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澳門公共行政雑誌每年四期社 長:李麗如執行社長:薛尼路編輯部:林瑞光梁惠芬編輯委員會:朱偉幹馮若儀盛 炎高舒婷蘇朝晖所有權:澳門政府出 版:行政暨公职局社址、編輯及行政部:水坑尾街一六二號二十六樓(亞洲)澳門郵箱463電話: 323623圖文 傳真: (853)594000電子郵箱: pa ul o l am.safp@informac.gov.mo發行及訂閱電話:9871 01 5/9871 01 4排印:澳門特别行政区印务局印行:2500本I S SN 0872-91 74406
人所選擇的題材,既涉及刑事訴訟法的意義及功能,亦可擴展至公法的廣闊天地,且不會忽視刑事訴訟法與在這一範圍中的其他科目的關係,尤其是憲法。另一方面,上指報告亦不能忽略澳門的現行法律及澳門現處過渡期的政治及憲法特徵,事實上,只須稍作思考,就可以知道在澳門大學法律碩士課程中所研究的任何課題都不能對澳門的法律政治實況置諸不理。本人決定在此探討與刑事兩審原則有關的問題,並以刑事訴訟法方面的憲法規定作為本討論的基礎。為使這項任務順利進行,本人首先會論述刑事訴訟法與憲法的關係,尤其是該公法部門的意義及功能;在此亦會闡述刑事訴訟方面的憲法規定的概念及把對嫌犯的辯護保障列入《憲法》就權利、自由及保障所制定的特別制度中的做法。此外,亦會以刑事訴訟方面的憲法規定為根據,尖銳地探討刑事兩審原則,並盡量指出學術界及憲法方面的司法見解對這個問題的取向。然後,我們會集中討論對事實事宜的上訴權利,除看看葡萄牙及澳門的刑事訴訟法有否賦予公民該權利外,還會盡量在葡萄牙及澳門的現行法制中找出在這方面的等同情況。鑑於葡萄牙已於2000年十二月二十日移交澳門的主權,故在結論部分我們會探討《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刑事訴訟方面所訂定的保障有什麼重要性。刑事訴訟法及憲法刑事訴訟程序確保一切辯護保障,包括上訴權2 。按照Fari a Costa的理論,我們應把《憲法》視為用以理解及限定其他法律部門的必不可少的法律,而這種看法無可避免地亦適用於實質性憲法規定與刑事訴訟法 3 的關係上,換言之,要理解法治國家在特定歷史時刻的刑事訴訟法,就必須了解在相同時刻生效的實質憲法的主要原則。Costa Andrade 亦有相同見解,他就曾表示《葡萄牙共和國憲法》有些規定能直接產生刑法效力,且沒有任何一般法像刑事訴訟法般受到憲法這麼強烈的影響4 。2.《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3.Jose de Faria Costa,《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關係》,一九九七年十一月於美葡發展基金會大堂舉行的題為《大西洋兩岸的公正一葡國及美國刑事訴訟法的理論與實踐》的研討會,葡文本,美葡發展基金會,一九九七年十一月,第一百八十七頁。4.Manue l da Co s t a Andr a de,《憲法與刑法》,一九九七年十一月於美葡發展基金會大堂舉行的題為《大西洋兩岸的公正一葡國及美國刑事訴訟法的理論與實踐》的研討會,葡文本,美葡發展基金會,一九九七年十 月,第一百九十八頁。事實上,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很多是受《憲法》在這方面的規定所影響的,《憲法》有關刑事訴訟的規定亦已被刑事訴訟法吸收,無可否認刑事訴訟法與《憲414
在另一方面,涉及嫌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辯護保障40的國際法文獻有:《世界人權宣言》、《歐洲人權公約》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41 。憲法法院第401/9142號合議庭裁判就指出,須按照上述國際法文獻的內容解釋及理解《憲法》在這方面所制定的解決方法,可是,即使從上述國際法文書中可以得出刑事兩審原則應該具有憲法效力的結論,我們都不能否認《世界人權宣言》、《歐洲人權公約》與經一九九七年修改前的《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均未在嫌犯的辯護保障的範圍內明文訂定刑事上的兩審原則。相反,最近制定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就清楚確認了上訴權,該公約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凡被判定有罪者,應有權由一個較高級法庭對其定罪及刑罰依法進行複審43 。Henrique da Silva Gaspar在分析上款規定時,就指出要定出上訴權的範圍是頗困難的,例如大家就上款規定對依法(各國的內部法)的提述,是只針對上訴的方法及形式,抑或亦包括可以行使上訴權的範圍就沒有一致意見。儘管如此,該學者最終還是認為按該款的行文,可從廣義的角度理解由該款所賦予的上訴權,而聯合國委員會亦持相同立場,該學者更引述了Salgar de Menejo V.Co lombi a的案件支持自己的立場,因為該案件的法官認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五款對依法的提述,不表示各國對是否賦予公民上訴權有自由裁量權,應依法(各國的內部法)進行的只是上訴程序44 。40.Jo sé Souto Mour a認為,國際刑事訴訟法遠較實體法注重嫌犯的抗拒權,該權利幾乎是國際刑事訴訟法的唯一標的。《世界人權宣言》和其他人權公約都列舉了對嫌犯的保障,這些保障是國家處罰權的限制。雖然這些法律文書所訂定的保障多寡不一,但有些基本保障卻是共通的,例如《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 、第九條、第十條 、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訂定者,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賦予嫌犯在訴訟程序中(尤其是在審判階段)真正的保障,如上訴權。在一般情況中,只有控辯雙方地位平等,才可適當保障嫌犯的辯護權,才可提倡武器平等。《現行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出處同上,第五百八十一頁及第五百八十二頁。41 .於澳門生效,立法會第41/92號決議,公布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共和國公報》第三副刊及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第三副刊。42.《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第6號,一九九二年月八日,第一百二十頁。43.出處同上。44.Henr ique da Si lv a Gaspar,《國際公約中的衡平程序》、出處同上,第二十六頁,尤其是第二十六點。45.憲法法院合議庭裁判第401 /91 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第6號,一九九二年月八日,第一百二十頁及第一百二十一頁。尚應列出下列合議庭裁判:——合議庭裁判第8/87號,《政府公報》第一組,一九八七年二月九日;——合議庭裁判第31 /87號,《共和國政府公報》第二組第七十六期,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合議庭裁判第21 9/98號,第二組第一百四十八期,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合議庭裁判第304/90號,第二組第六十五期,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九日;——合議庭裁判第332/91號,《司法部簡報》第四百零九期,一九九一年十月 ;——合議庭裁判第401/91號,出處同上;然而,在最後一次修改《憲法》前,憲法法院已在多個裁判中,要求更嚴謹地保障嫌犯的辯護權,因而可視《憲法》第三十二條所定的辯護保障在當時已包括上訴權,可以說司法見解早已認定應保障刑事兩審原則45 。Germano Marques da Si lva424
