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ol.41澳門刑法中法人犯罪之立法現狀及其評析後現代官僚體系理論與澳門公務員制度促進澳珠經濟一體化的組織問題從MIF的演變看澳門會展業的未來西方文獻對雍正繼位的記載澳門研究2007.8
  • 澳 門 研 究Journal of Macau Studies第 41 期Vol. 41澳門大學澳門研究中心 編輯澳門基金會 出版2007 年 8 月
  • I2007. 8法律與政治類“慶祝香港回歸十周年及成功實踐‘一國兩制’”學術座談會紀要................................................................................................................................《澳門研究》編輯部 1澳門刑法中法人犯罪之立法現狀及其評析 ...............................................................................趙國強 5中國傳銷犯罪的刑法規制及其完善 ............................................................................................袁 彬 10《澳門商法典》中的公司合併制度解析 .....................................................................................邱 琦 16私廈物業管理紛爭之反思 ..............................................................................................................簡萬寧 23澳門專利保護──兼論藥品專利及其註冊現況 .......................................................................鄧達榮 33託管制及其在區域發展中的應用 ...............................................................................代 明、尹來盛 47中美關係中的澳門因素──基於國際政治經濟學的分析 ......................................................葉桂林 52後現代官僚體系理論與澳門公務員制度 ...................................................................................張海艷 58Rapid Stocktake of Essential Public Health Functions in Macau ....................... TONG Ka Io, SIO Hao Leng 66經濟類廣東區域經濟政策及其對澳門的啟示 ........................................................................................阮建中 73進一步拓展澳門經濟發展的空間──兼論澳粵聯合開發橫琴島 ........................黃燕芬、陳麗娟 79促進澳珠經濟一體化的組織問題 ...............................................................................楊宜勇、周 帥 86No Longer an Entertainment: Social Cost of Problem Gambling in Hong Kong.................................................................................................................SO Hang Tai, KWOK Ngai Kuen 94A Comparative Research of Casino Credit Issues in Nevada,Australia, Singapore and Macau ............................................................................................... YANG Ling 104從MIF的演變看澳門會展業的未來 ............................................................................................陳 青 110穗港澳居民外出旅遊比較研究 .....................................................................................................彭順生 114望德堂綠化規劃芻議 ......................................................................................................................梁敏如 120澳門城市格局與葡國傳統影響 .....................................................................................................吳 堯 124社會與歷史類法學學位論文撰寫要略一瞥 .........................................................................................................范劍虹 128澳門私立中小學經營的SWOT分析 ............................................................................................朱 鵬 142殖民與後殖民時期國際移民的特徵及不同後果 ......................................................................賈海濤 148西方文獻對雍正繼位的記載 ........................................................................................吳志良、金國平 153On the Value of Traditional Confucian Culture and the Value ofModern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ZHUWenzhong 165淺談鄭和下西洋活動中的幾個經濟元素 ...................................................................................余 果 170目 錄
  • 澳門研究II第41期Law and PoliticsA Summary of the Academic Conference for “the 10th Anniversary ofthe Establishment of HKSAR and the Success in the Practice of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Editorial Dept. of Journal of Macau Studies 1A Discussion on the Criminal Transfer System under “One Country, Two Systems”..................ZHAOGuoqiang 5On China’s Criminal Law for Multilevel Marketing and its Perfection .................................................... YUAN Bin 10The Analysis of the Legal System for Corporate Merger in the Macau Commercial Code ........................ QIU Qi 16AReflection on thePrivateBuildingManagementDispute .......................................................... KAN Man Neng 23Patent Protection in Macau–the CurrentSituationof the Patentfor Medical Products and its Registration .............................................................................. TANG Tat Weng 33TheTrusteeship and itsApplication inRegionalDevelopment ....................................... DAI Ming, YIN Laisheng 47Macau Factor in the Sino-American Relationship–a Study Based on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ics .................................................................. IP Kuai Lam 52Post-modern Bureaucratic System and the Civil Service System in Macau ............................... ZHANGHaiyan 58Rapid Stocktake of Essential Public Health Functions in Macau ............................... TONG Ka Io, SIO Hao Leng 66EconomicsThe Implication of Guangdong’s Regional Economic Policy on Macau .................................... YUEN Kin Chong 73A Further Expansion of Macau’s Economic Development–a Discussion on Macau and Guangdong’s Cooperationfor theDevelopmentof theHengqin Island ........................................................ HUANG Yanfen, CHENLijuan 79Some Issues in the Organization for Promoting the Economic Integrationof Macau and Zhuhai ............................................................................................ YANG Yiyong, Zhou Shuai 86No Longer an Entertainment: Social Cost of Problem Gamblingin Hong Kong .............................................................................................. SO Hang Tai, KWOK Ngai Kuen 94A Comparative Research of Casino Credit Issues in Nevada,Australia, Singaporeand Macau ...................................................................................................YANG Ling 104PredictingtheFutureof the Conventionand ExhibitionIndustryin Macau from the Development of MIF ....................................................................................... CHENQing 110AComparative Study of Recreation Tourism in Residents ofGuangzhou, Hong Kong and Macau ................................................................................. PENGShunsheng 114Greening Plan in São Lázaro ..................................................................................................... LEONG Man U 120The Influence of Portuguese Transitional Culture in Macau Urban Pattern .............................................. WU Yao 124Society and HistoryA Brief Summary on the Writing of Law Science Academic Dissertations ...................................... FANJianhong 128A SWOT Analysis of the Operation of the Secondary and Primary Schools in Macau ........................ ZHUPeng 142TheDifferentCharacteristicsandResultsof International Immigrationin the Colonialand the Post-colonial Periods .................................................................................. JIAHaitao 148Western Documents on Yongzheng Emperor’s Sucession to the Throne ....................WUZhiliang,JINGuoping 153OntheValueofTraditionalConfucian Culture and theValueofModern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 ............................................................................... ZHUWenzhong 165A Brief Discussion on the Economical Factors of Zheng He’s Journey to the West ................................. YU Guo 170CONTENTS
  • 1《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主 辦:澳門學者同盟主題發言: 楊允中(澳門學者同盟會長)駱偉建(澳門學者同盟副會長)鄭國強(澳門學者同盟副會長)記錄整理: 梁淑雯時 間: 200 7年 7 月6 日下午 6時半至 7時半地 點:萬豪軒酒家2007年7月1日是香港回歸十周年。香港回歸,是一件具有巨大歷史意義的大事;香港回歸十周年,同樣是一件意義重大的事情。回歸祖國十年,香港成功落實了“一國兩制”,讓這一個原來只是理論上的構想變成了活生生的事實。同樣是實行“一國兩制”的澳門,在為香港的成功感到高興的同時,也開始全面思考回歸八年來的發展歷程。正藉此際,澳門學者同盟迎來了它成立一周年的歡樂時刻,並適時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大會之前,還特地安排了以“慶祝香港回歸十周年”為主題的學術座談。澳門學者同盟會長楊允中教授、副會長駱偉建教授和鄭國強先生分別作了主題發言,討論了“一國兩制”在實踐過程中的基本經驗,遇到的問題和挑戰,以及作為澳門學者在這個歷史性時代應該肩負的使命和責任。現將座談會主題發言要點整理輯錄與廣大讀者分享,並期望透過交流討論,進一步引起各界對正確實踐“一國兩制”的關注。(所述觀點均係個人見解,不代表本刊立場。)互相暸解與尊重,實現互利共贏駱偉建:在香港回歸十周年之際,我想和大家分享一個發生在我身上的小故事,從這個故事裏我所得到的體會。故事發生在 1988年。香港每年會評選“十大傑出青年”,他們組織了一個“傑青會”。當時“傑青會”應邀到北京來訪問,我作為內地的青年代表參加了這個活動進行交流。那時,《中英聯合聲明》已經正式簽署,香港回歸自然是大家關心的問題。交流會上,坐在我身邊的是現任香港特區政府政務司司長唐英年先生。當年和他的一段對話,我現在還清楚記得。在交流過程中,唐先生向我提出了一個問題,他說:“1997年,香港便要回歸祖國,你們內地的青年會怎麼樣去看待香港?”他這個問題實際上想指出的是,香港和內地實行兩種不同的制度,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成長的內地青年會怎樣看待香港這個資本主義社會呢?當時我覺得這個問題是中性的,沒有傾向意見,唐先生只是想知道我們的大致看法。可是,我還沒有來得及回答,唐先生問了第二個問題:“你們內地青年對於香港的繁榮會不會眼紅?”眼紅就是指看不慣。這個問題的潛台詞就是“均貧富”,香港人害怕我們會看不慣他們的繁榮,更怕我們要跟他們來一個“均貧富”。當時,我回答了兩點。首先,內地青年看到香港的繁榮應該為香港人而高興,香港人有今天,主要是因為他們努力奮鬥的結果。第二,我跟唐先生說,請香港的青年朋友放心,我們內地的青年不會因為香港比內地繁榮而眼紅,因為香港今天之所以走在內地的前“慶祝香港回歸十周年及成功實踐‘一國兩制’”學術座談會紀要《澳門研究》編輯部*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政治學系碩士研究生
  • “慶祝香港回歸十周年及成功實踐‘一國兩制’”學術座談會紀要澳門研究2第41期面,並不是因為內地人不如香港人,不是內地的青年創造不了香港這般的成就。我們之所以走在後面的原因,是因為在很長一段時間來,我們的政治運動太多,大家的精力不是放在經濟和人文發展之上;而且內地的一些制度存在 一定的問題,使得青年人沒有施展餘地,這一切和我們的能力無關。隨 國家推行改革開放的政策,我相信我們有能力後來居上。轉眼間,近20年過去了,我當年的自信經過時間得到證明。今天,當香港人面對內地同胞,他們再也不會覺得內地同胞會對自己眼紅;相反,香港和內地現在是一種良性競爭和相互促進發展的關係。通過這個故事可以看到,在從前,港澳人和內地人相互之間有 許多的不暸解,面對回歸這件事情,雙方都有 一定的疑慮和猜忌。其實,經過香港十年(澳門八年)的實踐,“一國兩制”在發展的過程中,有過很多的成功,但同時也有過一些經驗和教訓。成功也好,經驗和教訓也好,我們應該真正思考的是,成功或是教訓背後的原因是甚麼?我個人認為,推行“一國兩制”,是因為港澳和內地本來就是不同的,不同就會有矛盾,這是必然的,無論過了50年還是100年,矛盾仍然存在。所以,真正要解決的問題,是我們應該抱有甚麼樣的心態去面對這些矛盾。面對兩個不同的制度,港澳人和內地人首先要做的是彼此相互暸解和認識。在許多事情的處理上,我們往往會因為彼此之間不認識不暸解,又或是不願意認識暸解而產生了誤解;有了誤解,就會有很多擔心,慢慢就會形成抗拒,矛盾也會在這個時候出現;這些矛盾恰恰影響了“一國兩制”想要實現的安定發展局面。其實,“一個兩制”走到今天,很多成功的東西都是建立在彼此相互暸解之上。關於相互暸解這一點,我自己有過親身的體會。我在 1986年第一次到香港,是隨《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秘書處到香港調查研究的。第一次放眼去看另外一種制度,體會很深。過去從書本上讀過很多資本主義是怎麼樣的、資本主義的人是怎麼樣的,但實際上根本不暸解甚麼叫資本主義。到了香港,經過自己親身的感受,我才真正明白為甚麼要推行“一國兩制”。當我看到香港現代化的高樓大廈,百貨商店琳瑯滿目,夜生活豐富多彩,我才意識到為甚麼要維護香港的安定繁榮,為甚麼要維護香港固有的生活方式。眼前這種生活香港人當然不想改變,維持固有的生活方式是必須的,如果改變了誰還願意回歸呢?另一方面,經過親身接觸,我感受到當時有一些香港人對內地有所誤解,他們為了保持固有的生活方式給“一國兩制”的推行帶來了一些阻礙。其實這一切全部源於相方的不暸解。如果,港澳人和內地人都盡可能地暸解對方的制度和生活方式,大家對彼此的誤解和抗拒情緒都會減少,“一國兩制”帶來的矛盾也會自然減少。轉眼間,香港回歸十周年,澳門也回歸近八年,相比之下,港澳人和內地人彼此之間的暸解肯定是大大加深了,但是這種暸解有多深?我們對彼此的認識足夠清楚了嗎?這個問題值得我們進一步去研究和分析。除了暸解認識,還有另一層的問題。在相互認識之上,港澳人和內地人更要學會相互尊重。除了要認識到彼此的不同,我們更要學會相互尊重和包容。很多發生過的爭執和經驗教訓都是由於大家之間的不尊重而產生。前已提及過,港澳和內地本來就是不同的,矛盾是無可避免的。面對矛盾,我們要不要解決呢?若要解決,尊重和包容便是至關重要的了。如果我們能尊重和包容對方,客觀理性地看待矛盾,當中許多問題便能夠慢慢解決。此外,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還有一個更高的層次──信任。雖然兩種制度不一樣,但我們仍須要相互信任。如果沒有這種信任,兩個社會就沒有辦法相互發揮優勢來共同發展。我覺得這是一個永遠的主題,是一個需要我們不斷深入深討、面對和解決的問題。當我們能夠客觀、理性、寬容地對待兩種制度的不同,兩種制度之間的關係就能處理好;當我們誤解、對抗,兩種制度之間的關係就會緊張;矛盾是肯定存在的,今天解決了,明天還是會有。所以,我們一定要用寬容的、相互尊重的、理性的態度去面對,只有這樣做,我們的社會才能在“一國兩制”這個偉大理念下順利發展,取得更大的成就。做個公共知識份子──當代澳門學者的使命鄭國強:“為天地立心,為生民請命,為後世繼絕學,為萬代開太平。”這從來都是中國知識份
  • 3《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子的使命,有無這個使命,是否吾道一以貫之地落實在自己的專業範疇、專業服務上,這是學者能否獲得社會器重和認同的一個重要分野。現代社會有公共知識份子的提法,何謂公共知識份子?大概是有別於封建時代的“士為知己者用”、“士為知己者死”的狹隘效忠服務對象;更不同於孟嘗君食客三千,養一群謀士,包括雞嗚狗盜之輩,為利益集團服務;當然亦不等同於現代企業的公關智囊,搞好公共關係,包裝好公司形象,為企業集團的利益最大化服務。當代知識份子都喜歡以公共知識份子自重。公共知識份子的使命就是施展平生所學,以社會公眾利益最大化為服務對象,包括地區利益、族群利益、民族利益、國家利益以至全人類利益。他們努力躬行儒學“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之道,十年寒窗,十年出國,考取學位,增強學養,博覽群書,博觀天下,追求專業地位,以平生所學,服務社會,以祈對地方發展和國家進步有所貢獻,為世所用,贏得社會認同和聲譽。當然知識份子的尊嚴,還體現在作為專業人士有相稱的物質回報,即是有穩定的生活工作環境、相對理想的工薪收入,去保障自由地研究學問,以施展自己的抱負素願,追求立德、立言、立功,這是被稱之為學者的群體追求的理想人生境界。知識份子的神經是特別敏銳的,所謂“風聲、雨聲、讀書聲,聲聲入耳;國事、家事、天下事,事事關心”。不同於某些商人孜孜為利,對利潤的追求高於一切,這個群體拒絕單純追求利益,有時亦會自命不凡,因為他們追求形而上的東西,追求內心的價值,服膺真理。中國歷史每一次進步,每一次“國將不國,何以家為”的嚴峻時刻,我們都可以看到傳統士人的貢獻以致“捨身取義”的英勇犧牲。所謂“莫謂書生空議政,頭顱擲處血斑斑”。太遠的不講,單是戊戍變法失敗,北京菜市口刑場上除了“我自橫刀向天笑,去留肝膽兩崑崙”的譚嗣同,還有算得上是一個澳門《知新報》發行人、南海康有為之弟康廣仁的淋漓鮮血!中華民族是個偉大的民族,我們有很多寶貝,包括有香港、澳門這兩塊石頭,這兩塊飽歷歐風美雨吹打的堅實石頭,幫助國家決心摸 石頭也要過河舉步維艱的階段,成為參照係數! 20 多年的改革開放,有香港澳門的現成正反經驗,以及與國際接軌的關係,帶動了一個珠三角,以後騰飛起一個長三角;香港回歸十年,是中國發展最迅速的十年。香港、澳門有幸在國力不斷上升的歷史最好時期回歸,得以借勢騰飛,是港澳之幸。澳門特別行政區快要走過八年了,澳門“一國兩制”實踐及賭權開放,一個小漁村成為國際博彩城市,以至為何產生世紀鉅貪案的種種正反經驗,同樣是寶貴的。好好總結它,引為教訓,作好制度化安排,有助澳門特區今後奮力前行。今天,我們的國家畢竟已到了告別革命的年代,到了由革命黨轉化成執政黨,由專政走向執政、跟世界現代文明接軌,走向參考大國崛起經驗,探索復興之路的時候了。中國走向政治現代化的路還很漫長,但畢竟已經開始了。我們是用打開國門,引入競爭,加入WTO,接受世界性規範的辦法,保證不走回頭路。治國理政要講究決策科學化和民主化,需要更多的公共知識份子服務,需要更多專家治國,這是個歷史的進步,亦無回頭路可走。這個進步因為我們的民族經過文革的荒唐,痛定思痛,全民覺醒,已無人願意走回頭路。哪管前路崎嶇,我們只有奮力前行。中國國情是複雜的,中國大國崛起之路是艱難的。我們除了要有良好的政府行為,良好制度安排,同樣需要社會良知、輿論監察、學術良心!我們越希望社會和諧,但有時反而走得越遠。當埋首經濟發展,在不惜犧牲環境的同時,我們驚覺大自然在向人們報復,環保成為嚴峻問題,江河要重新整治;赫然發覺除了慣常見於資本主義萌芽階段、法制空窗期的任意圈地運動外,讓總理揪心的,讓中國人抬不起頭來的是,在局部陰暗角落,居然還發現歷史倒退到奴隸制社會,黑窯尤如黑洞一樣,正在開歷史倒車,要吞噬改革開放的成果。於是,作為社會良心的知識份子,又一次為民請命。當然,今天的時代不用“公車上書”,無需貼大字報。網絡言論多元化,網絡博客之盛,言論空間寬敞是我們時代的特徵,總理也成了網民,民意的暢順表達,促成了中國的劃時代進步,迎來了“地球是平的”世界!
