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第三十八卷‧第一期 (總第一百四十五期),二○二五年六月 目錄 1 粵港澳大灣區跨境徵信建設及合作路徑研究 劉璐 張偉光 應作斌 3 優化澳門人才跨境流動的區域合作路徑研究——基於廣州、深圳與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才政策文本的分析 熊華宸 高玉婷 22 整體政府下的政策執行:澳門青年政策實施分析 譚兆華 婁勝華 35 澳門服務型政府建設:經驗與展望 鄞益奮 劉家裕 49 澳門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動機、能力與行為狀況分析 區耀榮 柯麗香 64 剖析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採購合同開支的跨年度負擔 鄧達榮 87 英文摘要 112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3-20 3 粵港澳大灣區跨境徵信建設及合作路徑研究 劉璐** 張偉光*** 應作斌**** 【摘要】 信用體系建設是一個地區金融業穩健發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經濟良好運行的前提。粵港澳大灣區經濟規模龐大,三地居民和企業經貿往來日益頻繁,市場各方對於跨境徵信的需求也愈發迫切。近年來,國家及地方政府出台多個綱領性文件,從戰略高度引領大灣區跨境徵信建設。由於粵港澳三地徵信業當前所處發展階段存在差異,且處於“一國、兩制、三法域”的三個地區,跨境徵信建設面臨諸多難點和挑戰。本文借鑒歐盟、西非八國、美國私營徵信機構 Nova Credit等跨境徵信合作實例及經驗總結,同時結合世界銀行關於跨境徵信國際準則及通用慣例,就粵港澳三地在跨境徵信法律體系建設、徵信機構合作及運行機制選擇、以及建立徵信數據跨境傳輸標準等方面提出短期對策和長期發展建議,探索粵港澳大灣區跨境徵信建設的合作發展之路。 【關鍵詞】 跨境徵信 信用風險 徵信機構 數據傳輸 粵港澳大灣區 Estudo sobre a construção do sistema de avaliação de crédito transfronteiriço na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e a abordagem de cooperação Liu Lu Cheung Wai Kong Ying Zuobin Resumo: A construção de um sistema de crédito não só constitui uma importante garantia para o desenvolvimento consistente do sector financeiro de uma região, como também é a premissa para um bom funcionamento da economia. Dada a enorme dimensão económica da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e a frequência cada vez maior das trocas comerciais registadas a nível dos residentes e das empresas dessas três regiões, torna-se cada vez mais premente a necessidade de avaliação de crédito transfronteiriço por parte de todos os intervenientes do mercado. Nos últimos anos, tanto as autoridades centrais como os governos locais emitiram vários  本研究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NSFC)-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FDCT)聯合科研資助項目《面向徵信的跨境數據協同管理與隱私計算研究》(編號:0051/2022/AFJ)的資助。感謝本項目研究助理黃尚祺、鮑雅博對本文相關資料搜集整理等工作的協助。  澳門城市大學金融學院助理教授,研究方向:金融科技、風險管理。  通訊作者,澳門城市大學金融學院院長、教授,研究方向:金融科技。  澳門城市大學數據科學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區塊鏈理論及應用、隱私計算。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3-20 4 documentos normativos que visam, orientar, do ponto de vista estratégico, a criação de um sistema de avaliação de crédito transfronteiriço na Grande Baía. No entanto, tendo em conta que as três regiões em causa, Guangdong-Hong Kong- Macau, se encontram em diferentes fases de desenvolvimento do sector de avaliação de crédito, acrescendo ainda o contexto de “Um País, Dois Sistemas e Três Ordens Jurídicas” em que as mesmas se inserem, a construção do sistema de avaliação de crédito transfronteiriço está sujeita a enfrentar dificuldades e desafios de ordem diversa. O presente artigo toma, nomeadamente, como referência os exemplos e as experiências de colaboração a nível de crédito transfronteiriço no âmbito da União Europeia, dos oito estados da África Ocidental e da agência privada de informação de crédito dos Estados Unidos da América, Nova Credit, integrando ainda os critérios internacionais e as práticas comuns adoptados pelo Banco Mundial, em termos de crédito transfronteiriço, para apresentar estratégias de curto prazo e recomendações de desenvolvimento a longo termo, que incidem em aspectos como o estabelecimento do ordenamento jurídico referente ao sistema de crédito transfronteiriço das três regiões de Guangdong-Hong Kong –Macau, a opção do mecanismo de cooperação e funcionamento das instituições de crédito, a definição de critérios de transmissão transfronteiriça de dados relativos aos créditos, assim como desvendar o caminho para a cooperação e o desenvolvimento no que se refere à construção do sistema de crédito transfronteiriço na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Palavras-chave: Crédito transfronteiriço, Risco de crédito, Instituições de crédito, Transmissão de dados,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 -Macau 一、引言 信用體系建設是一個地區經濟良好發展的前提,也是當地金融業穩健運行的重要保障。2019 年 2 月《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以下簡稱《綱要》)重磅發佈,為落實《綱要》的要求,2020 年 4 月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發佈了《關於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提出要“推動跨境徵信合作,支持粵港澳三地徵信機構開展跨境合作,探索推進徵信產品互認,為粵港澳大灣區提供徵信服務”。1 1“關於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2020 年 4 月 24 日)。中國中央人民政府網。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5/15/content_5511766.htm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3-20 5 粵港澳大灣區開展跨境徵信建設,將助力完善粵港澳三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同時推動大灣區各領域融合發展,對區域經濟的良好穩健運行具有重要意義。 (一)跨境徵信建設將助力完善粵港澳三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在跨境投融資和經貿活動中,信息不對稱會使金融機構壞賬率或不良貸款率大幅增加,更有可能滋生金融詐騙、跨境洗錢等違法行為。 在大灣區內實現徵信信息的互聯互通,將助力完善粵港澳三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對市場交易主體而言,能助力各方突破地區信息繭房,有效提升交易透明度和可預測性。對金融機構而言,能有效提升其對信貸申請主體信用風險的把控和預測,減少信貸業務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將壞賬率和不良貸款率降低至可控範圍。近年來,粵港澳三地不良貸款率和不良貸款餘額顯著增加,如 2023 年末,廣東省不良貸款率為 1.35%,不良貸款餘額為 2,367 億元,較 2023 年初上升 661.6 億元2;澳門地區不良貸款率近年顯著增加,截至 2024 年 3 月,澳門本地銀行業不良貸款餘額超 454 億澳門元3;香港地區不良貸款率在 2024 年 6 月高達 2.1%,為近年最高。4 跨境徵信系統建設不僅能幫助三地銀行系統有效降低呆壞賬率,同時能防範金融風險在地區間或市場間轉移傳遞。對政府和監管部門而言,跨境徵信建設還可以加強對跨境投融資和經貿活動的監管,提高地區金融安全和市場穩定性。 (二)跨境徵信建設將推動大灣區各領域融合發展 隨著大灣區各項經貿政策的落地,大灣區內經貿領域交流日漸緊密,對徵信查詢的需求也顯著增長。跨境徵信的實現,將推動大灣區經濟在跨境民生、融資、理財等領域的融合發展。 在跨境民生方面,跨境徵信將推動三地居民在就業、社保、醫療、置業、教育等領域的互融互通。在跨境融資方面,跨境徵信為粵港澳三地金融機構開展跨境信貸業務提供有利條件,同時便利大灣區企業及個人開展 2 “銀行不良貸款率區域圖譜出爐!16 個區域明顯下降,這些地區略有反彈”(2024-3-25)。《證券時報》。https://www.stcn.com/article/detail/1156395.html 3 “脆弱的銀行”(2024-5-10)。《澳門平台》。https://www.plataformamedia.com/zh-hant/2024/05/10/%E8%84%86%E5%BC%B1%E7%9A%84%E9%8A%80%E8%A1%8C/ 4 參見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不良貸款率統計資料: https://www.ceicdata.com/zh-hans/indicator/hong-kong/non-performing-loans-ratio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3-20 6 跨境投融資業務。如 2024 年 6 月,深圳區域金融機構利用香港北向傳輸的跨境徵信信息,為深港企業提供信貸額度共計 7.53 億元,其中首貸率占比為 40.0%,純信用貸款占 78.7%。由內地南向傳輸給香港的徵信信息,也幫助香港地區約 3000 萬港元的信貸業務獲批。5 在跨境理財方面,2021年 9 月,大灣區推出“跨境理財通”試點業務,標誌着粵港澳三地資本市場開啟互聯互通機制。截至 2024 年 7 月,“跨境理財通”個人投資者共計 12.11 萬人,其中港澳投資者約占四成,內地投資者約占六成。大灣區內地九個城市共計 32 家銀行已完成“跨境理財通”試點報備。6 二、粵港澳三地徵信業發展概況 粵港澳三地在徵信業的發展歷史與積澱、行業運作機制,以及徵信法律建設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 (一)澳門徵信業發展概況 澳門過往主要由各家金融機構和行業協會完成對客戶的徵信工作7,近年來由郵政儲金局牽頭搭建的“信貸資料平台”(以下簡稱“CDP 平台”),已於 2023 年 1 月投入使用。CDP 平台運行模式如圖 1。信貸申請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同時,授權該銀行向 CDP 平台獲取其信貸報告,CDP平台收到銀行的申請後,向平台聯網的各大金融機構發送上報資料通知,之後 CDP 平台整合關於該客戶的信貸和擔保資料及歷史還款記錄後生成信用報告,發回貸款受理銀行。目前澳門信貸資料平台為公共信貸登記平台,尚未有專屬私人徵信機構提供服務,金融機構承擔部分徵信機構之功能。 在徵信相關立法方面,澳門特區政府於 2005 年頒佈了《個人資料保護法》8,該法對個人資料處理的合規性、安全性及隱私保護等方面做出了 5 “深港率先開展跨境徵信合作試點,‘北上南下’案例陸續落地”(2024-7-10)。https://www.cnbayarea.org.cn/news/focus/content/post_1251109.html 6 “2024 年 7 月跨境理財通業務情況通報”。(2024-8-30)。參見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網頁:http://guangzhou.pbc.gov.cn/guangzhou/129196/4332364/4332376/5444963/index.html 7 李莉莎、溫迪(2021)。“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建立徵信合作機制的思考”。《廣東開放大學學報》,5,38-44。 8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落實及執行由澳門個人資料保護局監察。參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個人資料保護局簡介:https://www.dspdp.gov.mo/zh_tw/company_profile.html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3-20 7 規定。9 圖 1:澳門信貸資料平台運行模式10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二)香港徵信業發展概況 上世紀 80 年代,香港資信有限公司作為香港第一家徵信機構於 1981年成立。該公司於 1999 年被美國徵信巨頭 TransUnion(環聯)收購11,並長期壟斷香港個人徵信市場。在企業徵信方面,香港金融管理局於 2004 年建立香港商業信貸資料庫,並委託美國鄧白氏(香港)獨家經營。12 為應對徵信行業的壟斷狀態可能給本地帶來重大系統性風險問題,香港信資通於 2022 年成立。 香港信資通採用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Multiple Credit Reference Agencies)(見圖 2),該模式可規避單一信貸資料服務商可能導致的單點故障風險。13 在法律條例方面,香港 1995 年頒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為亞洲第一部保障個人隱私的立法。14 1998 年出台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為徵信機構收集、使用、維護及更正個人信貸資料提供了實務指南。 9 李莉莎、溫迪(2021)。“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建立徵信合作機制的思考”。《廣東開放大學學報》,5,38-44。 10 參見郵政儲金局“信貸資料平台”簡介:https://www.macaucep.gov.mo/Home/Index 11 美國個人徵信領域三巨頭分別為 Experian、Trans Union 和 Equifax。 12 張穎毅、金波、趙以邗(2022)。“香港徵信業發展經驗、教訓及啟示”。《徵信》,10,23-27。 13 單點故障風險(Single Point of Failure),即如果市場上只有一家信貸資料服務商,若該信貸資料服務商出現故障或不能提供服務所引發的風險。參見:羅賓(2024)。“香港信資通(MCRA 模式)緣起及影響:銀行及放債人守則重點和選擇”。https://robinnotes.com/7175/香港 mcra 緣起影響之銀行及放債人守則和信貸資料庫/ 14 張穎毅、金波、趙以邗(2022)。“香港徵信業發展經驗、教訓及啟示”。《徵信》,10,23-27。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3-20 8 圖 2:香港信資通運營模式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三)廣東徵信業發展概況 廣東省遵循內地徵信業發展模式,即“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雙輪驅動模式。 在政府主導方面,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在廣東建立了徵信分中心15,並在廣東 16 個城市建立了徵信報告查詢網點。 在市場化運作方面,廣東有 11 家企業徵信機構在央行備案,此外個人徵信備案機構──百行徵信落戶深圳。16 在法律建設方面,廣東省徵信業在遵循內地徵信業相關法律法規基礎上,通過了地方性立法《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並於 2021 年 6 月起開始實施。 三、跨境徵信合作實例及模式探析 跨境徵信由於涉及多個地區信用信息的跨境傳輸及共用,其業務本身涉及法律制度、市場運營機制、數據隱私保護等諸多難點。粵港澳三地需借鑒國際跨境徵信合作實例,探索基於自身特點的合作發展之路。 15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總部在上海,分中心遍佈全國 31 個省(市、自治區)及 5 個計劃單列市。 16 目前內地有兩家個人徵信備案機構,分別是百行徵信和樸道徵信。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3-20 9 (一)跨境徵信合作實例 (1)歐盟跨境徵信實施舉措:從《央行行長諒解備忘錄》到AnaCredit 系統 歐盟於 2003 年簽訂的《央行行長諒解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為各國公共信用登記系統定期交換數據及處理債權人的臨時請求建立了相應的機制。17 隨著歐盟一體化程度的加深,《備忘錄》這一框架於 2018 年取消,取而代之的是由政府部門主導建立的覆蓋各成員國的跨境徵信系統——中央信貸分析系統(AnaCredit 系統),該系統運營模式見圖 3。AnaCredit 系統以歐洲中央銀行為主導,通過各成員國央行與本國金融機構信貸資料互換從而建立統一歐盟所有成員國的信用登記系統。 圖 3:歐盟 AnaCredit 系統跨境徵信合作模式18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17 目前世界範圍內,徵信機構按運營模式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公共信用登記機構(Public Credit Registry ,簡稱爲 PCR),一類是私人徵信局(Private Credit Bureau,或簡稱為PCB)。以上兩類徵信機構的起源和特徵差異,可參考:Miller, Margaret. (2000). “Credit Reporting Systems around the Globe: the State of the Art in Public and Private Credit Registries”. World Bank.;劉璐(2003)。“我國徵信體系構建問題研究”。浙江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18 王新軍、趙竹青、劉昭伯、王萌(2022)。“跨境徵信合作:實踐、評析與啟示”。《金融發展研究》,3,89-92。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3-20 10 (2)西非八國跨境徵信實例:中央銀行與私人徵信局的合作 2012 年,世界銀行啟動西非八國(簡稱為“UEMOA”)跨境徵信計劃19,該計劃由世界銀行與西非國家中央銀行(簡稱為“BCEAO”)合作,采用“H&S”軸輻式徵信模式,模式中心(Hub)位於科特迪瓦,在其他七個國家地區均設有前台(Spoke),中心國家利用集中技術,同時服務八個成員國。在該模式中,西非國家中央銀行 BCEAO 與私人徵信局CreditInfo-Volo 合作搭建區域徵信系統20,該系統運營模式見圖 4。BCEAO匯總收集各國受監管的金融機構的信貸資料,並與 CreditInfo-Volo 共享。CreditInfo-Volo 同時收集各國非監管金融機構的信貸資料,並生成信用報告、信用評分和信用預警等信用增值產品21,服務區域內各國金融機構(包括監管和非監管金融機構)。 圖 4:西非八國(UEMOA)跨境徵信合作模式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19 World Bank Group (2019). “Credit Reporting Without Borders:A Regional Credit Reporting Project”. https://documents1.worldbank.org/curated/en/482141547662326461/pdf/133786-Credit-reporting-without-borders-Final.pdf 20 CreditInfo-Volo 是由國際徵信公司 CreditInfo 和西非本土科技公司 Volo 合資成立的私營徵信局。 21 王新軍、趙竹青、劉昭伯、王萌(2022)。“跨境徵信合作:實踐、評析與啟示”。《金融發展研究》,3,89-92。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3-20 11 (3)美國私營跨境徵信案例:Nova Credit 的信用護照 在私營跨境徵信領域,美國新興跨境徵信機構 Nova Credit,通過翻譯技術及標準化格式,將新移民在原住國歷史信用報告翻譯成本國金融機構接收的信用報告形式,並生成與美國個人信貸相對等的評分,以幫助新移民和其他國家的公民申請金融信貸服務,這一模式被喻為生成信貸申請人的“信用護照”。Nova Credit 業務模式見圖 5。22 Nova Credit 跨境徵信模式的優點是簡單易行,無需通過政府監管部門協調多國政府職能機構建立跨境徵信系統。但由於信貸申請者需自主提供其在原住國的歷史信用報告,因而無法實現同一信貸主體在多地進行信貸活動的監控和記錄。 圖 5:美國 Nova Credit 跨境徵信合作模式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4)徵信系統在跨域公共行政、電子政務領域的合作實例 在公共行政及電子政務等領域,跨境徵信有諸多合作實例。如中國-東盟跨境徵信服務平台(簡稱“中國東信”)在電子政務、政企數字化方面達成多項合作。如服務跨境貿易票稅的“全稅通”,以及幫助跨境建築企 22 World Bank Group. (2021). “Cross-Border Credit Reporting: Aiming for International Practices and Standards”. https://documents1.worldbank.org/curated/en/099456006092240440/pdf/P16647504067230580bbce0f6da5007397e.pdf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3-20 12 業轉型升級的勞務金融服務。23 在一國境內跨域公共行政合作方面,徵信系統也發揮著其不可或缺的作用。如成立於 2008 年的美國全國抵押貸款許可證系統與登記處(簡稱為NMLS 系統),用於管理抵押貸款、債務、消費金融和貨幣服務行業的公司及個人的州許可證申請和年度更新,解決了在此之前各州金融監管機構無法深入瞭解本州以外發生的抵押貸款業務的問題。24 我國上海、江蘇、浙江、安徽三省一市共建的“長三角徵信鏈”,是跨省徵信及政務數據共用的代表實例。長三角徵信鏈共享的更多的是非信貸數據,若某一浙江企業在上海申請貸款時,銀行可直接調用其在浙江本地的涉訴資訊、環保處罰、社保繳納記錄,以及水、電、燃氣等公共行政信息。25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 2025 年 3 月出台《關於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其中提到在公共行政和管理領域推動信用報告的應用,如行政審批、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等環節使用信用報告。地方政府相關部門也出台相關管理辦法,如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佈的《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對建設行業建立信用信息庫,收集建設行業的優良及不良信用信息,且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過程中使用相關信用信息。 (二)跨境徵信合作模式探析 (1)徵信機構合作及數據傳輸模式 就公共信用登記機構及私人徵信局的角色與合作而言,當前國際跨境徵信合作模式主要包括公共信用登記機構主導、公共信用登記機構與私人徵信局合作,以及私人徵信局主導三種模式。26 跨境徵信的數據傳輸途徑主要分為三種模式:直接徵信、間接徵信和 23 “中國—東盟資訊港建設助力中國與東盟區域合作提速增效,共創數字經濟合作新局面 共贏‘數字絲綢之路’新未來”,參見:http://dsjfzj.gxzf.gov.cn/zgdmxxg/xxgjs/t19423692.shtml 24 NMLS At-a-Glance,參見:https://www.csbs.org/nmls-glance 25 “長三角徵信鏈調查:串起八城市,破除銀行‘戒心’是關鍵”,參見: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7020696091119887&wfr=spider&for=pc 26 王新軍、趙竹青、劉昭伯、王萌(2022)。“跨境徵信合作:實踐、評析與啟示”。《金融發展研究》,3,89-92。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3-20 13 可攜帶式。27 直接徵信模式,為授信地的徵信機構直接從申請者的原屬地獲取徵信報告的模式,由於數據跨境傳輸涉及法律及合規問題較為複雜,該種模式的實施機率較小。 第二種為間接模式,即兩地或多地徵信機構簽署協議、或兩地的徵信監管機構達成諒解備忘錄,授信地的金融機構通過本地徵信機構從申請者原屬地的徵信機構獲得申請人信用記錄。該模式由於有徵信監管機構等行政職能部門的參與,能較好地解決法律法規等壁壘,使徵信主體較大程度避免合規類風險,該種模式目前在國際實踐中應用較多。 第三種為報告攜帶模式,即申請主體自身攜帶原屬地的信用報告,通過機構認證的方式,向授信地的金融機構提交,該種模式適用於小規模的跨境徵信。 (2)跨境徵信監管主體及法律體系建設 根據世界銀行《信用報告知識指南》(2012)28,徵信系統的監管應由中央銀行、金融監管部門、數據保護部門、商務部以及消費者保護部門等方實施(見圖 6)。 在跨境徵信司法頂層設計方面,世界銀行《信用報告通用準則》(2011)指出各國關於徵信系統的法律法規架構各有不同,但大體都應包含:徵信法、銀行法、數據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信用法、消費信貸法、隱私保護法等(見圖 7)。 美國是徵信立法最為成熟的國家之一,其徵信相關法律框架是以《公平信用報告法》、《誠實信貸法》、《平等信用機會法》、《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及《信用修復機構法》為核心、由幾十部法律組成的多層次徵 27 World Bank Group (2021). “Cross-Border Credit Reporting: Aiming for International Practices and Standards”. https://documents1.worldbank.org/curated/en/099456006092240440/pdf/P16647504067230580bbce0f6da5007397e.pdf 28 World Bank Group (2012). “Credit Reporting Knowledge Guide”. https://documents1.worldbank.org/curated/en/873561468320947849/pdf/941600WP0Box380IC00credit0reporting.pdf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3-20 14 信法律框架體系。29 歐盟在徵信立法方面,搭建了以歐盟指令、各成員國徵信行業立法及行業準則組成的綜合性法律監管框架。30 圖 6 徵信系統的監管主體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圖 7 徵信立法體系一般框架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3)政府在跨境徵信中的角色、作用及參與方式 在跨境徵信國際合作實例中,政府擔任的角色主要有:規則制定與法律框架構建、公共數據資源整合,以及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的監管協同等。 29 廖理:“美國個人徵信業的發展階段和制度建設”(2019-7-31)。http://www.rmlt.com.cn/2019/0731/553358.shtml 30 “論歐盟徵信機構監管法律制度”(2015-11-22)。https://www.xinyongxy.com/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20&id=1040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3-20 15 在規則制定頂層設計方面,政府負責主導簽署雙邊或多邊協議,協同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差異,制定數據跨境流動規則等,如歐盟成員國政府部門主導建立的 AnaCredit 系統,以及制定的統一各成員國的數據保護相關立法《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簡稱為 GDPR)。31 此外,政府應發揮其公共數據資源整合之角色,開放並整合稅務、海關、司法等公共數據,並將之納入公共體系。如,新加坡政府推出的“MyInfo”公民信息數字化平台,將公民存於各政府機構的信息匯總到統一平台上32;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接入了稅務、社保、公積金、司法判決、環保處罰等 40 餘類政務數據33,地方政府通過“信用中國”平台共用公共信用信息。34 在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的監管協同方面,政府可藉鑒《歐盟─美國數據隱私框架》35下的聯合審查機制,該框架為數據跨境傳輸的規則制定提供了參考依據。36 四、粵港澳大灣區跨境徵信實施路徑及方案建議 粵港澳大灣區同宗同源、文化相近,但三地分屬“一國兩制”下的三個地區,經濟制度及司法監管體系不同,為大灣區建設跨境徵信帶來了難點及挑戰。如在徵信市場及機構建設方面,廣東和澳門主要依靠政府主導,香港過往依靠市場推動;在徵信法律體系建設方面,廣東徵信業受內地法律體系監管,香港和澳門沒有徵信專屬立法;在徵信報告內容及數據留存權限方面,三地行業要求亦不相同。 31 趙景欣等(2022)。“基於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的數據隱私安全綜述”。《計算機研究及發展》,10,2130-2163 32 “新加坡政府推出民眾資料共享平台 MyInfo”,參見: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no=64&tp=1&d=7267 33 “央行摸底中小企業債務,徵信系統再次完善”,參見:https://finance.sina.com.cn/roll/2016-05-08/doc-ifxryhhh1743415.shtml 34 參見“信用中國”網站的信息公示,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xigongshi/?navPage=3 35 《歐盟-美國資料隱私框架》是繼 2000 年 12 月建立的《美歐安全港框架》以及 2016 年 2 月頒佈的《歐美隱私盾框架》後的又一次跨大西洋數據流動協議。參見:程海燁、王健(2023)。“美歐跨大西洋數據流動的重啟及其前景”。《現代國際關係》,10,110-128。 36 劉益燈、宋歌(2024)。“DPF 美歐資料跨境流動規則博弈及其鏡鑒”。《世界經濟研究》,7,29-42;程海燁、王健(2023)。“美歐跨大西洋數據流動的重啟及其前景”。《現代國際關係》,10,110-128。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3-20 16 結合國際跨境徵信相關經驗及啟示,基於當前三地徵信業建設及跨境徵信領域相關進展,為儘快滿足市場主體對跨境徵信的查詢需求,建議在跨境徵信合作機制的建設中可採用短期及長期兩個實施路徑: (一)大灣區跨境徵信短期建設路徑及方案建議 短期建設方案着眼於當前,其目的是高效快速地為三地經貿往來及區域經濟融合提供徵信服務及短期解決方案,儘快滿足三地當下對跨境徵信的業務需求。短期實施方案包括:加速徵信合作試點、加速三地徵信產品互認、建立區域信用黑名單及失信名單庫,以及利用區塊鏈等隱私技術突破三地當前法律對數據跨境傳輸的限制等四點建議。 (1) 加速跨境徵信合作試點 為便利大灣區不同屬地企業的跨境貸款和融資,人民銀行和香港金管局已於 2024 年初初步建立跨境徵信試點合作。目前徵信信息南向傳輸已成功完成試點個案,徵信信息經由深圳和香港兩地徵信機構傳輸至香港本地的銀行。37 下一步建議在當前跨境徵信合作試點基礎上,廣東、香港、澳門三地政府監管部門主導並推動更多大灣區徵信機構、金融機構等開展試點合作,且在此合作基礎上發現問題,特別是在跨境徵信業務所涉及的風險管理、隱私保護及標準化技術方面積累寶貴經驗,為下一步跨境徵信的全部推廣和制度建設提供基礎。 (2)加快建立徵信產品互認機制 就短期而言,為滿足大灣區當前金融市場對徵信的需求可通過加速建立徵信產品互認機制,探索三地徵信報告互認統一標準,實現各地信用報告在大灣區內部流轉。可借鑒美國民間徵信機構 Nova Credit 的服務模式,對信貸申請人在原屬地的徵信報告進行認證、同時轉換並“翻譯”為本地金融機構徵信報告所需格式。下一步三地政府可考慮成立大灣區徵信合作工作組,探索建立大灣區內部統一的徵信報告格式,推動三地徵信機構及金融機構在原始數據收集、數據加工處理以及信用風險評級等方面建立統 37 香港金融管理局(2024)。“兩地金融合作的近期進展”。https://www.hkma.gov.hk/gb_chi/news-and-media/insight/2024/06/20240628/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3-20 17 一標準。 (3)加速建設並整合區域失信黑名單庫 在短期內,粵港澳三地政府需推動整合三地金融欺詐名單及失信黑名單庫,可藉鑒“信用中國”平台,搭建“信用灣區”平台,三地在統一平台共享失信主體信息。在跨境徵信尚未全面落地的情況下,異地金融機構能通過區域失信黑名單庫將不同原屬地的欺詐客戶、失信客戶攔截在外,降低因信用信息不透明帶來的金融欺詐及信用風險。在對黑名單客戶進行信用懲戒的同時,也可積極推動三地信用白名單客戶的共享及整合。在白名單庫中的信用優良客戶及個人在大灣區內不同城市從事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活動,可優先獲得所在地金融機構的信貸資源。 (4)利用區塊鏈等隱私技術突破信息跨境的法律壁壘 當前在大灣區尚未針對跨境徵信數據傳輸進行立法之前,市場應積極探索如何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利用信息及隱私保護技術,突破法律的地域差異及壁壘,滿足金融市場對跨境徵信的需求。 目前該領域取得初步進展。2022 年 3 月,大灣區首個跨境數據驗證平台——粵澳跨境數據驗證平台上線,已有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廈門國際銀行及澳門國際銀行等多家金融機構接入;38 2024 年 5 月,深港跨境數據傳輸驗證平台也相應建立,並在多個場景中開展試運行,如深圳徵信公司與香港諾華誠信之間的企業信用信息跨境驗證、百行徵信與香港富融銀行之間的小微企業自主授權的信用信息跨境驗證,以及東亞銀行集團內部的企業 KYC 信息的跨境驗證等。39 以上兩個跨境數據驗證平台均基於國產開源底層平台 FISCO BCOS、同時利用分布式數據傳輸協議(DDTP),發揮區塊鏈技術的可追溯和不可篡改等特點,支持個人攜帶資料跨境。通過 Hash Values(數據代碼)進行驗證,不涉及原始數據的傳輸和落地存儲,使用者可“一點接入”平台, 38 粵澳跨境資料驗證平台簡介:https://www.gmcbdvp.com/cdeWebService/page/crossBorder/crossBorder.html 39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2024-5-6)。“深港跨境資料驗證平台上線試運行”。https://qh.sz.gov.cn/gkmlpt/content/11/11273/post_11273159.html#2361;香港金融管理局(2024-5-6)。“香港金融管理局歡迎深港跨境數據驗證平台上線試行”。https://www.hkma.gov.hk/chi/news-and-media/press-releases/2024/05/20240506-4/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3-20 18 在確保數據隱私得到保障的條件下完成跨境數據驗證。 (二)大灣區跨境徵信長期實施方案及建議 長期實施方案是從三地跨境徵信的長遠建設出發,借鑒跨境徵信國際合作之業務模式及經驗,整合區域資源、從建立三地跨境徵信司法頂層設計、明確跨境徵信的合作模式選擇、包括開創性地建立區域內統一的數據規範標準、建立異議處理機制服務於大規模徵信等四點建議出發,探索三地建設跨境徵信合作的長期發展路徑。 (1)整合並建立三地跨境徵信司法頂層設計 由於粵港澳三地分屬不同的司法管轄體系,如何協調三地徵信相關法律的差異、整合並建立區域統一的信用法律體系是實現跨境徵信司法頂層設計的關鍵。 建議粵港澳三地政府及監管部門成立徵信法律委員會,共同制定相關法律框架,明確合作目標、原則、行動計劃及責任方,確保各地區梳理、整合、修訂並制訂徵信行業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徵信信息的使用規範以及監管與執法標準,建立區域統一的信用標準體系。同時在立法過程中,應充分考慮不同利益相關方的意見,確保立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明確三地徵信機構合作模式及運行機制 根據世界銀行報告(2021)40,公共信用登記(PCR)建立的目的是實現對金融系統的監管和提升金融機構信息的品質。目前廣東、香港及澳門政府主導建設的公共信用平台即承擔公共信用登記之功能。 除政府主導之外,大灣區還應借助市場力量,完善私营徵信機構之備案制度,探索“政府+市場”多層次徵信服務體系。在基礎信用信息收集及共享方面,以政府公共信用平台為主導,打造大灣區徵信基礎數據庫;在信用信息的研發及應用方面,如信用風險評級、聯合建模、機器學習、業 40 World Bank Group. (2021). “Cross-Border Credit Reporting: Aiming for International Practices and Standards”. https://documents1.worldbank.org/curated/en/099456006092240440/pdf/P16647504067230580bbce0f6da5007397e.pdf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3-20 19 務決策支持等方面以商業徵信機構為主力,實現政府和市場雙輪驅動41,更全面地滿足市場各方對徵信產品及服務的需求。 (3)建立大灣區內徵信數據傳輸規範及隱私保護 就長遠來看,大灣區跨境徵信的建立需確保徵信數據傳輸的合規性、安全性,以及傳輸流程和內容的規範性。 就數據傳輸的合規性和安全性而言,三地政府需建立徵信數據傳輸相關法律,對數據傳輸過程中可能涉及的信息洩露、隱私保護等問題明確法律責任及懲罰措施;在數據傳輸流程的規範性上,目前港澳與內地分別簽署了跨境數據合同規範指引,助力後續三地數據跨境傳輸的便捷高效;在數據傳輸內容的標準化方面,三地需要建立徵信報告的規範、格式及必備數據要素等統一標準,對信貸主體必要的信息維度、存儲格式,以及負面記錄留存年限等進行明確和統一。 (4)建設徵信報告查詢網點及異議處理機制 隨著國家對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規劃提升到戰略高度,大灣區聚集人才的效應逐漸凸顯,過往 5 年,大灣區人口總數由 7000 萬人提升至超 8600萬人,人口增長 22%。42 按此發展趨勢預估,未來大灣區跨境徵信將發展為服務上億自然人的龐大信用服務網路,這將對徵信系統服務大眾的時效性、便利性及準確性提出更高要求。 為應對規模龐大的查詢需求,建議三地政府監管部門加速建設信用報告互聯網自助查詢渠道,並設置綫下自助查詢網點,建立異議處理機制以確保徵信異議及時解決,對於出現徵信數據錯漏等問題及時補充修正,避免後續爭議及用戶申訴。 五、結語 粵港澳三地同根同源、貿易往來密切,經濟與文化互動頻繁。跨境徵 41 徵信管理局(2023-11-28)。“構建覆蓋全社會徵信體系,推動徵信行業高品質發展”。http://www.pbc.gov.cn/redianzhuanti/118742/5118184/5134061/5133976/index.html。 42 “經濟總量突破 14 萬億元 粵港澳大灣區競逐世界一流”(2024-4-8)。https://news.cnstock.com/news,yw-202404-5215074.htm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3-20 20 信建設是粵港澳三地經貿一體化的必備前提,也是貫徹執行大灣區建設發展的關鍵一環。由於三地分屬“一國、兩制、三法域”的三個地區,法律及市場監管體制不同、徵信業過往發展歷史及現狀存在明顯差異,大灣區跨境徵信合作及建設面臨諸多挑戰。本文借鑒歐盟、西非八國、美國私營徵信機構 Nova Credit 等國際合作實例及經驗,就粵港澳三地跨境徵信法律體系建設、徵信機構合作及運行機制選擇,以及建立徵信數據跨境傳輸標準等方面提出短期對策和長期發展建議,探索粵港澳大灣區跨境徵信建設的融合發展之路。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22-33 22 優化澳門人才跨境流動的區域合作路徑研究——基於廣州、深圳與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才政策文本的分析 熊華宸 高玉婷 【摘要】 在粵港澳大灣區一體化進程持續推進的背景下,優化澳門人才跨境流動路徑已成為區域合作的關鍵議題。本文以社會交換理論為分析基礎,系統梳理並比較廣州、深圳與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人才政策文本,識別出制度銜接、政策創新與生活保障三大關鍵驅動因素。同時,研究發現信息壁壘對人才跨區域流動構成明顯制約。基於此,本文構建了澳門人才流動意願的作用機制模型。為提升人才流動效率,本文建議依託合作區推動“澳門標準”行業互認、構建政務與數據共享平台、優化跨境保障制度,並建立跨境服務年限互認機制,以實現大灣區人才要素的高效配置與融合發展。研究成果可為澳門特區與內地政府在制度對接與政策優化方面提供理論支持與實踐指引。 【關鍵詞】 澳門人才流動 區域合作 粵港澳大灣區 社會交換理論 文本分析 Estudo sobre a Optimização de Caminhos de Cooperação Regional para a Mobilidade Transfronteiriça de Talentos de Macau: Uma Análise Baseada nos Textos das Políticas de Talentos de Guangzhou, Shenzhen e Hengqin Xiong Huachen Kou Iok Teng Resumo: No contexto do contínuo avanço da integração na Região da Grande Baía d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a optimização das rotas de mobilidade de talentos de Macau tornou-se um tema crucial para a cooperação regional. Este artigo, baseado na teoria da troca social, sistematicamente analisa e compara os textos de políticas de talentos de Guangzhou, Shenzhen e da Zona de Cooperação Aprofundada de Hengqin, identificando três factores-chave: a articulação institucional, a inovação política e o asseguramento da qualidade de vida. Além disso, a pesquisa revela que as barreiras de informação impõem restrições significativas à mobilidade de talentos entre regiões.  澳門-橫琴可持續發展研究院助理研究員,澳門城市大學國際旅遊管理學院博士生  澳門城市大學國際旅遊與管理學院碩士學位課程主任,博士生導師,通訊作者,estherkou@cityu.edu.mo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22-33 23 Com base nisso, este artigo constrói um modelo de mecanismo de disposição para a mobilidade de talentos em Macau. Para aumentar a eficiência da mobilidade de talentos, recomenda-se promover o reconhecimento mútuo de padrões de "Macau" nas indústrias, construir uma plataforma de partilha de dados e serviços governamentais, optimizar o sistema de garantias transfronteiriças e estabelecer um mecanismo de reconhecimento mútuo do tempo de serviço transfronteiriço, visando a configuração eficiente e o desenvolvimento integrado dos factores de alta qualificação na Grande Baía. Os resultados da pesquisa podem fornecer suporte teórico e directrizes práticas para a cooperação entre 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os governos do continente na articulação institucional e na optimização de políticas. Palavras-chave: Mobilidade de talentos de Macau, Cooperação regional, Grande Baía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Teoria da troca social, Análise de texto 一、背景 自《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1頒佈以來,建設粵港澳大灣區(以下簡稱“大灣區”)已成為國家開放發展的重要戰略。近年來,大灣區在資源集聚、產業連結與國際影響力方面展現出巨大潛能。例如,2024 年粵港澳大灣區全球招商大會取得顯著成果,共達成專案 1933 個,資金總額達2.26 萬億元。2 目前,大灣區多個城市已通過優化政策及提升區內資源配置,推進粵港澳大灣區一體化發展。未來,為了成為世界級灣區,達到軟硬聯通、科創拓展、青才聚集、宜居宜業宜遊的核心目標,有必要深化區域內人才、產業、技術等要素的自由流動與深度融合。 隨著內地與澳門簽署了一系列擴大服務貿易開放的協定,以及大灣區針對專業人才跨境執業與市場准入優惠政策的不斷推出,澳門與大灣區城市以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的合作日益緊密。近年也越來越多澳門青年赴內地創業及尋求職業發展機會。3 然而,在具體實踐中,我們必須正視人才深度參與及雙向流動所面臨的障礙,特別是政 1 中共中央、國務院(2019-2-18)。《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9/content_5370836.htm 2 廣州日報(2024-11-9)。“2024 粵港澳大灣區全球招商大會在廣州舉辦”。 https://www.gz.gov.cn/zt/qltjygadwqjsxsdzgzlfzdf/zxxx/content/post_9967169.html 3 中國新聞網(2021-5-17)。“專訪柳智毅:港澳青年應與國家發展同頻共振”。https://www.chinanews.com.cn/ga/2021/05-17/9479498.shtml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22-33 24 策制度上的差異,以及澳門人才赴內地發展的吸引性與便利性。 基於人才要素的跨區域流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區域間的政策銜接與制度匹配度,本研究透過對廣州、深圳、合作區三地的人才政策進行系統性的文本分析,識別出促進人才跨境流動的關鍵政策要素,以期為澳門政府在人才政策優化、制度銜接、便利跨境就業創業等方面提供實務性的決策參考。研究成果可為澳門及內地相關部門在政策制定、制度銜接與具體實施層面提供可操作的依據,進一步推動澳門在大灣區“一國兩制”框架下實現人才協同與高品質發展。 二、 理論基礎 社會交換理論(Social Exchange Theory, SET) 廣泛應用於解釋個體與組織間的激勵與回報關係,特別在組織行為及社會福利領域顯示出強大的理論解釋力。4 在組織行為研究方面,指出個體對組織的忠誠度不僅受到薪酬、福利等物質回報的影響,還與心理上的滿足和安全感密切相關。5 Gallus 等人進一步強調,員工在工作中的承諾程度不僅依賴於明確的物質獎勵,還與隱性的心理支援緊密相關,說明組織在激勵機制設計中需要平衡物質與心理的雙重激勵,以實現最佳效果。6 在社會福利研究方面,社會交換理論同樣被廣泛應用於政策設計和效果評估中。政府在制定福利政策時,隱性地建立了一種“回報與付出”的平衡關係,即政策的有效性不僅依賴於物質補償,還在於受益者的認同感和歸屬感。7 受益者在獲取福利的同時,也向政府表達了信任與支持,從而構成了隱性回報機制8,這一行為體現了社會交換理論在個體決策中的應用邏輯,反映了理論中多維的關注點。 4 Ahmad, R., Nawaz, M. R., Ishaq, M. I., Khan, M. M., & Ashraf, H. A. (2023). “Social Exchange Theory: Systematic Review and Future Directions”. Frontiers in Psychology, 13. 5 Meira, J. V. d. S., & Hancer, M. (2021). “Using the Social Exchange Theory to Explore the Employee-organization Relationship in the Hospitality Industr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Hospitality Management, 33(2), 670-692. 6 Gallus, J., Reiff, J., Kamenica, E., & Fiske, A. P. (2022). “Relational Incentives Theory”. Psychological Review, 129(3), 586 7 Yan, Z., Wang, T., Chen, Y., & Zhang, H. (2016). “Knowledge Sharing in Online Health Communities: A Social Exchange Theory Perspective”. Information & management, 53(5), 643-653. 8 Nunkoo, R., & Ramkissoon, H. (2012). “Power, Trust, Social Exchange and Community Support”. Annals of Tourism Research, 39(2), 997-1023.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22-33 25 三、研究過程 本研究的人才政策文本主要來源於廣州市政策文件庫、珠海企業服務平台(政企通)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網站。通過仔細閱讀材料,篩選出適合分析的有效人才政策文本共 47 篇,其中合作區相關政策 16 篇、廣州相關政策 17 篇、深圳相關政策 14 篇。本研究採用 Nvivo 12 軟體對政策文本進行查詢、編碼與聚類分析,以揭示政策文本內部的核心主題與結構特徵。 根據大灣區人才流動的具體實踐情境,並基於社會交換理論強調的“個體或群體通過資源交換以建立和維持穩定社會關係”的視角,本研究重點分析互惠性(資源互換)、信任(風險降低)、公平(資源分配合理性)、權力(政策執行的控制力)和資源類型(具體交換內容)等核心維度,探討其對澳門人才流動行為的影響。同時,參考以往的人才政策文本分析研究,我們提煉出“生活保障”、“政策創新”和“制度銜接”三個關鍵因素作為研究重點。 在生活保障方面,最直接的體現是住房、醫療、教育等基本物質資源的供給,旨在滿足人才的生存與發展需求。保障措施不僅應當滿足基本需求,還需避免出現“歧視性”問題,從而增強人才對公平性的認同感,有助於提高交換關係的穩定性。因此,本研究在分析生活保障維度時,將著重觀察政策是否明確規定住房補貼、配偶就業支持等具體措施;是否針對不同層次與背景的人才公平設定相應的保障標準;是否建立了面向特殊或短期流動群體的臨時保障機制,以滿足人才多樣化且實際的需求。 在政策創新方面,本研究關注政策是否提供差異化的激勵組合,明確區分按貢獻進行差別化支持與普惠性支持的政策界限。此外,還特別探討政策是否提供長期且穩定的資源承諾(如科研資金長週期支持),以實現社會交換理論中所強調的“延遲互惠”,有效增強人才對政策的信任與長期穩定發展的預期。因此,本研究將關注政策是否引入新型激勵工具,是否制定分層次、分領域的獎勵標準,以及是否提供跨週期的資金支援或職業發展路徑規劃,從而提升政策的針對性和可持續性。 在制度銜接方面,政策的有效性依賴於政策之間的互補性和協同性。這要求政策執行具有可預期性和穩定性,通過建立制度信任來降低人才對政策變動的風險感知。在制度銜接方面,政策的有效性需以明確的跨部門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22-33 26 協調機制和權責分工為基礎,避免由於政策碎片化所導致的部門權責不清或執行低效問題,以提高政策落實的連貫性與實際效能。因此,本研究將關注是否明確不同部門政策的協同機制,如何保障政策執行的連貫性,是否通過立法或長期規劃來固化政策承諾,以及是否為人才提供參與政策制定的管道。 在運用 Nvivo 12 軟件對三地人才政策文本進行系統編碼的過程中,採用了“檢查-比較-取樣-編碼”的循環操作方法,通過反復分析政策文本內容以提取政策核心要素,直至達到內容飽和。隨後,深入分析不同地區政策的外部與內部屬性指標的分佈差異及其關聯性,實現了從非結構化文本到結構化表達的轉化。 為提高政策文本分析的嚴謹性和可信度,本研究的編碼過程採用三個層次的逐步深入策略:首先進行一級編碼對政策文本進行逐字逐句的精細閱讀,構建與文本內容緊密相關的專屬概念,直至編碼達到飽和狀態,確保文本資訊被充分捕捉和總結;二級編碼在一級編碼的基礎上,深入分析各飽和編碼之間的語意關聯、相似性以及結構關係,通過歸納和提煉,形成更具代表性的二級範疇;三級編碼通過系統分析所有編碼結果的屬性和條件,並結合理論基礎,識別出“核心範疇”,從而構建出人才相關政策類型的核心框架。表 1 呈現了人才引進政策文本從一級編碼到三級編碼的整理邏輯。 為了確保本研究中對政策內容分析的有效性與可行性,需對樣本編碼進行信度檢驗。首先,檢驗編碼者之間的信度,即不同編碼者在編碼結果上的一致性程度;其次,檢驗編碼者個人的信度,即同一編碼者在不同時間點對文本進行編碼後結果的一致性。本研究邀請了兩位元編碼員對三地人才引進政策文本進行獨立編碼,並採用“Holsti 公式9”(公式見下)對內容分析的信度進行檢驗,以確保編碼結果的可靠性和一致性。 相互同意度: = (1) 信度=×平均相互统同意度( )×平均相互统同意度 (2) 9 Holsti, O. R. (1969). Content Analysis for the Social Sciences and Humanities. Reading, MA: Addison-Wesley. p.137.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22-33 27 表 1 編碼內容 文本內容描述舉例 節點數 一級編碼 二級編碼 三級編碼 1 對列入正式入選名單的人才,按照國家或廣東省人才工程評審單位核發生活補助的額度給予 1:1 配套補助 13 生活補貼 基礎保障 生活保障 2 對符合要求的引進人才一次性給予安家費 10 安家費 3 人才住房實行按批次配租(售),不設置輪候機制 8 租、住房補貼 4 政府籌集建設的人才住房由市、區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制定分配方案並組織實施 10 人才公寓 5 為港澳青年提供包括醫療的各方面服務 6 醫療服務 社會保障 6 中斷繳納社會保險的,允許累計斷繳不超過三個月 8 社會保險 7 對經認定的高層次人才頒發人才卡,並提供多方面便利服務保障。 5 其他福利 8 對高層次人才子女就讀合作區公辦學前、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提供學位優先保障 7 子女教育 家庭保障 9 配偶協調安排就業。 6 配偶工作 10 高層次人才引進落戶政策規定 5 人才落戶 11 對於在推動產業創新與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產業關鍵人才給予產業貢獻獎勵 8 創業補貼 優惠與 補貼 政策創新 12 享受稅收優惠的高層次人才可享有專項待遇 11 稅收優惠 13 在大灣區就業創業的港澳青年,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並取得相應證書,可享受職業技能提升補貼 7 培訓補貼 14 實訓人才實習補貼按學生的學歷層次和實訓期限發放 13 實習補貼 15 經市政府審定給予資助的項目,項目承擔企業與主管部門簽訂項目資助合同 11 項目支持 就業支持 16 支持在合作區建設人才創業平台 5 創業平台 17 對初次設立院士工作站的建站單位給予最高 150 萬元資助 9 科研平台 18 高層次人才可享受專項薪資補貼 3 薪資水準 薪酬與 績效 19 對博士後設站單位,每招收一名博士後給予五萬元工作補貼 4 績效、 津貼 20 對創新項目的引進人才設立專項成果獎勵 3 成果獎勵 21 對建築、會計、醫療、教育等專業資格互認或通關銜接 8 跨境執業資格 創業支持 制度銜接 22 探索建立“ 前置審批、落地執行”的項目申報機制 6 行政簡化 23 跨境營業執照辦理 5 市場准入 24 涵蓋跨境支付、資本項目開放、個人和企業稅收優惠銜接 8 資金流動 跨境協同 25 對接澳門與內地金融監管規則、探索創新型跨境金融試點 5 監管協同 26 跨境智慧財產權歸屬、專利商標保護與執法協作 5 司法合作 27 支持符合條件的製造業企業自主確定技能人才認定職業範圍,自主設置崗位等級 10 人才評定 人才流動 28 港澳青年及國際人才提供跨境就業配套扶持 10 人才扶持 29 港澳居民、境外專才在內地的勞動合同備案、爭議調處規則 8 人事協同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22-33 28 在公式中,M 為編碼者之間的相同編碼數量,N1、N2 分別表示兩位元編碼者的編碼數量,n 為編碼者的數量。通過兩位元編碼者的編碼結果,統計編碼者之間的一致編碼數,並計算出相互同意度 K 值。本研究中,編碼員的相互同意度為 0.849,信度係數為 0.918,超過了 0.9 的高信度標準。這表明兩位編碼員的內容分析結果高度一致,符合編碼一致性係數的要求,從而驗證了本研究構建的分類體系和編碼結果的有效性,可以進行下一步分析。 四、 研究結果討論 (一)三地人才相關政策文本特徵分析 本研究對合作區、廣州、深圳三地的人才政策文本進行分析,發現三地政策內容均集中於“生活保障”、“政策創新”與“制度銜接”三個核心要素。整體節點比例分析結果(見圖 1)顯示,生活保障要素的佔比最高(35.94%),其次為政策創新要素(34.10%),制度銜接要素的佔比最低(29.95%)。這一政策趨勢與過往研究結果相符,表明目前的人才政策傾向於優先滿足人才基礎生活需求,而對於涉及跨區域合作與銜接的制度建設尚有待進一步深化與加強。 生活保障要素主要涉及生活補貼、住房支持、醫療與教育資源等內容,透過滿足人才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降低其在跨區域流動過程中的社會融入成本,提升對新環境的安全感,進而增加人才長期定居的意願。從人才流動的角度來看,生活保障要素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其社會融入成本:只有在住房、醫療、教育、社會保險等方面都能得到完善的支援,他們才能有效降低在新環境中的適應門檻,從而更順暢地融入當地社會。 政策創新要素在三地佔比為 34.10%,具體表現在薪資調節、績效激勵、成果獎勵與創業扶持等經濟激勵措施,透過差異化且多層次的激勵結構,有效提高人才的工作積極性與創新動力,進而塑造各地區的競爭優勢和人才吸引力梯度。從區域競爭的角度來看,優惠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各地區對人才的吸引力梯度:優惠幅度與激勵內容越豐富,往往能吸引更多高素質人才流入,從而塑造區域間不同的吸引力水準。三地的獎勵型政策滿足了人才多樣化的激勵需求,體現出多層次激勵的導向。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22-33 29 制度銜接要素的佔比為 29.95%,主要涵蓋跨境執業資格互認、市場准入政策協同以及監管機制對接等內容。通過強化不同城市之間的規則協調,降低人才跨區域流動與跨境執業的制度性障礙,有效縮短行政審批流程,促進人才跨區域流動的效率與便利性,提升政策落地的實務效果。在實務操作層面,制度銜接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跨區域流動的便利性:當法律、行政及行業規則實現充分對接,跨境執業、市場准入及監管協同的障礙會大幅降低,從而顯著縮減跨境交易成本並提升區域一體化效率。 圖 1 三地人才政策類型佔比 (二)各地人才相關政策文本特徵分析 本研究從生活保障、政策創新和制度銜接三個維度對廣州、深圳和合作區的人才政策進行分析,以揭示三地在促進人才流動與發展上的差異化策略與政策重點,見圖 2。 廣州的人才政策覆蓋住房、社會保障、家庭支持等多層次需求,通過有效降低人才跨區域流動的生活成本,促進人才在廣州實現長期穩定的職業發展。針對港澳人才,廣州的政策尤為細緻。例如,在子女教育方面,實行“免試就近入學”原則,確保港澳居民隨遷子女能夠順利接受義務教育(GZ#03《關於做好港澳居民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的通知》)。廣州通過提供專項住房補貼(GZ#05《“樂居廣州”租金補貼》),有效降低港澳青年的住房成本,並通過提供政策諮詢、職業與創業輔導等定制化服務(GZ#01《支持港澳青年在粵港澳大灣區就業創業的實施細則》),提升其社會融入度和職業競爭力,施為港澳人才的安居樂業提供了重要支援。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22-33 30 圖 2 人才相關政策文本特徵對比 在政策創新方面,深圳的投入最高,占比為 39.39%。深圳的人才政策高度聚焦高端人才引進,尤其著眼於科技創新領域,透過薪酬激勵、科研獎勵和創業扶持等經濟措施,有效促進全球創新人才在深圳的聚集,進而推動區域創新能力提升。針對港澳人才,深圳通過科創團隊的定向扶持提供支援。例如,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的聯合政策包為各類科技創新機構和人才提供了政策保障(SZ#03《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聯合政策包》)深圳也通過跨境政策創新,推動港澳居民享有與深圳市民相同的待遇,涵蓋學習、就業、創業和生活等多個方面(SZ#08《關於進一步便利港澳居民在深發展若干措施》)。深圳還優化了柔性引才機制,吸引海外人才,並通過特聘崗位的獎勵和支持政策進一步加強吸引力(SZ#11《關於實施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促進人才高品質發展的意見》)。 在制度銜接方面,合作區的政策投入最高,占比為 32.50%。合作區專注於跨區域規則的銜接,力求為人才流動提供更加全面的支援。合作區的人才政策著重制度層面的創新,通過放寬港澳人才在稅務、醫療、旅遊等專業領域的執業資格限制,並在社會保障政策上作出制度安排(HQ#09《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顯著降低跨境流動的制度性障礙,促進粵澳跨境人才的有效流動與深度融合。 就以上分析可見:廣州著重通過全面的生活保障與高端人才激勵支撐產業轉型升級;深圳突出科技創新導向,藉由經濟激勵措施打造國際化的創新人才高地;合作區則作為跨境制度創新試驗區,透過制度銜接和規則創新,推動粵澳人才的深度融合與便捷流動。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22-33 31 (三)資訊壁壘的負面影響分析 儘管廣州、深圳與合作區在生活保障、政策創新和制度銜接方面的政策設計有效推動了粵澳人才流動,但資訊壁壘仍然是制約大灣區人才跨區域流動的重要障礙。根據文本分析結果,三地政策文件共提及資訊相關內容達 132 次,顯示資訊問題已成為政策關注的重要焦點之一。 人才政策文本多次提及建設資訊平台以緩解資訊不對稱問題,例如強調“實施港澳青年來珠實習、見習計劃,及時收集和發佈相關實習、見習崗位資訊”,以及建立“全省高技能領軍人才培育資訊庫”。然而,這些資訊平台的建設與實習見習計劃的推出,也從側面反映出當前大灣區人才市場供需之間存在嚴重的資訊不對稱問題。資訊壁壘的存在導致人才難以全面、及時掌握崗位資訊,企業亦難以有效獲取和分析人才專業技能和空間分佈狀況,從而直接提升雙方的搜尋與匹配成本,降低人才與職位精準對接的效率,影響人才資源的最佳配置。 從政策文本的佈局看,三地均已注意到資訊孤島現象對區域人才流動帶來的不利影響。政策中明確提出透過系統對接各地政務資訊共用平台,精準比對人才資訊與戶籍、社保繳納及人才引進記錄,以改善跨區域、跨部門間的人才資訊共用不足現象,有效降低資訊孤島對人才流動的限制。這類措施表明政策制定者意識到了當前跨區域、跨行業之間資訊共用不足的現實情況。正因為存在資訊壁壘,各地區、各行業的人才交流主動性、積極性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限制了人才資源的流動與跨領域協作,也在一定程度上減緩了知識與技術成果在不同產業之間的流動與高效轉化。 政策文件也從側面反映了資訊流動不暢對協同創新的潛在影響。例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資訊化、國資、工會等部門要加強資訊銜接,及時掌握重大項目、工程和高技能人才情況”,這類指導性內容凸顯了各職能部門之間資訊互通的重要性。資訊壁壘使得企業的需求無法迅速、精準地傳導至科研機構和高校,進而造成科研方向與實際市場需求脫節,降低了技術創新成果與產業需求的精準匹配性,延長了科技成果轉化週期,影響了創新成果的落地與實際產業化效率。 政策條款的模糊性也會直接影響人才對政策的理解和適用,尤其是在合作區、廣州和深圳等地的政策實施過程中。儘管各地的政策框架大體相似,但在具體的實施細則和條款上,仍存在一定的不明確性。例如,住房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22-33 32 補貼、配偶就業支持、稅收優惠等政策的具體標準和執行細則在部分地區並未充分明確,使得人才在實際操作中難以清楚地了解自己能夠享受的具體權益。傳播管道的碎片化加劇了資訊壁壘的形成。此外,各地政策資訊發佈管道零散且缺乏統一規範,增加了人才獲取有效資訊的難度,進一步加劇資訊壁壘的形成。大灣區的人才政策資訊目前分散在政府官網、社交媒體與產業服務平台等多元管道,資訊管道的碎片化導致人才在搜尋政策時的成本提高。不同的傳播形式(如文字、圖片、視頻等)雖然提高了政策的覆蓋面,但也導致了資訊的無效傳播和資訊搜尋成本的增加。 總結上述,影響澳門人才跨境流動的關鍵因素可以歸納為四個維度:制度銜接、政策創新、生活保障及資訊壁壘。在這些維度中,制度銜接在降低區域壁壘、簡化跨境執業與市場准入方面起到了放大效應;政策創新與生活保障共同提高了人才的吸引力與留存度。然而,在實際情況中,資訊不對稱與交流障礙等資訊壁壘會顯著削弱上述政策工具的整體效能。基於此,澳門人才流動的作用機制可以用以下公式概括: 澳門人才流動意願=制度銜接×(政策創新+生活保障)−資訊壁壘 制度銜接作為基礎性因素,能放大政策創新與生活保障對人才流動的正向作用,而資訊壁壘則作為負面因素,直接降低上述政策效應的實際影響。 五、建議 首先,澳門與大灣區城市在法律、制度、標準方面存在差異,造成澳門人才在進入內地市場時面臨較高的不確定性與市場准入障礙。