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出版2013年7月
《“一國兩制”研究》編委會名譽主任委員:何厚鏵名譽副主任委員:曹其真主任委員:李成俊、李向玉委員:米健、殷磊、郝雨凡、唐曉晴、郭華成、陳永浩、陳慶雲、許昌、楊允中、趙向陽、趙國強、駱偉建、懷效鋒(按姓氏筆劃排序)《“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主編:楊允中審稿小組:許昌、王禹、李燕萍、冷鐵勛、姬朝遠責任編輯:梁淑雯、陳慧丹編輯:何曼盈、謝四德、庄真真
目錄“一國兩制”與國家主權論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科學認定..........................................................................................楊允中D論“一國兩制”下的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王禹DE“一國兩制”與中國憲政的時代創新..............................................................................求是、唯真ED中央對澳政策的歷史演進與實施成效探析......................................................................................冷鐵勛EL“一國兩制”方針科學內涵的深化..................................................................................................莊金鋒GF“一國兩制”與法理研究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制的價值目標研究──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為例......................................................................................................朱世海GK略談法律體系理論在澳門立法中的運用..........................................................................................李燕萍IG港澳基本法解釋問題探討──以釋法途徑為切入點......................................................................庄真真JC澳門特區發展相關三方主要對策淺析..............................................................................................姬朝遠KC生命權在民法中的體現......................................................................................................................梁靜姮KJ從《澳門刑法典》第37條看內地被害人同意制度的完善............................................................張強LF“一國兩制”與其實踐模式“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V..................................................《“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LL對香港國民教育問題的幾點思考......................................................................................................魏健馨DDI國家話語權的滲透與回歸前澳門的社團地位..................................................................................何曼盈DEF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中的民族因素..................................................................................................許川DFC區域價值鏈視域下的澳珠一體化構建..............................................................................................殷旭東DFL澳門居民政治參與及其完善途徑......................................................................................................鄞益奮DGH“一國兩制”與長治久安澳門產業結構優化路徑思考..............................................................................................................謝四德DHD澳門親權制度的特點與啟示..............................................................................................................喬明遠DIF澳門與內地汽車事故責任保險制度比較研究..................................................................................謝小弓DIK
進一步完善中國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思考..................................................................宋錫祥DJJ澳門與香港仲裁裁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機制初探..........................................................................陳石DKIIdentificationofMaritimeFreightForwarderwithintheFrameworkof“OneCountry,TwoSystems”............................................................................LIKeDLE學術動態.........................................................................................................................................................DLL
CONTENTS“OneCountry,TwoSystems”andNationalSovereigntyTheScientificRecognitionoftheLegalSystemoftheMacaoSAR...............................IEONGWanChongDOnSocialismandCapitalismunderthe“OneCountry,TwoSystems”Principle..........................WANGYuDEThe“OneCountry,TwoSystems”PrincipleandtheChineseConstitutionalInnovation.....................................................................QIUShi,WEIZhenEDAnAnalysisoftheHistoricalEvolutionandtheImplementalEffectivenessoftheCentralGovernment’sPolicytowardsMacao.........................................................LENGTiexunELTheScientificContentofthe“OneCountry,TwoSystems”Principle..............................ZHUANGJinfengGF“OneCountry,TwoSystems”andJurisprudenceStudyAResearchontheValueObjectiveoftheExecutive-ledSystemoftheSARs:TakingtheHongKongSARasanExample........................................................................ZHUShihaiGKABriefEvaluationoftheApplicationofLegalSystemTheoryintheLegislationofMacao....................................................................................................LIYanpingIGOntheIssuesoftheInterpretationoftheBasicLaw:fromtheProspectiveofVariousInterpretingApproaches.......................................CHONGChanChanJCOnthePoliciesoftheThreeRelatedPartiesoftheDevelopmentoftheMacaoSAR.................JIChaoyuanKCTheRightofLifeEmbodiedintheCivilLaw...............................................................LEONGChengHangKJABriefDiscussionofAcceptanceofVictiminMainlandChinafromthePerspectiveofArticle37ofthePenalCodeofMacao.....................................ZHANGQiangLF“OneCountry,TwoSystems”andItsImplementationPatternsOpinionSurveyReportVon“OneCountry,TwoSystems”CompositeIndexes......RUPDSEditorialDept.LLSomeThoughtsontheNationalEducationofHongKong..........................................................WEIJianxinDDIThePenetrationoftheNationalDiscourseRightandtheStatusoftheCivilAssociationsinMacaobeforetheHandover...................................HOManIengDEFAnAnalysisofNationalFactorsinthePeacefulDevelopmentofCross-straitRelations..............XUChuanDFCTheConstructionoftheIntegrationofMacaoandZhuhaiunderthePerspectiveofRegionalValueChains.................................................................YINXudongDFLMacaoResidents’PoliticalParticipationanditsImprovementApproach.....................................YINYifengDGH
“OneCountry,TwoSystems”andLastingPoliticalStabilityOntheIndustrialStructureOptimizationPathofMacao............................................................CHESeiTakDHDTheCharacteristicsandInspirationsofParentalRightsinMacao.......................................QIAOMingyuanDIFOntheComparisonofCarAccidentLiabilityInsuranceLegalSystemsbetweenMacaoandMainlandChina................................................................................XIEXiaogongDIKSomeThoughtsonthePerfectionoftheEnforcementofCross-borderArbitrationAwardsbetweenMainlandChinaandtheHongKongSAR........................................................SONGXixiangDJJAStudyontheSystemofMutualRecognitionandEnforcementofArbitrationAwardsBetweenMacaoandHongKong............................................................................................CHENShiDKIIdentificationofMaritimeFreightForwarderwithintheFrameworkof“OneCountry,TwoSystems”............................................................................LIKeDLEAcademicActivities.........................................................................................................................................DLL
論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科學認定楊允中一、前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正式頒佈至今已整整20個年頭有多,它正式生效、全面實施也有13年半之多。在“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指引與保障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制建設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有“一國兩制”特徵的澳門特區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特區政府依法施政進入常態化、規範化,廣大居民包括愛國愛澳在內的核心價值觀的調整,以及習法知法、遵法守法的公民意識都有長足進步。這是正確認識澳門當前形勢的一個基本點。在某些人看來,既然“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那麼,特別行政區各領域事物同回歸之前就沒有甚麼兩樣。這其實是一種十分明顯的誤讀誤判。由於澳門回歸是一場不折不扣的社會大變革,是名實其實的改朝換代,而且特區推行的又是史無前例的“一國兩制”發展模式,故此,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不變只是特區社會生態的一個重要內容而非全部內容,而且被保留的原有制度本身也要與時俱進。更何況根據基本法所設計的特別行政區制度,無論政治法律、經濟民生、文化社會以及對外事務都要按照建設“一國兩制”新政權的需要不失時機地抓好制度建設與理念調整。在實踐“一國兩制”偉大進程中,同樣適用於鄧小平的“三個有利”(是否有利於發展社會生產力、是否有利於增強綜合國力、是否有利於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標準,具體地講,就是能否實實在在推動國家與本地區同步發展進步且令廣大民眾實際獲利,包括政治上民主參與空間的擴大和經濟上民生改善程度的提高。開放的時代、開放的特別行政區,要求人們建立相應的開放思維。在過去的1/3世紀裏,中華人民共和國靠改革開放走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新路,祖國河山和人民命運同步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正如習近平所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之所以具有蓬勃生命力,就在於是實行改革開放的社會主義。”“我國過去三十多年的快速發展靠的是改革開放,我國未來發展也必須堅定不移依靠改革開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在改革開放中產生,也必將在改革開放中發展壯大。”1新制度、新體制、新機制的驗證需要有一個適應期,而身份與心態的調整同樣需要有一個適應期,如日方中的“一國兩制”事業也需要在實踐中提升其實踐水平。以衡量社會進步的一項最重要指標──法制建設來講,特區成立後迄今為止的成效,恐怕只能認定是萬里長征走完了第一步,擺在特區政府與社會面前的挑戰依然繁重而嚴峻,其中,對甚麼是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甚麼是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認知,恐怕仍有待全面關注並加以深入認真的探討。二、原有法律與基本不變“我國政府在一九九七年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後,香港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法律基本不變,生活方式不變,香港自由港的地位和國際貿易、金融中心的地位不變,香港可以繼續同其他國家和地區保持和發展經濟關係。”2這是鄧小平1984年6月22日在《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一文中作出的莊嚴承諾,也是中央政府制定基本國策時的一項重要原則。在上述“四個不變”中“法律基本不變”在一定意義上直接決定另外三個不變,亦即另外三個不變都要靠基本法以及原有“法律基本不變”來加以認定和保障。這樣,正確理解“法律基本不變”就具有十分突出的重要性。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教授級研究員@D@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一)何謂原有法律“法律基本不變”中的法律當然指原有法律,但原有法律的概念、意義、價值又何在呢?“法律與社會的關係,是社會需要決定法律的產生,法律的存在服務於社會需要。”“法律與社會之間的關係,既要穩定又要發展。所以,法律不能朝令夕改,也不能一成不變。”3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澳門基本法第145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下稱《決定》)的精神,凡在1999年12月19日前,在澳門有效實施的規範性文件,原則上均可列入原有法律的範圍內。原在澳門實施的法律中,原由葡萄牙主權機構制定、體現葡萄牙的國家意志,代表葡萄牙的主權,與中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和基本法相抵觸,當然不能被採用為特區法律。另一部分由葡葡牙制定、經過過渡期本地化,即由澳門自身的立法機關進行修改、通過,不與基本法抵觸者,則可採用為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至於由回歸前原本地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只要不抵觸基本法,一般均可被採用為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通常提及的“原有法律”應理解為廣義概念,泛指回歸前包括法律、法令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當然以法律(含法令)為主體。如果使用“原有的法律”則只能是狹意概念,即不包括法律(含法令)之外的規範性文件。至於“基本不變”所指的原有法律,重點顯然仍在於居原有法律體系主體地位的法律和法令。(二)對“基本不變”的正確理解1.以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決定為依歸法律不僅是最核心的社會規範,也是屬於直接維護某一政權合法性、正當性的規範體系,故此,對原有法律的過瀘、審查就成為政權順利交接、平穩過渡的一項基本原則和重要內容。澳門特區籌委會法律小組負責審查的原有法律(包括原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和原總督制定的法令)共855件,“絕大多數的法律通過作出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或例外以及通過解釋、名稱詞句替換等原則解決,從而使這些法律均可採用為特別行政區法律。”4在“基本不變”方針指引下,上述原有法律中的大多數包括在過渡期經過本地化的法律基本上都獲准坐直通車過渡到特別行政區,所以,“基本不變”就是指原有法律中多數不變,成文法傳統不變,體現原法制傳統的進步成分和做法不變。但對“基本不變”的認定要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相關決定為依據,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擁有解釋憲法和法律、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職權5,由它作出的決定具有同基本法相同的法律效力。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屬於其附件一所列即因抵觸基本法而不被採用的原有法律共12件,屬於附件二因抵觸基本法而不被採用,但在特區制定新法律前可按基本法所確定原則參照原做法處理相關事務的法律共3件,屬於附件三因部分內容抵觸基本法而不被採用的原有法律共18件。三項共佔被審查原有法律的比例為3.86%,其中全面廢除的只佔1.75%。採用為澳門特區的原有法律,如“以後發現與基本法相抵觸者,可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決定第十項)。“從某種意義上說,澳門今天的法律基本上仍是昨天的法律。”6特區成立之後除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附件一、附件二所列法律已被廢止外,附件三所列部分內容對基本法構成抵觸已基本上被修改。這充分說明“基本不變”政策的包容性、寬鬆性,也說明“一國兩制”基本國策的前瞻性和預見性。2.“基本不變”不等於永遠不變保持法律規範的相對穩定性,是立法者和廣大民眾的共同願望和期盼,但個別法律規範以至整部法律又必須在實踐檢驗中與時俱進、適時完善。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一成不變、一勞永逸,在回歸前特殊立法環境下形成的法律規範更不例外。要做到“基本不變”,一是必須強調原有法律制度、法律體系不抵觸基本法前提下的相對穩定性;二是以特區籌組期間特區籌委會進行審查的時間為界限,以當時做出的認定為主要依據,日後如發現抵觸基本法情況者另行處理;三是除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要求的適應性措施、名稱詞句替換外,原有法律的中譯質量欠妥者必須進行適度文字優化。對於被保護下來的原有法律,作為原有資本主義的重要價值符號,總體觀察,對於建構澳門特區“一國兩制”法律體系是相當有利的,澳門社會也應把它看成是一份有益文化遺產,做到古為今用、外為中用。但事物不能絕對化,基本不變不等於長期不變,更不等於永遠不變。可以被特別行政區新社會常態化的只能是法治大方向大原則,而不是某一件具體法律法規或某一具體法律規範。(三)對“基本不變”的誤讀誤判1.法典法說澳門在1999年12月20日回歸前長期受葡萄牙@E@
論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科學認定及葡萄牙傳統法律的管治。葡萄牙是一個十分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素以成文法作為法律的主要淵源,故其法律體系相對來說比較完備。這種以成文法構成的完備嚴謹的法律框架特徵在澳門原有法律體系中也得到了充分的體現。7大陸法系對“五大法典”(民法典、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和商法典)推崇備至。既然澳門特區保持原有法律基本不變,除業已本地化的同名“五大法典”外,澳門尚有多部次級法典和多部綱要法以及常用的程序法典和登記法典,構成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骨幹。因而,認定澳門當前法律制度時,部分人士依然堅持法典法觀點。澳門原有法律包括“五大法典”絕大多數經本地化後均直接延伸下來,其中,一些重要領域的法律以法典形式頒佈,這是事實。但當前澳門法律體系中居最高位階的基本法和11部在澳門特區適用的全國性法律絕對不可簡單化地納入歐陸法典法體系。故此,與其說澳門特區保留原法典就是實行法典法,倒不如說澳門特區“一國兩制”法律體系保留了法典法特點。2.民法主導或民商法主導說歐陸法系有時亦被某些學者稱之為民法法系或民商法系,民商法受到法學界格外關注與重視,強調民法某種意義上意味着對保障公民基本權益的重視,這在當代亦構成備受重視的一項憲政原則。葡萄牙1974年4月25日革命後重新頒佈憲法,全面移植以德、法為首等歐陸國家法制現代化積極成果,在一定意義上也導致澳門法律體系的更新與逐步現代化。1987年《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後,法律本地化更成為澳門過渡期三大要務或三大難題之一,通過推動法律本地化進一步為原有法律基本不變創造了條件。回歸之後,業經本地化的民法典和商法典無疑仍有其不可取代的重要地位,但說成了由它來主導顯然言過其實。在澳門特區法制領域,惟一起主導作用的只能認定是居特區法律位階最高的基本法。基本法是“一國兩制”的具體化、法制化,顯而易見,確保長期繁榮穩定、長治久安靠的正是基本法。3.原有法律主導說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來同葡萄牙新政權推動對內政治民主化,對外非殖民化兩大新政相適應,澳門形成了一個立法高峰期,1987年《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後法律本地化成為中葡雙方和澳門各界一大關注點。經共同努力,到澳門正式回歸時除極少數原有法律因同國家恢復行使主權的要求不相適應而被全國人大常委會宣佈廢除外,大部分原有法律均得以延續下來。由於原來是雙軌立法,由總督頒佈的具法律地位的法令又佔多數,加之,立法原則和技巧等多方面因素影響,法律亂象紛呈,政府清理至今仍未能了斷此事。要講原有法律主導說,恐不符澳門特區當前現實。當然,那種認為澳門回歸後法律應當推倒重來的想法,那種認為葡萄牙法律觀念均應捨棄的觀點,都是不切合實際的,不利於社會穩定,也不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和精神。同樣,那種認為原有的葡萄牙法律觀念均不可觸動,甚至視其為“澳門傳統”死抱不放的守舊觀點,也是與澳門社會的發展要求格格不入的。8原有“法律基本不變”不等於進入特別行政區時代的澳門仍要靠原有法律主導,這種判斷既是對原有法律得以保留的認知失據,更是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以及澳門特區社會現實存有偏見的一種表現。4.原有法律受保護說根據“五十年不變”原則,澳門原有法律絕大多數因不抵觸基本法得以延續下來,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講受到基本法的保護,這是事實。但不容忽略的另一面是,構成澳門特區法律體系基本組成部分的還有特區立法機關自行制定的新法律和涉國家主權及中央與特區關係而在特區生效實施的部分全國性法律。故此,絕不宜因受到基本法保護而把原有法律說成是一成不變,或有意無意地把保持“基本不變”的原有法律認定是特區法律的代名詞。需要充分肯定的一點是,原有法律絕大多數作為法治文明成果有其存在價值,有對其合理利用的必要性,但所有法律都面對與時俱進、及時完善的課題,即使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新法律假以時日也要修改完善,更遑論立法背景與時代環境均與當前脫節的原有法律。一個可以預期的前景是:原有法律在特區法律體系所佔比例將會越來越低,屬此消彼長,而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新法律所佔比例會逐漸增大,恰恰是此長彼消,雙方結構比例是逆向發展。這表明原有法律在特區的社會功能處遞減趨勢,從另一層意義上講也是特區發展進步所使然。5.資本主義法律當道說這是對原有法律認知的另一種傾向。在某些人士看來,既然特區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50年不變,那麼作為原有資本主義產物的原有法律當然也要50年不變。故只能將計就計,甚至無可奈何。這類判斷的片面性、簡單化是十分明顯的。一方面,法律本身是動態性很強的剛性社會規範,它必然隨社會演進而演進,另一方面,原有法律總體上可以延續適用,但其規範度、完善度絕未達到令大多數居民滿意地步。@F@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因此,肯定不等於絕對化,自我封頂或被動封頂即不想改、不願改、不讓改的心態,都是不妥的。原有法律要分期分批在審慎有據前提下納入其規範化、完善化日程,是歷史發展的客觀要求,具體做法上肯定要慎之又慎,成熟一件修訂一件,循序漸進,逐步推進完善進程。總之,包括“五大法典”在內的原有法律其基本適用性應予肯定,對其中大部分以至整體的存在價值不容懷疑,但對部分過時、過寬或過嚴或有欠嚴謹的規範包括文字上做出優化,絕不是多餘的過分要求。三、對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的科學認定(一)制度與社會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運行規範體系。在過去的一百年間隨着社會主義思潮的廣泛傳播,特是是1917年俄國十月革命成功,在全球範圍內逐漸形成兩種針鋒相對的社會制度: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其實,“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最本質的區別不外在乎兩條:一是社會財富由誰佔有如何分配,二是國家公權力由誰來行使。社會主義強調一公二共,即在社會財富的佔有和分配上強調公有制,強調共同富裕,而國家公權力掌握在以工人階級為首的勞動人民及共產黨手裏;資本主義則強調一私二資,即私有制天經地義,神聖不可侵犯,而國家公權力由資產階級及其政黨來掌握。”9這本是常識性問題,但卻往往被人淡忘。實行任何一種社會制度和發展模式,是不同國家或地區人民自行作出的選擇,但這種制度所以能夠得以實施,首要條件便是由其最高權力機關或立法機關制定相關法律加以保障,因此,制度以法律確認為前提,由法律確認的制度便成為剛性全民行為規範:由政府到民間,由中央到地方都要加以維護。故法律制度既是社會制度的核心和基礎,又是其靈魂和價值所在。(二)法律制度與法律傳統法律制度學理上有廣義與狹義解釋。廣義上主要指某一國家、地區所實行的法律體系歸屬,如按法系認定的大陸法制度或海洋法制度,按建立原則認定的成文法制度或判例法制度,按社會制度認定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或非社會主義法律制度。而狹義上則泛指某一具體領域的制度,如審判制度、出入境管理制度、教育制度、勞動保護制度、公職人員制度等等。法治作為人類文明的一項積極成果成為現代國家的重要標誌。但不同國家、不同民族因歷史與社會原因均有各自不同的文化傳統包括法律傳統,法治實現程度也各不相同,強調法治與人治、形式上的法治與事實上的法治,仍是最大分水嶺。西方國家更有法學家法與法官法的不同法律傳統,前者強調制成法的權威性和學者的法理主張,後者則強調法官的權威性和判例的廣泛適用性。(三)澳門特區實行的是特別行政區制度澳門實行的特別行政區制度包括法律制度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第11條)。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制定的基本法,其崇高權威性不容挑戰:“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第11條)。特別行政區制度既不是百分之百的原有資本主義制度,也不是百分之百的社會主義制度,而是由基本法指引與保障,從澳門社會現實出發、體現理論創新與制度創新的“一國兩制”新型制度體系。人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既具歷史延續性又具時代創新性的澳門特區法律制度與法律體系,是具有自身特色的,甚至也具有明顯的相對優勢。當然,澳門法律的發展完善與科學化,路仍漫長。但“只要我們敢於正視現實,立足本地,解放思想,以新思維、新模式去應對未來的挑戰,就一定能使澳門法律跟上社會發展的步伐,不斷走向成熟,最後形成一個具有澳門特色的符合澳門實情的先進的法律制度。”10(四)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制度舉例從宏觀上觀察,澳門特區正在實行的法律制度只能被認定為具“一國兩制”特徵或具澳門自身特色的新型法律制度,簡稱為“一國兩制”法律制度。以下從微觀層面討論幾個具體法律制度。1.規範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法律制度根據中國憲法,規範中央與地方關係的條文包括總綱第30條,第三章國家機構的第59、62、89條以及第五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第95-111條,第六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第@G@
論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科學認定112-122條,此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法、全國人大和各級人大選舉法、地方各級人大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全國性法律也均作出相應規定。由於實行“一國兩制”,中央與澳門特區關係在憲法第31條授權下由基本法第一章總則的部分條文和第二章中央和澳門特區關係共12個條文作出具體規範與指引。這些具憲政規範性質的規定清晰而堅定地表明:○1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定位,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政府。中央與特區是上下級、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2中央政府行使的公權力,凡體現國家主權的事務如外交權、防務權、對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任免權、對特區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的監督權、決定全國性法律在特區適用權等權限,屬中央政府;○3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凡屬高度自治權範圍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或中央政府授予的其他權限,以及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管理權等權限由特區所享有;○4中央與特區之間是良性互動關係,中央所屬各部門、各省市自治區不得干預特區內部事務,而特區應自行立法實行“三禁止”: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特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同類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中央關心、支持特區,而特區維護中央尊嚴、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雙方良性互動、同步發展是“一國兩制”基本宗旨所要求。這個極不尋常的創新設計,開創了國家行政管理上最具中國特色的新型制度。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一開始便不失時機地推出《回歸法》(第1/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2/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3/1999號法律)、《就職宣誓法》(第4/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款》(第5/1999號法律)進行配套跟進。2009年2月《維護國家安全法》(第2/1999號法律)的出台,標誌着《澳門基本法》全部145個條文都得到有效落實。2.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中國憲法關於公民權益保障的規範不僅有中國特色而且已臻相當完善地步。第一章總綱確定國體、政體的核心條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第2條)。全國人大和各級人大“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第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第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5條)。均直接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第二章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有18個條文分別從不同領域加以規範指引。這些憲法規範原則上亦適用於特別行政區。《澳門基本法》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共21個條文,其中有20個條文是保障居民基本權利的,連同其他章節中相關條文共有逾35個條文來保障居民的政治權利、人身權利、經濟權利、社會與其他權利,其中政治權利有:權利和自由全面保障權(第4條)、平等權(第25條)、參加國家事務管理權(第21條)、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26條)、言論結社示威自由權(第27條)、信仰自由權(第34、128條)、國際人權公約保障權(第40條)、葡裔居民正當權益受保護權(第42條)、領取特區護照權(第139條)等;人身權利有:人身自由權(第28條)、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原則保護權(第29條)、人格權(第30條)、住宅不受侵犯權(第31條)、通訊自由權(第32條)、遷徙旅行移民權(第33、139條)、訴訟權及獲司法補救的權利(第36條);經濟與工作權利有:私有財產被保護權(第6、103條)、正式居留權(第24條)、就業自由權(第35條)、學術及創作自由權(第37、125條)、外來投資受保護權(第103條)、合法土地契約權(第120條)、辦學自主權(第121、122條)、專業資格受保護權(第129條);社會保障權利有:婚姻自由及自願生育權(第38條)、社會福利及退休保障權(第39條)、婦幼老殘受保護的權利(第38條)、選擇院校及境外留學權(第122條);其他權利有: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第41條)、原有法律關係被保護權(第145條)。所列保障權利總數達30種以上,形成一個完整保障體系。加之,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行政訴訟法典、勞動訴訟法典、各相關登記法典,以及有關選舉權、參政權、居留權、請願權、集會示威權、結社權、著作權、生育權、自由出入境權等單項法律的規範,澳門居民享有實際保障程度遠遠超出中國內地和國際通用標準。基本法特別強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第40條)。尤其值得強調的是,澳門居民回歸後身份與理念@H@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都得到較為及時的調整,作為特區當然主人翁,澳門廣大居民不僅是特區建設的參與者,同時也是特區發展成果的分享者,不僅在人權、民主、法治等傳統核心價值觀上保持較為理性心態,而且及時建立起愛國愛澳、“一國兩制”等具時代特徵的新型核心價值觀認知。3.澳門司法制度《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享有中央授予的高度自治權中包括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澳門特區的司法制度自成體系,獨具特色,不僅同實行單一制的內地司法制度、體制存有明顯差異,而且同香港特別行政區也有重大不同(澳門沿用歐陸法系傳統,審判與檢察同屬司法部門,而香港因原為海洋法系,只有行使審判權的法院代表司法體系)。正因為如此,澳門與內地及港台之間建立尊重、平等、互惠、互利、互鑒的司法合作關係十分重要。回歸前,澳門司法制度極不完整,更談不上完善。長期來只有一個初級法院,上訴案件要向里斯本法區的中院提起,直到進入回歸的倒數1993年方草草成立高等法院。澳門特區成立後根據基本法和《回歸法》(第1/1999號法律)和《司法組織綱要法》(第9/1999號法律)的規定,澳門特區已有效地落實了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的行使,不僅建立包括初級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的完整的審判系統,而且同時建立“一院建制、三級派任”運行模式的檢察系統。法院和檢察院的組織、職權和運作由《司法組織綱要法》和其他法律予以規定。其中,各級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委任,各級法院院長由行政長官委任,終審法院院長必須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檢察長由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政府任命。上述規定清楚地顯示,一是新制度體現國家恢復行使主權的時代特徵,二是沿用完整的歐陸法系司法制度,司法由審判和檢察兩大系統組成;三是審判系統擁有由初級到終審的三級法院,不僅有獨立的司法權還擁有獨立的終審權;四是運行機制相對靈活,具澳門特色,如建立推薦法官獨立委員會,可以聘用葡籍司法人員等。4.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制度《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懸掛和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第10條)。作為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並列的地方行政單位,特別行政區因享有高度自治權而擁有自己的區旗、區徽,這本身就構成中國憲政史上的一個創舉,也是特別行政區實行特別行政區制度的一個典型特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旗是繪有五星、蓮花、大橋、海水圖案的綠色旗幟。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徽,中間是五星、蓮花、大橋、海水,周圍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葡文‘澳門’”(第10條)。設計優美的區旗、區徽不僅令全體澳門特區居民深受鼓舞、引以為榮,而且也令全國人民和全球華人心存敬佩和無限欣慰。在特別行政區,要維護作為國家形象的國旗、國徽、國歌,憲法相關條文以及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制定的國旗法、國徽法均在澳門特區生效實施,除《澳門基本法》第10條上述規定外,澳門特區立法機關還制定了《回歸法》(第1/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和保護》(第5/1999號法律)、《區旗、區徽及區歌的使用和保護》(第3/1999號法律),加以指引。《國旗法》和《國徽法》都在第3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一切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國徽)。”澳門特區第5/1999號法律重申:作為國家象徵的國旗、國徽、國歌“應當被尊重和愛護。”第6/1999號法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區旗、區徽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象徵,應當被尊重和愛護”(第2條)。並相應規定:“以言詞、動作或散佈文書,又或以其他與公眾通訊之工具,公然侮辱區旗或區徽,又或對其不尊重者,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第7條)。焚燒、毁損、塗抹、玷污或踐踏區旗或區徽均構成對區旗或區徽的不尊重。這項新制度的建立為提升持區形象、普及公民教育,都具有不可取代的特殊作用。5.就職宣誓制度《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檢察官,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依法宣誓”(第101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在就職時,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宣誓外,還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02條)。就職宣誓是現代國家常見的一種法律規範,但特別行政區高層官員履行就職宣誓同回歸前澳葡時代有着本質的區別,這項制度的實施令公權力機關高層的產生和運作增添了透明度和莊嚴性。由於國家暫未啟用同類做法,故它也一定程度上凸顯了特別行政@I@
論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科學認定區的自身特色。澳門特區的《就職宣誓法》(第4/1999號法律)還就就職宣誓的標的、定義、要件、語言、誓詞等相關內容做出了指引。法律分別對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以及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檢察官的誓詞做出了規定。擁護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國家或特區是共同性要求。行政長官的誓詞是:“本人(姓名),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當擁護並負責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致力於維護澳門的穩定和發展,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在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的誓詞裏均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要求,在法官、檢察官誓詞裏用“公正廉潔、維護法制”來替換“廉潔奉公”。在澳門特區,局級領導職務據位人就職時也要履行相關儀式並宣誓。6.澳門特區的正式語文制度《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第9條)所謂正式語文(línguaoficial)亦即官方語文,係指政府公權力機關制定法律、發佈文告和信息必須使用的語文,根據基本法的原則性規定,在澳門特區主要指政府公權力機關必須以規範的中文作為其工作語文,法律的草擬、制定應使用中文,政府公文第一文本應為中文,官員與華人民間社會溝通亦應選用中文,特區以中文制定的法律文件如與葡文出現理解差異時應以中文為準。這清楚地表明,首先,澳門特區有兩種正式語文:中文和葡文,但以中文為主、葡文為輔,兩者不可能也不需要等量齊觀、平起平坐,這既是基本法立法原意,是國家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所體現的國家主權和核心利益所在,同時又是澳門社會現實和澳門絕大多數居民意願的正確反映。為了確保政府運作連續性,並照顧葡裔居民願望和要求,基本法規定“葡文也是正式語文”,這對澳門特區長治久安、提升國際形象是有益的。但兩者法律定位有所不同:中文是毫無疑問的主要正式語文,葡文是“還可使用”的正式語文;兩者有主有次、有先有後的立法原意,是十分明顯的。其次,關於同等尊嚴論,或如何看待第101/99/M號法令。1999年12月13日政府公報刊登第101/99/M號法令,正式確認“中文及葡文均為澳門正式語文”,“兩種正式語文具有同等尊嚴”(第1條)。“法律之草案及提案應以其中一種正式語文制定,並附另一種正式語文之譯文,方呈交與立法會”(第2條),“法律及行政法規須以兩種正式語文公佈”(第4條),規範性文件“兩種正式語文文體之任一文體均具公信力”(第5條)。無疑,這部法令在回歸前有其一定積極作用。遺憾的是,這部法令是在澳門政權交接前七天公佈(翌日生效),實際生效日期只有六日。由於澳門特區籌委會對澳門原有855件法律(法令)的審查已於1999年8月28、29日舉行第十次會議時結束,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1999年10月31日已做出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故此,它屬於未經特區籌委會審查、帶有一定“偷步”性質的法律文件。再次,還原一下立法原意。原草委王叔文指出:“這一條(指《澳門基本法》第9條──本文作者註)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使用的正式語文,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當地居民的98%是中國人,以中文作為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正式語文,並以中文為主,乃理所當然。”11原草委蕭蔚雲指出:“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的必然要求和體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權機關,葡文也可以作為正式語文使用,但是,當中葡文兩種語文出現解釋或理解方面的不一致時,應以中文為準。基本法確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語文政策,是要把中文作為主要官方語文的地位確認下來。”12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第5條指出:“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澳門原有法律,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適用時,應作出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澳門的地位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因此,盡快就上述法令的合法性作出認定並就其中所謂“同等尊嚴”的提法作出相應修改,是十分必要、十分迫切的一項法制建設課題。在維護基本法權威的前提下,澳門毫無疑問應該充分開發與利用葡語和葡語人才的優勢,甚至可以講澳門在這方面亦很大提升空間。但這同前面討論的問題具有不同性質,亦應加以區別。@J@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四、澳門特區法律體系:認定與評估(一)基本法的原則性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澳門原有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列入附件三的法律應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不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第18條)這項規定表明,澳門特別行政區由基本法統率的法律體系,其淵源有三:一是《澳門基本法》第8條規定的原有法律,二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三是在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此外,適用於特區的國際公約和條約,也可列為廣義上的特區法律淵源。從數量上看,第一類原有法律仍佔較大比重,但其清理、適應化工作由於各種因素影響一直延續至今,人們期望即將正式公佈的清查結果能成為法律改革的一個標誌性起點。第二類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新法律至今已逾190件,其中包括《回歸法》(第1/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2/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9/1999號法律)、《立法會組織法》(第11/2000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16/2001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第2/2009號法律)、《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第13/2009號法律)等重要法律。第三類迄今共有11件全國性法律在澳門特區實施。截至2011年底,屬於國際法性質在澳門特區適用的民航類、海關類、禁毒類、經濟金融類、教育科技文化體育類、資源環保類、外交國防類、衛生類、人權類、知識產權類、國際犯罪類、國際貿易類、勞工類、海事類、國際私法類、道路交通類、郵政電信類、建立國際組織類內容的國際公約、條約,共逾289件。13澳門法律體系的這種結構性變化正是反映對原有法律的優化、補充、調整,同時也是法律自身的與時俱進與自我完善。(二)澳門特區法律的體系歸屬與結構分類現階段澳門特區法律總體上依然屬成文法傳統,歐陸法系特別是葡萄牙法律淵源頗深,但如果從法系(familyoflaws)判斷,把它簡單化地歸結成前文提及的歐陸法系,或法典法系,或民商法系,恐也會有失全面。構成特區法律龍頭與核心的是基本法,而基本法是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依憲法授權而制定,它是一份體現理論創新與制度創新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部全國性法律或憲制性法律。現有11件在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也是百分之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中國法律雖然亦具成文法特點,但同歐陸法系成文法存在質的不同,中國法制要為社會主義的國體政體服務,要堅持“五個不搞”14,而澳門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中央政府直轄的特別行政區。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則要依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上報備案。故把這兩類法律也納入歐陸法系顯然不適當也沒有必要。法律和其他事物一樣,根據不同標準可以有不同分類做法,2012年2月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推出一部《澳門特別行政區常用法律全書》,全書收錄現行法律178部,參照《澳門基本法》的結構,《全書》把這些法律分成六大類別:憲法及憲法相關法35件、有關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法律20件、特區公權力機關法50件、民商刑行法39件、程序及登記法16份、國際法及司法互動法律文件18件。在上述分類中,憲法及全國性法律共21件,佔11.8%,特區立法機關制定新法律76件,行政長官制定的行政法規、國際法文件及司法互助協定41件,兩項合供共117件,佔65.7%,原有法律、法令40件,佔22.5%。15《全書》的分類較為簡樸實際、主次分明、多重兼顧、一目了然,對於科學認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結構特點當不無參照價值。(三)澳門特區法律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之間的關係任何法律體系都需要自身的動態完善,都不可能一成不變、一勞永逸。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是依憲法規範成立的。特區位階最高的根本大法基本法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依憲制定的。特區賴以維持正常運作的法律制度是根據基本法形成的,組成特區法律體系的核心和骨幹除基本法外,還有在特區適用的十多部全國性法律以及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現行法律,當然也包括原有法律體系中不抵觸基本法的法律。基本法和十多部在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屬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毫無疑義,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均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宏觀上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特殊成分,亦順理成章。而原有法律得以保留的前提一是不抵觸基本法,不抵觸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二是符合當代法治原則和理念,符合現代法治文明的共同性規律。“把有‘一國兩制’特色的特區法律納入宏觀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好事不是壞事,它有助於彰@K@
論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科學認定顯‘中國特色’的時代特徵和理論跨度與深度。”16故此,認定澳門特區法律總體上“姓社”不“姓資”是適當的。(四)澳門特區法律的基本特點從上述分析不難得知的幾點判斷是:○1歐陸法系的淵源性。當前澳門特區法律體系仍屬沿襲歐陸法系傳統的成文法系,如此小的微型社會存在一套較為完整的有自身特色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殊不簡單,它為法治的完善和公民意識的提升奠定了一個較為紮實的基礎;○2保障的全面性。澳門特區成立13年來政治穩定、經濟繁榮、社會和諧的現實,證明政府依法施政中遵循的法律制度與體系是有效而可靠的;○3結構的與時俱進性。澳門法律結構中,居主導地位的是基本法和特區立法機關自行制定的法律,原有法律均有其合理存在價值且不抵觸基本法,同時所佔比重還在進一步降低中,態勢呈此消彼長;○4嫁接效應的顯著性。在澳門法律體系中有體現社會主義優越性的根本大法和全國性法律及特區立法機關自行制定的新型法律,也有體現原有資本主義合理性的適用法律,故可以講,它是集中東西兩大不同法系各自優越性的嫁接型新法律體系。它的出現和存在,為正確驗證“一國兩制”提供了令人信服的有力佐證。五、完善澳門現行法律的若干思考十八大報告指出:“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是科學發展觀最鮮明的精神實質。”在《澳門基本法》頒佈20週年、特區成立已逾13週年的時間節點,倡導勇於實踐、勇於變革、勇於創新,把握時代發展要求,順應民眾共同願意,不懈探索和把握“一國兩制”實踐規律,這是形勢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意欲在未來驗證“一國兩制”實踐中不斷取得突破、不斷提升實踐水平的必然選擇。針對澳門法制建設既有迅猛發展、重新定位又有某些領域依然相對滯後的現實,進一步加大對法制建設的關注力度、進一步推動法制領域的自我完善舉措,不能講沒有現實必要性和迫切性。這裏,謹提出幾方面不成熟思考:一要查清資源,二要揚長避短,三要語言突破,四要功能優化,五要特色突出。(一)清查家底、摸清資源前文提及,澳門特區法律體系是“一國兩制”方針、原則的具體體現,基本法早已作出科學定位。其中,原有法律的延伸又是獨具優勢的一項安排,一方面,原有法律數量多、層次高、體系完善,可視為澳門社會的一項遺產繼承,但另一方面,結構鬆散、系統性不強、翻譯文字粗糙生硬等負面因素也十分明顯。早在1999年10月特區籌組期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便作出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決定第二、三、四項所列原有法律因抵觸基本法而被廢止或部分廢止。決定第五項提及原有法律適用時“應作出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或例外”。這項被歸納為原有法律適應化及清理工作,回歸之初因各種因素影響未能及時完成。到2012年底,崔世安行政長官在2013年施政報告中提出:“為期三年的澳門原有法律適應化及清理工作進展順利”。“澳門回歸前於1976年至1999年12月頒佈的法律和法令共2,123項,經過清理後,明確其中712項仍然生效,但當中有些已與回歸後的社會現實或法律制度的發展脫節,故需要進一步研究,確定修定或廢止。”“這項清查對特區法制建設具有重大歷史意義和深遠影響。”人們衷心期望,稍後政府公佈內的清查結果不僅能具體列出相關法律適用性的法理依據,而且也應就原有法律中觀念的異化和內容的老化提出一個系統性的整體優化與完善方案。(二)揚長避短,以我為主作為一種創新型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澳門現行法律最大特點和優點是兩大法系的直接對接與科學嫁接,這就導致迄今跨越度最大、積極性頗高的新型法律體系的出現。在澳門特區現行有效法律中,原有法律包括“五大法典”仍佔舉足輕重的高比例,但其性質屬舊法新用、外為中用,把它說成是主體主導,顯然言過其實。按照“一國兩制”基本國策,不僅基本法的統率作用不容挑戰、不可超越,在澳門特區適用的全國性法律和澳門特區立法機關自行制定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新興法律,正處此長彼消態勢,隨時間推移,一旦原有法律清理告一段落,澳門法律人才進一步集結,對原有法律分期分批修訂完善是勢在必行。這不僅基於所有原有法律都面對與時俱進要求,而且從清一色由葡文起草的原有法律的中譯文規範性考慮也勢在必行。(三)語言突破、決心早下應該客觀地講,葡萄牙法律的完善度和法律人才的密集度達到一個不容忽視的水平。作為老牌海外擴@L@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張國家,葡萄牙在征服非、亞、拉美十多個國家和地區過程中,法律和語言是兩大殺手鐧。在澳門也應看成是一個特殊個例,澳門居民絕大多數非但未被葡萄牙法律和語言征服,反而導致葡萄牙後裔亦即通常提及的土生葡人在很大程度上被中國文化所同化。澳門原有法律帶有強烈葡萄牙影子,全部由葡人用葡文草擬,對本地佔居民絕大多數華人的理解和要求少有考慮,這是特殊歷史背景所造成。這種狀態有利方面是法律淵源較為豐富、紮實,可在特區合理開發利用,包括特區成立後所一再聘請葡萄牙法律專家和司法人才來澳服務,構成借勢發展,也同時推動澳門與葡萄牙以及中葡新型關係的發展。但負面效應是培育本地高端法律人才與進一步落實法律本地化的進程中存在諸多不合理、不協調現象。如今,法律草擬、法律諮詢、行政執法、司法運作、法律教學、法學研究等領域都已有不錯的積累和不俗表現,只要社會大環境配合,澳門法制建設中語言依賴現象將有可能逐步得到緩解和徹底完善,關鍵是政府早下決心、下大決心引導。(四)功能優化、科學指引處於歷史大變革關鍵性時刻,進一步全面完善法律的難度不能低估,但法制進步與完善同樣是事在人為,在命運已被改寫的澳門人面前只要充分調動愛國愛澳積極性、對推動法制改革的意義作用形成共識、對“一國兩制”下澳門法律體系的優特點與相對劣勢持有務實理性態度、對現有法律人才和潛在法律人才敢於大膽啓用,澳門有自身特色的“一國兩制”法律體系在現有基礎上的進一步結構優化和内容完善,就有望依次實現。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想正確落實“一國兩制”偉大事業,抓住現有法律體系的系統化、科學化、民本化和非依賴化,就越來越重要、越來越迫切。而真正有效推動法律體系的完善,投入必要資源、必需人才作好論證研究,就更加重要且勢在必行。(五)特色突出、走自己路澳門特區現有法律體系已是具有自身特色的新型規範體系集合體:既有體現“一國兩制”原則與精神的基本法統領,又有原有法律代表的歐陸成文法傳統;既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的保障又有原有資本主義適用法律的延伸。其特點強烈、優點明顯:基本法居高臨下統領,特區適用的全國性法律有效保障與支持,原有法律基礎相對雄厚適度,立法機關所制定新法律與時俱進,相對系統性、完整性十分突出,嫁接性、創新性異常醒目。當然,現階段仍處調整期、適應期,立法、執法、司法幾大領域還存在不少難點難題有待破解,居民法制與法治意識尚嫌薄弱,規範體系的重構與優化,對法制的認知和法治的理解,還有頗大調整空間,故封頂滿足心態是沒有依據的,依賴放鬆傾向也是不妥的。如何走好澳門特區“一國兩制”下新型法律制度與法律體系的優化與強化之路,應是沒有選擇空間的選項:堅持自身特色,走好自己路徑,在實踐中堅持創新,在創新帶動下深入實踐。在這方面,要力爭盡早形成更高共識,既要推動系統而深入的理論研究,又要破除對法律的神秘感和過份敬畏感。人們熱切期望,有朝一日,有自身特色的澳門法律體系亦應成為澳門特區的一道風景綫,一個備受認同的品牌。六、結語:既要科學化、系統化,又要民本化、大眾化國家承諾原有“法律基本不變”,這是落實“一國兩制”的需要,即確保政權順利交接、平穩過度並確保特區長期繁榮穩定的需要,當然,也是對特區居民原已適應的法治環境的保護,概念上是出於對歷史和現實的尊重。但“基本不變”不等於完全不變、不等於一成不變。變是社會有活力、有生命力表現,變也應是社會發展的常態,是與時俱進的形象化。對原有法律在全面清理基礎上進一步做出循序漸進的完善既合情合理又不可避免,同樣,即使特區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新興法律也存在逐步完善需要,原則就是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有利於特區長期繁榮穩定、長治久安,有利於民生持續改善和民主循序漸進發展,或者從技術層面講就是從規範内容到表現形式都要科學化、系統化、民本化、大眾化,即優化、簡化、通俗化、實用化。不能不強調的一點是,由基本法統率的澳門特區法律體系,是完全新型的“一國兩制”法律體系,其結構、運行和特色和影響已遠遠超出回歸前原有的形態,同時也開創了中西兩大法律制度兼容互補的嶄新局面。不能不強調的另一點是,澳門特區法律宏觀上也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個特殊型內涵,它的存在絶沒有貶低中國特色反而增強了中國特色的獨創性,它沒有可能否定社會主義制度,反而為其在新形勢下的創新提供了現實例證。這就是澳門@DC@
論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科學認定@DD@特別行政區的現實,這就是“一國兩制”在澳門的成功實踐,這就是全新“一國兩制”法律體系的兼容性、互補性、創新性與開拓性所在。註釋:1習近平:《在十八屆一中全會上的講話》,載於《求是》,2013年第1期,第7頁。2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58頁。3劉高龍、趙國強主編:《澳門法律新論》(上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5年,第58頁。4錢其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工作情況報告》,載於《人民日報》(海外版),1999年12月18日。5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7條、第67條。6同註3,第13頁。7同上註,第15頁。8同上註,第23頁。9楊允中:《我的“一國兩制”觀》(修訂版),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2年,第39頁。10同註3,第26、27頁。11王叔文等:《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第105頁。12蕭蔚雲等:《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第77、78頁。13澳門新聞局:《2012澳門年鑑》,澳門:澳門新聞局,第507-519頁。14吳邦國2011年3月10日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一文中提出:不搞多黨輪流執政、不搞指導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權鼎立”和兩院制、不搞聯邦制、不搞私有化。15楊允中主編:《澳門特別行政區常用法律全書》,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2年,“凡例”。16同註9,第48-49頁。
論“一國兩制”下的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王禹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被概括為近代社會以來互相對立的兩種思想體系和社會制度。1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條對此做了明確規定。2而“一國兩制”是指中國在收回香港和澳門以後,建立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內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兩部基本法的序言和第5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是指不在特別行政區推行和建立中國已經建立起來的具有社會主義性質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社會文化制度。中國憲法規定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據此建立起來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具有鮮明的社會主義性質,不能在特別行政區建立這樣的地方政權組織形式。中國憲法規定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即以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的經濟制度,以及有關社會主義的原則及文化教育制度和政策,也不能在特別行政區推行。問題還在於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基本觀點,資本主義是腐朽的社會制度,隨着歷史的發展,最終會被社會主義取代,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目的就是消滅資本主義,社會主義的歷史使命是消滅資本主義。中國自上個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以來,逐漸確立了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發展道路,大膽吸收了資本主義體制中一些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管理經驗,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且改革開放在不斷深化過程中,可能還需要進一步吸收資本主義體系裏一些有益的因素。這就提出了在當代的具體歷史條件下,如何看待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問題。同時,香港和澳門已經回歸,“一國兩制”下的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又是統一在一個共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因此,這就出現了“一個國家”內部,如何處理兩種在思想體系和社會制度上根本對立的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問題。如何看待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關係,這是中國實施“一國兩制”與基本法過程中必須回答的重大問題,甚至“一國兩制”能否行得通,基本法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能否長期實行,也取決於對這一問題的回答。3本文試圖從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概念入手,進而討論馬克思筆下的社會主義理想,以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確立,在這些基礎上,本文試圖將“一國兩制”下的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關係概括為三種關係: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和平共處,社會主義為主、資本主義為輔,以及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共同發展。一、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概念“社會主義”(socialism)從字面上看,就是“社會至上的學說、思想或主義”。“社會主義”的最初含義是與“個人主義”相對,含有“集體主義”的意思,後來,進一步發展為“在公有制基礎上重建社會、經濟、法律秩序”的內涵。4中國使用“社會主義”一詞是從日本傳入的5,而且從一開始就含有重建資本主義社會的意思。61753年,德國神學家、歷史學家安賽爾姆‧德辛把遵循自然規律的人稱為“社會主義者”,所指是注重人的社會性的人。71803年意大利傳教士賈科莫‧朱利阿尼寫成《駁斥反社會主義》一文,他認為,人生下來就註定是社會的人,個人主義是“反社會主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級研究員@DE@
論“一國兩制”下的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義”,社會主義是上帝安排和歷史遺留下來的傳統社會,社會主義者也正是維持傳統社會制度,反對個人主義和個人主義者的人。8然而,這些含義都不是我們今天所說的“社會主義”的意思。“社會主義”獲得今天所說的內涵,則始於19世紀20至30年代的空想社會主義者。1822年,英國空想社會主義思想家羅伯特‧歐文(RobertOwen,1771-1858年)的一位通信者愛德華‧科珀第一次用英文使用“社會主義”這個術語。1827年11月,羅伯特‧歐文的信徒主辦的《倫敦合作雜誌》上,將“社會主義者”與“公有主義者”相提並論,用來指主張財產公有的人。1832年法國的喬西葉爾在聖西門派主辦的《環球》期刊上,把“社會主義”解釋為人與人之間的有組織的聯繫:“我們不願意為社會主義而犧牲個人,也不願意為個人而犧牲社會主義。”1833年英國歐文派的刊物《貧民衛報》也使用了“社會主義”這個詞。1834年聖西門派活動家比埃爾‧勒魯發表了《論個人主義與社會主義》一文,雷諾又同時發表了《論改革派和現代社會主義》一書,從此,“社會主義”一詞在歐洲廣為流傳。1840年,歐文出版了他的《社會主義或理性社會制度》一書。在歐文的這部作品裏,社會主義是作為理性社會制度的同義詞出現的。這就是指“社會主義”這種社會制度是人類通過自己的理性設計的。這種空想社會主義的思想最早可以回溯到1516年英格蘭的湯瑪斯‧莫爾(SaintThomasMore,1478-1535年)。他用拉丁文寫成《烏托邦》(Utopia)一書,虛構了大西洋上的一個小島,小島上的國家,擁有完美的社會、政治與法制:所有制被廢除,產品只歸全社會所有,公民在政治上一律平等,人人參與勞動,沒有剝削,也沒有壓迫。到了19世紀的30年代與40年代,這種空想社會主義思想達到了頂峰,出現了三大著名的空想社會主義思想家:英國的羅伯特‧歐文和法國的聖西門(ClaudeHenrideRouvroy,comtedeSaint-Simon,1760-1825年)、查爾斯‧傅立葉(CharlesFourier,1772-1837年)。他們在著作中抨擊和批判當時所處時代的生產資料私有制和僱傭勞動,致力於設計一種新的社會制度,在這種新的社會制度下,實行生產資料公共佔有與共同勞動,沒有不勞而獲,也沒有剝削與壓迫。與“社會主義”相聯繫,還有一個概念:共產主義。空想社會主義者起初使用的“社會主義”是指為提高勞動群眾福利和保障社會和平而改造社會制度的意思,而緊接着出現的在巴黎成立的秘密團體裏使用的“共產主義”(拉丁文communis,意為“公共的”)的概念則更加激進。這些秘密團體使用“共產主義”,意在強調其主義更加富有革命精神,強調徹底消滅財產的不平等,實行財產公有制。9馬克思(KarlMarx,1818-1883年)和恩格斯(FriedrichVonEngles,1820-1895年)在《共產黨宣言》裏,為了同當時形形色色的社會主義相區別,用“共產主義”命名自己的學說,所以,在他們的著作裏,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在一般情況下沒有區別。後來,為了更好地闡述自己的思想,馬克思和恩格斯將自己的社會主義學說稱為“科學社會主義”。恩格斯在1873年的《論住宅問題》首次使用了“科學社會主義”來表述立場:“德國科學社會主義的觀點,即無產階級必須採取政治行動,必須實行無產階級專政作為達到廢除階級並和階級一起廢除國家的過渡。”10這就是說,馬克思主義認為,已經找到了實現社會主義的階級力量,即無產階級及其為此進行奮鬥的階級組織共產黨,從而使得社會主義由“空想”變成了“科學”。馬克思在其《哥達綱領批判》裏並明確區分了共產主義的兩個階段:剛剛從資本主義社會中產生出來,在經濟、道德和精神等方面還都帶有資本主義社會痕跡的第一階段,以及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展起來的高級階段,即共產主義的第一階段和高級階段。列寧在此基礎上,在其《國家與革命》裏明確將共產主義的第一階段(或低級階段)稱為“社會主義”,將共產主義的高級階段稱為“共產主義”。因此,當我們使用社會主義來表達社會制度和社會形態時,就專指共產主義的第一階段或低級階段,這就是我們今天所說的“社會主義”的內涵。至於“資本主義”(capitalism),從字面上看,是指“資本至上”的意思。第一個使用“資本主義”一詞的是英國小說家威廉‧梅克匹斯‧薩克雷(WilliamMakepeaceThackeray,1811-1863年),他以此表示大量資本的所有權,而非一種生產制度。然而,直至1867年馬克思發表《資本論》,馬克思仍然不知道有“資本主義”一詞,以後也沒有使用過這個詞。11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裏是使用“資產階級社會”來指稱我們今天所說的“資本主義社會”。1902年,維納‧宋巴特(WernerSombart,1863-1941年)在其著作《現代資本主義》才將資本主義作為社會主義的反面來形容生產制度。12我們今天所說的資本主義,首先是指一種經濟制@DF@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度,這種經濟制度包含着生產資料的私人佔有、僱傭勞動以及自由生產與經營,及其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一整套社會制度。馬克思指出,“人們在自己生活的社會生產中發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們的意志為轉移的關係,即同他們的物質生產力的一定發展階段相適合的生產關係。這些生產關係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建築豎立其上並有一定的社會意識形式與之相適應的現實基礎。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着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13他由此創立了社會經濟形態的概念,並指出,“大體說來,亞細亞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現代資產階級的生產方式可以看作是經濟的社會形態演進的幾個時代”,“資產階級的生產關係是社會生產過程的最後一個對抗形式”。14後來的馬克思主義者把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概括為五種社會經濟形態,即原始公社制的、奴隸制的、封建佔有制的、資本主義的、社會主義的。這些社會經濟形態依次更替,決定着社會的性質。在社會經濟形態的具體結構下,處於不同利益地位的社會集團,就形成了不同的階級。這些在經濟上不同,乃至根本上對立的階級,必然表現為階級衝突和階級鬥爭。所以,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裏宣稱,“到目前爲止的一切社會的歷史都是階級鬥爭的歷史。自由民和奴隸、貴族和平民、領主和農奴、行會師傅和幫工,一句話,壓迫者和被壓迫者,始終處於相互對立的地位,進行不斷的、有時隱蔽有時公開的鬥爭,而每一次鬥爭的結局是整個社會受到革命改造或者鬥爭的各階級同歸於盡。”15階級鬥爭推動了社會經濟形態的變更,而到了資本主義社會,無產階級反對組成階級的鬥爭,就必然發展成政治革命,推翻資產階級的統治,建立無產階級專政。馬克思認為,這是資本主義社會裏存在着其自身不能克服的內在矛盾所導致的,資本主義社會必然會被更高級的共產主義社會取代。這是歷史發展的規律,是由生產力和生產關係所決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所轉移的。馬克思的這個思想,在1977年《蘇聯憲法》的序言第一段就有深刻的體現:“俄國的工人和農民在以弗‧伊‧列寧為首的共產黨領導下進行的偉大十月社會主義革命,推翻了資本家和地主的政權,砸碎了壓迫的枷鎖,建立了無產階級專政,創立了蘇維埃國家──新型的國家,保衛革命成果、建設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基本工具。人類從資本主義走向社會主義的具有全世界歷史意義的轉折開始了。”16二、馬克思筆下的社會主義理想馬克思在《巴枯寧〈國家制度和無政府狀態〉一書摘要》和《哥達綱領批判》裏,描述了資本主義社會向共產主義社會過渡的幾個階段:○1資本主義向社會主義的“過渡時期”,這個時期的國家只能是無產階級的革命專政,它將持續到階級存在的經濟基礎被消滅的時候為止;○2共產主義社會第一階段或低級階段,即我們今天所說的“社會主義社會”;○3共產主義社會的高級階段,即共產主義社會。17馬克思筆下的“共產主義社會第一階段或低級階段”具有以下特徵:第一,生產資料由社會佔有,實行“社會所有制”,“以生產資料公有為基礎”,“除了個人的消費資料,沒有任何東西可以轉為個人的財產”。18第二,商品生產和交換已不再存在,使用勞動券按勞動量來直接分配消費資料。19第三,政治意義上的國家已經消亡,“階級統治一旦消失,目前政治意義上的國家也就不存在了”,“選舉將完全喪失它目前的政治性質。”20馬克思和恩格斯認為,如同人類歷史上以往階級鬥爭的歷史經驗一樣,資本主義社會向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社會的過渡,就必須打碎資產階級的國家機器,建立無產階級專政。列寧在此基礎上,通過對當時壟斷資本主義的批判研究,得出結論說,“經濟和政治發展的不平衡是資本主義的絕對規律。由此就應得出結論:社會主義可能首先在少數甚至在單獨一個資本主義國家內獲得勝利。”21這個結論為俄國發動十月革命提供了理論依據。1917年俄國十月革命成功,世界上第一個共產黨領導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誕生。馬克思筆下的社會主義由理想變為現實,社會主義從思想體系轉變為作為社會制度。1918年1月16日,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了由列寧起草的《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宣佈俄國為工、兵、農代表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和地方的全部政權均歸這些蘇維埃掌握,其主要任務是消滅一切人剝削人的現象,完全消除社會的階級區分,無情鎮壓剝削者,建立社會主義的社會組織,使社會主義在一切國家中取得勝利。22二戰結束後,在蘇聯的幫助和支持下,歐洲、亞洲與拉丁美洲一系列國家走上了社會主義道路,如蒙古、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南斯拉夫、阿爾巴尼亞、保加利亞、羅馬尼亞、民主德國、越南、朝鮮、中國和古巴等。這些國家以馬列主義為理論指導建設社會主義,實行共產黨領導,並以蘇聯為核心,@DG@
論“一國兩制”下的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形成了與美國為首的帝國主義陣營相抗衡的社會主義陣營。23那麼,甚麼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國家的特徵有哪些?根據馬克思主義,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根本區別,就在於它們的生產關係和上層建築是不同的。根據這個區別,蘇聯的傳統經典看法認為:“社會主義(緣於拉丁文socialis,意謂社會的、公共的)是以生產資料公有制、沒有人剝削人的現象、並實行全社會規模的有計劃的商品生產特徵的、取代資本主義的社會制度,是共產主義社會經濟形態的第一階段。”24中國有關辭典將其定義為社會主義國家的特徵在於:○1是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或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結構的經濟基礎之上,它的本質是工人階級的政治統治,即無產階級專政;○2是從資本主義向共產主義過渡時期的政權;○3它的主要任務是:消滅一切剝削制度和剝削階級;大力發展生產力,解決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進而消滅一切階級差別、城鄉差別、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差別,為實現共產主義和國家消亡創造物質與精神條件。這些特徵主要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25第一,生產資料公有制。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裏稱:“共產黨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論概括為一句話:消滅私有制”,尤其是“現代的資產階級私有制是建立在階級對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對另一些人的剝削上面的產品生產和佔有的最後而又最完備的表現”,“共產主義的特徵並不是要廢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廢除資產階級的所有制”。私有制是以往剝削社會的基本特徵,從而產生了剝削和壓迫,“決定了被剝削者的屈辱地位和剝削者人性的墮落”26,因此必須消滅生產資料的私有制。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在“否定之否定”的基礎上,實行公有制,“只有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在人們擺脫了奴隸制、奴役制和資本主義一切剝削方式時才能獲得人的全部尊嚴”。27無產階級在奪取政權以後,消滅生產資料私有制,從而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是確立社會主義社會的首要特徵。傳統馬克思主義設想的生產資料公有制,還與計劃經濟相聯繫。斯大林說,“我相信在資本主義條件下不可能實行計劃經濟”,“如果不從資本家下面解放出來,如果不廢除生產資料私有制,那末你就不能建立計劃經濟”。28根據這種看法,公有制與計劃經濟是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徵,私有制與市場經濟是資本主義的本質特徵。中國在社會主義建設的探索中,後來則進行了經濟體制改革,提出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概念。鄧小平說,“計劃多一點還是市場多一點,不是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本質區別。計劃經濟不等於社會主義,資本主義也有計劃;市場經濟不等於資本主義,社會主義也有市場。計劃和市場都是經濟手段。”29而在朝鮮和古巴,到現在為止仍然堅持計劃經濟下的生產資料公有制。第二,共產黨領導。共產黨,有些國家也稱工人黨,最初是指為代表無產階級(即工人階級)的利益而成立的政黨,現在通常是指以馬克思主義為理論指導,並致力於將社會推向共產主義社會為最終目標的政黨。30馬克思主義認為,共產黨是工人階級的先鋒隊,社會主義國家實行無產階級專政,是指由共產黨領導全國人民進行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社會主義憲法都明確規定了共產黨或工人黨在整個國家生活中的領導地位。但有兩種情況,如阿爾巴尼亞、匈牙利、羅馬尼亞、古巴、蒙古、南斯拉夫,在歷史上形成了只有共產黨或工人黨的事實,因而在這些國家裏實行一黨制,在另一些社會主義國家裏,除共產黨或工人黨之外,還有非執政的一些民主黨,在這些國家裏,往往實現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在社會主義國家裏,共產黨的領導地位是由憲法明確規定。如蘇聯1977年憲法第6條就明確規定,“蘇聯共產黨是蘇聯社會的領導力量和指導力量,是蘇聯社會政治制度以及國家和社會組織的核心。蘇共為人民而存在,並為人民服務。用馬克思列寧主義學說武裝起來的蘇聯共產黨規定社會發展的總的前景,規定蘇聯的內外政策路綫,領導蘇聯人民進行偉大的創造性活動,使蘇聯人民爭取共產主義勝利的鬥爭具有計劃性,並有科學根據。”31朝鮮1972年憲法第4條規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是以把馬克思列寧主義創造性地運用於我國現實的朝鮮勞動黨的主體思想作為自己活動的方針。”32這與資本主義國家的政黨制度有根本性不同:西方的政黨是通過競選的形式輪流坐莊執政。與社會主義政黨制度相適應,社會主義國家不採用資本主義的三權分立。恩格斯說,所謂三權分立,實際上是資產階級國家機器的一種日常分工罷了,掩蓋了資產階級國家的階級實質。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學在理論上一般不把“三權分立”看作是憲法的原則,而是普遍確認權力的統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則。其主要內容是在理@DH@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論上確認國家權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實踐中以人民的代表機關作為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第三,信奉馬克思列寧主義。信奉馬克思列寧主義,是指採用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本原理去分析和解決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國際問題,形成馬克思列寧主義的世界觀和人生觀。“馬克思主義”早在馬克思在世的時候就已經使用,是指馬克思和恩格斯在19世紀工人運動實踐基礎上而創立的理論體系,包括馬克思主義哲學、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與科學社會主義。列寧在繼承和發展馬克思主義的基礎上,創建了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在其去世後,蘇聯將列寧的思想體系以及對馬克思主義的貢獻定名為“馬克思列寧主義”。“馬克思列寧主義”也即成為共產主義及世界各地共產黨對這種思想體系的稱呼。因此,社會主義國家有自己嚴密的思想體系,有自己奮鬥的社會目標,有自己的領導力量。在馬克思和他的追隨者看來,資本主義社會是建立在不合理制度基礎上,是腐朽的,必然走向滅亡。馬克思筆下的社會主義,是在否定資本主義制度的基礎上進行設計的,擔負着消滅資本主義的剝削制度,打碎資本主義的國家機器,解放資本束縛下的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以及解放全人類的歷史使命。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中國自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逐漸步入近代社會,並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外國侵略者瘋狂地向中國傾銷商品和掠奪原料,逐漸把中國市場捲入世界資本主義市場,大片領土被割讓,領海和司法等主權遭到嚴重破壞。1895年中日甲午戰爭以後,中國甚至到了亡國滅種的地步。1911年中國爆發了辛亥革命,推翻了腐朽的清王朝,進入了軍閥混戰、民不聊生的民國時代。1921年2月,在共產國際的資助下,來自全國的13名代表在上海召開了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其後在蘇聯的幫助下,經過土地革命戰爭、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在毛澤東的領導下,1949年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1956年完成了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改造,經濟基礎實現了社會主義的公有制。所以,中國1982年憲法序言宣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中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憲法明確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憲法第1條),並明確規定共產黨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領導地位,以及馬克思列寧主義在國家意識形態中的指導地位。1976年以後,中國經歷了從傳統計劃經濟的社會主義向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過渡,指導思想亦從原來的“階級鬥爭為綱”演變成“經濟建設為中心”。憲法序言明確指出了中國的這種轉變:“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這段序言指出了中國現在所處的社會階段、發展道路、建設目標、領導力量和指導思想等。這是中國1982年憲法迄今以來修改最為頻繁的地方。1993年修改提出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概念,寫進“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及“堅持改革開放”。1999年修改提出了“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論斷,指導思想在原來的“馬克思列寧主義與毛澤東思想”的基礎上增加了“鄧小平理論”,並提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2004年修改在指導思想方面又增加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內容。這段憲法序言的修改來之不易。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毛澤東就領導中國共產黨,開始了對適合中國國情的社會主義道路的探索。1956年以後,中國在社會主義道路探索上,走了不少彎路,甚至爆發了成為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國民經濟被破壞到崩潰的邊緣。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鄧小平對傳統的社會主義進行了反思:“甚麼叫社會主義,甚麼叫馬克思主義?我們過去對這個問題的認識不是完全清醒的。”@DI@
論“一國兩制”下的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社會主義是甚麼,馬克思主義是甚麼,過去我們並沒有完全搞清楚。”“不解放思想不行,甚至包括甚麼叫社會主義這個問題也要解放思想。經濟長期處於停滯狀態總不能叫社會主義。人民生活長期停止在很低的水平總不能叫社會主義。”33正是在這種反思的基礎上,鄧小平指出,只有社會主義才能救中國和發展中國,但社會主義必須是切合中國實際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34斯大林認為:“無階級社會主義不會按所謂自流的方式到來的。它是必須由全體勞動者共同努力,用加強無產階級專政機關、展開階級鬥爭、消滅階級、消滅資本主義階級殘餘的手段,在反對內外敵人的戰鬥中爭得和建成的”35,並認為真正體現社會主義本質與方向只有國家所有制,他稱為全民所有制。他認為,社會主義只能實行計劃經濟,“應該一往直前,毫不猶豫地推行這種制度,一步一步地縮小商品流通的活動範圍,而擴大產品交換的活動範圍”,“這樣的制度既縮小着商品流通的活動範圍,就使社會主義易於過渡到共產主義。此外,它使我們有可能把集體農莊的基本財產、集體農莊生產的產品納入全民計劃的總系統中。”36這就實際上把社會主義等同於階級鬥爭、等同於清一色的國家所有制和大一統的計劃經濟。鄧小平提出的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思想,就突破了這些傳統的社會主義觀念。他說,“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37江澤民在鄧小平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所謂三個代表,是指“中國共產黨始終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胡錦濤繼續提出了科學發展觀的思想。這些思想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因此,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科學命題,明確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就是包括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等重大戰略思想在內的科學理論體系。”傳統的社會主義是指通過無產階級革命和無產階級專政,建立生產資料公有制與計劃經濟,以消滅僱傭勞動剝削為主要任務,取代資本主義的剝削制度。中國的發展表明,必須改變對這種傳統模式社會主義的看法,在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基礎上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並提出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概念,在這個階段,社會主義並不把消滅資本主義作為自己的首要任務。中國共產黨通過修改黨章,將自己定位為不僅僅是工人階級的先鋒隊,而且還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這些實際上構成了現階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特徵,而且對社會主義本質屬性的認識也在不斷的深化中。鄧小平在1987年會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的時候說過,“我們的社會主義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這個特色,很重要的一個內容就是對香港、澳門、台灣問題的處理,就是‘一國兩制’”。38這裏明確指出了,“一國兩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內容。“一國兩制”理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國家統一理論。這就是指,在堅持“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國家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和台灣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按照這個原則推進和實現祖國的和平統一。四、“一國兩制”下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三種關係“一國兩制”下的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可以概括為以下幾種關係:○1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和平共處;○2社會主義為主、資本主義為輔;○3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共同發展。(一)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和平共處在馬克思看來,社會主義革命的最終目的是解放全人類,在全球範圍內推翻資本的統治,建立無產階級專政,進而共同進入共產主義社會。從這個角度看,社會主義國家不應該與資本主義國家和平共處。十月革命後,列寧和他的布爾什維克黨就推動成立了共產國際,幫助和指導一些國家的共產黨進行一系列奪取政權的革命鬥爭,當時的主導思想是世界革命,即歐洲各國無產階級應當在本國共產黨的領導下起來革命,推翻資產階級統治,實行無產階級專政,進而建立歐洲甚至全世界的蘇維埃共和國。39然而,當時的社會主義尚未達到完全戰勝資本主義的力量,列寧首先提出了與資本主義國家和平共處的思想:“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希望同各國人民和平共處,把自己的全部力量用來進行國內建設,使自己能在蘇維埃制度基礎上把生產、運輸和社會管理工作納入軌道。”401922年3月15日,蘇俄政府在一份照會裏說,“俄國政府從不掩飾各蘇維@DJ@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埃共和國同各資產階級國家在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上存在着根本差別,然而同時認為,雙方要為在經濟領域進行有效的合作而達成協議無疑是可能的”,各蘇維埃政府“並決心打算同一切保證互不干涉內部政治與經濟組織的國家進行經濟合作”。411954年4月中國與印度簽訂的《關於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首次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即:“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中國憲法在其序言部分明確承認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以此來作為發展同世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交流的指導思想。因此,和平共處原則原來是指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和平共處,尤其是指社會主義國家與資本主義國家之間的和平共處。鄧小平在此基礎上,指出和平共處不僅適用於國與國關係,而且也用於處理一個國家內部不同社會制度的問題:“現在進一步考慮,和平共處的原則用之於解決一個國家內部的某些問題,恐怕也是一個好辦法。”42這裏說的某些問題,就是指國家統一問題。鄧小平指出,“一國兩制”下的“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是“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十億人口的大陸堅定不移搞社會主義,台灣可以搞它的資本主義,北京不派人到台灣去。這不也是和平共處嗎?”43“一國兩制”下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和平共處,是指在共同承認和尊重一個國家主權和維護國家統一的基礎上,在意識形態上互相尊重,而不是互相批評、指責和不信任,更不能強制向對方推廣自己的這一套。正如江澤民所說,“我搞我的社會主義,你搞你的資本主義,井水不犯河水,我不會在港澳和台灣搞社會主義,你也不要把資本主義的一套搬到內地來。”44內地的社會主義不能試圖“改造”港澳的資本主義,港澳的資本主義也不能試圖“演變”內地的社會主義。從法律上看,作為內地社會主義的機構載體中央,要保障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對於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不予以干預;而作為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香港和澳門,應當堅守自己作為地方行政區域的法律地位,服從中央的統一領導,不得持有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繼續冷戰的思維,更不能將特區的利益凌駕於國家利益上。(二)社會主義為主、資本主義為輔“一國兩制”下以社會主義為主,資本主義為輔的關係,鄧小平在多次講話中有明確論述:“我們的政策是實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具體說,就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十億人口的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台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他又說,“中國的主體必須是社會主義”,“中國的主體是社會主義”,“主體是很大的主體,社會主義是在十億人口地區的社會主義,這是個前提,沒有這個前提不行。在這個前提下,可以容許在自己身邊,在小地區和小範圍內實行資本主義”。45這就是指,“一國兩制”下的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雖然和平共處,並不是平起平坐的,而是有主次之分的。社會主義是國家的主體制度,資本主義則是在少數特殊地區考慮到歷史和現實情況而保留下來的。憲法第1條就明確指出,“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一國兩制”下的“兩制並存”是指以社會主義為主體的前提下實行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兩制並存。這也就是說,“一國”是“兩制”的基礎和前提。而“一國”就是以社會主義為主體和主導的。(三)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共同發展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作為兩種不同的思想體系和社會制度,都是人類社會進步的歷史產物,其中社會主義從根本上反對資本主義的剝削制度和一切不合理現象,是對資本主義的揚棄。兩種既對立又傳承。二戰以後,以美國為首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和蘇聯為首社會主義國家兩個陣營除直接交戰以外,在經濟、政治、軍事、外交、文化、意識形態等各方面進行了長期的“冷戰”。461991年蘇聯解體和東歐劇變,意味着馬列主義指導下的社會主義運動進入了低潮。47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在長期的對抗中亦互相學習和互相借鑒。現代資本主義在發展過程中也不得不借鑒和吸收社會主義的營養。傳統的社會主義國家也在積極探索經濟體制的改革。在當今世界,不論是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生產力發展水平都還遠遠沒有達到人們期望的那種高度發達的程度,貧富差別是目前所有國家面臨的共同問題。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都面臨着共同發展的問題,社會主義取代資本主義、完全戰勝資本主義還不可能上升到現實層面。社會主義的特點在於實行公有制和共產黨領導,能夠集中力量辦大事,強調共同富裕的社會主義理想,強調威權政治和建立統一的政權。而資本主義@DK@
