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政在葡葡牙共和國憲法內被視為憲法所規定的三種地方自治團體中的其中一種,其餘的兩種地方自治團體為堂區和行政區(第36條),並有審議機關和執行機關的市政議會及市政執行委員會作為代表機關(第250條、第251 條、第252條)。我們不能遺忘的是市政在行政政治範疇的重要性及歷史傳統,在行政政治計劃內,在憲法性規定及現存的地方自治實體的集合體中給予市政突出的地位。為此,市政的法律性質的問題正是使其備受尊重的原因89 。因此,我們可先研究這個一直以來都成為討論對象的題目,並尋求一些與這題目相比真正獨立的學說。這樣,我們找到那些將市政視為“具備原始權力的實體”,而這實體是“紮根於一個在面對國家不容許給予其超越創設權,作為國家所設立的實體並賦予其某些權限。”90 按這理論,市政在現代國家之上,只需她確定而非創造。而支持這些論點的學者要數An tónio Francisco de Sousa 9 1 ,Bap tistaMachado,Casalta Nabais92,Esteves de Oliveira 93 和Giannini94 。eu Espana y inst i t uciones que l e reemplazam(1943)”最終反映出在expusera普羅旺斯徵稅前,在西哥特人的君主制度末期保留下來的羅馬市政機構的遺跡在穆斯林的統治期內消失了,同時亦未在阿斯圖里亞斯王國保留下來。所以Scanchez Albornoz總結說伊比利亞半島的議會,正如在“Recongu ist a ”時期出現的,都是國家和時期的演變的結果,而非任何以前的或異國的機構的再產物。“就此範疇,根據作者的意見,儘管考慮“中世紀議會機構與羅馬市政機構間的相似之處,實際上彷彿是步向真理的方向……”Marcel o Caet ano,葡國法律史——源自十六世紀——來源——公法(1 1 40-1 495)》 ,第三版,Ver bo出版,第21 9頁和第221 頁,註2。89.無論如何,這問題在市政自治團體的特別範疇內會引起實際的尖銳問題,同時亦可能在其餘的地區自治實體方面引起問題。然而,在葡國方面(正如澳門的情況一樣),我們會繼續確定的一點就是在市政總部有關的內容使其備受關注,尤其是關於我們提及到的學說上的爭論。事實上,f reques ia是一個源自教會的實體,自一八三零年起它便遵守本地區的自治規章。(D iogoFrei t as do Amaral,《行政法……》參考第517頁)。他認為,行政區仍然是一個謎,受普遍的公民投票的結果影響。儘管如此,我們認為很難對於某人確定和解釋行政區可能是一個“社會實況的自然產物”—— 引用Casal ta Naba is 的用語。90.J.Bapt ist a Machado,《分權……》,同上第8和第9頁。在這方面,根據作者,“至少市政自治實體比現代國家本身早得多 。”91.António Franc isco de Sousa 很明顯是支持認為市政是只需國家承認的原始機關。同時指出地方自治的憲法性神聖地位,而作者亦指出“在很多情況下,葡國憲法亦非如上述般那樣深入。其中一個頗嚴重的缺點是第237條第1 款,該款只提出國家民主機關“明白”到地方自治團體的存在。而“明白”的概念是遠超於為確認地方自治團體應有的重要性和地位所作的強調的中立性和簡約性,基於歷史因素—— 雖然我國一直以來幾乎都活在高度中央化的制度下,又或基於憲法政策的因素。”對於António Francisco de Sousa來說,“必須將地區自治團體確認為支持國家單位的支柱。必須將地區自治團體的權力視為原始的權力而不是一個非中央化行為的結果”。António Franc i sco de Sousa,《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法》,葡文書局,里斯本,1 992年,第 1 5、 1 6頁。92.Casal ta Nabais 指出“考慮到地區自治的憲法性的排列,必須總結一般的立法者——他能實在地界定各自治的空間(層次)—— 在這範疇內受到一定的限制。實際上,法律是禁止對自治的空間存疑,就是說國家—— 在其制憲權方面體現出——只限於確認和尊重”。另一方面,作者強調本地自治作為“社會實況的自然產物”的同時,有“假設自然人社群存在,為地區可視828
而持另一觀點的則有Fre i tas do Amara l95,Gomes Canot i l ho 96,Mau re r97,Pubusa 98,Rogér io Soares 99 ,Santamaria Pas t or100,V i rga 10 1 和Vi e i r a de And rade 。 這些學者認為市政(及其他自治團體)是“國家主權決定的結果”,而這決定是透過憲法作出而非單純的前國家人民的原始自治的確定(聲明)。實際上,根據這說法,“自治團體秩序的效力礎”102 係建於國家意志或更清楚地說建於憲上 103 。為相同的社會中心,並以利益總體為基礎”。正正就是這種服從於國家社群的某一特定地區居民以及服從於使真正的地區社群與規定的地區實體相一致的法律規範之間的利益總體。JoséCasalta Nabais ,《自治……》,同上第54頁和第79頁。93.關於這個問題,Esteves de Ol i vei ra澄清說“儘管那些由地區自治控制亦等同於一種非中央化,正確來說——正如《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第6條所指的事實,楚河漢界,絕不混淆——,地區自治超越了行政機關非中央化的單純意圖,以作為社會多元論的真正面貌的特點:地方自治實體“其相對於國家的特徵不應該只是限於確認她及而非設立她” ;其自治並非源自國家的特許,而是來自確認及尊重透過隨著歷史事件而形成的”。Már i o Est eves de Ol i ve i ra ,《行政法……》,同上第1 84頁。94.對於Giannini “ 地區自治典型的面貌在於區域的地區機關的最基層的機關被人民視為選舉的團體,偶而地,這些實體源自有關的行政政策指引,而非源自國家,但卻是源自社群本身。產生這些結果的指引可以與國家在意見上是不一致的,當國家社群和地區實體中的大多數未有一致意見時,上述的指引甚至可以是與國家的意見相對立的”。M.S.Gi ann i n i ,《自治》,載於“Enciclopedia del Dir i t to ”,第四冊,第364頁,apud J.Bapt i s t a Machado,《分權……》,同上第9頁。95.Frei tas do Amaral 開始回想說:“市政的—— 歷史上和目前的——價值、重要性以及意義都備受重視,可以說是被十九世紀浪漫派的市自治主義運動提升至高點”。Almeida Gar re t t ,Henriques Nogue i ra 等名字當時亦與這運動連結起來,然而,他們當中,最有聲望的要算是Alexandre Hercul ano,最後他肯定“國家不單只是其城鎮的總和”。然而,Fr ei t as do Amaral 認定“市政的自然權利主義的概念”是“極其過分的”。這情況下,“可被理解為在自然法中加諸於國家的關於每一年代存在的在每一社會中有足夠的穩固的社會多元的各種形式的責任。然而,我們認為自然法中不會產生一個國家的政治架構範疇的適合特定組織性方式的責任,亦更不會產生認為是不能侵犯的題目、範疇以及每一行政範疇的區域界限或自一地方自治團體的責任。“Diogo Fr e itas do Amaral ,《行政法……》,同上第二版,第454頁至457頁。96.據我們所理解的,這將是Gomes Canot i l ho所強調的情況,當他提及“……地區自治的模式,今天不能將之理解為一種國家的對抗權力的單純社會自治機構……”。《憲法》,同上第368頁。97.根據Maurer “關於國家行政,當國家被召喚並由其執行工作時,當國家不能自我確定行政目標,透過其職權以及國家的間接管理,但授予其集體、建設以及由其設立的基礎,而賦予道德上的個性……,由公社執行的行政以及Landkreise(bairros,arrond issement s)為Lander的間接行政範疇的組成部分;並在此佔一具影響性的地位。”Manuel de Droi t Administ rat i f Al lemand ,Hartmut Maurer,由Michel Fromont翻譯,L .G.D.J.,巴黎,1 994年,第1 9頁。98.作者維護其觀點並指出“公社”和“省”都是來自國家的,屬“國家的最高權力”,而地區法規是隸屬於國家的法規。Andrea Pubusa,Sovrant iá Popolaree Autonomie Localinel l,OrdinamentoCost ituzionale I t a liano ,Mi lano,Dott.A .Giuff ré,1983年,第1 09頁。99.首先,我們必須提及Rogér io Soares將“區域自治機關或地方自治實體”的地位置於行政當局中層,或可以說,“公共行政的大部分利潤超越國家機制的限制……作為代表國家的公共目標”。另一方面,根據作者的學說,“可以對這些以區城為基礎的模式作出呼喚,在浪漫主義假設中與先於國家的“自然”的內容連繫起來”,實際上,涉及這些實體的“歷史資料”不能轉化為目前的行政政治實況,倘繼續妨礙例如“在一長時間妨礙正確的與其自治有關的問題解829
我們傾向於第二種觀點,一如Viei ra de Andrade所教授的,“儘管有上述的貶價,但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原則不會失去其基本的意義,其價值是相對於國家利益而言,認定地區民族自身利益的總體的憲法性保障。”104然而,我們覺得每當談論到國家“創造”市政,或者國家“承認”市政時,人們大多採用固有的觀點。我們認為在“創造行為”和“承認行為”之間會存在“尊重行為”。今天,國家已不得不尊重市政的存在,在其憲法中對之加以考慮。二 、澳門公共法律體系中之市政廳“市政管理在澳門具有悠久的傳統,存在了數世紀的市政廳,便是最顯著的說 明 。 ”規範澳門地區市政廳現行法律制度的十月三日第24/88/M號法律是以此作為序言的。從此節錄中,可看出立法者極度重視市政管理,特別是它的傳統。決方法,則將受到處罰”。當提及這些“歷史資料”,我們可使舉棋不定者變得一致,Rogério Soares 的目標是使這些“模式”代表著有悠久傳統的組織方式——不一定與現實相符合而有時是憑空地構想出來的——被視為擁有一種原始自治……。然而這種概念在一種國家成立之前的多中心主義政治架構中帶出恒久的中世紀主義意思。今時今日,自治團體必須有另一種意義:“國家的意義,剛巧碰上傳統的組織模式或由原始的私人或由其本身所設立的新組成方式,將被確認為解除某些特定的公共目標的能力,並清楚地解釋之”。Rogerio Ehr hard tSoares ,《行政法I 》,參閱第5頁、第6頁、第93頁和第94頁;同上,公共協作律師規則,參閱,l oc,參閱第3809號,第225頁。1 00.根據本文作者的學說,“首先,地區機關是指公共行政:市政和下屬機構是紮根於某些為都市社群利益的公共部門管理之上的原始職能的機構。……然而,這個地方實體的形象,倘不考慮構成上述合作所具備的、真正符合憲法的政治特性的背景則將不夠完全”,因此,西班牙憲法第1 35條“要強調地方實體是國家的區域機構的基礎和根本的政治架構,而這些架構是在相關的基礎上以及在一選舉的民主原則支持下組成的。