因此,建議依託合作區作為制度創新平台,探索設立各行業“澳門標準”核心的認證專區,加快制定簡化的行業互認程序。透過制定明確技術標準與管理體系,讓澳門人才在合作區取得認證後,更高效進入大灣區及其他內地城市發展,優化人才深度參與的便利性和可預期性。 第二,目前在醫療、會計、教育等重要領域,存在著專業資格認證流程繁瑣、審批標準不一致的問題。由於專業資格互認的審批效率直接影響澳門專業人士參與大灣區跨境就業的積極性,建議相關政府部門充分利用電子政務和資訊共用平台,推動人才資質資訊的即時互通與共用,以提高資格審批的透明度,激發澳門人才參與跨境就業的意願。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22-33 33 第三,建議政府在醫療服務、住房保障、子女教育支持等方面,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澳門人才的保障標準及跨境發展期間實施細則。例如,政府可以依據人才在不同年齡層次、人生階段以及家庭狀況下的實際需求,設計更具針對性和普惠性的政策扶持計劃,從而有效緩解因生活保障不確定性所引發的不利影響。 第四,建立跨境服務年限的互認與折算機制,應成為政策的關鍵環節。為縮小澳門人才在大灣區工作時遭遇的福利落差,提議在社會保險、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及子女教育等關鍵領域加大資源投入。在國家社會保險法的框架內,積極探索粵澳社會保障銜接的試點方案。通過這些補償性措施,可確保澳門人才在大灣區的工作年限得到認可,並計入個人的社會福利累積記錄。這不僅有助於解決跨區域就業帶來的福利銜接難題,還能增強人才在大灣區就業和定居的信心。相關部門應協同合作,建立統一的跨境年限核算標準,確保年限核算的公平性和準確性。 第五,建議通過建立粵港澳大灣區人才大數據平台,整合大灣區內各城市的人力資源數據,為人才提供精準的資訊支援。目前,人才難以有效地全面獲取大灣區的政策,這增加了他們的資訊搜索成本。為解決這一問題,建議共同建設人才資訊共用平台,系統整合並發佈就業機會、政策福利、產業佈局以及相關行政審批資訊。通過這種方式,可以提高資訊獲取的效率與便捷性,增強澳門人才參與內地發展的安全感和信任感。 最後,建議澳門特區政府加強與灣區其他城市在政策制定與實施方面,探索更為靈活、多元的人才流動機制和激勵措施;通過建立政策效果的科學評估與回饋機制,確保政策措施的精準性和吸引力,充分發揮澳門在大灣區人才融合與發展的特色優勢。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35-47 35 整體政府下的政策執行:澳門青年政策實施分析 譚兆華** 婁勝華*** 【摘要】 在澳門青年政策實施過程中,跨部門小組密切配合,落實各項行動計劃,取得了一定效果。然而,面對日益複雜的社會情況,《澳門青年政策(2021-2030)》及各項行動計劃,需要強有力的統籌協調,藉以糾正部門各自為政的制度性缺陷及碎片化治理問題,實現整體協調治理。而從整體治理視角看,澳門青年政策目標是創造一個促進青年成長需求的新範式,其應該包括“內部協調機制”和“內外協作夥伴關係”。前者推動政府部門內部協調機制完善,整合資源,形成合力。後者則支持和鼓勵政府部門與各種非政府機構之間建立合作夥伴關係。 【關鍵詞】 青年政策 整體政府 內部協調 夥伴關係 澳門 A abordagem de governação holística na execução de políticas: uma análise sobre a implementação da política de juventude de Macau Tam Sio Wa Lou Shenghua Resumo: No processo de implementação da política de juventude de Macau, os grupos interdepartamentais não só estreitam a colaboração para materializar os diversos planos de acção, como também logram alguns resultados. Ainda assim, face ao contexto social cada vez mais complexo, a Política de Juventude de Macau (2020-2030) e todos os planos de acção relevantes requerem uma forte planificação e coordenação, para que se possa corrigir os problemas de gestão relativos à fragilidade e fragmentação institucional que decorrem da actuação isolada dos serviços, assim como concretizar, globalmente, a gestão de coordenação. Partindo, porém, de uma perspectiva holística de gestão, convém referir que a politica de juventude de Macau tem como meta a criação de um novo paradigma, que além fomentar a capacidade de atender às necessidades associadas ao crescimento dos jovens, deve contemplar o “mecanismo de coordenação interna” e a “parceria de coordenação interna e externa”. O primeiro promove o aperfeiçoamento do mecanismo de coordenação interna nos serviços públicos, mas também facilita a integração de recursos e criação de sinergias. O  本文系澳門基金會資助課題《澳門社會領域公共政策研究》(批准文號:0726/DGAF/2024)的階段性成果。  澳門理工大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學院公共政策博士生  澳門理工大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學院教授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35-47 36 segundo apoia e incentiva o estabelecimento de parcerias entre serviços públicos e diversas organizações não governamentais. Palavras-chave: Política de juventude, Governação holística, Coordenação interna, Parceria, Macau 回歸 25 年來,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澳門經濟快速發展,各項事業取得全面進步。而青年是社會的未來,為促進澳門青年成長,一直以來,澳門特區政府始終將扶助與培育青年作為施政工作重點之一。因此,從青年發展及需要出發,使澳門青年能更好地把握《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帶來的機遇,為青年自身發展做好生涯規劃,全面激發青年潛能,是澳門特區政府青年政策研究的重要課題。 然而,澳門青年政策執行涉及跨部門協作,而政府管理的碎片化加劇了政策執行的協調成本,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澳門青年政策的執行效果。因此,特區政府在公共政策執行過程中需要引入內外部協作方式以增強政策執行的效果。本文以澳門青年政策執行為例對此展開分析。 一、澳門青年政策的背景與現況 澳門現時負責制定及執行青年政策的政府部門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成立於 2021 年 2 月,由原高等教育局及教育暨青年局合併而成。根據第 40/2020 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為一個具行政自治權的公共部門,與青年工作相關的職責包括執行青年政策,鼓勵並發展有助於文化推廣及青年和諧融入社會的培育工作;推動、鼓勵及支援給予青年及其組織的保護、資訊、教育及協助,以及發展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青年組織的合作;推動及支持澳門特區青年與外地青年的交流活動;在與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有關的教育及青年政策、措施及活動方面,確保及協調與傳媒及公眾之間的關係;為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內運作的委員會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1 回顧澳門青年政策的發展,經歷了從青年政策融合於教育政策到專門制訂青年政策的歷程。應該說,澳葡時代實行“無為而治”施政取向,未有制訂專門性青年政策,而僅是在教育政策中有少量涉及青年發展的措 1 第 40/2020 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35-47 37 施。澳門的青年政策起始於特區時代,回歸後的頭十年,仍然維持青年政策融入教育政策之中,直至 2011 年,為明確澳門非高等教育十年發展的方向和提高政策的協調性,澳門特區政府頒佈了《非高等教育發展十年規劃(2011-2020)》。在《非高等教育發展十年規劃(2011-2020)》的基礎下,澳門特區政府把規劃青年全人發展列為 2012 年施政重點工作之一。 2013 年 12 月,澳門首份青年政策《澳門青年政策(2012-2020)》正式公佈,同時公佈了以政策內容為基礎制定的青年政策行動計劃。按政策的執行年期,《澳門青年政策(2012-2020)》於 2020 年完成。期間,隨著國家“一帶一路”倡議、《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等重大發展策略的提出,澳門被賦予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以中華文化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等發展定位,面對世界格局的變化、區域融合的加速與多元產業的推進,如何培養澳門青年的家國情懷與責任擔當意識,拓寛青年國際視野,提高青年綜合素質與競爭力,協助青年融入區域合作及社會參與,成為澳門青年工作的時代課題。為此,2020 年 11 月至 12 月,特區政府展開了《澳門青年政策(2021-2030)》諮詢文本公眾諮詢,為接下來 10 年的青年事務進行工作規劃。最終,《澳門青年政策(2021-2030)》於 2021 年 6 月正式公佈,同時還公佈了相關的 400 多項行動計劃。2 為有效落實青年政策,同時回應社會對政策公佈後政府如何協調各部門之間的青年事務相關行動及權責爭議的質疑,澳門特區政府於 2014 年專責成立了青年政策跨部門跟進小組。3 小組設跨部門協調機制,屬跨施政範疇的跟進小組。初始,小組涵蓋了行政法務範疇、經濟財政範疇、保安範疇和社會文化範疇的 12 個政府局級部門。小組由教育暨青年局(現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或其代表為協調員,成員包括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法務局代表、民政總署(現市政署)代表、經濟局(現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勞工事務局代表、保安協調辦公室(現警察總局)代表、衛生局代表、文化局代表、社會工作局代表、體育發展局(現體育局)代表、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現已合併至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代表。為擴大小組成員及工作範疇,2019 年新增了行政長官辦公室代表和環境保護局代 2 參見澳門特區政府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澳門青年政策》網頁https://www.dsedj.gov.mo/youthpolicy/news.html。 3《<澳門青年政策>行動計劃 2017-2020》,參見澳門特區政府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s://www.dsedj.gov.mo/youthpolicy/action/actionplan.pdf。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35-47 38 表為小組成員4,涵蓋的施政工作範疇增加了運輸工務範疇。跨部門跟進小組的職責包括配合青年政策的方向,協調各政府部門之間的青年事務工作,豐富青年工作的計劃內容,以更有效地促進青年全面發展和回應社會各界對跨部門協作的期望。 青年政策的行動計劃涉及多個方面,非單一權限部門就可以落實執行的。回顧 2013 年《澳門青年政策(2012-2020)》公佈時,青年政策行動計劃提出了 20 個工作項目約 60 項工作內容,全部內容均由教青局規劃、落實、執行以及評估。隨著青年政策跨部門跟進小組的設立,不斷豐富青年政策行動計劃的工作項目,2018 年已由原約 60 項增至 270 多項工作內容,其中加入了青年政策跨部門跟進小組中各政府部門的青年事務計劃。及後,於 2019 年再次更新青年政策行動計劃,工作內容由當時 270 多項,再次增加至 356 項工作內容。5 《澳門青年政策(2021-2030)》的行動計劃與之前的首份青年政策規劃不同,新一期的青年政策以每年更新的方式梳理各部門的青年工作計劃,再整合並每年公佈。在《澳門青年政策(2021-2030)》頒佈的同時,也公佈了 2021 年的青年政策行動計劃,由過去 2019 年只包括青年政策跨部門跟進小組中各政府部門,擴展至 22 個公共部門及高等院校的青年事務工作,共 405 項工作內容。而翌年亦公佈了 2022 年的行動計劃,仍然涵蓋22 個公共部門及高等院校,共同推出 393 項青年工作。6 2025 年公佈的行動計劃涵蓋五司 21 個部門及高等院校,共同推出 433 項青年工作,其政策方向與目標包括五個方面:傳承愛國愛澳,增強家國情懷;錘鍊品德修養,提升身心素質;增強綜合能力,促進全面發展;共建和睦氛圍,營造包容社會;提升社會參與,融入國家發展。7 由於澳門特區的青年政策涉及多個政府部門,若僅按權限部門的職能來制定、推行及檢視工作,是不能有效地落實政策,更不能全面回應青年的需要,培育全人發展的青年。故此,跨部門合作能更好地發揮各職能部門的協同效應,同時能掌握及相互分享青年資訊。跨部門小組通過定期會議、資源分享、項目協作等形式,確立各相關政府部門的合作關係,協調 4 同上。 5 同上。 6《澳門青年政策(2021-2030)行動計劃》,參見澳門特區政府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s://www.dsedj.gov.mo/youthpolicy/actionplan.html。 7 同上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35-47 39 不同部門的工作,以解決青年政策及行動計劃在落實執行時會牽涉到的跨部門工作困難。 二、現時科層制度下澳門青年政策碎片化 以 2024 年公佈的《澳門青年政策(2021-2030)》行動計劃為例,419項工作內容中,包含了共 21 個公共部門及高等院校的青年事務工作。有關部門主要分 3 大類別,分別為包括行政長官辦公室及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的青年政策跨部門跟進小組中 11 個行動部門、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協調的其範疇內的 7 個公共部門以及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協調的 3 所公立高等院校。 青年政策跨部門跟進小組現由 13 個公共部門組成,但行動計劃只包括其中 11 個行動部門。其中未於計劃中包括的部門為行政長官辦公室及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行政長官辦公室是為行政長官履行職責並直接提供技術及其他方面輔助的部門,而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則是 11 個行動部門中 5 個部門(包括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衛生局、文化局、社會工作局及體育局)的直屬上級指導單位。至於其餘 6 個部門,分別為從屬於行政法務司的法務局及市政署、從屬於經濟財政司的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及勞工事務局、從屬於保安司的警察總局,以及從屬於運輸工務司的環境保護局。 (一)科層管理制度 科層制度下的政府管理,是一種傳統的領導管理方式。科層制度的管理模式是設不同的層級,每一層級向上級負責,而各層級設一定數量的橫向部門。各級別的職權性質相似,但是,領導的權限及工作範圍會按層級的降低而越變越小。8 《澳門青年政策(2021-2030)》明顯是以現特區政府的科層管理模式設計政策執行的,同時,青年政策規劃、執行以至監督也均是由同一部門負責。根據《澳門青年政策(2021-2030)》文本中的推行及檢視機制,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協調青年政策跨部門跟進小組的交流合作平台運作,同時協調青年政策跨部門跟進小組,在青年事務委員會、相關政府部門、教育機構、青年社團和民間社會服務機構相互配合及支援下,共同推動及落 8 馬克斯•韋伯(2020)。《經濟與社會》第二卷上冊,閻克文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321-1330。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35-47 40 實青年政策”。9 在青年政策推行過程中,扮演監督角色的是青年事務委員會,而擔當監督者的青年事務委員會則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作為主席。青年事務委員會收集到關於青年政策的意見及建議,需體現在青年事務委員會的會議報告中。然而,在青年政策推行機制中也指出“青年事務委員會依法就青年政策的推行和評估向社會文化司司長提供輔助”10。青年事務委員會設立的主要目的是協助澳門特區政府擬訂青年政策,負責向具青年事務施政領域行使職權的社會文化司司長提供輔助及意見。而青年事務委員會的成員包括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副主席(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不同政府部門的主要負責官員,以及由社會文化司司長委任的社團委員及個人委員。11 此外,在《澳門青年政策(2021-2030)》2024 年行動計劃中,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已明確地獨立成項,明顯劃分由保安司司長辦公室負責領導澳門青年政策其中一個板塊的青年事務工作。行動計劃中由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協調其範疇下的 7 個公共部門,包括澳門海關、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消防局、懲教管理局、保安部隊事務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同時包括青年政策跨部門跟進小組中從屬於保安司的警察總局。在《澳門青年政策(2021-2030)》2024 年行動計劃中的 21 個公共部門及高等院校,保安司已負責協調其中 8 個公共部門。對比起具青年事務施政領域行使職權的社會文化司,即使包括了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協調的 3 所公立高等院校,社會文化司也僅負責領導其中的 8 個由《澳門青年政策(2021-2030)》行動計劃涉及的公共部門及高等院校。 由此可見,現時澳門的青年政策以科層方式,由上而下作管理。《澳門青年政策(2021-2030)》其中兩大板塊的行動計劃分別由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和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管或協調。故此,不管下屬局級部門的數量多少,按現時澳門特區政府層級體系,資源主要掌握在上級政府部門手中,是由上而下,由司級單位以層級命令下達的方式與下屬局級部門互動。科層的管理方式,司級單位為上級政策制定部門,而局級的事務部門為執行單位。在科層管理制度下,政府是整項政策的負責者、規劃者、執行者 9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澳門青年政策》,參見澳門特區政府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s://www.dsedj.gov.mo/youthpolicy/policy2130.html。 10 同上。 11 參見青年事務委員會資訊網 https://www.dsedj.gov.mo/ricj/index.html。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35-47 41 及評估者。科層控制下,面對社會不斷變化而日益複雜的環境,往往出現下級執行單位難以向上反應實際執行情況的缺點12,可見,《澳門青年政策(2021-2030)》行動計劃較為缺乏彈性。而且,實踐中,由同一部門承擔著政策制訂、執行與監督的職能,是不利於政策在執行中發現政策問題的。 (二)碎片化治理 碎片化治理是指各個政府部門在按各自職能開展公共服務或應對同一公共問題時,各部門獲賦予的職權以及所擁有的資源在功能上出現重迭,各部門之間欠缺有效的協調機制,因此,所提供的公共服務出現分割的狀況。13 2024 年公佈的《澳門青年政策(2021-2030)》行動計劃 419 個工作內容中包含了 21 個公共部門及高等院校的青年事務工作。從有關部門主要的 3 大類別來看,這種碎片化管理表現為: 首先,協調機構很難協調其上級部門。在青年政策的協調機制中,值得關注的是,青年政策跨部門跟進小組的協調工作是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負責,但是,成員之一的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則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直屬上級指導單位。也就是說,澳門青年政策中擔任協調角色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是由社會文化司直接管轄,而負責開展實際工作及跨部門溝通機制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是很難協調作為青年政策跨部門跟進小組成員的司級單位輔助部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其次,《澳門青年政策(2021-2030)》負責開展行動計劃的青年政策跨部門跟進小組,各公共部門各自有一定範疇的管轄權,而各公共部門直屬於不同的司級官員,容易出現溝通困難和出現碎片化治理的困境。眾多權力平行的公共部門,相互間沒有任何隸屬關係,按各自部門的職能或等級制的官僚方式開展工作,或是使一項完整的公共服務出現切割分塊的碎片化情況。 再次,由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協調其範疇下的 7 個公共部門,以及包括青年政策跨部門跟進小組中的警察總局,保安司範疇下青年事務的工作已明確地獨立分項管理,直接由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協調,並對從屬的單位有著由上而下工作開展的指導權。保安司司長辦公室為司級輔助單位,也不 12 孫本初、鐘京佑(2005)。“治理理論之初探——政府、市場與社會治理架構”。《公共行政學報》,16,107-135。 13 唐興盛(2014)。“政府‘碎片化’:問題、根源與治理路徑”。《北京行政學院學報》,5,52-56。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35-47 42 屬於青年政策跨部門跟進小組中的成員,故由其統籌的青年事務工作行動計劃在策劃、組織及開展時,均沒有需要及沒有規範要與青年政策跨部門跟進小組成員作協調,可見,青年政策跨部門跟進小組所設立的政府部門間的協調機制未能完全發揮總體協調的作用。 最後,在《澳門青年政策(2021-2030)》2024 年行動計劃中最後一組持份者為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協調的 3 所公立高等院校,包括澳門大學、澳門理工大學及澳門旅遊大學。以法律及行政法規規範的 3 所公立高等院校有各自的運作章程及制度,而 3 所院校均為公權法人,享有制訂章程、學術、教學、行政、財政、財產、紀律等自主權。青年政策跨部門跟進小組中並沒有公立高等院校成員,而負責協調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根據《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職責只是“推動高等教育及研究範疇的多元化”及“推動及支持高等教育學生的流動”14,對於公立高等院校所規劃及開展的工作,包括青年事務工作,是沒有任何制約或監管的權力。 因此,在《澳門青年政策(2021-2030)》2024 年行動計劃中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如何發揮協調作用並開展青年事務範疇相關工作的角色功能需更清晰及明確。而現時層級管理體制下由社會文化司和保安司主管的青年政策相關行動計劃中,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更沒有清晰的委託-代理關係,在沒有一個明確的治理核心權力單位下,青年政策無法落實歸責、監管及作績效的評估。 除了因參與部門的層次與權限劃分而形成的碎片化之外,澳門青年政策的執行還因參與部門的目標難以一致而導致的協調溝通不足問題。雖然青年政策跨部門跟進小組成立之始已有非常清晰的工作目標,肩負培育澳門青年成長成才的使命,以跨政府部門的協同力量,持續及有序地推進澳門特區政府各施政領域的青年事務工作,期望能有效地提升澳門總體青年工作的協調及成效。但是,各部門在開展青年事務工作時的目標並不相同,而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及協調亦顯不足。各部門在澳門青年政策的總體上雖有統一的目標方向,但每個職能不同的部門在開展青年事務工作時的側重點卻有所不同。以《澳門青年政策(2021-2030)》2024 年行動計劃中“增強綜合能力,促進全面發展”為例,按照此政策目標,各部門會推出青年實習或見習計劃。除了澳門大學、澳門理工大學及澳門旅遊大學 3 間高等 14 第 40/2020 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35-47 43 院校推出為院校學生而設的實習或見習計劃外,勞工事務局推出“澳門青年到福建新大陸科技集團見習計劃”、“職出前程實習計劃 2024”、“澳門青年到內地企業參訪活動”、“澳門青年電子競技專項實習計劃”;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推出“‘職‧創’學習營─粵港澳大灣區篇”、“澳門大專學生內地實習計劃”、“‘志願成真’職前實踐體驗計劃”;文化局推出“與夢飛翔”培訓及實習計劃,文化局與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合作推出“故宮博物院青年實習計劃”;社會工作局推出“文化特攻培訓及實習計劃”。15 2024 年 7 個公共部門及高等院校均以青年或大專學生為對象共推出 16 項實習或見習計劃,而部分計劃的實習或見習內容或對象相同或十分相近。整體的實習或見習項目的資源投入、宣傳推廣以至最終的成效是應該通過跨部門協作作更好的互動及協調的。 三、從整體政府視角優化澳門青年政策 現今民主社會是一個權力分散化、相互監督制約的時代,面對日益複雜且專業的公共問題,沒有一個部門或團體能獨自單靠自身力量和資源去處理。要處理複雜的公共問題,解決方法必定需要涉及不同領域及不同主體,故此結合不同政府部門和社會組織共同解決問題,應對現時公共政策所面對挑戰,是政府應積極思考的方向。 整體政府的概念,是指在政策形成的過程中,政府部門不可只由單一部門獨斷,而必須和其他部門共同決策,包括與非政府或非行政單位協同合作,分享政策的制定權,共同協商處理公共政策問題。整體政府理論是基於政府部門之間的相互合作,以市民的需求作為服務導向,為市民提供整合而非碎片化的公共服務。各相關政府部門及單位在制定及執行政策時,設立協調機制,能減少政策推行部門與其他單位或社會組織之間的矛盾和衝突,更有效地達到政策推行所設定的目標。 整體政府的概念打破傳統政府專業分工的邊界,減少部門各自為政的情況,是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新方式。16 由英國學者佩里·希克斯首倡的整體政府理念是一種廣受注目的政府革新理念。因應各國政府的情況,澳大 15 澳門青年政策(2021-2030)行動計劃》,參見澳門特區政府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網頁https://www.dsedj.gov.mo/youthpolicy/actionplan.html。 16 曾維和(2008)。“當代西方‘整體政府’改革:組織創新及方法”。《上海交通大學學報(哲學版)》,5,20-27。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35-47 44 利亞、加拿大等國家都陸續以整體政府理論為基礎,開展及推行一系列的改革。而中國內地亦有以整體政府理論為基礎的公共政策學術研究,如基於整體政府理論探討京津冀區域執法的協同機制17,以及以整體政府理論視角研究大學生就業政策18等。 《澳門青年政策(2021-2030)》行動計劃的設計模式存在各政府部門按其職權分割的問題,各自為政開展工作項目或提供服務,不能全面貼切青年需求作為澳門特區政府開展青年事務工作綱要的目標。因此,推動更多單位之間的協調與合作,應該是澳門特區政府更好開展落實青年政策方向之一。而不斷豐富青年政策行動計劃的工作內容,並加入了青年政策跨部門跟進小組中各成員部門的工作項目,毫無疑問是澳門特區政府重視青年全面發展、關注跨部門工作協同以及回應青年成長需求的表現。但是,澳門社會發展迅速,青年成長及發展的多元需求是不可能僅由青年政策跨部門跟進小組中 10 多個成員部門便能滿足。故而,需要積極探索以整體政府理念推進青年政策行動計劃的改革設計,從頂層設計上打破行動計劃中所出現的各政府部門職能因專業分工而帶來的碎片化服務及工作模式。 為更好地推進政策的落實,需要統籌各政府部門可運用的項目、資源以及力量以綜合協調政策各方面的宣導及工作開展。以整體政府理論的視角,研究把青年政策行動計劃中政府部門之間政務合作,分類為整體政府內部協同模式。而政策亦應研究促進澳門青年事務的多元發展,將促使學術部門、社會團體/非牟利組織等攜手合作視為整體政府內外協作模式。依據工作目標設定,體現政府“內部”和“內外”的合作模式。 (一)內部協同模式 整體政府內部協同模式可針對現時存在問題,各合作政府部門共同梳理及找出解決方案,以至工作實踐及行政層面上能體現和提升合作關係。在不調整現時政府各部門職能權限的前提下,研究如何以框架規劃和明確訂立制度,實現政府各部門開展及組織青年事務工作的整合,更新傳統既有的觀念,加強各部門的協同合作意識,統一決策方向,使政府各部門之間能更全面實現青年政策的工作總目標。整體政府內部協同模式的建立, 17 周悅麗(2017)。“整體政府視角下的京津冀區域執法協同機制研究”。《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4,65-72。 18 吳江、李達龍(2017)。“‘整體政府’理論視域下大學生就業政策的協同治理研究”。《江蘇高教》,11,7-10。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35-47 45 應以青年的實際需求為建設方向,協調現有資源從而打破現時碎片化的管理方式,有系統地整合各青年政策行動計劃中項目的功能,關注行動計劃中公共服務提供的整體目標和成效,為澳門青年提供更到位的服務。 此外,亦應考慮制度革新,針對青年政策的開展特點,創設更合適的組織類型,開拓新的跨部門網絡狀合作途徑。首先,組織設置方面,打破現時青年政策跨部門跟進小組的設置及組成限制,將跨部門跟進小組的協調從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改為社會文化司主導協調的模式,因為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層級較低,難以承擔協調青年政策跨部門跟進小組的運作,更無法協調其他局級部門或跨司部門的青年政策執行工作。其次,青年政策的制訂與監督適當分離,由社會文化司負責青年政策的制訂與監督,青年委員會提供青年政策的建議與咨詢,而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則是承擔青年政策執行的主責部門,並擔負青年委員會秘書處職能,向青年委員會提供行政技術輔助工作。再次,將保安司司長辦公室納入青年事務委員會,承擔協調保安司範疇內的八個部門負責的青年政策工作。 同時,應思考如何整合現時政府開展青年事務工作的資源,設立適度的問責機制,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在政府各部門協同下,樹立以青年需求為主導方向,建立部門間合作互信基礎及共同承擔機制,從而令決策方向一致,形成具績效管理機制的整體政府內部協同模式。 (二)內外協作模式 網絡治理強調的是多部門及組織民主協商,非政府組織或非牟利的社會團體的部分服務具公共價值特性,因此,應受到政府的重視。整體政府內外協作模式是跨越政府內部架構,與非政府組織或社會團體的協同合作,團結不同社會組織、學術機構、私有企業、專業人士、民間代表等力量,建立互信合作的團隊及網絡。通過與不同單位的合作,政府部門不再獨有公共資源及獨佔行政決策權,把政府部門所擁有的部分資源及權力移轉給非政府組織或社會團體,發揮非政府組織或社會團體的彈性,補充政府部門在行政上的缺失,同時也可減輕治理上有機會出現的公共危機,形成網絡治理狀態。 整體政府內外協作模式的建立,不僅只包括青年政策相關的協調部門及政府單位,亦可以夥伴關係與不同社會力量築起跨界協作網絡,攜手規劃及開展行動計劃。結合政府及社會團體等治理力量,以非層級式決策及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35-47 46 管理模式協商制訂公共政策、處理公共問題,從而有效地反映社會的多元價值。19 澳門特區政府的諮詢組織──青年事務委員會的成員包括了由委員會主席委任青年、教育、經濟、文化及社會互助範疇等最多 15 個社團或機構的領導人或其代表。20 此外,截至 2022 年 2 月,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青年社團資料庫中登記的青年社團有 139 個,如包括學生會、青年中心及附屬青年社團,共有 213 個團體。21 可見,不管從政府政策諮詢角色上,還是於青年事務範疇職能部門中登記的青年社團,在澳門青年事務工作推動上均有重要的地位。故此,按澳門特區政府施政方向,與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社團或機構成員及青年社團建立推行青年政策的共同目標,設立網絡機制,邀請各團體共同參與決策,訂立系統的執行方向,設立共同推行政策的目標及成效評估制度,而不再是全部依賴政府部門。按照平等原則,整體協作網絡內的每一位持份者都可以參與公共事務,築成緊密的網絡,每一位持份者都能共享政策推行的成果。整體政府內外協作模式可以體現在協作過程中能實現各界的平衡參與,激發各界的積極性,促進協作信任,發揮團隊的合作精神。 