論“一國兩制”下的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DL@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礎上,強調人權和自由,強調市場經濟的靈活性。在統一的國家裏實行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這就應當說明兩制應當互利共贏,共同發展。這兩種制度都建立在一個共同的目標和基礎上,即實行國家富強和人民富裕,實行國家現代化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選擇社會主義道路、建立社會主義制度,以及後來在改革開放過程中探索出來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都是以此為目標。中央對香港和澳門實行的基本方針政策也是以此為目標的。既然有共同的目標和基礎,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和特別行政區實行資本主義,就不是一種互相對立的關係,也不僅僅是一種和平共處的關係,而是一種優勢互補和共同發展的關係。48註釋:1見《中國大百科全書》(第三版),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第19-427頁。2《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3李飛:《深入貫徹實施基本法,開創澳門發展新局面》,2012年12月18日在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舉辦的基本法講座上的講話。4黃宗良、孔寒冰:《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關係:理論、歷史與評價》,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15頁。51870年日本學者加藤弘之出版《真正政府的原理》一書,首次使用日文“社會主義”一詞。1878年,福地源一郎發表《邪說之危害》一文,首次用漢字譯出社會主義。6梁啟超在1902年9月15日《新民叢報》上發表的《進化論革命者頡德之學說》最早使用了社會主義一詞,在該文“麥喀士”(馬克思)的註中說“日耳曼國,社會主義之泰斗也”。7高放主編:《社會主義大辭典》,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高放:《安賽爾姆‧德辛何許人》,載於《社會主義研究》,1994年第3期。8《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第六章,見華南師範大學精品課程網站。9同註4,第16頁。10恩格斯:《論住宅問題》,載於《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99頁。11同註4,第3頁。12見其1902年的著作DieJudenunddasWirtschaftsleben。馬克斯‧韋伯在其1904年的《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DieprotestantischeEthikundderGeistdesKapitalismus)也使用資本主義的這個概念。13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載於《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2頁。14同上註。15見《共產黨宣言》。16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根本法)(1977年10月7日蘇聯第九屆最高蘇維埃非常第七次會議通過)。17侯才:《馬克思的社會主義構想與現實社會主義的實踐》,載於《學習時報》,2008年8月16日。18馬克思:《德國工人黨綱領批註》,載於《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3、304頁。19馬克思對此作了這樣的描述:“在一個集體的、以生產資料公有為基礎的社會中,生產者不交換自己的產品;用在產品上的勞動,在這裏也不表現為這些產品的價值,不表現為這些產品所具有的某種物的屬性,因為這時,同資本主義相反,個人的勞動不再經過迂迴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為總勞動的組成部分存在着”,生產者“從社會領得一張憑證,證明他提供了多少勞動(扣除他為公共基金而進行的勞動),他根據這張憑證從社會儲存中領得一份耗費同等勞動量的消費資料。”見上註。20馬克思:《巴枯寧〈國家制度和無政府狀態〉一書摘要》,載於《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89頁。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21列寧:《論歐洲聯邦口號》,載於《列寧全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554頁。列寧在1916年9月的《無產階級革命的軍事綱領》裏又指出,“資本主義的發展在各個國家是極不平衡的。而且在商品生產下也只能是這樣。由此得出一個必然的結論:社會主義不能在所有國家內同時獲得勝利,它將首先在一個或者幾個國家內獲得勝利,而其餘的國家在一段時間內將仍然是資產階級的或資產階級以前的國家。”載於《列寧全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722頁。22列寧:《被剝削者勞動人民權利宣言》,載於《列寧全集》第二十六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23有關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陣營的形成、對峙、鬥爭,見榮開明、朱志傑主編:《改革:社會主義的必由之路》,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72-99頁,及註4,第176-206頁,等等。另外還有些國家,雖然在其憲法中也自稱是社會主義國家,但實際上與上述十四國的國家性質有很大的不同,它們也從來沒有加入冷戰時期的社會主義陣營中來,這些國家有緬甸、孟加拉、斯里蘭卡、敘利亞等,中國通常不將這些國家稱為社會主義國家。24[蘇]阿‧馬‧魯緬采夫主編:《科學共產主義辭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4年,第254頁。25見《中國大百科全書‧政治學》,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2年,第324-325頁。26見古巴1976年憲法序言。27同上註。28見《斯大林文選》,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2-3頁。29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3頁。30如中國共產黨黨章序言第一段明確規定,“黨的最高理想和最終目標是實現共產主義”。最早的共產黨是1848年在倫敦成立的共產主義者同盟,同盟以馬克思與恩格斯起草的《共產黨宣言》為綱領,目的是要推翻資產階級政權,建立無產階級統治,消滅建築在階級對立上的資產階級政權舊社會,建立無私有財產的新社會。31《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憲法》(根本法)第6條。32《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第4條。33同註29,第63、137頁。見《鄧小平文選》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12頁。34同上註,第62-63、373頁。。35見《斯大林全集》第十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10頁。36斯大林:《蘇聯社會主義經濟問題》,北京:人民出版社,1952年,第71-72頁。37同註29。38同上註,第218頁。39王禮訓等編著:《共產國際歷史新編》,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26-207頁。同註4,第114頁。401919年12月在俄共(布)第八次全國代表會議上。41[蘇]安‧安‧葛羅米柯等主編:《蘇聯對外政策史》(上卷),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8年,第188頁。42同註29,第96頁。43同上註,第30-31、96頁。44江澤民1989年7月11日會見安字介一行時的談話,見《人民日報》,1989年7月12日。45同註29,第58-61、101-103頁。46“冷戰”一詞是當年美國政論家斯沃普在為參議員巴魯克起草的演講稿中首次使用的。巴魯克說:“美國正處於冷戰方酣之中”。47世界上的社會主義國家僅有五個,即中國、越南、朝鮮、老撾、古巴。這五個國家的憲法都明確規定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由共產黨執政,但黨的名稱不一樣。中國、越南、古巴是共產黨,朝鮮是勞動黨,老撾是人民革命黨。48同註3。吳邦國:《在澳門社會各界紀念澳門基本法頒佈20週年啟動大會上的講話》,2013年2月21日。@EC@
“一國兩制”與中國憲政的時代創新求是、唯真從20世紀80年代初,鄧小平決定把原定解決台灣問題的“一國兩制”構想用於解決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到當前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社會繁榮穩定的現實,“一國兩制”從理論、制度化到具體實踐,不斷取得了極為豐碩成果,為人類政治文明跨越政治制度的發展樹立了重要的典範。當然,相對於基本法所設定的目標、港澳經濟社會長期的發展,“一國兩制”這一嶄新的制度實踐僅僅是一個開端,尚面臨諸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因此,正確理解“一國兩制”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的關係,對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保持繁榮穩定、對維護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均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一、改革開放使國人的思想得到了空前的大解放在有記錄的文明史上,發生在十五、十六世紀的歐洲文藝復興運動無疑是一次影響深遠的思想大解放,它導致現代資本主義原始積累的加速,導致改變全球資源配置結構的地理大發現,導致現代民族國家的產生和現代人文社會科學的加速發育成長。當代歐洲、北美為龍頭的經濟發達板塊莫不是這場思想大解放的直接積極成果。相比之下,曾經是人類文明古國之一的中國,繼明初、清初一度繁榮之後在全球性競爭新形勢下封閉鎖國導致國力下滑、競爭乏力,1840年鴉片戰爭後更一蹶不振,成為西方大小列強宰割、欺凌的對象。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令苦難深重的中國人民真正站立起來,然而不容迴避的是新中國第一個三十年為探索社會主義發展規律曾走過了一段彎路,付出了不輕的代價。20世紀70年代末,一場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大辯論令中國人民加速覺醒。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三中全會上,以鄧小平為核心的中央領導集體不失時機推出改革開放新政,響亮地提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時代命題。如今,改革開放已經走過逾三分之一世紀的歷史進程,改革開放不僅構成中國人民改寫歷史、改變命運的歷史契機,並伴生真正的改天換地的豐碩成果,同時也成為一個帶動全球良知的認知標誌與邏輯起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之所以具有蓬勃生命力,就在於是實行改革開放的社會主義。”“我國過去三十多年的快速發展靠的是改革開放。我國未來發展也必須堅定不移依靠改革開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在改革開放中產生,也必將在改革開放中發展壯大。”1三十多年改革開放是中國歷史上不曾有過的思想創新和制度創新,也是世界文明史上一次波瀾壯濶的思想大革命,把它比喻成在五百多年前、對歐洲以致全球文明帶來深遠影響的文藝復興運動現代版,絕不過分。因為中國不僅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也是國情最複雜的東方大國。2伴隨着改革的深化和開放的全方位擴大,從農村到城市,從製造業到服務業等等各個領域很快出現萬象更新、朝氣蓬勃的景象。改革開放這場思想大解放運動,不僅使國人的民族自信心、自覺力空前提振,而且因其改變了整個國家的經濟社會面貌和迅速提升了國家的國際形象,從而成為中國憲政與時俱進的重要推動力量。如今我們回首這場方興未艾的、深刻的社會運動時,不難發現,之所以浩浩蕩蕩的一路走來,最為重要的因素就是改革開放的本身體現了社會發展的訴求,揭示了人類社會發展的基本規律,準確把握了和平與發展的時代主題下國家發展的基本方略。如今,改革開放已經成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依託,值得每一個中國人倍加珍惜。均是業餘法制研究人員@ED@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二、現行憲法開啓了中國憲政與時俱進的陽關大道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在整體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既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規的法理依據,又是國家法律制度和法制統一的基礎,既是憲政進步的理論指導,又是公民社會建設的動力來源。憲政既是憲法的動態推進目標,又是憲法法律下政治文明的最高形態,許崇德教授講得好“憲政,政治而帶有‘憲’字,表明了它是依照憲法的規定而運行的政治。所以,憲政和憲法在本質上乃是一個事物的兩面:憲法是憲政的前提和依據,憲政是憲法的運行和實施。如果沒有憲法,也就談不上憲政;同樣,如果沒有憲政,憲法也不過是寫了文字的紙張而已”。3政治清明、社會公正不僅是歷代先哲先賢所追求的憧憬,而且是萬億人民大眾基本權益基本福祉所繫。實行民主憲政是人類文明進程的重要標誌,也是千百年來中外有志於推動憲法政改的仁人志士以及學者、民主的共同期盼。“憲政是一種由憲法安排和規劃的民主政治狀態,它以民主、自由、人權、法治和憲政等為構成要素,以主權在民、憲法法律至上、保障人權、依法行政、公正獨立司法、監督制約公權等為主要原則,以在憲法基礎上建構的民主政治秩序、民主政治制度為其主要內容。”4憲法的高權威性和憲政的高文明性,是兩個不可分割的關注指標。把國家發展引導好,把居民基本權益維護好,這就是最好的法治、最好的文明;任何不具社會現實和民意支持的理論都是蒼白無力的,任何把文明進程綁死在某一發展階段的判斷上都不能成立。故此,可以講,憲政是政治的高級形態,是對法治的超越。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中國首部憲法,體現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中國經驗和國際經驗相結合的特點,是一部比較完善的憲法。但後來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干擾未能正常實施。1975年、1978年兩部憲法因不同程度地受左傾思潮影響,基本上都不能認為是成功的例證。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中國憲政史上繼開國之際制定的臨時憲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後的第四部憲法5,1982年憲法產生在改革開放歷史新時期啓動之初,又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全面推進經四次修正得到進一步充實和完善。其最大特點一是符合中國國情,即符合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發展需要,二是大膽創新,在個別領域從理念到制度、從理論到實踐甚至跨出了迄今前人不曾想過、不曾達到的境界。這是一部“總結了中國社會主義發展的歷史經驗,反映了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合乎中國國情、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憲法。它的誕生標誌着中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進入了新階段。”6在憲法保障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在全球政治發展中,獨樹一幟,通過自我完善,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各領域形成一整套符合中國國情並經實踐檢驗的相互銜接、相互聯繫的制度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當代中國發展進步的根本制度保障,集中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特點和優勢。”7三十多年改革開放的豐富實踐證明:“我們搞的現代化,是中國式的現代化。我們建設的社會主義,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8人們也越來越清晰地感受到:“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作為調整國家最基本的社會關係,即國家在行使權力活動中與公民間所形成的社會關係,國家機關的相互之間的分工協作執行國家任務時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憲法規範,中國現行憲法是一部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憲法,它是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不斷完善的保障,它也將伴隨着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不斷完善而自我完善。”9事實勝於雄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經過憲法確認和保障,業已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這是國際憲政發展與進步的一大標誌性成就,也是中國最終實現國家和平統一與民族偉大復興的根本保障。正如西方有資本主義憲法,我們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一樣,西方強調的是資本主義憲政,而當代中國學者強調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把憲政同資本主義劃等號,顯然是思維簡單化表現,既不利於國人文化自覺性的提升,又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文明生機勃勃的現實脫節。改革開放以來的所有建設成就和國家面貌的巨變,構成了中國憲政與時俱進的嶄新畫面,舉世矚目。另一方面,“正像一個正常發育的人一樣,進入成熟期仍然要面對形勢,仍然要認真學習進取,仍然要設法走好人生旅途的每一步。包括憲法在內的法律法規的更新完善也是一篇永遠做不完的大文章,其自身完善和自我優化也要設法同時啓動領導人、專家隊伍的聰明才智和全體民眾的民智民慧。”101982年憲法1988年修訂2條、1993年修訂9條、1999年修訂6條、2004年修訂14條,經過四次共修訂31條,在保持其相對穩定性的前提下,循序漸進、穩中求變、探索創新令其規範體系更趨成熟。例如,從港澳“一國兩制”實踐與國家憲法和憲政的關係看,中國憲法@EE@
“一國兩制”與中國憲政的時代創新尚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好完善的準備:第一,鑒於有效維護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應該成為憲法的保障功能之一。故建議在下次修憲時在第一章總綱第3條之後增設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與主權完整不容侵犯,全體公民有權利也有義務以一切必要手段和形式對其加以維護”;第二,憲法第30條第1款建議改為:“(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即增加“特別行政區”,因為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是直屬中央人民政府的國家一級行政單位,早在1990年4月4日和1993年3月31日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正式通過《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同時,便分別作出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的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便已經開始對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實行了有效的管理。特別行政區的存在與發展已經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政治社會生活的常態現象。同時建議在本條最後增加一句說明性的文字:“特別行政區是實行‘一國兩制’的地方行政區域”;第三,憲法第67條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中建議在第(8)項之後增加一款:“履行對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監督權”;第四,將憲法第89條第(16)項改為:“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的範圍內部分地區或全部地區進入緊急狀態”,即並列增加“特別行政區”一詞。三、“一國兩制”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早在20世紀80年代初黨中央十二條方針的論證和憲法第31條的公佈,“一國兩制”業已成為一項最具時代感和創新價值的基本目標。“一國兩制”經過制定基本法的法制化和特別行政區成立後的具體運作,現在已經不再是構想、不再是嘗試,而是活生生的現實存在,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是Expo一樣的國際化、現代化、先進指標的展示平台和新思維、新理念孵化基地。11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自身完善的一個突出標誌,最集中不過地體現了改革開放與制度創新。所謂特別行政區,就是實行單一制的社會主義國家原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之外可以在必要時增設實行不同制度的地方性行政單位。這是中國憲政的歷史性創新,它既標誌着國家領導人在特定歷史時刻高瞻遠矚、高屋建瓴的政治遠見和決斷能力,同時亦反映出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務實理性思維,既滿足了促進國家和平統一的夙願,同時也回應了港澳台等相關地區廣大民眾的意願。這也是鄧小平為核心的中國領導集體推出的“一國兩制”基本國策的正式法制化,不僅是中國憲政的一大創新,同時也是國際憲政發展史上的一項新發展。香港特別行政區已經跨出實踐“一國兩制”的第一個16年,澳門特別行政區也已完成逾13年“一國兩制”實踐期。兩個特別行政區儘管分別面對過一些重大挑戰,但總體觀察,穩定、和諧、繁榮、發展是其主流大方向,從而有力而可靠地驗證了“一國兩制”的科學性、生命力、優越性,不能不說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的巨大進步和成功創新。“一國兩制”作為中國憲政的成功首創,也作為中華文明和東方智慧的集中展示,由於涵蓋的理論廣度和深度前所未有,由於體現的求同存異、兼容並蓄、優勢互補、合作共贏理念有百利無一害,由於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正確實踐正展現令人信服的創新示範價值,故可以預期的前景是必將有越來越多的人認同這是一項基礎理論的前沿,是當今科學認識論的制高點,是解決和防範各類型矛盾、爭端、衝突、對抗的最佳模式。12在統一的社會主義祖國內,允許一部分地區通過中央政府直接領導和授權自治的方式,實行“資本主義”,實施“高度自治”。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發展中,“一國兩制”構想從提出到實踐是科學社會主義認識論、方法論的一大突破,是現代憲法學和現代憲政具有重大歷史意義、國際意義和現實意義的發展成果。四、特別行政區是理論創新與制度創新的雙重載體“一國兩制”不僅事關特別行政區的成敗,也直接關係到國家和平統一大業和民族偉大復興;不僅是特別行政區居民切身利益相關的事業,也是全中國人民和整個中華民族的共同性事業。而特別行政區制度即“一國兩制”政治制度,不僅是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自身的基本政治制度,同時也是我們中華人民共和@EF@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國整個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因此,評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離不開“一國兩制”,評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離不開“一國兩制”。13三十多年來,鄧小平的“一國兩制”偉大構想一經形成並定型化便發揮着巨大的威力,歷史遺留的一些懸而未決事項如香港問題、澳門問題找到了一個令相關雙方互不傷害的最佳解決方案,開創了求同存異、互利共贏的當代政治決策的嶄新成功範例。得益於這項全新理論的指引,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政治穩定、經濟繁榮、權益有效保障,其樣板示範效應全面展示,這樣不僅營造了一種全新發展模式,而且也為真正意義上的思想解放和深入推動的改革開放提供了令人信服的判斷思考。20世紀末在中國版圖上出現的“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不同於原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等一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和法律制度。在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其主體堅持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但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台灣、香港和澳門問題,容許在一段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保持其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表明了特別行政區是國家在原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制之外建立的新型地方行政區域,它所實行的特別行政區制度是體現“一國兩制”基本國策的一種創新型制度,既不同於實行單一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部原有的統一制度,也不同於當今世界上任何國家現行的基本政治制度。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成長令人信服地證明,成立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符合全國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正因為特別行政區制度具有憲法規範(第31、62、59條)、基本法的保護以及包括《立法法》(第8條)在內的國家基本法律的指引,“講國家管理,必然包括特別行政區的管理,講國家管理制度,必然包括特別行政區管理制度。特別行政區的本源就是憲法。”三十多年來,“一國兩制”由構想到現實、由理論到實踐的發展過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創新的成功範例。14特別行政區制度是國家管理制度的組成部分,中國的國家管理制度是由憲法規定的;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實行特殊的制度,也是憲法規定的。15故此,把特別行政區制度定位成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不僅符合港澳特別行政區建立後的現實,而且也充分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創新的意義和價值。這項最能體現中國特色的新型政治制度本質上絕對不能被認定為非社會主義政治制度或資本主義政治制度,即它不應被認定姓“資”而應認定姓“社”;它在法理上有憲法規範的指引,在現實中,有利於國家和平統一大業和民族偉大復興;它不是消極的、有待否定的、令人心存疑慮的落後制度,而是積極的、生命力很強、優勢很集中、充滿希望並令人鼓舞的先進制度,儘管它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依然存在自我優化、自我完善的必要性。16故此,在國家政治發展定位中及早作出公平合理判斷,給出一個既不超越又不落後實際生活的科學定位勢在必行,積極、公正而有建設性。這種新型的特別行政區制度,是國際法制史上前所未有的創新設計,這是世界政治文明史上一項嶄新的發展模式。正如鄧小平所說:“我們社會主義制度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這個特色,很重要的一個內容就是對香港、澳門、台灣問題的處理,就是‘一國兩制’”。17清楚而嚴謹的制度化運作真真切切地表明,特別行政區可以通過制度、規劃、機制的創新成為優勢集中、競爭力迅速提升、長期繁榮穩定得以實現的發達地區,因而,可以毫不誇張地講,實行“一國兩制”,啓動新型特別行政區制度是典型的中央與地方、國家與特別行政區雙贏發展模式:國家增添了充滿生機和活力的新成員,令憲政的“一國兩制”更鮮明、更突出;特別行政區則成為驗證先進發展指標、示範“一國兩制”生命力與優越性、驗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發展與創新的可靠載體。18五、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文明的全球分享鄧小平曾說:“世界上一系列爭端都面臨着用和平的方式來解決還是用非和平的方式來解決的問題。總得找出個辦法來,新問題就得用新辦法來解決。香港問題的成功解決,這個事例可能為國際上許多問題的解決提供一些有益的綫索。”“你們經過將近五年的辛勤勞動,寫出了一部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法律。說它具有歷史意義,不只對過去、現在,而且包括將來;說國際意義,不只對第三世界,而且對全人類都具有長遠意義。這是一個具有創造性的傑作。”19他還說:“‘一國兩制’是從中國的實際提出的,中國面臨一個香港問題,一個台灣問題。解決問題只有兩個方式:一個是談判方式,一個是武力方式。用和平談判的方式來解決,總要各方都能接受,@EG@
“一國兩制”與中國憲政的時代創新香港問題就是要中國和英國,加上香港居民都能接受。”“我很有信心,‘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能夠行得通的,這件事情會在國際上引起很好的反應,而且為世界各國提供國家間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一個範例。”“我們提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構想,也考慮到解決國際爭端應該採取甚麼方法。因為世界上這裏那裏有很多疙瘩,很難解開。我認為有些國際爭端用這個辦法解決是可能的。我們就是要找出一個能為各方所接受的方式,使問題得到解決。”20“一國兩制”由偉大構想到基本國策,由理論到實踐已經經歷了30年發展過程,並順利跨越了兩個世紀,以香港、澳門兩部基本法成功起草為標誌,“一國兩制”法制化、具體化的完成業已分別有23年和20年以上;以國家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並正式成立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及基本法正式生效實施為標誌,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已經分別走完第一個16年和第一個13年的實踐跨度。這種新生的政權、新生的事業絕不僅僅屬兩個特別行政區的政府和居民。它首先是兩個特區政府與居民的神聖歷史使命,但同時也是祖國和平統一大業和民族偉大復興事業不可分割的內容和要求,正如胡錦濤三年多前在澳門所指出:“‘一國兩制’事業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祖國內地共同發展繁榮的事業,也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已經取得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把這一偉大事業繼續推向前進,需要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21毋庸諱言,在特別行政區驗證“一國兩制”的第一個約15年周期內,曾發生過或至今尚存在一些在某些善良人士心目中不可思議、不可理喻的社會現象,這在一定意義上體現了“一國兩制”的寬鬆性和包容性,只有實行“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才能容忍在世界上任何國度都無法達到的言論自由化和文化多元化。要正確地互相尊重、求同存異,就要正確地對待社會利益與核心價值的兩個多元化格局,做到最大程度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客觀理性、最大限度尊重民智民慧。一方面,“打鐵還靠自身硬”,政府也好,社團也好,各個有關方面要千方百計練好基本功,營造競爭軟實力,在競爭、競技、競存的社會現實中爭取行為主動權和高成功機率,另一方面,則宜在分清是非、明辨對錯大前提下,既要做好對大多數人士的保護,又要對心懷鬼胎、心術不正的極端分子給予駁斥和反擊,既要令寬鬆、包容的社會環境不受干擾,又要依法對有違本地整體利益的行為加以適度防控,既要不失時機地認真總結“一國兩制”實踐經驗,又要深入思考、研究這人類文明史上首創的新型社會形態的科學演進規律。可以肯定地講,在未來時代特別行政區的前進征途上還會有風風雨雨,但也可充滿自信地講,凡代表大多數民眾根本利益和願望的事物均具有天然合理性,也相應地具有其獨特的生命力和競爭力。有空前強盛的偉大祖國做後盾,有日益豐富的實踐“一國兩制”經驗積累,新一代特區人必將一次次迎來屬自己的“柳暗花明又一村”。六、提升憲政自覺性,推動“一國兩制”與時俱進在當代憲法學發展中,“一國兩制”正受到越來越廣泛的關注與肯定,因為中國是世界上的發展中國家,中國現行憲法是當代世界最具代表性的憲法之一。研究中國經驗,不能不研究中國憲政建設;認識中國,不能忽略日益完善的中國法制體系和有自身特色的社會主義憲法,不能忽略中國法制建設和民主憲政建設中的文化傳統、民族傳統。“一國兩制”理論產生於當代中國,“一國兩制”又實踐在當代中國,“一國兩制”作為多種創新的憲政發展成果,應該開始進入其收穫期,它在政治上、經濟上、文化上所展現的巨大生命力和優越性,將逐漸改寫現有政治學、法學以及政府管理和公民社會建設等領域的一系列思維定勢與價值判斷。這中間,涉及憲政理論、憲政傳統的新認識,涉及基本政治制度的科學定位,涉及對“一國兩制”歷史與文化淵源的考證,也涉及對“一國兩制”理論創新的科學認定:對“一國兩制”優勢的合理開發和採用,對“一國兩制”實踐模式的探索等十分突出重要而敏感課題。在當今的特別行政區,從政治到經濟,從文化到社會,絕不應簡單地同資本主義劃等號。對於原有資本主義的核心概念“私有制”的保護,當然不應也不能改變。但作為前所未有的制度創新,“一國兩制”正在開創一種全新的政治法律制度,一種全新的文明形態,一種全新的社會發展模式。客觀理性的判斷是,今日澳門並非樣樣都是資本主義,特區的政治是“一國兩制”政治,它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的一項獨具東方文明特色的創新;特區經濟是“一國兩制”經濟,核心是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產權私有制度;特區的文化是“一國兩制”文化,其顯著特點是@EH@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保持和而不同、求同存異的寬鬆和諧社會環境。換言之,“一國兩制”已經變成中國憲政的一項偉大而嶄新的實踐,在活生生的現實面前,我們不能將“一國兩制”簡單地理解為大陸實行社會主義,港澳實行資本主義,而應該正確地理解為大陸實行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在立足國情的基礎上,本着“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的馬列主義之“揚棄”作風,探索在中國這樣一個人口多、底子薄、發展不平衡的大國實現人類夢想的社會主義,港澳保持的原有資本主義是具有“一國兩制”特徵的資本主義,是在充分繼承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和法治建設經驗的同時,關注社會公平和民生改善的資本主義,已經具有社會主義因素的資本主義。“一國兩制”不僅事關特別行政區的成敗,也直接關係到國家和平統一大業和民族復興大業;不僅是特別行政區居民切身利益相關的事業,也是全中國人民和整個中華民族的共同事業。而特別行政區制度,即“一國兩制”政治制度,不僅是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自身的基本政治制度,同時也是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整個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因而,評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憲法,離不開“一國兩制”,評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離不開“一國兩制”。結合基本理論框架和特區現實,不失時機並與時俱進地把“一國兩制”理論梳理好、研究好、貫徹好,確保特別行政區政通人和、長治久安,是當代特區全體人士的共同歷史使命和社會責任。這項使命既光榮又艱巨,既深奧又平凡,既充滿巨大挑戰又伴生無比機遇。應該說是實實在在的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業、大工程。“實踐永無止境,探索和創新也永無止境。世界上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發展道路和發展模式,也沒有一成不變的發展道路和發展模式。我們既不能把書本上的個別論斷當作束縛自己思想和手腳的教條,也不能把實踐中已見成效的東西看成完美無缺的模式。”22作為一個創新理論體系,“一國兩制”具有認知體系的淵源性、科學內涵的宏博性、適用範圍的廣濶性、影響程度的深遠性等特徵。在這個探索過程中,我們特別要警惕三個方面的威脅。第一,憲政姓“資”不姓“社”的錯誤觀念的威脅。國家有治國理政的綱領,這就是憲法,憲法的實施就是憲政,這是一個基本的法學常識。所謂憲政是指一種使政治運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狀態,它要求政府所有權力的行使都被納入憲法的軌道並受憲法的制約。簡單地說,憲法和憲政的關係,就和法律和法治的關係一樣:認真對待法律,使之真正成為約束公民行為的規則,社會實現了法治;認真對待憲法,把憲法真正作為“法”──“更高的法”,並控制所有的政府權力──包括立法權力,國家就實現了憲政。23習近平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強調指出,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生動地彰顯了憲政的要旨。憲政的目標在於“確保那些對實現社會價值來說至關重要的政府權力的運用受到合理的控制,以避免權力本身對其所意圖促進的價值產生破壞作用。”24中國憲法為“一國兩制”提供了根本法的依據,她和基本法一道成為特別行政區最高的規範。特別行政區要遵守社會主義性質的國家憲法,又要按照基本法辦事,這是“一國兩制”的應有之義。將憲政片面看作資本主義的專利,無疑威脅到國家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權威,斷送“一國兩制”鋪就的康莊大道。第二,片面憲政觀的危險。一些學者一提起憲政,就把憲政與三權分立、資產階級自由化等同,實行憲政在這些人的心目中好像就是全盤西化,要做亡命徒一樣可怕,這種觀念實有鼠目寸光之嫌。從人類的社會制度形態看,不僅有資本主義憲政,亦有社會主義憲政、民族主義憲政。就是在西方的憲政國家裏,亦不是絕對意義上的三權分立。英國的議會至上,美國的總統制、法國的半總統制權力架構,還有英國工黨的社會主義色彩的政治主張,保守黨的資本主義色彩的政治主張等等,這一切現象足以說明,憲政作為政治文明的本身就因為不同的國情和文化傳統,呈現出多元化的色彩。絕對不能依據片言隻語就可以得出服眾的總結的。“一國兩制”下對憲政的社會主義否定,無疑會導致兩種制度的根本對立,而不是和諧共存。特別行政區的資本主義制度,是依據基本法建立的社會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一部分,法治是特別行政區的傳統,憲政在特別行政區不可或缺,社會主義制度下的憲政虛無主義無疑會給內地的法治建設帶來空前的災難,從而為特別行政區和內地的法治融合製造障礙。第三,本本主義的危險。中國1982年憲法及其四次修訂,是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中國憲政文明進步的經典記錄。深刻反映了中國憲政大業的發展路徑和社會現實:私有經濟地位的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等內容入憲,同時通過行憲使這些規定變成活生生的社會現實。本本主義者的一個突出表現就是從本本出發,避開活生生的社會現實,在資本主義和社會主@EI@
“一國兩制”與中國憲政的時代創新@EJ@義的既有思維定勢中,畫地為牢,不思進取。毋庸置疑,伴隨着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建設,在社會經濟發展的同時,“摻雜摻假”、“謀財害命”、“拜金主義”、“官商勾結”等等一些腐朽的資本主義思想日益顯現出來,但必須看到,這是暫時現象,也是局部現象,瑕不掩瑜,不能一葉障目不見泰山;憲政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問題,只能通過發展逐步消解,而不能因噎廢食。中國憲法所開啓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政是實現“中國夢”的必然路徑,無視現實,紙上談兵的本本主義不僅僅是“中國夢”的一大威脅,更是港澳繁榮穩定夢破的殺手。七、結語十多年來特別行政區驗證“一國兩制”活生生的現實表明,無論政制發展還是民生改善,無論制度創新還是制度建構,沿着這一條沒人走過的“一國兩制”新路,可以迅速改變原有的面貌,可以迅速調整好相關結構,可以逐步總結出一條適用於自身的發展路徑,可以使居民生活得更加充實,也更有尊嚴,也可以使我們整個國家從上到下無比欣慰、引以為榮。這是憲政發展史上以至人類文明史上的創新設計與大膽實踐。“參照憲政發展的國內外經驗,立足特區的實踐經驗,與時俱進地對‘一國兩制’理論加以系統化和完善化,是歷史發展的要求,也是認知體系完善的自覺行為使然。毫無疑問,‘一國兩制’作為建基於東方文明的新型理論體系,是百分之百的中國首創、百分之百的中國專利、百分之百的中國智慧、百分之百的東方文明。”25因而,當代中國學者特別是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學者要當仁不讓地站在相應研究的前沿陣地並力求以富有創意的研究成果,推動“一國兩制”正確實踐,並確保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確保特區長期繁榮穩定。註釋:1習近平:《在十八屆一中全會上的講話》,載於《求是》,2013年第1期,第7頁。2楊允中:《我的“一國兩制”觀》(修訂版),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2年,第46頁。3許崇德:《憲政是法治國家的應有之義》,載於《法學》,2008年第2期,第3頁。4李林:《法治與憲政的變遷》,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年,第1-2頁。5學界另有一種意見認為,一個國家在沒有發生革命性政權交替和制度變革的情况下,立國憲法只能有一部,1982年憲法是對中國1954年憲法的第三次大的修正,而不能視為第四部憲法。6見《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修訂版),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6年,第703頁。7胡錦濤:《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0週年大會上的講話》,載於《人民日報》(海外版),2011年7月2日,第02版。8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9頁。9楊允中:《“一國兩制”與現代憲法學》,澳門:澳門大學,1996年,第1、2頁。10同註2,第124頁。11同上註,第48-49頁。12同上註,第123-124頁。13同上註,第144頁。14同上註,第139頁。15喬曉陽:《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澳門中聯辦舉辦的形勢報告會上的報告》,載於《澳門日報》,2012年4月21日,第A1版16同註2,第127頁。17同註9,第128頁18同註2,第140頁。19同註9,第203頁。20同上註,第68、84頁。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21胡錦濤:《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十週年大會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第三屆就職典禮上的講話》,載於《澳門日報》,2009年12月21日,第A1版。22胡錦濤:《在紀念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30週年大會上的講話》,載於《人民日報》(海外版),2008年12月19日,第02版。23張千帆主編:《憲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1頁。24[英]AW‧‧布拉德利、KD‧‧尤因:《憲法與行政法》(第14版),北京:商務印書館,2008年。25同註2,第142頁。@EK@
中央對澳政策的歷史演進與實施成效探析冷鐵勛中國共產黨十八大報告在深入闡述“一國兩制”方針的科學內涵時,明確指出:“中央政府對香港、澳門實行的各項方針政策,根本宗旨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其中所指的中央對澳政策,從一般意義上講,指的就是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政府對澳門問題的處理和解決所提出並貫徹的原則、立場、方針、措施等。由於澳門已經實現了順利回歸,目前講中央對澳政策,則主要是指中央在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為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有利於澳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所採取的帶有長期性和戰略性的基本政策。這些基本政策已由中國政府在《中葡聯合聲明》中予以闡明,並作了具體說明。其詳細內容就是《中葡聯合聲明》第2條中國政府所聲明的對澳門執行的12項基本政策,通常又被高度概括為“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不僅如此,這些基本政策還通過基本法的形式實現了制度化、法律化,從而使得其貫徹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可以說,整個基本法的內容既以中央對澳政策為依據來制訂,又充分體現和貫徹了中央對澳政策。由於基本法所體現的中央對澳政策並非一蹴而就,而是歷經了一個因應不同時期實際情況和需要的演進過程,為準確理解中央對澳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政策內涵,本文擬就中央對澳政策的歷史演進與實施成效作一探析。一、澳門問題解決前中央對澳政策回顧中央對澳政策所要面對和解決的主要是歷史遺留的澳門問題,因此,澳門問題既是中央對澳政策的因,同時澳門問題的處理和解決又是中央對澳政策所要達至的果。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說,所謂澳門問題,指的就是澳門作為中國固有領土被葡萄牙佔領的事實以及中國收回澳門,對其恢復行使主權的問題。1澳門問題的形成,與香港問題一樣,從根本上說,都是外國列強入侵與當時的中國政府積貧積弱所造成的。鑒於這類歷史遺留問題本身所固有的複雜性,新中國建立後,中央對澳政策在時間段上大體可以分為澳門問題解決前與澳門問題的和平解決兩個大的階段。下面,先就澳門問題解決前的中央對澳政策作一簡略梳理。(一)暫不收回港澳維持現狀的戰略部署1949年,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解放軍在全國戰場上節節勝利,準備南下解放全華南時,港澳問題便凸顯出來。由於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都是外國列強通過不平等條約而佔領中國領土所遺留下來的歷史問題,因此,即將成立的新中國以至後來的中央政府,從來都是把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但由於香港問題涉及到與英國的關係處理,加之香港本身地位和作用較之澳門更具特殊性和複雜性,因此,中國政府對於港澳問題的處理,在實踐中又多表現為首先針對香港問題來制定相關的政策,但有關的精神和內容也大體上同時適用於澳門問題。鑒此,分析新中國成立後中央政府對澳門問題的相關政策,自然離不開對香港問題的政策。1949年,當人民解放軍揮師南下,廣東全境即將解放之時,中共華南分局外事辦公室制訂了可實際操作的對港澳的方針和政策,其主要內容為:○1暫時維護現狀(各邊界),對領土主權不做任何表示;○2採取一切正確的有效辦法避免軍事衝突,並防止邊界糾紛,但在邊界上必須嚴加警戒,堅持“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原則;○3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領土主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級研究員@EL@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權的原則基礎上和對方進行貿易;○4在深圳地區設外事機構,以掌握政策和及時收集情報;○5迅速制訂和公佈對外貿易和通滙的各種條例,發表闡明對外貿易和保護外僑的談話。鑒此,人民解放軍兵臨深圳、珠海,離香港和澳門只是一步之遙時,停止了前進的腳步,沒有進入香港和澳門。2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宣佈廢除一切強加在中國人民頭上的不平等條約,這其中當然包括了涉及香港和澳門的不平等條約。考慮到香港和澳門的特殊歷史情況和當時新中國處在西方列強的敵視和包圍封鎖之中的嚴峻局勢,中國政府從實際出發,沒有馬上收回香港和澳門。1949年10月,新中國第一代領導人以極其敏銳的政治眼光審時度勢,從國際形勢的大局出發,決定暫不解放香港,確定了“維持香港現狀,抓住英國,分化美英”的戰略。對於暫不收回香港的戰略考慮,廖承志曾有這樣的評價:“香港是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貿易港口之一,如果香港暫時留在英國人手中,為了英國自己的利益,它也不會放棄大陸這個巨大的市場。這等於把美國對中國的立體封鎖綫撕開一個缺口:我們能從香港進口中國亟需的物資;也可以利用香港作為我們與世界交往的通道,世界各國兄弟黨同志可以從這裏進來,各國的民間友好人士也可以從這裏入境;另外,香港還可以成為我們瞭解世界各國情況的窗口,這些深遠的戰略意義會隨着似箭的光陰,越往以後越為大家所接受和看清楚。”後來的事實證明確實如此。1950年1月6日英國政府宣佈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第一個承認新中國的西方國家,這與新中國成立初期對香港問題所採取的暫不收回維持現狀的戰略部署有着密切關係。3由於新中國領導人從來都把港澳問題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因此,對香港的方針,無論是在當時還是後來,其精神實質同樣適用於澳門。新中國成立後,中國政府多次闡明對澳門問題的立場,指出:澳門是中國的領土,澳門問題屬於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並一貫主張在適當時機通過談判和平解決這個問題,在未解決之前暫時維持現狀。暫不收回港澳維持現狀的戰略部署,是從戰爭廢墟上站立起來的中國人民作出的明智選擇。新中國成立初期,儘管葡萄牙不承認新中國,並繼續同台灣保持所謂的外交關係,但為了澳門的穩定和維持澳門現狀,中國政府從國家和澳門居民的利益着想,在政治上執行維護澳門穩定的政策,在經濟上對澳門實行扶助政策,以足夠數量和合理甚至優惠的價格長期供給澳門生活用品和生產資料,保持了澳門的社會生活穩定。(二)“長期打算,充分利用”的八字方針新中國第一代領導人在作出暫不收回香港和澳門,維持現狀的戰略部署後,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於20世紀50年代末,根據當時的國際國內形勢和香港、澳門的實際情況,從戰略全局出發,確立了“長期打算,充分利用”的八字方針,並在建國後的相當長時期內作為對港澳工作的方針。在這一方針下,暫時不考慮收回香港和澳門,以作為內地對外聯繫的窗口,充分利用香港、澳門的特殊環境和有利條件,為中國的社會主義建設和國家統一事業以及外交戰略服務。1960年,中共中央根據“長期打算,充分利用”的八字方針,對香港、澳門採取一系列特殊政策,以促進香港、澳門的經濟繁榮:一是對香港、澳門實行有別於內地的政策,不允許內地各種運動波及香港和澳門;二是以優惠價格大量向香港和澳門供應食品、淡水、燃料、各種工業原料及半成品。當時的總理周恩來就供應港澳問題曾作過多次批示,要求“各地凡是有可能,對港澳供應都要負擔一些,不能後退。這個陣地越來越重要,對港澳供應確實是一項政治任務。”內地多個省份,尤其是廣東省,為保證對港澳的供應作了很大努力,甚至是作出了部分犧牲。即使是在文革時期,對港澳的供應也沒有中斷過。香港的一項研究顯示:1961-1973年間,如果香港不從內地進口食品,改由其他地方供應的話,本地居民要維持同樣的生活水平,則生活開支至少須增加15-20%,這一研究成果原則上也同樣適用於澳門。後來的事實證明,中國政府當時確定的“長期打算,充分利用”的方針是完全正確和十分必要的。如果在建國初期或者20世紀60年代初內地經濟困難、一度發生逃港潮時把香港和澳門收回,不但這兩個地方不會發展得後來那樣繁榮,而且內地社會主義建設的作用也不會發展到今天這樣重要。可以說,“長期打算,充分利用”的八字方針,為日後中國政府制定恢復對港澳行使主權的基本政策作了非常有益的探索。(三)香港和澳門不屬於通常殖民地範疇的國際立場殖民地原指一個國家被國外侵佔並大批移民居住的地區。葡萄牙和西班牙是近代殖民主義的先鋒,@FC@
中央對澳政策的歷史演進與實施成效探析隨後英國成為世界上最大的殖民國家。至第一次世界大戰前,英國、美國、德國、法國、意大利、荷蘭、西班牙與葡萄牙等國均有殖民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民族獨立運動高漲,大批亞洲和非洲國家相繼獲得獨立。20世紀60年代是非殖民化的高潮時期,僅在1960年一年內,就有17個非洲國家先後宣告獨立,國際上把這一年稱為“非洲獨立年”。該年第25屆聯合國大會上,在蘇聯部長會議主席赫魯曉夫的倡議下,43個亞非國家聯合提出了《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的決議草案,並獲得聯合國大會通過。1961年,聯合國成立了給予殖民地國家和民族獨立宣言執行情況特別委員會,即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並宣佈了殖民地名單,香港和澳門被列入了這個名單內。這就意味着香港和澳門以後有權進行民族自決,其將來的前途是獲得獨立,而非回歸中國。針對這種情況,中國政府明確提出香港與澳門不具有民族自決的權力,不屬於這種有權獲得獨立的殖民地。1965年12月5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司法解釋也指出:“據外交部領事司(65)領一發字第913號函略稱:陳琼贊和陳夢華的英文本公證文件上有香港‘殖民地’字樣,考慮當前國際局勢,應當將‘殖民地’字樣刪去,方可以辦理認證。”這裏的國際局勢,就是指聯合國將香港和澳門列入殖民地名單這一情況,它增加了中國政府解決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的難度。4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重返聯合國後,就要求把香港和澳門從殖民地名單中刪除。1972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聯合國代表黃華為此致函聯合國非殖民地化特別委員會申明中國政府的立場:“香港和澳門是被英國、葡萄牙佔領的中國領土,解決香港、澳門問題是中國主權範圍內的事,是作為一個主權國家的中國要對被佔領的領土恢復執行主權的問題,而完全不是屬於通常的殖民地範疇的問題,更不是使其獲得獨立的問題。”同年11月8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決議案,將香港和澳門從殖民地名單中剔除,此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後來和平解決香港與澳門的主權問題創造了條件。二、澳門問題的和平解決與中央對澳政策的系統化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的最終和平解決,是在“一國兩制”方針的指導下實現的,也正是在“一國兩制”方針下,中央形成了系統化的對港澳基本政策。中國政府在《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葡聯合聲明》中闡明中國政府對香港和澳門的基本政策時,明確表明系根據“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方針,對香港和澳門執行相關的基本政策。因此,要瞭解在澳門問題和平解決進程中的中央對澳政策,自然離不開對“一國兩制”方針形成過程的認識。(一)“一國兩制”方針來源於“和平解放台灣”方針鄧小平說過:“‘一國兩制’構想的提出還不是從香港問題開始的,是從台灣問題開始的。”5它清晰地說明“一國兩制”最早是用來解決台灣問題的。關於“一國兩制”方針的來源,目前內地比較一致的看法也認為其來源於毛澤東、周恩來提出的“和平解放台灣”方針。1949年國民黨從大陸敗退據守台灣後,兩岸形成分離狀態,台灣問題由此而生。新中國成立初期,主張武力解放台灣,實現祖國統一大業。1949年通過的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便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必須將人民解放戰爭進行到底,解放中國全部領土,完成統一中國的事業。”為此,中國人民解放軍為武力解放台灣進行了相應的準備工作。然而,1950年6月25日,朝鮮戰爭爆發,美國入侵朝鮮並插手台灣問題,派遣第七艦隊進駐台灣海峽,阻撓中國人民解放台灣的行動,武力解放台灣的計劃被迫擱淺。到上個世紀50年代中期,基於台灣政局趨於穩定,武力解放台灣增加了難度;美國插手台灣問題,企圖分裂台灣,台灣問題複雜化;國內的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力之間的矛盾,國家的根本任務已經由解放生產力轉變為在新的生產關係下保護和發展生產力等多重因素的考慮,中國政府調整了對台政策,改變武力解放台灣的主張,提出了“和平解放台灣”的方針。“和平解放台灣”的表述,最早由周恩來在亞非會議上提出來。1955年4月,周恩來總理應邀請參加了在萬隆召開的亞非會議。周恩來在會議期間多次指出,中國政府願意和平解放台灣,也願意與美國就緩和並消除台灣地區的緊張局勢問題進行談判。他強調,“中國人民有權用一切方式解放台灣,包括和平解放的方式在內。但是,和平解放台灣只有在美國放棄侵略和干涉,從台灣和台灣海峽撤走一切武裝力量@FD@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之後才有可能。”1955年5月13日,周恩來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全體(擴大)會議上明確提出:“中國人民解放台灣有兩個可能的方式,即戰爭的方式和和平的方式,中國人民願意在可能的條件下,爭取用和平的方式解放台灣。”這表明,“和平解放台灣”基本上成為中共中央和中國政府處理台灣問題的一項方針。6此後,隨着形勢的發展,“和平解放台灣”的方針逐步得到完善。1960年5月22日,毛澤東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研究對台問題,並確定了對台工作的總方針。這一方針後來被周恩來歸納為“一綱四目”。“一綱”就是台灣必須回歸祖國。“四目”就是:台灣回歸祖國後,除外交必須統一於中央外,所有軍政大權、人事安排由蔣介石決定;台灣所有軍政及建設經費不足部分,由中央撥付;台灣社會改革可以從緩,協商解決;雙方約定,不派人進行破壞對方團結之事。“一綱四目”的目標很明確,那就是國家要統一。其內容也比較具體,那就是由武力方式統一改變為和平方式統一,在堅持國家統一的大原則下,台灣地區的社會制度可以有時間、有條件地維持不變,但最終仍然是要實現社會制度的統一化,僅僅是統一的過程和條件可以討論,那時還沒有形成統一後可以有不同的社會制度存在的設想。7可惜,由於種種複雜的原因,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國共兩黨沒能夠進行第三次合作,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設想未能實現。但是,毛澤東、周恩來等人從解決台灣問題的實際出發所作的一些設想和探索,所提出的若干帶原則性的意見,為後來鄧小平提出“一國兩制”科學構想,提供了思想先導。“和平解放台灣”的方針,特別是“一綱四目”便成為“一國兩制”的來源。儘管當時集中體現“和平解放台灣”方針的“一綱四目”與當今的“一國兩制”方針相比,仍有着原則的區別和質的飛躍,但其以和平方式統一國家以及針對台灣的特殊情況所作的一些設想,為後來鄧小平提出“一國兩制”科學構想直接提供了富有啟發意義的營養素材,是“一國兩制”方針的重要思想淵源。(二)“一國兩制”方針孕育於對台九條方針政策20世紀70年代末,國內國際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為確立和鞏固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方針創造了新的有利條件。1978年12月,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重新恢復了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綫,並且決定將黨和國家工作的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同月,中美決定自1979年1月1日起建立外交關係。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惟一的合法政府,並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在此背景下,以鄧小平為核心的中央第二代領導集體從國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出發,在毛澤東、周恩來等關於爭取和平解放台灣思想的基礎上,確立了和平統一祖國的大政方針,逐漸形成了“一國兩制”與和平統一的戰略構想。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首次以“台灣回到祖國懷抱,實現祖國統一大業”來代替以往“解放台灣”的提法。三中全會剛結束,1979年元旦,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告台灣同胞書》,鄭重宣佈關於台灣回歸祖國,實現國家統一的大政方針。其中特別指出:“我們的國家領導人已經表示決心,一定要考慮現實情況,完成祖國統一的大業,在解決統一問題時,尊重台灣現狀和台灣各界人士的意見,採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辦法,不使台灣人民蒙受損失。”這裏所說的“尊重台灣現狀和台灣各界人士的意見”、“採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辦法”,實際上已經包含有“一國兩制”的構想的萌芽因素了。8《告台灣同胞書》是新時期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對台方針的重要宣示,標誌着對台方針政策的重大轉變。1979年1月30日,鄧小平訪問美國,在向美國參、眾兩院議員解釋中國政府的對台政策時指出,“我們不再使用‘解放台灣’這個提法了。只要台灣回歸祖國,我們將尊重那裏的現實和現行制度。”這是中國領導人最早公開表示要用尊重台灣現行制度的方式來解決台灣問題,它實際上已經暗含了允許在一國之內同時存在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以實現國家的統一。至此,“一國兩制”的構想已經是呼之欲出了。1981年9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葉劍英對新華社記者發表談話,進一步闡述台灣回歸祖國、實現和平統一的九條方針政策(後來被稱為“葉九條”),其中最重要的是:○1建議舉行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國民黨兩黨對等談判,實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2國家實現統一後,台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並可保留軍隊,中央政府不干預台灣地方事務;○3台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和外國投資不受侵犯。“葉九條”是中國共產黨@FE@
中央對澳政策的歷史演進與實施成效探析和中國政府在新時期對台方針政策的進一步深化與發展,它極大地豐富並充實了以兩種不同制度並存的方式來解決台灣回歸祖國,以實現國家統一的構想內容。至此,解決台灣問題的“一國兩制”構想的輪廓實際上已經呈現出來了。1982年1月11日,鄧小平在一次談話中,第一次把解決台灣問題的構想概括為“一國兩制”。他說:“九條方針是以葉副主席的名義提出來的,實際上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兩種制度是可以允許的,他們不要破壞大陸的制度,我們也不破壞他那個制度。不只是台灣問題,還有香港問題,大體也是這幾條。”這是鄧小平首次提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概念。1984年12月19日,鄧小平在會見來訪的撒切爾夫人時再次說道:“一九八一年國慶前夕葉劍英委員長就台灣問題發表的九條聲明,雖然沒有概括為‘一國兩制’,但實際上就是這個意思。”9為了使“一國兩制”的推行獲得憲法上的依據,1982年修改憲法時,特地在憲法總綱中,對特別行政區作了專條規定。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憲法修改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彭真在向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時就此指出,憲法第31條的規定,正是因為考慮到台灣實現和平統一後,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這種特殊情況的需要而增寫的。彭真在報告中同時還指出,“在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原則方面,我們是決不含糊的。同時,在具體政策、措施方面,我們又有很大的靈活性,充分照顧台灣地方的現實情況和台灣人民以及各方面人士的意願。這是我們處理這類問題的基本立場。”其中的“這類問題”,彭真的報告雖沒有作出具體說明,但從其基本精神來看,除台灣問題外,應該還包括了香港、澳門在內的歷史遺留問題。對此,廖承志在1983年就曾指出,“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必要時設立特別行政區。這是雙關的,既是對台灣說的,也是對港澳說的。”10鑒此,本為台灣問題的解決而設計的“一國兩制”構想,後來卻因形勢發展的需要而最先應用於解決香港問題,繼而又用於解決澳門問題。(三)“一國兩制”方針定型於十二條原則新中國成立後,在冷戰的特定氛圍中,中國政府對香港和澳門採取了“長期打算,充分利用”的方針,香港和澳門幾乎成了中國僅有的對外通道,它對於打破以美國為首的西方陣營對中國的遏制和封鎖作用巨大。到了20世紀70年代中後期,香港的發展已如日中天,它的許多經濟指標已居亞洲、甚至世界前列。然而,香港當時經濟的發展也面臨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那就是新界的“租約”問題。因為即使按照英方所謂的有關香港三個不平等條約有效的觀點,新界租期到1997年6月30日也將屆滿。喪失了佔整個香港面積90%以上的新界,香港也便失去了最為廣大的投資場所。因此,自新界“租約”問題浮現以來,英國政府就開始不斷就此試探中國政府的態度,探詢中國政府對1997年6月30日新界“租約”到期後對新界以至香港、九龍的政策取向。1979年3月底,香港總督麥理浩訪問北京,投石問路。在與鄧小平會見時,麥理浩提出了新界“租約”的年期問題,建議把原來土地契約上寫的有效期(不超過1997年6月)去掉,改為:只要仍在英國管理下,契約仍然有效,試圖突破1997年6月30日的底綫。對此,鄧小平一口予以回絕,並對麥理浩說:“香港主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問題不容討論。但是,中國政府會考慮香港的特殊地位,中國政府可以明確地告訴英國政府,即使將來做出某種政治解決,無非一個是收回,一個是保持現狀,不管哪種政治解決方式,都不會影響投資者的利益,請投資者放心。”11麥理浩訪京促使中國領導人開始思考如何解決香港問題。與麥理浩的會見結束後,鄧小平便指出:“香港問題已擺上日程,我們必須有一個明確的方針和態度。請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方案,並盡快整理出材料,供中央參考。”為此,國務院港澳辦、外交部等機構通過赴港調研等方式共同研究香港問題的解決方案。其實,早在1979年初,鄧小平便開始考慮用1978年下半年中美建交談判中他提出的,以一個國家容許兩種社會制度的方式解決台灣問題的新構想來解決香港問題。在香港總督麥理浩1979年3月訪華時,鄧小平對他說過:“在本世紀和下世紀初相當長的時期內,香港還可以搞它的資本主義,我們搞我們的社會主義。就是到1997年香港政治地位改變了,也不影響他們的投資利益。”12不過,直到1981年底,香港問題的解決都是排在台灣之後的。但到了1982年,形勢有了很大的改觀,“香港問題不再是可以延續的問題,一種新的排列方式出現了,統一香港成了傾力以赴,必須達成的任務”。131982年3月,當時的國務院港澳辦以廖承志的名@FF@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義向中央提交了一個“解決香港問題的初步方案”,中央書記處原則上同意,但要求再徵求各方面意見。這個時候,1997年香港回歸已經是確定下來了,具體怎麽做還要調研,鄧小平提出了一年的調查期限。1982年6月,中國已經對香港問題做好全盤的戰略擘畫,而英國此時卻正在全力準備如何打赢與阿根廷的戰爭。鄧小平借會見香港知名人士費彝民、王寬誠等人的機會,正式公佈中國政府處理香港問題的基本立場和原則:一定要在1997年收回香港,不能再晚;在恢復行使主權的前提下,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即“收回主權、保持繁榮、制度不變、港人治港”的十六字方針。141982年4月6日,鄧小平曾向來訪的英國首相希思詢問是否同意按中國對台“九條”方針的路綫來解決香港問題。而1982年4月《憲法草案修正案(草案)》第31條有關“特別行政區”的規定則為包括台灣問題、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的和平解決奠定了法律基礎。同年9月22日,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訪問北京,中英兩國領導人開始就香港問題舉行會談。中國領導人正式通知英方,中國政府決定在1997年收回整個香港地區,同時闡明中國收回香港後將採取特殊政策,包括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由香港當地中國人管理,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等等。撒切爾夫人則堅持三個不平等條約仍然有效,提出如果中國同意英國1997年後繼續管治香港,英國可以考慮中國提出的主權要求。針對撒切爾夫人的言論,鄧小平24日與撒切爾夫人進行了重要談話,鄭重說明:主權問題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應當明確肯定,1997年中國將收回香港。中國和英國就是在這個前提下進行談判,商討解決香港問題的方式和辦法。中國收回香港主權後,“香港現行政治、經濟制度,甚至大部分法律都可保留。”15通過這次談話,中英雙方同意通過外交途徑就香港問題進行商談。1983年3月底,在經過調研並綜合了各方面意見後,港澳辦向中央遞交了一份提綱契領的報告──關於解決香港問題的修改方案,這份報告的主要內容就是後來被稱為“十二條”的解決香港問題的基本方針及和英方談判的方案,它參照了1981年9月制定的對台灣“九條”方針的內容。161983年4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舉行擴大會議,審議並原則批准了解決香港問題的修改方案。鄧小平在會議上明確將1984年9月作為談判的最後期限:“談判可能談好,因為我們的政策夠寬大的了;也可能談不好。談得好,事情就好辦;談不好,明年9月我們也要單方面宣佈1997年收回香港,並宣佈收回後的一系列政策。”171983年7月12日,中英兩國代表團開始關於香港未來的第二階段會談。在前四輪會談中,英方繼續堅持“以主權換治權”的立場,致使談判毫無進展。中國政府據理說明:主權和管理權是不可分的,中國將同時恢復行使主權和管理權。英方在獲悉中國已經擬定對香港的方針政策,並認為可能提交全國人大審議後,意識到中國政府也絕無可能在香港治權問題上對英國做任何讓步,到1983年10月才放棄主權換治權的談判底綫。18到1984年9月止,雙方共舉行22輪的第二階段會談,終於達成一致意見。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政府首腦在北京正式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正式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同時中國政府在聯合聲明中聲明了對香港所採取的12項基本政策。有了解決香港問題的經驗,澳門問題的解決就順利得多。中國政府處理澳門問題的基本立場與處理香港問題的基本立場是一致的,有關的方針政策也大同小異。不過,澳門也有其特殊性,因此,當1985年中葡雙方明確通過外交途徑就解決澳門問題舉行談判時,港澳辦、外交部等部門也迅速組成“澳門問題調研小組”,並於1986年年中形成了解決澳門問題的方案,為中葡談判做好了充分的準備。19隨後,中葡雙方於1986年6月至1987年4月通過四輪談判就達成了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亦正式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同時中國政府在聯合聲明中聲明了對澳門採取的12項基本政策。至此,中國政府形成了體系化的對港澳的12項基本政策,它標誌着“一國兩制”方針的定型化。(四)中央對澳基本政策的具體內容中央對澳基本政策的具體內容由中國政府在《中葡聯合聲明》中作了闡明,這就是《中葡聯合聲明》第2條所列明的12項中國政府對澳門執行的基本政策,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對澳12條基本政策。由於它們是根據“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而制定出來的,因此,有時又統稱為對澳12條基本方針政策。具體內容如下表所示。此外,《中葡聯合聲明》還以附件一的形式,就中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作了一個具體說明,內容較為詳細,這些內容後來也成@FG@
中央對澳政策的歷史演進與實施成效探析為澳門基本法起草的重要依據。可以說,《中葡聯合聲明》中所寫明了的內容,都在基本法的條文中有所反映,有的甚至就是直接將中葡聯合聲明中的內容轉化成了澳門基本法的相關條文。表1中國政府在《中葡聯合聲明》中闡明的對澳門12項基本政策項目內容第1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時,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第2項澳門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3項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均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澳門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擔任主要職務的官員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澳門任職的中國籍和葡籍及其他外籍公務(包括警務)人員可以留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任用或聘請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某些公職。第4項澳門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居民和其他人的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和遷徙、罷工、選擇職業、學術研究、宗教信仰和通信以及財產所有權等各項權利和自由。第5項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制定有關文化、教育和科技政策,並依法保護在澳門的文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關,立法機關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第6項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同葡萄牙和其他國家建立互利的經濟關係。葡萄牙和其他國家在澳門的經濟利益將得到照顧。在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將依法得到保護。第7項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並簽訂有關協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自行簽發出入澳門的旅行證件。第8項澳門特別行政區將繼續作為自由港和單獨關稅地區進行經濟活動。資金進出自由。澳門元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貨幣,繼續流通和自由兌換。第9項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徵稅。第10項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第11項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使用區旗和區徽。第12項上述基本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所作的具體說明,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綜合起來看,中國政府對澳的12項基本政策的主要內容可歸納為四個方面:○1收回澳門後,根據中國憲法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2澳門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由澳門當地人自己管理;○3澳門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4照顧葡萄牙和其他國家在澳門的利益。後來,有關國家領導人的講話以及國家的正式文件中,將中央對澳的基本政策又概括為“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有的甚至高度概括為“一國兩制”的方針。三、中央對澳政策的貫徹落實中央對澳政策雖然主要用來解決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的相關問題,它的實施也更多地體現在中央對澳門回歸後的事務處理上,但在澳門回歸前的很多問題的解決上,“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中央對澳基本政策同樣發揮着它的重要作用。例如,中葡關於澳門問題的談判中,中央對澳基本政策所體現的大原則和方向在中葡進行談判前就基本定下來了,這些基本政策同時也是指導中方進行中葡談判的基礎。中方在中葡談判中的立場和表態,實際上都是在很好地將之前中央所定下的政策加以具體的貫徹。《中葡聯合聲明》中中國政府所闡明的對澳基本政策,實際上是將中央之前所定下的對澳基本政策通過聯合聲明固定下來並公開而已。不僅如此,《中葡聯合聲明》生效後至澳門回歸前的過渡期內,澳門社會的發展無不折射出中央對澳政策的烙印。正是由於中方認真貫徹了中央對澳基本政策,並對葡方的管治給予了全面的合作,澳門的過渡期才得以順利渡過,並最終實現了平穩過渡。至於回歸後的澳門,更是在中央對澳政策的直接作用下來推進各項社會事業不斷朝前邁進。(一)《澳門基本法》的成功制定根據《中葡聯合聲明》的規定,中央對澳基本政策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這本身也是中央對澳基本政策的內容之一。因此,制訂一部反映澳門實際情況的基本法,將中央對澳基本政策法律化,是澳門過渡期內的一項重要任務。不僅如此,中央對澳政策同時也是《澳門基本法》的政策依據,基本法從起草一直到最後制定通過,都是以中央對澳基本政策為依據。@FH@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我們通常所說的基本法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體現,首先指的就是基本法的制定要以“一國兩制”方針為依據。《澳門基本法》正是根據“一國兩制”方針和中國政府在《中葡聯合聲明》中闡明的對澳門的基本政策來制定的。國家用“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通過外交談判,圓滿地解決了歷史遺留下來的澳門問題,既維護了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又有利於保持澳門的穩定發展,因而得到了澳門同胞的普遍擁護和歡迎。所以,制定《澳門基本法》,就是要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社會、經濟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將國家的方針政策用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正是按照上述的方針政策進行的,凡是《中葡聯合聲明》中中國政府闡明了的對澳基本政策,基本法就有相應的條文。不僅如此,而且還將聯合聲明中中國政府所闡明的基本政策進一步具體化。如聯合聲明有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的內容,基本法則對上述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的具體內容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在起草過程中,遇到涉及與聯合聲明中的有關規定有不同意見的,大家的共識則是按照聯合聲明中中國政府所聲明的基本政策辦。如在徵求意見中,有一種意見認為,基本法應規定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門駐軍。這顯然與聯合聲明中關於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防務的規定不符,因而未被採納。可以說,《澳門基本法》是“一國兩制”方針和中央對澳政策的具體化、法律化。為了更好地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和中央對澳基本政策,《澳門基本法》的起草還特別注重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考慮到國家對澳門和香港的基本政策是一致的,加之《香港基本法》起草在前,因此,《澳門基本法》的起草自然會以《香港基本法》為參考,但在《澳門基本法》的起草過程中,大家始終將反映澳門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廣泛聽取澳門各界人士的意見作為起草工作的一項重要原則來執行。因此,《澳門基本法》的很多條文反映了澳門的特點,如基本法有關保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依法保護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檢察長、終審法院院長的資格及宣誓效忠,立法會、司法機關、市政機構的組成和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本地區整體利益自行制定旅遊娛樂業的政策,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名勝、古蹟和其他歷史文物等規定內容,都是《澳門基本法》反映澳門實際而與《香港基本法》不相一致的鮮明體現。(二)推動澳門過渡期“三大問題”的解決《中葡聯合聲明》自1988年1月15日正式生效後,至1999年12月19日止,澳門正式邁入了回歸祖國前的過渡期。一般來說,以《澳門基本法》的頒佈為標誌,將1988年1月15日到1993年3月30日的過渡期稱為前過渡期,1993年3月31日正式頒佈《澳門基本法》到1999年12月19日則屬後過渡期。已由全國人大通過並頒佈的《澳門基本法》雖然要等到1999年12年20日澳門回歸之時才開始生效,但在此之前的過渡期內,應為基本法的順利實施創造基本的條件。例如,《澳門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官員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15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但基於歷史的原因,直至1987年,在澳葡政府近一萬名公務員中,來自葡萄牙的葡人和澳門的葡萄牙後裔居民(俗稱的“土生葡人”)擔任了幾乎所有的中高層職位,華人只能充當低層公務員,所有法官、檢察官、律師均是葡人與土生葡人。還有,《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根據上述規定,中文和葡文在未來特別行政區具有同等地位,但是,在1991年時,葡文仍是澳門惟一官方語文,中文雖然作為佔澳門人口97%以上居民的母語,可是在澳葡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活動中卻沒有任何地位。再有,《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基本法、澳門原有法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但1993年的時候,澳門的法律只有一部分是由本地立法機關所制定的,大量的法律是延伸到澳門適用的葡萄牙法律,或是由葡萄牙立法機關專為澳門所制定的法律,最為典型的就是適用於澳門的《刑法典》、《民法典》、《商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和《民事訴訟法典》這五大法典都是葡萄牙的相應法典。除此之外,澳門過渡期內還有其他一些情況需要加以妥善解決,只不過以上述三種情況最為突出和嚴重。後來人們通常所說的澳門過渡期的“三大問題”——公務員本地化、中文官方地位和法律本地化,便是由此而來。其實,《中葡聯合聲明》生效後,中葡聯合聯絡小組成立後的第一次全體會議上,中方提出的澳門過渡期首先要解決的問題中便包括了上述“三大問題”。如何妥善解決“三大問題”,貫穿整個澳門過渡期,直接事關澳門的順@FI@
中央對澳政策的歷史演進與實施成效探析利回歸和平穩過渡,直接事關《澳門基本法》的實施,直接事關中央對澳基本政策的落實,不可謂責任不重大。由於過渡期內的澳門仍由葡萄牙負責管理,為有效推動澳葡政府加快解決“三大問題”,中方充分利用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機制,根據中央定下的對澳基本政策努力開展工作。1990年9月19日,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第八次會議宣佈,在聯絡小組內設立過渡時期“三大問題”工作小組,通過舉行會議的機制,具體研究解決澳門過渡時期的公務員本地化、中文的官方地位和法律本地化“三大問題”。《澳門基本法》通過後,中方代表處更是根據與基本法相銜接的原則,大力推進“三大問題”的解決。由於基本法既以中央對澳門基本政策為依據,又充分體現了中央對澳基本政策,因此,也可以說,中方代表處正是根據中央對澳基本政策來推動“三大問題”的解決。1991年4月,聯絡小組第十次會議就中文的法律地位問題取得進展,雙方確認中文在澳門成為官方語文。葡萄牙國會於1991年12月31日通過了關於中文法律地位問題的第455號法令,澳葡政府於1992年1月13日將該法令刊登在《澳門政府公報》上,至此,中文被正式確定為澳門的官方語文,與葡文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公務員本地化方面,在中方的推動和配合下,澳葡政府採取了一些措施,如頒佈法令,承認中國各大學學歷;限制外聘公務員,只有在當地無合適人選,並報總督批准,才可外聘;設置領導級公務員輔助職位;成立一所高級警官學校,培養本地高級警官;為培養中高級公務員,派有潛力的人員和青年到北京語言學院進修漢語,到國家行政學院進行短期培訓等;收購東亞大學,改名為澳門大學,後又分出澳門理工學院,大力培養本地公務員,等等,使公務員本地化逐步落實,為澳門回歸後實現“澳人治澳”提供基本數量的人才。法律本地化方面,則根據符合《中葡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相銜接、符合澳門實際情況三條標準,並採取清理、分類、修訂、翻譯、過戶的措施,大力推進法律本地化工作。澳葡政府為此成立了法律翻譯辦公室,並向中方提交了澳門1976年以後由澳門立法會制定的有效法律清單的中文譯本,以及澳門總督頒佈的有效法令清單的中文譯本。1999年11月1日,《澳門民法典》、《澳門民事訴訟法典》、《澳門商法典》同時開始生效。至此,長期適用於澳門並構成澳門法律體系基本框架的五大法典實現了本地化。此外,澳葡政府還積極培養本地司法人才。1996年10月2日,首批三位由本地培訓且熟悉中葡雙語的司法官舉行就職典禮,從此,澳門沒有本地司法官的歷史不復存在。到1999年10月,候任行政長官何厚鏵宣佈特別行政區三級法院24名法官及各級法院院長名單,以及特別行政區檢察院23名檢察官名單,其中,絕大部分都是澳門在過渡期內培養出來的本地司法官。1999年3月23日,中葡聯合聯絡小組過渡期三大問題工作小組在澳門舉行最後一次會議。會上,雙方就過渡期“三大問題”工作小組成立以來的工作情況進行了總結,一致認為:過渡期“三大問題”工作小組自1990年11月13日舉行首次會議以來,共舉行了27次會議;九年來,雙方通過定期開會磋商的機制,交換情況和意見,大大地推動了澳門過渡期“三大問題”的解決;過渡期“三大問題”工作小組定期會議雖然將結束,但並不意味着澳門過渡期“三大問題”的結束,還有一些問題將會在雙方的專家層面進行磋商。此後,雙方繼續進行了良好的合作。總之,正是通過中方代表處在聯絡小組的工作中認真貫徹中央對澳基本政策,使得曾是困擾澳門回歸的“三大問題”得到了比較妥善的解決,為澳門政權的順利交接和平穩過渡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三)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在通過《澳門基本法》的同時,還通過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為此,全國人大於1998年成立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負責籌備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宜,並制定組成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的具體辦法。由於籌組特別行政區必須嚴格依照《澳門基本法》及全國人大的相關決定來進行,這就直接涉及到如何準確理解並貫徹基本法的問題,而這又與正確理解並貫徹中央對澳基本政策密切相關。可以說,籌委會正是在中央對澳基本政策的指引下,依照基本法及全國人大的有關規定穩步推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籌組工作。例如,1998年7月12日,籌委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專門通過了《關於加快澳門公務員本地化的意見》,建議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繼續促請葡方認真採取切實措施,在保持澳門公務員制度基本不變的同時,注重公務員素質,加快公務員本地化進程,以在1998年內基本實現司廳級公務員本地化的目標。籌委會之所以會通過這樣的意見,主要原因在於司廳級公務員本地化是澳門公務員本地化的關鍵,對實現“澳人治@FJ@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澳”、高度自治關係重大。過渡期內,葡方在公務員本地化方面雖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進展,但與平穩過渡和政權順利交接的要求相比,仍有差距,特別是司級公務員本地化的步伐仍然較慢,以中文為母語的高級公務員的比例偏低。這種現狀不利於落實《澳門基本法》中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主要官員由當地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的規定,不利於特區政府的籌組,也不利於未來特區政府的運作。籌委會的上述意見,便很好地體現出其準確理解並貫徹“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中央對澳基本政策的鮮明意圖。又例如,在澳門特區第一任行政長官業已選出並經國務院任命後,1999年7月3日,籌委會第九次全體會議通過《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在1999年12月19日前開展工作的決定》,為行政長官提前開展工作提供依據和指引。籌委會之所以會通過這樣的決定,是因為行政長官於1999年12月20日才能就職,但在此之前,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行政長官即應着手完成籌組特區及特區政府的各項工作,如提請中央政府任命主要官員、檢察長;此外,行政長官還要任命各級法院院長和法官、任命檢察官等。這些工作不能等到特區成立後再進行,而必須要在特區成立前就完成好。籌委會的上述決定,便很好地體現出其準確理解中央對澳基本政策的精神實質所在,因為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是中央對澳政策的邏輯起點,為了確保中國政府在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籌備特別行政區的準備工作必須於1999年12月19日之前完成好。這其中,候任的第一任行政長官肩負重任,必須提前開展工作,目的在於組建特區及其政府,這絲毫也無礙於澳葡政府在過渡時期內對澳門的管理。同樣的道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全部議員產生後,1999年8月29日,籌委會第十次全體會議通過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在1999年12月19日前開展工作的決定》,為立法會提前開展工作提供依據和指引,目的也就在於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審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須予通過的必備法案等,以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自1999年12月20日開始順利運作,這背後的法理基礎就是中國政府要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總之,籌委會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工作,既是在嚴格落實基本法及全國人大的相關規定,同時也是在認真執行中央對澳基本政策,它既以中央對澳基本政策為依據,又充分體現中央對澳基本政策的內容和精神。這正如澳門籌委會錢其琛主任委員在1999年11月19日籌委會第十一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中所指出的那樣:籌委會工作的成功,是在鄧小平提出的“一國兩制”偉大構想的指引下取得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成立將是“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在澳門全面實施的開端。20(四)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中央政府堅定不移地貫徹“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按照《澳門基本法》辦事,全力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這一要求既是中央政府的一貫立場,同時也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這一對澳基本政策的必然體現。早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慶祝大會上,時任國家主席的江澤民在講話中除表明中國政府對澳門的方針政策外,特別強調中央政府將堅決支持特別行政區政府為保持澳門社會穩定而採取的一切必要措施。之後,中央政府根據澳門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適時採取了一些有力措施,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推進民主、促進和諧。例如,為幫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應對亞洲金融危機和國際金融危機等造成的影響,中央政府適時推出了《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及其9個補充協議、開放內地居民赴澳個人遊、允許澳門銀行試辦並逐步擴大人民幣業務、幫助在內地的澳資中小企業緩解經營困難、推進重大基建設施對接、擴大內地服務業對澳門開放、保障供澳食品的數量和質量安全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為推進澳門民主政治進程,2011年12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和附件二第3條作出解釋,隨後,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澳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為澳門政制向前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指明了方向;為改善內地與澳門的出入境條件,中央政府一直在積極穩步推進包括新通道開設、延長通關等相關措施的安排;中央政府還積極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加強與內地的經濟合作,並在制訂《國家“十一五規劃”》、《國家“十二五規劃”》、《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橫琴總體發展規劃》以及確定港珠澳大橋等重大基建項目時,充分考慮到對澳門的影響,着力為澳門提供發展機遇,拓展發展空間,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廣東省還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了《粵@FK@
中央對澳政策的歷史演進與實施成效探析澳合作框架協議》,讓澳門參與開發珠海橫琴和廣州南沙等。此外,中央還同意讓澳門大學遷址珠海橫琴,全國人大常委會隨後決定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澳門大學新校區實施管轄,等等。總之,只要是有利於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有利於增進澳門全體市民福祉,有利於推進澳門和國家共同發展的事情,中央政府都將始終不餘遺力地推進和做好。因為中央對澳基本政策的根本宗旨就是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這也是中央對澳基本政策及對澳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四、中央對澳政策的實施成效澳門回歸後,得益於“一國兩制”方針的制度優勢,得益於中央對澳政策的貫徹落實,特別行政區的各項社會事業不斷向前發展,澳門走上了一條同祖國內地共同發展的寬廣道路。一個社會穩定、經濟繁榮、民主進步的新澳門屹立在世界的東方,雄辯地向世人證明:中央對澳門實行的“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政策是完全正確的,澳門同胞完全有智慧、有能力、有辦法把特別行政區管理好、建設好、發展好。澳門回歸十多年來,中央對澳政策成功實踐的表現,可以歸納為以下五個方面:21(一)實現了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從1999-2012年,澳門的本地生產總值由澳門幣490.71億元增加到澳門幣3,482.16億元,增長了近6.1倍;人均本地生產總值由澳門幣113,067元增加到澳門幣611,930元(折合約76,588美元),增長了約4.4倍;政府財政總收入由澳門幣169.43億元增加到澳門幣1,294.98億元,增長了約6.6倍;就業人口平均月收入由澳門幣4,500元增長到澳門幣11,300元(中位數),增長了約1.5倍;總體失業率則由6.3%降至2%。在目前世界經濟形勢多變,國際金融危機還未完全消退的情況下,澳門能取得這樣的經濟成就實屬不易。箇中原因,除澳門同胞煥發出主人翁的積極性與創造性外,中央政府堅決貫徹“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以及祖國內地的全力支持是其中的另一個重要原因。當然,澳門經濟的發展過於依賴博彩業,以致形成博彩業一業獨大的特殊產業結構,其間的風險也是不言而喻的。例如,2012年,澳門本地生產總值為澳門幣3,482.16億元,其中博彩業毛收入就達澳門幣3,052.35億元,佔87.7%的比重;政府財政收入為澳門幣1,294.98億元,其中博彩業稅收達澳門幣1,133.78億元,佔87.6%的比重。為此,中央支持澳門在保持博彩業健康發展的同時,朝適度多元的方向發展,增加非博彩業的元素,例如會展旅遊業、文化創意產業、中醫藥產業等,減少對博彩業的過分依賴程度,以降低經濟風險。(二)開創了“澳人治澳”新局面從回歸那天起,澳門同胞既是國家的主人,更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主人,真正開始在澳門當家作主。包括行政長官在內的整個管治團隊全部由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特別行政區行使基本法賦予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實行高度自治。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已順利進行了三任行政長官選舉和三屆立法會選舉。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12年2月29日通過的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立法會在保持由直接選舉的議員、間接選舉的議員和委任的議員三分部分組成不變的情況下,增加2名直接選舉的議員和2名間接選舉的議員;行政長官在維持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不變的情況下,選舉委員會由300名增加到400名,以適時推進澳門政制向前發展。總之,澳門回歸逾13年來,在中央對澳政策的作用下,廣大澳門居民依法享有前所未有的廣泛的民主權利和自由,參政議政意識、能力和水平都不斷提高。(三)促進了社會事業蓬勃發展治安不靖是澳門過渡期內最為突出的一個問題。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特區政府迅速採取措施,嚴厲打擊黑社會犯罪、嚴重暴力犯罪,使澳門的治安狀況有了根本好轉。特別行政區在搞好治安、發展經濟的同時,注重對社會事業的投入。教育方面,政府投入由回歸初期的澳門幣13.2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澳門幣41.6億元,2013年預算的投入更達到澳門幣52.5億元;2007年開始推行由幼兒園到高中的15年免費教育制度;為減輕家長在書簿費方面的負擔,2013年繼續實施“書簿津貼制度”,向每名中、小學生發放的金額調升至澳門幣2,400元,向每名幼兒教育階段學生發放的金額則調升至澳門幣2,000元;對在澳門及外地就讀大專和研究生課程的澳門學生,2013年繼續發放學習用品津貼,金額調升為澳門幣3,000元;2011-2013年,特@FL@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區政府還推出為期三年的“持續進修發展計劃”,向年滿15歲的澳門居民每人提供上限5,000元的進修資助,等等。正是由於政府不斷投入資源,近年來一直保持高中三年級學生大約八成半的升讀大學的比率。醫療衛生方面,初級衛生保健系統被世界衛生組織譽為太平洋地區的典範,各區均設有衛生中心或衛生站,凡澳門居民,在衛生中心或衛生站診療,均無須繳費;每名永久性居民,還獲派醫療券於私立醫療機構使用,2013年的金額調升至澳門幣600元。此外,政府不斷投放資源,興建和擴建醫療設施,不斷改善居民的就診環境。社會保障方面,根據中央儲蓄戶口制度規定,每名合資格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均可獲政府在個人帳戶內注入澳門幣10,000元啟動金,特區政府還分別在2011年及2012年向每個中央儲蓄戶口注入澳門幣6,000元;2013年,澳門居民最低維生指數已調升至澳門幣3,360元,並建立了定期調整機制;2013年和2014年,政府計劃每年向社保基金額外注資澳門幣50億元,並在2015年及2016年每年再注資澳門幣135億元,即未來四年將合共注資澳門幣370億元。此外,特區政府還通過採取“現金分享計劃”、加快公共房屋供應等方式,讓市民特別是低收入家庭普遍享受到經濟發展的成果。其中,“現金分享計劃”自2008年推出以來,至2013年已是連續第六年了,從最初的每位永久性居民獲派發澳門幣5,000元、每位非永久性居民派發澳門幣3,000元,到2013年增加為每位永久性居民獲派發澳門幣8,000元、每位非永久性性居民獲派發澳門幣4,800元。公共房屋供應方面,特區政府堅持“居有其所,安居樂業”的方針,在按計劃完成萬九公屋項目後,建立公共房屋土地儲備制度,並在新城規劃中預留一定數量的公屋和公共設施用地,透過土地政策保障公共房屋的長遠發展。在文化、宗教、藝術、體育康樂活動方面,政府和社團也是開展得多姿多彩,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利益、習俗和文化傳統得到充分保護和尊重。2005年,“澳門歷史名城”還被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彰顯了澳門中西方文化交融的獨特魅力。22(四)拓展了對外交往的空間中央對澳基本政策中,就有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將繼續作為自由港和單獨的關稅地區進行經濟活動,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的內容。《澳門基本法》對此也作了明確的規定,並單列一章集中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對外事務,同時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這是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在對外事務領域的體現。澳門回歸以來,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公約至今已有二百多項,澳門也與外國簽訂了幾十項民用航空、司法協助、投資保護等領域的雙邊協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參加了一百多次的國際會議,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參加的國際會議也有二百多次。截止2013年5月,共有104個國家或地區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待遇。澳門還成功舉辦了東亞運動會及一些大型國際會議。特別是“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的創辦,使澳門成為與有關國家和地區開展對華經濟貿易往來的重要橋樑和服務平台,國際影響進一步擴大。23(五)弘揚了愛國愛澳的光榮傳統澳門同胞素有光榮的愛國主義傳統。回歸後,澳門同胞真正成為國家和澳門的主人,享有廣泛的自由和民主權利,抒發出前所未有的愛國愛澳情懷,以嶄新的面貌投身於“一國兩制”的偉大實踐。尤其是在與祖國內地各領域、各方面的交流合作中,澳門同胞切身感受到澳門的繁榮穩定和發展離不開中央對澳基本政策的貫徹和內地人民的大力支持,國家、民族觀念進一步增強。特別行政區把愛國愛澳作為澳門社會的信心價值理論加以倡導和培育,大力支持愛國愛澳社團發展壯大。正是在踐行“一國兩制”的實踐中,澳門社會的各項事業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澳門回歸後所取得的驕人成就,既為澳門的發展譜寫出了新的篇章,也為國家的發展增添了奪目光彩。對於澳門的一些成功做法,澳門知名學者楊允中教授將之稱“一國兩制”澳門實踐模式。24正是從澳門回歸後所發生的翻天覆地的變化中,澳門同胞切身體會到愛國愛澳的種種益處。隨着中央對澳政策的進一步貫徹落實以及澳門基本法的深入實施,愛國愛澳的觀念將會越來越深入人心。據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近年來連續作的多次“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情況來看,在被問及澳門社會的核心價值觀時,“一國兩制”、“愛國愛澳”與“尊老、愛幼、感恩”一直處於前三位。其中,2011年6月及2013年6月所作的民意調查中,“愛國愛澳”更是第一核心價值觀。“愛國愛澳”與“一國兩制”同為澳門社會的核心價值觀,正好說明二者是一脈相承的密切關係。大量事實證明,回歸十三年多以來,澳門之@GC@