如上述,第二種地方實體的性質,不應超越其公正的界限。其表面上的特徵是一個民主國家的條件的單純後果……當中規定特定的政治上級訴訟的人民選舉。相對地,不會導致形成一種合法性原則或與連繫著國家一如一個整體事宜有別的原始政策決定的原則,然而,主權是屬於西班牙人民的(國家憲法第1 條 、第2條):屬於所有人民而不是其範疇內的其中一部分或群體。”Juan Alf onso Santamaria Pastor ,Fundamen tos de Derecho Admini s t ra t i v o,I ,E d i t on ial Cen t ro de Es t u d ios Ramon Ar ec es ,S.A .,第1134頁和第1 1 35頁。1 01.作者告訴我們“公社”在歷史上代表“原始集合體中開展社群的司法生活”。所以,習慣說,下屬機構是一個“虛假”的機構,“公社”是一個“自然”的組織。因此,這不表示存有一種“都市集體的自然法”提升為“自治的公社”,因為一直都是透過國家的確認而使“公社”存在。P i et ro V i rga, L′Ammini s t raz i one L oc a l e ,Mi l ano,Dot t .A .G i uf f re Ed i t or e- 1 991,第35頁;同上,Dir i t to Ammin is t ra t i v o , A dmmi n is traz i one Lo c a l e, 3 G iu f f r e ed i tor e , M i l ano ,1988,第33頁 。1 02.J.C.Vi ei ra de Andrade,《規則制度的自治》,參閱,Loc參閱第20頁。1 03.儘管如此,我們覺得市政法律性質的問題不應該被忽略只看成為原始權力組成的材料。1 04.同上,第21 頁。830
事實上,我們並沒有忽視“本地區的獨特性”,尤其是它“細小的面積”;我們可以肯定的是,正如韋德霖所言,受到“希望之鄉”的“光榮”的法律,其所產生的效果視乎傳統的重要性而定,配合“今時今日市政廳的角色的概念演變,賦予澳門一項新的地方自治團體制度。”105說澳門的政治/行政組織“源自”市政廳一點也不誇張。議事亭“於一五八三年獲得官方認”106 ,擁有一個仿效葡萄牙中世紀市政傳統的體制。葡萄牙市政廳負責為某一地區因相鄰關係而結合起來的市民爭取利益,而澳門議事亭亦肩負相同的責任107 。另外,人民可透過選舉機制 108 自由選擇議事亭成員,故此,引用“東方首個民主共和國” 1 09 ,這個由Almer i ndo L es s a給澳門起的名字,並不過分 。1 05.韋德霖,擔任行政暨司法政務司時在《市政廳在本地區生活所扮演的角色》的研討會開幕禮上的致詞,載於《澳門政府雜誌》,第1 期,澳門,1 988年,第59頁。1 06.蕭偉華,《研究澳門憲法歷史(1 820-1 974)的資料》,法律刊物,由東方葡萄牙學會贊助出版,第一版,澳門,1 99 1 年4月,第1 0頁。1 07.有關這方面的資料可參閱:J orge Morbey,《澳門一九九九——過渡的挑戰》,Graf i caMon umen t a l L d a.,里斯本,1 990年,第43頁及第44頁。根據作者,“考慮到在中國地區的葡萄牙人人數及其所從事的活動,很快就決定按照當時葡萄牙獨有的架構模式去組織一個社群;第一個社群為仁慈堂(1 569),而最重要的則一些是議事亭(1 586) 。儘管受到意大利共和國熱那亞和威尼斯著名的運作形式影響,然而,議事亭的架構是依照葡萄牙中世紀市政傳統的模式組成的。葡萄牙市政廳乃負責維護某地區範圍的市民的利益的代表機關。澳門市政廳依照葡萄牙市政廳的形象和類似的特質而建立,代表和維護居澳葡人的利益,當然,議事亭並不代表中國居民的利益,因為他們受到本身的組織形式所保護。”同上。1 08.根據蕭偉華:“議事亭由三名市政委員、二名普通法官和一名檢察長組成,市政委員由葡裔市民選出,任期為三年(一般由較富有和具影響力的商人當選)。議事亭具政治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但只代表和維護葡萄牙人的利益 ;而有時候這些葡萄牙人會被召集到一般大會,以解決一些較複雜的問題。特別法官和澳門主教在澳門的管治上擔當重要的角色”。《研究……的資料》,同上,第1 0頁。1 09.蕭偉華,同上,第1 0頁,轉錄Almeri ndo L ess a,《東方首個民主共和國之歷史及人物》,澳門,官印局,1 974年。關於這一點,可參閱:何思靈,《澳門地位之演變史》,載於《澳門政府雜誌》,第1 9/20期,澳門,1 993年,第8頁。根據作者,“正如Almerindo Lessa 強調一樣:‘地理、政治、宗教及社會條件的機緣巧合’使葡萄牙人得以長期及實際在澳門定居。這是因為他們採取一種配合本地環境的‘貿易’政策,‘大膽的社會及宗教策略’,以及‘與北京的友好態度’,並以市政機構(市政廳)作為管治澳門的組織模式,這個模式在‘行政上的靈活性 是葡萄牙人可在澳門長居的其中一個理由”。1 1 0.蕭偉華,同上,第1 5頁。葡萄牙皇室推行中央集權制度是導致澳門議事亭衰落的原因。有關這方面的資料,可參閱:何思靈,同上,第1 1 頁至第1 4頁。根據作者,“由於葡萄牙皇室設法將權力集中,因此從十八世紀後期開始,澳門議事亭的政治權力面臨重大挑戰。一七八三年,瑪利亞一世應海事及海外省大臣Mart i nho de Meloe Castro的建議,頒布了“皇室訓令”,其中提到之 ‘殿下應立即採取措施,扭轉澳門的頹勢’。”同上,第1 1 頁和第1 2頁。另一方面,“自十九世紀初開始,葡萄牙逐漸加強在澳門多方面行使主權”。不要忘記的是,市自治主義在澳門化身成議事亭,在歷史上經歷過“興衰的時刻”。事實上,議事亭曾經歷過艱辛的日子,譬如一七八三年,瑪利亞一世頒布皇室訓令,議事亭的政治優勢因而受到挑戰…… 110 ,或者可以說,被剛形成的自由831
我們應嘗試為市政廳職責的問題尋求解決辦法,為此,我們需參考探討有關問題的學說對葡萄牙共和國這個特別個案的看法。葡萄牙有三大標準去界定市政廳職責的定義:限制列舉制度、一般條款制度及混合制度。第一個制度只把法律明確及有限度地訂明的職責視為市政廳職責;第二個制度指法律陳述一條一般條款,“一條概括和抽象地”指出地方居民利益種類的“程式”,從此程式中,可找出所有的市政職責,然後,法院負責評核此等職責,即審核地方自治團體機關所作行為有否超越其職責範圍;最後,混合制度指法律訂定一條上述類型的一般條款,並列舉市政廳的職責,目的純粹是為了作為範例 116 。根據Freitas do Amaral,只有最後兩個制度是與行政分權原則一致的。一九三六/一九四零年的《行政法典》訂定限制列舉制度,根據有關制度,“市政問題並非以市政性質來決定的,而是由法律來界定的”。葡萄牙一直沿用有關制度,直至首項地方自治團體法律(一九九七年)生效為止 117 。該作者認為,目前葡萄牙採用的混合制度,乃結合地方自治團體法律(一九八四年)第2條所提到的一般條款以及《行政法典》第45條至第50條中的範例列舉,根據地方自治團體法律(一九八四年)第2條,“有關居民本身、共同和獨有利益的事情均屬地方自治團體職責”。而《行政法典》第45條至第50條的規定依然維持生效,一方面因為沒有明確被廢止,另一方面因為沒有抵觸地方自治團體法律118 。1 1 6.Diogo Freit as do Amar al ,《……行政法》,第二版,同上,第474頁和第475頁。根據作者,“巴西現時採用的制度為一般條款制度,巴西憲法訂明‘所有關於市政廳特有利益的事情均屬市政廳職責’”。而“西班牙採用已久的制度”則是混合制度。1 1 7.同上,第475頁和第477頁。根據Fr ei tas do Amaral ,“……今天的情況已不一樣:儘管法律並沒有明確表示,然而,除了法律清楚指出的所有行為外,一般來說,一切有關市政廳利益的均屬市政廳職責……。由於行政法假設行政行為合法,因此,任何被市政廳機關視為謀求市政廳利益的行為,即使超出市政廳明確指示的職責範圍,仍被視為有效及關乎其居民利益;除非國家或某利害關係人提出反對—— 他們需提出證據”。同上,第477頁。1 1 8.同上,第475頁至第480頁。按照地方自治團體法律第2條,“有關居民本身、共同和獨有利益的事情屬地方自治團體職責”;該條文還舉出有關職責的一些例子。然而,正如Frei tas doAmaral 所說一樣,《行政法典》第45條至第50條更詳細地列出市政廳職責。目前葡萄牙採用的混合制度,是以行政法典和地方自治團體法律的規定為基礎的。同上,第476頁和第477頁。J osé Miguel Sardinha就此點作出強調,通過公布三月八日第77/84號法令,立法者對此項制度予以肯定。《葡萄牙法律秩序中的武裝部隊及地方自治團體》,公法的兩項研究,科英布拉出版社,科英布拉,1 991年,第68頁至第71頁。Frei tas do Amaral 認為,這項法規“限制及協調公共投資方面的中央和地方行政投資範圍”,並且是“自四·二五革命後在確定市政廳職責方面所引入的最大革新”。同上,第477頁。Marce lo Rebelo de Sousa亦支持混合制度(“現時的混合形式”);行政法I 講義,里斯本,1 994/95年,第431 頁及續後頁數。還指出,Estev es de Ol i ve i ra和Casal ta Nabais絕對認同,無論在憲法層面上,還是在行政法律層面上,葡萄牙公共法律體系均選擇了一般條款制度。Casal t a Nabai s表示,“地方自治團體法律第2條中的列舉只作為例子”。另一方面,他還強調,該制度“與補充性原則非常配合”。《……地方自治》,第57頁,注解1 1 0;Mári o Est eves de Ol i vei ra ,《……行政法》,第21 6頁。833
倘我們仔細想想,會發現十月三日第24/88/M號法律已包括這個混合制度,更準確來說,是在第2條第1 款和第1 條第2款。根據前者規定,“市政廳主要具有與下列事項有關的職責:a)本身及屬其管轄範圍內資產的管理;b)發展;c)都市規劃和建築;d)公共衛生和基本清潔;e)文化、餘暇和體育的活動;f )環境和有關居民生活質素的維護和保障。”而第1 條第2款規定,“市政廳是公法人,設有本身的管理機構,旨在謀取本身及有關居民的利益”1 1 9因此,我們認為,在第1 條第1 款中列出市政廳的職責,目的純粹是作為範例,特別可從“主要”一詞中體現出來;而提到的“本身利益”和“有關居民的利益”(第1 條第2款)則作為補充性的一般條款。故此,我們認為,除非這方面有更深入的研究,否則的話,除了第2條第1 款特別指明的職責外,所有關於“本身利益”和“有關居民的利益”的職責,均屬於澳門地區市政廳的職責。不要忘記的是,澳門地區市政廳法律制度的第2條第2款一再強調,“市政廳應在遵從本地區總政策的方針及本地經濟和社會條件下,以及配合法律賦予其他機構職責的情況下,執行其職責”。倘我們細想,可發現這條規定並沒有損害作為行政分權的必然結果的補充性原則,其目標在於捍衛“行政活動的所需效率和統一”我們認為,應按照Viei ra de Andrade的分析,去理解《葡萄牙憲法》第267條第2款。該條款規定“……在不影響行政行為的必要效能與統一,以及有權限之機關的監督權和監管權下,法律應訂定行政分權及行政分治之適當方式。”根據José Miguel Sardinha,該作者“斷言,有關的憲法規定未能顯示最大的分權迫切性,只能體現最低程度的行政行為效率和統一”120 根據Vie ir a de Andrade,“我們從憲法文本裏找到不同的意見,按照主導價值觀和社會現實去解釋行政組織制度,這個制度要求立法者尋求分權原則和行動統一原則之間的一致和協調,以便有關的利益和權力能夠取得平衡。”