  • “慶祝香港回歸十周年及成功實踐‘一國兩制’”學術座談會紀要澳門研究4第41期我們身處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賦予我們言論的自由,即是對社會事務及政府若干行為的評價,在輿論強求一致的風被刮起之際,我們還是有說 Yes以外的說“不”的自由。但這種直言上諫的第二種忠誠,還是有風險的。正因為高度自治,澳門的事務,包括個人升遷際遇、個人榮辱、是否受賞識重用等等考驗社會公平的場合,恐怕很難盡合人意,尤其在一個人脈緊的小地方,“關係學”還是要講究的。最後,想借機會講一下文化產業。特區政府重視文化產業,因為正在找尋賭博業以外新的增長點。首先要重視450年來中西文化交匯的澳門,直接參與全球化第一波的澳門,起 作為中西文化“基因庫”的作用。好好保護澳門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山水得宜的澳門城市景觀和人文景觀是第一步。文化建澳、文化強澳,發展文化產業,創意產業,首先要先重視對自身文化城市景觀的尊重。這文化基因是長在澳門人的血液裏、在社會生活裏、在舊城區的街角裏、在澳門人世代相傳的話語裏。但若果把這個地方只視作任由外來人士發財的寶地而不懂珍惜愛護,文化基因也會隨風物流散而逝。沒有個性、沒有澳門特色的千人一面的城市,已不是我們的城市,文化產業也無從發展。共享香港經驗,共創實踐“一國兩制”新局面楊允中:香港回歸十周年是全體中國人的一件大事情。在這個時候,有許多問題值得我們去學習和思考。胡錦濤主席總結香港實踐“一國兩制”偉大事業有四條經驗,即: 堅持全面準確地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 堅持嚴格地按照基本法辦事; 堅持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 堅持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這“四個堅持”或四條經驗講給香港,也完全適用於澳門。本人《共享香港經驗,共創實踐“一國兩制”新局面》一文提及: 香港及其700萬居民根本利益同國家和民族的命運和發展息息相關; 用“一國兩制”改寫歷史是人類文明史上的嶄新創造; 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及循序漸進發展民主模式,符合主流民意,也是穩定繁榮的保證; 作為發育充分的現代資本主義,香港的多元化定位至關重要,堅持與尊重多元思維、多元選擇同樣重要; 進一步強調理性思維、務實選擇,是排除阻力、擴大績效的重要條件。毫無疑問,香港回歸後的自由度、包容性要遠遠超出回歸之前,這本身也成了驗證“一國兩制”生命力的一個重要標誌。表面上看,香港有時亂象叢生,但即使這樣,香港依然充滿生機活力,依然改變不了社會前進步伐。香港第一個十年是順利奠基的十年,成功實踐的十年,也是啟迪深刻的十年。香港已經開始的第二個十年更加值得期待,因為香港擁有五大優勢: 政治:“一國兩制”優勢; 經濟:成熟的市場運行優勢; 對外聯繫:高度國際化優勢; 地理:罕見的區位優勢; 文化:愛國愛港傳統優勢。當然,香港也應做好五個調整: 全力搞好民生,減少不必要爭拗; 做好同珠三角及內地大市場的資源共享、優勢互補; 認真克服英國殖民管治遺留的盲目高人一等心態; 進一步提高防範外來干預的警覺性; 確保理性思維基本上不被扭曲。香港可以選定的五大功能定位是: 功能全、效益高的國際頂級金融中心; 亞太區以至全球性高端綜合服務中心; 世界最和諧的東西方文化交流中心; 創新思維的長效孵化中心; 驗證“一國兩制”的成功示範基地。作為我國現有的兩個特別行政區之一的澳門怎麼辦?本人的幾點思考是: 澳門與香港肩負同樣歷史使命:驗證“一國兩制”,要力保在保持各自特色前提下,探索行之有效實踐模式; 澳門依然是發育未充分的資本主義,發生在澳門的任何不正常現象都可在此找出答案; 澳門的優化選擇是確保經濟高速發展不伴生社會對抗的加劇; 澳門未來兩年加速政改、法改不容錯失,這是一項基本建設,一項系統工程; 澳門有待強化的兩項共識:一是全面準確地理解、貫徹基本法;二是堅持理性思維。
  • 5《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在現代刑法理論中,法人能否成為犯罪的主體,學者之間歷來存有爭議。即便是認可法人犯罪,但對法人犯罪如何立法、如何認定以及如何處罰,也是一個頗為複雜和棘手的問題。澳門刑法因受葡萄牙立法的影響,故在法人犯罪的立法理念和立法結構上,完全與葡萄牙刑法一脈相承,凸現了大陸法系刑法的基本特點。鑒於此,本文將通過對澳門刑法中法人犯罪的立法理念與立法內容的歸納綜述,以及對其相關立法特徵的評析,讓澳門區外的學者更多地瞭解和認識澳門刑法關於法人犯罪的立法現狀。一、法人犯罪的立法理念在20世紀以前,大陸法系刑法理論的通說,歷來是認為只有自然人才可對其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法人本身因無法產生犯罪的意圖和動機,所以不能成為犯罪的主體。20世紀以後,隨 經濟的發展,公司或社團在自然人操縱下的違法現象越來越嚴重,尤其在洗錢、走私、逃稅等犯罪領域,其危害甚至遠遠大於個人犯罪。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僅自然人才可歸責的刑事責任原則受到了挑戰,法人犯罪的理念也由此應運而生,並在立法上作出了相應的調整。 1然而,儘管不少學者對法人犯罪採取了務實的態度,但理念深處的個人歸責原則仍然是根深蒂固。這種理念上的矛盾表現在立法上,就是將個人犯罪作為刑事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而法人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只是一種例外。澳門刑法在法人犯罪問題上,正是採取了這樣一種立法理念,它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明確規定個人歸責為原則,法人犯罪歸責為例外根據《澳門刑法典》第 10條規定,“僅自然人方負刑事責任,但另有規定者除外”。從這一規定不難看出,立法者在規定刑事責任主體時,特別強調的是“自然人”,即有生命的人,其意無非是重申只有個人才可負刑事責任的傳統歸責原則。至於法人犯罪問題,立法者既未肯定,也未否定,只以“另有規定者除外”表述之。換而言之,即使其他法律規定了法人犯罪,那也只能作為一種歸責原則的例外。(二)明確規定“以他人名義行為”的個人歸責原則《澳門刑法典》第11條是關於“以他人名義行為”的歸責規定。根據這一規定,作為法人、合夥或僅屬無法律人格之社團 2的機關據位人,或作為他人之法定或意定代理人,因己意作出行為者,行為人個人須承擔刑事責任。即使構成犯罪應具備特定之個人要素,而此等個人要素僅被代表人(包括法人、合夥或僅屬無法律人格之社團)具備;或構成犯罪應以行為人為其本身利益實施,但行為人是為被代表人利益實施犯罪;又或行為人以他人名義實施之行為在法律上並不產生效力,均不影響對行為人個人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可見,如果說《澳門刑法典》的立法者在重申個人歸責原則時,並未考慮到現代社會中以法人澳門刑法中法人犯罪之立法現狀及其評析趙國強 **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 澳門刑法中法人犯罪之立法現狀及其評析澳門研究6第41期名義實施的種種危害行為,那是不公正的。因為《澳門刑法典》第11條關於“以他人名義行為”的規定,主要就是個人以法人或其他團體的名義甚至是為法人或其他團體獲取利益而實施的犯罪,但為此承擔刑事責任的仍然只是個人,而非法人或相關團體。這就清楚地表明,《澳門刑法典》第11條關於“以他人名義行為”的規定,其實質強調的仍然是個人歸責原則,或者說是對個人歸責原則的一種間接規定。在行為人是為被代表的法人或其他團體獲取利益而實施犯罪的情況下,這一規定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已經涉及到法人犯罪的概念。值得一提的是,基本相同的“以他人名義行為”的規定,還多次出現在澳門的特別刑法 3之中。(三) 以特別刑法規定法人犯罪如上所述,《澳門刑法典》第11條規定其實已經涉及到法人犯罪問題,但立法者仍將其納入個人歸責領域。這就說明,《澳門刑法典》的立法者儘管不否認存在法人犯罪,但在立法理念上或多或少存在抵觸情緒,並竭力通過個人歸責原則去解決法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問題。正是在這種立法理念影響下,在《澳門刑法典》總則和分則中,找不到有關法人犯罪的任何表述或法人犯罪的具體罪名。在澳門刑法中,所有關於法人犯罪的規定,全部規定在相關的特別刑法之中。因此,可以說,澳門刑法中有關法人犯罪的立法原則是不受刑法典總則約束的,這不能不說是將法人犯罪視為例外的立法理念在立法方式上的表現。二、法人犯罪的立法內容澳門刑法的顯著特徵之一,就是有近一半的刑事罪名規定在特別刑法之中。而澳門刑法中的法人犯罪,也全部由相應的特別刑法作出規定。目前,在澳門刑事立法中,直接涉及規定法人犯罪的單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有7個,包括:《懲治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違法行為法》、《關於遵守若干國際法文書之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工業產權法》、《對外貿易法》、《保險業務法律制度》。這些特別刑法規定的法人犯罪在立法內容方面雖不盡一致,但基本相同,並反映了澳門刑法關於法人犯罪的一些特點。(一) 法人犯罪涉及的具體罪名從上述7個單行法關於法人犯罪的規定來看,其採用的立法方式是在單行法中設立一個規定追究法人犯罪刑事責任的原則性條款,而在具體罪名中就不再涉及能否由法人構成犯罪的問題。一般來說,採用這種立法方式的本意應當是包括單行法所規定的全部犯罪。由此考察,在澳門刑法中涉及法人犯罪的具體罪名就有28個,其中《懲治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違法行為法》規定了10個罪名,包括:非法屠宰動物及交易罪,異常食品或食品添加劑罪,妨害食品真實性、質量或組成罪,持有可用於偽造食品或食品添加劑的物質或用具罪,不法價格罪,非法囤積罪,取得人囤積罪,毀滅及不法出口罪,違反徵用罪,貨物詐欺罪;《關於遵守若干國際法文書之法律》規定了 5個罪名,包括:提供被禁的非軍事服務罪,交易被禁產品或貨物罪,運用或提供使用被禁的基金罪,提供被禁武器、軍事援助或服務罪,促使作出不法事實罪;《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規定了清洗黑錢罪;《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規定了 4個罪名,包括:恐怖組織罪,恐怖主義罪,資助恐怖主義罪,煽動恐怖主義罪;《工業產權法》規定了 6個罪名,包括:侵犯專利權或半導體產品拓撲圖罪,侵犯設計或新型之專屬權罪,假造、模仿及違法使用商標罪,將產品或物品出售、流通或隱藏罪,侵犯及違法使用原產地名稱或地理標記罪,惡意取得之工業產權證書罪;《對外貿易法》規定了在許可地點以外進行活動罪;《保險業務法律制度》規定了不法從事保險活動罪。(二) 法人犯罪的主體範圍法人犯罪中的“法人”只是學者在理論上的一種稱謂,並不等於民商法中的法人概念。事實上,刑法中所說的法人犯罪,其法人的範圍不僅包括民商法上的“法人”,而且還包括其他相關的社團。澳門特別刑法中所規定的法人犯罪,其“法人”的範圍同樣如此。從澳門特別刑法關於法人犯罪的規定來看,構成法人犯罪的主體“法人”可以包容四種組織:第一,純粹意義上的“法人”,也就是根據相關法律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包括民商法上的公司、企業法人,也包括行政管理上的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第二,合夥性質的經濟組織,這些組織在民商法上一般不構成“法人”組織,但可以成為法人犯罪的主體;第
  • 7《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三,不合規範設立的組織,即某些組織的設立並不符合法律規定,但客觀上已在運作,這些組織的不合規範性並不影響其成為法人犯罪的主體;第四,依照相關法律不享有法律人格的社團。由此可見,在澳門刑法中,法人犯罪的主體範圍是相當廣泛的,幾乎包容了所有的社會組織和團體。(三) 法人犯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法人犯罪應當具備相應的要件,這是區分法人犯罪和個人犯罪的標準。綜觀澳門特別刑法所規定的法人犯罪,其構成要件主要有二個:第一,行為人必須是以法人的名義實施犯罪;第二,行為人必須是為法人的利益而實施犯罪。關於這一點,相關的特別刑法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即只有在法人的代表人或據位人4或成員以該等實體的名義及為其利益實施了犯罪的情況下,有關實體才對這些犯罪行為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在澳門特別刑法中,關於法人犯罪的構成要件,有兩種情況值得注意:一種情況是以法人名義實施犯罪的行為人,其代表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在這種情況下,能否追究法人的刑事責任呢?對此,澳門刑法採用的是肯定原則,即不影響追究法人的刑事責任。如根據《懲治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違法行為法》規定,作為法人代表依據之行為不生效力,不影響法人應承擔之責任;《關於遵守若干國際法文書之法律》作了類似規定,即產生行為人與組織之間關係的行為非有效或不生效力,不影響法人或組織應承擔之責任。另一種情況是如果行為人違反法人中有權者的明確命令或指示而以法人名義實施了犯罪,法人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對此,澳門刑法採用的是否定原則,即法人不對此等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如上述兩個單行刑事法律都清楚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有權者之明確命令或指示而作出行為,則排除法人之責任。(四) 法人犯罪的處罰原則及刑罰種類關於法人犯罪的處罰原則,理論和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處罰制度,即單罰制和雙罰制。單罰制指只處罰責任人員,雙罰制則既處罰責任人員,同時也處罰法人。在澳門刑法中,對法人犯罪的處罰原則採納的是雙罰制,這一立法宗旨在一些主要的單行刑事法律中都得到了充分的體現。如根據《懲治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違法行為法》規定,法人承擔刑事責任不排除有關行為人之個人責任,且法人與有關行為人個人需根據民法的規定,對繳納罰金、損害賠償及其它給付負連帶責任。有的特別刑法雖無此明確規定,但這一立法原則顯然是適用於所有的法人犯罪。在法人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法人處以何種刑罰,這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不盡一致。如根據中國內地刑法規定,對法人只能處以財產刑,即罰金。但在澳門刑法中,對構成犯罪的法人如何處罰,則要看特別刑法是如何規定了。綜合法人犯罪的處罰規定,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對法人構成犯罪的,只規定科處罰金刑,且該單行法本身未規定任何附加刑。 5如根據《對外貿易法》規定,法人犯“在許可地點以外進行活動罪”的,可科處最高20萬元澳門幣的罰金。而根據《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的規定,法人犯“不法從事保險活動罪”的,則刑罰為 360日罰金。 6由於這兩個單行法中都沒有規定附加刑,而《澳門刑法典》總則規定的只適用於公務員犯罪的兩種附加刑又顯然不能適用於法人犯罪,因此,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推斷,對觸犯上述兩罪的法人進行處罰,只能使用罰金刑。第二種情況是對法人構成犯罪的,除了專門規定主刑外,同時在該單行法中還籠統地規定了附加刑,這些附加刑是否能對法人犯罪適用,要視附加刑的內容。如剝奪經濟方面的權利及封閉場所等附加刑,當然可以適用於法人犯罪;但諸如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等附加刑,則不能適用於法人犯罪。比如,根據《懲治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違法行為法》規定,法人構成該單行法規定的犯罪的,可適用罰金和法院命令解散兩種主刑。若判罰金,罰金日數因無專門規定,自然參照個人犯罪的罰金日數,但立法者卻明確規定法人犯罪的日罰金額可高達15,000元澳門幣,超出《澳門刑法典》總則規定的日罰金最高10,000元的數額。如屬解散法人組織,其所引致的與僱員服務關係的終止,均視為無合理理由之解除,也就是法人須依法作出補償。除此之外,該單行法還籠統規定了6種附加刑,涉及良好行為的擔保、剝奪磋商競投及參加展銷會等經濟方面的權利、禁止從事某些職業、暫時或永久封閉場所
  • 澳門刑法中法人犯罪之立法現狀及其評析澳門研究8第41期等內容,且不同的附加刑可一起並科。該單行法關於法人犯罪的規定均適用於《工業產權法》。又比如,類似的立法情況還包括《關於遵守若干國際法文書之法律》。根據該單行法規定,對構成犯罪的法人科處的主刑為罰金,其罰金日數為對相關犯罪所規定的徒刑的兩倍。同時,該單行法也籠統規定了8種附加刑,涉及剝奪政治權利、禁止從事某些職業、禁止接觸某些人、將非澳門居民驅逐出境或禁止進入、剝奪磋商競投等經濟方面的權利、確定性關閉場所、司法解散7等內容,這些附加刑也可以一起並科。第三種情況是對法人構成犯罪的,不僅專門規定了主刑,而且還專門規定了附加刑。採用這一立法方式的如《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和《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兩個單行法。這兩個單行法對法人犯罪專門規定的主刑也是罰金和法院命令解散,惟罰金的日數大大增加,最低為 100日,最高則為1000日;日罰金額最高更可達20,000元澳門幣。與第二種立法情況不同的是,這兩個單行法還專門為法人犯罪規定了6種附加刑,涉及禁止從事某些職業、剝奪政府補貼權、暫時或永久封閉場所、受法院強制命令拘束、公開有罪裁判等內容。不同的附加刑可以一起並科。三、法人犯罪的立法評析綜觀澳門特別刑法所規定的法人犯罪,總體來說反映了立法者不得不考慮現代社會中的法人犯罪現象。但由於立法理念或立法技術不成熟等原因,關於法人犯罪的規定仍然存在 一些問題,值得改進和探討。這些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 個人犯罪與法人犯罪的界限不清如上所述,《澳門刑法典》總則及相關的特別刑法中,都規定了“以他人名義行為”構成的個人犯罪,並將行為人個人以被代表人的名義且為 被代表人的利益而實施的犯罪也視為個人犯罪,這樣規定就很容易與法人犯罪混淆在一起,因為法人犯罪的主要特徵恰恰就是個人以法人名義並為法人利益而實施犯罪。或許,我們對上述立法規定可以作這樣的解釋:如果一個法人的代表人或據位人以法人名義且為法人利益實施了在澳門刑法中可以由法人構成的犯罪的,屬於法人犯罪;反之,如果實施的犯罪為不能由法人構成的犯罪的,則屬於個人犯罪。這樣解釋不能說不無道理,但筆者認為在立法上這樣人為地將個人犯罪與法人犯罪交叉重合有無必要,是值得研究的。事實上,澳門刑法中關於“以他人名義行為”的規定,完全是直接源自於《德國刑法典》第14條關於“代理行為”的規定,但《德國刑法典》第14條中並沒有為被代表人利益實施犯罪的規定。因此,筆者認為,《澳門刑法典》總則在關於“以他人名義行為”的條款中加入為被代表人利益實施犯罪的規定,實際上反映了立法者意圖通過個人歸責原則來解決法人犯罪的立法理念,而這種立法理念是不可取的。在立法上,個人犯罪與法人犯罪要有一個明確的界限,即使是對法人犯罪採單罰制,其前提也必須是構成法人犯罪。(二) 應當重視刑法典總則對特別刑法的指導作用刑法典作為刑法領域的一個系統性的法律文件,其總則應對特別刑法的立法具有指導作用,這是大陸法系刑事立法的一個重要特徵,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立法體系的科學性,防止刑罰權的濫用。但從澳門刑法關於法人犯罪的規定來看,刑法典總則因根本無涉及法人犯罪問題,特別刑法想怎麼立法就怎麼立法,故刑法典總則實際上已完全失去了對法人犯罪立法的制約作用,這顯然不符合刑法典總則應有的指導地位。比如,關於罰金刑的數額,根據《澳門刑法典》規定,罰金日數在一般情況下最高為360日,言外之意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增加,所以有的特別刑法將法人犯罪的罰金最高日數規定為1000日還說得過去。但在日罰金額上,《澳門刑法典》規定的最高額為 10,000元澳門幣,並無一般與例外之分;那麼,有的特別刑法將日罰金額最高升至15,000元甚至20,000元澳門幣,這就難脫抵觸《澳門刑法典》總則規定之嫌。此外,脫離了刑法典總則的指導和約束,各單行法在規定法人犯罪時自行其事,也極易引致立法不統一或自相矛盾的情況。比如,有的特別刑法在規定法人犯罪的刑罰時,將“法院命令解散”視為主刑,但在有的特別刑法中,則又將“司法解散”規定為附加刑,這顯然是不一致的。尤其是有的對法人犯罪只規定罰金刑而沒有規定任何附加刑的特別刑法,因受罪刑法定原則的制約,就不能對該單行法規定的法人犯罪適用任何附加刑,由此就會產生一個不公平的立
  • 9《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法現象:為甚麼同是法人犯罪,有的法人犯罪既可以科處“法院命令解散”的主刑或“司法解散”的附加刑,而且還可以科處在相應單行法中規定的其他附加刑,而有的法人犯罪卻既不能科處“法院命令解散”的主刑或“司法解散”的附加刑,而且也不能科處任何其他的附加刑呢?很顯然,要解決這樣的混亂和矛盾,在立法上就必須重視刑法典的指導作用,將對法人犯罪適用的一些基本原則包括刑罰的種類及適用,統一規定在刑法典總則之中,以求制約特別刑法關於法人犯罪的規定,完善立法的統一性和公正性。(三)將腐敗方面的某些犯罪納入法人犯罪範圍哪些罪才能由法人構成,應當由法律明確規定,這是一個必須堅持的立法原則,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因此,立法者在規定法人犯罪時,必須順應社會的發展和需要,及時作出相應的調整。從澳門目前的社會實際情況來看,將腐敗方面的犯罪納入法人犯罪的範圍是很有必要的。首先,從澳門刑事立法的發展來看,《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已於2006年2月12日同時在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該公約要求各國必須制訂反腐敗的預防措施,這些措施不僅針對公共部門,也針對私營部門,以便加強對私營部門的會計和審計監督;同時,該公約還要求各締約國以立法形式把一些行為規定為犯罪,包括賄賂本國公職人員,賄賂外國公職人員或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貪污或挪用公款、洗黑錢、妨礙司法等行為,並建議各締約國以立法方式,將濫用職權、影響力交易、資產非法增加、窩藏犯罪所得以及私營部門內的賄賂和私營部門內的侵吞財產等行為規定為犯罪。在上述犯罪中,也應當設立法人犯罪制度。因此,《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在澳門的適用,客觀上對澳門反腐敗方面的刑事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澳門立法者應當順應這種立法要求,對原有的反腐敗方面的刑事立法進行改革。改革內容之一,就是要將腐敗方面的某些可能由法人實施的犯罪如賄賂罪納入法人犯罪的範圍,給以必要的合理的懲治。其次,從澳門犯罪實際情況來看,也確實存在 將腐敗方面的某些犯罪納入法人犯罪範圍的必要性。比如,據媒體報導,在澳門前司長歐文龍的世紀受賄大案中,就涉及到法人行賄的問題。雖然,因澳門現行刑法中無法人犯行賄罪的規定,對法人行賄只能依照“以他人名義行為”的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個人刑事責任,但既然其實質是法人犯罪,即以法人名義為法人利益而作出行賄行為,那就理應按法人犯罪的處罰原則處理,這樣既能夠處罰法人,同時對相關責任人員也能夠更充分地體現刑罰的公正合理性。註釋︰1 比如,在德國,這種調整主要表現在 1 9 5 2 年制定的《違法秩序法》中。該法律第 30 條規定,因實施犯罪行為或違反秩序行為而違反了法人或人合團體的義務,或者使法人或人合團體獲益或意圖使法人或人合團體獲益的,可以對法人或人合團體處以秩序罰。故意犯罪的秩序罰數額為 1 0 0 萬歐元以下,過失犯罪的秩序罰數額為 5 0 萬歐元以下。2 根據澳門相關法律規定,只有以公證書設立,並以文件形式列明社團名稱宗旨、社團運作形式以及社員之權利義務及接納與退出條件等各項內容的社團,才是具有法律人格之社團。如社團成立欠缺上述形式要件,則屬於無法律人格之社團。3 本文所說的“特別刑法”,包括單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規範。而規定有“以他人名義行為”的特別刑法包括:《懲治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違法行為法》、《關於遵守若干國際法文書之法律》以及《工業產權法》。4 如企業中的董事會成員、總經理,社團中的理事會、監事會成員。5 澳門刑法中的附加刑在立法上極其分散。在 2 2 種附加刑中,《澳門刑法典》總則對公務員犯罪規定了 2種附加刑,《澳門刑法典》分則對特定犯罪規定了 2種附加刑,其餘 1 8 種附加刑全部由特別刑法規定之。6 《澳門刑法典》總則規定的罰金刑是以“日”為單位,一日最高罰金數額為 1 0, 0 00 元澳門幣。7 筆者認為,這裏的“司法解散”實際上就是法院命令解散。