亦同意,他就指出在刑事訴訟的範疇內,《憲法》賦予公民兩審保障,公民可對有罪裁判及剝奪或限制嫌犯自由或任何基本權利的裁判提起上訴46 。第8/87號合議庭裁判亦肯定了上述立場,法官在該合議庭裁判中指出,上訴權使嫌犯得以克服將其判罪的公共利益與自我辯護的個人利益的衝突,並促使法官更正不公正的裁判。除此之外,第31/87號合議庭裁判亦寫道:“ 要保障嫌犯的辯護權,就必須賦予嫌犯對有罪判決提起上訴的權能,法律亦必須訂定針對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作出的剝奪或限制嫌犯自由或其他基本權利的司法行為的上訴(……)。”第207/94號合議庭裁判亦指出,憲法法院的司法見解認為,為了保障嫌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辯護權,必須確保兩審原則的存在,以允許嫌犯對有罪判決及剝奪或限制其自由或其他基本權利的刑事裁判提起上訴47 。最後,第575/96號憲法法院合議庭裁判亦肯定地說:“《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為刑事訴訟程序所訂定的辯護原則,是為了保證國家在行使處罰權時,公民仍有實際的自我保護能力,包括反駁不公正裁判的能力。”另外,該合議庭裁判亦視對有罪判決的上訴權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因此,對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上訴權的處理手法,與對其他訴訟程序中(民事訴訟程序,勞動訴訟程序或行政訴訟程序)的上訴權的處理手法不一樣48 。然而,大家須知道有關上訴(兩審)的問題,不僅局限於刑事訴訟法,在其他法律部門的程序法中亦會出現同樣問題,有人就質疑訴諸法院的權利是否已包括對司法裁判提起上訴的權利,換句話說,《憲法》是否保障要求對司法行為進行兩審或三審的權利49 。事實上《憲法》第二十條(該條的標題在一九九七年被改為求諸法律及實際司法保護)就確保任何人有權求諸法律及訴諸法院,以維護其權利及正當利益,不得因缺乏經濟能力而遭拒絕公正。就澳門地區而言,按《憲法》第五條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澳門地區擁有本身的司法組織,其享有自治,並適應澳門的特徵,而《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八月十九日第11 2/9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f項及第三款a項與第十五條第三款a項均規定,高等法院有權審理上訴。由於澳門法制賦予市民求諸法律及訴諸法院的權利(明文訂定於三月二日第17/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而在其司法組織中亦設有高等法院(不久將會設立終審法院),所以我們認為本地法律賦予市民對司法裁判提起上訴的權利。—— 合議庭裁判第207/94號,《共和國公報》第二組,第一百六十期,一 九九四年七 月十三日 ;——合議庭裁判第294/94號,《共和國公報》第二組第 百九十八期,九四年 一月 二 十 二 日 ;——合議庭裁判第575/96號,《共 和國公報》第二組 第 百六 十六 期 ,九 六 年七 月 十九 日 。46.Germano Ma r que s da S ilv a,《 刑 事 訴 訟 法 教 程Ⅲ》,出處同上,第三百零四頁。請亦參閱持相同見 解 的 Mario de Br ito 著《求 諸法律 及訴 諸法院 》,法 律第 一百二 十七頁 ,一 九九五 年, 第三/四冊,七月/十二月,第三百六十頁註十五。47 .公 布 於 《 共 和 國 公 報 》 的 合 議 庭 裁 判 , 見 註 46。48.《共和 國公 報》 第二 組第一 百六 十六 期, 九六年 七月 十九 日, 第九千 九百 五十 九頁 。49.Már i o de Br i to《求諸法律(…)》。出處同上,第三百五十九頁。425
然而,這並不表示訴諸法院的權利,必然隱含就一切司法裁判提起上訴的權利(要求兩審案件的權利)。Gomes Cano t i l ho與Vi t al Mor e ir a好像亦有相同看法,因為當他們指出沒有任何憲法條文一般性地訂定兩審制度時50 ,就想說明沒有任何憲法規定賦予公民對所有裁判提起上訴的權利;Mario de Bri to亦曾經肯定地說《憲法》未明文訂定上訴權,而審理上訴的法院的設立亦不意味著一定可以對任何裁判提起上訴51,52 。此外,憲法法院的司法見解亦有相同立場53 ,尤其是第31/87號及第294/94號合議庭裁判;在第31/87號合議庭裁判中,憲法法院認為《憲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訂定的保障,不一定包括要求對所有裁判進行兩審的權利,此外,該法院亦提到由於《憲法》已明文設立了受理上訴的法院,故可以肯定立法者不得在任何情況中,均剝奪公民的上訴權或使其實際不能行使上訴權,但在規範可否提起上訴及可對哪些裁判提起上訴的事宜上54 ,立法者仍有極大自由。50.然而 Gome s Ca no t i lho 亦指出,要求 兩審的權利, 雖不屬基本權 利,但原則上 ,須對事實事 宜實行兩審制,對法 律問題則須由另一 審級的法院進行再 審(雖然立法者在 訂定規範的內容上 有自由,如有自由定出法定上訴利益限額,但他不得更改兩審原則)。J.J.Gome s Canoti lho, 《憲法》,第 六版,修 訂本,Al me d i n a 書 店,科英 布拉,一 九九三年 ,第六百 五十三頁 。51 .Már io de Br i t o《求諸法律(…)》出處同上,第三百六十頁。就此,請參閱該作者所指出的否認剝奪 或限 制 上訴 權 的數 條 規定 違憲 的 憲法 法 院司 法 見解 。 出處 同上 , 第三 百 六十 頁 至第 三 百六十 三頁 。 不論 如 何, 現 行《 葡國 憲 法》 第 三十 二 條第 一 款已 明文 訂 定了 在 刑事 訴 訟中 的 上訴 權 。52.Luc ia no Ma r c o s 好像有不同的意見,他認為,《憲法》規定公民可以求諸法律及訴諸法院以維護自 己 的權 利 及正 當 利益 ( 第二 十 條第 一 款) , 最主 要 是為 了 保障 有 關權 利 及利 益 ,但 基 於此,亦保 障了要 求第二 審法院 監察第 一審法 院的裁 決的權 利 ;兩審原則是法治國家及《憲法》第二十條所訂定的司法保護的必然產物。Luc i a no Ma r c o s 對第65/88號合議庭裁判的分析,《共和國 公 報 》第 二 組 · 八八 年 八 月 二十 日 · 《 法學 雜 誌 》· 第 1 3及1 4號 · 第六 十 二 頁 。53.然而,應指出憲法法院的某些裁判好像未完全否定訴諸法院的權利是兩審原則的依據,至少在刑事上訴方面。 公布於九一年三 月十三日第六 十五期《共和國 公報》第二組第 三千二百四十 一頁的第340/90號合議庭裁判就指出,獲學術界及司法界一致贊同的上訴權,是《憲法》第三十二條所賦予公民的其中 一種辯護保障,亦是引 伸自第二十條第二款所 訂定的訴諸法院保障的 權利。此外,公布於九二年一月八日第六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第一百二十頁的第401 /91 號合議庭裁判亦指出,上訴權不但是《憲法》第三十二條所定的其中一種辯護權,亦在《憲法》第二十 條所 賦予 的訴 諸法 院的 權利 範圍 內 。54.第31 /1 37號合議庭裁判、《共和國公報》第二組· 第七十六期,八七年四月一日,第四千一百四十頁。請參閱 Arm i n d o Rib eir o Men d e s 、 《 民 事 訴 訟 法 三 》 · Po l i c · AAFDL·第一百二十四頁 及 續後 數 頁 及 Már i o de Br i t o·《求諸法律(…)》·出處同上·第三百六十頁。GermanoMa rques da Silva 亦強調《憲法》是以允許上訴原則為基礎的,唯一的問題是:在不廢除上訴制度下,一般法的立法者有否增設或取消特定司法上訴的自由。《刑事訴訟法教程(…)》出處同上·第三百零四頁。Go me s Ca n o t i l ho 與Vita l More ira 亦告訴我 們,雖然 立法者可 自由決定 為上訴訂定那些要 件及上訴等級, 但他不得隨意 規範有關事宜, 亦不得過份限制 上訴權。就立 法者可否自由消取 現存的上訴等級 的問題,大家 意見不一,但即 使認為他有這個 自由,亦不應 忘記不溯及既往原則( 第十八條第三款) 。第358/86號 憲法法院合議庭裁 判 ·《憲法(…)》出處同上· 第一 百 六 十 四 頁 。426
