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 政澳門政府雜誌一九九九年,澳門821
  • 行政 澳門政府雜誌 每年四期 社 長: 薛尼路(Jorge Bruxo) 社長助理: 李麗如(Lídia da Luz) 執行社長: 何思靈(Celina Veiga de Oliveira) 編輯部: 林瑞光(Lam Soi Kuong) 鄭亞洲(Rogério Cheang) 編輯委員會: Amável Afonso Barata Camões Diana Loureiro José Ângelo Lobo do Amaral 所有權: 澳門政府 出 版: 行政暨公職司 社址、編輯及行政部: 水坑尾街一六二號 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 (亞洲)澳門郵箱 463 電話:323623 圖文傳真:(853)594000 發行及訂閱 電話:9871015/9871014 排印:澳門政府印刷署 印行:2500 本 ISSN 0872-9174 822
  • 第十二卷·第三期(總第四十五期),一九九九年九月 目 錄 法 律 論澳門市政法律制度與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市政機構章程的兼容性(下篇) 827 António Malheiro de Magalhães 對中國憲法與基本法關係的再思考 845 許昌 澳門商法典本地化和現代化的發展 853 蔣恩慈 醫 學 人痘西傳與牛痘東漸—— 絲綢之路的文化效應之一 861 黃啟臣 教 育 澳門葡萄牙教育家:潘日明 871 António Aresta 行 政 遙距工作是什麼? 883 高志德 澳門中文公文芻議 889 陳滿祥 政 治 淺談葡中關係中的“共識”現象 923 António Vasconcelos de Saldanha 澳門人的民主價值取向—— 對澳門民主政治發展的啟示 929 余振 823
  • ………文件 939摘要 977在《行政》雜誌刊登之署名文章,文責由作者自負。原則上,其他刊物可轉載或翻譯原刊於《行政》之文章,但要指明出處及原作者,並須獲得有關許可。824
  • 法律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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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行 政 》 第 十 二 卷 , 總 第 四 十 五 期 , 1 9 9 9 N o . 3 , 8 2 7 - 8 4 4 論 澳 門 市 政 法 律 制 度 與 未 來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市 政 機 構 章 程 的 兼 容 性 ( 下 篇 ) António Malheiro de Magalhães 4.市政 如 上 所 述 , 現 在 市 政 是 代 表 著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的 自 然 和 歷 史 的 表 現 。 這 觀 點 使 Baptista Machado 的 教 學 理 論 更 為 突 出 , 當 他 告 訴 我 們 “ 自 治 行 政 的 概 念 起 初 僅 與 市 政 行 政 相 關 連 ,而 市 政 行 政 一 直 都 被 構 思 為 異 於 國 家 行 政 的 行 政 並 由 居 於 特 定 區 域 內 的 居 民 所 選 舉 的 機 構 所 領 導 。” 8 7 而 Barbosa de Melo強 調 其 在 juspubl ic íst ico計 劃 中 所 提 的 重 點 ,使 人 想 起 以 往 市 政 與 皇 族 就 如 同 舊 制 度 中 權 力 縱 向 分 立 的 基 礎 的 兩 條 支 柱 。 而 這 兩 個 真 正 權 力 的 極 端 就 帶 出 了 國 家 的 “ 傳 統 二 元 論 ” 8 8。 87. J.Baptista Machado,《 分 權 … 》, 參 閱 第 8 頁 。 88. A.Barbosa de Melo,《 行 政 法 Ⅱ 》 (面 對 公 共 行 政 時 市 民 的 司 法 權 的 保 護 ), 1986/87 學 年 科 英 布 拉 法 學 院 授 課 內 容 概 述 , 自 行 編 製 的 教 材 , 科 英 布 拉 , 1987 年 , 第 1 頁 。 根 據 該 作 者 , “ 舊 制 度 ” 時 期 , 在 葡 國 出 現 的 一 種 ,“ 在 兩 階 層 或 極 端 各 自 有 權 力 集 中 化 的 現 象 ( 皇 帝 即 最 高 立 法 者 、 執 行 者 和 法 官 ; 市 政 則 擔 任 制 定 法 規 、 執 行 及 裁 判 的 職 能 )”。 市 政 一 詞 彷 彿 經 常 在 歷 史 文 學 /法 律 文 學 上 以“ 議 會 ”一 詞 出 現( 或 與 之 混 淆 )。Marcelo Caetano 不 提 中 世 紀 葡 萄 牙 的 制 度 架 構 ,反 而 更 加 提 倡 葡 萄 牙 國 家 的 形 成 時 期 ,他 指 出“ 議 會 一 詞 來 自 concil ium, 意 思 是 指 會 議 、 議 會 。” 根 據 作 者 的 意 見 ,“ 當 我 們 談 及 議 會 就 會 聯 想 到 市 政 架 構 的 概 念 。首 先( concilium)會 議 是 一 城 鎮 的 居 民 的 會 議 ,會 議 的 目 的 是 處 理 他 們 共 同 的 利 益 。這 樣 是 假 設 一 個 自 由 人 的 城 鎮 ,他 們 必 須 以 自 身 的 方 法 解 決 問 題 。並 仔 細 研 究 市 (concelhos)的 來 源 。Marcelo Caetano 指 出“ 這 是 中 世 紀 的 架 構 歷 史 上 最 具 爭 議 的 一 環 。一 些 學 者 一 直 都 想 將 一 個 時 期 的 某 些 制 度 (原 則 )歸 納 入 以 前 的 時 期 的 其 他 制 度 內 , 透 過 文 獻 的 說 明將之連繫起來。在收復的城鎮方面必須承認的就是由 Alexandre Herculano 所支持的論題,這 論 題 是 將 這 些 城 鎮 納 入 羅 馬 市 政 內 ,而 該 論 題 以 吸 引 的 言 詞 表 達 ,這 些 都 與 本 地 的 機 構 的 兩 種 類 型 十 分 相 似 的 。在 Herculano 著 作 發 表 後 所 作 的 調 查 顯 示 上 述 歸 納 情 況 是 不 可 能 的 。然 而 , 自一九四零年起,Marcelo Caetano 終於都是擁護這個最後的指引,而這指引亦被 Gama Barros 所 支 持 和 跟 隨 ,“ 一 開 始 便 跟 隨 這 位 偉 大 的 歷 史 學 家 ”, 以 及 “ 根 據 所 指 示 的 放 棄 原 先 的 位 置 ”,正 如 Sanchez Albornoz 在 其 作 品 中 所 述“ Intitulada Ruina y extenciou del municipio romano 827
  • 目前,市政在葡葡牙共和國憲法內被視為憲法所規定的三種地方自治團體中的其中一種,其餘的兩種地方自治團體為堂區和行政區(第36條),並有審議機關和執行機關的市政議會及市政執行委員會作為代表機關(第250條、第251 條、第252條)。我們不能遺忘的是市政在行政政治範疇的重要性及歷史傳統,在行政政治計劃內,在憲法性規定及現存的地方自治實體的集合體中給予市政突出的地位。為此,市政的法律性質的問題正是使其備受尊重的原因89 。因此,我們可先研究這個一直以來都成為討論對象的題目,並尋求一些與這題目相比真正獨立的學說。這樣,我們找到那些將市政視為“具備原始權力的實體”,而這實體是“紮根於一個在面對國家不容許給予其超越創設權,作為國家所設立的實體並賦予其某些權限。”90 按這理論,市政在現代國家之上,只需她確定而非創造。而支持這些論點的學者要數An tónio Francisco de Sousa 9 1 ,Bap tistaMachado,Casalta Nabais92,Esteves de Oliveira 93 和Giannini94 。eu Espana y inst i t uciones que l e reemplazam(1943)”最終反映出在expusera普羅旺斯徵稅前,在西哥特人的君主制度末期保留下來的羅馬市政機構的遺跡在穆斯林的統治期內消失了,同時亦未在阿斯圖里亞斯王國保留下來。所以Scanchez Albornoz總結說伊比利亞半島的議會,正如在“Recongu ist a ”時期出現的,都是國家和時期的演變的結果,而非任何以前的或異國的機構的再產物。“就此範疇,根據作者的意見,儘管考慮“中世紀議會機構與羅馬市政機構間的相似之處,實際上彷彿是步向真理的方向……”Marcel o Caet ano,葡國法律史——源自十六世紀——來源——公法(1 1 40-1 495)》 ,第三版,Ver bo出版,第21 9頁和第221 頁,註2。89.無論如何,這問題在市政自治團體的特別範疇內會引起實際的尖銳問題,同時亦可能在其餘的地區自治實體方面引起問題。然而,在葡國方面(正如澳門的情況一樣),我們會繼續確定的一點就是在市政總部有關的內容使其備受關注,尤其是關於我們提及到的學說上的爭論。事實上,f reques ia是一個源自教會的實體,自一八三零年起它便遵守本地區的自治規章。(D iogoFrei t as do Amaral,《行政法……》參考第517頁)。他認為,行政區仍然是一個謎,受普遍的公民投票的結果影響。儘管如此,我們認為很難對於某人確定和解釋行政區可能是一個“社會實況的自然產物”—— 引用Casal ta Naba is 的用語。90.J.Bapt ist a Machado,《分權……》,同上第8和第9頁。在這方面,根據作者,“至少市政自治實體比現代國家本身早得多 。”91.António Franc isco de Sousa 很明顯是支持認為市政是只需國家承認的原始機關。同時指出地方自治的憲法性神聖地位,而作者亦指出“在很多情況下,葡國憲法亦非如上述般那樣深入。其中一個頗嚴重的缺點是第237條第1 款,該款只提出國家民主機關“明白”到地方自治團體的存在。而“明白”的概念是遠超於為確認地方自治團體應有的重要性和地位所作的強調的中立性和簡約性,基於歷史因素—— 雖然我國一直以來幾乎都活在高度中央化的制度下,又或基於憲法政策的因素。”對於António Francisco de Sousa來說,“必須將地區自治團體確認為支持國家單位的支柱。必須將地區自治團體的權力視為原始的權力而不是一個非中央化行為的結果”。António Franc i sco de Sousa,《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法》,葡文書局,里斯本,1 992年,第 1 5、 1 6頁。92.Casal ta Nabais 指出“考慮到地區自治的憲法性的排列,必須總結一般的立法者——他能實在地界定各自治的空間(層次)—— 在這範疇內受到一定的限制。實際上,法律是禁止對自治的空間存疑,就是說國家—— 在其制憲權方面體現出——只限於確認和尊重”。另一方面,作者強調本地自治作為“社會實況的自然產物”的同時,有“假設自然人社群存在,為地區可視828
  • 而持另一觀點的則有Fre i tas do Amara l95,Gomes Canot i l ho 96,Mau re r97,Pubusa 98,Rogér io Soares 99 ,Santamaria Pas t or100,V i rga 10 1 和Vi e i r a de And rade 。 這些學者認為市政(及其他自治團體)是“國家主權決定的結果”,而這決定是透過憲法作出而非單純的前國家人民的原始自治的確定(聲明)。實際上,根據這說法,“自治團體秩序的效力礎”102 係建於國家意志或更清楚地說建於憲上 103 。為相同的社會中心,並以利益總體為基礎”。正正就是這種服從於國家社群的某一特定地區居民以及服從於使真正的地區社群與規定的地區實體相一致的法律規範之間的利益總體。JoséCasalta Nabais ,《自治……》,同上第54頁和第79頁。93.關於這個問題,Esteves de Ol i vei ra澄清說“儘管那些由地區自治控制亦等同於一種非中央化,正確來說——正如《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6條所指的事實,楚河漢界,絕不混淆——,地區自治超越了行政機關非中央化的單純意圖,以作為社會多元論的真正面貌的特點:地方自治實體“其相對於國家的特徵不應該只是限於確認她及而非設立她” ;其自治並非源自國家的特許,而是來自確認及尊重透過隨著歷史事件而形成的”。Már i o Est eves de Ol i ve i ra ,《行政法……》,同上第1 84頁。94.對於Giannini “ 地區自治典型的面貌在於區域的地區機關的最基層的機關被人民視為選舉的團體,偶而地,這些實體源自有關的行政政策指引,而非源自國家,但卻是源自社群本身。產生這些結果的指引可以與國家在意見上是不一致的,當國家社群和地區實體中的大多數未有一致意見時,上述的指引甚至可以是與國家的意見相對立的”。M.S.Gi ann i n i ,《自治》,載於“Enciclopedia del Dir i t to ”,第四冊,第364頁,apud J.Bapt i s t a Machado,《分權……》,同上第9頁。95.Frei tas do Amaral 開始回想說:“市政的—— 歷史上和目前的——價值、重要性以及意義都備受重視,可以說是被十九世紀浪漫派的市自治主義運動提升至高點”。Almeida Gar re t t ,Henriques Nogue i ra 等名字當時亦與這運動連結起來,然而,他們當中,最有聲望的要算是Alexandre Hercul ano,最後他肯定“國家不單只是其城鎮的總和”。然而,Fr ei t as do Amaral 認定“市政的自然權利主義的概念”是“極其過分的”。這情況下,“可被理解為在自然法中加諸於國家的關於每一年代存在的在每一社會中有足夠的穩固的社會多元的各種形式的責任。然而,我們認為自然法中不會產生一個國家的政治架構範疇的適合特定組織性方式的責任,亦更不會產生認為是不能侵犯的題目、範疇以及每一行政範疇的區域界限或自一地方自治團體的責任。“Diogo Fr e itas do Amaral ,《行政法……》,同上第二版,第454頁至457頁。96.據我們所理解的,這將是Gomes Canot i l ho所強調的情況,當他提及“……地區自治的模式,今天不能將之理解為一種國家的對抗權力的單純社會自治機構……”。《憲法》,同上第368頁。97.根據Maurer “關於國家行政,當國家被召喚並由其執行工作時,當國家不能自我確定行政目標,透過其職權以及國家的間接管理,但授予其集體、建設以及由其設立的基礎,而賦予道德上的個性……,由公社執行的行政以及Landkreise(bairros,arrond issement s)為Lander的間接行政範疇的組成部分;並在此佔一具影響性的地位。”Manuel de Droi t Administ rat i f Al lemand ,Hartmut Maurer,由Michel Fromont翻譯,L .G.D.J.,巴黎,1 994年,第1 9頁。98.作者維護其觀點並指出“公社”和“省”都是來自國家的,屬“國家的最高權力”,而地區法規是隸屬於國家的法規。Andrea Pubusa,Sovrant iá Popolaree Autonomie Localinel l,OrdinamentoCost ituzionale I t a liano ,Mi lano,Dott.A .Giuff ré,1983年,第1 09頁。99.首先,我們必須提及Rogér io Soares將“區域自治機關或地方自治實體”的地位置於行政當局中層,或可以說,“公共行政的大部分利潤超越國家機制的限制……作為代表國家的公共目標”。另一方面,根據作者的學說,“可以對這些以區城為基礎的模式作出呼喚,在浪漫主義假設中與先於國家的“自然”的內容連繫起來”,實際上,涉及這些實體的“歷史資料”不能轉化為目前的行政政治實況,倘繼續妨礙例如“在一長時間妨礙正確的與其自治有關的問題解829
  • 我們傾向於第二種觀點,一如Viei ra de Andrade所教授的,“儘管有上述的貶價,但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原則不會失去其基本的意義,其價值是相對於國家利益而言,認定地區民族自身利益的總體的憲法性保障。”104然而,我們覺得每當談論到國家“創造”市政,或者國家“承認”市政時,人們大多採用固有的觀點。我們認為在“創造行為”和“承認行為”之間會存在“尊重行為”。今天,國家已不得不尊重市政的存在,在其憲法中對之加以考慮。二 、澳門公共法律體系中之市政廳“市政管理在澳門具有悠久的傳統,存在了數世紀的市政廳,便是最顯著的說 明 。 ”規範澳門地區市政廳現行法律制度的十月三日第24/88/M號法律是以此作為序言的。從此節錄中,可看出立法者極度重視市政管理,特別是它的傳統。決方法,則將受到處罰”。當提及這些“歷史資料”,我們可使舉棋不定者變得一致,Rogério Soares 的目標是使這些“模式”代表著有悠久傳統的組織方式——不一定與現實相符合而有時是憑空地構想出來的——被視為擁有一種原始自治……。然而這種概念在一種國家成立之前的多中心主義政治架構中帶出恒久的中世紀主義意思。今時今日,自治團體必須有另一種意義:“國家的意義,剛巧碰上傳統的組織模式或由原始的私人或由其本身所設立的新組成方式,將被確認為解除某些特定的公共目標的能力,並清楚地解釋之”。Rogerio Ehr hard tSoares ,《行政法I 》,參閱第5頁、第6頁、第93頁和第94頁;同上,公共協作律師規則,參閱,l oc,參閱第3809號,第225頁。1 00.根據本文作者的學說,“首先,地區機關是指公共行政:市政和下屬機構是紮根於某些為都市社群利益的公共部門管理之上的原始職能的機構。……然而,這個地方實體的形象,倘不考慮構成上述合作所具備的、真正符合憲法的政治特性的背景則將不夠完全”,因此,西班牙憲法第1 35條“要強調地方實體是國家的區域機構的基礎和根本的政治架構,而這些架構是在相關的基礎上以及在一選舉的民主原則支持下組成的。如上述,第二種地方實體的性質,不應超越其公正的界限。其表面上的特徵是一個民主國家的條件的單純後果……當中規定特定的政治上級訴訟的人民選舉。相對地,不會導致形成一種合法性原則或與連繫著國家一如一個整體事宜有別的原始政策決定的原則,然而,主權是屬於西班牙人民的(國家憲法第1 條 、第2條):屬於所有人民而不是其範疇內的其中一部分或群體。”Juan Alf onso Santamaria Pastor ,Fundamen tos de Derecho Admini s t ra t i v o,I ,E d i t on ial Cen t ro de Es t u d ios Ramon Ar ec es ,S.A .,第1134頁和第1 1 35頁。1 01.作者告訴我們“公社”在歷史上代表“原始集合體中開展社群的司法生活”。所以,習慣說,下屬機構是一個“虛假”的機構,“公社”是一個“自然”的組織。因此,這不表示存有一種“都市集體的自然法”提升為“自治的公社”,因為一直都是透過國家的確認而使“公社”存在。P i et ro V i rga, L′Ammini s t raz i one L oc a l e ,Mi l ano,Dot t .A .G i uf f re Ed i t or e- 1 991,第35頁;同上,Dir i t to Ammin is t ra t i v o , A dmmi n is traz i one Lo c a l e, 3 G iu f f r e ed i tor e , M i l ano ,1988,第33頁 。1 02.J.C.Vi ei ra de Andrade,《規則制度的自治》,參閱,Loc參閱第20頁。1 03.儘管如此,我們覺得市政法律性質的問題不應該被忽略只看成為原始權力組成的材料。1 04.同上,第21 頁。830
  • 事實上,我們並沒有忽視“本地區的獨特性”,尤其是它“細小的面積”;我們可以肯定的是,正如韋德霖所言,受到“希望之鄉”的“光榮”的法律,其所產生的效果視乎傳統的重要性而定,配合“今時今日市政廳的角色的概念演變,賦予澳門一項新的地方自治團體制度。”105說澳門的政治/行政組織“源自”市政廳一點也不誇張。議事亭“於一五八三年獲得官方認”106 ,擁有一個仿效葡萄牙中世紀市政傳統的體制。葡萄牙市政廳負責為某一地區因相鄰關係而結合起來的市民爭取利益,而澳門議事亭亦肩負相同的責任107 。另外,人民可透過選舉機制 108 自由選擇議事亭成員,故此,引用“東方首個民主共和國” 1 09 ,這個由Almer i ndo L es s a給澳門起的名字,並不過分 。1 05.韋德霖,擔任行政暨司法政務司時在《市政廳在本地區生活所扮演的角色》的研討會開幕禮上的致詞,載於《澳門政府雜誌》,第1 期,澳門,1 988年,第59頁。1 06.蕭偉華,《研究澳門憲法歷史(1 820-1 974)的資料》,法律刊物,由東方葡萄牙學會贊助出版,第一版,澳門,1 99 1 年4月,第1 0頁。1 07.有關這方面的資料可參閱:J orge Morbey,《澳門一九九九——過渡的挑戰》,Graf i caMon umen t a l L d a.,里斯本,1 990年,第43頁及第44頁。根據作者,“考慮到在中國地區的葡萄牙人人數及其所從事的活動,很快就決定按照當時葡萄牙獨有的架構模式去組織一個社群;第一個社群為仁慈堂(1 569),而最重要的則一些是議事亭(1 586) 。儘管受到意大利共和國熱那亞和威尼斯著名的運作形式影響,然而,議事亭的架構是依照葡萄牙中世紀市政傳統的模式組成的。葡萄牙市政廳乃負責維護某地區範圍的市民的利益的代表機關。澳門市政廳依照葡萄牙市政廳的形象和類似的特質而建立,代表和維護居澳葡人的利益,當然,議事亭並不代表中國居民的利益,因為他們受到本身的組織形式所保護。”同上。1 08.根據蕭偉華:“議事亭由三名市政委員、二名普通法官和一名檢察長組成,市政委員由葡裔市民選出,任期為三年(一般由較富有和具影響力的商人當選)。議事亭具政治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但只代表和維護葡萄牙人的利益 ;而有時候這些葡萄牙人會被召集到一般大會,以解決一些較複雜的問題。特別法官和澳門主教在澳門的管治上擔當重要的角色”。《研究……的資料》,同上,第1 0頁。1 09.蕭偉華,同上,第1 0頁,轉錄Almeri ndo L ess a,《東方首個民主共和國之歷史及人物》,澳門,官印局,1 974年。關於這一點,可參閱:何思靈,《澳門地位之演變史》,載於《澳門政府雜誌》,第1 9/20期,澳門,1 993年,第8頁。根據作者,“正如Almerindo Lessa 強調一樣:‘地理、政治、宗教及社會條件的機緣巧合’使葡萄牙人得以長期及實際在澳門定居。這是因為他們採取一種配合本地環境的‘貿易’政策,‘大膽的社會及宗教策略’,以及‘與北京的友好態度’,並以市政機構(市政廳)作為管治澳門的組織模式,這個模式在‘行政上的靈活性 是葡萄牙人可在澳門長居的其中一個理由”。1 1 0.蕭偉華,同上,第1 5頁。葡萄牙皇室推行中央集權制度是導致澳門議事亭衰落的原因。有關這方面的資料,可參閱:何思靈,同上,第1 1 頁至第1 4頁。根據作者,“由於葡萄牙皇室設法將權力集中,因此從十八世紀後期開始,澳門議事亭的政治權力面臨重大挑戰。一七八三年,瑪利亞一世應海事及海外省大臣Mart i nho de Meloe Castro的建議,頒布了“皇室訓令”,其中提到之 ‘殿下應立即採取措施,扭轉澳門的頹勢’。”同上,第1 1 頁和第1 2頁。另一方面,“自十九世紀初開始,葡萄牙逐漸加強在澳門多方面行使主權”。不要忘記的是,市自治主義在澳門化身成議事亭,在歷史上經歷過“興衰的時刻”。事實上,議事亭曾經歷過艱辛的日子,譬如一七八三年,瑪利亞一世頒布皇室訓令,議事亭的政治優勢因而受到挑戰…… 110 ,或者可以說,被剛形成的自由831
  • 主義弄致“幻想破滅”1 1 1 。然而,還應記得“順風”的時刻,最近期的例如現行市政廳法律制度的生效。在規範該制度的十月三日第24/88/M號法律通過前不久,韋德霖指出,“加強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及財政獨立是澳門政府有關自治團體的施政大綱”。另一方面,他還強調,“若只加強地方自治團體的職責和權限,而不賦予其完成目標所需的財政資源,那麼,它將完全無法履行責任”。根據作者,“為使恢復地方自治團體活力的工作”能夠進行成功,為使地方自治團體“具有真正的行政自治灌、財政自治權及本身的政治權限”,“地方自治團體的內部架構同樣需要”回應“這些挑戰”。故此,必須“完成重組地方自治團體行政和財政架構的重大工作。”1 1 2根據十月三日第24/88/M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澳門地區的地方行政,包括兩個市政廳:a)澳門市政廳,其總辦事處設在澳門天主之名之城,範圍為澳門半島,保留澳門忠貞議會的名稱;b)海島市政廳,其總辦事處在氹仔鎮,包括氹仔和路環兩島。市政廳是公法人,設有“本身的管理機構”;市政執行委員會和市政議會(第5條),“負責謀取本身及有關居民的利益”(第1 條第2款),“擁有其本身財產及行政和財政自主”1 1 3(第3款)。當執行任務時,市政廳應在總督的監管下(第46條、第47條和第48條),“遵從本地區總政策的方針及本地經濟和社會條件,以及配合法律賦予其他機構的職責”(第2條第3款)。我們認為,可從三個主要方面去分析市政廳的特點:第一是與澳門市政廳所代表的分權種類有關的;第二是與市政廳的職責有關的;第三是與行政監督有關的。關於第一點,我們可以說,在法律層面上,澳門存在完全分權,但在政治層面上則沒有。換句話說,澳門的公共利益並非完全由本地區公法人負責,還由另外兩個居民和地域公法人,即澳門和離島市政廳負責;然而,“管理機關”的據位人並非全部都是由本地居民推選出來的,澳門和離島的市政議會由三部分組成,一部分成員是由直接選舉選出,另一部分由間接選舉選出,其餘則由總督任命。各個市政執行委員會的主席和一名全職市政委員均由總督以訓令委任,因此,可以斷言,在政治層面上澳門存有分權,但純綷是局部的分權 114 。然而,早在市政廳法律制度生效前韋德霖就表示,自治團體的三層架構已融入所謂的“澳門地區傳統中,該傳統是由海外管治改革中有關自治團體及《澳門組織章程》中有關澳門立法會方面的問題所引起的”。根據作者,由於必須“界定合法性的不同來源”,因此,有關“自治團體的組成及其據位人的任命方式的核心問題 ” 應 予 以 對 115 。1 1 1 .蕭偉華指出,“一八二二年頒布的憲法和普通法例包含同化的概念,對議事亭造成不良影響。”同上,第23頁。另一方面,“自十九世紀初開始,葡萄牙逐漸加強在澳門多方面行使主權”。“政制方面,在管治權‘非本地化’程序中同時確立主權。透過一八三四年的殖民地行政改革,議事亭變成一個受兵頭監管的普通市政機關,其權力受削,而兵頭的權力則加強了……”。何思靈,同上,第1 2頁和第1 3頁。1 1 2.韋德霖,《……致詞》,同上,第61 頁。1 1 3.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 1 /93/M號法律規定澳門地區市政廳的財政制度。1 1 4.參閱十月三日第24/88/M號法律第1 5條和第24條。1 1 5.韋德霖,《……致詞》,同上,第61 頁和第62頁。832
  • 我們應嘗試為市政廳職責的問題尋求解決辦法,為此,我們需參考探討有關問題的學說對葡萄牙共和國這個特別個案的看法。葡萄牙有三大標準去界定市政廳職責的定義:限制列舉制度、一般條款制度及混合制度。第一個制度只把法律明確及有限度地訂明的職責視為市政廳職責;第二個制度指法律陳述一條一般條款,“一條概括和抽象地”指出地方居民利益種類的“程式”,從此程式中,可找出所有的市政職責,然後,法院負責評核此等職責,即審核地方自治團體機關所作行為有否超越其職責範圍;最後,混合制度指法律訂定一條上述類型的一般條款,並列舉市政廳的職責,目的純粹是為了作為範例 116 。根據Freitas do Amaral,只有最後兩個制度是與行政分權原則一致的。一九三六/一九四零年的《行政法典》訂定限制列舉制度,根據有關制度,“市政問題並非以市政性質來決定的,而是由法律來界定的”。葡萄牙一直沿用有關制度,直至首項地方自治團體法律(一九九七年)生效為止 117 。該作者認為,目前葡萄牙採用的混合制度,乃結合地方自治團體法律(一九八四年)第2條所提到的一般條款以及《行政法典》第45條至第50條中的範例列舉,根據地方自治團體法律(一九八四年)第2條,“有關居民本身、共同和獨有利益的事情均屬地方自治團體職責”。而《行政法典》第45條至第50條的規定依然維持生效,一方面因為沒有明確被廢止,另一方面因為沒有抵觸地方自治團體法律118 。1 1 6.Diogo Freit as do Amar al ,《……行政法》,第二版,同上,第474頁和第475頁。根據作者,“巴西現時採用的制度為一般條款制度,巴西憲法訂明‘所有關於市政廳特有利益的事情均屬市政廳職責’”。而“西班牙採用已久的制度”則是混合制度。1 1 7.同上,第475頁和第477頁。根據Fr ei tas do Amaral ,“……今天的情況已不一樣:儘管法律並沒有明確表示,然而,除了法律清楚指出的所有行為外,一般來說,一切有關市政廳利益的均屬市政廳職責……。由於行政法假設行政行為合法,因此,任何被市政廳機關視為謀求市政廳利益的行為,即使超出市政廳明確指示的職責範圍,仍被視為有效及關乎其居民利益;除非國家或某利害關係人提出反對—— 他們需提出證據”。同上,第477頁。1 1 8.同上,第475頁至第480頁。按照地方自治團體法律第2條,“有關居民本身、共同和獨有利益的事情屬地方自治團體職責”;該條文還舉出有關職責的一些例子。然而,正如Frei tas doAmaral 所說一樣,《行政法典》第45條至第50條更詳細地列出市政廳職責。目前葡萄牙採用的混合制度,是以行政法典和地方自治團體法律的規定為基礎的。同上,第476頁和第477頁。J osé Miguel Sardinha就此點作出強調,通過公布三月八日第77/84號法令,立法者對此項制度予以肯定。《葡萄牙法律秩序中的武裝部隊及地方自治團體》,公法的兩項研究,科英布拉出版社,科英布拉,1 991年,第68頁至第71頁。Frei tas do Amaral 認為,這項法規“限制及協調公共投資方面的中央和地方行政投資範圍”,並且是“自四·二五革命後在確定市政廳職責方面所引入的最大革新”。同上,第477頁。Marce lo Rebelo de Sousa亦支持混合制度(“現時的混合形式”);行政法I 講義,里斯本,1 994/95年,第431 頁及續後頁數。還指出,Estev es de Ol i ve i ra和Casal ta Nabais絕對認同,無論在憲法層面上,還是在行政法律層面上,葡萄牙公共法律體系均選擇了一般條款制度。Casal t a Nabai s表示,“地方自治團體法律第2條中的列舉只作為例子”。另一方面,他還強調,該制度“與補充性原則非常配合”。《……地方自治》,第57頁,注解1 1 0;Mári o Est eves de Ol i vei ra ,《……行政法》,第21 6頁。833