建立整體政府內外協作模式,把青年政策行動計劃及主要青年事務工作整合集中在一個整體協作網絡中展開,不僅能體現青年政策的決策與實際行動計劃的執行一致性,亦可合理地整合規劃,適切地調配資源,減低過去因各個政府部門和民間單位各自規劃開展、組織鬆散而可能導致的資源成本重複。同時,設計時保留規劃彈性,與民間各方力量合作,集中資源,讓開展的項目工作效益最大化,使青年政策行動計劃更貼近青年的生活和需要,並加強行政的規管監督,整體提升青年政策行動計劃的執行效力。 在整體政府的網絡機制下,每一個持份單位都可以影響政策的結果,沒有一個持份單位獨自決定政策的最終結果。各單位相互之間的合作方式、資源整合、共識凝聚等都是變數,整個過程是動態的,但是,持份單位的積極投入意願以及正面反應,都是有利於政策目標的落實。而公共政 19 莊文忠(2007)。“倡議型非營利組織倡議的創新策略與途徑”。《第三部門學刊》,7,115-138。 20 經第 6/2012 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 12/2002 號行政法規《規範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 21 參見澳門特區政府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青年社團資料庫”網頁https://portal.dsedj.gov.mo/prognew/youth/main/youthmain/youthmain/YouthMain_viewlist_page.jsp?s_ygroup=1。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35-47 47 策不宜只是由上而下制定,是在廣納治理持份單位的建議後,以審議式民主的議事程序開展。現時青年政策跨部門跟進小組的設置以及行動計動的負責單位眾多,即使只是包含政府部門,亦宜強調各持份部門的互動關係,集體決策是整體政府治理的重要部分。同時,也需積極構建及規劃適當的制度,協助眾多持份單位,特別是青年社團的加入,促進非政府組織或社會團體的意見收集,以及各推行單位的共識達成以及集體行動,改變現時依賴層級制度的管理,形成各方在合作及協調基礎上,由社會文化司主理青年事務統籌功能的青年政策合作協調機制。 四、結語 青年是社會發展的有生力量及後備梯隊,而澳門的青年政策是當前澳門青年事務發展的重要規劃和方向指標,是青年成為有為一代、成為國家和澳門未來棟樑的基礎性、戰略性綱要。《澳門青年政策(2021-2030)》在《澳門青年政策(2012-2020)》基礎上,承載著一如既往的政策理念,以“育身心,展德才;勇擔當,建未來”為政策願景,繼續推動青年全人發展、傳承愛國愛澳等重要使命,並推出相應的行動計劃,因此,落實相關政策是為澳門社會培育青年人才的關鍵。 但是,由於青年發展涉及方方面面,青年政策的跨部門合作是在澳門特區政府科層架構下開展的。從政策的行動計劃可見,雖然突破了澳門青年政策首次出台時只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一個主管部門負責,難以與其他開展青年工作的持份部門溝通的制度障礙,可是,卻未能解決科層制下的政策執行碎片化情況。因此,新一輪的澳門青年政策行動計劃,可以思考以整體政府為理論指導,完善和調整各政策持份部門的協作關係,在改變青年事務統籌部門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為社會文化司的同時,積極構建與非政府組織及社會團體的合作模式,加強協調各政府部門及非政府組織的目標一致性,攜手實現各政府部門及非政府組織的合作治理模式。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49-62 49 澳門服務型政府建設:經驗與展望 鄞益奮 劉家裕** 【摘要】 服務型政府是我國在 21 世紀初以來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目標,有著服務公衆、公民本位等豐富內涵。服務型政府的代表性理論基礎主要有主張公衆作爲居民的新公共行政理論、主張公衆作爲顧客的新公共管理理論、重申“公民本位”的新公共服務理論以及主張公衆作爲合作夥伴的治理和合供理論。澳門回歸25 年以来,服務型政府建設歷經提升公僕服務意識、促進服務功能改革和部門架構改革的一體化、依托科學決策和陽光政府為突破口建立政府績效制度、依托精兵簡政優化治理機制、推動“一戶通”數字政府的五個發展階段,建成了澳門特色的服務型政府。澳門建設服務型政府的主要經驗,體現在以民為本聽取回應民意、推行服務承諾認可制度、實施政府部門滿意度調查、搭建電子平台提升公共服務便利度。澳門建立高效、有爲的服務型政府,應該從簡化行政程序、完善授權制度、檢討政府與市場關係、優化政府與社會關係等方面進行突破。 【關鍵詞】 服務型政府 公民本位 服務承諾許可 政府績效制度 A construção de um Governo orientado para servir em Macau: Experiências e perspectivas Yin Yifen Lao Ka U Resumo: O Governo orientado para servir constitui, desde o início do século XXI, uma meta importante de reforma d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nacional, caracterizando-se por uma riqueza de conteúdos como o de servir o público e o de foco no cidadão. Entre as bases teóricas representativas do Governo orientado para servir, existem, principalmente, a nova teoria d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que enfatiza o público enquanto residente, a nova teoria da gestão pública que enfatiza o público enquanto cliente, a nova teoria da prestação de serviços públicos que reitera o “foco no cidadão” e ainda a teoria de gestão e facilitação conjunta que enfatiza o público enquanto parceiro de cooperação. Ao longo dos 25 anos da transferência da soberania de Macau, a criação de um Governo orientado para servir adaptado às características de Macau passou por cinco fases de desenvolvimento, nomeadamente o reforço da consciência de servir dos trabalhadores d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a promoção de integração da reforma  澳門理工大學社會經濟與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長,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 澳門理工大學公共政策博士學位課程博士研究生。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49-62 50 funcional dos serviços prestados com a da estrutura organizacional, a criação do regime de gestão do desempenho do Governo com base na tomada de decisão científica e tendo como ponto de partida a transparência governativa, bem como a optimização do mecanismo de gestão e a promoção do governo digital por meio de “Conta Única”, tendo por base o princípio de racionalização de quadros e simplificação administrativa, culminando na configuração de um governo orientado para servir com as características de Macau. As principais experiências registadas por Macau na construção de um Governo orientado para servir, reflectem-se em focar no cidadão, auscultar e reagir à opinião pública, no lançamento do Regime de reconhecimento da carta de qualidade, na implementação do inquérito ao grau de satisfação dos serviços públicos e na criação da plataforma electrónica para aumentar a conveniência dos serviços públicos prestados. A criação, em Macau, de um governo altamente eficiente, promissor e orientado para servir deve começar, entre outros aspectos, pela simplificação dos procedimentos administrativos, pelo aperfeiçoamento do regime de delegação de poderes, pela avaliação da relação entre governo e mercado, mas também pela melhoria da relação entre o governo e a sociedade civil. Palavras-chave: Governo orientado para servir Foco no cidadão, Licença da carta de qualidade, Regime de gestão do desempenho do governo 習近平主席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 25 周年大會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六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對澳門“一國兩制”事業高質量發展提出了四點希望,一是著力推動經濟適度多元,二是著力提升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三是著力打造更高水準對外開放平台,四是著力維護社會祥和穩定。在第三點希望中,習主席提出了“建設高效、有為的服務型政府”。“高效、有爲的服務型政府”,為澳門特區服務型政府建設指明了新的發展方向。本文梳理服務型政府的概念及相關理論,回歸以來澳門服務型政府建設的發展歷程和發展經驗,並就澳門未來如何建設高效、有為的服務型政府提出了幾點建議。 一、 服務型政府的内涵及理論 我國早在 21 世紀初期就提出服務型政府的概念。2002 年,南京、重慶等地方政府提出建設服務型政府的目標,並在實踐中率先推行。後來,中央政府文件採納了服務型政府的表述,從而帶動學術界關於服務型政府内涵的熱烈討論。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49-62 51 關於服務型政府的内涵,代表性的學者有張康之、謝慶奎、劉熙瑞、燕繼榮,等等。劉熙瑞指出,服務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會本位理念指導下在整個社會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過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組建起來以為公民服務為宗旨實現著服務職能並承擔著服務責任的政府。1 謝慶奎提到,服務型政府是民主政府、有限政府、法治政府、責任政府、績效政府。這是服務型政府的形態,也是服務型政府的目標,更是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必然要求。2 張康之認爲,服務型政府是與“管理型政府”對應起來的,它既不是近代早期的自由放任型政府職能模式,也不是 20 世紀的干預型政府職能模式,而是一種引導型的政府職能模式。3 燕繼榮認為,公共服務型政府中,以面向大眾服務為政府定位,以公共部門、私人部門和第三部門為治理主體,以協商、契約和參與為治理方式,以有限政府為管理權限,以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扁平結構為組織結構。4 綜合各代表性學者關於服務型政府的界定,不難看出,服務型政府是以居民需求為導向的政府,服務主體是以政府為核心的多元主體,服務對象是居民和社會,服務方式是公開透明、協商參與。 服務型政府的理論主要有新公共管理理論、新公共行政、新公共服務理論、治理及合供理論,等等。 首先是主張公衆作爲居民、社會公平的新公共行政理論。以伍德羅·威爾遜和馬克斯·韋伯為代表傳統公共行政理論,主張有效、經濟、協調地管理各種公共服務。新公共行政在傳統公共行政的目標上面添加了社會公平。正如新公共行政理論的代表人物喬治·弗雷德里克森所指出的那樣,傳統和古典的公共行政不外乎試圖回答下列問題:我們怎樣才能利用可用的資源提供更多或更好的服務(效率)?我們怎樣才能在節省支出的同時保持我們的服務更多或更好的服務呢(經濟)?而新公共行政要添加這樣一個問題:這種服務增進了社會公平嗎?5 在新公共行政理論中,社會公平的價值強調政府服務的平等,強調對公民需求的回應。與此同時,新公共行政理論尤其重視公民參與。這是成熟的當代的公民參與,在兩個關鍵方面不同於傳統的公民參與。首先,傳統公民參與僅被視為參與民選機構的 1 劉熙瑞(2002)。“服務型政府——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中國政府改革的目標選擇”。《中國行政管理》,7,5-7。 2 謝慶奎(2005)。“服務型政府建設的基本途徑:政府創新”。《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126-132。 3 張康之(2006)。“把握服務型政府研究的理論方向”。《人民論壇》,5,11-13。 4 燕繼榮(2006)。“對服務型政府改革的思考”。《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21-24。 5 弗雷德里克森(2011)。《新公共行政》。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7。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49-62 52 政策制定,而新公共行政所強調的公民參與則側重於公民對政策實施和管理的直接參與。其次,新公共行政強調的公民參與擴大了相關公民的定義,將低收入公民也包括在內。6 由此,在新公共行政的理論視野中,服務型政府在為公衆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應該特別關注公民參與的話語權和影響力,與公衆分享在公共服務和產品供給的權力,確保公民參與在公共服務提供中參與決策過程和政策過程。 第二是主張公衆作爲顧客、“重塑政府”的新公共管理理論。將公眾視為政府顧客是 20 世紀 90 年代新公共管理運動的核心理念。新公共管理運動的重點是通過讓政府引入更多的市場競爭來提高政府績效,建議政府將公眾視為顧客,並致力於構建“顧客驅動型政府”。新公共管理理論又被稱之爲新管理主義,內在地涵蓋公共選擇理論、委託代理理論以及交易成本經濟學的理論,涵蓋定量(分析)管理、政治管理、自由管理和市場管理等四種途徑。7 將公衆作爲顧客的服務型構建思路中,側重與通過人員培訓和資源調配來在與公衆的頻繁互動過程中瞭解和滿足不同公衆的需求,從而提供高質量的公共服務。 第三是重申“公民本位”的新公共服務理論。新公共服務理論的產生,主要是源自於對新公共管理運動的不滿和質疑,提出政府的角色不是掌舵而是服務。新公共服務理論的代表人物登哈特夫婦在 2000 年提出了新公共服務的七項原則:(1)服務而不是掌舵,公務員的重要作用是幫助公民表達和滿足他們的共同利益,而不是試圖控制或引導社會朝著新的方向發展。(2)公共利益是目標而不是副產品。公共行政人員必須為建立集體、共用的公共利益觀念做出貢獻,創造共同利益和共同責任。(3)戰略性思考,民主行動。通過集體努力和協作過程,可以最有效、最負責任地實現滿足公眾需求的政策和計劃。(4)為公民服務,而不是為顧客服務。公共利益源於關於共同價值觀的對話,而不是個人自身利益的聚合。因此,公務員不僅要回應“客戶”的需求,還要注重與公民建立信任和合作關係。(5)問責制並不簡單。公務員應該比市場更關注;他們還應該關注成文法和憲法、社區價值觀、政治規範、職業標準和公民利益。(6)重視人,而不僅僅是生產力。如果公共組織在尊重所有人的基礎上通過協作和共同領導的過程運作,從長遠來看更有可能取得成功。(7)重視公民身份和公 6 John Clayton Thomas. (2013). “Citizen, Customer, Partner: Rethinking the Place of the Public in Public Management”.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73(6), 786-796. 7 Larry D. Terry. (1998). “Administrative Leadership, Neo-Managerialism, and the Public Management Movement”.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58 (3), 194-200.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49-62 53 共服務,而不是企業家精神。致力於為社會做出有意義貢獻的公務員和公民,而不是企業家式的政府官員,更能促進公共利益。8 總而言之,新公共服務理論再次回到新公共行政的基本立場,突出公衆的公民身份,將全體公衆的需求作爲公共服務的依歸,強調公共服務提供的責任性和公平性,呼籲實現公民的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而不是實現局部的、個人的顧客利益。 最後是主張公衆作爲合作夥伴的治理和合供理論。治理理論和合供(Coproduction)理論的核心觀點是,政府不能作為公共服務的唯一提供者,公共事務的治理應該通過政府、非政府組織、公眾形成網路狀的合作關係來進行。合供理論中,公民被認爲是可以而且確實通過參與公共項目的執行對政策產生重要影響。也就是說,公衆“共同生產”公共服務、合作生產公共服務,公民參與服務交付往往對項目的成功至關重要。合供理論將公民在公共服務供給中的夥伴關係分為三種類型,一是公民提供援助,比如公民幫忙垃圾分類;政府機構和公眾互動,以建立對公共問題的共同理解,並分配彼此的角色幫助解決問題;政府部門和公眾之間期望和行為的相互調整。9 治理和合供理論對公共服務供給中公眾作為夥伴關係的強調,表明隨著公共事務管理的複雜化程度的提高,政府在公共服務的供給中,需要公眾的説明,由此提升公眾的合作意願和合作能力,對公共服務品質的提升就非常重要,同時也能更好滿足公眾的需求。 二、回歸以來澳門服務型政府建設的發展歷程 回歸以來,澳門特區政府便不斷進行公共行政改革,堅持以民爲本,建立服務市民的服務型政府。可以說,每屆特區政府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點都有所不同,形成澳門特區政府建設服務型政府的五個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提升公僕服務意識,提高效率,滿足居民訴求 回歸之初,在 2000 年到 2004 年之間,澳門特區政府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側重點主要從強化公僕觀念和提升服務質量两個方面進行努力。一是強化公僕觀念,澳門回歸祖國之後,特區政府意識到要全面貫徹“澳人治 8 Robert B. Denhardt & Janet Vinzant Denhardt. (2000). “The New Public Service: Serving Rather Than Steering”.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60 (6), 549-559. 9Gordon P. Whitaker. (1980). “Coproduction: 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Service Delivery”.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40 (3), 240-246.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49-62 54 澳”的基本原則,因此特別重視在全體公務人員中強化服務特區、服務市民的公僕觀念。二是推出“一站式”服務和“服務承諾”等提升公共服務的機制,借此提高效率、與民方便,回應居民訴求。 第二階段:促進服務功能改革和部門架構改革的一體化 2005 年到 2009 年,特區政府意識到在公共行政改革中取得了一定成績,改善了服務態度和質量,但依然需要進一步深化行政改革。2005 年開始,特區政府全力促進行政改革由工作執行層面轉到決策過程層面,由對外服務層面,深入到內部管理層。特區政府一方面注重優化公共服務,在鞏固集中化的中央服務的同時,發展分散式的社區服務;另一方面,政府通過結構改革發展跨部門、跨範疇的一站式綜合服務,推進跨部門合作來進一步提升公共服務質量。2009 年,特區政府將分區“市民服務中心”整合成“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政府資訊中心”,是這一階段跨部門合作改革最爲顯現的階段性成果。 第三階段:以科學決策和陽光政府為突破口,建立政府績效制度 2010 年到 2014 年,特區政府繼續深化公共行政改革。特區政府尤其突出充分聽取社情民意的重要性,致力建立陽光政府,全面提升施政透明度;另一方面,政府成立專職政府智庫,優化公衆諮詢模式,推動公共政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逐步確立科學公開、聽取民意的決策模式。 2013 年,澳門特區政府初步建立政府績效治理制度,把部門的執行力和執行效果、對既定政策是否有具體且有效的行動回應、政策是否達到目標,作為評估績效的重要指標。具體而言,特區政府實施了政策執行情況季度報告制度,啟動了領導官員績效評審制度,努力提高公共行政績效。 第四階段:精兵簡政,優化治理機制,實現社會善治 2015 年到 2019 年,特區政府回應社會訴求,將行政改革重心定位在檢討政府機構職能重疊,簡化行政程序及實現人員精幹方面,進而達成施政為民的服務理念,提升政府施政能力和公共服務。其中,優化多項與經濟民生相關的跨部門程序,增加全程電子化的項目,完善“一站式服務”,為居民提供更加優質便捷的公共服務,不斷完善和提高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是特區政府施政的重點。在這個階段,特區政府推出了首個五年發展規劃。為更好落實首個五年發展規劃,特區政府加強了部門聯合工作會議,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49-62 55 提高政府跨部門協同執行五年發展規劃的效能。與此同時,政府引入了第三方評估機制,從社會和民意的角度對五年規劃的落實情況進行以專業和中立的評估。 第五階段:推動“一戶通”數字政府,建設“廉潔、高效、公正、便民、便商”的現代服務型政府。 2020 年至 2024 年,特區政府按照建設“廉潔、高效、公正、便民、便商”的現代服務型政府的目標,進一步推進公共行政改革。這個階段的特色是以推動電子政務作為公共行政改革的切入點,推動“數字政府”建設,提高行政效能。在推動“數字政府”建設中,特區政府開展了電子政務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工作,擴展便民便商電子服務。“一戶通”持續優化面向不同群體的個人化服務,推出了“出生一件事”、“結婚一件事”等“一件事”的集成化服務,實現了澳門電子公共服務的創新。 三、回歸以來澳門服務型政府建設的發展經驗 深化公共行政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一直是回歸以來澳門特區政府重要的施政方向。回歸以來的前五届特區政府,不斷理順和解決公共行政領域深層次問題,基本建成了依法履職、聽取民意、回應民意、以公民需求為導向的服務型政府。總體上看,澳門特區政府形成了自身在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成功經驗和做法。 (一)以民為本,聽取民意,回應民意 “以民爲本”是特區政府成立以後所倡導的施政理念,在此理念的指導下,特區政府在公共行部門中建立了一種全新的文化,一種提倡為市民服務,急市民所急,想市民所想的文化。10 説到底,“以民爲本”是契合服務型政府建設的行政文化,即以公民為中心、以公民為導向的文化。“以民爲本”行政文化的確立,為澳門服務型政府的建設確立了基本準則。在“以民為本”施政理念的引導和要求下,特區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之前,一定要聽取民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聲音,確保在達成社會共識的前提下來制定政策;特區政府積極吸納民意,積極回應公民訴求,努力提升各項民生福利水平;政府致力提升公共服務質量,以最大化便利市民為目標。 10 女公務員協會(2005)。“以民為本、與時並進——公務員如何配合特區政府依法施政”。《行政》雜誌,18(1),95-99。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49-62 56 可以説,回歸以來,澳門特區政府的公共政策都是以居民需求為中心的,政府在既有資源允許的情況下,盡量滿足民意需求,共享經濟發展成果;與此同時,對於居民有不滿意的地方,政府盡力改革和完善,以此來建成爲民利民、令居民滿意的政府。 (二)推行服務承諾認可制度 回歸初期,為優化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部門的服務,澳門特區政府便學習了現金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在澳門特區政府各部門建立“ISO 9001:2000 品質管理系統”,推行服務承諾計劃。2007 年,澳門特區政府透過第 69/2007 號批示公佈了“服務承諾認可制度”。根據該制度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推行服務承諾計劃的公共部門都要接受評審。爲此,設立“公共服務評審委員會“,統一各個部門的評審服務承諾,所給予的評審評語為“合格”或“不合格”。公共服務評審委員會的職權主要為:(1)訂定各公共部門及實體素質及效率的評審準則;(2)評審各公共部門及實體的素質及效率,並定期將評審結果上報監督實體;(3)以適當的證明書認可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質素和效率;(4)對提升公共部門及實體素質及效率的計劃發表意見;(5)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建議能激勵公共部門及實體達到更高素質、效率及績效標準的措施,等等。 2019 年,特區政府通過第 61/2019 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公共服務評審委員會”更改為“公共服務及組織績效評審委員會”,並對“評審委員會”的職能和職權進行了擴充。第 61/2019 號行政長官批示,“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及實體,以及協助政府研究及推行能提升各公共部門及實體素質、效率及績效的措施,尤其是服務承諾計劃及績效評審制度。 通過服務承諾許可制度的建立,特區政府為公共服務素質及效率建立了切實可行的監控機制,協助公共部門持續優化服務。在澳門公共行政的實踐中,在服務承諾許可制度的指引下,有些部門建立了服務質量指標,並統計了部門接收建議、投訴和異議的情況。經過多年的發展,服務承諾認可制度已經由最初着重審視部門所建立的機制有否達致基本要求,發展到審視部門提升服務質素的有效程度。通過每兩年進行一次的覆檢,服務承諾認可制度確保公共部門為優化服務所建立的管理機制持續有效。11 11《優化公共服務背景資料》。澳門特區政府優化公共服務專題網頁,https://www.caspdo.gov.mo/。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49-62 57 (三)實施政府部門滿意度調查 按照“服務承諾認可制度”關於收集服務對象的意見的規定,公共部門應就所推行的服務設立收集服務對象意見的機制,以掌握服務對象的意見,達致持續改善服務的目的。從實踐可見,澳門多數公共部門近年來都進行了服務滿意度調查,藉此收集市民對服務的評價,檢討服務質量,以便能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按照澳門行政公職局的指引,部門一般采用十大調查因素進行部門滿意度調查,一是人員服務、二是環境、三是配套設施、四是程序手續、五是服務資訊、六是服務保證、七是電子服務、八是績效信息、九是服務整合、十是整體服務。在這十大調查因素中,又各自可以細分為不同的分項内容。調查問卷答案的標度採用 5 分制,1 分為極不滿意,2 分為不滿意,3 分為一般或可以接受,4 分為滿意及 5 分為極滿意。在部門滿意度調查中,不少政府部門還會對居民的一般意見進行分析並提出改善意見。 (四)搭建電子平台,提升公共服務便利度 第五屆特區政府竭力推動跨部門合作,打破數據壁壘,促進互聯互通,先後推出“一戶通"、“公務通”、“商社通”三個電子政務服務平台,極大地提升了公共服務的便利化程度,受到了澳門居民的廣泛好評。 其中,“一戶通”的成效尤為顯著。自 2020 年第 2/2020 號法律《電子政務》生效後,政府以“用戶導向、優化體驗、便民服務"為理念,從數據管理、服務及資訊呈現等層面來革新“一戶通"平台。2022 年,特區政府推出“一戶通"2.0 版,進一步提升平台穩定性及強調個人化需求。同時,特區政府持續擴展“一戶通"的功能和應用,將其打造為貼心便捷易用的統一服務平台。 截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一戶通”用戶已超過 60 萬,是 2019 年底4.9 萬用戶的 12 倍,覆蓋絕大多數市民及服務使用者。“一戶通"提供的服務及功能已由 2020 年《電子政務》法律生效時的 42 項增至逾 400 項,涵蓋社會福利、求職就業、交通出行、醫療衛生、教育文康、開業營商、登記證明、口岸通關等領域,服務亦延伸至私營機構的生活繳費,以及司法領域的電子化服務。12 12 鄞益奮(2024-12-2)。“特區政府治理能力穩健提升”。《澳門日報》。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49-62 58 四、建設高效、有爲的服務型政府 推動服務型政府建設,要設法將道德驅動轉變為制度驅動形成一整套促進服務型政府轉變的有效機制。13 建設澳門未來高效、有為的服務型政府,重點要從簡化行政程序、完善行政授權、檢討政府與市場關係、優化政府與社會關係四個方面進行改革和突破。 (一)簡化行政程序 澳門《行政程序法》(第 57/99/M 號法令)確立的非官僚原則和效率原則是指導行政行為的重要原則。其中,非官僚原則旨在簡化行政程序,減少官僚主義對公眾權益的負面影響,要求行政機關避免設置不必要的步驟及文件要求,確保公眾能以最低成本完成行政手續。與此同時,要保障市民對行政決策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避免“黑箱操作”;效率原則要求以最少的時間和資源達成行政目標,要求不同部門間共用資訊、協同合作,避免重複審查。近年來,在《行政程序法》非官僚原則和效率原則的指引下,澳門行政效率有了一定的提升。例如,澳門市政署簡化飲食場所牌照申請流程,通過“一站式”服務提交材料,減少重複審查;社會保障基金推出電子申請系統,大大縮減了審批時間。 雖然澳門的《行政程序法》規定了非官僚原則和效率原則,同時也規定了合法性原則、公共利益原則及保護居民權益原則。而對合法性原則及保護居民權益原則的强調,必定會形成較爲繁瑣的行政程序。而之前澳門特區政府在檢討不必要行政程序方面的改革,也因爲各種原因而擱置。由此,儘管近年來隨著“一站式”服務和電子政務的推行,澳門行政效率有所提升,但距離高效的服務型政府尚有較大差距。有立法議員表示,近年政府在推動電子政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惟與居民生活及中小微企營商直接相關的行政程序,與居民期望的“簡化程序”仍有一定差距。14 從行政程序的角度看,澳門行政效率較低的主要原因在行政程序上一直沿用回歸前的《行政程序法典》,並沒有做出與時俱進的改革。而《行政程序法典》的一些規定卻存在着與時代脫節的問題,如,對“一站式”或“一窗式”服務、電子政務等新行政方式沒有規範,而“默示駁回”的規定則為“行政不作為”提供方便。15 13 燕繼榮(2006)。“對服務型政府改革的思考”。《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21-24。 14 “李良汪:簡化程序加強跨部門協作”(2024-12-24)。《市民日報》。 15 婁勝華(2020)。“澳門特區公共行政改革:進展與不足”。《行政》雜誌,33(127),1-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49-62 59 因此,通過簡化行政程序來達成提高行政效率,是未來澳門建設高效服務型政府的主要路徑依托。在這個過程中,澳門特區政府要下定決心減少不必要的行政程序,並結合“一站式”服務和電子服務的推行,對跨部門政府流程進行變革,達成與澳門經濟社會發展相匹配的行政程序法律。 具體而言,澳門特區政府首先要進一步發展智慧政務,發展全流程電子政務平台,在現有一戶通的基礎上,進一步實現跨部門數據互通,形成更爲整合的政務服務。其次,特區政府要着力政府流程再造,精簡冗餘程序。其中,尤其要注重跨部門合作的流程再造,將關聯事項打包處理,在牌照辦理、消防審批等議題上,實現牽頭部門協同相關部門並聯審批。第三,特區政府可成立專項小組審查現有的行政程序法,修訂或廢止有礙行政效率的條款。其中,在行政審批領域,可學習引入“負面清單”管理模式,除了法律明確禁止領域外,實行備案制而非審批制。最後,可以采取試點推進的策略,分階段試實施。可優先選擇旅游、中小企業服務等領域進行試點,循序漸進加以推廣。 (二)完善行政授權 澳門行政效率不高的原因,在於澳門的行政授權制度。行政授權制度規定下,政府內部實行行政分治,權力集中於行政長官,自司長以下的各級官員需行使其上級授權或轉授權而來的權力,而不是職位權力。由此,強化了下級對上級的依附。16 澳門行政授權制度下,除了造成下級依附上級、權責關係不清晰等深層次矛盾外,對澳門行政效率的提升產生較大的制約。可以認爲,澳門授權制度,並非是新公共管理運動所倡導的分權型、放權型、靈活型、放鬆管制型政府的模式。本質上看,授權制度下的澳門政府是一個較爲集權的政府,授權的一般是比較邊緣型的權力。因此,在授權制度下,澳門政府是較爲僵化的、回應速度緩慢的政府。真正的決定權並沒有在政府中低層級,很多事項要層層上報、層層批轉,從而使得時間成本高,辦事效率低。 未來,完善行政授權,要向內地政府的“放、管、服”模式學習,將可以下沉的權力盡量下放到中低層的領導主管,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在放權中把握權力的管控,最終實現服務型政府。為此,特區政府需要啟動相關的政府組織法和部門組織法的修訂,進一步明確司、局、 17。 16 同上。