在本事宜上,亦不可忽略第294/94號合議庭裁判,該合議庭裁判指出憲法法院一直認為《憲法》未為其他法律部門的程序法訂定兩審的保障,並承認在訂定可否提起上訴的要件上(例如以案件的利益值作為可否對案件提起上訴的其中一個要件)55 ,立法者有很大自由。然而,這並不代表大家對有關問題已有一致看法,事實上,在Armindo Ribe i r oMendes作為裁判書製作人的合議庭裁判中,法官就引述了Vi ta l Mor e ir a與Ant oni oVit ori no分別戴於第65/88號及第202/90 56 號合議庭裁判的對投票的解釋性聲明中的立場,從他們的立場,我們便可知有關訴諸法院的權利及有效司法保護與兩審原則之間的確切關係的問題,現仍是極受爭議的問題。Vi t al Mor e ir a在對投票的解釋性聲明中,提到《憲法》保障要求重新審理侵犯基本權利的司法裁判的權利(至少是引伸自民主法治國家原則);這裏所指的司法裁判不僅包括刑事上的有罪判決,亦包括損害《憲法》所保護的基本權利(至少被列入權利、自由及保障類別中的權利)的任何裁判57 。Antonio Vi t or i no加強了Vi t al More ir a的意思,他把注意力集中在有效司法保護原則上,這位憲法學家認為,即使《一九七六年憲法》未訂定足以作為兩審原則的直接依據的條文,解釋《憲法》之人和裁定法律行為是否合憲之人(尤其是在對合憲性的具體監察中),亦可視《憲法》完全有對公民的權利、自由及保障作出有效司法保護58的意圖(引伸自民主法治國家原則以及《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二十條對求諸法律及訴諸法院的權利的寬鬆性規定)。55.《共和國 公報》 第二組 ·第一 百九十 八期· 九四年 八月二 十七日 ·第八 千八百 五十頁 。56.這些合議庭裁判(第447/93號合議庭裁判及現正分析的合議庭裁判)都不認為行政法院訴訟法第一 百 零三 條 d項的 規 定實 質 違 憲 ;該項規定僅規定不可對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中止司法上訴所針對行為的效力的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但裁判互相對立者除外。第65/88號合議庭裁判就指出,按照對《憲法》第二十條第 一款規定的字面分析, 要求司法保護的權 利不一定涉及所有 審級,因此,只可以 說,訴諸法院以便 取得解決爭議的最 終裁判時,訴諸法 院的權利才是絕對 權利。此外,該合議 庭裁判亦指出,如 原始立憲者有意把 訴諸第二審或第三 審法院的權利規範 為絕對權利,他一定會在憲法中明文訂定之。該合議庭裁判與第202/90號合議庭裁判亦承認,即使《憲法》訂定不 同類別的法院,並 在各類別的法院內 設定等級,亦不一 定表示市民有權逐 級上訴,直至 各類別法 院中的最高 審級為止 。在某些情 況中,於 同一類別的 法院中逐 級上訴指 ,可就第一審裁判向較 高 一級的法院提起上訴 ,然後,亦可就 第二審裁判向級 別更高的法院提 起上 訴 。雖然如此,Go me s Ca n o t ilh o對上述合議庭裁判有很多保留。第294/94號合議庭裁判、《共和國公報》第二組, 第一 百九 十八 期, 九四 年八 月二 十七 日, 第八 千八 百五 十頁 。57.第294/94號合議庭裁判,《共和國公報》第二組·第一百九十八期·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第八 千 八 百五 十 頁 。58.出 處 同 上 。 Go me s Canot i lho 和 V ital More i ra 亦強 調對 損 害基 本 權利 的 司法 裁 判的 上 訴, 即 使在刑法範疇外,亦是維護基本權利的不可少途徑。《憲法(…)》出處同上 ·第一 百 六十 四 頁 。Jorge Miranda 亦指出在 遵守適用 的訴訟法 後,可對 侵犯人 民的權利 的司法行 為提起上 訴或聲 明議異。由於一般法已就有關原則作出了充份保護,所以無須在《憲法》(現行及以往的《憲法》)中訂定有關 原則。《憲 法課本》 第四冊·科 英布拉出 版 ·一 九九八年· 第二百六 十 一頁 。雖然,憲法法院承認有關見解具有爭議性,但還是決定在第294/94號合議庭裁判中保留由上指合議庭裁判所確立的司法見解,故重提上述合議庭裁判中的意427
見,並重申除在刑事訴訟程序的有罪判決中外,《憲法》未為其他法律部門的程序法訂定約束所有裁判的兩審原則。在結束有關刑事兩審原則的討論前,宜探討另一與此緊密聯繫的問題,儘管大家均一致認為,人民有對刑事有罪判決及刑事訴訟程序中侵犯自由及其他基本權利的任何行為提起上訴的權利(今天,《憲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字面意義,加強了上述看法),但無可否認不應視在刑事方面的上訴權(一項基本權利)為一項絕對權利 。剛才我們已經說過,確保國家不侵犯人民的基本權利是刑事訴訟法及《憲法》的共同目的,但即使在《憲法》的層面上,亦不可視基本權利為不可被限制或約束的絕對權利,Gomes Canotilho59就促請大家注意這一點,他認為各種權利是相對而並非絕對的,權利在行使時的最終內容,取決於按具體情況的特定情節衝突中的各權利相互作出的妥協。Far ia Cost a亦有同感,他指出雖然刑事訴訟法及《憲法》這兩種公法都旨在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但兩者均不承認該目的是絕對的,因為他60發現不僅《憲法》對該等權利作出限制,《刑事訴訟法》亦然,且更甚,這是基於除保護該等基本權利外,《刑事訴訟法》亦旨在體現公正,找出事實真相,對有罪者科以刑罰,且不能推卻重建被犯罪擾亂了的法律秩序的責任。根據《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權利、自由及保障得被法律限制61 ,但限制應局限於為維護憲法保護的其他權利或利益所必要的範圍內(第二款),不得縮窄關於權利、自由及保障的憲法規定的主要內容的範圍及界限(第三款)。事實上,對權利、自由及保障作出的限制受該條所訂定的限制約束,尤須遵守適度原則及保護權利核心內容原則,Gomes Canot i lho 就稱之為對限制基本權利的法律的限制。對刑事方面的上訴權,憲法法院亦採取了相同態度,第31/87號合議庭裁判就指出,若在刑事訴訟程序的某些階段中限制上訴權能,只要有關限制不影響上訴權能的核心內容即可,亦即只要不影響嫌犯的辯護權即可。由於上訴權的核心內容包括允許嫌犯對有罪判決或刑事訴訟程序中損害其自由或其他基本權利的行為提起上訴,所以應加以保護,但這並不表示在任何情況中,均須保障嫌犯的上訴權,憲法賦予嫌犯在刑事方面的上訴權,不等於容許嫌犯對法官的所有及任何行為提起上訴62 。再者,第207/94號合議庭裁判亦有相同意見,它指出憲法法院的司法見解一直認為,兩審保障的存在,是為了保證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作出有罪判決及剝奪或限制嫌犯自由或其他基本權利的判決時,嫌犯能有辯護權,不能由此便以為,嫌犯可根據兩審保障對法官的任何行為提起上訴63 。59.作者認為某一權利的法律範圍只是潛在的範圍,它只在具體條件成就後,才會變成真正的範圍。J.J.Gomes Canotil ho ·《憲法》出處同上,第六百四十五頁。60.José de Faria Cos ta《看(…)》出處同上·第一百八十七頁及第一百八十八頁。61.或由法律具體落實。62.《共和國公報》第二組,第七十六期·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第四千一百四十頁。63.九四年七月十三日《共和國公報》第二組、第一百六十期、第六千九百七十八頁及第六千九百七十九頁。428