  • 倘我們仔細想想,會發現十月三日第24/88/M號法律已包括這個混合制度,更準確來說,是在第2條第1 款和第1 條第2款。根據前者規定,“市政廳主要具有與下列事項有關的職責:a)本身及屬其管轄範圍內資產的管理;b)發展;c)都市規劃和建築;d)公共衛生和基本清潔;e)文化、餘暇和體育的活動;f )環境和有關居民生活質素的維護和保障。”而第1 條第2款規定,“市政廳是公法人,設有本身的管理機構,旨在謀取本身及有關居民的利益”1 1 9因此,我們認為,在第1 條第1 款中列出市政廳的職責,目的純粹是作為範例,特別可從“主要”一詞中體現出來;而提到的“本身利益”和“有關居民的利益”(第1 條第2款)則作為補充性的一般條款。故此,我們認為,除非這方面有更深入的研究,否則的話,除了第2條第1 款特別指明的職責外,所有關於“本身利益”和“有關居民的利益”的職責,均屬於澳門地區市政廳的職責。不要忘記的是,澳門地區市政廳法律制度的第2條第2款一再強調,“市政廳應在遵從本地區總政策的方針及本地經濟和社會條件下,以及配合法律賦予其他機構職責的情況下,執行其職責”。倘我們細想,可發現這條規定並沒有損害作為行政分權的必然結果的補充性原則,其目標在於捍衛“行政活動的所需效率和統一”我們認為,應按照Viei ra de Andrade的分析,去理解《葡萄牙憲法》第267條第2款。該條款規定“……在不影響行政行為的必要效能與統一,以及有權限之機關的監督權和監管權下,法律應訂定行政分權及行政分治之適當方式。”根據José Miguel Sardinha,該作者“斷言,有關的憲法規定未能顯示最大的分權迫切性,只能體現最低程度的行政行為效率和統一”120 根據Vie ir a de Andrade,“我們從憲法文本裏找到不同的意見,按照主導價值觀和社會現實去解釋行政組織制度,這個制度要求立法者尋求分權原則和行動統一原則之間的一致和協調,以便有關的利益和權力能夠取得平衡。”121我們應以這種看法去解釋澳門地區市政廳法律制度。José Miguel Sa rdinha認為,把該法律規定與市政職責的混合制度結合起來,“好處在於使到自治團體通則的‘心’不致於變得死板。”1221 1 9.我們認為,這個規定明顯有點累贅。事實上,考慮到一切關於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權的事項,市政廳的“本身利益”只可是“有關居民的利益”。除非立法者打算將市政廳在地區的職責行使的“參與”列入“本身利益”範疇內,我們認為這過於激烈。參閱1 1 7,第29頁及續後的頁數 。120.José Miguel Sardi nha,《……武裝部隊及地方自治團體》,第69頁和第70頁。Gomes Canot i l ho和Vit al More ira亦強調,“行政分權及行政分治不能損害行政行動的效能和統一(第2條)。這些原則應與良好行政原則(或良好行政程序原則)配合,良好行政原則要求有效及適當地行使行政職能,並遵照:(a)確定基本公共利益和保障行動統一的一般法律;(b)確保行政活動的適合性、節約、效益、簡化和迅速的體驗性和推斷性技術規則 ;(c)協調原則和時效,以防止不必要的重複、干預和重疊”。《……憲法》,第928頁。1 21.J osé Carl os Vieira de Andrade,《市政廳分配低壓電力》,司法見解選集,Ⅻ年,1 984年,第一冊,第20頁,抄錄José Miguel Sa rdi nha,《……武裝部隊及地方自治團體》,第70頁。1 22.Jose Miguel Sard inha,《……武裝部隊及地方自治團體》,第69頁。作者認為,“……按照有關利益,或者說,把本地利益變為國家利益或反之亦然,立法者可選擇額外賦予自治團體一834
  • 不要因為我們擁有一些不同法律體系的規則,而聯想到解釋的無法聯繫性。事實上,由於“互相反致”是葡萄牙憲法體系與澳門憲法體系之間的關係的特點,因此,我們應打消有關的假設。眾所周知,《葡萄牙憲法》第292條第1 款“歸還”給《澳門組織章程》,而《澳門組織章程》第2條不單把權利、自由與保障“反致”予共和國基本法律 123 ,還把“憲法基本原則”一併“反致”。我們認為,當中應包括一些我們剛提過的,而且在澳門地區法律秩序生效的原則。另一方面,即使沒有出現這種情況,有關的準用及隨之而來的聯繫必不可避免。Jorge Miranda表示,對於葡萄牙共和國遵守和適用的一些原則,未能適用於一個作為葡萄牙“管治”地,以及根據主要法律第3條服從於憲法並“以民主法治為依歸”的澳門,這種不連貫簡直令人難以置信 124 。些新職責,或簡單地收回法律規定的‘名單’中的一些職責。所有事情均環繞國家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問題上而發展。在某段時期,社會政治演變可完全體現國家在自治團體傳統職責的問題上地位的加強;假如行政分權原則受憲法保護的話,正如葡萄牙的情況一樣,則不能違反有關原則”。值得注意的是,正如Esteves de Ol ivei ra引述Laubadere 所言,“分權是一種自治的形式,而非獨立的形式”。Mario Esteves de Ol ive i ra ,《……行政法》,第1 92頁。儘管如此,不要忘記Vieira de Andrade的說話,他指出,“若想得到真正的自主權,或想自主權符合實際分權的話,法律就不能採用限制列舉作為界定職責的標準……,雖然自治機關具有決定行政行為(狹義)及訂定合同的權力……”。José Carlos Viei ra de Andrade,《……規範性自主》,第21頁,注解39。還值得注意的是,根據António Candido de Ol i vei ra,“……自主只在地方自治團體執行一項有關個別居民利益的行政活動的情況下才出現,並且對於整個公共行政來說又是非常重要的。在地方公共行政的大部分工作由地方行政當局負責,而非由國家行政當局或自治區行政當局負責的情況下,才有自主”。Antóni o Candido de Ol i vei r a,《……自治團體法》,第295頁。123.J.J.Gomes Canot i l ho 和Vital Morei ra,《對澳門的規定的合憲性監察》,檢察院雜誌,第十二年,第48期,第1 4頁及續後頁數。這些作者認為,“賦予澳門的基本法律體系一項特別章程,葡萄牙憲法放棄盤據及直接適用於澳門。當然這並不能阻止澳門組織章程反致葡萄牙憲法,使之恰當地在澳門生效”。1 24.作者指出,“不同的法律秩序並非沒有交流的法律秩序。首先,總的來說,( 即使是不同國家及國內法和國際法之間的)法律體系的多重性是經驗的基本數據,並廣泛地獲學說的認可 ;它要求井井有條、互相滲透、制度一體化、不偏離 、獨立和間斷。其次,憲法中提到的‘葡萄牙行政管理’不單提到一些具期限的法律規則,還提到葡萄牙和澳門的共同原則”。另一方面,《基本法》第3條第2款指出,“國家需遵守憲法,並以民主法治為依歸。‘葡萄牙對澳門所施行的行政管理’可顯示其權力 ;鑒於彼此間的連繫,所以澳門應以相同的憲法原則為依據,依照這些原則辦事,不能違反它,否則將不能產生效力(第3條第3款)。應以配合有關原則和情況的特殊性為前提下,尋找憲法(和立法)的解決辦法”。Jorge Miranda,《澳門的憲法秩序和對合憲性之監察——葡萄牙憲法第281條適用於澳門的法律體系嗎?》,法律,第三年,第7期,澳門,1 993年1 月,第8頁。關於這一切,Jorge Miranda斷言,“葡萄牙憲法的基本原則不能忽略一個由葡萄牙當局管治的地區”。Jorge M i randa,《一九七六年憲法》,里斯本,1 978年,第21 4頁。在某程度上,我們認為,之前引述韋德霖在致詞中的發言,正好跟這點有關。同上 。最後,我們必須討論澳門地區市政廳行使行政監督的問題。根據Es teves deOliv ei r a,“監督乃分權的自然相對物,並必然與之結合成為一種手段,以確保不835
  • 同分權據位人之間及這些據位人與作為一般利益據位人的國家之間的最低限度的利益統一。”1 25根據經七月五日第4/93/M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三日第24/88/M號法律第46條,對市政廳行使監督權屬總督權限,總督可將該權限授予某一政務司。其實,該法規的第47條第1 款規定,“在行使檢查性監管權力時,總督可透過分析市政機構會議錄,負責:a)注視合法性的遵守;b)對市政機構及其部門的活動進行監察、調查及全面調查,倘有需要時可透過行政部門為之;c)對於已作出的任何決議,得要求解釋,而解釋應在十五天期限內由有關機構作出。”同一條文第2款規定,“在行使修正性監管權力時,總督負責批准市政議會關於下列事項的決議:a)活動計劃及有關的修訂;b)市政廳預算及補充預算;c)市政廳管理賬目;d)市政部門和長期工作人員編制的組織結構以及其修改;e)借款;f )制定有關科處罰款的市政條例及收取或調整費用的收費表;g)與本地區以外的實體簽署協定;h)第29條第1 款第j 項最後部分所載事項,即市政廳就不動產的轉讓或設定負擔權利的請求。除此以外,在某些情況下,在調查完成後,總督還具有解散市政機構的權力,特別在市政機構“嚴重違法”的情況下(第48條第2款);而解散“得由被解散機構任何一成員訴諸法庭”(第48條第3款)。最後,同一條文的第4款指出,“總督具有權限解決各市政廳與中央行政機構間之權限衝突。”1 26關於“監督性質的種類”,總督分別負責行使檢查性監督權、修正性監督權和懲罰性監督權127 ,以及我們認為極具爭議性的解決權限衝突的權限。另外,行使檢查性監督權看來相當穩當,但行使第48條中規定的其他的權限時情況卻不同 。與Marcelo Caetano相反的是,Freitas do Amaral 稱第二種監督權為完整監督權,這種監督權指“具有許可或核准受監督單位行為的權力。”作者以許可受監督單位作出行為的權力,或是核准受監督單位行為的權力,來區分優先完整監督權和後期完整監督權。按照這種理解,我們可以說,澳門總督對市政廳所行使的是後期完整監督權,因為根據法律,總督只具有核准市政議會某些行為的權限。因此,監督核准的不足會影響受監督實體作出行為的效率。然而,值得一提的是,總督只負責決定核准與否,並沒有權更改待核准行為的內容,不然,這意味著總督享有法律沒有賦予的取代性監督權 128 。125.Már i o E s t eves de Ol i v e i r a,《……行政法》,同上,第192頁。1 26.現在的第47條第2款第d、f 、g、h項及第4款是經七月五日第4/93/M號法律附加 上去的;毫無疑問,這加強了總督的監督權。1 27.除了“修正性監督權”、“檢查性監督權”和“懲罰性監督權”外,Freitas do Amara l 還“針對其性質”提出另外兩種監督權 ;“廢除性監督權”和“取代性監督權”。“廢除性監督權”指“具有廢除受監督單位所作行政行為的權力”,此種監督權只在特別的情況下才存在。“取代性監督權”指“監督單位具有權力來填補受監督單位的疏忽,代其執行法律指定的行為”。Diogo Frei tas do Amara l ,《……行政法》,第二版,第702頁及續後頁數。1 28.Frei tas do Amara l ,《……行政法》,第二版,同上,第703頁及第704頁。836
  • 關 於 澳 門 總 督 行 使 完 整 監 督 權 , 有 一 個 問 題 與 之 密 切 相 關 , 這 個 問 題 就 是 完 整 監 督 權 單 純 是 合 法 性 的 監 督 權 , 抑 或 還 包 括 價 值 監 督 權 。 我 們 認 為 , 驟 眼 來 看 , 這 個 問 題 並 沒 有 一 個 確 實 的 答 案 。實 際 上 ,完 整 監 督 權 既 與 價 值 監 督 權 牢 固 結 合 ,又 “ 絕 對 可 以 單 單 為 了 監 督 合 法 性 , 而 將 一 項 行 為 提 交 作 監 督 性 核 准 或 許 可 。” 1 2 9 《 憲 法 》 第 242 條 第 1 款 規 定 ,“ 對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之 行 政 監 督 , 在 於 審 查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之 機 關 對 法 律 之 遵 守 … … 。”與 葡 萄 牙 的 情 況 相 反 的 是 ,澳 門 並 沒 有 任 何 規 定 明 確 排 除 價 值 監 督 權 。 如 前 所 述 , 市 政 議 會 所 作 的 行 為 需 經 監 督 實 體 核 准 ( 例 如 核 准 預 算 或 緊 縮 借 貸 ), 這 意 味 著 總 督 可 行 使 價 值 監 督 權 , 然 而 , 這 並 非 一 定 會 發 生 。考 慮 到 先 前 就 地 方 自 治 的 問 題 ,談 及 市 政 廳 的 職 責 及 規 範 葡 萄 牙 公 共 行 政 的 憲 法 基 本 原 則 在 澳 門 的 實 施 , 我 們 認 為 , 優 先 完 整 監 督 權 應 只 限 於 合 法 性 監 督 權 。 事 實 上 ,一 如 Casal ta Nabais 所 言 ,“ 對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行 政 職 責 的 監 管 應 局 限 於 只 監 管 行 為 的 合 法 性 , 而 執 行 這 些 職 責 又 是 不 變 的 事 實 。” 1 3 0 懲 罰 性 監 督 權 指“ 對 受 監 督 單 位 的 不 當 情 事 施 行 懲 罰 的 權 力 ”。F r e i t a s d o Amara l 指 出 ,“ 在 行 使 檢 查 性 監 督 權 時 ,監 察 受 監 督 單 位 的 行 為 ,有 可 能 會 發 現 一 些 不 當 情 事 ; 當 發 現 存 在 不 當 情 事 時 , 必 須 執 行 有 關 的 罰 則 。 無 論 是 向 受 監 督 法 人 , 抑 或 是 向 機 關 或 行 為 人 施 行 懲 罰 的 權 力 , 都 是 懲 罰 性 監 督 。” 1 3 1 核 准 行 政 監 督 權 的 新 制 度 及 廢 止 九 月 九 日 第 87/89 號 法 律 的 八 月 一 日 第 27/96 號 法 律 的 生 效 後 , 葡 萄 牙 撤 銷 了 “ 一 些 懲 罰 性 的 行 政 手 段 ( 喪 失 委 任 1 3 2 或 解 散 機 關 ):( F r e i t a s d o A m a r a l 建 議 ) 除 了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之 機 關 宣 告 其 任 何 成 員 喪 失 所 受 付 託 的 權 限 外 , 還 取 消 了 指 定 的 懲 罰 性 監 督 權 1 3 3 , 故 此 , 政 府 失 去 了 解 散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之 機 關 的 權 限 。為 使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之 機 關 的 成 員 履 行 責 任 ,而 施 行 懲 罰 的 權 限 現 在 只 由 法 院 所 負 責 ( 司 法 權 原 則 )。” 1 3 4 129.同 上 ,第 706 頁 。根 據 Esteves de Oliveira,“ 從 法 律 角 度 來 看 ,最 重 要 的 監 督 方 式 是 … … 修 正 性 監 督 權 ”。這 種 監 管 可 有 不 同 的 性 質 、制 度 和 目 的 。故 此 ,首 先 ,對 受 監 督 機 關 行 為 進 行 監 管 , 目 的 是 為 了 監 察 有 關 行 為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規 則 或 規 章 性 規 則 (合 法 性 監 管 ); 或 者 , 除 此 之 外 , 有 關 行 為 在 技 術 、 經 濟 和 政 治 方 面 來 說 , 是 否 最 合 適 或 恰 當 (價 值 監 管 )。 合 法 性 監 管 指 監 督 機 關 監 察 有 關 行 為 是 否 合 法 ;價 值 監 管 則 指 有 關 的 機 關 監 察 行 為 是 否 合 法 、有 用 和 恰 當 ”。 Mário Esteves de Oliveira,《 … … 行 政 法 》, 第 197 頁 。 而 Casalta Nabais 認 為 , 在 葡 萄 牙 憲 法 層 面 上 ,“ 當 涉 及 恢 復 合 法 性 時 ”, 修 正 性 監 督 權 是 可 被 接 納 的 。 然 而 , 作 者 提 出 忠 告 ,“ 在 行 使 這 種 (連 續 監 督 權 ,或 由 於 絕 大 部 分 的 原 因 ,倘 屬 預 防 性 )監 督 權 時 … … 應 特 別 小 心 ;並 且 應 以 協 調‘ 本 地 ’和 國 家 的 特 殊 利 益 為 目 的 ,而 不 是 單 純 為 了 恢 復 合 法 性 ,因 為 此項職能屬於法院”。José Casalta Nabais,《……地方自治》,第 68 頁,注解 135。 130.José Casalta Nabais,《……地方自治》,第 67 頁,注解 135。 131.Diogo Freitas do Amaral,《……行政法》,第二版,第 705 頁。 132.按 照 十 月 三 日 第 24/88/M 號 法 律 的 第 40 條 第 3 款 ,“ 宣 告 成 員 喪 失 所 受 付 託 ,屬 市 政 機 構 的 權限”。宣告前,“必須對當事人進行聽證,而宣告得被訴諸法庭”。(第 4 款) 133. 根據 Casalta Nabais,不可把“有關地方自治團體機關的行為的行政監督權”與所謂的“監督制 度”混淆。 134. Pedro Gonçalves,《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監督新制度》,市政研究暨培訓中心,科英布拉,1997 年,第 20 頁。 837
  • 我們認為,應稱讚這種立法選擇,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澳門的立法者並沒有依循相同的路向。同樣,由於大部分的原因,我們認為,應依循這個方向,以便解決市政廳和中央行政當局機關之間的權限糾紛。我們並非胡說甚麼“行政管轄全權化”135 ,而是我們認為管轄權原則在這方面也有它的影響力。因此,再一次向地方自治原則、補充性原則、界定市政廳職責的混合制度及權力分立原則致以敬意。三、《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 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市政機構在開始分析《基本法》第95條所規定未來“市政機構”的地位時,我們認為適宜對通往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速公路”及“國道”作出簡單的介紹。為此,在該法規中挑選了兩條規定,即第22及62條,稍後會作出概括性的介紹。《基本法》第22條在首段列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我們對該擬保持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的規定並不存有任何的疑問,該法規在其縱向層面上崇尚分權的原則。我們亦能就此察覺到有從中央政府維持和鞏固自治的行政權的傾向,這亦完全符合第2條中的規定 136 ,如我們細想,無論在縱向層面上,還是在橫向的層面上,都概括了該原則。另一方面,第62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設置司、局、廳、處,設定了執行架構以及特區的直接中央行政的組織架構。正如前述,該架構應有嚴謹的從屬關係,而組成這架構的所有公共機關應隸屬於政府,換言之,應隸屬於行政長官。行政長官對這些機關行使領導權。因此得知,並不需要把從屬模式作出強制性的集中,可以透過設立直接行政的地方性組織或授權進行分散。說到該問題,我們最終要說明的是,《基本法》對市政機構的地位作了規定。我們恐怕這個分析對於我們應如何維護及所希望的內容並非很全面。然而,由於沒有足夠的時間,我們只能對一些能在這些規定中的文字上必須展開的一些問題作出思考,因此,我們對解決這些問題有以下的主張。135.有關“公共行政管轄全權”的問題,參閱 José Casa l ta Nabais,《……地方自治》,第68頁,注解 1 3 5。1 36.《基本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 、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1 2條又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1 3及1 4條更分別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防務”。按照第95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這些市政機構“受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838
  • 述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而第96條列明“市政機構的職權和組成由法律規定。”因而會有以下的問題:如何評價這些條文規定?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市政機構所指的是甚麼?很多疑問,但也有肯定的因素。疑問是與其組成、權限、行動的結果互有關係,疑問與未來……而未來只有上帝知曉!137然而,我們也預見到以下的一些肯定因素:首先,細想的話,可發現市政廳作為本地區及居民的公權法人的地位將會消 失 ;第二、自治的地方行政會消失,因為市政廳作為特別行政區(前澳門地區)的公共主體具備力求依法貫徹本身利益以及居民相關利益的本身管理組織的各種公權法人將會被撤銷;第三、我們認為作為市政廳組成部分的行政分權會消失。在法律意義上的分權係以廣泛的形式存在,而政治意義上的分權雖屬偏面,但也是存在的;第四、綜上所述,將會終止實行七月五日的第4/93/M號法律所修改的十月三日的第24/88/M號法律以及十二月二十七日的第11/93/M號法律,現時該兩項法律分別規範市政廳的法律制度以及市政廳的財政制度。這是由於不符合《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有關條文的規定是:“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觸或……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上述的法規很明顯與《基本法》,尤其與該法的第95條和96條的規定相抵觸,因此,我們認為這些法規將會終止施行。不得不說明的是,這些剛說過的肯定因素並不會成為相對肯定的因素,這主要是出於我們自己的評釋。然而,所有事宜將會取決於誰對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大法作解釋和實施,並且取決於保持現狀的良好意願,以及建基在該現狀的法律體系,而其永久性將會以(一九八七年的)《中葡聯合聲明》所作的承諾以《基本法》予以確定138 。此外,我們亦不能對上述第95條的語言文字方面所提出的一些問題置諸不理 。事實上,該條文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市政機構”,更準確地說這並不表示將會設立這些機構。“可設立”的字意對我們來說並不等同於“設立”,即這個在《基本法》文本中經常出現的詞,換言之,無論是以嚴謹的法律為根據,還是以事實為根據,現時的市政廳可能會不著半點痕跡地完全消失。137.有關該些問題,參見Luís Costa Ferreira及José Pere ira da Rosa合著《市政管理手冊》,澳門,澳門理工學院,1 997年,第67頁及續後。1 38.按照《基本法》第5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的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839
  • 接著,純粹和簡單要提及的是市政機構而不是市政廳。我們知道市政廳作為公法人的地位將會被撤銷,有鑑於此並考慮客觀事實的存在,我們認為上述的市政機構將會納入另外一個公法人,且肯定會是特別行政區內。接著,提到這些機構沒有“政治權力”。對我們而言,“非政權性”是該條文內最令人好奇及費解的詞組。然而,不用細想,我們也可以知道這個詞組表示未來特別行政區政府架構並不包括這類型機構,或者是官員的任命是不用經選舉而產生的。地方權力以外不存在政治權力。儘管如此,此條文亦出奇的被納入《基本法》“政治體制”一章的提要中。然而,當探索到澳門市政區的將來,該否定詞組不能不使人感到驚訝。當Casalta Nabais談到“地方自治的取向”時,又特別提到“政治自治”或“更準確的是政治行政自治即發展自身政治行為的權力。嚴格從科學角度來看,這個自身的政治行為可以理解為建立關於一個特定利益範圍(自治範圍)的一套自身行政方針或自身行政計劃,計劃的定義及推行是建基於自治社會固有的自由(政治決策的自由)並透過法定民主組織予以實現。”按照作者認為給予自身指引的權力——自決的權力—— 是所有法律主體的特徵。這些法律主體並不是純粹以技術實現其他主體工作的指引。儘管這個自決權力受法律限制,亦不能全部撤去。每當這種權力涉及一個一般法律體系的代表團體——這是一個包括任何年齡、性別、宗教、階層級別等的社會——這稱為一種政治領導權力139 。這樣,這些“市政機構”沒有任何“政治權力”亦即“政治領導權力”或“政治行政自治”,那麼視“市政行政”為一個“地方自治”的可能便沒有意義了。將來,市政機構是受“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及環境衛生方面的服務。“受委托”一詞還可以表示一個“分治地方政府”情況,或起碼是“分治人格”的情況 140 。因為這個原因,在第二個可能的情況,這些機構便屬於間接行政當局。只是,眾所周知,這個間接行政當局將由公法人組成,而現時研究的情況並沒有存在這個條件。再次指出這些“市政機構”絕不能被理解為從屬於“自治行政”的“機構”。隨之而來的我們想像的是地區直接行政當局的“地方機構”,其權力只為執行中央作出的決策。最後,我們明白到“市政機構”以政府諮詢機構方式運作,就上述範圍發表無約束力的意見 141 。根據我們剛才談到的情況,我們可以說Jorge Oli ve i ra曾就關於《基本法》,現行法律及“原有的生活方式”(《基本法》第5條)之間的關係作比較發表意見。1 39.José Casa l t a Naba i s ,《自治……》,同上,第82頁至第85頁。1 40.參看附註29。1 41.按照Mário Est eves Ol i ve i ra:“……行政行為一般的情況都確認法律技術附註一有關分權概念方面說明某特定集體利益需要應由政府以外的公法人去爭取 ;當這種情況未發生時,分權可能與分治混淆。”另一方面,“分權亦是透過 ‘行政自治’的認可而實行”:亦即是說,在非中央實體的職權方面,賦予其機構法律決策的權力—— 而非只是諮詢、自身提起或物質決策權——以便能為法人作出約束性行為。”Mário Esteves Ol ive i r a,《行政法……》,同上,第188頁。840