  • 中國傳銷犯罪的刑法規制及其完善澳門研究10第41期一、前言傳銷在中國的涵義幾經變遷,最終形成了以2005年8月國務院出台的《禁止傳銷條例》為標準的傳銷概念和三種傳銷行為。1從刑法的角度,中國對傳銷的懲罰可追溯到1994年 8月10日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制止多層次傳銷活動中違法行為的通告》。該通告規定:“對於利用多層次傳銷方式推銷假冒偽劣商品或走私販私物品的,依法從重處罰”。此後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 200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於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處理的答覆》等都對傳銷犯罪作了規定。現在,中國已經初步形成以刑法第225條為基礎,以司法解釋為依據的規制傳銷犯罪的框架。二、國外傳銷犯罪的刑法規制:以韓、日為參照國外的傳銷實際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合法的傳銷,包括中國《直銷管理條例》中的直銷(即單層次直銷)和《禁止傳銷條例》中的“團隊計酬”(即多層次直銷);另一類是非法的傳銷,也稱“金字塔式銷售”2,在日本則稱為“無限連鎖鏈”銷售。國外對傳銷犯罪的刑法規制,以韓、日為代表,其特徵主要有:(一)立法多採取附屬刑法的形式韓、日傳銷犯罪立法都是在有關直銷、傳銷的行政法規中規定傳銷犯罪的刑事責任,如韓國的《直銷法》、日本的《訪問販賣法》和《無限連鎖鏈防止法》均是如此。這種立法的最大優點在於,既可以保持刑法的完整性又可以保持刑法立法明確、具體,防止出現為了保持刑法的普適性而犧牲罪刑法定原則,或者為了保全罪刑法定原則而犧牲刑法的生命力的問題;不足之處在於這種分散立法增加了人們認識上的困難。(二) 對傳銷犯罪的規制明確、具體傳銷犯罪有一個發生發展的過程。一般來說,一個傳銷犯罪大致要經歷組建傳銷公司、組織、招募傳銷人員、作傳銷廣告、進行傳銷活動等過程。從內容上,韓、日對不法傳銷犯罪行為的規制也體現在這幾個方面:1. 對傳銷組織的規制對傳銷組織的規制包括對違法註冊、建立、管理、經營、轉讓傳銷組織行為的規制。韓國《直銷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行為者被判 7年以下徒刑或2億韓元以下罰金。如果沒有註冊,或虛假註冊,或採用非法方式達到一定銷售額,其銷售額乘三超過2億韓元者,則判7年以下徒刑或處以銷售額乘三以下罰金: 根據15條,註冊時採用虛假方式或其他不適當方式。 沒有根據 15 條註冊、建立、管理、經營一個多層次傳銷組織。 違反30條把一個多層次傳銷組織轉讓給他人。”日本《無限連鎖鏈防止法》第5 條規定,開設無限連鎖鏈者處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或並罰。2. 對傳銷方式的規制中國傳銷犯罪的刑法規制及其完善袁 彬 **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講師、法學博士
  • 11《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在韓、日,傳銷的方式有合法與非法之分。非法傳銷主要是指“金字塔式銷售”,在日本被稱為“無限連鎖鏈”,它是受到法律完全禁止的。如日本《無限連鎖鏈防止法》第5條規定,經營無限連鎖鏈者處以 3年以下徒刑或30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或並罰。 3韓國《直銷法》第 32條第2款規定:“任何多層次銷售組織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從事金錢經營,或打 經營產品和服務的幌子從事金錢經營。 和傳銷商簽訂合同以銷售產品和服務,或引誘傳銷商對產品和服務實行安排銷售。”根據該法第 45 條的規定,違反上述規定,將被判處5年以下徒刑或 1億韓元以下罰金。如果採用禁止行為或採用虛假信息方式達到一定銷售額,其銷售額乘三超過1億韓元者,則判5年以下徒刑或處以銷售額乘三以下罰金。法律允許的傳銷方式只要遵循相應的規定,就屬合法,否則根據韓、日相關法律的規定,也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韓國《直銷法》第32條第 3項規定了多層次銷售的一系列禁止行為,而根據該法第 44條的規定,違反其中前三項的規定,則可被追究刑事責任。與此同時,日本的《訪問販賣法》中也有諸多類似的規定。3. 對傳銷行為的規制韓、日對傳銷中經營活動的規制體現得相當廣泛,涉及的內容有廣告、退貨義務、合同交付、登記、通知義務、擔保金、提交報告、逃避檢查等等。根據韓國《直銷法》第46條的規定,拒絕接受退貨和退款,違反暫停命令經營企業的規定,違反規定不登記做傳銷商、做傳銷商的公司、僱員做本公司的傳銷商,違反規定沒有給傳銷商登記、讓公司做傳銷商、讓僱員做傳銷商者,違反規定沒有履行通知義務,違反規定沒有遞交合同單,違反擔保金規定,違反規定支付發起獎金等,要被判處最高 3年的徒刑。日本《訪問販賣法》第22 、23條也有類似的規定。除了上述有關傳銷的行為規制,日本《無限連鎖鏈防止法》還對受到法律完全禁止的傳銷的共同犯罪行為作出了專門的規定。日本《無限連鎖鏈防止法》第6條規定:“以勸誘加入無限連鎖為職業者處以3年以下徒刑或 30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第 7條規定:“勸誘加入無限連鎖鏈者處以 20萬日元以下的罰金。”這是值得注意的。三、中國傳銷犯罪的刑法規制及其缺陷(一) 中國傳銷犯罪的刑法規制框架傳銷在中國的出現迄今不過十幾年的歷史。早期,傳銷在中國是合法的,受到了政府的認可,出台了諸多的管理規定。1998年以後,傳銷在中國受到了全面禁止。傳銷行為也被視為犯罪而受到追究。總的來說,從刑法的規制框架看,中國對傳銷犯罪的規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 中國傳銷犯罪的規制形式中國對傳銷犯罪的規制在法律形式上主要有兩類:一是最高司法機關對傳銷犯罪適用法律的解釋,包括2 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和 200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於 19 98年4月18日以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處理的答覆》。當然,這些司法解釋所指引的刑法規定是中國規制傳銷犯罪的實體依據。二是行政機關在治理傳銷行為時對傳銷犯罪的附屬性規定,如 1994年8月10日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制止多層次傳銷活動中違法行為的通告》中的“對於利用多層次傳銷方式推銷假冒偽劣商品或走私販私物品的,依法從重處罰”;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中的“對利用傳銷進行詐騙,推銷假冒偽劣產品、走私產品以及進行邪教、幫會、迷信、流氓等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5年8月國務院出台的《禁止傳銷條例》規定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過,從適用的角度看,各級法院追究傳銷犯罪刑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 200 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2. 中國傳銷犯罪的規制內容2001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規定:“對於1998年4月 18日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發佈以後,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實施上述犯罪,同時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這一解釋,中國對傳銷犯罪的規制內容主要
  • 中國傳銷犯罪的刑法規制及其完善澳門研究12第41期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傳銷行為的規制。根據 2001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的規定,從事傳銷,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二是利用傳銷進行其他違法活動,構成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之前的一貫規定,應依照非法經營罪和其構成的其他犯罪中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裏所指的其他犯罪包括詐騙罪、集資詐騙罪、走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等。這是對利用傳銷進行牽連犯罪適用刑法的規定。(二) 中國傳銷犯罪刑法規制的缺陷比較而言,中國對傳銷犯罪的規制,無論是在規制的內容上還是在規制的形式上都存在問題,這將影響中國對傳銷犯罪的規制和整個刑法體系的協調。具體而言,中國對傳銷犯罪的規制主要存在以下缺陷:1. 將所有傳銷行為都定性為非法經營,不符合傳銷犯罪和非法經營罪的本質特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傳銷行為擾亂市場秩序只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均可依照中國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但是根據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第 7 條的規定,結合中國刑法第225條,將所有傳銷行為都定性為非法經營,不符合傳銷和非法經營罪的本質特徵。首先,傳銷行為與非法經營行為之間並不是一種重屬關係,不能將傳銷行為完全納入非法經營的範圍。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第7條規定了三種傳銷行為,其中第1、2項規定的兩種傳銷行為為“拉人頭”和“騙取入門費”,可通稱為“金字塔式銷售”。其基本架構是“騙”。4在通常情況下,它要求被發展人繳納一定的費用作為“入門費”,並以其發展的人員數量作為獎勵的計酬標準。但是,從最終的結果看,由於地球上的人數總是有限的,因此傳銷者發展的人員數必然枯竭,這注定了多數人交的“入門費”要石沉大海。實際上,傳銷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非常清楚這一點,但他們卻將這種終極的結果掩蓋以獲取非法利益,其掩蓋的手法多是採取商品的幌子,形式上是一種商品銷售,實質上則是一種欺騙。因此,儘管《禁止傳銷條例》第7條第1、 2項的兩種傳銷行為形式上具有經營的特徵,但其實質根本不是一種經營行為,不能為非法經營罪所涵括。將所有的傳銷行為都作為一種經營行為處理,在性質上是錯誤的。其次,非法經營罪侵害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中的“市場秩序”,而傳銷行為中有的侵害的是“市場秩序”,有的侵害的是財產權或者其他。兩者在罪質上不完全相同。中國有學者認為傳銷行為的犯罪客體應是社會管理秩序5,也有的認為其客體是國家對市場經營活動的管理制度。6筆者以為,這兩種理解都是片面的。對傳銷犯罪客體的理解,必須注意兩個關鍵點:一是注意區分不同傳銷行為所侵害的客體差異;二是注意區分傳銷犯罪和利用傳銷進行其他犯罪所侵害客體的差異。主張傳銷行為的犯罪客體應是社會管理秩序的學者依據的是國務院1998年發佈的《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但是該《通知》對傳銷危害的描述實際上包括傳銷本身和利用傳銷實施其他犯罪的危害。因此僅僅以此就認為傳銷犯罪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其結論是有失偏頗的。而主張傳銷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市場經營活動的管理制度的學者則忽視了不同傳銷行為對社會危害的差異。依據傳銷行為類型的不同,筆者以為,傳銷侵害的客體有兩類:一是市場秩序,這是《禁止傳銷條例》第7 條第3項所規定的“團隊計酬”型傳銷所侵害的客體。二是財產權或者其他,這是由《禁止傳銷條例》第7條第1、2項所規定的傳銷行為的欺騙性所決定的,即便在《禁止傳銷條例》第7 條第1、2項規定的傳銷行為有時也侵害市場秩序或者社會管理秩序,但那不是必要的,不能作為傳銷犯罪的客體。傳銷犯罪的這種客體特徵使得其與非法經營罪“擾亂市場秩序”的客體特徵具有明顯的區別,兩類犯罪在罪質上不完全相同。2. 在現有刑法框架下,部分傳銷行為難以受到刑法的規制。如前所述,《禁止傳銷條例》第7條第1、2項傳銷行為的基本架構是“欺騙”,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經營,用非法經營罪進行規制,不僅和非法經營罪的罪質不合,而且有學者認為“從罪刑相適應這個角
  • 13《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度來看,對非法傳銷行為適用非法經營罪的法定刑,會放縱犯罪分子”。7但是,如何來規制《禁止傳銷條例》第7 條第1 、2 項中“拉人頭”和“騙取入門費”的傳銷行為呢?筆者以為,在現有的刑法框架下,是相當困難的。從欺騙的角度看,“拉人頭”和“騙取入門費”的行為最有可能構成詐騙罪,不過按照中國現行刑法理論對詐騙罪的架構,這兩種傳銷行為都難以入罪。首先,要認定這兩種傳銷行為的“非法佔有目的”是相當困難的。按照刑法理論上的通常理解,“非法佔有目的”是指將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或者第三者所有為目的。8早期的非法傳銷往往採取直接的貨幣形式,不以商品為媒介,因此其非法佔有的目的很明顯。但是隨 各國對傳銷的嚴厲打擊,現代的非法傳銷組織為掩人耳目,多採取商品銷售的形式。組織者或者經營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市場正常價格或者以略高於市場價格的價格購買商品作為入門資格,組織者或者經營者所能獲得的只是商品成本價與出售價之間的差價,這體現在行為人的主觀上只是一種盈利的目的,而不是非法佔有的目的。而這按照刑法理論,不符合詐騙犯罪的主觀目的要求。其次,由於傳銷分子採取了“商品”的形式,這使得在客觀上對犯罪數額的計算無法進行。在詐騙犯罪中,對犯罪的認定均以犯罪數額為定罪量刑標準。不過由於非法傳銷中對“商品”的引入,因此即便認定傳銷分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也無法進行犯罪數額的計算。這是因為詐騙犯罪的數額必須是行為人實際獲得的財物數額,而傳銷商品中的差價能否作為計算詐騙犯罪數額的依據是一個很大的問題,而且即便可以以此為標準,對商品差價的計算也是相當複雜的,並且傳銷分子所傳銷的商品又多是一個所謂新開發的商品,市場上常常沒有同樣的商品,因此也就沒有成本、收益的參考。這種對犯罪數額計算的困難使得追究傳銷分子詐騙犯罪的刑事責任幾乎成為不可能之事。3. 即便按照中國現行對傳銷犯罪的懲處框架,中國對傳銷犯罪的懲治仍顯不足。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看,中國對傳銷犯罪懲處的是傳銷行為,這大大縮小了刑法對合法行為的保護面和對傳銷的打擊範圍。首先,對成立傳銷組織或傳銷公司的行為無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照中國現行刑法框架,成立傳銷組織或傳銷公司的行為可視為傳銷犯罪的預備行為。但是由於中國現在對傳銷是按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而非法經營罪是一種情節犯,根據司法解釋,這種情節的判斷標準主要是非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額。而成立傳銷組織或傳銷公司之初是沒有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額的,因此對於成立傳銷組織或傳銷公司要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極其困難。其次,司法解釋與《禁止傳銷條例》的不協調使得對傳銷犯罪的定罪標準無所適從。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沒有專門規定傳銷犯罪的立案標準,只規定了“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 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 10萬元以上的”。而《禁止傳銷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條件卻要遠遠高於這一標準。9這必然產生一種衝突,即一種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罰200萬元以下罰款的行為按照司法解釋可能早就構成了犯罪,但卻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於行政處罰。這導致的實際後果是公安機關發現的傳銷行為要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的傳銷行為則只被追究行政責任。這相當不合理,而其根源則在於司法解釋的滯後。四、中國傳銷犯罪刑法規制的完善可以說,中國當前對傳銷犯罪的規制框架已經影響到了對傳銷犯罪的治理。要在現有的刑法框架下比較完全地追究非法傳銷的刑事責任,將是對中國刑法立法和刑法理論的挑戰。筆者以為,為了維護罪刑法定原則的實踐效力和刑法、刑法理論體系的完整性,有必要對中國傳銷犯罪的刑法規制予以完善。(一)對傳銷犯罪區別治理,對《禁止傳銷條例》第7條第3項的傳銷行為依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但將《禁止傳銷條例》第 7條第1、2項的傳銷行為規定為一個獨立的犯罪。《禁止傳銷條例》第7條第3 項的“團隊計酬”式傳銷在本質上是一種經營行為,其核心在於“銷售”,只不過是一種有別於傳統的銷售模式,對此
  • 中國傳銷犯罪的刑法規制及其完善澳門研究14第41期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其行為特徵。但是,在當前的情況下,《禁止傳銷條例》第7條第1、2項的傳銷行為則是經營性與詐騙性共存。其經營性體現在其所表現的以商品為媒介的形式,其詐騙性則表現在其本質上對不法利益的追求和對終極結果的欺騙。對此,無論是以非法經營罪還是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當前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論上都會存在問題。為此,筆者以為,可以借鑑韓、日等國外的做法,規定一個獨立的犯罪,罪名可以叫“欺詐傳銷罪”、“傳銷欺詐罪”或者其他的,以將中國《禁止傳銷條例》第7條第 1、2項規定的傳銷行為納入這一規制範圍。在法定刑的設置上,則可以比非法經營罪略高而比詐騙罪略低。實際上,將《禁止傳銷條例》第7條第1、2項的行為規定為一個獨立的犯罪,還有利於將現行刑法難以予以懲處的非法設立傳銷組織或者傳銷公司的行為作為預備犯罪進行處罰,從而防止出現立法的空擋,有利於實現刑法作為保護法的功能。(二) 出台有關傳銷犯罪的新的司法解釋,以協調刑法、司法解釋與《禁止傳銷條例》的衝突,做到整個刑法中各罪之間的罪刑相適應,防止出現不公正現象。對於中國《禁止傳銷條例》第 7條第3項規定的傳銷行為,筆者以為,在現有的刑法框架下依照非法經營罪進行追究並無不當。但是,鑒於中國司法解釋的滯後性,各地法院在適用刑法上已經出現了一些問題。筆者曾經看到,上海一基層法院對一起傳銷的非法經營案,認定非法經營額數百萬元,違法所得是60餘萬元。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辯論激烈,法院也無以適從。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其根源在於缺乏具體司法解釋作參考,原有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與《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明顯不協調。因此,筆者主張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司法解釋,明確傳銷犯罪中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判斷標準。註釋:1 《禁止傳銷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第 7 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係,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2 金字塔式銷售(pyra mid selli ng)的實質是一種騙局。其架構為:利用所謂某“投資”或“買賣交易”的辦法推廣組織,利用幾何級數的方式,賺取加入這些辦法的新成員所繳交的費用,藉以牟利致富。各國司法機關發現的許多相關的詐騙方式,名稱琳琅滿目,包括“連鎖信”(cha in le tte rs)、“滾雪球”(sn ow balls)、“連鎖式銷售”(ch ain se llin g)、“金錢遊戲”(mo neyg am e s)等等。全球有無數立法機關均明令禁止金字塔式銷售法。劉忠:《中國直銷立法解讀》,北京︰法律出版社, 20 0 5 年,第 2 5 頁。3 根據日本《無限連鎖鏈防止法》第 2 條的規定,“無限連鎖鏈”是指捐獻金錢物品的參加者無限地增加,最初加入的成員的位次排在先,以後參加者以二以上的倍率連鎖式和階段式的遞增,後來參加者的位次根據其參加的順序排在後面。位次在先的成員從位次在後的成員所捐款的金錢中得到高於自己所捐款的金錢物品的金額或數量的金錢物品。4 對傳銷的這種欺騙性,可以舉例說明。一個化妝品製造公司給一個顧客開了 6 瓶化妝品的付款收據。顧客拿到了這 6 張收據,但他只交 1 瓶化妝品的價錢。顧客非常驚奇也非常高興,因為他以 1 瓶化妝品的價錢獲得了 6 瓶化妝品,有 6 倍的利益。但是化妝品製造公司先不把化妝品交給顧客,公司許諾,該顧客必須把其中的 5 張單據交給另外 5 個人,他才能獲得他的6 瓶化妝品。這樣該顧客把五張單據賣給了另外 5 個人,並獲得了他的 6 瓶。這另外 5 個人與上述顧客一樣,每人向公司交 1 瓶化妝品的價錢,又各自獲 5 張收據,同樣往下賣出去後,他們同樣也各自獲得 6 瓶化妝品,這一過程像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參加者都認為自己能賺 6 倍的利益。但這是一個魔鬼的騙局,在這一過程中,第 1 層是 1 個人,第 2 層是 5 個人,第3 層是 25 人,第 4 層是 1 25 人……到第 10 層則是 200 萬人了。地球上的人口是有限的,願意參加該網絡的人也是有限的,這個金字塔的後續者最終必會枯竭,這時廣大的後參加者就找不到他們的下線了,在這個極點上,這座金字塔就會倒坍,結果是少數先加入者交1 瓶化妝品的價錢獲得了 6 瓶化妝品,而廣大的後續者只會白白地交了 1 瓶化妝品的價錢而得不到化妝品。5 陸詩忠:《論非法傳銷行為的司法定性與立法完善》,載於《河北法學》,第 6 期, 20 0 5 年。6 劉鑫:《傳銷型非法經營罪的法律適用》,載於《人民司法》,第 4 期, 2 00 2 年。7 同註 5 。8 馬克昌主編:《刑法學》,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 03 年,第 5 21 頁。
  • 15《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9 《禁止傳銷條例》第 2 4 條規定:“有本條例第 7 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 50 萬元以上 2 00 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 7 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 1 0 萬元以上 5 0 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本條例第 7 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 2 0 0 0 元以下的罰款。”
