於發酵綻放狀態。“青洲煙雨”、“普濟鐘聲”、“蓮峰夕照”等景點更是贏得歷代詩家流連忘返,吟詠不止。今天,紛至杳來的各地遊客,無不對澳門的風土人情和山海形勝“另眼相看”、禮讚有加。澳門被四海賓客傳說傳唱,固然離不開自身的魅力──繁榮和滄桑同在、優雅和古樸並存,文化底蘊和異域風情結合得恰到好處,但更離不開各類文字文章的宣揚與推廣。文字文章既能傳承一時一地的文明文化,也當然可以釋放此時此地的神韻魅力。於遊客,成文成章的書籍文獻,不啻一種精神食糧、一份情感手冊、一首“撩”力十足的遠方之詩。正是在這類“成章”文字的誘惑牽引之下,他們買舟攬轡,直奔濠鏡而來。澳門文化資源協會,一個以推廣澳門文化為己任的民間社團。成立伊始,就積極為澳門文化的未來發展方向研討把脈、建言獻策。從總編、編者到作者,人人至情至性、個個“筆鋒常帶感情”。“以舶為田、憑風而耕”的澳門是他們的常住之家,又是不二的情感家園。《憶記》是該會策劃出版的書籍,一份獻給澳門社會,獻給各地觀光客的文化禮品。捧讀《憶記》,觀書中所言、所論、所思、所感,似乎有一種溫情壓在紙背、一種“此情綿綿不休,只為濠鏡山水留”的愛澳情結。在這個意義上說,該書雖是一本文史讀物,又分明別有幽懷,這對於澳門的文藝推廣和文化建設,其重要性與現實意義自不待言。也正因此,讀者樂見《憶記》的成書發行流播,更有理由熱切期待《憶記》系列的第三本、第六本、第九本。註釋:1勞加裕:《澳門憶記》,澳門:澳門文化資源學會,2016年,第162頁。2同上註,第132頁。3同上註,第5頁。4同上註,第70頁。
  • -193-澳門學者同盟舉辦學者論壇探討鄧小平理論與“一國兩制”2017年2月19日是改革開放與“一國兩制”總設計師鄧小平忌辰20週年。在這跨越世紀20年間,在鄧小平理論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指引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平崛起已有目共睹,中國不但在經濟上實現歷史性跨越,贏得了國際上廣泛的讚譽,而且也令全國人民全面增強了實現“中國夢”的信心。澳門學者同盟於2017年3月16日舉行2017年學者論壇I:鄧小平理論與“一國兩制”,由該會創會會長楊允中教授將就上述議題作主題發言,強調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重要組成部分的“一國兩制”通過港澳特別行政區近20年的實踐,更展示出理論創新與制度創新的全面成功。故此,深入理解“一國兩制”必須同時認真理解鄧小平理論就是當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就是馬克思主義的中國化、時代化。確保新形勢下“一國兩制”高水平實踐,就要認真堅持“一國兩制”的正確理解與正確實踐,力求做到不走樣、不變形、不動搖。“堅守‘一國兩制’實踐的正確方向”──紀念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頒佈24週年學術研討會為紀念《澳門基本法》頒佈24週年,2017年3月29日由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北京大學港澳台法律研究中心、法務局、民政總署、教育暨青年局聯合主辦,澳門大學法學院、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協辦“堅守‘一國兩制’實踐的正確方向”學術研討會。研討會旨在進一步推動“一國兩制”方針的貫徹落實和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確保“一國兩制”在澳門實踐不動搖、不走樣、不變形。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崔世安、澳門中聯辦主任王志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鄭淑娜、外交部駐澳特派員公署副特派員潘雲東、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賀一誠、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會長廖澤雲及理事長崔世昌等出席研討會並擔任主禮嘉賓。大會主題發言包括王振民:《高度自治與國家安全》、饒戈平:《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配套的制度和機制》、楊開煌:《後“一國兩制”下的港澳議題》、冷鐵勛:《澳門探索“一國兩制”下“良政善治”的有益啟示》、何建宗:《走過二十載:一國兩制在融合和差異中前行》、趙向陽:《發展協商民主,完善治理模式》。這些文章從不同側面深入探討了堅守“一國兩制”是符合港澳特區整體發展的長遠利益,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要堅定信心、堅守底綫、堅決維護,確保“一國兩制”在特區的實踐向前推進。兩岸四地近40位學者向大會提交了論文並熱情發言,強調“一國兩制”發展之路為中央與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的不二之選。正式論文集將於稍後由主辦單位出版。學術動態
  • 《“一國兩制”研究》2017年第2期(總第32期)-194-澳門學者同盟舉辦“選舉文化與選民公民意識”學術座談會2017年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選舉年,預期於9月將進行第六屆立法會議員的選舉,這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在2016年修改後的第一次立法會換屆選舉,事關澳門政制的有序和健康發展,事關澳門居民的民主權利和切身利益,事關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澳門學者同盟於2017年4月8日舉辦“選舉文化與選民公民意識”學術座談會。澳門學者同盟創會會長、澳門理工學院楊允中教授,澳門學者同盟會員大會副主席、澳門大學楊秀玲教授,澳門學者同盟會長、澳門大學法學院駱偉建教授,澳門學者同盟常務副會長、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冷鐵勛主任,澳門學者同盟副會長、澳門城市大學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研究中心李嘉曾執行主任,澳門學者同盟楊開荊副會長,澳門學者同盟副會長、澳門立法會麥瑞權議員,澳門城市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徐凌志教授,澳門大學法學院邱庭彪副教授,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陳卓華副教授,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李莉娜教授,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李燕萍副教授,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與公共政策研究所鄞益奮副教授,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朱世海副教授及澳門學者同盟婁勝華常務理事出席會議。