中央對澳政策的歷史演進與實施成效探析@GD@所以能取得顯著的發展成就,與澳門居民普遍稟持愛國愛澳的價值觀是密不可分的。愛國愛澳實際上是“一國兩制”方針在澳門居民情感領域的具體反映,是“愛國家、愛澳門”情懷的集中體現。五、結束語誠如十八大報告所指出的那樣,澳門回歸以來,走上了同祖國內地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寬廣道路,“一國兩制”實踐取得舉世公認的成功。的確,澳門回歸十三年多來所取得的成就令人鼓舞,積累的經驗更彌足寶貴。我們完全可以說,澳門回歸以來積累的有益經驗,取得的發展成就,都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帶領澳門各界人士集中精力發展經濟、切實有效改善民生、循序漸進推進民主、包容共濟促進和諧的共同努力結果,同時也是與中央和祖國內地的大力支持分不開。而所有這一切,歸根到底,是因為中央確立的對澳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政策,完全合乎國情,順乎民意,並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正是有了這樣好的方針政策,加之中央政府堅定加以貫徹執行,全力支持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再加上回歸後的澳門同胞以主人翁的強烈使命感和責任感積極參與澳門事務的管理,以前所未有的愛國愛澳熱情,努力建設自己的美好家園,澳門得以形成繁榮穩定發展的大好局面就是非常自然的事情了。可以說,澳門正經歷着歷史上最好的發展機遇期。回顧澳門回歸祖國十三年多的不平凡歷程,給我們的一個重要啟示就是必須深刻領會中央對澳基本政策的根本宗旨。新中國成立以來,雖然不同時期中央對港澳工作的重點有所不同,具體的一些措施也會有所不同,但有關基本立場、方針政策在出發點和落腳點上都是一樣的,那就是,中央政府制定的涉及港澳的一系列政策,採取的涉及港澳的各項重大舉措,無論是政治法律、經濟民生還是社會生活方面的,都是旨在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港澳的長期繁榮穩定。這一點,過去如此,現在如此,將來還是如此。所以,中央關於港澳的方針政策是一以貫之的,不存在“收緊”與否的問題。正如時任國家主席胡錦濤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十週年大會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中所說的那樣:“中央政府對香港、澳門採取的任何方針政策措施,都會始終堅持有利於促進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有利於增進香港、澳門全體市民福祉,有利於推進香港、澳門和國家共同發展的原則。”25對此,我們必須有一個正確的認識,絲毫不能懷疑中央政府貫徹對港澳基本方針政策的決心,更不能動搖貫徹中央對港澳基本方針政策的信心。由於“一國兩制”是一項前無古人的開創性事業,港澳在踐行“一國兩制”過程中難免會遇到這樣或那樣的問題,甚至會出現一些衝突和矛盾。我們處理問題和解決矛盾的思路與方式也可能不盡相同,但萬變不離其宗,從根本上來說,都是為了維護上述宗旨。只要我們牢牢把握住並兼顧好這兩個方面,就能正確分析和妥善處理出現的問題和矛盾,就能全面、準確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就能堅持嚴格按基本法辦事,依法治港、依法治澳,就能堅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就能堅持在愛國愛港、愛國愛澳旗幟下實現最廣泛的團結。只要做到這幾條,香港、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就能夠得到切實保障,“一國兩制”事業就能夠取得更大成功。為此,我們在踐行“一國兩制”這一偉大事業的進程中,要如十八大報告中所說的那樣,必須把堅持一國原則與尊重兩制差異、維護中央權力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發揮祖國內地堅強後盾作用和提高港澳自身競爭力有機結合起來,任何時候都不能偏廢。同時,我們還要堅信,港澳同胞不僅有智慧、有能力、有辦法把特別行政區管理好、建設好,也一定能在國家事務中發揮積極作用,同全國人民一道共享做中國人的尊嚴和榮耀。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全面準確把握中央對澳實行“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核心要求和基本目標,才能完整地理解“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深刻意涵,才能在言行中增強維護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自覺性和堅定性。註釋:1藍天主編:《“一國兩制”法律問題研究》(總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04頁。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2康冀民:《澳門回歸之路續篇》,澳門:澳門文史資料工作計劃有限公司,2007年,第27-28頁。3高望來:《大國談判謀略──中英香港談判內幕》,北京:時事出版社,2012年,第44-46頁。4王禹:《主權的概念及其在中國政府收回香港和澳門過程中的運用》,載於《“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2期(總第12期),第20頁。5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02頁。6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編:《國共關係的歷史回顧與“一國兩制”理論研究》,北京:中央黨史出版社,2005年,第354-355頁。7駱偉建:《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新論》,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第19頁。8王叔文主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修訂本),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7年,第1頁。9同註3。10王禹:《“一國兩制”方針的形成、發展及其實踐》,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8期,2011年,第56頁。11黃華:《親歷與見聞:黃華回憶錄》,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2007年,第347頁。12宗道一等編著:《周南口述:遙想當年羽扇綸巾》,濟南:齊魯書社,2007年,第240頁。13羅拔‧郭瞳(RobertCottrell):《香港的終結──英國撤退的秘密談判》,岳經綸等譯,香港:明報出版社,1993年,第77頁。14同註3,第61頁。15黃鴻釗:《香港問題的提出與“一國兩制”的定型》,載於《“一國兩制”研究》,第5期,2010年,第81頁。16錢亦樵整理:《魯平口述香港回歸》,上海:中國福利會出版社,2009年,第14-29頁。17同註3,第77頁。18同上註,第64頁。19葉麗琴、丘杉等:《“一國兩制”港澳實踐比較研究》,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1年,第5頁。20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辦公室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文件滙編》,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276頁。21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辦公室編:《紀念澳門基本法實施10週年文集》,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17-19頁。22同上註,第18頁。23同上註,第18-19頁。24楊允中:《我的“一國兩制”觀》,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2年,第243頁。25楊允中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憲政法律文獻滙編》(增訂版),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0年,第230頁。@GE@
“一國兩制”方針科學內涵的深化莊金鋒眾所周知,“一國兩制”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簡稱,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縱觀國際形勢,根據中國的國情,從實際出發,在尊重歷史與現實的基礎上,提出解決台灣、香港和澳門問題,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本戰略方針或一項基本國策。但是,中央政府及權威理論家們對於“一國兩制”方針科學內涵的認識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十八大報告強調:“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是科學發展觀最鮮明的精神實質。實踐發展永無止境,認識真理永遠止境,理論創新永無止境。”隨着香港、澳門先後回歸祖國,尤其是成功實踐“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十八大報告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入闡述了“一國兩制”方針的科學內涵,反映了中央對“一國兩制”實踐及其規律性認識的不斷深化,是對“一國兩制”理論的豐富和發展。 一、過往對“一國兩制”內涵的表述 側重在政治學範疇 甚麼是“一國兩制”方針的科學內涵?最有權威性的解釋,是1984年6月鄧小平分別會見香港工商界訪京團和香港知名人士鍾士元等時的講話:“我們的政策是實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具體說,就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十億人口的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台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1 6年後,老前輩法學教授蕭蔚雲進一步說:“所謂‘一國兩制’,按照鄧小平同志的概括,就是實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具體說,就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大陸11億人口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台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這一科學構想,是對馬克思主義的重大發展,它為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豐富了新的內容,為和平統一祖國,振興中華,奠定了思想理論基礎,對於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2另一位老前輩法學研究員王叔文則說:鄧小平高度、科學地概括了“一國兩制”方針的內涵,他1984年6月間講的那段話“指明了以下三個基本點:其一,‘一國兩制’必須堅持一個中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基本原則;其二,中國的主體必須是社會主義,在大陸的11億人口中必須堅持社會主義制度;其三,在特別行政區內仍然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31997年9月12日,前中國共產黨中央總書記江澤民在十五大的報告中也說過:“‘一國兩制’構想是鄧小平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基本內容是在祖國統一的前提下,國家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同時在台灣、香港、澳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長期不變。”4一直到2011年5月,由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教授楊允中主編的《“一國兩制”百科大辭典》有關辭條也有類似的說法:“作為國家的一項基本國策,‘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有其特定的涵義,它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統一的社會主義國家裏,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大陸地區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同時允許台灣、香港和澳門這三個地方實行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5由此可見,自1984年6月鄧小平對“一國兩制”方針科學內涵進行界定以來的近三十年裏,國家領導人以及法學界的資深專家學者們,儘管對“一國兩制”內涵的表述在文字方面有所不同,但其精神實質都是與鄧小平的表述一脈相承的(保持一致)。但是,隨着“一國兩制”實踐的不斷發展和學術研究的逐上海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上海法學會港澳台法律研究會顧問@GF@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步深入,幾年前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蔣曉偉在《“一國兩制”實質和基本含義的再認識》一文中就指出:“一國兩制”要作為國家基本的制度,“對‘一國兩制’必須有法定的表述,且還要有作為政治學和法學的解釋。但過去我們沒有法定的表述,也缺乏政治學和法學的解釋。過去我們對‘一國兩制’的實質和基本含義的表述太社會狀態化和價值化,缺乏政治性和法治性,因此,我們在實施‘一國兩制’時就會顯得方向不明、路綫不清,甚至可能遇到爭議問題。” 儘管法學界有一個共識,即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化、制度化(或具體化、規範化)。無疑這一命題是正確的,也有助於加深人們對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關係的理解和認識。但是,這一命題過於廣泛令人們一時難於抓住要點,也弄不清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科學內涵的實質關係。十八大報告在這個重要問題上有所突破,恰到好處,值得認真研究。 二、十八大對“一國兩制”內涵的表述 跨越政治學和法學的範疇 十八大報告(當中包括有關港澳事務的內容)發表後,內地和港澳地區諸多人士和專家學者進行各種解讀,當中首推參與起草十八大報告涉及港澳內容的國務院港澳辦原副主任張曉明,他在《十八大報告輔導讀本》中撰寫題為《豐富“一國兩制”實踐》解讀文章。6這是一個官方權威版本,內容較為全面、準確,又深入淺出。本文擬以張曉明文章的第一部分為重要參考,結合筆者長期在香港生活和工作的所見所聞所思,僅就十八大報告如何準確把握“一國兩制”方針的科學內涵談談自己的體會。 張曉明的文章開門見山地指出:“黨的十八大報告從以下兩個方面深入闡述了‘一國兩制’方針的科學內涵。”其一是完整概括了“一國兩制”方針的核心要求和基本目標,即十八大報告提出的“中央政府對香港、澳門實行的各項方針政策,根本宗旨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穏定。”其二是着重指出了“一國兩制”實踐過程中必須把握好的三對關係,即十八大報告所講的“必須把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維護中央權力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發揮祖國內地堅強後盾作用和提高港澳自身競爭力有機結合起來,任何時候都不能偏廢。”筆者認為,十八大報告對“一國兩制”方針科學內容的新表述,跨越政治學和法學的範疇,是對“一國兩制”認識上的一次飛躍。既是十八大報告的一大亮點,也是張曉明解讀文章的精髓。 (一)中央對港澳實行方針政策的根本宗旨十八大報告在總結“一國兩制”實踐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中央政府對香港、澳門實行的各項方針政策,根本宗旨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張曉明說,胡錦濤2012年7月1日出席慶祝香港回歸祖國15週年大會暨香港特區第四屆政府就職典禮時發表的講話,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表述為“一國兩制”方針的核心要求和基本目標,意旨與此相同。筆者認為,十六大與十七大雖然都強調了“一國兩制”的方針政策,但並沒有“根本宗旨”這一提法或類似提法。十八大報告首次明確提出港澳工作的“根本宗旨”其意義是多方面的: 1.具有撥亂反正、正本清源的重大現實意義 鑒於香港反對派對“一國兩制”的種種歪曲和不斷攻擊,以及某些港人的模糊認識,尤其是自2004年6月部分人士聯署發表題為《維護香港核心價值》(包括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公平公義、和平仁愛等等)以來,部分人士特別是反對派政客就常常以所謂香港核心價值凌駕於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之上。十八大報告對香港回歸以來的“一國兩制”實踐進行了深刻的總結,提出了港澳工作“根本宗旨”的新表述,是有充分的憲制根據的。《香港基本法》在序言中明指出:“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澳門基本法》序言也作了類似的規定。這兩段類似的序言,充分說明“一國兩制”是一個完整概念,“一國”是前提,沒有“一國”,“兩制”就失去了基礎。而“一國兩制”的前提和基礎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只有確保和加強這一前提和基礎,才能“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有利於澳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2.具有豐富“一國兩制”理論創新意義 十八大報告將基本法序言裏的“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更加完備地表述為“維護國家主@GG@
“一國兩制”方針科學內涵的深化權、安全、發展利益”極大地豐富了“一國兩制”的理論和實踐,對香港的發展具有重要指導作用。7根本宗旨這一新的表述,是對“一國兩制”認識的深化或昇華:○1張曉明指出:“香港澳門回歸後,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的歷史任務已經完成,但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和保持香港、澳門榮穩定卻是永恆主題和長久任務。”○2說明了“一國”與“兩制”的關係是辯證統一的關係,它們相輔相成、相互促進,但不是等量齊觀的關係,更不是把“兩制”置於“一國”之上的關係,而是“一國為根,兩制為果”的關係,是“一國”在先、“兩制”在後的關係。○3體現了香港、澳門與國家是休戚與共的命運共同體,只有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才能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的繁榮和穩定,而香港、澳門的繁榮和穩定又會促進國家更好更快的發展,早日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4在當前深入學習和貫徹十八大提出的中央港澳工作的根本宗旨,有利於樹立愛國愛港、“一國兩制”新的價值觀,認清香港反對派政客所宣揚的“香港核心價值”觀的片面性及“反中亂港”的實質,也有助於抵制或批評香港反對派近來掀起的“去中國化”、“反國教”風潮。 3.具有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戰略意義香港回歸祖國,是實現祖國統一大業和民族復興征途中的第一站,澳門的勝利回歸則是中國人民在完成祖國統一大業和振興中華道路上樹立的又一個歷史豐碑。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無疑對於實現“中國夢”意義重大。十八大報告所表述的中央對港澳工作的根本宗旨,誠如原香港中聯辦主任彭清華指出:“蘊含着對1840年以來中國歷史的深刻總結以及到本世紀中葉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戰略思考,深刻揭示了國家民族根本利益與香港(澳門)同胞長遠利益的有機統一。”8(二)貫徹“一國兩制”須堅持三個有機結合 十八大報告首次指出:“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必須把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維護中央權力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發揮祖國內地堅強後盾作用和提高港澳自身競爭力有機結合起來,任何時候都不能偏廢。”張曉明把這段精闢論述解讀為“着重指出了‘一國兩制’實踐過程中必須把握好的三對關係”,並指出“從港澳回歸以來的情況看,強調把握好三對關係非常重要。”既通俗易懂,又結合港澳實際。現分別逐一分析: 1.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 把握和處理好這對關係,是實踐“一國兩制”的核心內容和根本政治前提。張曉明強調“‘一國兩制’是完整的概念。‘一國’是前提和基礎,‘兩制’從屬和派生於‘一國’,並統一於‘一國’之內。”“我們既要堅持‘一國’原則,又要尊重‘兩制’差異,而不能把‘一國’與‘兩制’相互割裂甚至相互對立。”“堅持‘一國’原則,最根本的就是要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而不能做有損於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應當履行的憲制責任,適時完成這一立法”即指《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 在這裏,張曉明釋放了一個重要而又敏感的信息,即要“適時”完成《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立即引起香港社會的普遍關注與熱議。不少人認為《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核心內容,是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外國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就是堅持“一國”原則的要求,也是履行憲制的責任,全社會應當重視這項立法工作;反對派有些人士則認為現時《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沒有迫切性,不過他們擔心張曉明來港履新的重要使命之一就是要完成《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筆者認為,所謂“適時”立法雖然沒有明確的時間表,但這並不等於沒有立法的迫切性,香港應借鑒澳門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經驗,反思過去《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失利的深刻教訓,積極創造條件,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港人自由之間尋找一個最佳的平衡點,早日實現立法,這有難度要迎難而上。 張曉明還特別指出:“對於在特別行政區鼓吹‘全民公投’、‘城邦自治運動’等有違‘一國’原則的言論,社會各界人士也應當高度警惕。”這反映了張曉明對港情非常熟悉,寫文章又掌握好分寸,不輕意上綱上綫。一如有學者所言:“高度警惕”四字尤如暮鼓晨鐘,啟示港人對有違“一國”原則的言論,不可等閑視之,更不能刻意淡化。 張曉明同時指出:“尊重‘兩制’差異,就是中央政府和內地民眾與兩個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社會各界人士都要相互尊重對方所實行的社會制度,包括意識形態方面的某些差異。”張曉明進一步指出:“我們形象地講‘井水不犯河水’,就是強調要有這種相互尊重,求‘一國’之大同,存‘兩制’之大異。這也是內地和特別行政區長期和諧相處之道。”這點到搞好內地與兩個特區關係的關鍵所在。 @GH@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事實上,香港回歸以來,“井水”犯“河水”的事情時有發生:個別組織每年集會遊行時總是大喊“結束中共一黨專政”一類的口號;首任政務司司長在任期內往往強調“兩制”的重要,很少講“一國”原則,退休後又經常對中央說三道四;極少數人攻擊中聯辦,乃醉翁之意不在酒,是企圖抹黑“一國”原則。這些問題同樣也應當引起各界人士的高度警惕。 2.維護中央權力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 這對關係是“一國”與“兩制”總體關係下引伸出來的另一個重要關係,主要是在法律層面上的問題。把握和處理好這對關係,是實現國家對港澳良好善治的重要條件和法律保障。 張曉明指出:“依照基本法的規定,中央的權力並不限於通常所強調的外交權、防務權,還包括: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審查和發回特別行政區制定的法律;決定部分全國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實施;對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其修改的最終決定權;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解釋基本法;修改基本法等等。”筆者認為張曉明在這裏講的中央享有的9項權力,與老前輩法學教授蕭蔚雲在《香港基本法講座》一書中所強調的中央擁有7大權力(因文字較長,從略)大同小異,但張曉明的文字更為簡煉、易記。9鄧小平說過:“保持中央的某些權力,對香港有利無害。大家可以冷靜地想想,香港有時候會不會出現非北京出頭就不能解決的問題呢?……基本法要照顧到這方面。”10但是,正如張曉明所指出:“某些人以普通法制度下解釋法律由法院負責為由,排斥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灌力,甚至危言聳聽攻擊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至今仍在宣稱特別行政區法院有權判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和決定,這恰恰是無視基本法的規定、不尊重中央依法享有的權力的表現。”例如2012年底律政司建議終院提請人大就居港權問題釋法,反對派卻聲稱這會對“香港法治造成嚴重破壞”,是“以權力壓倒法律、不尊重規矩和程序”云云。 另一方面,在“一國兩制”下,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區享有的許多權利,如終審權、自行制定貨幣金融政策等,都是聯邦制國家的州所沒有的。張曉明指出:“香港、澳門回歸祖國以來,中央政府一直強調不干預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實際執行情況也是有目共睹的。但是,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也不是香港、澳門固有的,而是來源於中央的授權。”張曉明在後半句話談到的問題非常重要,需知中國是單一制國家,兩個特區是中國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中央政府直轄的地方行政區域。這就決定了兩個特區的自治權只能是全國人大和中央政府授予的;特區所擁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應該也不可能超過中央政府所擁有的權力。 正確理解授權與分權的區別,對於正確認識特區高度自治權,處理好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至關重要。授權是權力主權將原屬於它的權力授予被授權者,被授權者的權力範圍以授權的權力為限,未授予的權力仍保留於權力主體。而分權是兩個或兩個以上權力主體分割權力,除明確劃分歸屬各權力主體的權力外,還需要解決“剩餘權力”的歸屬問題。再者,在授權的情況下,權力主體對被授權者有監督權,而在分權的情況下,各權力主權獨自行使權力,各權力主體之間的爭端由獨立的第三方協助解決。113.發揮祖國內地堅強後盾作用和提高港澳自身競爭力 這對關係也是“一國”與“兩制”總體關係下引伸出來的又一個重要關係,主要是在經濟層面上的問題。把握和處理好這對關係,是港澳與祖國內地走上優勢互補、共同發展寛廣道路的必經之路和最佳選擇。 香港、澳門回歸以來,走上了同祖國內地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寛廣道路。張曉明也用了較多的篇幅,包括中央陸續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港澳、促進內地與港澳經濟共同發展的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尤其是國家“十二五”劃規綱要進一步明確了港澳在國家發展戰略全域中的定位。這些舉措對於港澳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擴展經濟發展空間、增強抵禦外部經濟風險能力、提升居民信心等發揮了重要作用。使港澳各界人士從親身體驗中認識到偉大祖國是香港、澳門保持繁榮穏定的堅強後盾。 但是,張曉明又指出:“從港澳自身來說,要在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環境中立於不敗之地,更重要的是要在提升自身競爭力方面務實有為。”包括着力保持並提升原有優勢,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用足、用好中央支持港澳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減少內耗,維護良好的營商環境等等。 早前,筆者在另一篇論文中曾說:“中央政府過去一直不遺餘力地大力支持香港發展經濟,相信今後也會根據需要及時推出相應的政策措施,進一步加強@GI@
“一國兩制”方針科學內涵的深化@GJ@兩地交流合作。”“但香港不能由此產生依賴思想,坐享其成”。12 正如有人批評所指出:“香港不能一方面要求國家將香港納入‘十二五’規劃內,卻不因應‘十二五’規劃而進行研究和提出建議,完全以‘飯來張口’式的‘等着數’。”這其實就是香港社會十多年來停滯不前,造成困難重重的主要原因。希望新一屆特區政府按照十八大的要求,調整戰略發展指導思想,把發揮祖國內地堅強後盾作用和提高香港自身競爭力有機結合起來,讓香港經濟再度起飛。澳門特區未來的發展更是如此,不能單靠國家“輸血”,也不能單靠發展博彩業,要多方面提高自身競爭力,培養優秀各類人材和發展多元經濟,也要反思“全民派錢”對培養競爭力是否有積極的作用? 總之,要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的重要方針,必須處理好三對關係,因為三對關係乃是國家和香港、澳門緊密聯繫的核心紐帶,也是“一國兩制”優越性得以充分發揮,使內地和港澳地區的發展空間更加擴大,使內地人民和港澳同胞的長遠福祉及實惠不斷提高的重要途徑;同時認清這三個層次的關係,港澳就可以更自覺排除來自外部勢力的干擾,在特區政府的帶領下邁步向前。 註釋:1《鄧小平論香港問題》,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1993年,第5頁。2蕭蔚雲主編:《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律制度》,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年,第2頁。3王叔文主編:《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導論》,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第33頁。4轉引自宋小莊:《香港基本法與後過渡期爭拗》,香港:香港文化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8頁。5楊允中主編:《“一國兩制”百科大辭典》,澳門: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2011年,第396頁。6張曉明:《豐富“一國兩制”實踐》,載於《十八大報告輔導讀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39-347頁。7《黎子珍:中央對港政策根本宗旨正本清源》,載於《文滙報》,2012年11月20日,第A23版。8《彭清華在北京接受記者採訪時的談話》,載於《文滙報》,2012年11月10日,第A2版。9蕭蔚雲:《香港基本法講座》,香港:香港文滙出版社,1996年。10同註1,第36頁。11谷風:《重新認識香港的憲制地位》,載於《大公報》,2012年11月22日,第A14版。12莊金鋒:《香港特區的新行政長官、新理念和新挑戰》,載於《“一國兩制”研究》,2012年第3期(總第13期),第148頁。
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制的價值目標研究──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為例朱世海《香港基本法》沒有提到“行政主導”這四個字,姬鵬飛在1990年3月向第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有關文件的說明》報告中也沒有提到“行政主導”四個字,而只是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以保障香港的穩定繁榮為目的”,“必須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既保持原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漸進地逐步發展適合香港情況的民主制度。”1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在2004年4月8日於香港的演說中指出:“特區的政治體制保留原政治體制行之有效的部分,主要表現在行政主導。”2這可視為對姬鵬飛上述講話的腳註。行政主導制有繼承歷史傳統的因素,但主要是基於現實需要的考量,從根本上說是人為設計的結果。選擇行政主導制的動因首先是為了抵制英國推行議會主導制,抵制議會主導、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採取行政主導制的邏輯起點;其次,行政主導制是有效的管治體制,管治效率的提高,有利於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再次,行政主導不是行政專制,立法權、司法權對行政權也有必要的制約,公權力在不易為非的前提下發揮保障港人權利和自由的作用,為回歸以來行政主導制的堅持和運作提供最重要的正當性。一、三重價值目標的結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行政主導制的價值目標包括三個方面,即維護主權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以及保障港人權利和自由,三者是辯證統一的關係,並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制確立和運作的價值目標體系。(一)維護主權和領土完整國家主權,是國家的最重要屬性,是國家在國際法上所固有的獨立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權力。主權不可分割,不可讓予。主權是國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權利,是國家所固有的。主權作為國家的固有權利,表現為三個方面:對內的最高權、對外的獨立權和防止侵略的自衛權。中世紀晚期,布丹在其1576年出版的《國家六論》一書中,明確提出主權觀點,並認為主權包括:立法權、宣戰和締結和約的權力、政府官員的任命權、最高裁判權、赦免權、要求臣民和公民服從的權力、鑄幣和度量衡的選定權、徵稅權等八項內容。領土完整是國家領土主權的表現,領土完整是個法律概念,而非單純的地理學概念。如果一國的領土遭到肢解、分裂、侵佔,當然就破壞了該國的主權。依照“一國兩制”方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在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下實行高度自治。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但它仍然是中國主權國管轄下的地方行政區域。這種高度自治不僅不能脫離國家主權的支配,而且只有在確保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和行使主權的前提下才能得到實現。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設計問題上,以及在中央與地方關係處理上,都要考慮如何實現國家主權。維護主權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制的價值目標,該價值目標是通過抵制議會主導和堅持中央領導這兩條路徑實現的。1.行政主導制能夠有效抵制議會主導英國在知悉中國將在1997年收回香港後,決定在香港推行“非殖民化”3,搞代議制民主。港英政府在1980年6月發表《地方行政的模式》綠皮書,提出在市區及“新界”設立若干區議會,區議會中將設有民選議席,這標誌着港英政府正式開始在香港推行“非殖民化”。1981年港英公佈《地方行政白皮書》和《區中央社會主義學院港澳台教研室主任、副教授@GK@
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制的價值目標研究議會條例》,對地區施政做出重大改革,設立地區管理委員會,把地區諮詢委員會改為區議會。“以設立地區管理委員會和區議會為主要內容的香港地方行政計劃,是英國自香港撤退前推行的‘非殖民化’計劃的第一步,為以後推行‘代議制’改革鋪設了道路。”41984年7月,港英政府發表《代議政制在香港的進一步發展》綠皮書。綠皮書在引言中指出,主要目標是要“逐步建立一個政制,使其權力穩固地立根於香港,有充分權威代表港人的意見,同時更能直接向港人負責。”5為了達到上述目標,綠皮書建議在未來數年間對立法局、行政局的職能和產生方式進行一系列改革。同年11月公佈的代議政制白皮書,確認了綠皮書提出的政制改革的目標和方向,並建議把非官守議員從按社會功能劃分的組別中甄選出來的辦法發展成一個正式的代議制度,以便從每個按社會功能劃分的選民組別中選出一名或多名代表,出任立法局議員。根據1984年的代議制改革計劃,香港立法局在1985年首次進行了選舉,包括選舉團選舉和功能組別選舉。1985年立法局選舉“是香港開埠以來首次的立法局選舉,雖然它只是部分實行間接選舉,但它畢竟是立法局引入選舉成分的開始,其意義是非常重大的。不僅開創了香港政制發展歷史的新篇章,而且也成為了香港‘代議政制’發展的新里程碑。”6《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以下簡稱“《中英聯合聲明》”)的簽署和生效,更加堅定了英國在香港玩弄“非殖民化”的決心,加快推行代議制的步伐。港英政府在1987年進行了政制檢討,公佈了《1987年代議制發展檢討綠皮書》,提出1988年立法局引入直接選舉的建議,但受到很多方面的反對。1989年“六四”政治風波以後,英方對港政策,朝着與中方不合作的道路越滑越遠。英方曾單方面中斷聯絡小組會議達3個月之久,並縱容輿論鼓吹英國繼續“租界”香港,反對中國1997年之後在香港駐軍,還縱容少數人進行顛覆中國政府的活動;又炮製具有凌駕地位的《人權法案》,拋出旨在分化港人的“居英權”計劃,甚至要求中方修改《香港基本法》,直到彭定康拋出“政改方案”,企圖把立法局變成權力中樞。彭定康在1992年任港督之後,在立法局所作的題為《香港的未來:五年大計展新猷》的施政報告中,全盤推出他的政改方案。彭定康企圖通過改變香港的行政主導制,把立法局搞成權力中心,以使將來的行政長官不是向中央政府負責,而是向香港的立法機關負責。該方案動搖了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1990年《香港基本法》的基礎,並改變了香港的政治結構和這些法律文件規定的香港1997年後政制發展的空間。7雖然由於中國政府和很多港人的反對和抵制,港英政府的一些願望沒有實現,但政改使立法局發生一些變化。彭定康拋出政改方案後,為加緊推行代議制,在1993年1月12日出席了立法局答問會議時透露,英國樞密院已正式通過修訂《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允許立法局主席不由總督兼任,改由立法局議員直選產生。1993年1月19日,立法局歷史性地首次以直選方式選出施偉賢為主席,杜葉錫恩為代理主席,港報稱之,這是標誌着立法機關獨立於行政機關的里程碑。1994年3月,立法局單獨設立秘書處,用以取代過去與行政局合在一起的兩局議員辦事處。1995年的立法局選舉取消了委任議席,使全部議員由直選或變相直選產生,立法局主席由議員互選產生,從而將立法局與行政局徹底分開。“1995年,末代總督彭定康更把行政、立法分家,使可起到協調行政、立法關係的行政會議頓失去其原先設計的作用。”8分析港英大力推行“代議制改革”的目的,可以分為基本目的和最高目的兩個層面。基本目的是提高港人的政治欲望,造就鼓勵市民參政的形勢,從而使一向高度集權的殖民地政制受到衝擊。短期而言,這種衝擊對英方不利,但從長遠而言,這種衝擊可以避免一個高度集權的制度落到中方手中,而被後者順利使用。9最高目的是使立法局逐步變成決策中樞,以使香港未來的行政首長不是向中央政府負責,而是向立法局負責,以把香港推向獨立或半獨立的道路。其實,這是符合英國長期以來的對港政策。撒切爾夫人在1983年1月的日記中寫到,她自己已經對英國政府的目標作過一些根本性考慮。鑒於中英之間的磋商缺少進展,英國一定要發展香港的民主架構,以在短期內完成獨立或自治的目標,就象曾在新加坡所做的那樣。10中國政府對港英的用意心知肚明,如果搞立法主導制,議員為了得到選票傾向於遷就選民的利益,而香港政治生態複雜,反中勢力強大,外部敵對勢力又參與其中,立法主導制不僅不是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安全的最好選擇,而且在如此複雜的政治生態下,還可能給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帶來危害。此外,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和《中英聯合聲明》的內容,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在國家主權方面,中央政府放棄了司法終審權、稅收權,而且香港立法會有立法權,全國性法律只有個別在香港實施。在這樣情況下,“國家主權除由駐軍體現外,只有對行政長官的任命權是最具象的載體”,如果香港實行立法主@GL@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導制,行政長官由立法會選舉產生,那麼就不利於國家主權的實現,而“行政主導正是體現和維護國家主權的必要形式。”111982年4月,鄧小平在會見英國前首相希思時說:“香港的主權是中國的。在這個前提下,由香港人,包括在香港的外國人管理香港。我們新憲法有規定,允許建立特別行政區,由香港人自己組成政府,不管是華人,英國人或其他人都可以參加。”12當然,由香港人推選出來管理香港的人必須“由中央政府委任”。眾所周知,在英國統治香港期間,香港的事情基本上是英國人說了算,香港人沒有多少發言權。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之後,實行“港人治港”,這是香港居民在自己當家作主的道路上邁出的有重要意義的一步,也是香港民主建設的一個里程碑。對於港英加速推行“非殖民化”的行為,中方自然不可能逆來順受,中國政府不接受彭定康的政改方案,並取消所謂“九七”立法會“直通車”,另起“爐灶”,成立了臨時立法會。13“在香港政制改革的紛爭中,我中央政府遵循鄧小平的指示精神,堅決堅持行政主導制,反對在香港實行議會制,香港基本法對此明確加以規定,成功摧毀英國別有用心的圖謀。”142.行政主導制可以便於實現中央領導在“一國兩制”基本方針中,“一國”體現主權關係,“兩制”是指中國內地和香港地區分別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制度,香港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雖然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存在時間遠遠早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但是自從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就改變了原來“一國”內單一的社會形態。中國是單一主權國家,只有一部憲法、一個中央政府,雖然《香港基本法》中明確有“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但這些管治權或自治權都是中央政府依法授予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獨立的行政管理權、立法、司法和終審權,但並非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有一個主權立法機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是一個地方政府,並不享有主權。”15國家主權屬全體人民,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執行機關也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代表人民和國家行使。香港的法律地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國內的省級行政區域,與其他省級區域一樣,香港也必須堅持和接受中央政府的領導,這是國家主權的要求和體現,也是作為特別行政區的香港對中央政府應盡的政治責任。從香港的角度出發,中央政府的領導也是必要的。鄧小平曾就指出:“切不要以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來管,中央一點都不管,就萬事大吉了。這是不行的,這種想法不實際。中央確實是不干預特別行政區的具體事務,也不需要干預。但是,特別行政區是不是也會發生危害國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難道就不會出現嗎?那個時候,北京過問不過問?難道香港就不會出現損害香港根本利益的事情?能夠設想香港就沒有干擾,沒有破壞力量嗎?我看沒有這種自我安慰的根據。中央把甚麼權力都放棄了,就可能會出現一些混亂,損害香港的利益。所以,保持中央的某些權力,對香港有利無害。”16香港實行“一國兩制”,並不等於中央把甚麼權力都放棄了。故此,針對所謂部分港人擔心中央政府“干預”的說法,鄧小平坦率地指出:“不能籠統地擔心干預,有些干預是必要的。”比如,“要把香港變成一個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對大陸的基地,怎麼辦?那就非干預不行。”17所謂“干預”問題,不是一般問題,它涉及“一國”原則,涉及中央政府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根據鄧小平的構想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香港回歸後將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但是,正如鄧小平所說:“自治不能沒有限度……‘完全自治’就是‘兩個中國’,而不是一個中國。”18既然香港是中國的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獨立主權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因此,保持中央政府對香港的某些權力,在某些重大問題上進行干預,不僅必要,而且天經地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體的設計必須考慮如何便於中央對香港的領導、以實現國家主權。“強調行政主導是與肯定中央政府對香港的權力相關的。”19在香港行政、立法、司法三機關中,立法會的成員由本地選舉產生,不需要經過中央政府任命,只向選民負責,無法實現中央的領導。香港擁有獨立司法權,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予以任命。20這樣司法機關也無法成為中央政府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抓手。最後,在香港政制架構內,只有以行政長官領導的行政機關可以成為貫徹中央政府意旨的政權機關。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搞立法主導制,讓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機關由立法會產生,行政長官就處於從屬立法機關的地位,行政長官就不用理睬中央政府,也不用執行《香港基本法》第48條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在地方實行立法主導,容易產生地方主義,無法從根本上確保維護國家主權。香港為例,當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意志與國@HC@
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制的價值目標研究家意志一致時,國家意志可以得到有效的體現,但這種一致性必須得到體制及制度上的保障,而不能建立在人為因素的基礎上。在立法會議員全部由選舉產生的條件下,國家意志在立法層面可能要面對地方民意的挑戰。”21如果是這樣,中央政府的領導就很難得以落實,單一國家主權也不能得以很好體現。與立法主導制不同,行政主導制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機關為公共權力中心的一種政治體制,這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政府在政治上無須倚賴立法會。因為在行政主導制下,不但行政長官不是由立法會選舉產生,而是由一套獨立於立法會議員選舉方法之外的辦法來選出,由中央政府任命,而且政府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並經中央政府任命,與立法會及選民也沒有關係,即使立法會議員對某位官員提不信任案,在法律上也不具有任何效力。另一方面,行政長官權高位重,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機關的權力相對於立法會的權力處於優勢地位,對立法會的立法等活動具有重要影響。這樣“在行政主導體制下,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處於主動地位,不僅對立法機關具有很大的獨立性,而且還影響甚至主導了立法機關的行為。在權力的運行上,與立法機關一般不存在隸屬關係的狀況不同,下級行政機關更容易接受上級行政機關的影響。因此,在地方實行行政主導體制,有利於中央對地方的管控,有利於維護國家的最高意志。”22正如陳佐洱在2004年3月於北京舉行的基本法座談會所指出:“特區政治體制必須以行政為主導,除了這種制度是經實踐證明行之有效外,最重要的是,只有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才能做到《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對中央負責。”2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專責小組也強調:“行政主導是特區政治體制設計的一項重要原則,是體現國家主權的重要表徵”,“有利於國家行使主權,而國家在特區行使主權是透過行政長官,並且要求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及特區負責。行政長官是特區的首長,亦同時領導特區政府”,“要做到這樣安排要求,必須實行行政主導制度。”24(二)保持香港繁榮和穩定根據錢其琛的記述:“在中方就基本法起草工作聽取英方意見過程中,英方曾向中方極力推薦過香港的行政主導政體制。中方也認為,這種體制適合香港的實際情況,有利於實行高效率的行政管理,保持穩定繁榮。”25穩定,具有壓倒一切的意義。鄧小平說:“香港的穩定,除了經濟的發展以外,還要有個穩定的政治制度。”26繁榮,主要指經濟繁榮,香港是國際金融中心、航道中心、貿易中心和旅遊中心,政府管治要適應經濟社會運行的需要,否則不僅難以保持經濟繁榮,還可能危及社會穩定。鄧小平所說的“穩定的政治制度”,應有兩層含義,其一是香港未來的政治制度的設計應體現歷史延續性,不是進行太大的變革,就是保留原有政制中合理的成分,如行政主導制;其二是保持政府的穩定,不是像有的國家,今天總統下台,明天內閣解散,為此香港未來需要權威政府,即行政主導制。《香港基本法》的起草者關於香港政體的設計是落實了鄧小平這個設想,行政主導制作為“穩定的政治制度”,通過提高管治效率和優化公共政策,從而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1.在香港行政主導制下,管治效率得以提高民主理念下的穩定是建立在民意獲得制度性表達的基礎上所形成的共識,因此必須建立民主的政治制度,為民意的表達提供暢通的機制保障。任何地方政治制度的選擇都要從本地的實際出發,適合自己的特點,切忌照搬照抄,香港也不例外。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是鄧小平奉行的根本思想方法。在探尋香港未來的政治制度時,他說:“我們一定要切合實際,要根據自己的特點來決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現在就不是實行英國的制度、美國的制度,這樣也過了一個半世紀了。”27在他看來,能否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才是最重要的,這也是我們選擇香港的政治制度時應該首先考慮的問題。近代憲法建構了一種以自由權為中心的人權保障體制。根據公民權利實現是否需要政府和第三人干預(主要針對政府而言,下同),借鑒英國哲學家伯林在其《自由的兩種概念》一文中提出的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的區分,公民權利也可以分為消極權利和積極權利。消極權利包括生命權、人身自由、宗教自由、集會結社自由、財產權等,這些權利之所以是消極的,是因為其施加於政府及第三人的義務是消極的,也就是要求政府或第三人不採取某些行動。積極權利包括勞動的權利、文化教育權利、社會保障權等,是因為其施加於政府及第三人的義務是積極的,也就是要求政府及第三人採取某些行動。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權利,每個人都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權利。政府為確保這種人權保障體制,要求起到“夜警”的作用,信奉“最好的政府是管得最少的政府”。但隨着消極權利向積極權利發展,改變了傳統權利要求政府衛護並確保他人不加干涉的特徵,開始轉為要求政府積極的給@HD@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付以及政府資源的再分配。人們認識到僅僅讓政府消極不作為是不能夠滿足權利實現的要求,在防止政府為非的前提下,必須讓政府的權力為了公民的福祉積極運作起來。故此,現代憲法引進了社會國家的理念,過去與公民消極權利相應的“消極國家”正轉變為與公民積極權利相應的“積極國家”,曾僅僅作為“守夜人”的國家為實現國民積極權利正積極介入經濟社會生活。與此相適應,行政機關一反常態,改變過去消極被動的狀況,法定權力不斷強化,議會授予的立法權不斷增多,委任立法大量出現,從而成為最為積極、活躍的政權機關。近年來應對恐怖主義、金融危機等需要,行政機關的權力又得到擴大的機會。與行政機關擴權相比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立法機關的權力嚴重式微,“即便是採取立法主導(議會主導)政制模式的西方國家,行政權在實際權力運作層面上都是居於主導地位的,只是程度強弱不同而已。”28總之,社會治理的需要及行政權的特點,決定了行政權擴張早已經成為很多國家政制發展無法阻擋的潮流。香港政治制度的選擇,主要是從香港的實際出發。香港位居東南亞戰略要衝以及中國和世界聯繫的重要樞紐,作為一個開放自由的國際化都市,各種政治背景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團體、機構和輿論工具相雜並存,人員構成複雜一直存在各種活動猖獗的異己勢力、存在着危害國家和香港根本利益的破壞力量,並且境外敵對勢力把香港作為向大陸滲透的橋頭堡。香港是一個國際金融中心、航道中心、貿易中心和旅遊中心,經濟環境瞬息萬變,這又要求行政部門能適時提出立法建議,立法機關按立法程序配合立法,這樣才能應付急劇變化的環境而實現有效管治。29香港擁有約700萬人口,面積相對狹小,總面積約1,103平方公里,而且資源大多依賴進口,對於香港這樣被人口與資源緊張對立所困擾的社會,行政主導制適應對效率的“偏愛”。實行行政主導,就是保障特別行政區政府快速決策,提高管治效率,以適應香港社會管治和經濟國際化都市的發展需要。正如學者指出的:香港“內外交往頻繁,信息靈通,商業、金融和其他行業的活動以及政治、文化各方面的問題、錯綜複雜,瞬息萬變……更需要一個決策及時、效率較高、運作平穩、起主導作用的行政體制。”30實踐也證明香港的行政主導制確實是適應香港社會管治需要的政治體制。2004年,在轟動一時的“廣興案”、“涉賄陳裘大案”,以及“毛玉萍案”中,廉政公署連續受挫,其主要原因都由於被指責其查案手段違背《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款,侵犯居民通訊自由權利。在“涉賄陳裘大案”中,廉署在陳的辦公室裝的攝像機,拍攝下陳受賄甚至點鈔的全過程,陳的受賄事實可謂證據確鑿。但區域法院法官認為廉署取證手法違反《香港基本法》,惟一可以做的是在現階段永久終止聆訊,法官甚至批評廉署的做法無恥及罪大惡極。香港行政長官於2005年8月5日簽發針對秘密監察的行政指令,授權四大執法部門進行秘密監察31,及時解決法律真空的問題。2.在香港行政主導制下,公共政策得以優化公共政策是公共權力機關經由政治過程所選擇和制定的為解決公共問題、達成公共目標、以實現公共利益的方案。公共政策具有價值相關性,即與政策的價值相聯繫的是其利益相關性,多數公共政策都涉及到對以利益為核心的社會價值的分配。公共政策對社會利益格局的形成,以及利益格局的調整都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公共政策往往要通過保護、滿足一部分人的利益需求,同時抑制、削弱另一部分人的利益需求的方式,達到調整社會利益關係、促進社會和諧的目的。公共政策具有極為敏感的社會利益效應,直接關係社會的繁榮和穩定。限制議員個人議案和立法會內分組計票機制是行政主導制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公共政策不被私人化和局部化的重要制度保障。《香港基本法》附件二規定:“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須分別經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分區直接選舉、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香港立法會議員的分組計票機制,大大降低議員的政策制訂權力,很好地避免議員個人提出的“豬肉桶”(pork-barrel)32政策,確保公共政策不被私人化和局部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公共政策制定事項上是有專門的協助機構、人員,及諮詢制度的保障。在港英時期,行政機關就有發達的決策諮詢組織,回歸後,香港行政機關的諮詢組織制度得到繼承33和發展,目前協助行政長官及行政機關決策的主要組織和制度的具體名稱和內容如下:其一,行政會議。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簡稱行會,ExecutiveCouncil,ExCo),回歸前稱行政局,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最高官方機構,由行政長官主持行政會議,並自行任命成員。現時共有32位成員,包括行政長官(主席)、15位現職問責官員(官守成員)及16位非官方人士(非官守成員,其中部分人士是立法會議員)。《香港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在作任何重要的決策之前,均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行政長官如果不同意行政會議大多數人的決@HE@
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制的價值目標研究議時,須將理由記錄在案,這是對行政長官決策的監督。曾蔭權當選行政長官後對行政會議進行一些改革,增加非官守成員,行政會議的官守成員除了行政長官和三位司長會出席所有會議外,其他官方成員(即各決策局局長)可以選擇只在會議涉及本身負責的事務時才出席,這增加非官守成員對政府決策的影響。其二,中央政策組。中央政策組在1989年成立,香港回歸祖國延續原體制,主要職能轉為向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政務司司長和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中央政策組架構精簡靈活,便於迅速按照要求進行分析和提出建議。中央政策組的研究工作,包括三位首長所指定的課題,遍及社會、政治和經濟等領域,尤其是涉及多個決策範疇的課題。中央政策組建立廣泛的社會網絡,在提供政策建議前,會諮詢各界專家、學者,特別是聽取非全職顧問的意見。行政長官每年發表施政報告,中央政策組負責統籌報告的起草工作,草擬過程中與特別行政區政府各決策局保持密切聯繫。中央政策組通過民意調查、焦點小組討論、建立社會網絡和對話交談等方式,掌握社情民意,為政府提供決策參考。此外,中央政策組以多種形式鼓勵社會上對公共政策的討論和研究,包括舉辦公開論壇,討論社會關注的課題,廣邀各地專家和學者出席,與本地公務員、專家、學者、社會人士和有關範疇的前綫工作人員交流心得與經驗。其三,策略發展委員會(簡稱“策發會”)。策發會在1998年成立,是從宏觀、前瞻的角度探討香港長遠發展路向的機構。策發會提供一個平台讓社會各方面能夠與政府一起探討關係到香港長遠發展的重大課題,在醞釀政策的早期吸納社會各方面的意見,集思廣益,供有關政策局參考,為以後制定具體政策提供一個基礎。策發會的工作,將提高施政的科學性、透明度、參與度和認受性。策略發展委員會由行政長官主持,其成員包括4位官方委員及66位非官方委員。4位官方委員為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中央政策組首席顧問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中央政策組內設有策略發展委員會秘書處,提供研究和會議支援服務。其四,區議會(DistrictCouncil)。《香港基本法》第97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區議會是香港地區層次的議會,香港18個分區均有其區議會,每屆任期4年。區議會就以下項目向政府提供意見:影響地區人士福利的事宜、區內公共設施及服務的提供和使用、政府為各區制定的計劃是否足夠及施行的先後次序和各區就地區公共工程和社區活動獲得撥款的運用。進入新世紀以來,特區政府採取一系列措施加強區議會的作用,如加強政府與區議會的溝通34、強化區議會的監督作用35等。隨着由區議會選舉產生5名立法會“超級議員”制度的確立,區議會在監督政府和本地公共管理和服務方面的作用也日益顯著。在任何一個特定的時期內,政府可以控制和使用的公共資源總是有限的,而公眾的需求卻是無限的,只能將有限的資源用於解決在其看來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公共問題。這決定負責制定公共政策的機關具有把握全域的能力,並能準確地評估政策的效果或影響,否則決策失誤會帶來難以應對的負面影響。總體說來,香港行政長官能夠綜合香港各種利益需求,決策講大局,政府主導的公共政策符合香港社會實際,有利於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小人蛇案”36就是例證。“小人蛇案”始於1997年9月18日。控方為代表吳嘉玲(女10歲)、張麗華(女8歲)、吳丹丹(女8歲)、徐權能(男19歲)、楊妮妮(女10歲)的資深大律師張健利,辯方為代表特區政府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馬道立,受案法院為香港高等法院原訴庭,主審大法官為祈彥輝。香港高等法院大法官祈彥輝的判決總體上維護了特區政府的立場,原告不服而提出上訴。被告方歡迎法院的判決,但對“港人內地所生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的解釋深感優慮,故也明確提出上訴。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於1999年1月29日作出了關於“香港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在香港居留權問題”的判決,只要有了香港的“居港權證”,不必得到內地政府的批准就可在香港居住。已經來港的兒童,即使未經內地政府批准,也不能遣返。判決下達之後特別行政區政府經過利害分析和比例原則的適用分析,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終審法院所解釋的《香港基本法》第24條的“立法原意”進行解釋,結果使終審法院的法律解釋不具有普遍適用效力。對於終審法院的判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進行了調查和統計後發現,案件的影響結果將令所有的港人大吃一驚:如果終審法院對《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解釋產生普遍拘束力,那麼在未來的10年內,便會有167萬大陸居民有資格定居香港,這是香港難以招架的。在行政長官於1999年5月21日向國務院提請的重新解釋《香港基本法》原意的報告中,特別行政區政府認為“終審法院判決引發的社會問題和後果將嚴重影響香港社會的穩定和繁榮”。結果,全國人大常委會重新解釋了《香港基本法》第24條,使終審法院判決中所作出的法律解釋不具有普遍拘束力,避免了香港公共秩序危機的出現。@HF@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三)保障港人權利和自由《香港基本法》第三章對港人的權利進行了廣泛的確認,這些權利也可分為消極權利和積極權利。香港以行政為主導的政制與港人這些權利的實現存在密切的關係:一方面香港政制的設計比較周全,有效防止公權為非,即使是行政權也得到必要的監控;另一方面,以行政為主導的政制設計,促使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為善治政府。1.香港行政主導制是分權政制,能防止公權為非在行政主導制下,政府管治能力的增強客觀上可能促使專橫和恣意的權力運作所造成的社會利益損失,近年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就有這樣的例子。2006年12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因涉嫌巨額貪污案被廉政公署拘捕,2009年4月,經澳門終審法院裁定,濫用職權、受賄、洗錢、財產申報的虛假聲明及財產來源不明等81項罪名成立,判處監禁28年半,歐文龍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以來因貪腐下台的最高級官員。歐文龍腐敗案暴露出強大的行政權在沒有充分監督的情況下很容易出現腐敗,極大地破壞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損害了法治制度,充分顯示其貪得無厭,瘋狂地公然斂財,肆無忌憚,視法律如無物,其故意程度極高,整體犯罪情節相當惡劣。歐文龍的行為犯罪次數之多,經歷時間之長,前所未見。歐文龍腐敗案是一個警示,說明缺乏制衡和監督的強勢政府,也會在行政主導體制的庇護下掩蓋風險,從而使行政主導制的合法性遭受損害。公權力來源於私權利,但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一直存在緊張關係,主要體現在公權力易對私權利造成侵害。故此,先哲們歷來主張要對公權力加以限制,從而形成一系列的憲政思想。孟德斯鳩、漢密爾頓等先哲主張把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公權力分給不同的部門行使,並以權力制約權力。羅伯特‧達爾主張“對政治權力的行使加以控制的真正保證不可能從政府的內部安排中找到……最重要的是,多種自治組織的存在。”37這種以權利制約權力的主張,被學界稱為“新憲政論”,以區別於孟德斯鳩等人的“舊憲政論”。“社會發展要求賦予行政機關更大的權力,但是,社會發展同樣要求對行政機關日益擴大的行政權實施日益嚴密的監督,以充分保證權力不被濫用,在強大行政權之下實現充分的人權保障。人們在認識到加強行政權力的同時,也要認識到規範、約束行政權力的重要性。任何要求授予權力的理由,同時也是要求對權力實行限制約束的理由。不受約束的權力,不管是立法權,還是行政權,必然導致腐敗,這是一條永恆的法則。尤其強化行政權和行政機關,是要冒一定風險的,因為與立法權和司法權相比,它更富有擴張性,更易侵犯公民的權利。”38在上世紀60、70年代,香港經歷了急劇的轉變。當時人口快速增加,製造業蓬勃發展,經濟逐漸騰飛。人口不斷地膨脹,社會的資源未能趕及實際需求,這種環境助長了貪污的歪風。市民為了維持生計以及盡早獲取公共服務,都被迫使用“走後門”的方法。當時“茶錢”、“黑錢”、“派鬼”等各種代替賄賂的名堂層出不窮,市民不僅耳熟能詳,甚至無奈接受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因為監督不夠,警察貪污成風,連消防隊救火也要給黑錢,否則消防員到場後會按兵不動,看着大火吞噬一切。一位名叫韓德的香港警司在供詞中提到,貪污在香港警察隊伍中已成為一種生活方式,就像晚上睡覺,白天起床、刷牙一樣自然。39為打擊貪腐,1974年2月15日香港立法局通過《香港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宣佈成立一個“與任何政府部門包括警務處沒有關係的獨立的反貪組織”,即香港廉政公署。香港廉政公署的成立,為香港展開了一個廉政年代,警察等任何公權力部門都不敢為非,更不敢貪污受賄,即使是貪一分錢也要受到刑事處罰。香港早已便躋身全球最清廉地區之列,目前在“透明國際”180個國家和地區排名中位居第12位,在亞洲則僅次於新加坡。香港在回歸以後對公權力的監控,從《香港基本法》內容設計的角度來說,主要體現的是“舊憲政論”的理念,當然也包括“新憲政論”的理念。首先,香港政治體制的設計者把香港的管制權分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方面,鮮明體現了分權的思想。分權是香港政體的最基本特徵,也是香港行政主導的基礎。“行政主導正是以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相分立為前提的,沒有權力的分立就沒有權力佔主導地位的問題。”40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相分立避免了孟德斯鳩所說的因“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機關之手”或“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而造成“自由便不復存在了”的危險。其次,香港的行政主導不是行政主宰、不是行政至上,更不是行政專制,與港英時期的行政主導不可同日而語,行政權要受到來自立法、司法的制約。“香港基本法對立法會對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制約、香港法院對行政長官不檢行為的審查都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所以行政主導下行政權的優勢地位不是‘行政至上’下行政權對立法權與司法權的絕對優勢地位,即便是在行政權與@HG@
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制的價值目標研究立法權、司法權之間產生衝突時也必須依照香港基本法及有關的法律處理,而非一概認定立法權、司法權服從行政權。”41再次,香港行政權不僅受到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公權力的監控,還受到香港社會私權利的監控。《香港基本法》第27條確認了港人的新聞自由等權利和自由,在監督政府行為方面,媒體充分發揮“第四權力”的角色,成為制約行政權十分有力的手段。《香港基本法》第35條第2款規定“香港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這使以柔性的權利制約行政權往往轉化為以剛性的權力(司法權)制約行政權。總之,在對待行政機關的權力問題上,我們要採取兩手,既要“保權”,又要“限權”。“保權”,是要保證行政權得以實施,使它能夠充分做好事,能夠及時處理各種急迫的社會問題。“限權”,是要對行政權加以嚴格的監督和約束,使它不能做壞事,不能侵犯公民權利。其實,從《香港基本法》關於政體的設計來看,香港已經實現了以上二者的統一,既保證行政機關有足夠的權力來處理當代複雜的社會問題,又能保證行政機關不致濫用權力。在對行政權監督事項上,香港仍然存在着問題。香港的問題具有特殊性,不是監督不夠,而是監督得過分,有些議員非理性地“為了反對而反對”,新聞媒體也“政治化”,導致行政主導障礙重重,行政長官施政舉步維艱。2.香港行政主導制是有效的制度設計,能夠促成善治政府“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管理過程。善治的本質特徵就在於它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一種新穎關係。”42善治也可以解釋為治理的狀態或效果,這種狀態或效果對公民權利和自由而言是好的、正面的、積極的,相對與“惡治”而言。善治具有六要素,即合法性(legitimacy)、透明性(transparency)、責任性(accountability)、法治(ruleoflaw)、回應(responsiveness)、有效(effectiveness)43,如果政府的施政具備以上六要素,就應是達到善政的標準,這樣的政府就是善治政府,充分保障了公民的權利和自由。雖然善治的主體不僅包括政府,還包括在善政中作為管理對象的私人機構和社會成員,但在公共設施、公共安全等重大問題處理上,還是靠政府部門來主導實施。在善治的合法性44、透明性45、責任46、法治47、回應48、有效等六要素中,對已經實現民主法治國家(地區)來說,最具挑戰性的是有效。因為民主體制的設計往往對公平(fairness)關注較多,而容易忽視效率(effectiveness)。而香港的行政主導制則從制度設計角度恰好很好地解決了行政效率的問題。有效,“有兩方面的基本意義,一是管理機構設置合理,管理程序科學,管理活動靈活;二是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成本。善治概念與無效的或低效的管理活動格格不入。善治程度越高,管理的有效性也就越高。”49香港的行政主導制是有效的制度設計,無論是政府機構的設置,還是管治成本,都達到有效的標準。在行政機構設置方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理念清晰,橫向分為政務司、財政司和律政司,縱向分為“司-局-署(處)”三個層次。戰略決策是行政長官和三大司長,具體的不同範疇的政策制定由局級機構負責,各個署(處)負責執行。香港政制這樣架構的好處就是減少官員的設置,不用設置很多副職。香港雖然是有逾700萬人口的國際城市,但政府架構只有一級,整個香港雖然也劃分為18個區,每個區設立了區議會、民政事務署及區管理委員會,但“區”並不構成一級政府,沒有類似中國大陸區政府的機構設置,“作為職能部門的處、署、局、科,也沒有我們內地職能部門所頭痛的雙重領導問題,他們都屬上級‘條’的一個派駐部門,不存在‘塊’的管理。”50由於這樣的政府層次設置,特區政府的每個職能部門都統管全港該方面的工作,並且一管到底,既提高了管治的效率,也降低了管治的成本。“權威報告指出,香港連續兩年保持了國際競爭力全球第二的地位,僅次於蟬聯榜首的美國,政府效率更是名列世界第一。”51香港學者馬嶽以辦駕照的時間來說明香港行政部門辦事的高效率,他指出:“香港的公務員效率是很高的,辦一個駕照,美國要等45分鐘,香港只要20分鐘。”52香港行政機關不僅是高效的,還是節儉的,這有制度設計上的保障。香港設有只對行政長官負責的審計署,能夠對政府部門的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充分監督。審計署擁有廣泛的權力,可查閱政府部門的記錄,執行相關職責和行使權力時無須聽命於任何人士和機構。審計署長每年要向立法會主席呈交3份報告書,一份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賬目,另外兩份是對政府部門的審計結果。後者審計的焦點是哪些政府部門浪費資源,營運缺乏效益。審計署每年的審計報告絕不是官樣文章,一旦被抓到問題,違規部門和公務員將受到嚴懲。善治對政府來說,實質是政府施政以人民的利益和意願為依歸(governmentforthepeople),滿足人民的安全物質文化等需要是政府施政的正當性根源。香港@HH@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政府這些年來積極履行職能,創造性地為港人服務,切實實施善政,而成為善治政府。例如貿發局充分發揮為企業開拓新領域的尖兵作用,其研究部門會定期或不定期地出一些報告,告訴企業如何應對,提供市場預警。十幾年前,日本還是一個很陌生的市場,而在日本市場日益成熟的今天,他們開始更多地關注中東、南美等新市場。貿發局每年要舉辦逾400項活動,這些活動中的很大一部分,是進行商貿配對,為企業尋找合適的合作夥伴。有內地的品牌要到香港發展,他們會為它尋找設計師和供應商;有香港企業到美國,他們會為企業提供簡短的市場報告。53香港回歸後,雖然出現“居屋角短樁事件”54、新政府高官因違法辭事件55等有損政府形象的事件,但總體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僅是廉潔政府,還是善治政府。港府實現“廉”和“善”不是靠說教,而是靠制度,香港行政主導制本身就是一種民主體制、分權體制,因強調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而最大化地避免、減少權力行使者的專橫和腐敗。香港行政長官及其領導的行政機關切實全心全意為港人服務的事實,是任何人、任何組織都否定不了的。這既是香港行政主導制的價值目標所在,也是行政主導制得以實施的合法性源泉。二、三重價值目標的關係總體說來,香港行政主導制的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繁榮和穩定,以及保障港人的權利和自由三重價值目標是辯證統一的關係,並構成香港行政主導制確立和運作的價值目標體系。分開說來,三重價值目標在香港行政主導制確立和運作的價值目標體系中的地位是不一樣的。其中,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初始價值目標,保持繁榮和穩定是中介價值目標,而保障港人的權利和自由是終極價值目標。該三重價值目標高度統一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制之中,在位階上不存在高低、主次問題。它們之間的關係更多體現為一致性,即“香港好,國家好;國家好,香港更好。”56不可諱言,這些價值目標之間也存在一定的緊張關係,在具體利益上有時也會發生衝突,畢竟不同的主體在自身利益上有不同的考量,有着各自特殊的利益訴求。考慮到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主要是中介價值目標,三重價值目標的關係就可簡化為國家主權和香港人權的關係。對於以上價值目標之間的衝突,在處理方法上無論是堅持“主權高於人權”,或“人權高於主權”都可能難以服眾,必須把兩者統一起來,實現兩者兼顧。(一)初始價值目標主權是國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權利,是國家所固有的,主權不可分割,不可讓予,領土完整是國家領土主權的表現。香港問題產生是因中國對香港的主權喪失而引起,解決香港問題首先考慮的是主權問題,而主權問題是不可以妥協的問題。香港地區淪為殖民地,完全是英帝國主義發動侵略戰爭的結果,而作為這種結果的三個條約,即《南京條約》、《北京條約》和《展拓香港界址專條》,都是英帝國主義強加給中國人民的不平等條約。這三個不平等條約儘管內容各不相同,但都嚴重損害中國的國家主權。“英國強佔香港的歷史是一幅活生生的弱肉強食的圖畫,是中國獨立主權喪失的歷史。這就是中英香港問題的歷史起點。”571982年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訪華,在討論到香港問題時,我方明確表示一定要在1997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就是說,中國要收回的不僅是“新界”,而且包括香港島在內的整個香港地區。鄧小平就明確指出:“關於主權問題,中國在這個問題上沒有回旋餘地。坦率地講,主權問題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58鄧小平十分明確地指出,如果中國在1997年還不把香港收回,任何一個中國領導人和政府都不能向中國人民交代,甚至也不能向世界人民交代,如果不收回,就意味着中國政府是晚清政府,中國領導人是李鴻章!針對撒切爾夫人所說的一旦中國宣佈收回香港將會“帶來災難性的影響”,鄧小平斬釘截鐵地說,那我們就要勇敢地面對這個“災難”,並鄭重警告英方,如果在15年過渡時期發生嚴重波動,中國政府將被迫不得不對收回的時間和方式另作考慮。鄧小平說,不遲於一、二年的時間,中國就要正式宣佈收回香港這個決策,我們可以再等一、二年宣佈,但肯定不能拖延更長的時間了。59英方後來在主權問題上有所退讓,但提出“以主權換治權”的無理要求。1982年9月,鄧小平在會見訪華的英國前首相希思時,奉勸英方改變態度,以免出現到1984年9月中國不得不單方面公佈解決香港問題的方針政策的局面。在這種情況下,英方被迫同意以中國政府關於解決香港問題的基本方針政策為談判的基礎,重新回到談判桌上來。經過22輪的艱苦談判,中英兩國政府首腦於1984年12月在北京正式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該聲明自1985年5月起生效。這份《中英聯合聲明》及其附件是一@HI@
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制的價值目標研究份規定和設定中英兩國對香港權利和義務的國際條約,它以國際協議的形式莊嚴聲明,1997年英國將香港交還中國,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雖然關於香港主權回歸中國的《中英聯合聲明》已經簽署並生效,但香港回歸的道路很不平坦,在十多年的過渡期內,港英當局不斷製造事端,企圖把香港推上獨立或半獨立的道路,這對中國即將恢復主權構成重大威脅。針對港英政府的圖謀,中國政府積極應對,其中在起草《香港基本法》時堅持中央政府的一些必要的權力以維護國家主權,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設計上,強調行政主導,既避免議會主導,又便於中央領導。故此,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實行行政主導制是初始價值目標。(二)中介價值目標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本身可作為獨立的價值目標,但主要體現為中介的價值目標,即一方面中介國家的利益,另一方面中介香港的利益,這兩種利益雖然存在差別,但又是存在不可分割、相互影響的關係。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關係中國的根本利益,畢竟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對此中國政府和國家領導人是有清醒的認識,對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一直比較關注。在20世紀70年代起,隨着“新界”租期屆滿日趨臨近,“新界”批租期限越來越短,中外投資者因為香港前途不明朗而對在香港投資持觀望態度,對香港的經濟發展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在形勢發展的壓力下,英方開始試探中國的態度。1979年3月,港督麥理浩訪華,提出了1997年到期的批地契約問題。會見結束前,麥理浩問鄧小平:“我回香港以後對香港人怎麼說?”鄧小平說:“請你回去轉告香港的投資者,讓他們放心好了。”60港督麥理浩訪問北京帶回去的有關“請香港投資人放心”的訊息,在香港引起了良好的反應。各報迅速以頭版頭條報道麥理浩訪華的結果,中外投資者的信心大增,有力推進了香港經濟的發展。6120世紀80年代初,中國政府加快了統一祖國的步伐,加速了中國政府制定一系列香港政策的進程,在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廖承志主持下,起草了對港的十二條基本方針政策(簡稱“十二條”),“十二條”體現了兩條基本原則:香港問題必須和平解決,解決香港問題必須堅持兩條原則:第一,一定要在1997年收回香港,恢復行使主權,這是主要的。第二,在恢復行使主權的前提下,要盡可能保持香港的穩定和繁榮,保持它在經濟上的地位和作用。當時的一位領導人曾經說,香港經濟上不能垮。(萬一)垮了,這個包袱太大,我們背不了。當時有人計算了一下,香港年收入360億港元,支出逾300億,按當時滙率計算,港府的支出相當於人民幣100億左右。假如香港經濟垮了,中央不大可能拿出這麼巨大一筆錢來支持香港政府。因此,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極其重要。62針對香港將來可能出現動亂性因素損害國家利益和香港利益,1987年4月,鄧小平在接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指出:“有些事情,比如一九九七年後香港有人罵中國共產黨,罵中國,我們還是允許他罵,但是如果變成行動,要把香港變成一個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對大陸的基地,怎麼辦?那就非干預不行。干預首先是香港行政機構要干預,並不一定要大陸的駐軍出動。”63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為港人實現自己的權利和自由提供穩定的外在環境和富裕的內在條件。社會穩定和經濟繁榮是人民享有權利和自由的重要保障。要保障人民享有充分的權利和自由,一個至關重要的前提條件就是要保持社會的穩定,用鄧小平的話說“穩定壓倒一切”,沒有社會的穩定就根本談不上甚麼人的權利和自由。現在世界上,有的國家和地區由於內亂,民族矛盾尖銳,武裝衝突迭起,戰火連綿不絕,成千上萬的人流離失所,淪為難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沒有絲毫的人權保障;有的國家和地區由於疾速推進民主,階層、種族等矛盾凸現,政府失去權威,無法控制局面,選舉政治轉化為暴力奪權,武裝衝突頻發,社會陷入無序狀態,人民成為最大的受害者。事實證明,沒有社會穩定也就談不上人的權利和自由。人的權利和自由的實現離不開一定的經濟物質條件,特別是人的社會福利等社會權利的實現更需要比較好的經濟物質條件。經濟繁榮既是人的權利和自由實現的重要保障,也是增進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重要因素。在一個貧窮的國家或地區,很多民眾基本生活難以保障,很多人整個一生只呆在他們生活的村落;而在一個富裕的國家或地區,不僅所有民眾生活無憂,而且很多人能夠四處遊覽,甚至周遊世界。香港回歸以來,特別行政區政府成功抗擊東南亞金融危機對香港的消極影響,有效控制“非典”的肆虐,香港社會秩序井然,經濟發展平穩,有力保障港人空前的權利和自由的實現。(三)終極價值目標香港行政主導制的出發點是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但其落腳點不限於此,還應包括保障港人的權利和自由,而且應把保障港人的權利和自由作為行政@HJ@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主導制的終極價值目標。之所以把保障港人的權利和自由而不是把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作為行政主導制的終極價值目標,有以下幾方面的考慮:其一,選擇行政主導制以實現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價值目標,是有抵制港英在香港過渡時期企圖把香港推向獨立或半獨立道路的特定背景。香港回歸以後,雖然香港出現反對國家安全立法、反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等事例,但這些行為基本沒有超出表達自由的界限,更沒有造成社會的動亂。香港人中的大多數是愛國愛港的,就是泛民主派基本上也沒有甚麼人要搞“港獨”,其中很多人也是愛國愛港的,只是他們愛國愛港的方式還沒有得到充分理解。香港是個多元的自由社會,甚麼聲音都有,而且很多人曾在大陸有刻骨銘心的經歷,歷史的傷痛揮之不去,借機宣洩也可理解。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作為價值目標,在香港回歸前有特別的意義,但在香港順利回歸後此價值目標就得以基本實現。雖然香港目前還存在個別企圖顛覆中國執政黨政權的勢力,特區政府仍然負有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神聖使命。但香港是個法治社會,而且中央政府在港有駐軍,不會出現不可控的局面。故此,如何通過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來實現港人的權利和自由更多地引起世人的關注,也就成為回歸以後的香港特區政府的最艱巨任務。其二,人的權利和自由是天生的,作為自然屬性的人,人是造化的生物,天然地享有生存權和行為的自主權,這包括個人人格的尊嚴、遷徙的權利、婚姻與生育的權利、勞動的權利、休息的權利、生活方式選擇的權利,個人對幸福追求的權利等。人與人交往與互助產生了社會,因此人又具有了社會屬性,這樣自然屬性的人的自主權又必然地延伸為社會屬性的人的權利和自由。人的權利和自由是政府權力的來源,政府權力存在的正當性從根本上說就是為了實現人的權利和自由,實現人的權利和自由具有終極意義。《香港基本法》確認了港人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同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更加豐富了港人的權利和自由。港人的這些權利和自由對於特別行政區政府和代表國家主權的中央國家機關來說就是義務,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在內的所有公權力機關都有責任保障港人的這些權利和自由。保障港人這些權利和自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公權力機關和代表國家主權的中央國家機關存在的正當性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三,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存在緊張關係,公權力可能出現濫用和腐敗從而危害私權利。公權和私權的劃分源於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關於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公權又稱公權力或公共權力,是指社會公共領域中由公眾所賦予和認同的,能夠給公眾帶來保護和幸福的集體性權力。私權,指稱私權利或私人權利,是指個人所享有的權利,包括作為社會成員所擁有的個人權利、財產權利,以及作為國家成員而擁有的公民權利等。在公權力部門中,行政權最為主動、靈活,也最容易侵犯私權利,因此,行政主導制本身會加重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的緊張關係,行政權強大會造成港人對自身權利和自由的擔憂。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過於強調行政主導制是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必然引起很多港人的抵觸和反對。因為在一些港人看來,中國和香港是兩個似乎沒有多少關係的主體,一些港人認為政府是代表中央利益,必定忽視港人的利益,強調行政主導制是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就會引起港人的恐慌和抵制。把保障港人的權利和自由作為行政主導制的終極價值目標就解決了這個問題,既消除了一些港人對行政主導制不必要的擔憂,又增加行政主導制的合法性,從而有利於行政主導制的實施。三、三重價值衝突的處理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制的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繁榮和穩定,以及保障港人的權利和自由三重價值目標是辯證統一的關係,並構成行政主導制確立和運作的價值目標體系。此三重價值目標辯證統一關係中包括對立的關係,價值衝突是客觀存在的現實,如何處理這些衝突,這是香港管治中不可避免、也是時而遇到的問題。龐德認為,“法學家所必須做的就是認識這個問題,並意識到這個問題是以這樣一種方式向他提出的,即盡其可能保護所有的社會利益,並維持這些利益之間的、與保護所有這些利益相一致的某種平衡或協調。”64考慮到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主要是中介價值目標,即中介國家主權及領土完整、港人的權利及自由,故此,三重價值目標的關係就簡化為國家主權與香港人權的關係。因此,以上三重價值衝突的處理,就簡化為如何處理國家主權與香港人權的關係。處理不同價值的衝突問題,就涉及到不同價值的位階問題。關於價值位階是否存在也有不同的觀點:一是肯定說,即認為在整個價值體系中存在不同的位階,價值位階成為解決價值衝突的規則。二是否定說,@HK@
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制的價值目標研究即認為整個價值體系不存在位階,因為方法論中的價值判斷都是個案中的判斷,而且現代社會價值多元化,很難用統一的位階關係來確定;三是折中說,即認為雖然不存在普遍的、一般的價值,但價值位階仍然存在,其在個案中可以進行判斷,在不同的案件中,需要考慮不同的價值位階。65主權與人權的關係是個老生常談的問題,長期以來兩者的價值位階問題存在兩種對立的觀點,即“人權高於主權”和“主權高於人權”。中國政府和學界主流對“人權高於主權”的觀點也是持否定的態度,在人權與國權的關係上,針對近年來一些西方國家極力鼓吹所謂“人權至上”、“人權高於主權”的論調,鄧小平明確提出了國權重於人權的思想。1989年10月,鄧小平在會見美國前總統尼克松時,明確指出:“人們支持人權,但不要忘記還有一個國權。談到人格,但不要忘記還有一個國格。特別是像我們這樣第三世界的發展中國家,沒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獨立,國家是立不起來的。”他又多次強調:“真正說起來,國權比人權重要得多。”66顯然,鄧小平在這裏使用的“國權”一詞,實際上指的就是“國家主權”。針對“人權高於主權”,有學者提出,該觀點是似是而非,根本站不住腳。首先,所謂人權高於主權,這是把人權與主權割裂開來並對立起來。國家是屬一國人民的,國家主權是一國人民的集體人權。失去主權,也就失去人權。迄今的人類歷史說明,在階層社會中,人們雖然受到沉重的階層壓迫,但是在外敵入侵,主權受到威脅的時候,全國人民常常會團結起來一致對敵,維護國家主權。失去主權,其災難遠遠超過階層壓迫。而遭受這種災難的不限於哪一部分的人,而是整個國家的人,所謂覆巢之下無完卵。因此,要享有人權,首先要有主權。中國和發展中國家的人民都親身經歷了沒有主權也就沒有人權的苦難,也共同走過了必須首先爭得國家主權才得以改善人權的道路。67在西方有的國家倡導“人權高於主權”和中國學界主流提出“主權高於人權”之外,我們欣喜發現有學者對此問題有理性的看待和分析。郭道暉就指出,“人權高於主權”還是“主權高於人權”?這個命題在提法上就失之抽象和籠統。判斷誰高於誰,或誰應當高於誰,要對人權的本性與價值位階對該國的主權和人權的實際狀況作具體分析。如果撇開了國家政權的階層性,去抽象地論證“國家主權高於人權”的命題,而不去分析這個國家是“主權在君”,還是“主權在民”?是實行民主政治,還是實行獨裁政治?其主權在國內是保障人權的,還是暴虐地踐踏人權乃至屠殺人民、危害人類、實行種族滅絕的“鎮壓之權”?以及其國家主權有無願望或有無能力保障其本國人民的人權。作出這樣的分析後,才能對主權與人權的關係作出價值判斷和確定如何對待。68郭道暉的觀點沒有直接告訴我們究竟是“主權高於人權”、還是“人權高於主權”,但他創造性地提出了判斷主權、人權價值位階高低的方法,這個方法可概括為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看起來很簡單,而實際上很有價值、很實用。對國家主權及其與人權的關係應有全面的認識,一方面,國家主權是指一個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最高權力。這種權力對內是至高無上的,具有絕對權威。維護人權和捍衛國家主權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國家主權決定着人權的存在與發展,國家主權是享有人權的基礎和先決條件。“應當強調,社會關係屬性才是人權發展的動因和基礎。單個的、孤立的生物人是無所謂權利的。因為任何權利主張的提出和權利的實現,都必須有權利的相對人(即義務人)存在,所以任何權利都是一種社會關係。”69就是自由主義法哲學家德沃金也強調:“事實上,權利理論中沒有任何東西表明或暗示應該或者必須給予個人以高於社會的道德優先權。”70另一方面,“國家主權或人民主權對內是一種統治權,它是作為整體的人民賦予的,是集體權力,而非權利,非個人權利的總和,更非‘群體權利的最高表現形式’。相反,國家權力是人權的義務承擔者:人權主要是抗衡國家權力的一種抵抗權;國家權力則應是保障人權不受侵犯,進而創設條件改善大眾人權的狀況。有的論者說‘國家主權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是把權力等同於權利。國家主權作為權力具有最高性,高於任何其他政府組織、社會組織(包括執政黨)和任何個人的權力。但這並不等於國家主權和國家權力可以高於個體人權和公民基本權利。相反,國家主權是作為整體的人民賦予的,國家機關和國家官員的權力也是由人民的權力(通過人大)授予、由公民的權利(選舉權)產生的。”711776年在美國弗吉尼亞州通過的《弗吉尼亞宣言》(VirginiaDeclarationofRights)就提出:“政府是或應該是為公共利益、保護權利和人民安全而建立的。”72關於國家主權與公民個人權利的關係問題,德國法學家耶利內克曾提出“國家自限說”,他認為國家對內對外行使主權,但它又自我限制,因而對外能遵守國際法,對內能保障公民個人權利。我們對那種以“人權高於主權”、“人權無國界”為藉口,為了自己的國家利益推行強權政治的做法要厲聲痛斥,並堅決抵制。但也應認識到人權在具有國別差異性(即個性)的@HL@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IC@同時,是具有普遍性(即共性)的,而且普遍性是人權的根本屬性。“人權的普遍性是指基本人權底綫的統一性,它是基於人類共同的人性和社會性、為保障人的生存需要和人格尊嚴而形成的最起碼的要求和最低標準。人權的崇高性不是因為它標準高,而是因為它是‘文明的公分母’,具有超越任何文化或制度文明的分歧的共同性。所以在尊重、保障基本人權的立場、態度上,是不能藉口民族特殊性而輕視、抹煞甚至踐踏人權的。”73很多國家的憲法及有關國際法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的規定就體現了人權的普遍性,這些載有人權條款的法,使國家主權不再是絕對的。正如16世紀關於主權問題的理論家布丁(JeanBodin)所認識到的,憲法與國際法均可能構成對新興現代國家的絕對主權的限制。74具體聯繫到香港的實際來處理主權與人權的關係問題,認為“主權高於人權”,或“人權高於主權”都可能難以服眾,必須把兩者統一起來,二者兼顧。香港回歸是中英兩國談判的結果,不是香港人自身努力的結果,實際上一些港人是反對香港回歸中國。因各種原因,港人的國家認同存在嚴重的問題,回歸以來港人的國家認同有所上升,但整體水平還比較低。根據香港大學2009年的調查,認同自己是中國人和香港的中國人的只有37.3%,而認同自己是香港的中國人只有13.1%,並不比回歸前高。75在這種狀況下,提高港人的國家認同、增強港人的主權意識就成為一項嚴峻的、長期的任務。但我們不能因為要強調國家主權而經常干預香港事務,雖然有些干預是必要的。中央對香港事務的干預是有條件的,對自治範圍內的事務由特別行政區自己處理,中央只負責“沒有中央出頭”就“難以解決的”的事情。76國家權力與私人權利之間有一致性,也有矛盾性,加強國家權力在很多情況下會對個人權利造成威脅和限制。如何在國家權力和個人權利之間取得適當平衡時,各國釋憲機關一般都採用某種形式的比例原則。77其實,我們在處理國家主權和港人權利之間關係時也可以借鑒比例原則,在兩者之間建立動態的平衡點,實現二者的兼顧。[本文為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一國兩制”在香港、澳門的成功實踐及歷史經驗研究》(課題項目號:08JJD710020)階段成果。]註釋:1姬鵬飛:《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有關文件的說明》,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42頁。2《李飛:“史為鑒,以法為據”》,載於文滙報網站:http://www.wenweipo.com,2010年7月20日。3對“非殖民化”一詞有不同的理解,亞非國家的一些學者常常把該詞作為中性詞,用來指殖民地走向獨立的過程,有時甚至把殖民地人民奪取獨立的鬥爭稱作“非殖民化”活動。張順洪等學者認為,“非殖民化”主要是指殖民國家在被迫撤出殖民地的過程中採取的旨在盡可能地維護自身利益的各種行動,包括殖民撤退戰略、策略和手法。見張順洪等:《大英帝國的瓦解》,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7年,第2-3頁。4周建華:《香港政團發展與選舉(1949-1997)》,香港:迷達蕾科藝公司,2003年,第29頁。5《代議政制在香港的進一步發展》綠皮書。6同註4,第71頁。7Horleman,R.(2003).HongKong’sTransitiontoChineseRule.NewYork:Routledge.43.8范振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選舉制度》,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2006年,第157頁。9盧子健:《誰來經理香港》,香港:廣角鏡出版社有限公司,1987年,第18頁。10撒切爾夫人:《唐寧街歲月》,內蒙古:遠方出版社,1997年,第488頁11楊建平:《論香港實行行政主導的客觀必然性》,載於《中國行政管理》,2007年第10期,第81頁。12《中國共產黨大事記》(1982年),載於新華網:http://www.xinhuanet.com,2010年11月12日。13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於1996年3月24日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決議通過成立臨時立法會。負責籌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的400名推選委員會委員,於1996年12月21日選出60名臨時立法會議員。臨時立法會於1997年1月
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制的價值目標研究25日在深圳召開首次會議,選舉臨時立法會主席。臨時立法會隨後繼續在深圳舉行會議,直至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改為在香港舉行會議。14朱世海:《“一國兩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試析鄧小平關於香港特區政制設計的思想及其重要意義》,載於《人民政協報》,2004年6月14日。15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諮詢報告(2)》,1988年,第26頁。16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21頁。17同上註。18同上註,第30頁。19陳弘毅:《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治軌跡》,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246頁。20《中英聯合聲明》規定,香港主要法官(即最高一級法官)的任命和免職,還須由行政長官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的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的作用只限於告訴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主要法官是哪些人,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沒有權力判斷哪個人是否合適,更沒有權力加以否定。21楊建平:《論香港實行行政主導的客觀必然性》,載於《中國行政管理》,2007年第10期,第80頁。22同上註。23同註19,第246頁。24香港特區政制發展專責小組:《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第二號報告書:〈基本法〉中有關政制發展的原則問題》,2004年,第36-37頁。25錢其琛:《外交十記》,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2003年,第330頁。26同註16,第267頁。27同上註,第220-221頁。28傅思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政治體制》,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36頁。29同註8,第19頁。30楊奇:《香港概論‧下卷》,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1993年,第44頁。31事件卻未因此平息,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相繼表態反對,認為行政命令不能等同法律程序。2006年2月,香港高等法院裁決認為,行政長官的行政命令不足以作為執法人員進行秘密監察的法理基礎,但為免判決會造成法律真空,罕有地將判決暫緩6個月生效,讓港府及立法會及時立法。32“豬肉桶”(porkbarrel)是美國政界經常使用的一個詞滙。南北戰爭前,南方種植園主家裏都有幾個大木桶,把日後要分給奴隸的一塊塊豬肉醃在裏面。“豬肉桶”喻指人人都有一塊。後來,政界把議員在國會制訂撥款法時將錢撥給自己的州(選區)或自己特別熱心的某個具體項目的做法,叫做“豬肉桶”。33《香港基本法》第65條規定,原由行政機關設立諮詢組織的制度繼續保留。34政府部門要派代表出席區議會,並明確代表的職級。決策局每年如未能應邀出席,須由該局或部門的首長級人員事先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區議會秘書處作出解釋。與區議會有工作往來的部門須指派合適的人員,為區議員提供“一站式”服務,包括處理投訴等。35在提供市政服務與設施方面,政府有關部門向區議會或有關的委員會提交部門每年地區工作計劃和半年計劃進度報告,以便讓區議會監察有關部門提供市政設施和服務的工作;邀請區議會或魚貫的委員會就私營承辦商在區內所提供的市政服務的表現和水平定期提出意見,以決定是否與承辦商續約。36有人把從水路非法進入香港的入境者稱為“人蛇”,把引渡者稱為“蛇頭”,久而久之,非法入境兒童也被貶稱為“小人蛇”。為解決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所生子女赴港居留問題,1997年7月9日,香港在政府主導下臨時立法會通過了《1997年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規定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所生婚生子女到香港定居,首先應向中國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審核確認身份後,領取由特區政府頒發的居留權證明書;其次,領取大陸公安部門簽發的前往香港特區的通行證(亦稱單程證,以區別於往返證)。再次,申請必須在香港以外進行,香港入境事務處不受理申請。該條例還規定對其生效前8日內發生的偷渡事件有“追溯力”,即凡未經大陸有關部門批准來港者,均必須遣送回原地,待取得居留權證明書和單程證後,始能來港。由於香港地小人多,教育、住房、福利、生活資源有限,一下子@ID@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IE@接納6萬餘兒童進港負擔不起,所以每天最多只能發放150個單程證配額。有些家長擔心等候的時間太長,再加上一些社會傳言的影響,就紛紛讓自己的子女以非法途徑(偷渡)去港。依香港政府的法例,非法來港人面臨着被遣返的命運,所以,有些人就告訴法院,請求司法保護,引發訴訟。37[美]斯蒂芬‧L‧埃爾金、卡羅爾‧愛德華‧索烏坦:《新憲政論》,北京:三聯書店,1997年,第32頁。38許崇德、王振民:《由“議會主導”到“行政主導”──評當代憲法發展的一個趨勢》,載於《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7年第3期,第28-29頁。39潘燕、趙衛:《香港廉署反貪鏡鑒:腐敗“零容忍”》,載《瞭望》,2010年第4期,第36頁。40同註28,第35頁。41同上註。42俞可平:《治理和善治》,載於清華大學網站:http://www.tsinghua.edu.cn,2010年6月16日。43同上註。44合法性(legitimacy),指的是社會秩序和權威被自覺認可和服從的性質和狀態。合法性越大,善治的程度便越高。45透明性(transparency),指的是政治信息的公開性。每一個公民都有權獲得與自己的利益相關的政府政策的信息,包括立法活動、政策制定、法律條款、政策實施、行政預算、公共開支以及其他有關的政治信息。46責任性(accountability),指的是人們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在公共管理中,它特別地指與某一特定職位或機構相連的職責及相應的義務。責任性意味着管理人員及管理機構由於其承擔的職務而必須履行一定的職能和義務。47法治(ruleoflaw)的基本意義是,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準則,任何政府官員和公民都必須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8回應(responsiveness),與上述責任性密切相關,從某種意義上說是責任性的延伸。它的基本意義是,公共管理人員和管理機構必須對公民的要求做出及時的和負責的反應,不得無故拖延或沒有下文。49同註42。50李克垣:《香港的政府──赴港考察記之三》,載於法律圖書館網站:http://www.law-lib.com,2010年6月17日。51胡家源:《“積極不干預”之劍》,載於《南風窗》,2006年第11期。52《香港政府效率名列世界第一的背後》,載於新浪新聞中心網站:http://news.sina.com.cn/c/2006-06-05/185210072515.shtml,2010年6月17日。53趙靈敏:《專訪香港貿發局總裁林天福》,載於新浪新聞中心網站:http://news.sina.com.cn/c/2006-06-05/185210072519.shtml,2010年6月17日。542000年,香港爆發居屋短樁醜聞,位於沙田圓洲角的愉翠苑有兩幢大廈因大部分樁柱短樁而被迫拆卸,而像元朗天水圍的天頌苑這樣,短樁情況嚴重的居屋也要作維修補樁工程。552012年6月,麥齊光被任命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展局局長。2012年7月12日因早年任職港英政府工程師時,與現職路政署助理署長曾景文互租對方住房並申領房屋津貼,雙雙被廉政公署拘捕。半小時後,麥齊光提出辭發展局局長。56劉乃強:《給下屆特區政府的公開信》,香港:新天文化發展有限公司,2012年,第97頁。57陳國華:《談香港問題中的國家主權觀念教育》,載於《中學政治教學參考》,1997年第9期,第7頁。58同註16,第12頁。59《鄧小平論香港問題》,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1993年,第1-3頁。60吳志菲:《中英香港問題的首次交鋒》,載於《文史博覽》,2007年第7期。611979年香港民用樓宇的平均價格上升幅度達到67%,1980年又上升30%。恒生指數1979-1980年間幾乎翻了一番。62王紅讀:《鄧小平對解決香港問題的戰略思考與實踐》,載於宮力主編:《鄧小平的外交思想與實踐》,哈爾濱: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158-159頁。63同註59,第36-37頁。6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等譯,北京: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8頁。65王利明:《法學方法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522頁。66同註16,第345頁。67朱穆之:《駁“人權高於主權”》,載於《人民日報》,2000年3月2日。