  • 《澳門商法典》中的公司合併制度解析澳門研究16第41期一、前言公司合併是現代公司資產重組的重要方式之一,它作為一種重要的外擴型資本運營手段 1,有效地突破了公司通過簡單的自身積累實現漸進式發展的局限,為其實現跳躍式甚至是幾何級數式的發展提供了無限的可能性。正是由於公司合併同時具有加速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社會資源配置以及發揮規模經濟效益等多重效用,它的存在與發展逐步引起了世界各國的普遍重視,很多國家都為本國的公司合併活動量身定制了多項法律法規進行全面規範,一般來說,這些規定主要體現在各國的公司法、證券法、反壟斷法或者專門的企業併購法之中。而其中,公司法的規定是最為基礎和最具原則性的,它比較注重公司合併的基本規範及公司股東、債權人和職工利益的全面保護。因此,公司法中規定的合併制度一直被視為一國所有合併法律規範的核心,澳門也不例外,其公司合併制度正是在澳門的公司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澳門現代意義上的公司法是在1553年葡萄牙人進入澳門之後出現的。現階段,其公司法的相關內容主要被收集在1999年頒佈實施的《澳門商法典》之中,而其中關於公司合併制度的規定則主要集中在《澳門商法典》第2卷“合營企業之經營及企業經營之合作”之第1 編“公司”中的總則一章,即第 8 節的“公司之合併”部分,共包含了第 282 條至第292條總計21個條文。由於澳門特殊的地理位置、與眾不同的歷史背景及其對世界經濟的靈敏反應,《澳門商法典》的制定充分體現了以葡國法律為體,以周邊地區法律為用,兼採世界各國法律之長的特色。2尤其是其公司法的規定,不僅深受葡萄牙《商法典》和《公司法典》的影響,參考了德國、法國以及日本等眾多國家的公司法例,同時也借鑑了中國內地與香港、台灣地區公司法律制度的合理成分。因此,綜觀《澳門商法典》中的公司合併制度,其規定還是較為完善合理的,而且頗具先進性。但是,對現有的公司合併制度予以進一步地補充和完善同樣也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澳門商法典》自頒佈以來,主要僅經過了第6/2000號法律的修改,而其中的公司合併規定基本沒有作出改動,所以,與其他公司合併制度甚為發達的大陸法系國家乃至英美法系國家相比,現有的規定仍有個別地方需要加以補充和修正;另一方面,公司合併在澳門其實更具特殊意義,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應當在全面規範的基礎上予以大力提倡。雖然澳門的公司可劃分為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四大法律形式,但在實踐中,兩合公司幾乎不存在,登記在冊的無限公司也只有兩間,而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國家相比,數量也不多,其大量存在的反而是一些自然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3,也就是說,澳門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較多,這樣一來,勢必會引發澳門公司經營規模偏小、市場競爭力偏弱的危機,而公司合併恰是治療上述弊病的一劑良藥。本文就是試想立足於《澳門商法典》中的公司合併制度規定,同時結合國內外相關的先進立法例,採用比較分析的方法,從公司合併的基本理論、正式的合併程序以及合併中對於各方利益相關者的權《澳門商法典》中的公司合併制度解析邱 琦 ** 澳門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
  • 17《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利保護三個方面對法典中的公司合併制度進行歸納整理和解釋分析,並嘗試在此基礎之上,對每一方面的具體規定作出簡要評價,在指明其合理性的同時,剖析其個別的不足之處,進而不揣淺陋地提出一些補充建議,以期今後的澳門公司合併制度能夠更加完善。二、公司合併的基本概念、方式與類型(一) 公司合併的概念和方式《澳門商法典》第272 條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之公司,即使其種類不同,亦得合併為一個公司”,同時也規定“合併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a)將一個或多個公司之全部財產轉移予另一個公司,以及將該經各並之公司出資、股份或股配發予被合併公司之股東;b)設立一個新公司,而將被合併公司之全部財產轉移予新設公司,並將新設公司之出資、股份或股配發予股東”。也就是說,澳門的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併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而它又被劃分為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方式。《澳門商法典》中關於合併概念的界定及方式的劃分是較為科學和合理的,雖然與英美法系國家的規定稍有差異 4,但已與眾多大陸法系國家的規定基本達成一致。正如歐共體第3號公司法指令和中國內地公司法所明文規定的那樣,吸收合併簡單即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存續,被吸收公司解散,又稱為公司兼併;而新設合併則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原來的合併各方解散,也稱公司聯合。然而,由於吸收合併即公司兼併具有節省合併費用、手續簡便和能夠保證經營的連續性等優點5,所以其一直是各國最主要、也是最常見的一種公司合併方式,而且公司法中的合併規定也大多專門適用於公司兼併,《澳門商法典》也不例外,第291條第1款就明確規定:“除以下兩款另有規定外,以上各條之規定適用於一公司兼併另一公司之情況。該情況為:一個公司透過直接之方式或以公司利益但以個人名義之方式成為另一公司之出資、股或股份之唯一權利人,而將該公司兼併。”可見在澳門,兼併同樣也是最為重要的一種公司合併方式。(二) 合併的公司類型限制關於合併的公司類型是否需要加以限制,各國存在不同的見解,它既包括對合併前公司類型的限制,也包括對合併後公司類型的限制,概括起來可以分為自由說、適當限制說與嚴格限制說三種。 6 根據《澳門商法典》對於公司合併概念的界定,我們可以看出澳門所採取的是典型的自由說,即無論是對合併之前的公司類型,還是對於合併之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類型均不加任何限制,這一規定與法國《商事公司法》和美國《示範公司法修正本》如出一轍。7中國的台灣地區則採取適當限制說,它對合併前的公司類型不加限制,但對與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的公司類型卻有一定的限制,日本也是如此。而嚴格限制說卻認為,只有同種類的公司才可以合併,而且合併之後也需要是同種類的公司,歐盟的公司法就這樣規定的。嚴格限制說顯然不夠科學,而鑒於澳門地區需要大力鼓勵公司合併的發展現狀,《澳門商法典》採取的自由說還是具備了一定的合理性和現實性,值得予以肯定。三、公司合併程序由於公司合併直接涉及到合併一方或者雙方的存續問題,也牽扯到股東、債權人、職工等相關利益方的切身利益,系公司的一項重大法律行為,因此,需要對其設定一套嚴格的程序。一般來說,公司合併主要有兩套程序:一為普通程序,主要包括編制合併計劃、通過股東會決議、經過相關政府部門批准和辦理登記手續等環節;二為簡易程序,它與普通程序的區別就在於其無須通過股東會決議。而在《澳門商法典》中,對於這兩大程序均有詳細的明文規定。(一) 普通程序以下各環節的論述均在不考慮公司合併中任何利益相關方提出異議的前提下展開:1. 編制合併計劃《澳門商法典》對合併計劃作出了專門規定,第273條明確規定“擬合併之公司之行政管理機關,應共同編制合併計劃”,並對合併計劃的內容進行了具體列舉,認為“其內除載有為完全了解擬達致之行動所必需或適宜之資料外”,尚應載有9項內容 8,其中不僅包括了編制資產負債表,為被合併公司之
  • 《澳門商法典》中的公司合併制度解析澳門研究18第41期股東配發出資、股份或股,修改或制訂公司章程等常規事項,而且還包括了保障債權人權利、保護股東權利等特別措施。而隨後的第274條更是特別規定了合併計劃的監察程序,指出“參與合併之公司之行政管理機關,應將合併計劃及其附件送交各自監事會或獨任監事,又或在無監事會及獨任監事時送交核數師或核數師合夥,以便提出意見”,並明確“監事會或獨任監事,核數師或核數師合夥,將要求所有參與合併之公司提供所需之資料及文件,並得進行必要之審核”。簡言之,在澳門,公司合併計劃的共同編制者為合併各方的行政管理機關,一般指董事會,而合併計劃的內容也是經過明文規定的。此外,它還需接受公司監事會或獨任監事的審核,或在公司未設監事會及獨任監事的情況下,送交核數師或核數師合夥審核。可見,合併計劃在澳門的整個公司合併制度中獨具重要性,其制度設置甚為嚴謹。我們知道,合併計劃並不等同於正式的合併合同,它只是某些國家所規定的、由合併各方的董事會在股東會決議前制定的一項合併方案,但它同樣又很重要,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最終的合併契約一般都是依據最初的合併計劃作出的。當然,有些國家則規定合併各方可以直接訂立合併合同,但它只能在通過股東會的決議以後才能正式生效。有鑑於此,除了內地公司法等少數例外,多數公司法制成熟的國家都對合併計劃或合併合同的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諸如美國《示範公司法修正本》11章中第11.02節下的(c)9 項以及中國台灣地區《企業併購法》的第22條等。因此,《澳門商法典》能夠涉及到合併計劃的內容規定,正是其優越性和先進性的一大證明,而這些特性同樣也在另一方面得到了充分體現,即它還為合併計劃制定了專門的審查程序。其實在世界範圍內,能為合併計劃或合併合同規定審查程序的國家並不多見,比較典型的為德國和法國,他們的公司法均規定:合併合同及草案須經合併各方公司聘任的合併審計員審查,並就審查結果作出書面報告,向股東大會提交。而我們的法典正是在參考德、法做法的前提下,作出了應由合併各方的監事會或獨任監事、核數師或核數師合夥審核合併計劃並提出意見的規定,提高了合併計劃的權威性。然而,仔細比較國外尤其是英美法系國家的先進立法,我們不難發現,法典在合併計劃方面的規定仍然存在 一些不足。以美國為例,它在合併之前必須完成一系列的準備工作,主要是指合併方對目標公司的調查審核及資產評估等,而在這期間,會計師和律師等專家的積極參與也不容忽視。 10《澳門商法典》顯然沒對這些準備工作作出任何規定,因此,可以考慮在合併計劃的相關條款中,增加此類規定,明確調查評估工作的必要性,肯定相關專家參與的重要性。此外,《澳門商法典》關於合併計劃內容的規定也缺少了一項重要事項,它雖然規定了保障債權人權利的措施,也規定了保護股東的特別權利,卻獨獨遺漏了合併中的一方重要利益相關者,即公司內部的職工,對職工安置問題隻字未提。而事實上,公司合併尤其是吸收合併後,最難解決的問題就是職工的安置方法,一旦處理不當,必將直接影響到合併活動的最終實現。因此,《澳門商法典》應當考慮將職工安置問題納入合併計劃的內容中去,使之更趨完善化。2. 通過股東會決議《澳門商法典》第 275條明文規定“合併計劃應交由每一參與合併之公司之股東在股東會上議決”,而根據該法典第 453條的規定,有關公司合併的決議,開會時須有“擁有股份最少佔公司資本三分之一之股東出席或被代理”,且“以相當於出席或被代理股東所佔之公司資本三分之二之贊同票取決”。也就是說,《澳門商法典》不僅明確規定合併計劃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而且還對出席會議的最低股東人數和最終表決票數作出了一定限制。而且它還在第278條中特別規定,當任一參與合併的公司設有多類股份時,有關股東會的合併決議須在每類股份的特別股東會上獲通過後,方為有效。最後,它還規定“參與合併之公司之股東會議決通過合併後,有關合併文件應由各行政管理機關簽署”,即合併各方應當在股東會決議之後簽署正式的合併文件。顯然,《澳門商法典》關於股東會合併決議的規定還是比較完善合理的,與眾多合併制度發達的國家基本達成了統一。尤其是其中的有關公司存在多類股份時特別股東會決議制度的規定,極大地凸顯了法典的先進性,美國的示範公司法修正本也有類似的制度規定。
  • 19《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3. 經過相關政府部門批准當合併各方簽署了正式的合併文件之後,《澳門商法典》並沒有提及合併實施是否還需經過相關政府部門的批准這一問題。其實這是一種減少國家干預的做法,值得肯定。在這一問題上,中國內地的公司法就走了不少彎路,原來的公司法曾在第183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併或者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但是後來發現行政審批的權力很容易發生變形,它不僅助長了地方保護主義,而且阻礙了市場的一體化進程,因此,新修改的公司法毅然取消了這一規定。而另一方面,由於現代公司合併的規模日益增大,極易產生壟斷問題,因此根據一國反壟斷法律的規定,將那些符合申報標準的合併行為提交反壟斷執法機構進行審查還是非常必要的,《澳門商法典》今後可考慮在這一方面作出相應的規定。4. 辦理登記手續《澳門商法典》第286條規定合併後的存續公司或者新設公司,均應當進行合併的商業登記,具體來說,它既包括新設公司的設立登記手續,又包括存續公司的變更登記手續,還包括吸收合併中被吸收公司以及新設合併中原有公司的註銷登記手續。而登記的效果則如法典第287條所規定的“公司被吸收或設立新公司時,被合併公司即消滅,而其權利及義務亦移轉予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同時“被消滅公司之股東,即成為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股東”。即合併一旦經過了商業登記,其原有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就向存續公司或者新設公司發生了概括轉移,同時其股東資格也相應地予以繼承。但是,關於公司合併後的稅務登記工作以及財政稅收管理問題,《澳門商法典》並未涉及,今後可考慮參照內地的相關規定,予以明文規定。(二) 簡易程序簡易程序是普通的合併程序經過簡化之後的一道特殊程序,兩者的區別在於合併是否需要經過股東會的決議。簡易程序認為在某些特殊情況之下,當合併對股東利益並無實質性的重大影響時,省略股東議決程序,反而能便利企業經營策略之運用,節省合併成本。 11《澳門商法典》中就有關於簡易合併程序的規定,其在第291條第3款指明,當合併文件的繕立無須經股東會預先決議時需要同時符合四大要件,具體為:應在合併計劃內就指明合併文件在股東會預先議決前繕立,並在限定時間內按要求予以公佈,同時通知股東享有在特定期限內查閱合併相關文件的權利,而且持有公司資本額 5%的股東直至為編制合併文件所定日期之15日前,仍未就合併事宜申請召集股東會。相較於那些至今未對簡易合併程序作出任何規定的國家,澳門的規定還是具有相當進步意義的,它平衡了合併中效率與公平之間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商法的交易便捷原則。但是,由於《澳門商法典》規定的這種簡易程序可以適用於所有的公司合併情形,與歐共體第 3號公司法指令第8條的規定非常類似,其便與多數國家僅將簡易程序適用於特定合併情形的規定產生了差異。其實,除了這種注重從資訊公開角度保護股東知情權的情形以外,澳門還可考慮效仿美、德等國的規定,將簡易合併程序的適用範圍予以進一步的擴展:首先,可增加母、子公司合併的情形。美國示範公司法修正本就規定,當母公司擁有子公司 90%以上的股票時,可將該子公司合併過來而無需雙方公司股東表決同意,而德國和中國的台灣地區也均有相似的規定。因此,澳門地區可考慮在引進“公司集團”制度的前提下,將母子公司合併作為簡易合併程序的特殊情形之一;其次,考慮納入小規模合併的情形。澳門公司的發展現狀決定了其應當鼓勵小規模合併的發展,因此,可效仿韓國和美國的相關規定,規定符合一定標準的小規模公司合併可以直接適用簡易程序。四、公司合併中利益相關者的權利保護雖然公司合併能夠給社會帶來更多的經濟效益,但法律不能絕對將財富最大化作為政策決定的最高指導原則,而應在考慮財富最大化的同時,充分注意是否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 12合併作為公司的一項重大法律行為,其關係到股東、債權人和職工等眾多相關主體的切身利益,因此,公司法必須確保為這些利益相關者提供制度上的保護,以維護公平正義的交易秩序。《澳門商法典》正是從直接和間接兩大方面,為合併中的各方利益相關者提供了完善的權利保護。(一) 股東權利的保護《澳門商法典》主要通過對股東知情權及異議股
  • 《澳門商法典》中的公司合併制度解析澳門研究20第41期東股份回購請求權13這兩方面的規定,來對股東權利進行直接保護。首先,法典第275條和第276條分別規定,合併計劃應交由每一參與合併的公司股東在股東會上議決,且他們有權在任一公司住所查閱合併相關文件,這一系列措施都充分體現了對股東知情權的保護;其次,《澳門商法典》在第280條對股東退出權即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作出了詳細規定,即股東可在合併決議公佈後的30日內,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內取得其出資或令第三人取得其出資,而公司也應在90日內支付就出資所定的相對給付,否則,股東得聲請解散公司。顯然,《澳門商法典》不僅對異議股東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的期限和方式作出了規定,還特別明確了公司未予回購的法律後果。眾所周知,賦予對公司合併持有反對意見的股東以退出公司的權利,不僅可以充分保護中小股東的自身權益,而且有利於減少公司合併的阻力,防止股東間由於態度不一而產生僵局。 14因此,在合併過程中,異議股東的股份回購請求權一直被各國公司法視為保護股東權利的最佳方式,澳門自然也不例外。通過上文對相關法條的介紹,我們不難發現《澳門商法典》在這方面的規定還是比較詳盡合理的:一方面,它並沒有像德國那樣,將股份回購請求權的行使主體僅限定為被合併方的股東,而是不予限制,也就是說可以同時適用於合併各方的股東,這與美國和中國內地的做法相一致;而另一方面,它也沒有像某些國家那樣,僅對該權利的行使方式和期限作出規定,而忽略了公司不予回購的法律後果。按照《澳門商法典》的規定,一旦股東收到公司的提前通知後,在股東會決議之前就將反對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了公司,並已在股東會上投票反對的話,那麼在法定期間內,其當然享有提出股份回購請求的權利,但是,倘若公司沒有與之進行價格協商並為對待給付的話,該股東就可以聲請解散公司,以此作為該項權利保護的救濟措施。(二) 債權人權利的保護《澳門商法典》除了規定債權人享有對公司合併事項的知悉權(如:合併決議的公佈及有權查閱合併相關文件等)以外,還特別通過關於債權人反對權的規定來實現對其切身權利的直接保護。《澳門商法典》第282條規定,凡是在合併決議之最後一次公佈前產生的債權,公司都應當在公佈中(特殊情形下也可採取掛號信通知的方式)告知相關債權人其享有反對合併的權利,而債權人則有權在該次公佈之日起 30日內,以合併損害其債權的實現為理由,對合併提出司法反對。之後的第 283條則對反對的效力作出了進一步規定,即在特定事實出現之前,任何債權人提出的司法反對均具有阻卻合併登記的效力,且一旦反對理由成立,公司就應當向債權人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而更為特別的是,《澳門商法典》還將反對權的行使範圍拓展到了具備特定條件之持有債券的債權人。可見,《澳門商法典》所規定的債權人反對權的行使主要分為三個階段,分別為反對權的告知、司法反對的提出以及債權的實際履行。我們知道,公司合併必然會產生民事主體的變化、財產與債務的轉移,而這些轉變都有可能對債權人的利益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各國的公司立法才會如此重視債權人的權利保護。而體現在《澳門商法典》中,則集中表現為其對債權人反對權的大力保護。綜觀法典對於債權人反對權制度的整體設計,其科學性和合理性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它既對反對權的適用對象和提起理由作出了明確限定,使之僅適用於那些在決議最後一次公佈之前產生、且合併使其實現遭受損害的合併各方的債權,同時也將行使範圍擴展到了具備特定條件之持有債券的債權人,最終還指明了反對的效力,即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但同時,它也存在 些微不足,可考慮加以修正,比較突出的一點就在於《澳門商法典》中並沒有對反對權的救濟措施作出具體規定,即未明確公司不履行告知義務又或不履行清償、擔保義務而已違法合併時的具體處理辦法。那麼,我們是否應當斷然認定該類合併自始無效呢?其實不然,即使已經實施的合併真的損害了債權的實現,主張其無效也並不一定可以使權利得到實際救濟,且可能影響到其他合併相關方的利益。 15因此,建議澳門地區可在這方面再作一番深入的研究,或許可考慮效仿多數國家的做法,暫不主張因此阻礙合併的進行,而只規定不得以該合併對抗該債權人。(三) 職工權利的保護職工是公司發展的堅強後盾,而公司合併卻極易
  • 21《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引發職工的緊張心理,因此,在合併過程中,理應充分重視其權利保護。除了常見的知情權和建議權外,最重要且最直接的職工權利保護手段就是合理解決職工的安置問題,具體包括人員的調整、職工編制屬性的改變、工作崗位的調換、工資的升降、勞保福利及離退休待遇等問題。 16有些國家會在本國的商法典或公司法典中對該問題作出直接規定,但在澳門,關於僱主與員工間的法律規範主要體現在其勞資關係法中。因此,《澳門商法典》只在第111條談到了商業企業轉讓後勞動合同的繼受問題,即規定“取得人繼受轉讓人與企業員工訂立之勞動合同所產生之權利義務”,套用在公司合併方面,說明其在原則上主張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應當繼承原有的勞動合同關係,繼續僱用原有職工,這與多數國家的想法一致。但鑒於職工安置問題是合併活動成敗與否的關鍵因素,將來的立法可考慮對這一問題予以進一步的完善:首先,可考慮在澳門的勞資關係法律中對合併後的職工安置問題作出更為詳細的規定;其次,在《澳門商法典》中也可考慮將職工安置條款列入合併計劃的內容中去,並可對該問題進行適當的簡要說明。(四) 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和合併無效程序與眾多公司法制比較成熟的國家一樣,《澳門商法典》除了對公司股東、債權人和職工權利採取上述的直接保護措施外,還特別通過兩大制度的設置間接地對這些合併中的利益相關者展開了更加完備的權利保障,其分別體現在第2 89條和第 292條:前者規定“參與合併公司之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監事會成員或獨任監事及秘書,如在查核公司財產狀況及完成合併期間,不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行為而因合併對公司以及其股東及債權人引致損害時,應負連帶責任”,可見,《澳門商法典》通過對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監事會成員或獨任監事及秘書在合併中未盡法定注意義務的懲罰──要求其承擔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為利益受損的股東或債權人進行了可靠的權利保障;而後者則規定,以欠缺文件或之前宣告參與合併的某一公司的股東會決議無效或撤銷為由,可以提起宣告合併無效之訴,但該訴僅得在未對有關瑕疵作出補正前提起,且不得自公佈合併已作登記之日,或自公佈宣告有關股東會決議無效或撤銷的確定判決之日起6個月後提起。同時還規定,宣告無效不影響存續公司在登記上登錄合併後及作出宣告無效裁判前所為行為的效力,但原有公司須對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在該期間內所結欠的債務負連帶責任。可以看出,《澳門商法典》對合併無效程序的規定甚為詳盡,而無論是公司股東還是債權人,均有提起合併無效之訴的權利,因此,這一程序同樣被視為股東和債權人利益的間接保護方式之一。五、結語綜觀《澳門商法典》中關於公司合併制度的總體設計,其先進性和合理性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它不僅糅合了各國先進合併立法之長,同時也體現了本地化的鮮明特色,為澳門地區公司合併活動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持,從公司合併的基本理論、正式的合併程序及合併中對於各方利益相關者的權利保護三大方面進一步規範了澳門的公司合併市場。但是,鑒於法律文件的原則性與概括性,個別合併條文在實際操作方面難免會出現上文提到的一些細小問題,相信在將來的《澳門商法典》修改工作中這些問題都可以得到圓滿地解決,澳門的公司合併制度將會更加完善。註釋:1 資本運營是指資本運營主體(主要是公司)將其所擁有的資本包括各種資源和生產要素納入價值資本的運行軌道,通過流動、裂變、組合、重新排列等各種方式進行有效運營,以最大限度地實現資本的價值增值的活動。而從資本運營對企業經營的影響上看,它又可以分為外擴型資本運營、收縮型資本運營和內變型資本運營,公司合併即屬於外擴型資本運營的主要形式之一。2 肖和保、陳榮鑫:《〈澳門商法典〉概述及其借鑑意義》,載於《財經理論與實踐》,第 2 1卷,第 10 6期,2 000 年,第 1 21 頁。3 范劍虹:《澳門與歐盟相關國家法治研究》,第 1版,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 2 0 04 年,第 5 5 頁。4 英美國家規定的公司合併方式與大陸法系國家有所不同,比較典型的就是美國的《示範公司法修正本》,它規定公司合併分為法定的兼併、強制的股票交換、簡式兼併及在非正常的業務過程中出售公司全部或大部分資產這四種方式,其中法定的兼併即指大陸法系中的吸收合併。5 陳共、周升業、吳曉求主編:《公司購並原理與案例》,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 9 97 年,第 3 35 頁。6 趙旭東:《公司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 03年,第 4 2 3 頁。