121我們應以這種看法去解釋澳門地區市政廳法律制度。José Miguel Sa rdinha認為,把該法律規定與市政職責的混合制度結合起來,“好處在於使到自治團體通則的‘心’不致於變得死板。”1221 1 9.我們認為,這個規定明顯有點累贅。事實上,考慮到一切關於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權的事項,市政廳的“本身利益”只可是“有關居民的利益”。除非立法者打算將市政廳在地區的職責行使的“參與”列入“本身利益”範疇內,我們認為這過於激烈。參閱1 1 7,第29頁及續後的頁數 。120.José Miguel Sardi nha,《……武裝部隊及地方自治團體》,第69頁和第70頁。Gomes Canot i l ho和Vit al More ira亦強調,“行政分權及行政分治不能損害行政行動的效能和統一(第2條)。這些原則應與良好行政原則(或良好行政程序原則)配合,良好行政原則要求有效及適當地行使行政職能,並遵照:(a)確定基本公共利益和保障行動統一的一般法律;(b)確保行政活動的適合性、節約、效益、簡化和迅速的體驗性和推斷性技術規則 ;(c)協調原則和時效,以防止不必要的重複、干預和重疊”。《……憲法》,第928頁。1 21.J osé Carl os Vieira de Andrade,《市政廳分配低壓電力》,司法見解選集,Ⅻ年,1 984年,第一冊,第20頁,抄錄José Miguel Sa rdi nha,《……武裝部隊及地方自治團體》,第70頁。1 22.Jose Miguel Sard inha,《……武裝部隊及地方自治團體》,第69頁。作者認為,“……按照有關利益,或者說,把本地利益變為國家利益或反之亦然,立法者可選擇額外賦予自治團體一834
不要因為我們擁有一些不同法律體系的規則,而聯想到解釋的無法聯繫性。事實上,由於“互相反致”是葡萄牙憲法體系與澳門憲法體系之間的關係的特點,因此,我們應打消有關的假設。眾所周知,《葡萄牙憲法》第292條第1 款“歸還”給《澳門組織章程》,而《澳門組織章程》第2條不單把權利、自由與保障“反致”予共和國基本法律 123 ,還把“憲法基本原則”一併“反致”。我們認為,當中應包括一些我們剛提過的,而且在澳門地區法律秩序生效的原則。另一方面,即使沒有出現這種情況,有關的準用及隨之而來的聯繫必不可避免。Jorge Miranda表示,對於葡萄牙共和國遵守和適用的一些原則,未能適用於一個作為葡萄牙“管治”地,以及根據主要法律第3條服從於憲法並“以民主法治為依歸”的澳門,這種不連貫簡直令人難以置信 124 。些新職責,或簡單地收回法律規定的‘名單’中的一些職責。所有事情均環繞國家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問題上而發展。在某段時期,社會政治演變可完全體現國家在自治團體傳統職責的問題上地位的加強;假如行政分權原則受憲法保護的話,正如葡萄牙的情況一樣,則不能違反有關原則”。值得注意的是,正如Esteves de Ol ivei ra引述Laubadere 所言,“分權是一種自治的形式,而非獨立的形式”。Mario Esteves de Ol ive i ra ,《……行政法》,第1 92頁。儘管如此,不要忘記Vieira de Andrade的說話,他指出,“若想得到真正的自主權,或想自主權符合實際分權的話,法律就不能採用限制列舉作為界定職責的標準……,雖然自治機關具有決定行政行為(狹義)及訂定合同的權力……”。José Carlos Viei ra de Andrade,《……規範性自主》,第21頁,注解39。還值得注意的是,根據António Candido de Ol i vei ra,“……自主只在地方自治團體執行一項有關個別居民利益的行政活動的情況下才出現,並且對於整個公共行政來說又是非常重要的。在地方公共行政的大部分工作由地方行政當局負責,而非由國家行政當局或自治區行政當局負責的情況下,才有自主”。Antóni o Candido de Ol i vei r a,《……自治團體法》,第295頁。123.J.J.Gomes Canot i l ho 和Vital Morei ra,《對澳門的規定的合憲性監察》,檢察院雜誌,第十二年,第48期,第1 4頁及續後頁數。這些作者認為,“賦予澳門的基本法律體系一項特別章程,葡萄牙憲法放棄盤據及直接適用於澳門。當然這並不能阻止澳門組織章程反致葡萄牙憲法,使之恰當地在澳門生效”。1 24.作者指出,“不同的法律秩序並非沒有交流的法律秩序。首先,總的來說,( 即使是不同國家及國內法和國際法之間的)法律體系的多重性是經驗的基本數據,並廣泛地獲學說的認可 ;它要求井井有條、互相滲透、制度一體化、不偏離 、獨立和間斷。其次,憲法中提到的‘葡萄牙行政管理’不單提到一些具期限的法律規則,還提到葡萄牙和澳門的共同原則”。另一方面,《基本法》第3條第2款指出,“國家需遵守憲法,並以民主法治為依歸。‘葡萄牙對澳門所施行的行政管理’可顯示其權力 ;鑒於彼此間的連繫,所以澳門應以相同的憲法原則為依據,依照這些原則辦事,不能違反它,否則將不能產生效力(第3條第3款)。應以配合有關原則和情況的特殊性為前提下,尋找憲法(和立法)的解決辦法”。Jorge Miranda,《澳門的憲法秩序和對合憲性之監察——葡萄牙憲法第281條適用於澳門的法律體系嗎?》,法律,第三年,第7期,澳門,1 993年1 月,第8頁。關於這一切,Jorge Miranda斷言,“葡萄牙憲法的基本原則不能忽略一個由葡萄牙當局管治的地區”。Jorge M i randa,《一九七六年憲法》,里斯本,1 978年,第21 4頁。在某程度上,我們認為,之前引述韋德霖在致詞中的發言,正好跟這點有關。同上 。最後,我們必須討論澳門地區市政廳行使行政監督的問題。根據Es teves deOliv ei r a,“監督乃分權的自然相對物,並必然與之結合成為一種手段,以確保不835
同分權據位人之間及這些據位人與作為一般利益據位人的國家之間的最低限度的利益統一。”1 25根據經七月五日第4/93/M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三日第24/88/M號法律第46條,對市政廳行使監督權屬總督權限,總督可將該權限授予某一政務司。其實,該法規的第47條第1 款規定,“在行使檢查性監管權力時,總督可透過分析市政機構會議錄,負責:a)注視合法性的遵守;b)對市政機構及其部門的活動進行監察、調查及全面調查,倘有需要時可透過行政部門為之;c)對於已作出的任何決議,得要求解釋,而解釋應在十五天期限內由有關機構作出。”同一條文第2款規定,“在行使修正性監管權力時,總督負責批准市政議會關於下列事項的決議:a)活動計劃及有關的修訂;b)市政廳預算及補充預算;c)市政廳管理賬目;d)市政部門和長期工作人員編制的組織結構以及其修改;e)借款;f )制定有關科處罰款的市政條例及收取或調整費用的收費表;g)與本地區以外的實體簽署協定;h)第29條第1 款第j 項最後部分所載事項,即市政廳就不動產的轉讓或設定負擔權利的請求。除此以外,在某些情況下,在調查完成後,總督還具有解散市政機構的權力,特別在市政機構“嚴重違法”的情況下(第48條第2款);而解散“得由被解散機構任何一成員訴諸法庭”(第48條第3款)。最後,同一條文的第4款指出,“總督具有權限解決各市政廳與中央行政機構間之權限衝突。”1 26關於“監督性質的種類”,總督分別負責行使檢查性監督權、修正性監督權和懲罰性監督權127 ,以及我們認為極具爭議性的解決權限衝突的權限。另外,行使檢查性監督權看來相當穩當,但行使第48條中規定的其他的權限時情況卻不同 。與Marcelo Caetano相反的是,Freitas do Amaral 稱第二種監督權為完整監督權,這種監督權指“具有許可或核准受監督單位行為的權力。”作者以許可受監督單位作出行為的權力,或是核准受監督單位行為的權力,來區分優先完整監督權和後期完整監督權。按照這種理解,我們可以說,澳門總督對市政廳所行使的是後期完整監督權,因為根據法律,總督只具有核准市政議會某些行為的權限。因此,監督核准的不足會影響受監督實體作出行為的效率。然而,值得一提的是,總督只負責決定核准與否,並沒有權更改待核准行為的內容,不然,這意味著總督享有法律沒有賦予的取代性監督權 128 。125.Már i o E s t eves de Ol i v e i r a,《……行政法》,同上,第192頁。1 26.現在的第47條第2款第d、f 、g、h項及第4款是經七月五日第4/93/M號法律附加 上去的;毫無疑問,這加強了總督的監督權。1 27.除了“修正性監督權”、“檢查性監督權”和“懲罰性監督權”外,Freitas do Amara l 還“針對其性質”提出另外兩種監督權 ;“廢除性監督權”和“取代性監督權”。“廢除性監督權”指“具有廢除受監督單位所作行政行為的權力”,此種監督權只在特別的情況下才存在。“取代性監督權”指“監督單位具有權力來填補受監督單位的疏忽,代其執行法律指定的行為”。Diogo Frei tas do Amara l ,《……行政法》,第二版,第702頁及續後頁數。1 28.Frei tas do Amara l ,《……行政法》,第二版,同上,第703頁及第704頁。836
我們認為,應稱讚這種立法選擇,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澳門的立法者並沒有依循相同的路向。同樣,由於大部分的原因,我們認為,應依循這個方向,以便解決市政廳和中央行政當局機關之間的權限糾紛。我們並非胡說甚麼“行政管轄全權化”135 ,而是我們認為管轄權原則在這方面也有它的影響力。因此,再一次向地方自治原則、補充性原則、界定市政廳職責的混合制度及權力分立原則致以敬意。三、《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 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市政機構在開始分析《基本法》第95條所規定未來“市政機構”的地位時,我們認為適宜對通往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高速公路”及“國道”作出簡單的介紹。為此,在該法規中挑選了兩條規定,即第22及62條,稍後會作出概括性的介紹。《基本法》第22條在首段列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我們對該擬保持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的規定並不存有任何的疑問,該法規在其縱向層面上崇尚分權的原則。我們亦能就此察覺到有從中央政府維持和鞏固自治的行政權的傾向,這亦完全符合第2條中的規定 136 ,如我們細想,無論在縱向層面上,還是在橫向的層面上,都概括了該原則。另一方面,第62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設置司、局、廳、處,設定了執行架構以及特區的直接中央行政的組織架構。正如前述,該架構應有嚴謹的從屬關係,而組成這架構的所有公共機關應隸屬於政府,換言之,應隸屬於行政長官。行政長官對這些機關行使領導權。因此得知,並不需要把從屬模式作出強制性的集中,可以透過設立直接行政的地方性組織或授權進行分散。說到該問題,我們最終要說明的是,《基本法》對市政機構的地位作了規定。我們恐怕這個分析對於我們應如何維護及所希望的內容並非很全面。然而,由於沒有足夠的時間,我們只能對一些能在這些規定中的文字上必須展開的一些問題作出思考,因此,我們對解決這些問題有以下的主張。135.有關“公共行政管轄全權”的問題,參閱 José Casa l ta Nabais,《……地方自治》,第68頁,注解 1 3 5。1 36.《基本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 、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1 2條又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1 3及1 4條更分別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防務”。按照第95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這些市政機構“受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838