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49-62 60 廳、處的職能關係和權責關係,改革僵化的科層體制,構建靈活型、回應型的服務型政府。 (三)檢討政府與市場的關係 關於澳門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有學者主張“在澳門,只有大政府,才有好市場”。這是因爲,澳門的市場太小,而市場太小的天然缺陷在於:多數產業難以成市,形成自然壟斷,經營上需要政府的參與;產業結構簡化單一,主導產業對其他產業的拉動缺乏市場渠道,產業聯繫需要政府的媒介;企業組織形式是中小企業爲主,缺乏抵禦風浪的能力,需要政府的輔助和保護;經濟的對外依存度高,企業很難依靠自身獲得必要的對外經濟信息,政府的信息輔助工作必不可少。17 澳門特區政府在 2023 年 10 月出台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規劃(2024-2028 年)》中則將“市場主導,政府引導”作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基本原則之一,按照此規劃的表述,“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的原則是:在充分發揮市場作用的同時,政府更加積極主動,展現更大作為,通過營造良好的投資營商環境,採取有效政策措施,引導、服務和推動海內外投資,促進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有較大實質進展。 可見,在澳門特殊的產業結構下,澳門特區政府在經濟發展的作用並不能遵循西方自由經濟國家的“小政府”、“不干預”政府模式,而是要積極發展政府積極的引導作用,强化對產業的規劃、聯繫、培育,對中小企業的輔助等方面的作用,構建積極有為的政府。當然,在這個過程中,要把握好對市場干預的邊界,要在堅持發揮市場在經濟發展中主導作用的前提下,來體現政府的積極干預作用,實現政府和市場的良性互動,這是澳門建立有為服務型政府的基本註腳。 (四)優化政府和社會的關係 一直以來,澳門特區政府和社會構成了良好的合作夥伴關係,通過政府外包服務給社團組織,讓社團組織幫助政府更好提供公共服務,同時充分調動廣大澳門居民的積極性,讓居民廣泛參與到公共政策諮詢中,從而促成澳門特區的協同治理。然而,正如習近平主席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 25周年大會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六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中提到的,“激 17 王五一(2003)。“提出一個討論:澳門需要一個小政府還是大政府”。《澳門理工學報》,2,30-35。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49-62 61 發社會蘊藏的巨大活力和發展潛力”,澳門社會在社會治理的活力和潛力還有待進一步激發。只有進一步釋放澳門社團和居民在社會治理中的活力潛力,才能破解當前澳門特區政府社會責任過多由政府承擔的局面,真正實現政府和社會共同擔責,優勢互補的社會善治圖景。 當前,澳門社團組織在社會治理方面的主要存在問題在於:社團政策參與形成社會政策能力弱化和社團公共治理人才培養乏力。一方面,社團主要活動在提供社會服務、培育社會資本、促進社會和諧為功能取向,其主要能力表現在提供社會服務方面。社團在政策制訂方面能力仍然相對較弱。另一方面,社團不以取得執政權為目標,平時活動又多以社會服務為主,所以一般不太重視治理人才的培養,而更著力於培養社會服務專業人才。18 優化澳門政府社會的關係,需要從政府和社會兩個方面進行制度創新和制度建設。一是政府要不斷優化激勵監督評估社會參與的機制,提升社會參與治理的成效。政府要堅持公共管理社會化的理念,激勵社團組織和居民積極參與、協助政府進行公共事務的治理,同時要著力提升社會參與公共事務治理的成效,通過數字政府建設等途徑對社會組織和公衆進行賦能機制的創新;二是社會組織和公衆要致力於形成參與社會治理的合力。在澳門社團結構不斷走向競爭多元的趨勢下,社團之間要達成更多的合作治理行爲,通過社團之間的雙向奔赴,為政府公共服務的質量優化提供更社團間的服務組合和整合,從而為有爲政府的構建奠定更爲優質的社會基礎。 激發社會蘊藏的巨大活力和發展潛力,還要特別重視公眾對特區政府政策過程的全參與。當前,澳門特區政府已經形成了良好的公眾諮詢指引文件,建構了公眾積極參與、政府與公眾良性互動的政策諮詢機制,政府在出台政策前做了充分的資訊準備,並在政策諮詢中吸取了公眾意見,促進了澳門政策制定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未來的公眾參與,要著力拓展公衆在政策執行和政策評估的參與。一方面,要重視政策執行中的公衆參與,政府要進一步增强政策透明度和信息共享,並構建更多的綫上參與平台,强化公衆能力建設,建立公衆參與的激勵機制,以及對不同群體分層分類設計差別化的參與方式。另一方面,要推進公衆參與評估政府政策,以公衆的滿意度評估,作爲政府政策調整和優化的重要標準。其中,可考慮建 18 婁勝華(2024)。“澳門社團組織的公共治理参與”。《華南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5,92-105。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49-62 62 立公衆的政策評估參與積分系統,鼓勵公衆主動積極參與政策評估。只有實現公衆對政府政策政府的全過程參與,才能超越“意見搜集”的功能,達成政府和公衆的合作共治,最終建成以公衆需求為導向的服務型政府。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64-85 64 澳門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動機、能力與行為狀況分析 區耀榮* 柯麗香** 【摘要】 推動終身學習是提升公務人員專業素質和變革能力的關鍵。本研究通過問卷調查,分析澳門公務人員的終身學習動機、能力與行為的現狀及其關聯,藉此提出促進終身學習的建議。結果顯示,公務人員學習行為以線上學習為主(70%以上),其次為閱讀書刊與請教專家(60%以上),正式培訓參與度較低(約 50%),反映數位化與自主化的學習趨勢及現行培訓體系的不足。學習動機以“認知興趣”為主,其次為“職涯發展”、“社交紓壓”與“服務意識”。學習能力以“自主學習”最佳,“協作學習”次之,但也存在一定“學習脆弱性”(如學習焦慮)。回歸分析顯示,自主學習能力顯著促進各類學習行為,學習脆弱者會傾向參與正式培訓,而較少線上學習,協作學習者也一樣,但現行培訓或因缺乏互動性,亦抑制了協作學習者的參與。“服務意識”與“認知興趣”顯著促進線上學習,但“社交紓壓”者則較少自主學習。另外,高職級與高學歷人員學習頻率更高。依此,研究建議:(1)建立線上學習平台;(2)建立跨領域知識培訓體系;(3)加強對高校專業課程認可;(4)引入終身學習評價與獎勵機制;(5)按職級和年齡設計互助培訓;(6)依動機與能力組合制定針對性培訓策略。 【關鍵詞】澳門公務人員 終身學習 學習動機 學習能力 A aprendizagem permanente dos trabalhadores d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uma análise contextual em termos de motivação, capacidade e comportamento Ao Io Weng O Lai Heong Resumo: A promoção da aprendizagem permanente revela-se crucial para melhorar a qualidade profissional e a adaptabilidade dos trabalhadores d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O presente estudo analisa, por meio de inquérito, a situação actual de aprendizagem permanente dos trabalhadores d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em termos de motivação, capacidade e comportamento, bem como a correlação desses factores, na perspectiva de apresentar recomendações que visam promover a referida aprendizagem. O * 澳門公務人員聯合總會青年委員會副理事長 ** 澳門公務人員聯合總會青年委員會秘書長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64-85 65 resultado revela que no comportamento de aprendizagem dos trabalhadores d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predomina a aprendizagem on-line (mais de 70%), seguida de leitura de livros e consulta aos peritos (mais de 60%), registando-se ainda um nível relativamente baixo de participação em acções de formação de natureza formal (cerca de 50%), o que não só reflecte a tendência de aprendizagem digital e auto-aprendizagem, como também revela a deficiência do sistema de aprendizagem vigente. Em termos de motivação na aprendizagem, prevalece o “interesse cognitivo”, seguido de “desenvolvimento de carreira”, “socialização para aliviar o stresse” e “consciência do sentido de servir”. No que se refere à capacidade de aprendizagem, destaca-se a “auto-aprendizagem” seguida de “aprendizagem colaborativa”, além de se verificar uma certa “vulnerabilidade na aprendizagem” (como ansiedade na aprendizagem). A análise de regressão revela que a capacidade de auto-aprendizagem incentiva consideravelmente todos os tipos de comportamentos de aprendizagem, enquanto as pessoas que apresentam vulnerabilidade na aprendizagem tendem a participar em acções de formação de natureza formal, recorrendo, raras vezes, à aprendizagem on-line, tal como acontece nos casos de aprendizagem colaborativa, ainda que, importa referir, a falta de interacção nas acções de formação existentes tenha restringido a participação dos que aprendem de forma colaborativa. A “consciência do sentido de servir” e o “interesse cognitivo” estimulam consideravelmente a aprendizagem on-line, enquanto aqueles que recorrem a “socialização para aliviar o stresse” raramente aprendem de forma autónoma. Acresce ainda que o pessoal de categoria superior e com habilitações literárias elevadas registam maior frequência de aprendizagem. Face ao exposto, recomenda-se o seguinte: 1) A criação de uma plataforma de aprendizagem on-line; 2) O desenvolvimento de um sistema de acções formativas de conhecimentos interdisciplinares; 3) O reforço de reconhecimento dos cursos profissionais oferecidos pelas instituições de ensino superior; 4) A Introdução de um mecanismo de avaliação e premiação de aprendizagem permanente; 5) A concepção de acções de formação que promovam a ajuda mútua, consoante categorias e faixas etárias; 6) A definição de estratégias de acções formativas direccionadas, tendo por base a combinação de motivação com capacidade. Palavras-chave: Trabalhadores da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de Macau, aprendizagem permanente, Motivação na aprendizagem, capacidade de aprendizagem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64-85 66 一、背景與目的 終身學習作為促進個人、社會及國家發展的重要策略,已成為全球教育改革與公共政策的關鍵領域。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早在1976 年的《學會生存》報告中指出,終身學習不僅是提升個人能力的有效途徑,更是推動社會進步與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1 在全球化、科技發展的背景下,終身學習應成為人人可參與並從中受益的普遍機會。中國亦將全民終身學習作為重要發展方針,致力建設學習型社會與學習型大國。正如國家主席習近平強調,全民終身學習是構建學習型社會和學習型大國的基石,要讓每個人在不同階段與情境中持續學習與成長。2 對澳門特區而言,其發展不僅依賴獨特的制度優勢,更需要培養高素質、高能力的公務人員隊伍。作為政府政策的執行者和公共服務的提供者,公務人員的學習與發展直接影響政府運作效率與服務質量,並成為特區政府實現社會經濟多元化和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力量。因此,打造一支不斷學習、自我提升的公僕團隊,是行政改革的重要環節。過去十多年,特區政府已推出多項措施推動市民與公務人員的終身學習。例如,自 2011 年起實施“持續進修發展計劃”,資助市民修讀課程以提升人文素養與社會競爭力;針對公務人員,2008 至 2014 年間推出“公務人員創意計劃”和“閱讀心得徵文比賽”,鼓勵創新思維,為行政優化與服務改進提供新思路。此外,現行公職法律制度也曾修訂,要求各級公務人員完成一定時數的相關培訓課程作為晉級條件。3 然而,澳門公務人員培訓目前仍以實體課程為主,相較於香港、台灣等地的公務人員學習模式,在學習資源、方式及激勵機制上仍有較大提升空間,影響終身學習成效。因此,如何激發公務人員的學習動機、提升其學習能力及促進其學習行為,成為亟待解決的課題。鑑於澳門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的研究仍然欠缺,有需要展開系統調查,以全面了解其現況並探索改善措施,助力學習型政府建設。具體而言,本研究將通過問卷調查,分析公務人員的學習動機,評估其學習能力,探討學習行為的特徵及其關聯因素,並根據結果提出政策建議,為澳門公務人員 1 UNESCO. (1976). Learning to Be: The World of Education Today and Tomorrow. UNESCO Report. 2 習近平(2018)。《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一卷》。北京:外文出版社。191。 3 第 21/2021 號行政法規修改第 14/2016 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64-85 67 終身學習的推進提供理論支持與實踐基礎。 二、終身學習概念和內涵 (一)終身學習的概念 終身學習(Lifelong Learning)是一種持續的學習過程,強調在個體的整個生命過程中不斷習得知識、技能和態度。這一概念的核心是學習無邊界,打破傳統教育局限於學校或特定年齡階段的限制,將學習視為涵蓋整個人生的一種基本活動。4 這一理念最早由 Paul Lengrand 在其 1970 年的著作《終身教育引論》中提出,並隨後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納入國際教育政策的核心概念。1976 年,UNESCO 在《學會生存》報告中進一步闡述終身學習的重要性,指出它不僅是一種學習方式,更是一種應對社會變化的策略。該報告強調,教育應延伸至生命全程,並整合於工作與生活的各個領域,這對於應對現代社會的快速變遷尤為重要。5 歐盟(European Commission)也將終身學習定義為“所有形式的學習活動,目的是提升知識、技能和能力,以適應個人、社會和工作生活的需要”。6 其他學者也有類似理解,例如學者 Jarvis 將終身學習定義為涵蓋了學校教育、職業培訓以及日常生活中的學習,它是一種以個體發展和社會需求為中心的學習模式。7 學者 Illeris 指出終身學習是指在整個人生過程中,人們透過不同的學習模式與經驗,提升個人能力和社會適應力。他強調,終身學習是對學習方式的根本性理解,即它不僅是應對工作需求的學習,還包括對文化、情感和心理層面的探索。8 終身學習有幾個核心特徵:首先是全面性和持續性,涵蓋人生各階段,包括正規學習(學校教育)、非正規學習(如在職培訓)、非正式 4 UNESCO. (1976). Learning to be: The World of Education Today and Tomorrow. UNESCO Report. 5 Ibid. 6 European Commission. (2002). “Making a European Area of Lifelong Learning a Reality”. European Communities. https://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OM:2001:0678:FIN:EN:PDF 7 Jarvis, P. (2007). Globalization, Lifelong Learning and the Learning Society: Sociological Perspectives. Routledge, pp.15-16. 8 Illeris, K. (2003). The Three Dimensions of Learning: Contemporary Learning Theory in the Tension Field Between the Cognitive, the Emotional and the Social. Krieger Pub Co. pp.20-30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64-85 68 學習(如工作體驗)和自主學習(如興趣閱讀),是全方位持續學習的過程。9 其次是靈活、自主和個性化,重視學習方式、時間和場所的彈性,讓學習者根據需求安排計劃,主動設定目標並控制進程,如定制化課程或興趣導向的學習方案。10 第三是適應性和創新性,要求學習者在快速變化的環境中應對新情境、新技術,培養應對不確定性的能力,實現知識轉移與應用,同時通過創造性解決問題和知識建構驅動變革。11 (二)終身學習與人員培訓比較 必須強調,終身學習不等同於人員培訓。培訓由機構主導,旨在提升員工專業技能以滿足工作需求;終身學習聚焦個人成長與職涯發展,涵蓋文化素養、社會責任及自主學習能力,促進全民素質提升。12 二者差異具體如表 1 所示。首先,終身學習以個人為主體,主動規劃內容與進程;培訓由組織主導,學習者多被動接受。目標上,終身學習注重多維能力與職涯發展,培訓聚焦快速掌握技術。時間上,終身學習貫穿職業生涯;培訓則短期應對當下需求。13 內容上,終身學習多元靈活,依目標調整;培訓高度結構化,針對特定問題。成效方面,終身學習以個人目標與過程為基準,標準模糊;培訓則以任務完成度為指標,標準明確。14 此外,終身學習生成隱性知識,有助問題解決與創新,適應新情境;培訓依賴顯性知識(如操作流程或技能),直接應用於特定場景。15 學習方式上,終身學習利用多樣資源(如數字平台、實踐經驗),靈活多變; 9 Mocker, D. W., & Spear, G. E. (1982). Lifelong learning: Formal, Nonformal, Informal, and Self-directed. Columbus, OH: ERIC Clearinghouse on Adult, Career,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 p.4. 10 Fischer, G. (2013). “Supporting Self-directed Learning with Cultures of Participation in Collaborative Learning Environments”. In E. T. Christiansen, L. Kuure, A. Mørch, & B. Lindström (Eds.), Problem-based Learning for the 21st Century: New practices and learning environments (pp. 15-50). Aalborg Universitetsforlag 11 Fischer, G. (2000). “Lifelong Learning—More Than Training”. Journal of Interactive Learning Research, 11(3/4), 265–294. 12 林俞君(2021)。“終身學習就是教育訓練嗎?從公務人員特質反思公務人力資源發展”。《公共行政學報》,61,79-114。 13 同上。 14 同上。 15 Eraut, M. (2004). “Informal Learning in the Workplace”. Studies in Continuing Education, 26(2), 247–273.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64-85 69 培訓依靠標準化教材,旨在快速傳授統一技能。16 表 1 終身學習與人員培訓的比較 比較項目 終身學習 人員培訓 主體與目標 個人主導,注重職涯發展與多維能力提升,涵蓋長期效益 組織主導,針對崗位需求,強調技能掌握和短期成果 時間跨度 長期,貫穿整個職業生涯和一生 針對當前工作任務,具短期、固定的學習期 學習方式與內容 彈性自主,融合正式、非正式與社會化學習,注重個性化與跨學科知識 自主性低,強調結構化和標準化教學模式和場景,重點在於具體技能訓練 激勵機制 內在激勵(如公僕精神、責任感),強調個人成長與社會價值。 外在激勵(如薪酬、晉升、部門要求),專注於短期回報 知識應用與影響 知識內化與遷移,跨領域應用,促進知識創新、組織持續改進。 聚焦於具體任務的快速解決,以即時且短期的影響為主 成效衡量標準 模糊,重視個人成長,如持續改進、長期職業效益和社會影響 具體,關注短期目標達成,如崗位績效、工作效率提升 能力要求 自主學習、批判性思維、創新能力與跨情境適應力 快速掌握技能和任務執行能力,偏向技術性與實用性需求 資料來源:根據林俞君(2021)、Eraut (2004)、Fischer(2000)、Song, D., & Bonk, C. J. (2016)、Deakin Crick, R.(2004)等人的觀點整理。 激勵因素上,終身學習主要由內在動機驅動17,如有研究顯示具公僕精神的官員更傾向向他人學習18;培訓則多受外在激勵(如命令、績效考核或晉升)推動。能力要求上,終身學習需自主學習、批判思維與創新能力,學習者須反思並內化知識以應對多變情境19;培訓則注重快速學習與應用,聚焦特定技能,較少關注多維發展。 綜合上述,工作培訓著眼於當下崗位需求,具有即時性、實用性與 16 Ibid. 17 Song, D., & Bonk, C. J. (2016). “Motivational Factors in Self-directed Informal Learning from Online Learning Resources”. Cogent Education, 3(1). https://doi.org/10.1080/2331186X.2016.1205838 18 Ki, N. (2021). “Public Service Motivation and Government Officials’ Willingness to Learn in Public Sector Benchmarking Process”. Public Management Review, 23(4), 610–632. 19 Deakin Crick, R., Broadfoot, P., & Claxton, G. (2004). “Developing an Effective Lifelong Learning Inventory: The ELLI Project”. Assessment in Education: Principles Policy and Practice, 11(3), 247–272.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64-85 70 針對性;而終身學習更注重學習者的自我成長與社會適應,側重自主性、多樣性和長效性。但兩者並非對立,而是互補關係:培訓可以作為終身學習的一部分,而終身學習的理念也能為培訓提供長期的支持與延伸。結合兩者的優勢,既能滿足當前工作要求,又可推動公務人員在專業和素養上實現全面提升。 (三)終身學習的動機與能力 了解公務人員的學習動機與能力有助於完善促進政策。根據自我決定理論,學習動機分為內在動機與外在動機。內在動機源於個人興趣、滿足感或專業追求20,如公務人員因公僕責任感或成就感驅動而學習。外在動機則來自外部壓力或獎勵,如因證書、上司要求而參加培訓。21 外在動機能帶來短期效果,但若無內在動機支持,持續學習動力易減弱。 表 2 有效終身學習量表內容 終身學習能力維度 描述 1. 改變與學習 (Changing and Learning) 對學習的態度,是否認為能力是可以通過努力和學習得到提升的,並願意持續學習和適應新環境。 2. 好奇心 (Critical Curiosity) 主動探索新知識、挑戰現有觀點,並對事物提出問題,而不僅僅是被動接受信息。 3. 意義建構 (Meaning Making) 在學習過程中尋找意義,將新知識與已有知識聯繫起來,使學習與自身經驗產生關聯。 4. 創造力(Creativity) 運用想像力來發展新想法、嘗試不同學習方法,並以創新的方式解決問題。 5. 學習關係 (Learning Relationships) 在學習過程中與他人建立聯繫,包括合作學習、尋求支持、與他人分享知識和經驗。 6. 策略意識 (Strategic Awareness) 能夠反思自己的學習過程,計劃和管理學習策略,靈活調整方法以適應不同學習挑戰。 7. 學習脆弱性 (Fragility and Dependence) 在學習遇到困難時的情緒反應和自我效能感,包括對挑戰的耐受度、是否容易因困難而感到沮喪,或是否依賴他人來解決學習問題。 資料來源:Deakin Crick, R., Broadfoot, P., & Claxton, G. (2004). 20 Ryan, R. M., & Deci, E. L. (2000). “Self-Determination Theory and the Facilitation of Intrinsic Motivation, Social Development, and Well-being”. American Psychologist, 55(1), 68-78. 21 Ibid.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64-85 71 此外,關係需求也是學習動機的重要因素,能增強內外動機。22 例如,學習中與他人互動、建立社群歸屬感可提升參與度;同事交流、上級肯定則提供支持與激勵,形成良性循環,推動公務人員積極投入終身學習。 學習能力方面,終身學習強調持續自主獲取與應用知識的能力,注重學習方法的靈活性及自我學習意識,使個體適應多變情境,實現個人與社會價值。學者 Deakin 提出的有效終身學習量表(ELLI)是評估學習能力的代表性工具,其設計原理來自建構主義(Constructivism)與自我調節學習(Self-regulated Learning)理論,通過七個維度(改變與學習、關鍵好奇心、意義建構、創造力、學習關係、策略意識、學習脆弱性)衡量學習者的適應性與成長。該量表強調學習動態發展,適用於個人、教育與職場,因全面性被本研究採用,具體維度描述見表 2。 三、研究方法 (一)樣本收集 本研究採用問卷調查法,以可量化的概念測量工具收集數據並分析學習動機、學習能力與學習行為之間的關係。研究設計為橫截面設計,數據在同一時間點收集,以捕捉變量之間的關聯性。本研究以澳門公務人員為研究對象,並採用方便抽樣及雪球抽樣方法,於 2024 年 3 月至 7 月期間,向各公共部門和專業範疇的相關公務人員團體發放問卷,期間共收回 780份問卷,剔除填答不完整等無效問卷,有效問卷共 716 份。問卷樣本涵蓋不同職級、年齡和教育背景部門的公務人員,具一定的代表性。樣本個體特徵分佈如下:教育程度方面,最多受訪者擁有專科或學士學歷(50.8%),其次為碩士或以上(23.1%),中學或以下佔 26.1%。職級分佈方面,高級技術員佔 22.2%,技術員佔 11.5%,技術輔導員佔 23.8%,技術工人、勤雜人員與專有職程人員(如警員、醫護人員等)分別佔 8.5%、12.1%與 14.9%,領導主管佔 3.5%。此外。性別方面,男性受訪者佔 47.3%,女性為 52.7%。年齡分佈上,40 歲或以下的青年人員佔 39.8%,40 歲以上的中年人員佔60.2%。 (二)測量工具 22 Ibid.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64-85 72 在測量工具方面,學習動機採取了吳峰等人的研究提出的線上學習動機量表,從內、外動機和社交需求共六項指標進行評估,分別是認知興趣、職涯發展、社交拓展、減壓脫規、外在驅動、服務社會。23 各個動機維度的量表見表 3。學習能力採取了 Deakin 等人的研究提出的有效終身學習量表,從改變與學習、關鍵好奇心、意義建構、創造力、學習關係、策略意識和學習脆弱性七個維度評估受訪者的學習能力。各能力維度量表見表 4。上述量表均以 1 至 5 分去測量其同意程度。 學習行為方面,遵循終身學習的理念,會分別從工作和工作以外(或生活)兩方面作出評估,兩方面均會問及受訪者過去一年是否有利用以下五種方式去學習相關的知識或技能:1)線上學習:使用科技工具(如互聯網、搜尋器)尋找相關資訊;2)閱讀書刊:閱讀相關的書籍、文章、評論等資料;3)參加相關實體培訓或進修課程;4)參加相關網上培訓24或進修課程;5)請教他人(專家或親友)。上述學習行為的頻率會以 1 至 5 分去測量,1 分代表“從未”,5 分代表“總是”。 (三)統計分析 表 3 終身學習動機量表 動機項目 量表 1. 認知興趣 希望學習到新的知識;對尋求知識感興趣;對所學習的專業或課程內容感興趣。 2. 職涯發展 求得工作或職業的發展;為了提升職位或找到更好的工作;增加收入或提高工薪。 3. 社交拓展 結交新朋友、拓展社交圈;在所在圈子中更好地參加活動;認識志同道合的朋友。 4. 減壓脫規 改變呆板、一成不變的生活方式;紓緩職業倦怠或工作壓力;紓緩煩悶生活或生活壓力。 5. 外在驅動 社會或所在單位的要求;別人告知參加這種形式學習的好處;上級或領導分配的任務或指令。 6. 社會服務 希望能為社會或身邊人做些事情;為服務社會做準備;更有效地為社會盡公民責任。 資料來源:吳峰、王辭曉、李杰(2015)。 23 量表項目名稱原為:認知興趣、職業發展、人際關係、擺脫常規、外在影響和社會服務,本文稍作修改。見吳峰、王辭曉、李杰(2015)。非約束條件下成人線上學習動機量表編製。《現代遠程教育研究》,4,60-65。 24 線上學習和網上培訓的差異在於前者能規劃學習內容結構,自主性較大,後者是由機構安排,有結構化和標準化的教材。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64-85 73 數據分析採用 SPSS 軟件,首先進行描述性統計分析,然後使用主成份分析(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和有序回歸(Ordinal Logistic Regression)去評估學習動機、學習能力與各種學習行為的關係。 表 4 終身學習能力量表 能力項目 量表 1. 改變與學習 我會持續學習一段長的時間;我有能力改善我做事的方法;作為一個學習者,我正在不斷進步。 2. 關鍵好奇心 在我自己解決之前,我不會接受答案;我經常對自己學習的事物提出問題;我會傾向尋根究底多於獲得完美答案。 3. 意義建構 我能夠學習一些對我真正重要的東西;我能夠將所學內容與自己已知的內容聯繫起來;我會傾向尋根究底多於獲得完美答案。 4. 創造力 當我讓思緒自由飄揚時,我會得到最好的想法;如果我靜靜地等待,好主意有時會突然出現;我喜歡以不同的方式嘗試新的學習。 5. 學習關係 我經常和其他人一起解決問題;我通常能夠與剛認識的人很好地合作;在我的社區或社交圈子中,至少有一個人是我學習的重要指導。 6. 策略意識 如果我學習時確實感到苦惱,我很擅長讓自己放鬆;在開始一項任務之前,我會考慮我需要的一切;在開始一項任務之前,我會考慮我需要的一切。 7. 學習脆弱性 當我學習遇到困難時,我往往會心煩意亂;當我要十分努力學習一些東西時,我會想可能是因為我不夠聰明;當我陷入困境時,我通常不知道該怎麼辦。 資料來源:Deakin Crick, R., Broadfoot, P., & Claxton, G. (2004)。 四、研究結果 針對本次研究的橫斷面數據,我們先用 Harman 的單因子檢驗法對數據進行共同方法偏差檢查,結果顯示第一因子解解釋變異為 37.5%,小於 40%,反映問卷數據的過度趨同風險可控。 (一)描述性分析 學習動機方面(見圖 1),受訪者在認知興趣和職涯發展的平均分較高,分別達到約 4.34 分和 4 分,顯示公務人員對於新知識的獲取及職業成長具有強烈內在驅動,其次是社交拓展和社會服務,均約 3.8 分;而在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64-85 74 外在驅動,平均分則相對較低(約 3.5 分),說明外部因素的推動作用有限。 圖 1 受訪者對學習動機的評分 圖 2 受訪者對學習能力的評分 學習能力方面(見圖 2),最高的項目為改變與學習與意義建構(均為 4 分),顯示公務人員普遍認為具持續學習與對知識進行深層意義建構的能力。其次,學習關係、策略意識和創造力(3.7 至 3.8 分),雖未達到最高分,但仍在中高水準,意味著多數公務人員具備一定程度的合作與社交學習意願,也具一定的學習規劃和創造能力。不過,與此同4.34 4.00 3.86 3.68 3.47 3.85 3.03.23.43.63.84.04.24.44.6認知興趣 職涯發展 社交拓展 減壓脫規 外在驅動 社會服務4.01 3.68 4.01 3.84 3.76 3.25 3.81 改變和學習關鍵好奇心意義建構創造力學習關係學習脆弱性策略意識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64-85 75 時,學習脆弱性也有 3.25 分,表示在面對學習挑戰時,有部分人易出現焦慮或不知所措的情況,需要外部支持或策略輔助。 