  • 《澳門商法典》中的公司合併制度解析澳門研究22第41期7 劉宗勝、張永志:《公司法比較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 0 4 年,第 2 62 頁。8 《澳門商法典》第 27 3 條第 1 款所規定的合併計劃的九項內容具體為:“a)所有參與公司之合併方式、動機、條件及目的;b)每一公司之商業名稱、住所、資本額及登記編號; c)一公司在另一公司之出資;d)特別編制參與合併之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其內載有移轉予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資產及負債項目之金額;e)配發予根據上條第二款 a 項或 b 項規定(即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不同的公司合併方式)而被合併公司之股東之出資、股份或股,以及倘有之向該等股東發給之現金額,並說明各公司出資間之兌換關係; f)存續公司章程之修改方案或新設公司章程之方案;g)保障債權人權利之措施;h)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向具有特別權利之股東所確保之權利; i)在合併時,如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該等公司股份之類別、開始交出股票日期以及有權分享盈餘之日期及方式。”並在第 2 款指出“計劃或其附件,應指出所採納之估價標準,以及上款 e 項所指兌換關係之計算基礎”。9 沈四寶編譯:《最新美國標準公司法》(2 00 6 版),北京︰法律出版社, 20 06 年,第 16 8 頁。10 周世中、吳國萍:《企業並購與並購法》,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 20 03 年,第 2 94 --29 6 頁。11 柯芳枝:《公司法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 04 年,第 4 79 頁。12 趙萬一、吳曉鋒:《美國法上的排擠式公司合併及對中國的借鑑意義》,載於《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第 2 6 卷,第 7 期, 2 00 5 年,第 8 3 頁。13 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起源於美國的判例法,最早即是作為公司合併中異議股東的一項保護措施,後被逐漸適用於公司營業轉讓、股份買賣以及章程修改等事項,具體是指公司發生實質性變更時,持不同意見的股東所享有的要求公司依公平合理的價格買取其股份,從而推出公司的權利。14 史建三、石育斌主編:《中國並購法報告》,北京︰法律出版社, 20 0 6 年,第 2 3 頁。15 王新欣:《企業和公司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 03 年,第 37 頁。16 周世中:《企業兼併的若干法律問題》,載於《廣西社會科學》,第 5 期, 2 00 1 年,第 62 頁。參考書目:1. 趙秉志:《澳門商法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99 年。2 . 衛新江:《歐盟、美國企業合併反壟斷規制比較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5 年。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新舊對照》,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5 年。4. 范劍虹:《論比較法的真實內涵》,載於《澳門研究》第 33 期, 2006 年。
  • 23《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一、前言澳門回歸後,私廈物業管理爭執頻頻發生,且有愈演愈烈的勢頭,“海濱事件”更令全澳社會注目。為何本澳會接二連三地發生如此事件,而且都在爭相仿傚,箇中原因極其複雜。對此,值得我們的深究和反思。總之,私廈物業管理的紛爭是多層利益爭奪和衝突以及多種原由交錯的結果,具有深層性、複雜性和多元性。作為受害者,有受過其害之苦,亦有親身經歷之體驗;因此對私廈物業管理紛爭的來龍去脈有一定的瞭解和認知;對如何處理私廈物業管理紛爭亦累積一些經驗和看法,藉此可助深入探討和剖析其成因並形成個人的理論見解。應該看到,現時本澳私廈物業管理紛爭有不斷擴大的跡象,聽任如此情形發展下去,不僅嚴重擾亂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和居住環境,更進一步破壞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以及社會的和諧,嚴重挑戰到特區的法治和管治。有鑑於此,確有進行反思和探討的必要,筆者希望透過理論層面上的分析和研究,能給特區的立法、執法和司法等不同機關傳遞正面訊息,促使全面檢討現時私廈物業管理機制,撥亂反正,借助建立良好機制扭轉私廈物業管理之困局,使行業的運行規範化和良性發展。因此,筆者特撰此文,希望透過下面幾方面的探討和分析,歸納私廈物業管理紛爭之成因和存在的嚴重問題;在此基礎上,就如何解決相關問題拙作個人之見。二、私廈物業管理紛爭產生的歷史背景本來,樓宇物業管理的法律制度在澳門回歸前早就存在;在 1999 年11月新《澳門民法典》出台之前,私廈物業管理由第 25/96/M號法律(《分層樓宇法律制度》)規範,經濟房屋則由第41/9 5/M號法令(《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樓宇之管理法律制度》);可是,經法律本地化之後,舊《澳門民法典》被修改並以兩種文本頒佈後,針對私廈物業管理的法律制度以新《澳門民法典》第3 卷第5 草的“分層所有權”取代了第25/96/M號法律,從此,後者失效。迄今,有關私廈物業管理由現行《澳門民法典》相關規定進行規範。回歸前,一直受澳葡政府的殖民政策的管治,澳門居民對於自己應該享有哪些合法權益,或者應該積極爭取和保護哪些應有權利,均表現得相當消極和麻木。他們清楚知道,在葡人管治下的澳門,對於爭取自己合法權益都不抱過高的期望以及有太強烈的追求。他們下意識是安安分分、少管“閒事”,他們始終堅持“貧不與富鬥、民不與官鬥”之理念;因此,對於一些不合理的東西和事情能忍則忍、聽之任之、不去論理、不去抨擊。於私廈物業管理而言,居民也已習慣物業管理行業的傳統做法和行規。基於歷史原因和行業習慣,私廈的物業管理一直以來是由發展商(投資商)或建造商自己直接管理或者直接選聘或委任自己相熟的公司(或俗稱的“自己友”)負責管理。這種做法已經成為澳門的普遍現象,並已形成“事實上”的管理行為;對此小業主和住戶也只有容忍,從無由小業主主動發起成立小業主大會,另聘物業管理公司取代實際進行管理的舊物業管理公司的情況。這種情況一直維持到現在,私廈物業管理紛爭之反思簡萬寧 ** 澳門科技大學民商法博士
  • 私廈物業管理紛爭之反思澳門研究24第41期均不會出現太大的爭執。事實上,基於澳門居民能包容的性格,許多小業主和住戶都不會過分地挑剔和過高地要求物業管理公司;他們普遍認為,只要管理質素和水平不是太差,且物業管理公司又能聽取小業主的意見,予以配合並能改進自己管理工作的不足,自己的權益不會受到嚴重損害的,他們都能認同和接受前期的物業管理公司,而不希望隨意更換,以免節外生枝,影響大廈物業管理工作的延續性和有效銜接。因此,物業管理公司的爭執不是很嚴重、亦不很普及。當然小小摩擦時有發生,但是不會產生太激烈的爭執,亦不會發展到反目成仇的地步,底線仍沒有衝破,因而物業管理公司與小業主和住戶還能相處無恙、維持下來。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雖然上述的管理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即沒有滿足於《澳門民法典》第1344條第1款的規定1,但是對於樓宇在落成後仍沒有達到法定的50%出售或30%被佔用的這段時間裏,由發展商(投資商)或建造商自己直接進行管理或直接聘選委任相熟的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是絕對必要和合理的(這種管理行為內地稱為“前期管理行為”)。 2理由是: 在樓宇落成前期,根本不可能湊足《澳門民法典》所要求的小業主之法定數目來組織成立小業主大會(或稱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若要等到成立小業主大會後,才進行大廈管理工作,這是完全不切實際的; 前期的管理行為對確保樓宇共有地方的環境衛生、治安秩序,以及樓宇的公共設施的正常維修和保養都是必不可少和絕對必要的。除了私廈的物業管理有如此做法之外,由房屋局監管的“經濟房屋”(即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樓宇)亦有相同的做法。例如第 41/95/M號法令第3條第2款規定,獲得土地批給之企業得直接管理樓宇之共有部分,或在不轉移其責任之情況下,與專門從事該等管理業務之企業訂立提供服務之合同。 3當然,從嚴格法律意義上講,當私廈已有50%的單位被轉讓或有 30%的單位被佔用時,就應該組織成立小業主大會,委任新的物業管理公司取代前期進行管理的物業管理公司。這是法律賦予小業主的權利,亦是法律對發展商(投資商)或實際行使物業管理權的物業管理公司而設定的法定義務。在私廈達到成立小業主大會之法定人數之後,前期管理的物業管理公司繼續行使管理活動明顯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即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它與小業主所形成的債的關係不是基於合同關係,而是基於一種特別之債的關係,即“無因管理”之債。雖然小業主有此項權利,但是他們不行使時,小業主並不違法,也不須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這是由權利之可自由處分性(可自由放棄)所決定的。在沒有新委任的物業管理公司取代的情況下,前期管理的物業管理公司為不使物業管理活動斷層,而繼續履行管理之職責,雖不合法,卻是合理的。回歸後,實行了“澳人治澳”,《澳門基本法》第3章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賦予澳門居民一系列“基本權利”,使澳門居民清楚知道自己既能享有《澳門基本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外,又能享有其他一般法律賦予的一般權利,並且這些權利是有法律保障以及能夠實現的。自此,澳門居民開始一改以往的那種“法律無用”、“法律不幫窮人”、“法律信賴危機”和“消極聽從”等觀念,對法律漸漸產生了認同和信賴,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亦逐步提高,開始懂得依靠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以及循法律途徑息紛止爭。加上《澳門民法典》中文版的出台,以及法律宣傳推廣工作的加強,越來越多的居民開始理解《澳門民法典》有關私廈管理的法律制度,懂得大廈小業主有權依法組織小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管理機關、決定管理事項和其他重大事項,並有權參與大廈管理工作等一系列權利的一些法律知識。自此以後,開始催生出一些依照小業主意願及依法而成立的小業主大會,並逐步蔓延。如此情況應該認為是澳門回歸後在私廈物業管理領域的新產物,正面上看,有進 進步和積極的意義。三、形式合法,實質非法毋庸否認,法律有關物業管理制度的確立,主要是從立法層面上賦予小業主享有自主決定和進行監督私廈共有地方管理事務的法定權利,以便在必要時,或者對於管理質素太差、嚴重失職的物業管理公司予以撤換而設立的最後一道防線。因此,必須明確法律賦予此項權利的目的和宗旨。小業主不應任意濫用權利,甚至依個人之喜好,動輒就以行使權利為名,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對不如自己個人意願的物業管理公司隨意予以撤換。這樣做對於維持大廈共有地方管理的延續性無益,最終更導致雙
  • 25《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方的對立和對抗,真正受害的仍是小業主。更不應出於個人的私念,一味追求個人的私欲,為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故意制造矛盾,造謠生事,謠言惑眾,激化矛盾,以利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拉攏不明真相的小業主,促成小業主大會的成立,從而達到另起爐灶之目的,實現自己的利益。事實證明,現時許多物業管理紛爭的產生,絕大多數都是因利益而起;有些人把物業管理視為一門生財的好生意,本小利大,因而打它的主意,緊緊盯住不放,並想方設法、挖空心思把它弄到手。如此,物業管理紛爭的產生就不可避免了、無日無之。說到底,一切均為利益所驅。為迷惑或吸引不明真相的小業主,許多發起人總是喜歡以法律為支持他們從事不非行為的外衣,使到他們行為具有合法形式和合法性,從而隱蓋了他們行為的真正目的和動機。憑心而論,如果發起人不是出於私心,而是出自公心,本 為小業主爭權益、謀福祉而發起成立小業主大會,小業主不但不應非議,相反,更應予以支持和鼓勵;因為組織成立小業主大會是一件“吃力而不討好”的差事,不易為之,弄不好會惹來諸多不明的非議和指責。其實,要解決物業管理紛爭,提高管理質素和水平,解決的方法和途徑很多,不一定非要撤換管理公司不可。是否撤換物業管理公司,不應一刀切,而應綜合多種情況,視情況和性質而定,可以採取如下幾種方法: 對於管理質素特別差、嚴重不負責,不與管理委員會和小業主合作,嚴重不聽勸喻,又不進行改進的,可召集小業主大會,根據多數小業主表決通過而予以撤換; 對於在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差錯不是很嚴重,且能及時積極予以改進的,就不應予以撤換; 對於前期管理的物業管理公司,在成立小業主大會後,由小業主多數票決定是否予以留用;只要經過小業主大會確認的,前期管理的物業管理公司和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就具備了,也符合《澳門民法典》有關條文的規定。從此,就具備了合法的管理資格,可與它訂立委任管理合同關係,依合同關係明確物業管理公司與小業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雖然法律有賦予私廈小業主自決和參與私廈管理事務的一切權利,但是,我們不應偏面地理解立法的本意和目的,更不應走極端化,執意去追求權利;為爭取或追求法定權利而為所欲為,甚至弄虛作假或採取非法手段促成實現權利的條件;甚至無法無天超越權利的界限、濫用權利,任意踐踏他人的合法權利,由此而引致承擔損害他人權利的法律責任。例如,有些籌備成立小業主大會的成員為追求達到成立小業主大會所要求的法定人數,竟然敢冒充小業主簽名。這種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是應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的。 4根據權利的自由處分特性之法學理論,法律不強制要求權利人一定要為權利之行為,權利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自由、自主決定是否為之(意思自治原則)。換言之,權利人不為權利之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也不必承擔法律責任。與義務正好相反,義務人不能依照自己自由意思決定為或不為義務行為,而是必須為,除非有符合法律規定可免除義務的條件之外,否則,不為法律義務者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四、理想化立法超前,脫離澳門社會現實對於《澳門民法典》有關物業管理制度的立法,可能有些社會人士或學者慣於認為是法律的滯後;但是筆者卻持相反的意見。總體上講,該章立法是立法者的超前、理想化的立法,因而嚴重背離了澳門的社會現實和實際。應該認為,立法者在制訂該章法律條文時,是立足於當時葡萄牙共和國的社會現實和立法環境,受葡萄牙的立法思想和理念的影響;同時,立法者基於民事活動應遵循私法自治、意思自治之原則,從公民享有充分的結社自由和權利的指導思想和立場出發,因而反對公權力的介入;可是,立法者只是站在理想化的立場,超脫世俗、背離社會現實和地區特點,想當然地照搬到澳門進行立法,因而忽視了澳門現實社會的複雜環境和繁雜關係以及澳門地區的特殊性,也忽視了不同地區的歷史傳統,以及居民的整體文化水平、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等客觀因素的差異。熟悉《葡萄牙民法典》和《澳門民法典》人士都相當清楚,現行《澳門民法典》基本上是照搬前者,略作修改,變化不大。譬如:現行《澳門民法典》第495 條有關“由動物造成之損害”就是來自《葡萄牙民法典》第 502條的相關規定;《澳門民法典》第 496條有關“由車輛
  • 私廈物業管理紛爭之反思澳門研究26第41期造成之事故”就源自《葡萄牙民法典》第 503條的相關規定,只是條文編號不同而已。如此之類的規定還很多,在此就不多列舉。另外,從第39/99/M號法令前文的說明也可見一斑。嚴格地說,現行《澳門民法典》並非是真正意義上本地化(本土化)了的法律,而僅是以中文翻譯過來的法律文本罷了。可見,如果法律建基於想當然、理想化的立法環境,如此法律肯定是不科學和不切合實際的。從澳門的實際出發,全面地看,澳門居民的整體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甚至有部分居民是文盲和半文盲,更遑論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能看明繁雜難明的中葡皆非的法律;又加上許多人法律意識始終淡薄,致使法律難以實現其立法本意。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層立法會選舉就足於證明這一點,由於選民法律意識的淡薄,經不起某些政客的利誘,最終出賣了自己的神聖選票,也出賣了自己的良知,換回的是澳門賄選之醜聞。據此,《澳門民法典》第3卷第2編第5章有關物業管理制度的立法規定在澳門目前的實際情況下不易落實。雖然法律賦予小業主許多自由和權利,如有權組織成立小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管理機關、委任物業管理公司、設立共同儲備基金、監督、申訴等權利,但是在實際操作時卻障礙重重,難以實現。其根本原因是欠缺實現權利所需的物質(客觀)條件和主觀條件(如意見和意識不一致,對某一小問題往往都會爭吵不休,僵持不下),這是立法者在立法時不應忽視的主觀客觀條件,否則,法定權利也只是形同虛設,沒有任何實際意義。就以召集小業主大會為例,就算有一些積極的小業主不惜辛苦,自告奮勇地站出來發起召集小業主大會,但是召集小業主大會必須依照嚴格的法定程序(《澳門民法典》第1345條)。譬如:必須於舉行大會之前提前10天以掛號信把召集書寄給小業主或者直接登門當面交予小業主或住戶,並且必須於大廈入口處張貼至少8天;召集書以其中一種正式語文書寫,有小業主僅懂另一正式語文的,還要附具譯本;會議決議作出後,還要求於10天內張貼於大廈入口處至少15日等等。不要光看短短的幾條條文,裏面卻涉及嚴謹的法律程序以及大量的工作、時間、人手及資金,實際操作上並非如此簡單和輕鬆。僅就經費而言,如一屋 有1000多戶,光是支付查屋紙此項費用就得花上近萬元,還有寄掛號所需的費用,這些費用由誰支付?此為其一。其二,沒有政府的介入(在法律沒有賦予房屋局介入私廈事務之前),僅靠一些熱心的社團如街總、工聯的協助,但是這些社團沒有公權力,不能作出具有強制力、約束力和權威性的指令,只是充當協助和諮詢之角色,如何使人信服和聽從。其三,基於法律條文的專業性太強,沒有法律專業人士的指導,一切靠小業主“摸石過河”,邊做邊學,肯定難於形成統一和權威的解釋意見,由此可能導致小業主大會成立的某些程序不合法,而經不起有異議的個別小業主的質疑和挑戰,以致前功盡棄。以《澳門民法典》第1347條第3款為例5,僅就“小業主大會的第二次召集的時間”在理解和解釋上已出現相悖的情形;按照街總以往的習慣做法,都認為“第二次會議的召集,只要在召集書中註明,就可以在舉行第一次大會的當天在原定時間推遲一小時後舉行”。可是從法律條文的字面上看不出有這樣的規定;從字面上看,應該是指不包括當天在內的另一相同時間。對此,筆者也曾諮詢過法務局的意見,法務局的解釋意見也與街總有異。要是出現訴訟,法官會作何解釋呢?無人得知(現仍未有先例)。要是小業主大會的召集就因這一點瑕疵而被法官予以否定的話,於小業主來說很不公平,召集人的積極性也因此而嚴重受挫,同時還要接受敗訴的殘酷現實。於小業主和管理機關來說,不是他們不想依法辦事,而是法律要求太嚴格,稍有一點差錯都害及全局;況且,法律條文要求太專業、技術性太強,普通的居民如何能準確把握。當然,站在街總的立場和以往的工作經驗,於當晚召集第二次大會的成功率較大,且也容易召集;若是改到另一天召集,難度較大,成功的機會也較小。但是這種變通做法能否得到法律的認同、能否得到法官的支持呢?無人得知。其四,立法中沒有賦予行政部門介入私廈的權限,當出現紛爭時,政府卻是無能為力的,唯有靠社團介入調解,但是所給的調解意見根本沒有約束力,任何一方都可以不予理會,效果甚差。其五,雖然立法者在立法時已考慮到保障小業主權益的保障機制,但是只規定通過司法途徑來實現,而排斥了行政途徑。如此立法也存在缺失,雖然司法手段具有嚴謹性,經得起質疑和挑戰,但是司法保障的手段既費時又耗
  • 27《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財,訴訟期相當冗長,不利於突發事件及迫在眉睫事件的解決。以“海濱花園”為例,雖然新的小業主大會已於200 5年12月24成立,根據大會的決議,已解除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合同關係;但是物業管理公司卻抵賴不走,小業主、社團乃至房屋局也無可奈何,唯有付諸司法途經解決;可是判決的結果卻遙遙無期,要是在訴訟期間,發生割電、斷電等重大事件,責任誰屬?對小業主、被委任的新物業管理公司是否公平?經過漫長的訴訟之後,最後法院作出判決,即便是勝訴,有多大的實際意義?因為小業主的利益已經受到嚴重的侵害,無法挽回。應該清楚,立法僅是法運行的起點而非終點,所以,它還要經過執行和遵守等環節才能實現其真正意義上的立法目的,因此,立法必須充分考慮執行和遵守等諸環節的實際情況,不能閉門造車,脫離實際地進行立法,以致法在實際中難於操作,因而無法彰顯立法之效果。再者,立法所載明的一切權利只能視為法定權利,是靜態、應然的權利,僅表明一種可能性,並非是居民實際享有的權利,因此,它必須過渡到現實權利才有意義;但是從法定權利過渡到現實權利的過程中常常受制於種種主客觀因素和條件,並非如此順暢;權利往往會在運行過程中出現變數,往往會因各種意想不到的因素而被阻斷,而偏離原來的航道,走向立法原意的反面,這是在理想化和正常理論的條件下無法解釋和預見的。因此,筆者堅持認為,該章的立法在目前澳門仍未完全具備實現權利的主客觀條件下,貿然推出,不但不能讓社會和居民獲益,亦無法實現立法者立法時的本意和目的;相反,可能會添亂子,甚至被某些心懷不軌之徒鑽空子,為他們謀取私利提供便利和創造條件。但是,筆者並不反對這方面的立法,只是希望立法者應該考慮立法和實施法律所具備的良好時機即時間性,也即在時機不成熟時,可以壓後不急於立法,否則可能會引來反效果。五、排斥公權力介入,私廈管理紛爭愈演愈烈礙於現行法律有關私廈管理制度的漏洞,《澳門民法典》中沒有賦予政府介入私廈管理領域之權限,因而使到僵化地本 “依法辦事”、“依法行政”理念的行政部門或行政工作人員不敢輕舉妄動自作主張地介入私廈紛爭事件;對於私廈紛爭事件只是眼睜睜地看 事態的發展,無能為力,或者是“愛莫能助”。更為甚者,正是某些消極、漠不關心的行政官員“據理力爭”、推諉卸職的理據和藉口。因此,某些心懷斜念的小業主正是看中特區政府不介入私廈事務的這一弱點,遂起壞心,學 其他人的樣組織成立小業主大會,決意趕出前期管理的物業管理公司,委任自己人或自己有份的新物業管理公司接手管理,從中獲利。有的更是因一次搶奪物業管理權的陰謀得逞後,貪婪變得更大,繼續策劃向本澳的其他私廈入手,爭奪更多地盤,擴張物業管理生意。如此一來,本澳私廈物業管理紛爭肯定走向越演越烈、永無止境的地步。其實,僵化和狹義地解讀“依法辦事”是不足可取的。要知道,這裏的“法律”宜作廣義來詮釋,而非僅指基本法律、一般法律和行政法規,還應包括其他規範性文件。“規範性文件”也是廣義“法律”的淵源(或稱表現形式),其中可以包括行政命令、批示(針對不特定主體或事件)以及政策等。因此,在沒有法律規範的領域,理所當然可以適用政策來進行規範。為避免法律的真空,政策不失為法律淵源的補助形式;政策的靈活性、暫時性和易變性可以填補法律的穩定性和不易變性;因此,在沒有法律調整的領域或現行法律不適時時,或者在新法沒有出台之前,政府的政策可以起到調整社會關係、規範社會行為和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再者,政府的施政行為不僅要求“合法”,還要求“合理”。“合理”所指的是符合習慣、符合人性、符合公共利益以及公平之精神和原則;因此,雖然無“法”(狹意之法)可依,也可以上述標準作為評判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要正確把握“合理”而不違法之標準,就要看行政官員的智慧和對情勢的正確判斷力和洞察力。以“海濱事件”為例,假設政府當初在兩家物業管理公司於2003年開始出現爭奪管理權的時候,能即時主動介入,並採取行政手段維持現狀,禁止另一方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強行搬入大廈搶先行使管理權,完全可以避免“一廈兩管”之窘局,亦能阻止事態發展到“割電”之境地。這樣做對各方都有利,亦符合法律之精神。於前者而言,最起碼可避免大廈的管