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制的價值目標研究@IF@68郭道暉:《人權的本性與價值位階》,載於《法學》,2004年第2期,第5-6頁。69同上註。70德沃金:《認真對待權利》,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第15頁。71同註68,第7頁。72轉引自《美國公民與憲法》,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59頁。73同註68,第5頁。74陳弘毅:《公法與國際人權法的互動: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個案》,載於《中外法學》,2011年第5期,第75頁。75宋小莊、孟東:《論2012年香港特區的政制發展》,載於《港澳研究》,2010年春季號,第34頁。76同註59,第36頁。77比例原則是許多國家行政法上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學界通說認為,比例原則包含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和狹義比例原則三個子原則。適當性原則,是指所採行的措施必須能夠實現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於行政目的達成並且是正確的手段。必要性原則,又稱為最少侵害原則,是指在前述“適當性”原則已獲肯定後,在能達成法律目的諸方式中,應選擇對人民權利最小侵害的方式。狹義比例原則,即行政權力所採取的措施與其所達到的目的之間必須合比例或相稱。
略談法律體系理論在澳門立法中的運用李燕萍對於接受現代法學教育的人而言,法律常常意味着是一種體系化知識。法是具有體系統一性的一系列規則的集合,人們熱衷於將所有的法律規範材料通過理性思考構造成富有嚴密邏輯、覆蓋着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法律規範的理想體系。法律體系理論也成為法學中非常重要的理論之一。法律體系理論不僅具有理論歸納總結的意義,而且對於立法實踐和法律運作都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主要探討法律體系理論對澳門立法的指導價值與運行方式,希望為提升澳門立法素質提供一定的理論支持與論證。一、法律體系理論運用於澳門立法的必要性法律體系理論是法學領域中重要問題之一。不同國家、不同學派的法學家對法律體系有着不同的理解。奧斯丁、凱爾森等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家認為法律體系是可用一定標準識別、具有某種邏輯結構的規範體系,關心的是法律體系與其他規範體系如道德體系的區別。1比較法學家如梅里曼則認為,法律體系是社會成員或觀察者認為屬於法律或司法範疇的眾多角色、機構和過程的複合體。從較為寬泛的角度將法律體系理解為包括法律機構、角色、過程和規範等要素在內的法律系統。2蘇聯學者認為法律體系是在人們的意識、文化、主導關係和生活方式的直接影響下形成的客觀現象,不論現代國家的類型和法律體系的性質如何,總有一些對所有國家都相同的同類法律部門,如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和家庭法等。3中國大陸地區的法律體系理論深受蘇聯學說影響,將法律體系主要理解為部門法體系。法學界給法律體系的經典定義是:法律體系通常是由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規範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繫的統一整體。4這種觀念深刻地影響着中國法學的理論建設和實踐發展。英國學者拉茲認為“每種法律必然屬於一種法律體系(英格蘭法,日耳曼法,羅馬法,教會法或者其他法律體系),全面研究可能會產生一種人們所說的法律體系理論。這樣的理論應該是普遍的,因為它適用於所有的法律體系。如果這種理論成功的話,也就解釋了法律體系的概念,並且構成一般意義上的分析法理學的一個組成部分。”5由此可見,借助法律體系,人們可以對不同領域的一切現行法律規範進行有效整理,形成“形式意義上的秩序體系”。對整個法律秩序的與決策有關的規範進行總體性的並且盡可能不矛盾的梳理。法律體系理論是經過理性思考之後構造出來的邏輯產物,能夠為構造合理的法律體系立法提供理性指導,法律體系對法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法律體系表明法律思維和法律技術的理性化和自覺性,標誌着社會關係和立法的成熟程度。6回歸以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獲得了相對完整且充分的立法權限,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規範,加上保留下來的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澳門法律規範呈現出龐雜多樣的特點,因而法律規範系統化、體系化問題是澳門特區法治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法律體系理論是對法學研究和法律運作具有重要價值的理論,將法律體系理論運用於立法活動可以增強澳門特區立法的科學性、整合法律規範之間的矛盾與分歧之處,對完善特區法制具有重要意義。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法律體系理論有利於緩解基本規範轉移對澳門法律產生的衝擊,發現法律規範的缺陷與空白,增強立法科學性。基本規範是奧地利學者凱爾森構建法律體系理論時使用的一個重要概念。他認為,基本規範應當這樣規定:根據歷史上第一部憲法和依據該憲法而創造的規範規定,強制性的行為應該在特定的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級研究員@IG@
略談法律體系理論在澳門立法中的運用條件下和以確定的方式得到履行。簡言之,一個人應該根據憲法的規定而行事。奧斯丁的實證主義法學最根本的假定是基本規範授權歷史上第一個立法者。這種基本規範的全部功能就是把創造法律的權力授予第一個立法者,以及所有來自於第一個立法者的行為。7據此,凱爾森的基本規範就是奧斯丁所說的最高立法者,是不服從於任何個人的最高立法者的意志體現,也是所有其他規範有效性的來源。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基本規範就表達為憲法規範,成為一種法律秩序最根本的保障。就澳門而言,澳門回歸祖國的偉大夢想實現之後,其法律體系發生的是兩個層次上的根本規範轉移。其一為憲法規範從葡萄牙憲法轉移至中國憲法為最高主權者。從1822年葡萄牙第一部憲法正式認定澳門為葡萄牙的海外殖民地開始,葡國憲法一直適用於澳門地區。即使是1976年葡國發生民主化革命之後頒佈的並於1982年、1989年、1992年和1997年作過四次修改的《葡萄牙共和國憲法》也一直適用於澳門至回歸之日才告結束。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但這並不意味着特別行政區憲法適用的豁免。恰恰相反,這一條款深刻地表達了特別行政區是中國特定制度安排的產物,而非自在之物。憲法適用於特別行政區是主權者的正當行為,也體現了根本規範對於法律體系的構建能力。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而言,全國人大通過制定《澳門基本法》為澳門地區法律體系構建提供了更為具體的規範指引,從而形成了第二個層次的根本規範。即區域憲政規範從《澳門組織章程》轉移至《澳門基本法》。1974年葡萄牙發生民主革命,建立共和制,宣佈廢除海外殖民地,實行“非殖民化政策”。關於澳門問題,葡萄牙承認澳門是中國的領土,但仍由葡萄牙實行管理。1976年《葡萄牙憲法》規定,澳門為葡萄牙管理下的依適合其特殊情況的章程進行管理的一個地區。同年,葡萄牙立法機關專門為澳門制定了《澳門組織章程》,規定“澳門地區為一公法人,在不抵觸共和國憲法與本章程的原則,以及在尊重兩者所定的權利、自由與保障的情況下,享有行政、經濟、財政、立法及司法自治權。”由此《澳門組織章程》成為澳門區域憲制規範,對澳門的政治體制、社會經濟結構發展具有重要影響作用。隨着《澳門基本法》的頒佈施行,澳門地區憲制性法律文件發生了根本位移,該法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各項制度和政策,均以《澳門基本法》為依據,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澳門基本法》相抵觸。根本規範轉移對於澳門法治而言是個巨大的考驗,因為根本規範約束的不僅是人們的行為,更具有調整社會價值觀念的功能。法律體系理論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根本規範轉移對人們造成的衝擊,同時也為新的制度體系建設提供理論支持。例如,根據《澳門基本法》規定,特區的土地制度與語言制度有別於葡治時代的澳門,因而回歸前制定的《土地法》和語言法等相關法律規範,有必要適應根本規範轉移作出調整,以適應《澳門基本法》的制度安排,方符合法律體系統一性的要求。第二,法律體系理論是梳理澳門各種類型法律規範,實現法律秩序和諧運行的重要手段。理論上一般認為法律體系應該是一個門類齊全、結構嚴謹、內部協調的有機整體。門類齊全是指法律部門的設置必須齊備,各個法律部門中主要的法律都已制定出來,以編織成一張疏而不漏的法網,使各方面都能有法可依;結構嚴謹是指屬於同一法律部門的法律規範之間必須層次分明、位階有序,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配套,做到上下左右相互銜接、緊密配合;內部協調是指各個部門、各個規範之間彼此協調和諧,既不能相互重複,也不能相互矛盾。從歷史角度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範來自於多個階段的立法沉澱,經過“過戶、修訂、翻譯和清理”等步驟逐漸實現法律本地化過程。8包括有“過戶”而來的葡國法律,如《民法典》、《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商法典》等主要法典,翻譯修訂而成的法令、訓令和批示等規範性文件。這種做法的好處在於最大程度的保留了原有法律,避免出現“法律真空”,有利於法律領域的平穩過渡。然而,其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不同時期不同位階的法律規範雜陳在一起,消解了特區法律體系應有的嚴謹結構與內部協調性。事實上,澳門特區十餘年來的法律實踐也表明,社會經濟迅速發展需要不斷調整法律規範,以滿足社會治理的需求。法律體系化理論有助於梳理不同時期積累而成的澳門現行法律規範。例如,《土地法》中的公有土地建設使用制度與《澳門民法典》脫節,前者只規定公有土地的使用問題,而私有土地的使用問題則交由後者規範,因而使得通過公共土地建設使用程序為土地使用人設立的權利性質並不明確。如果從法律體系角度出來,考慮到法律統一性的要求,借鑒內地的用益物權制度就能較好解決這一問題,將土地使用人設立的土地權利或者規定為物權法上的典型物權,或@IH@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者規定為準物權,形成嚴謹的土地用益物權體系。9此外,法律體系理論中對法律概念同一性、規範一致性、價值統一性的要求都有利於梳理澳門各種類型的法律規範,構建起以《澳門基本法》為核心的特區法律體系。第三,法律體系理論有助於正確解釋和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範。在法律的理解和適用方面,法律體系理論指引執行和適用法律的人從法律體系或法律部門的精神、原理和原則出發,理解和解釋各項具體的法律法規的條文或術語的含義。10總體上,法律適用是一個價值實現的過程。憲法定義並確定着整個法律秩序的基本價值,其他法律與具體規範也包含了法律確定的價值標準,這些價值標準根據法律秩序的層級結構在總體上形成了價值體系,探究和實現整個法律秩序的內部價值體系是法律適用的任務。由此,體系解釋是對一般的通常以法倫理為基礎的法律原則的研究。法律適用對實質的、內部的價值評價系統揭示越多,就越接近立法目的。11根據《澳門基本法》第143條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無論學術界對於澳門法院基本法解釋權的性質、行使方式等問題爭論的如何熱烈,澳門法院在實務中運用基本法解釋權維護法律秩序的行動已經展開。在實踐中,澳門特區終審法院提出了原有法律和司法體系有條件過渡的原則,認為“因對澳門行使管治權的主體的變更,對於由澳門原有法律體系過渡到澳門特區法律體系而產生的法律適用問題,不能只用一般的法律交替原則來解決,而必須首先以不抵觸基本法為前提。澳門特區成立前作出的行政行為,只有在符合基本法的條件下才繼續有效及產生效力。而在特區成立後作出的行政行為,也必須以基本法為準則。澳門原有司法體系的過渡,也同樣遵循有條件過渡的原則。……這體現了基本法在特區法律體系裏的憲法性地位,以及基本法作為特區各種制度和政策的依據這一原則。”12可見,以《澳門基本法》為核心的澳門特區法律體系經由司法者解釋正在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然而,將價值判斷引入司法實踐也存在着明顯的局限。美國學者博登海默指出“當法院在缺乏較為清楚明確的客觀法指引而不得不訴諸法的一般正義原則和公共政策時,常常存在與憲法規定和法律之模糊領域中的那種模棱兩可性和不確定性就會變得更加厲害。法院不得不在相互衝突的價值標準之間做出抉擇。”對於澳門而言,這種衝突可能會更加明顯。因為伴隨着回歸的發生,澳門必須經歷不同法律體系的轉換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肯定會出現不適應症,例如,如何理解“一國兩制”,如何認識高度自治等都直接涉及到澳門特區法律體系健康發展,同時又是不同價值觀念的社會成員之間最容易產生分歧之處,尤其需要通過法律解釋逐漸建設出符合國家利益、滿足特區發展需求的社會共同價值。因此,自覺運用法律體系理論揭示澳門社會的核心價值,為特區在國家結構中的成長提供良好的法理論證是法律適用者和法律解釋者的重要責任。二、法律體系理論運用於澳門立法的可行方式法律體系理論有着多種理論學說。英國學者拉茲認為,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理論包括存在問題、同一性問題、結構問題、內容問題等四個方面。13中國學者更多從靜態角度構建法律體系理論,強調以部門法合理劃分為核心的法律體系理論。有學者提出有五種意義上的靜態法律體系:法律淵源體系、法律構成體系、法律規範體系、法的效力體系和部門法體系。14這種以部門法合理劃分為核心特徵的法律體系理論的優勢能夠更好的指導立法實踐與法律適用。在立法領域,政治家和立法者可以借助法律體系理論更加全面地考慮現實社會生活的法制需求,合理設計法律體系框架,確定法律發展目標。引導立法者有目的、有秩序、有規劃地開展立法工作。法律適用中,法律體系理論引導執法者從法律體系或法律部門的精神、原則和原理入手,理解和解釋各項具體的法律條文與術語。2011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宣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同年10月國務院新聞辦發表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全面介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和內涵,展示了新中國立法成就。根據該書介紹,中國的法律體系大體由在憲法統領下的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部分構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個層次。可見,法律體系理論對於法治建設具有重要作用。在澳門特區法治發展過程中,法律體系理論同樣能夠指導立法活動,促使法律協調統一,避免法律之間的矛盾與衝突。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II@
略談法律體系理論在澳門立法中的運用第一,在法律部門結構佈局上,既要從特區自身出發也要適度考慮國家整體法律部門設計情況。法律部門是指根據一定的標準和原則,按照法律規範自身的不同性質,調整社會關係的不同領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劃分的同類法律規範的總和。細觀澳門法律發展情況,可以看出立法中的法律部門意識並不強烈。主要是因為澳門長期沿用葡國法律,自然而然地承繼了葡國的部門法結構,沒有注意到部門法本地化問題。對於澳門而言,所謂部門法本地化問題就是指根據澳門實際情況發展法律部門,而非盲目跟從其他國家或地區做法來安排自身的法律結構。例如,澳門經濟以博彩業為主要行業,那麼有關博彩的法律制度應該成為澳門法治的重要特色,相關法律規範理應詳盡而完善。然而至今,澳門博彩業發展情況已為世界矚目之時,相應的法律制度仍顯粗疏,未能盡如人意。15又如,發展旅遊會展業已經成為澳門探索產業多元化的重要方向之一,然而澳門的《勞動關係法》規定節假日期間僱主需支付3倍工資,造成許多中小餐飲企業假日期間寧可關門不做生意也要避免支付額外報酬的現象,一定程度上加劇了旅遊旺季在餐飲方面的供需矛盾,不利於產業發展。為此,立法上應當面對實際情況,在保障勞工假日休息權與發展旅遊會展產業之間尋求平衡,以實現法律服務於社會需求的目標。此外,回歸之後的澳門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因此在法律部門設計時也應當適度考慮國家整體的法律佈局安排。例如,在具有較強科學性的檢驗檢疫、資格認證等法律方面,充分考慮國家相關法律的合理性,為實現區域內的人才流動、技術共享創造條件。第二,充分發揮法律原則對法律規則的協調指導功能,實現法律規範之間的融合,相互詮釋而成一體。科學的法律體系既要適應社會發展需求,也要注意法律之間的協調關係,為執法活動創造一個良好的制度條件。然而,由於歷史的原因,澳門法律是多個階段多個層次立法的沉澱,尤其是經歷回歸、憲制規範發生根本轉移的情況,使得澳門新舊法律之間的不協調顯得更加突出。例如,有學者研究表明“現行的《澳門刑法典》作為第一部被‘過戶’的法典,其內容與原有的單行的刑事法律和附屬刑法就存在許多不協調指出。必須指出,澳門現行法律中大量存在的各種不協調現象,已經嚴重影響了澳門法律體系的完整性和科學性。立法者應當重視並採取必要的立法措施,逐步消除法律之間的各種不協調現象,是發展和完善澳門法律的重要內容。”16為此,在立法中充分發揮法律原則對法律規則的協調功能,是澳門法制完善的重要途徑。法律原則可以作為解釋規則的基礎,變更規則的根據,大批規則的剛性與封閉性,保持法律體系的開放性。對於澳門而言,立法中最需要正確理解的原則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原則。這個原則既是保持特別行政區立法自治的基礎,更是維護國家主權的保障。澳門立法中應當充分考慮“一國兩制”原則對本地法律規則的指導意義,實現法律規範之間的協調統一。第三,立法時,應當考慮法理來源的充分性和具體規範的可行性,為法律的有效運行打好基礎。法諺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說的是執法、適用法律的重要性。然而,對於執法者來說,法律本身的合法性問題是首要解決的。效力位階低的法律不能抵觸效力位階高的法律否則高位階法的立法目標就無法實現。只有各個層級的法律在內容、形式和價值理念上互不矛盾,彼此配合支持,才有可能真正實現法治目標。就澳門而言,《澳門基本法》作為效力位階最高的法律之一,是所有其他效力位階法律的合法性來源,任何法律規範都不能與澳門基本法相抵觸,否則即屬無效。法律的可行性是立法能夠得到有效實施的重要前提條件。一部新的法律出台,其本意通常都希望有效調整社會關係,給人們提供更為良好的社會生活秩序。然而,任何法律都必須面對客觀的社會生活條件,而不能沉溺於刻畫難以實現的美好藍圖。因此,政府制定的法律必須得到人們的接受,才能獲得完全的持久的效力,如果人們強烈拒絕接受,那麼,重新檢討與審視立法中可能存在的問題並予以調整才是獲得法律的道德效力,實現法治社會的真正良策。一個很好的例證就是澳門的道路交通法實施問題。由於該法劃定的合法泊位過少,與澳門地區電單車數量明顯不對稱的事實使得電單車主極易違法,增大守法成本,造成民眾極大困擾。法律的實然效力下降,更談不上法律的道德效力了。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制定的法律規範和民眾的法律心理就會相互脫離,這樣的規範只能通過政府的制裁權力予以實施,並強制人們遵守。久之,就會造成民眾對法律的疏遠與背離。可見,只有公民接受法,法才能得到公民社會的自覺遵守,而不必由立法者的權力工具和調整工具來強制保障,也只有這樣,守法文化才會產生。三、法律體系理論對澳門立法實踐的促進法律體系理論運用於澳門立法實踐對於思考澳@IJ@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IK@門法制建設方向與路徑問題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首先,法律理論是實踐的重要推動器。立法不是本着良好願望就能達到較好效果的活動,而是需要經過認真細緻的調查研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有效規範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提前做好法律研究工作是重要環節。關於澳門的法學研究狀況,有學者正確地指出“由於法律領域長期以來一直被視為葡萄牙人的‘私有領域’,本地法律人才起步太晚,故而導致了澳門法學理論極端貧乏,本地法律才嚴重不足。”17面對這一現狀,加強法學理論研究,尤其是將法律體系理論充分運用於“一國兩制”下澳門法律體系的構建過程,是發揮理論對實踐的指導功能,檢視澳門法學發展程度,推進法學理論發展的重要步驟。同時,為立法提供更加明確的理論支持,促進澳門法治實踐的科學化、理論化。其次,法律體系理論可以檢驗法律體系構建的實踐活動。理論檢驗實踐,就是在實踐之前,用相關的理論加以審視,檢驗其合理不合理、正確不正確。確認實踐有合理的與不合理的、正確的與錯誤的、自覺的與盲目的之分,是承認理論檢驗實踐的必要性的主要依據。否認理論與實踐的檢驗,實質上就是認為任何實踐活動都是天然合理的,這種觀點必然導致實踐活動的盲目性。18從實踐與理論的關係角度,法律體系理論可以運用到法律體系構建實踐之中。“在任何情況下,在實踐活動中,沒有任何因素可以不屬於任何種類,亦即沒有任何因素不可以被類型化地處理,這就決定了以同類性為對象的力量對實踐的任何問題都有發言權,而實踐中的任何因素不管如何特殊都無權逃避理論的約束。在實踐,可能有不必理論地對待的因素,但不可能有不能理論地對待的因素,在此意義上,絕對的理論無涉的實踐是不存在的。19以此觀察澳門立法實踐,可以看出澳門立法同樣受到理論的牽引,其中來自葡國理論被視為正統得到重視。例如,在公共行政領域的公法人制度、自治行政原則等都是大陸法系傳統理論的產物。然而,面對回歸後變化了的政治經濟條件,應當及時推陳出新,進行理論創新,為新的立法實踐提供智力支持。發揮理論對實踐的指導能力。最後,“一國兩制”條件下,澳門的法律理論與實踐的良性互動是需要深入探討的實際問題。近年來,澳門法學理論、尤其是基本法理論與實踐之間已經有了一定的互動關係。例如,行政與立法關係的探討、土地制度、語言制度等問題都在理論與實踐層面獲得了廣泛的關注,社會大眾尤其是法律官員們都關注基本法理論的發展,並逐漸的運用於實踐活動。學者蘇力認為發展中國法學的關鍵在於,必須找到法學的突破口,立足於現實中國社會的法治實踐,特別是發掘理論的實踐價值,為法學研究與法治實踐發展出一種互動的、辯證的、互相強化的關係。20同理,澳門法學的關鍵點在於澳門的法律實踐,充分發揮法學理論對於實踐的指導功能。其中,基本法理論又是連接澳門法律體系與其他區域法律體系的重要通道,是澳門法學理論中最值得着重發展的部分。只有將基本法理論運用到澳門法治建設的各個環節,尤其是立法環節,才能提高立法會的立法能力,使其能夠承擔起構建澳門法律體系的繁重立法任務。四、結語《澳門基本法》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開創了一種極富特色的政治體制和司法體制,同樣需要一套相應的法律制度促使其健康發展。為此將法律體系理論運用與澳門立法之中有助於協調各個位階的法律規範,完善法律部門,為法制建設和發展提供平台,通過完善法律體系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為澳門法治社會提供有效益的制度空間。註釋:1[奧]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第13頁。2Legrand,P.(1999).JohnHenryMerrymanandComparativeLegalStudies:ADialogue.Ame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47(1).62-65.3[蘇]拉紮列夫:《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王哲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57頁。4《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第84頁;張文顯主編:《法理學》(第3版),北
略談法律體系理論在澳門立法中的運用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126頁。5[英]拉茲:《法律體系的概念》,吳玉章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2頁。6馬新福:《法理學》,北京:科學出版社,2004年,第24頁。7同註1,第116-201頁。8劉高龍、趙國強主編:《澳門法律新論》,澳門:澳門基金會,2005年,第7頁。9孫憲忠:《中國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土地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載於唐曉晴主編:《土地法改革的新趨勢》,澳門:澳門大學法學院高級法律研究所,2010年,第22頁。10黃文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理論的總結與反思》,載於《河南社會科學》,2010年第5期。11[德]魏德士:《法理學》,丁曉春、吳越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322-323頁。12見澳門終審法院2001年9月26日第7/2001號裁判。13同註5。14闕占文、陳國英:《我國法律體系建構之思考》,載於《桂林電子工業學院學報》,2003年第5期。15吳天昊:《試論澳門博彩業適度發展的法律規制》,載於《新華澳報》,2012年5月31日。16同註8,第21頁。17同上註,第23頁。18趙家祥:《理論與實踐關係的複雜性思考──兼評惟實踐主義傾向》,載於《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1期。19徐長福:《拯救實踐:元實踐學探析》,載於《江海學刊》,2006年第3期。20蘇力:《送法下鄉》,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4頁。@IL@
港澳基本法解釋問題探討──以釋法途徑為切入點庄真真回歸以來,中央和港澳兩地特區政府認真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與此同時,由於港澳與內地各自為獨立法域,它們在法律傳統、法律體系、法律文化上存在天然的內在差異,致使1997年香港特區成立之後,新誕生的法律秩序便立刻受到諸如基本法的理解與實施等問題的困擾。不僅香港如此,基本法部分條文在澳門特區實踐的13年來亦出現過爭議,並引起了社會關注。鑒於對基本法的正確理解與實施關乎特區的繁榮穩定發展,本文擬就基本法的解釋問題作一探討。一、有關基本法解釋的幾個典型事例關於基本法的解釋問題,港澳兩部基本法均在第八章以專章形式作出了相關規定,明確了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為體現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對基本法中關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對基本法的其他條款,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也可以解釋,但如果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中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對該條款的解釋又將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特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特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文時,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解釋為準。基本法的哪些條文屬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文?哪些條文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哪些情況屬於必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哪些情況可以自行解釋?提請釋法的主體是僅限於特區終審法院,還是還有其他主體?等等。這些問題,基本法中並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因此基本法實踐過程中,便衍生了一系列針對基本法解釋的爭議、摩擦、衝突甚至碰撞。下面,僅簡要回顧一下引發基本法條文解釋爭議的幾個典型事例。(一)居港權問題1.無證兒童案無證兒童案是指由《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引發的一系列關於居留權的爭議及案件。爭議焦點集中在香港居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在基本法實施以後的法律地位,以及回歸後非香港居民的中國公民在香港所生的子女,可否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其中較為公眾所熟知的包括:吳嘉玲案及莊豐源案。在1997年7月1日以前,香港居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並不享有來港定居的法定權利,只可以根據每天准許150名內地人士移居香港的配額,申請排期來香港定居。1回歸之後,大批持雙程證或未經正當途徑入境的內地人士聲稱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3)項的規定,他們也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居留權並通過司法途徑最終上訴到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其中以吳嘉玲案最為典型。該案的爭議焦點為1997年7月1日起生效的《入境條例(第2號)》(修正)中規定的,港人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如要享有在港的居留權,則其父親或母親在此名子女出生時必須已經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並享有香港居留權的規定是否與《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3)項的規定不符?並進而質疑該條文的效力。莊豐源案則代表部分非香港居民的中國籍人士在香港誕下的子女(俗稱“雙非”或“雙非嬰兒”)。上述兩類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講師級助理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JC@
港澳基本法解釋問題探討法律爭議都經其父母聲稱依《香港基本法》第24條享有居留權而提出司法覆核。1999年1月29日終審法院於“吳嘉玲案”裁定所有港人所生子女均有居港權,包括內地出生。鑒於判決可能帶來超過160萬合資格人士湧入香港而對香港社會帶來巨大衝擊2,1999年5月20日,香港特區政府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協助解決實施基本法有關條文所遇到的問題,1999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議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最終解釋指明,出生時父或母都未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沒有居港權。32001年7月20日,在莊豐源案件中,終審法院裁定“不論父母是誰,只要任何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都依基本法24條是香港永久性居民”4,並無歧義,裁定莊豐源勝訴,所有於香港出生的中國籍公民都享有居留權。2.外傭居港權爭議2011年外傭居港權司法覆核案同樣引起香港社會廣泛關注,問題的爭議點為:在香港連續工作滿7年(假設忽略每次合約完結後需離開香港的短暫時間)的外籍家庭僱傭工人,是否可以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4條而擁有資格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2013年3月25日,香港終審法院5名法官在外傭居港權案的主要訴訟Vallejos訴人事登記處處長一案中一致駁回外傭的上訴,裁定外傭爭取居港權敗訴。終審法院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外傭在港居留的性質極具限制性,合約限制他們只能服務指定的僱主,並不得從事其他工作,且外傭來港前已經知悉其目的並非以香港為定居地,因此並不符合《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4)項“通常居住”定義的解釋,《香港入境條例》沒有“違憲”。同時,法院的判決亦拒絕了政府提出的提請人大釋法的請求。判詞指出,雖然外傭居港權一事,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事宜可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但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自行解釋自治範圍內的法律條款,而在不違反法定事由的情況下,亦可對《香港基本法》的其他條款進行解釋,因此沒有需要提請人大釋法。5(二)關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回歸以來,香港的政制改革一直是香港社會的熱論話題。2003年底,第三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成為一個爭拗議題。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5條,香港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會由普選產生,但並未明確訂立具體的方案和時間表,僅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中說明了選舉辦法可以在2007年或以後被修改。2004年4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二的解釋6,當中涉及有關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表決程序”的規定。其中最重要一項訂明,所有修改建議除了原有規定的“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者備案”這三項必經法律程序之外,在展開這些法律程序之前還需要另外兩項程序,即:○1行政長官就是否需要進行修改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2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香港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規定並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予以確定。亦即是說修改程序除了基本法明確規定的上述三步必經法律程序,還有兩個前置程序。2011年底發佈的澳門特區政府施政報告中,特區政府將處理《澳門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修改問題列為2012年政府的施政重點,以期平穩有序地推進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發展以適應澳門社會的發展進步。2011年11月17日,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崔世安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吳邦國委員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和附件二第3條作出解釋。2011年12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7,明確了澳門特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應遵循五步程序即:是否需要進行修改,除了按照《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和附件二第3條規定的三個程序外,與香港情況一樣,還有兩個前置程序即:○1澳門特區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2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澳門基本法》第47條和第68條規定,根據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需要修改。(三)行政長官任期問題香港首任行政長官董建華於2005年3月10日辭職後,繼任的行政長官任期成為當時爭議的問題。有一種意見認為,新任行政長官任期應該是5年。另一種意見認為,繼任行政長官的任期為前任行政長官剩@JD@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JE@餘任期。2005年4月6日,時任香港特區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就相關問題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4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指出行政長官如果於2007年前辭職,繼任行政長官的任期應為原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8(四)立法權爭議《澳門基本法》第17條第1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立法權是指制定、修改及廢除法律的權力。《澳門基本法》第50條第(5)項規定,澳門特區行政長官享有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的權力。實踐中,關於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制定行政法規的制定權,行政長官、立法機關與特區法院存有不同觀點。回歸以來,就行政長官制定的行政法規與立法會制定的法律之間的關係,引發了一系列的司法訴訟,成為了澳門社會關注的焦點。實踐中,澳門中級法院與終審法院曾就相同問題作出了不同的理解和裁判,其中以澳門中級法院第280/2005號判決9和澳門終審法院第28/2006號判決10為代表,社會和學界對這個問題也有不同看法。11澳門中級法院第280/2005號裁判中裁定,一家合營公司聘用的勞工例外延長在澳門的工作時間的申請應予以支持,撤銷拒絕接受申請的行政決定,同時宣告政府所適用的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無效。理由是行政法規不合法,行政規章必須是由法律具體授權才能制定,所以不存在獨立行政法規。對此,政府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訴訟請求的核心之一是:要求確認行政長官可以根據基本法賦予的職權制定獨立的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規範對外具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第17/2004號行政法規有效,行政決定應該維持。終審法院第28/2006號行政法規接受了行政當局的主張,肯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有效,認為“行政長官這種‘制定行政法規權’是指直接源於《基本法》的原始制規權(它並非是次要的,它非指僅可制定執行性的行政法規)”12,行政法規需要一項預先法律給予授權的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此,否定了中級法院法官的裁判。(五)香港剛果金案2011年香港剛果金案中,剛果民主共和國向中國中鐵公司批出開礦權,期望換取中鐵公司對剛果的基建投資,被一間美國基金公司以債權人身份,要求截取中鐵公司投資的1.02億美元作為抵債。剛果民主共和國以“絕對外交豁免權”為由阻止基金公司追債,被香港法院上訴庭裁定敗訴,因為香港依照普通法繼續實行“有限度豁免權”。剛果民主共和國不服判決,要求終審法院就外交豁免權提請人大釋法。釋法請求最終獲終審法院同意。2011年6月8日,終審法院以3比2的多數作出臨時判決,裁定就本案涉及的問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第8條、第13條、第19條及第160條進行解釋。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解釋,指明因香港的對外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故此,香港特區政府須跟從中央人民政府,對剛果民主共和國實施“絕對外交豁免權”。13二、基本法解釋的具體途徑分析基本法在特區實施的十幾年間,針對基本法條文的理解與解釋在經歷了一系列的爭議、摩擦、衝突甚至碰撞之後,已經磨合適應並探索出了一系列解決爭端的程序和渠道。迄今為止,全國人大常委會共對涉及《香港基本法》的條文作出了四次解釋。其中,只有一次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作出解釋,兩次係經由行政長官就相關問題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請求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並最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一次由特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對於《澳門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過一次解釋,係由行政長官通過直接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其他爭議則多通過司法訴訟,由法院作出解釋予以解決。為更直觀審視上述事例所涉及的爭議條文、爭議焦點、爭議類型、釋法機構、釋法途徑,以表1特別說明。由上文事例介紹及表1分析可知:因基本法條文解釋引發社會爭議的,如果爭議涉及司法訴訟且涉案條文屬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或條款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在一般情況下是由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作出解釋,實踐中諸如外傭居港權案及澳門特區立法權爭議案,即是依司法途徑解決。若涉案爭議條文涉及基本法中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且對該條款的解釋將影響到案件判決的,終審法院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再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依據作出裁判,例如香港的剛果金案。
港澳基本法解釋問題探討表1港澳基本法解釋典型事例一覽爭議條文爭議焦點爭議類型釋法機構釋法途徑香港特區終審法院香港居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是否享有居港權及內地居民赴香港定居的規定社會爭議並涉司法訴訟(代表案件吳嘉玲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先是由香港特區終審法院作出解釋,後行政長官就相關問題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請求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最終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父母皆非香港居民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籍嬰兒是否有居港權社會爭議並涉司法訴訟(代表案件莊豐源案)香港特區終審法院由香港特區終審法院釋法《香港基本法》第22、24條在香港連續工作滿7年的外籍家庭僱傭工人,是否有居港權社會爭議並涉司法訴訟(代表案件Vallejos訴人事登記處處長案)香港特區終審法院由香港特區終審法院釋法《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及附件二第3條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及附件二第3條對特區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程序的理解社會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由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致函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香港基本法》第46條及附件一繼任行政長官的任期是5年還是前任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社會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時任香港特區署理行政長官就相關問題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請求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澳門基本法》第50條第5項行政長官可否制定獨立行政法規以規範對外具有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社會爭議並涉司法訴訟(代表案件澳門中級法院第280/2005號和終審法院第28/2006號案)澳門中級法院、澳門終審法院先由澳門中級法院作出解釋,上訴後,澳門終審法院作出了不同解釋。《香港基本法》第8、13、19、160條香港在外交上應採用“絕對外交豁免權”還是“有限度外交豁免權”的外交政策社會爭議並涉司法訴訟(代表案件香港剛果金案)全國人大常委會由香港特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如果涉案爭議條文涉及基本法中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但終審法院不依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而自行作出法律解釋的,那麼,如果後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相關條文作出解釋的,特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文時,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實踐中較為典型如香港的吳嘉玲案。由於按照基本法解釋機制的設定,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必須以存在具體個案為前提。因此,如果不涉及具體案件,例如對特區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程序的爭議及香港特區續任行政長官任期規定的爭議,則不能通過特區終審法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鑒於此,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行政長官就相關問題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請求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或由行政長官就相關問題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提請釋法等途徑解決。三、基本法解釋制度的完善結合基本法的規定及實踐經驗可知,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特區法院均可對基本法進行解釋。其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條文具有全面、最終的解釋權,特區法院可依據基本法的規定在個案審理中對基本法條文作出適用性的法律解釋。為了對基本法條文爭議的解決途徑有一個更為清晰、全面的認知,下面,筆者擬按解釋機構劃分,分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及由特區法院作出解釋兩種途徑並加以疏理分析。@JF@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一)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在基本法解釋權問題上,最核心的問題是,基本法解釋權應當屬於誰?基本法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有一個核心概念──“授權”,即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是中央通過基本法授予的,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性法律文件,中央作為授權者,掌握對基本法的全面、最終的解釋權。不僅如此,作為授權者,中央既可以接受提請而作出釋法,也可以根據需要主動作出釋法。至於中央決定讓哪個機構行使基本法解釋權?取決於基本法的性質及憲法與法律的規定。從法律性質上看,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全國性法律,不僅在特區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國的其他地方同樣具有法律效力。這就要求對基本法涉及國家事項條款的解釋必須具有全國的一致性,這包括涉及中央權力的條款和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款,對於這些條款全國必須有統一的解釋。14為此,憲法、立法法、基本法均肯定了關於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15從釋法程序上看,釋法既可以通過其他機關例如應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要求而提請16,也可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提起釋法。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對基本法作出解釋前,必須徵詢其所屬的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港、澳基本法委員會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設的工作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就《香港基本法》第17條、第18條、第158條、第159條及《澳門基本法》第17條、第18條、第143條、第144條中有關中央權力以及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款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按法律規定,港、澳基本法委員會17的委員一半由內地熟悉港澳情況的人士組成,一半由熟悉特區情況的人士組成,其中兩地成員均需包括法律界人士,以確保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符合立法原意及特區的實際情況。從釋法效果上看,按照憲法、立法法和基本法所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與基本法本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是全面的、最終的權威解釋,視同基本法的組成部分。18任何公民、中央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特區各部門都必須遵守、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司法機關在處理具體案件時也必須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來判案。19由上可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是由基本法的性質及特區的法律地位決定的。值得一提的是,即便如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亦應遵循法律既定的程序並徵詢其所屬的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擁有全面的解釋權,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一旦作出解釋,該解釋便是最終的權威解釋。實踐中,按照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主體不同,還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1.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解釋基本法按照中國的法律解釋體制,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主動解釋所有法律,這當然包括了解釋基本法。但在“一國兩制”及高度自治下,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基本法解釋權需要十分慎重,需符合立法法的規定,決不能任意釋法。從釋法提起的要件上看,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解釋基本法有幾個重要的條件即:○1遇到重大的現實問題,社會對基本法的規定出現重大爭議;○2需要進一步明確基本法規定的內涵或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3有關條款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的關係;○4有關爭議在特區無法解決,如果不及時處理,勢必將對特區的繁榮穩定產生重大影響,甚至將影響特區居民的重大利益的,在這種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才會主動進行釋法。20從釋法程序上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有嚴格的程序,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解釋基本法需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出議案,再按法定程序,徵求各方面意見後,委員長會議再決定是否建議列入常委會議程,若獲准列入常委會議程,還需進一步徵詢其所屬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此外,常委會全體會議還要聽取對法律解釋草案的說明,然後再分組審議,並由法律委員會根據分組審議意見進行統一的審議,提出修改後的表決稿,最後再由委員長會議決定交付表決、公佈。從解釋方法上看,法律解釋不是創制新的規則,只是對原有條文含義的明確,其關鍵在於忠實立法原意,確定條文含義。在確定法律規定的具體含義時,既要看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也要看有關立法的主旨、上下文的關係,從法律規定的制度整體進行綜合分析,以尋求最能體現立法原意的含義。特區成立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解釋基本法只有一次,即2004年4月6日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和附件二第3條有關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及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程序規定的解釋。筆者認為,《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和附件二第3條的規定涉及了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及中央與特區關係,且引發了社會重大爭議,且如不及時處理,盡@JG@
港澳基本法解釋問題探討快明確規定的內涵,將影響特區繁榮穩定,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該爭議條款主動作出解釋是及時和必要的。2.由行政長官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請求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根據《中國立法法》第43條的規定,國務院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由於特區政府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既是特區的首長又是特區政府的首長,既代表特區也代表特區政府,而當其代表特區時,既要對特區負責,也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需要定期向國務院滙報工作。因此,特區行政長官就特區實施基本法過程中遇到的重大爭議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請求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解釋基本法有關條文,來解決有關基本法實施中遇到的問題,是符合基本法以及內地法律規定的法律解釋程序的。有部分人士認為,在“一國兩制”及高度自治下,基本法只授權特區終審法院在法律規定的事由出現時才可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有關條款作出解釋,並沒有授權特區行政長官提請釋法,即使依照中國國內的法律,國務院的確有權要求釋法,但在“一國兩制”及高度自治下,國務院不應貿然請求釋法,因為在香港沿用的普通法制度,解釋法律是法院獨有權力。因此,行政長官繞過終審法院,自行請求國務院提請人大釋法的行為涉嫌違反基本法,被批評為特區政府以行政干預司法、破壞香港司法獨立、對法治缺乏尊重。21這個觀點值得商榷。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的重要職權之一就是負責執行基本法22,如果特區在基本法的實施過程中遇到重大爭議,行政長官處於履行執行基本法的職責及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情況下,必須向中央政府作出報告。由此可見,行政長官有權力也有責任就特區在實施基本法過程中發生的重大爭議向國務院報告,但國務院是否接納行政長官的請求建議,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解釋基本法有關條文的議案還取決於國務院。需要指出的是,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要求解釋基本法的議案亦需遵守與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一樣嚴格的法定程序。實踐中,鑒於1999年1月29日,香港終審法院對吳嘉玲案的判決將會對香港社會造成巨大衝擊並可能成為新成立的特區“不可承受之重”。1999年5月20日,時任香港行政長官董建華,向國務院提交《關於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協助解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條款所遇問題的報告》,向國務院提請協助,建議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對《香港基本法》第22條第4款、第24條第2款第(3)項的立法原意作出解釋。6月10日,國務院通知香港政府已接納行政長官董建華就居留權問題的報告,並將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解釋《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款。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議案》,在經過法定程序並徵詢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後對《香港基本法》第22條第4款及第24條第2款第(3)項作出了解釋。而2005年關於香港續任行政長官任期的爭議,同樣亦是由時任香港特區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就相關問題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予以化解的。按照中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以及香港回歸以來的實踐,筆者認為,通過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一種較為順暢的方式,其並不構成對香港司法的干預及司法獨立的破壞。3.特區行政長官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如上文所述,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而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那麼行政長官在執行基本法過程中如果遇到問題是否可直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呢?對於這個問題,基本法並沒有明確作出規定。但從法理層面上分析,應該說是可以的。按照基本法的規定,特區行政長官負有執行基本法的職責,基本法在特區實施過程中若遇到問題,而其中並不涉及具體案件的,並無法通過法院作出解釋,基於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特別是當其中涉及到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在這種情況下,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符合基本法的立法精神的。需要釐清的是,由特區行政長官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與特區行政長官通過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的區別在於,按照《中國立法法》第43條的規定,國務院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釋法“要求”,而行政長官基於執行基本法的職責及履行應盡的憲制責任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起釋法“請求”,而不是“要求”。該“請求”是否獲得接納,還得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決定,只有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審議通過後,才可將解釋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再按法定程序作出@JH@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解釋。由此可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否接受行政長官的釋法請求其決定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2011年11月17日,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崔世安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吳邦國委員長提出對《澳門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和附件二第3條的解釋問題。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在澳門各界社會人士座談會上指出23,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崔世安主動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吳邦國委員長,請求就《澳門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的關於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否修改問題作出解釋,是“很敏銳地抓到法律實施中的一個重要問題”,並進一步肯定了“行政長官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基本法實施中遇到的問題,是十分恰當的,即履行了行政長官的憲政責任,也充分體現了澳門社會和特區政府嚴格按照基本法規定辦事的精神。”而吳邦國委員長在接到此函後,立即召開委員長會議進行研究,將之納入2011年12月31日在北京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的議程,並在會議上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從實踐效果上來看,同是針對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和附件二第3條的釋法活動,澳門要比香港平順得多。244.特區終審法院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既可以對基本法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亦可以對基本法的其他條文作出解釋。但如果需要對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作出解釋,且解釋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作出終局判決之前,特區終審法院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且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對基本法的相關條文作出解釋後,特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但此前以此作出判決的不受影響。由於基本法並沒有明確劃分哪些條款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的關係,而哪些條款是屬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因此,1999年香港吳嘉玲案中,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香港基本法的有關條款直接進行了解釋。鑒於該案中,有關條款內容涉及了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但終審法院在判決前沒有依照《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的規定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而終審法院的解釋又不符合立法原意,並給社會帶來巨大影響。在香港居留權案判決後,“據香港特區政府的調查統計表明,根據終審法院的判決,內地新增具資格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人士,至少167萬人(其中第一代約69萬人;當第一代在香港通常居住7年以上後,其第二代符合居留權資格的人士約98萬人)。香港特區政府的評估顯示,吸納這些新移民將為香港帶來巨大壓力,香港的土地和社會資源根本無法應付大量新移民在教育、房屋、醫療衛生、社會福利及其他方面的需要。因此而引發的社會問題和後果將會嚴重影響香港的穩定和繁榮,是香港無法承受的。”25因此,才有了後來的行政長官就相關問題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即基本法解釋史上的第一次釋法。而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第22條第4款及第24條第2款第(三)項的解釋便是對吳嘉玲案中香港終審法院釋法的糾正。從釋法效果上看,雖然後來香港特區終審法院承認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第22條第4款和第24條第2款第(3)項對基本法的解釋有效、有約束力,香港特區法院在後來的判決中亦有依循,然而對於無證兒童及其家長而言,其子女的居港權在經歷得而復失之後26,這種心理落差亦成為了後來香港社會運動的根源之一,造成非常不良的社會後果。272011年香港剛果金案中,對剛果民主共和國應跟從中央政府奉行的“絕對外交豁免權”還是跟從香港依照普通法繼續實行的“有限度豁免權”的外交豁免政策,剛果民主共和國要求終審法院就外交豁免權提請人大釋法。香港終審法院同意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決議,因香港的對外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故此,香港特區政府須跟從中央人民政府,對剛果民主共和國實施“絕對外交豁免權”。2011年的剛果金案是在經過了1999年吳嘉玲案等一系列有關基本法解釋的法律爭議後,香港終審法院第一次也是香港回歸之後的第一次按照《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的規定和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這體現了香港特區司法機關對基本法的尊重和正確理解,以及基本法在香港適用以來,中央與特區相互磨合適應的結果。從多次釋法經驗來看,如果特區終審法院遵循基本法解釋機制的程序主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釋法的請求,對香港社會造成的社會影響亦較小。(二)由特區法院作出解釋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及基本法@JI@
港澳基本法解釋問題探討的其他條款在不涉及法定事由的情況下可以作出解釋。從條文規定上看,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有充分的解釋權,對基本法的其他條款即自治範圍以外的條款,也就是對有關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者中央和特區關係他的條款,也可以解釋。這種特別規定實際上使得特區法院對基本法的所有條款都可以解釋。那麼,究竟為甚麼要授權特區法院解釋基本法?一方面,按照“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規定,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要依法審判案件,這個“法”包括基本法。而正如喬曉陽在澳門各界社會人士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所指出的,法院審理案件中適用法律是與解釋法律相伴而行的,如果只規定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而沒有賦予法院在審判案件中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法院在審判案件時,如果遇到基本法解釋問題,就要事事都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這樣特區法院就難以正常審理案件了。28因此,港澳基本法均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對基本法關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對基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29,以確保法院可以順利地履行司法職能。另一方面,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解釋基本法的條款,亦是出於對“兩制”和高度自治的尊重。至於,基本法明確規定的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基本法中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的,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特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文作出解釋。且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後,特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文時,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這樣的規定則主要是為了避免特區法院錯誤解釋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造成對中央權力的實際損害。然而由於香港與內地法律解釋方法與解釋傳統的不同,實踐中亦出現了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不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條文解釋作為判案依據,並造成負面社會效果的,典型的如莊豐源案。2001年7月20日,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中,對於案件爭議條款《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進行解釋時,並不採用特區籌委會在1996年8月10日通過的有關該條文的解釋意見30,而是根據香港的法律解釋規則,根據文義解釋判決莊豐源勝訴,裁定所有在香港出生的中國籍公民無論其父母是否為香港居民均享有居港權。2001年7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公開表示香港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中的判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有不盡一致之處”,而此案所衍生的中國內地孕婦赴港產子問題,其法律後果延續至今。當然,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對基本法作出解釋仍是實踐中運用較多的救濟途徑。1997年以來,香港法院釋法的次數和範圍有很大的增加和擴大。香港特區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曾經表示,回歸後,有超過1/3的基本法條文已經過香港法院的解釋。如果是1/3基本法正文條款,那就是53個條款(截至2005年5月)。31而1997年回歸至今,全國人大常委會僅對《香港基本法》的條文進行過四次解釋。在澳門特區,自回歸以來,亦僅有一次關於《澳門基本法》的解釋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其餘的均是通過司法訴訟得以解決,由此可見,大量的涉及基本法條文的解釋還是經由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作出的。法院在對基本法條文作出解釋後,一般情況下,澳門特區政府及立法會亦會遵循。如上文所提到的澳門立法權爭議案,在終審法院作出判決後,針對爭議的另一焦點:“到底哪些事項為法律的標的,哪些事項為行政法規的標的”,2009年7月27日特區立法會通過了《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第13/2009號法律),明確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獨立行政法規、補充性行政法規予以規範的事項及各自的位階。由上觀之,基本法條文解釋爭議,實踐中大部分是通過司法途徑予以解決。可見,特區法院特別是特區終審法院在整個基本法解釋體制下,發揮重要的解釋功能。與此同時,從回歸以來的司法實踐可知,如果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能嚴格按照基本法解釋機制所設計的,在僅當涉案條文屬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或條款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時,才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作出解釋;而當涉案爭議條文涉及基本法中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且對該條款的解釋將影響到案件判決時,便由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後,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便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依據作出裁判,那麼一般情況下,整個釋法過程將較為平順且對特區造成的社會影響最小。當然,由於按照基本法解釋機制的設定,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必須以存在具體個案為前提。因此,如果不涉及具體案件,則不能通過特區終審法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實踐中,在符@JJ@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JK@合法律規定及法定程序的情況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行政長官就相關問題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請求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或由行政長官就相關問題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提請釋法等解決途徑亦是合法可行的,這些釋法途徑的實踐使得基本法解釋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豐富和完善。四、結語綜觀1999年吳嘉玲案到2011年剛果金案釋法歷程,可以看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特區法院在解釋基本法的問題上,經歷了從初試碰撞到磨合適應的轉變歷程。但仍需清醒認知的是,解決關於基本法條文解釋的爭議,並在此過程中將社會影響降到最小,其中的關鍵仍是需要進一步構建成熟完善的基本法解釋制度。特別是釐清哪些條文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哪些條文屬於特區自治範圍內條款?釋法的具體程序如何構建?等等,這些都有待在“一國兩制”的實踐中不斷健全、完善。註釋:1黃江天:《香港基本法的法律解釋研究》,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2004年,第171頁。2董建華:《關於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協助解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條文所遇問題的報告》,載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網站:http://www.basiclaw.gov.hk/tc/materials/doc/1999_05_20_c.pdf,2013年3月15日。3見1999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解釋》,載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網站: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images/basiclawtext_doc17.pdf,2013年3月15日。4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院民事上訴2000年第26號(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上訴2000年第61號)FACVNo.26of2000。5見“外傭居港權爭議”,載於維基百科網站:http://zh.wikipedia.org/wiki/外傭居港權爭議,2013年4月7日。6見2004年4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載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網站: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images/basiclawtext_doc18.pdf,2013年3月15日。7見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載於中國人大網:http://www.npc.gov.cn,2012年1月1日。8見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載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網站:http://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images/basiclawtext_doc20.pdf,2013年5月15日。9澳門中級法院第280/2005號判決,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網站:http://www.court.gov.mo/c/cdefault.htm,2013年4月16日。10澳門終審法院第28/2006號判決,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網站:http://www.court.gov.mo/c/cdefault.htm,2013年4月16日。11駱偉建:《“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實施》,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99頁。12見澳門終審法院第28/2006號判決中文判決書第6頁、第107頁。13見香港特區終審法院終院民事上訴2010第5、6、7號(原高院上訴法庭民事上訴2008年第373號及2009年第43號),載於香港司法機構網: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76745,2013年5月20日。14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編:《香港基本法讀本》,北京:商務印書館,2009年,第251頁。15見《中國憲法》第67條、《中國立法法》第42條、《香港基本法》第158條、《澳門基本法》第143條。
港澳基本法解釋問題探討16見《中國立法法》第43條。17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原共12人(2013年3月16日,時任委員會主任喬曉陽當選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後,於2013年3月19日,不再擔任第三任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故現任委員變為11人),包括:李飛、梁愛詩、張榮順、劉迺強、張曉明、陳弘毅、饒戈平、莫樹聯、黃玉山、譚惠珠、李剛。現任澳門特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共10人,包括:李飛、曹其真、張榮順、王振民、李沛霖、張曉明、林笑雲、徐澤、崔世昌、黎日隆。18同註14,第252頁。19見《中國憲法》第5條、《中國立法法》第47條、《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澳門基本法》第143條第3款。20同註14,第254頁。21部分批評人士的觀點見“香港居留權爭議”,載於維基百科網站:http://zh.wikipedia.org/wiki/居港權問題,2013年5月25日。22見《香港基本法》第48條第2項、《澳門基本法》第50條第2項。23見喬曉陽在澳門各界社會人士座談會上的講話,載於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網站:http://www.basiclaw.org.mo/index.php?p=25_1&art_id=1133,2013年5月28日。24永逸:《從崔世安請求中央釋法看其政治敏銳度》,載於《新華澳報》,2011年11月29日。25同註2。26即獲司法判決肯定之後,經人大釋法而喪失。27由此引發的不良社會後果,典型的如入境事務大樓縱火案。2000年8月2日,大批聲稱擁有居港權的中國內地居民帶着易燃液體和打火機到入境事務大樓要求與官員見面,並威脅自焚,期間情況失控並發生火警,事件中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錦光及爭取居港權人士林小星被燒死。28同註23。29見《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第2款及第3款、《澳門基本法》第143條第2款、第3款。301996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解釋》中明確指出“本解釋所闡明的立法原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其他各項的立法原意,已體現在1996年8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的《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中。”31《梁愛詩:基本法爭議難預知》,載於《文滙報》,2005年5月5日。@JL@
澳門特區發展相關三方主要對策淺析姬朝遠作為國家省級行政區的澳門特區,面積不足30平方公里,人口不斷增長、客流量日增、自然資源匱乏、經濟結構單一1,經濟社會發展一直面臨嚴峻挑戰。為了應對澳門特區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除了澳門特區政府積極採取各種措施予以務實應對之外,中央人民政府、內地各地方政府,特別是廣東省政府和珠海市政府亦出台了不少公共政策,以解決澳門經濟社會發展中面臨的迫切問題。回首澳門特區回歸十餘年來的各路政策內容及其執行情况,雖然總體上看,這些政策對澳門特區發展面臨的挑戰確實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從具體的政策看,社會評價則出現了較大差異。本文旨在從公共管理學的角度,對涉及澳門經濟社會發展的中央、廣東省、澳門特區三方主要政策,做一簡要的回顧和概略的評估,以促進涉澳政策的決策更加科學、實施更加便捷、實效更加突出,使促進澳門經濟社會發展的各路政策發揮應有的作用。一、公共政策的基本要求公共政策是指以政府為主體的公共組織,依據政策特定的目標,對社會公共利益經由價值分配過程中所制定的引導規範有關機構、團體和個人行為的方案。2政策評估在公共政策中佔據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缺少政策評估,一項政策就不能稱之為政策。3關於政策評估,公共管理學領域存在着各種主張,例如,有學者認為,“有為有效的政府應當具有回應性、代表性、責任性及可靠性。回應性是指政府必須回應民眾的需求;代表性是指政府的所作所為須代表大多數民眾的需求;責任性是指政府應承擔義務,履行職責;可靠性是指政府的施政措施必須具有執行的可靠性及可能性,使民眾對政府有信心,政府具有公信力。這些方面的體現與政府的公共政策密切相關。”4再如,英國著名學者杰弗里‧維克斯的名著《判斷的藝術》提出了政策是否成功的評價標準。5即:○1保持動態平衡的功能(這種平衡不僅必須全面保持,它的暫時性波動也必須保持在該系統的彈性可以容納的限度之內)。○2優化自我保持功能。○3使資源流動最大化的功能。○4優化功能性績效的功能。鄧恩在《公共政策分析導論》中將評估標準分為六類:效果、效率、充足性、公平性、回應性和適宜性。台灣學者林水波、張世賢在《公共政策》一書中認為評價標準有八個方面:投入工作量、績效、效率、充足性、公平性、適當性、執行力、社會發展總指標。大陸著名學者張國慶在《現代公共政策學導論》中提出政策評估的首要標準和次要標準的概念。67參照學界存在的績效評估標準,結合澳門特區回歸以來經濟社會發展領域所面臨的政策現狀,本文擬從方向性、合法性、可行性、實效性四個方面展開對澳門特區經濟社會發展中所存在的政策及其運作進行分析。○1方向性。方向性是指一項公共政策必須具有明確的目標設定,並且經過執行,能夠達到預期的目標。政策目標是制定政策的起點,也是政策制定所要實現的終點。政策目標在政策執行中具有指導、約束、凝聚、激勵、輻射的作用。評價公共政策是否成功的第一個標準應該看公共政策在預期的時間內是否完成或實現了預期的目標或標準。8○2合法性。任何公共政策必須依法制定和執行,因政策而廢法、違法,會使政策的綜合效益成為負數,從而背離政策預設的最終目標。合法性對政策的基本要求是,政策的設定必須在法律的允許範圍內而不能違背甚至超越法律;在執行政策的過程中,必須依法進行,而不能違法行事;在檢討政策的實效時,不僅要考量政策本身導致的直接社會效果,還要考察政策實施對法治建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級研究員@KC@
澳門特區發展相關三方主要對策淺析設產生的影響。○3可行性。政策可行性包括政策設定目標的可實現性,政策手段的正當性。首先,政策目標能夠在一定的時空範圍內能夠達成。例如,中國改革開放設定的解決十三億人口的吃飯問題,這個政策目標相對於之前的“大躍進”、“跑步進入共產主義”顯然具有可行性。其次,任何政策都要借助於具體的措施予以落實,使政策預設的目標實實在在地展現在世人面前,從設想變為現實。這個過程中,採取甚麼樣的措施,最為重要。措施選擇得當,就能夠實現既定目標,措施選擇失當,就不可能達到預期的效果。這一點,在行政法學上有明確的“比例原則”要求,政策措施既不能“高射炮打蚊子”,亦不能“杯水車薪”。○4實效性。隨着科技的發展和社會分工的細化,社會訴求呈現出多層次、多維度的急遽膨脹中。政府必須回應社會的各種合理期待。隨着福利國家的出現,政府機關肩負着愈來愈多的社會責任。在民主機制下,領導人為上台執政、政府為獲得連任和民意支持,可能給社會列出了盡可能多的政策承諾。另一方面,社會對政府的信任度,很大程度上則是依據政府運作的政策實效作出評判。因此,實效性對於政府政策的考察具有結論性意義。二、關於澳門特區發展的三方主要對策回顧澳門特區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着諸多的政策影響因素,既有回歸前的政策影響因素,如回歸前民主與法治不彰的落後政策,又有現實的政策影響因素;既有外來的政策影響因素,如回歸前後港台及外國對澳門經濟貿易政策的變化,又有來自國內的政策因素,更有來自自身的政策因素。既有經濟全球化中,全球性經濟組織的政策因素,又有地區性經濟組織的政策因素。從當前和今後相當長的一個歷史時期看,中央政府的政策、廣東省的政策和澳門自身的政策在各路政策中佔有主要的地位。(一)中央政府關於澳門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政策第一,中央政府對澳門特區的基本政策。中央對澳門特區的基本政策體現在《中葡聯合聲明》中,並以《澳門基本法》的形式予以法律化,例如: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澳門特區政府和澳門特區立法機關均由當地人組成、澳門保持原有的社會制度不變等內容。第二,中央政府對澳門特區的現階段政策。該政策體現在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中,《“十二五”規劃綱要》指出:全力支持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支持澳門充分發揮優勢,在國家整體發展中繼續發揮重要作用。支持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加快建設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支持澳門增強產業創新能力,加快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支持澳門推動經濟適度多元化,加快發展休閑旅遊、會展商務、中醫藥、教育服務、文化創意等產業。加強內地和澳門交流合作,繼續實施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深化粵澳合作,落實粵澳合作框架協議,促進區域經濟共同發展,打造更具綜合競爭力的世界級城市群。加快共建粵港澳優質生活圈步伐。加強規劃協調,完善珠江三角洲地區與港澳的交通運輸體系。加強內地與港澳文化、教育等領域交流與合作。第三,中央政府對澳門特區主要的具體政策。○1生活必需品保障政策。澳門是一個資源缺乏的小地方,水、電、糧油食品、蔬菜、生猪、活牛等依賴內地的長期供應。中央政府高度重視澳門市場農副產品穩定供應和質量安全,國家各有關部門、代理行及供澳口岸和澳門有關部門已建立並完善了一套產品質量安全保證和可追溯體系,充分保障澳門市場民生物資的安全穩定供應和滿足澳門同胞的消費需求。9○2內地和澳門更緊密經貿關係政策。進入21世紀,東亞區域貿易自由化進程加快。東亞各國掀起了簽訂區域和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的熱潮,澳門面臨“邊緣化”威脅。澳門特區於2003年10月17日,與商務部簽署了首階段的《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即CEPA),並於2004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之後又分別簽署CEPA的補充協議共九份,擴大原有CEPA內容及深化其承諾。CEPA內容主要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貿易投資便利化三大領域。○3內地居民赴澳門自由行政策。2003年“非典”的爆發,港澳經濟一落千丈,CEPA允許內地部分城市居民以個人身份赴港澳旅遊,目的在於帶動港澳經濟的恢復和發展。經過幾輪開放後,大陸省會和副省級城市除哈爾濱、青島、西安、太原、蘭州和西寧等城市外全部已開通。10○4拓展澳門發展空間政策。回歸以來,中央支持澳門特區擴大發展空間的主要做法有三:第一,擴建澳門新海關政策。2002年3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致廣東省人民政府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澳門租用珠海土地興建新邊檢樓有關問題的覆函》(國辦函[2002]28號)指出:原則同意“珠海市國有土地租賃@KD@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合同書”的內容,授權珠海市人民政府據此與澳門特區政府商談並簽署土地租賃合同,租賃期50年,合同期滿後可續簽。據此,澳門的拱北關閘新海關得以順利建立;第二,建設珠澳跨境工業區政策。國務院於2003年12月5日對廣東省人民政府、澳門特區政府,海關總署作出《國務院關於設立珠澳跨境工業區的批覆》(國函[2003]123號),同意設立珠澳跨境工業區;第三,澳門大學橫琴校區建設。2011年3月6日簽署的《粵澳合作框架協議》指出:“推進高等教育和科研合作,建設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澳門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向就讀澳門大學等澳門高等院校的廣東學生提供獎學金。擴大互招學生規模,推動高校學分互認,共建實驗室和研究中心,打造粵澳產學研合作平台。”據此,澳門大學橫琴新校區得以建立,新校區於2009年12月20日奠基,2013年7月中交付使用;第四,批准澳門特區填海造地政策。在中央的支持下,澳門特區不斷通過填海造地解決發展空間問題。例如,為了建設澳門新城區,緩解澳門特區土地資源嚴重稀缺、改善居民生活質量的重要舉措,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2009年11月29日國務院批覆的澳門新城區規劃的填海規劃,澳門將通過填海獲得3.61平方公里的新土地。經過數次填海造地,澳門總面積已經由1912年的11.6平方公里擴展到現在的29.9平方公里。(二)廣東省對澳門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廣東省對澳門經濟多元化的政策集中體現在2011年3月6日於北京簽署的《粵澳合作框架協議》中。該協議的目的在於落實2010年10月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支持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促進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定位,《珠三角規劃綱要》、《橫琴總體發展規劃》、CEPA,推進粵澳更緊密合作,推動廣東科學發展和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第一,對澳門水電氣持續保障政策。澳門的水電歷來靠廣東省的供應。在《粵澳合作框架協議》中專門作出規劃:○1與澳門共同推進大藤峽水利樞紐項目建設,推進珠海竹銀水源系統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探索珠澳供水與珠海、中山、江門城市供水水源一體化的銜接,研究對澳供水管道從橫琴方向直接進入澳門路氹城區的可行性,完善珠澳供水設施,提高珠澳供水系統調蓄能力和保障能力,保障對澳供水安全,共同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2落實並滾動修編《2010-2020年南方電網向澳門輸電規劃研究》,推進對澳輸電綫路建設,探討加強電網聯網,提高對澳門供電保障能力。研究橫琴島澳門大學供電方案和區內用戶電力營業服務方案;○3加快高欄港LNG項目建設,擴大南海天然氣就近向橫琴和澳門供氣,並與廣東省天然氣主幹網連通。第二,橫琴粵澳合作產業園政策。《粵澳合作框架協議》指出:按照《橫琴總體發展規劃》要求,在橫琴文化創意、科技研發和高新技術等功能區,共同建設粵澳合作產業園區,面積約5平方公里。澳門特區政府統籌澳門工商界參與建設,重點發展中醫藥、文化創意、教育、培訓等產業,推動澳門居民到園區就業,促進澳門產業和就業的多元發展。共同建設粵澳合作中醫藥科技產業園,作為粵澳合作產業園區啓動項目,整合廣東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產業的優勢和澳門的科技能力和人才資源,吸引國內外大型醫藥企業總部聚集,打造集中醫醫療、養生保健、科技轉化、健康精品研發、會展物流於一體的國際中醫藥產業基地,以及綠色道地藥材和名優健康精品的國際交易平台。第三,發展規劃協調政策。《粵澳合作框架協議》指出:加快推進粵港澳“優質生活圈"、“基礎設施”、“旅遊合作"等區域合作規劃及“環珠江口宜居灣區建設重點行動計劃"的編制和實施。統籌規劃珠江口西岸發展,發揮區域協同效益,促進區域一體化發展。編制澳門與珠江口西岸地區發展規劃,統籌規劃包括澳門、珠海、中山、江門在內的珠江口西岸城市群發展目標和策略。發揮澳門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和區域商貿服務平台的作用,帶動產業轉型升級和規模化發展,加強基礎設施共建共享,推進市場開放互補和資源流動共享,促進經濟社會環境相互融合,加強教育、醫療、養老等社會福利合作,共同打造珠江口西岸都市區,拓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腹地。編制澳珠協同發展規劃,加強在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口岸通關、公共服務、產業佈局、生態環境等方面的統籌規劃,共同發展旅遊、會展、文化創意、教育培訓等產業,推進區域社會公共服務銜接。(三)澳門特區自身的主要政策回歸以來,澳門特區政府亦作出了很多工作。這裏只對澳門特區政府的主要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做一簡要回顧。第一,社會發展政策。○1民生保障政策。民生的保障和持續改善是特區政府回歸以來施政最大的亮點。如,2012年調升敬老金金額至澳門幣6,000元;調@KE@
澳門特區發展相關三方主要對策淺析升最低維生指數至澳門幣3,200元;短期食物補助計劃的入息上限上調至最低維生指數的1.7倍,使未納入社會工作局援助金網絡的低收入人士得到支援;向三類弱勢家庭發放特別補助和特別生活津貼;豁免社屋住戶全年租金;實施向符合資格的社屋輪候家團發放臨時住屋補貼計劃。對全職低收入受僱人士作出經濟補貼。促進就業,鞏固和加強具針對性、實用性的各類在職或職前技能培訓;繼續推行“積極人生服務計劃"和“社區就業輔助計劃"。繼續實施“書簿津貼制度",每學年向每名中、小學生發放澳門幣1,700元的津貼,向每名幼兒教育階段學生發放澳門幣1,500元的津貼。為鼓勵居民持續學習,繼續執行為期三年的“持續進修發展計劃",向年滿15歲的澳門居民每人提供上限為澳門幣5,000元的進修資助等等;○2社會發展政策。關注社會建設,特區政府回歸以來,施政報告中先後出現了“公平社會”、“和諧社會”、“公民社會建設”、“優質社會建設”等等。2004施政報告提出:深化行政改革,建設公平社會。2007年施政報告指出:和諧社會的建設,是社會常規建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隨着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我們要緊扣時代的轉變,豐富和諧的內涵,以開放和前瞻的精神,建設新型的,高質素的和諧社會。2008年施政報告提出:建設公民社會是澳門特區推進民主參與、力爭持續進步的必然選擇。“澳人治澳”的初步歷練,使市民對公共事務更為關注,從而為公民社會的構建創設了有利條件。成熟的公民社會,意味着活躍的民間組織,更意味着理性開放、多元包容、共同價值、崇尚法治、民主參與、自尊自強、合作信任、相互監督、責任承擔等基本理念,已經得到廣泛認同;○3為了促進澳門特區社會發展,特區政府相繼推出了十五年免費義務教育、發展高等教育、推行法制改革、提倡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等等相配套的政策。第二,經濟政策。在經濟政策方面,回歸以來澳門的經濟政策歷經了“固本培元”時期和“適度多元化”時期。澳門特區2002施政報告中將澳門經濟結構的發展定位為:“以博彩旅遊業為龍頭、以服務業為主體,其他行業協調發展的產業結構”。回歸以來,特區政府在經濟結構調整方面主要推出了三個方面的政策:○1扶持中小企業。例如,2013年經濟財政範疇關於落實和完善扶助中小企業措施包括:有效落實《中小企業援助計劃》、《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計劃》、《中小企業專項信用保證計劃》、《企業融資貸款利息補貼》及《工業政策範圍內稅務鼓勵》;協助中小企業拓展海內外市場,尋找合作商機;繼續加快處理中小企業的外地僱員申請,及時紓緩企業人力資源的困難,扶持企業發展。提升企業競爭能力的主要措施包括:向企業提供創業及企業發展課程,推動企業革新轉型;努力為中小企業參與橫琴開發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援和有關服務;進一步發揮“商滙館”的作用,吸引更多澳門本土特色的企業加入“商滙館”;繼續支持“活力澳門推廣週”系列活動在內地省市舉辦,推廣宣傳澳門製造、澳門服務、澳門特色手信及葡語國家產品等,為內地與澳門中小企業搭建交流平台,加強兩地經貿合作,等等。○2開展經濟合作。例如,貿易投資促進局與泛珠三角省區貿促機構簽署了《泛珠三角貿促機構合作備忘錄》,在首屆“泛珠三角城市投資促進機構發展研討會”上,與四川省商務廳簽署了有關促進經貿合作的協議,組織澳門企業家代表團訪問浙江、江蘇兩省,並與浙江和江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聯合主辦了“浙江-澳門經貿合作推介會”和“江蘇-澳門經貿合作推介會”。在這兩個推介會上,促成浙澳兩地企業簽署了7個合作項目,蘇澳兩地企業簽署了10個合作項目。此外,澳門相關部門保持與世界貿易組織、亞太經合組織6個工作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國際清算銀行、亞太區打擊清洗黑錢組織、國際勞工組織等國際經濟組織的聯繫與交流,履行澳門所加入的國際經濟組織的義務,積極參與有關國際經濟組織的活動,借此加強交流與合作,並向外推介澳門。同時,加強澳門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貿合作關係,加強互動合作。○3改善營商環境。例如,2010財政年度經濟財政範疇提出“繼續完善營商環境、增強綜合競爭能力”的政策措施包括外貿、工業、投資、知識產權、金融、財政、稅收、會計制度、勞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消費者權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為經濟發展創造嚴明、完善的法治環境。三、對各項公共政策的初步分析(一)政策目標明確總體考察前面述及的各路政策,政策目標是比較清晰的。例如,《中葡聯合聲明》和《澳門基本法》所體現的12項基本政策,旨在確保澳門特區長期繁榮穩定。《“十二五”規劃綱要》將澳門特區發展定位為“世界旅遊休閑中心”、澳門“自由行”政策是促進澳門旅遊業的發展、澳門大學橫琴校區旨在打造“粵澳產學研平台”、澳門扶持中小企業在於促進經@KF@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濟結構的多元化發展,等等。(二)政策法制化程度不一致在政策的合法性運作方面,澳門特區做的比較好。例如,為了改善營商環境、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澳門特區2010財政年度檢討和修訂的法律就包括貿易及工業法律、知識產權法律、勞動法律、稅法、金融法律、保險法規、博彩法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律等十餘部法律。再如,為落實2009年11月國務院填海造地的批示精神,土地工務運輸局就專設“城市規劃資訊網”公開規劃流程、《城市規劃法》草案及配套法規構思諮詢文本,並開展相關資訊工作,截止2012年8月31日,新城規劃展覽累計錄得逾三萬六千人次入場參觀。相比較而言,圍繞着《“十二五”規劃綱要》、《珠三角規劃綱要》、《橫琴發展總體規劃》、《粵澳合作框架協議》,內地在法制化方面尚缺乏諸多跟進。例如,關於澳門特區填海造地的審批合法性問題。澳門特區的填海造地意味着其行政區域的變更,憲法關於國務院的職權規定:“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但是,關於澳門歷次填海造地批文,通過國務院官方網站,只能查到2009年國務院的批地文件。再如,關於《橫琴發展總體規劃》,新聞媒體報道的是“經國務院批准”,而查閱《國務院公報》,卻見不到該批文。又如,《橫琴發展總體規劃》已經實施了,關於橫琴新區各項特殊政策的法制化尚處於之後狀態。(三)政策的可行性懸殊太大有的政策,比較有可行性,例如,對澳門的日常生活必須品供應、對澳門的水電氣設施建設。而有的政策可行性卻值得商榷,再如,《“十二五”規劃綱要》指出,支持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人口擁擠、污染嚴重、面積不足30平方公里,人口僅約58萬,除了博彩業,其他產業尚需要政府扶持的澳門,如何建成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呢?又如,鄰近澳門的橫琴島,供開發的面積不足50平方公里。如果全部租給澳門,供澳門告別零散填海的結局、抓緊經濟社會總體規劃的完善再好不過,卻未能得到很好解決。更有甚者,《橫琴總體規劃》中確定的面積約5平方公里的“粵澳合作產業園區”,卻不是一個集中的區域,而是分散於橫琴島內,目前除了“中醫藥產業園”外,其他產業的進駐地點尚不明確。(四)各路政策的綜合實效不容樂觀儘管關於澳門特區發展政策中,許多政策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例如,關於澳門生活必需品保障政策。據商務部統計,2011年全年內地供澳活猪、活牛、活雞佔澳門市場需求的100%。根據澳門方面檢測,內地供澳食品合格率達100%。南粵集團和南光集團多年來,積極配合中央政府政策,在面臨成本上升和通脹壓力的情况下,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在盡可能減少價格較大漲幅的情况下,力保市場充足供應及質量安全。截至2012年1月中旬,竹銀水源系統已向珠澳地區輸水約8,000萬立方米,使澳門供水安全繼續得到保障。11再如,自由行政策極大地帶動了澳門特區經濟發展。新華網澳門2013年11月20日報道,澳門特區統計暨普查局公佈的第三季度旅客消費數據顯示,當季訪澳遊客人均消費為澳門幣1,822元,按年增長12%,其中內地旅客人均消費為澳門幣2,302元,居訪澳旅客之首。但是,中央政府、廣東省政府和澳門政府的三方政策看,綜合實效並不令人樂觀。政策是不少,澳門特區的可持續發展難題絲毫沒有有效解決。例如,關於澳門特區行政區域的拓展問題。幾十年來,澳門特區經過數次的填海造地,由原來的11.6平方公里擴大到現在的29.9平方公里。面積雖然擴大了,但是由於沒有一個整體和長遠規劃,填海擴地過程亦是零散進行,這與澳門特區經濟社會的整體和持續發展就會產生不良影響,最起碼說,這樣的擴地政策不利於澳門特區政府對澳門城市長遠規劃的把握,澳門城區的發展因此就失去了長遠可持續、全面系統的發展路向。再如,根據2003年12月5日《國務院關於設立珠澳跨境工業區的批覆》(國函[2003]123號):珠澳跨境工業區要充分發揮區位優勢,以發展工業為主,兼顧物流、中轉貿易、產品展銷等功能。對照批示以來跨境工業區的建設和運營,其對澳門特區發展工業的貢獻、對便捷兩地物流、貿易中轉、展品展銷的貢獻卻引起社會的不同評價。而且,兩個園區之間由一條約15米寬的水道作為隔離,開設專門口岸通道連接,各自面積有限、客流量十分有限,根本無法滿足“展品展銷”的功能定位。四、對涉及澳門經濟社會發展的公共政策的若干建議促進澳門特區發展的三方對策,既有成功的範@KG@