在工作與生活兩個情境下的學習行為上,結果顯示兩者在學習方式上的趨勢大致相似,但仍存在細微差異。其中,“線上學習”均為最主要的學習渠道:在工作情境中,“線上學習”(例如使用互聯網、搜尋器獲取資訊)的“經常”與“總是”比例合計約 73%,而在生活情境中則75%。這表明無論在職場還是日常生活中,數位化學習工具都佔據了主導地位。 此外,閱讀書刊也是一項常見的學習方式。在工作中,62%的受訪者表示經常或總是通過閱讀相關書籍、期刊或評論獲取知識;而在生活中,此比例相若,顯示閱讀仍是提升自我與擴展知識的重要途徑。相較之下,實體培訓和網上培訓在兩個情境中的頻率則較低:在工作情境中,實體培訓的“經常”與“總是”比例合為 57%,網上培訓則約53%,而在生活情境中,參與實體培訓的相應比例下降至 50%,網上培訓則為 46%。顯示公務人員對於實體培訓的需求主要來自工作領域,而在生活學習中則較少參與正式的培訓活動。網上培訓是五種學習方式中使用頻率最低的方式,顯示此類學習模式仍未被廣泛使用。 圖 3 受訪者工作方面的學習行為類型 1.7%1.3%3.4%4.5%3.8%3.8%6.7%8.8%10.8%5.6%21.6%30.0%30.7%32.1%28.5%36.7%38.5%35.6%33.0%35.1%36.2%23.5%21.5%19.7%27.1%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線上學習閱讀書刊實體培訓網上培訓請教專家總是 經常 有時 偶爾 從未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64-85 76 圖 4 受訪者生活方面的學習行為類型 另外,工作上“經常”與“總是”請教專家的學習行為共佔 62%,生活上請教或親友的學習行為的相應比例佔 55%。反映出人際網絡也是受訪者重要的學習資源之一。 總結來看,無論是工作還是生活方面,公務人員的學習方式亦相對多元,包括自主學習、參與培訓、請教他人,當中“線上學習”佔主導地位,培訓課程的參與度相對較低。學習方式的差異可能與其學習動機與能力有一定關係,有需要作進一步分析。 (二)主成份分析 在本研究中,由於動機與能力的變量較多且較相關,為了更有效識別習動機與能力的核心維度,分析其與學習行為的關聯,我們採用主成份分析,將多個相關的測量指標歸納為少數“主成份”,以簡化變數結構、降低多重共線性問題,藉以建立更穩健的回歸模型,提升解釋力。 學習動機的主成份分析結果提取了 4 個成份,累計解釋變異為 74%。成份 1 包括量表中的社交拓展和減壓脫規的題目,我們歸納稱之為“社交紓壓”。成份 2 和成份 3 分別是量表中的認知興趣題目和職涯發展題目,可繼續沿用其名稱。成份 4 是包括量表中的外在驅動、服務社會題目,即1.0%1.4%5.6%6.0%3.2%3.1%6.1%11.0%12.8%6.7%20.7%30.0%33.1%34.6%35.3%38.4%39.8%33.8%30.7%34.4%36.9%22.6%16.5%15.6%20.4%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線上學習閱讀書刊實體培訓網上培訓請教親友總是 經常 有時 偶爾 從未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64-85 77 因為組織、上級等外在要求,以及服務社會而去學習,基於公共部門職責都是以服務社會為導向,我們歸納此動機稱為“服務意識”。 學習動機的主成份分析結果提取了 3 個成份,累計解釋變異為 63%。成份 1 包括改變與學習、關鍵好奇心、意義建構、創造力的題目,這些都涉及到學習者自我主動學習的一些特點,故我們歸納稱為“自主學習”。成份 2 是量表中的學習脆弱性題目,可繼續沿用其名稱。成份 3 包括了學習關係和部分策略意識的題目,主要涉及學習者如何有策略地利用社會關係資源和互動方式獲取新知識,促進相互學習,故我們稱之為“協作學習”。 表 3 終身學習動機的主成份分析 註:只列出負荷值大於 0.4 的數據。4 個成份合共可以解釋 74%的變異。KMO=0.91,Bartlett 球形檢驗顯著(p<0.001)。 值得注意的是,如表 4 所示,成份 3“協作學習”的負荷值均為負數,表示其與成份 1“自主學習”和成份 2“學習脆弱性”呈反向關係。可能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64-85 78 的解釋是,一方面自主學習者會更傾向自己解決問題,獨立思考學習,而較少依賴向其他人請教或互動;另一方面,獲得來自社群朋友在學習上的支持,在面對學習困難時,會較不容易感到無助或焦慮。 表 4 終身學習能力的主成份分析 註:只列出負荷值大於絕對值 0.4 的數據。3 個成份合共解釋 63%變異。KMO=0.95,Bartlett 球形檢驗顯著(p<0.001)。 (三)有序回歸分析 基於本研究的學習行為頻率的測量是有序類別變數(Ordinal Variable),為了有效分析上述學習動機和能力的成份與學習行為的關聯,我們進行了有序回歸分析,並利用主成份分析獲得的分數作為自變量,並在模型中控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64-85 79 制了學歷、職級、性別與年齡的變量。表 5 和表 6 分別是針對工作和生活上的學習行為的有序回歸結果。 學習能力的影響方面,結果顯示,不論工作和生活方面上,“自主學習”對所有學習行為均呈現顯著的正相關,表示“自主學習”者更傾向於參與各種學習方式,例如工作的“線上學習”(β=0.52,p<0.01)和“網上培訓”(β=0.65,p<0.01)、生活的“線上學習”(β=0.52,p<0.01)和“閱讀書刊”(β=0.80,p<0.01)等。 表 5 終身學習行為的有序回歸分析:工作方面 註:*p<0.05, **p<0.01。 “學習脆弱性”對於工作和生活的“線上學習”均呈負相關(β=-0.18,β=-0.27,p<0.01),但對工作和生活的“實體培訓”(β=0.18,β=0.32,p<0.01)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64-85 80 及“網上培訓”(β=0.16,β=0.28,p<0.01)顯示為正相關,表明學習脆弱者更可能依賴結構化培訓,而非自主學習。 “協作學習”對所有工作和生活上的學習行為均呈負向影響,例如工作和生活的“線上學習”(β=-0.33,p<0.01)和“閱讀書刊”(β=0.-0.52,β=-0.42,p<0.01),工作和生活的“實體培訓”(β=-0.41,β=-0.35,p<0.01)和“網上培訓”(β=-0.34,β=-0.36,p<0.01),工作和生活上請教他人(β=-0.63,β=-0.6,p<0.01)。這反映,注重“協作學習”的人比較少從事自主學習的活動,但同時參與培訓和請教他人行為的積極性也不高。 表 6 終身學習行為的有序回歸分析:工作外或生活方面 註:*p<0.05, **p<0.01。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64-85 81 學習動機的影響方面,“社交紓壓”對大多數學習行為的影響都不顯著或為負,如工作上的“線上學習”(β=-0.21,p<0.01)和“閱讀書刊”(β=-0.23,p<0.01),顯示主要為獲得社交紓壓而學習的人較少透過這些方式學習。 “認知興趣”對工作和生活的“線上學習”(β=0.46,β=0.31,p<0.01)、工作的“閱讀書刊” (β=0.29,p<0.01)和“請教專家”(β=0.25,p<0.01)均有顯著正向影響,但對其他學習行為沒有顯著關聯,反映這類動機主要驅動的學習內容以工作方面的專業知識為主。 “職涯發展”僅對工作的“網上培訓”(β=0.15,p<0.01)和生活的“線上學習”(β=0.18,p<0.01)呈顯著正相關,影響範圍較小。 “服務意識”對大部分學習行為均呈正向影響,例如工作和生活上“線上學習”(β=0.27,p<0.01)、“閱讀書刊”(β=0.34,β=0.2,p<0.01),工作上“請教專家”(β=0.42,p<0.01)或生活上“請教親友”(β=0.24,p<0.01)。這表明服務意識越強的人,學習的行為也較頻密,學習方式也較多樣化。 控制變量方面,結果亦顯示擁有碩士或以上學歷和職級越高的人,其從事不同學習行為的傾向也越大,而青年人比中年人更傾向從事“線上學習”活動,不論在工作還是生活上。性別方面,差異主要在生活上的學習行為,例如女性比男性更傾向請教親友。 五、總結及討論 本研究通過問卷調查,系統探討澳門公務人員的終身學習動機、能力與行為的現狀及其相互關聯。研究揭示了公務人員學習行為的多樣性及其影響因素,並為優化培訓體系提供了實證依據和政策建議。 (一) 學習行為的現狀特徵 研究發現,公務人員的學習行為呈現多元化特徵,超過 50%的受訪者表示經常或總是從事學習活動。其中,線上學習為最主要的學習形式(參與率超過 70%),其次是閱讀書刊和請教專家或親友(均超過 60%),而正式的實體培訓與網上培訓的參與度相對較低(約 50%)。這一結果表明,公務人員的學習行為已顯著轉向數位化與自主化,反映其對靈活性和便利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64-85 82 性的需求。然而,現行培訓體系的學習形式尚未充分適應這一趨勢,未能有效滿足公務人員多元化和個性化的學習需求,有較大的改進空間。 (二) 學習動機的結構 在學習動機方面,受訪公務人員普遍認為“認知興趣”是其學習的最主要動機,其次是“職涯發展”、“社交拓展”與“社會服務”,而“減壓脫規”與“外在驅動”(如上級指示)的影響相對較低。通過主成份分析,學習動機可歸納為四個維度:(1)認知興趣:反映對知識本身的追求。(2)社交紓壓:將“社交拓展”與“減壓脫規”整合,顯示部分公務人員將學習視為拓展人際關係和緩解壓力的途徑。(3)職涯發展:強調學習與職業發展的關聯。(4)服務意識:融合“社會服務”與“外在驅動”,表明部分人員將學習與社會責任及組織要求相連結。這些學習動機與 Ryan和 Deci 的自我決定理論25相符,顯示學習是由內在和外在動機共同驅動的行為。 (三) 學習能力的特徵與挑戰 在學習能力方面,受訪者認為其學習能力普遍處於中上水平,其中“改變與學習”與“意義構建”的能力最為突出,“協作學習”、“策略意識”與“創造力”亦具優勢。然而,部分公務人員在學習上仍存在脆弱性,面對學習困難時易感焦慮或無助,需要外界支持與引導。主成份分析進一步將學習能力歸納為三類:(1)自主學習,包括持續學習、發掘學習意義、具創造力與好奇心等特點,顯示獨立學習的傾向;(2)協作學習,即有策略地運用社會關係與互動方式獲取新知識;(3)學習脆弱性,指面對學習挑戰時易產生焦慮或無助感。 值得注意的是,研究發現“協作學習”與“自主學習”呈現負相關,反映習慣“自主學習”的公務人員往往傾向獨立解決問題,較少尋求社交學習資源,但這亦可能導致其在面對學習困難時較易產生焦慮感。另一方面“協作學習”與“學習脆弱性”呈負相關,意味著那些善於運用社會學習資源的個體,面對學習困難時較不易產生焦慮或無助感,顯示社交支持在學習過程中的重要性。這一結果啟示,終身學習者需要在自主與協作學 25 Ryan, R. M., & Deci, E. L. (2000). “Self-Determination Theory and the Facilitation of Intrinsic Motivation, Social Development, and Well-Being”. American Psychologist, 55(1), 68-78.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64-85 83 習之間取得平衡,既要培養獨立學習能力,也應積極參與社群學習,以減少學習焦慮,提高學習持續性。 (四) 學習能力與動機對行為的影響 回歸分析顯示對各類學習行為有較大關係的學習動機主要是“服務意識”、“認知興趣”和“社交紓壓”。其中:(1)“服務意識”與多數學習行為呈正相關,將學習視為履行社會責任的公務人員更積極參與各類學習活動;(2)“認知興趣”則與線上學習、閱讀書刊、請教專家呈正相關,顯示數位化與專業資源更能滿足求知欲,傳統培訓則吸引力不足;(3)“社交紓壓”與線上學習、閱讀書刊呈負相關,表明自主學習對壓力較大者非有效紓解途徑,且未能滿足其社交需求。這與“協作學習”的特點相呼應,凸顯愉快學習仍是推動終身學習的挑戰。 學習能力方面,結果顯示:(1)自主學習能力對各類學習行為呈顯著正相關,尤其網上培訓、閱讀書刊、線上學習等能展現自主學習能力的活動。(2)“學習脆弱性”則對實體與網上培訓呈正相關,但對線上學習行為呈負相關,這表明學習焦慮促使個體尋求結構化的學習支持(如正式培訓),而較少傾向自主學習。(3)“協作學習”與各類學習行為皆呈負相關,這可能反映“協作學習”強調透過與他人合作、交流來獲取知識,但這種依賴外部資源的學習方式可能減少個體對自主學習活動的參與度;同時,亦反映現時培訓未能形成互動學習的氛圍和方式,未能激發“協作學習”者的參與,這與 Siemens 的研究指出數字時代下的協作學習需要互動環境支持的觀點一致26;另一方面,“協作學習”者可能更習慣於同行互動與同儕學習,而非直接向專業人士請教,這與 Wenger 的研究強調學習者在同儕群體中通過共享經驗與互動建構知識,而非依賴外部專家的看法相似。27 (五) 不同群體的學習傾向 分析發現,職級較高的公務人員的學習行為頻率顯著高於基層人員,可能因其擁有更多資源與較高學歷有關。的確,分析亦顯示碩士及以上學 26 Siemens, G. (2005). “Connectivism: A Learning Theory for the Digital Ag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structional Technology and Distance Learning, 2(1), 3-10. 27 Wenger, E. (2000). “Communities of Practice and Social Learning Systems”. Organization, 7(2), 225-246.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64-85 84 歷者與青年員工更傾向“線上學習”,反映教育背景與年齡對學習偏好的影響。這與一些研究一致,例如 Merriam 研究指出,高學歷者因教育訓練而具備更強的自主學習動機與能力。28 六、政策建議 依研究結果,本研究建議構建一套終身學習的多元促進機制,從學習方式、內容設計、時間安排、專業認可、評價與獎勵等方面,系統性地提升公務人員的學習動能與終身學習能力,以適應快速變化的公共服務需求。 (一) 創建公務人員線上學習平台 目前,公務人員培訓多以實體課程為主,時間與地點選擇受限,影響學習參與。此外,現有“公務通”的線上培訓資源有限,僅提供少量公職法律資料,未能滿足多元學習需求。參考香港、台灣等地區的經驗,建議開發公務人員線上學習平台,提供多元化的數位課程與資源,提升學習的靈活性和可及性,亦有助追蹤學習進度,為個人化培訓提供支持。 (二) 建立跨領域培訓知識體系 現行公務人員培訓聚焦工作相關內容,跨領域與博雅教育(如人文素養、社會責任)不足。然而,跨領域知識對於促進政府部門間協作至關重要,而博雅教育則有助於提升公務人員對民情與公共服務的洞察力。因此,建議調整培訓知識體系,將專業技能、跨領域知識及博雅內容納入課程設計,並調整相應的學習時數,以培養具備跨域協作能力與服務意識的高素質公務團隊。 (三) 加強高校研究課程的專業認可、促進前沿知識獲取 前沿知識的獲取與應用對政府內部創新及研究分析人員尤為關鍵。然而,現行公職制度對研究生學歷的專業資格認可不足,限制了人才對前沿知識的獲取與傳播。因此建議修訂相關制度,強化對研究生學歷及專業課程的認可,以鼓勵人員積極進修,提升公務人員對前沿知識的掌握與運用能力,並促進其在組織內部的分享與創新應用。 28 Merriam, S. B. (2001). Andragogy and Self-directed Learning: Pillars of Adult Learning Theory. New Directions for Adult and Continuing Education, 89, 3-14.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64-85 85 (四) 建立終身學習的評價與獎勵機制 目前公職制度缺乏終身學習評價機制,且現行晉級培訓中,高職級人員的晉級培訓時數年均較少29,不利終身學習。因此,應建立工作相關的終身學習評價機制,作為衡量專業發展的重要維度,並配套獎勵機制,例如獎勵優秀者豁免上班學習時數和培訓資助;舉辦學習分享會與徵文比賽,鼓勵人員將所學轉化為組織知識資產,推動政府學習文化與創新能力。 (五) 針對不同職級與年齡層需求設計互助培訓 公務人員的學習需求因職級與年齡而異,培訓應從內容、學員組成及互動方式等方面強化互補性。例如,針對高職級及基層人員,可透過跨職級協作學習,由高職級員工提供政策解讀,基層員工提供實操案例與前線經驗,促進理論與實踐的知識雙向流動。針對中青年人員,可透過跨世代學習小組,讓中年從青年中獲得數位技術支持;青年從中年的經驗中學習實務技能,提升服務意識。 (六) 依動機與學習能力的組合設計針對性培訓策略 在不同的專業領域,根據公務人員的學習動機高低與能力強弱的差異組合,建議採用以下針對性策略以提升培訓成效: (1)高動機、強能力學員:提供進階資源與自主學習路徑,鼓勵其探索新領域並擔任知識傳播者; (2)高動機、弱能力學員:設計結構化學習指引和方法,並搭配專業輔導,幫助其將動機轉化為能力提升; (3)低動機、強能力學員:採用體驗式學習(如案例分析、實地考察),深化其對學習內容的社會意義與個人價值的認知,激發內在動機; (4)低動機、弱能力學員:以循序漸進、深入淺出方式培養其學習興趣,並透過互動學習,獲取團體協作的學習成果,提升學習信心。 29 例如以高級技術員為例,其第四職級的人員在 8 年至 9 年內只須接受 30 小時的晉級培訓,而最高職級即第五職級的人員由於沒有晉級需要而不用接受任何法定的晉級培訓,晉級培訓基本上只集中在入職後的頭 10 年內,因而隨着資歷的增加,人員對持續培訓學習的需求會減少。見第 237/2016 號行政長官批示。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87-110 87 剖析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採購合同開支的跨年度負擔 鄧達榮* 【摘要】 在政府採購程序中,在判給後須訂立採購合同。合同雙方必須遵守合同條款履行其義務。採購實體的義務是向完成給付的財貨供應商、服務提供者或工程的承攬人支付費用,此為政府一方的合同開支。一般來說,倘若採購實體支付的費用所涉期間超過一個財政年度,那就符合公共財政預算法律制度所訂的跨年度負擔,且必須依法公佈有關負擔,但符合例外情況者除外。經筆者點算五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佈的所有跨年度負擔項目,從其名稱得知均屬政府採購項目。 在該期間內,隨着社會經濟演進和政府採購項目不斷增加,相應地增加了合同數目和金額。與此同時,規範公佈跨年度負擔的法律制度亦經歷了兩次的重大變革,分別所訂的公佈條件都變得更嚴格。此舉的原意旨在提高行政效益,一方面是公佈的途徑由具法律效力的行政長官批示改為只具行政效力的明細清單;另一方面能有效減少須公佈跨年度負擔項目的次數,前者是按每一跨年度負擔項目以獨立方式公佈,後者原則上結集跨年度負擔項目每月公佈一次。不過,其負面影響則是特區政府公佈財政開支運用的信息減少,意味着降低了該方面的透明度。 此外,儘管政府採購合同是不會公開的,但可從所公佈跨年度負擔的執行期推斷相關合同的金額和所涉年期。然而,已公佈的跨年度負擔項目有機會被修訂,其修訂內容主要體現於兩個方面,其一是負擔金額的變更,通常是增加負擔;其二是負擔的執行期變更,通常是延長執行期。雖然修訂的原因不會被公開,但能推斷變更是源於實務上政府採購合同的執行情況有所改變。 【關鍵詞】 公共財政 預算開支 跨年度負擔 政府採購合同 Análise dos Encargos Plurianuais Relacionados às Despesas com Contratos Públicos n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Tang Tat Weng Resumo: No âmbito dos procedimentos de contratação pública, a celebração de um contrato público é obrigatória após a adjudicação. Ambas as partes contratantes devem cumprir as cláusulas contratuais e desempenhar seus respectivos deveres. A entidade contratante tem o dever de efectuar o pagamento ao fornecedor de bens, prestador de *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澳門大學兼職講師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87-110 88 serviços ou empreiteiro de obras, configurando, assim, uma despesa contratual por parte do governo. De modo geral, caso as despesas pagas pela entidade contratante ultrapassem um ano económico, enquadram-se nos encargos plurianuais previstos pelo regime jurídico do orçamento das finanças públicas, exigindo sua publicação conforme os preceitos legais, salvo em circunstâncias excepcionais. A partir da análise dos encargos plurianuais ao longo de cinco mandatos d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RAEM), verifica-se que todos os projectos mencionados correspondem a iniciativas de contratação pública. Durante esse período, com a evolução socioeconómica e o crescimento contínuo dos projectos de contratação pública, houve um aumento correspondente no número e no valor dos contratos. Paralelamente, o regime jurídico que regulamenta a publicação dos encargos plurianuais passou por duas reformas significativas, tornando-se progressivamente mais rigoroso nas condições de publicação. O objectivo dessas mudanças foi aprimorar a eficiência administrativa. Por um lado, o meio de publicação foi modificado: anteriormente exigia-se um despacho do Chefe do Executivo, com força legal, mas passou a ser realizado por meio de uma relação dos encargos plurianuais com eficácia meramente administrativa. Por outro lado, a frequência de publicação foi reduzida, passando de uma publicação individual para cada encargo plurianual a uma publicação mensal consolidada. Entretanto, um dos impactos negativos dessa reforma foi a diminuição da quantidade de informações sobre o uso das despesas públicas publicadas pelo governo da RAEM, o que resultou na redução da transparência nesse aspecto. Além disso, embora os contratos públicos não sejam publicitados, é possível inferir seus valores e prazos a partir dos períodos de execução dos encargos plurianuais publicados. No entanto, os encargos plurianuais podem ser objecto de revisão, com alterações que ocorrem essencialmente em dois aspectos: primeiro, a modificação do valor do encargo, que geralmente resulta em um aumento da despesa; segundo, a alteração do prazo de execução, que normalmente implica sua prorrogação. Apesar de os motivos dessas revisões não serem publicados, pode-se presumir que tais modificações decorrem de ajustes na execução prática dos contratos públicos. Palavras-chave: Finanças Públicas, Despesas Orçamentadas, Encargos Plurianuais, Contrato Público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87-110 89 一、引言 政府有效運作的要件之一是必須透過預算開支的參與,否則不能動用合適的人力和物力資源向社會提供其所需的服務及促進社會、經濟和文化的可持續發展。故此,就要做好優良的財政預算管理,尤其是高金額及需長期支付的開支更為重要。對此,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稱“澳門特區")的財政預算是以每一財政年度為基礎,故若有關的預算開支不能在同一財政年度內完成全額支付,即有關開支所涉工作同樣超過一個財政年度,就必須做好有關的開支預算管理和安排,俾使能有序地執行。就此一概念所需預算開支的有效管理,目前就是受到現行《預算綱要法》所規定的“跨年度負擔"規範。 在法律上,目前生效的跨年度負擔規定可溯源到政府採購合同的規範,故在現行《預算綱要法》的規定中仍隱藏着政府採購合同執行狀況的“信息"。就此,本文剖析澳門特區自回歸以來,即五屆澳門特區政府公佈涉及政府採購合同的跨年度負擔,以及由此提供的隱藏信息。 二、法律規定“跨年度負擔”的轉變 自澳門回歸以來,涉及公佈跨年度負擔的規定按照相關時序主要以三部法規為基礎,分別是經第 30/89/M 號法令修訂的第 122/84/M 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第 6/2006 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及第 15/2017 號法令《預算綱要法》。以下便逐一闡述其規定跨年度負擔的內容和公佈要件。 (一)第 122/84/M 號法令規定的“跨年度負擔" 現行《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的第 122/84/M 號法令經過兩次修訂,分別是在 1989 年被第 30/89/M 號法令修訂,以及在 2021年被第 5/2021 號法律修訂,且其條款被重新編排。不過,與“跨年度負擔"有關的規定為第 122/84/M 號法令被第二次修訂前的第十五條(超過一經濟年度之負擔之分配)所訂定1,而該規定已在 2006 年被第 6/2006 號行政法規第九十五條(二)項規定廢止。 1 於 2024 年 9 月 12 日在澳門特區政府印務局網頁上能瀏覽的經第 30/89/M 號法令修訂的第122/84/M 號法令的中文文本是從未在前《澳門政府公報》及現時《公報》公佈的,故該法令的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87-110 90 該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為: “一、如擬訂立之合同引致之預算負擔涉及超過一個經濟年度[現稱‘財政年度’]或所涉及之年度非為訂立合同之年度,應由總督諮詢財政司意見後以訓令許可訂立[自澳門回歸後,理解為‘應由行政長官諮詢財政局意見後以批示許可訂立’];但有關負擔每年不超過澳門幣 250,000 元之限額且履行期限不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二、上款所指之訓令及合同,應訂定每一經濟年度負擔之上限。 三、擬為公共工程承攬方面之附加工程或未預計之工程訂立附加合同,如在原承攬合同訂立時已根據上述兩款或同類性質之規定公布有關法規,且擬訂立附加合同時之有效預算能支付新負擔,則免除上兩款規定之適用。"2 由於該法律規定訂定在規範“合同"的章目中,故其第一款規定的內容主要是立足於合同或訂立合同多於涉及公共財政管理的事務。 該條第一款規定前半部分訂定兩個情況,只要符合任一者便屬“超過一經濟年度之負擔"的情況,但前提是“擬訂立之合同引致之預算負擔",即是指,由於合同仍未訂立,故有關預算負擔只是將會產生的開支。此外,無論屬哪一情況,行政長官必須事先聽取財政局發表的意見後才能許可合同的訂立。 第一個情況是,“預算負擔涉及超過一個經濟年度",明確表示合同開支的預算負擔至少有兩個目前所稱的財政年度,即在整個期間內的首年和最後一年均有預算負擔的支付,而在中間的年度可有或毋須支付預算負擔;第二個情況是,“預算負擔……所涉及之年度非為訂立合同之年度",表示訂立合同所產生的預算負擔只在訂立合同當年隨後的財政年度支付,即在整個期間內的首年毋須支付預算負擔和最後一年當然要支付預算負擔,而在中間的年度則可全部或部分沒有預算負擔。 該條第一款的但書,即後半部分訂定毋須行政長官許可訂立合同的例外情況,就是必須同時符合兩個要件:第一個要件是在整個“超過一經濟 中文文本不具法律效力,而只是註明其“原始譯本"是由法務局提供的“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故此,在該法令第十五條所指的“經濟年度",是現行《預算綱要法》及相關的法規均寫為的“財政年度",但其葡文一直寫為 ano económico,從沒改變。 2 澳門特區政府印務局:經第 30/89/M 號法令修訂的第 122/84/M 號法令,印務局網頁,https://bo.io.gov.mo/bo/i/84/51/declei122_cn.htm,於 2024 年 9 月 12 日讀取。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87-110 91 年度之負擔"(即目前所稱的跨年度負擔)的期間內,每年所負擔的開支金額均不超過澳門元 250,000 元;第二個要件是執行期,由訂立合同當年起計,直到最後支付負擔的一年為止不超過三個財政年度。在這兩個要件同時符合下,並基於澳門回歸至該規定被廢止的期間的社會經濟狀況看3,有關跨年度負擔所涉的開支總額是相當低的,故在該期間內須依法公佈跨年度負擔項目的數目相對地可觀,故此增加相關的工作時間及行政成本。 該條第二款指出的“應訂定每一經濟年度負擔之上限",是為每一支付負擔的財政年度訂出可支付限額,此為現行法律規定所指的“分段支付”,旨在做好預算開支的管理和執行;其第三款所規定者,僅適用於原公共工程承攬合同屬跨年度負擔且已獲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且其後加工程引致的新負擔便可獲免除核准及隨後的公佈。此為預算負擔的優良和具行政效益管理的規定。 (二)《公共財政管理制度》規定的“跨年度負擔" 第 6/2006 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於 2006 年 4 月 25 日起生效,而實施三年後因公共部門及機構的實際運作所需,即於 2009 年該制度便被第 28/2009 號行政法規相應地予以大幅度修訂,當中包括“跨年度負擔"的規定,且自 2009 年 8 月 11 日起生效。隨後,澳門特區政府透過公佈第 426/2009 號行政長官批示,在引入有關修改規定後重新公佈第 6/2006號行政法規。 為了清晰地審視該行政法規規定“跨年度負擔"在修訂前和後的變化狀況,表 1 把兩者並列作出對比。 (1)經重新公佈的第 6/2006 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維持不變 該款規定(見表 1 的第 1 列)訂出兩個財政負擔的情況,只要有關預算開支引致的負擔為任一情況者,便屬法定的跨年度負擔: 第一個情況為“跨越一個或多個財政年度的負擔"。此表示公共部門或機構承擔的預算開支引致的負擔涉及兩個或以上的財政年度。在整個期 3 經第 30/89/M 號法令修訂的第 122/84/M 號法令第十五條被第 6/2006 號行政法規第九十五條(二)項規定廢止。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87-110 92 間內,首個及最後一個財政年度必須支付相關的負擔;如中間存在其他財政年度者,可以連續或間斷地毋須支付負擔。 表 1 第 6/2006 號行政法規訂定“跨年度負擔"條款 被修訂前及後之對比 # 第 6/2006 號行政法規 第十九條(跨年度負擔)的規定 (自 2006 年 4 月 25 日起生效) 經第 426/2009 號行政長官批示 重新公佈經修訂第 6/2006 號行政法規的第二十條(跨年度負擔)的規定 (自 2009 年 8 月 11 日起生效) 狀況 1. 一、如屬跨越一個或多個財政年度的負擔,又或承擔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負擔的年度不同,須事先由行政長官經徵詢財政局的意見後以批示核准,方可承擔有關負擔。 不變 2. 二、第一款的規定不適用於下列負擔: 不變 3. (一) 行政長官批示所指定的屬確定及必要開支的負擔,但在合同中須就負擔開支的適當款項登錄作出聲明; 不變 4. (二) 因不可預計且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或超額供應所引致的負擔,但其最初合同須事先經第一款所指批示核准,且在出現額外負擔之日生效的預算內有預留款項以應付新負擔; 不變 5. (三) 於承擔負擔之年隨後的各財政年度中每年不超過澳門幣伍拾萬元限額的負擔,又或執行期不超過三年的負擔 (三) 在承擔負擔之年隨後的各財政年度中每年不超過澳門幣一百萬元且執行期不超過三年的負擔。 改變 6. 三、第一款所指批示應訂定每一財政年度的最高負擔額。 不變 7.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所指的批示,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新增 8. 五、分段支付批示所載的負擔,如未於相應財政年度全部或部分支付,其相應的撥款轉至嗣後數年,直至批示所載最後的一個財政年度為止;但經行政長官以批示許可運用於其他有別於原定目的者除外。 新增 第二個情況為“承擔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負擔的年度不同"。此表示首年為承擔負擔之年而該年是毋須支付負擔的,且在有關跨年度負擔的期間內,除最後一個財政年度必須支付負擔外,其他財政年度可以連續或間斷地毋須支付負擔。 如屬跨年度負擔的財政預算開支,須先由財政局對有關負擔發表意見,然後由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才能承擔有關負擔。而該批示須遵守該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87-110 93 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以下稱《公報》)後才能產生必要的法律效力。此表示有關的行政長官批示為具法律效力的外部批示,旨在公佈指定的跨年度負擔項目。 (2)毋須公佈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跨年度負擔的例外情況 然而,該條第二款訂定三個例外情況,表示符合任一情況的跨年度負擔便毋須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和公佈在《公報》。 