  • 事 實 上 , 正 如 作 者 所 指 , 如 果 說 現 行 法 例 應 與 《 基 本 法 》 保 持 一 致 , 即 《 基 本 法 》 最 終 會 包 含 此 法 律 制 度 , 如 此 一 來 ,“ 現 生 活 方 式 ” 應 保 持 , 而 “ 先 前 ” 施 行 的 法 律 制 度 就 是 確 保 該 生 活 方 式 的 決 定 性 因 素 ,“《 基 本 法 》 與 將 納 入 《 基 本 法 》 的 其 他 法 律 制 度 協 調 一 致 , 不 能 不 是 自 然 的 事 情 了 。” 1 4 2 然 而 , 有 關 澳 門 市 政 行 政 方 面 , 我 們 則 覺 得 不 是 如 此 這 般 , 反 而 適 得 其 反 。 Gonçalves Pere i ra 則 強 調 , 以 “ 一 般 性 ” 探 討 的 角 度 , 可 以 說 《 基 本 法 》“ 能 確 保 現 行 政 治 法 律 模 式 的 延 續 性 ”,但 以 另 一 角 度 來 看 ,便 有 必 要 提 示 此 法 規“ 不 但 沒 有 如 《 聯 合 聲 明 》 般 , 在 協 定 模 式 中 隱 藏 了 建 議 擴 大 過 往 存 在 的 自 治 範 圍 , 反 而 減 少 政 治 制 度 運 作 中 的 自 主 、 民 主 元 素 ”, 他 更 強 調 “ 與 現 行 情 況 相 反 —— 把 地 區 性 政 治 架 構 盡 量 納 入 國 家 權 力 架 構 。” 1 4 3 因 此 , 一 開 始 便 可 預 知 澳 門 市 政 的 將 來 定 步 入“ 灰 色 的 地 帶 ”,我 們 必 定 同 意 作 者 所 闡 述 的 觀 點 在《 基 本 法 》第 95 條 的 規 定 得 到 印 證 。 儘 管 該 法 規 表 明 考 慮 分 權 ,包 括 縱 向 分 權 ,基 於 對 未 來 特 別 行 政 區 曾 承 諾“ 高 度 自 治 ”, 但 這 絕 對 不 排 除 一 種 權 力 向 內 部 合 攏 集 中 的 趨 勢 。 事 實 上 ,《 基 本 法 》 就 是 透 過 撤 銷 各 市 政 廳 的 途 徑 對 分 權 “ 作 致 命 的 打 擊 ”, 以 致 各 市 政 廳 只 可 作 為 地 區 的 行 政 區 域 ,最 終 由 直 屬 的 地 區 行 政 當 局 本 地 機 關 取 代 ,在 嚴 格 分 治 情 況 下 只 會 屬 諮 詢 機 構 1 4 4 。 後 語 綜 上 所 述 , 有 必 要 作 一 個 最 後 的 意 見 , 或 可 說 是 一 個 最 後 的 警 惕 。 當 市 政 行 政 被 撤 銷 時 , 其 法 律 、 財 政 制 度 亦 會 隨 即 消 失 , 我 們 認 為 這 點 會 令 人 質 疑 未 來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基 本 法 》 第 5 條 的 規 定 能 否 付 諸 實 現 。 我 們 願 意 與 否 , 這 種 態 度 將 對 “ 之 前 的 生 活 方 式 ” 造 成 嚴 重 的 震 盪 。 事 實 上 , 倘 依 照 此 方 向 進 行 , 毋 庸 置 疑 ,我 們 將 發 現 居 民 與 機 構 的 接 觸 會 減 少 ,距 離 亦 會 拉 遠 ,不 單 是 在 政 治 準 正 計 劃 方 面 ( 由 於 選 舉 制 度 的 消 失 ), 同 時 在 日 常 工 作 方 面 亦 然 , 實 現 其 職 責 、 執 行 其 權 限 、 為 居 民 切 身 利 益 為 前 提 等 , 屆 時 將 不 能 再 自 治 地 自 行 考 慮 。 142.Jorge Oliveira,《未來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澳門法律制度的延續性》,載於《澳門政府雜誌一行 政》,第 19/20 期,1993 年 4 月,第 25、26 頁。 143. Francisco Gonçalves Pereira,《 葡 萄 牙 , 中 國 及 澳 門 問 題 》, 葡 萄 牙 東 方 基 金 會 , 1995 年 , 第 143、144 頁 。注 意 在 此 我 們 所 指 是 作 者 就 了 解《 基 本 法 》確 保 現 政 治 法 律 模 式 的 延 續 性 至 何 種 程 度 ”的“ 第 二 觀 點 ”的 看 法 。根 據 Gonçalves Pereira 的 看 法 ,如 果 以“ 一 般 性 ”探 討 ,得 到 的 答 案 會 是 肯 定 的 。 在 這 方 面 ,“ 當 我 們 撇 開 就 憲 法 模 式 的 理 論 可 能 性 , 而 留 意 過 往 二 十 年 所實施的工作,基本法為現行政治、經濟及社會體制再制定基本模式。”作者同上。 144.我們還須強調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條文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存在相同 之 處 。 事 實 上 , 第 96 條 亦 說 明 可 在 特 別 行 政 區 設 立 “ district organizations”, 然 而 ,“ 並 非 本 地政權性機關”。Joseph Y S Cheng,The Political System,in The Basic Law and Hong Kong′Future, Edited by Peter Wesley-Smith e Albert H Y Chen,Butterwhorths,Hong Kong-Singapore-Malaysia, 1988,第 156 至 157 頁。 841
  • 在此,我們套用Jean Del umeau對思索一個人們稱為“千年快樂”的夢的一些字句作為完結。“今日,我們必須摒棄對昔日的懷緬,同時亦摒棄對未來的幻想。無論我們在道德和物質上如何作改進,在地球上生活永不如天堂,奧古斯丁聖人鼓勵我們向天堂生活“朝聖”途中必須要警覺,他說得很有道理,因為正如所載,那種朝聖不可在沒“痛苦的焦慮,工作的疲勞及誘惑的危險”情況下完成的 145 。1 45.Jean Delumeau,“千年快樂”,Uma h i stória do parái s o ,T er ramar ,1 994年,第465頁。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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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十二卷,總第四十五期,1 999No.3,845-851對中國憲法與基本法關係的再思考許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的關係,是中國法制實踐和法學理論研究的新課題。1 999年1 月29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關於無證兒童居留權案判决引發的爭論 1 ,觸及“一國兩制”的法制基礎,突出地體現了理解和把握憲法和基本法關係的重要現實意義。該判决聲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擁有審查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是否抵觸基本法的“憲制性管轄權”,並據此進行對《香港人民入境事務條例》有關條文的司法審查並宣布其無效。撇開案件具體爭訟內容不談,筆者擬從憲法和基本法各自的規範內容、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效力地位和適用上的具體關係等方面入手,再作一些思考。一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基本法是調整國家內部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並確立特別行政區政權組織及其運作規則的總章程。正如法學家凱爾森的描述,若把國家理解為一個法律秩序,憲法則是其國內法律秩序的基礎,憲法的主要職能是决定一般法律規範的創制,决定立法的機關和程序以及在某種程度上决定今後法律的內容,所謂合憲性問題,實質是保證一個低級規範應符合决定其創制或內容的高級規範這一更一般問題的一個特殊情況 2 。這是理解憲法和基本法關係的邏輯基礎。*北京大學法學博士1.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對F inal Appeal No.1 3,1 4,1 5,1 6 of 1998(c i v i l )四個案件的判詞和1 999年2月7日《人民日報》刊登的有關內地法律專家發表談話批評相關判決的報道。2.參見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 996年版,第287、296頁。在基於不同標準的部門法劃分中,基本法和國家機關組織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各類向有關國家機構授權法等,有時被作為附屬於憲法具較低層次的法律列845
  • 於憲法部門內3 ,有時又被作為較為重要的國家機關組織法而列入行政法部門內。在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各類法律規範形式中,基本法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國家基本法律,效力地位僅次於憲法,但高於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等。從規範內容看,憲法是國家的組織法,是從全局和總體上規定國家制度、社會制度和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根本原則的法律規範;兩部基本法分別是兩個特別行政區的組織法,分別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根本制度和原則規範,全國性事務和地方性事務的區別,直接體現於兩者規範內容的不同性質。從效力地位看,憲法是國家主權在法律範疇內的最高表現,在中國法律體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地位,起核心和基礎規範的作用,是其他所有法律規範的立法基礎和效力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是中國法律體系中相對獨立的“高度自治”的有機組成部分,是中國法律系統的子系統。兩部基本法作為全國性法律,以憲法為依據,其效力根據是憲法,與憲法保持子法與母法的關係;同時又分別作為特別行區法律體系中最重要和核心的法律,在子系統內部具最高法律效力地位,是其自行立法的基礎和各項法律適用的效力依據,特區內其他各種形式的法律不得與之相抵觸,與其保持子法和母法的關係。故此說,基本法作為確立特區法律體系的基礎法律,是連接全國性法律體系和特區法律體系的關鍵法律。由此來看,憲法和基本法雖然都是由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但其性質、功能、制定方式、效力地位和機制不同,規範內容和適用過程存在着並存和互補的複雜關係。這種關係總體上表現為在“一國兩制”原則基礎上的全國性法律與兩個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的法律體系既包容又區別的關係,這是確立憲法與基本法關係的根本基礎。二3.參見沈宗靈《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 994年版,第331-332頁。4.參見藍天主編《“一國兩制”法律問題研究(總卷)》,法律出版社1 997年版,第34-35頁。有關基本法的立法依據,有論者總結了以下五種學說:1.事實為依據說,認為基本法是以香港、澳門的歷史、現實和可預見的未來等客觀事實為立法依據的;2.政策為依據說,認為基本法是根據國家對香港、澳門的根本方針政策制定的;3.“聯合聲明”為依據說,認為中英解決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和中葡解決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分別是兩個基本法的立法依據;4.憲法第31條為依據說,認為基本法是落實憲法該條文的具體規範;5.憲法為依據說,認為整部憲法都是基本法的立法依據。這些論者分析認為,第1 和第2種學說不能回答基本法的合法性問題,第3種學說在法理上存在難解之結,第4種學說過分局限於憲法個別條文的作用,也不符合邏輯,因而指出唯有以憲法為依據說才科學、合理↑4。筆者基本同意上述看法,因為在法律體系範疇內考察基本法的立法依據,只能從效力層次較高的法律規範中尋找,否則難以確立有關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香港、澳門的歷史和現狀,846
  • 國家解决相關問題的方針政策,中國政府對外承擔的國際義務或宣示的立場主張,是基本法創制的事實依據和政策依據,但不能等同於立法依據。關於“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關係,確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體現為國際和國內法的關係,即中國對外締結的國際條約與中國國內法的關係5 ,但又因聯合聲明的具體內容而產生特殊性。中英關於解决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和中葡關於解决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是中國與英、葡兩國依據國際法正式簽定的特定形式的國際條約,中國政府有忠實履行該兩條約的國際義務。中國政府在聯合聲明中闡述了將對港澳實行的以“一國兩制”為核心的各項方針政策,並承諾將分別制定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以具體落實之。為此確有必要相應的制定基本法,這是將國際條約中的相關內容在國內法範疇內立法實施的具體步驟。一般而言,在此步驟中,國內法當然主要是依據條約規定制定,但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這一特定法律文件的關係而言,則有必要具體分析其特殊性。聯合聲明及其附件的內容從整體看分為四部分:一是確認中國恢復行使主權這個根本問題,二是中國政府單方面闡述將對香港和澳門實行的基本方針政策,三是規定從聯合聲明簽署到恢復行使主權之間過渡期內兩國政府相互合作及承擔的管治責任,四是有關條約本身效力的規則。其中最為重要的內容是第二部分,而在其行文上恰恰是以中國政府單方面聲明的方式,這也正是中國政府堅持採用聯合聲明方式以方便各自表述立場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筆者認為,基本法的各項規定僅僅是以聯合聲明中中方單方面闡述的國家政策作為原則依據,與聯合聲明中規定的具雙邊相互義務的內容並無直接的關聯。故與其說聯合聲明構成基本法的立法依據,不如說是聯合聲明中中方單方面闡述的相關政策是基本法的政策依據。這種分析的另一理據是,聯合聲明在中國國內法上的生效,按照中國一貫的法律實踐和法理學說,是自聲明正式簽署時起自動直接作為國內法規範得到執行的,並不取決於基本法的制定。關於憲法第31 條和整個憲法的關係,也值得深入探討。該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一並無“但”字表述的規定,實際上構成了對我國社會主義憲法的一個但書。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這是貫穿整部憲法並體現憲法本質的根本原則。唯有第31條在此問題上創制了靈活的構制,規定國家可依法設立特別行政區,並對其實行例外性質的特殊制度,可以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而保持其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若干年不變,這就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憲法依據和法律體現。很顯然,第31 條規定的“但書”,和整個憲法的規定是一體的,沒有整體性的規定,何來“但書”;“但書”是在根本事項上的例外,在憲法規定中又遵循基本的法律邏輯。在任何意義上過分強調“但書”的意義,而忽略憲法的整體精神,或以憲法整體原則否定“但書”的合憲性,是與“一國兩制”的根本制度不相符合的。5.參見蕭蔚雲主編《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 993年版,第63頁。基本法的序言明確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本法律,這是對基本法立法依據的最準確的述描,事實上,具體落實在香港、847
  • 澳門實行“一國兩制”的過程中,每一步驟和法律過程都須以憲法規定為依據。建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第31 條前述規定和第62條第1款第(十三)項關於全國人大有權“决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的規定,以决議方式確定的,制定兩部基本法,也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第62條第1款第(三)項,行使有關“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職權的結果;基本法中有關全國人大授權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有關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國防、外交等事宜、有關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實施和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須以備案形式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的修改、解釋權行使方式的各項規定,無不深刻體現着憲法的精神和規範作用。三我國憲法第5條第2款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第3款又規定“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這要求一切立法的內容必須與憲法相符合,必須与憲法的規定相一致,具備合憲性。基本法是落實“一國兩制”根本方針和並依據憲法制定的重要法律,其各項規定必然要與憲法的規定相符合,不得違憲。有人擔心基本法因規定在特別行政區保留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而與國家社會主義憲法的根本原則相違反,產主抵觸的問題,但在事實上和法理上,由於憲法中就特別行政區問題作了第31 條和第62條的例外性規定,且第31 條有關特別行政區可依法另行確定所實行制度的規定,是寫入憲法第一章總綱部分的,是作為對國家根本制度和基本政策的闡述與有關社會主義制度並列而具有崇高地位的和法律效力的,既為特別行政區設立奠定了法律基礎,也為基本法的制定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正如有論者從哲學角度所分析那樣,憲法通常規定適用一般性事務的普遍原則,但並不排斥例外的特殊規定以適用個別的情況,憲法第31 條就是這樣的規定,其與憲法其他條文的關係是特殊性與一般性的關係,是辯證的結合,是一致的6 。所以說,基本法的內容不僅符合上述具體憲法條文的規定,而且符合整部憲法的指導原則和系統邏輯,具有無庸質疑的合憲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還專門為兩部基本法的合憲性相關問題作出决定。這些具備立法性質的决定專門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按照香港的具體情況制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按照澳門的具體情況制定的” “是符合憲法的”。“特別行政區設立後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基本法為準”。這進一步為基本法的合憲性提供了立法的保障。6.參見蕭蔚雲《香港基本法講座》,香港文匯報出版社1 996年編印,第8頁。基本法不僅具備合憲性,而且是憲法規範的具體化,是根據憲法第31 條為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所提供的憲法授權,明確規定特別行政區在“一國兩制”848
  • 框架內繼續實行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相關的政權機關設置及其運作規則。深入研究兩部基本法就會發現,兩部基本法的內容和體例具有一致性,其總則確認了特別行政區作為中國不可分離部分的性質,明確其高度自治權限來自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授權,並規定了特別行政區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原有法律基本不變和基本法在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中地位和效力等根本原則;其第二和第七章確立了中央和特別行政區關係的基本規範,包括外交與國防事務和主要官員任命等中央享有的權力,特別行政區在立法、行政和司法領域行使高度自治權的方式,以及處理對外事務的相關制度和政策等;其第三章界定了特別行政區居民的概念並較詳細地規定了其所享有的在人身、政治、經濟、社會和司法訴訟方面的基本權利;第四章依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等的體例規定了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核心制度;第五、第六章則具體規定了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文化方面的相關制度和原則政策;第八和第九章就基本法自身的解釋和修改、生效等具體制度作出安排。這些內容不必要也不可能在憲法中細緻規定,必須通過基本法實現規範的系統化、具體化、法律化,唯此才能夠得到切實的貫徹和實行。四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適用,是憲法和基本法關係的又一重要方面。有觀點認為,國家憲法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在實行資本主義的特別行政區不能適用或不生效,基本法的效力取代了憲法的效力,是特別行政區的“小憲法”。這是沒有根據的,甚至是荒謬的。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生效,原因顯而易見。首先,特別行政區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無論其享有多麼高的自治權力,都不能脫離中國的主權管轄,而憲法是中國主權在法律制度上的最高體現,與國家主權密不可分,除非發生了主權淪喪、國家分裂的嚴重災難,否則不可能想象憲法會在中國的某個領土地方不生效。其次,特別行政區是依據憲法規定設立的,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離開了憲法的基礎和依據,它們都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失卻了存在的合法性。這樣的邏輯關係也决定了先有憲法的適用,才有特別行政區及其基本法的適用的道理。第三,中國奉行單一制國家結構體制,特別行政區和其他地方區域一樣,都必須遵從統一的憲法:這不同於聯邦制下組成邦或自治地方有自行立憲的權能,而即使在後者的邦或自治地方亦有維護聯邦憲法尊嚴的義務,特別行政區制度的特殊性不足以排除憲法的有效適用性和最高約束性,“兩制”的區別不能抹殺或替代“一國”內中央和地方的性質和關係。必須承認,基本法規定在特別行政區實行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在授權範圍內實行高度自治,憲法中具體規定社會主義制度的條文確實失卻了適用的必要性,因而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適用確有其限制,是法定前提下的部分適用。在此有三個問題值得討論:第一,憲法在特別行政區適用上的限制本質上取决於憲法中的自我設定,是憲法第31條規定允許並預先授權所引致,非為憲法以外另依其他根據訂立的,因而具合憲性。第二,制定基本法以落實憲法,包括對憲法適用範圍的原則限定,是和憲法一樣,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的,故有論者推定其具有憲法性效力,可以按照後法優於前法的法理原則,視為法定條849
  • 件下對憲法的變通適用7 ,不失為對此問題的一種解釋。第三,葡萄牙憲法法院在解釋葡萄牙憲法目前在澳門適用方式時認為,除非憲法本身明文規定,否則它不直接、自動地約束澳門地區,該地區有它自身的“憲法”,確切地說就是有關的章程,只有在章程明示或暗示指向葡萄牙共和國憲法時,該憲法才適用澳門8 。有人套用這樣的邏輯來詮釋中國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適用,認為也是非自動和直接地適用。筆者認為,這種說法是值得商榷的。因為中國憲法和基本法並不存在相互排斥的關係,其主權管轄關係亦完全不同於葡萄牙在澳門的情形,憲法的適用在本質上不取决於基本法,反而是基本法以憲法為依據。例如,憲法中有關國家機構組成和職權的規定,在基本法中完全不曾提及,但在特別行政區是當然適用的,憲法中有關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規定,有關國家標誌的規定等,在特別行政區的適用,亦不依賴於基本法的具體內容。憲法在特別行政區內部分適用的範圍和限制,其規則該如何在基本法中得到準確的體現呢?起草基本法過程中曾有不同意見,有的主張先行修改憲法,使憲法更多地具備包容性,直接在憲法中清楚列明特別行政區的各項制度,以修憲為制定基本法的前提9 ;基於前述的看法,這種主張顯然是不必要且不現實的。還有的主張把憲法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的清單中,授權特別行政區自行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這種主張忽略了憲法和基本法在地位和效力上的根本區別,顛倒了子法和母法的關係,有悖於法理邏輯,在實踐中也根本行不通。較多的意見是建議在基本法中直接規定憲法的哪些條文不在特別行政區適用,或反過來將所有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的憲法條文逐項列出,作為基本法的一部分或附件 10 ,使憲法中在特別行政區適用的部分和不適用的部分的劃定有成文法上的依據。這種想法不僅出發點仍然是重蹈了上述悖論的邏輯,冀望用較低層次的基本法去否定作為其立法基礎的憲法的效力,而且技術上亦不可行,因為憲法的內容是關係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最基礎最原則的規範,不可能從條文的分別簡單區分出其與特別行政區事務的內在關聯性,有些條文中的一部分可能不具備在特別行政區的適用性,另一部分則有實施的必要,有些條文儘管和基本法已經規定的內容相重疊,但兩者並不抵觸,本質上是相同或相似的,無須另行區別。7.參見張鑫《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與國家憲法的關係》,載金陵出版社《基本法面面觀》1 984年第1 版,第26頁。8.參見《澳門的憲政制度及司法組織》,澳門法律翻譯辦公室1 995年版,第28頁。9.參見匯點《憲法修改提議及基本法大綱(草案)》,載於金陵出版社《基本法面面觀》1 984年第1 版,第63-65和72-75頁。1 0.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諮詢報告》, 1 988年版,第五冊第40-42頁。最終引入基本法的表述方法,是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兩個第1 1 條的相同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這一規定有三點值得特別說明:第一,此條明確列舉的事項,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基準,憲法中相關方面的規定在特別行政區不具適用性;此條不曾明確列舉的事項,憲法中的相關條文則在特別行政區直接、自動生效,一如在中國其850