澳門特區發展相關三方主要對策淺析@KH@例,又有正在組織實施、卻充滿疑慮的難點。如何保持各路政策在方向性、合法性、可行性、實效性方面達成圓滿的結局,尚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本文建議如下:(一)牢牢把握澳門特區建設的目標原點澳門雖小,但享有崇高的國際聲譽。澳門是全球最自由經濟體之一,是中西文化最早的交滙地,是全球最著名的旅遊目的地之一。堅持“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在既往自由港傳統的基礎上,加快民主法治建設,將澳門特區建設成為社會穩定、經濟繁榮的國際都市,不僅是中國和平統一大業的需要,更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與理論發展的需要,更是中國對世界政治文明發展、世界和平大業的新貢獻。確保澳門自由經濟體特色、法治社會特色,確保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是所有政策的原點和歸宿,這一點必須牢記。(二)注重政策形成和執行過程的法治因素當前,祖國內地和澳門的融合發展中,最大的問題就是法治水平問題。鑒於中國內地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尚處於初級階段,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才剛剛出現大致輪廓,整個社會的法治意識,特別是廣大公務員隊伍的法治意識尚沒有形成,政治體制改革尚處於探索過程中,因此,整個社會的法治水平並不高。在粵澳交流過程中,注重法治因素,是內地必須要清醒認識的一個關鍵問題。在自由行過程中出現的大量“水客”、內地出現大量的不合格奶粉、內地政策形成缺乏民主諮詢,在執行過程中又缺乏法律依據,這一點必須改正。建議在粵港澳合作過程中要引用既有較高的法學理論素養,又獲得國家法律資格、精通法律實務的專才,讓其參與到實際決策和執行中。在珠三角地區強化法制建設,並且做到嚴格執法,盡快塑造珠三角良好的法治形象,解決珠三角地區與港澳法治水平嚴重懸殊的尷尬局面。(三)盡快解決對澳門經濟社會發展支持政策的系統性問題回首對澳門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政策,從整體上看,無論是《粵港澳合作框架協議》、還是《橫琴總體規劃》、還是《珠三角發展規劃綱要》,都涉及到澳門經濟社會的發展之考量。然而,觀其實效,澳門特區至今仍然是不足30平方公里行政區域,人口超過58萬,填海造地、橫琴產業園、澳門大學橫琴校區等等措施無法解決澳門城區長期發展和整體規劃的難題。在澳門特區的整體發展方面,各路政策的實效總是給人“支離破碎”的感覺,缺乏整體和長遠的考量。建議將澳門和珠海作為國家新一輪發展的示範區,由中央政府直接設立部門,消除現在珠澳兩地行政級別不對等,合作協調不理想等等弊端,圍繞“世界旅遊休閑中心”這一主題,整合珠澳兩地的政治和經濟資源,統一規劃、統一決策、統一實施。與此同時,顧及到澳門“一國兩制”、高度自治需要,整體和長遠發展利益,將現有的橫琴整體及澳門周邊海域納入澳門城區的整體規劃,使澳門特區名副其實地與一個國際都市相匹配。(四)做好政策的協調,發揮政策的合力效應珠三角地區涉及到諸多的行政單位,面對中央對澳門的政策,廣東省對澳門的政策、內地各個行政區對澳門的政策以及澳門自身的政策,如何協調?這是擺在實踐層面的首要問題。建議中央駐澳門的機構發揮主導作用,使中央對澳門的政策、內地各個地方對澳門的政策和澳門自身的政策,有機協調和對接。五、結束語澳門特區雖然小,卻牽動着世人的目光。因為這裏是最早的中西文化交滙點。其多元文化的歷史積澱和歷史名勝的完整保留,使不同信仰、世界各地的遊客都能在此找到心靈的家園。回歸後的澳門,牽動着各方的目光。如何調整各路政策,盡快實現澳門特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既定目標,確實需要在回頭看中認真思索、興利除弊。註釋:1根據澳門特區政府公佈的數字,2001年澳門居住人口為435,235人,現在人口為586,300人。2012年全年入境旅客達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28,082,292人次。博彩及旅遊業收入佔澳門特區政府財政收入的八成以上。2吳勇:《公共政策評估標準初探》,載於《科學管理研究》,2007年第3期。3同上註。4張成福、黨秀雲:《公共管理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95頁。5維克斯:《判斷的藝術:政策制定研究》,北京:中國青年出版社,2004年。6鄧恩:《公共政策分析導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7張國慶:《現代公共政策學導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8同註2。9《澳門各界高度評價春節期間內地保障對澳供應》,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站:http://www.gov.cn/jrzg/2012-01/27/content_2052775.htm,2013年6月3日。10吳開軍:《淺議大陸遊客赴港澳自由行》,載於《江蘇商論》,2011年第1期。11同註9。@KI@
生命權在民法中的體現梁靜姮一、生命權初探(一)生命權的價值對於生命的價值和意義,一般認為是主觀的,並無統一意見和看法。生命受法律的保護是多方位的,但其在法律層面的輪廓卻讓我們摸不透。法律上對於生命保護的規定不鮮見,但卻一直未能得到一個公認的生命權概念。本文擬在民法範疇對生命權進行分析和研究,試圖探索生命權在一般民法範疇中應以何種姿態體現。生命是一個人存在和展開活動的起點,因而也是整個人類社會的基礎。所以為社會而存在的法律,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保護生命。從現代的法學角度看,對生命的保護首先體現為對生命權的承認,它是人們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從事一切活動的基礎,具有至高無上的價值。生命權是否能得到現代社會的承認作為自然人所必然享有的一項民法權利呢?基礎性法律對生命權有沒有進行保護,是怎樣的一種保護呢?為何生命權要進入民事法律領域,在這個領域內生命權的展現又有何不同呢?(二)公約及基本法對生命權的保護1.公約對生命權的保護實部分基礎大法都間接或直接地賦予了人們生命權,大多數國家都把生命權視為公民重要的基本權利之一。為體現生命權的重要性,其中有一個重要的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亦對生命權作了相關規定,並促進世界各地人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受到尊重。《公約》在澳門亦適用,不論《澳門基本法》或其他法律,也有與《公約》相對應的規定。按照《公約》規定,生命權是每個人固有的權利,所有其他權利均以生命權的實現為前提,即使在社會處於緊急狀態的情況下,亦不容許任意剝奪人的生命,每一個國家都應該尊重生命權,即不可以任意殺害任何人。《公約》又規定,即使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也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且對未滿18歲的人士及孕婦均不得執行死刑。除了要尊重生命權外,亦要對生命權提供保護,對於危害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為,國家有義務進行調查,並對犯罪人作出懲罰。由於《公約》只是規定一個各國都遵守的準則,例如各國都承認每個人享有生命權、身體完整性權,人身自由不可侵犯等,但基於每個國家的實際情況不盡相同,所以,要具體落實《公約》內的原則性規定,還有賴各國透過本身的立法程序,制定法律,使有關權利得以具體落實。例如在澳門,為了體現《公約》的規定,《刑法典》對生命權作了相應保護,任何人故意殺害他人,不尊重他人生命,將觸犯殺人罪,最高可判監禁20年。由此可知,《公約》規定我們享有生命權,而澳門特區法律對殺害他人者亦有嚴厲的懲罰,從另一角度看,也體現對生命權的重視。除了以《1948年種族滅絕罪行的預防和處罰公約》等為主的數個人權協約和國際人道主義法律外,多項關於保護生命權的國際條約均適用於澳門特區,例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殘疾人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都對生命權有明確的規定。不過在《中國憲法》中沒有直接列舉出生命權,《葡萄牙憲法》所規定的“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設死刑”的生命權條款,也沒有被採納到《澳門基本法》內。1但保護生命權的總體意識是一直都存在的。2.《澳門基本法》中的生命權《澳門基本法》第28條:“澳門居民的人身自澳門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KJ@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由不受侵犯。澳門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監禁。對任意或非法的拘留、監禁,居民有權向法院申請頒發人身保護令。禁止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者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或予以非人道的對待。”這裏沒有一點明確提及到生命權。但《香港基本法》第28條訂定就比《澳門基本法》多了“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最後一點關於生命的規定。在《澳門基本法》中,是否沒有明確提及生命權,就等於沒有對生命權進行保護呢?答案明顯是否定的。《澳門基本法》只是在這方面留有了可以探討的空間。《香港基本法》第28條可解釋為,在合法的情況下,可以剝奪居民的生命權,這亦符合1993年正式廢除死刑的規定前《香港基本法》制訂期間的原意,即香港當時是有死刑的制度。究竟香港現在是有死刑,還是沒有死刑的法律規定呢?這個在《香港基本法》中未有明確的體現,但是現在香港的死刑已經被廢除。2《澳門基本法》的設計彈性比較大,第28條沒有“禁止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雖然現行法例甚至連合法剝奪居民的生命也不可以(即不設死刑),但生命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正如一些內地法學者所言:“在1999年12月20日前可以保留現行作法,不實行死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是否保留或廢除死刑,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決定。”3反映當時起草《澳門基本法》過程中有存在過爭議,因此對設立死刑的問題上沒有最後定論,《澳門基本法》第28條也避談死刑的問題。但在《澳門基本法》的起草階段,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宗光耀先生曾對這個問題作了回應:“關於設死刑或不設死刑的問題,在草委會上多次討論過,大家認為死刑是一種刑罰概念,有沒有死刑作為一項刑事政策,屬於刑事立法的範圍,應由特別行政區自行決定,並將決定反映在刑法典中。如果刑法典沒有規定死刑這種刑罰,那就自然廢除了死刑。總之,1999年後,澳門有沒有死刑,這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事務,要由特別行政區的刑法典來作決定,中央不會干預。”可見《澳門基本法》將死刑這個與生命權息息相關的問題,交還給了澳門特別行政區自己決定,既然澳門享有充分的立法權,有權自行在任何時候制定本地區的刑法,有關死刑的存廢,顯然就是留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將來自行決定。在部分存在死刑的國家或地區裏,國家對故意殺人者處以極刑,這與尊重生命、禁止殺人原則並不矛盾,因為國家殺的並不是一個無辜者,而是極其蔑視他人珍貴生命的人。因此死刑的存廢,並不代表對生命權尊重程度,而是代表這個地區的刑罰理念的不同。從上述分析可知,在死刑的規定上,中國境內存在差異:中國內地和台灣有死刑;香港根據1993年法例規定沒有死刑;對於澳門特區是否設死刑的問題,《澳門基本法》並無作出規定,而是由特區自行立法決定,現行《澳門刑法典》第39條規定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的剥奪自由的刑罰,所以澳門現行是沒有死刑的。(三)在民法中討論生命權的意義但生命權在基本法或者公約中已經有所涉及,又憑甚麼一定要受到《民法典》的保護呢?從民法的角度來看,民法典是市民社會的一般法,是市民社會的憲章,和公法中的憲法處於比肩而立的地位並防禦、遏制國家的侵入。“公民法猶如慈母的眼睛,就像關注整個城邦那樣時時注視着每一個人。”4孟德斯鳩這裏所指的公民法就是現代意義的民法,可見一旦生命權進入民法,公民的生命就變得如國家一樣重要,生命權之於民法與生命權之於憲法是存在區別的。第一,民法中所討論的生命權與憲法中的生命權是不應嚴格地劃清界限的,它們之間不存在互不侵犯的界綫。本來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就是為了學術研究的需要而存在,現實中的權利是交叉重疊的,很多權利類似生命權那樣到底作為公法性質的權利抑或是私法性質的權利本來就存在爭議。如果生命權僅僅在憲法中規範,而憲法基本權利在民事領域中的效力,學界至今還沒有形成系統的理論,侵害生命權要得到民事賠償的法理就難尋了,所以生命權進入民法領域是勢在必行的。第二,生命權更主要地是一種民事權利。近代意義的人格權始於憲法,但其更主要地表現為一項民事權利,一種私權形態,一種私法關係。生命權先於憲法存在,我們是發現了生命權而不是發明了生命權,且其首先體現的是關於市民切身利益關係的權利形態。我們不能將大陸法系中沒有規定入民法典中的權利直接視為非民事權利。生命權作為民事權利的重要性更體現在其遭受損害後的民事賠償中,自然人生命的喪失,必然導致其民事主體資格和權利能力的消滅,這是民法的基本理論。當自然人的生命因歸責於他人的原因而喪失時,死者已沒有權利能力,無從取得向加害人主張賠償的權利。但是中國的《民法通則》@KK@
生命權在民法中的體現第119條規定,應對死者生前扶養的人賠償生活補助費。這就表明了我們承認生命權的喪失,同時損害了死者近親屬的民事利益,因此要對其作出賠償。受自然人生命權喪失影響最大的是死者近親屬及與死者關係親密的人的利益,而非國家的利益。第三,生命權必須由民法典進行規範才能成為可請求的法定權利。儘管近現代憲法規範了生命權,使它作為重要的基本人權得到立法的確認,但是,如果僅僅有憲法對生命權的表述,沒有民法對生命權的賦權性規定和具體的規範,生命權只能停留在憲法的宣示性條款之下而難以為民事主體真實享有,並且使得憲法設立生命權的立法目的落空。憲法關於生命權的規定不等於公民自動獲得了私法領域的賦權,不等於憲法直接創設了一項關於生命的權利並為民事主體在私法領域所享有。生命權仍然需要民事法律尤其是民事基本法即民法典的賦權。民法典根據憲法關於生命權的規定而為民事主體設定生命權,可以稱為第二次賦權。憲法中的第一次賦權,使得民法中關於生命權的賦權獲得了憲法依據;界定了生命權為一種法定權利,宣示生命權為基本人權的內容之一;為國家機關和公權力的行為設置了準繩與邊界。而民法典對生命權進行的第二次賦權,首先使民事主體獲得了對抗其他民事主體(而不是國家機關)的權利;其次建立生命權享有的具體規範,為生命權從法定權利走向實在權利創造條件;再者將憲法中原則性和抽象性的宣示性賦權通過民法的語言表達轉化為具體性和系統性的規範性賦權。二、生命權作為民法權利的理論爭議(一)生命權在民法中應否獨立成權對生命權的分析,其牽涉到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生命權能否作為一種獨立的民法權利加以單獨規定,因為生命權有其特殊性,所以學術界對其民法地位問題存在的爭論,嚴重影響到法律對其的規範與保護:1.否定說(非權利說)對於生命之喪失,不得請求何等賠償,故生命非權利。5該說認為,在私法上,有權利就有救濟。理論上,一個命題成立了,它的逆否命題也成立,按這個推定,沒有救濟即無權利。在喪失生命權的情況下,被害人生命喪失,人格即告消滅,自然沒有行使賠償請求權的必要。這裏認為法律對生命消逝的愛莫能助説明生命權非獨立權利,甚至生命權概念沒有存在的必要。2.身體權部分説(非獨立權利說)日本學者鳩山秀夫認為“生命權為身體權之一部分者,謂生活之身體為身體權成立之要素。身體權之保護,當然包括生命之保護在內。蓋所謂保護生活之身體,而使生命絕止,係侵害身體之最者故也。”6人的生命為身體的一部分,所以生命權也是身體權的一部分,侵害他人生命權也即是侵害其身體權,沒有專門獨立設立生命權的必要。3.肯定說(獨立權利說)該說主張生命是人格利益最高貴的權利,生命權是自然人最重要的權利,是其他權利的基礎,所以應予以特別保護。因此是一項獨立人格權。7著名學者史尚寬也認同此觀點。8大多數學者都持這種觀點,本人也贊同生命權應該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體現在民法中。在《澳門民法典》中,第70條規定了生命權:“一、任何人均有生命權。二、生命權不得放棄或轉讓,亦不得受法定或意定之限制。”可見在澳門是承認肯定說的,並且在《澳門民法典》中對生命權進行了明確的規定。4.分析比較否定說是完全從侵害生命權的原始認識出發,就如之前本文所提到的,對侵害生命權的認識仍停留在對侵害生命權所造成的死者的損害上,卻沒有意識到侵害生命權所造成的對死者直接的損害,與侵害生命權最後所造成的損害為兩個不同的概念。生命權之於死者的損害,與生命權之於死者近親屬及死者密切關係的人的損害,都因生命權的喪失而引發。對於生命權的喪失,或許就該權利的對內性而言,即對死者的損害確實不可彌補,但這不能代表生命權的喪失就不可彌補。因為侵害生命權而造成的損害,還及於死者的近親屬和與死者關係密切的人。面對生命權這一對外性,也就是因生命權的喪失而造成的損害,確實可以進行彌補的。因為生命權是一種既具有對外性質也具有對內性質的權利。這裏的對外與對內,是基於生命權喪失後的損害主體為本位而言的,在此無法救濟的只是死者生命權對內的範疇,但該生命的失去對死者近親屬、家庭、以及社會關係的影響卻是可通過金錢等方式進行補償的。因此否定說不成立,其對生命權的認識是片面的。就身體部分說而言,身體是生命的外在表現形式,而生命就是身體的內在本質。生命與身體有着必然聯繫,但又絕不可能等同。既然身體權可以得到民@KL@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法的保護,那麼生命權這種更內在核心的權利不是更應受到民法的重視和保護嗎?再者,按其說法認為生命侵害與身體上的傷害沒有本質上的不同,這忽略了在民法上生命權損害的產生以死亡為標誌。事實上在民法損害賠償制度中,侵害生命權的直接後果是生命權的消滅,不管是立即死亡,還是受到侵害後自然人痛苦了一段時間後再死亡,都應屬於侵害生命權。侵害身體權、健康權的後果是身體受傷或者健康受損,只要不產生死亡的後果,那麼就只能屬於侵害身體權或健康權。因此筆者亦不贊成身體部分說。肯定說一直為最多學者所認同,至羅馬法以來,經過潘德克頓法學的演繹,生命權已逐漸被確認成一個獨立人格權。此學說為《德國民法典》第823條9、《瑞士債務法》第45條10和《日本民法典》第711條11採納。台灣地區“民法典”債權篇中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台灣地區“民法典”194條也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在中國內地的立法中,也可以看到有關生命權損害賠償的相關條文,譬如《產品質量法》第44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由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2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第3項“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中也包含生命權。可見中國內地對於生命權的保護散見於各個領域,如果能在民法這個具有總體規範性質的法律部門中對生命權作一個具體的規定,將對中國內地的人格權發展產生巨大的影響,但這個具體的規定應該如何作出呢?生命權學說中獨立權利說已經成為通說,區分了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但是對於生命權的定義問題上,仍沒有找到可與其非常匹配的規定。而生命權的救濟問題,也是身體部分說和否定說反對生命權獨立的重點。要在民法典中規定生命權,就必須分析了生命權到底是甚麼,認清生命權的定義與範圍。(二)生命權作為民法權利的含義雖然確定了生命權為獨立的民法權利,但在此基礎上學界對其依然存在不同的表述,且爭論不休,以下筆者對生命權各種主流含義的歸納和比較:1.將生命權視為消極與積極結合的權利在一些學說中,將生命權概括到人權範疇,從人權的角度來定義生命權。生命權是指人的生命得以延續的權利,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勞動權、休息權和獲得生活救濟的權利等。12這是一種以概括公民和國家關係為主要方向的概念,此處所說的生命權其實橫跨了人身權利、社會經濟權利、政治權利等所有權利類別。也有學者將生命權視為消極與積極結合的權利,將生命權分為兩部分。首先生命權是指法律保障下的任何人的生命不被無理由剝奪的權利。第二不僅要將生命權作為消極人權解讀,而且要將之作為積極人權來解讀。作為消極的人權,國家不應任意剝奪公民的生命權;作為積極的人權,“國家應致力於推進生命權的品質,首先是生存的問題、生存品質的問題”。13這個觀點比較強調公民的生存權,而且將生存權作為生命權的核心看待。《中國人權百科全書》給生命權下的定義是,“個人保有作為一個自然人的各種生理、心理特徵的存在和延續的權利。”14此種觀點將生命權作為生存權的核心來看待。以上觀點都可概括為生命權與生存權互相包含,但事實上兩者並不能完全等同,而是兩個應該獨立區分的概念,生命權是一個生命是否正常存@LC@
生命權在民法中的體現@LD@在,即是否享有生命的問題,而生存權則是一個生活水平問題。2.生命權是一種本體佔有的權利“生命是生命權的客體,公民是生命權的主體,生命權的內容是佔有、利用和維持自己的生命。”15這裏的佔有存在明顯問題,生命權若是佔有,那就意味着其可以轉移,試問生命權如何能轉移呢?佔有在法律上是一種主體對物的佔領和掌控,佔有是事實,並以物為客體。很明顯此種觀點認為生命權裏有主體客體之分,並將公民與生命的關係視為人對物的關係,也就是說公民可以支配自己的生命,並排除他人干涉。換句話說,這種觀點承認了人有自殺的權利,本人不贊成此觀點。3.生命權即是生命安全權李步雲將生命權解釋為“是人們對自己的生命安全所享有的權利,任何組織、團體和個人均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也不得威脅他人的生命安全。”16這裏主要從生命安全的角度來看待生命權,說的是一種生命安全權。其實為上述第二種觀點中的積極部分的權利。事實上生命安全權應該是生存權的一部分,因為安全本為生活水平的一部分,應該與生命權區分開來。4.生命權在民法中的概念今天歐盟16個法域對人格權的保護並不完全相同,但對於生命權,歐洲各國立法都保持了一致,其區別僅僅是法律術語上的不同。一些國家的法律制度將生命權規定為“真正的”權利,另外一些國家僅將其規定為“生命的本質要素”。17根據對各個學說以及立法實踐上對生命權含義的整理分析,從私法意義而言本人認為:生命權是自然人享有生命的權利。18理由有以下幾點:第一,現時為止,生命權是專屬自然人的權利,也就是說生命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而民法意義上的生命也僅指自然人的生命。現在的法律還沒有將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的生命權納入保護範疇。(國家保護動物除外,但其保護目的與意義和自然人生命的保護不同。)第二,生命權的內容是自然人享有生命的權利。這裏的享有是受法律保護的,法律保護自然人生命權的目的是一種自然法的力量,從被動權利方面而言,法律保護生命權是讓生命以外的一切標的,包括生命權享有者──該自然人本身,不對生命造成非法侵害,如社會或個人不可無緣無故剝奪自然人的生命;從主動權利方面而言,自然人有權對抗他人非法侵害其生命,或非法使其生命提前終結的權利,維護自然人生命的正常存在和消亡。不過根據權利概念的不可定義性,無論是生命權還是其他權利,其概念都不是永恆不變的,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權利都可以定義,包括生命權。實際上,法學上的“權利話語”源於西方個人主義思想,從一開始,它就一直處於一個不斷改變的不穩定狀態。19所以本文所探討的生命權只是以現階段的認識為基礎,並非其終極判斷。註釋:1已故前立法會主席宋玉生,他對維護將生命權和澳門居民的基本權利載入《澳門基本法》的主張,曾經作出重大努力。2香港的刑法中原有死刑。依照《刑事罪行條例》和《侵害人身罪條例》,叛逆罪、謀殺罪和海盜罪可以判處死刑;軍人叛變罪、私通敵人罪,也可判處死刑。行刑的方式是繯首死刑(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絞刑)。1991年6月,香港立法局提出廢除死刑,並完成了有關條文。此舉在香港社會掀起軒然大波。1992年6月的一項民意調查結果顯示,84%的被訪者不贊成廢除死刑。儘管如此,香港立法局還是於1993年4月三讀通過了廢除死刑法案。此後,謀殺罪由原來的死刑改為終身監禁,而叛逆罪和海盜罪則由死刑改為酌情終身監禁。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後,廢除死刑的政策不變。3楊靜輝、李祥琴:《港澳基本法比較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178頁。4[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許明龍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年,第368頁。5龍顯銘:《私法上人格權之保護》,台北:中華書局,1948年,第42頁,轉引自姚輝、邱鵬:《論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載於《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6年第4期,第115頁。6同上註。7楊立新:《人身權法論》,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464-465頁。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8該說主張生命為人格利益最高貴者,與身體相較為另一權利,應當特殊保護,所以應為獨立的人格權。”史尚寬:《債法總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46頁。9鄭沖、賈紅梅譯:《德國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95-169頁。《德國民法典》第823條:○1因故意或者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者,對他人因此而產生的損害負賠償義務。○2違反以保護他人為目的的法律者,負相同的義務。如果根據法律的内容並無過失也可能違反此种法律的,僅在有過失的情況下,始負賠償義務。10《瑞士債務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傷害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賠償金應當包括所支出的費用和喪葬費,載於百度百科網站:http://baike.baidu.com/view/976178.htm,2008年10月31日。11王書江譯:《日本民法典》,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126頁。《日本民法典》第711條規定“害他人生命者,對於受害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雖未害及其財產權,亦應賠償損害。”12謝鵬程:《公民的基本權利》,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第70頁。13劉連泰:《人權的立論邏輯:〈國際人權憲章〉與我國憲法的比較》,載於《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1年第2期,第50-54頁。14王家福、劉海年主編:《中國人權百科全書》,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年,第532頁。15同註12,第72頁。16李步雲:《憲法比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462頁。17認為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和榮譽並非主體(絕對)人格權的觀點見克雷斯蒂安‧馮‧巴爾:《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焦美華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70頁。182007年12月12日《歐盟基本權利憲章》(CharterofFundamentalRightsoftheEuropeanUnion),其第一章第2條規定了,生命權的内容為:○1每個人享有生命。○2禁止死刑。本文對於生命權的概念,贊同其第一點。19唐曉晴:《論主觀權利的概念──從澳門民法的語境出發》,載於《法學論叢》,2006年第3期,第1-24頁。@LE@
從《澳門刑法典》第37條看內地被害人同意制度的完善張強一、被害人同意的法理基礎 被害人同意,又稱被害人承諾,是一則歷史悠久的法律制度,法諺“經同意的行為不違法”便是最好的例證。隨着近現代法律制度的不斷發展與完善,被害人同意制度的概念也更加清晰化。所謂被害人同意,是指法益主體對他人侵害自身能夠支配的利益表示允諾或同意,從而成為一種排除犯罪性的事由。1被害人同意實則是被害人自主決定權的一種體現,並在世界各國範圍內有不小的爭論。在法國,學者基本否定被害人同意能夠阻卻違法事由,懷疑其在刑法領域的適用,認為刑法目的在於保護社會秩序而不在於私人利益。2《意大利刑法典》第50條則明文規定了“經可以有效地處置權利的人的同意,對該權利造成侵害或者使之面臨危險的,不受處罰”。在日本,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學術上對此理論基本認同。正如大塚仁所說,“基於被害人同意的行為,自古就被認為缺乏違法性”。3中國內地對於被害人同意沒有立法規定,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雖有相當的共識但還未有統一的規定,而在中國澳門特區,《澳門刑法典》第37條中則明確規定了被害人同意制度,從多個方面和角度,以總則的性質予以了釐清,那麼對於意見有較大分歧的制度,是否吸收並加以完善取決於該制度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根據現行的正義和道德準則的理解,加之對社會科學的研究加以判斷。4對於被害人同意,理論上有如下幾種觀點:法律行為說認為,被害人同意是法益主體給行為人實施侵害行為權利的法律行為,如同民法中的法律行為一樣;利益放棄說認為,法秩序把法益的維持委託給法益的保持者,承諾放棄該法益;法的保護放棄說認為,法益主體將自有的法益委託於行為人,表明自己對該法益的放棄;保護客體部分脫落說認為,犯罪構成要件有保護法益保持者的處分權限,同意則使保護的客體脫落;法政策說則認為,從利益衡量的原理尋求同意正當化的根據,在一定的秩序範圍內,個人對法益有決定性作用。5筆者認為,上述各種學說是從不同的角度對被害人同意進行了合法合理性的解釋,有從行為性質角度進行考慮的,有從法律秩序角度考慮的,也有從被害人利益選擇的角度考慮的等等,綜合加以考慮,被害人如若處分了其可以處分的法益,那麼刑法所保護的秩序本身便不存在需要的理由。換句話說在某些領域內,被害人是有權對自己的法益本身進行一種利益衡量的,並有選擇放棄的權利。如果說衡量犯罪的真正尺規是犯罪對社會的危害6,那麼被害人在不會造成社會危害的前提下,同意行為人對自身法益的侵犯,完全被衡量犯罪的尺規排除在外。換個角度思考,被害人同意其實也是一種博弈,在被害人同意、行為人實施侵犯被害人法益的情況下,雙方所造成的損失也是相對較小的,是一種理性的思維。7回歸後的《澳門刑法典》根據《澳門基本法》的“原有法律基本保留”原則,保持了回歸前《澳門刑法典》的內容。由於《澳門刑法典》深受1982年《葡萄牙刑法典》的影響,而《葡萄牙刑法典》又廣泛受到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的影響,因此可以說《澳門刑法典》是一部純正的大陸法系刑法典的代表作,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同時,《澳門刑法典》將被害人同意制度在總則中明確化,更方便於內地在今後的立法等實踐活動中吸取經驗。而從國家文化與“一國兩制”的角度來講,澳門屬於中國,其歷史文化,包括文字、思維都更容易令內地專家、學者理解,因此研究《澳門刑法典》,尤其是第37條關於被害人同意制度,就顯得非常重要。 綜上所述,被害人同意是一則古老而又深刻的刑澳門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LF@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事制度,在近現代的法治化道路上,又被重新發展和解釋,成為刑事出罪的重要事由之一。通過對被害人同意的法理思考,發現該制度具有廣泛的生命力,符合阻卻犯罪的目的,應當予以重視。中國內地的被害人同意制度並未明確規定,存在不統一的見解,而中國澳門地區的刑法典對此有明確規定,有利於內地學習和借鑒。 二、《澳門刑法典》第37條所確立的 被害人同意 (一)澳門被害人同意的性質 在探討《澳門刑法典》第37條關於被害人同意的構成要件之前,需要先探討一下被害人同意這一出罪事由的性質。德國學者格爾茨將其分為兩類,即合意與同意,前者是指阻卻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同意,後者則是指阻卻違法性的同意。這是大陸法系傳統的二分理論,被後世稱指為“二元論”。“二元論”的提出是學者對於刑法中多種犯罪進行分類、歸納的結果,具有相當的科學性。但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越來越多的學者形成了“一元論”的觀點,即“無論哪種構成要件和犯罪類型,只要有相關法益人的同意,阻卻的其實都是行為的構成要件該當性,而不涉及違法性問題,因而不存在作為阻卻違法事由的同意問題”。8“一元論”認為人為的劃分出兩種性質,實際上是非常機械的,同時根據字面的不同規定可以得出不同的結論,是純粹的語言偶然性。而“二元論”的觀點則主要符合了刑法公法性的本質屬性,體現了公權力的規範調整性。其實,究竟具有何種性質,應當根據各個犯罪的性質來決定9,而並不好斷然的合併。 而從《澳門刑法典》出發,第30條阻卻不法性的第2款規定,“尤其在下列情況下作出之事實,非屬不法:……d)獲具有法律利益而受侵害之人同意”。結合第37條第1款規定,“除法律特別規定同意阻卻事實之不法性之情況外,如涉及之法律利益可自由處分,且事實之不侵犯善良風俗,則事實之不法性亦為同意所阻卻”,不難得出結論,澳門刑法體系深受大陸法系傳統影響,符合德國傳統的理論分類,一種是構成要件排除性的同意,另一種則是阻卻違法性的被害人同意,而第37條則是對阻卻違法性的被害人同意的描述。 (二)澳門被害人同意的構成要件 為了更好的分析澳門被害人同意的構成要件,有必要將《澳門刑法典》第37條列之於下。第37條(同意)規定:“一、除法律特別規定同意阻卻事實之不法性之情況外,如涉及之法律利益可自由處分,且事實不侵犯善良風俗,則事實之不法性亦為同意所阻卻。二、同意得以任何方法表示,只要該方法能表現出受法律保護利益人之認真、自由及已明瞭情況之意思;同意並得在事實實行前自由廢止。三、同意之人必須滿十四歲,且在表示同意時具有評價同意之意義及其可及範圍之必要辨別能力者,同意方生效力。四、如同意並未為行為人所知悉者,行為人處以可科處於犯罪未遂之刑罰。” 鑒於分析的便利,筆者對《澳門刑法典》第37條關於被害人同意的構成要件根據內容和形式進行粗略的分類。 1.實質要件澳門被害人同意的實質要件中的第一點乃是受法律保護利益人對法律利益“可自由處分”。可自由處分,是根據第37條第1款的規定而得出。被害人同意的法理基礎就在於受法律保護利益人對屬於自身利益的放棄,那麼這也就符合了第37條第1款關於自由處分的規定。眾所周知,所謂法律利益,可以根據性質劃分為財產利益和人身利益。財產利益當然又包括動產、不動產等多種情形,人身利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人身自由等等。關於財產利益,實踐中沒有太多的糾紛,主要是講受法律保護利益人對該財產利益的處分權,更進一步的講是獨立、完全的處分權。如果某財產利益不止一人所有,那麼對於該財產利益的處分權理應也不止屬於一人,在這種情況下,所謂的被害人同意,當然應當包括財產利益所有人的全部同意,否則就不能符合第37條當中關於受法律保護利益人的“可自由處分”的要求。這裏還需要闡明一點的是,從這個推理中不難發現,被害人同意所可以放棄保護的法益只能是個人的利益,因為誠如上文所述,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不單單屬於某個個體所有,它是國家或社會中成員所共有的,從理論上說,如若採用被害人同意的理論那麼必須經過國家或社會中全部個體的同意,否則不能稱之為“可自由處分”。在實際生活中,得到所有人的同意顯然是不可能完成的事情,因此從該理論的推理中便會發現,被害人同意只能是個人的利益。 在人身利益當中,較為社會關注的乃生命權與身體權。生命權是否可以由自己處分,這一話題常為社@LG@
從《澳門刑法典》第37條看內地被害人同意制度的完善會議論。有學者指出,“自己的生命不屬於可以承諾的對象,生命權不在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法益範圍之內,因為它毀滅的是自主與自由權主體本身。”10但現實中一個最顯著的例外就是安樂死。在澳門,關於生命權,《澳門刑法典》第132條規定了“應被害人請求而殺人”的條款,清楚的規定了處最高五年徒刑的刑罰,這就表明澳門特區是不允許自由處分生命權的。而關於安樂死,到2011年為止,主動的安樂死只有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三國是合法的,“協助自殺”則在瑞士以及美國的華盛頓、俄勒岡與蒙大拿三州是合法的11,那麼顯然在澳門安樂死也並不合法,需要更加慎重的對待。對於身體權,學者中則存在更大爭議。一種學說認為違反公序良俗的承諾傷害構成犯罪;另一種學說認為,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傷害構成犯罪;還有一種學說認為,不可罰,即將被害人同意願意貫徹到底的見解。12《澳門刑法典》第143條規定,“一、為着同意之效力,身體完整性視為可自由處分。二、為決定對身體或健康之傷害是否違背善良風俗,尤應考慮行為人或被害人之動機與目的、所採用之方法及該傷害可預見之範圍”。可見,澳門立法明確規定了身體的完整性可以作為自由處分的物件,但又明確寫明了關於違背善良風俗的規定,由此可見《澳門刑法典》採取了第一種學說,與內地的主流觀點相同。 實質要件的第二點是符合“善良風俗”。 第37條第1款後半句規定,同意需“事實不侵犯善良風俗,則事實之不法性亦為同意所阻卻”。在同意的界限上,理論上存在兩種學說,一是善良風俗說,一是重大傷害說,即前者認為違反善良風俗的則違反同意的制度,而後者則以是否造成重大傷害作為界限。13誠如上文所述,澳門在被害人同意制度中選擇了善良風俗這一學說,但對善良風俗一詞的內容理解又有多種看法。如德國刑法理論的一種觀點認為,是否違背善良風俗,應當以行為是否違反法秩序,特別是依據行為人的動機進行判斷;另一種觀點認為,是否違背善良風俗,應當以攻擊的強度、傷害的程度以及行為的持續性進行判斷。14澳門有學者對於判斷是否違反善良風俗提出了三個標準,即是否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是否侵犯基本人權的核心價值、是否抵觸社會公認的道德準則。15與德國學者的判斷標準相較,不難發現澳門學者的觀點也更傾向於從是否違反法秩序的角度去判斷,因為無論是法律、人權還是道德標準,都是對社會中秩序價值的判斷,之所以稱某行為違反善良風俗並不是單純的從行為的結果嚴重程度去考量的。筆者贊同此觀點,因為以行為結果加以衡量不具有限制被害人同意的正當性,也不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2. 形式要件 除了從所處分的實質內容與考慮,被害人同意在形式上也有較強的要求。第一點是同意是以“表示”的方法做出的。這一點是從第37條第2款“同意得以任何方法表示,只要該方法能表示出受法律保護利益人之認真自由及已明瞭情況之意思”中得出的表示方法。因為在理論上,關於被害人同意的外部形態要求,有兩種不同的學說,一是意思表示說,一是意思方向說,前者認為內心意思需要表示於外,後者則認為同意是被害人的內部心理活動,只要有該意思即可,沒有表現於外部的必要。16根據《澳門刑法典》第37條第2款規定的字面理解,澳門被害人同意的表示方法應當是以意思表示說為依據的,因為只有意思表示說才能夠符合其“表示”的規定。 第二點則是受法律保護利益人“認真、自由及明瞭”的情況下所作出的同意表示。關於認真、自由、明瞭的判斷標準所針對的就是關於被害人是否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反對戲言、反對脅迫、反對受騙。之所以作出這樣的明文規定,正是從被害人同意的本質上出發的,因為被害人同意是對個體法益的一種放棄,排除了行為人的違法性,所以只有在認真、自由及明瞭的情況下做出的意思表示才能真實反映被害人的意志,這也是刑法對被害人的一種保護,防止他人濫用此制度造成被害人的非自願的重大損失。這也是《澳門刑法典》非常仔細的一種體現,維護了被害人的正當利益。理論上對於明瞭的理解有些分歧,及是否所有被害人因為受騙而做出的同意都當然無效呢?應當認為錯誤應當分為法益關係的錯誤與動機認識的錯誤。前者是指的法益的種類、範圍或者危險性的錯誤認識,而後者只是因為做出該同意所出的動機的認識是錯誤的。應當肯定在前一種情形下做出的同意是無效的,而後一種情形下的錯誤不影響同意的效力。因為後者是被害人自己主觀上對於行為目的的認識錯誤,在做出同意時已經完全清楚行為對自身造成的影響,並不有違被害人自身明瞭的標準,而前者則是對行為本身的利益關係發生錯誤認識,沒有清楚自己所作出的同意的全部真相。 第三點是受法律保護利益人的辨別能力。第37條第3款的內容做出了兩項必要的規定,一是必須年滿14周歲,二是對同意的意義及範圍理解。之所以規定這兩點是因為為了防範道德風險,必須慎重的對@LH@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待被害人同意這種需要損害自身利益的行為,防止年齡過小或自身缺乏相應辨別能力的人做出不合理的判斷。 第四點則是需要行為人所知悉。這點是第37條第4款的規定。這是說被害人同意需要行為人在行為時認識到。理論上關於行為人在行為時沒有認識到同意的情況的主流觀點是定罪,但對於定罪時既遂還是未遂又有不同的觀點。葡萄牙學者認為,“當出現支撐合理理由類型的所有客觀前提時,便欠缺了結果的非價,故此,這種情況類似於犯罪未遂”。17由於《葡萄牙刑法典》採取的是未遂說,因此澳門也採取了該學說。 3.廢止要件《澳門刑法典》第37條第2款最後一句還規定了被害人同意的廢止要件,即“同意並得在事實實施之前自由廢止”。這就表明澳門被害人同意制度下,被害人在行為人實施之前還是可以根據自身的認識,認真、自由且明瞭的做出廢止同意的決定,這其實也是對被害人真實意志表達的延伸,保護了被害人對放棄自身權益的慎重的選擇權。同時也說明了該同意在行為人做出行為後則不能更改的意思,這其實是維護了秩序價值,不能讓行為人的違法性存在一種漂泊的狀態。這一規定的言外之意更在於澳門被害人同意的做出時間應當是在行為發生前,因為行為實施後不能更改說明同意在此之後就不能再做出,這既給了被害人的自由選擇權,也讓國家公權力對法秩序進行了相應的保護。 三、澳門相關制度的啟示與借鑒 (一)明確概念 從上文對於《澳門刑法典》第37條關於被害人同意制度進行剖析的文段中可以看出,澳門特區在被害人同意制度上最明顯的特徵即是在刑法總則當中進行了相關規定,這是內地刑法典所不具有的。其中,澳門刑法對被害人同意所達成的效果進行了規定,確認了同意是一項違法性阻卻事由,為司法帶來了明確的導向。而同樣作為成文法系的中國內地,卻連基本的概念規定都沒有,即使在學術界,被害人同意已經成為一項被接受的“正當行為”18,具有出罪的功能,但立法本身的不明確導致了內地司法機關對於被害人同意避而不談、不敢表態,在司法實踐中採取隱晦而不清楚的手段進行裁判,定罪上不予表態,只在量刑過程中予以考慮該行為19,這樣的做法不利於社會安定的形成。 公正和安定是對法的兩個基本要求。在社會制度當中,對於犯罪的懲罰其實是對公正的不懈追求與努力,當然值得立法和司法機關為之奮鬥。但誠如上文所述,被害人同意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基礎就在於被害人對自身法益的一種放棄,本身不希望追求刑法上保護,即不希望通過刑法的手段去懲罰犯罪,而是希望通過自身的協調等私力方式予以化解,追求安定的生活,這也當然是社會安定的基礎。公正和安定之間具有辯證關係,二者相輔相成,其中公正代表的是一種更高的理想,而安定則是更符合實際需求、符合實際利益的價值。在很多情況下,作為具有實踐特徵的法,低層次的現實價值比高層次的理想價值具有更大的重要性,因為後者必須得到前者的支持。換句話說,沒有安定的理想公正是空泛的追求,而沒有公正的安定則是高壓的恐怖狀態。20被害人同意是在追求公正的過程中,對社會安定的一種調和,對於二者關係的平衡具有重要影響。因此,被害人同意概念的明確十分必要,澳門刑法在這方面有益的經驗值得內地進行探討和借鑒。 (二)清晰構成 筆者在分析《澳門刑法典》第37條時,着重分析了澳門被害人同意的構成要件,從實質、形式和廢止三個角度進行評析。從立法的角度進行考量,澳門刑法關於被害人同意的構成規定十分清晰,從多個維度進行了把握。而內地刑法典中,並沒有對被害人同意制度進行規定,所謂的構成要件更是無處可尋。但從借鑒的角度講,不是說內地刑法在學習的過程當中就應當完全照抄《澳門刑法典》中關於被害人同意的規定,或者說就應當在刑法總則中予以概括其構成。相反,內地刑法在學習的過程當中更加應當從自身的情況出發,比如總則當中規定該制度並不是全世界通行的做法,如若內地的具體情況不適宜,那麼就不應盲目“借鑒”。 因為,從一個角度講,矛盾具有特殊性,這要求立法機關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避免犯“一刀切”、“一風吹”的錯誤。從另一個角度講,採用何種方式立法,或者說如何立法本身是一個刑法文化問題。澳門刑法文化所具有的突出的人文主義色彩、刑罰輕緩化以及“寬”的刑事政策的特點是澳門殖民歷史文化的傳承與回歸後融入本地認知的結果,而內地刑法文化與澳門迥異,在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LI@
從《澳門刑法典》第37條看內地被害人同意制度的完善@LJ@的刑法文化下,內地刑法制度也應與此相適應。因為“法與文化不可分割,法不過是一種特殊的文化現象,”“一切問題,由文化問題產生,一切問題,由文化問題解決”21,因此內地刑法的適用被害人同意制度,也應從法文化的角度去考慮。但不可否認的是,作為一項重要的刑法制度,被害人同意的構成要件需要予以清晰,因為只有予以清晰才能讓社會理解、讓司法機關大膽適用,從而使得社會生活當中真真正正的實現安定與公正的雙重目標。至於清晰的形式,可以採用特殊刑法立法等方式,從第37條的經驗出發,對被害人同意的能力要求、認知水平、法益處分範圍、同意的時間限制等多方面予以清晰,這樣做一方面是對社會負責的表現,另一方面又避免了大幅度修改刑法造成的社會不穩定局勢。 (三)完善觀念 《澳門刑法典》第37條關於被害人同意制度的規定,具有其突出的人文主義色彩。同時剖析制度深層的觀念問題,其實是從報復性司法向修復性司法的轉變過程。修復性司法的核心在於以被害人為中心的基礎上對犯罪做出的一種反應,犯罪本身更加侵害的是被害人的利益。22這就對以往刑事訴訟中,以被告人為核心進行刑罰的一種思考方式的轉變。其解決的過程就是以感情進行溝通、尊重對方,同時又珍惜自己,瞭解對方,相互包容與接納,推動問題的解決、壁壘的消除。內地刑法在觀念上還是以報復性司法為主,但從世界範圍內看,修復性司法已經成為一種不可忽視的力量,有力的保障了被害人的權益和社會的安定。其實,在內地的許多刑法罪名當中,比如內地刑法第236條的強奸罪與360條的嫖宿幼女罪,被害人的同意在是否定罪與是否定此罪的判定上至關重要;第358條的組織賣淫罪與強迫賣淫罪,前者實際上是沒有違背婦女意志的,等同於同意,那麼兩罪在定罪過程中就不應當採取一樣的刑罰,更加應當尊重婦女的意志等等。因此,從觀念的角度考慮,《澳門刑法典》第37條的規定給內地的借鑒是將修復性司法的觀念進行實踐,尊重被害人的意志,關注被害人的利益得失,保障被害人社區的穩定,從而實現社會的穩定與公正。 四、小結 被害人同意是一項歷史悠久的制度,具有較強的合理性基礎,應當予以規定。《澳門刑法典》在總則第37條規定被害人同意制度,在世界範圍內也是較為有特點的。其自身明確了被害人同意的性質和構成要件,字裏行間充斥着人文主義的關懷和修復性司法的理念。而內地立法本身沒有明確規定該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又存在避重就輕、不適用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借鑒和學習澳門的規定,比如明確同意的性質、清晰同意的構成、完善司法的理念等等,但從《澳門刑法典》第37條完善內地被害人同意制度的這個過程中並不是說內地要照搬或照抄澳門的全部規定,而應當是內地根據自身的條件和情況予以理性的批判吸收。不難發現,自回歸以來,內地與澳門兩地互相借鑒與學習是一種趨勢和必然,而且這更加是“一國兩制”的應有之義,有利於兩地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同時也是“一國兩制”制度的優越性所在。 註釋:1黎宏:《被害人承諾問題研究》,載於《法學研究》,2007年第1期,第84-104頁。2馬克昌:《比較刑法原理──外國刑法學總論》,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408-409頁。3[日]大塚仁:《刑法概說(總論)》,馮軍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355頁。4[美]本傑明‧南森‧卡多佐:《法律的生長》,劉培峰、劉驍軍譯,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48頁。5張明楷:《外國刑法綱要》,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179-180頁。6[意]切薩雷‧貝卡里亞:《論犯罪與刑罰》,黃風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20-22頁。7[美]道格拉斯‧G‧拜爾、羅伯特‧H‧格特納、蘭德爾‧C‧皮克:《法律的博弈分析》,嚴旭陽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14頁。8車浩:《論被害人同意的體系性地位──一個中國語境下的“德國問題”》,載於《中國法學》,2008年第4期,第104-108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頁。9同註3。10李海東:《刑法原理入門》,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91頁。11墨寶:《安樂死應否合法化》,載於《澳門日報》,2012年12月10日,第C05版。12黎宏:《被害人承諾問題研究》,載於《法學研究》,2007年第1期,第84-104頁。13車浩:《論被害人同意在故意傷害罪中的界限──以我國刑法第234條第2款中段為中心》,載於《中外法學》,2008年第5期,第20卷,第708-727頁。14劉守芬、陳新旺:《被害人承諾研究》,載於《法學論壇》,2003年9月5日,第18卷第5期,第13-19頁。15趙國強:《澳門刑法概說(犯罪通論)》,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第268-269頁。16同註14。17[葡]迪亞士:《刑法總論I》,葡萄牙科英布拉出版社,2007年,第393頁,轉引自註15,第272頁。18趙秉志主編:《刑法總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403-403頁。19同註13。20[葡]J.BaptistaMachado:《法律及正當論題導論》,黃清薇、杜慧芳譯,澳門:澳門大學法學院,2010年,第40-42頁。21李梁:《法律殖民、法律文化與法律融合——以澳門刑法文化為例》,載於《“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2期(總第16期),第116-122頁。22陳曉明:《修復性司法的理論與實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0-12頁。@LK@
“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V《“一國兩制”研究》編輯部一、目標與方法(一)調查目的“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已經在澳門實施了逾13年。作為國家一項開創性事業,“一國兩制”已展示出強大的生命力,成為澳門經濟騰飛、民生改善、社會和諧的最有效保障。為了不失時機地瞭解廣大居民在特別行政區制度下的生活感受,適時掌握居民的意願及訴求,搜集並探求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一國兩制”下的生活滿意度、對一些重大問題的評價及期許,定期開展具科學性、針對性的民意調查,有其特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此次是本中心開展的第五次“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把本次調查結果與前四次的結果作比較對照,將有利於及時瞭解及檢視澳門的社會變化,以及更好地理解澳門居民對調查中各項指標的感受及評價。(二)研究方法1.調查形式是次調查以電話訪問形式進行,問卷的設計既參照國際通用慣例,又緊貼澳門社會現實,採用多選題與單選題、評分題與評價題並重的做法,選項以封閉式選項為主,評分題由0到10分,評價題基本上分5個等級。問卷包括19項必選題,涵蓋了澳門居民對“一國兩制”、社會生活現狀的評價、對社會核心價值觀及國家認同感等的思考和反應。本次民調項目相對簡化,重點突出,強調主題,又便於溝通操作。2.訪問對象民調以常住人口中年滿18歲或以上的澳門各界人士為取樣目標對象,強調居民成分的代表性與取樣的隨機性。3.抽樣方法從《澳門住宅2009電話用戶名錄》、《澳門住宅2011電話用戶名錄》中隨機抽取了6,714個電話號碼,組成第一階段的電話號碼清單,並對其中300個號碼進行隨機處理,再隨機混進第一階段的電話號碼中,最後形成7,014個電話號碼組成的預期電話號碼訪問清單。4.資料搜集調查訪問於2013年5月20-24日期間進行,全程由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統籌,澳門理工學院超過20名經認真培訓的高年級學生作訪問員。調查過程中,有1,157名18歲以上居民成功完成問卷調查,合作率為27.38%。統計結果處於95%的置信水平,3%的誤差範圍內。故是次調查數據應具較高可靠性與客觀性。@LL@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二、問卷結果分析Q1.請問您認為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是否成功?表1對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評價結果項目人數%非常成功11810.2比較成功24821.43尚算成功60051.86不成功806.91非常不成功171.47不知道/拒答948.12合計1,157100圖1對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評價21.43%51.86%1.47%6.91%8.12%10.20%非常成功比較成功尚算成功不成功非常不成功不知道/拒答分析:對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給出“非常成功”和“比較成功”評價的居民共366人,佔31.63%(2012年為34.77%、38.3%),連同給出“尚算成功”評價的居民共966人,佔83.49%(2012年為86.16%、86.63%)。這說明大多數澳門居民對“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方針政策在澳門的實踐繼續持正面和肯定的評價,說明澳門居民對“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在澳門貫徹執行的信心水平一直居高。給出“非常不成功”和“不成功”評價的有97人,佔8.38%(2012年為8.36%、6.32%)。數據表明澳門居民對“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方針政策的總體評價依然正面,但給出“非常成功”和“比較成功”評價的居民略有下降。Q2.請問您對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是否有信心?表2對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信心結果項目人數%非常有信心12610.89比較有信心32628.18尚算有信心47040.62沒有信心14212.27完全沒有信心191.64不知道/拒答746.4合計1,157100圖2對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信心28.18%40.62%12.27%1.64%10.89%6.40%非常有信心比較有信心尚算有信心沒有信心完全沒有信心不知道/拒答分析:表示對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非常有信心”和“比較有信心”的居民共452人,佔39.07%(2012年為42.05%、45.07%),連同選擇“尚算有信心”的居民共922人,佔79.69%(2012年為81.67%、83.64)。選擇“沒有信心”和“完全沒有信心”的居民共161人,佔13.91%(2012年為14.74%、11.3%)。這一結果與澳門居民對“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在澳門實踐的評價結果是相一致的,表明澳門居民對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信心程度依然頗高,這一高水平相信是源自澳門在回歸以後,充分發揮“一國兩制”優勢,因勢利導,經濟快速發展,民生大幅改善,政治、社會、文化各方面都有了明顯進步。@DCC@
“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VQ3.請問您對中央政府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是否有信心?表3對中央政府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的信心結果項目人數%非常有信心23420.22比較有信心39434.05尚算有信心38533.28沒有信心827.09完全沒有信心141.21不知道/拒答484.15合計1,157100圖3對中央政府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的信心34.05%33.28%1.21%7.09%20.22%4.15%非常有信心比較有信心尚算有信心沒有信心完全沒有信心不知道/拒答分析:對中央政府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有超過20.22%的居民表示“非常有信心”(2012年為21.83%、23.94),表示“比較有信心”的居民為34.05%(2012年為36.57%、36.22%),連同表示“尚算有信心”的居民合共1,013位,佔87.55%(2012年為89.04%、89.61%),即接近九成。表示“沒有信心”和“完全沒有信心”的居民合計96人,佔8.3%(2012年為7.46%、6.86%)。回歸後,中央始終堅持“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全力支持特區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中央領導人先後前來澳門進行視察,對澳門同胞關愛有加,並且透過開放“自由行”和CEPA、橫琴加速開發、粵澳合作框架協議落實,向澳門提供實質性的支持,令澳門可以從祖國內地的快速發展中享受到越來越多的發展機遇和源源不竭的發展動力,發展前景樂觀,無疑十分有助於保持澳門居民對中央政府的高度信心。Q4.請問您對澳門特區政府現階段施政滿意嗎?表4對特區政府現階段施政的滿意度結果項目人數%非常滿意564.84比較滿意20117.37尚算滿意55948.31不滿意24220.92非常不滿意413.54不知道/拒答585.01合計1,157100圖4對特區政府現階段施政的滿意度17.37%48.31%20.92%3.54%5.01%4.84%非常滿意比較滿意尚算滿意不滿意非常不滿意不知道/拒答分析:對澳門特區政府施政表示“非常滿意”和“比較滿意”的居民共257人,佔22.21%,連同選擇“尚算滿意”的居民共816人,佔70.52%(2012年為69.72%、75.35%)。選擇“不滿意”和“非常不滿意”的居民共283人,佔24.46%(2012年為25.52%,21.04%)。超過七成居民對特區政府的施政持肯定態度,表明政府的依法施政方針符合民意。2013年,特區政府延續了過去的惠民政策,向每位永久性居民派發8,000元,非永久居民派發4,800元。萬九公屋順利配售和入伙,低收入家庭渴望上樓的願望得到實現。與此同時,近1/4居民仍對特區政府現階段的施政給出負面評價,這表明特區政府的施政仍有頗大改善空間,很多具體工作有待進一步做實做好,特別是在改善民生方面,應採取更為切實有效的措施紓緩民困,使更多的居民得到看得見的實惠。@DCD@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Q5.請問您對自己作為澳門特區居民是否感到自豪?表5對自己作為澳門特區居民的自豪感結果項目人數%非常自豪15913.9比較自豪30726.84尚算自豪47041.08不自豪11510.05一點都不自豪353.06不知道/拒答585.07合計1,144100圖5對自己作為澳門特區居民的自豪感26.84%41.08%10.05%3.06%5.07%13.90%非常自豪比較自豪尚算自豪不自豪一點都不自豪不知道/拒答分析:在1,144位受訪的澳門居民中,為自己身為澳門居民感到“非常自豪”和“比較自豪”的共466位,佔40.74%(2012年為42.53%、42.42%);連同選擇“尚算自豪”的居民共936位,佔81.82%(2012年為81.9%、82.37%)。感覺“不自豪”和“一點都不自豪”的居民共150位,佔13.11%(2012年為15.02%,14.26%)。澳門特區作為中國僅有的兩個特別行政區之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享有高度自治權。在國家的“十二五”發展規劃中,澳門被定位為世界級旅遊休閑中心,此舉有助於澳門國際地位的提升。在全球性金融財政危機仍在延續的情況下,澳門政治穩定、經濟發展、民生改善的社會現實,無疑使絕大部分居民為自己生活在澳門這個蓮花寶地而感到自豪。一成三的居民持反向意見,這項數據值得政府與社會進一步重視。Q6.請問您對自己作為中國公民是否感到自豪?表6對自己作為中國公民的自豪感結果項目人數%非常自豪21419.85比較自豪24222.45尚算自豪43039.89不自豪11010.2一點都不自豪252.32不知道/拒答575.29合計1,078100圖6對自己作為中國公民的自豪感22.45%39.89%10.20%2.32%19.85%5.29%非常自豪比較自豪尚算自豪不自豪一點都不自豪不知道/拒答分析:在1,078位受訪者的中國公民中,對自己作為中國公民感到“非常自豪”和“比較自豪”的居民共456人,42.3%,連同感覺“尚算自豪”的居民共886位,佔82.19%。選擇“不自豪”和“不點都不自豪”的居民有135位,佔12.52%。中國實行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特別是近些年來綜合國力迅速增強,民族偉大復興正逐步實現。十八大提出2020年實現兩個翻番,屆時全國將全面步入小康社會。正是有了“一國”的巨大優勢,澳門特區才得以在短短十幾年間實現跨越式發展。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對自己身份認同感較高,體現了“一國兩制”下的澳門居民國家認同和當家作主的滿足感。@DCE@
“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V@DCF@Q7.請問您認為澳門社會的核心價值是甚麼?(可多選)表7對澳門社會的核心價值的看法(可多選)結果項目人數%“一國兩制”70060.5愛國愛澳70560.93以人為本、尊重人權62654.11公正、法治50443.56民主、自由57649.78尊老、愛幼、感恩66357.3文明禮儀、多元包容62754.19自強不息、自主開拓47240.8其他615.27分析:這是一道多選題。前三位選擇依次是:“愛國愛澳”(705人,60.93%)、“一國兩制”(700人,60.5%)、“尊老、愛幼、感恩”(663人,57.3%),之前的調查中,這三項也居前三甲位置,“愛國愛澳”則由第三躍居第一,證明這三項價值觀作為主流的核心價值,其重要性持續得到澳門居民的普遍認同。“一國兩制”實踐在澳門至今13年有多,澳門回歸後所取得的驕人成就已經證明了它的巨大生命力和科學性,因而持續獲得多數居民認同。“愛國愛澳”的高認同度證明了愛祖國、愛澳門的家國情懷已經深入人心,它也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在澳門居民情感領域的自然流露和必然反映。“尊老、愛幼、感恩”證明了澳門是一個人情味濃厚,人與人之間聯繫緊密的和諧社會。“文明禮儀,多元包容”(54.19%)、“以人為本、尊重人權”(54.11%)、“民主、自由”(49.78%)、“公正、法治”(43.56%)、“自強不息、自主開拓”(40.8%)均超過四成的認同,均是澳門居民核心價的重要元素。圖7對澳門社會的核心價值的看法60.5060.9354.1143.5649.7857.3054.1940.805.270.0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一國兩制”愛國愛澳以人為本、尊重人權公正、法治民主、自由尊老、愛幼、感恩文明禮儀、多元包容自強不息、自主開拓其他%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Q8.請您用0-10分來表示生活在澳門的幸福程度。(10分表示非常幸福,0分表示非常不幸福)Q9.請您用0-10來表示生活在澳門的自由度。(10分表示非常自由,0分表示非常不自由)Q10.請您用0-10分來表示澳門特區的法治與社會公平程度。(10分表示法治與社會公平度非常高,0分表示沒有法治與社會公平)表8受訪者所感受到的幸福程度、自由度、法治與社會公平程度幸福程度6.79自由度7.32法治與社會公平程度5.77圖8受訪者所感受到的幸福程度、自由度、法治與社會公平程度6.797.325.77012345678幸福程度自由度法治與社會公平程度分析:在澳門居民對上述三個項目的評分中,自由度得分最高,為7.32分,其次幸福程度為6.79分,法治與社會公平程度為5.77分。與2012年同類型調查相比,分數高低順序相同,分數差異極微,說明居民對這三個方面的評價總體穩定。澳門居民的各項自由得到了《澳門基本法》和法律的有力保障,覆蓋面十分廣泛,涵蓋了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的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居民享有的自由程度高、範圍廣,因此獲得了7.32的較高評分。居民的幸福程度為6.79分,也屬於較高水平。2013年,特區政府延續過去惠澤民生的多項措施,包括繼續與民分享經濟發展成果,提高現金分享金額,提升養老金金額等,有助於緩解通漲壓力,完善各項民生福利制度,相應舉措力度更大。此外,澳門的失業率長期維持較低水平,達到全面充分就業狀態,使澳門居民的幸福感得到提升。法治與社會公平程度的平均得分為5.77分,與2012年的數據相若,屬於較佳水平。澳門的法律體系較完備,司法獨立且運作良好,因此澳門法治水平相對不低。然而由於歷史的原因,法案諮詢、司法語言調整不夠和普法教育力度不足,居民對法律的認知還有待加強,社會上完善的人才公平競爭機制亦欠到位。澳門的法制改革和相關的制度建設尤其是政府行政規章的健全依然存有頗大提升空間,特區政府理應予以重視。@DCG@
“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VQ11.請問澳門回歸13年以來您個人的生活狀況是否有改善?表9澳門回歸13年以來個人生活狀況的改善情況結果項目人數%有明顯改善16814.52有改善37232.15略有改善32327.92沒有改善17114.78比以前差887.61不知道/拒答353.03合計1,157100圖9澳門回歸13年來個人生活狀況的改善情況32.15%27.92%14.78%7.61%3.03%14.52%有明顯改善有改善略有改善沒有改善比以前差不知道/拒答分析:選擇“有明顯改善”、“有改善”的居民共540位,佔46.67%,加上選擇“略有改善”的居民則共有863位,佔74.59%(2012年為77.45%,76.6%)。這意味着接近大部分居民認為回歸十多年來個人的生活狀況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認為“沒有改善”的有171人,14.78%,“比以前差”的則有88人,佔7.61%,兩項合計為22.39%(2012年為20.76%,21.32%)。受惠於賭權開放政策,澳門的經濟保持了快速增長,2012年人均GDP為76,588美元,在世界上排名屬前列。澳門居民已經連續多年分享現金派發及其他福利待遇。2012年的失業率在2%左右,勞動人口就業率居國際高水平。澳門居民有超過七成人擁有自己的房屋,大部分人都安居樂業。另外,特區政府對教育、文化的投入逐步加大,這在一定程度上豐富了澳門居民的精神生活。不過,仍有逾兩成居民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仍然有限,通脹壓力、樓價高企等因素仍給這部分居民帶來較為沉重的壓力,令他們感到生活狀況沒有改善甚至比以前差。故此,貧富差距問題有待特區政府和各界進一步關注,並採取短中長期措施,切實改善民生,提高澳門居民的生活幸福感。Q12.請問您個人在澳門的發展空間如何?表10對個人在澳門的發展空間的看法結果項目人數%非常廣濶383.28比較廣濶14912.88尚算廣濶41135.52空間較小30426.27沒有甚麼空間17314.95不知道/拒答827.09合計1,157100圖10對個人在澳門的發展空間的看法12.88%35.52%26.27%14.95%3.28%7.09%非常廣濶比較廣濶尚算廣濶空間較小沒有甚麼空間不知道/拒答分析:認為“非常廣濶”(38人,3.28%)和“比較廣濶”(149人,12.88%)的居民共187人,佔16.16%;連同認為“尚算廣濶”的居民則共有598人,51.68%(2012年為53.63%,49.77%)。認為“空間較小”(304人,26.27%)和“沒有甚麼空間”(173人,14.95%)的居民合計477人,41.22%(2012年為40.52%,41.74%)。2012年末的數據曾經比年中有所惡化,本次調查有所回升,但仍遜於2012年中水平。最近幾次調查數據相當穩定,約有五成居民認為“非常廣濶”、“比較廣濶”、“尚算廣濶”,約四成居民認為“空間較小”和“沒有甚麼空間”。四成人是一個不小的數字。澳門實行賭權開放後,蓬勃發展的博彩業為澳門帶來了眾多的就業機會,但博彩業一業獨大的就業市場使工作職位、種類和前景受到限制,選擇面變小,不利於居民落實長遠生涯規劃。這說明澳門的產業結構過於單一且高度依賴博彩業,已經引發了居民對澳門發展前景的擔憂。@DCH@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DCI@Q14.您對澳門今後經濟、社會發展有何意見?(可多選)Q13.請問您對澳門經濟今後發展前景是否有信心?表11對澳門經濟今後發展前景的信心程度結果項目人數%非常有信心13111.32比較有信心32528.09尚算有信心51244.25沒有信心12510.8完全沒有信心141.21不知道/拒答504.32合計1,157100表12對澳門今後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見(可多選)結果項目人數%特區政府應制訂中長期發展規劃75565.25加大對博彩業監管力度71461.71認真推動產業適度多元化發展77566.98加快經屋建設,認真調控樓市87475.54關注民生,提高居民綜合素質85774.07積穀防饑,作好財政儲備74264.13優化社會結構,增加市民向上流動的機會72862.92重視科學施政,提升綜合競爭力68659.29嚴防官商勾結、利益輸送81870.7關注貧富差距問題80869.84完善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66357.3盡快消滅赤貧和文盲現象66757.65其他302.59不知道/拒答887.61圖11對澳門經濟今後發展前景的信心程度28.09%44.25%10.80%1.21%4.32%11.32%非常有信心比較有信心尚算有信心沒有信心完全沒有信心不知道/拒答分析:這是一道多選題,預設的十二個選項均有四成以上回應率。表明這些問題都是澳門居民比較關心的議題,值得特區政府高度關注。其中,超過七成五的居民選擇“加快經屋建設,認真調控樓市”(874人,75.54%),反映住房問題仍是居民關注的首選目標。超過七成的居民選擇“關注民生,提高居民綜合素質”(857人,74.07%),這與居民關注住房問題是有聯繫的,同時表明居民希望經濟發展民生改善的同時,政府要繼續加大教育、文化領域的投入,提高人口的綜合素質,以保障澳門經濟能夠持續發展。選擇“嚴防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的有818人,比率達70.7%,表明澳門居民非常關注政府及其公務人員的廉潔操守。超過六成居民選擇“關注貧富差距問題”(808人,69.84%)、“認真推動產業適度多元化發展”(775人,66.98%)、“特區政府應制訂中長期發展規劃”(755人,65.25%)、“積穀防饑,做好財政儲備”(742人,64.13%)、“優化社會結構,增加市民向上流動的機會”(728人,62.92%),“加大對博彩業監管力度”(714人,61.71%),表明澳門居民既關心本澳的經濟發展,同時也高度關注本澳的社會發展,尤其是社會結構的優化。分析:對澳門經濟今後的發展前景表示“非常有信心”(131人,11.32%)和“比較有信心”(325人,28.09%)的合計456人,39.41%(2012年為46.09%、38.93%)。認為“非常有信心”、“比較有信心”、“尚算有信心”的居民合共968人,83.66%(2012年為85.18%、84.46%)。表示“沒有信心”和“完全沒有信心”的居民共139人,佔12.01%(2012年為11.05%、11.48%)。逾八成居民對澳門的經濟發展前景保持正面積極態度,這是可喜現象。一方面,與居民對“一國兩制”的高度認同密不可分,另一方面,亦是由於澳門是微型經濟體,優勢集中,國際化程度高,業界和居民適應力較強。表示沒有信心的居民比例則略有上升,且達到一成多,說明經濟的快速發展並未最大程度地惠及中低收入人群,這也是對政府施政的一大考驗。
“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V圖12對澳門今後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見(可多選)65.2561.7166.9875.5474.0764.1362.9259.2970.7069.8457.3057.652.597.610.0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90.00特區政府應制訂中長期發展規劃加大對博彩業監管力度認真推動產業適度多元化發展加快經屋建設,認真調控樓市關注民生,提高居民綜合素質積穀防饑,作好財政儲備優化社會結構,增加市民向上流動的機會重視科學施政,提升綜合競爭力嚴防官商勾結、利益輸送關注貧富差距問題完善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盡快消滅赤貧和文盲現象其他不知道/拒答%Q15.請問您對澳門回歸13年來的民主發展進程是否滿意?表13對澳門回歸13年來的民主發展進程的滿意度結果項目人數%非常滿意534.58比較滿意19917.2尚算滿意61753.33不滿意17515.13非常不滿意353.03不知道/拒答786.74合計1,157100圖13對澳門回歸13年來的民主發展進程的滿意度17.20%53.33%15.13%3.03%4.58%6.74%非常滿意比較滿意尚算滿意不滿意非常不滿意不知道/拒答分析:對澳門回歸後的民主發展進程表示“非常滿意”的居民共53位,佔4.58%,表示“比較滿意”的居民有199位,佔17.2%,二者合共252人,21.78%(2012年為24.89%、26.65%),連同表示“尚算滿意”的居民共869位,三者共佔75.11%(70.53%、76.24%)。給出負面評價“不滿意”的居民有175位,佔15.13%,“非常不滿意”的居民35位,佔3.03%,二者合計210人,佔18.16%(2012年為23.27%、18.34%)。總括而言,經過2012年對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兩項選舉制度的修改,澳門居民政治參與空間進一步擴大,澳門居民對於回歸後的民主發展進程評價比較正面,但民主發展屬於一個永無止境的發展目標,澳門尚有循序漸進、均衡發展的空間。@DCJ@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Q16.請問您對現任立法會直選、間選、委任議員在過去四年的總體表現是否滿意?表14對現任立法會直選、間選、委任議員在過去四年的總體表現的滿意度結果項目直選議員%間選議員%委任議員%非常滿意252.16110.95141.21比較滿意1059.081038.9776.66尚算滿意52945.7243037.1742036.3不滿意25021.6125121.6925822.3非常不滿意363.11716.14927.95不知道/拒答21218.3229125.1529625.58合計1,1571001,1571001,157100分析:對直選、間選、委任議員表示“非常滿意”、“比較滿意”的居民分別為130人(11.24%),114人(9.85%),91人(7.87%),連同“尚算滿意”的居民則為659人(56.96%),544人(47.02%),511人(44.17%)。對直選、間選、委任議員表示“不滿意”、“非常不滿意”的居民分別為286人(24.72%),322人(27.83%),350人(30.25%)。對於直選議員的滿意度比間選和委任議員要高,而不滿意度則低於後二者,由於直選議員是由選民一人一票直選產生,其認受度更高。另外,間選和委任議員的滿意度都不過半,委任議員的不滿意度高過三成,這一方面由於居民對這兩種選員產生方式持有保留,另一方面有與議員當選或獲委任後的工作態度和成果不受認同相關。澳門特區未來推動政制改革必須盡力落實選舉制度的完善,間選和委任議員也應該認真聽取民意,為居民謀福祉,提升居民的認受程度。圖14對現任立法會直選、間選、委任議員在過去四年的總體表現的滿意度251114105103775294304202502512583671922122912960100200300400500600直選議員間選議員委任議員非常滿意比較滿意尚算滿意不滿意非常不滿意不知道/拒答@DCK@
“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VQ17.請問您對即將產生的新一屆立法會有何期望?(可多選)表15對即將產生的新一屆立法會的期望(可多選)結果項目人數%認真監督政府81670.53充分反映民意83872.43做好社會調查,盡職盡責79068.28集中精力立好法71461.71推動民主發展73663.61發表專業化意見66657.56倡導公平競爭74464.3關注草根階層權益86374.59其他332.85不知道/拒答12110.46分析:新的一屆立法會將在今年舉行選舉,本題收集居民對於即將產生的新一屆立法會的期望。超過七成居民期望新一屆立法會“關注草根階層權益”(863人,74.59%),“充分反映民意”(838人,72.43%),“認真監督政府”(816人,70.53%);超過六成居民期望立法會“做好社會調查,盡職盡責”(790人,68.28%),“倡導公平競爭”(744人,64.3%),“推動民主發展”(736人,63.61%),“集中精力立好法”(714人,61.71%);“發表專業化意見”(666人,57.56%)居民的期望。各相關選項都獲得超過五成居民的認同,顯示了居民對於立法會的期望高、期望多,在表示“其他”的居民當中,有個別居民表示“沒有期望”,這說明作為民意代表的新一屆立法會議員應強化以民為本服務理念,更加盡心盡力地履行議員的責任。圖15對即將產生的新一屆立法會的期望(可多選)70.5372.4368.2861.7163.6157.5664.3074.592.8510.460.0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90.00認真監督政府充分反映民意做好社會調查,盡職盡責集中精力立好法推動民主發展發表專業化意見倡導公平競爭關注草根階層權益其他不知道/拒答%@DCL@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Q18.請問您認為“自由行"政策未來應如何發展?表16對“自由行”政策未來發展的看法結果項目人數%大幅擴大規模453.89適當擴大規模27123.42保持現狀42236.47適當縮減規模28924.98大幅縮減規模403.46不知道/拒答907.78合計1,157100圖16對“自由行”政策未來發展的看法23.42%36.47%24.98%3.46%7.78%3.89%大幅擴大規模適當擴大規模保持現狀適當縮減規模大幅縮減規模不知道/拒答分析:澳門現階段賴以較快發展的有利因素是,外來遊客特別是“自由行”遊客持續增長,但澳門接待是否已到臨界點尚在熱議中。支持“自由行”政策大幅或適當擴大規模的居民共316人,27.31%,支持保持現狀的居民有422人,36.47%,支持適當或大幅縮減“自由行”規模的居民則共329人,28.44%。從比例上看,支持縮減“自由行”規模的略多於支持擴大規模的居民,但差異十分輕微。加上逾三成認為應保持現狀的居民,則有超過六成居民認為應當保持或者縮減,因此,在澳門接待條件未獲進一步改善前提下,“自由行”的政策規模如果繼續擴大,則有可能會壓縮居民的日常生活空間和遭到居民反對。Q19.請問您認為“自由行”政策對澳門的影響是?(可多選)表17“自由行”政策對澳門的影響(可多選)結果項目人數%刺激經濟發展88576.49增加就業機會66357.3促進博彩業發展85774.07促進經濟多元化發展57749.87擴大了市場需求68559.2擠壓了居民生活空間76766.29造成人滿為患73063.09造成經濟過熱61653.24造成環境惡化74464.3其他332.85不知道/拒答524.49分析:“自由行”政策的兩個正面後果:“刺激經濟發展”(885人,76.49%)和“促進博彩業發展”(857人,74.07%)都獲得了超過七成居民的認同;三項反面後果:“擠壓了居民生活空間”(767人,66.29%),“造成環境惡化”(744人,64.3%),“造成人滿為患”(730人,63.09%)均獲得了超過六成居民回應。“自由行”政策對於澳門的影響,是正反面兼具,居民對兩方面的認識都比較充分,這也呼應了上一個題目的結果,支持“自由行”擴大和縮減的居民數基本持平。同時亦建議政府對“自由行”政策作深入系統研究,以便使澳門旅遊業繼續保持適度增長,同時也不致出現超載超荷運行,影響居民自身生活素質和特區健康形象。@DDC@
“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V圖17“自由行”政策對澳門的影響(可多選)76.4957.3074.0749.8759.2066.2963.0953.2464.302.854.490.0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90.00刺激經濟發展增加就業機會促進博彩業發展促進經濟多元化發展擴大了市場需求擠壓了居民生活空間造成人滿為患造成經濟過熱造成環境惡化其他不知道/拒答%三、接受調查居民的統計特徵(一)性別分佈表18受訪者性別分佈項目性別頻率%男46139.84女69660.16合計1,157100圖18受訪者性別分佈60.16%39.84%男女總體上性別結構比例均衡,但女性高於男性。(二)年齡分佈表19受訪者年齡分佈項目年齡(歲)頻率%18-2423820.825-3517815.5636-4522319.4946-5524221.1556或以上26322.99小計1,144100拒答13合計1,157圖19受訪者年齡分佈15.56%19.49%21.15%22.99%20.80%18-2425-3536-4546-5556或以上在接受調查的居民中,不同年齡組的比例較為均衡,其中18-24歲、25-35歲、36-45歲、46-55歲、56歲或以上的各年齡段分別佔20.8%、15.56%、19.49%、21.15%、22.99%。回應率在各年齡段分佈平均,說明各主要年齡居民均較關心社會事務。@DDD@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三)教育程度分佈表20受訪者教育程度分佈項目教育程度頻率%小學或以下26122.83中學55448.47大專及專科文憑20918.29大學或以上11910.41小計1,143100拒答14合計1,157圖20受訪者教育程度分佈48.47%18.29%10.41%22.83%小學或以下中學大專及專科文憑大學或以上在接受調查的居民中,48.47%的人士為中學程度,“大專及專科文憑”和“大學或以上”兩項合計為28.7%,而“小學或以下”為22.83%,這同統計暨普查局公佈的勞動人口質素大體一致。數據顯示澳門居民進一步提升受教育程度仍有較大空間。(四)行業分佈表21受訪者行業分佈項目行業頻率%學生17615.49博彩業13712.06公務員766.69酒店、飲食業564.93教育文藝界554.84醫療衛生211.85銀行、保險、金融292.55製造業90.79旅遊業80.7電腦、科技110.97機械、維修、工程413.61建築、地產業292.55商業、零售業807.04會展、公關、傳播、廣告、設計121.06運輸、物流業292.55退休13111.53待業、失業453.96無業(如家庭主婦)12711.18其他645.63小計1,136100拒答21合計1,157接受調查的居民的職業分佈極為廣泛,涉及10多個行業。其中,學生、博彩從業員、退休人士,以及無業人士分居前四位,比例為15.49%、12.06%、11.53%、11.18%。圖21受訪者行業分佈15.49%12.06%6.69%11.53%3.96%11.18%5.63%1.06%2.55%0.79%0.70%0.97%2.55%3.61%1.85%7.04%4.93%4.84%2.55%學生博彩業公務員酒店、飲食業教育文藝界醫療衛生銀行、保險、金融製造業旅遊業電腦、科技機械、維修、工程建築、地產業商業、零售業會展、公關、傳播、廣告、設計運輸、物流業退休待業、失業無業(如家庭主婦)其他@DDE@
“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V(五)家庭月收入分佈表22受訪者家庭月收入分佈項目收入(元)頻率%10,000或以下13815.410,001-25,00034638.6225,001-40,00026429.4640,001-60,000879.7160,001或以上616.81小計896100拒答261合計1,157圖22受訪者家庭月收入分佈38.62%29.46%9.71%6.81%15.40%10,000或以下10,001-25,00025,001-40,00040,001-60,00060,001或以上接受調查的居民家庭收入方面,10,001-25,000元者為第一位,佔38.62%,25,001-40,000元者佔29.46%,10,000元或以下者佔15.4%,40,001-60,000元者為9.71%,60,001元以上者為6.81%。其中,家庭收入在40,000元以上者共16.52%,而25,000元以下者共計54.02%,居民家庭收入偏低者大大高於居中等或較高者。收入結構顯示,澳門的中高收入階層不夠發達,貧富差距問題值得重視。(六)出生地分佈表23受訪者出生地分佈項目出生地頻率%澳門53446.72香港262.27中國大陸55548.56台灣10.09其他272.36小計1,143100拒答14合計1,157圖231受訪者出生地分佈2.27%48.56%0.09%2.36%46.72%澳門香港中國大陸台灣其他在接受調查的居民中,46.72%為澳門出生,48.56%為中國內地出生。另有2.27%為香港出生,2.45%為台灣及其他地方出生。(七)身份分佈表24-1受訪者身份分佈(澳門居民)項目身份頻率%澳門永久性居民1,11496.28澳門非永久性居民302.59非澳門居民131.12合計1,157100圖24-1受訪者身份分佈(澳門居民)1.12%2.59%96.28%澳門永久性居民澳門非永久性居民非澳門居民表24-2受訪者身份分佈(中國公民)項目身份頻率%中國公民1,07893.17非中國公民796.83合計1,157100@DDF@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圖24-2受訪者身份分佈(中國公民)6.83%93.17%中國公民非中國公民在居民身份方面,96.28%為澳門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佔2.59%,非澳門居民只佔1.12%。93.17%為中國籍居民,佔了受訪居民的絕大部分。四、總結(一)對實踐“一國兩制”評價較高,對中央政府充分信賴對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給出“非常成功”和“比較成功”評價的居民共366人,佔31.63%,連同給出“尚算成功”評價的居民共966人,佔83.49%。表示對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非常有信心”和“比較有信心”的居民共452人,佔39.07%,連同選擇“尚算有信心”的居民共922人,79.69%。對中央政府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20.22%居民表示“非常有信心”,表示“比較有信心”的居民為34.05%,連同表示“尚算有信心”的居民合共1,013位,佔87.55%。中央政府和全國人民作為澳門堅強後盾,全方位支持澳門的政治、經濟、社會有序發展,使澳門有了大天時、大地利、大人和的宏觀有利環境,澳門居民對“一國兩制”和中央政府的充分肯定與信賴是非常合理的。(二)較為強烈的國家認同和身份認同認為自己作為中國公民感到“非常自豪”和“比較自豪”的居民共42.3%,連同感覺“尚算自豪”的居民共佔82.19%。在偉大祖國業已日漸和平崛起、綜合國力空前強大的今天,作為中國公民,自然感到與有榮焉。認為自己身為澳門特區居民感到“非常自豪”和“比較自豪”的共40.74%,連同選擇“尚算自豪”的居民共佔81.82%。澳門自回歸後,在國家的強有力支持下,特區的發展也日新月異,尤其是自2002年賭權開放以後,澳門的GDP和人均GDP屢創新高,居民的生活水平顯著提高,加上“一國兩制”有效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人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得到有效保障,因而,促使澳門居民對自己身份的認同和自豪感在逐步增強。(三)“愛國愛澳”是第一核心價值社會核心價值觀是各種社會制度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價值原則。澳門回歸以來,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各社會團體堅持不懈推廣《澳門基本法》,推動對“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正確理解,使得“一國兩制”方針深入人心,並成為澳門社會的第一核心價值觀。“愛國愛澳”(705人,60.93%),“一國兩制”(700人,60.5%)、“尊老、愛幼、感恩”(663人,57.3%),是澳門社會核心價值頭三位選項。雖然順序有變,但這三項在2011、2012年共四次調查中都穩佔頭三位,可以說,它們作為核心價值地位已經穩定下來。“愛國愛澳”與“一國兩制”則是一脈相承的,“愛國愛澳”實際上是“一國兩制”方針在澳門居民情感領域的具體反映,是“愛國家,愛澳門”情懷的集中體現。“尊老、愛幼、感恩”則表明居民十分珍惜澳門人情味濃的和諧社會環境。(四)社會寬容和諧,民生逐步改善,但居民發展空間有待提升受惠於“一國兩制”的制度保障,澳門的社會環境向來比較自由、寬鬆,因此,居民對於在澳門生活的幸福程度(6.79)、自由度(7.32)、法治與社會公平程度(5.77)都給出了較佳評價。選擇回歸十多年來生活狀況“有明顯改善”、“有改善”和“略有改善”的居民共863位,佔74.59%。對澳門經濟今後的發展前景表示“非常有信心”和“比較有信心”的合計456人,39.41%,連同認為“尚算有信心”的居民共968人,83.66%。但是,博彩業一業獨大的發展模式,使一些基層居民並未完全分享到經濟快速發展的成果,超過兩成居民認為生活“沒有改善”、“比以前差”。四成多居民認為在澳個人發展“空間較小”(304人,26.27%)和“沒有甚麼空間”(173人,14.95%),“認真推動產業適度多元化發展”成了66.98%居民的選項。關注民生,優化社會結構,進一步提升軟實力和綜合競爭力,宜得到應有重視。@DDG@
“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V@DDH@(五)對新一屆立法會期望甚殷,“民生”與“民主”受關注度最高對澳門特區政府施政表示“非常滿意”和“比較滿意”的居民共257人,佔22.21%,連同選擇“尚算滿意”的居民共816人,佔70.52%。居民對澳門今後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見較為全面、均衡,超過七成居民認為需要“加快經屋建設,認真調控樓市”、“關注民生、提高居民綜合素質”,其餘12個選項均有五至七成的回應率。對將於2013年產生的新一屆立法會,居民的期望非常殷切,超過七成居民期望新一屆立法會能做到“關注草根階層權益”(74.59%),“充分反映民意”(72.43%),“認真監督政府”(70.53%)。(六)數據穩定,居安思危不可放鬆與本中心過往所作的調查相比,各個項目的結果大體相若,沒有出現大幅變化,民意穩定。無疑,特區政府與社會各界仍要居安思危,慎重檢討每一個施政方針政策,通力合作,共同致力於新形勢下“一國兩制”更高水平的實踐,並且,增強居民對於“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滿意度和信心。面對總體穩定的社會大局、良好的發展勢頭,特區政府宜時刻保持清醒,不斷完善薄弱環節,在施政能力和施政理念上繼續提升;與此同時,社會各界亦應清楚澳門特區當前的處境,積極作出配合,展示“澳人治澳"的制度優勢。
對香港國民教育問題的幾點思考魏健馨國民是一個人屬某個主權國家的成員身份。國民是與民族國家相對應的概念,以民族國家的成員身份為標誌。國民以民族性為主要特徵,國是民族性的前提,民則處於從屬地位。國民是一個社會學概念,與民族有更為親密的關係,具有突出的文化內涵。國民與公民在細節上有所區別,國民概念含有更大的包容性。如果說公民是一種政治標識,強調個體與國家之間的法律聯繫;國民則是一種民族身份標識,突出個體的民族意識和歸屬感。有香港學者強調,應在香港進行“國民教育”而不是“公民教育”,強調認同民族國家的真意。使用國民教育,更加貼切香港的實際情況,突出國民教育的本質。但在中國的語境中,國民與公民基本上是同一概念,沒有嚴格清晰的界分。做此說明以避免因為對國民與公民涵義理解的歧義所導致的誤解。一、國民教育的國際視野在世界範圍內,國民教育具有普遍性。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各國在國民教育問題上有基本共識,國民教育是提升人才競爭力的重要途徑。特別是隨着世界格局的調整,社會的變遷,為了更好地迎接時代的挑戰,各國普遍重視教育和教育體制的改革,國民教育就是其中的重要內容。通過教育手段維護國家的價值體系和意識形態,增強民族認同感和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經濟的快速發展。國民教育作為主權國家國民教育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在培養合格國民和人才方面發揮特有的作用。考察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關於國民教育的實踐,可以提供以下幾個方面的啟發。首先,在國民教育的內涵上做“最大限度的解釋”1,以擴展國民教育的廣泛性和包容性,並將國民教育納入常規教育體系之中。其次,在教育方式上,在保留有效的傳統國民教育方法的前提下,糅合了更多的現代化教育手段和理念,以保持與時代發展的同步狀態,回應時代的發展需要。再次,更加關注國民教育的連續性問題,一是使國民教育成為教育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保持其聯繫性。一是將國民教育鑲嵌進個體的人生過程之中,把不同層次的國民教育與個體的不同成長階段結合。最後,各國通常都設有專門的國民教育研究組織和機構,從專業理論和規範的角度探討和挖掘國民教育的內涵,通過對國民教育的內容、知識和體制進行實證調查研究,把握國民教育的現狀,同時進行比較研究,以便更好地瞭解世界範圍內不同國家國民教育的特點和發展趨勢。需要指出的一點,國民教育只是西方國家公民教育體系中的一部分,為更高層次的公民教育提供民族認同和文化認同的基礎。國民教育的初級階段一般經由傳統正規的教育規劃來進行。初級階段的國民教育目標在於,向國民傳輸對國家歷史、政體結構、政治生活過程和憲法制度等基本常識和背景的理解,通過瞭解國家和民族的自然演進狀況,便於形成概括性印象。在國民教育的高級階段,則要通過具體的社會參與與社會實踐活動真實地體驗國民教育的內容,進一步將初級階段獲得的國民教育知識轉化為具體、形象和生動的體驗,加深和強化對主權國家、民族身份的認同感,同時在具體的實踐活動中養成良好的國民素質和行動力。在國民教育的終極目標上,使國民在知識與理解、技能與態度、價值與個性傾向性等方面,逐漸形成未來的社會生活所接受的國民素質,能夠順利地融入社會生活並與社會發展形成互惠的良性循環機制。西方國家經濟文化的發達,國民素質普遍較高,在很大程度上得益於國民教育的持續性展開。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DDI@
對香港國民教育問題的幾點思考各國的國民教育模式各有千秋,取決於各國不同的歷史傳統、地理環境,以及政治經濟社會的現實發展狀況。但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國國民教育的內容和方式在進行相互借鑒,並呈現出逐漸趨同的現象。即在總的發展方向上,趨向於各國原先各有側重的國民教育內容的不斷整合,將知識的學習、技能的掌握與公共參與緊密結合起來。其中,西方國家作為發達國家,其國民教育的理論和體制同其他文化現象一樣,對其他後發國家具有難以拒絕的示範效應。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就是關於國民教育的思想基礎──公民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政治、社會權利、參與權,從西方國家濫觴,到目前為止已經成為指導各國發展國民教育的新理念。由於各國國民教育的價值取向因採用“價值明示”(values-explicit)或“價值中立”(values-neutral)2的立場而有所不同。價值明示的國民教育更為傾向於培養國民社會參與的公共性,突出正規教育課程和教師在國民教育中的主導作用。而價值中立的國民教育則側重於培養國民道德自律的私人性,強調家庭和社會的教化作用。美國的國民教育向來以其愛國主義的政治原則、自由主義的經濟原則、實用主義的文化原則和分析主義的方法原則為突出特點。3因此,尊重各國對國民教育的理解,以及在這種理解的前提下所設計的國民教育內容和體制是非常現實並且重要的。不言而喻,思考香港的國民教育問題,也應該立足於香港的歷史傳統、特殊的法律地位、居民的傳統心理結構,還有現實的發展狀況,做全面和穩妥的考量。二、香港國民教育的歷史回顧回歸之前香港國民教育呈現邊緣化的特點。香港在回歸之前處於“無”國民教育狀態。出於殖民統治的需要,港英當局沒有制定國民教育政策,只有知識與技能的實用主義教育。20世紀20年代香港進入殖民教育階段,以被動接納非本土化的教育為特徵。港英政府借助於各種教育手段,向香港居民傳輸英國社會文化制度、價值觀念及其優越性。採取“疏離教育”,淡化政治、淡化國家和民族觀念。進行“子民教育”,加強宗主國意識滲透,進行意識形態的控制。1985年中英兩國政府簽署《聯合聲明》,香港進入過渡期,港英政府開始重視國民教育。1985年港英政府發佈的《學校公民教育指引》(以下簡稱為《指引》)確立了公民教育的基本政策,殖民教育的內容有所淡化,但未徹底糾正。例如只談政治參與,迴避、淡化“國家”、“民族”觀念,強調以香港為本位,曲解英國侵佔香港的真相等。教科書將與中國有關的部分“空白化”,以割裂香港居民與中國文化的歷史性聯繫。港英政府當時推行的國民教育是在沒有國家、民族觀念的前提下展開的,屬“虛假的國民教育”。上述發展階段香港國民教育處於“邊緣化”狀態。英國的殖民教育具有鮮明的政治色彩和功利性質,從兩個方向着手進行積極同化。“宗主國化”,即有意識、有目的地進行宗主國的制度輸入、文化滲透和價值移植,強化當地居民對宗主國社會文化制度的認同。“去本國化”,模糊原有的國家意識,淡化原有的民族身份。基於殖民統治需要而進行的國民教育,目的就是要保持殖民統治的合法化和正當化,使香港居民失去抵制和抗拒的內在驅動力量。港英政府的國民教育帶來的消極後果明顯,有調查顯示,香港的年輕一代,愛國愛港程度偏低,國民意識薄弱。4由此看來回歸不僅僅是土地的回歸,更是心理上的回歸。香港回歸之後“一國兩制”方針指導下的國民教育。回歸之後,香港的國民教育進入嶄新的發展階段,國民教育呈現出根本性的變化。在香港的語境下,國民教育有特定的內涵,即學校通過有系統的教學活動,增強學生對國家民族的認知,以及情感的孕育,幫助學生探索自己的國民身份及培養國民身份認同,旨在建立學生對國家的共同信念和價值,從而認識自己、社會和國家,並培養他們對國家的歸屬感、民族光榮感、承擔精神和國民身份認同。5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重視國民教育,通過頒行規範性文件對國民教育活動進行規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1996年發佈《學校公民教育指引》正式開始啟動國民教育,國民教育宗旨定位為突出民族教育概念,培養對國家的歸屬感。1997年特別行政區政府把培養學生的“國民身份認同”當作重要的教育目標。香港的國民教育着眼於未來的發展,現行的國民教育的理論框架和體系以此為基礎,其所倡導的是“以學生為本”的國民教育宗旨,將國民教育課程作為獨立的科目編制成為中、小學生的必修課程。從小學生階段開始,將國民教育貫穿在整個學校教學和教育過程中。這種國民教育體制的設置有助於香港居民@DDJ@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從小樹立國家意識和民族觀念,確立對民族文化的親近感和對國家的歸屬感,有助於培養香港居民的愛國愛港意識。2001年6月,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表了《學會學習──課程發展路向》的報告書,強調培育國民身份認同的重要性,要培養學生國民身份認同等重要價值觀,建立對中國人的身份認同。2002年香港課程發展議會頒佈新的《基礎教育課程指引》提出要培養學生擁有積極的價值觀和態度。2005年政府頒佈《高中及高等教育新學制:投資香港未來的行動方案》,提出以“認同國民身份”作為高中教育課程學習宗旨之一。2006年5月2日,香港成立國民教育促進會(CCEPA),以“推動國民教育,提高國民意識”為宗旨,開展中國歷史的教學工作。2007年6月30日,胡錦濤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歡迎宴會上致辭時首次引用“國民教育”這個概念。胡錦濤強調,青少年是香港的未來和希望,也是國家的未來和希望。我們要重視對青少年進行國民教育,加強香港和內地青少年的交流,使香港同胞愛國愛港的光榮傳統薪火相傳。6國民教育成為香港學校教育中的主題詞。香港教育統籌局作為官方機構着力推動香港的德育和國民教育事業的發展。政府為國民教育創造良好的制度政策環境和提供必要的財政支持,包括增撥國民教育經費,開展專門師資培訓,組織製作教學資源,組織舉辦教學活動,加強跨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協作,協同民間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力量,設計專門的研究計劃等。從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看,國民教育的成功實踐基本上都是在政府的大力推動下進行的。國民教育手段和方式的多樣化。學校教育是進行國民教育的基本方式,也是最具規範性和系統性的國民教育途徑。從1997年起,香港的教育系統通過課程改革,加深學生對中國、中國傳統文化和歷史、中國的發展與成就等各方面知識的傳授和對現實情況的瞭解。政府、社會、傳媒、大眾文化和家庭的配合,在其職能範圍內也被納入到國民教育的具體環節。採取更為豐富靈活多樣化的方式進行國民教育,能夠使香港居民更容易接受國民教育的內容,保證國民教育的積極效果。尤其是大量的民間組織和社會團體,通過在不同領域內的交流和合作,在國民教育中發揮了獨特的作用。政府和社會各界為學生提供真實的學習環境,到內地見學和考察,直接觀察和感受國家的發展成果,並參與國家的建設。注意潛移默化的教育作用,營造氛圍,挖掘隱形教育形式。此外,國民教育還具有階段性特點。針對香港回歸以後的不同發展階段,確定國民教育的宗旨,突出不同的重點內容和價值目標。針對個體的不同發展階段,從幼稚園、小學、中學,到大學,配合不同的教科書內容和教育形式。香港的國民教育秉持循序漸進的原則。國民教育與國家、地區的社會文化觀念相關,以特定的社會文化背景為基礎。國民教育建立在現實需要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國民教育體系。香港的國民教育經過多年的發展,從國民的社會化,到全部教育措施的實施過程,包括國民教育課程的具體設置,逐漸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國民教育體系。其核心就是從強化國民身份認同,到中國人身份的認同。使香港居民成為具有國家意識和民族觀念,愛國愛港,富有責任意識和承擔精神的合格社會成員。三、國民教育的意義(一)國民教育的普遍性國民教育被認為是培養公民人格的教育,這種教育的目標能夠使本國國民達致“既能治理又能受治”(亞里士多德語)的積極公民的理想狀態。也有學者將合格國民的內涵歸納為:公益心和公眾議政的意願;正義感與尊重他人的權利的能力;禮儀和寬容;一種共享的團結和忠誠感等四個方面。7結合具體的教育內容,在理解和獲得知識、養成技能和態度的同時,使個體將處於社會主流位置的價值觀、世界觀、理想、信念和能力內化為穩定的心理因素,從而提高每個個體的綜合素質。合格國民的內涵為國民教育指出方向,國民教育的目的是為民族國家培養合格的國民,國民教育的核心內容就是圍繞着這個目標來進行的。通過正確的教育手段和方法,引導國民對國民身份的認同,增強對民族和國家的歸屬感,最終達到增強國家凝聚力的目的。國民教育與國家意識(nationalawareness)緊密聯繫,國民對國家的歸屬感經由國家意識而獲得,國民教育的核心內容就是樹立國民的國家意識。國家意識是特定地域內的居民基於對文化、國情等的認識和理解,逐漸積澱而形成的、對該領土享有主權的政府組織和國家這個政治統一體的心理認同和歸屬感。8國家意識是國民對於主權國家的現實存在狀態的高級心理反映形式,表現為對國家的認知、情感和意志的總和。國民教育缺失的後果就是國家意識的淡漠、民族凝聚力的鬆散,導致人們在心理結構上對本土社會文化制度和民族傳統的疏離甚或隔閡。經驗證明,殖民地人民都有過這樣的心理體驗,因國民身份的不確@DDK@