2.1. 毋須公佈行政長官批示的第一個例外情況――維持不變 表 2 已被廢止及現行法定“確定及必要開支的負擔"的對比 # 已被廢止 現時生效 屬與政府採購有關的負擔? 轉變情況 第 325/2006 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一款規定 第 2/2018 號行政法規 第四十一條規定 1. (一)人員報酬開支 (一)人員開支 否 現時生效者的含意較寬,表示與人員有關的任何類別開支 2. (二)人員培訓開支 否 目前不屬確定及必須要開支 3. (三)部門及機關運作所需的動產及不動產租賃開支 (二)部門及機構運作必需的動產及不動產租賃開支 是 行文用詞有輕微不同,但本質不變 4. (四)保險開支 (三)保險開支 是 維持不變 5. (五)清潔、消毒、保養及保安開支 (四)清潔、消毒、保養、管理及保安開支 是 當 中 增 加 了“管理”開支 6. (六)水、燃氣及電力開支 (五)水費、電費及氣體費用 是 行 文 表 述 稍 有 不同,但本質不變 7. (七)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 (六)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 是 維持不變 8. (八)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七)紙本或資訊載體的期刊的開支 是 行文不同,但本質不變 9. (八)退休及退伍金 否 為新增的開支 10. (九)定期的社會援助金開支 否 為新增的開支 11. (九)財務投資負擔以及自治機構因進行信貸、保險、基金管理或金融中介活動而取得之貸款方面的利息開支 (十)自治部門及機構在其信貸、保險和基金管理或金融中介性質的營運活動的範圍內須支付的因財務運作及利息而產生的開支 是 行文稍為不同,但本質不變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87-110 94 第一個例外情況載於表 1 的第 3 列,指出由行政長官批示所指定的屬“確定及必要開支的負擔",是指第 325/2006 號行政長官批示4第一款所訂的九種開支的負擔。表 2 列出該九種開支的負擔與現時生效的十種“確定及必要開支的負擔"對比,並且相應地指出有關負擔是否與政府採購有關,俾使能瞭解相關的轉變。 從表 2 的對比能清晰可見有關轉變,第 2/2018 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在所訂的“確定及必要開支的負擔"中除刪除該表第 2 列指出的“人員培訓開支"外,在第 5 列的開支中增加了“管理"開支,並增加了該表第 9 列指出的“退休及退伍金"和第 10 列指出的“定期的社會援助金開支"。總之,第 1、2、9 和 10 列所載者均不屬政府採購的開支。而其他的開支則屬政府採購開支,且完全或本質上維持不變。 2.2. 毋須公佈行政長官批示的第二個例外情況――維持不變 第二個例外情況載於表 1 的第 4 列,指出的內容涉及“不可預計且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或“超額供應"所引致的負擔連繫到“其最初合同",且該合同已獲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由此按其意思可推斷此與政府採購供應合同有關而引致的負擔。鑑於此屬增加開支的負擔,故必須在出現額外負擔日期生效的預算內作出該負擔的預留款項。 2.3. 毋須公佈行政長官批示的第三個例外情況――有所改變 第三個例外情況載於表 1 的第 5 列。該規定在修訂前及後均針對兩個要件,在該制度修訂前只要符合任一要件便屬例外情況,而修訂後則需要同時符合兩個要件才屬例外情況。 第一個要件為“承擔負擔之年隨後的各財政年度中每年不超過"某一特定限額。在修訂前,該限額訂為澳門元五拾萬元,在修訂後則提升到澳門元一百萬元;第二個要件為“執行期",是指整個跨年度負擔所跨越的年期,由承擔負擔之年起計,直到完成全額支付所有負擔的最後一年為止。 由此規定的內容可見只是提及負擔,不涉及相關跨年度負擔項目的類別或性質。那麼,便要在個別和實質情況下視乎有關項目的識別資料或本質才能確定是否與政府採購項目有關。 4 第 325/2006 號行政長官批示抵觸第 2/2018 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規定而按照該行政法規第九十五條規定被廢止。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87-110 95 (3)執行跨年度負擔的規則 表 1 的第 6 列指出“批示應訂定每一財政年度的最高負擔額"是為每一支付負擔的財政年度訂出可支付金額的上限,旨在做好預算開支的管理和安排。此為目前所謂每一分段支付的限額。 表 1 的第 7 列指出“所指的批示,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此屬法定公開跨年度負擔的規定,並表明有關的行政長官批示為外部批示,且能使有關負擔產生必要的法律效力。 表 1 的第 8 列指出修訂《公共財政管理制度》後新增執行跨年度負擔的方法和限制,屬預算開支的優良管理規範。 (三)現行《預算綱要法》規定的“跨年度負擔" 現行與跨年度負擔有關的規定分別訂定於第 15/2017 號法律《預算綱要法》及在執行上作為該法的補充的第 2/2018 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施行細則》。前者的規定界定能被視為跨年度負擔的開支,並自 2018 年 1 月 1日起生效;後者的規定則訂定倘需公佈跨年度負擔的具體內容,而自 2018年 2 月 6 日起生效。 (1)法定公佈的跨年度負擔 按照第 15/2017 號法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如負擔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又或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負擔的年度不同,有關負擔須事先由行政長官經聽取財政局意見後核准,而該跨年度負擔的明細清單由財政局負責定期在《公報》內公佈"。在此規定上,前提是負擔與財政年度存在的關係。首先,澳門特區政府的財政年度是指民事年度,即由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同年的 12 月 31 日為止;而負擔則是指財務上的責任,並且由此引起政府需肩負或承擔的債務。 在該規定中,訂出了兩個財政負擔的情況,而只要有關預算開支為任一情況者,便屬跨年度負擔: - 第一個情況為“負擔跨越一個財政年度"。此規定的情況與上述《公共財政管理制度》規定“跨越一個或多個財政年度的負擔"相同,其區別在於此規定的行文方式,而且變得簡潔; - 第二個情況為“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負擔的年度不同"。此規定的情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87-110 96 況與上述《公共財政管理制度》規定“承擔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負擔的年度不同"相同,但其書寫方式輕微地變得含糊,明確地說是“負擔的年度"應理解為“承擔負擔的年度",這樣才能清晰和準確地理解該情況,並且能呼應同一條第五款所規定者的上文下理的合理理解。 如屬跨年度負擔的財政預算開支,財政局先對有關負擔發表意見,並呈行政長官予以核准,隨後才定期在《公報》公佈包括該跨年度負擔在內的明細清單。在此所訂的“定期"及“明細清單"的具體內容則分別受第2/2018 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範。 (2)屬法定毋須公佈跨年度負擔的例外情況 然而,只要符合第 15/2017 號法律第三十五條第四款所訂的五個例外情況之任一者,儘管屬於跨年度負擔的財政預算開支,但仍無必要公佈在《公報》內。以下對所規定的例外情況逐一闡述: 2.1. 第一個例外情況 為該款(一)項的規定:“依法發放的財政資助所產生的財政負擔”,但此負擔不屬政府採購法律制度的調整對象,即與政府採購無關。 2.2. 第二個例外情況 為該款(二)項的規定:“由補充法規訂定的屬確定及必要開支的財政負擔”,當中所指的“確定及必要開支"是由第 2/2018 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的十種開支,而該等開支已載於表 2 及上文已予以論述,在此不予重覆。 2.3. 第三個例外情況 為該款(三)項的規定:“由經適當說明理由為不可預計的情況或超額供應所引致的負擔,但其原合同須預先取得第一款所指的核准,且在出現重新分段承擔負擔之日生效的預算中須有預留款項以承擔新負擔”。當中所指的內容涉及“經適當說明理由為不可預計的情況"或“超額供應"所引致的負擔連繫到“其原合同",且該合同已獲行政長官核准。由此按其意思可推斷,此與政府採購的供應合同有關。鑑於此屬增加開支的負擔,故必須在增加額外負擔或新負擔的重新分段支付當年生效的預算中作出該負擔的預留款項。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87-110 97 2.4. 第四個例外情況 為該款(四)項的規定:“與住所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實體訂立並經行政長官核准的具公共利益的合作議定書所產生且金額不確定的負擔”。縱使合作議定書具協議方之間締約關係及約束力,但此並非合同,且與政府採購合同有別,故有關負擔不屬政府採購合同開支引致的負擔。 2.5. 第五個例外情況 為該款(五)項的規定:“在承擔負擔之年的隨後各財政年度中不超過財政預算案所定限額的負擔”。此情況是指無論承擔負擔之年是否需要支付負擔,只要累計隨後各支付負擔年度的金額不超過承擔負擔所屬財政年度預算案所訂的限額,便屬例外情況。在該規定中,沒有特指跨年度負擔項目的所屬類別,即無論是否政府採購項目亦然。 自第 15/2017 號法律《預算綱要法》在 2018 年生效起至 2024 年為止,上段所指承擔負擔之財政年度在預算案中所訂的限額逐一列於表 3。 表 3 遵守第 15/2017 號法律第三十五條第四款(五)項規定, 財政預算當年隨後各財政年度負擔之和的限額 # 財政年度 財政預算案的規定 限額(澳門元) 變化率 1. 2018 第 16/2017 號法律第十一條 $9,000,000.00 -- 2. 2019 第 19/2018 號法律第九條 $9,000,000.00 0% 3. 2020 第 22/2019 號法律第九條 $9,000,000.00 0% 4. 2021 第 27/2020 號法律第十條 $9,000,000.00 0% 5. 2022 第 21/2021 號法律第十條 $15,000,000.00 +66.67% 6. 2023 第 19/2022 號法律第十條 $15,000,000.00 0% 7. 2024 第 22/2023 號法律第九條 $15,000,000.00 0% 備註:-- 不適用。 三、在五屆澳門特區政府期間內 所公佈的跨年度負擔 自回歸 25 年來,隨着社會、經濟和文化的持續發展,各公共部門及機構的工作量不斷增加,且所展開的工作更趨多樣性,當中某些工作項目的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87-110 98 規模甚為龐大,以及所耗的完成時間亦相對較長,其中涉及預算開支者能相應地從依法公佈的跨年度負擔反映出來。 (一)公佈跨年度負擔項目的數目 由於在該 25 年期間內公佈跨年度負擔的規定因應財政預算法律規定的變更而有所改變,上文已闡述有關法律規範的轉變,故在該期間內並非以相同要件公佈跨年度負擔的政府採購項目,即每當有法律規定變更時便成為公佈跨年度負擔數目的轉捩點。由於有關資料屬公開性,故筆者便能從《公報》得悉該等資料,並能點算所公佈的跨年度負擔項目的數目。 既然上文已述及在五屆澳門特區政府公佈跨年度負擔主要是以三部法規為基礎,表 4 便以綜合方式列出在五屆特區政府的 25 年內每年公佈的數目,並以採購項目種類列出,俾使能以一覽方式檢視其演變。在此強調,若屬法定跨年度負擔者而符合法律規定所訂的例外情況,有關跨年度負擔是沒有被公佈的。此外,列出的數目不含同一跨年度負擔項目被修訂者。 表 4 基於五屆澳門特區政府及相應生效的法規 所公佈跨年度負擔項目的數目 法規 第 122/84/M 號法令 1 第 6/2006 號行政法規 第 15/2017 號法律 被第 28/2009 號行政法規修訂 2 公佈 條件3 (A) 負擔 > $25 萬 或 執行期 > 3 年 (B1) 負擔 > $50 萬 或 執行期 > 3 年 (B2) 負擔 > $100 萬 和 執行期 > 3 年 (C1) 負擔 > $900 萬 (C2) 負擔 > $1,500 萬 公佈條件的相對嚴格度 ●〇○○○ ●●○○○ ●●●○○ ●●●●○ ●●●●● 屆 4 第一屆澳門特區政府 第二屆澳門特區政府 第三屆澳門特區政府 第四屆澳門特區政府 第五屆澳門特區政府 年 項目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總數 工程 4 8 14 26 15 29 31 6 26 18 30 38 39 33 31 32 40 38 29 33 28 31 38 44 41 702 財貨 3 9 13 25 36 45 38 20 38 39 23 34 38 32 30 25 28 51 22 22 19 11 27 15 14 657 服務 4 2 29 42 36 78 65 22 44 45 59 108 77 89 113 114 129 148 45 36 24 26 25 23 30 1,413 總數 11 19 56 93 87 152 134 48 108 102 112 180 154 154 174 171 197 237 96 91 71 68 90 82 85 2,772 備註:$ 表示澳門元;● 表示嚴格性。實心圓點越多表示能被公佈跨年度負擔的條件越高,即門檻較高; 〇 表示不嚴格性。空心圓點越多表示能被公佈跨年度負擔的條件相對較低,即門檻較低。 1. 由於第 122/84/號法令在此表所列出者是在 2000 年至 2006 年的期間內,故所涉及的法律規定是經第30/89/M 號法令修訂的第 122/84/M 號法令所訂定者; 2. 表示由第 426/2009 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第 28/2009 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 6/2006 號行政法規; 3. 不屬相關法規所訂的例外情況而須公佈的條件。第 122/84/M 號法令、第 6/2006 號行政法規、經第 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 6/2006 號行政法規所規定者均包含兩個要件(負擔的金額及執行期)。對於前兩者的規定,只要符合任一要件便要公佈跨年度負擔;最後者的規定是要同時符合兩個要件才須公佈;而第15/2007 號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只有一個要件,就是負擔的金額; 4. 考慮到每屆澳門特區政府均在 12 月 20 日換屆,而換屆當年只餘下 12 日,且其內的工作日數則視乎有關公眾假期是否跌落週末而出現補假而減少,故為了便於在表內列出資料,每屆澳門特區政府的首年和末年均以完整的日曆年顯示;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87-110 99 本文第二部分已闡述公佈跨年度負擔的法律規定的轉變,當中訂定毋須公佈跨年度負擔的情節,又或可稱為例外情況,其中之一者涉及承擔負擔的金額及/或負擔的執行期。此對公佈的數目有明顯的影響。在表 4 中稱為“公佈條件"三列中的第一列,是以相反於該法定情節表示所訂金額及/或執行期的方式顯示出不跌落毋須公佈跨年度負擔者,又或不屬相關法規所訂任一例外情況的公佈條件。 按表 4 內“公佈條件"三列中的第三列所示的嚴格程度清晰可見,因應公佈跨年度負擔的法律規定和公佈條件的變更,標示為(A)的公佈條件為最低者,標示為(B1)、(B2)及(C1)者的嚴格程度逐漸增加,直到標示為(C2)者為最嚴格,即是跨年度項目須滿足較嚴格的條件才會被公佈出來。 在表 4 列出的 25 年間,累積公佈跨年度負擔 2,772 項,平均每年公佈約 111 項,當中最少者於 2000 年,只有 11 項;最多者於 2017 年,高達237 項。平均每年上升 20.18%。實際上,並不是每年均出現公佈數目的上升,亦有某些年度出現公佈數目的下降。最高的年度上升率在 2002 年,升幅高達 194.74%;其次在 2008 年,升幅高達 125%。最高的年度下降率在2007 年,跌幅達 64.18%;其次在 2018 年,跌幅達 59.49%。 為了更易觀察表 4 所示公佈跨年度負擔項目數目的變化,筆者利用該等數字並以折線圖方式繪出圖 1,當中配合公佈條件因應法律規定的改變出現四個轉捩點,分別標示[I.1]、[I.2]、[II.1]和[II.2],從而把該期間分隔為五個遞增嚴格度的期間分區或區間,相應表 4 標示的(A)區、(B1)區、(B2)區、(C1)區和(C2)區。 從圖 1 更能清晰可見,基於規範公佈跨年度負擔項目的法規的變革,分別在 2006 年頒佈第 6/2006 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和 2017 年頒佈第 15/2017 號法律《預算綱要法》令到公佈的數目――分別於圖中標示轉捩點[I.1]和[II.1]後――出現明顯下降。對於前者,雖然於 2009 年公佈條件曾作出稍為嚴格的修訂,但公佈數目(於標示轉捩點[I.2]後)不降卻反而繼續上升。對於後者,公佈條件於 2017 年被更嚴格的修訂,隨後於2018 年明顯出現公佈數目的急降,隨後三年維持緩緩地下降;而到 2022年,公佈條件所涉及的門檻提高,令公佈數目(於標示轉捩點[II.2]後)稍為下降。因此可客觀地推斷,政府採購項目的數目不斷增加及其金額亦不斷上升,引致相關的跨年度負擔在數目方面及金額方面均呈現上升趨勢。儘管公佈條件越來越嚴格,但跨年度負擔項目數目及金額的相繼上升而不能使公佈數目下降,卻只能壓抑公佈數目的颷升。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87-110 100 圖 1 基於五屆澳門特區政府及相應生效的法規 所公佈跨年度負擔項目數目的折線圖 備註: (A) 在原經第 30/89/M 號法令修訂的第 122/84/M 號法令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下所公佈跨年度負擔的數目; (B1) 在原第 6/2006 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規定的條件下所公佈跨年度負擔的數目; (B2) 在經第 426/2009 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第 28/2009 號行政法規修訂第 6/2006 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規定的條件下所公佈跨年度負擔的數目; (C1) 在第 15/2017 號法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條件下所公佈跨年度負擔的數目,而其中毋須公佈的情況之一為有關負擔不超過相關年度預算案所訂的限額。於 2018 財政年度訂於第 16/2017 號法律第十一條、於2019 財政年度訂於第 19/2018 號法律第九條、於 2020 財政年度訂於第 22/2019 號法律第九條、以及於2021 財政年度訂於第 27/2020 號法律第十條均訂定相同金額的限額; (C2) 在第 15/2017 號法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條件下所公佈跨年度負擔的數目,而其中毋須公佈的情況之一為有關負擔不超過相關年度預算案所訂的限額。於 2022 財政年度訂於第 21/2021 號法律第十條、於2023 財政年度訂於第 19/2022 號法律第十條、以及於 2024 財政年度訂於第 22/2023 號法律第九條均訂定相同金額的限額。 (二)公佈跨年度負擔的主要內容 上文指出跨年度負擔的公佈受法律規定,且符合法律規定者必須公佈於《公報》。此表示有關跨年度負擔在公佈後才能產生必要的效力。 目前,第 2/2018 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必須載明由財政局公佈在《公報》的明細清單的內容。 在此之前的所適用公佈跨年度負擔的規定,即先前在 2006 年 4 月 25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間生效的《公共財政管理制度》及在 2006 年 4 月25 日前生效的經第 30/89/M 號法令修訂的第 122/84/M 號法令的有關規定,沒有訂明公佈跨年度負擔的行政長官批示必須載明的內容。那麼,當時公佈者便是基於行政決定訂在行政長官批示內。表 5 把有關內容分別及對應地列出,俾能易於和確實了解基於該等法規所公佈者。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87-110 101 表 5 過去由行政長官批示所公佈跨年度負擔的資料和目前由財政局定期公佈跨年度負擔的明細清單所載法定內容的比較 # 過去(已被廢止) 過去(已失效) 現行 按照經第 30/89/M 號法令 修訂的第 122/84/M 號法令 第十五條規定 按照《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規定 第 2/2018 號行政法規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 法定內容 否 是 歸納公佈核准跨年度負擔的行政長官批示所載的內容 1. -- “部門或機構的名稱及其組織編號" 2. 行政長官批示的日期 “行政長官許可批示的日期" 3. 共同訂立合同人的識別資料 “獲判給人或受益人的識別資料" 4. 項目的識別資料 “項目的識別資料" 5. 許可支付金額及列出相應分段支付的各財政年度的負擔 “按支付年度分段支付的總金額" 6. 若承擔負擔之年同為支付負擔之年,載明支付負擔所屬組織分類的經濟分類 --⁑ 7. 訂明承擔負擔之年隨後各支付負擔的年度,指出其負擔由相關年度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 8. 若各年度在支付後尚有結餘,可轉移到下一財政年度,直到分段支付的最後一年為止,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有關項目的總額 --‡ 備註: * 第 426/2009 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第 28/2009 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 6/2006 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對應受《公共財政管理制度》規定公佈行政長官批示實質上所載的內容,在現行《預算綱要法》和《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沒有此方面的規定; † 對應受《公共財政管理制度》規定公佈行政長官批示實質上所載的內容,類似於現行《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指引)第五款的規定; ‡ 對應受《公共財政管理制度》規定公佈行政長官批示實質上所載的內容,類似於現行《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指引)第四款的規定。 無論表 5 所載的哪一法律規定,該表第 4 點指出均公佈跨年度負擔的“項目的識別資料"。在筆者所蒐集 2000 年至 2024 年間公佈的所有項目及逐一理解其識別資料所表示者,能確認全屬政府採購項目;亦即是說,在行政實務中,公共部門及機構按照法律規定所公佈的跨年度負擔仍未出現非政府採購的項目。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87-110 102 (三)推定公佈的跨年度負擔為政府採購項目 (1)已被廢止的經第 30/89/M 號法令修訂的第 122/84/M 號法令第十五條規定 在此規定中,雖然沒有規定必須在行政長官批示內公佈的內容,但在表 5 的相應欄目已列出所歸納者。 不過,該法規沒有訂定毋須公佈行政長官批示的任何例外情況,即是只要有關負擔符合該法律規定所訂者,任何項目均須被公佈出來。誠然,由於第 122/84/M 號法令是制訂《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的法規,故按照其法律規定所公佈的跨年度負擔項目本質上就是政府採購項目。 (2)已失效的《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在已失效的《公共財政管理制度》中,雖然沒有規定必須在行政長官批示內公佈的內容,但在表 5 的相應欄目已列出所歸納者。 筆者已在蒐集的資料中確認出所有被公佈的跨年度負擔項目均為與政府採購有關者,以及上文第二部分第(二)節已論述《公共財政管理制度》“跨年度負擔”的規定。如有關跨年度負擔符合法定三個例外情況的任一者,則毋須依法公佈行政長官批示。當中已論述某些項目不屬政府採購項目,在此不予贅述。 (3)現行《預算綱要法》及《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在法律上,沒有限制跨年度負擔項目必須與政府採購項目有關,而且還訂明某些不屬政府採購項目的負擔。不過,有關項目只被訂定在毋須公佈的例外情況中。本文第二部分第(三)節第(2)點的內容已對該等例外情況逐一闡述屬於或不屬於政府採購的項目,在此不予贅述。 (四)法定不屬政府採購的跨年度負擔項目 就上節的三點所述內容,後兩者訂明跨年度負擔的例外情況,表 6 歸納有關內容並進行比較,俾能明確地認清哪些不屬政府採購項目而被納入為例外,甚至為毋須公佈者。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87-110 103 表 6 法定跨年度負擔例外情況異同的比較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第 15/2017 號法律 《預算綱要法》 第三十五條第四款 異同狀況 第 6/2006 號行政法規 第十九條第二款 經第 426/2009 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修訂的第 6/2006 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條第二款 1. (一)項規定:“行政長官批示所指定的屬確定及必要開支的負擔,但在合同中須就負擔開支的適當款項登錄作出聲明"。 (二)項規定:“由補充法規訂定的屬確定及必要開支的財政負擔"。 兩者的規定本質上相同,而其具體規定內容的異同狀況已載於表2,在此不予贅述。 2. (二)項規定:“因不可預計且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或超額供應所引致的負擔,但其最初合同須事先經第一款所指批示核准,且在出現額外負擔之日生效的預算內有預留款項以應付新負擔"。 (三)項規定:“由經適當說明理由為不可預計的情況或超額供應所引致的負擔,但其原合同須預先取得第一款所指的核准,且在出現重新分段承擔負擔之日生效的預算中須有預留款項以承擔新負擔"。 兩者的規定本質上相同,只是行文有輕微差別。 3. -- (四)項規定:“與住所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實體訂立並經行政長官核准的具公共利益的合作議定書所產生且 金 額 不 確 定 的 負擔"。 此為新訂者,且與政府採購須訂立的合同無關。 4. (三)項規定:“於承擔負擔之年隨後的各財政年度中每年不超過澳門幣伍拾萬元限額的負擔,又或執行期不超過三年的負擔"。 (三)項規定:“在承擔負擔之年隨後的各財政年度中每年不超過澳門幣一百萬元且執行期不超過三年的負擔"。 (五)項規定:“在承擔負擔之年的隨後各財政年度中不超過財政預算案所定限額的負擔"。 《預算綱要法》為現行的規範,於此只考慮承擔負擔之年隨後各年支付總額的限額。 而前兩者除視乎有關限額外,還考慮負擔的執行期的年期。 備註:-- 表示不存在相應的規定。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87-110 104 (五)公佈跨年度負擔的分段支付蘊含政府採購合同所涉的期間 (1)公佈跨年度負擔的分段支付 在法律上,分段支付為跨年度負擔的重要資料之一,故載於本文第三部分第(二)節的表 5 第 5 點已指出“按支付年度分段支付的總金額"為法定公開內容。 鑑於跨年度負擔在規定上涉及至少兩個財政年度,故相關項目負擔的執行期為至少兩年而不論其中的財政年度是否需要支付負擔。那麼,跨年度負擔項目執行期的年數原則上就等於分段支付的數目。在此強調,如執行期內的某一年毋須支付,則表示該年分段支付金額為零,且毋須在跨年度負擔載明無分段支付的年度。 對政府預算開支來說,跨年度負擔的執行期與分段支付之間實際上是存在必然關係的,而採購實體在政府採購合同中的義務就是向合同相對人因完成採購項目的給付而作出支付,那便可推斷分段支付的總額就是合同所涉之期間內採購實體作出支付的總額。從而得知跨年度負擔所涉的財政年度就是相關政府採購項目的合同期所涉的民事年度。那便能以年度為基礎大概估計採購項目的合同的期間。對此,圖 2 為筆者構思及繪出的概念圖,俾使能易於理解兩者之間的關係,以及能辨識兩種法定跨年度負擔的區別。 圖 2 跨年度負擔的執行期隱藏政府採購合同期的概念圖 備註: 20yy 表示跨年度負擔的首年,為承擔負擔之年,但當年不一定支付任何負擔。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87-110 105 就以上所述,筆者基於所蒐集的資料,並點算首次核准和公佈的跨年度負擔項目的執行期,即點算數字不包括被修改的跨年度負擔。 表 7 公佈跨年度負擔執行期的年數對應政府採購項目的數目 執行期 年數 項目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總數 工程 459 141 54 33 11 2 0 0 0 0 0 0 0 0 1 0 0 1 702 財貨 365 215 53 10 5 5 1 0 0 0 1 0 1 1 0 0 0 0 657 服務 803 301 155 71 49 12 8 5 3 3 0 0 0 0 0 0 0 0 1,413 總數 1,627 657 262 117 65 19 9 5 3 3 1 0 1 1 1 0 0 1 2,772 從表 7 所列數字可見,在五屆特區政府中,僅涉及兩個財政年度的跨年度負擔項目有 1,627 個,佔總數的 58.7%,差不多達到六成;其次是涉及三個財政年度的有 657 個,佔 23.7%,差不多達四分之一;再次是涉及四個財政年度的有 262 個,佔 9.45%,差不多達一成。值得一提,涉及超過十個財政年度的跨年度負擔項目亦有 8 個,而最長者為跨越十九個財政年度,只有 1 個項目。換言之,涉及兩個至四個財政年度的跨年度負擔項目合共超過九成,此隱喻絕大多數的政府採購合同的合同期所涉年期不超過四年,而約六成合同的期間不超過兩年。 (2)跨年度負擔的修訂隱藏採購合同的變更 在實務上,執行合同的變更通常會出現合同期延長及/或合同金額增加,此會導致已公佈跨年度負擔需要修訂,由此構成一種因果關係。雖然採購合同的修訂是不會公開的,但有關變更能在公佈跨年度負擔的修訂中體現出來,分別在兩個方面:第一是跨年度負擔執行期的延長;第二是跨年度負擔總額的增加。 對於第一個方面,基於政府採購合同期間的改變──通常是延長合同期,導致合同的支付期間相應地延長,很可能增加跨年度負擔跨越的年期,並且因應載於已變更的合同支付條款而使到分段支付相應地必須改變,但支付總額不一定改變。此為比較常見的情況。 對於第二個方面,負擔跨越的年度不變,即跨年度負擔的執行期沒有改變,而改變者只是其財政年度需支付的金額有變,即分段支付有變,通常是支付總額增加。可是,此為實務上較少出現的情況。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87-110 106 誠然,會出現兩者結合的情況,即重新公佈的跨年度負擔是因應合同期間和負擔總額兩者同時變更而修改跨年度負擔的。 四、總結及建議 鑑於政府採購是必須有財政預算開支的參與,以及有關開支並不一定在實行採購的年度內全額完成支付而支付會超過一個財政年度或在不同的財政年度支付,故良好的財政預算和財務管理是必須到位的,否則難以有效和善於利用公帑。自澳門特區成立起至 2006 年 4 月 24 日為止,此方面是受到與政府採購有關的法規所規範,屬政府採購合同有效管理的規定;其後則變為財政預算管理法規的調整對象,屬公共開支管理規範。 (一)公佈“跨年度負擔"的規定 (1)“跨年度負擔"法律規定的比較 在澳門回歸的 25 年間,涉及政府預算開支的“跨年度負擔"原則上受到三部法規所規範,分別是: 第一是跨年度負擔作為政府採購合同開支的規定而訂定在經第30/89/M 號法令修訂的第 122/84/M 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內。該法令為政府採購法律制度的核心法規。 第二是因應 2006 年財政預算管理的改革,從而廢止上段所指的規定而被訂定在第 6/2006 號行政法規中,並且隨後在 2009 年順應該行政法規的修訂而有輕微的變更。 第三是到 2017 年頒佈新的《預算綱要法》及其補充法規,有關規定取代 2009 年所修訂者,在持續提高行政效益下,其內所訂與跨年度負擔有關的規定亦有輕微的調整,主要體現於公佈跨年度負擔項目的條件和公佈方式。在公佈條件方面,只有更高金額的跨年度負擔項目才會被公佈出來;在公佈方式方面,由過去以個別的行政長官批示方式公佈跨年度負擔項目改為目前把跨年度負擔項目集中由財政局以行政性的明細清單方式每月公佈出來。表 8 把適用於五屆澳門特區政府採購的跨年度負擔規定的主要內容並列比較,從而能清楚地辨識其實質改變。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87-110 107 表 8 涉及政府採購開支跨年度負擔規定的變化和比較 # 取得財貨及服務和展開公共工程的開支制度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B) 《預算綱要法》 經第 30/89/M 號法令修訂的第 122/84/M 號法令第十五條 第 6/2006 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 經第 426/2009 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 6/2006 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 第 15/2017 號法律 第三十五條 (A) (B1) (B2) (C) 一、符合成為跨年度負擔的要件 要件1 第一款: ……擬訂立之合同引致之預算負擔涉及超過一個經濟年度……。 第一款: ……跨越一個或多個財政年度的負擔……。 第一款: ……負擔跨越一個財政年度……。 比較:儘管三者在行文上有所不同,但其表達的意思原則上沒有改變。 要件2 第一款: ……擬訂立之合同引致之預算負擔所涉及之年度非為訂立合同之年度……。 第一款: ……承擔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負擔的年度不同……。 第一款: ……負擔的年度與支付 負 擔 的 年 度 不同……。 比較:儘管該三條規定在行文上有所不同,但其表達的意思原則上沒有區別。 二、毋須行政長官核准且不必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例外情況 例外情況1 -- 第二款(一)項: 行政長官批示所指定的屬確定及必要開支的負擔,但在合同中須就負擔開支的適當款項登錄作出聲明。 第四款(二)項: 由補充法規訂定的屬確定及必要開支的財政負擔。 比較:該兩條規定均訂定“屬確定及必要開支"的財政負擔為例外情況,但當中規定的開支類別不完全相同。 例外情況2 第三款: 擬為公共工程承攬方面之附加工程或未預計之工程訂立附加合同,如在原承攬合同訂立時已根據上述兩款或同類性質之規定公布有關法規,且擬訂立附加合同時之有效預算能支付新負擔,則免除上兩款規定之適用。 第二款(二)項: 因不可預計且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或超額供應所引致的負擔,但其最初合同須事先經第一款所指批示核准,且在出現額外負擔之日生效的預算內有預留款項以應付新負擔。 第四款(三)項: 由經適當說明理由為不可預計的情況或超額供應所引致的負擔,但其原合同須預先取得第一款所指的核准,且在出現重新分段承擔負擔之日生效的預算中須有預留款項以承擔新負擔。 