與會學者相繼就立法會選舉與澳門的選舉文化、立法會選舉與澳門政治人才的培養、立法會選舉制度的完善與澳門民主政治發展、立法會選舉與澳門社團、公眾的參與、立法會選舉制度的完善與澳門行政主導的保障等議題發言,其中包涵諸多值得進一步跟進的判斷。澳門中聯辦陳斯喜副主任探訪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7年4月19日下午,澳門中聯辦副主任陳斯喜到訪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與中心全體人員進行座談。澳門中聯辦法律部殷洪浩部長、王恆副部長、徐祥生處長以及澳門中聯辦辦公廳唐寧副處長一同參加座談。陳斯喜副主任在聽取中心冷鐵勛主任介紹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現有人員及工作情況,及一國兩制研究中心首任主任、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顧問楊允中教授就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設立的初衷和現行狀況,以及怎麼看澳門“一國兩制”實踐的發言後,就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如何面對全新形勢、發揮潛質、開拓研究視野等方面作了有針對性的講話(相關內容詳見本刊第1-3頁)。
  • 《“一國兩制”研究》稿約一、本刊為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所主辦的定期學術刊物,定為季刊,逢1、4、7及10月出版。歡迎本澳及海內外專家學者賜稿。二、本刊以“研究‘一國兩制’,落實‘一國兩制’”,即“推動社會各界對‘一國兩制’的深入認識,確保‘一國兩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確實踐;加強對依法施政直接相關的課題研究,以維護特區憲制發展的正確方向”為宗旨,期以全方位的視野探討相關議題,理論與實務並重,建立關於落實“一國兩制”原則的策略性資料庫。三、本刊內容包括:專題論文、重大題材研討、案例分析、調研報告、書評、學術動態等各種形式,篇幅以5,000-10,000字為宜。四、本刊堅持學術自由原則,來稿可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文責自負,必須為未經其他刊物或在網絡上發表或出版者,同時請勿一稿兩投或多投。五、中文來稿請以中英文(英、葡文來稿請以中英或中葡文)標明文章名稱和作者姓名,並提供30字以內之作者簡介(最高學歷、主要職務等)及通信地址、電話、傳真和電郵。六、文稿請以word文字檔存儲,本刊只接受通過電子郵件以“附件”方式傳來(或以軟盤方式郵寄)稿件,手寫稿件恕不接受。七、本刊採用匿名審稿制,在組稿、審稿等各環節力圖做到規範透明、公平公正。文稿一經發表,即致薄酬,並贈送該期刊物2本。八、本刊尊重作者的原創精神,但對屬於文字表述與體例方面的相關事項保留必要的調整權。倘作者有所保留,請在來稿中註明,無法刊出之稿件將於收件後6個月內盡速通知作者,恕不退稿。九、文稿的著作權由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和作者共同享有,著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享有著作財產權。日後除作者本人將其個人著作結集出版,凡任何人任何目的之翻印、轉載、翻譯等皆須事先徵得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同意後,始得為之。十、作者投稿於本刊,經本刊發表後,意即授權予本刊資料庫或經本刊授權其他相關單位資料庫可以進行重製、透過網絡提供服務,並准予用戶進行下載、列印、瀏覽等行為。作者著作權使用費在本刊稿酬中一次性給付,本刊不再另行支付。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錄,請在來稿時聲明,本刊將作妥善處理。附:本刊採用體例1.文字編排採横書格式,章節標題依:一、(一)、1.、(1)……等順序表示。2.中文文稿採用新細明體,英、葡文文稿字型用TimesNewRoman。3.文稿內數字一律用阿拉伯數字。4.文稿採用現代漢語規範標點符號(全型),即引號用“”(不用直引號「」);逗號用,(置於中位);書名號用《》等。5.引述之原文(直接引用)需加引號,並註明引文出處;間接引用可不加引號,但仍須標明出處。6.以中文完成之文章中,引文出處採用規範中文註釋方式表述,不採用西方引文習慣,即不採用“(祝建華,2004)”之表述方式。以英、葡文完成之文章可採用西方引文習慣。7.註釋文字及參考書目均放置文後,以1、2、3……等阿拉伯數字作為編號標示。8.引文出處要求規範表述。8.1中文文章專著作者姓名:《書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頁碼。期刊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期刊名稱》,期號,年份,頁碼。論文集文章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編者姓名:《論文集名稱》,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頁碼。報章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報章名稱》,出版日期,版面。網絡資源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網站名稱:網址,查詢日期。8.2英葡文文章專著Author(Year).TitleoftheBook.PlaceofPublication:Publisher.Page.期刊Author(Year).TitleoftheArticle.TitleoftheJournal.Volume.Issue.Page.論文集文章Author(Year).TitleoftheArticle.InEditor(Ed.).TitleoftheCollection.Place:Publisher.Page.報章Author(Year).TitleoftheArticle.NameoftheNewspaper.Date.Page.網絡資源Author(Year).TitleoftheArticle.AvailableatWebsiteName:URL.Date.本刊電子郵箱為:RUPDS@ipm.edu.mo聯繫地址:澳門氹仔徐日昇寅公馬路澳門理工學院氹仔校區一國兩制研究中心電話:853-83998702、853-83998703圖文傳真:853-28575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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