述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而第96條列明“市政機構的職權和組成由法律規定。”因而會有以下的問題:如何評價這些條文規定?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市政機構所指的是甚麼?很多疑問,但也有肯定的因素。疑問是與其組成、權限、行動的結果互有關係,疑問與未來……而未來只有上帝知曉!137然而,我們也預見到以下的一些肯定因素:首先,細想的話,可發現市政廳作為本地區及居民的公權法人的地位將會消 失 ;第二、自治的地方行政會消失,因為市政廳作為特別行政區(前澳門地區)的公共主體具備力求依法貫徹本身利益以及居民相關利益的本身管理組織的各種公權法人將會被撤銷;第三、我們認為作為市政廳組成部分的行政分權會消失。在法律意義上的分權係以廣泛的形式存在,而政治意義上的分權雖屬偏面,但也是存在的;第四、綜上所述,將會終止實行七月五日的第4/93/M號法律所修改的十月三日的第24/88/M號法律以及十二月二十七日的第11/93/M號法律,現時該兩項法律分別規範市政廳的法律制度以及市政廳的財政制度。這是由於不符合《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有關條文的規定是:“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觸或……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上述的法規很明顯與《基本法》,尤其與該法的第95條和96條的規定相抵觸,因此,我們認為這些法規將會終止施行。不得不說明的是,這些剛說過的肯定因素並不會成為相對肯定的因素,這主要是出於我們自己的評釋。然而,所有事宜將會取決於誰對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大法作解釋和實施,並且取決於保持現狀的良好意願,以及建基在該現狀的法律體系,而其永久性將會以(一九八七年的)《中葡聯合聲明》所作的承諾以《基本法》予以確定138 。此外,我們亦不能對上述第95條的語言文字方面所提出的一些問題置諸不理 。事實上,該條文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市政機構”,更準確地說這並不表示將會設立這些機構。“可設立”的字意對我們來說並不等同於“設立”,即這個在《基本法》文本中經常出現的詞,換言之,無論是以嚴謹的法律為根據,還是以事實為根據,現時的市政廳可能會不著半點痕跡地完全消失。137.有關該些問題,參見Luís Costa Ferreira及José Pere ira da Rosa合著《市政管理手冊》,澳門,澳門理工學院,1 997年,第67頁及續後。1 38.按照《基本法》第5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的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839
接著,純粹和簡單要提及的是市政機構而不是市政廳。我們知道市政廳作為公法人的地位將會被撤銷,有鑑於此並考慮客觀事實的存在,我們認為上述的市政機構將會納入另外一個公法人,且肯定會是特別行政區內。接著,提到這些機構沒有“政治權力”。對我們而言,“非政權性”是該條文內最令人好奇及費解的詞組。然而,不用細想,我們也可以知道這個詞組表示未來特別行政區政府架構並不包括這類型機構,或者是官員的任命是不用經選舉而產生的。地方權力以外不存在政治權力。儘管如此,此條文亦出奇的被納入《基本法》“政治體制”一章的提要中。然而,當探索到澳門市政區的將來,該否定詞組不能不使人感到驚訝。當Casalta Nabais談到“地方自治的取向”時,又特別提到“政治自治”或“更準確的是政治行政自治即發展自身政治行為的權力。嚴格從科學角度來看,這個自身的政治行為可以理解為建立關於一個特定利益範圍(自治範圍)的一套自身行政方針或自身行政計劃,計劃的定義及推行是建基於自治社會固有的自由(政治決策的自由)並透過法定民主組織予以實現。”按照作者認為給予自身指引的權力——自決的權力—— 是所有法律主體的特徵。這些法律主體並不是純粹以技術實現其他主體工作的指引。儘管這個自決權力受法律限制,亦不能全部撤去。每當這種權力涉及一個一般法律體系的代表團體——這是一個包括任何年齡、性別、宗教、階層級別等的社會——這稱為一種政治領導權力139 。這樣,這些“市政機構”沒有任何“政治權力”亦即“政治領導權力”或“政治行政自治”,那麼視“市政行政”為一個“地方自治”的可能便沒有意義了。將來,市政機構是受“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及環境衛生方面的服務。“受委托”一詞還可以表示一個“分治地方政府”情況,或起碼是“分治人格”的情況 140 。因為這個原因,在第二個可能的情況,這些機構便屬於間接行政當局。只是,眾所周知,這個間接行政當局將由公法人組成,而現時研究的情況並沒有存在這個條件。再次指出這些“市政機構”絕不能被理解為從屬於“自治行政”的“機構”。隨之而來的我們想像的是地區直接行政當局的“地方機構”,其權力只為執行中央作出的決策。最後,我們明白到“市政機構”以政府諮詢機構方式運作,就上述範圍發表無約束力的意見 141 。根據我們剛才談到的情況,我們可以說Jorge Oli ve i ra曾就關於《基本法》,現行法律及“原有的生活方式”(《基本法》第5條)之間的關係作比較發表意見。1 39.José Casa l t a Naba i s ,《自治……》,同上,第82頁至第85頁。1 40.參看附註29。1 41.按照Mário Est eves Ol i ve i ra:“……行政行為一般的情況都確認法律技術附註一有關分權概念方面說明某特定集體利益需要應由政府以外的公法人去爭取 ;當這種情況未發生時,分權可能與分治混淆。”另一方面,“分權亦是透過 ‘行政自治’的認可而實行”:亦即是說,在非中央實體的職權方面,賦予其機構法律決策的權力—— 而非只是諮詢、自身提起或物質決策權——以便能為法人作出約束性行為。”Mário Esteves Ol ive i r a,《行政法……》,同上,第188頁。840
在此,我們套用Jean Del umeau對思索一個人們稱為“千年快樂”的夢的一些字句作為完結。“今日,我們必須摒棄對昔日的懷緬,同時亦摒棄對未來的幻想。無論我們在道德和物質上如何作改進,在地球上生活永不如天堂,奧古斯丁聖人鼓勵我們向天堂生活“朝聖”途中必須要警覺,他說得很有道理,因為正如所載,那種朝聖不可在沒“痛苦的焦慮,工作的疲勞及誘惑的危險”情況下完成的 145 。1 45.Jean Delumeau,“千年快樂”,Uma h i stória do parái s o ,T er ramar ,1 994年,第465頁。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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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第十二卷,總第四十五期,1 999No.3,845-851對中國憲法與基本法關係的再思考許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的關係,是中國法制實踐和法學理論研究的新課題。1 999年1 月29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關於無證兒童居留權案判决引發的爭論 1 ,觸及“一國兩制”的法制基礎,突出地體現了理解和把握憲法和基本法關係的重要現實意義。該判决聲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擁有審查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是否抵觸基本法的“憲制性管轄權”,並據此進行對《香港人民入境事務條例》有關條文的司法審查並宣布其無效。撇開案件具體爭訟內容不談,筆者擬從憲法和基本法各自的規範內容、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效力地位和適用上的具體關係等方面入手,再作一些思考。一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基本法是調整國家內部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並確立特別行政區政權組織及其運作規則的總章程。正如法學家凱爾森的描述,若把國家理解為一個法律秩序,憲法則是其國內法律秩序的基礎,憲法的主要職能是决定一般法律規範的創制,决定立法的機關和程序以及在某種程度上决定今後法律的內容,所謂合憲性問題,實質是保證一個低級規範應符合决定其創制或內容的高級規範這一更一般問題的一個特殊情況 2 。這是理解憲法和基本法關係的邏輯基礎。*北京大學法學博士1.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對F inal Appeal No.1 3,1 4,1 5,1 6 of 1998(c i v i l )四個案件的判詞和1 999年2月7日《人民日報》刊登的有關內地法律專家發表談話批評相關判決的報道。2.參見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 996年版,第287、296頁。在基於不同標準的部門法劃分中,基本法和國家機關組織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各類向有關國家機構授權法等,有時被作為附屬於憲法具較低層次的法律列845