比較: - (A)欄所載規定只適用於公共工程承攬的政府採購項目; - 首先,(B)欄及(C)欄所載規定在行文上有所不同,但其表達的意思原則上沒有區別;其次,在概括層面理解,其適用的政府採購客體包括公共工程、財貨和服務,故該兩規定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87-110 108 # 取得財貨及服務和展開公共工程的開支制度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B) 《預算綱要法》 經第 30/89/M 號法令修訂的第 122/84/M 號法令第十五條 第 6/2006 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 經第 426/2009 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 6/2006 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 第 15/2017 號法律 第三十五條 (A) (B1) (B2) (C) 所適用的範圍相比(A)欄所訂者較廣。 例外情況3 第二款: 上款所指之訓令及合同,應訂定每一經濟年度負擔之上限。 第二款(三)項: 於承擔負擔之年隨後的各財政年度中每年不超過澳門幣伍拾萬元限額的負擔,又或執行期不超過三年的負擔。 第二款(三)項: 在承擔負擔之年隨後的各財政年度中每年不超過澳門幣一百萬元且執行期不超過三年的負擔。 第四款(五)項: 在承擔負擔之年的隨後各財政年度中不超過財政預算案所定限額的負擔。 比較: - (A)欄所載規定只訂定在每一財政年度負擔的限額作為例外情況; - (B1)欄和(B2)欄所載規定含兩個要件,分別是:第一、承擔負擔之年隨後各財政年度負擔總額不超過一特定限額;第二、整個負擔的執行期。不過,(B1)欄所載規定為在兩者間符合任一者便為例外情況;(B2)欄所載規定為兩者同時符合便為例外情況; - (C)欄所載規定為承擔負擔之年隨後各財政年度的總額不超過財政預算案為該承擔負擔之年所訂的限額。 備註:-- 表示沒有相應的規定。 (2)重新思考法定豁免公佈跨年度負擔的門檻金額 從表 8 能清楚可見,與預算開支跨年度負擔有關的規定由《公共財政管理制度》轉變為《預算綱要法》所規範者,當中“符合成為跨年度負擔的要件"原則上沒有改變。然而,在所規定的例外情況中,特別是例外情況 3 所訂要件的門檻實質上變得更寬鬆,又或須公佈跨年度負擔的要件變得更嚴謹,即是使到能獲豁免公開的跨年度負擔項目會更多;換言之,不論跨年度負擔項目執行期的長短,只有承擔負擔之年隨後各年所支付負擔總額達到特定高金額的項目才會被公開。該門檻在 2018 財政年度訂為澳門元九百萬元,直到 2022 財政年度調升 66.67%,訂為澳門元一千五百萬元,隨後到 2024 財政年度仍維持不變。由此可見,該門檻會隨着社會經濟發展和變化而上調,並且能按照公共行政管理的慣常做法,推定將來只會繼續上調。在此規定的模式下,會有一定數量屬跨年度負擔的項目獲豁免而毋須公開的,表示社會大眾能知悉的跨年度負擔項目在客觀上會減少。雖然《預算綱要法》屬澳門特區政府內部運作的財政管理制度,但在其規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87-110 109 定下仍是要達到信息和公帑運用的高透明度,並需要向社會負責,且讓立法會、審計署和社會大眾有效監督其運作及執行情況。故此,有需要重新思考訂定該門檻金額及其擬達到的目的,俾使能在有效的財務管理、提高行政效益和透明度之間取得更佳的平衡。 (二)公佈“跨年度負擔"項目在形式上的轉變及公佈次數的相應變化 因應社會經濟發展、商業成本上升和通脹,政府採購項目的金額自然會同步上升,故易於達到公佈跨年度負擔的門檻。就此,在提高行政效益的前提下,澳門特區政府直接提高公佈跨年度負擔的門檻有助減少與公佈有關的行政工作。此做法就是修訂豁免公佈跨年度負擔的條件,便能減少公佈的項目。具體的規定以比較方式載於表 8 的例外情況 3 中。 (1)形式上的轉變 為了降低公佈跨年度負擔帶來的大量工作,澳門特區政府遂於 2017 年進行了一次公佈形式的重大變革,透過頒佈《預算綱要法》,有關規定把之前每一個跨年度負擔項目須透過行政長官批示逐一公佈於《公報》改為把跨年度負擔項目集合於明細清單中,並由財政局每月公佈於《公報》。此方式的改變是把過去公佈跨年度負擔混合行政性和法律性工作改為純行政性工作,此折衷辦法大大降低公佈的次數,同時結合提高公佈跨年度負擔的門檻,相對地能降低公佈跨年度負擔項目的數目。 (2)公佈次數的變化 無論以哪一形式公佈跨年度負擔,澳門特區政府為提高行政效益而間斷地提高公佈門檻。在 2000 至 2017 年間,累積透過行政長官批示公佈跨年度負擔項目有 2,189 個,即平均每年公佈約 122 個跨年度負擔項目,即平均每年公佈 122 個行政長官批示;而僅涉及行政性工作的 2018 至 2024年間,累積公佈 583 個,即平均每年公佈約 83 個跨年度負擔項目,但原則上每年只公佈 12 份明細清單。從此等數字可推斷,儘管有關開支達到公佈跨年度負擔門檻的項目亦持續增加,但公佈跨年度負擔的門檻在該 25 年期間內數度提高從而能壓抑公佈次數的颷升,即相對地減少公佈跨年度負擔項目的數目。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87-110 110 (3)提高資訊公開及透明度的建議 雖然公佈形式的變更及提高公佈的門檻為降低公佈跨年度負擔項目的數目和公佈次數為有效折衷辦法,但在體現現代化公共行政的資訊公開原則和提高透明度原則略顯不足或未夠完善。誠然,為了社會有效監督政府採購,可重新考慮把上述作為例外情況的公佈跨年度負擔的門檻訂定在一個相關聯的特定指標,尤其是招標門檻或訂立書面合同的門檻。當跨年度負擔項目的承擔負擔的金額超過該特定指標時,便須把有關跨年度負擔項目載於每月公佈的明細清單內。 (三)建議明確訂定跨年度負擔項目所屬類別 (1)公佈的跨年度負擔項目原則上屬政府採購項目 跨年度負擔本質上是公共部門及機構的開支涉及多於一個財政年度,且被訂定在財政預算有關的法律中,俾使能做好財務管理和安排。那麼,只要任何類別工作引致的開支符合法定條件,便須依法公佈。然而,有關法律亦訂定了一些例外情況,只要屬其規定者便毋須公佈有關的跨年度負擔。在有關規定中,訂定了那些屬於及不屬於政府採購項目的開支為例外情況者。基於該等規定,經筆者蒐集、識別和點算在 2000 年至 2024 年間所公佈跨年度負擔的項目,所有均屬與政府採購有關的項目。 (2)建議因應政府採購項目的種類為公佈跨年度負擔訂定相應的門檻金額 在政府採購法律制度中,在不同法規所訂的門檻或審理的職權方面均會因應採購項目為財貨及服務,又或為公共工程而訂立不同的金額。可是,在《預算綱要法》所訂公佈跨年度負擔的門檻是劃一的,即不會因應跨年度負擔項目的種類訂定不同的門檻。既然上點已指出所公佈的跨年度負擔項目均屬與政府採購有關者,故《預算綱要法》的規定亦應做到規定的一致性,才能令政府採購項目在政府採購法律制度及財政預算開支的規定受到系統化的規範。此為日後修訂或改革《預算綱要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可深思之處,俾使在不同但相關聯的法律體制之間能達到規定在實質上的連貫性。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112-117 112 Research on Cross-Border Credit Reporting Construction and Cooperation Paths in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Liu Lu Cheung Wai Kong Ying Zuobin Abstract: Credit system construction is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the steady development of a region's financial industry and is also a prerequisite for healthy economic operation. The economy scale of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is huge, and trade exchanges between residents and businesses in the three regions a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frequent. Market participants therefore have increasingly urgent needs for cross-border credit reporting. In recent years, the nation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have issued a number of strategic planning documents to lead the cross-border credit construction in the Greater Bay Area. Since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stages of the credit reporting industries in Guangdong, Hong Kong and Macao are different and located in the three regions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and three jurisdictions", cross-border credit reporting faces many difficulties and challenges. This paper draws on the examples and experiences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cross-border credit reporting from the European Union, UEMOA, and the U.S. private credit bureau Nova Credit, and also combines the World Bank’s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common practice. And we put forward short-term measures and long-term suggestions in terms of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operating mechanism selection of credit reporting agencies, and establishing standards for cross-border data transmission to explore the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paths for cross-border credit reporting in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Keywords: Cross-border Credit Reporting, Credit Risk, Credit Reporting Agencies, Data Transfer,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Optimizing Regional Cooperation Pathways for Cross-Border Talent Flow in Macao: A Study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alent Policy Texts in Guangzhou, Shenzhen, and the Guangdong-Macao In-Depth Co-operation Zone in Hengqin Xiong Huachen Kou Iok Teng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112-117 113 Abstract: Against the backdrop of the advancing integration of the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optimizing cross-border talent flow pathways for Macao has become a critical issue in regional cooperation. Grounded in social exchange theory, 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reviews and compares talent policy texts from Guangzhou, Shenzhen, and the Guangdong-Macao In-Depth Co-operation Zone in Hengqin, identifying three key drivers: institutional alignment, policy innovation, and living security. Concurrently, the study reveals that information barriers significantly constrain cross-regional talent mobility. Based on these findings, a mechanism model for Macao talent mobility willingness is constructed. To enhance talent flow efficiency, the paper proposes four initiatives leveraging the cooperation zone: promoting mutual recognition of “Macao Standards” across industries, establishing an administrative and data sharing platform, optimizing cross-border security systems, and implementing a mechanism for mutual recognition of cross-border service tenure. These measures aim to achieve efficient resource allocation and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talent within the Greater Bay Area. The research outcomes provide theoretical support and practical guidance for the Macao SAR government and mainland authorities in institutional coordination and policy optimization. Keywords: Macao Talent Mobility, Regional Cooperation,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Social Exchange Theory, Textual Analysis Policy Implementation under Holistic Government: An Analysis of Macao's Youth Policy Practices Tam Sio Wa Lou Sheng Hua Abstract: In terms of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of Macao Youth Policy, the “Youth Policy” Interdepartmental Follow-up Group works closely to effectively allocate resources and effectively implement various action plans, which have achieved good results. However, in view of increasingly complex youth development issues, “Macao Youth Policy (2021-2030)”, especially the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112-117 114 various action plans of the policy, a strong committed political leadership seems unable to correct the systemic flaws that come from the fragmentation of functional departments. As a response to the appeal of solving the problem of political fragmentation, holistic governance emphasizes the fulfillment of holistic coordin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olistic governance theory, the goal of the Macao Youth Policy is the creation of a new paradigm that directly addresses the needs of youth. The meaning of youth affairs nowadays has to include the cultiv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l coordination mechanisms” and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Promote internal coordination mechanisms between related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t different levels, and integrate various youth-related resources to realize greater synergy. Moreover,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support and encourage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ooperative partner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various non-governmental associations. Keywords: Youth Policy, Holistic Government, Internal Coordination Mechanisms, Partnership Relationship, Macao The Construction of a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in Macau: Experience and Prospects Yin Yifen Lao Ka U Abstract: A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has been an important go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form in China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21st century, with multiple connotations such as serving the public and citizen-oriented. The representative theoretical foundations of a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mainly include the New Public Administration theory advocating the public as residents, the New Public Management theory advocating the public as customers, the New Public Service theory reaffirming the "citizen centric" approach, and the Governance and Rational Governance theory advocating the public as partners. Since the return of Macau 25 years ago, the construction of a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has gone through five stages: enhancing the awareness of public servants' services, promoting the integration of service function reform and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112-117 115 departmental structure reform, establishing a government performance system based on scientific decision-making and a transparent government, optimizing governance mechanisms based on lean and streamlined administration, and promoting the "Macao One Account " digital government. It has built a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with Macau's characteristic that is reflected in putting the people first, listening to and responding to public opinion, implementing a service commitment recognition system, conducting satisfaction surveys of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building electronic platforms to improve the convenience of public services. To establish an efficient and proactive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in Macau, breakthroughs should be made in simplifying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improving the authorization system, review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market, and optimiz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society. Keywords: Service Oriented Government, Citizen Centered, Service Commitment Licensing, Government Performance System Lifelong Learning in Macao Civil Servants: Linking Motivation, Ability and Behavior to Policy Design Ao Io Weng O Lai Heong Abstract: This study, via questionnaire survey,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relationships of lifelong learning motivation, learning ability, and behaviors among Macao public servants, proposing policies to promote lifelong learning. Results show online learning dominates (over 70%) learning behavior, followed by reading and consulting experts (over 60%), with formal training lower (about 50%), reflecting digital and autonomous trends and deficiencies in current training. Learning motivation prioritizes “cognitive interest” , then “career development” , “social relief” , and “service consciousness” . For learning ability, “autonomous learning” is optimal, followed by “collaborative learning”, though there’s also a degree of “learning fragility” (e.g., anxiety). Regression analysis indicates autonomous learning boosts learning behaviors. Fragile learners prefer formal training over online learning, and collaborative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112-117 116 learners have similar preference, while limited interactivity in training also curbs their engagement. “Service consciousness” and “cognitive interest” drive online learning, while those seeking “social relief” tend to engage less in autonomous learning. Additionally, higher-ranked and educated staffs learn more frequently. Recommendations include: (1) establishing an online learning platform; (2) building cross-disciplinary learning system; (3) enhancing the recogni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ional courses; (4) setting evaluation and reward mechanisms; (5) designing mutual training by rank and age; (6) tailoring strategies to motivation-ability combinations. Keywords: Macao Civil Servant, Lifelong Learning, Learning Motivation, Learning Ability Analysis of Trans-year Financial Burdens Arising from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tract Expenditures in the Macao SAR Tang Tat Weng Abstract: Within the scope of public procurement procedures, the conclusion of 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tract is mandatory following the award. Both contracting parties must comply with the contractual clauses and fulfill their respective obligations. The contracting entity is responsible for making payments to suppliers of goods, service providers, or construction contractors, thereby constituting a contractual expenditure on the part of the government. Generally, if the expenses incurred by the contracting entity extend beyond a fiscal year, they are classified as trans-year financial burdens under the legal framework governing public finance budgeting, requiring their disclosure in accordance with legal provisions, except in 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 Based on an analysis of trans-year financial burdens over five terms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Macao SAR), it is observed that all the listed projects correspond to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nitiatives. During this period, with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s and the continuous increment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rojects, there was a corresponding increase in both the number and value of contracts. At the same time, the legal
  • 《行政》第三十八卷,總第一百四十五期,2025(1),112-117 117 framework governing the publication of trans-year financial burdens underwent two significant reforms, progressively tightening the publication requirements. The objective of these changes was to enhanc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On one hand, the method of publication was modified: previously, it required a dispatch of the Chief Executive with legal force, but it was replaced with a list of trans-year financial burdens that holds only administrative validity. On the other hand, the frequency of publication was reduced, shifting from an individual disclosure for each trans-year financial burdens to a consolidated monthly publication. However, one of the negative effects of this reform was the reduction in the amount of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use of public expenditures disclosed by the Macau SAR government, which led to diminished transparency. Furthermore, although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tracts are not disclosed, it is possible to infer their values and durations based on the execution periods of the published trans-year financial burdens. However, these burdens may be subject to revisions, with modifications occurring primarily in two aspects: first, adjustments to the financial burden, which generally result in increased expenditures; and second, changes to the execution period, which typically lead to an extension. Although the reasons for these revisions are not disclosed, it can be inferred that such modifications stem from adjustments in the practical execution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tracts. Key Words: Public Finance, Budgeted Expenditures, Trans-year Financial Burden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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