  • 他地方一樣。這說明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適用在整體上說,是不依賴於基本法的,不能產生所謂只有在基本法不曾規定產生法律空白才引起憲法適用的邏輯。第二,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是建立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基礎上,其效力依據最終歸結於憲法,而不是將基本法凌駕於憲法之上。在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內部,基本法是其他各種形式法律的立法依據和效力基礎,但憲法的效力層次仍比基本法為高,其為全國性法律體系的立法依據和效力基礎的地位不受影響。第三,條文中列舉的內容具高度的概括性,只提供了依據的原則標準,不拘泥於特定的事項,為在具體實踐中結合不同情況通過法理解釋作出說明留有充分的餘地。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特點,恰到好處的解决了有關的法律難題,在國家法制統一的基礎上構造了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內在基礎。綜上所述,憲法和基本法在特別行政區的適用,存在着並存和互補的關係,憲法是基本法效力的基礎,不依賴基本法的效力而直接、自動在特別行政區生效,基本法的規定又因其特殊的地位而使憲法的一部分內容失卻在特別行政區的適用性,而將這部分調節社會生活的法律功能讓位於基本法;由憲法確認授權在特定條件下的特定領域內以基本法為依據,基本法成為這些領域內憲法效力的補充。這種關係是“一國兩制”偉大構想付諸實踐中史無前例的偉大創造。五結束上述分析,讓我們重新回到本文開首提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1 999年1 月29日有關無證兒童居留權的判決上來。這其中令筆者最為關注的實質問題是,該法院的上述憲制性管轄權乃至司法審查權是否於法有據,是否符合基本法所確立的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是否符合特別行政區對憲法的適用狀況和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性質、地位以及與國家法律體系的關係。而正是在這些根本問題上存在的似是而非的看法乃至分歧,導致了需要該法院於1 999年2月26日再行專門做出澄清判決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筆者在本文內的思考,顯然會導致與前一判决完全相反的結論。筆者為此衷心呼籲,有關權力機關應繼續通過該案,進一步深入研究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謀求確立相關的原則和規範以解决依然不斷湧現的大量現實問題,這是當前事關“一國兩制”存亡的不容回避的任務。現行憲法已於1 988年、1 993年和1 999年三次修訂,憲法的變遷性特徵非常顯著。基本法的實施,正在並將會形成一些有造法意義的司法判例和行政慣例。憲法和基本法在適用過程中的互動作用和成果,亟待觀察和發掘。系統總結和研究這些“活的”憲法實踐,在可見的將來其意義更為深遠,更具挑戰性,更值得中國憲法學者們為之奮鬥。851
  • 852
  • 《行政》第十二卷,總第四十五期,1 999 No.3,853-858澳門商法本地化和現代化的發展蔣恩慈*澳門是一個商業社會,經濟規模不大,但已形成一個比較完整的獨立的體系。建築地產業、出口加工業、旅遊博彩業乃是社會的經濟支柱;而商業和對外貿易在經濟中佔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澳門也是一個法治社會,社會生活的各方面,包括政治、文化、治安、經濟等都由法律加以規範。而在商業方面也在逐漸制定一套符合澳門實際適應現代經濟交往的商業法律。本文擬簡略介紹澳門商事立法的發展,回顧本世紀初以來商業法律的歷史,並分析近年來商法的本地化和現代化方面的進展和變化,以饗讀者。一、澳門商業立法的歷史按照公認的法律學觀點,現代商法上的商業活動,是指營利性主體所從事之一切營利性活動,商法是指調整平等當事人之間商業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合。長期以來,澳門實施葡萄牙的法律和法律制度。澳門商業立法的歷史是與葡萄牙商業立法的發展有密切的關係。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階段:第一,自葡萄牙1 888年商法典延伸至澳門起至1 976年澳門享有立法權止;第二,1 976年澳門享有獨立立法權起至1 987年3月中葡簽署《聯合聲明》止;第三,1 987年中葡簽署《聯合聲明》起至1 999年1 2月中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時止。*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教授、澳門政府法律翻譯辦公室法律專家1 .自葡萄牙1 888年商法典延伸至澳門起至1 976年澳門享有立法權止如同其他大陸法系國家一樣,葡萄牙法律主要淵源是成文法律,其中又以法典為主。商法與民法的關係十分密切,一些歐洲國家實行民商合一,商法成為民法典853
  • 的一部分,如1 881 年瑞士債務法典,1 934年荷蘭民法典和1 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另一些歐洲國家實行民商分立,實施民法典同時還實施商法典,如法國、德國、西班牙和葡萄牙等都分別制訂了民法典和商法典。繼1 807年法國商法典和1 861 年德國頒布第一部商法典之後,葡萄牙議會於1 888年6月28日通過了葡萄牙商法典,於同年8月23日正式公布,並規定從1 889年1 月1 日起在葡萄牙本土和離島生效。根據頒布商法典的法令第七條的規定,“在聽取管治機構的意見及根據各海外省的特殊情形作出修改之後,政府有權將商法典延伸至海外省。”而根據葡萄牙1 894年2月20日法令第二條,商法典已經延伸至各海外省。因此,從上世紀末起,葡萄牙商法典實際上已延伸適用於澳門,成為澳門商事法律的主要淵源。從內容上看,1 888年葡萄牙商法典汲取了法國商法典的精髓,而更多地是受到德國商法典的影響。法典全文共四編。第一編商事總論,內容主要是商法的基本概念,包括商事能力和商人、商業名稱、商業帳簿、登記、經紀人和商業場所。第二編則是商法典的重點,內容是各種商業合同的規定,包括公司法、票據法、銀行、貸款、擔保、抵押、保險、商業證券的轉讓。在公司的種類方面不僅包含兩合公司、無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作社公司,而且對一般公司的性質、特點、公司合同的形式、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公司的解散、公司的合併、公司存續期的延長、公司的清盤與分割以及股票等都一一作了規定。保險方面也已分為人壽險和非人壽險,後者又分為火險、農作物險及運輸險。第三編和第四編分別是海商法和破產法。1 888年商法典的不少內容,特別是其總論部分,確立了現代商業社會中商人和商業行為的一般規範和基本制度,體現了商品經濟活動的基本原則,成為關於公司、票據、保險、海商等具體規範的基礎。這些一般規範和基本制度一直在澳門實施。此後,葡國頒布的一些法律法令,例如1 901 年的有限公司法、1 959年的商業登記法、1 976年的公共企業法等也都延伸至澳門適用。但是,葡萄牙商法頒布以後一個多世紀內社會經濟情況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商法典的許多內容顯得陳舊過時。而在葡國本國,本世紀七十年代以來,頒布了大量的法律和法令對商法典作了大幅度的修訂和補充。例如,第4/73號關於企業集團的法令,第454/80號法令合作社法典,第1 32/93號關於企業重整和破產的法令,第403/86號法令商業登記法典,關於合作經營和隱名合伙的第231 /81號法令,以及關於代辦商業合同和商業代理的第1 76/86號法令和關於一般合同條款的446/85號法令等等。這些法律法令大部分都只在葡國適用,而未延伸至澳門。2.1976 年澳門享有獨立立法權起至 1987年 3月中葡簽署《聯合聲明》止1 974年葡萄牙“四·二五”革命以後,1 976年葡萄牙憲法規定澳門是葡國管治期間按照一個特殊的章程進行管治的地區。這個章程就是1 976年2月1 0日頒布的《澳門組織章程》,按照《澳門組織章程》,澳門立法會和總督享有立法的權力。從1 976年起,澳門立法會和總督頒布了許多關於商業方面的法律法令,作為854
  • 葡國商法典等商業法律的補充,其中主要有:1 982年8月3日的第35/82/M號法令即新銀行法;1 989年2月20日第6/89/M號法令即保險活動管制法;1 991 年7月29日修訂的土地法;1 985年4月1 3日第31/85/M號法令即關於分層樓字的法令;1 980年1 2月30日第50/80/M號法令即新對外貿易法;1 983年第1 5/83/M號法令即財務公司活動管制法;1 988年第64/88/M號法令即在澳門設立國際船舶注冊中心的法令;1 987年第40/87/M號法令即關於修改工業產權法典的法令;1 978年第28/78/M號法令即旅行社及旅遊社章程;1 982年第6/82號法律即幸運博彩法等。這些法律法令在規範澳門的商業活動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3.1987 年中葡簽署《聯合聲明》起至1 999年1 2月中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時止1 987年3月26日中葡兩國簽訂了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澳門進入一個政權交接的過渡時期。澳門政府開始了一系列法律本地化的工作,包括起草澳門的幾個大法典的工作。在商法方面,澳門行政當局於1 989年6月委托葡萄牙里斯本大學法學專家若·里貝羅博士(José Antóni o Pinto Ribe ir o)起草澳門公司法。里貝羅博士組織了一個起草小組,經過半年多的工作,於1 990年1 月完成草稿,該草稿譯成中文後於1 991 年初起在澳門社會公開徵詢意見。幾年來,經過多次修改,現已基本定稿。近來,政府為了健全澳門地區的商事法律,又聘請了法律專家以葡國現行商法典為藍本,參照德國、韓國、奧地利等國家的商法典及意大利民法典,並結合澳門的實際,起草澳門的商法典。這項法典的起草現已完成,今年8月3日的第40/99/M號法令核准了《澳門商法典》,該法典將於今年1 0月1 日起生效。現就其主要特點作一初步分析。二 、澳門商法典草案的特點1.結構方面採納德國和葡國商法典的框架澳門商法典草案分為四卷。第一卷為經營商業企業的一般規則,實際上就是商法的總則,包含商業主體、商業行為、商業名稱、商業帳簿、商業登記和商業代理等內容。第二卷為各種商業經營之組織形式,與德國商法典相同,包含隱名合伙、合作經營等形式,還包含現代商業社會之最常見之商業組織,各種類型的公司。第三卷是各種商業合同,其範圍比德國商法典更大,除了商業合同的一般規則外,包含了行紀、代辦商、居間、運輸、倉儲保管、銀行業務、融資租賃、保險、特許經營等合同。第四卷以匯票、本票及支票等債權證券為內容,成為澳門商法典的一個特色。2.採納大陸法系的商人法主義大陸法商法在立法原則方面存在兩種學說:商業行為法主義和商人法主義。商業行為法主義是大陸法商法中依據商業行為來確定商事關係範圍的一種立法原則和學說。該主義強調商業行為概念,不論商人或非商人只要基於法定商業行為855
  • 而形成的社會關係均為商事關係,直接由商法調整;凡法定商業行為以外的活動引起的社會關係則屬一般民事關係,直接由民法調整;故民商法主體的活動均可構成商業行為,也均可構成一般民事活動,並分別由不同法律調整。1 807年《法國商法典》確認了商業行為法主義。與商業行為法主義相對的是商人法主義。商人法主義認為,凡商人(商主體)所從事的活動均為商業行為,因此發生的社會關係為商事關係,由商法調整;凡非商人所為的行為則屬一般民事活動,由其形成的社會關係為一般民事關係,直接由民法調整。商人法主義盛行於中世紀歐洲各國的商人習慣法,法制史上稱“舊商法主義”。而在1 807年《法國商法典》頒布後,歐洲大陸國家效仿該法轉而採取商業行為法主義。但1 900年生效的《德國商法典》又重新採用商人法主義,稱為“新商人法主義”。目前除德國以外,奧地利、土耳其、瑞典、挪威、丹麥、日本等國的商法也採用商人法主義。澳門商法典採納了現代商人法主義的立法原則,強調商業主體是商法和商事關係的核心。首先規定了商業主體的概念和範圍:商主體包括;a)以自己的名義並為自己利益經營商業企業的自然人和法人;b)公司。(澳門商法典第一條)而商業企業則是指從事法律規定的經濟活動的組織,如同德國商法典列舉了九種商業活動,澳門商法典也列舉了五種經濟活動。其次,強調商業主體的行為都是商業行為。規定商業行為除法律規定之外,均指因經營企業而作出之行為,而商業主體所作之行為,視為經營企業而作出之行為,因而都是商業行為。這說明商業行為概念對於商主體概念的從屬性。3.引入了一些現代商業社會新的概念、法律制度、商業規則和商業組織形式,以及國際上通行的商業慣例首先,引入了“商業企業主”的概念。無論是1 897年的德國商法典,1 888年的葡國商法典,以及1 899年的日本商法,都以商人作為商事法的出發點,商人是一切商事活動的主體和各種商事關係的主體。但是,商法中也同時出現了“企業”和“商業企業”的術語。德國商法是在給“商人”下定義時提到“商業企業”的概念。(德國商法典第一條),而在最近數十年間,越來越多的商業法律採用企業這個術語。荷蘭1 934年7月2日的法律以“經營企業的人”代替“商人”;《歐共體條約》中也常用“企業”這一概念來代替“公司” “法人”等概念。而1 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則在第五編的第八章專章規定了有關企業的概念和制度。其中第2555條給企業下了定義:“企業是企業主為企業的經營而組織的全部財產。”在第2082條中進一步對企業主下了定義:“以生產交換所提供服務為目的從事有組織的職業經濟活動的人是企業主。”澳門商法典吸納了現代商法中這種最新的改變,在其有關條文中使用商業企業主的概念代替“商人”這個舊概念。商法典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商業企業主為:a)以自己名義及為自利利益,自行或透過第三人經營商業企業之一切自然人或法人;b)公司。而在第二條中進一步界定商業企業的概念:商業企業係指以持續及營利交易為生產目的而從事經濟活動之生產要素之組織,尤其從事以下活動:a)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之產業活動;b)產品流通之中介活動;c)運輸活動;d)銀行及保險活動;e)上指活動之輔助活動。856
  • 澳門商法上關於商人概念的變化,即企業概念的廣泛應用,並以企業主代替商人,表現了現代商法理論的新趨勢:採用一種現代化的商主體標準理論。商業法律制度,商業管理方法逐步擴大適用於非商業活動,如農業生產組織採用公司形式,建立商業帳簿等,這種不具商業性質的機構,只要具備一定的物質投資,設立商業帳簿,運用銀行借貸,就可以成為商業企業。其次,在商業組織形式方面,澳門商法中除了原有公司部分以外,增加了各國商法中早已規定的隱名合伙;同時,參照葡國的法律和歐洲經濟共同體的法律,引入了合作經營及經濟利益集團的組織,以適應現代商業的發展需要,這些組織已經在近年來為各國和地區所普遍採用。在當代商業社會中商業特許、特許經營等已為各國普遍實行,也已在香港、澳門實際存在,例如廣為周知的“麥當勞”、“肯德基”快餐店乃是典型的特許經營形式,此外,還有“富卓傑”兒童電腦教學店(Fu tu re k ids)等。為了迎合社會的需要,在商業合同方面,澳門商法典中也在第三卷引入了商業特許合同和特許經營合同。此外,在商法典中還參照葡國和意大利、德國關於反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在第一卷中引入了關於企業間競爭的規則,規定了商業企業之間競爭的一般規定,不正當競爭的界定,範圍及處理。三、小結澳門的商業法律經歷了從延伸適用葡國法律到逐步制訂本地法律並使葡國法律本地化的過程。在面臨新的世紀到來和政權移交之際,澳門需要有一系列適合本地區實際的商業法律,而商法典則是商業法律中最重要的基本法律。澳門商法典的頒布使澳門有了一部跨世紀的本地區的商業法典,這是澳門法律歷史上一個重要事件。商法典採納了葡國及其他大陸法國家商法的基本內容,並且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汲取了現代商業社會新的立法經驗,在商法的本地化和現代化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任何成功的法律的制訂不是一蹴而就,需要有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相信在今後的施行過程中,會不斷地聽取澳門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加以修訂完善。857
  • 參考書目 1.德國商法典(HGB)1897 年 5 月 10 日,英譯本(The German Commercial Code),by Simon L.Goren and Ian S.Forrester, Fred B.Bothman & Co., Littleton, Colorado, 1979; 2.葡萄牙商法典,公司法典及補充立法(Código Comercial,Código das Sociedades,Legislação Comprementar, Anotados 1la edição, 1993)by Abilio Neto; 3. 韓 國 商 法 典 , 1962, 英 譯 本 ( The Commercial Code, Republic of Korea, 1962); 4.奧地利商法典,1983,英譯本(The Austrian Commercial Code),by Dr.Markus Andréewitch, Wien 1983; 5. 蔣 恩 慈 ,《 澳 門 商 法 導 論 》, 中 國 大 百 科 全 書 出 版 社 , 1993; 6. 王 保 樹 ,《 中 國 商 事 法 》, 人 民 法 院 出 版 社 , 1996; 7. 董 安 生 ,《 中 國 商 法 總 論 》, 吉 林 人 民 出 版 社 , 1994。 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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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十二卷,總第四十五期,1 999 No.3,861-868人痘西傳與牛痘東漸——絲綢之路的文化效應之一黃啟臣*絲綢之路既是貿易之路,又是文化交流之路。中國預防天花的人痘接種醫術,經陸上“絲綢之路”西傳歐美各國;英國的牛痘接種醫術經海上絲綢之路東漸由澳門傳入中國,就是一個很好的個案。本文擬就中國人痘西傳與英國牛痘東漸加以闡述,以見一斑。一、人痘西傳天花是由天花病毒所引起的一種古老的傳染病。相傳大約於一、二萬年期間已在地球上出現。據我國史料記載,可知此病於東漢建武年間(公元25-56年),由境外傳入。東晉醫學家葛洪在其著的《肘後備急方》書中有較詳的記述:“比歲有病時行,仍發瘡頭面及身。須臾周匝,狀如火瘡,皆載白漿。隨結隨生,不即治劇者多死;治得差者,瘡瘢紫黑,彌歲方滅,此惡毒之氣”這是世界上有關天花病的最早記錄。而天花病流行於唐宋時期,元明以降更為猖獗,但較歐洲為輕。在十七至十八世紀,歐洲因天花流行而死亡者達六千萬。人們談痘色變,畏痘似虎。中國預防天花病的人痘接種醫術有說始於唐開元年間(71 2-756年);有說始於北宋真宗時期(998-1022年) 1 。但至遲於明代隆慶年間(1567-1572年),在安徽省寧國府太平縣(今黃山市)一帶地區,已流行人痘接種醫術了。雍正五年(1 727年)俞茂鲲著《痘科金鏡賦集解》記述:“聞種痘法起於明朝隆慶年間寧國府太平縣,姓氏失考,得之異人丹家之傳,由此蔓延天下,至今種花者,寧國人居多”*中山大學歷史系教授1 .董正山:《種痘新書》;朱純蝦:《痘疹定論》。861
  • 當時人痘接種的方法,程從周著《茂先醫案》和周暉著《金陵瑣事剩錄》兩書均有記載,說是採用“鼻苗”種痘法,即將痘汁貫入人的鼻腔,痘即自出,即起防天花之效。崇禎年間(1 628-1 644年),董其昌著《玄賞齋書目》中已注錄有《種痘書》。康熙二十年(1 681年),玄燁帝首肯人痘接種醫術,並大力提倡和推行種人痘防天花病。他在《庭訓格言》中諭示:“國初人多畏出痘,至朕得種痘方,諸子女及爾等子女皆以種痘得無恙。今邊外四十九旗及喀爾喀諸藩,俱命種痘,凡所種皆得善愈。嘗記初種痘時,年老人尚以為怪,朕堅意為之,遂全千百人之生者,豈偶然耶!”至乾隆七年(1 742年),清政府正式頒布的醫學百科全書《醫宗金鑒》,更詳細地記載了人痘接種醫術,屬一本人痘接種的專著,說明此時人痘接種醫術已具有科學的結晶。康熙二十七年(1 688年),中國人痘接種醫術經陸上“絲綢之路”傳至俄國和土耳其相毗鄰的高加索錫爾戛西地區。法國大百科全書家伏爾泰(Vol t a i r e,1694-1778年)在其著《哲學通訊》(Let t res phi losophiques)第1 1封信《談種痘》中,曾記述說:“錫爾戛西人都貧苦,他們的女孩子又都長得俊秀;所以在她們身上父母最能賺錢。他們向大領主、波斯王和那些有錢購買並且經營這種珍貴商品的人的藏嬌金屋供應美女……但是……天花在他們家裏蔓延起來;一個女兒出天花死了,另一個又瞎了一隻眼,第三個病愈後帶着個大鼻子;可憐的父母從此破產再也沒有甚麼指望了。甚至常有這種情況:天花流行,貿易中斷好幾年,弄得波斯和土耳其宮闕十室九空。我聽說一百年來中國人一直就有這種習慣;這是被認為全世界最聰明最講禮貌的一個民族的偉大先例和榜樣。中國人種痘的方法的確是不大相同的;他們並不割破皮膚;他們從鼻孔把痘苗吸進去,就好像聞鼻煙一樣;這種方式比較好受,但是結果一樣。這一點也可以證實:倘若我們在法國曾經實行種痘,或許會挽救千千萬萬人的生命。”2於是,俄國於康熙二十八年(1 689年)派醫生來中國學習痘醫(包括人痘接種和治痘)。之後,人痘接種醫術又通過俄國人傳到土耳其。這一點由英國著名歷史學家李約瑟(Joseph Needham)的研究得到證明。他於1 979年1 1 月9日在香港大學所作題為《中國和免疫學的起源》(China and Orig in of Immun ol ogy)的講演中,全面闡述人痘接種醫術傳至土耳其的情況,說:“在這段時間裏,如我們所知的情況那樣,人痘接種剛好傳給了土耳其人,又經他們之手傳給了歐洲人。古老的絲綢之路是可以設想的向西方傳播的必經之路。”2.伏爾泰著,高達觀等譯:《哲學通訊》第40,43,41 ,42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 961年版。862
  • 他還引用內爾(W.H.McNe i l )的話後說:“人們可以很容易地設想:大篷車商人們聽到了這個方法,試驗了它,然後作為一種民間活動傳播開來,傳到了歐亞大陸和非洲那些以長途貿易為主要方式的大篷車交通錢。”3與此同時,這時人痘接種醫術也由俄國傳至突尼斯和非洲部分地區。當時正是非洲黑奴貿易興盛時期,人痘接種醫術保障了出賣黑奴不為天花所傳染而死亡。到了康熙六十年(1 721 年),人痘接種醫術又從土耳其傳到英國和歐洲。一位傳教士醫生貝爾(Dyel Ba l l)記述這種情況,說:“說也奇怪,像其他許多事物一樣,種痘術擬也是由中國傳入西方的。這術大約八百年前,中國宋朝已經應用,於1721年由君士坦丁堡的英國公使夫人蒙拉格氏最早介紹來英國。”4另一位醫生德貞(Dudgeon Joh n Hobs on)也說:自康熙五十六年(1717),有英國欽使曾駐土耳其國京,有國醫種天花於其使之夫人。嗣後英使夫人遂傳其術於本國,於是其法倡行於歐洲。5由此可見,西方國家傳教士醫生是公認中國的人痘接種醫術經土耳其傳入英國和歐洲的。其首功者有賴於當時英國駐土耳其君士坦丁堡(Constant i nus)大使的夫人蒙塔古女士(Mary Worntley Montaque,1 689-1 762年)。蒙塔古曾因患過天花而眉毛脫落,並留下麻臉;她的弟弟也因患天花而喪命。她在切膚之痛後曾於1 71 6年3月1 9日,在君士坦丁堡親自給她三歲的女兒和五歲的兒子做了人痘接種,並把醫術向英國介紹。前述伏爾泰在其《哲學通訊》書中有詳細的記述。3.《中醫葯學報》1 983年第4-5期。4.《中西聞見錄》。5.同注4“我在這個問題上所要說的,就是在喬治一世時代初年,有一位溫特萊·孟代居夫人(按:即前文“蒙塔古”),是一位智勇雙全的英國婦女,跟着她的丈夫出使君士坦丁堡,毫無疑慮地大膽地給她在這個國家所生的一個孩子種痘。她的牧師枉費心機地跟她說這種經驗不是基督教的,只能在非基督教徒身上有效果。溫特萊夫人的兒子種了痘却很好。這位夫人回到倫敦後就把她的經驗告訴現今做女王的加里斯公主了……這位公主天生好鼓勵一切技藝,好為人做好事;簡直是一位在王位上的可愛的哲學家;她從來沒有放過一個學習的機會,放過一個慷慨施惠的機會……她剛一聽說種痘的事,便令人在四個判處死刑的罪犯身上作試驗,她給四個死刑犯挽救了兩次生命;因為她不只把他們從絞刑架上救了下來,並且由於這種人工種痘的好處,使他們不致染天花,否則以後他們可能沾染這種病而死去。公主確信這次試驗的結果,便令人給她的孩子們種痘:全英國都追隨了她的榜樣。從這時候起,至少有一萬萬個家庭的兒童是由於女王和溫特萊·孟代863
  • 居夫人而得救的,這些女孩也幸虧得女王和溫特萊·孟代居夫人而保持了她們的美貌。”61 71 8年,蒙塔古女士回到英國後,遇上1 721 年倫敦流行天花病,得病及死亡率極高,計“一百人中有九十五人得病,七人中有一人死亡”7 。有鑒於此,蒙塔古女士又給她的女兒接種人痘,並請倫敦人和醫生觀摩仿種人痘。從此,人痘接種醫術便在英國及歐洲其他國家逐步傳播開來。1721年,美國波士頓流行天花,據馬特(Cot ton Mathe r )牧師統計,已有人痘接種醫術施行。同年,波爾·斯東醫生為自己的兒子和兩名奴隸種人痘,後來華盛頓命令自己的的家庭成員和軍隊一律施種人痘防天花。著名科學家富蘭克林(1 706-1 790年)因為兒子死於天花而大聲疾呼在美國接種人痘。可見在十八世紀初葉後,美國也大力推行人痘接種預防天花病了。中國人痘接種醫術傳至英、美等西方國家後,給這些國家的千百萬人民生命以安全的保障。正如伏爾泰所見情況,說:“在世界上一百個人中至少有六十個人要出天花;這六十人當中,在最順利的年代,也要有二十人死在這種病上,還有二十人終生留下討厭的疤痕;因此看來,就有五分之一的人類一定是這種病害死或弄醜了的,在土耳其或在英國,所有種過痘的人,倘若另外沒有痼疾或被判處死刑,沒有一人死亡,沒有人成為麻子;倘若痘種得透,沒有任何人再染第二次天花。”8但是,西方國家推行中國人痘接種醫術,只用了“痘漿法”,即從天然患天花病者疱漿中沾取其漿,然後劃破健康小兒臂膊皮膚接種。而且沒有做到像中國醫生那樣選擇“連種七次,精加選煉”的熟痘苗接種。所以如果所用者是毒力極強的漿液,反而使接種者發生重症天花而喪命,而且每個接種過的人又成了傳染源。因此,有了以牛痘代替人痘的改進發明。發明人是英國倫敦大學醫學院畢業的醫生瑟納(Dr.Edward,Jenner,1749-1827年)。瑟納原是在伯克利行醫並在其家鄉附近的莊園施種人痘醫術的種痘醫生。當他在種人痘的實踐過程中,有一位少女告訴他:她已患過牛天花而不需要再種人痘時,他靈感驟閃,產生可以用牛天花(牛痘)接種來代替人天花(人痘)接種,以預防天花病的想法。後來,他又從德國榨牛奶者從不染天花病的事實中受到啟迪,進一步加深和堅定自己的想法。並於1 796年5月1 4日,給一位名日費普斯的八歲鄉村男孩第一次做牛痘接種試驗,五十六天後,被接種牛天花病毒的試驗獲得成功。這是世界天花預防史上的一次革命。據此,瑟納於1 798年撰寫和出版其著《對天花牛痘疫苗的成因及其效果的研究》一書,向全世界公布他用牛痘代替人痘接種的發明。幾年之間,該書再版數次,並被譯成多國文字出版發行。從此之後,瑟納發明的牛痘接種醫術取代了原來中國的人痘接種醫術,風靡世界,並東漸中國。6.同注27.布羅代爾著、顧良譯:《1 5至1 8世紀的物質文明、經濟和資本主義》第1 卷第88頁,三聯書店,1 992年版。8.同注2864
  • 道路滑★★二、牛痘東漸嘉慶八年(1 803年)初,印度的東印度公司總督收到一份英國急件,希望將英國已在印度施種的牛痘法推行到中國去。於是,總督建議有關委員會與清政府官員磋商辦法。八月,英屬孟實總督將一批痘苗寄贈給澳門東印度公司,十月收到。經廣東行商協助在澳門的中國兒童身上進行試驗種牛痘。但因此批痘苗已經失效而未成功。嘉慶十年(1 805年)英國東印度公司的技術高明的高級外科醫生皮爾遜(Alexander Pears on,1780-1874年),利用葡萄牙商人許威氏(Hewit)從馬尼拉運來的一批新牛痘苗,再次在澳門試種牛痘取得成功。此是牛痘接種醫術傳入中國之始。皮爾遜在1 81 6年2月1 8日呈遞“國家種痘局”(Boa rd of t h e Nat i onal Va cc i neEstab l ishment)的報告和其著《新訂種痘奇法詳悉》中,詳細記述了這次在澳門種牛痘成功的經過,說:“一八○五年春,有澳商葡人許威氏(Hewi t ),由馬尼刺帶來‘活牛痘苗’。這是葡皇特命專員保管,用很穩妥謹慎的方法,自南美洲運到小呂宋的 。(牛痘)後來相傳至大西洋、亞細亞、亞美利加等國,依法栽種。……此法繼傳至呂宋,……伊國王不惜萬金,特發一船,裝載嬰兒,駛至本國傳種此痘。由船次第輪種回返,依法而行,每種必效。隨後發論伊所屬國小呂宋,亦遍行栽種。……茲於嘉慶十年四月內由啤 船由小呂宋裝載嬰兒,傳此痘種到澳。本國醫生協同澳門醫生,照法栽種華夷童稚不下數百,俱亦保全無恙……”9開始時,皮爾遜自己負擔為居民種牛痘的費用,甚得澳門居民的歡迎和讚賞。時正值廣東暴發天花大流行,無數廣東居民紛紛湧到澳門皮爾遜的門診所要求種牛痘,據統計一年之內給數千人施種牛痘10 。當時,皮爾遜僱請梁輝、張堯、譚國和邱熺等人為助手,並教會他們牛痘的技術。其中最出色和最得力的是邱熺(字浩川,1 773-1 851年),外國人稱他為A.Heque。邱熺曾記述過他在澳門種牛痘的情況,說:“予時操業在澳,聞其事不勞而效甚大也。適予未出天花,身試果驗。洎行之家人戚友,亦無不驗者。於是洋行好善諸公以予悉此,屬於會館專司其事,歷十數寒暑,凡問途接踵而至者累百盈千,無有損失……”119 Wang and Wa:《H i s tor y o f Ch in e s e M edic in e》P1 43,1 932.1 0.范行准:《中國預防醫學思想吏》第1 34頁,人民衞生出版社,1 954年版。11.邱熺:《引痘略 ·自序》,嘉慶丁丑(1 81 7年),敬業堂初刊本 ;道光百蘭堂複刻本。皮爾遜在澳門施種牛痘醫術成功後,“曾作了一小冊子,口授嘶噹 譯成漢文”,書名為《 咭唎國新出種痘奇書》。全書共7頁,每頁1 4行,每行1 8個字,共1 764字,黃色封面。第2頁第一行標題為《新訂種痘奇法詳悉》。該書全面介865