澳門商法上關於商人概念的變化,即企業概念的廣泛應用,並以企業主代替商人,表現了現代商法理論的新趨勢:採用一種現代化的商主體標準理論。商業法律制度,商業管理方法逐步擴大適用於非商業活動,如農業生產組織採用公司形式,建立商業帳簿等,這種不具商業性質的機構,只要具備一定的物質投資,設立商業帳簿,運用銀行借貸,就可以成為商業企業。其次,在商業組織形式方面,澳門商法中除了原有公司部分以外,增加了各國商法中早已規定的隱名合伙;同時,參照葡國的法律和歐洲經濟共同體的法律,引入了合作經營及經濟利益集團的組織,以適應現代商業的發展需要,這些組織已經在近年來為各國和地區所普遍採用。在當代商業社會中商業特許、特許經營等已為各國普遍實行,也已在香港、澳門實際存在,例如廣為周知的“麥當勞”、“肯德基”快餐店乃是典型的特許經營形式,此外,還有“富卓傑”兒童電腦教學店(Fu tu re k ids)等。為了迎合社會的需要,在商業合同方面,澳門商法典中也在第三卷引入了商業特許合同和特許經營合同。此外,在商法典中還參照葡國和意大利、德國關於反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在第一卷中引入了關於企業間競爭的規則,規定了商業企業之間競爭的一般規定,不正當競爭的界定,範圍及處理。三、小結澳門的商業法律經歷了從延伸適用葡國法律到逐步制訂本地法律並使葡國法律本地化的過程。在面臨新的世紀到來和政權移交之際,澳門需要有一系列適合本地區實際的商業法律,而商法典則是商業法律中最重要的基本法律。澳門商法典的頒布使澳門有了一部跨世紀的本地區的商業法典,這是澳門法律歷史上一個重要事件。商法典採納了葡國及其他大陸法國家商法的基本內容,並且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汲取了現代商業社會新的立法經驗,在商法的本地化和現代化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任何成功的法律的制訂不是一蹴而就,需要有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相信在今後的施行過程中,會不斷地聽取澳門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加以修訂完善。857
當時人痘接種的方法,程從周著《茂先醫案》和周暉著《金陵瑣事剩錄》兩書均有記載,說是採用“鼻苗”種痘法,即將痘汁貫入人的鼻腔,痘即自出,即起防天花之效。崇禎年間(1 628-1 644年),董其昌著《玄賞齋書目》中已注錄有《種痘書》。康熙二十年(1 681年),玄燁帝首肯人痘接種醫術,並大力提倡和推行種人痘防天花病。他在《庭訓格言》中諭示:“國初人多畏出痘,至朕得種痘方,諸子女及爾等子女皆以種痘得無恙。今邊外四十九旗及喀爾喀諸藩,俱命種痘,凡所種皆得善愈。嘗記初種痘時,年老人尚以為怪,朕堅意為之,遂全千百人之生者,豈偶然耶!”至乾隆七年(1 742年),清政府正式頒布的醫學百科全書《醫宗金鑒》,更詳細地記載了人痘接種醫術,屬一本人痘接種的專著,說明此時人痘接種醫術已具有科學的結晶。康熙二十七年(1 688年),中國人痘接種醫術經陸上“絲綢之路”傳至俄國和土耳其相毗鄰的高加索錫爾戛西地區。法國大百科全書家伏爾泰(Vol t a i r e,1694-1778年)在其著《哲學通訊》(Let t res phi losophiques)第1 1封信《談種痘》中,曾記述說:“錫爾戛西人都貧苦,他們的女孩子又都長得俊秀;所以在她們身上父母最能賺錢。他們向大領主、波斯王和那些有錢購買並且經營這種珍貴商品的人的藏嬌金屋供應美女……但是……天花在他們家裏蔓延起來;一個女兒出天花死了,另一個又瞎了一隻眼,第三個病愈後帶着個大鼻子;可憐的父母從此破產再也沒有甚麼指望了。甚至常有這種情況:天花流行,貿易中斷好幾年,弄得波斯和土耳其宮闕十室九空。我聽說一百年來中國人一直就有這種習慣;這是被認為全世界最聰明最講禮貌的一個民族的偉大先例和榜樣。中國人種痘的方法的確是不大相同的;他們並不割破皮膚;他們從鼻孔把痘苗吸進去,就好像聞鼻煙一樣;這種方式比較好受,但是結果一樣。這一點也可以證實:倘若我們在法國曾經實行種痘,或許會挽救千千萬萬人的生命。”2於是,俄國於康熙二十八年(1 689年)派醫生來中國學習痘醫(包括人痘接種和治痘)。之後,人痘接種醫術又通過俄國人傳到土耳其。這一點由英國著名歷史學家李約瑟(Joseph Needham)的研究得到證明。他於1 979年1 1 月9日在香港大學所作題為《中國和免疫學的起源》(China and Orig in of Immun ol ogy)的講演中,全面闡述人痘接種醫術傳至土耳其的情況,說:“在這段時間裏,如我們所知的情況那樣,人痘接種剛好傳給了土耳其人,又經他們之手傳給了歐洲人。古老的絲綢之路是可以設想的向西方傳播的必經之路。”2.伏爾泰著,高達觀等譯:《哲學通訊》第40,43,41 ,42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 961年版。862
他還引用內爾(W.H.McNe i l )的話後說:“人們可以很容易地設想:大篷車商人們聽到了這個方法,試驗了它,然後作為一種民間活動傳播開來,傳到了歐亞大陸和非洲那些以長途貿易為主要方式的大篷車交通錢。”3與此同時,這時人痘接種醫術也由俄國傳至突尼斯和非洲部分地區。當時正是非洲黑奴貿易興盛時期,人痘接種醫術保障了出賣黑奴不為天花所傳染而死亡。到了康熙六十年(1 721 年),人痘接種醫術又從土耳其傳到英國和歐洲。一位傳教士醫生貝爾(Dyel Ba l l)記述這種情況,說:“說也奇怪,像其他許多事物一樣,種痘術擬也是由中國傳入西方的。這術大約八百年前,中國宋朝已經應用,於1721年由君士坦丁堡的英國公使夫人蒙拉格氏最早介紹來英國。”4另一位醫生德貞(Dudgeon Joh n Hobs on)也說:自康熙五十六年(1717),有英國欽使曾駐土耳其國京,有國醫種天花於其使之夫人。嗣後英使夫人遂傳其術於本國,於是其法倡行於歐洲。5由此可見,西方國家傳教士醫生是公認中國的人痘接種醫術經土耳其傳入英國和歐洲的。其首功者有賴於當時英國駐土耳其君士坦丁堡(Constant i nus)大使的夫人蒙塔古女士(Mary Worntley Montaque,1 689-1 762年)。蒙塔古曾因患過天花而眉毛脫落,並留下麻臉;她的弟弟也因患天花而喪命。她在切膚之痛後曾於1 71 6年3月1 9日,在君士坦丁堡親自給她三歲的女兒和五歲的兒子做了人痘接種,並把醫術向英國介紹。前述伏爾泰在其《哲學通訊》書中有詳細的記述。3.《中醫葯學報》1 983年第4-5期。4.《中西聞見錄》。5.同注4“我在這個問題上所要說的,就是在喬治一世時代初年,有一位溫特萊·孟代居夫人(按:即前文“蒙塔古”),是一位智勇雙全的英國婦女,跟着她的丈夫出使君士坦丁堡,毫無疑慮地大膽地給她在這個國家所生的一個孩子種痘。她的牧師枉費心機地跟她說這種經驗不是基督教的,只能在非基督教徒身上有效果。溫特萊夫人的兒子種了痘却很好。這位夫人回到倫敦後就把她的經驗告訴現今做女王的加里斯公主了……這位公主天生好鼓勵一切技藝,好為人做好事;簡直是一位在王位上的可愛的哲學家;她從來沒有放過一個學習的機會,放過一個慷慨施惠的機會……她剛一聽說種痘的事,便令人在四個判處死刑的罪犯身上作試驗,她給四個死刑犯挽救了兩次生命;因為她不只把他們從絞刑架上救了下來,並且由於這種人工種痘的好處,使他們不致染天花,否則以後他們可能沾染這種病而死去。公主確信這次試驗的結果,便令人給她的孩子們種痘:全英國都追隨了她的榜樣。從這時候起,至少有一萬萬個家庭的兒童是由於女王和溫特萊·孟代863
居夫人而得救的,這些女孩也幸虧得女王和溫特萊·孟代居夫人而保持了她們的美貌。”61 71 8年,蒙塔古女士回到英國後,遇上1 721 年倫敦流行天花病,得病及死亡率極高,計“一百人中有九十五人得病,七人中有一人死亡”7 。有鑒於此,蒙塔古女士又給她的女兒接種人痘,並請倫敦人和醫生觀摩仿種人痘。從此,人痘接種醫術便在英國及歐洲其他國家逐步傳播開來。1721年,美國波士頓流行天花,據馬特(Cot ton Mathe r )牧師統計,已有人痘接種醫術施行。同年,波爾·斯東醫生為自己的兒子和兩名奴隸種人痘,後來華盛頓命令自己的的家庭成員和軍隊一律施種人痘防天花。著名科學家富蘭克林(1 706-1 790年)因為兒子死於天花而大聲疾呼在美國接種人痘。可見在十八世紀初葉後,美國也大力推行人痘接種預防天花病了。中國人痘接種醫術傳至英、美等西方國家後,給這些國家的千百萬人民生命以安全的保障。正如伏爾泰所見情況,說:“在世界上一百個人中至少有六十個人要出天花;這六十人當中,在最順利的年代,也要有二十人死在這種病上,還有二十人終生留下討厭的疤痕;因此看來,就有五分之一的人類一定是這種病害死或弄醜了的,在土耳其或在英國,所有種過痘的人,倘若另外沒有痼疾或被判處死刑,沒有一人死亡,沒有人成為麻子;倘若痘種得透,沒有任何人再染第二次天花。”8但是,西方國家推行中國人痘接種醫術,只用了“痘漿法”,即從天然患天花病者疱漿中沾取其漿,然後劃破健康小兒臂膊皮膚接種。而且沒有做到像中國醫生那樣選擇“連種七次,精加選煉”的熟痘苗接種。所以如果所用者是毒力極強的漿液,反而使接種者發生重症天花而喪命,而且每個接種過的人又成了傳染源。因此,有了以牛痘代替人痘的改進發明。發明人是英國倫敦大學醫學院畢業的醫生瑟納(Dr.Edward,Jenner,1749-1827年)。瑟納原是在伯克利行醫並在其家鄉附近的莊園施種人痘醫術的種痘醫生。當他在種人痘的實踐過程中,有一位少女告訴他:她已患過牛天花而不需要再種人痘時,他靈感驟閃,產生可以用牛天花(牛痘)接種來代替人天花(人痘)接種,以預防天花病的想法。後來,他又從德國榨牛奶者從不染天花病的事實中受到啟迪,進一步加深和堅定自己的想法。並於1 796年5月1 4日,給一位名日費普斯的八歲鄉村男孩第一次做牛痘接種試驗,五十六天後,被接種牛天花病毒的試驗獲得成功。這是世界天花預防史上的一次革命。據此,瑟納於1 798年撰寫和出版其著《對天花牛痘疫苗的成因及其效果的研究》一書,向全世界公布他用牛痘代替人痘接種的發明。幾年之間,該書再版數次,並被譯成多國文字出版發行。從此之後,瑟納發明的牛痘接種醫術取代了原來中國的人痘接種醫術,風靡世界,並東漸中國。6.同注27.布羅代爾著、顧良譯:《1 5至1 8世紀的物質文明、經濟和資本主義》第1 卷第88頁,三聯書店,1 992年版。8.同注2864