在這些法律基礎及學術界的批評下,憲法法院終於在多個對合憲性的具體監察的訴訟中,尤其是在第21 9/89號及第390/90號合議庭裁判中裁定《一九二九年刑事訴訟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的規定違憲。法官在第21 9/89號合議庭裁判中就堅決地指出,不管上訴的範圍有多廣,對第一審有罪判決提起上訴的權利,都是辯護權所包含的其中一項保障。為了有效保障嫌犯,給予他針對事實事宜的解決方法的上訴權與給予他針對法律問題的解決方法的上訴權,同樣重要,因為不正確審判中的瑕疪既可因錯誤適用法律而生,亦可因對證據的錯誤判斷而生,所以只有允許嫌犯同時對終局裁判提起事實事宜及法律事宜方面的上訴,才可保障其辯護權。基於此,毫無疑問,若一項規定實際上阻止嫌犯就第一審法院所作裁判中的事實事宜向另一法院提起上訴,該規定即抵觸了《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所訂定的辯護原則。此外,該合議庭裁判亦強調,源自《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辯護原則的兩審保障,亦適用於由合議庭作為第一審法院而作出的裁判。因為即使承認由合議庭主持的審判在正確及公正方面,原則上能給予人民較大保障,但不能否認合議庭亦有可能犯錯或作出不正確的裁判。故不論是獨任庭還是合議庭作出的裁判,均應承認嫌犯對該等有罪判決(這些判決嚴重威脅個人的主要價值,如名譽、尊嚴、自由等)有上訴權,亦即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的完全權利73 。然而,第401 /91 號合議庭裁判亦提醒大家,上訴權或兩審原則沒有絕對效力,但基於《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一九二九年刑事訴訟法典》所制定的訴訟程序,必須允許嫌犯對合議庭裁判中的事實事宜提起上訴。然而,該裁判亦指出,這並不代表若審理上訴的法院在其所主持的公開聽證中不重新調查證據,就違反《憲法》。除實際上及在大多數情況中,不賦予中級法院審理刑事上訴中的事實事宜的任何權力的制度,或規定審理上訴的法院須在公開聽證中重新調查證據的制度外,肯定還有不會危害刑事訴訟程序應確保的辯護權(《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其他制度74 。因此,為了消除一直圍繞著嫌犯辯護權的憂慮,尤其是落實兩審原則保障的問題75 ,《一九八七年新葡萄牙刑事訴訟法典》就訂定了與《一九二九年刑事訴訟法典》有別的解決方法;可是,改革並非易事,新制定的解決方法亦未能平息學術界及司法界的爭論76 。73.《共和國公報》第二組、第一百四十八期、八九年六月三十日、第六千四百八十五頁及第六千四百 八 十 七 頁 。74.《共 和國 公報 》第 一組 一 A、 第六 期、 九二 年 一月 八日 、第 一百 二十 一 頁及 第一 百二 十二 頁 。75.J osé Luís Lope s da Mot a指出,在經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修改的事宜中,上訴制度受到最多修改 ;為迅速進行訴訟程序並確切落實兩審原則而訂定的解決方法,受貫穿整個系統的協調一致的原則規範,並盡力使 訴訟程序與司法組織互 相配合,而單一程序、 以上訴針對法院的性質 為依 據 定 出 管 轄 權 或 擴 大 再 審 , 則 回 應 了 在 理 論 及 實 踐 方 面 的 要 求 。《 對刑 事 訴訟 法典 的 修改》、《葡國刑法學雜誌》、第八年、Fa s c . 2.0,四月/六月、一九九八年、科英布拉出版社、第一百八 十 一頁 。76.J o sé Luís Lo p es d a Mo t a 就指出,雖然新方案有積極的一面,但無可否認它未能滿足大家的期望,這主要是基於 新解決方法在適用 上所遇到的困難, 而與該等新解決方 法的好壞沒有多大 關係, 某些 原則 亦 因而 受到 了明 顯 影響 。出 處同 上 。431
Figueir e do Dias雖然亦批評《一九二九年刑事訴訟法典》的上訴制度,但他亦深知改革會帶來困難,而主要的困難就是既要使訴訟更公正又不得使訴訟拖延太久;分析與刑事上訴有關的問題,總比為問題找出解決方法為易77 。事實上,即使在現行《葡國刑事訴訟法典》開始生效後,有關憂慮仍未完全消失。相反,很多人已以《一九八七年刑事訴訟法典》的某些規定(一九八七年的原文)違反事實事宜上的兩審原則為依據78 ,向憲法法院提起多項上訴,要求宣告該等規定違憲。由於篇幅有限,我們不打算花太多筆墨討論本文主題以外的問題,我們只會再談談對憲法法院而言(憲法法院立場不一致),根據《一九八七年刑事訴訟法典》原文的規定,可否就事實事宜提起上訴,尤其是,可否對合議庭裁判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此外,我們亦會概述《澳門刑事訴訟法典》所定的上訴制度,看看葡國在這方面的革新是否適用於澳門。Fi gueiredo Dias在其學說中主張制定另一種刑事上訴(傾向於單一上訴)以解決有關問題,並稱之為“擴大再審”。在他的構思中,新上訴的範圍不再局限於傳統的法律問題(但仍要求以任何方式記錄第一審法院調查所得的證據),在裁判書中所列的證據與所記錄的證據出現不可補救的矛盾,或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又或極之懷疑上訴所針對裁判所列證據的正確性時,亦可就有關問題提起上訴79 。基於此,《葡萄牙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典》在刑事方面的平常上訴中採用了單一程序原則,Cunha Rodrigues 就說,不論應向中級法院或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原則上有關的上訴程序都是一樣的,但受理上訴的法院的管轄權則取決於上訴所針對的法院的性質——這就是新法典在這方面所作出的重大改革。葡萄牙共和國現任總檢察長就認為,除了上級法院作出的第一審裁判,針對獨任庭裁判的平常上訴應向中級法院提起,而針對合議庭或設陪審團法院的裁判的平常上訴,則應向最高法院提起,從而訂定了一級上訴原則(僅可向上級法院提起一次上訴),上訴程序則受上級法院的審理權約束80 。77.J orge de Figue ir edo D i a s、《重新制定葡國刑事訴訟法-其需要及若干基本取向》、出處同上 、第二百三十七頁及 第二百三十八頁。 作者認為,新解決 方法有重要作用, 因為不管如何它改 變了民眾 及法 律工 作者 根深柢 固的 傳統 概念 。78.雖然,第322/93號(公布於九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共和國公報》第二組、第二百五十四期第一萬 一千四百六十八頁至第一萬一千四百七十五頁)、第399/94號 、第504/95號及第541/95號(均未公布)憲法法院合議庭裁判中的上訴人,均以違反《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二條第 一款所定的兩審原 則為依據,要求 宣告《刑事訴 訟法典》第四百 三十三條與另一 條第二款一併 適用時違憲,但憲法法院卻一直堅持上指規定沒有違反《憲法》 ;而當第486/98號合議庭裁判作出了相反決定後,憲法法院全會立即在第573/98號合議庭裁判中維持原先(自一九九三年)的司法見解(只有七票贊 成,六票反對)。這些 合議庭裁判均涉及就合 議庭的裁判向最高法院 提起 的 擴 大 再 審 上 訴 。79. J o r g e d e Fig ue ir e do D i a s 。《重新制定葡國刑事訴訟法一其需要及若干基本取向》、出處同上、第 二 百 四 十 頁 。80.J o sé Narc is o da Cunha Rodrig u e s 、《上訴》、出處同上、第三百九十一頁及第三百九十二頁。在這種背景下,我們會看看《一九八七年葡萄牙刑事訴訟法典》在什麼限度內訂定並保障了在事實事宜上的兩審原則。我們會以《一九八七年刑事訴訟法典》的432
原文作為基礎,首先分析針對獨任庭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的問題,然後再探討針對合議庭裁判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的制度。我們已經說過,在新法典生效後,就獨任庭判決可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第四百二十七條就規定,除可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的情況外,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裁判,可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而原則上,中級法院可審理事實及法律問題(第四百二十八條第一款)。我們說“原則上”,因為若放棄對事實事宜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就只可審理法律問題,例如檢察院、辯護人或輔助人的律師未在紀錄中聲明不放棄要求以書面記錄在獨任庭81 的聽證中以口頭作出的聲明的權利(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有關規定亦適用於民事部分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又如有正當性就判決提起上訴之人,在獲取法院預先告知其有權要求以書面記錄在聽證中作出的行為後,未提出有關要求(第三百八十九條二款)。