  • 私廈物業管理紛爭之反思澳門研究28第41期理出現“雙胞胎”的尷尬局面,亦不會擾亂小業主和住戶的正常生活秩序;新舊管理公司也不會因收不足管理費而陷入營運的經濟困境,或者因“多頭管”而產生推誘或卸責之情形,以致“無人管”的局面。於後者而言,根據民訟法之規定,提交訴訟之標的物應保持原狀,不許任何一方訴訟當事人改變其狀態。足見,政府在對待“海濱事件”問題上欠缺主動性,對事態發展的嚴重性也判斷不足。應該說是行政的失策和失職,這給政府的教訓太深刻了。鑒於形勢的變惡,政府怎能無動於衷、坐視不理呢?對於澳門目前私廈物業管理之紛爭之嚴重性以及不斷擴大的趨勢,政府責無旁貸,必須痛定思痛,進行反思和檢討以往政策,盡快制定法律,賦予行政主管部門更多的權限,使之能有效地發揮自己職能,更直接、更有權威地處理私廈物業管理紛爭以及更有力地監管私廈事務和物業管理公司,重新規範物業管理行業的運行,使之發展納入正軌。筆者認為,政府介入私廈事務有充分的理據: 政府作為管理澳門公共事務唯一的行政機關有權也有責任介入涉及公眾利益的事務。我們不能獨立和簡單地把私廈的物業管理事務僅視作小業主和住戶之間的事情,因為它涉及的不單是某個特定的小業主個人與物業管理公司之私人利益,而是涉及不特定多數人(小業主和住戶)的切身利益,如斷水、斷電、電梯失修引致的人身、財產利益的損失,這明顯己超出私人領域的範圍。再說,某一私廈物業管理紛爭處理得不好或不能及時處理,必然引起連鎖反應,其他私廈也有可能照樣學樣,最終所帶來的危害已不只是小業主和住戶的事情了,而是全社會的事情,弄不好還有危及社會的和諧和長治久安,“海濱割電事件”就是例證; 對於行業營運的管理和規範本來就是政府的職權範圍。撇開私廈小業主不說,僅就物業管理公司的設立、經營行為的監管,乃至有違法經營行為時政府卻無可奈何,無權介入監管,如何說得過去?如是這樣的話,要政府來做甚麼。大家都知道,對於涉及重大或大多數人利益的行業,現行法律對其設立的監管相當嚴格;無論在程序,還是在實質方面如申請人資格、註冊資金、擔保金、年檢、平時的營運檢查等都要求相當嚴格。例如旅行社,其設立要求註冊資金為澳門幣150萬,還要求有50萬的擔保金和技術主管等。 6為何偏偏在物業管理這一塊就如此寬鬆呢?僅幾萬元就能註冊成立為“有限公司”形式的物業管理公司,且不用交擔保金,就能經營每月涉及幾十萬乃至上百萬金額的業務。誰能確保物業管理公司能合理使用小業主繳交的管理費?有甚麼機制能確保物業管理公司不私下挪用管理費?這些都是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由於機制的缺陷和監管的不足,難怪有些毫無經濟實力的物業管理公司僅經營幾個月就因收不足管理費而交不起水、電費,被電力公司“通牒”,以及嚴重拖欠僱員之新金。 司法訴訟的漫長給事態發展相當不利,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可能會出現許多變數。若然寄望於司法途徑解決,對任何一方都無益,亦不公平;再者,一旦事態既成事實,再來糾正,困難和障礙肯定大增。因此,政府的介入可以使到事件獲得盡早解決,也使各方盡早接受現實,不至長期受到訴累。政府公權力介入私廈物業事務有其如下幾方優點:行政具有不同於司法的特點,行政途徑解決具有直接、主動、快捷、簡單、靈活和經濟等特性。以私廈物業管理紛爭為例,通過行政途徑解決不用委託律師,不用支付律師費或司法費,且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直接介入,不必當事人提出才受理;不受如同司法之嚴格程序限制,決案的時間較短和解決的方法也較靈活。由於組織成立小業主大會要求嚴格的法定程序和一定的資源,小業主的非專業性、不自覺性、不一致性難於確保成立的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同時,小業主也沒有那麼多的時間、資源(專職人員、資金)來支持設立大會。而政府卻不同,除了具備充裕人、財力之外,還具有成立小業主大會的經驗(如協助組織成立經濟房屋的小業主大會),並有專人自始至終跟進設立的整個過程。基於本身權限,政府主管部門(房屋局)可以透過註冊制度對物業管理公司和管理委員會進行事前監管、事中監管和事後監管。例如,對於不符合法定資格和條件的物業管理公司或管理委員會不予註冊,或者註冊後發現有上述情形或者進行非法經營的,予以警告、罰款、停業整頓、不予續牌和吊銷牌照等行政處罰措施。出現紛爭時,也能依職權
  • 29《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即時介入,居間進行調解和仲裁,並可作出具強制力的裁決。這樣就能全方位保護到小業主和住戶的權益。六、法律公正不能確保事實公正,審案不應忽視具體事實由於大陸法系(澳門屬於此類法系)的特點,法官的審案偏重於制定法(成文法),即法典主義或法條主義,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或自由心證)受到極大程度的限制,因此法官在審案時必須死守法典、死啃法條,容不得法官隨意逾越制定法,哪怕是過時、脫離實際的“惡法”亦得違心照搬適用,否則,判決就沒有法律根據。由於大陸法系存在這方面的缺點,因此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往往導致法律公正和事實公正的落差,即法律的公正不能保證事實的公正。純粹站在法律角度,以及本身法律制度之原則所限,法官依照現行法律制度審理案件,沒有甚麼不對,亦不應認為判決不公正,只是法律的公正不能確保事實的公正。理由有:首先,基於司法機關在訴訟活動的職能不同,法院的主要職能是審判,調查證據非為法院的權限,只是補助性的工作。換句話說,在民事案件訴訟程序中,法院沒有調查取證的義務,不承擔證明責任,一般採用“誰主張誰舉證”之證明責任原則,即由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只有當法官有懷疑相關證據的實真性,或者認為有必要時,才履行調查取證之權限;在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中,一般由司法警察局或檢察院調查取證。其次,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一般以書面審理為主要形式,只要當事人提供書面證據充分,就有勝訴的可能;至於證據的真實性,就另當別論。這就是判決出現事實不公正的根源所在,許多錯案亦就難於避免了。近期,本澳接連出現多宗法院依法判決變賣他人不動產的“烏龍案”,或者依保全程序依法執行假扣押,其根源也在於此。以法院依法確認小業主大會成立的合法性為例,法院只是 目於表面形式的書面證據,而忽視其內容的真實性,僅根據出席所有人大會的簽名達到法律要求的法定人數,而忽視了簽名的真實性(事實上,有些出席小業主大會的簽名是召集人冒充小業主簽名的)。其次,法院僅憑管理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所達成的委任管理合同而確認合同關係的有效性,但是卻忽視了合同在形成過程中的私相授受、小圈子作業,沒有經小業主大會議決通過或經小業主大會的確認;同時,亦沒有了解物業管理公司的資質和商譽。並據此就強令前期管理的物業管理公司離場,由新物業管理公司接手;可結果,新公司卻得不到絕大多數小業主的認同和接受,因而產生對立情緒,甚至以“拒交管理費”進行對抗,以致大廈管理陷入癱瘓狀態,嚴重損害了小業主的利益。此事直接影響到小業主對法律的信賴,對法律公正的懷疑。再其次,個別法官僅沉迷於死啃法例,只顧集中精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識,卻忽視對社會現實的深入了解和洞察,對判決結果給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和引起的反效果評判不足。以上這些因素是導致判決事實不公正的根源。香港領匯事件是最好的例證。因此,作為一個合格的法官不僅要求具備紮實的法律知識,還要求具備其他領域的知識,以及具備豐富的社會經驗、敏銳的觸覺以及超前的眼光和廣闊的視野。因為社會關係是複雜多變的,要準確適用法律來處理和解決社會中發生的各形各色的關係,並非易事,且法律中規定只是原則性和規範性,沒有對號入座的法條,因此,法官的法律知識、法律意識、各種領域的知識和技能、社會經驗和閱歷等綜合知識和技能是法官必不可少的條件,是正確審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礎,是做到法律公正和事實公正的必然要求。否則,“烏龍案”、錯案將不可避免。筆者注意到,輕微民事案件法庭在審理物業管理公司追討小業主或住戶管理費的案件時,判決的結果幾乎都是基於“無因管理”之法律依據,因而判決物業管理公司勝訴,小業主必須履行“無因管理”之債務。因此,在人們心目中幾乎已成為一個定式化的先例,也是小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預見判決結果的依據。筆者認為,對於“無因管理”的適用應該正確把握其成立的主客觀要件,對於具體個案應該進行具體分析,不能千篇一律、不加區別地想當然基於同一法律依據作出相同的判決。如此審案有傾向於英、美、法系(普通法系)遵循先例之虞,因而有違大陸法係審案的訴訟制度和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根據《澳門民法典》第 4 58條對“無因管理”定義,是指一人未經許可而管理他人事務,且此管理
  • 私廈物業管理紛爭之反思澳門研究30第41期系為本人之利益,並為本人管理之意思而為之者。從此概念得知,“無因管理”的成立必須滿足於如下主客觀要件: 無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合同約定義務); 管理他人事務(客觀要件); 為他人管理的意思,(也即為本人利益進行管理的意思,屬於主觀要件); 不違反本人的意思或意願。因此,在界定“無因管理”時,不應只 眼於客觀要件,而忽視其主觀要件;相反,必須綜合四個要件,缺一不可,否則定性會出現偏差。況且,主觀要件是最難把握的,稍有偏差會導致定性不準確。以私廈物業管理為例,不能從單純、表面的角度出發,認為有物業管理公司駐守在大廈共有地方之事實就統統認定其已履行提供物業管理之業務,這是相當錯誤的。必須查實管理公司是否實質履行自己的職責,是否有為本人管理事務之意思以及為本人的利益(即不違反本人的意思)。最基本的衡量標準是要看管理人是否出於“善意”,即是否遵循誠實信用之原則。要判定“善意”,可以從行業的習慣做法以及本地區的一般觀念來判定。以物業管理為例,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進行判定;定期檢查和維修公共設施,確保其正常運行;定期巡樓、清潔,確保共有地方財物安全、治安秩序良好和環境衛生;派足人手執勤維持大廈的正常管理運作;能與小業主合作,能根據大多數小業主的意見改善管理服務等等。如果是僅派幾個管理員看守幾幢大廈(明顯人手不足),且於上班時打瞌睡、擅離職守;對公共設施不進行正常維修和保養;外人隨意進出大廈;不定期清潔共有地方,甚至欠交共同地方的水電費等,都不能視作善意(誠信)履行自己的職責,應視為“惡意”的管理行為。如果是不加區分“善意”和“惡意”,就有可能把故意或過錯損害小業主利益的“惡意”(不誠信)的管理行為亦視為“善意”行為,這對於小業主相當不公平,也有違反法律公平正義之嫌,更有相悖法律設立“無因管理制度”之原則。據此,“善意”與“惡意”是正確界定“無因管理”(是法律規定具有合法性,成立法定之債)和“不法無因管理”(或稱不適法無因管理)的分別。“不法無因管理”,學理上的概念是指管理人無法定或約定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但其管理違反本人意思的行為。 7“不法無因管理”與“無因管理”本質的區別是管理人在管理事務或在管理事務中的行為違反本人明知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是否違反本人的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可通過兩方面來確認,即“明示”和“可推知”。“明示”是由本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對管理人的管理行為予以接受;如果本人對管理人的管理行為明確表示反對的,管理人的管理行為就不再符合無因管理。例如,車主明確表示某人不得向其提供抹車服務,而他(她)仍堅持提供抹車服務的,他(她)就不能以無因管理向車主要求支付報酬或要求賠償必要的損失。“可推知”是指從一般社會觀念進行斟酌,即凡對該項事務進行管理以及管理的方法通常情況下符合本人利益的,就可推定為不違反本人的意思,例如救助車禍的傷者。以私廈管理為例,從一般行規和習慣行使管理行為應可推知是不違反小業主的意思;但是,拖欠大廈共有地方水電費不交,致使大廈陷入斷水斷電之危機,乃至小業主大會決議解除委任合同關係後,物業管理公司仍繼續行使管理行為,明顯可推知是違反小業主的意思。在此情況下,就不應再以無因管理為依據向小業主追收管理費。另外,還有時間性的要件也應視為無因管理成立的一個不可或缺的要件。無因管理一般出現在緊迫以及危急之情況下,即管理人如不及時進行管理本人的事務將無法挽回對本人利益造成的損失之情況。但是,對於一些非緊迫性事務是否亦適用無因管理呢?例如物業管理行為,既使管理人不即時進行管理,亦不可能對本人即時造成損害;還有管理公司與小業主有關管理事務的爭執僵持有幾年長的時間,是否亦可適用無因管理之制度,確有商榷的必要。綜上,在審理追討私廈管理費的訴訟中,對於無因管理的適用應該對具體個案進行仔細的分析,從本質上進行正確的區分。對於進行前期管理的物業管理公司,一直以來都能本 善意、誠信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並能進行實質的管理行為,明顯符合小業主的意思和利益的,當然可以適用無因管理制度;而對於那些為爭奪管理權,不是出於為小業主管理事務之意思,而是出自為謀個人利益,只是形式上進行部分的管理行為,根本沒有進行實質管理行為,就不應適用無因管理,相反,應視為“不法無因管理”;不但不能收取管理,反而應承擔過錯損害小業主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對此《澳門民法
  • 31《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典》第460條已有載明:“一、管理人須對在從事管理中因其過錯而造成之損害向本人負責,以及對因其管理之不合理中斷而造成之損害向本人負責。二、管理人所作出之行為與本人之利益或其真實可推知之意思不符時,即視管理人之行為有過錯。”要是每每涉及物業管理公司追討小業主管理費都以無因管理為依據一律判決物業管理公司勝訴,這必然帶來嚴重的後果和負面的影響。理由有:其一,物業管理公司無論實質付出多少服務都能以無因管理為理據而有權向小業主追討管理,而且管理費都是以管理公司自定的管理費為計算依據,這明顯抵觸《澳門民法典》有關管理費由小業主大會議決通過之規定;乃至拖欠繳付共同地方水電費,致使大廈陷入被停水停電危機的物業管理公司也可因此受惠,這樣便無法體現法的公平正義;其二,因有勝訴的可能,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不理會小業主大會的決議,賴 不走,甚至可以搬幾張椅子、派幾個管理員坐或睡在管理處就可以照樣追收管理費;其三,因此可能引來“一廈兩管”、“一廈三管”乃至“一廈多管”,都不足為奇。因此,無因管理應當嚴格控制,不得隨意濫用,否則,將助長一些人以代人管理事務為名,謀個人利益之實。若是這樣的,任何人都可以隨意替別人管理事務,而向他(她)收取因管理行為而付出的費用和損失。諸如,任意向停泊的車輛提供抹車服務而向車主收取服務費,或者在春節期間送年桔上門而向主人收取報酬的怪事將泛濫成災。這是相當可怕的。七、公民法律意識亟待提高雖然《澳門基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賦予居民享有各項權利和自由;但是作為一個守法並顧及社會整體利益的有良知的居民應該正確解讀法律,分清輕重緩急爭取自己權益,不能錯誤地認為:法律條文規定的一切權利和自由必須是自己現實的權利和自由,必須統統得到;更不能據此而鑽牛角尖,挖空心思一味執意追求,甚至以行使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和自由為藉口而任意踐踏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如此想法和行為是對法律的貶抑和誤解,或者是有意曲解法律或鑽法律空子。上面也已經提及過,法定權利和自由僅是表明一種可能性和應然性,法定權利和自由絕非完全等同於實際現有的權利和自由,甚至法律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亦僅是立法上的平等,而非現實中的實際平等。同時,應該明白,權利和義務是不能割裂分開的,享有權利者必須履行義務,反過來,履行義務者也有權享有權利,從來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亦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另外,權利是有限度的,超越權利的限度就是義務的範圍,反過來,義務亦是有限度的,超越義務的限度就是權利的範圍,不可能有無限度的義務。據此,絕不可能要求某個人無止境地履行義務。因此,作為物業管理公司必須嚴格依法履行自己的管理義務和職責,方能有權向小業主收取管理費;不能只顧收錢,而不切實或不全面地履行自己的法定或約定義務,乃至以收不足管理費為由而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或以此推卸責任;更不要認為法院有“無因管理”判例的支持,而隨意安排幾個無所事事的管理員坐守大廈出入口就堅持是提供管理服務並以此向小業主和住戶強收管理費,以及在小業主大會決議通過解除與其合同關係之後,仍堅持抵賴不走,並以其後抵賴不走期間為提供管理服務期間繼續向小業主或住戶收取管理費。這如何令人信服?又如何獲得公允?必須清楚,基於無因管理制度,管理人必須先善意地履行管理本人事務後方能向本人要求支付必要的費用和因此所遭受的損失;而不是先向本人收取管理費後再提供管理服務(可是現時澳門的物業管理行規業的做法卻與此相反──當然有委任管理合同關係的可以按照《澳門民法典》第1332條第5款之規定),這明顯與無因管理制度之格格不入。一般來說,管理人不因無因管理行為而有權向本人收取任何報酬,但是管理人是從事之職業活動範圍者時可以收取報酬(《澳門民法典》第464條)。即使是有權收取報酬,也應按照《澳門民法典》第1084條第2款之規定訂定收費標準。由於《澳門民法典》對私廈的物業管理有專門的法律制度規定,因此,管理費的訂定必須經業主大會決議通過方能生效,而非由物業管理公司單方擅自訂定。 8當然,基於依法訂立的委任管理合約的精神,小業主也應盡自己的約定義務,交管理費無疑是小業主應盡的義務;但是,小業主亦有權以物業管理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不正確履行合同約定的管理義
  • 私廈物業管理紛爭之反思澳門研究32第41期務或職責而進行抗辯(先履行抗辯和不安抗辯)。根據委任合同制度,作為受任人(物業管理公司)必須依照委任人的指示,正確、全面並先行履行約定義務9;否則委任人(小業主)有權拒絕履行後於受任人的義務(如支付管理費),或者因受任人的信用變差或對資產的不合理處置以致合同無法履行而威脅到委任人的利益時亦得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以此對抗受任人對履行合同的不合理要求。同時,更有權要求受任人賠償因故意或過錯不按指示適當履行義務所引致的經濟損失。除此之外,委任人還有權隨時單方解除與受任人的委任管理合約10,但在符合《澳門民法典》第1098條規定之情況時得賠償因此對受任人造成的損失。據此,物業管理公司在收到委任人解除委任管理合同之決定後,不依決定終止一切管理活動,主動撤離分層建築物共有地方,乃至抵賴不走,實屬不智,於法於理都在所不容;或者說是故意對抗法律,漠視法律。一直以來,無論是小業主、管理委員會,仰或是物業管理公司對法律認識不足或者存在偏差,往往不很清楚自己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以及他們相互之間的法律關係,以致不能擺正自己的位置,發揮自己的角色。通常,小業主或住戶都認為自己是被管理者,因而應該處於被動、消極之被管理和服從的地位,心甘情願地任管理公司的擺佈,不懂得如何依法維權,不知道自己是主人,享有參與、決議、建議、批評、監管、投訴、罷免、撤換以及司法救濟(提起訴訟)等權利。八、結語綜上,筆者堅持認為,在實施法律的環境如公民的法律意識、其他實施法律的配套措施和政策、實施法律的主客觀條件等倘未不完全具備或成熟時,為追求法制的完善(即有法可依),而不顧地區的實際情況貿然地草率立法,最終使到制定出來的法律難於操作,以致產生隨意性和不嚴謹性,導致諸多的法律漏洞,使到善於鑽法律空子之人因此而得益;到頭來,真正受惠者非我眾多小業主,而只是那些無良的商人。基於此,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已經完全偏離了立法者之立法原意,立法者的好意已經受到嚴重歪曲,其良好願望亦已經蕩然無存,結果,法律帶來的並非是公益,而是災難。註釋:1 《澳門民法典》第 1 3 4 4 條第 1 款規定,如分層建築物之所有人尚未舉行大會會議,則實際進行管理之人或策劃建造該建築物之人,又或倘有之負責管理有關分層建築物之實體,在分層建築物之半數單位已被轉讓、或 30 % 之單位已被佔用時,應即召集所有大會之第一次會議,以便選出管理機關、通過本年度之預算及在有必要時制定有關規章及定出火險之保險金額,否則須就因不作出此召而造成之損害負連帶責任。2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 2 1 條。3 第 41 / 9 5 /M 號法令:《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樓宇之管理法律制度》第 3 條第 2 款。4 《澳門刑法典》第 2 44 條第 1 款 a 項規定,制造虛假文件,偽造或更改文件,又或濫用他人簽名以制作虛假文件的,處最高 3 年徒刑或科罰金。5 《澳門民法典》第 1 0 4 7 條第 3 款規定,如在原定時間經過一小時後,出席之所大人數目仍未達致所需之人數,且在召集書中無定出另一日期,則視為已召集另一次會議於翌週同一日、同一地點及同一時間舉行;在第二之會議中,如出席之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擁有之份額至少佔分層建築之總值的 1 /4 ,則大會得以出席之所有人之多數票作出決議,但法律明確要求特定之法定多數者除外。6 第 42 /2 00 4 號行政法規第 1 5 、 53 條。7 張廣興:《債法總論》,北京︰法律出版社, 2 0 0 0年,第 8 1 頁。8 《澳門民法典》第 1 33 2 條第 3 、 4 款。9 《澳門民法典》第 1 08 7 條。10 《澳門民法典》第 10 96 條、第 1 0 98 條。參考書目:1. 中國政法大學澳門研究中心、澳門政府法律翻譯辦公室合編:《澳門民法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 年。2. 中國政法大學澳門研究中心、澳門政府法律翻譯辦公室合編:《澳門刑法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 年。3. 《物業管理條例》,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3 年。4. 張廣興:《債法總論》,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年。