道路滑★★二、牛痘東漸嘉慶八年(1 803年)初,印度的東印度公司總督收到一份英國急件,希望將英國已在印度施種的牛痘法推行到中國去。於是,總督建議有關委員會與清政府官員磋商辦法。八月,英屬孟實總督將一批痘苗寄贈給澳門東印度公司,十月收到。經廣東行商協助在澳門的中國兒童身上進行試驗種牛痘。但因此批痘苗已經失效而未成功。嘉慶十年(1 805年)英國東印度公司的技術高明的高級外科醫生皮爾遜(Alexander Pears on,1780-1874年),利用葡萄牙商人許威氏(Hewit)從馬尼拉運來的一批新牛痘苗,再次在澳門試種牛痘取得成功。此是牛痘接種醫術傳入中國之始。皮爾遜在1 81 6年2月1 8日呈遞“國家種痘局”(Boa rd of t h e Nat i onal Va cc i neEstab l ishment)的報告和其著《新訂種痘奇法詳悉》中,詳細記述了這次在澳門種牛痘成功的經過,說:“一八○五年春,有澳商葡人許威氏(Hewi t ),由馬尼刺帶來‘活牛痘苗’。這是葡皇特命專員保管,用很穩妥謹慎的方法,自南美洲運到小呂宋的 。(牛痘)後來相傳至大西洋、亞細亞、亞美利加等國,依法栽種。……此法繼傳至呂宋,……伊國王不惜萬金,特發一船,裝載嬰兒,駛至本國傳種此痘。由船次第輪種回返,依法而行,每種必效。隨後發論伊所屬國小呂宋,亦遍行栽種。……茲於嘉慶十年四月內由啤 船由小呂宋裝載嬰兒,傳此痘種到澳。本國醫生協同澳門醫生,照法栽種華夷童稚不下數百,俱亦保全無恙……”9開始時,皮爾遜自己負擔為居民種牛痘的費用,甚得澳門居民的歡迎和讚賞。時正值廣東暴發天花大流行,無數廣東居民紛紛湧到澳門皮爾遜的門診所要求種牛痘,據統計一年之內給數千人施種牛痘10 。當時,皮爾遜僱請梁輝、張堯、譚國和邱熺等人為助手,並教會他們牛痘的技術。其中最出色和最得力的是邱熺(字浩川,1 773-1 851年),外國人稱他為A.Heque。邱熺曾記述過他在澳門種牛痘的情況,說:“予時操業在澳,聞其事不勞而效甚大也。適予未出天花,身試果驗。洎行之家人戚友,亦無不驗者。於是洋行好善諸公以予悉此,屬於會館專司其事,歷十數寒暑,凡問途接踵而至者累百盈千,無有損失……”119 Wang and Wa:《H i s tor y o f Ch in e s e M edic in e》P1 43,1 932.1 0.范行准:《中國預防醫學思想吏》第1 34頁,人民衞生出版社,1 954年版。11.邱熺:《引痘略 ·自序》,嘉慶丁丑(1 81 7年),敬業堂初刊本 ;道光百蘭堂複刻本。皮爾遜在澳門施種牛痘醫術成功後,“曾作了一小冊子,口授嘶噹 譯成漢文”,書名為《 咭唎國新出種痘奇書》。全書共7頁,每頁1 4行,每行1 8個字,共1 764字,黃色封面。第2頁第一行標題為《新訂種痘奇法詳悉》。該書全面介865
★★ ★★★紹了瑟納醫生發明牛痘的過程、種痘法傳播的途徑和分析種牛痘的過程、特性、方法、器具和臨牀症狀等:“天花之症能傳染於人,而牛痘之痘非種不行。天花之症,定必發寒發熱,大小便結閉不通,或昏迷不醒,喉乾舌燥唇焦亂話不等,雖用針薰葯法,亦不能保其無虞;但其牛痘種在於所種之處,只出一顆,如小指頭大,至寒熱各症不能相染,內中或有微寒微熱。雖服葯不服葯,與病無干礙。想此靈妙之法,相傳於數十年之後,永不防有染天花之虞矣。種下四日,其形發紅,至六日起一小泡,八日起泡略大些,……至九日漿已滿足。”12書的扉頁附有種牛痘的方位、真痘的形狀等圖譜。最後介紹取牛痘種和藏種的方法。書的末頁落款為:咭唎國公班衙命來廣統攝大班貿易事務哆啉呅敬輯咭唎國公班衙命來廣醫學啵 敬訂咭唎國世襲男爵前乾隆五十八年隨本國使臣入京朝覲現理公班衙事務嘶噹 翻譯與外洋會隆行商人鄭崇謙敬書嘉慶十年六月新。該書為十三行商人鄭崇謙翻譯抄錄,並為作序,故有人認為鄭崇謙是“最早傳播牛痘法的中國人”1 3 。此書後由香山縣(今中山市)的曾望顏從廣東帶到北京翻刻出版,在北京影響較大。但在中國傳播牛痘接種醫術最主要的是嘉慶二十二年(1 81 7年)出版的邱熺所著《引痘略》一書。此書將皮爾遜在澳門和廣州施種牛痘醫術加以詳細介紹,並把中國傳統的中醫理論及出痘後用葯護相結合起來;將上臂種痘部位定為手少陽三焦經的消爍、清冷淵二穴,以經絡臟腑理論作了銓釋。經過邱熺的銓釋,大大擴展牛痘醫術的可信程度。又由於皮爾遜在廣州免費給居民種牛痘,加上邱熺設置“菓金”送給種牛痘的小兒,這樣既吸引了廣大貧苦之家來種牛痘,又保證了疫苗得到源源不斷的供應,從而大大促進了牛痘醫術在中國的傳播和推廣。邱熺原來並不是醫生,只因在洋行工作以偶然機會得以跟皮爾遜學習牛痘接種醫術,並經常奔走於廣州一澳門兩地接種牛痘,又根據自己接種牛痘的經驗撰寫成《引痘略》一書,指出:“痘,可以曰牛也。痘之種自牛來也,外洋向無此疾,後來他處傳染,患亦滋多,惟畜牛取乳之家,獨不沾染。醫人,欲窮其故。”141 2.Geo rge Thomas S taun t on:《M i s ce l la neous Not ices Rel at ing to China and Our Commerc ia l Inter coursewi t h th at Coun t r y 》t he Sec ond pa r t , 附錄:《新訂種痘奇法詳悉》。1 3.廖育群:《牛痘法在近代中國的傳播》,載《中國科技史料》1 988年第2期。1 4.邱熺:《引痘略》。866
1 775年開辦,由Josédos Santos Baptis ta e L ima教授負責,開始了澳門公立和私立合辦學校的歷史。目前,這種分佈情況幾乎沒有改變:百分之十為公立學校,百分之九十為私立學校。超過一半的私校為天主教學校。擔心教育的質量和尋求耶穌會再次帶領優質教育,潘日明於1 961 年9月4日創辦取潔學校(Insti tuto D.Melchior Carnei ro),收生對象為華人社群 4 。回想“1 954年,教會在澳門有28所學校,700名學生。1 964年,特別受惠於D.Poli carpo da Costa Vaz(1954-1960)和D.Paulo José Tavares(1961-1973)的作為,學校數目上升至41 2所,學生人數達22000名”5 。4.傳統上它不算是一所耶穌院,也不可能在澳門,可在其哲學體系中上探到這個模式。參閱JoséManuel Mart i ns Lopes SJ 的《耶穌會的教育計劃》,主教會出版,Braga,1 997年,共1 96頁。5.潘日明神父,《教育的現代發展》,載於《遠東融和》,第204頁,澳門文化司署,1 988年。6.轉載自《從遠方至中國》,Carl os Pinto Santos和Orlando Neves編著,第4卷,第1 391-1 393頁,澳門文化司署,1 996年。這些崇高的意圖為澳門帶來無限的情誼,他已把澳門視作自己的家鄉。請留意這首抵達這兒兩年後所寫的詩 6 :“澳 門澳門,從教堂和神廟回到深海去十字軍的戰旗由葡萄牙走遍世界……記起一塊罌粟田港灣滿是帆船;而愉快的陽光普照著,照進妳的窗戸內。澳門,夢想的瞭望台,遼闊的水平,多少英雄事蹟藏於妳的山崗裡!圍繞著妳的小島像是條水晶項鏈掛在妳,東方公主的象牙半身上。872
在都陵的裹屍布裡,人們憶起基 督的面容 。澳門,屹起幾個小山崗,每個山崗都有所小教堂蔚藍的聖母披肩就是 妳生 命 的天 空 !女士,在山的高點遙望善與惡 :在不定的時刻渴望 澳 門 的 星 星 。 ”這真摯感動的短文對於這位教育者和他的教育計劃規劃是重要的。誰真正認識澳門才具備條件理解多元文化,詩中正好反映這多元文化;正如印度思想家Krishnamurt i 7 的觀察,當知識變得重要時,學習成為一種抗辯,一種對艱澀課題的合理解讀,這有助明晰東西方的相異標記。7.K r i s h namu r t i ,《教育》,Kr i s hnamur t i Founda t i o n I n d i a,第102頁,Madras,1974年。8.M e lc h io r C a rn e i ro(或Be lc h i o r C a rn e i ro),Nicea的主教,日本和中國羅馬教廷副主教,1583年澳門主教,被視為澳門市政廳的創始者。大西洋銀行以發行銀行的身份分別發行印有他肖像的十元(1 963年)和五百元(1 963年)紙幣。9.《澳門教育》,澳門教育暨文化司出版,澳門,1 982年,第355頁及續後數頁。現在,讓我們去看看命名為取潔中學8的教育計劃是如何產生,謹借助歷史學家文德全蒙席9 的陳述:“這所學校係由潘日明神父於1 961 年9月4日創辦,當時租了位於伯多祿局長街29號的底層,開辦了小學一年級收了41名學生和聘了一名女教師。1 962年(7月)學校搬到哪吒廟斜巷41 號的建築物內,當年9月學生人數急升至223名,教師增至7名;開了六班:兩班為小學前預備班,四班為小學。1 963年再增四班,受惠於兩個津貼:一個為葡國省耶穌會(六千八百美元),另一為澳門旅遊娛樂公司(一千八百美元),學生人數增至350人,9名老師。1 964年,得澳門政府免費批出一塊面積為一千九百平方米的未開發土地和出資五萬元澳門幣,學生人數因此達520名,老師1 3名。1 965年6月,21 名學生完成小學六年級的教育。得羅馬(五千美元)、巴黎(一千美元)和香港(六千元澳門幣)的資助,於1 965年8-9月期間多建四個課室,學生增至586名,老師1 4名。1 966年,又得澳府幫助取得連安巷8-1 0號的倒塌荒屋,在該地段上花了一萬四千美元建了一座三層高的樓房。為此,於1 966-1 967學年,取潔中學可以容納660名學生就讀小學預備班和小學課程,1 8名學生就讀中學一年級,老師1 9人。1 968年得私人贊助再多建四個課室(其中兩個課室用木建成並使用了十年)。1 969年,澳門政府在今日的大三巴巷1 號A以八萬九千元澳門幣的價格取得一塊面積為二千六874
《行政》第十二卷,總第四十五期,1 999 No.3,883-887遙距工作是什麼?高志德*新的時間表來了!新的計時器即將面世!可隨時隨地工作的時刻終於來臨了。屆時無論工作或享受休閒的樂趣均沒有固定的時間限制。我們不要硬性規定工作的時間,我們所要的是有生產能力和有用的人員,且在良好的氣氛下和懷着愉快的笑容、滿有幹勁地隨時工作。不久前,杜納(Tof l e r )在他的經典著作“第三波”中提及過這一點。到底他說過些什麼呢?那就是“…時世正在改變!”事實上,時世的改變已談論到第四個波浪,並且肯定將會有更多的波浪接踵而來。杜納所作出的預測是事實,而世界正朝着確定的目標前進。改變或試圖改變繁忙集中的時間;全部員工都趕往同一地點工作,接着又蜂擁至另一地點,如游泳池、體育館等場所活動。從有過多的人聚集在同一地點轉變為各走各路並各自利用所擁有的技術去進行生產。如果想在家中工作,好極了!因為圖文傳真、調碼解調器、電子郵件、互聯網絡和公司不就是避免各人跑來跑去的工具嗎?舒緩繁忙的時間事在必行。因此杜納稱分散將是第三個波浪中的其中一個社會層面的詞彙,而並非同步,或許是另一個最重要的詞彙。它的基本的信息是:“我們不需要與其他人一齊在同一時間完成所有工作,每一個人都是一個獨立的個體和處於個別的情況,並且有其本身的動機和獨特的節奏;有些人較適合一早工作,然而要是這個方式落在他人身上可能導致產生突發性的過敏症、咳嗽和各種不適。”各人皆可任擇在早上、下午,甚至在晚上或清晨工作。一人一個工作時間表!可算是現今的口號。到底,什麼是遙距工作呢?遙距工作在解決現今世界各個社群的問題上,特別是在解決失業、人流、污染、競爭等問題上的重要性逐步得到肯定。*行政暨公職司行政現代化廳顧問高級技術員要徹底了解遙距工作,就要分析其各方面的特點:架構、距離和通訊技術。這種工作的特點除了使用作為其後盾的通訊技術外,還必須提及員工身處於進行生產活動或交付其成果的地點之外的工作狀況。這樣,員工在某個地點履行某些883