根據第四百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部分的規定,未作出上指聲明或未提出上指要求者,均等同於放棄對事實事宜提起上訴。然而,即使出現上述放棄對事實事宜提起上訴的情況,中級法院亦不會完全喪失對事實事宜的審理權82 ,因為第四百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部分明文規定,得以第四百一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列的依據提起上訴。換言之,在這些情況中,雖然中級法院無法如常審理上訴中的事實事宜,但這並不代表中級法院不能審理作為上訴依據的事實事宜。又或者說,如放棄就事實事宜提起上訴,就須以擴大再審的形式進行針對法律問題的上訴83 。按照《葡國刑事訴訟法典》第四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法律不限制法院的審理權或其他權力時,上訴得以上訴所針對的裁判可審理的任何問題為依據;該條第二款又規定,即使法律限定受理上訴的法院只可審理法律問題,上訴亦得以下列內容為依據,只要有關瑕疪係單純出自上訴所針對的裁判,或出自該裁判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a)獲證明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b)在說明理由方面或在所說明的理由與判決之間出現不可補救的矛盾;c)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最後,即使法律把受理上訴的法院的審理權限制在法律問題上,如不遵守某要件會導致無效,而該無效不應視為已獲補正者,則上訴還得以不遵守該要件為依據(同條第三款)84 。81 .八月二十五日第59/98號法律對有關規定作出了重要修改,我們認為該修改有助落實在事實事宜 方 面 的 上 訴 。82.S ima s San tos e Le a l Henr i que s 亦同意、《刑事訴訟中的上訴》、第三版,Rei dos L i v ros出版社,里斯 本 、一 九 九六 年 、第 九 十五 頁 。83.J o sé Nar c i s o d a Cunh a Rodr i g ue s 、《上訴》、出處同上、第三百九十四頁。84.German o Marqu e s d a S i lv a 認為,如已記錄在聽證中作出的聲明,法院則須審理全部證據,但即使未記錄在 聽證中作 出的聲明 ,法院亦 可在第四 百 十 條 第 二 款 a項 、 b項 及 c 項 所 指 的 情 況中審理事實事宜。 在這些情況中,瑕 疵必須出自上訴所 針對的裁判,法院 不得借助卷宗所載 的其它資料審 理上訴案件 中的事實 事宜。《刑 事訴訟法教 程Ⅲ》、 天主教大學 法學院、Ve r b o 出433
另一方面,學術界及司法界對《一九八七年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就合議庭裁判得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抱懷疑態度。因為他們認為這樣做,事實上再次否定了在事實事宜上的兩審原則。Germano Marques da Si lva告訴我們,《一九八七年刑事訴訟法典》所訂定的兩審終審制及“就合議庭的終局裁判可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的規定,引起了極大爭議。有些人更批評把最高法院定性為複審法院,因而未賦予該法院作為第二審法院審理事實事宜的權力,尤其在重大的案件中92 。Germano Marques da Si lva不贊同《刑事訴訟法典》所制定的解決方法,他認為上訴不應局限於法律事宜,上訴必須涉及事實事宜93 。基於此,在對合憲性的具體監察的範疇內,憲法法院收到了很多上訴,要求宣告《葡國刑事訴訟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條違憲,或宣告該條與第四百一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一併適用時違憲。上述上訴所指出的主要問題是:就合議庭的終局裁判向最高法院提起的擴大再審上訴,不足以保障在事實事宜上的兩審原則,更糟的是,《刑事訴訟法典》第四百一十條第二款亦規定,作為上訴依據的在事實事宜上的瑕疪,只應單純出自上訴所針對的裁判,或出自該裁判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這樣,就無可避免地違反了《憲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雖然,立法者訂定了擴大再審上訴,但由於最高法院只可以審理上訴所針對裁判中的瑕疵,故在審理上訴人所援引的瑕疵上,該法院遇到極大困難,致使擴大再審上訴如同虛設。事實上,即使下級法院對事實事宜的審判有嚴重錯誤,僅在很困難的情況中,最高法院才可推翻下級法院對事實事宜進行的審判94 。雖然,有這麼多上訴要求宣告上指規定違憲,亦即,要求宣告就合議庭的終局裁判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的擴大再審上訴不符合事實事宜上的兩審原則(引伸自《憲法》所訂定的保障嫌犯一切辯護權原則),但憲法法院在差不多所有涉及該問題的上訴中,均未宣告上指規定違憲(但該法院仍未有統一的司法見解)。92.Germano Marque s da Silva、《刑事訴訟法教程Ⅲ》、出處同上、第三百四十七頁。93.該學者認為,允許提起上訴,首先是因為人是會犯錯的,此外,上訴亦是為了滿足心理需要,因為不論任何活動,如果只設一審終審制,是沒有人會信服的。另一方面,上訴是向上級法院提起的,而上級法院又是由較年長、資歷較深並有較豐富的生活體驗的法官組成的,因而可給予嫌犯更大信心。最後,由於原審法官知道上級法院可以再審理其裁判,所以在審判時,會更謹慎、更用功鑽研有關問題,務求不犯錯亦不會以惡意作出任何行為。Germano Marque s d aSi l va亦告訴我們,審議證據是最易使法官犯錯的工作,而克服在審議證據方面的困難的其中一種方法,就是須依照《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事實事宜為依據說明作出有關裁判的理由,但佔主導地位的司法見解不主張採用上述方法,只要求列出各種證據,致使上級法院無法監督之。除不理解法官就事實事宜所作出的裁判外,最使訴訟參與人(尤其是律師)失望的,就是根據在聽證中所取得的證據,為什麼法官視某些事實為已證實事實,另一些則為未經證實的事實。未經說明理由的裁判,僅以推定法官取得心證為依據,有使法官獨斷獨行、隨心所欲地作出裁判或任意審議證據的危險。因此,比兩審原則更重要、為保證司法公正必可少的,就是創設允許監察就法律問題或事實事宜作出的所有裁判的條件,而這與兩審終審制是沒有抵觸的。出處同上、第三百四十八頁及第三百四十九頁。94.見註 78 。436