  • 33《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一、前言在澳門規管工業產權之法律規定首次出現於1995年,但該法規並非是本地制訂的,而是透過刊登於 1995年9月 4日第36期《政府公報》第一組的第 16/95號法令把葡萄牙的《工業產權法典》伸延至澳門而生效。而在澳門地區內制訂的與工業產權有關的首條法律是同年 11月6日第 56/95/M號法令,但它只是商標保護的獨立制度,即是其他工業產權衍生性質的保護只適用上述延伸法令,但該法令仍有不足之處,對《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T R I PS ,T rade-Rel ated as pec ts of Intell ec tual Property R ights)規定的半導體上品拓樸圖及植物領域之生物技術發明均未作規範。故此,於該延伸法令生效的4年後,上述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框架獲得修訂並得到本地化,於 1999 年 12 月 13日第 50期政府《公報》第 1組頒佈了第 97/9 9/M號法令,核准《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生效至今。自此,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之一,並具有符合 TRIPS規定保護工業產權之法律機制。由此可見,關於藥品在澳門的專利申請只有上述第 16/95號法令在澳門正式生效時才開始,在此之前,倘有藥品的生產商或代理欲在澳門申請藥品專利,但是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而不能作出。二、現行《工業產權法律制度》與專利有關的規範(一) 澳門現行專利類型及其保護對象按照現行《工業產權法律制度》之規定,專利分為兩類:發明專利和實用專利。發明專利係指任何科技領域內有關產品或有關產品、物質或結構成份之產生方法之發明,即使屬涉及由生物組成或含有生物之某產品之發明,又或屬涉及可生產、處理或使用生物之某種方法之發明,只要具備新穎性、包含發明活動(即創造性)和工業實用性,均可獲授予專利。 1雖然何謂新穎性、發明活動和工業實用性單是靠其字面意思已是較易理解和掌握其概念,但該法律制度仍對該三項必備要件作出法律規定 2,明顯是該制度有意針對此重要的決定因素作具體的釐定,避免執法者的觀點差異,方能使在明確規定中界定發明專利。而該3項必備要件,是分別符合《歐洲專利公約》第 54、56、57條之相關規定,並符合《貿易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協定》第 27條的框架性規定。實用專利係指對物品某一形狀、構造、機制或配置從而增加該物品之實用性或改善該物品之利用之發明,得授予專利。 3顧名思義,實用專利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實用特性之發明,而且是可基於發明專利添加之發明的專利。亦即是說,發明專利的專利品與實用專利的專利品是一同的發明產品。倘若一項產品已獲准予發明專利,將不獲授予實用專利;反之,若一項產品先獲授予實用專利,然後才獲授予發明專利,則實用專利隨即予以取消。雖然獲得發明專利已清楚指出有關要件,但仍有例外或在限制的情況不獲授予的,該等情況係: 發現、科學原理及數學方法; 自然界已存在之材料或物質以及原子核材料; 美學創作; 遊戲或經濟活動領域中進行智力活動之方案、原則及方法,以及澳門專利保護──兼論藥品專利及其註冊現況鄧達榮 **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 澳門專利保護──兼論藥品專利及其註冊現況澳門研究34第41期單純之電腦程序; 資訊之提供; 作為違反法律及公共秩序、損害公眾健康或侵犯善良風俗之商業經營對象之發明; 人體或動物體之外科治理方法或治療方法以對人體或動物體施行之診斷方法,但不包括上述方法中所使用之產品、物質或結構成份在內; 植物品種或動物種類,以及產生植物或動物之基本上屬生物學之方法。 4就上述第 項情況而言,具體地指出不授予專利的情況如下: 處於各形成及發展期之人體,以及對人體某一組成部分之單純發現,包括基因之序列或部分序列; 人類之克隆方法; 改變人類胚胎遺傳一致性之方法; 為 工業或商業之目的而對人類胚胎進行使用;可對動物造成痛苦但對人類或動物無實質醫療用途之改變動物遺傳一致性之方法,以及以該等方法產生之動物。簡而言之,以上不授予專利的情況是有違現今社會生命道德標準而備受爭議。 5縱使以上闡述了一些例外和限制,但第 63條列出可獲授予專利的特別情況: 用於實施上述第7項所指之某一方法被現有技術所包括之物質或結構成份,但僅以將該物質或結構成份使用在該項所指之任一方法上係不屬現有技術所包括者為限; 已與人體分離或透過某種技術方法按其他方式製成之任一組成部分,並包括基因之序列或部分序列,即使有關組成部分之結構與自然組成部分之結構相同者亦然; 以植物或動物為對象之發明,但以該發明之技術實施能不局限於某一特定植物品種或動物種類為條件; 已與自然環境分離或透過某種技術方法製成之生物,即使該生物在自然狀況下已經存在; 以微生物學方法或其他技術方法為對象,又或以採用該等方法所得之產品為對象之發明。該條強調,為產生本段第 項之效力,就某基因之序列或部分序列之工業實用應在專利申請中具體闡明。(二) 專利期限世界各地專利權的授予期限不一樣,但都是透過法律規定而作出的。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03條規定,發明專利自其申請日起計,其存續期為20年。但因其產生的獨佔性,只由獲授予專利證書日起方產生效力,但不妨礙有關臨時保護規定之適用。在法律事實可見,其存續期沒有得以續展之規定,亦即是說,發明專利只有20年期限,亦即是最長為20年,過後因沒法律保護而喪失專利權。不過在實務上,一旦發明專利獲得授予註冊,並不明示立即獲授予20年的發明專利。在行政層面看,發明專利的註冊申請需支付現行規定的有關費用而即獲首3年的發明專利的效力,即有關註冊之發明專利有效期為3年,隨後每年均需繳納發明專利相對年期之年費以維持專利之效力,直至第20年完結為止;否則,發明專利之註冊會因欠繳年費而失效。而實用專利方面,由於該專利是增加在物品之實用性或改善物品的利用之發明為依歸,明顯是較受時空之因素支配,時機過後其實用性隨即降低,故此其存續期遠短於發明專利的期間。實用專利之存續期為 6年,自提出申請日起計;該期間得續展 2次,而每次附加之期間為2年。6換言之,自實用專利申請日起計,加上2次,每次2年的續展期,專利權人合共最長能獲授予10年之實用專利權。此期限過後因不能再續展而喪失專利權。維持實用專利與上述發明專利相似情況的是,一旦實用專利獲授予註冊,除繳納有關註冊申請之費用外,首2年不另收費,而第3--10年之效力則需每年繳納相應年費以資維持該實用專利之效力。倘若於該段期間不支付年費,有關實用專利即告失效。在此,兩類專利存續期的差異表明了法律上對發明專利更重視且證明有被更受保護的必要。此 20年的保護期與內地和歐共體規定的期間相同,使到同一發明專利在時間上獲得一致的保護。有一點需要補充的是,雖然發明專利在法律規定中沒提及續展期,但是在該制度第 40條第5款b)項規定須繳納的專利年費視為註冊的續展費用。那麼,繳納年費係使到專利效力得以續展的,而且年費係必須在註冊有效期內之最後6個月內繳納。不過按照第41條第1款規定,年費尚得在專利有效期屆滿後之6個月內連同“額外費用”一併繳納,否則,由欠繳年費的年期起有關發明專利失效。不過,同一條第2款規定給予把該失效重新轉為有效的規範,只要權利人在有效期屆滿之日起計之一年內要求便可以;否則,有關專利視為確定失效,再不能重新轉為有效,故前者之失效可被視為臨時失效。按照第41條第3款規定,重新轉為有效係要繳納3倍欠繳費用且不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時方能給予許可。不過,
  • 35《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按照現行第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之規定,重新轉為有效只須繳納欠繳費用另加400元即可,即只是象徵式收取罰款或行政費用。(三) 專利權費用在非受僱的情況下,發明人或其任一名義的繼受人可申請為專利權之所有人。當有 2名或以上之發明人時,任一發明人均有權以惠及全部發明人之方式申請發明專利。而在受僱的情況下,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 70、71條規定,指出發明權屬工作人員或其所屬企業所有的情況。發明人為了取得該項發明之專利權,需支付法定費用。然而,哪些與發明專利有關的行為需繳納費用在該法律制度中沒有清楚指出,故此,需要根據該法律制度第 37條第1款規定,按照行政長官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上公佈之批示而列出的收費表繳納相關費用。就此而言,刊登於 2005年3月 14日《公報》第11期第1組的第5/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表規定相應行為應繳納的費用。與此同時,該批示亦規定了與實用專利有關的行為之費用。該批示之公佈,係廢止了第8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相應規定,除更新收費之金額外,亦對該法律制度所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行為上的一些調整。值得注意的是,更新之收費金額遠低於舊規定之金額。為了易於作出比較,下表列出新舊收費表相應名義的行為。從表1可見,無論是發明專利和實用專利的行為費用有顯著的下調,除只是“更正”行為的收費不變外,其餘的行為最少減幅達75%,甚至發明專利第3年年費亦不另行收取費用,即視為繳納“註冊申請”費用後的首3年免收年費。7此與一般社會和商業收費因應本地生產總值和通脹上升按比例調整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甚至各行為所收取之費用遠低於行政成本。很明顯,這個新專利費用是政府為推動本地區專利註冊行為的積極性和鼓勵性策略,亦是鼓勵本地區和本地區以外的發明人在澳門特區進行註冊,協助推行區域性的專利保護。可是,按照數據所得,截至2004年9月30日為止,累計的專利申請僅表1 2000年和2005年發明專利和實用專利的費用改變專利類型 發明專利 實用專利收費之法律規定第8 7/200 0號 第 57/ 2005 號 第 87/ 2000 號 第57 /2005 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批示行為 金額 金額 Δ % 金額 金額 Δ %註冊申請 4550 800 - 82% 4550 400 - 91%額外費用 1000 250 - 75% 1000 250 - 75%重新轉為有效 3 倍繳納欠繳費用欠繳費用不適用 3 倍繳納欠繳費用欠繳費用不適用加 400 元 加 40 0 元內容與工業產權證書之2000 90 - 96% 2000 90 - 96%內容相似之證明書由有關國際組織給予工業產權在1000 90 - 91% 1000 90 - 91%本地區產生延伸效力之保護證明書提出申請之證明書 1000 90 - 91% 1000 90 - 91%更正 100 100 不變 100 100 不變登記或註冊之查閱 2000 200 - 90% 2000 200 - 90%第 1 年(不另收費) 不變 (不另收費) 不變第 2 年第 3 年 (不另收費) - 100%第 4 年 2000500 - 75% 6000第 5 年 - 96 .7%第 6 年 200第 7 年7000 - 97.1%第 8 年 3000 - 73%第 9 年 8008000 - 97.5%第 10 年第 11-- 15 年 4000 - 80%不適用第 16-- 20 年 5000 - 84%年費
  • 澳門專利保護──兼論藥品專利及其註冊現況澳門研究36第41期有133宗。8明顯可見,在澳門進行專利申請及註冊仍不受重視,此與本地市場規模及利益水平有顯著的關係。而專利申請費用於2005年開始下降後,對成本的下降,專利申請個案數量應有改善。三、澳門工業產權中專利的國際性和區域性合作根據現行《工業產權法律制度》規定,工業產權係賦予發明、其他創造及識別標誌,旨在保護創作活動、科技發展、正當競爭及消費者利益 9,而該授予權利的覆蓋範圍包括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 10,亦即說,權利申請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申請保護的工業產權只適用於區內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內,區外範圍則要取得相關地區或區域的工業產權來獲得保護。而凡符合該法律制度所定可獲授予專利之要件之發明,可透過取得專利證書來保護,換言之,可獲得本地區發出的專利。然而,在本地區以外取得之專利並非自然地能在本地區同樣地取得專利,必須經過該法律制度規定申請註冊及符合相應規定並滿足相關要件,不過仍有例外情況。由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特性,現行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是澳門回歸前夕法律本地化的產物,於 1999年12月13日頒佈,並於2000年 6月6日產生效力 11,之前澳門不存在本身的工業產權法,取而代之的是由葡萄牙於1995年9月 4日延伸至澳門生效的《工業產權法典》。故此,不難發現《工業產權法律制度》是《工業產權法典》衍生出來的產物,它汲取了葡萄牙實施工業產權法的經驗,使澳門首次進行工業產權立法更見完備,並給予澳門特區政府實施工業產權的啟示。儘管《工業產權法律制度》已是澳門特區的法律,仍保留 一些葡萄牙法律體系的特色,而且基於葡萄牙已於1992年1月1日正式成為《歐洲專利公約》締約國,其國內與專利有關的法律,即《工業產權法典》必須符合歐洲專利的法律規定。因此嚴格來說,澳門特區現行《工業產權法律制度》中與專利有關的規定與《歐洲專利公約》有 密切的關係,至少上文已述授予發明專利的要件已符合該公約的規定,並且與該公約在法律規定上保持 聯繫。所以,於該法律制度中有延伸歐洲專利到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專門規定。(一) 澳門與工業產權中專利有關的國際組織之合作對於把外地授予之專利延伸至澳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 129--135條作出專門規範。當中,專門規定把歐洲專利延伸到澳門之條款。此歐洲專利係指在1973年10月5日於德國慕尼黑簽定之《歐洲專利公約》(EPC , Eur opean Patent Conv ent i on),或俗稱《慕尼黑公約》,只要是該公約規定處理之某項歐洲專利之申請人以及某項歐洲專利之權利人,均可要求把其申請或專利延伸至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延伸之申請可自由撤回。而名稱上與此公約相似的《共同體專利公約》非屬《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的延伸對象。按法律規定,延伸之申請係透過歐洲專利局(EPO , European Patent O f fi ce )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局提出申請來展開的,但須將該申請公佈在《公報》上。根據規定,能夠向歐洲專利局申請專利的必須是《歐洲專利公約》締約國12 之企業,亦即是說只有在目前的31個締約國申請或註冊專利的企業才能夠向歐洲專利局申請把其專利延伸至澳門。縱使有 5個所謂的“延伸國”,但她們只確定歐洲專利而非為該公約的締約國,故其企業不得申請把該國註冊的專利延伸至澳門。此所謂“延伸國”,她們的情況是與澳門的情況相約,就是歐洲專利的申請人或權利人經過法定程序和核准後,澳門特區確定某項歐洲專利,故此澳門特區也可冠以歐洲專利的“延伸地區”之名。不過不難推論,在實際情況下,係於前澳門政府設立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時透過葡萄牙與歐洲專利局之關係擴大歐洲專利的覆蓋範圍。但自澳門回歸以後,澳門與葡萄牙之關係發生了政治上的變化,是一種非外交的微妙關係。縱使《工業產權法律制度》中有延伸歐洲專利至澳門的規定,可是在實務操作上出現執行上的困難,在“一國兩制”的前提下使到該規定有待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與歐洲專利局商榷。由於到目前為止,雙方仍未達成共識及協議而欠缺細則性的合作文書來實施該專門規定。故此,現時還不能透過現行《工業產權法律制度》之規定把歐洲專利延伸至澳門生效。倘若持有歐洲專利的權利人欲使其專利在澳門生效,必須在澳門進行專利申請。無疑,《工業產權法律制度》中關於歐洲專利之規定變成形同虛設。
  • 37《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二)澳門與工業產權中專利有關的區域組織之合作在《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85條規定下,專利程序要求對申請之發明專利進行形式審查和內容審查。前者只是核實申請是否按照該法律制度第 77--79條規定而須具備之各項資料;後者則是由一指定實體對申請之發明專利製作審查報告書。該報告書之目的是為了對判斷發明之新穎性及判斷發明活動時所應考慮之現有技術之資料作出詳細說明。除了法定的歐洲專利局(但實務上是無法執行的)外,有關的指定實體可透過行政長官批示指出的其他實體和與其簽訂的合作協議,以規範執行的適當方式。為了達到上述指定實體和專利的延伸的法律效力,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局於2003年1月24日於北京簽訂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局關於在知識產權領域合作的協議》,給予澳門特區該領域的法律援助、專利信息自動化協助、人員培訓等多方面的合作,從而形成良好的協作關係,較法律規定澳門特區與歐洲專利局的單純專利延伸關係更加緊密和全面。可是,就本點第一段末所述,此簽訂的合作協議因不具足夠的法律基礎而缺乏其實施的正當性,故此,於 2004年3月24日透過第7/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而公佈,並且透過2004年3月22日頒佈的第5 9/20 04號行政長官批示使之具適當的法律效力。與此同時,該批示重新指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具資格的指定實體,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專利註冊申請製作發明的審查報告書。此外,在該批示第 3條的規定下,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35條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的專利或專利申請可延伸至澳門,成為了具法律約束力的“其他專利”,但按該法律制度第23條第1款規定,必須填寫該批示附帶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之發明專利延伸申請書”的法定表格方為有效。而該批示第4條指出,該批示的效力追溯至上述合作協議的簽署日期,旨在使於合作協議簽署日與該批示生效日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制作之專利審查報告書和延伸之專利不因缺乏法律依據而無效。相對於法律規定歐洲專利的雙重保護之禁止,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延伸至澳門沒有類似的規定,即是容許對某項發明同時持有兩地專利。直到目前為止,除法定的歐洲專利局和指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外,沒有其他實體可延伸其發明專利申請或發明專利至澳門。可是,歐洲專利仍未能延伸至澳門,故簡單地說,澳門特別行政區目前只有兩類專利:澳門特別行政區專利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四、在澳門藥品註冊之適用法律規定(一)《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與藥品專利有關的規定自世界貿易組織創設起,澳門已成為其成員地區,固然要遵守其“一攬子”的多邊協定,包括是《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附件1C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 RIPS, Tr ade- Related As pects of Intel lec -tual Property Rights)的所有規範。TR IPS係奉行國際公法的模式,使到國家權利採行多樣的適當措施來授予和限制知識產權,其中包括公共衛生為目的之權利。專利權係給予發明人作為推動科研和發展,故此新研藥品是包括在發明內的專利之一,即其藥品的研發人能獲授予藥品專利。就此,若TRIPS所規範的內容沒有足夠靈活性支持公共衛生的話,就會出現了專利權人持有藥品專利壟斷或濫用其專利權使到人們不能在可負擔的條件下使用適當藥物。有見及此,雖然TRIPS協議內容有此方面的靈活性規定,但是某些世貿成員的政府不肯定其是否正確理解該等靈活性規定,以及其應遵守的程度有多高。因此,多哈回合(D oha R ound)發出了《 TR IPS與公共衛生的聲明》以回應TRIPS在使用藥物方面的關注。它指出TRIPS不防止或不應防止世貿成員國採用推動公共衛生的措施,並且重申要在支持公共衛生的方式下履行和理解TRIPS的規定,以推動使用現有藥物和研發新藥,達到保護公共衛生,尤其是推動人人可使用藥物( ac ces s to m edi ci nes for al l)的最終目標。 13儘管TRIPS有這樣的目標,但其內是沒有明示的規定,故此就有需要強調理解該協議的“標的”和“原則”之重要性。T RIPS的第7條“標的”有此規定,“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實施應有助於促進技術革新及技術轉移和傳播,有助於技術知識的創造者和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並有助於社會和經濟福利及權利與義務的平衡”;其第 8 條“原則”的規定是:“ 在制
  • 澳門專利保護──兼論藥品專利及其註冊現況澳門研究38第41期定或修改其法律和法規時,各成員可採用對保護公共衛生和營養,促進對其社會經濟和技術發展至關重要行業的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措施,只要此類措施與本協定的規定相一致; 只要與本協定的規定相一致,可能需要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知識產權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或採取不合理地限制貿易或對國際技術轉移造成不利影響的做法”。世界貿易組織考慮到此“標的”和“原則”的規定較為抽象和具一般性,在維護公共衛生的層面上,為了便於成員國能完全使用T RIPS規定的靈活性而達到上述的最終目標,故此在《 TR IPS與公共衛生的聲明》第 5點釐清 T RIPS所包括的靈活性:首先,在適用理解國際公法的習慣規則中,TRIPS的每一條文應按照協議規定的標的及目的來閱讀;其次,每一成員有權給予強制許可和決定給予該許可的依據的自由;再次,每一成員有權決定甚麼構成國家突發事件或者其他極度危急情況,這當然涉及公共衛生危機,包括愛滋病、肺結核、瘧疾和其他流行病等;最後,在第3--4條國家待遇和最惠國待遇規定的規管下,與知識產權的耗盡權( ex haus t i on)有關的T RIPS規定的效力係留給每一成員自由地建立其本身此類不受質疑的耗盡權的制度。此《T RIPS與公共衛生的聲明》中有兩個與藥物有關的專門工作,其一是該聲明第 6 段引述的,“……在藥物行業沒有足夠或毫無生產能力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可能在TR IPS協議下面對有效使用強制許可的困難,……T RIPS理事會於2002年底前尋求一個迅速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案並向總理事會報告”。有關工作在2003年8月完成 14,並且作出相關決定。15另一個專門工作就是其第7段引述的,世界貿易組織同意對最不發達國家的藥品專利保護的豁免延長至2016年。在此期間,這些不能在國內自行生產藥物的國家可透過強制許可(c ompul so ry l ic ens ing)以並行進口(par all e l i mport s)方式把專利藥物入口到國內使用。上段所述與專利有關的強制許可是有法可依的,TR IPS第31條規定了“沒有權利持有人批准的其他使用”,包括政府使用,或者由政府批准的第三方使用,此使用沒有限於特定目的,但是必須滿足該條所規定的條件,主要包括下列數款: 先前已負出努力來取得許可,但在處於國家突發事件的情況、極度危急情況或非商業之公共目的的情況下,成員國可放棄該要件而作例外情況處理; 非專屬性使用; 非可指定性的使用,除非屬企業之部分或者享有該使用的信譽; 主要是供國內市場使用; 考慮該批准的經濟價值,按每一情況而定,權利持有人會得到合理回報。當因司法或行政程序判定之反競爭行為而作出彌補時,成員不能適用上述 ─ 點的條件。(二) 澳門工業產權法涉及藥品專利之規定所謂藥品專利,其實是專利的其中一個對象,在現行法律規定中沒有明確指出專門申請藥品專利的規定,只是授予專利的有關產品或有關產品、物質或結構成份之產生方法之發明屬藥劑類,只是專利的內容與藥品有關而已,是一個俗稱而非為法律術語。即是只要申請專利的藥品具有法定要件的新穎性、包含發明活動和具工業實用性,並透過既定的法定和行政程序申請,獲批准後就能授予發明專利。按照現行《工業產權法律制度》規定,倘若某一藥品專利已獲授歐洲專利或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可透過延伸專利的指定程序,把該專利延伸至澳門特區生效,免卻註冊手續及法定審查。而獲得歐洲專利者,因應以上第3.1點所述情況不能延伸其專利至澳門而須重新在澳門進行專利申請。在《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中,與藥品專利有關的規定是對於“藥品及植物藥劑產品之保護補充證明書”的專門規定。 16該證明係根據已註冊之有關藥品及植物藥劑產品之專利資料,按要求而發出的。總觀上述內容,工業產權法對發明產品的專利規定是一般性和概念性的,並非針對藥品的專利而定,故此與藥品專利註冊有關的和較詳細的內容則要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正適用的《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的有關規定。(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和TR IPS之間與藥物專利的強制許可有關之規範在澳門特區現行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中有針對強制許可的規定17,且分為三類:合理強制許可、從屬強制許可和公共利益強制許可。 18合理強制許可係專利權人在無正當理由或合法依據之情況下,自專利申請之日起計 4年內或自獲授予專利日起計3年