  • ★★ ★★★紹了瑟納醫生發明牛痘的過程、種痘法傳播的途徑和分析種牛痘的過程、特性、方法、器具和臨牀症狀等:“天花之症能傳染於人,而牛痘之痘非種不行。天花之症,定必發寒發熱,大小便結閉不通,或昏迷不醒,喉乾舌燥唇焦亂話不等,雖用針薰葯法,亦不能保其無虞;但其牛痘種在於所種之處,只出一顆,如小指頭大,至寒熱各症不能相染,內中或有微寒微熱。雖服葯不服葯,與病無干礙。想此靈妙之法,相傳於數十年之後,永不防有染天花之虞矣。種下四日,其形發紅,至六日起一小泡,八日起泡略大些,……至九日漿已滿足。”12書的扉頁附有種牛痘的方位、真痘的形狀等圖譜。最後介紹取牛痘種和藏種的方法。書的末頁落款為:咭唎國公班衙命來廣統攝大班貿易事務哆啉呅敬輯咭唎國公班衙命來廣醫學啵 敬訂咭唎國世襲男爵前乾隆五十八年隨本國使臣入京朝覲現理公班衙事務嘶噹 翻譯與外洋會隆行商人鄭崇謙敬書嘉慶十年六月新。該書為十三行商人鄭崇謙翻譯抄錄,並為作序,故有人認為鄭崇謙是“最早傳播牛痘法的中國人”1 3 。此書後由香山縣(今中山市)的曾望顏從廣東帶到北京翻刻出版,在北京影響較大。但在中國傳播牛痘接種醫術最主要的是嘉慶二十二年(1 81 7年)出版的邱熺所著《引痘略》一書。此書將皮爾遜在澳門和廣州施種牛痘醫術加以詳細介紹,並把中國傳統的中醫理論及出痘後用葯護相結合起來;將上臂種痘部位定為手少陽三焦經的消爍、清冷淵二穴,以經絡臟腑理論作了銓釋。經過邱熺的銓釋,大大擴展牛痘醫術的可信程度。又由於皮爾遜在廣州免費給居民種牛痘,加上邱熺設置“菓金”送給種牛痘的小兒,這樣既吸引了廣大貧苦之家來種牛痘,又保證了疫苗得到源源不斷的供應,從而大大促進了牛痘醫術在中國的傳播和推廣。邱熺原來並不是醫生,只因在洋行工作以偶然機會得以跟皮爾遜學習牛痘接種醫術,並經常奔走於廣州一澳門兩地接種牛痘,又根據自己接種牛痘的經驗撰寫成《引痘略》一書,指出:“痘,可以曰牛也。痘之種自牛來也,外洋向無此疾,後來他處傳染,患亦滋多,惟畜牛取乳之家,獨不沾染。醫人,欲窮其故。”141 2.Geo rge Thomas S taun t on:《M i s ce l la neous Not ices Rel at ing to China and Our Commerc ia l Inter coursewi t h th at Coun t r y 》t he Sec ond pa r t , 附錄:《新訂種痘奇法詳悉》。1 3.廖育群:《牛痘法在近代中國的傳播》,載《中國科技史料》1 988年第2期。1 4.邱熺:《引痘略》。866
  • 這種簡便、安全種牛痘的方法是:“種痘並不用葯,所取不過牛痘之漿耳。牛痘之法,隨時可種,然究於春令為宜,法用最薄犀利小刀割開臂上外皮,將痘漿點入,須令自乾,且不可擦去。三四日後,即於所割處起泡發漿,並不延及他處,經數日即結靨脫落。小兒並無所苦,嬉笑如常,並不必避風忌口,真良法也。”15正因為牛痘接種醫術方法簡便和效果顯著,所以得以在全國各地迅速傳播開來。據廖育群、陳援庵考證,道光二年(1 822年),李翹楚將牛痘接種醫術傳至湖南嘉禾縣;三年(1 823年)傳至衡陽和湖北清江縣;道光七年(1 827年),廖鳳池傳至湖南宜章縣;八年(1 828年)至九年(1 829年)吳珍儒傳至湘潭和安徽桐城縣;十年至十四年(1 830-1 834年)王新吾傳至湖南、湖北;十六年(1 836年),包祥麟傳至江蘇揚州和安徽蕪湖;二十年(1 840年),劉子堃傳至江西;二十七年(1 847年),趙蘭亭傳至浙江天台縣;二十八年(1 848年),傳至浙江杭州;咸豐六年(1 851 年)傳入四川;二年(1 852年),天津設保赤堂種牛痘;八年(1 858年),山東秦州設局種牛痘↑1↑6;同治元年(1862年),邱熺命其子邱昶又到北京和廣西設局接種牛痘以預防天花,並授徒五人:“先君……不能親行者,悉令昶依法布種。京師有痘患,潘德畬方伯稔知牛痘之法昶已得傳,遂郵書來延。時以先君逾古稀未敢遠遊,欲卻其請,先君聞而訓飭曰:種痘活人乃我素願,京師痘患與吾粵痘患無異。豈可以我一己之待養而阻人好善之舉爾?爾依我所授乾苗法即日治裝往。昶因敬謹從命,抵都設局凡十閱月,種嬰孩數百人,授徒五人,以是傳之京師。……未幾,廣西孫茶雲司馬遣使招邀,亦如前赴約。兩年之內由北到西,所到之處皆普其法。先君於咸豐元年易簣之日,猶諄諄以牛痘一事,使昶永其傳。”17從此之後五十多年,牛痘接種醫術傳遍全國各地,收到預防天花病的良好效果,深得廣大人民群眾的歡迎和讚揚,南海縣人氏伍秉鏞曾賦詩讚賞牛痘之功效,云:“人事補天天無功,無牗人人樂從天。牛痘自種始夷城,傳來粵海今成風。等此批卻導大竅,化盡陽厄調鳴蒙。爹娘未省吃惶恐,保爾赤子碩且豐。邱君挑剔最純熟,兩臂按穴霏輕紅。……曲突徙薪計最早,汝獨不有群兒童。”181 5.王韜:《瀛堧雜誌》卷6。1 6.廖育群:《牛痘法在近代中國的傳播》,載《中國科技史料》1 988年第2期 ;陳援庵:《牛痘入中國考》,載《醫葯衛生報》1 909年第7期。1 7.邱昶:《牛痘新法全書》序,光緒乙未(1 895年),宏道堂木刻本。1 8.伍秉鏞:《淵六墨妙詩鈔》下卷。867
  • 三、餘論從上述中國人痘接種醫術西傳和英國牛痘接種醫術東漸的歷史事實,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的結論。第一,免疫學的真正起源在中國。“免疫”一詞最早見諸文字是明代的《免疫類方》一書,是指免除痢疾,即免除傳染病之意。而作為免疫學最重要分支的人痘接種醫術至遲於十六世紀六十年代在中國已廣為採用,並於十八世紀初西傳至歐、美諸國,挽救了千千萬萬人的生命,對人類作出了重大的貢獻。後經英國醫生瑟納以牛痘接種代替人痘接種取得成功,於十九世紀初東漸經澳門傳入中國,以至在全世界各國推廣接種,使長期肆虐全球人類的天花病得以於1 979年1 0月26日被消滅殆盡。這是中西醫學跨文化傳通給人類帶來的歷史性的利益,是造福於全人類的寶貴財富。科學無國界,在這裏得到體現。第二,澳門成為十六世紀中葉至十九世紀中葉中西文化交流的橋樑。人痘接種醫術經陸上“絲綢之路”西傳歐洲,和牛痘接種醫術於十九世紀初經海上“絲綢之路”由澳門傳入中國,說明在十九世紀四十年代香港開埠之前,由於各種原因使陸上“絲綢之路”不斷衰微而海上“絲綢之路”日益發達的情況下,當時業已發展為中西方國家進行國際貿易中轉港的澳門成為中西文化交流的橋樑。歷史的事實證明,當時經澳門傳入中國的西方國家的文化,除了牛痘接種醫術外,還有人體解剖學等西醫學以及數學、天文學、曆學、地理學、地圖學、物理學、水利學、建築學、教育學、語言學、哲學、美術、音樂等等。與此同時,中國的優秀文化諸如儒家哲學、經濟學、古典文學、語言學、中醫學、美術、建築學、數學等,也經澳門通過海上“絲綢之路”西傳歐洲各個國家 19 。澳門這個在中西文化交流中起橋樑作用的特點,值得借鑒。在今年澳門回歸後,我們應該繼續發揮澳門這座橋樑的作用,進一步發展同歐洲各個國家的貿易往來的文化交流,以促進世界經濟的發展和文化的進步。第三,中西文化交流是雙向的,人痘接種醫術是中國的專利,西傳歐洲國家挽救千百萬人的生命;而經英國醫生瑟納提高發明的牛痘接種醫術東漸中國,也使中國人民得益匪淺。說明中西文化交流是雙向的,兩者可以互相激勵、互相滲透、互相影響、互相吸收、互相促進、互相利用,共同發展。文化是全人類共同創造的精神財富,應該為全人類所分享。1 9.黃啟臣:《澳門是十六至十九世紀中西文化交流的橋樑》,載《中外學者論澳門歷史》第26031 2頁,澳門基金會出版,1 995年。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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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行 政 》 第 十 二 卷 , 總 第 四 十 五 期 , 1999 N o .3, 871- 879 澳門葡萄牙教育家:潘日明 António Aresta* 潘 日 明 ( Benjamin V ide i ra P i res) 1 無 疑 係 本 世 紀 下 半 葉 澳 門 教 育 史 上 其 中 一 位 重 要 人 物 。 謹 慎 、 和 藹 及 耐 心 的 博 學 之 士 可 能 就 是 潘 日 明 的 個 人 寫 照 ; 他 一 生 致 力 於 傳 教 、 研 究 澳 門 歷 史 、 研 究 葡 人 在 遠 東 出 現 的 歷 史 , 以 及 從 事 文 學 或 漢 學 的 創 作 。 他 的 著 作 廣 袤 ,承 澤 耶 穌 會 士 博 學 多 智 的 傳 統 ,今 天 在 民 間 仍 然 流 傳 著 ,作 品 以 互 相 諒 解 的 人 文 主 義 去 剖 析 文 化 的 多 元 性 2 ; 並 且 在 探 究 澳 門 歷 史 某 些 複 雜 課 題 3時 作 為 先 驅 主 義 者 和 原 創 者 。 不 過 ,人 們 對 於 他 作 為 教 育 者 方 面 所 知 不 多 ,筆 者 謹 以 本 文 寫 出 他 的 生 平 逸 事 以 作 悼 念 。潘 日 明 的 教 育 工 作 是 不 平 凡 的 ,正 如 其 他 的 教 育 工 作 一 樣 ,係 日 復 日 重 複 著 無 數 的 工 作 和 激 勵 , 從 不 放 棄 系 統 研 究 的 博 學 道 路 。 澳 門 教 育 現 實 受 歷 史 和 政 治 因 素 限 制 ,澳 葡 政 府 負 責 約 百 分 之 十 的 教 學 機 構 , 而 私 人 負 起 百 分 之 九 十 的 大 多 數 。政 府 在 海 外 政 策 下 監 管 公 立 教 育 ,與 此 同 時 私 立 教 育 則 完 全 獨 立 。 潘 日 明 於 1948 年 11 月 抵 達 澳 門 。由 於 一 連 串 的 太 平 洋 戰 事 ,經 歷 了 幾 年 的 艱 苦 生 活 ; 當 時 澳 門 奇 蹟 地 處 於 中 立 , 大 量 難 民 湧 至 。 在 平 常 時 期 , 中 國 的 移 民 潮 湧 到 澳 門 ,無 數 人 為 了 找 尋 更 好 的 生 活 和 工 作 環 境 。因 此 ,學 校 數 目 無 法 滿 足 入 學 的 需 求 。 這 是 個 歷 史 問 題 因 為 澳 門 的 教 育 係 由 耶 穌 會 經 政 府 默 許 於 1566 年 開 展 的 。 由 於 缺 乏 公 立 教 育 , 加 上 政 治 危 機 ( 1726 年 驅 逐 耶 穌 會 士 , 又 或 1834 年 取 締 宗 教 自 由 ) 使 得 差 不 多 全 部 的 宗 教 學 校 停 辦 , 繼 續 開 辦 的 只 有 一 所 。 首 間 皇 家 學 校 於 * 波 爾 圖 大 學 文 學 院 哲 學 學 士 、 教 育 暨 青 年 司 教 師 及 研 究 員 1. 出 生 於 Torre de D.Chama,Mirandela 地 方 (19161999 年 )。要 綜 觀 他 的 工 作 可 參 閱 潘 日 明 神 父 生 平 錄 (但 十 分 不 完 整 ), 澳 門 中 央 圖 書 館 /澳 門 文 化 學 會 出 版 , 1992 年 , 共 36 頁 。 亦 可 參 閱 Aureliano Barata 的 研 究 :《 Bragança 傳 教 士 在 東 方 》,Brigantia,第 18 卷 ,第 3 和 4 期 ,6 月 / 12 月 , 1998 年 , 第 95- 109 頁 。 我 們 忽 略 Mirandela 市 政 機 構 亦 已 對 這 出 色 兒 子 致 以 悼 念 。 2. 著 作 《 遠 東 融 和 》 (Os Extremos Concil iam- se), 在 各 章 節 中 記 述 了 一 切 , 澳 門 文 化 司 署 出 版 , 1988 年 , 共 215 頁 , 該 書 有 中 文 版 。 3. 例 如 ,《 地 租 》 (O Foro do Chão), 1962 年 。 871
  • 1 775年開辦,由Josédos Santos Baptis ta e L ima教授負責,開始了澳門公立和私立合辦學校的歷史。目前,這種分佈情況幾乎沒有改變:百分之十為公立學校,百分之九十為私立學校。超過一半的私校為天主教學校。擔心教育的質量和尋求耶穌會再次帶領優質教育,潘日明於1 961 年9月4日創辦取潔學校(Insti tuto D.Melchior Carnei ro),收生對象為華人社群 4 。回想“1 954年,教會在澳門有28所學校,700名學生。1 964年,特別受惠於D.Poli carpo da Costa Vaz(1954-1960)和D.Paulo José Tavares(1961-1973)的作為,學校數目上升至41 2所,學生人數達22000名”5 。4.傳統上它不算是一所耶穌院,也不可能在澳門,可在其哲學體系中上探到這個模式。參閱JoséManuel Mart i ns Lopes SJ 的《耶穌會的教育計劃》,主教會出版,Braga,1 997年,共1 96頁。5.潘日明神父,《教育的現代發展》,載於《遠東融和》,第204頁,澳門文化司署,1 988年。6.轉載自《從遠方至中國》,Carl os Pinto Santos和Orlando Neves編著,第4卷,第1 391-1 393頁,澳門文化司署,1 996年。這些崇高的意圖為澳門帶來無限的情誼,他已把澳門視作自己的家鄉。請留意這首抵達這兒兩年後所寫的詩 6 :“澳 門澳門,從教堂和神廟回到深海去十字軍的戰旗由葡萄牙走遍世界……記起一塊罌粟田港灣滿是帆船;而愉快的陽光普照著,照進妳的窗戸內。澳門,夢想的瞭望台,遼闊的水平,多少英雄事蹟藏於妳的山崗裡!圍繞著妳的小島像是條水晶項鏈掛在妳,東方公主的象牙半身上。872
  • 澳門,到處是開了的花兒白天歌唱,晚上,伴妳入睡的是微風 的搖藍 。在夕陽下 ,妳的身影顯得匀稱像三角洲小島群中的 一顆 葡萄 。澳門,酒店和船隻經常在道別和出發,在南灣的水域影照著妳的倒影市集的街道印象難忘 的水彩畫 ;叫賣活動和白鴒在數畝地上 交織著… …澳門,輝煌的典範係最 後大 發現 … …若還有其他地方葡萄 牙必 將到 那裡 !賈梅士,軍人和詩人守候寂靜晚上:一手作詩一手持劍澳門,於瀰漫的雲霧和月夜中 ,是寂靜海浪裡迷失的三桅帆船大三巴牌坊回到無盡的大海873
  • 在都陵的裹屍布裡,人們憶起基 督的面容 。澳門,屹起幾個小山崗,每個山崗都有所小教堂蔚藍的聖母披肩就是 妳生 命 的天 空 !女士,在山的高點遙望善與惡 :在不定的時刻渴望 澳 門 的 星 星 。 ”這真摯感動的短文對於這位教育者和他的教育計劃規劃是重要的。誰真正認識澳門才具備條件理解多元文化,詩中正好反映這多元文化;正如印度思想家Krishnamurt i 7 的觀察,當知識變得重要時,學習成為一種抗辯,一種對艱澀課題的合理解讀,這有助明晰東西方的相異標記。7.K r i s h namu r t i ,《教育》,Kr i s hnamur t i Founda t i o n I n d i a,第102頁,Madras,1974年。8.M e lc h io r C a rn e i ro(或Be lc h i o r C a rn e i ro),Nicea的主教,日本和中國羅馬教廷副主教,1583年澳門主教,被視為澳門市政廳的創始者。大西洋銀行以發行銀行的身份分別發行印有他肖像的十元(1 963年)和五百元(1 963年)紙幣。9.《澳門教育》,澳門教育暨文化司出版,澳門,1 982年,第355頁及續後數頁。現在,讓我們去看看命名為取潔中學8的教育計劃是如何產生,謹借助歷史學家文德全蒙席9 的陳述:“這所學校係由潘日明神父於1 961 年9月4日創辦,當時租了位於伯多祿局長街29號的底層,開辦了小學一年級收了41名學生和聘了一名女教師。1 962年(7月)學校搬到哪吒廟斜巷41 號的建築物內,當年9月學生人數急升至223名,教師增至7名;開了六班:兩班為小學前預備班,四班為小學。1 963年再增四班,受惠於兩個津貼:一個為葡國省耶穌會(六千八百美元),另一為澳門旅遊娛樂公司(一千八百美元),學生人數增至350人,9名老師。1 964年,得澳門政府免費批出一塊面積為一千九百平方米的未開發土地和出資五萬元澳門幣,學生人數因此達520名,老師1 3名。1 965年6月,21 名學生完成小學六年級的教育。得羅馬(五千美元)、巴黎(一千美元)和香港(六千元澳門幣)的資助,於1 965年8-9月期間多建四個課室,學生增至586名,老師1 4名。1 966年,又得澳府幫助取得連安巷8-1 0號的倒塌荒屋,在該地段上花了一萬四千美元建了一座三層高的樓房。為此,於1 966-1 967學年,取潔中學可以容納660名學生就讀小學預備班和小學課程,1 8名學生就讀中學一年級,老師1 9人。1 968年得私人贊助再多建四個課室(其中兩個課室用木建成並使用了十年)。1 969年,澳門政府在今日的大三巴巷1 號A以八萬九千元澳門幣的價格取得一塊面積為二千六874
  • 百平方米的舊菜園。澳門政府更撥出八萬二千元澳門幣,虔誠教會(羅馬)資助七千美元,聯合國難民公署二萬美元及澳門教會二萬五千元澳門幣。憑著這些資助和一些務實的捐助,其中較凸出的大西洋銀行,金額為一萬五千元澳門幣,建起了第一座中學及商科大樓並於1 970年1 2月22日隆重揭幕。由1 968年920名學生26名老師增至1 969-1 970年1 1 00名學生,36名老師。1 970-1 971 年度有1 225名學生,分別就讀:商科課程46人,中學1 08人,小學836人,幼稚園245人。1 972年9月有學生1 264名,45名老師,分配如下:中學21 5人,幼稚園及小學1 003人,商科45人。1 974年1 2月學生1 300人,48名老師:小學及幼稚園1 005人,中學230人和商科65人。1 975-1 976年度——創校十五週年—— 學生就讀情況如下:小學預備班1 80人,小學700人,中學381 人和商科66人,共1 327名學生和50名老師。自1 971 年1 0月5日至1 973年1 0月30日學校建成了較大的一座大樓,造價連家具為一百八十萬元澳門幣。澳門政府出資八萬八千五百二十六元三角一分澳門幣以及社會救濟處(今社工司)二萬五千元澳門幣資助學校的醫療室裝備。在1 976至1 979年的三個學年中入讀小學預備班和小學的人數大減,原因是設施不足和山邊草叢不衛生滋生蚊子。然而,總體學生人數仍維持略高於1 000人。藉著澳門政府的慷概資助(七十七萬元澳門幣)及商人高可寧子女為紀念父親而作的贊助(二十萬元澳門幣)令學校重建了具現代模式的小學預備班及托兒所,分別於1 980年9月1 5日及1 981 年9月21 日開幕。1 981 -1 982年度學生和老師分配情況如下:老師(包括兩名醫生、兩名護士和一名司機)53人,傭員1 2人,商科45人,中學405人,小學542人,小學預備班1 43人,托兒所25人,合共1 1 60名學生……自1 971 年起,若五分一的中六畢業生在台灣,香港,英國和美國繼續升學,學成後現多於50人身居要職。”取潔中學這段令人難忘的發展過程應歸功於潘日明神父百折不撓的意志,基於高尚的目標和追求值得世人稱頌的教育和教學質量,神父促進了教育和國際團結的廣大網絡。取潔學校繼續發展,現擁有三座大樓,除了其他設施和體育場地之外,有六十二間課室,一個禮堂兼體育館,一個圖書館,一個化學物理實驗室,一個自然科學室,供21 34名學生使用 10 。由於取潔中學面向華人社會,它的運作、課程安排和工作方法自然與採用葡國教育系統運作的學校有所區別。1 0.在《澳門教育機構》一書中有資料介紹取潔中學,眾多資料中可以知道選址圖則,地段面積(4500平方米),建築物佔地面積(2300平方米),建築面積(51 29平方米),第230231頁,雙語版(中葡文版),教育暨青年司,澳門,1 994年。小學預備教育“為期兩年,除了社會環境的元素外,會教授基礎的中文、算術、英文、歌唱、跳舞和勞作。小學課程為六年,跟隨香港的課程內容。小學預備班和小學的教師都是畢業於本地的中文教育學院。中學課程同樣為六年,課程內容係跟隨香港和台灣的。中學教師全部都畢業於大學。商科課程為兩年(開辦頭數年為三年),簿記、會計、商業書信、基礎葡語、打字和普通英語。由於本澳多間學校開辦商科課程,因此學生人數被迫受到限制。該校每個學年分為兩個學期:第一個學期由九月至一月底;而第二個學期由二月至六月底。每學期上課二十一或二十875
  • 二個星期,每七個星期考一次試並給予分數或評核。還會經常複習授課內容。第二個學期的第二十一個星期將會來個總複習而有關內容為大考的範圍。學校每個學年的教科書因此會分成兩冊,學科會分成各階段以方便半年或學期的考核。整個七月為夏令課只在早上上課,夏令課是給新生及某些科目不及格的舊生就讀。夏令課設定的科目都有本身的內容而且都是對學生將來重要的:算術、科學、語文和英文。中文(廣州話和普通話)係取潔學校初中課程的第一語言,而中學則為英語。在商科課程英語為第一語言,中文和葡語為輔助授課語言。所有學生的校園生活(全部為華人)都按這個模式設定。聖誕和新年有五天假期;農曆新年一般在二月頭有十天假期;復活節有四天假期。八月整個月為假期,新學年會在九月頭幾天開始。” 1 1透過這些簡單介紹,人們可以得知體制結構中某些遺害澳門私校教育的弊處,取潔中學也沒法倖免。每班學生人數過多情況相當普遍,每班平均四十至六十名學生,這使得有效的教學規範無法實行;教師的學術和專業培訓不足;所有的教學模式和教科書均採用外地的很少甚至完全不適合本地的現實;每所學校均獨立地自成一個教育制度,這造成學歷或課程認可上的困難。這種根深蒂固的混亂情況隨著九十年代下半部分展開的改革才受到規範,在眾多重要法律文件中包括規範以中葡文為授課語言的課程12 、私立教育機構的地位13 、私立教育機構的會計制度 14 、私立補習社的領牌和監察 15 。葡國語言和文化的推廣及教學在私校課程中一向佔有平實地位。而取潔學校,“儘管全部是華人學生,但都設定了葡語教學,在商科課程為必修科每週三節,此外有三節在高中班級裡作為選修科。教科書採用已故顏儼若神父編著的和其他教材。這結果未能令人鼓舞,因為沒有安排更多堂數和沒有語言室”16 。值得一提的是,顏儼若神父17 是一位著名的漢學家和哲學家,今天不幸被人們所忘記了。不過,哪些是學術和學校生活的組成?各“學科每週都有作業在家裏做並在下次上課時繳交”。這是學生較密集的功課,而老師會在收到作業當天改正內容並交回學生。有關作業還會經訓導主任監察及修改。每個學期舉辦三次文學、算術和書法比賽,每年每項比賽的前三名優勝者的作品將貼在壁報版上。小學五六年級和中學每學期都會舉行籃球、排球、足球和乒乓比賽。學術和體育的得獎者在每年六月底或七月第一個上課日的結業禮上授受頒獎。每年三月中將在蓮峰體育場舉行一年一度為期三日的田徑競賽。小學六年級和中學各班級組成各社(如“恆社” “勇社”“德社”等)定期開會和進行體育比賽,並且會舉辦創校周年園遊會 18 。1 1.同上,參閱第358頁。12.第38/94/M號法令,第39/94/M號法令和第46/97/M號法令。13.第38/93/M號法令。14.第63/93/M號法令。15.第38/98/M號法令。1 6.同上,參閱第361 頁。1 7.顏儼若神父係較舊《中文學校使用的葡文學習方法》的作者,這著作再版至今,共五版,由政府印刷署出版。1 8.同上,第359頁。876
  • 在 此 ,以 十 分 概 括 的 寥 寥 數 行 介 紹 了 取 潔 學 校 、潘 日 明 神 父 的 偉 大 教 育 工 作 。 從 一 所 細 小 的 學 校 轉 變 成 澳 門 一 所 具 規 模 和 多 人 入 讀 的 私 校 , 與 執 優 良 教 育 牛 耳 的 粵 華 學 校 爭 長 短 。 懷 著 使 命 精 神 和 崇 高 目 標 以 及 事 奉 Ma ka r e n k o女 神 1 9 而 奮 鬥 , “ 本 人 謹 以 一 顆 無 私 無 保 留 的 心 致 力 於 無 盡 頭 的 教 育 工 作 ”。取 潔 中 學 雖 然 已 經 失 去 了 它 的 創 辦 人 、 校 長 和 指 導 者 , 但 仍 會 是 獨 一 的 並 預 備 好 迎 接 新 世 紀 千 禧 年 的 來 臨 。 19.見載於 Mário A.Manacorda 的《教育歴史》,第 316 頁,Cortez 出版,S.Paulo,第六版,1997 年。 877
  • 附 件取潔學校規章一般規則1.學生必須準時上課。不准遲到、早退或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學校。2.學生必須穿著整齊及筆挺的校服,良好的形象。3.假如學生缺席,家長應在手冊上寫明原因和日子,並簽名。該手冊應於日後交予校長或教務處。倘為病假應遞交醫生證明,否則當缺課論。4.登記在手冊上的作業應在下次上課時遞交。5.倘學生未能按時遞交作業必須在下次上課時補交。6.上課時,學生應坐著不要與別人說話。未經老師批准不得離開課室。7.學生在學校不得說粗言穢語,不准有壞習慣和觸犯校規。8.倘測驗或考試缺席,學生應聯絡該科老師以定出補考日期。9.學生必須遵守考試規則及監考老師的訓示,在考試或測驗時不准作弊。10.學生應禮貌對待老師。11.學生應尊敬父母和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12.學生只准帶文具和經認可的書簿上課。13.學生應尊重同學;同學間禁止打鬥。1 4.上“祈禱課”或“自修課”時,自上課至下課時同學應保持肅靜。獎勵和懲罰1.有責任感、行為和成績良好的學生會被班主任或輔導小組選出。校長會在特別會議上宣布那些同學取得行為良好獎。2.行為評核的基礎為“乙”。假如學生違反校規,班主任將給予不良的行為評核 。3.假如學生的操行為“丁”,班主任和輔導小組將會約見家長。若操行為“戊”,學校將會直接通知家長。4.倘嚴重違反學校規則,班主任和輔導小組將召開特別會議,提前知會校長有關該生的操行。該生會被罰停課一至三日。處罰執行前學校會先通知受罰學生。倘持續曠課,學生將被罰停課七日。復課後將留待班主任和輔導小組觀察。878
  • 5.儘管上款學生已受懲罰,若學生再次違犯校規將召開由各班主任和家長會組成的輔導小組會議動議紀律處分。懲罰的決定將會知會校長。最重的懲罰是要學生退學。6.倘學生作出的劣行校規未有明文,輔導小組的各班主任將聯合商議 如何處分 。7.若學生改過將對其操行給予較高的評核。8.若學生改善其行為,並取得良好操行,紀律處分將會取消。9.學校得保留權利隨時修改現行的規則。升級和留班1.幼稚園倘學生無法取得一科或以上主科(中、英和算術)及格要留班。倘無法取得一科學寫字科目及格,必須入讀夏令課,若該課程結束仍不及格要留班。2.小學倘學生四科或以上科目不及格要留班。倘總成績三科或以下科目不及格,必須入讀夏令課,若該課程結束仍不及格要留班。3.中學倘期末成績五科或以上科目不及級,該生要留班。若四科或以下不及格,必須入讀夏令課,若該課程結束仍不及格要留班。備註:倘為特殊情況,輔導小組和該班老師會開特別會議評審學生的成績。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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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十二卷,總第四十五期,1 999 No.3,883-887遙距工作是什麼?高志德*新的時間表來了!新的計時器即將面世!可隨時隨地工作的時刻終於來臨了。屆時無論工作或享受休閒的樂趣均沒有固定的時間限制。我們不要硬性規定工作的時間,我們所要的是有生產能力和有用的人員,且在良好的氣氛下和懷着愉快的笑容、滿有幹勁地隨時工作。不久前,杜納(Tof l e r )在他的經典著作“第三波”中提及過這一點。到底他說過些什麼呢?那就是“…時世正在改變!”事實上,時世的改變已談論到第四個波浪,並且肯定將會有更多的波浪接踵而來。杜納所作出的預測是事實,而世界正朝着確定的目標前進。改變或試圖改變繁忙集中的時間;全部員工都趕往同一地點工作,接着又蜂擁至另一地點,如游泳池、體育館等場所活動。從有過多的人聚集在同一地點轉變為各走各路並各自利用所擁有的技術去進行生產。如果想在家中工作,好極了!因為圖文傳真、調碼解調器、電子郵件、互聯網絡和公司不就是避免各人跑來跑去的工具嗎?舒緩繁忙的時間事在必行。因此杜納稱分散將是第三個波浪中的其中一個社會層面的詞彙,而並非同步,或許是另一個最重要的詞彙。它的基本的信息是:“我們不需要與其他人一齊在同一時間完成所有工作,每一個人都是一個獨立的個體和處於個別的情況,並且有其本身的動機和獨特的節奏;有些人較適合一早工作,然而要是這個方式落在他人身上可能導致產生突發性的過敏症、咳嗽和各種不適。”各人皆可任擇在早上、下午,甚至在晚上或清晨工作。一人一個工作時間表!可算是現今的口號。到底,什麼是遙距工作呢?遙距工作在解決現今世界各個社群的問題上,特別是在解決失業、人流、污染、競爭等問題上的重要性逐步得到肯定。*行政暨公職司行政現代化廳顧問高級技術員要徹底了解遙距工作,就要分析其各方面的特點:架構、距離和通訊技術。這種工作的特點除了使用作為其後盾的通訊技術外,還必須提及員工身處於進行生產活動或交付其成果的地點之外的工作狀況。這樣,員工在某個地點履行某些883