職能或執行某些職務,並將完成了的工作即時或借助電子通訊設備交付。因此,前提是當員工借助電子通訊工具執行職務時,不論其身處何地,只要完成了的工作交付予有別於員工所工作的地方,這便稱為遙距工作。在美國,我們經常聽到c ommut i ng一詞(員工每天從家中走到老遠上班,營營役役,往來於兩地)。以此類推,te l ec ommut i ng則形容員工把完成了的工作從家裏發回公司的情況。這種情況便是遙距工作特點中所說的距離:遙距工作者的工作地點有別於接收其工作的地點;這個地點可以是僱用他的公司、公司的客戶或是遙距工作者的客戶的所在地。因此遙距工作的主要特點便是具有進行工作(活動或履行生產功能)的地點和交付工作成果的地點。另一方面,我們亦發現一種工作關係,儘管當中也使用通訊技術,但卻不被視為遙距工作。例如,如果某個員工在家中利用電腦工作,之後把完成了的工作載於紙張或磁碟中並將之送往其所屬公司或客戶,則這類員工並沒有遙距工作者的特點。相反,如果該名遙距工作者開啟電腦並把完成了的工作傳送(傳送資料)往與之連接的公司電腦,這種情況才被視為遙距工作。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才可進一步談論該工作方式的第二個方面—— 技術—— 以便把某種工作情況的遙距工作分類。遙距工作者借助技術工具,尤其是電腦和通訊設備執行職務。所使用的工具可能是常規的通訊設備(圖文傳真、電話…)或電腦(私人電腦、圖文傳真/調碼解調器、打印機…)或更完善和先進的設備如可視圖文電話、桌上會議等。此外,所使用的網絡也不能不提:例如電話網絡、資料網絡、虛擬專用網絡。我們發現任何以上的情況均可產生巨大的差異,這是由於員工與其服務機構之間不同的工作關係所引致。員工遠程執行職務的總體工作時間越長、工作關係越正式,則工作狀況越見“單純”。換句話說,員工與其所屬公司之間的工作關係以及公司在創造合適和必要的工作條件上為員工所提供的協助,都有助實質了解公司和員工怎樣應用遙距工作。我們所說的就是遙距工作的結構層次,也就是說,員工與僱用該員工的公司之間專門協定或訂立的僱用和工作條件:這可能是特殊的工作時間表、適當的職程、專門的培訓、公司所提供的設備、公司承擔的通訊費用、共同分擔工作地點的費用(電、水、服務等)、為遙距工作者而設的公司會議或其他的特別活動。這種工作關係的安排越妥善(工作時間表,設備,成本,獎勵,勞工合約……),則越具備遙距工作的特性。對工作有否效益?選擇遙距工作的人主要都是四十歲以上的人士。這是因為第一次求職的年青人大多沒有進行該類工作的足夠專業培訓。大部分遙距工作者都是獨自經營者,雖然有意採用這種新的工作制度的公司正在逐步增加。884
參考書目LENCASTRE,José G.;FRE I T AS,M igue l .《遙距工作,時間的挑戰(摘要)》,《管理》雜誌,第52期,1 997年1 2月。BARBOSA,Rui C.《遙距工作的組織》(摘錄),《管理》雜誌,第58期,1998年11,12月。TOFLE R,Alv i n.《第三波》。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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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第十二卷,總第四十五期,1 999 No . 3,889-91 9澳門中文公文芻議*陳滿祥**1 999年1 2月20日,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屆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在“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方針指引下,與內地 1 的交往將更加密切、頻繁,中文公文勢將迅速在澳門與內地間傳遞和使用。在澳門,中文公文與當地華人長期疏離,數個世紀以來只使用葡文或有需要時才翻譯成中文,這是不爭的事實。至於對公文的研究在澳門尚是空白,尤其對中文公文的種類、格式、公布程序、行文規則等未見有系統的闡析,深入的探討。有見及此,本文意在通過對有關資料的搜集和分析,理論聯繫實際,嘗試描畫澳門中文公文產生、發展和變化的脈絡,希望對未來澳門特區的公文寫作起到拋磚引玉之效。以下分幾方面予以論述。一、澳門中文公文沿革澳門歷來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原屬廣東省香山縣。1 553年(明嘉靖三十二年)葡萄牙人借口曝曬水漬貨物,強行上岸租佔,鴉片戰爭後不斷擴大範圍。從1 6世紀中葉以後至回歸中國前,澳門被葡萄牙佔領長達四百多年。在此歷史長河中,葡萄牙始終沒放棄對澳門的統治。澳門公文無論在內容上和文字使用上,必然直接或間接地反映這一政權性質,被這種政權性質所制約,這從早期的《澳門政府公報》2 可見一斑。1 838年的《澳門政府公報》3 ,是筆者在澳門查到的最早的公文刊物,只有葡文,無中文。它是否創刊於此年,有待考証。直至1 850年1 2月7日的政府公報,內文才首次出現中文:*本文所述,限於中文行政公文。**中文學士 、行政學士、法律學士,現職行政暨公職司首席文案,澳門公務專業人員協會秘書長 。1 .內地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除香港、澳門外的區域。2.1 943年前的《澳門政府公報》的中文名稱為《澳門憲報》、《澳門地捫憲報》。本文有關《澳門政府公報》的資料均為筆者從澳門歷史檔案室、行政暨公職司等政府部門查閱到。3.此名稱是筆者譯的,原為葡文“Bolet im Of f i c i a l do Gove rno de Macao”。889
從這份目錄看,“札諭”佔絕大多數,其內容包括批准工程單(或生意章程)、大小官員和主教的任免、一般公務員的薪俸以及工作安排等。此外還有“聲明”“告白”7 ,“告白”又分“公家告白”“臬署8 告白”。中文目錄的出現,較之單篇中偶有中文,又是一大進步。以後幾十年間,公文種類趨於多樣化,除上面提及的,還有令(國令、命令)、議決、批示、條例(律例)、提案、決定案、布告、證明書、通文↑9,但僅以個別公告、通告的內容譯成中文居多。1943年年底,《澳門憲報》正式改為《澳門政府公報》這一中文名稱,但刊頭右下方仍保留“以西洋文為正也”字樣。7.“告白”是由葡文“Av iso,Annunc io ,Ed i t al ”翻譯而成,意即“通告、公告、告示”,曾以文種名稱出現,直至有中文目錄,才分為公家告白、私家告白等,作為某組公文欄目名稱使用,1 994年初才譯作“文告”,如“官署文告”。此“官署文告”即現在的《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欄目。8.臬署為司法部門。9.“通文”譯自葡文“C ircu l ar ”,意即“通知 、通告”。893
澳門政府總督辦公室批示 第50/GM/99號總督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五條,以及三月二日第1 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五條之規定,下令:1.A n tón i o Ca r l o s Vi e i r a R o c h a C a r r i l h o 海軍中校擔任政府駐“香港油麻地小輪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續期至其獲准在本地區擔任職務之期限屆滿止。2.擔任上述職務之每月報酬爲澳門幣六千六百元。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總督 韋奇立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秘書長 班第立(載1 999年4月21 日第1 6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行政暨公職司批示綱要摘錄自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的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四十六期《政府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應考人,陳滿祥及Lam Cheng Lam,獲確定委任爲本司人員編制內,分別爲文案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文案及行政文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文員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於澳門行政暨公職司司長 薛尼路(載1 998年1 2月9日第49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900
現更改典試委員會成員如下:主席:副司長 黃少澤正選委員: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張玉英一等督察 馬央候補委員:一等督察 江修文二等督察 賈利安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於澳門司法警察司代司長 黃少澤(載1 999年4月1 4日第1 5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7.聲明聲明是政府機關公開表示態度或說明真相的文件。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司聲明爲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根據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文員Ameri co Gal d i no Di as,以定期委任制度擔任科長職位,轉爲本司編制內超額人員狀況。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於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司司長 賈利安(載1 999年4月28日第1 7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8.告示某些政府機關將一定事實或某些行政行為讓公眾周知的文件,稱“告示”。澳門市政廳告示仰眾知悉,市政執委會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會議上決議取消新海灣大馬路名稱,並把此道路之一部分併入孫逸仙大馬路,而其餘則作爲戴維拉街,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又通過按照新名稱修改位於前新海灣大馬路之大廈門牌如下:……902