為了維護違背上訴人意願的上指立場,除其他論據外,憲法法院亦引述了Figuei re do Di a s 及Cunha Rodr igue s 的理論,在多個裁判中,憲法法院均引述了Figueir e do Dias對刑法中的傳統實體上訴的批評,並提到Cunha Rodr igue s基於由合議庭主持的針對事實事宜的審判可加強對嫌犯的保障,而堅決維護合議庭的立場。在《一九二九年刑事訴訟法典》仍生效時,Figue ir edo Di as就已察覺到刑法中的實體上訴受到猛烈批評,而有關批評主要是為了表明該類上訴是一種差勁的上訴。該學者就指出,不論記錄證據的技術有多完善及準確,即使再次進行審判,法官在審理實體上訴時所取得的資料,都是第二手資料,而在找出事實真相方面,該法官亦沒有第一審法官所具有的相同機會,因為對第二審法官而言,案件中的事實已發生了一段較長的時間,故他較難才可接觸到該等事實,而以口頭方式即時作出訴訟行為的原則,亦只可在由第一審法院主持的聽證中產生最大效用95 。CunhaRodrigues亦有同感,他說:“現有更多理由質疑在經預先彩排的情況下,在同一舞台上再次進行的審判的作用96 。”基於此,憲法法院認為,若在每個上訴案件中,受理上訴的法院均須再次調查所有證據,很明顯這是絕對行不通的,況且亦是不妥當的97 。但另一方面,如最高法院只可參閱或聽取由合議庭調查所得的證據(單靠它們亦是站不住腳的),該等證據亦會失去其作為證據的價值,因為並非在最高法院前即時作出的98 。因此,該法院認為《一九八七年刑事訴訟法典》所定的上訴制度,尤其是第四百一十條及第四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就像天秤的指針,平衡了極之不穩定的天秤的兩隻盤子,因為新制度既未像舊刑法中的實體上訴般招致批評,亦保存了針對有罪判決中的事實事宜的上訴權的核心內容。第322/93號合議庭裁判就強調,擴大再審制度在出現審判錯誤時(尤其是在就事實事宜作出的裁判上有明顯錯誤時),可以保護嫌犯,並盡力保證不向嫌犯作出不公正的判決。另一方面,對就合議庭的終局裁判提起的上訴而言,基於合議庭的運作規則及規範審判聽證的規則,可以說,合議庭本身就是正確審判事實事宜的首個保證99 。95.第322/9 3號憲法法院合議 庭裁判、出處同上 。96.該學者又指出除此之外,提起實體上訴的可能性,一定會降低第一審法院的工作質素,因為允許嫌犯再提起實體上訴,隱含下列訊息:為了爭取時間,原審法官在審議事實事宜上,無須太謹慎 ;即使缺乏理據,第一審法院亦應經常性地提前採取有利嫌犯的態度,反證受理上訴的法院亦會這樣對待嫌犯。Jo r g e de Fig u e i e r e do D i a s 、《重新制定葡國刑事訴訟法一其需要及若干基本 取向 》 、出 處 同上 、 第二 百 四十 頁 。97.J o sé Narc i s o da Cunha Ro dr ig ue s 、上訴、出處同上、第三百九十三頁。98.第1 24/90號憲法法院合議庭裁判、出處同上、第一千五百二十三頁。第61 /88號憲法法院合議庭裁判亦指出,基於在實行上的理由及其它原因( 如即時調查證據的要求),受理上訴的法院在審理事實事宜上的權力及範圍,不如該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中的法律問題時那麼多,因為如果事實事宜的上訴制度與法律問題的上訴制度一樣,就有可能出現須在受理上訴的法院中重新進 行 整 個審 訊 過 程的 情 況 。99.第332/93號 合議庭裁判、出 處同上、第一萬 一千四百七十頁 。1 00.出 處 同 上 。Cunha Rodrigue s亦有同感,他就說:“由於合議庭是由多名法官組成的,且又與案件中的事實有即時接觸,故可給予嫌犯更多保障。如果可以確保有多名法官參437
與審訊,且整個訴訟程序又是在辯論原則及盡量即時作出所有訴訟行為的前提下進行,那麼對合議庭裁判提起的上訴,很明顯主要只是針對法律問題,制定用以重新審理事實事宜的方法,只是以防萬一(保險閥)罷了”。因此,該學者認為,有理由就合議庭裁判直接向最高司法機關提起上訴,並賦予該司法機關找出受司法錯誤影響的情況的權力101 。此外,上訴人亦聲稱最高法院實際上是無法找出第四百一十條第二款所指的任何瑕疪的,因為為此最高法院只能以上訴所針對裁判的本身內容,或以裁判內容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所得者為依據;最高法院因而不能移送卷宗予另一法院,以重新進行審判,所以即使判決有明顥錯誤,最高法院亦很難才可推翻對事實事宜的原判決102;但憲法法院對上訴人的上述理論持批評態度。然而,憲法法院在多個裁判中所表明的立場,都否定了上訴人的上指理論,因為合議庭裁判的理由說明部分須按《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為之,因此,受理上訴的法院所遇到的困難,不是直接因對其審理權的限制而生的,反而是因上訴所針對的合議庭裁判在說明理由方面的缺憾而生的,只要合議庭遵守該條規定所訂的說明理由義務,亦即是說,只要裁判在說明理由部分列舉經證明及未經證明的事實,以及闡述即使扼要但儘可能完整、且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亦指明用作形成法院心證的證據 103 ,要求宣告第四百二十條及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違憲之人,聲稱最高法院在擴大再審中的審理權所遇到的障礙,便不復存在了,因此,上訴人沒有理由聲稱新上訴制度使受理上訴的法院無法找出有關瑕疵。第332/93號合議庭裁判就寫道:“上訴人認為最高法院很難單從上訴所針對裁判的內容,或從裁判內容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所得者,找出原審裁判在事實事宜上的瑕疵,並以此為依據提起上訴,可是最高法院所遇到的上指困難,主要與上訴所針對合議庭裁判的說明理由部分是否完整有關,該困難並非因法律規定受理上訴的法院只可從裁判內容中找出有關瑕疵而生的。104”1 01 .J o sé Na r c i s o da Cu nha Ro dr ig u e s、《上訴》、出處同上、第三百九十三頁。作者分析了大家將事實事宜的兩審保障與《 一九八七年刑事訴訟法典》原文所定的上訴制度比較時,對後者的批評。雖然,J ose Nar c i s o認為可以對該等批評的理據加以考慮,但還是覺得有關批評不符合現實情 況。 他提 醒我 們, 有很 多犯 罪率 較高 的歐 洲國 家亦 只為 事實 事宜 設一 審終 審制 。出 處 同上、第三百九十二頁 。1 02.第322/9 3號憲法法院 合議庭裁判 、出處同上、 第一萬一千四 百七十一頁 。1 03.Ma rque s Fe r r eir a 認為,必須說明判決理由的規定,不但與《一九二九年刑事訴訟法典》生效時法院的做法完全相反,而且亦導致不能像按傳統解釋適用《刑事訴訟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 規定 時那 樣,僅 概括 性地 列出藉 以形 成法 院心證 的各 種證 據 ;學術界完全反對上述做法,我們則認為它違反了《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這些裁判所依據的事實,既不是經證實的事實,亦非各種證據,而是指經邏輯思維或經驗法則處理後,導致法院形成特定心證或對在聽證中取得的證據作出特別評價的資料 ;裁判的說明理由部分應載有充份資料,以便訴訟主體及上級法院在審理根據第四百一十條第二款提出的上訴時,可以藉卷宗所載資料邏輯及理性地審理上訴。《刑事訴訟法研討會》、出處同上、第二百二十九頁至第二百 三 十 頁 。1 04.第322/93號憲 法法院合議庭裁判 、出處同上、第一萬 一千四百七十一頁 。438
無可避免的後果。夫婦轉而只擁用自己的財產,他們大部分生活在奇蹟與災難中,這兩種情況可為現代社會所重現的浪漫主義精神作解釋,然而,奇怪的是,人們對愛情的崇拜看來並沒有因為離婚率高企而受到影響,相反,離婚人士再婚的比率越來越高。在某些根據強烈的意識形態及人們工作興趣的取向而組成的社會裏,問題的戲劇性會大大地降低。因為在此類社會組織裏,當面對一些私人問題時,人們通常會顯得有點精神狂亂。在西方社會,除了一些地理或政治條件非常明確和特殊的地區之外,就好像以色列的情況一樣,“原本意思”的社群正逐漸消失。然而,隨著一些重大的集體現象的出現,譬如戰爭、自然災害或發現共同敵人,一切事情都可改變。專家推斷,當“理智”的社群將其位置讓與其他類別的群體時,會有利於不穩定、感觸性、寂寞的產生,以及可能出現某種形式的自由,這就是工業化發達的社會為其靈活的經濟體系所付的代價。十二、結論就這裏所提到的關於家庭組織在地球不同角落及人類歷史的不同階段中的主要演變痕跡,下一些十分明確的結論,是非常困難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家庭概念的相對性和歷史性,以及與人類經驗的多個範疇有關的內容的專題單元的匱乏,能很好地證明所選課題的複雜性和概括性(但同時亦可證明其吸引之處)。希望藉著有關課題的探討,至少能證明家庭組織問題應作劃時代和跨文化的問題去處理。特別是婚姻(繼續有人寫一些關於婚姻歷史的東西14 ,從作為超個人實體的特殊利益制度的“傳統模式”,以至“現代模式”,而制度方面逐漸失去價值),可以說一直在進行的演變顯示,家庭轉變過程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家庭根據本身的速度去演變,引用James Casey的話說,“以回應往昔的信念中一些快將消失的回響”對於態度過於簡單化的事情,我們並不太肯定。我們相信人們廣泛談及的家庭和婚姻“危機”完全是由於人們日漸輕視傳統價值觀所致的。我們相信,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因為我們所面對的是隨着社會變更而變化的社會問題,而它本身就是一個難以界定特徵的問題。在現實的年代裏,科技的不斷進步使我們面對地球歷史中變化最大的時刻,而家庭組織這個比國家還要歷史悠久的自然組織會怎樣呢?二零零零年四月於澳門。李淑華1 4.特別指出最近出版由Je an-Claude Bolo gne所著的“西方婚姻歷史”(“Te mas e Debates ”出版社,一九九九/二零零零),突顯規則的重要性,並將其放在法律與神秘論及文學與藝術的中心位置。476