  • 職能或執行某些職務,並將完成了的工作即時或借助電子通訊設備交付。因此,前提是當員工借助電子通訊工具執行職務時,不論其身處何地,只要完成了的工作交付予有別於員工所工作的地方,這便稱為遙距工作。在美國,我們經常聽到c ommut i ng一詞(員工每天從家中走到老遠上班,營營役役,往來於兩地)。以此類推,te l ec ommut i ng則形容員工把完成了的工作從家裏發回公司的情況。這種情況便是遙距工作特點中所說的距離:遙距工作者的工作地點有別於接收其工作的地點;這個地點可以是僱用他的公司、公司的客戶或是遙距工作者的客戶的所在地。因此遙距工作的主要特點便是具有進行工作(活動或履行生產功能)的地點和交付工作成果的地點。另一方面,我們亦發現一種工作關係,儘管當中也使用通訊技術,但卻不被視為遙距工作。例如,如果某個員工在家中利用電腦工作,之後把完成了的工作載於紙張或磁碟中並將之送往其所屬公司或客戶,則這類員工並沒有遙距工作者的特點。相反,如果該名遙距工作者開啟電腦並把完成了的工作傳送(傳送資料)往與之連接的公司電腦,這種情況才被視為遙距工作。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才可進一步談論該工作方式的第二個方面—— 技術—— 以便把某種工作情況的遙距工作分類。遙距工作者借助技術工具,尤其是電腦和通訊設備執行職務。所使用的工具可能是常規的通訊設備(圖文傳真、電話…)或電腦(私人電腦、圖文傳真/調碼解調器、打印機…)或更完善和先進的設備如可視圖文電話、桌上會議等。此外,所使用的網絡也不能不提:例如電話網絡、資料網絡、虛擬專用網絡。我們發現任何以上的情況均可產生巨大的差異,這是由於員工與其服務機構之間不同的工作關係所引致。員工遠程執行職務的總體工作時間越長、工作關係越正式,則工作狀況越見“單純”。換句話說,員工與其所屬公司之間的工作關係以及公司在創造合適和必要的工作條件上為員工所提供的協助,都有助實質了解公司和員工怎樣應用遙距工作。我們所說的就是遙距工作的結構層次,也就是說,員工與僱用該員工的公司之間專門協定或訂立的僱用和工作條件:這可能是特殊的工作時間表、適當的職程、專門的培訓、公司所提供的設備、公司承擔的通訊費用、共同分擔工作地點的費用(電、水、服務等)、為遙距工作者而設的公司會議或其他的特別活動。這種工作關係的安排越妥善(工作時間表,設備,成本,獎勵,勞工合約……),則越具備遙距工作的特性。對工作有否效益?選擇遙距工作的人主要都是四十歲以上的人士。這是因為第一次求職的年青人大多沒有進行該類工作的足夠專業培訓。大部分遙距工作者都是獨自經營者,雖然有意採用這種新的工作制度的公司正在逐步增加。884
  • 一直以來,事實顯示遙距工作對解決公司的某些問題有顯著的成效,例如,處理前退休的員工。已屆退休年齡的員工可以在家中繼續為公司工作。對雙方而言,這都是一個很好的解決方法。隨着歲月的流逝,這些員工的工作能力有所遞減,因此在家中從事專業活動可提高這些人員的生產力及減少他們的勞累。很多公司均設立辦公室跟進遙距工作者的心理,以了解他們能否適應這種新的工作制度。許多選擇遙距工作的人士與公司所簽定的合約均遭到修改,而且是有損他們利益的修改。大部分的修改均是與減薪、更改工時、喪失公司一般給予員工的“好處”以及在職程的晉階上加設障礙有關。遙距工作的各種問題885
  • 遙距工作的原則總括來說,到底遙距工作有何利弊?評 論886
  • 參考書目LENCASTRE,José G.;FRE I T AS,M igue l .《遙距工作,時間的挑戰(摘要)》,《管理》雜誌,第52期,1 997年1 2月。BARBOSA,Rui C.《遙距工作的組織》(摘錄),《管理》雜誌,第58期,1998年11,12月。TOFLE R,Alv i n.《第三波》。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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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第十二卷,總第四十五期,1 999 No . 3,889-91 9澳門中文公文芻議*陳滿祥**1 999年1 2月20日,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屆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在“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方針指引下,與內地 1 的交往將更加密切、頻繁,中文公文勢將迅速在澳門與內地間傳遞和使用。在澳門,中文公文與當地華人長期疏離,數個世紀以來只使用葡文或有需要時才翻譯成中文,這是不爭的事實。至於對公文的研究在澳門尚是空白,尤其對中文公文的種類、格式、公布程序、行文規則等未見有系統的闡析,深入的探討。有見及此,本文意在通過對有關資料的搜集和分析,理論聯繫實際,嘗試描畫澳門中文公文產生、發展和變化的脈絡,希望對未來澳門特區的公文寫作起到拋磚引玉之效。以下分幾方面予以論述。一、澳門中文公文沿革澳門歷來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原屬廣東省香山縣。1 553年(明嘉靖三十二年)葡萄牙人借口曝曬水漬貨物,強行上岸租佔,鴉片戰爭後不斷擴大範圍。從1 6世紀中葉以後至回歸中國前,澳門被葡萄牙佔領長達四百多年。在此歷史長河中,葡萄牙始終沒放棄對澳門的統治。澳門公文無論在內容上和文字使用上,必然直接或間接地反映這一政權性質,被這種政權性質所制約,這從早期的《澳門政府公報》2 可見一斑。1 838年的《澳門政府公報》3 ,是筆者在澳門查到的最早的公文刊物,只有葡文,無中文。它是否創刊於此年,有待考証。直至1 850年1 2月7日的政府公報,內文才首次出現中文:*本文所述,限於中文行政公文。**中文學士 、行政學士、法律學士,現職行政暨公職司首席文案,澳門公務專業人員協會秘書長 。1 .內地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除香港、澳門外的區域。2.1 943年前的《澳門政府公報》的中文名稱為《澳門憲報》、《澳門地捫憲報》。本文有關《澳門政府公報》的資料均為筆者從澳門歷史檔案室、行政暨公職司等政府部門查閱到。3.此名稱是筆者譯的,原為葡文“Bolet im Of f i c i a l do Gove rno de Macao”。889
  • 此文是一份“諭”4 ,它明確規定了對停泊船隻收取停泊費的範圍:凡是外國載貨來澳做貿易的船隻,應繳納停泊費,而其餘從附近來的,可照過去做法免繳費。下諭時間是道光三十年,即1 850年。4.“諭”是上告下的一種公文。也可解為“告知”。890
  • 以後若干年,間有中文,這個時期的中文公文種類還有諮文、公告、通告、告示、聲明、啟事等,內容涉及公開競投、繳納地租、表揚、懸賞、申領牌照諸多方面。到1 879年,澳門政府下“札諭”,申明以後《澳門憲報》要譯成中文,這可以說是公文逐漸向當地華人開放的一個轉折點:這篇札諭,內容詳實,有四層意思:(1)《澳門憲報》刊印官方的各種軍令、札諭、章程等,因華人幾乎不懂西洋文字,故凡沒翻譯過來的,華人都不懂;(2)經過調查,得知鄰近的英國屬地香港,凡有印出憲報的,都譯成華字,使華人知曉其內容;(3)鑒於以上原因,自此以後,《澳門憲報》“要用大西洋及中國二樣文字頒行”,由翻譯官公所負責譯成華文並予校對;(4)以上事宜完畢後,還要正翻譯官畫押5 為憑。此外,“札諭”後有文號(第二十五號),可見格式趨於完備。5.舊時在公文、契約或供詞上畫花押或寫“押”字、“十”字,表示認可,叫畫押。這裡指畫花押,即草書簽名。891
  • 1 880年,《澳門政府公報》這一名稱首次譯成中文——《澳門地捫憲報》6 。年份、期數、順序號等刊物標記也譯成漢字:細心的讀者可看到第二十六簿第二號刊頭右下方標明的“奉大憲札諭”所立下的規則:所有澳門地捫憲報,凡是用西洋文、華文頒行的,“遇有辯論之處仍以西洋文為正也”。這個“正”字,在此可解釋為“基本的” “主要的”(區別於“副”)。也就是說,如遇爭執乃至訴訟,要按葡文所寫為準,華文在它之下。6.據了解,當時澳門、地捫同由葡萄牙政府委任的總督管治。1 896年年底,《澳門地捫憲報》改為《澳門憲報》,刪去“地捫”二字。892
  • 從這份目錄看,“札諭”佔絕大多數,其內容包括批准工程單(或生意章程)、大小官員和主教的任免、一般公務員的薪俸以及工作安排等。此外還有“聲明”“告白”7 ,“告白”又分“公家告白”“臬署8 告白”。中文目錄的出現,較之單篇中偶有中文,又是一大進步。以後幾十年間,公文種類趨於多樣化,除上面提及的,還有令(國令、命令)、議決、批示、條例(律例)、提案、決定案、布告、證明書、通文↑9,但僅以個別公告、通告的內容譯成中文居多。1943年年底,《澳門憲報》正式改為《澳門政府公報》這一中文名稱,但刊頭右下方仍保留“以西洋文為正也”字樣。7.“告白”是由葡文“Av iso,Annunc io ,Ed i t al ”翻譯而成,意即“通告、公告、告示”,曾以文種名稱出現,直至有中文目錄,才分為公家告白、私家告白等,作為某組公文欄目名稱使用,1 994年初才譯作“文告”,如“官署文告”。此“官署文告”即現在的《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欄目。8.臬署為司法部門。9.“通文”譯自葡文“C ircu l ar ”,意即“通知 、通告”。893
  • 與此同時,在內容上刪去“非官方部分”10 ,真正以政府刊物的性質出現。公文名稱亦不斷演變,“札、札諭、諭”均譯成“訓令”,在政府公報目錄中大量出現。並有訓令綱要、批示綱要、合約綱要等,而中文公文仍以“布告”這一文種出現最為頻繁。五十至八十年代的《澳門政府公報》,除了刊頭及目錄部分譯成中文外,內文甚少出現中文,但文種的順序較為合理,分類較為細緻。1 987年《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在第二條第五款中寫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關、立法機關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也就是說,未來澳門特區以中文為主,葡文為輔,實行雙語制。雖然如此,當時在行政當局或在公共關係事務上,中文公文的地位並未得到落實。兩年後即1 989年的《澳門政府公報》中,却仍沒去掉“以葡文為正”的內容1 1 ,令人費解。1 0.1 944年年中前的《澳門政府公報》分為官方與非官方部分。1 1 .1 944年2月26日第9期《澳門政府公報》刊頭的右下方,將“西洋文”字樣改為“葡文”字樣。894
  • 直至1 991 年1 2月31 日第455/91 號法令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公布後,情況才逐漸改變。該法令賦予中文在澳門行政當局具有官方語言的地位,與葡語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隨著這項法令的公布,亦推行了多項相應措施,務求推廣和發展雙語制度。1 993年3月3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公布,確立了中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同年7月5日的《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才刪去“以葡文為正”的字句,以嶄新的面貌出現:895
  • 近年,澳門行政當局正逐漸使用雙語格式文本,在《澳門政府公報》中,除個別內容外,基本上已採用雙語公布,而內部行政方面,也正著手做雙語格式,中文公文的使用仍未普遍。二、現時澳門中文公文種類 12公文種類簡稱“文種”,它是根據發文機關的權限、發文機關與收文機關之間的關係以及發文的具體目的、要求制定的。不同的文種,反映著不同的發文目的和要求,也反映著行文機關之間不同的關係和發文機關不同的權限範圍,因此,要慎重選擇,不能用錯。現時澳門的中文公文種類主要有:1.令、命令葡萄牙共和國總統通過令、命令,將適用於澳門的葡萄牙共和國法規和政府其他命令,延伸至澳門地區。共和國總統府共和國總統令 第29/98號七 月 十 四 日根據《澳門組織章程》 13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並爲該等條文所定之效力,本人命令將《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共和國在國際上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九月六日第45/9 1 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一年九月六日第二百零五期《共和國公報》 第 一 組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批准公約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 報 》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簽署命令公布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第1 6 0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載1 999年3月29日第1 3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1 2.自此以下說的澳門公文的文種、格式、公布程序及行文規則等均是由葡文翻譯過來的中文,並由筆者予以整理。1 3.《澳門組織章程》1 976年頒布,是澳門的根本法。它僅適用於澳門地區,及適用至1 999年1 2月1 9日為止。896
  • 外交部政府命令 第33/83號五月十一日政府根據《憲法》第二百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制定如下:獨一條—— 通過一九八零年十月二十五日於海牙在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上訂立之《國際性誘拐兒童民事方面的公約》;該公約之法文及英文文本以及葡文譯本附於本命令。一九八三年三月三日於部長會議內檢閱及通過—— 鮑仕民——卞民狄——馬保羅。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批准命令公布共和國總統 恩尼斯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副署總理 鮑仕民(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一日第1 0 8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載1 999年3月29日第1 3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2 .法律由澳門立法會通過的提案及草案定名為法律。澳門政府法律 第1/99/M號四月十九日機動車輛稅規章的修改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c項規定,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第一條(修改)由八月二十日第20/96/M號法律通過並由八月二十四日第7/98/M號法律引進修改的機動車輛稅規章,其中第四條的行文改爲如下:897
  • ……第三條(開始生效)本法律自其公布翌日開始生效。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通過立法會代主席 歐若堅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頒布著頒行總督 韋奇立(載1999年4月19日第16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3.法令、訓令法令是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賦予的立法權,在本身立法權限內或在立法授權範圍內制訂並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它的內容常常涉及澳門地區政治、經濟、行政管理、司法制度和文化教育等重大或一般事項。訓令是澳門總督關於具體部門或事項的規範性文件,或就政府行政管理及其他行為所發出的文件。澳門政府法令 第15/99/M號四月十二日鑑於澳門之體育運動在本澳及國際上之發展日益蓬勃,故宜賦予本地區之體育總會及可對正確發展澳門體育運動作出重要貢獻之人士,在體育委員會內更大之代表性。基於此;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獨一條——二月七日第1 0/94/M號法令第三條修改如下:……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核准命令公布總督 韋奇立(載1 999年4月1 2日第1 5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898
  • 澳門政府訓令 第1 48/99/M號五月七日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九條第一款賦予之權能,下令:獨一條——本人委任經濟協調政務司貝錫安在五月八日至十八日本人不在澳門期間履行護理總督職務。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於澳門政府命令公布總督 韋奇立(載1 999年5月7日第1 8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副刊)4.決議經過會議討論通過並要求貫徹執行,用“決議”立法會決議 第1/99/M號立法會按八月九日第8/93/M號法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決議通過由行政委員會制訂有關一九九八經濟年度的管理帳目。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於澳門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載1 999年4月26日第1 7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5.批示、批示摘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公文或對有關事宜予以批准(或撤銷),用“批示”澳門政府機關關於入職及晉升的考試程序以及工作人員在職務上法律狀況的調動,用“批示摘錄”。899
  • 澳門政府總督辦公室批示 第50/GM/99號總督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五條,以及三月二日第1 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五條之規定,下令:1.A n tón i o Ca r l o s Vi e i r a R o c h a C a r r i l h o 海軍中校擔任政府駐“香港油麻地小輪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續期至其獲准在本地區擔任職務之期限屆滿止。2.擔任上述職務之每月報酬爲澳門幣六千六百元。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總督 韋奇立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秘書長 班第立(載1 999年4月21 日第1 6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行政暨公職司批示綱要摘錄自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的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六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應考人,陳滿祥及Lam Cheng Lam,獲確定委任爲本司人員編制內,分別爲文案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文案及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文員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於澳門行政暨公職司司長 薛尼路(載1 998年1 2月9日第49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900
  • 6.公告、通告 14凡政府機關將一定事實讓公眾周知,在政府公報上公布或在報章上刊登的文件,稱“公告、通告”。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司公告茲特公布,按照運輸暨工務政務司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的批示,現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透過審查文件、有條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司人員編制以下空缺:——第一職階二等文員四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一缺;——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三缺。上述開考的通告現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2-36號電力公司大樓4字樓土地工務運輸司行政暨財政廳。有意者應於本公告在《政府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期限內遞交投考申請表。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於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司司長 賈利安(載1 999年4月28日第1 7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澳門司法警察司通告根據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司法政務司批示,將刊登於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九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內,有關本司開考取錄助理刑事偵查員之典試委員會成員作出更改,該開考以一般、入職、普通、考核形式開考,取錄爲就請培訓課程以填補澳門司法警察司編制內助理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助理刑事偵查員二十個空缺和爲填補將來出現之空缺,考試成績有效期爲一年,由最後評核名單公布日起計算。1 4.由於翻譯等原因,“公告”與“通告”,甚至“布告”這種文種經常互用。901
  • 現更改典試委員會成員如下:主席:副司長 黃少澤正選委員: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張玉英一等督察 馬央候補委員:一等督察 江修文二等督察 賈利安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於澳門司法警察司代司長 黃少澤(載1 999年4月1 4日第1 5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7.聲明聲明是政府機關公開表示態度或說明真相的文件。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司聲明爲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根據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文員Ameri co Gal d i no Di as,以定期委任制度擔任科長職位,轉爲本司編制內超額人員狀況。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於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司司長 賈利安(載1 999年4月28日第1 7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8.告示某些政府機關將一定事實或某些行政行為讓公眾周知的文件,稱“告示”。澳門市政廳告示仰眾知悉,市政執委會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會議上決議取消新海灣大馬路名稱,並把此道路之一部分併入孫逸仙大馬路,而其餘則作爲戴維拉街,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又通過按照新名稱修改位於前新海灣大馬路之大廈門牌如下:……902
  • “”爲相關效力,本告示連同中文譯本刊登於《政府公報》,並張貼於常貼告示處,俾眾週知。本告示自公布之日起六十天後生效。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於澳門市政廳主席 麥健智(載1 999年4月28日第1 7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9.更正政府機關改正已發表的文件中有關內容或字句上的錯漏,用“更正”。房屋司更正因本司於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政府公報》第6489頁之批示綱要出現文誤,特更正如下:原文爲:“…爲首席助理技術員第三職階。”應改爲:“…為首席助理技術員第一職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澳門房屋司司長 鄭國明(載1 998年1 1 月 1 8日第46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10.公函原指政府部門間的往來信件,現已不限於此,凡各類機關、社團或個人為公事而發出的信件,都稱“公函”澳門政府財政司行政暨公職司司長來函編號來函日期發函編號 第13/DCP- DDP/ 1 9 9 9 號 澳門郵政信箱464號903
  • 事由:由本地區政府負擔之交通費用隨函奉上台端有關1 999年6月1 6日生效之葡萄牙/香港/葡萄牙機票新價格表,以代替於1 999年5月28日隨本司通告編號1 0/DCP-DDP/99寄出之價格表,因其出現錯誤。專誠致意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於澳門財政司司長艾衛立(資料來源:行政暨公職司)11.通知是政府機關把事情知會有關人士的公文。在機關內部使用較多,受文者較明確。它除可用張貼形式外,還可寄給受文者。澳門政府行政暨公職司公共行政翻譯中心內部通告 15第03/CTAP/99號爲完善本翻譯中心之保安工作和節省資源,請各位同事予以配合,並注意下列事項:1.廚房對面的玻璃大門已鎖上,請由正門出入;2.上班時間須配戴工作證。尙未交回探訪卡的,請立即將探訪卡交到秘書處;3.公眾及任何閒雜人員不得進入各辦公室,只可在接待處或會議室內等候;4.每晚下班時必須關掉所用的電腦設備和檯燈,最後下班的同事須將自己辦公室的冷氣及房燈關熄。公共行政翻譯中心主任施佩玲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資料來源:行政暨公職司)1 5.這裡的通告即通知。904
  • 另外還有報告書、建議書、意見書、會議紀錄、證明書、聲明書、申請書等公文種類。三、公文格式公文是一種特定的書面形式,要求有一定的格式。其所以需要有一定的格式,主要是為了保証公文的完整性、正確性和有效性;並為公文處理(包括文書立卷歸檔)工作提供便利。公文格式指公文的外部組織形式,包括文面格式以及用字、排印、用紙和裝訂的格式。公文格式不是凝固不變的,隨著時代的發展,它還要不斷改進,進一步完善,變得越來越清晰,越來越簡化。澳門的公文格式,在1 998年2月2日第5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第5/98/M號法令中有詳細敘述,摘錄如下:第一章一般規定第一條(適用範圍)本法規適用於澳門公共部門及公共機構,包括市政廳及其他公法人。第二章公務通訊及行政當局徽號第二條(公務通訊方式)一、公務信函一般採用公函形式。二、亦可使用明信片、傳真、電子郵件或確保証實通訊接收人與發送人並保障通訊真確性之其他通訊方式。三、如信函涉及秘密事宜,應將信函裝入兩個信封,並在文件及內信封上註明“密件”字樣,且僅可由受文實體開啟;如該實體認爲信函不涉及秘密事宜,得取消信函之秘密性,並劃去“密件”字樣及隨即作簡簽。四、如信函僅可由收文人知悉,須遵守上款之規定,並須註明“機密”字樣。905