對香港國民教育問題的幾點思考定導致的缺乏歸屬感和安全感,歷史與文化的斷裂讓人感覺猶如無根的浮萍。所以國民教育要通過心理疏導機制,逐漸褪去殖民教育的陰影,感知國民身份的認同、民族認同和國家認同,最終確立完整意義上的國家意識。國民教育對於國家的意義是顯著的。全球化趨勢似乎應該強調人們的世界性體驗,但事實恰恰相反,民族國家內部的國民教育呈現加強的特點,所以也有學者直言不諱地將國民教育概括為“由國家並為了國家而進行的一種教育”。9或許這是對國民教育在國家立場上的價值取向所做的最簡潔的解讀。任何一個國家,不論它屬哪一種政體,任何一個政府,不論它屬哪一個黨派,都要開展國民教育。不論國民教育的內涵如何被賦予現代性,其中不變的內核就是強調國民對本國的忠誠。國民教育以民族、國家為本位,將文化與民族身份認同和國家身份認同作為基本目標,着力培養國民認同本民族文化傳統,守法愛國、擁護現行政治體制,具備忠誠於國家、熱愛公共事務、彼此相互團結的美德,並通過國民身份認同的形式獲得對國家和民族心理上的依賴,使國家和民族獲得內在力量,保證國家和民族的統一性。國民教育對於個體的意義是不可否認的。通過國民教育獲得國民身份認同,在人的需要結構中屬比生理需要更高層次的社會性需要,表明人的社會屬性。政治過程表明,社會參與已經成為現代國家中國民表示忠誠的一種方式,同時印證個體的心理歸屬。國民教育在於為個體提供身份的確定性,幫助個體獲得心理上的歸屬感和安全感,為人的社會屬性找到歸宿。在共同體範圍內,國民身份認同是對共享的共同價值的肯定和認同,因為“國民身份是建構在公民感和愛國情操的基礎上,及將價值、種族和文化差異置於同化了的共同文化之下。”10國民教育實質上是實現身份認同、民族認同和國家認同、由小漸大的過程。國民教育具有普遍性意義,國民教育不僅是教育問題,還關涉到個體的生理、心理和文化的需求,涉及社會的政治、文化構建,以及個體與社會之間的制約與平衡關係。在時間順序上,國民教育與民族國家幾乎是同時出現的,各國都重視由政府控制教育系統,依靠國民教育體系培養忠於國家的合格國民。由於國民教育與民族國家的親近關係,國民教育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演變成為目的性和功能性的概念──近乎整體意義上的“民族教育”。(二)國民教育的特殊意義在香港實行國民教育是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的具體要求,是香港居民實現心理回歸的重要方式。國民教育有助於培養香港居民的民族意識,即要使香港居民具有中華民族一體意識。國民教育在民族國家層面的功能,無疑可以助長民族整合、愛國主義和新價值的形成。民族身份和民族國家在現代化、全球化的背景下,不但沒有削弱,反而有所增強,表明民族國家對個體的重要性。在世界範圍內,凡是具有自身歷史與文化傳統的民族國家,都在致力於弘揚和體現自己的民族文化,強化民族共同體之“我”的身份感和自豪感。對於中華民族這樣一個有着悠久歷史和傳統文化的民族而言,它的獨特之美對其他國家有足夠的吸引力,也能夠激發作為中國人因此萌發的自豪與自信。在香港,國民教育強調國家認同和民族教育,在於培養香港居民對民族國家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增強香港居民對中華民族身份的認同,從而增強民族國家的凝聚力。國民教育不是簡單地對中國語言文字、文化與歷史的知識的掌握,牽涉到民族國家凝聚與穩定。國民教育要針對的現實問題,就是由於歷史和文化的長期隔絕,香港居民對自己的民族身份的模糊意識。通過有效的國民教育手段來破解這個困局,矯正殖民教育體制造成的民族意識、國家意識缺失現象,強化對國家和民族的自豪感,強化對民族國家的忠誠,實現社會整合,維護國家的統一。國民教育有助於香港居民增強對國家共同價值觀念的心理認同。一個國家、社會在長期的社會實踐活動中,必然會形成核心價值觀念,即共同價值,它是國家統一的價值基礎。“正常運轉的社會以及正常運轉的民族國家,其前提條件之一,就是所謂民族的社會凝聚力,一種社會成員彼此休戚相關、具有共同傳統和共同目的的意識。”11所有社會都需要某種集體認同感和共識,缺少這種共識,就會很快分崩離析。12教育本身具有文化價值,國民教育就是傳輸適合於國民身份要求的態度、觀點與價值,即國家所倡導的核心價值觀,國民教育是不斷接受和認同國家核心價值觀的過程。通過認識和瞭解中國的社會制度、政治制度和其他制度,學習基本法,加深對“一國兩制”方針的理解,認識到國家共同價值觀的存在,在此基礎上產生對國家的歸屬感。“兩制”代表不同的生活方式,“一國”則表明在不同生活方式之上的共同價值觀念。國家就是通過意識形態促進社會整合的凝聚力量,它使國民體會到由主權獨立與國家自主所@DDL@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帶來的榮耀感。以國家至上作為共同價值觀念的國民教育歷來為各個國家和民族所重視。國民教育有助於香港居民獲得國家意識。在香港,殖民教育以及居民身份構成的複雜性,國家意識淡漠是客觀存在的現象。因此,“國民教育的最後目標,就是教育人們獲得某種國家意識。”13國民與國家關係極為密切。國家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效忠對象,國家是人類根本性的政治歸屬。但國家的存在和最穩固的支撐則源自國民的國家認同感,沒有國民的認同,國家就是一個沒有任何意義的空殼。而具備國家意識的前提就是要有對國家的心理認同,國家認同作為一種主觀意識和態度,是國家歷史發展和個體社會化的結果,是個體在心理上認為自己歸屬於某一個國家,心理上對自己國民身份的承認。並在情感上願意在這個共同體中生活,也願意在必要的時候為共同體做出自我犧牲。作為國民具有國家認同的標誌是,對國家具有歸屬感、具有國家意識、尊重國家的核心價值觀、效忠於國家。具體來說,國家意識結構包括,對中國政府恢復在香港行使國家主權的認同,強調中央政府擁有國家主權的統一性和完整性。香港作為一個特別行政區與中央之間的權力關係,中國現行憲法中的國家意識在基本法中的具體體現,即以中國現行憲法確立的國家意識為指導。國家意識表現為領土之內的居民形成的“凝聚力”,是國家的精神紐帶。現代意義的國家意識包括三個基本方面,即國家主權意識、國家利益意識和國家安全意識。開展國民教育對香港有深遠的意義。實行國民教育要達成的目標,在於使學生“瞭解國家任務,激發學生由於對國家任務的理解而產生公民責任感及對祖國的愛。”把年輕的一代塑造成為有國家民族意識、有社會責任感、組織能力強和遵守法律、具備道德倫理觀念與操守、對國家與社會有認識和擁有參與國家與社會事務能力的國家公民,培養維護社會制度和社會秩序所需要的思想品德。國民教育是建立社會秩序、安定國民、培養國家和社會需要的人才的重要工作。培養愛國愛港的社會力量,培養治理香港的合格人才,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和穩定。在香港開展國民教育的目標就是要把香港居民塑造成具有國家、民族意識、有社會責任感、尊重和遵守法律、具備道德倫理觀念與操守、擁有參與國家與社會事務能力、維護社會制度和社會秩序所需要的思想品德和美德的國民。四、國民教育的基本原則實行國民教育的基本原則就是貫穿在國民教育活動過程中必須要遵循和體現的最基本的準則、基本精神和指導思想。(一)堅持“一國兩制”方針指導原則堅持“一國兩制”方針指導原則是實行國民教育必須堅持的指導性原則,這一原則貫穿於整個國民教育過程中,包括國民教育宗旨、教育內容、教育方式和教育目標的設定。堅持“一國兩制”既是國民教育的基本原則,也是最高原則,同時還要在國民教育中將貫徹“一國兩制”方針作為重要目標。堅持“一國兩制”原則對於國民教育的價值在於,它有兩種不同的形態,一種是政策主張形態,具有抽象理性,為國民教育設定宗旨和目標。另一種是法律制度形態,表現為制度理性,是可操作的具體規範,在國民教育的制度規則中加以體現。國民教育應以“一國兩制”為背景。在“一國兩制”原則下發生的香港居民的政治身份重大政治變化,使香港居民充分認識到這種轉變的內涵及其重要意義,通過樹立國家意識、國家觀念和國家認同,產生歸屬感和民族自豪感,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格國民。國家意識、國家觀念和國家認同中的“國”與“一國兩制”中的“國”是一個同一的概念,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國兩制”原則是樹立國家意識的根本性基礎,只有堅持“一國兩制”原則,強調“一國”,才能樹立正確的國家意識、國家觀念和國家認同。“一國兩制”原則與國家主權緊密相連。國家主權和國家意識的核心,就是在國民教育中以國家至上作為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價值觀念。在“一國兩制”方針指導下,以中國1982年憲法文本中確立的國家意識為原則,正確認識香港的法律定位、現行憲法與基本法之間的關係。基本法的制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恢復行使國家主權為背景,基本法特別強調國家主權和國家意識。在基本法的序言、總則和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部分,都有“國家”一詞,其涵義指整個統一的政治實體意義、主權國家意義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與地方行政區域相對應的國家概念,基本法的規則體系始終貫穿着強烈的國家意識。因此,國民教育也要堅持“一國兩制”原則所確立的國家主權、國家意識內涵。@DEC@
對香港國民教育問題的幾點思考(二)國家認同、民族認同、文化認同相結合開展國民教育要遵循國家認同、民族認同和文化認同相結合原則,以國家認同為主,民族認同和文化認同為輔。一般情況下,國家認同、民族認同與文化認同是大部分重疊狀態,因此也是統一的。但由於客觀現實的複雜性,三者完全重合的理想狀態更多的是理論意義上的而非實然狀態。在三者不能充分重疊的情況下,特別是當文化認同高於國家認同的情況下就會出現認同障礙。獨特的“香港文化”,既有中西混合的特徵,又帶有地域文化特徵,而與內地傳統的中華民族文化存在巨大的差異,導致香港文化與內地傳統文化的隔離,香港文化變成了香港人的文化認同。要在香港文化認同的基礎上建立和強調國家認同,有一定難度。因此,強調三個認同相結合是基於認同上存在的不重疊現象,單獨強調一個方面的認同都不足以獲得良好的國家認同效果,需要三個認同的協調配合。就國家認同、民族認同與文化認同三者的關係而言,國家認同居於最高的位置,文化認同是民族認同、國家認同的深層基礎。當前,國家仍然是最具權威性和組織能力的共同體。“在當前全球化的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當中,民族國家仍然重要,它不是在消亡,而是正在被重新想像、重新設計、重新調整以回應挑戰。”14“在全球化和全球文化形成的過程中,各民族、國家都在弘揚傳統文化、夯實認同基礎,以增強民族國家的凝聚力。”15“民族是人的信念、忠誠和團結的產物。”16民族歸屬感是國民身份認同的基礎。在構建民族國家的過程中,必須有一個使各民族走向富裕和強大的目的性動力,將所有民族帶到同一敘述體系中,這樣才能使人們產生對民族的歸屬感。民族認同源自“主格我們的感覺”,來自全體成員的團結和共有的屬性,國民教育使人們獲得歸屬於這樣一個民族的心理自覺。但是由於差異太大的社會文化制度,促成心理上的對比性反差,不容易獲得民族認同,因此就需要訴諸於更高層次的認同,以超越地域文化的差異,彌合認同障礙,即國家認同。所以,僅僅依靠一種認同是不夠的,必須是三種認同的相互促進。其中,國家認同仍然是國民最高、最基本的認同,而文化總是在特定的國家共同體內存在和發展,因此,文化認同必然浸染國家認同的成分。有了文化歸屬的共同性,不同的族群和群體才能相互認可,從而使不同族群與國家形式的共同體相嵌合。在一個有着不同地域文化傳統的國家內,首先面對不同地域文化的差異性,在此基礎上,強調中華民族文化的包容性,引領民族國家的概念,並將國家認同放在首位,體現“多元一體”的格局。國家認同一旦形成,就可以借助於制度和規範的力量促成更加廣泛的文化認同,融合形成共同的生活規範、民族精神和價值體系。從世界範圍看,現代國家的國民教育就是形成新的民族認同和國家認同的過程。(三)國民教育理念與國民行動能力相結合堅持國民教育理念與國民行動能力相結合,強調國民教育的實踐性,保證國民教育的積極效果。這一原則強調國民教育的實踐性。各國的國民教育都是依據本國的實際情況而設計的,但是以國民的行動能力為實踐性目標已經成為各國國民教育的基本共識。國民教育宗旨的實踐轉化是重要的環節,也是充滿挑戰性的過程。在香港開展國民教育要面對的是香港文化與內地文化之間的差異。國民教育不是要強調兩地之間由於歷史所形成的文化差異,也不是要用一種文化去同化另一種文化,而是要體現“文化包容”精神,強調中華民族文化的多樣性形式和多重性內涵,形成中華文化的概念和符號系統,將具有差異的地域文化納入同一體系之內,形成“多元一體”的大中華文化格局,激發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國民教育的實踐理性表現為國民教育是規範化的教育體系。國民教育向來以政府的推動為主要力量,法律、政策手段是主要方式。通過相關法律和政策的實施,設定國民課程和完備的國民教育體系,推動國民教育。香港的法治水平高,法律意識強,國民教育的規範化是基本的要求。相關的法律和政策有助於為國民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財政支持,國民教育是長期規劃,需要相關的配套措施,如可供終身學習的社區教育、參加各類民間組織和社會團體、團體生活的體驗,以及參與公共領域的活動等。加大政府的財政支持,可以幫助人們獲得豐富的國民生活體驗。開展國民教育以提高國民的行動能力為目標。借助於系統的國民教育內容、國民教育訓練和教育方法,獲得實踐能力。國民行動能力體現在各個領域:進行國情教育,培養國家意識和國家觀念;進行社會教育,培養社會歸屬感和社會責任感;進行民主教育,樹立正確的民主觀念,加深對民主政體的認識;進行權利教育,培養完整的權利觀念,通過正當途徑實現自己的權利,也尊重其他人的權利。在進行這些國民教育內容的同時,配合相應的國民教育實踐活@DED@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DEE@動,增加活動性課程和社會性課程,提高實踐能力。只有在日常生活中將那些相對抽象的概念性的內容轉化為具體的行動能力,才能使人們增強對國家、民族的親近感。如共同的語言、政治儀式和文化符號,重要場合的升旗儀式、國慶典禮、聆聽國歌、普通話課程、調整教科書中的內容,中國歷史文化課程的學習。國民教育要沿着“在社會-到課堂-回到社會”的路徑,始終體現實踐性。註釋:1洪明、許明:《國際視野中公民教育的內涵與成因》,載於《國外社會科學》,2008年第4期。2同上註。3馮婕、祝揚軍、胡銳:《美國國民教育方法中四大核心原則及對我國的啟示》,載於《河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4期。4徐士強:《我是中國人──香港回歸以來國民教育發展述評》,載於《上海教育科研》,2008年第11期。5李德:《從“浮城”到“生根”──回歸後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國民教育策略與創新機制研究》,載於《河北師範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2010年第12期。6胡錦濤在香港特别行政區歡迎晚宴上的講話,載於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7/01/content_6313133.htm,2007年7月1日。7威爾‧金里卡:《少數的權利:民族主義、多元文化主義和公民》,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2005年,第326-327頁。8韓大元、張翔:《國家意識與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研究》,載於《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論叢》(第一輯),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2-3頁。9暨愛民:《“公民教育”與“民族國家”訴求》,載於《教學與研究》,2011年第1期。10胡少偉、賴柏生:《香港教師眼中的國民教育》,載於《比較教育研究》,2002年“全球化與教育專刊”,第276-282頁。11菲利克斯‧格羅斯:《公民與國家──民族、部屬和族屬身份》,北京:新華出版社,2003年,第286頁。12雷切爾‧沃克:《震撼世界的六年──戈爾巴喬夫的改革葬送了蘇聯》,張金鑒譯,北京:改革出版社,1999年,第58頁。13鄭惠卿:《凱興斯泰納教育論著選》,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232頁。14鮑伯‧傑索普:《重構國家、重新引導國家權力》,何子英譯,載於《求實學刊》,2007年第4期。15傅華:《全球認同與民族國家認同》,載於《光明日報》,2006年4月18日,第12版。16蓋爾納‧厄爾斯特:《民族與民族主義》,韓紅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2年,第9頁。
國家話語權的滲透與回歸前澳門的社團地位何曼盈一、引言澳門具有數量眾多的社團,而且社團門類多樣、覆蓋面廣,不僅是團結居民的社會組織,而且積極為居民提供教育、醫療等與居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服務,為澳門帶來了“社團社會"的稱號。顧名思義,澳門的民間社會團體立足社區、深耕社區;在此之餘,也廣泛地參與到公共行政事務和政治活動中,成為了澳門政治生態的一個重要特色。公共行政事務方面,澳門政府下設的眾多諮詢組織中,均有澳門社團骨幹成員參與其中;政治活動方面則更為矚目,社團作為法人選民,是行政長官選舉、立法會間接選舉的參與單位,立法會的直選、間選和委任議員也大多是位居社團領導層的人士,可以說,澳門的社團廣泛參與到澳門憲制結構、政治、行政和社會事務之中。社團在澳門擁有如此廣泛和重要的影響力,令人不禁思考,在澳門的政制發展中,社團是如何逐步成為澳門憲制結構中的重要元素?澳門回歸後,《行政長官選舉法》、《立法會選舉法》、《選民登記法》相繼制訂,俱為社團作為法人選民的設計了很大的參與空間,那麼,在澳門回歸前及回歸後初期,社團到底發揮着何等重大的意義,致使它在澳門政治系統設計中獲得如此倚重?有學者指出,澳門自1970年代中期的漸進性政治開放就是以利益界別內的社團為參與載體來設計的,形成澳門政治發展的路徑依賴。1那麼,又是甚麼原因導致社團領袖們在澳葡政府時期得以積累社會聲望、民眾依賴和各政治力量的信任?本文試以話語權的角度切入,審視澳葡政府管治期間的澳門,以“符號的暴力"所確定的話語統治對於放棄使用武力征服澳門的中國政府非常重要──話語權一旦確立,國家主權利益就透過權力所產生的知識得到了必要的保障;而社團正是傳達中國官方話語最重要的組織,深得國家政權的依賴,成為了制度形成的最初動因。二、話語、權力與知識福柯對話語和權力的論述對於理解話語權的概念非常重要,在他的思想體系中,話語和權力是相關的一組概念,話語“意味着按照一定的順序安排組織起來的符號這種安排賦予這些符號以一種特定的存在模態"2,權力不僅僅是禁止性的,它還是一種生產性的網絡,它創造出社會成員之間的聯繫,生產性的權力引發了話語。3話語權力則指話語中蘊含的強制力量或支配力量,其中有着權力關係,任何話語都是權力關係運作的產物,權力的運作影響了知識的傳播,知識借助於權力散播着有益於自身的話語;權力以知識話語為載體,關於真理的話語總是在權力的範圍內才有意義,而社會成員內化了這些知識,權力便得以在社會生活中廣泛滲透。4布迪厄指出,語言是權力關係的一種工具或媒介,語言關係總是符號權力的關係,在語言市場中流通的是具有特定方式的話語;語言交流並不是純粹的溝通行為,而總是涉及到被授予特定社會權威的言說者與在不同程度上認可這一權威的聽眾之間結構複雜的歷史性權力關係網;符號權力是一種構建現實的權力,它往往能夠建立社會世界的秩序,而社會秩序正在被一種看不見的、沉默的暴力所支配。5蕭鳳霞和劉志偉在研究明、清珠江三角洲的地方力量時指出,中華“帝國權威的隱喻向南方的邊疆社會的滲透,不是通過自上而下地發佈法令去實行的,而是通過本地人自下而上提升自己的動力而得到實現的。他們在某個歷史時期採用了來自政治中心的命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講師級助理研究員@DEF@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題,並在建造地方社會的過程中,把這些命題當作國家秩序的語言加以運用。”6在他們的研究中可以看出,華南地區的地方精英為了使自家宗族所享有的社會身份和社會權利合法化、合理化,會努力建構一個符合正統文化傳統的歷史,藉着培養出祖宗祖先與朝廷士大夫文化傳統的聯繫,使其宗族處於一個更有利的位置,在爭權奪利時享有優勢。7將宗族歷史描述成正統文化傳統的一部分本就是含有利益考慮的話語權運用,這種話語一旦藉由權力得以確立,話語本身就成為了知識,被廣泛傳揚和接受,復又強化了當初的權力,是典型的權力-知識二者相互推進和加強的話語權運用。清朝覆亡後,受到澳葡政府管治的澳門,存在明顯的國共兩黨話語權爭奪和話語建構的痕迹。國民政府出於對其國際形勢的判斷,放棄了收回澳門的機會;中國共產黨在國內共戰中獲勝、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後,則出於“長期打算,充分利用"的方針,並沒有使用武力征服香港、澳門,澳門繼續接受澳葡政府的管治。既然國共兩黨軍隊的鐵蹄均沒有踏上這片土地,對澳門的統治便自不能以武力取得,只能依然沿用“符號的暴力",以有利於國家主體和主權的利益的話語滲透,來取得對社會的支配權。中國官方宣傳機構無法透過從上而下的方式宣導其意識形態,便只能依靠社會團體完成在地區形成輿論和宣揚意識形態論述的任務。國共兩黨都意識到,透過話語及符號化的活動有助於社會成員內化其黨國價值觀,形成一套蘊含國家秩序的語言體系,強化居民對政權和意識形態的認同。因此,在總體上對社會團體施加有力的影響,使其黨國話語藉社團活動滲透到居民生活之中,十分有必要。三、國共兩黨在澳門展開話語權爭奪澳門是處於葡萄牙管治下的地區,國共兩黨在澳門發展勢力時,便不得不受到葡萄牙態度的影響。由於澳門所需資源完全依賴中國供給,澳葡政府必須與中方維持友好關係;在國際層面,中國和葡萄牙由於各自的政權更替、意識形態轉換,兩國關係又在不斷變化。中葡兩國的關係時好時壞,來自澳葡政府的管束時強時弱,但國共兩黨始終或明或暗地在澳門民間保持活動,特別是組建或支持社團,從而使自己的一套政治論述可以傳遞到居民個體身上。國民黨一向注重話語霸權的運用和塑造,並十分重視在地方的意識形態灌輸和教化工作。蔣介石曾提出:“對付共產黨要用三分軍事,七分政治,要加倍地運用種種辦法,積極地摧毀共產黨所有一切組織,及其在民眾中的一切潛在勢力……尤其是教化一般民眾,使他們傾向於我們的主義”。8國民黨澳門支部執行委員會1937年的工作報告中的宣傳事項中便強調要:“宣傳黨義喚起民眾”;“宣傳共產主義之不適合國情,以期消滅";“宣傳擁護蔣委員長為全國領袖以復興中國”9,可見反共宣傳是國民黨在澳門宣傳工作的重中之重。國民黨澳門支部還積極支持社團、組織社會活動,將組織建設嫁接在地方社團上。10為了對社團人員進行三民主義教化,社團領導的就職典禮就充滿了符號化的內容,如向國旗、黨旗敬禮11;此外,各種各樣的慶祝儀式如“國慶慶典”、“紀念國父誕辰”,舉行三民主義學說演說場,俱是國民黨主權利益和意識形態立場的話語傳達。中國共產黨同樣着重透過社會團體的控制來鞏固新政權、實現社會穩定。在中國大陸奪得政權之後,為對城市社會實行有效的治理,便着手對各類社會團體進行重新界定,加以改造利用,通過廣泛的滲透來控制城市中“一切有組織的團體和一切規模的活動"12。在澳門,中國共產黨一直運用澳門的特殊地理位置,保持黨務活動,並且對中國革命事業作出了一定的貢獻。柯麟是在澳門進行活動的核心人員,他成為了鏡湖醫院的義務醫師,後來還成為院長,他利用醫師的身份開展了成功的地下工作,在香港淪陷期間搭救了大量進步人士,而且與何賢、馬萬祺發展了聯繫,將中華總商會和中華教育會的領導權爭取到親共產黨的方面;1949年10月10日,當時廣州仍未解放,柯麟便在鏡湖醫院組織了全體醫護人員和職工舉行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大會,並懸掛起了五星紅旗,在1950年10月1日,柯麟等人又主持了澳門各界民眾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一週年大會。13在澳門工作的共產黨人也注重利用儀式、慶典等活動,積極傳達着有利於共產黨和新中國政權的話語。既然中國的官方話語體系無法自上而下地實行灌輸,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在地方的利益,必須建立起支持,國共兩黨都選擇了組建社團來貫徹國家話語、主導華人群眾工作。1945年起,國民黨澳門支部頻繁開展活動,以直接或間接的手段組建或推動社團成立,至1948年,穩定地接受國民黨政治影響的澳門華人社團約60幾個;中國共產黨在建立新中國後,支持、培養了一批傾向共產黨政權的社團組織,也通過轉化、引導使一批原有的社團傾向北京政權。14由@DEG@
國家話語權的滲透與回歸前澳門的社團地位於國共兩黨均將黨務工作的一大重心嫁接到社團之上,藉着支持社團開展活動來實現己方的話語權滲透,因此社團就成了兩黨勢力爭奪的主要場域。兩黨針鋒相對地組建各範疇的社團,形成了社團的“孿生”現象:在各行業的工會、教育團體、婦女團體都出現了同一性質、類別的社團,由共產團主持一個社團和由國民黨主持的另一個社團,同時存在。15可以說,這就是在華人社會之中,國民黨和共產黨兩股勢力為了爭奪話語權,在社團場域中相互角力的具體體現。1949年10月,中國共產黨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聲勢如日方中,並於同月解放了廣州。一方面,由於共產黨已經解放了華南地區,可以對澳門的資源供給施加實際性的影響,解放軍也具有足夠解放澳門的力量,澳葡政府不得不逐漸傾向共產黨政權;另一方面,共產黨重視澳門民間社團工作,並且努力爭取重要社團及其領袖的轉化,國民黨在澳門民間的影響力開始日益消減。有澳門居民觀察到,在1949-1961年間,10月1日的慶祝活動越來越隆重,而國民黨的雙十節慶祝卻越來越蕭條16,這樣,隨着共產黨政權的進一步穩固、澳門社團工作漸見成績,親共產黨力量在澳門爭得了越來越大的話語權。四、過渡期前中國官方話語權的確立與行使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確立了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考慮到當時中國所處的國際和國內形勢,新生的中國政府並不打算馬上改變澳門的狀況,而是基於“長期打算,充分利用"的方針,讓澳門仍然處在葡萄牙的管治之下。雖然在1987年《中葡聯合聲明》簽訂之前,中葡雙方並沒有達成任何收回澳門主權的協議,在1979年前兩國甚至沒有外交關係,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並不是放任澳門在澳葡政府的管治之下不理,而是關心澳門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高度關注澳門同胞的生存狀況,並透過不斷調整與葡萄牙、澳葡政府的關係,促使葡萄牙和澳葡政府善待澳門同胞、保護中國核心利益。特別是在意識形態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從來沒有放鬆過在澳門話語霸權的爭奪,並且通過一系列符號化的敍述和語言運用,推廣有利於確立意識形態的家國話語體系,務求使澳門民心早日回歸。中國政府重視澳門話語權的爭奪和運用,從以下幾項事件可以得到體現。(一)1950年代的禁運事件的解決1952年,在澳門和中國大陸之間的邊境發生了數次衝突,由於華人領袖居中斡旋,使中國的利益得到了保障。事情的起因之一,便是中國在朝鮮戰爭之中支持北朝鮮共產黨軍隊,聯合國認定北朝鮮軍隊的軍事行動屬於侵略行為,對中蘇集團實施經濟封鎖;禁令中規定香港和澳門也要對中國大陸進行封鎖。17在禁令之下,港澳的愛國工商業者置規定於不顧,將藥品、油料、輪胎等禁運物資運進中國內地。18由於這些禁運行為,葡萄牙受到了國際的批評與壓力,因此,葡萄牙官方製作了一個物資清單,作為一個貿易法令在憲報上公佈,澳葡當局及葡萄牙中央政府在實施這個貿易法令上態度強硬,不肯讓步,於是,1952年7月26日,中葡雙方在邊境一帶發生激烈衝突,對中方造成很多死傷,這天之後,中國便停止向澳門提供給養,並單方面採取對澳門的禁運和陸地、河面及海面的交通封鎖。陷入了經濟封鎖的澳葡政府急切尋求一切和中國當局對話的機會,一方面通過英國當局協助與中方周旋,另一方面,於8月1日,派遣一個由何賢、馬萬祺等組成的代表團前往拱北,企圖說服廣東恢復對澳門的給養。何賢和馬萬祺作為替中葡雙方傳遞訊息的中介,至少六次前往中國大陸,在他們的主導下,最後於8月23日終於達成協議。由於官方的溝通渠道不暢,中國政府和澳葡政府雙方都依賴華人領袖居中斡旋,因此,在這次事件後,親北京的華人社團精英的力量得到了鞏固。在這場爭端中,中國獲得了符號化的勝利──澳門經濟局局長以個人名義向中方道歉,並將正式的道歉書交予廣東方面,中國獲得了賠償。透過這一系列高調的、極具象徵意義的解決措施,中國的面子得到了保全,泱泱大國的風範得到彰顯,也向世人說明了中國擁有使葡人就範的必要實力。當然,國家核心利益也得到了維護,西方國家加強對中國禁運的企圖並未得逞,澳門的戰略地位得到保全。(二)1955年澳門“開埠四百年慶典”的取消1955年10月12日,澳葡政府公佈了一份澳門“開埠四百年慶典”的活動計劃書,內容包括在澳門舉行隆重的儀式、展覽、出版、授勳,還要舉辦一場邀請眾多官員參加的舞會。然而計劃公佈不到十天,澳葡政府又匆匆宣佈活動取消,其原因是“缺乏財政資源",而背後的原因則是由於北京的堅決反對。19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陣營的一員,出於“長期打算,充分利用”的方針而容忍葡萄@DEH@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牙在澳門的繼續存在,本來就受到了來自國內和國外的很大壓力。葡萄牙作為殖民主義者,在行使殖民統治的中國領土上舉行紀念殖民統治之始的慶典,甚至可能在慶典上宣示澳門是葡萄牙的神聖領土,它的表面及象徵意義將對中國造成的負面影響是可想而知的,因此激起了中國的強烈反應。中國政府首先通過港英當局向葡萄牙傳達中國堅持葡萄牙需要取消慶祝活動的消息,基於港英當局傳達了來自中國的壓力,在得到里斯本中央政府的批准後,澳葡當局於10月21日公佈決定取消慶祝活動。及後,北京發動了一系列的輿論攻勢。北京所發佈的消息指出,葡萄牙的慶祝活動乃由於受到中國人民和中國居民的強烈反對,予以取消,慶祝活動是對中國人民以至所有亞洲人民的挑釁,因為葡萄牙仍然保持着殖民地,另一方面還補充說:“今日的中國已不是六年前的中國,更不是四百年前的中國",並指出中國人民終將從葡萄牙殖民主義者手中收復自己的疆土。北京的態度得到了澳門親北京華人社團的熱烈響應,其中,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決定抵制慶祝活動之一──第二屆格蘭波治大賽車的工作。對於歷代中國政府來說,葡萄牙人長期霸佔澳門並實行管治,是屈辱的印記,葡萄牙意欲於登陸澳門四百週年之際舉行慶典,這一彰顯葡萄牙在遠東的威權施展的儀式,映射出的卻是中國多年來所受到的挫敗,因此,中國政府無法坐視,並積極調整兩國關係,慶典最終取消。另外一項高度符號化的安排──“中葡四個世紀友誼碑",由於葡萄牙恐懼北京可能會採取報復行動,也被拆除了。在中國強力申張領土主權時,立即獲得了澳門親北京的華人社團以杯葛的實際行動支持,有助於維護北京的利益。此外,由於當時中葡尚未建交,必須依賴能和中國和澳葡政府雙方溝通的人作為橋樑,其中的核心人物便是華人精英,擔任中華總商會會長的何賢,他們曾赴廣州溝通有關本次慶祝活動的事宜,在事後,何賢作為中葡之間的靈魂人物的地位更加得到了確立,1956年,他成為中國政協委員,同時獲任澳葡政府議政會的成員,擁有強大的政治和經濟實力,對澳門社會擁有主導性的影響力,透過他,中國政府在澳門的利益更加能夠得以貫徹。(三)“一二‧三"事件1966年,澳門發生了聲勢浩大的群眾運動“一二.三"事件,這次事件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中國國內文化大革命的抗爭思潮所影響,本地居民之所以受到鼓動,又與澳葡政府無能、官僚主義的管治有關。20這場運動在肇始時是主要是針對澳葡政府,因此氹仔居民最初對政府提出的要求中有針對葡萄牙政府的:懲兇、不要阻撓辦學、賠償等。由左翼精英分子組成的委員會也提出了6項要求,以示聲援。後來,廣東省主要領導人發表了講話,表示堅決支持澳門同胞的鬥爭,廣東省人民委員會外事處奉命對澳門葡萄牙當局提出強烈抗議和4項要求,除了要求澳葡政府接受氹仔居民的要求外,還加入了向中國賠禮、道歉、嚴懲幾位作為肇事者的葡人官員,並要求澳葡政府切實保證今後決不允許蔣匪特務在澳門進行任何活動,將7名蔣匪特務交還中國政府。至此,澳門居民的抗爭話語中,在無能的澳葡政府之外多了一個反抗的對象──與共產黨相對立的國民黨力量。由於當時中國政府仍然在等待收回澳門的時機,因此,廣東省所發出聲明中,沒有表現出要驅趕殖民主義者的意圖。在嘉樂庇總督正式承認錯誤、答覆居民要求之後,這一場以民族主義為發端的抗爭運動,並非以終止殖民主義者的統治作結,而是以殖民主義者認罪、承諾驅逐國民黨勢力來作結,結束了國共兩黨在澳門政治場域與社會場域的鬥爭,以有利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張的解決作結。在這一場鬥爭中,也出現了一系列饒富象徵意義的符號化敘述。由於深受當時中國正在轟轟烈烈開展的文化大革命的影響,出現了一些左傾的話語與符號。比如澳門的中文報導中使用了一些極左的激進主義語言,稱葡萄牙當局是“殘忍的帝國主義者",“毛澤東思想指引下的全國人民不會再被欺負了”;在示威活動中的學生和工人,大聲閱讀毛澤東紅寶書的內容;在中華總商會會議室,嘉樂庇總督簽署《答覆》的桌子正上方,高掛着毛澤東的肖像。21在澳門同胞慶祝反迫害鬥爭勝利大會上通過的《給毛主席的致敬電》中,人們自稱為“用毛澤東思想武裝起來的澳門同胞”22,《澳門日報》出版的小冊子則將勝利的取得歸結為“毛澤東思想的光輝勝利"。23以上均是國內的左傾思潮話語強烈地影響到澳門的明證。“一二‧三"事件所帶來最重大的後果,便是肅清了國民黨在澳門的勢力,親國民黨的社團全部遭到關閉和取締,結束了國民黨在澳門的政治影響,澳門民間社會全面接受共產黨的政治影響,堪稱“半個解放區",至此,中國官方的話語權得了惟一的、排他的地位。共產黨勢力既然獲得統治整個民間社會的權力,也就壟斷了民間社會的話語權,權力和話語的交織之下,一套順應維護國家主權的知識話語體系便得@DEI@
國家話語權的滲透與回歸前澳門的社團地位以形成,成功塑造了中國的國家形象,中國的國家利益也得以透過團結親中的社會團體得到有效維護。四、過渡期間家國精神的有效傳達(一)愛國愛澳話語的塑造和傳達澳門居民中以華人為主體,他們大部分由中國內地移居而來,與中國內地同胞同根同源,具有深厚的愛國基礎與誠摯的家國情懷,這在澳門政界、學界和社會上已經有了高度共識。24在過渡期間,澳門傳統華人社團充分利用其話語權,不遺餘力地推廣“一國兩制”方針、愛國愛澳的家國情懷,促使澳門華人居民建立起家國意識,增進居民對祖國和本地認同上所作的努力,值得高度肯定。藉着服務社群、推動睦鄰關係,增強地區情誼,團結居民並引起他們對社會的關注,從喚起居民關心社區、愛澳門,推及關心祖國、愛祖國。將愛國和愛澳相提並論,蘊含着澳門與國家本屬一體的家國情懷,這種將居民對國家的感情和地區的感情串連起來,以國家利益和地區利益的擁護者自居的論述,是傳統社團帶領澳門民心回歸的政治話語,有效體現了國家在澳門的主權利益。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是幾大傳統華人社團之一,在過渡期間不遺餘力地宣揚“一國兩制"和愛國愛澳精神。“一二.三”事件後,澳門市政工作癱瘓,混亂的社會秩序激勵了居民的自發精神,各街區居民紛紛成立坊會以處理市政事務,坊會發出的證明文件甚至得到中國的認可。作為多年來深耕社區、服務群眾的街坊會,將宣揚“愛國愛澳"視為其街坊工作的一大宗旨,一位擁有50多年街坊工作經驗的街總監事在回顧過往工作時說:“街坊工作的根本就是倡導愛國愛澳的工作,使透過推動社區服務讓居民認同街總的工作,進而進一步團結居民的意義,發揚愛國愛澳的精神。"25街總理事長姚鴻明也提到:“平時我們便注意到將加強街坊團結的工作與宣揚愛國主義、推動居民建立愛國情懷相結合",是街坊會的工作內容。街坊會做的是深入社區、服務社群的街坊工作,可以使愛國愛澳話語傳達到基層居民個體身上,意義尤大。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也是傳統華人社團之一。它是從創會伊始便將“愛國"這一方針作為工作的任務,在創會時就提出“愛國,團結,福利"為其工作目標。26工聯在開展工人運動時,強調澳門工運的前途與國家民族的命運緊密相連,由此將國家和地區的利益和命運聯繫起來,也將居民愛澳門和愛祖國的感情聯繫起來;在回歸前夕,工聯和各工會更是廣泛開展迎慶回歸活動和愛國主義宣傳教育,激發職工群眾的國家民族情感,增強回歸意識,促進愛國團結力量。27總而言之,各大傳統華人社團在過渡期間,各傳統社團對愛國愛澳話語的發揚和傳達作了很多工作,使愛祖國、愛澳門的家國精神深入民心。在澳門正式回歸祖國之前,民心已經全面回歸,固然與居民固有的愛國情操、有感於來自日益強大的祖國的關懷有關,傳統社團通過在民間開展活動所作的話語建構和傳達,也功不可沒。(二)參與基本法的制定與特區籌組工作1987年4月13日,《中葡聯合聲明》正式簽署,聯合聲明宣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於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制定並頒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國務院港澳辦公室主任姬鵬飛出任澳門基本法草委會主任委員,他認為,必須從澳門的實際出發,廣泛地聽取各界人士的意見,深入地調查研究,才能起草出一部體現“一國兩制"方針的、符合澳門實際的基本法,因此,建議籌組一個民間性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吸收更多的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士參加。多年來,澳門華人社團深耕社區,得到居民的支持和擁護,社團領袖們既是基層社區的領袖,又是中國政府在澳門的代理人,自然成為草委會中澳門代表的骨幹力量。在澳門基本法草委會的委員之中,多是具有社團背景的人士或者社團領袖,比如屬於基本法結構起草小組的劉焯華(澳門工會聯合總會副會長)、吳榮恪(澳門出入口商會會長)、黃漢強(澳門社會科學學會會長);屬於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小組的有何厚鏵(澳門銀行公會主席),等等。1998年,離澳門回歸尚有1年零8個月的時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正式成立,澳門委員中也多為社團領袖,比如馬萬祺(澳門中華總商會會長),李康(澳門街坊總會會長),楊秀雯(澳門婦女聯合會理事長),唐星樵(澳門工會聯合總會會長),梁披雲(澳門歸僑總會會長)。這樣的安排充分說明社團多年來承擔社會事務,社團領袖對澳門各方面都非常熟悉,因此獲得中央信任,被委以重任,作為一方利益的代表參與基本法起草和籌備特區的工作。另外,由於傳統華人社團已經由親北京的力量“一統天下",由這些社團來參與基本法的制定和特區籌組事宜,當能在各個方面有@DEJ@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DEK@效傳達中央話語,以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的辦法來處理籌組特區過程中會出現問題。(三)熱心迎接澳門回歸1999年12月20日,澳門舉行主權移交大典,正式回歸祖國,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經歷了數百年的外國統治,終於能夠回到祖國的懷抱,為了迎接這項世紀盛事,澳門傳統社團動員了極大的力量,在澳門市面進行了鋪天蓋地的宣傳迎慶回歸的工作,高度凝聚了居民的愛國熱忱,愛國愛澳話語進一步確立。各大傳統社團隆而重之地開展各項活動,大張旗鼓,務求最大地表現其愛國精神、促使民心全面回歸,不少社團更成立專門的工作組來籌備迎慶回歸的工作。中華總商會成立慶祝澳門回歸祖國活動工作委員會,舉辦的慶祝活動包括:發行紀念封、舉行慶祝酒會、組織逾500名工商界人士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進駐澳門、制作花車參加“澳門各界慶祝澳門回歸祖國活動委員會”主辦的大巡遊活動、在何賢公園建造“澳門回歸紀念亭"等活動。28澳門婦女聯合會在會議內設立“迎接澳門回歸倒計時牌",澳門工人聯合總會與廣州、珠海市總工會聯合在珠海舉辦“三地職工迎回歸文藝晚會"等活動。29街坊會聯合總會則特設7個部門來為回歸和迎接解放入城的慶典和宣傳工作在全澳各街巷掛滿彩旗和標語,舉辦“北區坊眾迎回歸"文藝晚會等。30工聯派員參與了全澳各界的迎慶回歸工作,倡議全澳63個僱員/從業員團體成立慶回歸活動委員會,在兩年多的時間裏,工聯及其各部委舉辦迎慶回歸活動共超過150場次,參與群眾超過5.5萬人次。31在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這一歷史性轉折即將來臨的時刻,各傳統華人社團都鄭重其事,舉辦各種各樣的活動、慶典,旨在符號化地表達喜迎澳門回歸祖國的愛國話語;這些活動深入每一個社區,使愛國話語透過高調的宣傳活動,傳達到了每一位居民的身上,形塑和鼓舞着每一位居民的愛國愛澳熱忱,使民心回歸的立場更加堅定。五、結語本文嘗試引入權力-話語的視角,對回歸前澳門傳統華人社團作為紮根於民間的社會團體,在貫徹國家話語體系以保護國家在澳門的主權利益上的建樹。權力可以形成知識,知識又強化權力,深明此理的國共兩黨不遺餘力地開展社團工作,爭奪話語權,以強化自身在澳門的利益。1966年,共產黨成功地掃除了國民黨在澳門的勢力,獨享在澳門民間的影響力。此後,澳門雖然處在澳葡政府的管治之下,但中國政府透過對澳門傳統華人社團持續地發揮影響,其話語權得以作用和滲透到澳門民間的每一個角落。澳門的民間社團不僅是維持民間團結和穩定的重要單元,還代為行使着代表着中央利益的話語權,是生成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的知識的基層組織。在中國大陸及澳門華人社團領袖的努力經營下,一股強大的話語力量得以在澳門民間形成,塑造了以宣揚和貫徹“愛國愛澳"精神而自豪的知識話語,促使愛祖國、愛澳門情懷在民間廣泛傳播。在澳葡政府統治下的澳門,從上而下的國家政治力量不能直接到達,民間社團自下而上地貫徹國家論述、申張國家主權利益的作用尤為明顯,因此在確保政權順利交接的過程中,被委以重任,而傳統社團也不負中央的厚望,有力的確保了澳門的主權和民心回歸,獲得了國家權力機關的肯定;新成立的特區政府需要營造和諧社會、穩定民心,也有賴於深耕基層社區多年的社團的支持。回歸後,傳統社團繼續獲得中央和特區政府的倚仗,擔任政治代表和社會服務提供者的角色,成為社會整合的基本媒介、聯繫上下的有機單位,在澳門的政治經濟體系佔據重要地位。註釋:1婁勝華:《轉型時期澳門社團研究──多元社會中法團主義體制解析》,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33頁。2楊善華、謝立中主編:《西方社會學理論》(下),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244頁。3同上註,第232-278頁。4傅春暉、彭金定:《話語權力關係的社會學詮釋》,載於《求索》,2007年第5期;余乃忠、陳志良:《權力範圍與知識
國家話語權的滲透與回歸前澳門的社團地位限度:福柯知識考古學的惡之花》,載於《浙江社會科學》,2009年第1期。5同註2,第151-192頁。6蕭鳳霞、劉志偉:《宗族、市場、盜寇與蛋民──明以後珠江三角洲的族群與社會》,載於《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04年第3期。7劉志偉:《在國家與社會之間:明清廣東地區里甲賦役制度與鄉村社會》,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256-286頁。8蔣介石:《剿匪技能之研究》,載於《國聞周報》,1933年第10卷第21期,轉引自楊吉安:《權力、話語與社會控制──以江西萬載為個案》,南京大學博士論文,南京,2011年。9中國國民黨駐澳門直屬支部執行委員會民國二十六年上半年工作報告,南京第二檔案館藏澳門資料,見澳門檔案館藏複印微縮膠捲,盤號35J-188,影像號332,轉引自黑蕊,陳浩東:《1927-1949年國民黨澳門支部的黨務考察》,載於《澳門研究》,第54期,2009年。10張中鵬:《國民黨澳門支部的組織與黨務活動(1919-1949)》,載於《文化雜誌》,第81期,2011年。11同註1,第85-86頁。12轉引自高中偉:《新中國成立初期黨對城市基層社會組織的重構》,載於《社會科學家》,2011年第12期,總第176期。13《〈柯麟傳〉連載──七、在澳門堅持特殊的戰鬥》,載於廣東省柯麟醫學教育基金會網站:http://www.gdkelin.org/view.php?id=536,2013年3月28日。14同註1,第60-117頁。15同上註。16費茂實:《1955年取消澳門開埠四百周年慶典的前因後果》,載於《行政》,第3期(總第77期),2007年。17事件的背景和過程,參考自費茂實:《1952年關閘事件──國際承諾與當地限制條件之間的衝突》,載於吳志良、金國平、湯開建主編:《澳門史新編》(第一冊),澳門:澳門基金會,2008年,第305-328頁。18《反對西方國家的經濟封鎖和禁運》,載於中國共產黨歷史網:http://www.zgdsw.org.cn/BIG5/n/2012/1026/c244520-19397266.html,2013年3月14日。19有關事件均引自費茂實:《1955年取消澳門開埠四百周年慶典的前因後果》,載於《行政》,第3期(總第77期),2007年。20[美]凱瑟琳‧克萊頓:《殖民主義與共產革命──香港與澳門的文化大革命》,ProvincialChina(e-journal).Vol.1,No.1(January2009)。21同上註。22吳志良:《生存之道──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1998年,第284頁。23施白蒂:《澳門編年史(1950-1988)》,思磊譯,澳門:澳門基金會,第78頁。24見《澳門回歸祖國十周年──不變的情懷:愛國愛澳》,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站:http://big5.gov.cn/gate/big5/www.gov.cn/jrzg/2009-12/07/content_1481878.htm,2003年4月16日。25《街坊總會服務社會21載》,載於《澳門雜誌》,第41期,2004年,第12-21頁。26潘漢榮:《澳門工運回顧與前瞻》,載於工聯資訊網:http://www.faom.org.mo/files/2000R05.pdf,2013年4月16日。27潘漢榮:《澳門工會聯合總會第27屆理事會工作報告》,載於工聯資訊網:http://www.faom.org.mo/files/faom27.pdf,2013年4月16日。28《澳門中華總商會成立九十週年紀念特刊(1913-2003)》,澳門:澳門中華總商會,2003年,第49頁,轉引自註1,第215頁。29《澳門婦女聯合會金禧紀念特刊》,澳門:澳門婦女聯合會,2000年,第53頁,轉引自註1,第215頁。30姚鴻明:《坊眾中蘊藏着愛國愛澳的巨大力量》,載於《澳門回歸歷程紀事》(第二輯),澳門:澳門文史資料工作計劃有限公司,2006年。31同註27。@DEL@
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中的民族因素許川一、前言兩岸關係之所以特殊,不是因為它們之間只有一彎淺淺的海峽相隔,也不是因為它們的政治關係較為詭譎,而是在於它們流淌着共同的血液、表達着一樣的語言和傳承着共同的信仰——民族,而它的潛在作用直到20世紀80年代初期才逐步凸現出來。其主要緣由在於此時的兩岸時局以及國際大環境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一是大陸方面在經歷了文革十年的慘痛教訓後,也漸漸意識到保護傳統文化以及革新思想的重要性,包括在處理兩岸關係方面;二是台灣內部的情勢也演變出前所未有的社會化運動,民主主義和自由主義思潮在島內解嚴後有了繁殖的土壤,並迅速傳播到各個角落;三是中美關係正常化以及台灣在國際空間上的地位逐步被邊緣化甚至泡沫化。正是在各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下,新的大陸對台政策、台灣的大陸政策以及美國的雙軌政策才得以順勢而出。故此,兩岸政治氛圍的突變,必然會融化阻隔雙方往來的冰山,台灣海峽迎來了第一個交流高峰期。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兩岸早期交往,並不是一開始就觸及到極為敏感的政治議題,而是利用“民族”最基礎的因數“血緣”作為先遣部隊,來搭建起兩岸交流的橋樑。比如大陸《告台灣同胞書》的出台和台灣開放老兵探親政策都大大消融了兩岸之間不少的隔閡,又正是如此,民族因素在兩岸交往中扮演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後來的兩會商談、小三通、大陸居民赴台旅遊等才如期實現。然而,我們也應該注意到民族因素的另一面向,即民族分裂勢力的存在及其猖獗活動也給兩岸關係正常發展埋下了不少隱患。本土化運動如日中天、台獨勢力日益抬頭、主體性意識逐漸強化,這些都引起了兩岸關係的一度緊張,甚至差點兵戎相見。由此可見,民族因素是一把雙刃劍,如何利用好這把雙刃劍,就需要綜理出民族與政治的關係,這是本文要探討的主要問題之一。那麼,民族、民族主義是如何影響台灣的民族認同(國家認同),更進一步說民族因素對兩岸關係的影響到底有多大?本文對兩岸關係演變的歷史和過程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梳理,進而論述民族因素過去和當前在兩岸關係上的運用,指出民族因素在兩岸關係運用上的不足,並針對這些現存的缺陷,找出影響他們完善的病因。最後,根據當前兩岸發展情勢,就如何充分發揮民族因素的作用提出一些務實性和可行性建議,以期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能走好走穩、走長走遠。二、民族與政治的關係(一)民族與民族主義眾所周知,20世紀是民族主義興盛的時代,為此,探討兩岸問題的本質以及未來的發展出路,似乎就不得不先弄清有關兩岸關係中有關民族與民族主義的概念和聯繫。因為民族在歷史形成與發展過程中留下了腳印,而這些腳印顯然又在預示着兩岸關係的連貫性以及未來可能要走的方向。此外,通過民族主義的理論分析兩岸關係的演變,對解釋當前雙方互動以及政治難題也提供了另一視角。民族,既可以說是一個人類學術語,也可以作為政治學概念來理解。很明顯,在本文中,我們側重於民族的政治性含義。在孫中山看來,他認為“民族就是國族”。1這就說明民族與生俱來就與國家有着密不可分的關係。既然台灣社會絕大部分人都是來自大陸、傳承着漢族血統,那麼台灣的前途必然會與“整個中國”2唇齒相依,因而,台灣問題首先應該是一福建師範大學閩台區域研究中心研究助理@DFC@
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中的民族因素個民族問題。也正緣於此,“台灣所進行的本土化運動,是各種政治勢力折衷角力的結果。這個結果迫使北京將台灣問題從一個本國內戰的政治問題,重新定位成是全民族興旺的問題”。3可見,民族往往又與國家也即是政治因素牽連在一起:有的民族因為利益分裂成幾個國家,如德國和韓國;有的民族又因為利益組合成一個聯盟國家,如前蘇聯等。根據歷史的發展軌跡來看,貌似民族的這種演變趨勢(分裂與聯合)又貌似是不可阻擋,那麼,這種演進到底是好事還是壞事,是該支持還是該反對,有沒有章法可循等一系列問題就成為過去和現在長期關注和爭論的焦點。然而,各利益體如何詮釋這種現象和趨勢以更好的維護自身地位,則需要訴諸於理論武器,故此,民族主義的討論如雨後春筍、應運而生。“民族主義既可以被視為一種意識形態,也可以被視為一種政治運動、或是制度文物之表現”4,也有學者認為,“‘獨立主權政府’及‘民族國家’乃成為現代民族主義的主要內涵”5。若是把民族主義嵌入兩岸問題中去,它必然會將兩者皆包含了進去。就兩岸政治定位而言,兩岸在民族議題上着墨甚多,誠如邵宗海教授就分析了兩岸雙方在制定不同政策的民族主義基礎,並借用了Snyder的理論認為台北的大陸政策適用於“少數民族主義”理論;而北京的對台政策則運用了“大型民族主義”理論。6由此可知,不僅兩岸核心問題的解決離不開民族主義的藩籬,社會各處也閃現着民族主義的影子。實際上,民族主義一開始是運用在團結全民族去對抗外來侵略的基礎之上,而後,隨着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束,國際上掀起了一波民族解放和民族自決運動的浪潮,加之民族主義的研究範圍不斷擴大和深入,他們又將民族主義主要分成兩類,“一種是領土式民族主義(territorialnationalism);……另一種是族群式民族主義(ethnicnationalism)”7,使得民族分裂主義分子或集團有了興風作浪的機會,並大行其道,也給世界上各主權統一國家造成了極大困擾。如何防範這顆毒瘤,成為當前需要面臨和解決的重要課題。(二)民族主義與國家認同“迄今,民族國家的目標仍在於建立公民之間共同的民族認同感”8,此處的民族認同感,就是我們俗稱的國家認同。國家認同簡單地說“就是一個國家的自我定位,是經過不斷地互動、協商、學習、定義及建構而成”。9這不僅體現為中國大陸將此作為促進兩岸統一的手段,也淪為台灣部分人士與對岸鬥爭的工具,兩岸都透過民族主義在不同程度上試圖建構自己新的國家認同,照這樣發展下去,勢必會增加雙方調和的難度,如此以來,國家認同便成了兩岸亟需解決的問題。一方面,若是兩岸都能推動各自的國家認同朝着一致的方向進行,那麼台海關係就會萬事大吉;另一方面,若是台灣方面形塑出了與大陸背道而馳的國家認同,那麼兩岸前途就顯得格外堪憂。為此,做好當前台灣的國家認同工作,刻不容緩。國家認同,在經歷了數十年的發展後,它已被視為某個地區或國家獨立或統一上的實際象徵,故建構國家認同的最佳渠道就是強化民族主義。有學者樂觀地認為:“以民族主義為構成原則的國家認同彰顯了若干其他認同無法發揮的功能”。10顯而易見,以民族主義精髓構造國家認同勢不可擋,但考慮到兩岸關係的特殊性,台灣方面又不得不兼顧到“新國家認同”會被中國大陸看作挑釁。因此,台灣的國家認同仍舊處在模糊狀態,而不能撥雲見日。然而,由於有理論將國家認同分成三個層次:“族群認同、文化認同和制度認同”11,這又為台灣建構新國家認同提供了少有的理論支持。於是,在改頭換面的裝扮下,民族主義被肢解成上述三種主要形式,從而不僅大大降低了國家認同的敏感性,還有利於自己明目張膽進行新認同的構建,可謂是一石二鳥。但值得注意的是:縱使台灣的族群和制度認同與中國大陸相去甚遠,然其文化認同始終是處在中華民族文化的體制之下。也就是說,兩岸的國家認同不是到了不可整合的地步。因為民族國家需要以民族文化作為支撐,若是所謂的國家認同沒有獨自的文化內涵,那麼這個國家認同就不能成為社會主導力量,而失去它本身存在的價值和意義。此外,民族分裂勢力也意識到這是他們前進路上的致命弱點,但鑒於“民族主義文化性的本質內容體現在有利於保存多樣而豐富的人類文化遺產,鞏固民族認同,豐富社會的價值資源和文化生活”12,故他們也正“加班加點”樹立自己的國家文化,然而,民族主義文化性卻又是不容割捨的。(三)國家認同與兩岸關係1980年代,台灣社會體制突然發生轉型,這就使得民主化與本土化情緒不斷高漲,且呈現一發不可收拾之勢。在強大民意的趨勢下,台灣很快就步入了世界上民主社會的行列,並以此為傲。但隨之而來的是,台灣社會似乎並沒有因為民主化和本土化的貫徹而有所緩和與改善,而是對立和矛盾的不斷激化。大@DFD@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街小巷成為大小選舉的主要戰場,在經歷選舉洗禮和戰場廝殺後,島內社會逐漸被分化成針鋒相對的兩股勢力,因此,與兩岸關係息息相關的“統獨議題”便成為了選舉的票房毒藥,台海關係日漸微薄。“統獨問題”是自民主化運動以來台灣政治社會爭辯最激烈、影響最廣泛的議題,這不僅牽動着中國大陸的敏感神經,也引起了美國等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正是在這種高強度的運作下,台灣才越吵越烈,兩岸關係才變得十分吊詭。民主化預示着民眾欲當家作主的願望得以實現,而本土化勢必就會成為台灣民主化過程中的獨特風景,因此可以說本土化和民主化是相伴相生。1949年國民政府遷台後至上個世紀70年代末,台灣社會儘管出現了本土化和民主化的跡象,但在當時威權政治的強力控制和監管下,這股力量似乎還未能形成氣候,故台灣社會的國家認同並沒有出現多大偏差,大部分人都認為台灣屬於中國,承認自己也是中國人。不過,隨着本土化運動的不斷延續,加上民主化的催化作用,台灣社會演化出了本省與外省、統一與獨立兩派。省籍意味着要改變自己的人種屬性,“統獨”則預示着要修正與對岸的關係,這些似乎都必然會帶來嚴重的國家認同危機。美國著名學者亨廷頓總結到,他認為國家認同的消蝕主要有如下幾項特徵:“多元性文化和多樣性在某些精英分子之間流行,以及將種族、族裔、性別和其他次國家認同置於國家認同之上所帶來的特殊利益”。13不難看出,當前台灣社會正在大動作從事着帶有這些特徵的活動,例如提倡多元文化、精英分子將自身利益置於國家利益之上等,都無疑彰顯着弱化了已經勢薄的國家認同,也與兩岸關係的既有軌道越走越遠。在大陸看來,台灣國家認同的轉變,必定會影響到兩岸關係健康和長足發展;在台灣看來,重構屬於自己本身的國家認同又是一種時代潮流。是故,如何消弭國家認同與兩岸關係之間的鴻溝,不僅是兩岸雙方的共同挑戰,也是下文中將要繼續論述的問題。三、民族因素在兩岸交往中的地位與作用(一)體現在政治交往上上個世紀80年代末,兩岸關係出現鬆動,不僅民間往來熱絡,連政治交往也一度出現了緩和跡象。此時,大陸提出了“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其重點論述在於和平,而非使用武力。同樣,台灣方面亦作出了積極回應,一是成立海基會,促使兩岸商談;二是組織運作國統會與頒佈《國統綱領》。這些正面措施的推行,無疑對兩岸政治交往都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兩岸政治交往並不是一帆風順的,由於各自的固有立場相異,且沒有及時溝通和化解,以致產生了類似了像1996年導彈危機等政治衝突。隨後,儘管中途有意改善兩岸政治氛圍,然因又李登輝的“兩國論”和中國大陸不正視現實而只好作罷。陳水扁上台後,繼續奉行冒進的台獨路綫,使得兩岸關係一度陷入了冰點。2005年,為遏制台獨活動,扭轉兩岸政治交往的頹勢,中國大陸開始從民族大義和整體利益出發,繞過執政的民進黨,轉而積極主動接觸在野的國民黨,國、親、新三黨順利登陸並圓滿成功,使得兩岸政治交往又春暖花開。兩岸政黨之間達成多項共識,尤其是國共的“五項共識”對後來兩岸政治交往進入正常狀態奠定了不可磨滅的基礎。2008年國民黨再度掌權,將兩岸民族交流進一步昇華,政治上不僅恢復兩岸兩會復談,還積極支持兩岸政黨交流和非/半官方接觸,馬在其就職演說中曾多次提到“中華民族”等概念,顯示出“中華民族”已成為兩岸最大公約數。而中國大陸的對台政策也從2009年正式轉向了“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更具有指標意義的是,連2012年10月訪問中國大陸的謝長廷也深有感觸的說:“政治不能超越人性,不能因為政治立場不同,否認祖宗”。14儘管兩岸政治對抗從未間斷,但基於民族利益和宗親血緣,雙方都在試着努力,以民族因素為紐帶,積極往來,維護和平。可見,利用中華民族作為兩岸交往的法寶已凝聚成紅藍綠三黨的強大共識。(二)體現在經貿合作上1978年,中國大陸實行改革開放,經過三十年多年的迅猛發展,不僅證明了中國大陸適合走市場經濟道路,其市場還成為了世界各國相互覬覦的肥肉。而台灣在上世紀末就達到了已開發水平,漸次進入到後工業時代。自然而然,如何保持經濟的繼續增長,滿足人民的物質需要,便成為各政黨制定兩岸政策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故在民進黨執政期間,儘管兩岸政治交往瀕臨癱瘓,然而在經貿合作上,兩岸卻是不謀而合,呈現一股良好勢頭。但由於李登輝和民進黨保守消極的兩岸政策導致兩岸經貿合作只流於表面,先是推行“戒急用忍”,再到頒佈“積極管理,有效開放”,使得兩岸沒有達到互利互惠的效果和期望。@DFE@
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中的民族因素2008年國民黨贏回政權,其領導人馬英九積極回應台商,出台了有效的兩岸經貿政策,而大陸也做出了正面回應,默契配合。當前,台灣經濟之所以能在世界金融危機和歐債危機的陰霾下還能保持穩健增長,也主要是得益於兩岸經貿合作的成效。自四年前兩岸兩會第一次恢復商談至今,已簽署了18項協議和達成了兩項共識,特別是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ECFA)的簽署,不僅給中國大陸的經濟發展帶了先進技術和充足資金,也給疲軟的台灣經濟注入了不少活水,兩岸經貿往來進一步加強。如今,據大陸方面統計,“2011年,兩岸貿易總額已達1,600億美元。台灣是大陸第七大貿易夥伴和第九大出口市場,大陸則是台灣最大的出口市場和貿易順差來源地”15,由此觀之,經貿合作已經成為兩岸交往的黏合劑。儘管中共已進入十八大,但兩岸經貿合作態勢只會是有增無減。去年四月初,時任中國大陸副總理李克強與時任台灣準副領導人吳敦義在海南博鼇會談時也幾次強調了“兩岸同胞同屬中華民族,兩岸經濟同屬中華民族經濟。進一步深化兩岸經濟合作,有利於促進兩岸共同發展、造福兩岸同胞”16的理念。由此可見,兩岸經貿合作之所以能夠長足發展,主要是得益於兩岸同屬中華民族的民族情結,因而,兩岸經貿合作的現狀不會因為中國大陸領導人的更替而有所調整,兩岸經貿合作前景較為樂觀。(三)體現在文化傳承上民族文化是一個民族存在和發展的靈魂,擁有民族文化才能立足於世界民族之林,也才能受到來自其他民族的尊重。而兩岸都繁衍於中華民族,固然有着同文同種的民族文化。為此,文化傳承也是兩岸交往中的重要一環。加之,“經貿與文化是不可分割的一對,尤其在文化創意產業大發展的今天,兩岸文化交流合作將對兩岸經貿文化、民眾思想情感等產生不可忽視的影響”。17所以,不論是從文化價值本身出發,還是從豐富其他角度理解,兩岸傳承共同的中華民族文化應當成為往後雙方合作的題中之義,惟此,兩岸才能從多個領域多個視角突破瓶頸,將兩岸關係推向另一高潮。有人說“台灣比中國還中國”,不可否認,即使在所謂的台灣南部地區,中華民族的文化影子也隨處可見。每年孔子誕辰日前往孔廟祭拜的人群絡繹不絕;媽祖文化、客家文化以及各種民間信仰對台灣人民影響根深蒂固。同樣,大陸各界也逐漸意識到保護民族文化的重要性,在大陸不但興起了國學熱,還在世界各地開辦孔子學院,以便將中華民族的文化發揚光大。台灣方面也持續跟進,繼而成立“文化部”,以示對中華民族文化教育和傳承的重視。總體而言,“兩岸人民的主流都是既學習外來文化,又發揚本土文化,文化原教旨沒有市場,這也為兩岸人民的價值觀交流擴展了平台”。18除此之外,文化認同還是國家認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加強文化交流、增強民族認同,兩岸人民共同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文化精髓,不僅可以喚起兩岸人民的共同記憶,而且可以從根本上強化兩岸關係的根基,進而鞏固來之不易的和平發展成果。(四)體現在國際博弈上國際空間問題一直也是兩岸雙方博弈的主戰場,對於急着走向國際化的中國大陸和台灣來講都是不可忽略的部分。為此,自1949年兩岸正式分離分治以來,雙方為維持(爭取)在國際上中國的代表權或者說正統地位而爭論不休。漢賊不兩立,致使中華民族在國際上不斷內耗。尤其又是在台灣領導人明確定位兩岸為國與國關係後,不僅台海局勢緊張,連國際上也沒能逃脫這場戰火。原因在於,台灣部分人士所推動的民族主義運動致使台灣主體性意識得到強化,而“認同平行外交與民族主義運動卻常是一體兩面,因民族認同無論是論述建構或作法實踐上,都有需要借助認同平行外交之處”19,因此台灣部分人士推行的外交政策其實質就是分裂民族的行徑,導致兩岸頻頻出招。很顯然,台灣海峽兩個政治實體的實力已今非昔比,鹿死誰手不言而喻,只是這種你死我活的“零和遊戲”,給兩岸人民特別是給台灣人民帶來了深重的損傷。但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國際空間又是不得不面對和爭取的板塊,故自兩岸交往伊始,雙方在國家空間上的角力就沒停止過。而這一現狀有所改善和突破發生在2008年泛藍陣營的勝選。盡人皆知,泛藍主要三黨都是以傳承中華民族暨固有憲法為己任,因而,對同樣有着中華民族血統的中國大陸較為友善。為此,第二次政黨輪替後,國民黨一改過去民進黨烽火作風,以民族為基礎,修復民族文化,在國際上推行理性務實的“和解休兵”的外交政策;而大陸也欲借此機會,改善兩岸殘局,在不威懾國家利益的前提下,釋出善意,配合台灣盡可能多的參與國際事務,例如世界衛生組織大會邀請台灣為觀察員,兩岸駐外機構正常來往,相互減少敵意等。此舉與民進黨時期形成鮮明對比,不僅台灣的邦交國數量沒有減少,還參與了更多的國際組@DFF@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織。這就說明,共同維持和踐行中華民族的民族價值和精神,會更有利於國際工作的開展,也更容易得到國際社會的接納和認可。四、民族因素應用上的不足及其緣由(一)民族因素應用上的不足1.意識形態差異明顯從歷史角度而言,兩岸現狀是冷戰的產物,是世界上兩大意識形態鬥爭下的結果。故而,從一開始,兩岸就實行了不同的社會和政治體制,也因之形成了不同於對方的意識形態。儘管當前意識形態還沒有一個完整而又被公認的定義。但可以肯定的是,意識形態一旦產生,其他主義諸如自由主義、民族主義等都會成為它的囊中之物,也就是說,意識形態成為了各種主義的綜合體,各種意識形態的產生也即是各種主義的排列組合和內在發酵的胎兒。所以,無論何種體制、甚麼樣的社會都被一定的意識形態掌控和支配着。有些意識形態可以相容,有些意識形態則有可能相撞。而當前,“兩岸如果一味地強調狹義的‘愛國主義’與分離的‘民族認同’只會引發兩岸更激進與對立。”20故此,意識形態的相異是阻礙兩岸交往最核心的因素。“作為群體理性產物的意識形態,……事實上貫穿了整個自我的構建、群體的凝聚以及錯覺的形成等一系列過程,其中至少同時包括理想的功能、偶像的認同與觀念的投射等不同的面向”21,因而,建構一種新的意識形態勢必會對舊的或者相異的意識形態產生強大衝擊力。由於兩岸之間存在不同的體制、理想、偶像以及觀念,故要化解兩岸在意識形態上的隔閡實屬不易,儘管兩岸都試圖使現有體制相互靠近一點,但對於已經固化的意識形態似乎又顯得於事無補,人們的思想很難發生位移。為此,我們可以端倪出一個現象:縱然當前兩岸關係處在大交流、大合作、大發展階段,人員往來也是歷史之最,然而,兩岸人民之間的距離並沒有因為日常的交流而有所縮減,探其根由,源於意識形態的弊病在作祟。2.雙方互信基礎薄弱儘管民族因素在開啟和發展兩岸關係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這並不能說因為有了民族因素的參與,兩岸間各種問題就隨之迎刃而解了。事實上,與其說民族是兩岸交往的橋樑,倒不如說民族只是兩岸溝通的一塊跳板,因而,民族因素不是治癒兩岸政治問題的萬靈藥丹。一方面,當前的中華民族凝聚力有所弱化,這就意味着民族的鬆散性會拉大兩岸之間的距離;另一方面,民族也不是我們所說的那樣偉大和不可分離,世界上由民族分裂成國家的例子屢見不鮮、比比皆是。既然民族再也不能像歷史上那樣產生一種強大的向心力,那麼各民族團體之間就必然會因不同意見和看法而疏離開來。故而,兩岸之間到底有沒有敞開心扉、有沒有爾虞我詐之現象,其實,世衛組織文件風波等事件都可以證明。另外,隨着兩岸急迫性事務協商的完成,兩岸兩會的功能也就會隨之下降,連海基會前董事長江丙坤也毫不規避的表示:“未來兩岸協商將愈來愈難,更加就事論事;原則上仍是一年召開兩次,但時間和地點維持彈性”22,換言之,當兩岸交往一旦進入深水區後,白手套的作用會大打折扣,因為政治協商沒有堅實的互信作為基礎,就很難到達預期效果,不然就會適得其反。可知,兩岸雙方之間的互信還亟待加強。3.區域合作效能低下民族的融合程度往往還體現在區域合作的效能上。需要指出的是:民族融合包含一個國家內各個民族之間的融合,還包括民族內之間的融合,兩岸的融合當然是屬於後者。而民族內融合又顯然包括政治、經濟、文化乃至安全的合作。回溯過去四年多兩岸關係的歷史,可以清晰地探究雙方互動的脈絡,即:領域合作成績相當突出,而區域合作卻一度喊停。當前,兩岸領域合作的範疇已經涵蓋了交通運輸、經濟貿易、文化教育、探親旅遊等多個領域,其發展勢頭良好、效果顯著。反觀區域合作還處在初級階段,目前的區域合作主要是以城市交流合作為主軸,如2008年7月兩岸簽署了首個地方性合作框架協定,即《南京市與台北縣建立經貿文化旅遊交流與合作關係備忘錄》,“這份框架協定確定,南京市與台北縣今後將每年各組織若干批不同層級的訪問團互訪,商討有關兩地經貿、文化和旅遊等方面交流與合作的相關問題;提出密切兩地交流合作的措施等”23,這標誌着兩岸區域合作的正式開啟,而後,上海市與台北市也進行了同類型的城市(區域)合作,展現出一派生機勃勃之景象。可是,當區域合作一旦被提上日程或設定某個敏感區域(包括城市)時,就備受各界關注,也引起兩岸尤其是台方的警覺。如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因台灣的高度質疑而被迫轉向經濟項目,以避免鑽進所謂的“一國兩制”實驗區的陷阱,該實驗區差點就胎死腹中。在對外有關領土方面,台方也是自立門戶,不願@DFG@
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中的民族因素意與有着共同民族性質的中國大陸聯手去護衛疆域。又如在釣魚台事件愈演愈烈之際,台灣似乎持有些袖手旁觀、不願爭取的姿態,而這又恰恰助長了日本的囂張氣焰。平心而論,當民族利益受到挑戰的時候,全民族就應該攜起手來、放下主權爭端,共同維護領土之完整。(二)造成不足的緣由1.兩岸無限制無節制的內鬥與外爭無論兩岸關係怎麼發展,至少可以預見的是,台灣問題始終逃離不了海峽兩岸這個圈子,那麼,圍繞着台灣問題的解決,兩岸必定會使出渾身解數參與到內鬥與外爭中來。內鬥是指由誰最終來統治中國,即整個中國的治權,也間接說明兩岸爭端不存在主權所有權的問題24;外爭是指誰代表整個中國的問題。台灣似乎現在不再追求這個目標了,轉而支持以“台灣”名義加入國際組織。簡單而論,內鬥,可以將之縮影成是兩岸實力之間的比拼,而往往硬實力比軟實力更易達成目標;在對外方面,不論台灣是以“中華民國”抑或台灣的名義在國際上活動都會遭到中國大陸的反對甚至封殺,原因在於台灣一味追求與中國大陸平行(對等)外交,而“認同平行外交描繪的正是一幅民族建國者為獨立建國而在國際上奔走的景象,也因此,認同平行外交將次國家政府外交解讀為分離運動者的涉外行動。”25故而,大陸方面會認為台灣尋求與大陸對等的外交,其意圖就是從事國家分裂活動,所以予以堅決制止。然而,作為已經跨入國際化、現代化和後工業化社會的台灣,在國際上得不到應有的地位和尊嚴,似乎會讓民眾萌生很大落差感。加之,選舉動員的影響,就潛移默化左右了台灣民眾的心理構成。另一方面,“自1985年以來,台灣意識的興起其實就是一部台灣人民反抗鎮壓的歷史,中國對台的軍事威脅與外交封鎖,只會導致台灣意識的覺醒與高漲”26,有專家也指出,“中國這些不利的政治經驗,強化了台灣方面對大陸的疏隔(alienation)”27,可以顯見,這些過程的確給台灣造成了很大的創傷甚至反彈,而這一情勢到目前為止,雖稍有緩和,但實質上還是處於對峙狀態,這無疑增加了建立兩岸互信的困難。2.兩岸政治和社會體制差異過於懸殊隨着兩岸交往的與日俱增,兩岸在體制方面的差異和分歧也越來越明顯。台灣方面認為,雙方的困窘局面之所以打不開,其緣由主要在於中國大陸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制度,而台灣實行的是資本主義,且還一度被人稱讚為“台灣是亞洲和全世界的民主燈塔”。於是,相較於台灣的先進制度而言,中國大陸就顯得十分落後,故不太願意跟所謂的專制、獨裁政體往來。加之,大陸方面一再宣稱中國不適合走西式民主路綫,必須走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道路。可是,作為大中華地區的台灣,卻又成功實踐了西式民主,因而其又有了足夠事實反擊來自中國大陸教條似的說法,多次向對岸喊話,暗示在大中華地區是可以有西式民主的市場。雙方你往我來,各自都不願退讓。兩岸在體制上的對決,完全無助於化解在政治和社會制度上的分歧。儘管兩岸當局依舊原地踏步,然兩岸人民似乎不太願意隨遇而安,而是根據自己好惡選擇確定立場,非常明顯,兩岸在體制上的較量勝負早已有了定論。若是兩岸特別是中國大陸再不重視體制差異給交往帶來的衝擊,那麼,不僅台灣民眾的本土意識會隨之升高,就連中國大陸的固有意識形態也可能發生聚變,原因在於“如果兩岸處在情感、權力與體制的對立,則民族認同已從文化心理意識轉到政治意識的疏離,再往前發展就是國家認同的不同了”28。為此,我們也可以從中窺探到兩岸認同觀念微調的蹤跡。另外,就制度認同與國家認同的關係而言,在現代化和全球化的趨勢下,制度認同往往決定着國家認同,因為在“比較沒有文化傳統的新興國家,可能就得靠合理良善的制度凝聚國民的向心力了”29,故去年雙十節中國大陸興起的一股“民國熱”就不難解釋。為此,縮小兩岸在體制上的差異也是重建共有國家認同的一種有效途徑和方法。3.台灣主體性意識方興未艾不可置否,台灣主體性意識產生之初是在於“他們此時的抗爭形式更多地表現為維護民族本原的文化鬥爭和爭取權益的議會鬥爭”30,並非一開始就朝着要獨立於中華文化之外的體系發展。不過,那時的中國大陸當局似乎沒有聽到台籍精英們的呼聲,而無所作為。在多次聲援無果後,一再呈現無助與無力感,從而,“助長了台灣人‘孤兒意識’與‘棄民意識’產生異化,加上日本在皇民化政策下加速去漢民族意識,這等意識的深植,將一絲一絲斷裂台灣與大陸祖國意識的臍帶關係。”31故台灣主體性意識開始發生流變,便轉向了尋求獨立的台灣民族和民族文化。原因在於:一是“只是共同的語言和血緣,只是意識形態操作和政治暴力,仍然不足以使人民認同一個民族。當一個民族不能給民族成員的個體提供安全、發展和自由,這個共同體的存在就失去了它最初@DFH@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產生的根據”32;二是台灣“民主化的完成、國民黨的本土化和民進黨對台獨的轉趨務實,都是造成這種轉變的原因”33;三是自由主義的興盛湮沒了民族主義的聲音,使得中華民族主義在台灣一蹶不振;四是兩岸媒體鋪天蓋地不實報導也加深了對民眾意識的毒害。不過,中國大陸奉行的民族主義又似乎不太願意眼睜睜地看着本民族的文化被割捨和被分裂,當台灣主體性意識火球的範圍越滾越大時,中國大陸必定會在海內外作出回應,以便遏制住台獨勢頭,而這種回應似乎不但沒有減弱台灣民眾的主體性和本土化情愫,反而促使了他們追求“當家作主”情緒的熱烈和升高。在他們看來,民族主義就是種族主義,而“種族主義乃是一非理性的區分人與人之間的權利與價值的方式。種族主義可說是一種以種族為基礎的意識形態。它只問種族,不問是非。當這種意識形態成為政治的標準時,道德是非都可以完全顛倒”34,這也是當前認為自己是台灣人、認為應該走向獨立群體比例居高不下的原因所在。然而,“民族獨立代表對既有民族與國家的重新定義,則全世界的國家與民族連帶都會受到客觀性上的創傷”35,因此,台灣主體性意識要走國際路綫似乎行不通。五、填補不足的對策(一)鞏固和深化經濟貿易合作美國波士頓大學專門研究民族主義與經濟發展的資深學者里亞‧格林菲爾德,通過對世界上東西五個大國(美、英、日、德、法)的歷史分析得出中心論點是民族主義與經濟增加的密切關係,認為:“民族主義是導致經濟活動一再趨向發展的決定性因素”、“現代經濟的持續增長並非自我維持,它需要民族主義的激勵和支撐”36。因此,鞏固和深化兩岸經貿交流與合作,不僅可以造福於兩岸人民,也對增強民族認同和發揮民族主義有着積極作用。吾人認為可以從如下兩個方面入手:一是持續發揮ECFA後續效應。當前,ECFA在島內已形成一種旋風式效應,然而,南部尤其是在民進黨執政縣市的能量和潛力還未完全發揮出來,使民眾不是很有感,覺得受益很少,這些都需要加強。比如2012選舉,各界都相當關注台南學甲開票資料,結果並不理想,從一定程度上說明ECFA的成效還不明顯。若把台南學甲虱目魚契作模式試驗區域擴大,應用到其他領域,且延長契作年限,那麼往後選舉這些地方的開票結果應該會有相當大的改觀。此外,ECFA後續協商也應當持續進行,因為台灣經濟尤其貧困地區或中小企業更需要這注活水,以帶動其經濟連動增長,所以必須跟進。二是兩岸可以適時逐步朝着全面合作方向邁進(即自由貿易協定)。兩岸開啟交流大門至今,經貿合作才進入到中等階段,相互合作空間還很大,需要我們進一步挖掘和發揮其作用。簽署FTA是世界各經濟體之間合作的大趨勢,是任何國家或地區都不能迴避的問題,否則就會有面臨被邊緣化的危機和可能。大陸具備廣濶的市場,較強的競爭能力,且已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台灣擁有世界領先技術,在專業和人才方面佔優勢,惟兩岸合作互補,方能創造另一個經濟奇跡。隨着世界區域經濟的日漸整合,兩岸經濟合作也須仿照此模式進行,才能確保兩岸經濟都持續繁榮,也才能鞏固友好的民族關係。(二)加強和推進文化教育交流文化和教育作為兩岸交往內在的軟實力,作為一種非政治因素,一直扮演着連接民族情感,增進共同認同的重要角色,尤其是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大時空的背景下,發揮其作用非常關鍵和有效。不僅胡錦濤在公共場合多次提及,去年10月,馬英九在其政策說明會上也表示要提高中華文化在世界的發言權,兩岸雙方不約而同、異口同聲都表達了對今後文化交流的期許,這對兩岸關係向深層次方向發展發出了積極信號。為做好這一工作:一方面,要積極推動兩岸簽署文化交流協議。簽署兩岸文化交流協議,它不僅僅是兩岸開啟文化交流的文本見證,而是規範兩岸文化交流的行為方式、內容、原則等相關議題。只有將該議題規範設計好了,當一旦開啟,兩岸文化交流才可以正常有效運行,穩步前進,發揮出它應該有的積極作用;另一方面,需要完善兩岸青少年交流機制。兩岸欲長期交流與合作,並維持和平發展成果並非易事,青少年教育極為關鍵。雖然,兩岸青少年交往已經開啟,但還存在大量缺陷。比如:兩岸青少年交流的時間太短、交流的內容太窄、交流的方式太舊,交流的規模太小等,這對青少年的教育作用是微乎其微的。此外,台灣方面對陸生的諸多限制,亦不利於兩岸青少年交流。若能將之整改,則對兩岸雙方都是百利而無一害的,而且有利於培養共同的“國族”認同,故兩岸應該攜手完善兩岸青少年交流體制。@DFI@
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中的民族因素@DFJ@(三)正視和改善內政外交困境政治議題是兩岸交往最敏感最核心的地帶,也是兩岸關係無法正常化的癥結所在。當兩岸經貿合作逐步完善、各種交往持續展開的情況下,政治協商或談判就會浮出水面。而如何避免兩岸在政治議題一開始就捉襟見肘甚至不歡而散,是兩岸不願過早觸及和開啟此議題的共同心聲。但其又是不得不面對的問題,為此,吾人認為兩岸必須早作準備、未雨綢繆,以正面和積極態度去迎接挑戰,不僅在內政上要全面互動;且在國際空間上也要妥善處理。1.兩岸政黨互動一是要保持國共之間的固有關係。因國共之間至少都承認中華民族,都傳播民族文化,故只有先維持和穩定好國共關係才是兩岸和平關係長足發展的基礎和重要保障。不過,國共的“一邊倒”政策並非萬能,由於台灣的民主化已成事實並被普遍接受,因此,若中國大陸只與國民黨發展關係是遠遠不夠的,雖然對兩岸關係有利,但也可能釀成更為嚴重的後果,即可能導致民眾對大陸更為反感,故必須加強民共之間的對話和交流。儘管民共交流舉步維艱,然近日謝長廷訪問大陸,不僅受到中國大陸高規格接待,而且民進黨內也對此持肯定態度。民共兩黨並不是冤家死對頭,而是可以求同存異、握手言和的。2.國際空間問題國際空間是內政事務的延伸,只有當內政外交合為一體,共同處理之,才算得上是政治問題的完全解決。若是國際空間處理不當,那麼內政事務的協商也必定會受到牽連,故此,國際空間也應當與政黨互動同步運作。儘管兩岸當局在“主權糾葛”上無限上綱,但並非無所適從。吾人認為,既然兩岸都以“擱置爭議、求同存異”為指導精神和優先原則,那麼在國際空間上就不必爭得非此即彼,完全可以擱置主權爭議,在不損害整個中國主權和利益的前提下,共同分享整個中國的代表權、參與權和話語權。至於如何分享,還有待進一步研擬和商榷,但至少可以先確定這樣的理念,為後續發展鋪陳道路。六、結語回顧海峽兩岸交往的歷史,我們能夠清楚明晰的定位民族因素在台海交流的不同領域、不同層次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看出,在兩岸關係最艱難的時候,是民族情感充當了兩岸交往的主力軍。它不僅是打開台海僵局的第一推手,更重要的是,它也為往後化解兩岸政治難題提供了最後一道防護傘。儘管民族主義與自由主義還在相互較量,儘管後者似乎還略勝一籌,但民族主義一直都被各主權國家視為當前乃至未來社會安定團結、領土完整的守護神,故自由主義欲超越民族主義而主導社會發展潮流,可謂是難乎其難;儘管在民族主義內部也活動着一些民族分裂勢力,儘管也在趁機妄作胡為,但這股氣流並未成形,也就沒有呼風喚雨的魔咒,故只要加以遏制,就可以保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良好勢頭;儘管在民族主義的應用上還存在稍許不足,儘管兩岸民眾之間還有相當多的隔閡和誤解,但這並不影響他們認祖歸宗的夙願,反而為兩岸當局提供了努力和奮進的方向。所謂“青山一道同雲雨、明月何曾是兩鄉”,當前,中華民族發展正處於一個關鍵時期,雙方都應該以民族利益考慮,以人民福祉為皈依,創造更寬的平台、搭建更多的橋樑,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提供更為堅實的基礎,更為強勁的動力和更為有利的條件。惟此,海峽兩岸才可能永葆祥和與繁榮。註釋:1遲成勇:《試析民族與中華民族的概念》,載於《黑龍江民族叢刊》,2009年第6期,第37頁。2“整個中國”的概念,取自台灣大學教授張亞中的提法,見張亞中:《〈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芻議》,載於《中國評論》,2008年10月號。3石之瑜:《民族、民族研究、民族主義:兼論作為意識形態的社會科學研究》,載於《問題與研究》,第40卷,第3期,2001年,第105頁。4江宜樺:《自由主義、民族主義與國家認同》,台北: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第36頁。5詹哲裕:《從民族主義的觀點論族群衝突之化解》,載於《復興岡學報》,第51期,1994年,第90頁。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6有關少數民族主義與大型民族主義的論述見邵宗海:《從兩岸關係的變遷探討兩岸關係的定位(上)》,載於《遠景基金會季刊》,第4卷第4期,2003年。7同註4,第41頁。8MontserratGuibernau:《全球時代的政治社群》,周志傑譯,新北:韋伯文化,2004年,第213頁。9施正鋒:《台灣人的民族認同/國家認同》,載於《台灣民主季刊》,第1卷,第1期,2004年,第186頁。10同註4,第62頁。11江宜樺:《自由民主體制下的國家認同》,載於《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25期,1997年,第87頁。12花永蘭:《試論“中華民族的民族主義”》,載於《廣西民族研究》,2007年第2期,第21頁。13賽繆爾‧杭廷頓:《誰是美國人——族群融合的問題與國家認同的危機》,高德源等譯,新北:左岸文化,2008年,第149頁。14《謝長廷:主動安排祭祖政治不能超越人性》,載於台海網:http://www.taihainet.com/news/twnews/twdnsz/2012-10-03/956696.html,2012年10月3日。15《蔣耀平副部長在第七屆兩岸經貿合作與發展論壇上的致辭》,載於中國商務部網站:http://tga.mofcom.gov.cn/aarticle/subject/hzfzseven/subjectii/201209/20120908340265.html,2012年9月14日。16《李克強會見吳敦義一行》,載於人民網: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99014/17564643.html,2012年4月1日。17劉國奮:《擴大和深化兩岸文化交流合作之初探》,載於《中國評論》,2011年4月號,總第160期,第45頁18俞新天:《兩岸關係中的文化認同問題》,載於《台灣研究》,2010年第1期,第4頁。19辛翠玲:《從民族主義到認同平行外交:魁北克經驗》,載於《政治科學論叢》,第24期,2005年,第117頁。20謝政諭:《民族認同與公民社會:以兩岸的發展為例》,載於《國家與社會》,2007年第2期,第67頁。21于治中:《意識形態中的主體性形構》,載於《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62期,2006年,第102頁。22陳文:《台灣大事記》,載於《台灣週刊》,2011年第1期,第34頁。23《海峽兩岸簽訂首個地方性合作框架協議》,載於新浪新聞中心:http://news.sina.com.cn/c/2008-07-27/153816008612.shtml,2008年7月27日。24根據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英津的理論,他將主權分為主權所有權和主權使用權,故兩岸沒有出現主權所有權的問題,只是存在主權使用權的問題。見王英津:《國家統一模式研究》,北京:九州出版社,2008年。25同註19,第119頁。26黃俊傑:《台灣意識與台灣文化》,台北:正中出版社,2000年,第37-9頁。27趙建民:《兩岸互動與外交競逐》,台北:永業出版社,1994年,第13頁。28同註20,第45頁。29同註11,第101頁。30安然:《台灣同胞:中華民族抵禦外敵的光輝篇章》,載於《求是》,2005年第19期,第18頁。31註20,第51頁。32徐迅:《民族主義》,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第61頁。33趙建明:《台灣主體意識與中國大陸民族主義的對抗:面對二十一世紀的兩岸關係》,載於《中國大陸研究》,第41卷,第1期,1998年,第58頁。34李瑞全:《民主、民族主義與意識形態下的社會》,載於《鵝湖月刊》,第30卷,第6期,2004年,第1頁。35同註3,第103頁。36[美]里亞‧格林菲爾德:《資本主義精神:民族主義與經濟增長》,張京生、劉新義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導言。@DFK@
區域價值鏈視域下的澳珠一體化構建殷旭東一、區域價值鏈的理論述評 隨着技術的快速發展,產業的分工不斷深化已經成為區域發展中一個引人注目的重要現象。正是由於這一現象的出現,引發了人們對產品價值創造體系的全球構建這一問題的深度思考。特別是對一些全球佈局的產業而言,在其產業佈局中早已呈現出全球價值鏈(GVC)1的形態。全球價值鏈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有着穩定價值形成模式、有利於從比較優勢向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優勢轉化、能夠通過不斷學習和積累要素為經濟起飛打下基礎等有利因素,而許多國家和地區如新加坡、韓國、中國台灣等都是通過利用自身的比較優勢實現在全球價值鏈中的“嵌入”方式,完成自身經濟起飛的積累。 在全球價值鏈模式下,區域經濟往往會根據自身的比較優勢,選擇適合自己的嵌入模式:低端或者高端嵌入。對於發展中國家和地區而言,大多數都由於自身條件限制,被迫或者自覺地選擇“GVC低端”嵌入模式,比如中國內地的長江三角洲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區,都是通過以低工資、低價格、低技術、高污染、高消耗、高投入等為代價嵌入GVC參與全球競爭的。這種嵌入方式最大的優點就是嵌入障礙小、門檻低,而且見效快,但是其不利方面也是顯而易見的:由於發展中國家和地區自身的技術、管理等的劣勢,使得其嵌入GVC的過程中往往採取OEM、OAM以及ODM等方式,然後伺機尋求升級,但由於發達國家所擁有的技術領先優勢,一旦發現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有轉變角色以圖獲取更高利潤的企圖,勢必通過反傾銷、技術壁壘、專利與智慧財產權等各種手段來阻止,然後必然會引發激烈的市場主導權的爭奪。受制於談判能力的嚴重不對等,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是很難在這場爭奪中取得勝利的,因此,GVC模式下的低端嵌入式發展造成的結果就是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發展模式的“低端鎖定”效應,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從技術、發展路徑到利益分配全部受到GVC主導者的控制。更為重要的是,這種低端嵌入往往是一種“切片式”(fragment)的融入,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本國或本地區產業之間的一體化聯繫,容易形成內部企業之間的橫向分工而引發內部競爭乃至落入“重複建設”、“產業同構”、“惡性競爭”等的窠臼。至於高端嵌入模式,則要求嵌入者掌握高端技術,或者不斷調整並改進產品和生產過程、增加產品的附加值來構建自身的能力,從而獲取競爭力。雖然許多研究者傾向於以融入GVC為首要目標,而不要在意是低端嵌入還是高端嵌入2,但研究顯示,低端嵌入特別是獨立單位的低端嵌入極為容易掉進“鎖定陷阱”中難以自拔。3採用何種嵌入與生產鏈的運作模式有關。根據相關的、夏傑長通過對中國創意集聚區的研究發研究,價值鏈是建構在生產鏈的基礎之上的,而生產鏈中則存在着生產者驅動、購買者驅動以及混合型驅動三種驅動模式,採用何種驅動模式,主要是取決於生產鏈中核心資本的取向,按照價值鏈的價值分配規律,利潤率最高的環節是生產環節和銷售環節,各種不同產業形成的價值鏈則根據自身特點選擇各自適用的驅動模式。4格雷非等人重點研究了具有高新技術產業特徵的航空、汽車、半導體、電腦、裝備製造業等和具有一般傳統產業特徵的鞋業、服裝、自行車、玩具等兩類產業的不同表現,認為高新技術產業由於掌握核心生產技術而更多採用生產者驅動模式,相對應的一般傳統產業則由於更加依賴銷售環節因而更多採用購買者驅動模式,當然,對於生產環節和銷售環節並重的產業來說,混合驅動模式也許是更適合的。但是,格雷非等人的研究中並不包括服務業在內。5劉奕澳門城市大學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員@DFL@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現,於產業集群的水平,根據本二、澳珠分離性產業結構對區域價值鏈的 海與澳門是中國經濟版圖中十分特殊的一個區域以及規以及“一國兩制”下制度的非連續口相對缺低端嵌入和高端嵌入只是產業集群融入全球價值鏈的表面現象,實際上發展中國家特別是中國產業集群融入全球價值鏈的途徑有三類:一是契約嵌入,其實質屬於購買者驅動,路徑是通過價值鏈主導者或其他形式的參與者建立契約關係加入GVC;二是以外商投資企業的形式嵌入,通過FDI直接建立嵌入GVC的產業集群,這種方式的產業集群中既包括購買者驅動,亦包括生產者驅動;三就是為國外市場提供產品以及服務以嵌入GVC,這種嵌入方式要求本土水平較高,同時也是最有可能實現集群升級特別是功能升級和鏈的升級的嵌入方式。6區域價值鏈的構建關鍵在地產業集群的發展情況,有目的地選擇一種適合的嵌入方式融入GVC,使得其具備集群、功能以及鏈的升級能力,並以一體化的方式融入全球價值鏈。而融入全球價值鏈,格雷非認為它是保證發展中國家產業集群登上能力增長“自動扶梯”的必要環節,它將幫助地方產業集群自動獲得從過程升級到產品升級再到功能升級最終到鏈的升級的機制。 影響 珠,由於“一國兩制”的關係,它們既不像“長三角”及“珠三角”的城市群一樣,具備制度的連續性,也不像深圳與香港,具有大範圍的產業互補性。從經濟規模以及本身的結構特徵來看,珠海和澳門分屬於小型經濟體和微型經濟體,產業結構都不健全,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都比較弱。隨着珠海和澳門兩地經濟社會發展速度的加快,雙方面臨的全球化競爭更加激烈,面對的未來不確定性風險的機會也在快速擴大,選擇何種方式融入全球價值鏈,顯然是澳珠兩地必須盡快作答的重要問題。作為一個幾乎渾然天成的經濟區域,澳珠經濟一體化早就已經進入了人們的視野,但由於事實上的制度差異以及發展思路的制約,澳珠雙方目前的情形實際上存在着人為的割裂,這種割裂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因為制度的隔絕,無形之中加大了兩地經濟發展協同化的成本和難度,兩種制度下對市場經濟的理解和操作存在着時間、空間、乃至指導思想上的錯位;另一個方面則是因為長期以來澳珠兩地在不同的產業基礎上分別進行着自身的擴張和延伸,已經形成了較為頑固的慣性方向,而令人遺憾的是,在唇齒相依的兩個經濟體中,產業合作的內容和空間都極為狹小。澳珠之間的微妙關係導致了分離性的產業結構的形成,這也讓澳珠區域價值鏈的形成充滿了諸多的變數和困難。 融入全球價值鏈是區域經濟獲得足夠競爭力避風險的重要手段。以格雷非、哈姆弗利和施密茲(HumphreyandSchmitz)等人的研究為代表的意見認為,通過低端融入全球價值鏈的方法,有助於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實現產業升級從而進入全球價值鏈的高端。7而張輝則通過奧地利Styria地區的汽車產業集群的例子指出,如果不能對國外新的競爭威脅和新的市場條件作出適當的產業組織等方面的反應,地區產業集群有可能會出現“分離性陷阱”,導致區內企業形成垂直型一體化的慣性,企業間的信任合作氛圍被完全破壞,非常不利於企業間的分工合作以及強大的區域競爭力的形成。8澳珠區域間非連續的制度安排以及分離性的產業結構,帶來的一體化困難在於,一是兩地產業高度不同,不可能通過簡單一體化而低端嵌入的方法融入全球價值鏈;二是不同制度下利益生發機制不一致,很難通過一體化協同雙方的訴求。 自然稟賦的差異性,使得澳門和珠海兩地的產業結構呈現分離性特徵。在制度連續的緊鄰區域中,政策的協同性可以保證產業結構一般呈現為連續狀態,雖然這種連續性並不足以保證區域價值鏈在融入全球價值鏈的過程中能夠佔據有利位置,但它對於由產業關聯所帶來的區域一體化有着至關重要的作用9,在缺乏這種連續性的時候,區域價值鏈的構成過程中諸方的協調也許會成為重大的障礙。具體到澳珠雙方而言,“一國兩制”雖然為澳門的穩定和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在澳珠一體化的過程中,“一國兩制”則顯然也帶來了諸多的不便。首先就是澳珠兩地在產業政策的協調上,兩地政府出於各自條件的考慮,在兩地產業協調發展的問題上一直未有明確的意見,導致區域發展呈現兩極化,一體化問題懸而不決;其二是兩地資源的梯度化問題嚴重,資源、人才、技術、商品流動壁壘無法消除。“一國兩制”雙向梯度效應極為明顯10,而在傳統的合作路徑下雙方很難實現均衡;第三就是在“一國兩制”下,澳門與珠海之間的地位不平等,造成雙方在合作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心理壁壘。 澳門土地狹小,人口密集但技術型高素質人乏,一直以來強調的是以博彩旅遊業為核心產業,大力發展文化創意、旅遊休閑、會展等旅遊文化@DGC@
區域價值鏈視域下的澳珠一體化構建產業,並在近十多年來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而珠海自建立特區以來,嘗試過多種主導產業,在中國內地以GDP為主要發展衡量指標的大環境中,珠海市在城市發展過程中比較重視能夠較快推動經濟增長的產業,因此,珠海的主導產業一直都是以工業為主,輔以旅遊業等第三產業。從珠海市的產業結構圖來看,珠海市大約從上世紀1990年代開始實現經濟起飛,在起飛的初始階段,二、三產業逐漸超越農業,成為珠海市經濟增長的最大助力,而大約是在2000年前後,第二產業(其中主要是工業)一舉超越第三產業,成為珠海市最重要的經濟組成部分(圖1)。在珠海市政府的2013年目標中,工業仍然是珠海產業結構中的重中之重。11作為有着比澳門更豐富資源支撐的經濟體,珠海雖然亦將旅遊業列為本地區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但是不能指望珠海能夠以全市之力來配合旅遊休閑產業的集群。在這種實際配置下,珠澳一體化的思路不能僅僅局限於產業一體化甚至經濟一體化,更重要的應該從更高的層面來思考。 圖1珠海市年產業構成歷02,000,0004,000,0006,000,0008,000,00010,000,00012,000,00014,000,00016,000,00019791981198319851987198919911993199519971999200120032005200720092011GDP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 資料來源:《珠海市統計年鑒2012》域價值鏈模式下的珠澳一體化問題實際上就是澳、澳珠區域價值鏈構建模式的選擇 照全球價值鏈理論,區域價值鏈的發展無非兩種典式,無論是對於製造業還是對於服珠澳目 區門與珠海兩地之間合作過程中面臨的最為現實的關鍵問題。以往人們的研究往往從產業集群、產業鏈以及經濟一體化的角度來研究珠澳一體化問題,但是基於兩地產業結構以及自然稟賦的差異,使得珠澳一體化問題出現了嚴重的內生性障礙,因此研究的焦點只能集中在珠澳合作關係以及珠澳資源整合上。12根據珠澳之間的實際條件,珠澳一體化應該超越產業一體化的乃至經濟一體化的束縛,站在戰略一體化的高度來考慮珠澳之間的未來關係。 三 按型模式,其一就是成為GVC核心企業主導的價值鏈條中的一環,然後通過緊跟國際市場並在全球性大買家的帶動下實現跳躍式的升級。但這種模式極容易發生“低端鎖定”而使自己被國際大買家主導的GVC“俘獲”,從而變成價值鏈末端分子。其二就是構建依賴於國內市場、同時與國際市場並行的所謂“國內價值鏈”(NVC),依託國內市場的強大支撐,實現NVC與GVC的平行發展,並伺機實現突破在GVC中的地位。這兩種模式對於澳珠區域來說,都存在着一定的困難。 首先對於第一種模務業,在這種模式下都是由買家驅動而形成的一種價值鏈模式,這種價值鏈模式有兩個要求,一是要求珠澳之間產業結構的同構化或者連續化,這顯然並不符合兩地產業結構的現狀,甚至也不符合兩地產業結構的未來方向;二是要求有大的市場能夠容納下珠澳區域價值鏈的生產和服務,這一點對於澳珠區域亦是困難重重。對澳門方面來說,隨着澳門博彩業的快速擴張,已經接近澳門服務能力的飽和值,同時周邊經濟體特別是中國內地也已經對博彩服務需求開始有所控制,種種跡象表明,進一步大幅度增長的機會並不是很大。對珠海一方而言,即使能夠通過規劃與建設,在旅遊休閑等方面與澳門實施產業對接,在不考慮新的休閑模式的情況下,單純的旅遊休閑產業市場需求前景相對澳珠區域的發展期望來說,不容樂觀。在這種情況下,區域價值鏈的構建遇上一個結構性的難題,同構或者異構、集群或者分離,也許在澳珠區域的發展期望面前都已變得沒有太大分別。 對於第二種模式來說,從形式上講是比較適合前的情形的,事實上也正是依靠着國內市場的強大支撐,使得澳門的博彩旅遊業在短短的十年間從一個小小的不發達小城躥升為世界博彩業的執牛耳者。可是澳門特殊的博彩業持續發展帶來的局部繁榮並不能作為成功範例在珠澳之間進行推廣,而且,珠澳區域價值鏈未來的着力點落在博彩業身上顯然是不太現實的,這是因為博彩業作為一項強烈“利己”的金融活動,很難得到國家以及廣東省乃至珠海市的無保留的支持。因此澳珠區域的長遠價值鏈是要在產業鏈構建的基礎上,從更高層次的角度來觀察其構建。因此,這種模式的價值鏈構建在起步階段,就應該跳出產業鏈構建的圈子,從戰略的層面來設計。從@DGD@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珠三角區域範圍來看,由於粵港澳實際存在的“一國兩制”現狀,其一體化問題的研究一直以來都沒有完全局限在產業或者經濟的範疇,即便是廣東省內的一體化問題看起來相對容易,但通過多年的推動,目前的一體化程度還不是非常理想,許多一體化方案僅僅停留在交通一體化、通訊一體化以及政策一體化等的單一層面,相對更加複雜的“一國兩制”下的珠澳一體化,應該從比這些單一層面更高的位置來考量。珠澳之間的一體化,必須跳出本地利益以及產業一體化乃至經濟一體化的圈子,從珠三角乃至全國的高度來設計和發展,這就是珠澳區域的戰略一體化。通過戰略一體化的方式,構建澳珠區域在全國範圍內獨具一格的區域價值鏈,凸顯本區域在國家戰略中的獨特而重要的地位,是澳珠區域價值鏈應當追求的目標。 澳門是一個缺人才、缺資源、缺市場、缺技術,甚至 四、澳珠區域價值鏈的構建 澳珠區域發展過程中,長期以來由於種種原因,整體構想,一個是從國家個是從區域產業結構層面來考慮。澳門是一個產認為珠澳區域價值鏈缺少競爭意識的地區,之所以在複雜的國際競爭中能夠擁有一席之地並奇跡般地實現連續性高速增長,主要就是得益於其產業結構的特殊以及中央政府在政策上的傾斜,珠海作為支持澳門的回歸而配套開放地區,無論是資源、人才還是基礎,與珠三角的發達地區相比都存在很大的差距,再加上珠澳區域經濟總量不大,如果單從以GDP為度量的發展角度來進行設計,可以說珠澳區域無論如何構建自己的價值鏈都無法在珠三角地區佔據有利地位,更不用說在國際上參與競爭了。珠澳區域的戰略一體化的構建思路就是,經濟上實現澳珠之間的產業互補、互容、互助式的相容性協調發展,區域形態上依託澳門的國際會展業知名度,努力構建珠三角地區的高科技會展交流中心,政治上則以中央的政治體制改革為背景,依託澳門“一國兩制”的有利條件,積極開展新型政治體制和社會形態的探索實踐,是構建新型澳珠區域價值鏈的大背景,如果這個過程能夠順利實施,那麼將來的澳珠區域或將能夠在中國的戰略制高點上佔據一席之地,成為中國最重要的戰略重地之一。 在兩地各自專注於自己利益,無法形成真正有效的合力構建區域價值鏈,無論是產業方面還是經濟社會等方面,珠澳區域都呈現出一個發散的態勢。澳珠區域要想在中國崛起的過程中有所作為,必須要重新考慮區域價值鏈的構建問題。 (一)澳珠區域價值鏈的澳珠區域價值鏈總體上分為兩個層面戰略層面來考慮,澳珠區域最大的價值應該是從戰略資源的角度出發,盡力打造國家戰略資源的重地。在澳珠區域打造國家戰略資源重地,有三個有利條件。第一,從改革開放算起,澳珠區域就已經是國家戰略規劃中的一個特殊的整體發展區域,經過多年的規劃與調整,區域經濟發展迅速,“一國兩制”下的社會結構也已顯現出簡明、協調、繁榮的特徵,區域素質較高,具備國家戰略實施的基礎;第二就是澳珠區域較為特殊的產業特徵和產業文化。澳門是世界著名的“賭城”,同時借助博彩業的繁榮推高了其他產業的發展台階,旅遊、文化創意及會展等產業欣欣向榮,澳門亦在尋求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珠海則依託澳門,利用自己豐富的資源構築了強大的旅遊業基礎,同時,珠海經過十多年的努力,建設成了世界五大航展之一的珠海航展,是我國航空航天科技最重要的國際交流舞台之一。澳珠兩地特殊的產業特徵和產業文化為我們設計國家戰略資源基地創造了極為有利的條件。第三,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中國內地的經濟社會各方面均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是以消耗資源和環境惡化為代價換得發展的做法亦已經走向盡頭,急需要進行產業結構的調整和技術的升級換代,但由於西方發達國家長期以來對中國的快速發展懷有戒心,高新技術的交流和引進存在極大的困難和障礙,雖然中國內地有不少高級別的高新技術會展舉辦,但成效甚是有限,無法滿足中國國家快速發展的需要。因此,中國正急需一個高水平的高新技術展出和交流的平台,成為真正的國家戰略資源儲備和促進中心。 第二業結構非常單一的微型經濟體,除了佔絕對主導地位的博彩業之外,建築業、製造業、服務業等寥寥幾個行業就佔據了澳門經濟的絕大部分構成,珠海的產業結構雖然較澳門來說有一定的複雜性,但無論是旅遊業還是製造業、服務業,雙方都有巨大的合作空間。依託澳珠兩地的相似產業應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構建較為完整的區域價值鏈,不過需要認識到的一點是,無論澳門和珠海之間的產業鏈如何構建,合作的深度如何,澳珠區域產業高度以及產業規模決定了其區域價值鏈的升級前景不容樂觀。 基於以上兩個層面的分析,筆者的構建中有幾個關鍵性的問題必須釐清。珠澳區域價值鏈的構成應該分為兩條綫路,一條是依據珠澳@DGE@
區域價值鏈視域下的澳珠一體化構建兩地產業結構的特點,構建以休閑旅遊以及文化創意等產業集群為基礎的區域價值鏈,依託澳門服務業的前瞻性、高度化以及珠海地區的高端資源,這條區域價值鏈應該是具有生產者驅動特徵的價值鏈條;另一條綫路則是依據國家的戰略需要,促成以高新技術展現與交易為核心目的的會展業產業集群,然後緊密依託國內以及國際市場,構建一條購買者驅動的區域價值鏈。 (二)澳珠區域價值鏈具體結構及其運作模式結構圖2珠澳區域價值鏈的總體結構 五、結語 澳地區是中國區域結構中一個非常特殊的區域,澳珠區域價值鏈由兩條綫路的鏈條組成,其基本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國家支持活動,另一部分則是區域的自組織活動,這兩個部分,又必須依託粵港澳的一體化和橫琴的開發同步進行。根據國家對澳珠區域的總體規劃,粵港澳的進一步緊密協作已經啟動,澳珠區域正面臨着一個新的發展地位的設定以及發展方向的選擇,澳珠區域價值鏈的關鍵在於澳珠地位的設定。在傳統的澳珠兩地政府觀念中,比較重視的是能夠為本地帶來直接價值的發展方式,比如在橫琴的開發中,珠海市強調的是橫琴的產業規劃問題,而澳門則是關注新澳門大學和中醫藥產業園等的建設問題,雙方並沒有找到一個協調雙方利益並將利益長遠化、最大化的方法。如果能夠從國家層面來解析澳珠區域價值鏈的價值生成以及傳遞原理,則會出現一個完全不同的局面。澳珠區域在整個珠三角區域經濟中所佔地位並不出色,如果僅僅從澳珠區域的經濟一體化出發,“即使在橫琴島上的每一片土地都鋪上金磚,亦是值不了多少錢的”,可謂一語中的。再加上珠海與澳門兩地工業甚至商業基礎都並不發達,如果走一條與其他地區無異的經濟開發之路,澳珠區域沒有優勢,橫琴島最後勢必成為珠海的一個普通的開發區,完全失去了“比特區還特”的政策意義;而如果完全偏向澳門,從整個產業結構上完全配合澳門的產業多元化來開發橫琴,也只是一個澳門單邊受益的片面繁榮方案,珠海以及國家的利益無法完全體現,更何況這種方案的可持續性亦值得懷疑。最好的方法就是充分利用雙方的比較優勢,最大限度的利用好橫琴的每一片土地,做到橫琴開發的利益極大化。在圖2所示的澳珠區域價值鏈總體結構中,整個區域的價值來源於國家支援活動與區域自身活動兩大板塊。其中的意義主要在於兩點,一點是國家在橫琴設立國際水平的技術展覽與交易中心,充分利用“一國兩制”的有利條件,使澳門與珠海協作成為此會展與交易中心的共同管理及受益者;第二點則是通過國家相關政策以及澳珠兩地的協作,在橫琴進行旅遊、文化創意、會展等服務業的集群佈局,並通過形成產業鏈的方式提升其區域價值鏈層次。以這兩點內容為核心的澳珠區域價值鏈形成後,一方面能夠全面整合澳門與珠海的服務業資源,形成較為完善的產業鏈,為澳門和珠海兩地的經濟持續增長打下堅實的基礎,另一方面則通過國家的整體協調,憑藉澳門會展業的延伸作用以及珠海高水平會展的寶貴經驗,與已有十多年歷史的珠海航展一道,構建澳珠協作的國際技術展覽與交易中心,形成各類高水平的高新技術展覽與交易的國際平台,勢必帶來比單一的珠海航展更加令人期待的經濟及戰略收益。 珠經濟發達、社會簡明而且具備“一國兩制”十多年的寶貴經驗,如果僅僅從經濟層面來衡量珠澳區域價值鏈,是非常淺薄而短視的。而由於種種原因,中國目前在國際技術市場特別是涉及高新技術的領域仍然受到各方面的制約,在世界各類高新技術交易市場上還很難取得突破,若能利用橫琴開發之機,以澳珠合作的方式建立一個開放性的國際化會展交易中基礎設施建設人才培養與輸送技術開發與創新交易市場培育與發展區域組織區域分工協作區域政策與公共服務區域整體策劃國家支持活動區域和國家利益區域自身活動@DGF@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DGG@心,以會展業推動澳門的產業多元化,同時為國家的戰略利益建立一個重要的基地,假以時日,澳珠區域不僅會是世界著名的旅遊休閑中心,亦會發展成為中國最重要的技術擴散中心,這不僅符合澳珠兩地的共同利益,同時也是符合國家的最根本利益的。 註釋:1根據KaplinskyandMorris的定義,全球價值鏈指的是在全球範圍內考察產品從概念、設計、生產、銷售直至消費這一價值不斷增值的過程。SeeKaplinsky,R.andM.Morris(2001).AHandbookforValueChainResearch.InthewebsiteofUniversityofCapeTownPolicyRearchonInternationalServicesandManufacturing(PRISM):http://www.prism.uct.ac.za/Papers/VchNov01.pdf.30thJune2013.2張輝:《全球價值鏈動力機制與產業發展策略》,載於《中國工業經濟》,2006年第1期。3劉奕、夏傑長:《全球價值鏈下服務業集聚區的嵌入與升級》,載於《中國工業經濟》,2009年第12期。4Gereffi,G.(1999).InternationalTradeandIndustrialUpgradingintheApparelCommodityChain.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s.Vol.48.37-70.同註2。5Gereffi,G.(1999).InternationalTradeandIndustrialUpgradingintheApparelCommodityChain.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s.Vol.48.37-70.6同註3。7Gereffi,G.(1999).InternationalTradeandIndustrialUpgradingintheApparelCommodityChain.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s.Vol.48.37-70.Humphrey,J.andH.Schmitz(2000).GovernanceandUpgrading:LinkingIndustrialClusterandGlobalValueChainResearch.IDSWorkingPaper120.InthewebsiteofBibliotecadeFundaciónStandardBank:http://biblioteca.fstandardbank.edu.ar/images/e/e6/Clusters_11.pdf.30thJune2013.8同註2。9Henderson,J.V.(1974).TheSizeandTypesofCities.TheAmericanEconomicReview.Vol.64,No.4.640-656.10殷旭東:《“一國兩制”的雙向梯度效應及珠澳一體化的路徑》,載於《“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1期(總第15期)。11何寧卡:《珠海市政府2012年政府工作報告》。12郝雨凡、姜姍姍:《澳門多元經濟與珠澳整合》,載於《廣東社會科學》,2009年第4期。
澳門居民政治參與及其完善途徑鄞益奮近年來,澳門的公民意識不斷覺醒,公民社會逐步成長,公民參與得到了較大的發展。在這種背景下,澳門社會各個階層廣泛地參與到包括政治選舉、政策諮詢在內的各項政治和政府活動,積極介入澳門公共事務和政治事務的管理,提升了澳門居民的政治參與意識,鍛煉了澳門居民的政治參與能力。儘管如此,澳門居民政治參與仍然存在一定的完善空間,需要進一步強化澳門居民健康的政治參與意識、拓展多元化的政治參與渠道、完善居民政治參與制度和機制,穩步推進“一國兩制”、“澳人治澳”事業的發展。一、居民政治參與及其在民主政治中的價值居民政治參與是現代西方政治學中的一個基本概念和重要概念,是居民通過一定的方式和渠道試圖影響政治過程的、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行為和活動。“政治參與是指公民自願通過各種合法方式參與到政治生活,並影響政治體系構成、運行方式、運行規則和政策過程的行為”。1關於居民政治參與,國內外政治學界有很多經典性的界定。例如,美國知名政治學家薩繆爾‧亨廷頓和J•納爾遜從政治參與主體、政治參與客體、政治參與目的和政治參與影響四個方面對政治參與進行界定,認為:“第一,政治參主體應是普通公民;第二,政治參與是實際的政治活動;第三,政治參與的目的是為了對政府施加影響;第四,政治參與對活動結果並不關注”。2在格林斯坦和波爾斯比的《政治學手冊精選》一書中,對政治參與的定義主要是從政治參與目的進行界定,認為政治參與的目的在於“影響政府決策的行為”或者“企圖影響社會價值的權威性分配”。3國內學者王浦劬則從政治參與主體、內容、法定關係、外延和目標五個方面對政治參與進行界定,認為“政治參與主體是普通公民;參與內容是公民對於共同利益的主張行為;政治參與的法定關係是公民對於公共權力的政治權利、義務和責任關係;政治參與局限於以合法手段影響政府的活動,而不包括非法行為;政治參與目標是包括所有直接間接同政府活動相關的政治生活。”4從居民政治參與的實踐看,居民政治參與的基本要素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參與的主體,二是參與的領域,三是參與的渠道。其中,居民政治參與的主體是擁有參與需求的公民,既包括作為個體的公民,也包括由個體公民組成的各種社會組織和民間組織;居民政治參與的領域是居民可以合法參與政治的公共領域,其特徵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理性的存在;居民政治參與的渠道是公民可以通過社會存在的各種渠道來影響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在政治實踐中,居民政治參與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最主要的表現形式有:自由表達政治意見或意向、自主作出政治決定或決策以及自願選擇政治行為和政治權力代表。5這表明了,居民政治參與是一種具體的行為,而不是政治認知和政治態度,居民政治參與的目的不止是影響政治決策,而且包括影響政策執行、政策評估以及政策修正等一系列政治過程、政府過程和公共治理過程。應該承認,隸屬於公民參與的範疇,居民參與具有公民參與內在的弊端。比如,很難確定公民大眾的真正意願(認為一般公民沒有空餘時間去關注或去認識政策問題;那些有時間和興趣的,未必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去理解;很多沒有參與組織的公民都是較為沉默、被動,對社會上的政策很少有自己的獨立見解;故此,非常困難去確立公民意願);市民意見被認為是短視的(一般公民的意見常被指為只求眼前利益,急功近利,不能容忍遲延:而且多屬狹隘的利益,而忽視澳門理工學院社會經濟與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教授@DGH@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社會全局性的發展;有些更屬不負責任的言論,只是信口開河而已);公民參與效率低、耗時和昂貴;公民參與會導致社會不滿及不安。6儘管如此,從民主政治的民主性要求來看,居民政治參與是實現民主政治和社會善治的必要條件,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政治參與的概念涵蓋民主概念中“參與”和“競爭”兩個主要元素,因此,沒有居民政治參與,就沒有民主政治。只有通過居民的政治參與,民主政治才能真正運轉起來。如果沒有居民政治參與,公眾就很難影響公共政策的制定,也就很難制約和監督受公眾委託進行治理的公共權力。對此,俞可平在論述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時指出:“每個公民都有參與政治的機會和條件;國家鼓勵而不是禁止公民的積極參與,包括競爭式的政治參與。從這個意義上說,民主政治是一種競爭式的參與政治”。7台灣有學者更是把居民政治參與和民主政治直接捆綁起來,認為西方民主政治的發展歷程就是居民政治參與項目的增多和居民政治權力享有人數的提高的過程,“西方民主政治的演化,實際上沿着兩種方式進行。其中一種方式是,‘政治參與之權利項目’的逐漸增加,例如選舉權、請願權、訴願權、擔任公職權及結社權等的逐一添增。另一種方式則是,分享‘政治參與權利之人數’的逐步增多,例如選舉權歷史,便是漸漸取消經濟條件、教育程度、種族及性別等限制,從而使得具有選舉權的人數逐步提高,終至成為全體公民所共用的一個過程”。8在這個意義上講,民主政治是有着廣泛居民政治參與的政治。如果沒有居民的政治參與,就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民主政治。二、澳門居民政治參與的發展《澳門基本法》賦予了澳門居民享有政治參與的基本權利。《澳門基本法》第26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27條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可見,在《澳門基本法》的制度框架下,澳門居民可以通過政治參與來選擇政治領袖,可以通過政治參與來表達自身的利益訴求和對政府施政的意見建議,確保澳門特區政府的各項施政措施以民意為依歸。澳門回歸祖國以前,澳門的公民參與始終處於一種不太發達的狀態。由於歷史原因,特別是和鄰近的香港地區比較,澳門華人參與政治事務空間狹小,澳門居民曾被形容為“政治冷感”,澳門居民的政治參與的熱情相對不高。普通的市民特別是中下層的民眾較少介入到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之中。在許多澳門民眾看來,公民參與、公眾參與是少數精英的參與,形成了澳門市民的“參與冷感”和“政治冷感”。澳門回歸後,隨着“澳人治澳”地位的確立,澳門居民的公民意識開始覺醒,澳門居民的政治參與空間不斷得到釋放,澳門的社團組織增多,澳門居民積極主動謀求與政府對話溝通,政治參與水平得到了明顯的改觀。澳門居民政治參與水平的提高首先表現居民在立法會直接選舉的參與方面。下表說明了從2001、2005到2009年立法會選舉中,澳門選民投票人數和投票率的持續升高趨勢。表1第二、三、四屆澳門立法會直接選舉基本情況年份項目200120052009投票選民(人)83,644128,830149,006投票率52.34%58.39%59.91%資料來源:澳門立法會選舉網站:http://www.eal.gov.mo/election/public/eal/html.jsf,2013年6月25日。從表1可見,2009年澳門立法會直接選舉的投票選民的人數為149,006,比2005年立法會直接選舉投票選民的人數128,830人增加了逾2萬人,而2005年立法會直接選舉的選民登記人數比2001年的83,644增加了將近4萬人;2009年立法會直接選舉的投票率達59.9%,而2005年立法會直接選舉的投票率達58.39%,2001年立法會選舉的投票率則為52.34%。可見,從投票選民人數和投票這兩個指標看,從2001年、2005年到2009年居民政治參與澳門立法會直接選舉的發展趨勢是逐年上升。澳門居民政治參與水平的提高還集中表現在,根據澳門青年聯合會2011-2012年“澳門青年參與社團及政治活動現況調查”表明,近40%的青年通過社團參與政治活動,反映社團在澳門青年參與政治中扮演橋樑角色。該調查還顯示逾60%的受訪青年已登記為選民,反映青年普遍重視公民權利。除了選舉參與的觀念有所強化外,澳門青年政治意識的崛起還體現在積極投入公共政策討論、維護自身利益上。此外,部分青年社團還不時就其他各項公共政策議題進行民意調查和討論,更有青年群體與其他群體發起遊行,就多樣化的綜合性議題表達自身的意見。9澳門居民政治參與意識的提升,也表現在澳門居民積極參與澳門特區政府的公共政策諮詢活動以及@DGI@