主 要 參 考 書 目 ANTUNES VARELA,Joao de Matos —“親屬法”,Petrony 書局,里斯本,1987. BARCELONA,Pietro,“Enciclopedia del Diritto”,vol.XVI,pgs.723 e ss,Giuffre,Milao. BIANCHERI,Armand,“Les societes Humaines.Exemples de Leur Organization”,Larousse,Paris,1964. BOLOGNE,Jean-Claude,“西方的婚姻歷史”,Temas e Debates,里斯本,1999. CASEY,James,“家庭歷史”,由 Telma Costa 翻譯,Teorema 選集(系列及特刊),里斯本,1989. CERQUEIRA,Joaquim,“人類特點及家庭價值”Estudos 選集,家庭總辦事處,里斯本,1984. ESTRELA,Albano,“明日的家庭:展望與前景”,Estudos 選集家庭總辦事處,里斯本,1984. MARINHO ANTUNES,M.L.,“家庭,今日”,Estudos 選集,家庭總辦事處,里斯本,1984. PEREIRA COELHO,F.M.(及其他),“親屬法課題”,波爾圗區縣律師階層會議,Almedina 書 局,科英布拉,1986. SAMPAIO, Daniel(及其他),“甚麽是離婚?精神、社會和法律方面”,巴西 70 出版有限公司, 里斯本,1992. 477
旨”3 具體管理澳門。並在雍陌設置“廣州府海防同知”加強管理 4 。到了1 730年,因澳門“距縣遼遠,改為分防澳門縣丞”5管理澳門民夷事務。按清代官制,縣丞是知縣的副職(官階七品),說明清朝政府管理澳門的機構相當於副縣級。而且從1 731 年起至1 906年,任命派遣朱念高、顧嵩、黃冤、廖鵬飛 6 等57任縣丞對澳門行使主權和實行管理。分防澳門縣丞衙門初設在前山寨共1 2年,至1 743年,“移縣丞駐望廈村”7 ,後又移至葡人租居地內的佐堂欄尾(今草堆街與盧石塘之間)。同年,為了加強對澳門的管理,清政府將肇慶府同知移至前山寨,名曰“廣州府海防同知關防”,又稱“澳門海防軍民同知”。按清代官制,同知是知府的副職,官階正五品,並從1 744-1 91 0年,清政府委派印光任、張薰、張汝霖、夏錫疇8 等64任同知對澳門行使主權和實施管理。第二,軍事方面,明政府令廣州府海防同知“設參將於中路雍陌營”9,對澳門實行軍事管理,並於“天啟元年改設參將於前山寨,……終明之世無他虞”10 。按明朝參將官階為三品武官,說明明朝政府是相當重視對澳門的軍事管理的。清承明制,在前山寨仍設參將把守。1 664年,委派從二品的副將前往澳門進一步加強管理,“增置左右營都司僉書、守備,其千總、把總如故,共官兵二千名”1 1 。為加強對澳門的軍事管理,明政府又於1 574年,在蓮花莖處建立關閘,設把總一名、領防員60名把守,防範葡萄牙人,並規定關閘每月啟閉6次。第三,司法方面,明清政府不在澳門設置具體的司法機構行使司法主權,而是由香山縣負責。《大明律》規定:“凡化外人犯罪者,並依律擬斷”12 。1 748年,清政府明令:凡是葡萄牙人在澳門犯罪,中國官員堅持對犯人的定罪、複審、監督、執行治罪等司法主權的行使,直至鴉片戰爭時亦未作任何改變。3 .H.B.M or s e:《 The I nt e r na t i ona l Rel a t i ons o f Chi ne s e Empi r e》 .4.田 生 金 : 《 按 粵 疏 稿 》 卷 3 。5.印光任、張汝霖:《 澳 門 記 略 》 , 上 卷 , 《 官 守 篇 》 。6.祝淮: 《道 光香 山縣 誌》 卷3,《職 官表 》; 陳澧 :《 光緒 香山縣 誌》 ,卷 1 0,《 職官 表》 ;厲式金:《 民 國 香 山 縣 誌 》 卷 8 , 《 職 官 表 》 。7.祝 淮 : 《 道 光 香 山 縣 誌 》 卷 4, 《 海 防 》 。8 .同 上 6 。9 .《 明 史 》 , 卷 3 2 5 , 《 外 國 六 佛 郎 機 》 。1 0 .. H.B.Mors e:《 The Chr on i c l e s o f t h e Ea s t Indi a Compa ny Tr a di ng t o Chi na,1 635- 1 84 3》Vo l I , P.28.1 1 .《明 神 宗 實 錄 》 , 卷 55 7 。1 2.印光任、張汝霖:《 澳 門 記 略 》 , 上 卷 , 《 官 守 篇 》 。1 3.同上 。第四,海關方面,自1 553年至1 684年,澳門未設置正式的海關機構,而是由廣州市舶司委托香山縣負責管理,所謂“香山澳稅隸市舶司,而稽察盤驗責於香山縣”13 。到了1 685年,清政府在廣州設置粵海關之後,才由粵海關監督成克大於1 688年到澳門設置正式的澳門海關,名曰“粵海關澳門關部行台”,簡稱“澳門關部行台”,地址在今關前街和關後街之間處。行台下設大碼頭、關閘、娘媽閣、南灣4個稅館,具體負責徵收關稅事宜。行台的官員和職員共27人,計有“旗員防御一名,又有總書一名,櫃書一名,家人二名,巡役五名,水手十五名,火夫二492
諭知。諭到該夷日,即便預辦公館伺候”。1 81 4年十二月初六日,知府梁某“諭澳門夷目,……本月初十日親臨澳門,查閱地方情形,……預備公館,並派撥夷兵在三巴門伺接,大炮台放炮,所有應辦事宜即照向例辦理”32 。當時的蓮峰廟則為中國官員巡視澳門辦事及駐驆的處所。史記:“蓮峰為闔澳香火,旁建客廳,以備大憲遙臨駐驆之區” 33 。由此可見,1 6-1 9世紀中葉,中國政府對澳門是擁有和行使主權的。正如英國歷史學家馬士所說:“中國官員擁有對葡萄牙人居住澳門的嚴密的控制權”34 。4.司法管理明代政府對澳門行使司法主權與內地相同。《大明律》明文規定:“凡化外人犯罪者,並依律擬斷” 35 。例如,1 608年,在香山知縣蔡善繼條陳《制澳十則》後,守澳官即按中國法律處理觸犯刑律的葡萄牙罪犯。不服,善繼隨即親赴澳門執刑。史稱:“蔡善繼,……萬曆三十六年以進士知縣事,……甫履任,偵知澳夷情形,條議《制澳十則》。……未幾,澳弁以法繩夷目,夷叫囂,將為變。善繼單車馳澳,數言解散,縛悖夷至縣堂下笞之。故事夷人無受笞者。善繼素以廉介,為夷人所懾,臨事控制有法,夷遂俯首耳受笞而去也”36 。這說明,賃居澳門的葡萄牙人觸犯中國法律,是要受到中國法律制裁的。1 748年,發生葡萄牙人亞嗎噓、安哆尼殺死華人李延富、簡亞二一案。澳門葡督喏些庇護罪犯,不肯交出兇手。廣東巡撫丘浚去判處此案,“准諸夷法,永戌地滿(Timon),亦將喏些包庇殺人兇手之罪通報葡萄牙本國政府”。葡國派特庇利那來澳門調查後,亦將“以檻車追喏些返回”。但乾隆皇帝得悉此事後,責備丘浚“辦理殊屬錯誤。……嗣後如遇民夷重案,務須按律究擬,庶幾夷人民罪奉法,不致恣橫滋事,地方得以寧謐”37 。按此,澳門同知張汝霖和香山知縣暴煜於1 648年議訂《澳夷善後事宜條議》十二條,其中重申:“嗣後澳門除犯命盜罪應斬、絞者,照乾隆九年定例”38外,還明確葡萄牙人犯該軍、流、徒罪人犯,“止將夷犯解交承審衙門,在澳門就近訊供,交夷目分別羈禁收保,聽候律議,詳奉批回,督同夷目發落;如止杖,笞人犯,檄行該夷目訊供,呈復該管衙門,核明罪名,飭令夷目照擬發落”39 。這些規定堅持了中國政府對澳門葡萄牙犯人的定罪、複審、監督、執行治罪的主權,保證了中國主權的完整性,直到鴉片戰爭時均未作任何改變。32.同(31 )書第373、385、387頁。33.李鵬翥:《澳門古今》第98頁,三聯書店香港分店1 986年版。34.H.B.Mor s e:《The chr onic le s of t he East Ind ia Company Tradi ng t o China,1635-1843》Vol Ⅲ,P.324》35.《大明律》卷1 ,《名例》。36.申良翰:《香山縣誌》卷5,《蔡繼善傳》。37.《清高祖聖訓》卷1 95,《嚴法紀》。38.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上卷,《官守篇》。39.同上。496