  • 第三條(有關公務通訊之規則)一、……二、信函內應載有簽名、簽名者姓名、簽名者官職及有關卷宗之識別資料,並應指明答覆中須註明該識別資料。三、……四、在選用上條所指一項或多項通訊方式時,應考慮下列一般原則:a)採用針對個別情況行之有效且最經濟之通訊方式;b)採用相對有關內容最適當之通訊方式。五、每一部門或機構應對傳真或電子郵件之使用以及資料之電腦傳輸作出規定,並應定出發送及接收資料之監督規則,且指定有關負責人員。第四條(語言)信函、表格及其他文件之行文應使用簡練、清晰及明確之語言。第五條(識別)一、澳門公共行政當局之徽號須以訓令核准。二、信函所用印件內,除上款所指徽號及公共部門或公共機構之官方名稱外,尙應在左上角或下白邊處指明方便通訊之資料,尤其是地址、電子郵件位址、傳真號碼及電話號碼。三、部門、機構以及從事對個人造成影響之特別活動之從屬機構及附屬單位,得獲准使用專有標誌,以便快捷及明確對其作出識別。四、標誌應透過代表性成分及形象,以美觀之圖示方式表現部門、機構或附屬單位之性質、職责或主要活動。五、標誌須透過附說明理由之提議,並經聽取行政暨公職司意見後以訓令核准。六、具官方格式之印件內或官方之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物內,除部門或機構之官方名稱外,僅得使用澳門公共行政徽號或上款所指之標誌,並應使用部門或機構之官方名稱;內部文件及出版物內不得使用官方名稱。七、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適用於作識別或指示部門、機構及附屬單位之牌匾、標牌、標籤及海報。906
  • 第三章紙張之標準化第六條( 印件之雙語性)一、第一條所指實體使用之具預印字樣之紙張應爲雙語。二、印件之雙語性係指印件內預印之字樣須以葡文及中文按同等地位編印。第七條(官方印件之印刷)一、澳門政府印刷署僅得爲第一條所指實體印刷符合本法規附件所載尺才及其他特徵之印件,以及符合總督以批示核准之特徵之印件。二、經聽取行政暨公職司意見後,總督得以批示核准使用尺寸不同於本法規所定者之紙張、信封、文件袋及明信片。三、本條所指批示須公布於《政府公報》;總督作出該等批示之權限不得轉授。第八條(紙張顏色及印刷油墨顏色)一、公函、信件、報告書、建議書、意見書、信封、文件袋及明信片使用白色紙張,其上以黑色油墨印刷。二、總督辦公室及政務司辦公室得使用其他顏色之紙張。三、如部門、機構或附屬單位所用經准之標誌具專用顏色,在第一款所指紙張上得以該專用顏色之油墨印刷。第九條(格式編號及尺才說明)一、凡有預印字樣之紙張、信封及文件袋,應依次在其左下角印有部門或機構名稱及格式之內部編號。二、紙張右下角應按附件一印有紙張代號,並以數目字印有印刷年份及月份。907
  • 三、信封或文件袋上部門或機構名稱之下方,應按附件四印有信封或文件袋之代號,並以數目字印有印刷年份及月份。第十條(紙張種類)一、公函、信件、報告書、建議書或意見書所用紙張之重量介乎60至70gr/m 2。二、信封及文件袋所用白色紙張之重量約爲1 00 g r/m2 ;如使用灰色紙張,其重量介乎50至180 g r/m 2。三、明信片所用紙張之重量介乎1 50至200gr/m 2 。第十一條(紙張之規格及格式)一、行政當局所用紙張之規格,應符合附件一所載之尺才;但電腦打印須使用之沿邊打孔之拉式連續紙,不在此限。二、公函或信件所用紙張以及報告書、意見書或建議書所用紙張均爲A4規格,兩者之格式分別載於附件二及附件三。……附件二公函或信件之印刷格式1 .公函或信件首頁劃分之區域1.1.天頭天頭區域(圖一A區域)指紙頁頂端與平行且相距頂端45mm之直線間之區域。1.2.地址地址區域(圖一B區域)爲長方形,寬40mm,長90mm,上方與天頭區域相鄰,右側與右側頁邊間留有寬1 8mm之K區域。1.3.批註及批示留白批註及批示留白(圖一C區域)指地址區域與左白邊G之間之區域,寬度與地址區域相同。908
  • 1.4.編號編號區域 (圖一D區域)爲長條狀,由地址區域之底邊計寬爲1 9.5mm,長爲左白邊G至右白邊H之間之距離。1.5.事由事由專用區域(圖一E區域)爲長條狀,長度與編號區域相同,寬不超過1 5mm,緊鄰編號區域。1.6.正文正文專用區域(圖一F區域)在E區域下,其左、右兩側及下方均留有白邊。1.7.兩側白邊左白邊(圖一G區域),長爲天頭區域底邊至紙頁末端之距離,寬30.6mm。右白邊(圖一H區域),長爲K部分底邊至紙頁末端之距離,寬8mm。1.8.下白邊下白邊指紙頁末端與平行且相距末端30mm之直線間之區域。其內應劃出一長條區域,用作印刷第九條所指說明,寬度自紙頁末端計不超過1 0mm,對該區域無須作劃線標記。2.公函或信件首頁預印之格式2.1.天頭天頭區域印有澳門公共行政當局之徽號或根據第五條規定獲核准之標誌,以及“澳門政府”字樣及部門名稱。任何印於天頭區域之字樣,須距左頁邊至少25mm。2.2.編號編號專用區域印有下列字樣,由左至右分別爲:a)“來函編號”,距左頁邊30.6mm;b)“來函日期”,距 “來函編號”第一個字頭40.8mm;c)“發函編號”,距“來函日期”第一個字頭40.8mm;d)發文人之地址、電話號碼及用戶直通電報,距“發函編號”第一個字頭40.8mm;909
  • e)在發文人地址下及編號說明區域旁側,應註明簽發公函或信件之日期。2.3.事由圖一所示 “E”字區域內應印有“事由”字樣,該字樣距左頁邊30.6mm。2.4.記號2.4.1.M1-使用C6規格信封時指示信箋之第三折位,印於距左頁邊6 2mm處。M2-指示紙頁垂直向中點,以方便打孔時定位,爲此,應將該記號印於距左頁邊1 5mm處。M3-信箋第二折位,印於距紙頁頂端21 0mm處。M4-指示正文即將結束,印於紙頁左白邊內距下頁邊40mm處。M5-位於右白邊內之M5指示正文右側所至範圍,印於距紙頁頂端1 0 5 mm、右白邊8mm處。位於左白邊內之M5指示信箋第一折位,印於距紙頁頂端1 0 5 mm處。3.公函或信件之續頁(圖三)3.1.續頁內應具與首頁相同之天頭、左白邊、右白邊及下白邊,其餘部分爲正文專用區域。3.2.天頭區域右上角應預印下列字樣:“第________ 頁”、“公函編號_________”及“日期____/____/____”3.3.用作預印3.2所定字樣之部分,寬度自紙頁頂端計不超過30 mm,長度自右白邊之界線計爲40 mm。910
  • 圖一 公函標準格式(尺寸:A4)911
  • 附件三報告書、建議書或意見書之印刷格式1.報告書 、建議書或意見書首頁劃分之區域1.1.天頭天頭區域(圖二A區域)指紙頁頂端與平行且相距頂端45mm之直線間之區域。1.2.最後批示區域(圖二B區域)爲長方形,寬90mm,長1 60mm,右側與右頁邊間留有白邊。1.3.意見書意見書及初步批示區域(圖二C區域)爲長方形,寬87mm,長1 60mm,左側與左頁邊間留有白邊。1.4.事由及編號事由及編號區域(圖二D區域)爲長方形,長1 77mm,寬30mm,左、右兩側分別與左、右頁邊間留有白邊。1.5.正文或正文開端正文或正文開端區域(圖二E區域)爲長方形,長1 7 7mm,寬42mm,左、右兩側及下方留有白邊。1.6.左白邊左白邊區域(圖二F區域),長爲天頭區域至下白邊間之距離,寬25mm,並以連接天頭區域和下白邊之細線作爲該白邊之界線。1.7.右白邊右白邊區域(圖二G區域),長爲天頭區域至下白邊間之距離,寬8mm,並以連接天頭區域和下白邊之細線作爲該白邊之界線。1.8.下白邊下白邊區域 (圖二H區域)之長度與紙寬相同,由下頁邊計寬20mm。在該白邊內距下頁邊不超過1 0mm處,應印有第九條所指說明。1 .9M1記號指示紙頁垂直向中點。912
  • 1.10.M2記號“正文結束”記號。2.報告書、建議書或意見書首頁預印之格式2.1 .報告書、建議書或意見書格式首頁內應印有之格式爲:a)與附件二內2.1所指相同之天頭圖文;b)用以界定B、C及D區域以及左白邊與右白邊之直線;c)位於D區域靠近左白邊之“事由”字樣,以及靠近右白邊處留出空位以便填寫編號及日期之記號;d)M1記號(圖二),爲便於打孔,應印於距左白邊1 5mm處;e)M2記號(圖二),印於左白邊內距下頁邊25mm處。3.報告書、建議書或意見書之續頁 (圖三)3.1.續頁內應具與首頁相同之天頭、左白邊、右白邊及下白邊,其餘部分爲正文專用區域。3.2.天頭區域右上角應預印下列字樣:“第______頁”,“報告編號_________”及“日期____/____/____”。3.3.用作預印3.2所定字樣之部分,寬度自紙頁頂端計不超過30mm,長度爲40mm,自右白邊之延長界線計。913
  • 圖二 報告書、建議書及意見書之格式(尺寸:A4)914
  • 圖三 續頁之格式(尺寸:A4)915
  • 四、公布程序公布程序是指公文以何種形式公布以及其公布次序。澳門公文的公布程序,在1 993年5月24日第21 期《澳門政府公報》公布的第23/93/M號法令中有詳細敘述,照錄如下:澳門政府法令 第23/93/M號五月二十四日.鑑於過渡期內需使澳門法律體系配合現狀及適用於本地區,因此立法活動大量增加,公布於《政府公報》之規範性行爲亦增加。因此,宜將《政府公報》分爲兩個不同之組別,以便將形式上較莊重之法規公布於第I 組別,使之易於查閱及具更重要之意義。基於此;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第一條 ——八月二十日第47/90/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八條修改如下:第一條(公布)一、《政府公報》包括第I 及第Ⅱ兩個組別,分別於每星期一及星期三公布;如該兩日爲公眾假期,應在隨後之首個工作日公布。二、下列者須公布於《政府公報》第I 組別,否則不產生法律效力:a)法律及法令;b)訓令及對外規則性批示;c)立法會之決議、動議及諮詢會之規程;d)應公布之高等法院及審計法院判例及合議庭裁判。三、下列者尙須公布於《政府公報》第I 組別:a)適用於本地區之共和國法規;b)法律賦予普遍約束力而適用於本地區之共和國法院裁判;916
  • c)立法會、諮詢會及各市政廳之選舉結果。四、下列者須公布於《政府公報》第Ⅱ組別:a)立法會之聲明及通告;b)根據法律須公布之其他行爲。第二條(公布程序)一、爲公布之目的,經適當認證之原件交付澳門政府印刷署之截止時間爲:a)第I 組別:在公布日前一周之星期四下午五時前交付;b)第Ⅱ組別:在公布日前一周之星期五中午十二時前交付。二、如因內容多、難度高或性質緊急而不能在正常時間公布時,應在相應組別之《政府公報》副刊內公布。第三條(更正)一、如刊登於《政府公報》之文本與原文有任何不符而須更正者,應由澳門政府印刷署促使更正之。二、要求公布原文之實體,得對已公布之原文之錯漏提出更正,並將之交付澳門政府印刷署,但該等更正以不改變原文實質內容爲限。三、上述兩款所指之更正,在公布須更正文本之組別內公布;如該等更正致使對全文理解出現困難,應由作出更正之實體促使將全文重新公 布 。四、對公布於第I 組別之法規之更正,僅得在須更正文本公布後一百二十日內作出。五、該更正自須更正法規開始生效之日起產生效力,但不影響公布更正前之既得權利。第八條(強制性發布)法院、公共機關,包括自治機關、自治基金組織,以及各市政廳及特許企業須訂閱《政府公報》之第I 組別,並促使其發布及讓其人員知悉。917
  • 第二條——本法規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開始生效。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四日核准命令公布總督 韋奇立五、行文規則行文是指形成一份公文從擬制到運轉的全過程,行文規則是指行文應有一定的條件和秩序,不是隨便哪個機關都可以發公文,不是隨便甚麼問題都可以作為公文下發;機關之間的公文往來,要根據機關的組織系統、領導關係和職權範圍來進行。只有建立健全、嚴密的行文規則,各級機關才能進行正常的領導和管理,避免行文混亂、指揮不靈、傳遞遲緩以至影響工作。行文應當確有需要,注重實效,堅持少而精。可發可不發的公文不發,可長可短的公文要短。根據行文的方向,公文分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上行文指下級被領導機關向上級機關的發文;平行文指平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的發文;下行文指上級機關向所屬下級機關的發文。澳門公文的行文規則,在上述1 998年2月2日第5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第5/98/M號法令第二章第三條中亦有規定:一、有權限機關之據位人及有資格之工作人員經授權或授權簽署後,方得以有關公共部門或公共機關之名義與其他實體進行公務通訊。二、……三、部門或機構間、同一部門或機構之附屬單位間之通訊或非秘密信息之交流,如因通訊接收人、發送人或有關內容而不具公務通訊方式,則視爲非正式接觸。綜上所述,澳門公文是在澳門特殊的歷史條件下產生和發展的,它深刻地打上時代烙印。公文作為一個國家或地區進行管理的工具,公文語言的使用情況對公文能否發揮積極作用至關重要。只有語言通俗易懂,切合社會的實際需要,它才能為民眾接受,進而廣泛流傳。在語言表達上,澳門公文較難懂,表現在句子太長,語法結構不夠嚴謹,間中夾雜一些半文不白的詞語,有的公文看起來費勁,讀起來拗口。究其原因,大抵是:1.澳門政府部門的公文寫作,幾百年來均以葡文為主,需要時才翻譯成中文,但其基本形式是葡語化的;2.翻譯者對葡文未必精通,中文水平也不一定高,故譯918
  • 文難以達到既符合原意又文筆流暢的要求。要改變這種狀況,未來澳門特區政府有關部門須在實現澳門公文程式的規範化、制度化和科學化上花大氣力,而在公文寫作方面,應先用中文撰寫,有需要時再譯成葡文;用中文寫的公文,可參照內地公文的寫作規範,但不能強求一致。能接軌的盡量接軌,不宜接軌或未具備接軌條件的,予以保留,採取積極穩妥切合實際的辦法進行改革,總目標是促進運作,提高行政效率。此文是廣州暨南大學陳合宜教授與本人在“語體與文體”研討會(今年7月在澳門舉行)上共同提交並宣讀的論文《澳門公文與內地公文的比較研究》的部分內容,現經陳合宜教授同意,將澳門公文部分略作增刪發表。919
  • 920
  • 政治921
  • 922
  • 《行政》第十二卷,總第四十五期,1999 No.3,923-927淺談葡中關係中的“共識”現象António Vasconcelos de Saldanha*金國平 譯本文思路是在葡中關係史中的“共識”現象這一題目下展開的,是對葡萄牙人在澳門長達四個多世紀住留這一特殊現象的反思和解釋。在葡中關係中,簽署過一系列協議來保證雙方履行信約,這一點早已成為了兩國官方和民眾社團之間關係的一個特徵。我們可以借助“條約”這個概念,來試圖理解這一重要的問題。然而,我們研究領域中的史料浩如煙海,很難借助於一個建立在當代的“國家”概念、國際法律和國際社團的特徵之上的定義來分析它們,甚至無法借助近一個世紀之前的環境中產生的現行的國際法。的確,如何將這些概念用來理解中國十六、十七、十八甚至十九世紀某一時期的國際關係?或者以同樣的概念去理解上述同期葡萄牙在其擴張活動進程中所採取的國際關係的實踐與方針?權力起源、性質與目的的特殊概念,國家財產的概念,臣服制度,純粹的納貢制度,君主的等級,具有不同藩屬中央政權級別區域的帝國,這一切構成了葡萄牙遇到的十六至十九世紀的亞洲所具有的複雜國際關係體系。十六世紀的政治學家,根據葡萄牙的經驗,已開始運用它來系統地闡述主權的概念。因此,我們認為,欲確定幾個世紀以來葡中關係中的“共識”的性質與作用,須以“協議”為基礎。就法律範疇而言,它是連貫的,但它的內涵較現代國際法所強加的概念要廣泛。若不是如此,可考慮到的是,如果施行這一嚴格的國際條約的標準,葡中關係將壓縮為三個僅有的雙邊協議:1 887年條約,1 928年條約與1 987年聯合聲明。這不足以說明問題。*里斯本技術大學社會暨政治科學系教員、澳門基金會葡中關係研究中心主任的確,應考慮到一個被打上深深中國國際關係烙印的環境。此種關係從傳統上來講與正式簽訂的國際條約背道而馳。另一方面,葡萄牙通過對一個具有特殊自治特徵城市的管理而在中國佔有一席之地。在此,實施並界定了一個系列解釋和維繫923
  • 四百年“承諾”的條約及區域性協議。這難道不是澳門作為中國內部一個自治社團而存在的實質嗎?我們所說的“共識”將我們與協議的概念相關聯。它可以簡單地解釋為在兩個或數個主體之間所到達的明確一致。運用一條法律規則—— 約定必須遵守—— 可以運用這一項協議來調節相互關係,建立一個以前不曾有過的行為模式,聯繫雙方。若此聯繫發生於國際法律體系的層面的主體之間,或一個更狹窄,內部的範圍—— 即使常常以國際法的概念來解釋與運用—— 我們不擬對此問題加以解決。在此種性質的雙邊關係過程中,它讓位於確定雙方意志的主要目的。我們認為,就其整體的不同節奏和方式而言,對葡中修約作一分析,可對它的主要目的獲得全面的了解。不可樂觀的是,這一勾勒尚未完成。本篇短文的目的絕不是羅列其源起或確定每個協議的意義及內容,更不是為其撰史。首先,我們要強調的是此種修約的持續性,確定直接產生於葡中圍繞澳門展開的關係史中不同階段的5種不同協約的“形式”第一種為中華帝國的內部秩序所制約。它始於十六世紀中葉,直接產生於葡人社團對先是明朝後是清朝所確定的條件的接受,使葡人得以在澳門居留。中方史學披露了帝國官僚對此所進行的冗長討論。它導致了允許葡人入居並確定了三冊厚的約法模式形成的理由。如前所述,這以澳門葡人對中華帝國出於政治控制及海疆安全的原因而制定的嚴厲行為模式的接受為基礎。這便是1 61 7年,1 741 年和1 749年的“協議”。對葡方的接受態度,中華帝國則報以允許佔用澳門及相應的商業利益及保護。隨着所出現的新的政治及社會動蕩的要求,它曾不斷得到修訂。我們可以看到,這些“行為準則”包含不同的措施。其中有社會方面的內容,有商業領域的舉措,此外,尚有行政條例,但所有這些都在防止顛覆“天朝”的控制之下。曾幾何時,例如1 802年英人懷有登岸的企圖,1 809年中華帝國對沿海海盜問題無能為力時,承諾得到了書面的修訂。在聯合保衛海疆的最高考慮下,澳門及廣東的高級官員聯手合作。應該着重指出的是,無論對考慮澳門的正常發展而言,還是從與宗教利益的抵觸而論,或是出於國家威望的原因,情形並不總是順應葡萄牙人的,果阿、澳門或里斯本的葡萄牙當局頗難接受它。按照宗主國的利益或簡單地出於澳門議事亭的便利,企圖對上述協議進行新的談判或解釋,這便是十六、十七及十八世紀出使北京的某些使團的原因。例如,1 784年派往中國的北京主教湯世選(D.Alexandre deGouve ia)的使命便是一個實例。他企圖越過複雜的葡萄牙人與華人的省際利益網絡,按照皇室的明確指令,在中國皇帝處取消以前的協議,與中華帝國簽訂一項更加與國家尊嚴相符的調節澳門關係的新協議,但一無所獲。另一失敗是,1 809年在談判協助中國剿匪時,在預先商定的約定中要加入糾正中華帝國當局對澳門的態度的條文。當時對中國的指控是不遵守對澳門的承諾。第一次鴉片戰爭後,葡萄牙人才有機會在此謀求對以往的協議進行修改。的確,當澳門政府面臨一個既成事實、首次看到中國被英國軍隊強加的條約所左右924
  • 時,葡萄牙立即萌生了從中華帝國處獲得對舊關係秩序進行調整的願望。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說這一舉動具有國家威望,在歐洲其他列強面前的“面子”,即在新的秩序下保障澳門的商業前途的潛在原因外,尚未對將澳門置於中華帝國內部秩序中的舊模式提出置疑。1843和1844年間葡方欽差大臣蕭唎威啦邊多(Si l vei ra Pinto)與中方欽差大臣耆英的談判結果的確導致了一新的協議。此協議雖新,但在經濟發展、確定十六世紀定下的邊界的實際擴展以及與葡萄牙皇室的傳統格格不入的一直向帝國繳納的貢金方面遠遠未滿足葡方的希望。中華帝國當局的僵硬態度或許是由於耆英不善於區別葡萄牙在華與其他新來列強入華的性質而形成。這導致了亞馬勒(Ferreira do Amaral)政府的出現。而這一政府又導致了基於葡中三個世紀互利之上的共識的驟然中止。於是開闢了葡中關係的第二階段,由此產生了相應的各種修約實踐。脫離了中華帝國內部秩序的桎梏,產生了重新建立一個新的默契標準的必要性。葡萄牙人企圖將其囿於國與國之間平等的範疇內。這是一個以源自歐洲的國際法的格式及所規定的模式簽訂條約的時代,中國被迫對此進行研究、施行。在另外一些正在對亞洲進行擴張的列強的協助下,例如俄國及法國,葡萄牙開始了同中國第一個條約的談判。此條約於1 862年簽字,幾乎是確定亞馬勒以武力強加的共識,它的第二款廢除了所有當時仍在施行的協議,非常明確地闡明了一新秩序:“葡萄牙與中華帝國及澳門政府與中國當局之間所有迄今為止,無論何時何地所存在的筆頭的、刊行的或口頭的協議由本條約宣佈作廢,將其視為從未存在。今後,一切關係以本條約的規定為準……”由於上述原因,1 862年條約從未換文,由此而產生了制度規則的真空。這一真空導致了偶爾使用—— 曾多次產生此種情況——“地方協議”。它是在澳門及廣東區域當局之間簽訂的,其目的為設立一臨時協議。它一方面保障了和諧的共處,另一方面又未危及兩國欲在未來以正式國際條約來確定的權利及願望。例如,七十、八十年代商定的關於海關稽查範圍的協議。《葡京草約》及《1 887年葡中友好通商條約》拉開了葡中修約實踐第三階段的序幕。這是第三種模式。一方面,葡萄牙終於得到了失敗的1 862年條約中第二款中所期待的內容,另一方面,葡萄牙獲得了確定其在華地位在法律及國際上有效的的憑據。它得以在平等的基礎上享受其他列強已享有的特權與豁免,尤其是外交代表權。但如果說直至1 887年3月26日簽署的《里斯本草約》及爾後於1 887年1 2月1 日在北京簽署、於1 888年4月28日換文的《葡中友好通商條約》,“澳門問題”主要是確定並由中國承認葡萄牙人居澳憑據問題,從那時起自本世紀上葉,它的主要議題則意味着澳門的海、陸勘界問題。這一問題由於赫德(Sir Rober t Har t)的機智及總理衙門的一再堅持,葡萄牙不得不通過北京條約的第二款將其保留。925
  • “ 惟 現 經 商 定 , 俟 兩 國 派 員 妥 為 會 訂 界 址 , 再 行 特 立 專 約 。 其 未 經 定 界 之 前 , 一 切 事 宜 俱 照 依 現 時 情 形 勿 動 , 彼 此 均 不 得 有 增 減 、 改 變 之 事 。” 於 是 , 它 及 類 似 的 問 題 成 了 葡 中 關 係 中 主 要 爭 議 的 緣 起 。 爭 議 主 要 圍 繞 澳 門 的 勘 界 。 所 謂 的 “ 澳 門 勘 界 問 題 ” 成 了 葡 萄 牙 在 遠 東 外 交 政 策 中 最 重 要 的 問 題 。 這 一 問 題 的 提 出 基 於 歷 史 聲 望 的 考 慮 。 當 時 堅 信 , 勘 界 問 題 一 經 解 決 , 將 出 現 連 鎖 反 應 , 將 可 自 由 建 設 新 港 口 、 實 施 計 劃 中 的 廣 澳 鐵 路 , 使 澳 門 恢 復 往 昔 的 經 濟 富 裕 , 使 其 擺 脫 依 靠 賭 博 收 入 和 鴉 片 貿 易 的 劣 痕 。 在 此 不 擬 對 邊 界 問 題 作 一 準 確 的 界 定 ,亦 無 意 對 雙 方 為 各 自 的 立 場 辯 解 的 複 雜 理 由 作 出 解 釋 。值 得 指 出 的 是 ,曾 使 用 一 系 列 區 域 性 協 議 。這 些 協 議 是 澳 門 政 府 及 廣 東 在 里 斯 本 及 北 京 知 情 的 情 況 下 直 接 展 開 的 談 判 的 結 果 。 它 保 留 了 1887 年 條 約 第 二 款 機 制 的 可 行 性 , 導 致 了 緩 解 、 制 止 地 方 衝 突 重 要 協 議 的 形 成 。 可 以 看 一 下 1897 年 協 議 的 情 況 。 它 由 澳 門 政 務 會 與 兩 廣 總 督 談 判 形 成 , 對 不 佔 領 大 橫 琴 達 成 了 協 議 。 還 可 列 舉 使 用 毗 鄰 水 域 的 協 議 。 葡 萄 牙 認 可 了 1901 年 的 國 際 草 約 並 簽 訂 了 僅 涉 及 海 關 及 治 外 法 權 的 1928 年 條 約 。 可 以 說 , 從 1887 年 至 1949 年 , 葡 萄 牙 在 邊 界 問 題 上 毫 無 進 展 。 對 一 個 與 澳 門 每 日 生 計 息 息 相 關 的 問 題 的 解 決 無 一 線 可 能 ,祇 得 依 靠 維 持 由 區 域 性 協 議 所 確 定 的 脆 弱 臨 時 協 議 。 因 為 葡 萄 牙 的 確 很 早 就 已 看 到 ,1911 年 中 國 制 度 的 改 變 將 絲 毫 不 會 改 變 北 京 和 廣 州 的 官 員 對 葡 萄 牙 人 對 澳 門 的 訴 求 所 採 取 的 一 向 刻 板 的 立 場 :澳 門 為 葡 佔 中 國 領 土 。 它 僅 局 限 於 澳 門 半 島 , 無 任 何 領 水 。 1949 年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成 立 , 開 始 了 葡 中 修 約 實 踐 的 第 四 個 階 段 和 第 四 種 模 式 。 這 一 階 段 具 有 與 以 往 階 段 截 然 不 同 的 特 徵 。 一 方 面 , 作 為 在 華 葡 萄 牙 外 交 官 承 認 中 國 政 策 的 建 議 未 獲 首 肯 的 後 果 , 從 1 8 8 7 年 起 建 立 的 官 方 外 交 途 徑 完 全 被 切 斷 。 另 一 方 面 , 所 有 以 或 好 或 壞 協 議 維 繫 的 平 衡 一 概 廢 止 。 中 國 現 在 提 倡 的 所 謂 “ 不 平 等 ” 條 約 的 理 論 將 這 些 協 議 沖 得 煙 消 雲 散 。 當 時 的 總 理 薩 拉 查 先 生 自 以 外 交 部 長 的 身 份 兼 任 部 長 會 議 主 席 起 ,對 澳 門 問 題 予 以 了 特 別 的 關 注 。他 在 這 方 面 所 採 取 的 兩 個 態 度 尤 其 值 得 一 提 。它 對 理 解 澳 門 的 修 約 史 十 分 重 要 。 首 先 ,對 1887 年 以 來 根 據 國 際 法 制 定 的 條 約 的 規 定 所 準 確 界 定 的 澳 門 地 位 採 取 了 堅 定 的 立 場 :在 葡 萄 牙 與 中 國“ 分 離 所 有 權 ”法 律 概 念 基 礎 之 上 的 永 居 管 理 的 解 決 辦 法 。 在 此 點 上 , 薩 拉 查 的 思 想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 例 如 , 他 知 道 , 出 於 民 族 聲 譽 , 葡 萄 牙 曾 多 次 犧 牲 已 商 定 的 協 議 , 以 求 保 持 上 述 聲 譽 的 “ 共 識 ”。 早 在 186 2 年 , 為 了 不 影 響 一 個 後 在 1887 年 獲 得 的 “ 地 位 條 款 ” 的 可 行 性 便 採 取 了 上 述 做 法 。 1902 和 1904 年 , 又 拒 絕 批 准 由 白 朗 穀 ( João de Azevedo Caste lo) 完 成 的 重 要 談 判 , 目 的 就 是 不 降 低 上 述 條 款 的 價 值 。 1 9 2 8 年 , 又 將 談 判 局 限 於 對 此 條 款 的 嚴 格 保 留 , 它 導 致 了 同 年 12 月 條 約 的 簽 訂 。 1930 年 , 準 備 簽 訂 一 個 新 的 通 商 、 通 航 條 約 時 , 曾 指 示 駐 華 公 使 不 得 對 被 認 為 仍 然 有 效 的 1887 年 條 約 這 一 部 分 作 任 何 修 改 。 1961 年 , 926
  • 薩拉查堅持以往的方針,駁斥了所謂的“不平等”條約的理論。他確認了1 887年條約第二款的有效性和客觀性並公開保證說:“澳門作為附屬葡萄牙主權的存在基於葡萄牙國王與中國皇帝之間的古老條約。”薩拉查所採取的第二個重要的態度是,早在1 949年便制定了一直持續至1 974年的漫長的外交“封鎖”中澳門當地的對話態度準則,亦即:“一種為鄰近及居民的相互需要造成的事實關係。祇要它不危害政府根據重申的原則或國際條約所採取的態度便是正確的。”在此“事實關係”的格局中,除了澳門人長年累月維繫雙方關係的卓有成效及非正式的個人努力外,傳統的“共識”又化解了許多嚴重的危機時刻。1 952年和1 966年嚴重事件之後,產生了兩個唯一的書面協議。它們產生於純粹的脅迫,產生於澳門政府與廣東政府之間的談判。然而,正如後來一位海外部部長評論這一危機時所指出的那樣:“保存了陣地的人才是贏主。”然而,如同達哈任朵夫勛爵(Lord Dahrendrof)所言,“善於在衝突中生存本身就是一種美德”。此種美德的益處從葡中重建外交關係時起尤為突顯。的確,1 979年是我們目前所處的第五階段的起始,其標誌為一份被稱作“秘密協議”的草約。它確認了澳門屬於中國領土主權這一悠久的歷史現實。此點在1 987年的聯合聲明中又得到了確證與發展。此為一國際法範疇的文件,其特殊性與後果一直引起了法學家的極大關注。它應被視為圍繞澳門的存在葡中間協議、議定、公約的漫長周期的結束。此協議的談判者在確定“……妥善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澳門問題,……”這一首要目標之一時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我們堅信,此種認識將加強我們對歷史上形成的“澳門模式”的正確理解,有益於確定另一種模式。而未來澳門特區的興盛與葡中關係將取決於這另一種模式。927
  • 928