澳門居民政治參與及其完善途徑積極向政府表達利益訴求。近年來,澳門居民廣泛參與到特區政府相繼推出包括公共房屋制度、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登記及公證法律制度、房地產仲介制度、教學人員制度框架、刑事歸責年齡、修訂三個選舉法律、公共交通、文物保護法、世遺保護法、樓宇管理相關制度的政策諮詢活動中。2010年發生的“輕軌經倫敦街”事件更是表明了,澳門的居民參與並不是少數人的參與,普通的居民在城市規劃、交通等領域已經顯示出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輕軌經倫敦街”事件中,四十多名新口岸填海區倫敦街、波爾圖街居民代表到相關的政府部門反映意見,提出更改輕軌路綫走向的訴求。他們認為,輕軌營運帶來的噪音、空氣污染將破壞倫敦街一帶的環境,反對輕軌以高架方式穿越文化中心經倫敦街的路綫安排,希望與政府建立理性的溝通機制,取得平衡發展。這反映了,澳門的居民參與意識已經日益普及,特別是在面對一些與居民利益相關的社區性公共事務面前,居民一改之前“被動參與”的姿態,主動積極地謀求與政府的溝通對話,瞭解政府的設想和解釋,施加對政府公共政策的影響力。三、澳門居民政治參與的完善途徑隨着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日益複雜化,單獨依靠政府已經無法有效管理好各式各樣的社會公共事務。在這種背景下,世界各國政府普遍提倡僅由政府來管理“單中心管理模式”走向政府和社會、公民合作管理的“多中心治理模式”。而如何避免“多中心”治理模式成為“無中心治理模式”的關鍵在於,政府與社會需要實現良性的互動,互相對話溝通,消除分歧,達成妥協和信任。在這種過程中,政府施政透明度的提升和居民參與是兩個非常關鍵的環節,是政府與居民能否達成溝通對話合作的決定因素。從公共治理的視角看,澳門居民政治參與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諸如公民參與的制度化和規範化不夠,成效不高等許多需要完善的空間。因此,需要從強化居民健康的政治參與意識、拓展多元化的政治參與渠道以及完善居民政治參與的制度和機制等三個方面來推進澳門居民政治參與的發展。(一)強化健康的政治參與意識樹立和強化健康的政治參與意識是提升澳門居民政治參與的基礎和方向。如果居民政治參與意識的是非理性的、無序的、自利導向的,那麼即使有多元的暢通的參政渠道,即便有良好的公民參與制度和機制,也難以最終形成一種積極向上的、良性發展的政治參與文化。眾所周知,政治參與是公民在政治過程中自願、合法表達自己的思想和利益,以影響國家政治決策和國家行為的活動,它是現代民主和政治現代化的核心特徵,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政治參與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發展階段和發展程度。在發達國家和地區,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已經內化成公民生活不可分離的一部分,成為公民的一種生活方式和思維方式;在民主欠發達地區,公民政治參與的程度就相對較低,居民政治參與意識冷漠、不自覺。因此,提升居民政治參與意識的首要環節,就是要培育參與型的政治文化,不斷提高公民教育水平和公民素質,培育良好的、健康的居民政治參與意識,促使居民自覺地參與到政治生活、維護自己權利與義務當中。良好的、健康的居民政治參與意識包括主動參與、自覺參與、理性參與、有序參與、責任參與等基本元素,表明居民政治參與是維護社會公義的需要,是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履行社會責任的需要。居民政治參與,既是從維護個人權利的需求出發的,也是基於公民的社會責任感而進行的,作為社會中的一分子,都有選擇社會管理者、監督社會管理者,甚至是自己成為社會管理者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居民政治參與不能有搭便車心理,不能消極參政;居民政治參與不是為了維護私人利益的參與,不是基於個人功利的參與,而是基於整合公民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政治參與;居民政治參與不是為所欲為的參與,而是在既定的規則和程序所約束和規範的政治參與。惟有如此,才能確保居民政治參與的有序、和諧、理性,避免居民政治參與帶來激化社會矛盾、加劇社會衝突的情況發生。只有在樹立和強化健康的、良好的居民政治參與意識的基礎上,居民才能不斷提升參政能力和參政素質,最終為提升居民政治參與成效確立穩健的根基。誠然,在《澳門基本法》現行框架下,澳門沒有實行行政長官選舉和立法會選舉“雙普選”的制度框架,澳門立法會的議員中仍有一定比例的議員是委任產生的,這在一定程度上會挫傷一部分居民的參政積極性,滋生居民政治參與的無力感和政治疏遠感。然而,居民政治參與並不是以政治選舉為惟一渠道,除了政治選舉之外,居民有多元化的渠道參與到各項政治和政府活動當中,監督政府施政,為政府施政建言獻策。@DGJ@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二)拓展多元化的居民政治參與渠道居民政治參與意識的提升不僅僅是居民單方面的責任,也是澳門社會的責任。換言之,居民政治參與意識的提升不僅需要培育和強化健康的政治參與意識,而且需要借助和依託多元化的政治參與渠道的構建和拓寬。這是因為,如果缺乏足夠的、暢通的政治參與渠道,那麼居民政治參與意識的提升就失去了成長和發育的空間和平台,猶如空中樓閣。“從理論上分析,直接導致政治不穩定的因素有許多,如政治腐敗的大量存在、社會財富的分配不公、強烈的社會期望受挫、新舊政治文化的衝突以及政治參與渠道的缺乏。政治參與渠道必須與社會成員日益增長的政治參與需求相呼應,但政治參與渠道的相對不足,又是任何社會都存在的社會政治問題。當政治參與渠道不健全時,社會成員就會產生“挫折感”、“壓抑感”,對社會政治體制和制度產生不滿,可能會通過不合法、不正當的方式參與政治,給社會的政治穩定帶來破壞”。10當前,澳門社會有了較為多元的居民政治參與渠道,有較為有序的利益表達機制,有逐步發展的公民社會。近些年,澳門社團數量發展迅速,社會自治能力得到了一定的提升,澳門居民通過各種形式參與特區政府的政策制定和執行過程,在實際的參政實踐中鍛煉參政能力,提升參政意識。市民既可以直接上街表達訴求,直接向政府有關部門遞交相關意見建議,可以通過加入社團組織來間接向政府進行利益表達,可以通過傳媒來監督政府施政。當中,澳門論壇、澳門講場等平台,更是為普通市民參政議政提供了良好的機制,為市民自由、公民討論政治議題提供了公共空間和舞台。可以說,澳門的參政渠道是多元而暢通的,這為澳門居民政治參與意識的提升提供了有利的條件和基礎。為了提升居民政治參與意識,澳門社會應該進一步拓寬暢通的參政渠道,以此提升居民參政成就感,塑造積極主動的參政意識。基於澳門當前的實際情況,有兩個方面的參政渠道值得進一步深化和完善。一是網絡政治參與的渠道。互聯網作為人類進入信息時代的一種標誌性信息傳播方式,最廣泛程度上促進了人類社會的信息交流。政府信息化對於公眾來說,大大地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奈斯比特就曾科學地預見,信息時代將是參與式民主的時代。當前互聯網的普及與發展開闢了民主參與的廣濶空間。互聯網使人們可以擺脫地域疆界,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見和利益要求。“綫上參與”將成為互聯網時代政治活動的主要方式之一。網絡的開放性使得政府部門的信息共用成為可能。公眾通過互聯網,可以掌握政府的各方面的信息,進行回饋與監督,實現與行政系統的互動和溝通。互聯網的興起,為民主參與提供了先進的技術手段,開闢了民主參與的新渠道。在互聯網的幫助下,人們還可以通過網絡論壇發表政務論談,居民可以通過電子選舉、電子投票、電子民意調查等形式加強和政府的政治溝通,互聯網的興起極大地拓展了居民政治參與的渠道。相較於制度化的渠道,網絡政治參與超越了時空的限制,突破了傳統媒體信息傳播的障礙,培養了公民獨立與平等參與的民主意識,使公民通過網絡更加廣泛、及時、便利地參與政治過程。它可以在短時間內將網絡民意聚集起來,直接傳遞給政府,傳播速度快捷,影響範圍廣泛。因此,網絡政治參與逐漸成為綫民們影響政府行為的重要方式,網絡政治參與也日益引起了人們的關注。由此,澳門居民有必要加大網絡政治參與的力度,提升網絡參政議政的成效和影響。二是大眾傳媒參政議政的渠道。大眾傳媒的作用在現代社會中越來越突出。傳播學理論中議題設置的學說認為,大眾傳媒注意某些問題、忽略某些問題的做法本身可以影響公眾輿論──傳播媒體的功能除了傳播新聞信息和提供娛樂之外,還承擔着輿論、社會文化生活、意識形態等方面的導向作用。在實際的政治生活中,大眾傳媒利用其輿論引導的作用,充當起監督政府的身份和角色。“民主的新聞報導一個最好的功能就是使政治過程透明化。”11在政務公開、透明行政的呼籲下,人們常常可以從報紙上看到媒介對政府內部事務的連翻報導,從而部分改變了行政管理黑箱操作的狀態。可以說,大眾傳播的發展,已達到了足以影響社會進步的程度。在美國,新聞界的報導,有時可以影響到政府行動的方向。“如果新聞界在大麻問題上大做文章,政府在處理諸如營養不良和貧困這類問題上就可能遇到困難。”12種種跡象表明了,大眾傳媒已成為制約政府的一支強有力的外部力量。在西方,人們甚至賦予大眾傳媒“第四權力”的稱號。而傳媒的輿論監督也曾被馬克思形象地稱為“另一個法庭──社會輿論的法庭”,它是整個社會民主監督機制中不可缺少的監督形式。當前澳門的大眾傳媒在促進公共對話、監督政府方面有一定的提升空間。可以預期,在大眾傳媒公信力提升的情況下,澳門居民的政治參與意識將能得到較大的提升,可以通過大眾新聞媒體所營造出來的公共空間自由平等地討論公共議題,增強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相互理@DGK@
澳門居民政治參與及其完善途徑@DGL@解,減少社會衝突與矛盾,同時監督公共權力的運行,確保公共利益的實現。(三)完善參政制度和機制對於居民政治參與意識的提升,政府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責任,政府需要建立相關的法律和機制,確保公民參政的有序、合法進行。如果片面強調提高居民政治參與意識而罔顧居民政治參與制度的構建,就可能導致過度參與、無序參與、非理性參與的產生,就可能與培育健康、良好的政治參與背道而馳。首先,政府需要提供相應的制度和機制,用法律來規範和調節居民政治參與中不同利益群體的關係,使居民政治參與維持有序、規範、理性的局面。在居民政治參與的發展過程中,隨着網絡參政議政等新的政治參與形式和技術不斷引入,使得居民政治參與有了很多與傳統不同的規律,因此政府需要用法律制度來規範居民政治參與的內在關係和運行規則,不斷滿足和適應居民政治參與發展的多元需求,促進居民政治參與的有序健康發展。此外,政府還需要規範社團組織活動,確保居民政治參與有健康發展的組織基礎,因為規範有序的、有組織的參與才是有效而成熟、健康的政治參與。其次,政府應該重視公民參與的訴求,主動瞭解居民的意見,引導居民合理有序參與政治事務,促使民主程序固化為居民參與民主政治的習慣,避免居民政治參與流於形式。政府可以考慮採用理論教育與實踐活動有機結合的方法,舉行各種專題講座和報告會,邀請專家學者作政策法規專題報告、參政議政專題講座等,通過形式多樣的學習培訓活動,增強居民對政府各種政策法規的理解與把握,加強居民權利意識的培養,明確居民政治參與的權力、義務和責任關係。最後,政府應加快、夯實陽光政府的建設。公開透明的程序和機制是居民參與政治的基礎環節,政務公開是居民政治參與的前提條件。因此,政府應該進一步為居民提供足夠的信息支持,建立健全信息回饋機制,讓居民充分瞭解相關的法律、法規與政策,縮短居民對政治過程的認知和接受過程。在居民和政府的信息溝通和回饋中,增進政府和居民的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強化居民的政治參與熱情和意識,提升居民的政治參與成效。四、結論居民政治參與的民主意識需要一個不斷培養提高的過程,需要一個長期教化和內化的過程。居民政治參與水平的提升是全社會的責任,也是政府與公民互動的結果。澳門居民政治參與的提升,不僅需要居民自身不斷強化理性、有序、主動、自覺的健康的政治參與意識,更加需要社會和政府的制度化建構和努力。因此,培育和提高澳門居民政治參與的水平,主要訴諸三個方面的途徑:一是培育和強化居民的健康政治參與意識,二是形成多元暢通的居民政治參與渠道,三是規範和完善居民政治參與的相關制度和機制。註釋:1楊年松:《論中國改革進程中農民的政治參與和政治穩定》,載於《社會主義研究》,1998年第5期,第44-46頁。2[美]薩繆爾‧P‧亨廷頓、J‧納爾遜:《難以抉擇──發展中國家的政治參與》,北京:華夏出版社,1989年,第5頁。3[美]格林斯坦、波爾斯比:《政治學手冊精選(下冊)》,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年,第29頁。4王浦劬:《政治學基礎》(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166-168頁。5呂耀懷:《公民的政治參與:自治與隱私》,載於《江蘇社會科學》,2012年第5期,第104-109頁。6莫泰基:《公民參與:社會政策的基石》,香港:中華書局,1995年,第28-31頁。7俞可平:《政治與政治學》,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年,第48頁。8郭秋永:《發展中國家的政治參與:S.Hungtington的參與理論》,載於《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第12卷第3期,2000年,第387-432頁。9潘冠謹:《澳門青年的價值觀及其政治意識》,載於吳志良、郝雨凡主編:《澳門經濟社會發展報告(2012-2013)》,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第72-94頁。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10林媛:《探討澳門政治參與模式的調整》,載於《行政》,第21卷第4期(總第82期),2008年,第861-972頁。11轉引自伊萊休‧卡茨:《大眾傳播與參與式民主》,載於[日]豬口孝等編:《變動中的民主》,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第109頁。12[美]希爾斯曼:《美國是如何治理的》,北京:商務印書館,1995年,第383頁。@DHC@
澳門產業結構優化路徑思考謝四德一、選擇依據澳門的經濟形態獨特,具有以下特點:1.微型經濟體。20世紀90年代初,理論界根據澳門客觀發展條件對“微型經濟”作出一些界定。界定標準:人口有限性,不超過100萬;經濟運作具相對獨立性;地位受國際上普遍承認;同時指出,在全球五十餘個微型經濟體中具有以下特點:經濟普遍具有中上發達程度;發展具有明顯不平衡性;大多屬海島型結構;相當部分原屬英、法、荷、葡等國殖民地。根據上述界定,2012年的澳門人口58.2萬;參與多個國際性組織和成為國際公約成員;而澳門人均GDP為76,588美元,超過日本的47,854.4美元;博彩業是惟一的經濟支柱;屬海島型結構和曾經被葡萄牙殖民統治長達460年,合符所屬界定。因此,澳門被界定為一個微型經濟體。2.實行“一國兩制”。1999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根據《中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方針,不在澳門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同時根據1993年3月31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3.自由港。1845年11月,葡萄牙女王瑪麗亞二世單方面宣佈澳門為自由港,澳門特區成立後,根據《澳門基本法》第110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自由貿易政策,保障貨物、無形財產和資本的流動自由。”4.博彩業為支柱產業。早在1847年,澳葡政府通過法令,由政府、賭商專營賭業,1896年葡萄牙宣佈禁賭,20世紀20年代開始,博彩又再合法化,博彩業一直是澳門經濟支柱產業,澳門特區成立後,博彩業不但是支柱產業,還成為澳門特區的經濟命脈,在賭權開放下,澳門擁有六大博企:永利、銀河、澳博、新濠、美高梅、威尼斯人,博彩業產值佔澳門整體產出高達65%,政府稅收超過85%來自博彩業,成為重要的支柱產業。5.自然資源匱乏。澳門土地面積僅29.4平方公里,人口約58.2萬,沒有淡水資源、沒有海洋資源、沒有地下礦藏,沒有森林資本、沒有深水港。根據上述特點依據考慮,本論文特意選擇了盧森堡、拉斯維加斯、新加坡和香港四個國家/地區作比較討論。盧森堡是一個屬於國家形態的微型經濟體;拉斯維加斯屬於一個微型經濟體系城市且以博彩業發展為特點;新加坡是東南亞的一個小國,除了馬六甲深水港之外,自然資源相對稀缺,近年開始轉攻博彩業,也是一個產業成功轉型的典範;香港與澳門最大的一個共通點是彼此都是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和自由港政策,被喻為制度經濟學實施的典範。通過對四個國家/地區的比較分析,將對澳門如何實現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有實質的意義。二、不同國家地區的產業結構優化路徑(一)盧森堡1.產業結構演化盧森堡屬於一個微型經濟體,面積2,586平方公里,2012年人口僅52.49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受到嚴重破壞,之後經濟迅速復甦,成為歐洲最富裕的小國,2011年人均GDP達113,533美元,排名世界第二1,是全球第二大基金中心和基金集散地,僅次於美國。它的發展主要經歷以下階段: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講師級助理研究員@DHD@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第一階段:以鋼鐵為主的工業經濟(19世紀中期至20世紀60年代)。19世紀40年代,法國洛林北部到盧森堡南部一帶發現了巨大的鐵礦石礦藏。1858年,建立第一座用焦炭煉鋼的高爐;1897年,克爾克里斯特(ThomasGilchrist)發明了對褐鐵礦石含磷成分的處理新技術,埃施鎮(Esch-sur-Alzette)成為了鋼鐵工業中心,而新技術產生的副產品脫磷爐渣可用作化肥,從而促進了農業生產。自19世紀70年代起,在盧森堡的米耐特(Minett)地區,鋼鐵業發展突飛猛進。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來臨時,按地區規模比例計算,該地區已是世界上最大的鋼鐵生產地。成立於1911年的阿爾貝德鋼鐵公司(ARBED)在1913年時已經佔有了全國鋼鐵生產量的31%。1952年,盧森堡市作為歐洲煤鋼共同體的臨時所在地,就此成為歐洲的第一個首都。這段時期,鋼鐵產值曾佔總出口的68%,成為盧森堡戰後經濟迅速復甦的支柱產業。第二階段:以金融為主的服務經濟(20世紀70年代至20世紀末)。1974-1975年期間,全球發生鋼鐵產能過剩的供求危機,鋼鐵業更首當其衝。政府為應對危機,大力發展金融業,分別推出銀行保密法、對外來投資不徵儲蓄利息稅、降低公司稅、發展離岸基金業務等政策,從而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金融機構由1973年的37間增加至1980年的111間,增加了兩倍,1995更高達223間。1988年,設立投資基金協會(ALFI),2000年,有18間投資基金公司選擇在盧森堡設立基地。第三階段:產業結構多元化(21世紀至今)。進入21世紀,全球經濟一體化格局的深化,加促了盧森堡產業結構調整。2006年,世界第一大鋼鐵集團印度米塔爾(Mittal)公司,併購阿塞洛爾公司,新公司更名為阿塞洛-米塔爾公司。公司合併後達到年產1.1億噸鋼鐵的能力,佔世界產量的十分之一。金融業發展遇到來自歐盟的利息稅協調措施影響,2004年,盧森堡對外來投資者的儲蓄利息稅開始徵收15%,2007年後調升至20%,2010年再調升至35%,措施直接地打擊外來資本流入,但幸好銀行保密法繼續實行,這為金融業長期穩定奠定了基礎;2007年,金融業僱員總數為4萬人,佔總就業人口的13%;2012年,盧森堡成為世界第二大基金中心,基金數量規模高達3,866間,掌管資產為2.31萬億歐元,僅次於美國。廣播電視業發展始於20世紀初期,1985年,在時任首相維爾納倡議下,成立歐洲衛星公司;自1989年起,通過Astra衛星系統向歐洲各國傳播電視及廣播節目;1999年初,該公司以130億盧郎(約43億美元)購買亞洲衛星公司34.13%的股本,衛星數量增至38顆,成為世界第二大衛星營運商,衛星信號全球覆蓋率超過95%,向歐洲地區轉播565套模擬和數字電視節目、380套電台節目,每天電視觀眾達1.2億人,除電視廣播外,還有網絡幹綫、企業網絡和電信服務;2005年,該公司總營業額達12.58億歐元,淨利潤3.819億歐元。至今,盧森堡已形成鋼鐵、金融、傳媒三大支柱產業。2.優化路徑選擇盧森堡由一個以鐵礦產資源為主的歐洲小國,並遭受兩次世界大戰破壞,之後迅速崛起,成為全球第二大基金中心和基金集散地,其產業結構優化路徑大致是:比較優勢→技術優勢→制度優勢→資本優勢(圖1)。由圖1可見,19世紀前,盧森堡基本上是一個蓄牧業為主的小國,經過兩次世界大戰洗禮的盧森堡,它發揮礦產資源比較豐裕的比較優勢,結合當時比較廉價的勞動力,發展出鋼鐵產業;進入20世紀,借助技術創新的後發優勢,成功打造鋼鐵工業經濟,成為世界主要鋼鐵輸出國;到了20世紀70年代中期,發生鋼鐵產能過剩的經濟危機,重挫盧森堡經濟,之後,盧森堡政府發揮制度優勢,如銀行保密法、對外來投資不徵儲蓄利息稅、降低公司稅、發展離岸基金業務等改革,使盧森堡迅速成為歐洲、以致世界資金避難所,打造出世界基金中心和基金集散地。圖1盧森堡產業結構的優化路徑選擇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勞動密集型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比較優勢+後發優勢制度優勢+後發優勢@DHE@
澳門產業結構優化路徑思考(二)拉斯維加斯1.產業結構演化拉斯維加斯由一個寂寂無名的小郡成為國際享譽盛名的國際賭城,它主要經以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城市正名(1911年)。地處鹽城和猶他州之間的拉斯維加斯於1854年,是由當時在美國西部的摩門教徒(Mormons)建成的。2成立之初的拉斯維加斯屬於林肯縣,1909年歸屬於新建的克拉克郡,1911年升級為拉斯維加斯市。在這之前,拉斯維加斯以採礦業為主。第二階段:基礎設施發展(1926-1939年)。1926年,拉斯維加斯開設第一條商業航班(WesternAirlines)。踏入30年代,美國經濟陷入蕭條,拉城也不例外。為解當地經濟和就業問題,1928年,美國國會通過《博爾德峽谷法案》,1931年,時任美國總統胡佛立項興建胡佛水壩,1935年完工,是當時極具規模的混凝土結構和發電設施,為拉斯維加斯、洛杉機、聖地牙哥、鳳凰城、吐桑、及其他西南部的城鎮及在亞利那州、內華達州及加州等州內的印第安人社區的居民及商業用水;同時,水力發電可供內華達州、亞利桑那州及加州等地,每年水力發電達10億千瓦/小時的電力。3它也成為當地一個著名旅遊景點,1934年參觀胡佛大壩的遊客達265,000人次,較1933年增加1倍。第三階段:世界賭城(1940-1989年)。由於經濟持續蕭條,使內華達州賴以生存的礦業遭到了沉重打擊,導致州政府財政告急。1931年3月19日,內華達州議會通過了著名的《托賓法案》,宣佈博彩合法化。起初,賭場規模很小,博彩業僅向當地居民、勞工、官兵提供的一個休閑社交場合。直到1940年,拉斯維加斯才具有一定規模的賭場飯店開始發展,如EIRanchoVegas、FlamingoHotel等,1950年,拉斯維加斯人口上升至24,624人,較1940年人口增加近3倍。1950-1960年,內華達州賭業相繼在拉斯維加斯大道區、雷諾市、太荷湖等地繁榮發展,以及受到黑手黨(Mafia)控制。1955年,內華達州議會設立“控制賭博委員會”(GamingControlBoard),加強對賭博的管制。1959年,擁有9萬平方英呎的拉斯維加斯會展中心(LasVegasConventionCenter)正式開幕並舉辦首次會議──世界飛行大會(WorldCongressofFlight),同年內華達州成立賭博委員會(NevadaGamingCommission)。20世紀60年代末期億萬富翁霍華德‧休斯(HowardHughes)從黑手黨手中收購了很多資產,使拉斯維加斯擺脫了黑手黨的控制。由於營商環境改善,加上1967年內華達州議會通過法律,允許公開經營的公司取得賭博許可證,許多優質大企業均參與合法賭場之經營管理,如希爾頓(Hilton)、美高梅(MGM)、凱薩(Caesar)等,從而使內華達州賭博業穩健且迅速的成長與發展。1977年博彩收入突破10.15億美元,同年內華達州議會通過法律,允許總部在內華達州的娛樂場主在內華達州以外經營娛樂場,加速博彩業擴張。據統計,1940-1989年,拉斯維加斯合共有賭場酒店171間,1989年博彩收益達34.3億美元。第四階段:會展之都與度假天堂(1990-1999年)。進入20世紀90年代,拉斯維加斯在其他城市也紛紛開辦賭場吸引遊客的衝擊下,城市的功能正在向會展、度假天堂轉變,其經濟支柱已經從博彩業向博彩周邊產業轉移。1990年,全球第二大的會展中心SandsExpoandConventionCenter開幕,佔地1,110,000平方米;1993年美高梅大酒店及主題公園(MGMGrandHotelandThemePark)於12月18日開張,酒店共有客房5,005間,是全世界最大的度假酒店;1994年,開闢到德國科隆的航班;1995年,拉斯維加斯會議及旅遊管理局(LasVegasConvention&VisitorsAuthority)成立,負責推廣國際會展活動。1996年全年遊客數約為2,960萬人次;全州博彩收益總額為74.5億美元;克拉克縣人口達110萬人。據統計,1990年,展會共有1,100個,較1989年的711個增加54.7%,參展人數達1,742,194人,較1989年的1,508,842人增加15.47%;1999年會展共有3,847個,較1990年的增加2.5倍,參展人收3,772,726人,較1999年的增加1.17倍;1999年的博彩收益72.1億美元,較1990年的41.04億美元增加77.6%;酒店入住率由1990年的84.7%升至88%。第五階段:服務多元化(2000年以後)。進入21世紀,拉斯維加斯的發展模式不再局限於博彩業,呈多元化格局。2000年酒店業大亨SteveWynn買下DesertInn,在原址建造2,700間客房、耗資27億美元的Wynn拉斯維加斯酒店。2001年2月9日,克拉克縣頒發出第100萬張結婚證書。2003年,MandalayBay酒店的新樓,共有1,120間套房的TheHotel開業,兼擁有全球最大的會展中心MandalayBayConventionCenter,佔地面積93,000平方米;2005年“永利拉斯維加斯”(WynnLasVegas)開業,其造價高達27億美元,是世界上最昂貴的旅館和賭場。2006年博伊德遊戲公司(BoydGamingCorp.)宣佈耗資40億美元興建有5,300間客房的“EchelonPlace”度假中心;2006@DHF@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DHG@年太陽馬戲團(CirqueduSoleil)在幻影賭場開始演出稱為“愛”的表演秀。拉斯維加斯已發展成為一個以賭場、度假娛樂、會展都會為主,集表演、購物、結婚註冊、觀光的服務多元化國際大都會。據統計,從2001-2010年,遊客由35,017,317人次增加至37,335,436人次,增長6.6%;博彩收益由76.71億美元增加至89.09億美元,增長16.14%;會議展覽數由3,722個增加至18,004個,增長383%,會展代表人數由3,853,363人增加至4,473,134人,增長16.08%。另根據內華達州2010年財政報告,拉斯維加斯所在的克拉克郡博彩收益逾100萬美元以上的計有148家,而148家博彩酒店合共提供3,693,760間客房4,入住率達83.54%,遠高於美國平均酒店房間入住率57.6%。5拉斯維加斯僅用80年時間,從罪惡之城(SinCity)變成世界娛樂之都(TheEntertainmentCapitaloftheWorld),打造成為世界級、集博彩旅遊娛樂會展於一身的都市,產業結構呈服務多元,由博彩發展起來的經濟,並沒有出現博彩一業獨大局面,而變成一種多姿多彩的綜合性服務產業。2.優化路徑選擇拉斯維加斯由一個沙漠城市變成一個世界賭城、國際會展之都及度假中心,其產業結構優化路徑大致是:勞動密集型→資本密集型(圖2),主要發揮市場、資本、企業家精神的比較優勢,從而成功發展為國際級城市。由圖2可見,20世紀30年代,政府通過比較優勢,將位於拉斯維加斯西南方向30英里處科羅拉多河上攔腰截斷,修建水壩(胡佛水壩),由於工程浩大,需要大量的勞動力,形成勞動密集型產業,並發展出第二產業的能源供應業和第三產業的觀光業。20世紀50年代,拉斯維加斯的博彩業受到黑手黨操控,變成“罪惡之城”,政府通過制度優勢,修改法例,加強對博彩業的監管、進一步使博彩市場由合法化、公開化到外部延伸化,在市場主導下,資本、企業家冒險精神等比較優勢發揮作用,大量資金流入拉斯維加斯,形成資本密集型的產業結構,不到50年時間,拉斯維加斯成為世界賭城。20世紀90年代,由於美國想借賭來緩解經濟不景氣,美國境內不少州爭相開賭,對拉斯維加斯構成直接競爭,賭收受到影響。面對競爭壓逼,在政府奉行市場不干預下,資金、企業家創新精神等比較優勢再發揮,開展國際會展業,僅用了10年,拉斯維加斯成為國際會展之都。進入21世紀,受到“9‧11”事件和全球金融危機的衝擊,拉斯維加斯繼續奉行市場主導、政府不干預,資本、企業家精神、市場的有機結合,發展出資本密集型的多元化產業結構,形成博彩與非博彩並駕齊驅發展格局。 圖2拉斯維加斯產業結構的優化路徑與選擇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勞動密集型資本密集型資本密集型比較優勢制度優勢+比較優勢 (三)新加坡1.產業結構演變新加坡是一個面積只有630平方公里,人口約530萬的小島國。從1959年自治到現在也只有短短50年歷史,但它已從昔日的一個小漁村變成一個高度現代化發展國家,其產業結構經歷以下幾個階段演變。第一階段:進口替代(1959-1965年)。1959年之前,新加坡的經濟幾乎依賴馬六甲海港發展起來的畸型單一結構,轉口貿易產值比重超過80%,製造業僅8%左右,服務業更少3%,失業率高達15%。為應付失業帶來的衝擊,1959年11月,新加坡經濟開發委員會頒佈和實施《新興工業法案》和《工業擴展法案》,大力發展民族工業實施進口替代工業戰略,1960年制定《工業化計劃》,1961年成立經濟發展局(EDB),同年在裕廊地區興建大型工業區,重點發展食品、印刷、紡織、服裝、木材加工等,同年經濟實質增長達8.5%,1962年為7.1%,1963年則高達10.5%。這段時期,新加坡的加工製造業發展迅速,據統計,僱用10名工人以上的工廠數目由1959年的
澳門產業結構優化路徑思考531間增加到1965年的1,000間,工業產值從3.99億新元增至10.86億新元,解決了高失業問題,產業結構由轉口貿易向進口替代調整。第二階段:出口導向階段(1965-1985年)。新加坡由進口替代向出口導向轉變,產業結構出現三次調整:○1勞動密集型(1965-1973年)。1964年,經濟出現4.3%負增長;1965年,新加坡脫離馬來西亞而獨立,發展進口替代工業隨即失去馬來西亞這塊腹地市場而喪失優勢,新加坡政府決定將進口替代戰略調整為出口導向戰略,1965年以徵收進口稅取代了進口配額制,1967年頒佈《經濟擴展法案》對出口廠商提供減免所得稅的優惠,縮小進口商品的徵稅範圍和進口限額範圍。1967年底,政府頒佈《經濟擴展(豁免所得稅)法》,規定新興工業企業、出口外向型企業可2-5年免交所得稅;若企業20%產品用於出口(或價值超10萬元)的,優惠期限進一步放寬;輸出新產品到非原有市場者,可享受優惠稅率;外國公司或個人貸款給本地企業購買設備數額達20萬新元者,免徵貸款所得稅;付給外國公司專利費、研究費的企業,所得稅降為20%;1969年,實施“自由貿易區”(FreeTradeZone)制度,1973年加入GATT及多邊貿易談判(MTN)。經一系列法規、政策出台,加上廉價勞動力、土地優勢,石油冶煉及化工行業、電子電器行業和以修造船為主的運輸機械行業得以迅速發展,成為製造業的三大支柱。據統計,1965-1972年,經濟平均增長率為12.14%,當中製造業產值比重由1965年的15.1%升至1975年的20.4%,新加坡正式開始了工業化發展階段。○2資本密集型(1973-1979)。1973年,遭受石油危機打擊,傳統的石油化工行業一定程度受到拖累,經濟出現收縮,增長速度由1973的11.3%下降至1975年的4%。為克服能源危機對經濟帶來的衝擊,新加坡政府在本土發展煉油業,1973-1979年,新加坡已經擁有荷蘭皇家蜆殼公司、美孚石油、埃索石油、新加坡煉油公司等四座煉油廠,煉油業佔製造業總產值超過30%,新加坡成為全球三大煉油中心之一。1976年制定“小型產業融資方案”,1979成立貿工部(MTI),協助中小企解決資金短缺問題,同時亦制定多項政策措施吸引外資發展面向出口的船舶製造業、電器製造業和精密工程製造業等,實現產業結構由勞動密集型向資本密集型轉變,據統計,1976-1979年,經濟增長由7.2%升至9.3%。○3技術密集型(1980-1985年)。進入80年代,全球經濟不景氣,貿易保護主義日盛,加上亞太地區加入勞動密集型工業競爭,使原本勞動力短缺、工資上升、租金昂貴的工業生產成本問題更加突出,抑制出口工業的發展,新加坡政府提出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目標。1980年,推行第二期經濟計劃,實施《國家電子化計劃》(TheNationalComputerizationPlan),並實行“高工資政策”,通過“高工資政策”倒逼企業生產技術升級和員工技能增值,以解決勞工短缺和生產力下降問題;1982年,推出“小型企業技術協助方案”(SITAS),以促進中小企產業升級轉型;1983年,成立貿易發展局;1984年制定《新科技方案》(INTECH),以提供科技升級誘因,並在國立大學附近又建立了肯特崗科技園,吸引許多跨國公司在園內建立了高科技企業,向電子、化學、機械以及運輸設備製造等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業轉移,與日本、法國以及德國等發達國家合作建立技術中心,培養電子等領域的專門技工,實現第二次工業革命。據統計,從1979-1984年,新加坡GDP平均增長率達8.54%,每名技術工人產生的增加產值增長率為6.9%,而技術工人就業比重也由11%升至22%。6第三階段:經濟多元化(1986-1998年)。全球經濟大衰退陰霾未散,1985年第二季,新加坡出現20年來第一次經濟負增長(-1.6%),這引起新加坡政府高度警惕。1985年8月和1986年2月,全國經濟委員會分別發表《中期經濟報告》和《經濟報告書》,同年,打造跨國企業總部經濟、《國家資訊科技計劃》(NationalITPlan)、地方產業升級計劃,其中《國家資訊科技計劃》涵蓋資訊、製造、媒體、配售、金融、交通、建築、房地產、教育、培訓、醫療保健和旅遊休閑11個領域,提出15年內將新加坡建設成一個“知慧島”;1987年制定“員工訓練方案”;1989年建立Productivity2000、關貿網路(TradeNet);1991年,國家科技局主持制定新加坡第一個《國家級科技計劃》,重點發展資訊技術、微電子、電子系統,1991-1995年間,共投入20億新元;1992年制定《資訊科技2000計劃》(IT2000),擬2000年前投入12.5億美元,在全國打造世界最先進的資訊中心;1993年推出《全球貿易商業中心計劃》、《區域營運總部(ROHQs)計劃》;1995年推出2.78億美元的“創新發展方案”;1996年實施《全國科技計劃》(NSPT)2000、Manufacturing2000、InternationalBusinessHub2000、Regionalization2000;1997年成立“競爭力委員會”,實行《工業用地計劃》、《新加坡21計劃》。據統計,從1986-1998年間,國民生產總值年均增長率8.4%,金融及商業服務業佔GDP比重由20%升至26%,科研人員和工程師合共@DHH@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DHI@有1.27萬人,增長13%,高科技產品出口產值由1990年的240億新元增加至1998年的620億新元,服務業佔GDP比重亦由1986年20%增至1998年26%。知識密集型階段(1999年以後)。1997年亞洲爆發金融危機、2001年全球經濟大衰退、2003年的SARS危機,使新加坡經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1998、2001年錄得經濟實質增長為-0.9%和-1.9%,加上面對着中國和印度的崛起,新加坡政府緊緊地抓住機遇和挑戰,推動產業結構由經濟多元化向知識密集型升級。1999年,制定了《21世紀工業計劃》,Infocomm21StrategicPlan、成立“科技創業委員會”、舉辦SingaporeExpo;2000年,實施“Trade21Plan”和“SME21Plan”、推動4.07億美元的科技計劃(2001-2005);2003年推行“ConnectedSingaporePlan”;2006年制定《iN2015計劃》,新加坡經濟再現生機,從2000-2007年,GDP達2672.54億坡元增幅64%,製造業達610.4億坡元增幅45%,資訊通訊業達90.61億坡元增幅59%,金融業達303.97億坡元增幅93%,商業達299.44億坡元增幅79%。2008年發生國際金融危機,經濟出現波動,2009年GDP出現0.4%負增長,2009年6月份成立了國家經濟戰略委員會,2010年制定《七大經濟戰略》7,該戰略計劃在未來十年內在繼續提高國民生活水平的同時,力爭把新加坡打造成一個更具活力的國際大都市。《2009年度新加坡國家科研調查報告》指出,智力資本將是新加坡下一階段經濟發展的關鍵。李顯龍總理也代表政府作出承諾,從2011-2015年,新加坡政府將把國內生產總值的1%,也就是相當於161億新元,投入到研究、創新與創業方面的發展。如此,新加坡就能在2015年實現科研總值佔國內生產總值3.5%的目標,同時可以實現新加坡成為國際科研中心。新加坡經歷了四階段產業結構升級優化後,形成以科技為核心的知識密集型經濟體系,並成功改變了過去依賴轉口貿易的畸型單一結構,轉變為產業結構相對合理化和高度化。2.路徑與優化選擇新加坡由一個小漁村、貿易站、海軍基地發展為亞洲四小龍之一的現代化城市國家,其產業結構優化路徑為:勞動密集型→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圖3),期間,主要發揮了政府政策主導的後發優勢作為優化手段,使新加坡在不到50年走完工業化並進入後工業化的知識密集型發展階段。由圖3可見,20世紀50年代末之前,還未獨立的新加坡,經濟起動主要利用馬六甲深水港的比較優勢,發展出轉口貿易。20世紀60年代,獨立後的新加坡因轉口貿易的畸型單一造成大量失業問題,新加坡政府利用廉價勞動力、土地的比較優勢,制定進口替代戰略,推出《新興工業法案》和《就業擴展法案》,從而發展出勞動密集型的第二產業,也解決了大量失業問題。20世紀60年代,因新加坡脫離馬來西亞,依靠進口替代的經濟受到衝擊,新加坡政府利用制度優勢,制定出口導向戰略,推出《經濟擴展法案》、實施“自由貿易區”制度、加入GATT及多邊貿易談判,產業結構由進口替代變成出口導向。20世紀70年代,受到石油危機衝擊,新加坡政府制定“小型產業融資方案”,建立金融市場,完善投資環境,成功吸納外資,打造出全球第三大煉油中心,產業結構由勞動密集型走向資本密集型。20世紀80-90年代,受全球貿易保護主義抬頭影響,加上勞動力、租金成本上升,新加坡政府發揮後發優勢,推行《國家電子化計劃》、“高工資政策”、《中小型企業技術協助方案》、《新科技方案》、《資訊科技2000計劃》、《全國科技計劃》,成功地使產業結構由資本密集型走向技術密集型。進入21世紀,受到亞洲、全球金融危機影響,新加坡政府繼續發揮政策主導的後發優勢,推行《21世紀工業計劃》、《科技計劃》、“ConnectedSingaporePlan”、“iN2015Plan”等,產業結構由技術密集型進入知識密集型。圖3新加坡產業結構的優化路徑與選擇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勞動密集型知識密集型勞動密集型技術密集型技術密集型比較優勢+制度優勢制度優勢+後發優勢
澳門產業結構優化路徑思考(四)香港1.香港的產業結構演變香港的陸地面積1,104.32平方公里,人口約700萬。從50年代開始,經過了半個世紀的發展,成為“亞洲四小龍”之一,更是世界上著名的國際金融、貿易、航運、旅遊及專業服務中心。根據2010年IMF公佈,香港GDP為2,264.85億美元(排名36),2013年人均GDP為35,089.5美元(排名23)。根據美國傳統基金會的調查報告公佈,香港連續18年蟬聯世界最自由經濟體第一名。香港由一漁港變成一個世界重要的國際金融、旅遊、貿易和專業服務,經歷了三個重要的發展階段。第一階段:轉口貿易(1942-1951年)。1945年9月,港英軍政府成立,11月宣佈開放對外貿易,允許私營企業經營國際貿易。香港憑藉天然維多利亞深水海港、低稅率政策,吸引英國多國大洋行到香港從事貿易生意,香港商人抓住這一時機發展中國與外界貿易的仲介人,迅速成為轉口貿易中心。據統計,1946-1948年的貿易總額分別為16.9億、17.6億和36.6億港元,幾年間貿易額增加1倍多,而中港兩地貿易額在1949-1950年間由66%升至74%,貿易額更達75億港元;1947-1951年的GDP分別為15.35億、32.22億,增長1.09倍。第二階段:工業化(1951-1979年)。1950年,朝鮮戰爭爆發,美國宣佈對華實行全面禁運,1950年7月1日,港英政府工商科頒佈《輸出統治令》,實施嚴厲貿易限制,香港的轉口貿易生意急轉直下,這段時期香港被形容為“消失的城市”,據統計,1952年中港兩地貿易只有13.5億港元,較1951年的24.7億港元大幅減少45%,其中香港對內地的轉口及港產品出口額更由1951年的16.1億港元減到1952年的5.2億港元,下跌2/3。面對嚴峻發展局面,香港及時調整發展策略,抓住西方第三次工業革命契機,利用土地、勞動力廉價優勢,發展勞動密集型工業,由轉口貿易發展為出口導向,這一時期,紡織業最先發展起來,隨後塑膠、玩具、小五金等相繼湧現。據統計,1950-1959年,香港的工廠總數由1950年的1,478家增加到4,541家,工人人數由8.2萬人增加到17.7萬人,出口總值達32.78億港元,其中港產品出口額達22.82億港元,佔香港出口貿易總值中的69.6%,轉口額9.96億港元,佔30.4%,港產品額超過轉口額,這標誌着香港的經濟形態由轉口貿易向出口導向轉型。60年代開始,香港政府先後設立三個官方工商機構和三個技術中心分別是:香港貿易發展局、香港生產力促進局、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標準及檢定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包裝中心,香港隨即成為美日等國的產業轉移物件,在資金、技術和管理溢出下,發揮“幹中學”效應,推動香港的紡織業和成衣業高附加值發展,同時出現一批新興產業如電子、鐘錶、電視機、鐳射影音設備、圖文傳真機、無綫電話、電腦及配件等,據統計,1970年港產品出口額達創紀錄123.47億港元,比1960年增加3.3倍,平均每年遞增15.7%。這標誌着香港經濟形態由勞動密集型向資本密集型過度。踏入70年代,1973年爆發的石油危機,發達國家出現經濟滯脹,消費需求大減,加上來自台灣、韓國和新加坡等地的競爭,香港出口導向型發展受挫。在自由市場調節下,香港一方面選擇高品質、高附加值產品應付歐美的貿易保護主義,另一方面通過制度創新、完善法規吸引外來投資(FDI)。8據統計,1970-1980年,經濟平均增長9.05%,當中紡織業出口額由1970年的12.77億港元增加到1980年的45.35億港元,年遞增率12.21%,製衣業出口額也由43.37億港元增加到232.58億港元,年遞增率16.5%,電子工廠從230家增加到1,316家,僱員從3.84萬人增加到9.3萬人,出口額從10.74億港元增加到134.17億港元,成為僅次於製衣業的第二大製造行業,外資在港設立的工廠由242家增加到460家,增長90.1%;對香港製造業的投資額由7.6億港元增加到25.5億港元,增長2.4倍。20世紀70年代外資的投資範圍也由60年代以勞動密集型的紡織、製衣、收音機裝配、金屬製品、塑膠玩具等行業為主,改變為以資本和技術密集的行業為主,包括化學、電器、鐘錶、食品以及印刷工業等,這一時期的香港經濟形態開始由資本密集型發展向技術密集型轉變。第三階段:經濟多元化(1980-1989年)。1977年,香港政府成立“經濟多元化諮詢委員會”,1979年11月,該委員會發表《經濟多元化諮詢委員會報告書》指出“經濟多元化是一個不斷將有關資源重新配置,以適應生產條件、生產因素、相對成本及技術變革等變化的過程。”建議基本上被港府採納。20世紀80年代初,香港土地、勞動力等成本大幅上升,幾乎完全喪失勞動密集型生產優勢,適逢中國推行開放改革政策,香港抓住這一契機,將工業北移至珠三角一帶9,出現產業空洞化危機。據統計,1980年服務業產值佔本地生產總值67.5%,1990年猛增到74.5%,而同期製造業產值佔本地生產總值的比重由23.7%銳減至17.6%;取而代之是進出口貿易、金融、旅遊、運輸、房地產的一種經濟多元格局。據統計,這段時@DHJ@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期,經濟平均增長率為7.25%,1989年,各行業的產值比重為:製造業(18.34%)、金融保險地產及商用服務業(18.56%)、批發零售進出口貿易及酒店業(23.8%)、社區社會及個人服務業(14.1%)、樓宇業權(10.3%)、運輸倉儲通訊業(8.9%)、建造業(5.2%)、電力燃氣供應業(2.2%),經濟呈多元化發展格局。第四階段:服務現代化(1990-1999年)。20世紀90年代初,蘇聯解體,東西方冷戰結束,經濟全球化得以迅速發展,香港憑藉自由港制度乘勢進入服務現代化發展階段,集中表現在金融、貿易、航運、旅遊、運輸、房地產領域,而製造業發展持續收縮,經濟形態由經濟多元化向服務現代化轉變。據統計,這段時期的經濟平均增長率為3.5%,其中,貿易:1996年香港貿易總值29,335億港元(3,761美元),全球排列第8位,較1980年的外貿總值2,099億港元增加13倍,平均每年遞增17.9%;金融:直至1995年,在香港開業的持牌銀行186家,分行1,649間,全球排名100的大銀行中有85家在香港設有辦事處和機構,銀行總資產達7.8萬億美元,境外交易額達12,760億美元,是全球外資銀行最集中的第四大銀行中心;黃金交易量每天超過80萬兩,是全球第四大黃金交易市場;香港外滙市場日成交額已經從1992年4月的610億美元增長到1995年4月的910億美元,居亞洲第三;全年股市總市值達23,480億港元,股票市場交易額在全球居第7位,在亞洲僅次於東京;旅遊:1990年,海外來港遊客590萬人次,旅遊業收益400億港元,1996年海外來港遊客1,170萬人次,旅遊業收益400億港元,在世界旅遊業中排列第8位;運輸:1995年,貨櫃輸送量(T.E.U.)達12,549,746個,1994/1995年度空運輸送量達1,961千公噸;1996年,抵港遠洋輪船達41,000艘,內河貨輪停靠香港11.1萬次,分別較1980年增加3.01倍和3.94倍,同年,飛機航班達158,797班,比1980年增加1.91倍,全年處理空運貨物156萬噸,旅客2,960萬人次;房地產:1996年房地產交易共有30.7萬宗,交易總額達8,770億港元,平均每天有840宗交易,交易量亞太地區之最。這段時期,香港經濟朝服務現代化轉型。第五階段:打造知識型經濟(2000年以後)。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隨即爆發亞洲金融危機,恆指累跌三成,單是一週內已急跌3,100點,總市值蒸發超過8,000億港元、更引發樓市泡沫爆破,樓價每一平方呎由1997年9月的6,109元一直跌至2003年5月的1,894元,1998年GDP出現5.5%負增長,失業率4.7%。香港開始意識到經濟結構失衡問題,1998年香港特區政府的施政報告中指出“金融風暴對我們造成衝擊的同時,也暴露了香港經濟本身存在的問題。……一旦金融和房地產業受到衝擊,香港經濟便陷入困境。目前香港的經濟正經歷艱難的調整期,但經濟調整是必要的,因為這將有助提升我們的競爭力。”同年成立策略發展委員會,研究經濟結構調整方向,1999年11月成立創新及科技基金。2000年的施政報告,提出知識型經濟,並採取一系列發展舉措,如開設創業板證券市場、開放電訊與廣播市場、成立科學園和應用科技研究院、建造數碼港。2001年的施政報告,強調經濟結構調整必要性,並指出應用新知識、新技術,推動新的增長。2002年的施政報告,在如何推動經濟結構轉型的問題上,清晰指出市場主導、政府充當推動的角色,開始擺脫過去一直放任不干預的姿態。隨後,中央政府推出CEPA、港澳自由行等政策,香港經濟開始復甦。2007年,由美國引發的一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香港經濟再次受衝擊,2007-2009年,本地生產總值增長率為6.4%、2.2%、-2.8%,經濟結構再次面臨調整升級壓力。2008年的施政報告中指出“我們需要重新思考政府的功能角色,以回應全球化帶來的種種挑戰。我們在經濟發展中仍然是以‘大市場、小政府’為原則,政府角色是提供有利市場競爭的政策環境,但面對市場失效時,政府在關鍵時刻可以做到強而有力的介入。”報告提出在“創新及科技基金”之下設立《實習研究員計劃》,成立專責創意產業的辦公室發展創意產業,擴展葡萄酒貿易和優化人力資源等,同年成立經濟機遇委員會,負責謀劃產業佈局。2009的年施政報告指出,堅持奉行“大市場、小政府”原則,同時接納經濟機遇委員會發展六大優勢產業建議,分別為教育產業、醫療產業、檢測和認證產業、環保產業、創新科技產業、文化及創意產業。直至2009年底,創新及科技基金撥出15億港元資助資訊科技相關項目,但仍未實現以高科技含量的知識型產業結構成功轉型。根據香港統計處2009年底發佈有關資料,2008年的資訊及通訊科貨品(包括港產品出口及轉口)貨值為12,877億港元,約99%來自轉口貿易,其中約60%的轉口貿易來自中國;而港產品出口中,排在前5位元的分別是雜項製品、電訊、聲音收錄設備、塑膠、電動機械器具和服裝配件;2008年製造業產值僅有351.52億港元,佔GDP的2%,這說明香港的產業結構並未成功向技術密集型轉型。據統計,這段時期,經濟發展較波動,平均增長率為2.48%,2009年的三次產業產值比重依次為0.1%、7.3%、92.6%,較1999年的第二產業下跌6.5%,第三產業則上升6.5%,產業結構進一步向第三產業傾斜,當中,增長動力來自進出@DHK@
澳門產業結構優化路徑思考@DHL@口貿易批發零售(23.6%)、金融及保險(15.2%)、公共及社會服務(18%)和樓宇業權(12.1%)。經歷了五個階段的發展,香港產業結構發展為服務現代化程度高的國際都市,金融、航運、旅遊、貿易成為支柱產業。2.路徑與優化選擇香港由一漁港變成一個世界重要的國際金融、旅遊、貿易和專業服務城市,其產業結構優化路徑為:勞動密集型→資本密集型→知識密集型(圖4),期間,主要發揮了自由市場、法制完善的制度優勢,使香港不到30年走過工業化階段並成功過渡後工業化發展階段。由圖4可見,20世紀40-50年代,香港憑藉天然良港的比較優勢拓展轉口貿易。20世紀50-60年代,香港抓住西方第三次工業革命契機、國際產業轉移,利用土地、勞動力廉價優勢,發展勞動密集型的第二產業;60年代開始,當時港英政府成立多個工商部門和生產中心,協助企業生產和設計,成功地使貿易加工製造轉變為品牌生產製造。20世紀70年代,受到石油危機衝擊,出口受挫,香港政府通過制度優勢,一方面完善營商環境,吸引外來投資,另一方面發展金融市場,透過上市集資,提升香港品牌製造,產業結構由勞動密集型進入資本密集型。20世紀80-90年代,香港沒有發揮出後發優勢,所以香港工業沒有從資本密集型走向技術密集型,也沒有走完工業化道路,而是繼續發揮制度優勢,政府奉行“小政府、大市場”原則,通過完善法規和自由港制度,吸引外來投資,這段時期,香港的產業結構仍圍繞着資本密集型發展,成功地推動第二產業向第三產業(金融、地產、航運)升級轉型。進入21世紀,香港已由一個英國佔領地回歸中國,在“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下,加上連番受到亞洲金融危機、全球金融危機的打擊,經濟出現波動,香港特區政府開始意識到產業結構問題,在施政報告中提出“知識型經濟”發展戰略,推出多項政策,如開設創業板證券市場、開放電訊與廣播市場、成立科學園和應用科技研究院、建造數碼港。但由於香港特區政府始終堅信奉行“小政府、大市場”,不願意對市場作出干預和制定產業政策,所以後發優勢始終未能有效發揮,產業結構未能成功從資本密集型轉向知識密集型。依然靠着自由市場和“一國兩制”下港澳自由行和CEPA的制度優勢,維持着金融、貿易、航運、旅遊中心的地位。 圖4香港產業結構的優化路徑與選擇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勞動密集型知識密集型勞動密集型資本密集型比較優勢+後發優勢制度優勢三、澳門的借鑒通過介紹了盧森堡、拉斯維加斯、新加坡、香港的產業結構優化演變,並對它們進行產業結構優化路徑與選擇分析,通過比較得出:盧森堡基本上在整個產業結構升級過程中都不同程度地使用了比較優勢、後發優勢和制度優勢,使它成為全球第二大基金中心主要發揮了制度優勢;拉斯維加斯利用資本、企業家精神等比較優勢,成功使產業結構由勞動密集型向資本密集型發展;而新加坡利用政府政策主導的後發優勢,使產業升級轉型為知識密集型,經濟得以可持續發展;香港則利用自由市場競爭、自由港制度、法治等制度優勢,深化資本密集型發展。當中,在產業結構優化路徑上呈現出一般性和共同性的特點,從一般性來看,它們均具工業化發展的一般性特徵,符合配弟-克拉克定理,產業結構優化過程中更遵循了比較優勢、後發優勢或制度優勢原則。從共同性來看,它們基本上都是二戰後發展起來(時代背景)、奉行資本主義制度(制度背景)、重視西方教育(文化背景)的共通點。但在產業結構優化路徑過程中,各有各特點,例如盧森堡屬於國家形態,通過政府力量的主導(後發優勢)和制度改革(制度優勢),很快就成為一個資本、知識密集程度高的國家;新加坡屬於國家形態,通過政府主導,政策主導(後發優勢),充分發揮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了國家政治力量而形成今天的資本密集型發展;拉斯維加斯,屬於一般性城市形態,主要受惠於市場主導發展、資本支配(比較優勢)而形成資本密集型發展;香港,屬於較特殊的城市形態(特別行政區),主要發揮了制度優勢而形成資本密集型發展。相比之下,儘管澳門的經濟形態微型且特殊,但從這些先進地區產業結構優化的一般性和共同性來看,澳門雖不具備工業化發展的一般性特徵,也不符合配弟-克拉克定理,但澳門也是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也是受到西方文化影響,因此,在產業結構優化過程中可以遵循比較優勢、後發優勢或制度優勢原則,可以學習它們對科研、教育的重視等。澳門具有政府財政豐裕的比較優勢、政策主導的後發優勢,“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因此,可以借鑒拉斯維加斯發揮資本比較優勢的做法,由於拉斯維加斯的資本背景屬於私募性質,而澳門的資本屬於公共性質,所以在發揮資本比較優勢時,要結合政策誘導,將公共資本轉入資本市場;也可以借鑒新加坡的政府主導後發優勢的做法,澳門其實有條件奉行後發優勢,因為“一國兩制”賦予澳門特區高度自治權,尤其在經濟領域方面;更可以借鑒香港法治建設的制度優勢,澳門同樣有條件奉行制度優勢,因為“一國兩制”賦予澳門特區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且享有立法自主權。那麼,澳門該如何選擇產業結構優化路徑?本文認為,目前,澳門適宜繼續深化資本密集型發展,充分發揮政府財政豐裕的比較優勢,一方面,將資本轉化為產業資本,例如增加教育、科研、制度建設的投入,為產業結構調整準備,另一方面,特區政府適當地通過政策誘導資本投入非博彩領域,再一方面,成立國家發展基金(建議每年佔博彩稅5-10%),承擔國家核心利益發展項目,如電動車研發、海水化淡、中醫藥、基因技術(農業)等,這是政治經濟的一種權衡做法,在沒有新興產業可以取代博彩業,且博彩業嚴重依賴國內客源時,這種付出是很必要的。未來,澳門可以繞過技術密集型而朝向知識密集型發展,到那時,特區政府一定以後發優勢為主,結合制度優勢、比較優勢為輔,在結合國家“十二五”規劃下,通過制定中長期的新興產業政策,抓住橫琴、南沙開發機遇,加強粵港澳合作,克服澳門自身發展條件不足,從而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實現經濟適度多元發展。註釋:1見盧森堡統計局網站:http://www.statistiques.public.lu/fr/actualites/economie-finances/competitivite/2012/05/20120531/ProfileIMD.pdf,2013年6月13日。2見美國旅遊網:http://usa.bytravel.cn/art/243/mgnhdzklkxlswjs.html,2013年6月13日。3見任我行網站:http://www.chinesetravelers.com/Nevada/hooverdam.htm,2013年6月13日。4StateGamingControlBoard(2010).NevadaGamingAbstract.InthewebsiteofNevadaStateGamingControlBoardGamingCommission:http://gaming.nv.gov/documents/pdf/.2ndJuly2012.5LasVegasConventionandVisitorsAuthority(2011).HistoricalLasVegasVisitorStatistics.InthewebsiteofLasVegasConventionandVisitorsAuthority:http://www.lvcva.com/press/statistics-facts/index.jsp.2ndJuly2012.6Kwong,Kai-Sun,ChauLeung-Chuen,FrancisT.LuiandLarryD.Qiu(2001).IndustrialDevelopmentinSingapore,TaiwanandSouthKorea.NewJersey:WorldScientificPub.Co.Inc..4.7七大經濟戰略歸納起來主要有三方面的內容:其一是提升各行業的職業技能,在全國範圍內推廣繼續教育和培訓,讓每一位國人都有機會提升專門的知識和技能;其二是進一步增強新加坡企業在國際上的競爭能力,把握未來亞洲地區所呈現的任何商機,在繼續吸引大型跨國公司來本國投資的基礎上,在未來的5-10年內吸引一大批中型全球企業來本地創業,以促進和帶動本地企業的發展,使之成為亞洲的行業領先者;其三是努力把新加坡打造成一個獨特的環球都市,以吸引來自世界各地的頂尖人才,同時繼續加大投資,以爭取為新加坡人才發揮作用提供最好的機會。81971-1980年外來投資在香港製造業投資總額由1971年的7.6億港元升至1980年的25.4億港元,以1980年比重計算,電子(佔21.6%)、紡織(佔16.3%)、化學(佔12%)、電器(10.6%)等。91996年,香港在中國華南地區設廠數目達400,000間,僱用工人達5,000,000人,較香港本地歷史最高的1988年(50,606@D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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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DIE@24.馮邦彥:《香港與新加坡產業結構及經濟政策的比較研究》,載於《學術研究》,2001年第7期,第42-45頁。25.封小雲:《香港經濟轉型:結構演變及發展前景》,載於《學術研究》,2007年第8期,第52-59頁。26.劉鑒如:《戰後香港經濟騰飛之謎》,香港:利文出版社,1993頁。27.劉蜀永主編:《20世紀的香港經濟》,香港:三聯書店有限公司,2004年。28.劉國芬:《香港產業結構的演變與出路》,載於《特區經濟》,2006年第3期,第65-67頁。29.莫凱:《香港經濟的發展和結構變化》,香港:三聯書店有限公司,1997年。30.殷醒民:《香港經濟結構轉型的特殊性──對區域經濟發展的新啟示》,載於《特區經濟》,1998年第2期,第31-34頁。31.朱軍林:《盧森堡金融業發展的若干經驗及啟示》,載於《南方金融》,2005年第9期,第53-54頁。32.閔凱:《盧森堡資本積累理論及其現實意義》,蘇州大學碩士論文,蘇州,2009年。
澳門親權制度的特點與啟示喬明遠現代大陸法系各國在民法中均設有親屬編,規定有關的親權制度。澳門地區的民法典沿用德國民法典的模式,在其親屬法卷中採用分開立法的模式,系統的規定了未成年人監護與親權制度。而相比之下,中國大陸現行的《民法通則》以及《民通意見》等法規中對未成年人監護制度過於粗略、籠統的規定所暴露出的不足和缺陷,特別是對其類似於英美法系國家不加區分監護和親權的“大監護”制度,總體上來說,明顯滯後於中國大陸地區社會發展的需要,從而影響了該制度作用的正確發揮。不容否認的是,澳門地區未成年人監護與親權分開立法的模式對中國大陸地區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有着不少借鑒意義。一、監護與親權的關係在世界各國法律體系中,涉及親子關係立法的兩項重要法律制度就是親權制度和監護制度。關於監護與親權的關係,關鍵在於是否區分監護與親權制度。監護根據其範圍的大小,有廣義和狹義之分。1現代大陸法系各國大都明確規定了狹義的監護,在民法中單獨設有親屬編,規定有關的親權制度,將監護和親權兩個制度並列起來使用。而在英美法系國家或地區監護與親權不分,統稱監護。普遍認為監護與親權是兩種不同的制度,在未成年子女與其父母之間的關係上,監護(職責)與親權(權利)是從不同角度進行的描述。2監護是由特定主體對不能得到親權保護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利益實施管理和保護的法律義務。而對於親權,中國大陸學者屈茂輝認為:“親權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以教育保護為目的,在人身和財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其義務則與監護一樣。”3台灣學者史尚寬將親權定義為:“父母基於其身份,對未成年人子女的教養保護為目的之權利義務之集合”。4雖然兩者都包括對未成年人人身和財產方面利益進行保護和管理的意思,但實則兩者存在諸多區別。二、澳門地區未成年人監護與親權分開立法的制度特色澳門地區的民法典沿用了德國民法典的立法模式,為了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該法典在親屬法卷中採用監護與親權制度分開立法的模式。在親權制度中,《澳門民法典》系統地闡釋了包括親子關係的一般規定、親權的一般原則、涉及子女人身的親權、涉及子女財產的親權、親權的行使、行使親權的禁止及限制、與親權有關之裁判的登記等內容。同時,作為彌補親權不足的方法,《澳門民法典》又隨之在未成年人的監護制度中系統地闡釋了包括監護的一般規定、監護人的指定、監護人的權利義務、監護人的撤職及免職、親屬會議、監護關係的終止、交託予公共或私人機構的未成年人的監護等內容。《澳門民法典》對親子關係的具體規定,體現了澳門地區對於親子關係立法的獨特特點:第一,在立法模式上區分未成年人監護和親權制度。在澳門民事立法中,未成年人監護權和親權的行使、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受到的限制都是不同的。首先,採取的立法原則不同。法律考慮到為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對監護多採取限制主義。而基於父母與子女之間特定的身份關係,法律對未成年人父母的高度信任,在親權立法方面多採取放任主義。其次,權利主體和內容的範圍不同。監護人的範圍比較寬泛,父母以外的其他親屬、自然人或法定的監護機河南工業大學法學院本科生@DIF@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構、組織都可以作為監護人。監護權的內容主要體現為對被監護人人身和財產的保護,監護人還享有對履行監護職責的報酬請求權。而親權的權利主體僅以父母為限,親權的內容包括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的住所指定權、子女交還請求權、懲戒權、職業許可權、法定代理權和同意權等教養保護權,內容廣泛。同時,把子女養育成為社會健全的人是父母的職責,作為親權人的父母不能因其行使父母照顧權請求獲得相應的報酬。第三,產生的原因不同。監護只是作為彌補親權之不足的方法,適用於未成年人無親權人或者有親權人但不能行使親權的情形,因此必須經過司法程序才能取得監護權。而親權是父母特有的對未成年子女教養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它基於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係而產生,並且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無須經過法律的特別准許。正是由於這兩種制度之間存在的諸多差異,在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民法中,監護和親權一直作為兩種獨立的法律制度而存在。從某種意義上說,《澳門民法典》的規定符合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民事理論的精神,其區分監護與親權是有裨益的。這種把親權制度和監護制度分開規定的立法體例,較科學地體現了親權制度的本質特徵,更有利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教育和管養的責任。第二,有關親權制度的內容集中規定在民法典之中,容易被瞭解、行使和執行。5“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6,親權制度立法的先進與否並非其適用效果的決定性因素,制度的優越與否取決於其能否被適用的對象瞭解、行使和貫徹執行。正如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指出:法律與一個國家或民族生活的地理環境、人民生活方式、風俗習慣、宗教等具有非常密切的內在聯繫。“為某一國人民而制定的法律,應該是非常適合該國的人民的”。7《澳門民法典》設立親權制度的目的主要體現在對未成年子女合法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的保護,因此,《澳門民法典》從1732條親權之存續期到1755條管理之結束以法律的形式對父母為保護未成年子女合法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而享有的各種權利和義務作了較為詳細和具體的規定,體現出民法設立親權制度的功能與價值,從而更好地實現維護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目的。第三,澳門親權制度立法的規定體現了現代親權制度立法的發展趨勢。8現代意義上的監護與親權制度起源於羅馬法的監護和保佐制度,監護與親權制度發展到現代已經打破了彼此獨立的制度外延,監護制度的許多要素被引入親權。對於父母在不同的情況下親權的行使問題,《澳門民法典》具體的規定了對於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內、父母一方之障礙或死亡時、在父母離婚、事實分居或撤銷婚姻之情況下、子女被交託予第三人或機構照顧時、不獲交託子女之父親或母親尚生存、子女僅與父親或母親確立親子關係、子女與無婚姻關係之父母確立親子關係等情況下親權的行使。同時《澳門民法典》在行使親權的禁止及限制中明確規定了禁止行使親權之人以及父母禁止行使親權的情形。《澳門民法典》對父母共同行使親權的有關規定詳細而且全面,既考慮到父母共同行使親權時的例外情形,保證了未成年人在父母行使親權有障礙時其合法權益仍然能得到有效保護,也符合現代民事親權制度立法的發展趨勢,及時全面地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有利於其健康成長。三、大陸地區未成年人大監護制度立法現狀(一)大陸地區關於監護性質的界定關於監護的性質,在中國理論界存在諸多爭議,主要有監護權利說、監護義務說和監護職責說等。9事實上,從中國大陸地區《民法通則》第18條關於監護的規定來看,監護是基於特定身份關係而享有的一項權利,但監護在內容上又主要體現為職責而非權利,賦予監護人權利是為了更好地履行其義務或者職責。“民法總的來說是權利為主,義務為輔,但在監護制度中應該是以職責義務為核心,權利是為義務服務的。”10(二)大陸地區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立法的模式中國大陸地區主要由《民法通則》中的2個條文(第16、18條)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問題做了抽象的概括規定,根據“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指導思想,在制定中國大陸地區的民法規範時,《民法通則》第16條僅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未成年人的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或有關單位、組織擔任監護人。從《民法通則》以及《民通意見》等的規定來看,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立法體系中父母只是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而非親權人,強行將監護與親權制度合併,將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認為屬於親權的內容納入了監護,顯然更接近於英美法國家或地區的“大監@DIG@
澳門親權制度的特點與啟示護”制度。相對於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來說中國大陸地區在這方面是一個創新,但這種未區別監護與親權而普遍適用於親子與非親子的“大監護”體制犧牲了立法的科學性,受到了學者們激烈的批評。(三)大陸地區現行立法未區分監護與親權制度的弊端相較於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對親子關係的系統規定而言,中國大陸地區對未成年人監護問題的概括規定顯然不夠,而且隨着社會的發展,這些規定已不能適應新情況,在實踐中日益暴露缺陷。在中國大陸地區司法實踐中沒有親權的概念,也沒有親權制度完整的規定,只是在《民法通則》、《婚姻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中粗略地規定了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這些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共同構成了中國大陸地區目前並不十分完備的親權制度的框架。現行法的所有規定,均未對親權作過系統明確描述,僅是有親權之實而無親權之名。11不可否認,這些制度在中國大陸地區社會生活實踐中對於協調和促進親子關係的健康發展、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也應該看到,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的規定只是親權制度的部分內容,親權制度所涵蓋的內容無疑應比父母與子女之間權利義務的規定更為豐富、具體。監護與親權畢竟是兩種不同的制度,勉強將兩者揉雜在一起,勢必會扭曲立法的本意,妨礙這兩種制度各自的完善和功能的實現,只會產生更多的弊端。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的規定,父母只是作為監護人而非親權人存在,把對未成年人的親權保護等同於監護,儘管有監護能力的親權人是當然的監護人,但不能因此認為不需要單獨設立親權制度。倘若監護吸收了親權,對於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來說未嘗不可,但從親權人方面來看,將父母由自由的親權人降為受限制的監護人地位,從而剝奪了其基於親子關係而享有的親權,人為地消滅了親權制度。12假使未成年人的親權吸收了監護,但未成年人父母雙亡時的監護呢?從範圍上講監護的對象遠大於親權13,將之區分更符合體系化的要求。(四)大陸地區增加親權制度立法的必要性親權只出現在學者們的研究之中,中國大陸學者楊立新就把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身份區分為未成年人的親權人和喪失親權監督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14誠然近年來,監護與親權打破了彼此獨立的制度外延,在現代各國親權立法中,監護制度的許多要素被引入親權,親權已由原來父母對子女的控制、統治關係轉成為父母照顧監護子女為主的法律關係,親權一詞具有了濃厚的義務色彩。但我們不能因為一個制度引入了另一個制度的某些要素就否定該制度獨立存在的必要性。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監護制度的改革出現的共同趨勢是法律全面地介入監護關係,更多地尊重被監護人的意志,更細緻地區分被監護人的需求,為生活中的弱者提供更人性化的保護和支持。15筆者以為,中國大陸地區民法應該確立親權制度,並採取親權與監護分立並存的立法模式。採納親權這一概念,將會使中國大陸地區現行法律中類似於親權制度的內容有所依歸,並為其進一步修正完善從而建立起適應中國大陸地區社會發展需要的親權制度提供契機。何況時下正值中國大陸地區編纂統一的民法典之機,更應該借鑒外國立法的有益經驗,大刀濶斧改變這種因歷史原因造成把監護與親權合為一體的混亂局面,在體例上實行監護與親權分別立法。法律必須反映當地的文化,尤其是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民法更是如此。16中國未來監護制度立法的發展何去何從,也必須以中國大陸地區社會本身的發展變化為依託。澳門地區和中國大陸地區同屬於大陸法系,雖然澳門與中國大陸社會性質不同、管理模式不一,也不妨礙中國大陸在監護制度問題上的交流與相互借鑒。更何況世界各地私法統一化的發展也為澳門與中國大陸民法溝通提供了借鑒。在“一國兩制”的框架內謀求私法的統一,尤其是滿足市場經濟需求的部分私法的統一,不僅是必須的,而且是現實可能的。17比較《澳門民法典》關於親權制度的立法的規定對中國大陸地區中國大陸監護與親權制度的分立提供了一定的啟發意義和借鑒作用。四、大陸地區未成年人監護與親權制度分開立法的構想(一)在名稱上採納親權的概念,立法體例上區分監護與親權就中國大陸地區目前監護制度的立法格局來看,現行《民法通則》以及《婚姻法》等法律制度對親子間的監護規定得過於簡略。隨着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婚姻家庭和親屬關係領域,親子關係由過去@DIH@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的單一類型發展為當今的多種類型,如父母一方存在障礙或死亡時、在父母離婚、事實分居或撤銷婚姻之情況下的親子關係,以及養父母子女關係、繼父母子女關係、非婚生父母子女關係和人工生育的父母子女關係等。親子關係類型的多樣化必然帶來親子關係內容的複雜化,因此對特殊情況下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逐漸成為現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名稱上採納親權的概念,把監護制度和親權制度分開規定,有利於民事立法體例的科學化。其一,立法上採用親權概念,可以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這一特殊的身份權利凸現出來,從而也區分了除父母之外的其他自然人、組織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使得對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保護體系更加嚴密和連續。其二,中國大陸地區現行有關調整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規範,是將具有親權性質的父母對子女的人身和財產方面的權利與其他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摻雜在一起規定,這有損立法的科學性,也不利於親權和監護制度發揮其各自應有的功能。區分監護與親權,把監護作為彌補親權的方法,在出現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不能行使親權的一些特殊情況時,由符合條件的未成年子女父母以外的其他自然人、組織來履行監督和保護的職責。(二)明確規定親權制度的具體內容如前所述,監護與親權是兩種不同的制度,在主體、產生條件、內容以及法律限制等方面有很大的差異,因而監護制度無法涵蓋親權的內容。中國大陸地區法律對親子關係的規定較為分散,且內容簡單多有重複,這顯然不足以應對複雜社會生活的需要。詳細、具體的規定親權制度的內容,才能方便人們瞭解、遵守和實施。甚至有學者認為中國大陸地區婚姻立法應當引進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在處理子女監護問題時,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18親權的內容是親權制度的核心,僅在立法上概括性規定親權人的撫養管教等權利義務雖然必要,但卻不夠具體明確,且不利於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問題。具體來說,其一,在親權制度人身關係中不僅應包括現有的保護和教育未成年人的概括性的規定,還應包括子女返還請求權、懲戒權、探視權等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其二,在親權制度財產關係中應包括對子女財產的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利義務的規定。親權人只有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並經法院許可才可以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其三,在親權制度中還應該區分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內、父母一方之障礙或死亡時、在父母離婚、事實分居或撤銷婚姻之情況下、子女被交託予第三人或機構照顧時、不獲交託子女之父親或母親尚生存、子女僅與父親或母親確立親子關係、子女與無婚姻關係之父母確立親子關係等不同的情況下父母的親權行使問題。其四,親權不僅隨着子女的出生而產生,隨着子女的成年或死亡而自然終止,而且還應該因為父母濫用親權的行為或者父母存在行使親權的障礙而被禁止,同時在禁止的情形終止之後予以恢復。(三)建立親權監督保障機制在傳統觀念中,所有涉及親子關係領域的事情屬於個人家庭事務,外人不能隨意干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一定的監督,就容易導致親權人濫用其權利,損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親權制度設立的目的,在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因此,為了保障這一目的的實現,筆者認為中國大陸地區親權制度的立法完善還應建立親權監督保障機制,以確保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得到更好保護。其一,在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近親屬、其他親屬與未成年人親等的遠近、感情的深淺、能力、年齡、居住地點以及其他關心未成年人等有關之人中選擇成員組成親屬會議,主要負責監督親權人履行職務,並由檢察官擔任親屬會議主席,以公權力方式介入親子關係事務,強化了對親權人的監督,共同保障立法目的實現。其二,在立法中應明確規定,父母所在的單位、父母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有義務對其管轄範圍內的未成年人父母行使親權人權利的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在父母濫用親權,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行為時,及時的進行勸告和制止,必要時可以向當地檢察機關或人民法院進行反映和舉報。人民法院對於有關單位、基層組織或檢察機關等提起的關於父母濫用親權,危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訴訟時,應及時審理,如果情節嚴重,可依法裁定或判決剝奪其親權,待禁止情況改變時裁決予以恢復。五、結論伴隨着澳門回歸,澳門與中國大陸的政治、經濟、文化交流越來越頻繁,在“一國兩制”下的多法域格局中,應當加強中國大陸與澳門法域的相互溝通和學習,努力實現法域之間的協調和合作。同時,在@DII@
澳門親權制度的特點與啟示@DIJ@全球化時代,中國監護與親權制度立法需要與世界私法一體化的發展趨勢保持協調一致,汲取世界各國或地區優秀法律制度中可供借鑒學習的內容,不斷充實和完善中國大陸地區未成年人的監護制度,形成真正的、富有中國特色的民事立法體制。註釋:1李雷:《論中國大陸地區親權制度的立法完善》,中央民族大學碩士學位論文,北京,2011年,第4頁。2屈茂輝:《中國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70-71頁。3同上註,第70-71頁。4史尚寬:《親屬法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658頁。5馮心明:《港澳民法概論》,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年,第138-139頁。6伯爾曼:《法律與宗教》,梁治平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40頁。7[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張雁深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1年,第5頁。8馮心明:《澳門親權制度的特點及其借鑒》,載於《華南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3期,第24頁。9黃海燕:《我國監護制度的缺陷及立法完善研究》,東北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長春,2006年,第3頁。10顧昂然、王家福、江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講座》,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92頁。11蔣月、韓珺:《論父母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兼論親權與監護之爭》,載於《東南學術》,2001年第2期,第20頁。12陳棋炎:《民法親屬新論》,台灣:三民書局,1990年,第354-355頁。13隋亮:《論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缺陷與完善》,載於《江西青年職業學院學報》,2009年第2期,第45頁。14楊立新:《侵權責任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226頁。15朱凡:《現代監護法發展趨勢及熱點問題研究》,載於《重慶大學學報》(哲學版),2004年第3期,第116頁。16黎曉平:《望洋法雨:全球化與澳門民商法的變遷》,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第79頁。17柳經緯:《“一國兩制”原則下的私法統一問題》,載於《比較法研究》,2010年第1期,第17頁。18王洪:《論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載於《現代法學》,2003年第6期,第35頁。
澳門與內地汽車事故責任保險制度比較研究謝小弓一、引言 購買汽車的人幾乎都要購買汽車事故責任保險。在財產保險中,業務量最大的保險種類是汽車事故責任保險。在“北大法寶”收集的保險法案例中(包括涉及澳門的案例),與汽車事故責任保險相關的案例約佔55%。1圖1汽車事故責任保險案例佔保險案例比重圖59,701件(45%)72,438件(55%)汽車事故責任保險案例其他案例 在澳門和內地,汽車都是重要的交通工具。一些車輛甚至具有內地與澳門兩地的車牌。責任保險是現代公法的前沿問題之一。“可以說,現代行政迅速擴張之後,不斷給行政法帶來了諸多新問題,比如……強制責任保險……很多行政機關、法院、社會公眾、媒體和學者習慣把目光投向傳統,希望在傳統的行政救濟路徑中尋求解決糾紛。但這種努力註定要失敗……很多問題實際上已經完全超越了傳統的(行政訴訟)對稱性結構,要求我們去構建完全嶄新的對稱關係。”2對內地與澳門的汽車事故責任保險法律制度進行比較研究,具有重要意義。3汽車事故責任保險制度的目標在於維護不特定公眾的人身安全與健康。保險制度的法理基礎在於“讓所有的受益者分擔負累,而不只是……那些已經遭受無法彌補之損失的人來承擔。”4在汽車保險領域,美國有“個人傷害保護保險”的險種,即不考慮交通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過錯程度或責任分配,在事故發生的情況下為受傷者發放保險金,用於傷患的救治。日本的保險法制中包含“搭乘者傷害保險制度”,分為“為他人利益的保險”(由車主為汽車搭乘者投保)與“為自己利益的保險”(由搭乘者投保,搭乘者只要投保,就可以就其乘坐的任何汽車發生的交通事故獲得保險金)。5這些保險險種有利於維護不特定的主體的安全。當然,允許這些險種設立的法律制度可能會給保險公司的經營帶來過重的負擔。至少,中國的保險業尚未發展到可以承保這類保險的程度,但隨着中國經濟的發展與保險業實力的增強,中國的保險公司也可以向經營類似的險種的方向努力。6 二、對強制保險交易主體的要求 對於保險消費者而言,汽車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必買的保險。從澳門與內地的汽車事故責任保險制度的強制性來看,汽車都是“無保險不能上路”。澳門第57/94/M號法令規定:“機動車輛及其掛車,須在被許可之保險人處設有在其使用過程中對第三人引致損害之民事責任保險後,方得在公共道路通行”。內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中山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DIK@
澳門與內地汽車事故責任保險制度比較研究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不過,澳門司法實踐對於未購保險的懲罰具有一定的靈活性,會考慮到當事人購買保險可能遭遇的實際困難。在澳門中級法院審理的第490/2008號上訴案中,法院認定“事實上……嫌犯可以是故意不去購買車險,但亦可以是因在警方所定限期屆滿前仍未有保險公司願意接受其投保而購不到車險,又或在這情況下仍未獲澳門金融管理局介入購得車險”。7法院考慮當事人購買車險的實際的、潛在的困難,而非不問原因地加以處罰。對於保險經營者而言,澳門第57/94/M號法令也規定:“被許可經營‘汽車’保險之保險人,僅得根據訓令訂定之統一保險單之規定及條件,訂立保險合同”。內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准,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澳門與內地的汽車保險業務都由具備資格的保險人在經過行政許可後開展。保險人獲得有限的資源,其開展的服務具有一定“公益性”。澳門的汽車事故責任保險司法實踐鼓勵消費者監督保險公司的服務質量。對於消費者的質疑,部分保險公司可能會認定為“誹謗”而訴諸法院,但法院會支持消費者對於保險經營者的評價權利,儘管此評價適度誇張,也不會輕易讓消費者承擔否定的後果。司法實踐要求保險經營者對消費者的評價承當適度的忍讓義務。8 三、政府對保險資源的管理與運用 (一)保險資金 據澳門法律規定,行政管理委員會負責指導及協調汽車保障基金之活動9,以保證活動內容符合公益需求。當然,由於保險資金運用的“公益性”是難以明確的專業問題,專家亦難以給出完全令普通公眾滿意的解釋。根據司法的“相對專長”(comparativeexpertise)原則,法官應避免介入與司法程序無關的專業問題。10故而,對於公眾對保險資金運用情況的質疑,法院只要說明資金的用途合法即可,無需推翻公眾質疑資金運用合理性的主張。因為在行政訴訟中,當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某一問題時,必在每一處借助多種理由或理據以支持其觀點的有效性;對法院而言,所須做的是要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決定;法院並無責任去審議當事人賴以支持其請求的所有緣由。此外,澳門第57/94/M號法令第39條規定“汽車保障基金之機關開展活動所需之技術上及行政上之輔助及會計之組織及處理,由澳門貨幣暨滙兌監理署負責”。澳門貨幣暨滙兌監理署的行政協助更有利於保證保險資金得到合理運用。內地相關法律對於交強險基金的投資、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或保險公司儲存、應用資金的具體比率都缺乏完善的規制,可以借鑒澳門的相關制度。 當然,澳門相關法律也並非盡善盡美──澳門的汽車事故責任保險法律條文的用語仍可簡明化。比如,第57/94/M號法令第31條規定保險基金的行政管理委員會之權限及運作,其第a)款“負責指導及協調汽車保障基金之活動”,與第h)款“監管汽車保障基金之所有活動”似可合併為“負責監管、指導與協調汽車保障基金之所有活動”。第g)項的“出租、承租財產”亦似與第h)款的“所有活動”相重疊。把法律簡明化,除“形而上”的語言學意義以外,更便於執法者、司法者找法,也方便公民理解法律。 從保險資金的具體運用而言,澳門的第7/83/M號法令還規定“凡涉及本法規所指之保險合同,將優先對身體侵害賠償保險金”。這體現澳門汽車事故責任保險制度對於個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的保障優先於財產權。在內地的交強險資金不夠充足的情況下,有學者建議交強險應當放棄對財產保險的承保,完全運用於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生命權、健康權的保障。11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對於一些購買汽車事故責任保險的弱勢群體(如駕校教練、計程車司機)來說,汽車是他們賴以生存,賴以發展的財產,如果交強險完全放棄對財產權的保障,將可能使弱勢群體陷入高風險的境地。因保障生命權而放棄財產權的思考,採取的是解決“法律規則衝突”的思路,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解決法律適用問題的。然而,生命權與財產權的衝突是法律原則衝突,是“生命權不可剝奪”與“合法財產權不受侵犯”的原則問題之間的取捨。因而兩者在法律制度上可以並存,只是在具體情況下原則適用的份量、程度不同。如果因保護生命權而完全把財產權排除在立法之外,是不科學的。12故而,應當像澳門的法律制度,規定優先對身體侵害賠償保險金,同時通過消費教育等方式,教育消費者合理地保護保險標的,節省保險資金,在優先保障人身權的同時適度保障財產權,實現利益與資源的科學配置。 如何恰當地運用保險資金維護公共利益,值得慎重考慮。比如,內地的交強險的部分資金應當運用於交通事故的救治,然而在部分地區,處理交通事故的@DIL@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DJC@基金流動機制並未建立,使交強險基金得不到充分的應用。13依據保險交易習慣,在事故發生,急需藥物治療時,保險公司只負責屬於“醫療保險藥品的報銷範圍”的藥品費用。不過,如果交通事故中的傷者情況危殆,保險公司可否先行墊付醫保範圍之外的藥品費用?這都必須以保險資金作為物質基礎。14事實上,如果汽車事故責任保險的基金的管理與應用能夠規範化,可以減輕其他具有公益性質的保險資金的壓力。例如,內地《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認定為工傷。如果內地的汽車事故責任保險資金能夠依法給遭受“交通式工傷”的勞動者充分的救濟,便可以減輕工傷保險資金的壓力。因而,內地應當借鑒澳門的法律規定,科學運用保險資金。 (二)保險信息政府監管是否具有必要性,取決於政府是否具有有效的信息管理制度。15信息公開是信息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信息運用的具體表現。保險信息公開制度具有多方面的作用。對於保險消費者來說,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信息有利於他們作出理性的消費選擇。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消費者即使意識到存在更好的金融保險機構,由於害怕自己的認識是一種“假像”,也不敢離開原來消費的保險公司,去選擇另一家。16例如,公佈保險公司的經營信息有助於消費者選擇優質的汽車保險經營者。對於保險經營者與保險立法者而言,保險監管信息可以用以分析汽車在公路中行使的各種法律責任出現的具體概率,以開發、設計合適的險種。17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63-67條明確規定公民的“資訊權”。公民的資訊權不受公務員批示的限制,也不取決於與資訊內容相關的行政程序是否正在進行,這些立法可以在保險領域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內地保險信息公開存在“規範重複”的特徵。《中國保監會政府信息公開辦法》與《中國保監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都是參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寫,重合度較高,其內容並未充分體現保險信息公開的具體情況(如表1)。相對於澳門的“概括式立法”,內地立法亟待清理。表1內地保險信息公開部分法規《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國保監會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中國保監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備註第19條:“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佈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第12條:“中國保監會根據本辦法規定的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依法編制、公佈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中國保監會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第12條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9條的“行政機關”具體化,其餘內容極為相似。第9條“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範圍”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範圍幾乎雷同。第33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28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依照下列途徑舉報……”。七、公眾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三者規定僅有細微差別。
澳門與內地汽車事故責任保險制度比較研究此外,從信息管理的角度而言,信息公開必須有一定限度。在信息技術日新月異的當代社會,政府收集信息的途徑非常多,即使是獲取公民私人的經濟信息,也輕而易舉。如果對公民私人的經濟信息不做妥善的管理,不僅會干擾公民的生活,甚至影響國家、社會的穩定和安全。車險信息屬於極具戰略價值的信息。例如,通過分析車險信息,可以得知某區域民眾的基本生活水平和財富儲備。目前,內地保險監管的信息管理措施把注意力集中在“防止保險公司洩露信息”的方面。然而,對於部分保險監管人員可能出現的信息洩露行為,也必須認真防範。內地與澳門的信息管理制度都有待完善,例如應在內地《保險監管人員行為準則》中加上“不得洩露個人隱私”的內容,在澳門的《行政程序法》中加入信息管理的具體措施。 四、針對特殊風險的責任保險制度 汽車包括很多種類,即使是同一種類的汽車也有不同的使用需求。澳門相關法律具有兩個特色:一是承保的責任範圍廣,澳門相關法律規定:“車房之所有人,及其他經常從事車輛買賣、維修、拖車服務或監督車輛良好運作業務之人士或實體,亦有義務對在從事有關業務時使用車輛而引致之民事責任投保”。18內地在這方面應當借鑒澳門的制度,拓展承保的法律責任,如承保維修車輛油箱時因漏油產生的環境責任風險。二是澳門法重視特殊領域的汽車使用的風險。法律規定“每次機動車輛之體育比賽及與比賽有關之正式練習,須在機動車輛設有保險後方得進行,該保險保障主辦者、車輛所有人、持有人及駕駛員因車輛造成事故而負之民事責任。”19內地相對缺乏針對特殊領域的汽車事故責任保險理賠制度,無法有效分散特殊汽車或一般汽車在特殊狀況下的使用風險。內地的汽車事故責任保險制度面臨兩個挑戰: 第一,制度未能充分涵蓋保險實踐中的新險種。例如,內地的汽車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不夠完善。保險公司對環境責任險種的設計,有三類做法:一類是設計承保特殊環境責任的嶄新險種20;另一類是僅把汽油洩漏導致的損失納入承保範圍21;還有一類是拒絕承保所有環境風險22。從法律文本的意義而言,儘管內地2013年2月頒佈的《關於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已明示構建環境保險制度的必要性,但其涉及的環境風險主要是企業環境風險。在司法實踐中,內地的公眾責任險也難以適用於個體公民之間的環境侵權責任,無法充分保護作為個體的保險消費者。為適應對於公民環境權的保障日益重視的趨勢,內地可以逐步把環境責任風險納入汽車責任強制保險。第二,承保範圍未能涵蓋主要的法律責任。內地的汽車民事責任保險主要是分散車主的風險,而澳門的汽車責任保險法律制度所規定的承包範圍除車主的責任之外還包括從事汽車服務行業的人。維修在汽車使用過程中是常見的,如果能夠設立汽車毀損風險保險制度,可以減輕從事汽車服務的經營者的負擔,也保護車主的利益,使車主的利益不因維修不當而受損。對於車主來說,基於汽車本身價值所付的理賠金終究是一種補償,而汽車因修理廠毀損而導致外觀、安全性能的損壞是不可逆轉,不可彌補的。如果內地能夠對維修廠的責任承保,就可以更好的保障車主的利益。當然,內地的一些維修廠為了讓車主獲得更多的理賠,故意敲壞汽車,這種故意侵權所生責任不應納入理賠範圍。23內地不僅應關注一般汽車使用的特殊責任風險,還應學習澳門,構建並完善特殊車種事故責任的保險制度。制度未能充分涵蓋保險實踐中的新險種以及承保範圍未能涵蓋主要的法律責任的問題,根源於保險監管者的謹慎思維。很多保險監管者,尤其是保險監管規則的制定者大多屬於專業水平較高的人士,具有審慎運用權力干預經濟的觀念。儘管保險實踐中出現了新的需求,需要保險監管者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按照“法律本能”來進行管制,但保險監管者往往不敢跨越“無爭議監管”的雷池,不敢制定新的法律、法規干預保險行業,致使保險監管法規具有滯後性24,更不用説通過行政指導來敦促保險公司設計涵蓋主要法律責任的保險險種。事實上,保險行業是屬於關涉公眾利益的行業,需要有作為的,果斷的監管措施。適時制定法律、執行法律是正確的。對保險監管權的運作應重在規範,而不重在限制。 五、保險估價標準 保險估價屬於艱深的法律問題之一。保險估價的結果是否合理,具體表現在投保人在出險時所獲得的賠償金是否合理。保險估價本身即涉及一定的主觀判斷,留下利益博弈的空間。 @DJD@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DJE@在立法上,澳門法以專門的表格規定理賠金額的計算標準。不同年齡的投保人將適用不同的費率。這不但有利於保險資金的合理分配,也有利於減少保險估價方面的爭議。澳門的汽車保險估價制度還涉及對青年的保護。比較典型的有《汽車保險之保險費及條件表》第18條的“加保費”規定:“如被保險人或慣常駕駛員未滿二十五歲,加保費最高限額為20%”。內地的部分公司也在經營為車主專門開設的險種。借鑒澳門相關經驗,內地保險公司也可以根據車主的不同情況,開發保費存在差異的各保險險種。 在澳門,經驗法則被運用於衡量交通事故當事人可能受到的痛楚,從而為法院判定汽車保險所應給付的金額(亦即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之估價)提供參考。在澳門中級法院審理的第85/2011號上訴案中,法院指出賠償請求人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只有13歲,事故對其造成持久的心理陰影,尤其是在過馬路時對附近的汽車產生恐慌。25經驗法則的運用還體現在對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的考慮。在澳門中級法院審理的第219/2009號上訴案中,法官對交通事故發生時“天氣良好,光綫一般,交通流量正常”的情況進行考慮。26經驗法則屬於法官的主觀推理,在保險法律估價領域的應用必須慎重。根據與經驗法則得出結論的蓋然性,經驗法則分為四類,其適用過程如下: 表2經驗法則適用過程表生活中的必然規律 如果……肯定是…… 經驗規則 如果……則很可能是…… 經驗推斷 如果……有時是…… 客觀事實→ 經驗法則 (四類選一) 偏見 如果……則沒有可能是…… →法官相信的事實 資料來源:黃偉文:《司法過程中的技術與立場——以彭宇案為分析對象》,載於鄭永流主編:《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51-64頁。 一般而言,如果要在汽車保險領域適用經驗法則以尋找判決所需的事實,只能選擇蓋然性較高的“生活中的必然規律”與“經驗規則”。27使用汽車所產生的責任紛繁複雜,涉及公民的生命權與健康權,案件標的額巨大,如果適用的經驗法則沒有高度的蓋然性,會增加保險理賠估價結果的不確定性,可能造成不公平的後果。 關於保險估價,內地《保險法》提出“保險價值”的概念,但並未提出確定保險價值的具體方法。“財產價值的風險與不確定性……已經警醒研究資本市場與商業融資領域的經濟學家與研修生。”28 在估價標準不確定的情況下,有的保險公司會僅因汽車是舊車,車主產生責任的風險大而直接拒絕承保或理賠。然而,使用舊車所產生的責任所承載的價值並不必然低。內地應當借鑒澳門的制度,在立法、執法或司法中確立估價標準,限制保險估價中的自由裁量。 雖然保險估價屬於定量問題,但定量問題以定性問題的解決為先導。如果不能對汽車保險法律關係主體作準確的認定,保險估價就沒有意義。雖然內地並未在保險估價領域直接、明確地運用“經驗法則”,但卻在汽車保險法律關係主體的認定方面採用“經驗法則”。例如,如果汽車駕駛員下車檢查車輛狀況時被另一輛行駛的汽車踫撞,法官會考慮在日常經驗中,汽車駕駛員下車後相對於另一輛汽車的弱勢地位,從而將其認定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第三者”,並判決保險公司將下車後的駕駛員按“第三者”的標準賠償。29澳門相關的法律制度在法律關係主體認定方面可以參考內地的“當事方相對地位標準”。 六、保險爭議的處理思路 汽車事故責任保險爭議涉及到多種法律關係,行政、民事或刑事法律爭議的處理思路不能當然適用汽車保險爭議的處理,保險法律關係亦不能與其他性質的法律關係完全混同。 澳門的汽車事故責任保險法條之間的邏輯嚴密,可以為司法活動提供較為精確的指導。澳門終審法院審理的一個案例中,駕駛員遺棄了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受害人就交通事故的人身傷害向保險公司索償,保險公司又向駕駛員索償。法院指出,“所有在公共道路上行駛的車輛都必須購買因使用車輛對第三者造成損害之民事責任保險”,如果汽車駕駛者故意遺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對交通事故受害人作出賠償的保險公司針對駕駛者的求償權並不僅限於由遺棄行為所導致或加重的損害。”30雙方當事人就“受害人的損傷與遺棄行為的因果關係是否是賠償的必要條件”為爭議,雙方展開爭論。駕駛員認為遺棄行為與受害人單純因交通事故所
澳門與內地汽車事故責任保險制度比較研究受的人身傷害沒有必然的聯繫,其賠償責任僅限於因遺棄行為加重的損害。受害人與保險公司認為駕駛員應當就交通事故所導致的(對受害人的)人身傷害以及遺棄行為所造成的加重損害承擔責任。法院的判決運用體系解釋的方法,認為加害人的遺棄行為與受害人損傷的因果關係不是保險公司向加害人索取充分賠償的必要條件。因為依照法律規定,保險公司還可向未有機動車駕駛執照的加害人索取充分賠償。31由於駕照的頒發涉及行政程序,如果要求證明加害人未獲駕照與受害者損失存在因果關係,是不科學的。32在本案中,法院並未受傳統民事爭議的處理方法影響,未把因果關係作為法律責任必要條件,意識到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保護不特定公眾生命權與健康權的特殊性。 在內地,保險法律爭議與其他爭議混同處理的情況屢見不鮮。例如,內地行政違法與保險費率掛鈎33的做法值得仔細斟酌。保險制度的功能是分散風險,保障社會福利,其主要的目的並非懲治行政違法行為。況且,一些違法行為與使用汽車的風險無關或沒有密切關聯(如內地的“闖黃燈”案件34)。如果把所有行政違法與保險費率掛鈎,無異於讓某些保險消費者承受雙重損失。又如,有些汽車僅因沒有通過環保年檢而被拒絕承保。但是環保年檢的通過與否屬於環境行政法律關係,與汽車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所涉及的交通行政法律關係以及民事關係有所不同。前者保障公民的環境權,後者從經濟的角度保障不特定人的公共安全,分散車主風險。故而以環境行政法律問題在交通行政領域、民事領域作出否定的評價,不甚合理。35相同或相似事實所引起的多個法律關係,法律應當遵循公法的“禁止不當連結”原則,分別作出評價。 七、餘論:相互借鑒與合作 澳門與內地屬於同一國家的兩個法域。法域之間的具體制度互相比較的意義在於實現制度的“共時性建構”──在同一時空環境下通過互相的法律移植修正不足,優化制度。澳門與內地都應當回應制度需求,通過相互借鑒而完成制度供給。當然,如Georges等學者所述,在汽車保險費率的制定措施等方面,由於不同地域經濟發展水平不同,不宜相互移植。36因而,制度的相互借鑒必須找準具體的“借鑒點”。 依據上述案例與論述,澳門制度的主要不足可歸納為:第一,保險資源共享權過於抽象。如前文所述,保險信息權僅依賴於《行政程序法典》的信息權規定,並未在法律文本中詮釋信息權的內涵,也未明文宣示保險信息權。第二,經驗法則的推理過於主觀。從澳門法官估價時適用經驗法則的表現而言,仍以“光綫一般,交通流量正常運用”等主觀價值判斷為基礎,使法律推理僅構築於相對蓋然性事實之上。第三,法律語言不精準。前文所述的保險基金的行政管理委員會“協調汽車保障基金之活動”與“監管汽車保障基金之所有活動”在法律條文中並列就似可斟酌。此外,在澳門的法律語言中,“汽車”與“機動車”幾乎等同使用。37事實上,從語義上而言,“汽車”從屬於“機動車”,兩者有一定區別。 澳門可學習內地之處主要包括:第一,保險資源共享權的具體化。雖然前文所述的內地保險信息法規確有冗雜之弊,但已建構起保險監管、經紀、中介機構信息管理的全方位規範體系。澳門應當效仿內地制定全面的保險信息公開的具體規範,使行政信息權衍生出的保險信息權實現“伴影權利具象化”38。第二,經驗法則的客觀化。澳門可引入內地以“車上”、“車下”等客觀位置為基礎的經驗法則標準,令保險估價的定性更準確。第三,法律語言嚴謹化。語言嚴謹化有利於提高識法效率,加強法律實用性。例如,內地的法律語言中,“機動車”與“汽車”具有一定的區別,“汽車”的概念所涵蓋的範圍要比“機動車”小。“機動車”包括農用拖拉機與摩托車。在機動車保險中,汽車保險也具有特殊性,釐清概念有助於人們理解兩地法律。 內地制度的不足主要在於:第一:保險配套制度缺失,任何法律條文的制定都應有整體性的,以需求為導向的規劃,內地保險資金管理、環境責任保險、具體估價標準等制度的缺失不利於保險法律秩序的穩定。第二,從本文所述的內地執法與司法實踐而言,仍有法律關係混同化,公法、私法關係不分的情況。第三,保險人文精神尚待加強。“極端的法治即屬不法(Summumjus,summainjuria)”39,法律規範必須涵攝特殊情境,從對於強制保險主體的要求、事故搶救保險規範與不考慮受害者特殊情況的估價標準來看,相關法律仍未充分考慮偶發因素。 內地可以結合澳門經驗,採用以下對策:第一,通過對澳門制度的比較,檢視內地制度漏洞,建立保險基金管理、具體估價標準等制度。第二,通過法院公佈指導案例的方式,揭示區分不同法律關係的重要@DJF@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DJG@性,並與澳門司法界交流司法思路與技藝。第三,強化法律人文精神。不僅要注意汽車事故責任保險制度的強制性,還要注意投保人在面對保險人時的消費者地位。汽車事故責任保險作為比較普遍的,涉及社會保障的民生產品,其法律制度對公民的生活具有重要影響。內地應效仿澳門,要求經營者適度忍讓消費者的消極評價,並完善事故基金管理制度,並在課以法律責任之時考慮當事人守法的期待可能性。在“一國兩制”視野下,澳門與內地制度比較的最終目的是促進兩地在相關領域的合作。在汽車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領域,內地與澳門的合作可分三步:首先,統一主要法律概念,如“汽車”與“機動車”。其次,根據現有制度,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開展區域合作。兩地保險監管機構可以引導兩地保險公司在理賠、定損方面幫助消費者,並逐步統一兩地公務用車的保險制度。再者,合作開發兩地都需要的保險制度,如碰撞“豪車”的責任保險制度。假以時日,澳門與內地相關法律制度必定會完成以“比較-革新-融合”為進路的“共時性建構”。 註釋:1該資料根據北大法寶網:http://www.pkulaw.cn的資料統計得出,2013年1月31日。2余凌雲:《行政法案例分析和研究方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77頁。3與一般保險相比,汽車事故責任保險具有以下特點:第一,保險利益涉及的主體範圍廣。理賠的順利與否直接關係到車主、經車主授權使用汽車的人、交通事故的其他受害人的權益能否實現。因而,保險法律糾紛涉及多方社會主體的利益博弈。第二,專業知識是保護保險標的(汽車)的必要條件之一。保險金的賠付必須以駕駛員具有一定的駕駛常識,在駕駛中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為前提。故而,對於汽車保險來說,保護保險標的的指引顯得尤為重要。第三,保險標的流動性很大。作為保險標的的汽車一旦使用,就處於高速行駛的狀態,且可能面臨長途運營、跨區域運作等問題。故而,汽車涉及到區域合作的問題。4[美]圭多‧卡拉佈雷西:《理想、信念、態度與法律:從私法視角看待一個公法問題》,胡小倩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4頁。5岳衛:《日本保險契約複數請求權調整理論研究:判例‧學說‧借鑒》,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80頁。6比如201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規定駕駛人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範圍內,對機動車給受害者帶來的人身損害予以賠償,即是法律要求保險公司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具體體現。7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第490/2008號上訴案合議庭裁判書,載於澳門法律網:http://www.court.gov.mo/pdf/TSI/TSI-A-490-2008-VC.pdf,2012年6月6日。8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第608/2009號上訴案合議庭裁判書,載於澳門法律網:http://www.court.gov.mo/pdf/TSI/TSI-A-608-2009-VC.pdf,2012年6月6日。9澳門第57/M/94法令第29條。10[美]史蒂芬‧佈雷耶:《法官能為民主做甚麼》,何帆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147頁。11程行歡:《交強險應“棄財保命”?》,載於《羊城晚報》,2011年8月17日,第A8版。12相關理論見[德]羅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張青波譯,載於鄭永流主編:《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2008年第1期,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3-29頁。13《10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沉睡8年,受害者權益無法保障》,載於大洋網:http://news.dayoo.com/guangdong/201204/26/74096_23462540.htm,2013年2月10日。14孟龍主編:《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指引》,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0年,第71-73頁。15Gellhorn,E.andR.M.Levin(1997).AdministrativeLawandProcess.Minnesota:WestGroup.121-123.16Colgate,M.andB.Lang(2001).SwitchingBarriersinConsumerMarkets:anInvestigationoftheFinancialServicesIndustry.JournalofConsumerMarketing.Vol.18,Issue4.332-347.