時,葡萄牙立即萌生了從中華帝國處獲得對舊關係秩序進行調整的願望。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說這一舉動具有國家威望,在歐洲其他列強面前的“面子”,即在新的秩序下保障澳門的商業前途的潛在原因外,尚未對將澳門置於中華帝國內部秩序中的舊模式提出置疑。1843和1844年間葡方欽差大臣蕭唎威啦邊多(Si l vei ra Pinto)與中方欽差大臣耆英的談判結果的確導致了一新的協議。此協議雖新,但在經濟發展、確定十六世紀定下的邊界的實際擴展以及與葡萄牙皇室的傳統格格不入的一直向帝國繳納的貢金方面遠遠未滿足葡方的希望。中華帝國當局的僵硬態度或許是由於耆英不善於區別葡萄牙在華與其他新來列強入華的性質而形成。這導致了亞馬勒(Ferreira do Amaral)政府的出現。而這一政府又導致了基於葡中三個世紀互利之上的共識的驟然中止。於是開闢了葡中關係的第二階段,由此產生了相應的各種修約實踐。脫離了中華帝國內部秩序的桎梏,產生了重新建立一個新的默契標準的必要性。葡萄牙人企圖將其囿於國與國之間平等的範疇內。這是一個以源自歐洲的國際法的格式及所規定的模式簽訂條約的時代,中國被迫對此進行研究、施行。在另外一些正在對亞洲進行擴張的列強的協助下,例如俄國及法國,葡萄牙開始了同中國第一個條約的談判。此條約於1 862年簽字,幾乎是確定亞馬勒以武力強加的共識,它的第二款廢除了所有當時仍在施行的協議,非常明確地闡明了一新秩序:“葡萄牙與中華帝國及澳門政府與中國當局之間所有迄今為止,無論何時何地所存在的筆頭的、刊行的或口頭的協議由本條約宣佈作廢,將其視為從未存在。今後,一切關係以本條約的規定為準……”由於上述原因,1 862年條約從未換文,由此而產生了制度規則的真空。這一真空導致了偶爾使用—— 曾多次產生此種情況——“地方協議”。它是在澳門及廣東區域當局之間簽訂的,其目的為設立一臨時協議。它一方面保障了和諧的共處,另一方面又未危及兩國欲在未來以正式國際條約來確定的權利及願望。例如,七十、八十年代商定的關於海關稽查範圍的協議。《葡京草約》及《1 887年葡中友好通商條約》拉開了葡中修約實踐第三階段的序幕。這是第三種模式。一方面,葡萄牙終於得到了失敗的1 862年條約中第二款中所期待的內容,另一方面,葡萄牙獲得了確定其在華地位在法律及國際上有效的的憑據。它得以在平等的基礎上享受其他列強已享有的特權與豁免,尤其是外交代表權。但如果說直至1 887年3月26日簽署的《里斯本草約》及爾後於1 887年1 2月1 日在北京簽署、於1 888年4月28日換文的《葡中友好通商條約》,“澳門問題”主要是確定並由中國承認葡萄牙人居澳憑據問題,從那時起自本世紀上葉,它的主要議題則意味着澳門的海、陸勘界問題。這一問題由於赫德(Sir Rober t Har t)的機智及總理衙門的一再堅持,葡萄牙不得不通過北京條約的第二款將其保留。925
《行政》第十二卷,總第四十五期,1 999 No.3,929-936澳門人的民主價值取向—— 對澳門民主政治發展的啟示余 振 * 甚麼是民主?在澳門人的眼中,怎樣才算是一個民主政府呢?自1 91 9年的五四運動以來,中國的知識分子就一直嚮往追求西方式的民主,經過1 989年的“六四事件”的衝擊,在香港和澳門幾乎每一社會階層的人都要求和希望1 997或1 999年後實行民主政制。不過,筆者與澳門大學兩位同事於1 991 年進行一項入戶訪問調查結果顯示,澳門人的民主觀念與西方的觀念並不一樣,當被問及怎樣才算是一個民主政府,最多人回答的是一個“聽取民意、照顧市民利益”的政府1 。第二個最多人選擇的答案是一個給予其人民言論自由的政府。最少人選擇的答案( 3%的被訪者) 是一個“按三權分立原則組成”的政府。而且,只有不足一成的被訪者認識到一個民主政府應是由人民選出來的。這個被普遍認為是西方民主政制不可或缺的要素——民選政府,似乎並未在澳門市民中獲得應有的重視。另方面,竟然有接近四成的被訪者不知民主為何物,回答不出一項民主政制的要素。 正如著名政治學家羅拔特·道爾( Rober t Dahl ) 所指出2 ,時下全世界所有國家都以民主或民主政治為風尚( 包括社會主義國家亦舉出“社會主義式的民主”的旗號) ,但部分由於民主的理念源遠流長,幾千年前已經發源於古羅馬城邦,再經後世不斷的修改和實踐,所以對民主政治的定義莫衷一是,並存在不同的民主政制模式3 。西方的自由民主( l iberal democracy ) 理念一般包含三個主要原則:經自由選舉產生政治代表、權力制衡和可以自由議政和參政。一些政治學家認為民主的核心原則是由“人民當家作主”( rul e of the people ) 4。但怎樣落實“人民當家作主”,就牽涉到民主政制的運作尤其是決策的程序和實質內容。西方學者提出的*香港浸會大學導師1 . 見余振、劉伯龍、吳德榮著,《澳門華人政治文化》( 澳門:澳門基金會,1 993年1 2月) ,第36-37頁。2. Rob er t A.Dahl , Democracy and It s Cr i ti c s ( New Haven and London: Ya l e Uni ver s i t y Pres s , 1989) , p. 2。3. 見David Held ,Model s of Democracy (S tand fo rd : S tand ford Univer s i t y P ress , 1987) 。4. Michael Saward ,“Democra t ic T heory and Ind ices of Democra ti za ti on ”, in Davi d Beetham(ed. ) , Def in ing amd Measuring Democracy (London / T hous and Oaks / New Delh i : Sage Publ i ca ti on s , 1994) , p. 6。929
“回應規律”(responsive rul e)定義強調政府的行為應以民意為依歸5 。換言之,當代西方的民主觀念除了強調民主的手段和程序外,亦同時注重民主政治的內涵和結果。根據我們於90年代初進行的調查顯示,澳門市民較注重民主的結果,而相對忽略了民主的手段和程序。到90年代最後的一年及澳門“九九”回歸中國之前夕,澳門人對民主政治的了解有沒有發生變化呢?根據《澳門基本法》,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將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澳門人有沒有作好心理上的準備,有沒有能力落實基本法所賦予的政治權利呢?理論框架為了進一步了解澳門人的政治心理素質,尤其是對民主政制的認知,筆者於1 999年1 月間進行一項電話訪問調查。在理論框架上,為了加強調查結果的可比較性,我們採取了台灣大學胡佛教授對政治體系中的權力規範和關係的概念6。胡佛教授於70和80年代,致力於台灣政治文化的實證研究。他一方面接受美國政治學家阿爾蒙德(Gabr iel A .Almond)和弗巴(Sidney Verba)所發展的有關政治文化的理論架構 7 ,如運用政治系統的理論作為架構的基礎,以及採用文化人類學的心理取向以界定文化等;另方面又別闢蹊徑,認為政治文化的理論架構,應以權力的心理取向為中心概念。根據胡佛,一個政治體系中的權力關係結構和取向可分為下面五類 8 :一、平等權取向:作為政治體系的組成分子,相互之間,在每一個政治層級,應相對地處於怎樣的權力:平等,還是不平等?這是平等權與特權之間的選擇。二、參政權取向:如組成權威機構的特殊權力身份者“為民所舉”,而所行使的決策與執行權力復“為民所有”,則這些機構所設定的特殊身份及所行使的特殊強制權力,不過來自權力所有者,即人民的授與或委託。這樣的權力關係重點在“主權在民”,表現在成員的行為上則是政治權力或參政權的行使。三、自由權取向:相對於權威機構的權力作用來說,成員個人的各種活動應否具有自主的範圍,不受權威機構的干涉?換句話說:權威機構相對於成員的活動,而在權力的行使上應否也具有某種範圍,不能超越?這些問題所牽涉到的權力關係乃成為個人自由權的選擇。四、多元政治取向:此是以組成政治體系中的成員組織的社團(包括政黨)相對於權威機構,應否具有自主活動的範圍,所產生的權力關係。由此牽涉到的則是社會自由權,或多元政治與極權之間的選擇。5.同上,第1 3頁。6.胡佛著,《政治文化與政治生活》(台北:三民書局,1 998年1 月),第80-82頁。7.Gabr ie l A .A lmond and S idney Verba,The Ci v ic Cul ture (Pr i nceton,New Jers ey:Pr inc eton Un iv er s i t yP ress,1 963)。8.同註6。下面有關五類權力關係的描述,基本上是採用胡佛教授的觀點。930
高的對公共和政府事務的認識較深,他們對政府的表現亦因此多持批判態度。更重要的是,教育程度較高的,在對五類權力規範的取向上更傾向於採取積極的取向:96.4%的擁有大專/大學學位的被訪者不同意或很不同意“無論怎麼說,女人仍以不參加政治為佳”,比小學或以下程度的被訪者高出20個百分點;81.88%的前者不同意或很不同意“政府所做的事都是為我們好,所以我們應該服從政府”,比後者高出30個百分點;72%的前者不同意或很不同意“對付嚴重的罪犯,政府應立即處罰,不必法院審判”,比後者高出20個百分點;64%的前者不同意或很不同意“在澳門這個小地方,如果社會團體太多,就會影響澳門的社會秩序”,比後者高出30個百分點;最後,52.4%的大專/大學畢業生不同意或很不同意“對一件嚴重影響治安的案件,法官在審案時,應接受政府行政當局的意見”,比小學或以下程度者高出30個百分點。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對制衡權外,超過六成的受過高等教育的被訪者對平等權、參政權、自由權和多元政治都採取積極的取向,並且以20至30多個百分點的距離高出只受過小學或少於小學教育的被訪者。當教育包括成年教育日趨普及,在可見的將來,澳門人的民主政治意識一定大大的提高。唯一的隱憂是,有相當比例的受過高等教育的澳門人,似乎還未認識到權力制衡尤其是司法獨立在民主政制中的重要性。對澳門民主政治發展的啟示我們的調查結果顯示,在澳門這個小城,居民的政治態度取向,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當時的政治和社會氛圍的影響。90年代初,韋奇立政府剛上任,澳門市民在一片中葡友好的聲音中,對澳門政府寄予厚望。但夕陽政府由於種種的內外原因,施政表現差強人意,加上部分官員顯頇無能,到90年代後期,大多數澳門人對政府的表現不滿,對政府政策多持批判的態度。未來特別行政區政府包括特區首長,由於《基本法》和時代的局限,不是經普選產生,特區政府在市民心中的認受性(l egi t imacy),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賴施政成績。特區政府如果要提高其認受性,一切的施政或政策一定要以民意為依歸。尤其是“九九”回歸後,落實“澳人治澳”的政策,澳門人對特區政府、特首及其他主要官員期望殷切。特區政府應珍惜此難得的回歸效應,取信於民。更重要的是,經過90年代的數次立法會和市政議會的選舉,一個新的澳門選舉文化逐漸形成;同時間,市民議政參政的風氣亦日漸普遍。特區政府應該順應民情,增加施政和決策的透明度,徵詢民意。根據《基本法》,在2009年特區第四屆立法會選舉之前,會對立法會產生辦法作檢討,特區政府應利用此歷史契機,大量增加經普選或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席比例,並取消沒有民意基礎的委任議員,向民主政治邁出一大步。我們的調查結果顯示,在民主政制各類權力規範的積極取向上,大多數澳門人對平等權和參政權有共識,但對自由權、多元政治和制衡權缺乏共識。從有利於澳門民主政治發展的角度看,未來特區政府應在學校及對成年公民加強公民教育,灌輸正確的自由權、多元政治和制衡權的理念,增強新一代澳門人的民主意識。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