大量中、葡、拉丁文實用著作作者及出版者為人隨和學識淵博生活充實福享天年安息主懷時年六十有餘王曆 5年 1 0月 9日1 841 年他的一群文藝摯友為紀念他刻此碑文若亞敬·亞豐素·江沙維士是聖雲仙會傳教會神父,是音樂、數學及神學的佼佼者。他認為憑著這些優點,在北京 2 朝廷中定當大派用場。因為當時在朝廷中,很多歐洲及葡萄牙傳教士都為清朝皇帝及朝廷達官貴人提供科學、技術、人文、藝術的建議,成為一個真正的文化交流。與此同時,他亦熱衷於處理中葡關係及維護澳門福祉的團體的工作。傳教的工作是要十分審慎的,因為人們一致認為這是一塊在宗教方面難以忍受的地方,也就是說,周期性地迫害天主教徒。2.當時1 796-1 820年間清朝或滿洲朝代在位皇帝是嘉慶。十八世紀中期,正確地說,1 783年,葡萄牙皇后瑪利亞一世為著要挽救澳門可悲的衰落,頒佈了一系列措施,例如,為人所熟識的《皇室制誥》。海軍及海外部部長Martinho de Mel lo e Castro,評估這形勢後,得出結論:這個衰落與市議會集中權力過大及與這機關一向順從清朝官員的要求有莫大的關係。因此必須改變這形勢,即要顯示在澳門代表著中央權力的總督形象的尊嚴,而這種能夠突顯總督形象尊嚴的措施就是第二份制誥。這制誥決定派遣一連來自果亞的1 50個精兵,代替澳門潺弱殘兵的駐軍。詩人Bocage 就這時期寫了一首語重心長的諷刺詩:一個無權政府,加上無權主教一個,修女自顧修德,院舍却是舊破,三個修會修士,教化教友五千有多,葡中教民,冷淡依然故我;今日主教座堂,仍如斯不過,受俸神甫十四,不願出文錢半顆,貧窮遍地,婦女多磨,百個葡人,聚於畜窩;502
士卒僅百,進駐城堡六座,鎮守濠江,軍鼓只得一個,三個堂區聖堂,裝飾祗有木柝,管理堂區,副主教無門求助;書院兩所,一所十分殘破,市議會高高在上,葡國治澳就是如此掌舵。澳門的情況,在Manuel Maria Barbosa de Bo ca g e的諷刺詩中稍嫌誇大。不過事實上,在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及宗教上又頗具戲劇性的,否則,在短期亦難以支持。這些皇室制誥的特別策略性價值在於加強了澳門的可管治性,尤其是正值葡國自由主義動盪的引入及蔓延與朝廷命官林則徐反鴉片事件同時期。在這裡必須強調,遣使傳教會,直接地來說拉匝祿會會士在澳門及中國傳教工作的重要性。文德泉蒙席3 說,“是北京主教D.Ale x and r e de Gouve a將澳門聖若瑟修院托付予拉匝祿會會士。而聖若瑟修院,自從1 762年7月5日耶穌會會士撤離後,一直空置著……。”瑪莉亞一世委任D.Al e x andr e出任北京主教職位後,准許他在澳門設立一間培訓當地人成為神職人員的修院。當時他從里斯本出發,途經果亞,在那裡他目睹由拉匝祿會會士執掌修院要職而管理得井井有條的修院,因此邀請葡人神父Manue l Cor r e a Valente及意大利人神父Joao Ago st inho Vi lla來澳掌管他計劃開辦的修院。這兩位拉匝祿會會士離開Chor a o修院,從果亞出發,於1 784年7月28日抵達澳門。抵澳後,由Cor r e a神父出任聖若瑟修院院長。但修院必需進行維修,而維修所需一切均由北京主教D. Al e x andr e供應。院長更編撰了規章以便按照規章教授拉丁文及中文文法、修辭學、哲學、神學、教理學、倫理學及數學。按照皇后命令規定,所有修院設施的維修費、修生及教師生活費等,均由皇室司庫支付。聖若瑟修院於1 784年1 0月1 日開幕,當時修生僅有8名。Co r r e a神父以拉丁文致開幕詞,D.Alexandre de Gouve a主教及市政廳廳長均蒞臨觀禮,場面令人稱心滿意,更令人留下良好的深刻印象。在拉匝祿會會士神父適當管理下,這所修院在超過半世紀期間派遣傳教士前往廣東、廣西、河南、北京等地傳教,直至1 800年這修院仍屬於葡萄牙拉匝祿會會士領導下的北京主教教區修院。3.《拉匝祿會士在澳門》,1 941 年4月刊曆39年第445號《澳門教區月刊》第891 892頁。4.1 91 7年由D.Joao Paulinod’Az e ve do e Cas tro在澳門發表《葡萄牙遣使會在中國的財產》第67-68頁,採用了複製版,於1 995年由澳門基金會出版。若亞敬·亞豐素·江沙維士神父抵澳後十五年,即1 828年,聖若瑟修院院長擬定一份備忘錄 4給予皇室公主,內容是要關注教育機構的重要性:“蓋上書函告,必以真言,謹藉此機會向尊貴的殿下稟告:誠然皇室聖若瑟書院,目的僅為教育栽培中國修生,但遣使會之創會宗旨不僅為人靈之神修,亦以謀求社會及祖國之福祉為目標。遣使會環視整個城市不見有一所教育祖國青年的官立學校,在這個城市亦沒有人講葡語,只有訛誤的討厭的令人費解的土話。因此,自發地將書院之門大開,歡迎祖國青年免費受業,使他們能從識字班開始,以至就讀葡、中、拉丁、英、法等文文法。除了為天主教教會人士開辦修辭學、邏輯學、哲學及神學之外,503
在字典中按次序排列使用的21 4個部首減少至1 21 個。他還編寫了1 300個拼音組的目錄,而他稱之為“音差”。在眼前這一冊裡面,作者按照他獨特的排列次序編了中文字的筆劃、部首及拼音表。這一目錄佔去了74頁及內載1 41 1 個符號,他稱之為“中文字母”。當然,《漢語技巧》一書是不能濃縮成為一本簡單的詞源手冊。在本書內列有文學的及通俗的例句、文法、虛詞表、44篇會話和歷史及神話故事、官方文件和書信格式及書寫字體的範本、普通話及廣州話精選句子等。這部由一個精通學術的文學家編纂的作品,若得不到公認,的確是於理不合的。就這作品的第一冊便足以使作者在芸芸學者中,如在Varo ,Premar e,Marhsman及Morrison之間,穩佔一席之位。”人皆共知,中國在葡國及在歐洲所作之推廣是十分古老的一套。Julia Kris t eva 7指出有某些語言上的費解使人對中文明晰及正確的本義產生混淆:“歐洲思想頗遲才接觸到中文語言及書寫系統,即中文的語言理論及語言學術研究……但是真正現代漢學,隨著十九世紀,即1 81 5年J.P.Abe l Remusat 在法國學院所辦的教育才開始出現。”這位漢學家,正如我們在文章中所提及的,向若亞敬神父的作品作出學術的保證。不過,在這裡亦需要一提其構成的詳情。Abel Remusat 於1 81 5年在法國學院教授漢學。從那時起,又設立一所遠東法國學校,它的重要性,沿至今日,仍是無庸置疑的。另一方面,葡萄牙人從十六世紀起就居住在中國澳門這塊地方,却沒有設立過一間教授漢學的葡文學校,因為葡萄牙人視漢學為一學術上的怪異行為,而當時亦沒有葡人漢學家肯去成為這個人物及孤軍作戰的冒險主角,雖然成功的價值會帶來先驅者及風雲人物的榮譽。如何可以理解若亞敬神父在其國家中既藉藉無聞不為國民所認識,而他的作品亦未被國人研究及出版8?1 937年在遣使會周年紀念期間,在北京教區會議委員會的檔案中發表對若亞敬神父的評價:“假若我們不認同他的學術上的工作和他熾熱仁愛的心,我們就是沒良心的人。因為我們時常看見他無時不備地服務人靈,尤其是正陷死亡危險的公教外邦人及那些因天主恩寵而歸皈真正教會的人。澳門年青一代可以對他長期居留澳門期間所作出的堅定的獻身及忘我精神作出見證。”拉匝祿會會士 9 若亞敬神父的出現,動搖了耶穌會會士關於研究及認識中國穩佔獨領風騷的地位。縱使耶穌會會士在這方面仍高佔首位,但其他修會的重要性在某種程度上亦不可勿視 10 。現在是時候輪到這位十九世紀偉大葡人漢學家以其一生言行及著作對不名譽的無知來作出補救。7.《語言的歷史》(1 969年),葡文譯本,1 983年70版,第1 02頁。8.向澳門基金會推荐一位為澳門在文化上作出大量重要工作的人士。9.參閱 SennaFre i tas 神父極具研究價值的《拉匝祿會會士》,1 875年由中央書局於波爾圖出版。1 0.《西方修會會士在現代中國》,作者 Pascale Gir ar d,1 999年由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澳門基金會及澳門理工學院於澳門聯合出版。505
書目《葡文教育在遠東》,作者Are s t a Antóni o ,1 999年由Lel l o出版社於波爾圖出版。《葡萄牙遺使會在中國的財產》,作者D.Joao Paul i no d’Azevedo e Cas t ro,1995年由澳門基金會以摹本於澳門出版。《大教學法》,作者Comen i o,1 985年由高秉根基金會於里斯本出版,第三版 。《拉匝祿會會士》,作者Senna Fr eitas神父,1 875年由中央書局於波爾圖出版。《西方修會會士在現代中國》,作者Pas c al e Gir ard,1 999年由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澳門基金會及澳門理工學院於澳門聯合出版。《澳門傑出人物誌》,作者文德泉蒙席,1 982年由教育文化司於澳門出版。《澳門教區月刊》1 937年8月,刊曆35年第401 號1 941 年4月,刊曆39年第445號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