  • 《行政》第十二卷,總第四十五期,1 999 No.3,929-936澳門人的民主價值取向—— 對澳門民主政治發展的啟示余 振 *  甚麼是民主?在澳門人的眼中,怎樣才算是一個民主政府呢?自1 91 9年的五四運動以來,中國的知識分子就一直嚮往追求西方式的民主,經過1 989年的“六四事件”的衝擊,在香港和澳門幾乎每一社會階層的人都要求和希望1 997或1 999年後實行民主政制。不過,筆者與澳門大學兩位同事於1 991 年進行一項入戶訪問調查結果顯示,澳門人的民主觀念與西方的觀念並不一樣,當被問及怎樣才算是一個民主政府,最多人回答的是一個“聽取民意、照顧市民利益”的政府1 。第二個最多人選擇的答案是一個給予其人民言論自由的政府。最少人選擇的答案( 3%的被訪者) 是一個“按三權分立原則組成”的政府。而且,只有不足一成的被訪者認識到一個民主政府應是由人民選出來的。這個被普遍認為是西方民主政制不可或缺的要素——民選政府,似乎並未在澳門市民中獲得應有的重視。另方面,竟然有接近四成的被訪者不知民主為何物,回答不出一項民主政制的要素。  正如著名政治學家羅拔特·道爾( Rober t Dahl ) 所指出2 ,時下全世界所有國家都以民主或民主政治為風尚( 包括社會主義國家亦舉出“社會主義式的民主”的旗號) ,但部分由於民主的理念源遠流長,幾千年前已經發源於古羅馬城邦,再經後世不斷的修改和實踐,所以對民主政治的定義莫衷一是,並存在不同的民主政制模式3 。西方的自由民主( l iberal democracy ) 理念一般包含三個主要原則:經自由選舉產生政治代表、權力制衡和可以自由議政和參政。一些政治學家認為民主的核心原則是由“人民當家作主”( rul e of the people ) 4。但怎樣落實“人民當家作主”,就牽涉到民主政制的運作尤其是決策的程序和實質內容。西方學者提出的*香港浸會大學導師1 . 見余振、劉伯龍、吳德榮著,《澳門華人政治文化》( 澳門:澳門基金會,1 993年1 2月) ,第36-37頁。2. Rob er t A.Dahl , Democracy and It s Cr i ti c s ( New Haven and London: Ya l e Uni ver s i t y Pres s , 1989) , p. 2。3. 見David Held ,Model s of Democracy (S tand fo rd : S tand ford Univer s i t y P ress , 1987) 。4. Michael Saward ,“Democra t ic T heory and Ind ices of Democra ti za ti on ”, in Davi d Beetham(ed. ) , Def in ing amd Measuring Democracy (London / T hous and Oaks / New Delh i : Sage Publ i ca ti on s , 1994) , p. 6。929
  • “回應規律”(responsive rul e)定義強調政府的行為應以民意為依歸5 。換言之,當代西方的民主觀念除了強調民主的手段和程序外,亦同時注重民主政治的內涵和結果。根據我們於90年代初進行的調查顯示,澳門市民較注重民主的結果,而相對忽略了民主的手段和程序。到90年代最後的一年及澳門“九九”回歸中國之前夕,澳門人對民主政治的了解有沒有發生變化呢?根據《澳門基本法》,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將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澳門人有沒有作好心理上的準備,有沒有能力落實基本法所賦予的政治權利呢?理論框架為了進一步了解澳門人的政治心理素質,尤其是對民主政制的認知,筆者於1 999年1 月間進行一項電話訪問調查。在理論框架上,為了加強調查結果的可比較性,我們採取了台灣大學胡佛教授對政治體系中的權力規範和關係的概念6。胡佛教授於70和80年代,致力於台灣政治文化的實證研究。他一方面接受美國政治學家阿爾蒙德(Gabr iel A .Almond)和弗巴(Sidney Verba)所發展的有關政治文化的理論架構 7 ,如運用政治系統的理論作為架構的基礎,以及採用文化人類學的心理取向以界定文化等;另方面又別闢蹊徑,認為政治文化的理論架構,應以權力的心理取向為中心概念。根據胡佛,一個政治體系中的權力關係結構和取向可分為下面五類 8 :一、平等權取向:作為政治體系的組成分子,相互之間,在每一個政治層級,應相對地處於怎樣的權力:平等,還是不平等?這是平等權與特權之間的選擇。二、參政權取向:如組成權威機構的特殊權力身份者“為民所舉”,而所行使的決策與執行權力復“為民所有”,則這些機構所設定的特殊身份及所行使的特殊強制權力,不過來自權力所有者,即人民的授與或委託。這樣的權力關係重點在“主權在民”,表現在成員的行為上則是政治權力或參政權的行使。三、自由權取向:相對於權威機構的權力作用來說,成員個人的各種活動應否具有自主的範圍,不受權威機構的干涉?換句話說:權威機構相對於成員的活動,而在權力的行使上應否也具有某種範圍,不能超越?這些問題所牽涉到的權力關係乃成為個人自由權的選擇。四、多元政治取向:此是以組成政治體系中的成員組織的社團(包括政黨)相對於權威機構,應否具有自主活動的範圍,所產生的權力關係。由此牽涉到的則是社會自由權,或多元政治與極權之間的選擇。5.同上,第1 3頁。6.胡佛著,《政治文化與政治生活》(台北:三民書局,1 998年1 月),第80-82頁。7.Gabr ie l A .A lmond and S idney Verba,The Ci v ic Cul ture (Pr i nceton,New Jers ey:Pr inc eton Un iv er s i t yP ress,1 963)。8.同註6。下面有關五類權力關係的描述,基本上是採用胡佛教授的觀點。930
  • 五、制衡權取向:在決策及執行的過程中,各權威機構在權力的行使上,應否分立制衡?如司法應否獨立?立法權應否制衡行政權?軍隊及文官體系應否政治中立?這些問題都牽涉到制衡權,或分權與集權之間的選擇。研究方法筆者於1 999年1 月進行一項電話問卷調查,用隨機抽樣的方法,我們的調查員成功訪問了496名澳門成年居民,成功率達60%。我們的調查樣本頗有代表性:性別、年齡、教育程度的分配比例都與實際澳門人口的比例相近。但60歲以上老年人的比例略為偏低,主要是因為老年人的聽覺衰退,聽不清楚電話訪問員提出的問題,所以很多老年人都沒法完成長達20分鐘的電話訪問9 。我們的樣本並包括各行各業及不同社會階層、工資收入的人士。總的來說,我們的調查樣本頗有代表性,調查結果的可信性很高。民主政治價值取向的量表我們參考了胡佛教授對五項權力價值取向的量表1 0 ,設計了適合澳門特殊政治環境的民主政治價值取向量表,共得1 1 題,計:平等權取向2題、參政權取向3題、自由權取向2題、多元政治取向2題、制衡權取向2題。各題內容如下(問題是:您同意以下的說法嗎?):一、平等權取向1.澳門的立法會議員,最好由有錢人出任。2.無論怎麼說,女人仍以不參加政治為佳。二、參政權取向1.為了避免選舉的麻煩,澳門特區首長不如由中央政府直接委任。2.政府所做的事都是為我們好,所以我們應該服從政府。3.一般小市民不適宜參加政治活動。三、自由權取向1.對付嚴重的罪犯,政府應立即處罰,不必等法院審判。2.如果對解決澳門社會問題有太多不同的意見,澳門的社會就會很亂。9.有關民主政治價值取向的問題,只是今次電話調查的一部分,其餘的問題涉及澳門人的政治參與及政治評價 、情感等態度取向1 0.同註6,第1 05頁。931
  • 四、多元政治取向1.在澳門這個小地方,如果社會團體太多,就會影響澳門的社會秩序。2.如果澳門好像香港那麼多政黨,澳門的政治就會很混亂。五、制衡權取向1.如果政府經常受到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和牽制,就會影響政府的運作和效率。2.對一件嚴重影響澳門治安的案件,法官在審案時,應接受政府行政當局的意見 。被訪者對上述的說法可回答很同意、同意、中立/無意見、不同意、很不同意。“同意”或“很同意”為消極取向,顯示出被訪者的民主意識偏低;“不同意”或“很不同意”為積極取向,顯示出被訪者有較高的民主意識。調查結果我們首先問被訪者:“你認為怎樣才算是一個民主政府?”我們採用開放式的問題,被訪者可自由提出他們對民主政治的看法。我們的調查顯示,澳門市民對民主政治理念的理解,與1 991年的調查相比,有明顯的變化。最多人認同的民主政治要素是政府必須是由人民選出來的,其次才是一個“聽取民意、照顧市民利益”和一個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政府。澳門人對民選政府的重視是令人驚喜的,並且對澳門未來政治發展有深遠的影響。可能的解釋是,經歷過90年代三次立法會(1 991 、1 992和1 996年)和市攻議會的選舉,澳門人認識到選舉的重要意義,形成了一種新的選舉文化。不過,應該指出,澳門人對民主政治的了解仍然不夠全面和欠缺深度。跟90年代初的調查結果一樣,很少澳門人認識到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和互相制衡對民主政制運作的重要性。澳門市民似乎傾向接受由《澳門基本法》制定的以行政為主導的政治制度.。澳門市民對五類權力規範的取向,有積極的亦有消極的取向,清楚展示出澳門人對民主政治的了解不夠全面和欠缺深度。表1 顯示,如果以50%為分水嶺,在1 1項的權力規範指標,有8項呈現積極取向(即對所列題目表示“不同意”或“很不同意”的比例超過50%),3項呈現中立或消極的取向(即表示“不同意”或“很不同意”的比例少於50%)。但對五類權力的整體取向(即有關指標的平均數),則只有平等權和參政權呈現較高的積極取向(超過60%),自由權、多元政治和制衡權的積極取向都低於50%。我們的調查結果顯示,澳門市民較為關注民主政治運作中的平等和參政權利,尤其是前者,這可能是受到西方人權觀念及婦女解放運動、提倡女權的影響。但我國傳統文化也具有某些平等權的取向,如對種族、宗教少加歧視,在教育上“有教無類”及在仕途上“布衣卿相”的傳統。這對平等權取向的高度共識,應有助力。932
  • 而傳統的“天視自我民視”的民本觀念,也可能有助於參政權共識的形成 11 。但最重要的,還是澳門人本身的民主實踐經驗,尤其是經過90年代數次立法會和市政議會的選舉,澳門市民逐漸形成一種有本地特色的選舉文化,普遍接受民主政治的平等及參與權。五類權力規範的積極取向*(百分比)表 1一、平等權取向1.澳門的立法會議員,最好由有錢人出任。 79.62.無論怎麼說,女人仍以不參加政治為佳。 84.2二、參政權取向1.為了避免選舉的麻煩,澳門特區首長不如由中央政府直接委任。 62.72.政府所做的事都是為我們好,所以我們應該服從政府。 73.33.一般小市民不適宜參加政治活動。 61.4三、自由權取向1.對付嚴重的罪犯,政府應立即處罰,不必等法院審判。 54.92.如果對解決澳門社會問題有太多不同的意見,澳門的社會就會很亂。 38.7四、多元政治取向1.在澳門這個小地方,如果社會團體太多,就會影響澳門的社會秩序。 51.12.如果澳門好像香港那麼多政黨,澳門的政治就會很混亂。 45.1五、制衡權取向1.如果政府經常受到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和牽制,就會影響政府的運作和效率。 55.12.對一件嚴重影響澳門治安的案件,法官在審案時,應接受政府行政當局的意見。 32.2*即對所列說法表示“不同意”或“很不同意”的被訪者比例。1 1 .同上,第87頁。933
  • 遺憾的是,澳門人普遍對個人自由權、社會自由權(或多元政治)和制衡權,尤其是後者,認識不足。表1 顯示,只有38.7%的被訪者表示不同意或很不同意“如果對解決澳門社會問題有太多不同意見,澳門社會就會很亂”這個說法;同時間,也只有45.1 %的被訪者反對“如果澳門好像香港那麼多政黨,澳門的政治就會很亂。”看來傳統文化對“亂”的恐懼感仍然深深的影響着澳門市民,而中國方面和本地的親中傳統社團刻意強調“平穩過度”,加上社會治安惡劣,也有助於形成澳門人普遍怕“亂”的心態。這種對社會上不同意見和對政黨政治的抗拒心理,很不利於澳門政治的健康發展。更令人憂慮的是,澳門人對司法獨立的重要性似乎認識不足:只有32.2%的被訪者不同意或很不同意“對一件嚴重影響澳門治安的案件,法官在審案時,應接受政府行政當局的意見”;而37.3%表示同意或很同意上述說法。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和互相制衡,尤其是司法獨立,是西方民主政制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而澳門人對制衡權缺乏高度的積極取向,很不利於澳門的民主 化 。胡佛教授於1 986年在台灣全省進行一項調查,經過隨機抽樣,成功訪問了1438名具公民權的台灣民眾,成功率達97.55%12 。胡佛的調查結果顯示,80年代台灣人對平等權和參政權形成高度的積極取向共識,在比例上比現今澳門人對該兩類權力規範的積極取向度,還要高出接近20個百分點(見表2)13 。令人感到興趣的是,跟澳門人一樣,80年代的台灣公民對自由權和多元化政治缺乏高度共識:只有55.9%和43.1 %分別對自由權和多元政治採取積極取向(見表2)。但與澳門人不同的是,超過七成的台灣人對制衡權採取積極態度,這可能是因為國民黨政府在台灣實行“五權”(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憲法,台灣人接受了權力分立和制衡的政制。而澳門人因長期受到北京方面對西方三權分立政制的抵制及強調只有“行政主導”才適合澳門特區政府的影響,對民主政治運作中不可缺少的權力制衡缺乏應有的認識。總的來說,由於種種原因,尤其是受到澳門的政治氛圍的影響,90年代澳門人的民主意識略遜於80年代的台灣人。事實上,我們於1 991 和1 999年進行的調查結果都顯示,超過六成的澳門人只渴望有一個能夠改善他們生活質素的“好政府”,政府是否民主不重要。值得安慰的是,在94%的澳門人心中,民主政治是理想的政治制度,而75.2%認為澳門適合實行民主政治。部分被訪者指出民主政治是世界潮流,大勢所趨,而澳門社會漸趨多元化,很切合民主政治的實施。換言之,澳門人對民主政治的了解雖然不夠全面和欠缺深度,他們還是認同和嚮往民主政制的。1 2.同上,第1 07-1 08頁。1 3.嚴格來說,由於澳門和台灣的調查研究所採用的問題並不完全相同,將兩地的調查結果比較可能出現誤差。因此以下的比較分析只可作為參考之用,未可作為定論。934
  • 比較澳門和台灣人對五類權力規範的積極取向(百分比)表 2背景因素我們1 991 和1 999年的調查結果都顯示,當代澳門女性,除了因為工作忙碌(除工作外,還要負起傳統的照顧家庭及孩子的責任),很少時間好像男人一樣,悠閒的看看報或看電視新聞報導之外,在對政治系統及政治參與的態度取向上,與男性基本上沒有分別。大多數澳門婦女對政治參與都抱有積極、肯定的態度:大部分的女性被訪者不同意“一般小市民不適宜參加政治活動”,同意一個“好市民有義務在選舉中投票”,並且認為一個人“對於認為正確的,應該據理力爭”;在對五類權力規範的態度取向上也與男性沒有顯著的分別。很明顯,澳門的女性已經不是傳統中國社會的被動的和任人支配的角色。她們希望在澳門的公共事務決策過程中,有婦女的聲音和參與。“代溝”差不多存在所有的現代社會中,尤其在一個如澳門般急速發展中的社會,更在所難免。很自然,我們有理由相信,澳門的年青人政治文化與中老年人的政治文化是有所分別的。1 991 年的調查結果也反映出年紀較大的人傾向於保守,並且希望維持現狀;而年青人普遍對現狀不滿,傾向於改革。年青人一般較中老年人,對當時政府的施政或政策、工作效率和公務員的工作態度,更加不滿及持批判態度。從政治發展的視角來看,年青人眼中老年人的最重要分別在他們對政治參與的態度。年青人普遍傾向於積極參與:71.4%的1 8-1 9年齡組別和62.3%的20-29年齡組別不同意或很不同意“一般小市民不適宜參加政治活動”這說法,相對來說,只有47.1%的50-59年齡組別和30.8%的60以上年齡組別不接受這種說法。但是,很有趣,1 999年的電話訪問結果顯示,無論在對政治的情感或評價取向上,年青人與中老年人的分別不大。中老年人與年青人一樣,都普遍對現狀不滿,對澳葡夕陽政府的施政或政策都持不滿及批判態度。更重要的是,與90年代初不同的是,中老年人跟年青人一樣,都傾向於積極參與政治。可能的解釋是,經過90年代數次的立法會和市政議會的選舉,澳門人不論年齡,都接受了新的選舉文化。對五類權力規範的態度取向上,不同年齡組別的被訪者之間也沒有顯著的分別。很多學者都指出教育程度與政治發展的正面關係及其對政治參與所起的積極作用,我們的1 991 及1 999年的調查研究亦支持上述的看法。很自然地,教育程度較935
  • 高的對公共和政府事務的認識較深,他們對政府的表現亦因此多持批判態度。更重要的是,教育程度較高的,在對五類權力規範的取向上更傾向於採取積極的取向:96.4%的擁有大專/大學學位的被訪者不同意或很不同意“無論怎麼說,女人仍以不參加政治為佳”,比小學或以下程度的被訪者高出20個百分點;81.88%的前者不同意或很不同意“政府所做的事都是為我們好,所以我們應該服從政府”,比後者高出30個百分點;72%的前者不同意或很不同意“對付嚴重的罪犯,政府應立即處罰,不必法院審判”,比後者高出20個百分點;64%的前者不同意或很不同意“在澳門這個小地方,如果社會團體太多,就會影響澳門的社會秩序”,比後者高出30個百分點;最後,52.4%的大專/大學畢業生不同意或很不同意“對一件嚴重影響治安的案件,法官在審案時,應接受政府行政當局的意見”,比小學或以下程度者高出30個百分點。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對制衡權外,超過六成的受過高等教育的被訪者對平等權、參政權、自由權和多元政治都採取積極的取向,並且以20至30多個百分點的距離高出只受過小學或少於小學教育的被訪者。當教育包括成年教育日趨普及,在可見的將來,澳門人的民主政治意識一定大大的提高。唯一的隱憂是,有相當比例的受過高等教育的澳門人,似乎還未認識到權力制衡尤其是司法獨立在民主政制中的重要性。對澳門民主政治發展的啟示我們的調查結果顯示,在澳門這個小城,居民的政治態度取向,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當時的政治和社會氛圍的影響。90年代初,韋奇立政府剛上任,澳門市民在一片中葡友好的聲音中,對澳門政府寄予厚望。但夕陽政府由於種種的內外原因,施政表現差強人意,加上部分官員顯頇無能,到90年代後期,大多數澳門人對政府的表現不滿,對政府政策多持批判的態度。未來特別行政區政府包括特區首長,由於《基本法》和時代的局限,不是經普選產生,特區政府在市民心中的認受性(l egi t imacy),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賴施政成績。特區政府如果要提高其認受性,一切的施政或政策一定要以民意為依歸。尤其是“九九”回歸後,落實“澳人治澳”的政策,澳門人對特區政府、特首及其他主要官員期望殷切。特區政府應珍惜此難得的回歸效應,取信於民。更重要的是,經過90年代的數次立法會和市政議會的選舉,一個新的澳門選舉文化逐漸形成;同時間,市民議政參政的風氣亦日漸普遍。特區政府應該順應民情,增加施政和決策的透明度,徵詢民意。根據《基本法》,在2009年特區第四屆立法會選舉之前,會對立法會產生辦法作檢討,特區政府應利用此歷史契機,大量增加經普選或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席比例,並取消沒有民意基礎的委任議員,向民主政治邁出一大步。我們的調查結果顯示,在民主政制各類權力規範的積極取向上,大多數澳門人對平等權和參政權有共識,但對自由權、多元政治和制衡權缺乏共識。從有利於澳門民主政治發展的角度看,未來特區政府應在學校及對成年公民加強公民教育,灌輸正確的自由權、多元政治和制衡權的理念,增強新一代澳門人的民主意識。936
  • 文件937
  • 938
  • 《行政》第十二卷,總第四十五期,1 999 No.3,939-974一九九八年培訓活動報告行 政 暨 公 職 司939
  • 940
  • 一九九八年行政暨公職司舉辦的培訓課程**下列兩項由歐盟與澳門政府合辦的課程未列入本報告中:高層管理及導師培訓課程。**亦屬雙語普及化範圍,因涉及較廣,在本報告中將其列入公務員本地化範圍。941
  • 按範圍劃分之培訓942
  • 一九九八年,共舉辦了354項課程,參加人數達6366人次。一九九八年的培訓課程分佈:59%屬專業技術進修範圍,41 %屬公務員本地化及雙語普及化兩個範圍。其中雙語普及化課程約佔課程總數的34%,參加人數佔總人數的36%;公務員本地化方面的課程約佔課程總數的7%,學員佔總人數的9%,即594人。一九九八年所舉辦課程的總課時為26871 小時,其中公務員本地化課程為5365小時,雙語普及化課程為1 6692小時以及專業技術進修課程為481 4小時。由此可以看出,語言培訓方面的課時明顯較多,為其餘兩方面課時的三倍以上。943
  • 一九九七年與一九九八年在培訓範圍方面的比較在培訓課程數目和參加人數方面,與一九九七年相比,一九九八年課程數目輕微上升5%(+1 7),參加者總數增加了9%(+534)。比較一九九七年和一九九八年的培訓時數,發現一九九八年下降了20%,這是由於公務員本地化和雙語普及化方面課時減少所致,但專業技術培訓方面的課時則增加了31 3小時。944
  • 一九九八年澳門公共行政機構及部門參加培訓課程的人數分佈表945
  • 946
  • *包括公益部門以及與公共行政無聯繫,尤其是三等文員及助理技術員甄選課程之參加者。據圖表所示,保安政務司範疇在參加培訓課程的總人數中所佔比率較大(23%),因為僅治安警察廳便有497名公務員參加了為移民局人員而設的公眾接待課程。其餘依次為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範疇(1 9%),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範疇(1 6%),運輸暨工務政務司範疇(1 2%),經濟協調政務司範疇(1 0%),司法政務司範疇(1 0%)及傳播旅遊暨文化政務司範疇(6%)。947
  • 948
  • 按範圍劃分之培訓課程949
  • 950
  • 公務員本地化範圍的培訓951
  • 一九九七年與一九九八年在公務員本地化範圍培訓的比較公務員本地化的特別計劃包括葡國語言及文化課程、行政法課程、進入公職特別開考甄選課程、中國公共行政及管理課程、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以及特別獎學金。雖然在本報告中將其中部分課程列入公務員本地化範圍,但亦可將其列入雙語普及化方面,如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及葡國語言及文化課程。一九九八年舉辦了24項課程,共培訓了594人。該培訓範圍的課程分別在葡國、中國、澳門及其他國家舉辦,其中58%是在澳門舉辦的,其次是在中國及葡國。在中國舉辦的課程是葡國的3.5倍,至於其他國家,祗頒發了一個特別獎學金。從圖表分析顯示出,一九九八年舉辦的課程數目和上一年相差無幾,祇稍微增加了4%。但參加人數則比上一年增加了25%。952
  • 雙語普及化範圍的培訓雙語培訓包括以下課程:葡文、為翻譯員而設的葡語課程、中文(廣州話)、中文公文寫作(廣州話)、中文(普通話)、普通話口語、中文公文寫作(普通話)及普通話強化課程(為領導及主管人員、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以及翻譯員而設)。培訓課程的分佈比率是88%為中文,1 2%為葡文,即中文課程的數目比葡文課程多76%。這項差距顯示出就讀中文課程的人數比就讀葡文課程的人數高出7 8% 。953
  • 中文954
  • 葡 文955
  • 一九九七年與一九九八年在雙語普及化方面培訓的比較956
  • 一九九八年,共舉辦了1 06項中文課程,其中82%為普通話課程,1 8%為廣州話課程,參加者達2030人。與上一年相比,中文培訓課程稍減9%,在參加者人數方面,與一九九七年相比,增加了1 .1 5%,而葡語課程的參加人數減少了49%,課程數目則減少了44%。總體而言,與上年相比,雙語普及化方面之培訓活動減少了1 5%,參加人數下降9%,主要是因葡語及普通話課程減少所致。這方面的減少,應考慮到一九九八年共有766名公務員因外聘或透過第1 4/94/M 號法令及第13/98/M號法令選擇納編、脫離公職、退休及進入葡國編制而離職。957
  • 一九九八年專業技術培訓包括以下各方面的課程電 腦視窗九五入門試算表文書處理計劃管理——Microsof t Project以電腦作演示之用的技巧——Micr osoft PowerpointAccess 資料庫Auto-Cad中文輸入法互聯網絡法律資料處理綜合系統千年蟲管理問題法律澳門公共行政紀律制度公職法律制度公共工程承攬法律制度行政程序法典工程、財貨及勞務取得的開支制度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退休及撫卹金制度基本法管理本地區總預算的編製人力資源管理領導技巧中國行政與管理行政行政檔案管理公共會計——自治機關公共會計——普通機關人事管理實務圖書文獻處理技術組織行政合理化及組織秘晝及公共關係接待公眾技巧秘書實務技巧課程其他行政暨公職司內部電腦培訓英語958
  • 專業技術進修959
  • 一九九八年共舉辦了209項專業技術進修課程,佔一九九八年課程總數的59%。在所有專業進修課程中,電腦課程佔57%,其餘43%按六個範圍分佈如下:法律1 0%,管理6%,行政7%,秘書及公共關係1 6%,組織2%,其他2%。在參加者總人數中,參加電腦課程者佔53%,其餘按各範圍分佈如下:法律1 1 %,管理7%,行政7%,秘書及公共關係1 9%,組織2%,其他1 %。960
  • 一九九七年與一九九八年在專業技術進修方面的比較:961
  • 與一九九七年相比,專業技術進修課程數目及參加人數增加22%。其中增幅最大的是秘書及公共關係課程(課程增加79%;參加人數增加94%)。一九九八年治安警察廳對接待公眾技巧課程的需求最大。其次是電腦課程,與去年相比增加51 %,參加人數增加58%。962
  • 領導、主管及高級公務員的培訓963
  • 964
  • 一九九八年為領導及主管以及高級公務員而設的培訓965
  • 鑒於培訓優質高級公務員的重要性,一九九八年全年共為領導及主管以及高級公務員開辦了50項課程,參加者有944名,分佈在以下三個方面:公務員本地化(36%),雙語普及化(9%)及專業技術培訓(55%)。966
  • 總 結967
  • 968
  • 在詳細分析了一九九八年的培訓活動後,總結出一九九八年既定培訓計劃中的培訓活動大致落實了91 %,同時,出於實際需要,一九九八年對所展開的這些活動作出了一些適當的調整,在未落實的9%的活動中,主要是雙語普及化方面的普通話口語及葡文課程有所減少。培訓計劃獲得了成功,共舉辦了354項課程,共計26871 個培訓課時,有6366人參加培訓。同時,研討會和座談會方式的培訓活動亦有所增加。此外,與澳門理工學院聯合出版了許多培訓手冊及形式各異的教學輔助材料,例如光碟。總括而言,我們得出的結論可概括為以下幾方面:公務員本地化舉辦了24項有關這方面的培訓課程,而大部份都在澳門舉辦,共培訓出594名公務員。與上年相比,課程數目增加4%,參加人數增加25%。這個範疇的培訓計劃已基本落實。除了兩項分別在葡國和澳門舉辦的有關葡國公共行政管理的課程因為歐盟和澳門政府聯合舉辦了類似的培訓活動而沒有舉辦。此外,預先計劃的為電腦高級技術員和助理技術員入職開考而設的六項甄別課程亦沒有開辦,因為一九九八年仍未集中對這個職程擴大開考;由於報讀人數減少,有一項翻譯員補充培訓課程亦未有開辦。另一方面,在澳門舉辦了4項由北京國家行政學院開辦的中國公共行政管理補充課程,這幾項課程並非是計劃內預定的,其目的是為了使曾參加中國公共行政管理課程的學員增加知識。雙語普及化一九九八年總共開辦1 21 項課程,培訓了2273名學員。與一九九七年相比,減少1 5%,參加人數下降了9%。在中文培訓方面,與上一年相比,課程數目減少了9%,而參加人數則微升1.1 5%。葡文課程方面,課程數目減少44%,而參加人數縮減了49%。在這方面,有1 3項葡文課程因報讀人數不足而沒有開辦。至於普通話課程方面,因參加者人數減少而將班級合併,致使1 6項課程沒有開辦。鑒於澳門在一九九九年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現了學習中文公文寫作的需求。因此,一九九八年開辦了兩項非計劃內的中文公文寫作課程(廣州話)。專業技術進修一九九八年,開辦了209項專業技術培訓課程,佔培訓課程總數的59%,參加者有3499名,所佔比例最大(55%)。與上年相比,課程數目及參加人數均增加了22%。在一九九八年的計劃中,預計這方面的課程有201 項,而實際開辦了209項。根據對培訓的實際需求,已按既定計劃舉辦了更多電腦、秘書及公共關係等課程,而法律、財政及行政方面的課程則有所減少。刊物一九九八年,已完成了兩本培訓手冊(普通話教程第五級上冊及普通話第一至第四級詞匯手冊)及兩套普通話光碟。969
  • 970
  • 合 作 單 位971
  • 972
  • 973
  • CLAC—— 中國語言及行政課程CAGPC —— 中國公共行政及管理課程CILOC —— 曾通話強化課程974
  • 合作條件封 面 設 計:江連浩統籌執行工作:馬亨利《行政》雜誌公開接受有興趣人士合作供稿。但保留不採用認為內容在精神、目的及範圍上有不宜者。同樣地將不採用認為未有足夠處理及撰寫水平之作品。除了採用或簡單地拒絕之外,作品在刊登前,亦可由雜誌編輯委員會向有關作者提出修改之建議。有意向《行政》雜誌提供合作之人士可與本雜誌聯繫或將作品直接送交本 雜 誌 。刊於《行政》雜誌之作品將按其研究價值獲得相應的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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