澳門與內地汽車事故責任保險制度比較研究17塗子沛:《大數據:正在到來的資料革命,以及它如何改變政府、商業和我們的生活》,南寧: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19頁。18澳門第57/M/94法令第2條。19澳門第57/M/94法令第5條。20如部分保險公司的“汽車油污污染責任保險”。見《附加油污污染責任保險條款》,載於沃保汽車保險網:http://www.baocars.cn/cxcp/index12.html,2013年4月16日。21見《太平保險有限公司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載於華夏二手車網:http://626100.0836.hx2car.com/insurance/news/info807.shtml,2013年4月16日。22相關險種介紹參見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載於“青島新聞網”:http://finance.biz.qingdaonews.com/show_class.html?class=44&nid=376&user=%c2%f2%b1%a3%cf%d5%d5%d2%d0%a1%cd%af,2012年3月2日。23同註14,第41頁。24Baker,T.andP.Siegelman(2013).ProtectingConsumersfromAdd-onInsuranceProducts:NewLessonsforInsuranceRegulationfromBehavioralEconomics,ScholarshipatPennLaw,Paper451.InthewebsiteofNELLCO:http://lsr.nellco.org/upenn_wps/451.23rdMarch2013.25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第85/2011號上訴案合議庭裁判書。載於澳門法律網:http://www.court.gov.mo/pdf/TSI/TSI-A-85-2011-VC.pdf,第6頁,2012年6月6日。26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第219/2009號上訴案合議庭裁判書。載於澳門法律網:http://www.court.gov.mo/pdf/TSI/TSI-A-219-2009-VC.pdf,第20頁,2012年6月6日。27同上註。28Lintner,J.(1965).TheValuationofRiskAssetsandtheSelectionofRiskyInvestmentsinStockPortfoliosandCapitalBudgets.TheReviewofEconomicsandStatistics.Vol.47,No.1(Feb.1965).13-37.29劉愛武、劉文輝:《他是“第三者”嗎?》,載於《民主與法制》,2013年第8期,第55、60-61頁。內地有學者認為,在一定情況下,被保險汽車的駕駛員或乘客的身份可能轉化為交強險制度中的“第三者”。熊進光:《被保險車輛“車上人員”之第三者身份的轉化——兼評〈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5條》,載於《法學雜誌》,2013年第1期,第48-54頁。30見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第52/2011號案件合議庭裁判書,載於澳門法律網:http://www.court.gov.mo/pdf/TUI/TUI-S-52-2011-VC.pdf,2011年12月5日。31澳門第57/M/94法令第16條第C)項規定對於“未具法定資格或在酒精、麻醉品、其他毒品或有毒產品之影響下駕駛者,或遺棄遇難人之駕駛員”,保險人具有求償權。32見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第52/2011號案件合議庭裁判書,載於澳門法律網:http://www.court.gov.mo/pdf/TUI/TUI-S-52-2011-VC.pdf,2011年12月5日。當然,推論邏輯本身可以進一步斟酌:駕駛員未獲駕照,幾乎肯定會造成交通事故受害人受到損失的風險加大,但遺棄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失的風險,在某種程度上是蓋然的。相對而言,內地的司法案例僅僅把除保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作為法律推理的依據,並未充分明示不同法律爭議處理方式的區別。典型案例參見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一終字第5968號民事判決書,載於北大法寶網:http://www.pkulaw.cn,2012年8月15日。33《保險費率將與交通違法掛鈎》,載於新浪新聞網:http://news.sina.com.cn/o/2012-12-31/092925933748.shtml,2013年2月3日。34見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浙嘉行終字第15號行政判決書,載於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站:http://www.jiaxingcourt.gov.cn/web/NewsContent.aspx?NewsID=12244,2013年2月2日。35在公法的理論與實踐中,如果行政機關因自身的行政行為影響另一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處理,且可能影響行政相對人的利益時,應當有新的行政命令提高行政服務(行政行為)的道德水平。類似的論述見KennethF.Warren(1996).AdministrativeLawinthePoliticalSystem(ThirdEdition).UpperSaddleRiver,NewJersey:PrenticeHall.216-217.36Dionne,G.,P.-C.MichaudandJ.Pinquet(2012).AReviewofRecentTheoreticalandEmpiricalAnalysesofAsymmetric@DJH@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DJI@InformationinRoadSafetyandAutomobileInsurance.InthewebsiteofHECMontréal:http://neumann.hec.ca/gestiondesrisques/12-01.pdf.3rdJune2013.37李青武:《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20-21頁。38關於“伴影理論”(ThePenumbraTheory),見林來梵:《憲法學講義》,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116-117頁。39鄭玉波:《法諺(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第7頁。
進一步完善中國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思考宋錫祥隨着內地與香港經貿交流與人員往來的日益密切和頻繁,兩地之間的經濟合作發展與融合不斷深化,尤其是《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loserEconomicPartnershipArrangement,CEPA)的逐步實施以及8個補充協議的相繼簽署,使CEPA所涵蓋的服務貿易開放領域由2010年的44個增至2011年的47個,並於2012年4月1日起實行。新增部分涉及跨學科研究、製造業與圖書館和博物館等文化服務業。新添三個領域後,內地對香港服務貿易開放的部門將達到148個,數量上甚至超過了服務貿易最開放的歐盟在世貿組織中承諾開放的146個部門1,涉及301項市場開放措施2和10個貿易投資便利化的合作範疇。3而兩地經貿關係的進一步發展有賴於經貿投資糾紛的良好解決。區際民商事仲裁是中國內地與香港之間解決民商事法律爭議的首選和主要方式。如何解決兩地人民及其公司、企業經貿往來中已經發生的及可能發生的民商事糾紛問題已成為兩地共同面臨的問題。但是香港回歸以後,如何解決兩地之間民商事仲裁裁決的相互認可與執行的問題,曾經一度成為困擾兩地司法機關的難題。4伴隨着中國內地與香港於2000年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執行仲裁安排》)得到卓有成效的實施,形成了“一國兩制”之下兩地仲裁裁決相互執行的新機制。 從內地與香港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立法與司法實踐看,取得的成效是顯著的,但仍有某些需要改進的餘地,各自的司法和立法機關應當通力合作,加強協調與溝通,進一步消除妨礙相互認可與執行仲裁裁決的阻力和法律缺陷,共同為兩地經貿交流與合作,維護兩地公司、企業和同胞的合法權益作出努力,以便使仲裁在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區經貿關係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一、內地與香港相互認可與執行仲裁裁決的法律依據 由於仲裁既具有自願、公正、便捷、高效、專業等特點,又有當事人較易接受和選擇,仲裁裁決的認可與執行容易得到公約和法律的保障與實際履行。因此,以仲裁方式解決內地與香港經貿糾紛已成為兩地法律界的共識。 (一)回歸前內地與香港地區相互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的依據在香港回歸之前,香港與內地相互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的法律基礎是1958年《關於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ConventionontheRecognitionandEnforcementofForeignArbitralAwards,以下簡稱《紐約公約》),並以各自的仲裁法律規定作為依據,其承認與執行機制也是按照《紐約公約》構建的。追根溯源,早在1963年,香港仲裁制度深受英國《仲裁法》影響,並以該法為藍本,由香港總督第22號令發佈了香港《仲裁條例》,並將該《條例》列入香港法律第341章,從而實現了香港仲裁法律制度的成文化歷程。1975年英國參加了1958年《紐約公約》,1979年4月21日,根據該公約第10條及英國1975年《仲裁法》的規定,將《紐約公約》延伸適用於香港地區。與此相適應,香港《仲裁條例》增訂了第四部分“公約裁決的執行”。該《仲裁條例》自實施以來,歷經1982、1989、1990、1996、2000及2010年5次修正。特別是在1989年《仲裁條例》採取了港內仲裁和國際仲裁分別規範的模式,為以後(指1990和2010年)香港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示範法》有關內容納入《仲裁條例》提供了基礎,創造了條件。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香港《仲裁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DJJ@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條例》的最新修訂和補充,絕大多數條文移植或照搬《示範法》的相關規定,使得香港成為世界上為數不多的基本上採納《示範法》的地區之一。根據香港《仲裁條例》規定,內地的國際商事仲裁裁決需要在香港申請執行時,申請人需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包括:經正式公證的裁決書正本或經正式認證的裁決書副本;仲裁協定的正本或經正式認證的副本;如果裁決書或仲裁協議非英語撰寫,必須同時提供經公務員、翻譯人員、外交代表或領事人員認證的譯本。除了下列情況之外,中國內地的仲裁裁決不得被拒絕執行:(1)裁決必須是依據支配仲裁的法律為有效的仲裁協議作出的;(2)裁決必須是仲裁協議指定的仲裁庭作出的;(3)裁決必須是按照仲裁地國的仲裁程序規則作出的;(4)裁決必須是終局裁決;(5)裁決事項依據香港法是在法律上可以提交仲裁的事項;(6)裁決的執行不與香港法律和公共政策相抵觸。從中不難看出:香港《仲裁條例》拒絕執行的理由與1958年《紐約公約》第5條相當接近或相似。在申請執行的訴訟中,被告可以基於以下理由請示不執行仲裁裁決:(1)仲裁庭無管轄權;(2)裁決是通過欺詐方式取得的;(3)裁決違反自然公正;(4)裁決的執行與香港法律和公共政策相抵觸。由於兩地均以1958年《紐約公約》作為法律基礎,雙方對於對方的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僅作形式上的審查,着重於仲裁協定和仲裁程序。在香港回歸祖國之前,1989年6月29日,香港高等法院依據《紐約公約》的規定首次認定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於1988年7月12日作出的仲裁裁決為“公約裁決”,並判決予以強制執行。這是中國內地涉外仲裁裁決第一次在香港得到承認與執行,並成為普通法傳統的地區先例。香港高等法院自1989年首次執行內地仲裁裁決之後,在之後的8年期限內(1997年7月),共有超過150宗內地仲裁機構作出的商事仲裁裁決依據《紐約公約》規定在香港得到承認和執行。5期間香港法院尚未有一例以公共秩序為理由拒絕承認和執行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裁決的判例。而內地有些省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受理或執行了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或臨時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截止香港回歸前,共有13件香港仲裁裁決按照《紐約公約》的規定在內地人民法院得到執行。6在香港回歸祖國前夕,即1997年6月,中國政府宣佈在1997年之後,《紐約公約》繼續適用於香港,但聲明香港特區只對其他國家領土內作出的仲裁裁決適用。這就意味着1997年7月1日之後,內地與香港特區之間繼續使用《紐約公約》存在兩個難以逾越的障礙:第一,香港回歸後,割斷了與英國的法律聯繫,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香港不能再根據英國所承擔的義務將《紐約公約》繼續適用於香港地區。第二,中國政府在加入《紐約公約》時所作的“互惠保留”聲明表明,公約允許通過該保留將其適用範圍僅限於在本國以外其他締約國領土內作出的裁決,充其量中國僅有義務承認和執行在其他締約國作出的外國裁決,這裏並不涵蓋任何非締約國,而香港特區不能視為《紐約公約》的“其他締約國”7,如此一來,《紐約公約》不能再適用於香港特區與內地之間,因為該公約僅調整國家之間相互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的關係,而香港特區與內地之間的關係,不是國家間關係,不屬於《紐約公約》調整的範圍。因此,無論中國內地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還是香港特區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均不再視為外國仲裁裁決了,既不能按照《紐約公約》的規定處理相互承認與執行事宜,也不能按照國內仲裁裁決的方式予以處理。 香港特區高等法院曾在判決中明確表示,內地民商事仲裁裁決在香港既不屬於公約裁決,也不屬於本地裁決,執行內地民商事仲裁裁決在香港法院無法受理。例如,1998年初香港特區高等法院於1998年初一審駁回了承認和執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委員會仲裁裁決的申請。香港法院駁回的理由主要有二:一是香港回歸以後,內地作成的欲在香港申請執行的仲裁裁決不屬於1958年《紐約公約》項下的仲裁裁決書,不能依該公約得到承認與執行。二是上述裁決書也不能按照香港《仲裁條例》的規定通過將裁決書轉化為簡易判決書的方式加以執行,因為這種方式僅適用於在香港本地進行的仲裁。該判決書同時指出,在國內執行香港作出的裁決書也會有困難。8與此同時,內地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8年7月也以內地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沒有法律依據為由,裁定無限期擱置申請人德國魯爾公司提出的關於執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裁決的申請。9一時之間,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內,出現了內地與香港的仲裁裁決無法得到執行的“法律真空”期,在這段“法律真空”期內,兩地的司法協助陷於停頓狀態,對兩地的民商事仲裁事務造成了相當大的負面影響,甚至出現了當事人為避免無法執行民商事仲裁裁決的情形而改選其他《紐約公約》締約國作為仲裁地的情況。10@DJK@
進一步完善中國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思考(二)回歸後香港《仲裁條例》的最新發展2010年11月10日,香港特區立法會制定了新的《仲裁條例》,以取代香港舊的《仲裁條例》(第341章)。新《條例》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UNCITRALModelLawonInternationalCommercialArbitration,以下簡稱《示範法》)為基礎,統一了香港本地和國際仲裁的仲裁體制,並於2011年6月1日付諸實施。自此香港再沒有本地與國際仲裁制度之分。概括起來,新《仲裁條例》呈現出以下的優點和特點:1.借鑒《示範法》的合理成分,使新《仲裁條例》內容更清晰、明確而便於適用《示範法》共有47個條款所組成,其中,新《仲裁條例》幾乎照抄照搬36個條款11,並與條例的其他條文融為一體。通過吸收《示範法》的精髓部分,整合了《仲裁條例》內外有別的雙軌制,統一了香港本地和國際仲裁的法律制度,其結果必然是,新《仲裁條例》是一部內容完備的法例,既與最新和最佳的國際慣例保持一致,又為本地和外國的仲裁服務使用者和仲裁執業者提供在同一部法例中找到所有相關條文和易於應用。2.新《仲裁條例》納入《示範法》的最新措施和成果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吸收了《示範法》最新建議的多項措施,作為《仲裁條例》的一部分,包括香港法院依法有權承認和執行香港以外的仲裁庭所頒佈的臨時措施令,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要求擴展至囊括電子通信。一般應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定。不容置疑,新的《仲裁條例》具有濃厚的《示範法》痕跡,有不少條文及所需修訂和補充往往是按照與《示範法》相同的順序排列的,我們可以從香港新《仲裁條例》看到《示範法》的影子。3.確保仲裁程序及相關法院審理的保密性新《仲裁條例》的主要特點之一是訂明保障仲裁程序以及與這些程序相關的法院審理的保密性條文。為了提高國際仲裁的保密性,新《仲裁條例》規定,有關仲裁的法院程序不得在公開法庭進行審理。只有在一方當事人提出公開審理的申請,法院認為有充分的理由公開法庭審理的情況下,該法院程序才可照此辦理。與此同時,體現保密性的條款還包括,除非各方另有協議或屬於新《仲裁條例》所訂明的例外情況,否則任何一方不得發表、披露或傳播任何有關仲裁程序及裁決的資料。新《仲裁條例》遵循國際通行的做法,充分考慮到仲裁的隱私及保密的性質,仲裁裁決一般不公開,只有在有關當事各方同意的情況下,才允許其公開。該條款的目的顯然是要在保障仲裁的保密性與仲裁程序各方需要保障或體現合法權益或強制執行或質疑某項仲裁裁決之間,尋求適當的平衡。124.賦予法院在許可的情況下作出干預新《仲裁條例》訂立清晰的政策,規定法庭只可在條例明文許可的情況下作出干預,其新規制度符合香港的目標:憑藉仲裁公平及迅速地解決爭議並省卻非必要的開支。但香港特區法院對仲裁的外在干預是有條件和限度的,一般來講,比較次要的法院程序事項是不容許上訴的,包括仲裁員的指定、仲裁員迴避的程序及終止委任仲裁員的決定等。這些事項與《示範法》條文所規定的內容相符。只有決定實質權利或有可能決定實質權利的程序才允許當事人提起上訴。可以預見,新《仲裁條例》的架構和付諸實施使香港的仲裁服務邁入時代新紀元,更令香港的爭議解決機制可以充分發揮潛能,進一步加強香港作為區內國際仲裁樞紐的實力。13(三)1997年後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為了徹底解決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的民商事仲裁裁決的相互執行問題,經過一年多的協商,1999年6月21日,內地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代表根據《香港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原則,正式在深圳簽署了《執行仲裁安排》,使兩地的司法合作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以下簡稱《送達安排》)的基礎上又有了新的進展。該《執行仲裁安排》不僅盡量採用《紐約公約》的內容,保持兩地合作規則的穩定延續性;而且香港特區政府根據《送達安排》於2000年對原香港《仲裁條例》進行了修訂,在原有“(紐約)公約裁決”、“外國裁決”和“本地裁決”的分類中加入了關於“內地裁決”的規定。這次修訂集中體現了“一國兩制”框架下仲裁制度的協調和合作,既保留了香港作為獨立司法領域的特點,又保持了《紐約公約》這一國際條約在中國繼續適用,進而開創了“一國兩制”下區際法律協助的先河14,使區際司法協助第一次正式進入香港成文法例15,是香港回歸後,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司法協助領域簽署的第二個重要法律文件,作為兩地司法協助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一個主權國家內不同@DJL@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法律區域間的司法安排,這不僅排除了兩地仲裁裁決相互執行上的法律障礙,結束了兩地之間民商事仲裁裁決無法執行的“真空”狀態,有助於香港逐步發展成為國際商業爭端解決中心的地位,為維護內地與香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而且對今後進一步加強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法律聯繫和司法協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00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在內地公佈《執行仲裁安排》,自2000年2月1日起實施。 該《執行仲裁安排》共計11條,對兩地之間民商事仲裁裁決相互執行的條件、程序、適用範圍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並基本上採納和吸收了《紐約公約》的合理成分,充分考慮了香港與內地不同法律制度的實際情況,為兩地公正、及時、有效地執行對方的仲裁裁決提供法律依據。 歸結起來,該《執行仲裁安排》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兩地不同級別法院受理仲裁裁決的執行事宜《執行仲裁安排》第1條及第2條明確規定,在內地或者香港特區作出的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有關法院申請執行。上條所述的有關法院,在內地指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香港特區指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如果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在內地不同的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內的,申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裁決,不得分別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請。16與香港回歸前相比,《執行仲裁安排》在上述規定中並未改變原有的規則和做法。但在第2條第3項內容的規定上,《執行仲裁安排》賦予當事人更加靈活的選擇權,即“被申請人的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既在內地又在香港特區的,申請人不得同時分別向兩地有關法院提出申請。只有一地法院執行不足以償還其債務時,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請執行。兩地法院先後執行仲裁裁決的總額,不得超過裁決數額。”17 這就意味着《執行仲裁安排》並未要求請求方當事人首先在其所在地申請執行,而是可以選擇在兩地中的任何一地申請執行,而拒不執行裁決一方當事人則將承擔在另一地進入訴訟程序並支付高額訴訟費用的風險。182.《執行仲裁安排》要求的申請材料嚴《執行仲裁安排》第3條及第4條規定了申請人向有關法院申請執行在內地或者香港特區作出的仲裁裁決時,應當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執行申請書、仲裁裁決書以及仲裁協議。相比之下,《紐約公約》第4條僅僅要求申請人提交仲裁裁決書以及仲裁協議,而《執行仲裁安排》要求申請人提交更多的文件,包括申請人在提交其基本情況的執行申請書的同時(第4條第1、2項),還需要提交企業註冊登記的副本、申請執行的理由與請求的內容、被申請人的財產所在地及財產狀況。如果申請人是外國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相應的公證和認證材料。19另外,執行申請書應當以中文文本提出,裁決書或者仲裁協定沒有中文文本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正式證明的中文譯本。3.時效期限按執行地法律而存有較大差異《執行仲裁安排》第5條規定:申請人向有關法院申請執行內地或者香港特區仲裁裁決的期限依據執行地法律有關時限的規定。但在時限的問題上,兩地的差距有所縮小,經新修改的內地《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統一調整為2年。而按照香港《時效條例》的規定,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可達6年之久。4.執行程序按各自程序法規定《執行仲裁安排》第6條規定,有關法院接到申請人申請後,應當按執行地法律程序處理及執行。雖然兩地法律均認可仲裁裁決的終局性,但具體執行程序上仍存在較大差異。例如,香港高等法院作出不予執行裁決之後,當事人仍可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20而在內地,如果中級人民法院拒絕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申請人不得再向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上訴。這就意味着,如果受案法院不予執行香港特區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適用“報告制度”,即逐級上報,待獲得內地最高人民法院答覆後,方可裁定不予執行或拒絕執行。申請人對內地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效力不服,沒有上訴的權利,即參照適用特別程序。215.拒絕執行的理由借鑒了《紐約公約》《執行仲裁安排》第7條規定了兩地法院拒絕執行對方仲裁裁決的理由,它們分別是:○1仲裁協議當事人依對其適用的法律屬於某種無行為能力的情形;或者該項仲裁協議依約定的準據法無效;或者未指明以何種法律為準時,依仲裁裁決地的法律是無效的。○2被申請人未接到指派仲裁員的適當通知,或者因他故未能陳述意見的。○3裁決所處理的爭議不是交付仲裁的標的或者不在仲裁協議條款之內,或者裁決載有關於交付仲裁範圍以外事項的決定的;但交付仲裁事項的決定可與未交付仲裁的事項劃分時,裁決中@DKC@
進一步完善中國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思考關於交付仲裁事項的決定部分應當予以執行。○4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庭程序與當事人之間的協定不符,或者在有關當事人沒有這種協定時與仲裁地的法律不符的。○5裁決對當事人尚無約束力,或者業經仲裁地的法院或者按仲裁地的法律撤銷或者停止執行的。○6有關法院認定依執行地法律,爭議事項不能以仲裁解決的,則可不予執行該裁決。○7內地法院認定在內地執行該仲裁裁決違反內地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區法院決定在香港特區執行該仲裁裁決違反香港特區的公共政策,則可不予執行該裁決。22《執行仲裁安排》規定的拒絕執行仲裁裁決的理由與《紐約公約》規定的七條理由基本相同,其中前五條理由是應由被申請人舉證證明的,而後兩條理由則由執行地法院自行作出判斷,無須當事人舉證。23 二、《執行仲裁安排》取得的顯著成效 中國內地與香港於1999年達成的《執行仲裁安排》是以1958年《紐約公約》為基本格局或藍本簽訂的,儘管《執行仲裁安排》只有短短11條內容,但卻是從根本上解決了兩法域之間仲裁裁決相互執行的問題,有效地彌補了這方面的法律真空,使兩地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無法可依的局面得以改變。為了使《執行仲裁安排》付諸實施,內地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公佈了該《執行仲裁安排》,賦予其在內地實施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區也於同年2月1日依照《執行仲裁安排》對其《仲裁條例》第40條等作了必要的修改,與內地同步實施。《執行仲裁安排》於2000年2月實施以來,兩地相互執行仲裁裁決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內地最高人民法院於2007年6月1日發佈的內地法院已執行香港仲裁裁決超過10件。242000年到2008年4月,內地法院也執行了24件香港仲裁裁決。252000年至2010年12月期間,在香港申請執行內地的仲裁裁決共有90件,其中,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40件,CIETAC上海分會12件,深圳華南分會20件,上海、深圳和西安市仲裁委員會各2件,計6件;北京和常州市仲裁委員會各有3件,計6件,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和山東、海口、青島、廣州、南通仲裁委員會各1件,計6件,被駁回執行的有2件。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決在本地申請執行的99個案件,有1件被駁回。26這表明,內地仲裁裁決在香港得到執行的數量日益增多,作出裁決的內地仲裁機構由原來的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擴大到十餘個地方仲裁委員會。據初步估計,涉及內地與香港當事人之間的仲裁案件約佔總數的一半左右,這裏不包括無法統計的在香港有50%的仲裁案件是通過臨時仲裁解決的涉外或涉及香港與內地或者澳門的之間的糾紛。為了明確和擴大《執行仲裁安排》的適用範圍,2009年內地最高人民法院還以通知的形式,允許當事人就執行在香港作出的臨時仲裁裁決和國際商會仲裁院等國外仲裁機構在香港作出的裁決根據該《執行仲裁安排》的規定向內地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27這有助於內地執行上述臨時仲裁裁決和國際商會仲裁院等國外仲裁機構在香港的裁決。2005-2010年,上海市仲裁委員會共受理涉外案件425宗,爭議標的額人民幣19.3億元,表現出逐步增長的良好態勢。其中,涉港案件109件,佔了整個涉外案件的四分之一強,它們分別是2005年20件、2006年22件、2007年20件、2008年22件、2009年16件、2010年9件。目前,該仲裁機構在冊的外籍及港台地區的仲裁員共29名,僅佔其在冊仲裁員總數的3.5%,其中香港籍仲裁員8名。28三、當前內地與香港認可與執行民商事仲裁裁決亟待解決的問題 作為中國內地與香港之間率先在仲裁裁決方面取得協商成果之一,《執行仲裁安排》無疑對於中國其他各法域之間的司法協助,尤其是內地與澳門於2008年達成的《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與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內地與澳門認可與執行仲裁安排》)具有積極影響和重要的示範效應。但正是由於無先例可循,缺乏實踐經驗,《執行仲裁安排》無論是安排本身還是實施過程中均存在一些值得關注的法律問題。29(一)安排的名稱欠周延不同於《紐約公約》,《執行仲裁安排》的名稱中僅有“執行”,沒有“認可”兩字。30 但“認可”與“執行”是兩個有關聯但又獨立的法律問題。仲裁裁決的認可在於確認裁決的效力,阻止仲裁失敗方企圖運用司法判決對抗仲裁裁決;仲裁裁決的執行則是法院以強制手段迫使當事人履行裁決。“認可”是“執@DKD@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行”的前提,但“認可”並不意味着必須“執行”。雖然當事人通常會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但仍有不少時候,當事人只是希望對抗被申請人就同一事項所進行的訴訟行為。此時,執行程序是不必要的。如果沒有獨立的“認可”程序,實踐中就缺乏單純處理認可仲裁裁決的法律依據,可能為《執行仲裁安排》帶來法律障礙。因此,在內地與澳門磋商建立仲裁裁決認可和執行機制中,兩地已注意到內地與香港相關安排中沒有考慮單獨承認問題的缺陷。而《內地與澳門認可與執行仲裁安排》不僅有“認可”的字眼,而且還有“執行”的文字表述,兩地都迴避了國際仲裁界常用的“承認”一詞,同時也解決了當事人只請求認可程序,以對抗被申請人的訴訟行為。31 (二)對可予執行的仲裁裁決認定標準不統一根據《執行仲裁安排》規定,以仲裁機構和仲裁地的雙重標準判斷可在香港執行的內地仲裁裁決,而對可在內地執行的香港仲裁裁決僅適用仲裁地標準。但如果一個香港仲裁機構在內地作出仲裁裁決,則按照上述標準既不屬於內地裁決,也不屬於香港裁決,因而無法在任何一地獲得執行。32所以,上述規定是不周全的。33(三)《執行仲裁安排》未說明具體可予執行的裁決事項兩地法律關於可仲裁事項的規定差異很大。34中國內地在加入《紐約公約》時又作出過“商事保留”聲明,中國僅對按照中國法律屬於契約和非契約性商事法律關係所引起的爭議適用該公約。所謂“契約和非契約性商事法律關係”,具體是指由於合同、侵權或者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而產生的經濟上的權利義務,具體是指貨物買賣、財產租賃、工程承包、加工承攬、技術轉讓、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勘探開發自然資源、保險、信貸、勞務、代理、諮詢服務和海上、民用航空、鐵路、公路的客貨運輸以及產品責任、環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權爭議等,但不包括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之間的爭端。35雖然在實踐中兩地受理和裁決的案件早已超出了商事領域,但安排未對此問題予以澄清,留下隱患。36(四)程序較為複雜,且繁瑣1.《執行仲裁安排》第3、4條規定了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仲裁裁決書、仲裁協議書、企業註冊登記副本等文件,遠比《紐約公約》要求的要多。37其中有些文件也許會給香港當事人帶來困擾。比如,根據《香港合夥條例》,合作組織並非強制需要正式的商業登記,所以香港合作組織極可能因缺乏安排所需證明材料在申請內地法院執行仲裁裁決時遇到阻撓。382.《執行仲裁安排》第2條規定被申請人的住所或財產所在地既在內地又在香港的,申請人不得同時在兩地提出申請。只有當一地法院執行不足以償還債務後,才可申請另一地法院就不足部分繼續執行。這項規定妨礙了當事人獲得及時的合法利益保障,因為被申請人很有可能在一地法院執行時將另一法院所在地的財產及時轉移,危害到申請人的利益。 3.《執行仲裁安排》未規定仲裁協議、仲裁裁決的認證問題。《執行仲裁安排》規定有關法院接到申請人申請後,應當按執行地法律程序處理。香港《仲裁條例》規定,申請執行內地仲裁裁決,當事人提交的文件必須是經妥為認證的該裁決正本或該裁決的妥為核證的副本,如未能提交上述文件,法院不予受理;而內地法院在審查執行香港地區仲裁裁決的申請時,也要求履行相應的公證、認證手續。39所以,兩地的實際作法使安排關於無須公證或認證的規定難以落實。40(五)內地申請執行香港仲裁裁決的期限短《執行仲裁安排》第5條規定:“申請人向有關法院申請執行內地或香港特區仲裁裁決的期限依據執行地法律有關時限的規定。”內地2008年4月1日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期間的最後一次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在香港,按照普通法規定的登記程序,債權人可在判決日期後則是6年內的任何時間提出申請。這樣內地規定的時效期限比香港的要短得多,只是香港的1/3。不同的時限規定勢必給兩地人民帶來不便,不利於兩地的商貿往來。41(六)安排本身調整的範圍與現實脫節《執行仲裁安排》實施後,隨着時間的推移和現實情況的發展變化,無論是內地還是香港特區,其受理和裁決的仲裁案件已經超出了商事領域,這是不爭的事實。現實情況表明,兩地仲裁機構仲裁裁決所涉@DKE@
進一步完善中國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思考及的事項在某些方面已擴及民事領域。從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看,並不是所有的民事糾紛都可以提交仲裁解決。因此,《執行仲裁安排》在修改時的制度設計上,即使是民事領域,應根據兩地的實際需要和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對可仲裁事項與不可仲裁事項作出明確界定,便於兩地仲裁機構在受理民事糾紛時有相應的標準可循。四、完善《執行仲裁安排》的法律思考 自香港回歸以來,內地與香港分別於1998年12月30日、1999年6月21日和2006年7月14日簽署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和《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使得《香港基本法》第95條的規定得以具體貫徹實施,通過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當局直接協商和訂立協定確立了香港回歸後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的基本模式,解決了長期以來存在的區際司法協助應以何種方式進行的爭議42,從而開啟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區際司法協助從理論到實踐的新篇章。在香港與內地簽訂的三個區際司法協助的安排中,《執行仲裁安排》實施效果成效最為顯著,相對而言,其執行情況還是比較順暢的,但是,這並不意味着該《執行仲裁安排》本身就完美無缺、無懈可擊了。恰恰相反,《內地與澳門認可與執行仲裁安排》自2008年簽訂以來,已實施近5年的時間,不僅大大晚於香港1999年的《執行仲裁安排》,而且在仲裁的制度設計和條款的合理性和科學性方面澳門已經超過了香港的司法協助水準。這與兩地法系相近和更充分的互信不無關係,澳門與內地的司法協助完全可以為包括香港在內的“一國四地”的區際司法合作提供試驗平台和新鮮的經驗。43因此,香港有必要參考和借鑒《內地與澳門認可與執行仲裁安排》的合理成分和有益經驗。具體來說,主要應從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添加專門的認可制度,彌補內地與香港相關仲裁安排中沒有考慮單獨承認問題的缺陷。就國際商事仲裁裁決而言,承認的法律效果是以仲裁裁決排除在同一問題上再進行訴訟;而執行則是指通過司法救濟使得仲裁裁決得以實現。承認除了宣示仲裁裁決與司法判決具有相似的法律拘束力之外,還有阻止仲裁敗訴一方訴求相關法院,以司法判決對抗仲裁裁決的企圖。因而仲裁裁決的承認或認可是一個相對獨立的程序,甚至比執行更有理由獨立存在的概念。問題在於,《執行仲裁安排》對於仲裁裁決的認可或承認未作出任何規定,制度安排上的缺陷,為兩地法院在實踐中認可仲裁裁決顯得力不從心,無所適從。如果某一方當事人只要求法院認可而不是具體執行仲裁裁決,勢必缺乏可遵循的法律依據。基於此,修改和充實《執行仲裁安排》的相關條文,對仲裁裁決在相互認可地的效力作出清晰而明確的表述至關重要,它有助兩地仲裁認可與執行的健康發展。44第二,安排應當明確可執行的仲裁裁決的範圍並不局限於商事仲裁。在實踐中,《執行仲裁安排》實施後兩地受理和裁決的案件已經超出了商事領域,延伸到民事領域。45隨着兩地之間日益密切的民事交往,如果仍然將《執行仲裁安排》限於商事領域,顯然不合時宜,也與現實情況的發展需要不符,因此,有必要對此作出調整和修改,明確裁決執行的範圍,並對可仲裁事項作出明確的界定,以免日後產生歧異或為以後兩地裁決的相互執行留下不必要的隱患。46考察各國和地區的立法實踐,不難看出,根據長期形成的“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當事人一般就財產所有權及其有關的權利享有自由處分的權利,因而與財產有關的權利方面爭議均可提交仲裁解決。基於此,建議所有涉及財產性質的爭議,《執行仲裁安排》修改時應允許當事人提交仲裁解決,兩地仲裁機構均須受理並作出裁決。與此相適應,與人的身份有關的諸如人的行為能力、婚姻、撫養、繼承等方面的爭議,就不能通過仲裁方式解決,而只能通過訴訟途徑的方式由法院行使管轄。 第三,擴大司法協助範圍,認可和執行香港的“臨時仲裁”。從《執行仲裁安排》本身的規定中不難看出,香港特區仲裁機構所作的仲裁裁決是不涵蓋臨時仲裁的,但直到2009年底才由內地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在內地得以執行香港作出的臨時仲裁裁決。47問題在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香港仲裁裁決在內地執行的有關問題通知》是單方面的規定,僅僅停留在這一點上是遠遠不夠的,考慮到香港特區有臨時仲裁的特殊情況和傳統,有必要對《執行仲裁安排》作出修訂和補充,將臨時仲裁納入其中,使之成為約束兩地的區際協定的內容。今後涉港仲裁裁決或者雙方當事人均為香港公司、企業或港商的內地仲裁裁決需要到香港去裁定認可和執行仲裁案件勢必會越來越多,而香港特區只有一家涉外仲@DKF@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DKG@裁機構,即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其作出的仲裁裁決在內地申請裁定與執行的數量相對有限,從有利於兩地經貿交流與合作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出發,從相互平衡的角度着眼,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通知作為執行香港作出的臨時仲裁裁決的依據之外,我們還應將香港的臨時仲裁裁決納入到《執行仲裁安排》的內容之中48,以便理順《執行仲裁安排》與《關於香港仲裁裁決在內地執行的有關問題通知》的關係。 第四,調整有關執行仲裁的程序,包括適當延長內地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的期限、增加中止執行程序及仲裁協定、仲裁裁決的認證的規定、允許當事人在一地提出申請的同時向另一地法院申請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等。49第五,參考和借鑒《內地與澳門認可與執行仲裁安排》安排的合理成分,增列中止執行內容,規定只要一方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另一方申請人向別的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旦被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並提出申請中止執行的,執行法院就應當中止執行。 第六,增加財產保全措施,改進和完善仲裁執行制度。由於《執行仲裁安排》僅對生效的仲裁裁決在香港的執行作出了規定,而沒有涉及仲裁前財產保全問題,雖然相關的財產保全制度在香港是有規定的,但在法院沒有判決執行仲裁裁決之前,香港的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可以申請財產保全。針對《執行仲裁安排》在實踐中暴露的問題,有必要加以改進。允許申請人在法院受理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申請之前或者之後,按照法院地法律規定,提出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申請,以實現債權人的合法利益。註釋:1《〈CEPA補充協定八〉擴容服務貿易合作,助港企再拓商機》,載於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gangao/2011-12/14/c_111243020.htm,2013年4月5日。2《〈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八》在香港簽署,載於內地中央人民政府網:http://www.gov.cn/jrzg/2011-12/13/content_2019331.htm,2013年4月5日。3香港署理行政長官曾俊華2010年11月15日在2010年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宣講會上致辭。4謝石松主編:《港澳珠江三角洲地區法律衝突與協調》,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年,第318頁。5程德鈞:《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第13屆委員會工作報告》,載於《仲裁與法律通訊》,1998年4月,第14頁。6張憲初:《香港內地相互執行仲裁裁決機制的建立及其相關的若干問題》,載於《仲裁與法律》,2002年第2期,第26頁。7劉曉紅、袁發強主編:《國際商事仲裁》,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339-340頁。8陳治東:《國際商事仲裁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44頁。9中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編:《仲裁研究所簡報》,1998年第1期。10郭曉文:《中國內地和香港之間仲裁裁決的相互執行》,發表“內地與港澳地區商事法律實務研討會”,深圳,2004年5月20日。11PeterCaldwell(2011).TheNewHongKongArbitrationOrdinance.AsianDisputeReview.14.12香港律政司:《新仲裁法例的優點》,2011年,第1-2頁。13黃仁龍﹕《新〈仲裁條例〉,香港仲裁新紀元》,載於香港中國商會網:http://hkchcc.com/articles/?_do=view&article_id=8147&catalog_id=1364&lang=cht,2011年10月3日。14張斌生主編:《仲裁法新論》,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548頁。15張憲初:《數點雨聲風約住──香港回歸以來內地民商事司法協助進展回顧與檢討》,載於《人大法律評論》,2011年卷(第二輯),第7頁。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第1、2條,載於最高人民法院網:http://www.court.gov.cn/spyw/qtyw/gatgz/201002/t20100221_1355.htm,2012年4月30日。1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第2條第3項,載於最高人民法院網:http://www.court.gov.cn/spyw/qtyw/gatgz/201002/t20100221_1355.htm,2012年4月30日。
進一步完善中國內地與香港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思考18ZhangXianchu(1999).TheAgreementbetweenMainlandChinaandHongKongSPRonMutualEnforcementofArbitralAwards:ProblemandProspects.HongKongLawJournal.466-467.1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第3、4條,載於最高人民法院網:http://www.court.gov.cn/spyw/qtyw/gatgz/201002/t20100221_1355.htm,2012年4月30日。20見《香港仲裁條例》,第23條(Section)。21宋錫祥:《海峽兩岸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若干問題探討》,載於《政治與法律》,2008年第12期,第132頁。2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第7條,載於最高人民法院網:http://www.court.gov.cn/spyw/qtyw/gatgz/201002/t20100221_1355.htm,2012年4月30日。23陳力:《一國兩制條件下的中國區際司法協助》,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44-145頁。24黃松有:《內地與香港司法合作與交流取得明顯成效》,載於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6/30/content_6311179.htm,2011年9月5日。25香港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資料文件CB(2)1129/10-11(01)號,2011年2月,第5-6段。26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網:http:www.hkiac.org/show_content.php?article_id=9,2011年9月24日。27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香港仲裁裁決在內地執行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09]415號)。28上海市仲裁委員會的有關資料是2011年7月初作者赴該仲裁機構調研的材料。29宋錫祥:《論中國內地與港澳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及其完善》,載於《上海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6期,第88頁。30在此處區際司法協助中的“認可”等同於國際司法協助中的“承認”。31同註29,第88頁。32李繼:《中國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北京,2006年,第189頁。33同註29,第89頁。34香港《仲裁條例》雖然沒有專門規定哪些爭議不能通過仲裁解決,但按照香港高等法院大法官的解釋,對於公司的終止、解散問題,以及宣佈離婚的裁定等屬於法院專屬管轄的事項,不能通過仲裁方式解決。轉引自詹思敏:《區際商事仲裁裁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從執行內地與香港〈安排〉若干問題談起》,載呂伯濤主編:《涉港澳審判熱點問題探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74頁。35宋航:《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43頁。36同註29,第89頁。37《紐約公約》第4條規定:“為了獲得前條所提到的承認和執行,申請承認和執行裁決的當事人應該在申請的時候提供:(一)經正式認證的裁決正本或經正式證明的副本。(二)第二條所提到的協議正本或經正式證明的副本。(三)如果上述裁決或協議不是用裁決需其承認或執行的國家的正式語言作成,申請承認和執行裁決的當事人應該提出這些文件的此種譯文。譯文應該由一官方的或宣過誓的譯員或一外交或領事代理人證明。”38同註23,第141-142頁。39同註32,第179頁。40同註29,第89頁。41同上註,第89-90頁。42同註15,第7頁。43同註29,第93頁。44同上註。45李劍強:《中國內地與香港地區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制度之比較及實例分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252頁。46同註29,第93頁。47同註27。48同註29,第93頁。49同上註。@DKH@
澳門與香港仲裁裁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機制初探陳石隨着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的落實,澳門特區和香港特區兩地的經濟往來愈發密切,隨之而產生的民商事糾紛也會越來越多,而仲裁作為解決民商事爭端的一種方法,由於其便捷高效的特徵而受爭端當事人歡迎。在“一國兩制”框架下,澳門特區和香港特區保持它們原有的法律制度,因此澳門特區和香港特區兩地的法律制度不同。關於仲裁裁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問題,經香港特區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協商,在2013年1月7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香港基本法》”)第95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第93條的規定1,在澳門特區簽署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下簡稱“《澳港安排》”),這是繼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區於1999年簽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內港安排》”)和中國內地與澳門特區於2007年簽署《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內澳安排》”)之後的又一個區際仲裁裁決的互相認可和執行安排。《澳港安排》的簽署遵循了“一國兩制”原則,是創造性地解決港澳區際仲裁裁決執行問題的偉大實踐,從此解決了港澳地區仲裁裁決的認可和執行問題,對於促進三地的經貿往來和發展合作有着重要的意義。一、《澳港安排》達成的背景(一)澳門與香港涉外仲裁裁決承認和執行的原有立法在涉外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方面,聯合國於1958年6月10日在紐約開會通過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該公約於1987年4月22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但是中國在加入該公約的同時作出“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兩項聲明。2依照“互惠保留”聲明,對於非締約國領土內作出的仲裁裁決,不依照《紐約公約》承認和執行,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83條處理。3“在涉外商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方面,葡萄牙雖然於1995年加入《紐約公約》,但其並未將《紐約公約》拓展適用於澳門。”4因此,涉外仲裁裁決在澳門的承認和執行不參照《紐約公約》的規定,而是依據澳門特區的《涉外商事仲裁專門制度》和《民事訴訟法典》第680條和第1199-1205條的相關規定處理。在澳門回歸後,由澳門特區政府與中央政府達成共識,聯合國秘書長於2005年7月19日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的關於《紐約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區的照會通知,且“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兩項聲明適用於澳門特區,根據《紐約公約》第10條第2款的規定5,《紐約公約》自2005年10月20日起在澳門特區生效。6這就意味着自此,澳門特區和公約締約國可依照《紐約公約》的規定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而澳門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一部分,該公約不適用於澳門特區與中國其他地方之間仲裁裁決的執行。在1997年香港回歸之前,受英國殖民管治,其立法源於英國法,英國於1975年加入《紐約公約》,但僅作出了“互惠保留”聲明,並且於1977年發表聲明將該公約的適用範圍擴大至英國的海外屬地,由此適用於香港地區,因此香港的仲裁立法深受《紐約公約》的影響。7中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恢復對香港的主權後,立即按照中國加入《紐約公約》之澳門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DKI@
澳門與香港仲裁裁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機制初探初所作的聲明,將《紐約公約》的領土適用範圍延伸至香港特區。8《紐約公約》作為一項國際協定,自香港特區回歸後,該公約不再適用於香港特區與中國其他地方之間仲裁裁決的執行,而僅適用於香港特區和公約締約國之間。目前,涉外仲裁裁決在香港特區的承認和執行均受《仲裁條例》(第609章)和《高等法院規則》的管轄。9(二)《澳港安排》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澳門特區和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一部分,兩地之間不適用於《紐約公約》的規定,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兩個不同法域之間仲裁裁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一度出現了法律真空期,但是作為一個國家內的兩個不同法域之間的仲裁裁決若無法得到相互認可和執行,其難度甚至超過了國家之間的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是讓人無法接受的。隨着澳門特區和香港特區的經貿往來日益增多,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的落實,使區域經濟一體化不斷增添新的內容,國家經濟戰略的部署極大推動了澳門特區和香港特區合作與融合,特別是澳門特區政府逐漸意識到經濟結構的調整,不能單一依靠博彩業作為澳門經濟支撐,力圖實現經濟結構多元化。隨之而產生的民商事糾紛也會越來越多,香港作為區際仲裁中心,向來重視仲裁在解決民商事糾紛中發揮的作用,仲裁之高效便捷的特點受爭端當事人歡迎,而法律的真空與機制的滯後使得仲裁裁決在執行上存在一定的障礙,因此,《澳港安排》的出台有助於解決澳門特區和香港特區之間並無仲裁裁決相互認可和執行規定的障礙,也有助於泛珠三角合作的落實,不管在法律上,還是經濟上,都有其出台的必要性。《澳港安排》的導言部分明確寫明該安排是按照《香港基本法》第95條和《澳門基本法》第93條規定作出的,這兩個條款分別對於香港和澳門地區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協助進行了規定。香港或澳門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自然相對於澳門或香港特區而言,屬於全國其他地區,兩地之間進行司法協助的法理基礎乃是上述兩個條款。《澳港安排》第13條規定了香港特區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要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已完成本安排生效所需的內部程序。在澳門特區,《澳港安排》於2013年2月27日以第2/2013號行政長官公告形式頒佈於《公報》,並且依據澳門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法》第6條第1款以及第5條第3款的規定而成為澳門法律,因此,《澳港安排》在澳門地區的生效是依據《澳門基本法》和《法規的公佈與格式法》的規定,由行政長官以公告形式加以頒佈。在香港特區,《澳港安排》的實施是以修訂《仲裁條例》的形式,由立法會制定《2013年仲裁(修訂)條例》加以落實,該《2013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正處於立法會審議階段。10二、《澳港安排》條文的解讀《澳港安排》共13條,主要內容有適用範圍;受理認可和執行申請的管轄法院;在一地執行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的情形;請求認可和執行應當提交的文件;申請書的內容;執行時效的期限;不予認可和執行的情形;訴訟費用交納標準;一方當事人向一地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向另一地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執行法院應當如何處理;對受理申請的法院應當盡快審查的要求;《安排》的溯及力;為執行《安排》,最高人民法院與澳門終審法院的協作規定;生效程序和日期。以上內容形成了澳門特區與香港特區之間相互認可和執行對方仲裁裁決的基本程序架構。以下針對幾個條文進行解讀:(一)適用範圍《澳港安排》第1條第1款規定:“香港特區法院認可和執行在澳門特區按澳門特區仲裁法規所作出的仲裁裁決,澳門特區法院認可和執行在香港特區按香港特區《仲裁條例》所作出的仲裁裁決,適用本安排。”11該規定意味着仲裁裁決的適用範圍確定標準採用了“裁決作出地”和“仲裁程序準據法所屬地”兩個標準,只有在港(澳)依據當地仲裁準據法作出的仲裁裁決,才適用於安排。由此,是否意味着在港(澳)依當事人選擇的外國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決無法依照《澳港安排》向澳(港)申請認可和執行?若是如此,則不利於促進區際仲裁的相互認可和執行。(二)在一地執行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的情形《澳港安排》第3條規定:“在一地執行不足以償還其債務時,申請人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請執行。兩地法院先後執行仲裁裁決的總額,不得超過裁決數額。”12該條規定未能明確申請人能否同時分別向兩地法院申請執行的問題。對於《澳港安排》的此項規定,將導致可能趨向於《內港安排》或《內澳安排》關於申請執行的兩種不同理解。相比於《內港安排》而言,《澳港安排》的此項規定可被理解為:@DKJ@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申請人不得同時分別向兩地有關法院提出申請,只有一地法院實際執行不足以償還其債務時,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請執行。相比於《內澳安排》而言,《澳港安排》的此項規定可被理解為:申請人可以同時分別向兩地有關法院提出申請,兩地法院均予以審查。(三)執行時效對於生效仲裁裁決在港澳的申請執行時效,《澳港安排》第6條規定:“申請人向有關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區或者澳門特區仲裁裁決的期限,依據認可和執行地的法律確定。”13在香港特區,《仲裁條例》(第609章)和《高等法院規則》對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地仲裁裁決的期限作出明確規定,而根據《時效條例》第4條14,申請執行的期限為6年;在澳門特區,《民事訴訟法典》和《涉外商事仲裁法》也沒有對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地仲裁裁決的期限作出明確規定,而根據《民法典》第302條15,申請執行的期限為15年。這就意味在澳門特區作出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要在6年內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執行,而在香港特區作出的仲裁裁決,當事人可在15年內向澳門初級法院申請執行,時限相差較大。更有甚者,申請人在澳門特區申請執行香港仲裁裁決,若未能取得全部勝訴額而導致在一地執行不足以償還其債務時,再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執行不足部分,此時可能因過了法定期限而導致申請人失去應有的權利。(四)不予認可執行之公共秩序《澳港安排》第7條第3款規定:“香港特區法院認定在香港特區認可和執行該仲裁裁決違反香港特區的公共政策,澳門特區法院認定在澳門特區認可和執行該仲裁裁決違反澳門特區公共秩序,則可不予認可和執行該裁決。”16國際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在大陸法系國家多稱為“公共秩序”(publicorde或orderpublic)r17,在英美法系中則稱作“公共政策”(publicpolicy)18,香港特區和澳門特區兩地法律制度的不同導致不同的法律概念,而這不同的法律概念也反映了兩個法律體系之間的潛在衝突和不協調,以下對香港特區的公共政策和澳門特區的公共秩序作一解讀。191.香港特區的“公共政策”香港特區作為普通法系的法域,在司法實踐中法官造法已然成為對“公共政策”理解的最重要闡述,特別是HebeiImport&ExportCorporationv.PolytekEngineeringCo.Ltd一案對“公共政策”作了全面的解讀,將其定義為“最基本的道德觀念和公正理念”,明確了適用標準。20在HebeiImport&ExportCorporationv.PolytekEngineeringCo.Ltd一案中,終審法院法官一致認為公共政策條款不應當被廣泛適用,表明了香港法院對待公共政策限制使用的嚴謹態度,法院認為在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時,只有當執行有悖於“香港社會最基本的道德觀念和公正理念”時,才可拒絕承認和執行。該案大法官對先前案例中的公共政策進行了全面解讀,從而對公共政策的含義及適用標準進行分析,從而明確了香港特區限制性適用公共政策條款的態度。21在GaoHaiyanandAnotherv.KeeneyeHoldingsLtdandAnother一案中,香港高等法院三名法官(HonTangVP,FokJAandSakhraniJ)作出判決撤銷了原訟法院Reyes法官的判決。Reyes法官認為香港的公共政策是公平正義優於裁決終局性,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應當總是公正的並且是看得見的公正。因此基於香港的公共政策,該裁決應當予以拒絕執行。22上訴法院認為仲裁裁決可被執行主要基於當事人棄權和不存在表面上的偏袒兩點理由,在考慮仲裁作出地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做法時,應當顧忌當地的仲裁實踐以及尊重內地司法實踐,不能因為個人判斷是否構成表面上的偏袒而拒絕執行仲裁裁決。法院在先前案例的基礎上,強調香港公共政策的含義為“香港社會最基本的道德觀念和公正理念”,仲裁裁決僅在其執行將違背於此的情況下,才可拒絕承認和執行。23綜上所述,香港法院在對待公共政策的態度主要是以下幾點:第一,關於公共政策的含義,明確定義為“香港社會最基本的道德觀念和公正理念”;第二,公共政策條款不應被視為萬能條款,而僅在極少數特殊情況下才可被使用;第三,尊重仲裁作出地的仲裁及司法實踐,不因個人判斷是否構成表面的偏袒。2.澳門特區的“公共秩序”澳門特區現行《民法典》第20條對公共秩序作出了專門的規定:“一、如適用衝突規範所指之澳門以外之法律規定,導致明顯與公共秩序相違背,則不適用該等規定。二、在此情況下,須適用該外地準據法中較適合之規定,或補充適用澳門域內法之規定。”24條文乃較為抽象性的原則性規定,並無“公共秩序”的具體含義,從澳門特區的司法實踐中25,暫無法發現有以“公共秩序”為由承認和執行內(港)@DKK@
澳門與香港仲裁裁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機制初探@DKL@仲裁裁決或者判決的案例。從澳門特區現行《民法典》第20條看,澳門特區可以公共秩序保留拒絕適用外國法,但排除適用後,須適用該外地準據法中較為合適的規定,並不直接以澳門法替代,澳門法僅僅作為補充加以適用,該項規定體現了對外國法的最低損害原則,而該規定允許澳門特區法官選擇適用外地準據法中較合適的規定或澳門域內法,表現出了自己的特色。26三、《澳港安排》評估與展望《澳港安排》是繼《內港安排》和《內澳安排》後的又一成功努力,即以區際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兩個特區之間仲裁裁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問題,是“一國兩制”下區際司法協助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兩個特區之間解決司法問題提供了新的路徑。在澳門特區和香港特區之間構建有效的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機制,有助於兩地之間的商業和仲裁制度的發展,進而有助於中國三地之間的經貿往來,以區際安排的模式統一澳門特區和香港特區仲裁裁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制度亦是新的嘗試,在執行過程中也難免會遇到在安排制定之初未能窮盡的各式各樣的問題,但是兩地雖然在政治、文化和法律上有明顯差異,但是對於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法律基本原則卻是相通的,特別是兩地之間的道德觀念和公正理念。《澳港安排》第12條規定:“本安排在執行過程中遇有問題或者需要修改的,由香港特區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協商解決。”27本着《澳港安排》所體現的“協商解決原則”,澳門特區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應當作出進一步努力,特別是澳門特區由於文化和經濟等歷史原因所致的仲裁制度並不發達,澳門特區的仲裁制度亦需要進一步完善,從而逐漸出現兩地仲裁司法審查標準的融合,及時確認自《澳港安排》制定後是否與兩地原有的法律規則存在衝突,從而加以完善。澳門特區和香港特區的區際司法協助發展進程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兩地司法機構的互信程度和兩地的法治發展水平,在澳門特區和香港特區之間開展仲裁裁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之時,若是兩地能夠對對方的法律、法院判決以及仲裁裁決予以高度信任,那麼將有助於《澳港安排》的落實,而“協商解決原則”只表明了在執行過程中遇有問題或者需要修改時的雙方態度,應對相應條款作出合理解釋,卻未能規定解決時限等程序性問題,本着“效率”這一法治原則的要求,香港特區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應當對於協商模式的啟動程序加以規定,也應當建立基本的解釋規則和協商模式,從而解決在安排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只要《澳港安排》本身是透明、穩定和可預見的,並且澳門特區和香港特區的法院能夠公正地監督安排的執行,那麼雙方當事人均有權使用法律框架內的所有法律途徑,機會均等導致的結果也將是公平的。筆者在此拋磚引玉,希望有機會能夠聽到相關專家和學者對區際“協商解決原則”落實的進一步闡述。註釋:1《香港基本法》第9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澳門基本法》第93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2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並同時聲明:(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只在互惠的基礎上對在另一締約國領土內作出的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適用該公約;(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只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認定為屬於契約性和非契約性商事法律關係所引起的爭議適用該公約。關於“契約性和非契約性商事法律關係所引起的爭議”,具體是指由於合同、侵權,或者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而產生的經濟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貨物買賣,財產租賃,工程承包,加工承攬,技術轉讓,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勘探開發自然資源,保險,信貸,勞務,代理,諮詢服務,海上、民用航空、鐵路、公路的客貨運輸以及產品責任、環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權爭議等,但不包括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之間的爭議。見《關於執行我國加入〈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載於《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87年第2期,第16頁。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83條: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4劉高龍、趙國強主編:《澳門法律新論》(下卷),澳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年,第1098頁。5《紐約公約》第10條第2款:嗣後關於推廣適用之聲明應向聯合秘書長提出通知為之,自聯合國秘書長收到此項通知之日後第90日起,或自本公約對關係國家生效之日起發生效力,此兩日期以較遲者為準。62007年3月28日第3/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3期。7目前在英國現行的1996年《仲裁法令》(ArbitrationAct)第三部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將外國仲裁裁決分為《日內瓦公約》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和《紐約公約》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兩類,對於《紐約公約》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則適用1950年英國《仲裁法令》第100-104條的規定。除了這些條款外,當事人還有權依據1996年《仲裁法令》第66條的規定以及依據普通法承認及執行《紐約公約》的裁決。而香港《仲裁條例》(1963年)以英國《仲裁法令》(1950年)為藍本制定,隨後緊跟英國立法進行修訂,為了貫徹《內港安排》,香港2000年《仲裁(修訂)條例》將《內港安排》的有關規定納入為新加的IIIA部,而在香港現行的是2011年《仲裁條例》(第609章),《仲裁條例》並未對適用《紐約公約》作出商事保留的相關規定。見黃進、李劍強:《評內地和香港兩地〈安排〉之走向──以仲裁裁決執行制度為中心》,載於《政治與法律》,2006年第1期,第2-3頁。8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網站: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zh/uncitral_texts/arbitration/NYConvention_status.html,2013年3月28日。9為了實施《澳港安排》,香港當局正着手在對《仲裁條例》(第609章)進行修訂,見香港立法會網站: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se/panels/ajls/papers/aj1214cb4-228-3-c.pdf,2013年3月29日。10《2013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議程),2013年5月10日,見香港立法會網站: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se/bc/bc102/agenda/bc10220130510.htm,2013年5月29日。11《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第1條第1款。12《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第3條。13《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第5條。14香港《仲裁條例》第14條規定:《時效條例》(第347章)及任何其他關乎訴訟時效的條例(“時效法規”),均適用於仲裁,猶如它們適用於法院的訴訟一樣。香港《時效條例》(第347章)第4條規定:強制執行某項裁決的訴訟(如有關的原受仲裁協議並非藉經蓋印的文書作出者),於訴訟應由產生的日期起計滿6年後,不得提出。15《澳門民法典》第302條:時效之一般期間為15年。澳門《民事訴訟法典》和《涉外商事仲裁法》均沒有對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地仲裁裁決的期限作出明確規定。16《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第7條第3款。17澳門特別行政區定義為“公共秩序”(publicorder或orderpublic),《澳門民法典》第20條對公共秩序作了專門的規定:一、如適用衝突規範所指之澳門以外之法律規定,導致明顯與公共秩序相違背,則不適用該等規定。二、在此情況下,須適用該外地準據法中較適合之規定,或補充適用澳門域內法之規定。18香港特別行政區定義為“公共政策”(publicpolicy),在1999年香港終審法院審理HebeiImportandExportCorp.V.PolytekEngineeringCo.Ltd.一案中,法官對“香港公共政策”的含義定義為“香港最基本的道德觀念和公正理念”,並對其在商事仲裁司法審查中的適用標準作出了詳盡的分析。19莫世健:《在內地執行香港仲裁裁決的法律問題初探》,載於《上海市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1年第16卷第2期,第18頁。20HebeiImportandExportCorp.V.PolytekEngineeringCo.Ltd.[1999]1HKLRD665.21Ibid.22GaoHaiyanandAnotherv.KeeneyeHoldingsLtdandAnother[2010]HK100.23GaoHaiyanandAnotherv.KeeneyeHoldingsLtdandAnother[2012]1HKLRD627.24《澳門民法典》第20條。25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卷宗:第524/2009號、第768/2009號、第914/2009號、第202/2010號、第292/2010號、第438/2010號、第444/2010號、第450/2010號、第487/2010號、第694/2010號、第943/2010號、第247/2011號、第@DLC@
澳門與香港仲裁裁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機制初探@DLD@370/2011號、第591/2011號、第671/2011號、第761/2011號、第801/2011號、第811/2011號、第232/2012號、第602/2012號。26黃進、郭華成:《再論國際私法中的公共秩序問題──兼談澳門國際私法的有關理論與實踐》,載於《河北法學》,1998年第2期,第20頁。27《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第12條。
IdentificationofMaritimeFreightForwarderwithintheFrameworkof“OneCountry,TwoSystems”LIKeI.IntroductionDuetothedifferencesinthefieldsofhistory,politicsandlegalculture,theinternationalmaritimefreightforwardingschemehasshownregionalcharacteristicsinMainlandChina,HongKong,MacaoandTaiwanrespectively.InthecourseofthedevelopmentofeconomicintegrationamongMainlandChina,HongKong,MacaoandTaiwan,internationalmaritimefreightforwardingindustry,ontheonehand,playstheroleof“organizeranddesigneroftheinternationaltransportation”whichmakesgreatcontributionstotheeconomyandtradedevelopment.Ontheotherhand,thedifferenceslieintheprovisionsregulatinginternationalmaritimefreightforwardinginMainlandChina,HongKong,MacaoandTaiwangiverisetomanyuncertaintiesindisputessettlementwhichholdsbackthedevelopmentofsuchindustry.ThisarticleputsemphasisontheanalysisandcomparisontothesimilaritiesanddifferencesamongtheinternationalmaritimefreightforwardingschemeswithinthelawdistrictsofMainlandChina,HongKong,MacaoandTaiwanfromtheperspectiveofrelationshipbetweentheAgencySchemeandMaritimeFreightForwardingScheme.Itmaydiscussonthefeasiblemodeforresolvingthelegalconflictspertaintotheinternationalmaritimefreightforwardinginaforesaidfourlawdistrictsonthebasisofthesaidanalysisandcomparison.Duetothelimitationonspace,thisarticlemayonlydiscussontheissuesof“identificationoffreightforwarder”whichhasdecisiveeffectontherightsandobligationsofthefreightforwarder.II.InternationalMaritimeFreightForwardingSchemeandIdentificationofFreightForwarderinMainlandChinaWithregardtotherightsandobligationsbetweenthefreightforwarders,includingthemaritimetransportfreightforwarders,andtheirconsignors,nospecificlawscouldbefoundunderthepresentChineselegalsystem,butonlythefundamentallaws,suchastheCivil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dtheContract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couldbeappliedtothedeterminationofsuchkindofrelationship.Inpractice,maritimetransportfreightforwardersmayplaymanyroles.Sometimestheyactasentrustedagentstohandlethecargotransportationinthenameoftheirprincipals,howeversometimestheyparticipateinmaritimetransportservicesasindependentoperators.DiverserolesofmaritimetransportfreightforwardersareconfirmedbyDetailedRulesfortheImplementationoftheRegulation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ontheAdministrationoftheInternationalFreightForwardingIndustry.1HoweveridentifyingthelegalroleofafreightforwarderunderChineselawisdifficult,especiallywhenthefreightforwardersignthetransportcontractinhisownname.OnonehandCivil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followsthecustomofcontinentallaw,itonlyadmitdirectagency2,whichmeansifthefreightforwardersigntransportationcontractinitsownname,itwillbedeemedasindependentoperator,notagency.OntheotherhandunnamedagencyandundisclosedagencyinAnglo-Americanlaws,entitletheprinciplesrightsofinterventionandthethirdpartiesrightsofelection,areadoptedinContract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3,PhDcandidateoftheFacultyofLaw,theUniversityofMacao@DLE@
IdentificationofMaritimeFreightForwarderwithintheFrameworkof“OneCountry,TwoSystems”freightforwarderswhosignthetransportationcontractinhisownnamewouldbedeemedasagencyundercertaincondition.Inpractice,whetherthefreightforwardertakeresponsibilitiesasindependentoperator,inmostcasescarrier,orasagencydependsonwhichlawapplies.LotsofargumentsarisebutnospecificprovisionshavebeenprovidedbythecurrentChineselaws.On27thFebruary2012,theSupremePeople’sCourt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issuedProvisionsoftheSupremePeople’sCourtonSeveralIssuesConcerningtheTrialofCasesofDisputesoverMarineFreightForwarding4,whichpresentsthepositionofChinesehighestjudicialorganandprovidesimportantguidanceforthefollowingtrial.Thisjudicialinterpretationcomesintoforceon1stMay2012.InthisjudicialinterpretationtheSupremePeople’sCourtexplainsitsunderstandingonhowtoidentifythelegalroleofamarinefreightforwarder.Article3ofthisjudicialinterpretationrulesthatpeople’scourtshalldecidewhetheramarinefreightforwardingcontractualrelationshipisestablishedaccordingtothenatureoftherightsandobligationsstipulatedinthewrittencontract,thenameandmannerinwhichthefreightforwardingenterprisereceivespayment,thetypeofinvoiceissued,thefeescharged,thetradeusagebetweenthetwopartiesandotherinformationontheactualperformanceofthecontract.Article4rulesthatwhenafreightforwardingenterpriseissuesbillsoflading,seawaybillsorothershippingdocumentsinitsownnameinthecourseofhandlingmarinefreightforwardingaffairs,iftheconsignorclaimsthatthefreightforwardingenterpriseassumecarrier’sliabilityonthosegrounds,apeople’scourtshallupholdsuchaclaim.Whenafreightforwardingenterpriseissuesbillsoflading,seawaybillsorothershippingdocumentsinthenameofthecarrier’sagentbutfailstoprovethatithasobtainedauthorizationfromthecarrier,iftheconsignorclaimsthatthefreightforwardingenterpriseassumecarrier’sliabilityonthosegrounds,apeople’scourtshallupholdsuchaclaim.Inlightofthisprovision,theSupremeCourtdidnotrespondpositivelytothequestionwhetherCivil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orContract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ppliesinidentifyingthelegalrolesoffreightforwarder.However,combiningtheanalysisontheprovisionsasstipulatedbyArticle3and4,theSupremeCourtholdsthatinadditiontotakethewrittencontract,usageandactualperformanceofthecontractintoconsideration,thefactthatfreightforwarderssignshippingdocumentsintheirnamesshallbedeemedastheessentialconditionfortheprincipaltorequestthefreightforwarderstoassumethecarrier’sliabilities.Inthefuturejudicialpractice,itwouldbeconvincedthattheChinesecourtswilltreatthefactthat“freightforwarderssigntheshippingdocumentsintheirownnames”asanimportantbasisforthedeterminationofacarrier.III.InternationalMaritimeFreightForwardingSchemeinHongKongTheinternationalmaritimefreightforwardingschemeinHongKongisrootedintheagencyschemeundertheAnglo-Americanlawsystem.TheagencyschemeunderwhichtheidentityoftheprincipalisundisclosedasstipulatedintheAgencyinEnglishLawisforthepurposeofprotectingtheprincipal“whoisleftinthedark”orthethirdparty.Itveststheprincipalandthethirdpartyrelevantrightsandremediesaftertheagencyrelationshipisdisclosedsoastoprotecttheequityandefficiencyofthelaw.Theagentisnotentitledtotaketheinitiativetodenyitslegalstatusascontractingpartyonthegroundoftheexistenceofagencyrelationship.Thisspecialagencyschememakesthelegalstatusofthefreightforwarderbecomeelusive.InthecaseItaliaMarittimaSpAvTranslinkShipping(HongKong)Ltd5,actionwasbroughtbytheplaintiff-carrieragainstthedefendant-freightforwarderforcontractualindemnityand/orcommonlawindemnityforcontainerdemurrageandexpensesincurredinrespectofcontainerscarriedbytheplaintiff-carrier.DistrictCourtofHongKongheldthatthedefendantfreightforwardershalltakecontractualliabilitytowardstheplaintifffornotdisclosingthedangerousnatureofthecargotothecarrier.Thejudgerviewsthatbeingafreightforwarderdidnotmeanthatthepartywouldonlycontractwiththecarrierasagentofitsclients.Inthiscasethefreightforwarderbookedspaceforcarryingthecargowiththecarrierinhisownname,thecarrierthenissuedbookingconfirmationstothefreightforwarder.Althoughitistheprincipalofthefreightforwarderwhopickedupcontainers,packedcargosanddeliveredtothecarrier,hedidallthesethingsinthefreightforwarder’sname.Theprincipalhasnotbeendisclosedtothe@DLF@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carriertillthebillofladingwasissued.Thecourtheldthatthefreightforwardershouldtakecontractualliabilityintheantecedentcontractcontainedinorevidencedbythebookingconfirmationsuptothetimethebillsofladingwasissued.Fromthiscase,itseemsthatHongKongcourtsfocusontheelementthatwhethertheprincipalisdisclosedtothethirdpartyatthetimewhenthecontractisconcluded.HongKongcourtsareinclinedtoprotectthethirdpartywhoisleftinthedark,aswhatisrecordedinthejudgmentthatitwouldbeagainstcommercialrealitytoinferthatthecarrierintendedthattheguarantee(ofthecargofitness)bythefreightforwarderintheantecedentcontractshouldbedischargedandreplacedonlybyanindemnityfromapartywithwhomthecarrierhadnodirectdealing.UnderHongKonglaw,alloftheelements,suchasthemannerforcollectingfreights,theactiontoissuebillsoflading,thewaythatgoodswerehandledarecompositivelyconsideredfordeterminingthelegalstatusofthefreightforwarder.6Likewhatisstipulatedinarticle4.3ofHAFFAStandardTradingConditionsissuedbyHongKongAssociationofFreightForwardingandLogisticsLtd(HAFFASTC)thatitshallnotbeconstruedthatanyServicesareprovidedbytheCompanyotherthanasanagentoftheCustomerbyreasononlyofanyoneormoreofthefollowing:a.theCompanyissuingitsowntransportdocumentincludingitshouseairwaybillorairconsignmentnoteorhousebillofladingorfreightforwardercargoreceipt;b.theCompanychargesaninclusiveprice;c.theCustomer’sgoodsareforwarded,carried,transported,storedorotherwisehandledtogetherorinconsolidationwithothergoods.IV.InternationalMaritimeFreightForwardingSchemeinTaiwanInTaiwan,thepractitionerinfreightforwardingindustryiscalled“forwardingagent”.InaccordancewithArticle660oftheCivilCodeofTaiwan,the“forwardingagent”isdefinedas“aperson,whoundertakes,asabusiness,toforwardgoodsthroughcarriersinhisownnamebutonaccountofotherpersons,forremuneration.”Thesaidarticleputsemphasisupontheidentityofthefreightforwarder,i.e.an“agent”.However,Article663and664oftheCivilCodeofTaiwanprescribetheotheridentityofthe“forwardingagent”,i.e.“carrier”.Article663providesthatunlessotherwiseprovidedbycontract,theforwardingagentmayhimselfassumethetransportationofthegoods,inwhichcasehehasthesamerightsandobligationsasacarrier.Theaforesaidarticleregulatestherightoftransportation-interventionenjoyedbytheforwardingagent.Article664providesthatifafixedpriceforthewholeofthetransportationhasbeenagreedupon,oriftheforwardingagenthashimselfdeliveredtotheshipperabilloflading,theforwardingagentisdeemedtohavehimselfassumedthetransportationofthegoods,inwhichcaseheisnotentitledtoremuneration.Thisisalegalfictiontotherightofinterventionenjoyedbytheforwardingagent.Inaddition,theCivilCodeofTaiwanalsoprovidesthat“unlessotherwiseprovidedinthisSection,theprovisionsconcerningCommissionAgentsshallapplymutatismutandistoForwardingAgency”.InviewoftheaboveprovisionsasstipulatedintheCivilCodeofTaiwan,the“forwardingagent”playsdualroles,namely“CommissionAgent”whoisengaginginthebusinessoffreightforwardingand“Carrier”whoactuallyparticipatesinthetransportationofgoods.Inpractice,theforwardingagentmay,afterconcludingforwardingcontract,signvariouscontractswhicharenecessaryforthecompletionofthetransportationofgoodswiththirdpartiesinthenameoftheprincipal.Insuchcase,theforwardingagentperformsitsdutiesintheprincipal’snameandtheprincipalshallassumetheliabilityfortheagent’sactsofagency.Comparedwiththattheforwardingagentmayperformitsobligationsundertheforwardingcontractinhisownname,theonlydifferenceliesinthattheformerfallsintothecategoryofdirectagencyandthelatterbelongstospecialcommissionagency,whilethecontentandpurposeoftheforwardingcontractisthesame.7Therefore,theyarejointlynamedas“generalizedforwardingagent”bysomescholars.8Incasethedefinitionofgeneralizedforwardingagentisaccepted,thecontractrangeofforwardingcontractinTaiwanisalmostthesamewiththefreightforwardingcontractinMainlandChina.Withregardtothedefinitionof“maritimeforwardingagent”whichisdifferentfromthegeneral“forwardingagent”,specificprovisionshavebeenprovidedbythelawsofTaiwan.Paragraph4inArticle2oftheNavigationBusinessActofTaiwandefines“maritimeforwardingagent”as“a@DLG@
IdentificationofMaritimeFreightForwarderwithintheFrameworkof“OneCountry,TwoSystems”person,whoundertakes,asabusiness,toforwardgoodsthroughshippingoperatorsinhisownnamebutonaccountofotherpersons,forremunerations.”Incomparisontothedefinitionof“forwardingagent”providedbytheCivilCodeofTaiwan,thedefinitionof“maritimeforwardingagent”putsemphasisuponthemannertoforwardgoods,i.e.“throughshippingoperators”butnotgeneralcarriers,fromwhichgivesprominencetothecharacteristicof“maritimetransportation”.However,noprovisions,whicharesimilartotheprovisionsrelatingtotheroleof“Carrier”oftheforwardingagentasstipulatedinArticle663and664oftheCivilCodeofTaiwan,havebeenprovidedbytheNavigationBusinessActofTaiwan.Tothecontrary,Article48oftheNavigationBusinessActofTaiwanprovidesthat“unlessotherwisethemaritimeforwardingagentitselfisengagingintheshippingbusiness,itshallnotchartervesselstoforwardthegoods.”Therefore,themaritimeforwardingagentinTaiwanshallsimultaneouslybequalifiedforengaginginshippingbusiness,otherwiseitwouldnotbequalifiedas“Carrier”.SomescholarsinTaiwanholdthat“MaritimeForwardingAgent”inTaiwanisequivalenttothe“Non-vesseloperatingCommonCarrier”inAmerica.9Atallevents,themaritimeforwardingagentinTaiwanhasbeenclearlydefinedasspecialcommissionagentwithindependentlegalposition.Onlyunderthecircumstancewhereitisengaginginshippingbusiness,theissuethatwhetheritisacommissionagentoracarrierwouldarisetherefrom.Inpractice,thecriteriontodeterminetheidentificationofacarrierliesinthemannerforcollectingfreightsandtheactiontoissuebillsoflading.V.InternationalMaritimeFreightForwardingSchemeinMacaoSincethelegalsysteminMacaoandTaiwanarebothclassifiedasContinentalLegalSystem,theinternationalmaritimefreightforwardingschemeinMacaoissimilartothatinTaiwan.InMacao,thefreightforwardingcontractiscalled“forwardingcontract”.Particularprovisionson“forwardingcontract”areprovidedbytheCommercialCodeofMacao.InaccordancewithArticle616underTitleVoftheCommercialCodeofMacao,aforwardingcontractisamandatebywhichacommercialentrepreneurundertakestheobligationtoconclude,inhisownnameandfortheaccountoftheprincipal,acontractforcarriageofgoodsandrespectiveaccessoryoperations.Article617providestherevocationofforwardingcontractandArticle618and619prescribestherightsandobligationsofforwardingagent.TheassumptionofliabilityforexecutionofcarriageisprovidedinArticle620,“aforwardingagentwho,withhisownmeansorwithmeansfromathirdparty,undertakesliability,whollyorpartly,forexecutionofcarriage,isalsosubjecttotherightsandobligationsofacarrier.”Themaritimefreightforwardingcontract,whichisdifferentfromthegeneralfreightforwardingcontract,iscalled“commissioncontractforcarriageofgoods”inMacao,whichshallbegovernedbytheMaritimeLawofMacao.10Article84oftheMaritimeLawofMacaoprescribesrelevantprovisionsonthe“ConceptandSystemapplicabletotheCommissionContractforCarriageofGoods”.Paragraph1ofthesaidarticleprovidesthat“acommissioncontractforcarriageofgoodsisamandatebywhichonepartyundertakestheobligationtoconclude,inhisownnameandfortheaccountofthesender,contractwithcarrierssoastoforwardgoodsthroughsuchcarriers.”Paragraph2ofthesaidarticleprovidesthat“therulesregulatingtheforwardingcontractshallapplytothecommissioncontractforcarriageofgoods”.ThereforeinMacaoSAR,theprovisionsonthe“forwardingcontract”asstipulatedintheCommercialCodeofMacaoshallapplymutatismutandistothemaritimefreightforwardingcontractandgeneralfreightforwardingcontract.InaccordancewiththeMaritimeLawofMacao,internationalmaritimefreightforwardingcontractiscalled“commissioncontractforcarriageofgoods”,withthetermof“commission”adopted.Inaddition,althoughtheprovisionson“forwardingcontract”asstipulatedintheCommercialCodeofMacaoshallapplymutatismutandistothe“commissioncontractforcarriageofgoods”,Article621underTitleV,namely“ForwardingContract”,oftheCommercialCodeofMacaoprovidesthat“therulesofthecommissioncontractshallapply,withthenecessaryadaptations,toallmattersnotespeciallyregulatedinthisTitle”.Althoughthescopeofbusinesstothecommissionagentislimitedto“buyorsellgoods”bytheCommercialCodeofMacao,theTitle“ForwardingContract”ofCommercialCodeofMacaobringsthecommissioncontractintothescopeofapplicationmutatismutandis,whichserves@DLH@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asthesupplementationtotheforwardingcontract.Therefore,therulesconcerningcommissioncontractshallapplymutatismutandistoforwardingcontract.Forinstances,Article601providesthat“Acommissionagentisnotresponsiblefortheperformanceofobligationsundertakenbypersonswithwhomhecontracts,exceptifatthemomentoftheconclusionofthecontracthekneworshouldhaveknownoftheirinsolvency;”andarticle614providesthat“Thecommissionagenthasarightofretentionoveraprincipal’smerchandiseunderhiscontrol,regardingcreditsresultingfromtheexecutionofthecommission,namelyifheisinpossessionofthedocumentsthatincorporatetherighttodisposeofthem.”VI.ConflictsandCoordinationamongtheInternationalMaritimeFreightForwardingSchemesoftheFourLawDistrictsInordertoreconciletheinterregionallegalconflictsarisingfromthespecial“OneCountry,TwoSystems,threelawsystems,fourlawdistricts”withinChina,theacademiccircleshavewitnessedextensivediscussion11onsuchtopicandsummedup,onthebasisofreviewingtheusefulexperiencesofforeigncountries,somemodesforcoordinatingthelegalconflicts,suchasthemodeofconflictoflawsandmodeofsubstantivelaw.WithregardtotheconflictsofinternationalmaritimefreightforwardingschemeswithinthefourlawdistrictsinChina,notallthemodesarefeasibleunderthecurrentpoliticalandeconomicbackground.TheauthorholdsthatinviewofthepoliticalandeconomicfactorsinChina,themethod,whichisthemosteffectiveoneandofthemostrealisticsignificance,todealwithlegalconflictsofthemaritimefreightforwardingschemeswithinthefourlawdistrictsinChinaistoapplytheflexibleandopenModelRules.ThecharacteristicsofthemaritimefreightforwardingschemedeterminesonthepracticalpossibilitytoformulateModelRulesformaritimefreightforwarding.6.1ToestablishtheformulatingmechanismformodelrulesthroughfaircooperationamongthefourlawdistrictsSincethefourlawdistrictshaveequallegislativepower,themodelrulesshallbeformulatedonthebasisofequalconsultationsamongMainlandChina,HongKong,MacaoandTaiwan.Thereforeitisveryimportanttoestablishtheformulatingmechanismformodelrules.Inlightoftheabove,anindependentofficialworkingcommitteewithofficialsupportofeachlawdistrictshouldbesetuptotakechargeoftheresearchworkanddraftingofmodelrules.Inthecourseofformulatingmodelrules,itshouldsolicitopinionsandsuggestionsfromthefreightforwardingassociationsandtheassociationsofrelevantwalksoflife,suchasshippingandtradingassociations,inMainlandChina,HongKong,MacaoandTaiwan,soastoensuretheformulationprocessofthemodelrulesisobjectiveandfairandtolayasoundfoundationformodelrulestoberecognizedandeventuallyacceptedbyeachlawdistrict.6.2TakingtheFIATAModelRulesasabase,complyingwiththeprincipleof“seekingcommongroundwhileacceptingtheexistingdifferences”andtakingthecharacteristicsofthelegalsystemsofthefourlawdistrictsintoconsiderationTheInternationalFederationofFreightForwardersAssociations(FIATA)isaninternationalnon-profitand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whichrepresentsmorethan50,000freightforwardingandlogisticsfirmsandmorethan10millionpractitionersinfreightforwardingandlogisticsindustryfrommorethan150countriesaroundtheworld.Itisthelargestindustrialorganizationwhichhasgreatinternationalinfluenceinthefieldofinternationalcargotransportation.In1985,SinotransLimitedjointedthesaidassociationasamemberofstatelevel.ChinaInternationalFreightForwardersAssociationwasfoundinSeptember2000andjoinedFIATAinthenextyearasamemberofstatelevel.TaiwanandHongKonghaveoneregionalmemberrespectivelyandTaiwanregisteredwithFIATAunderthenameofTaipeiChina.Currently,MainlandChinahasmorethan20individualmembers,whileHongKonghas105andTaiwanhas48.Inordertominimizethedifferencesoflegalsystemsregulatingthefreightforwardingindustryinthecountriesworldwide,FIATAformulatedthe“FIATAModelRulesforFreightForwardingService”(hereinafterreferredtoas“FIATAModelRules”)in1996.Itisthemostimportantattemptmadesofarfortheunificationofinternationalfreightforwardingscheme.DuringthedraftingofFIATAModel@DLI@
IdentificationofMaritimeFreightForwarderwithintheFrameworkof“OneCountry,TwoSystems”Rules,thedifferencesandsimilaritiesofthefreightforwardingschemesofthecountriesworldwidehavebeentakenintofullaccount.InthecourseofformulatingthemodelrulesformaritimefreightforwardingapplicableforthefourlawdistrictsinChina,takingFIATAModelRulesasabasewouldbecomemoreacceptabletothefourlawdistricts.Inrespectofdraftingofspecificarticles,inadditiontorefertoFIATAModelRules,therepresentativesfromeachlawdistrictshallformulatesubstantivemodelrulesmatchinguptothecharacteristicsoffourlawdistrictsonthebasisofthoroughconsultationandthespiritof“seekingcommongroundwhileacceptingtheexistingdifferences”.Withregardtothedeterminationofcarrier’sidentity,paragraph7.1ofFIATAModelRulesprovidestwocriterionsforthefreightforwardertoassumethecarrier’sliability,amongwhichoneisthatwhetheritperformsthecarriagebyhisownmeansoftransport,theotheroneisthatwhetheritissuestransportdocumentsinhisname.Withregardtothesecondcriterion,FIATAModelRuleshaveprovisoprovisions,i.e.“theFreightForwardershallnotbedeemedliableasCarrieriftheCustomerhasreceivedatransportdocumentissuedbyapersonotherthantheFreightForwarderanddoesnotwithinareasonabletimemaintainthattheFreightForwarderisneverthelessliableasCarrier”.Itwouldbegenerallyacceptedbythefourlawdistrictstotake,incombiningtheprovisionineachlawdistrictandtheFIATAModelRules,themannerofgettingremuneration,thefactthatwhetherthefreightforwarderperformsthecarriageofgoodsbyhisownmeansoftransportandwhetheritissuestransportdocumentsinitsownnameasmaincriterionsfordeterminingtheidentificationofcarrier.However,whentakingthefactthatwhetherthefreightforwarderissuestransportdocumentsinhisnameasthecriterion,itshallnotbetakenastheonlycriterionandthespecificcontractualagreementsreachedbetweentheprincipalandthefreightforwardershallbetakenintoconsiderationaswell.6.3TograduallypromotetheapplicationofmodelrulesthroughupdatingthestandardconditionsofthefreightforwardersassociationsinvariousregionsAsthestandardformofcontractinthefreightforwardingindustry,thestandardtradingconditionsmadebythefreightforwardersassociationsarewidelyadopted.TheStandardTradingConditionsissuedbyChinaInternationalFreightForwardersAssociationin2002andtheStandardTradingConditions(HAFFASTC)issuedbyHongKongAssociationofFreightForwarding&LogisticsLtdin1997expresslyprescribesdetailedprovisionsontherightsandobligationsbetweenfreightforwardingenterprisesandtheirclientsanddisputessolutions,whichsubstantiallysavethecommercialtransactioncostsandseverasimportantgroundsforthecourtorarbitrationinstitutionsinhandlingdisputes.Sincethemodelrulesdonothavethelegaleffectofmandatoryapplicationineachlawdistrict,theunificationoflawwithinthesaidfourlawdistrictscouldonlybereachedthroughsubstantivelawsofthesameorsimilarnatureformulatedbasedonthemodelrulesbythelegislatureineachlawdistrict.Duetothecomplexityoflegislativeprocedures,it’snotpossibleforeachlawdistricttodraftandenactidenticalsubstantivelawinashorttime.Inordertofurthertheunificationofsubstantivelaw,thefreightforwardersassociationineachregionmayfirstlyamendandimprovetheStandardTradingConditionswithinthelegalframeworkofeachlawdistrictandpursuanttorelevantprovisionsprovidedbythemodelrules,soastopromotetheapplicationofmodelrulesineachlawdistrict.Itcouldalsolaysoundfoundationfortheenactmentofsubstantivelawandtoeventuallyrealizetheunificationofsubstantivelaw.VII.ConclusionAlongwiththedevelopmentofeconomicandtraderelationamongMainlandChina,HongKong,MacaoandTaiwan,regionaleconomicunificationistheinevitablechoiceforthefuturedevelopmentofChineseeconomy.Thecoordinationoflegalsystemenvironmentprovidesvitalsupportinthecourseofregionaleconomicunification.Atthepresenttime,themainlandmarketisfullyopenedtothefreightforwardingserviceprovidersinHongKongandMacao.The“ThreeLinkages”acrosstheTaiwanStraitsprovidechannelsforthefreightforwardingserviceprovidersinTaiwantoaccesstothemainlandmarket.Ontheonehand,fullandpreciseunderstandingtothedifferentfreightforwardingschemesinMainlandChina,HongKong,MacaoandTaiwanisoftheutmostimportanceforthefreightforwardingserviceprovidersinthesaidregions.Ontheother@DLJ@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DLK@hand,tocoordinateandunifythefreightforwardingschemesinthesaidfourregionsistheonlywaytoboostthedevelopmentoffreightforwardingindustryandpromotethecompetivenessofsuchindustry.Thecharacteristicsofthemodelrules,namelyopenness,flexibilityandcomplementariness,matchuptothecharacteristicsofthefreightforwardingscheme,namelyhightechnicalityandinternationalization,whichmakesitthebestchoicefortheunificationofthefreightforwardingschemesinMainlandChina,HongKong,MacaoandTaiwan.However,theformulationandenactmentofunifiedmodelrulesisalong-termandgradualprocesswhichneedsthoroughconsultationanddiscussionbythegovernments,industrialassociationsandlegalexpertsfromthesaidfourregions.Notes:1Article2ofDetailedRulesfortheImplementationoftheRegulation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ontheAdministrationoftheInternationalFreightForwardingIndustryrulesthataninternationalfreightforwardingenterprisemayactasanagentoftheconsigneeortheconsignorofimportandexportcargo,oractasanindependentoperatorengagingininternationalfreightforwardingoperations.2Article63ofCivil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rulesthat“Anagentshallperformciviljuristicactsintheprincipal’snamewithinthescopeofthepowerofagency.Theprincipalshallbearcivilliabilityfortheagent'sactsofagency.”3Article402ofContract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rulesthat“Wheretheagent,actingwithinthescopeofauthoritygrantedbytheprincipal,enterintoacontractinitsownnamewithathirdpartywhoisawareoftheagencyrelationshipbetweentheprincipalandagent,thecontractisdirectlybindingupontheprincipalandsuchthirdparty,exceptwherethereisconclusiveevidenceestablishingthatthecontractisonlybindingupontheagentandsuchthirdparty.”Article403rulesthat“Wheretheagententerintoacontractinitsownnamewithathirdpartywhoisnotawareoftheagencyrelationshipbetweentheagentandtheprincipal,iftheagentfailstoperformitsobligationtowardtheprincipalduetoanyreasonattributabletosuchthirdparty,theagentshalldisclosethethirdpartytotheprincipal,allowingittoexercisetheagent'srightsagainstsuchthirdparty,exceptwherethethirdpartywillnotenterintothecontractwiththeagentifheknowstheidentityoftheprincipalatthetimeofenteringintothecontract.Wheretheagentfailstoperformitsobligationtowardthethirdpartyduetoanyreasonattributabletotheprincipal,theagentshalldisclosetheprincipaltothethirdparty,allowingthethirdpartytoselectinalternativeeithertheprincipalortheagentastheothercontractpartyagainstwhomtomakeaclaim,providedthatthethirdpartymaynotsubsequentlychangeitsselectionofthecontractparty.Wheretheprincipalexercisestherightsoftheagentagainstthethirdparty,thethirdpartymayavailitselfofanydefenseithasagainsttheagent.Wherethethirdpartyselectstheprincipalastheotherpartytothecontract,theprincipalmayavailitselfofanydefenseithasagainsttheagentaswellasanydefensetheagenthasagainstthethirdparty.”4No.3[2012]oftheSupremePeople’sCourt.5[2010]1HKLRD98.6SeeElektronskaIndustrijaOourTVAvTranspedOourKintinentalnaSpedicna[1986]1Lloyd’sRep49.SeealsoHairandSkinTradingCoLtdvNormanAirFreightCarriers[1974]1Lloyd’sRep443.7HuangLi(2003).SpecialProvisionsofthePartofObligationsoftheCivilCode.Beijing: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PublishingPres.702.8ShiShangkuan(2000).SpecialProvisionsoftheLawofObligation.Beijing: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PublishingPress.659.9LinGuangandZhangZhiqing(2001).OperatingandManagementofNavigationBusiness.Taipei:DongWeiCo.,Ltd.360-361.10MaritimeLawofMacaumeanstheDecreeof109/99/MregulatingissuesinmaritimecirclespromulgatedbythelegislatureofMacaoon13thDecember1999.11SuoGuangju(2011).UnificationofPrivateInter-regionalLawsinChinaandEstablishmentofEconomic-TradeAreasofGreaterChina.JournalofGuangz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Edition).Vol.10,No.8.
學術動態“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V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於2013年5月20-24日期間進行了“‘一國兩制’綜合指標V”民意調查,並於2013年6月11日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調查成果。是次調查沿用2011年所創立的“‘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框架體系,是同一系列民意調查的第五次調查。問卷包括19項必選題,涵蓋了澳門居民對“一國兩制”、社會生活現狀的評價、對社會核心價值觀、國家認同感等方面的思考和反應,並關注到立法會選舉和“自由行”的相關問題。調查對象為本澳常住人口中年滿18歲以上的各界人士,以隨機方法抽取訪問對象逾7,000個,共有1,157名居民成功回應問卷全部選項。澳門理工學院署理院長殷磊、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王禹、冷鐵勛主持是次新聞發佈會。數據顯示,83.49%的居民認為“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實行得“非常成功”、“比較成功”和“尚算成功”。對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表示“非常有信心”、“比較有信心”和“尚算有信心”的居民共佔79.69%。對中央政府保持澳門長期繁榮穩定表示“非常有信心”、“比較有信心”、“尚算有信心”的居民為87.55%。從以上幾項數據可見,澳門居民對“一國兩制”在澳門實踐的態度相當正面,信賴“一國兩制”方針、信任中央政府。關於核心價值觀方面的信息引人注目,“愛國愛澳”成為榜首(60.93%),與“一國兩制”(60.5%)、“尊老、愛幼、感恩”(57.3%)同為澳門社會核心價值的首三個選項。居民對2013年的新一屆立法會選舉期望殷切,超過七成居民期望新一屆立法會能做到“關注草根階層權益”(74.59%),“充分反映民意”(72.43%),“認真監督政府”(70.53%)。此外,居民對於“自由行”政策的觀感也值得留意,支持自由行政策適當或大幅擴大規模的居民佔27.31%,支持保持現狀的居民有36.47%,支持適當或大幅縮減自由行規模的居民共28.44%,支持縮減“自由行”規模的略多於支持擴大規模的居民,但差異十分輕微。與過往所作同一主題調查相比,各個項目的結果保持穩定,沒有出現大幅變化,說明澳門“一國兩制”事業在有序推進。是次調查的相關數據詳見本期第99-115頁《“一國兩制”綜合指標民意調查報告V》。“‘一國兩制’與澳門法律體系完善”學術研討會旨在凝聚共識並推進澳門法制建設有序前進的“‘一國兩制’與澳門法律體系完善”學術研討會,於2013年6月26日在澳門理工學院滙智樓1樓2號演講廳舉辦。研討會係由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辦。中央駐澳聯絡辦公室研究室陳永浩主任、外交部駐澳特派員公署政策研究室紀志遠副主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公職局朱偉幹局長、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劉本立主任、澳門理工學院殷磊署理院長出席並主持開幕儀式。楊允中教授代表李向玉院長宣讀的歡迎辭指出,澳門特區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是一項擺在特區政府和社會面前的迫切任務,通過與會專家學者的共同努力,定能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完善作出有意義、有價值的推動。包括內地和澳門在內的逾20位相關學術領域專家學者圍繞研討會的主題,結合自身的研究成果,向會議提交了論文,並同與會者展開了熱烈的討論和@DLL@
《“一國兩制”研究》2013年第3期(總第17期)充分的交流。論文內容既有對澳門特區法律體系完善的宏觀性思考的,也有就澳門特區法律體系的完善作微觀性探討的,前者如有關“一國兩制”視野下的中國特色法律體系、澳門特區法律體系的科學定位與適時完善、澳門法律體系完善的前提和方向、《澳門基本法》在澳門特區法律體系中的核心法理基礎地位、《澳門基本法》的實踐與特區法律體系的完善、澳門法律體系建設的展望、澳門法制的現代化、澳門特區法律體系的建構等內容的文章,便從整體結構上就澳門特區法律體系與中國特色社會法律體系的關係、澳門特區法律體系的科學構成及改革方向,等等;後者如有關澳門特區法制建設中的正式語文問題、法律保留的實施機制、澳門選舉財政制度的完善、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宣誓制度的完善等內容。是次研討會主題突出,宗旨鮮明,成果較豐。稍後,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將集結出版,以滿足各界人士關注澳門法制改革與建設的實際要求。“2013年澳門立法會選舉與基本法”學術研討會2013年9月1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第五屆立法會選舉,這是澳門政制向前發展進程中的一次重要換屆選舉。做好2013年澳門立法會的換屆選舉工作,是新形勢下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的一個重要舉措,如何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相關法律,全面做好2013年立法會選舉工作,事關澳門政制的有序和健康發展,事關澳門居民的民主權利和切身利益,事關澳門的長期繁榮穩定和發展。為了加深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澳門2013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的準確理解,由澳門學者同盟主辦,澳門法制研究會協辦的“2013年澳門立法會選舉與基本法”學術研討會,於2013年7月20日假澳門世界貿易中心17樓澳門廳舉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何超明檢察長、中央駐澳聯絡辦公室研究室陳永浩主任、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吳志良主席,在澳門學者同盟楊允中會長和澳門法制研究會陳華強會長陪同下共同主持開幕儀式。14位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在各自論文中闡述了他們對立法會產生辦法,立法會職權的行使與限制,立法會議員的職責,立法會選舉制度、選舉文化、選民素質等多個熱門問題的觀察和判斷,並提供不少有益建議。較有代表性的文章包括:楊允中:《選舉、選情與選民權利行使》、朱世海:《港澳立法機關產生辦法比較研究》、李環:《行政主導下澳門立法會權力的行使與局限》、陳麗君:《完善澳門立法會選舉制度探討》、葉海波:《需要甚麼樣的立法會?──澳門立法會選舉改革的迷思》、王禹《行政長官委任部分議員的條件探討》等。是次研討會為內地、澳門學者及相關人士提供一個分享學術成果和交流經驗的平台,更為確保2013年澳門特區第五屆立法會選舉的健康進行帶來積極促進。有關論文會後由主辦單位結集出版。@ECC@
《“一國兩制”研究》稿約一、本刊為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所主辦的定期學術刊物,定為季刊,逢1、4、7及10月出版。歡迎本澳及海內外專家學者賜稿。二、本刊以“研究‘一國兩制’,落實‘一國兩制’”,即“推動社會各界對‘一國兩制’的深入認識,確保‘一國兩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確實踐;加強對依法施政直接相關的課題研究,以維護特區憲制發展的正確方向”為宗旨,期以全方位的視野探討相關議題,理論與實務並重,建立關於落實“一國兩制”原則的策略性資料庫。三、本刊內容包括:專題論文、重大題材研討、案例分析、調研報告、書評、學術動態等各種形式,篇幅以5,000-10,000字為宜。四、本刊堅持學術自由原則,來稿可以中文、葡文或英文撰寫,文責自負,必須為未經其他刊物或在網絡上發表或出版者,同時請勿一稿兩投或多投。五、中文來稿請以中英文(英、葡文來稿請以中英或中葡文)標明文章名稱和作者姓名,並提供30字以內之作者簡介(最高學歷、主要職務等)及通信地址、電話、傳真和電郵。六、文稿請以word文字檔存儲,本刊只接受通過電子郵件以“附件”方式傳來(或以軟盤方式郵寄)稿件,手寫稿件恕不接受。七、本刊採用匿名審稿制,在組稿、審稿等各環節力圖做到規範透明、公平公正。文稿一經發表,即致薄酬,並贈送該期刊物2本。八、本刊尊重作者的原創精神,但對屬於文字表述與體例方面的相關事項保留必要的調整權。倘作者有所保留,請在來稿中註明,無法刊出之稿件將於收件後6個月內盡速通知作者,恕不退稿。九、文稿的著作權由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和作者共同享有,著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享有著作財產權。日後除作者本人將其個人著作結集出版,凡任何人任何目的之翻印、轉載、翻譯等皆須事先徵得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同意後,始得為之。十、作者投稿於本刊,經本刊發表後,意即授權予本刊資料庫或經本刊授權其他相關單位資料庫可以進行重製、透過網絡提供服務,並准予用戶進行下載、列印、瀏覽等行為。作者著作權使用費在本刊稿酬中一次性給付,本刊不再另行支付。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錄,請在來稿時聲明,本刊將作妥善處理。附:本刊採用體例1.文字編排採横書格式,章節標題依:一、(一)、1.、(1)……等順序表示。2.中文文稿採用新細明體,英、葡文文稿字型用TimesNewRoman。3.文稿內數字一律用阿拉伯數字。4.文稿採用現代漢語規範標點符號(全型),即引號用“”(不用直引號「」);逗號用,(置於中位);書名號用《》等。5.引述之原文(直接引用)需加引號,並註明引文出處;間接引用可不加引號,但仍須標明出處。6.以中文完成之文章中,引文出處採用規範中文註釋方式表述,不採用西方引文習慣,即不採用“(祝建華,2004)”之表述方式。以英、葡文完成之文章可採用西方引文習慣。7.註釋文字及參考書目均放置文後,以1、2、3……等阿拉伯數字作為編號標示。8.引文出處要求規範表述。8.1中文文章專著作者姓名:《書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頁碼。期刊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期刊名稱》,期號,年份,頁碼。論文集文章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編者姓名:《論文集名稱》,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頁碼。報章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報章名稱》,出版日期,版面。網絡資源作者姓名:《文章題目》,載於網站名稱:網址,查詢日期。8.2英葡文文章專著Author(Year).TitleoftheBook.PlaceofPublication:Publisher.Page.期刊Author(Year).TitleoftheArticle.TitleoftheJournal.Volume.Issue.Page.論文集文章Author(Year).TitleoftheArticle.InEditor(Ed.).TitleoftheCollection.Place:Publisher.Page.報章Author(Year).TitleoftheArticle.NameoftheNewspaper.Date.Page.網絡資源Author(Year).TitleoftheArticle.AvailableatWebsiteName:URL.Date.本刊電子郵箱為:RUPDS@ipm.edu.mo聯繫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9樓M室,澳門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電話:853-83998702、853-83998703圖文傳真:853-28575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