  • 39《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內,沒有實施或沒有充分實施專利者,又或在澳門或在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之其他國家或地區連續 3年停止實施發明者。從屬強制許可的授予係在後一發明比前一發明明顯地在技術上先進,且後一發明不得不影響由前一發明保護專利的情況下而開發一項受一專利保護的發明。公共利益強制許可係以公共利益,尤其是具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性為理由而授予的。綜觀此三類強制許可之規定,原則上是符合上文提及T RIPS第31條(不獲權利人許可的其他使用)之相關規定。縱使與公共利益強制許可有關的內容只涉及該條(b)項的國家緊急或極度危急情況,但是與公共衛生有關的內容亦是包含在內,故此世界貿易組織明白需要利用T RIPS關注的內容解決公共衛生潛在的重要問題。因此,世界貿易組織發出了《TRIPS協議與公共衛生之聲明》,指出有需要透過 TRIPS採取國家和國際級的行動來對抗諸如愛滋病、肺結核、瘧疾和其他流行病等問題。其第6條更把強制許可與藥物行業扯上了關係,可透過強制許可生產同類藥物,主要供成員國之國內市場以解決當前公共衛生之緊急狀態。倘強制許可涉及出口或入口,則要通知世界貿易組織。為了有效實施該條款,世界貿易組織又特別地採納了《T RIPS協議和公共衛生多哈聲明第6段之實施辦法》(Im plementat ion of Paragraph 6 of theD oha D ec l ar at i on on T R IPS A gre eme nt an d Pu bl i cH ealth),對物“藥劑產品”、“合資格的進口成員”和“出口成員”等術語作出明確詮釋,並對 T RIPS第31 條(f)和( h)項與藥劑產品有關的強制許可的適用作出解釋。(四)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許可在市場流通的藥品及其專利保護情況1. 在澳門市場中對藥品有管轄權的公共實體及其職責鑒於藥品的特性,其在市場的流通並非完全自由,有關過程必須通過一定程度的嚴格規管方能到達消費者之手上。這些嚴格規管,主要由三個政府部門共同分擔不同職責和共同協作,方能使到藥品合法進口,並在受法律保護的規定下在本地市場進行流通和銷售。它們分別是經濟局、海關和衛生局。按照 200 3年6月23日頒佈的第15/2003號行政法規《經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2條規定,經濟局的職責之一係協助制訂管理知識產權的政策,並執行有關工作。就此,在藥品專利及商標註冊的職能屬其知識產權廳執行,受同一行政法規第 10條規定,其第 4項指出“執行關於工業產權事宜的現行法律規定,並編製專利權卷宗,……”;第 5項指出“更新上項所指經認可的權利的註冊資料,並記錄關於更改、維持及終止該等權利的行為,以及公佈關於工業產權的重要行為、決定及其他資料”;以及第7項指出“就統一適用以上各項所指事宜的程序定出指示”。與申請專利有關的程序指示載於經濟局網頁內 19,有“發明專利註冊”和“實用專利註冊”,並且包括“簽發藥品及植物藥劑產品保護補充證明書”之申請之手續。就藥物成份的屬性而言,是採用發明專利註冊,但在澳門區內的註冊非屬強制,是由發明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自由提出的。按照 200 1年8月6日頒佈的第1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第2條規定,海關的職責之一係根據法例,確保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就此,在維護藥品專利方面的事務由其知識產權廳肩負職責,受2001年 10 月22日頒佈的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16條規定;就第17條規定,該廳轄下的知識產權監檢處肩負的職責主要有:“……(五)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於國際上所作的承諾。……”;就第18條規定,該廳轄下的知識產權技術處肩負的職責主要有: “……(一)與其他公共機關或實體合作,研究及釐定保護知識產權的專門政策,包括保護工業產權的專有權利、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政策;(二)綜合處理為訂出關於預防,打擊及遏止違反知識產權制度的行為的措施屬必需的數據及資料。……”。相對經濟局和海關肩負與維護知識產權有關的職務而言,衛生局沒有肩負與其有關的直接職能。不過在實務上,特別是藥品註冊及投入市場的行政行為中與藥品的工業產權註冊有直接的關係。故此,在藥品事務方面的職能屬於衛生局轄下的藥物事務廳執行,受1999年11月15日頒佈的第81/99/M號法令第 15條第1款規定,其 a)項指出“就製造、批發及供應藥物與傳統及常規藥用產品,訂定發給許可之質量標準及條件”; d)項指出“根據法律之規定,監察對藥物與傳統及常規藥用產品之優質生產、分
  • 澳門專利保護──兼論藥品專利及其註冊現況澳門研究40第41期銷及供應規則之遵守情況”; e)項指出“查核藥物與傳統及常規藥用產品之療效、安全及質量是否符合標準,並將可能危害公共衛生之不當情事通知衛生當局”;以及 g)項指出“登記獲許可在澳門銷售之所有藥物,並保持更新登記內之資料”。而藥物之註冊行為是獨立於其專利之申請。藥物生產及進口的技術性規範根據現行第59/90/M號法令的序言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對藥物的管理係採取管制模式,即凡是在澳門特區使用之藥物必須預先作出登記(實務上稱為“註冊”)。這個模式不單只遵守了基本的質素保證科學標準,而且還盡量簡化,以便對這些主要產品的市場運作不會造成窒礙和制肘。而該預先登記(預先註冊)的職責受該法令第 5條第1款規定,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衛生局轄下的藥政部門,即藥物事務廳肩負。第2款所指出“登記許可經衛生司司長(現時為衛生局局長)委任的技術委員會提出意見,由衛生司司長以批示給予。”登記(註冊)範圍受第2條規定,僅適用於引入(即進口)澳門特區供人類或動物使用的成藥,以及該法生效當時在使用的成藥,而中國的傳統醫藥及其他傳統醫學所使用的產品及物質則受其他的特別法例管制。根據第 4條規定,成藥的預先登記(實務上又稱“替代性註冊”)屬強制性,否則一概不得進口,但在本地區出現緊急情況或需要有關藥物而經衛生局局長命令或批准的情況除外。就此規定而論,礙於在該情況下藥物沒有作出登記(註冊),而其相關專利是否抵觸現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專利或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的問題可透過《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 114 條(強制許可之申請)規定於事後作出妥善處理。此規定同時符合T RIPS的相關規定。為了方便本地區內企業從事藥物入口,藥物事務廳釐訂了與藥物入口有關的技術性指示,有“技術性指示第 02/00號─批准藥品入口前必須呈交之文件”和“技術性指示第 2/01 號──進口牛源性藥品之規定”,旨在維護消費者利益,並且是為了保障公眾的健康。鑒於此兩條技術性指示均是根據現行被第21/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8/90/M號法令第77條第3款規定而作出的,使到衛生局便於行使其稽查與藥物進口有關的權力,故此,此兩條技術性指示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必須嚴格遵守。前者規定的是,由於藥物是外國生產的,故在其入口前必須把有關藥物的註冊證書和生產准照或其相等文件,連同其說明書及包裝式樣一並在指定期內遞交作備案;後者的規定是確保澳門入口的牛源性藥品的安全性,故必須提供與藥品本身成份及生產過程有關的資料。除此以外,亦有一條本身具法律約束力的第12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20,旨在防止導致牛海綿狀腦病(俗稱瘋牛症)病原體的傳播而決定禁止任何含有來自發生瘋牛症的國家的牛源成份的藥品進口。此行政長官批示廢止了已生效4年的第13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21,係基於生產藥品過程中使用動物組織的科技知識的進展,並考慮到目前國際上適用的控制措施和世界衛生組織有關降低海綿狀腦病病原體傳播的危險性的意見書中所載的建議,尤其為人所熟悉的牛海綿狀腦病,把舊行政長官批示單純地“無限期禁止任何含有來自瘋牛症發生地區牛源性成份的藥品,包括製造過程有使用牛源材料之疫苗進口”作出了修訂,成為“禁止生產及進口含有直接或間接來自被證實發生瘋牛症的地區或國家的牛源材料的任何藥品”,但有例外情況。就後者的禁止性規定來說,首先增加了禁止生產牛源材料的任何藥品,這裏應被理解為本地生產;其次的是更清楚指出禁止從被證實發生瘋牛症的原產地直接或間接進口含有牛源性材料的任何藥品。後者規定的例外是主要基於兩種情況才作出的,首先是就本地區衛生狀況的緊急程度所需,為保障公共衛生之利益而別無選擇下,由衛生局局長批准生產或進口含有牛源材料的藥品。此屬生產或進口之強制許可;其次是應科技發展所得之實證,被世界衛生組織分類為不具傳播海綿狀腦病可能性的牛源材料且符合要求的藥品。另一方面,衛生局亦發出一份名為“藥物(西藥)註冊申請指南”22的行政文件,便於為藥物在本地市場流通和銷售前必須作出註冊給予指引,其約束力不在於該文件的形式,而在於文件內容所引用的法律規定。任何在衛生局申請註冊的藥物,衛生局均把有關資料送予經濟局查證該申請註冊藥物是否已受本地區專利保護。藥物登記技術委員會之設立上文提及與藥物登記有關的技術委員會,係根據第59/90/M號法令第5條第2款規定,就藥物登記的許
  • 41《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可發表意見,然後由衛生局局長批准。事實上,目前的確有一個執行該工作的技術委員會,而其組成係透過衛生局的第11/SS/2 005號批示 23 而作出的,包括一名主席及四名委員,但其成立依據係基於第81/ 99/M號法令第26 條第1款、第 2 款及第 4款 c)項之規定,法定名稱為“藥物登記技術委員會”。驟看兩者對設立技術委員會有重複規定,應以較近頒佈的法例依歸。不過,進一步理解兩者之內容,就能發覺到後者明確指出藥物登記技術委員會為衛生局組織架構中一般衛生護理副體系的組成部分,從而成為法定實體。可是該法令沒有規定其職責,甚至在上述的設立批示中也沒有指出及規定。然而,前者的規定只是指出技術委員會的作用,並能理解為衛生局局長作出決定之支援實體,但其存在形式不詳。由此可見,此兩個規定沒有抵觸和衝突,則沒有前後頒佈的矛盾,反之是相互補充。2. 澳門許可藥品名錄之發出由於藥物的種類繁多,而且大量充斥市場,無論是普通市民抑或是一般藥劑專業人士均不能識別所使用藥物的真偽,又或是否合法地在市場內流通。澳門特區政府衛生局遂於 2003年首次公佈《澳門特區藥品名錄 2003》,包括“西藥部分”和“中成藥及傳統藥物部分”,各佔一冊,給予業界參考和使用。而於200 4、2005年出版之版本,把該名錄的兩個部分分別以獨立名義出版。2005年的版本分別命名為《澳門特區西藥名錄2005》和《澳門特區中成藥及傳統藥物名錄2005》。該名錄係每年更新一次,而每月之更新則公報於衛生局網頁內。 24於《澳門特區西藥名錄2005》中,收錄了衛生局批准進口並於市場流通及銷售的人用藥物及動物用藥物,分別有14,758種和194種。人用藥物中包括處方藥物9369種、非處方藥物4648種和只供醫院用藥741種。它們所列內容包括藥物商品名稱、劑型、法定分類、世界衛生組織建議之“藥物的解剖治療學分類”、投藥用途、活性成份及含量等主要資料。而動物用藥物則包括藥物商品名稱、劑型、投藥用途、活性成份及含量等主要資料。於《澳門特區中成藥及傳統藥物名錄 2005》中,收錄了衛生局批准進口並於市場流通及銷售的中成藥及傳統藥物有3543種,包括處方藥物79種和非處方藥物 3 464 種。有關內容包括藥物商品名稱、劑型、法定分類、投藥用途、活性成份及含量等主要資料。就中成藥而言,其配方成份名稱係以《中國藥典》2005年版第一冊、以及於 2004年11月17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46期《公報》第2組衛生局通告之批示第7/SS/2004號批准之“澳門特區所用中藥材”,其內是採用中藥材正名標示的。3. 市面藥房供應的澳門特區政府協議藥物基本上,上點所述的“只供醫院用藥”明顯是只有醫院機構才使用之藥品,即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3間醫院及其轄下單位方能使用的專用藥品,在市面上既沒有流通,也沒有銷售。而另外的藥物則可自由在市場銷售,但分類為“處方藥物”者必須由持有合資格執照的醫生發出之處方的人士才能在註冊藥房購買。須注意的是,在澳門特區內是沒有法定的“處方護士”註冊,故沒有任何護士有資格處方藥物予任何病患者。鑒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衛生醫療體系的主要法律制度係受1986年 3月15日頒佈的第24/86/M號法令所規範。它是一個具社會福利性的醫療制度,明顯是倡導和實現1978年世界衛生組織“阿拉木圖宣言”(Dec l arat i on of A l ma-Ata )所釐訂的“ 21世紀人人享有衛生保健”的目標而設立的。因此,該法令規範了一系列免費的衛生醫療服務,甚至包括具指定條件的免費藥物。倘若法定醫療單位未能提供指定的免費藥物,該單位的可處方醫療人員發出處方,其內列出醫療服務接受者需要的協議藥物。具免費用藥資格的醫療服務接受者持 該處方到市面上提供協議藥物的藥房免費提取藥物,否則,需自行購買。倘若醫生欲處方“只供醫院用藥”予該醫療服務接受者的情況則屬例外,該接受者只能獲醫護人員給付藥物並使用,不能自行取得。有關協議藥物,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衛生局與本地註冊藥房簽署協議並由其提供的。該協議的簽訂係基於19 99年 11月 15日頒佈的第 81/99/M號法令(衛生局組織與運作)第2條之規定,“總督〔現時為行政長官〕在行使監督權時,有權限:……d)許可澳門衛生司〔現時為衛生局〕與其他實體簽訂合作協議及議定書;……”。於200 2、2003年有41間藥房向市民提供協議藥物,而2004年則有42間,處方數目分別為247,094、309,411和268,055張,其總值分別為澳門幣70,985,455.80、69,418,999.20和65,999,945.20元。25
  • 澳門專利保護──兼論藥品專利及其註冊現況澳門研究42第41期於2003年的處方數目明顯是受到非典型肺炎(又稱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症,俗稱“沙士”)的威脅和影響而飆升的。僅以2002、2004年處方總值比較,雖然2004年的處方數目有所上升,其總值明顯下降,表明了衛生局方面在甄選處方藥物方面有較理想的財務控制,選擇價格較相宜但具質素的藥物提供醫療服務接受者,達到持續改善成本效益之目標。(五) 澳門藥物專利註冊非屬必要性任何藥物在澳門市場流通,無論是本地生產或從地區外進口均按有關規定在衛生局轄下的藥物事務廳辦理藥物註冊後方能投入市場並受其監管。若藥物在市場的任何活動違反第58/90/M號法令規定的藥劑活動所規範者,則依法懲處。其中,倘若藥物進口澳門和於澳門流通,特別是本地生產,與該藥物專利註冊有關的問題均交由經濟局跟進,但藥物的專利註冊申請並非強制,視乎發明權利人或生產商而定,但屬違反者則由海關跟進及處理。由於專利是屬地區性保護之權利,即只有在註冊區域受到保護,並且要由發明人在當地提出申請方能註冊,藥物專利亦不例外。鑑於澳門是微型經濟市場且具獨立的法律體系,以及本地藥物生產水平有限,就經濟效益而言,對外地藥物生產商在澳門申請專利註冊的吸引力不高,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在澳門申請藥物專利註冊的數量不會突然增加,縱使澳門特區政府大幅度調低專利註冊及相關費用亦然。在前述第 2.3點中指出到 2004年9月30日為止的專利申請僅有133宗。有關人士指出,當中屬藥物專利申請佔極少數,但沒有明確的公開數字。無論如何,粗略地把該數字與《澳門特區西藥名錄2004》所載的13,219種西藥,即是能在澳門市場流通及銷售的西藥數目比較,藥物生產商在澳門申請其藥物專利係不感興趣的。(六) 藥物註冊專利的分類由於專利申請非屬強制,故其數字極低。有見及此,澳門特區政府遂採取積極和務實的鼓勵措施,除在2005年重新頒佈與專利有關的新低收費以吸引專利申請和延伸專利外,經濟局已經引入了一套國際通用的標準來處理專利分類,使到在區內管理和區外信息聯繫提供必要的便利,只有這樣才能與國際在此方面接軌。該國際分類是 1971年 3月24日簽署,並於1979年9月28日修訂的《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Stra sbour g Agreem ent co ncer nin g t heInternat i onal Pa tent Cl as si f ic at ion)。到2006年7月 24日為止,該協定有57個締約國,包括於1997年7月19日簽署的中國在內。可是,澳門仍未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 I P O , W o r l d I n t e l l e c t u a l Pr o p e r t yO rganiz at i on)簽署該協定而成為該協定的締約方,更何況把該國際文書透過行政長官公告正式地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是不用多說。縱使澳門並非該協定的締約方和仍未正式適用該分類,但不影響其適用該國際專利分類的技術。該分類能整體地表示出與專利發明有關的特有領域的知識,故與藥物有關的專利之分類也包含在該分類系統內。五、藥物專利是否藥物普及化的屏障上文已述,世界衛生組織提出了“21世紀人人享有衛生保健”的總目標,係透過衛生醫療先進的三足而立的“預防”、“治療”和“復康”概念而體現出來。當中的“治療”係衛生醫療護理長期以來一直關注和核心部分,其成效與科技發展和研究息息相關。用藥是在治療過程中起 關鍵的作用,從而被視為達到該總目標的其中一個有效和必要的手段。與此同時,世界貿易組織提出了貿易與衛生醫療有關的理念,係“人人均能使用藥物”。明顯可見,此從貿易帶出公共衛生的信息並不是交叉干預,而是從公平貿易中除去影響公共衛生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協同關係,俾使能保障人權中健康權 26的人類之基本權利,不會因缺乏技術或貧窮而不給予基本用藥而使到人類健康被剝奪。由於藥物在研發和投入量產之間所要求科研技術之高、時間之長、以及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極之龐大,一旦治療頑疾的新藥研發成功並帶來預期的成效,不得不使藥物之發明受到必要保護,確保第三者不能沒有在准許授予專利權之情況下進行生產和營銷該發明之藥物。藥物專利就是針對此點來保護發明者或繼受人之權利和相關利益的。儘管藥物得到專利的保護,但只是禁止第三者在專利保護區域範圍內抄襲和仿傚藥物成份生產而並非絕對禁止專利藥物流通和銷售,問題只在於售賣方面受到生產商及/或其經銷商操控。就世界貿易組織之規定而言,獲得專利保護的藥物是受到TRIPS的第31條規定豁免條款的限制,容許其簽署國在公共
  • 43《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衛生面臨或處於國家危急的情況下,透過發出強制許可容許國內藥廠自行生產或進口專利藥物的仿製藥物並在國內流通。而甚麼情況視為危急則給予成員國自行決定的權利。而仿製藥的活性成份和藥效應該與受專利保護的藥物一樣,但價格應該低於專利藥物,又或國家為了維護公共衛生而免費提供解決國家危急情況之藥物。總之,此豁免條款係 2001年於多哈舉行的世界貿易組織部長級會議總結出來,係透過《多哈宣言》,確認公共衛生較商業利益重要而促進的“人人均能使用藥物”,令到有需要使用藥物的人得到基本且不可缺少的藥物。由此可見,藥物專利只是禁止非法生產,除保護發明外,亦是保證藥物的真確性及藥物療效,而沒有排除用藥的必要性。六、“特敏福”事件帶來的 示由2005年第3季開始,世界各地多處再次出現甚至爆發禽流感(主要是由H5N1病毒引發禽畜出現流行性感冒)事件,除了禽鳥大量死去,有豬隻感染,甚至出現了多宗人類感染個案,有帶菌、發病和死亡等不同程度的健康問題,從而再次引發受關注的公共衛生問題。倘若導致禽流感的病毒一旦變種而出現真正人傳人的情況,後果極之嚴重和不堪設想。有專家估計,若果此問題一旦發生,人類所面對的危機會超越1918年的流感大流行。 27目前世界均認為防治禽流感的最有效藥物之成份為“奧司他韋”(os eltami vi r),其註冊商標為Tami fl u 28(澳門及香港之中文名稱為“特敏福”、內地稱為“達菲”和台灣稱為“克流感”)。由於 2005年底多個國家有大量禽鳥因感染H5N1病毒而死亡、以及人類感染等事件,以致各國均爭相搶購該藥物而導致全球缺貨。而該藥物專利權人為美國吉利德科技公司(G il ead Sc ienc e),它把該藥的生產權只授予瑞士羅氏藥廠(Roc he Hol ding AG)而成為全球唯一的生產商和分銷商,其獲得的獨家專利由 1996--2016年為止,為期 20年。由於此授權的締約關係,排除其他國家的藥物製造廠生產該專利藥物而只能向羅氏藥廠訂購,從而導致該藥物的供應受其控制。有見禽流感的威脅,很多歐美國家均向羅氏藥廠訂貨,以確保其防治禽流感藥物的儲備量達到世界衛生組織建議的至少足夠國家總體人口 10%使用的基本要求。於2005年11月,該藥廠表示直到 2007年的訂單已全部爆滿。由於該藥物生產受專利所限,撇開技術不提,以及即使藥物供應量不足,其他藥廠也不能貿然投入生產,更何況該專利藥物生產過程要大約 12個月,而且生產過程複雜,具爆炸的危險性,再者投入設立生產線的資金龐大,亦非一般藥物生產商能夠做到。而且,生產該藥物的主要原料莽草酸(s hi ki mi c ac i d)主要是由八角和茴香加工產生出來的。該原料是來自中國雲南和越南一帶。儘管能夠獲得生產原料,但合法生產的唯一途徑就是要取得羅氏藥廠的專利再授權和生產許可,否則縱使有技術和材料也無法生產。不過,在T RIPS內包含的豁免條款規定,容許各成員國在面臨公共衛生的緊急情況下,於藥物行業採取相應措施。世界貿易組織於 2001年在多哈舉行的世界貿易組織部長級會議中進行討論,明確了TRIPS協議與公共衛生的關係而發出實施的決定。因此,縱使羅氏藥廠在部分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中持有特敏福的專利,但該等成員國家或地區,諸如台灣、泰國、巴西和印度等亦提出生產特敏福的仿製藥的訴求。由於羅氏藥廠受到強大的國際壓力,甚至是來自聯合國,羅氏藥廠最終於2005年底發表聲明宣佈作出特敏福生產授權。經過與眾多來自不同國家要求生產該藥物的生產商討論及考慮後,其中,中國的上海醫藥集團取得特敏福在中國除港澳台地區外製造和銷售奧司他韋原料和製劑的正式授權。鑒於奧司他韋在內地的註冊商標“達菲”(Tami f lu在中國的中文註冊商標)為羅氏持有,上海醫藥不能使用“達菲”為藥品名稱而需另覓商標。此外,當然在授權協議中有一些特殊的條款規定,就是一旦在中國境內爆發流感,上海醫藥集團只可生產提供政府採購的奧司他韋,一方面能排除在市場中出現與“達菲”的商業競爭情況,另一方面又符合由政府保障公共衛生的義務。然而,台灣方面的藥物生產商得不到羅氏藥廠授予在當地生產“克流感”的權利而使到台灣仍要向羅氏藥廠訂購該藥。不過,台灣衛生署為了確保有足夠甚至更多的藥物儲備量滿足一旦發生爆發禽流感所需藥物數量,雖然台灣非為世界衛生組織成員,但是屬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遂其衛生署適用TR IPS的第 31(b)條規定和台灣《專利法》第 76條規定所發
  • 澳門專利保護──兼論藥品專利及其註冊現況澳門研究44第41期出的強制許可而毋須在專利權持有人的批准下使用專利。強制許可可以在國家緊急狀態下和仍未先獲權利人自願許可時發出的。再者,多哈聲明的TRIPS協議和公共衛生給予每一成員國權利作出甚麼造成國家緊急狀態的決定。因此,台灣知識產權局(T IPO, Taiw an Intel lec tual Prop er ty O f f ic e)已達成決定賦予衛生署“有條件強制許可”使用奧司他韋的專利,並准許台灣的藥物生產商自行生產成份有 99%相同於奧司他韋的專利藥物的同類藥物,以供其本土使用。該“有條件強制許可”使用奧司他韋專利係:強制許可之有效期直到2007年12月31日為止; 由強制許可導致生產的治療只限本地疾病預防和控制才使用; 台灣必須先使用由羅氏藥廠供應之克流感。若羅氏藥廠未能按既定時間供應克流感,衛生署才可發出在強制許可下生產的抗病毒藥物; 倘若衛生署在強制許可期間獲得羅氏藥廠的自願許可,台灣知識產權局可能取消強制許可; 按照台灣《專利法》第76.5條規定,衛生署會向權利持有人支付適當的賠償。 29以上的兩個情況係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因應本身的緊急情況為得到足夠專利藥物所採取的應急措施,前者是獲得專利權持有人自願許可授予生產專利藥物,後者則適用T RIPS協議之規定取得強制許可自行生產專利藥物之同類藥物。經過此禽流感的突發性事件,證明到TRIPS對公共衛生的有效保障,亦充分體現出公共衛生的靈活性規定給予世界貿易組織成員處理專利藥物的自主權。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這個細小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地區而言,TRIPS已給予了足夠的保障。於發生公共衛生突發性事件時,倘若在正常情況下可進口專利藥物;倘在嚴重缺乏有關專利藥物下,若本地藥物生產商有足夠技術時可在本地衛生當局的強制許可下生產藥物,又或可向地區外的藥物生產商進口專利藥物的同類藥物供本地應付緊急或危急情況。七、結語澳門特別行政區早於1995年世界貿易組織創立時以獨立員身份成為其成員地區,在處理該組織事務上有自主權。縱使澳門主權已回歸中國,在其法律制度保持不變的情況下仍以獨立於中國法律體制履行身為成員地區的世界貿易組織的義務。因此在工業產權方面,履行TRIPS的規定與承諾是必然的。過往,前澳門政府在實施與工業產權有關的法律制度是僅適用由葡萄牙伸延來澳門的法律制度。而真正屬澳門地區本身和首個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僅在回歸前夕頒佈,約在頒佈後半年才生效。縱使在 2000年前半年在澳門特區內沒有適用的與工業產權有關的法律,但沒發生任何明顯的問題。然而,已取得的工業產權,如專利、商標和版權等權利仍受到法律保護。只是在該期間內沒有申請和獲授予該等權利的法律依據。縱使現行《工業產權法律制度》已是較為完備和先進,其中專利的規範已達到世界水平,符合世界貿易組織TRIPS的規定兼能與其相關規定接軌,並且亦能與《歐洲專利公約》規定的專利概念銜接起來。雖然該法律制度規定了延伸歐洲專利至澳門的法律框架,礙於澳門的政治和管治體系的特殊改變,使到有關規定未能執行而有待進一步的協作,才使歐洲專利的權利人在其認為有需要時仍無法透過延伸程序在澳門地區取得其產品的專利而獲得法定保護。而目前情況是,儘管是持有歐洲專利,權利人仍要在澳門申請專利。該法律制度有一條靈活的其他專利規定,可透過行政長官批示把協議國家或地區的專利或專利申請延伸至澳門。迄今,澳門特區只與中國的國家知識產權局達成協議。與此同時,該局亦為向澳門特區申請的專利製作專利審查報告。這個綜合性安排,無疑是中國給予澳門特區強大的專門和技術支援,而不致中國專利之權利人在“一國兩制”的前提下要獨立於澳門申請專利,從而僅把在中國獲授予的專利或專利申請延伸至澳門便可以。由於澳門市場規模和經濟效益所限,相對產品發明所投放的資源比較,若產品在澳門不受專利保護的情況下被仿傚而有所損失,其金錢損失亦相當有限。然而,產品在市場流通所使用的商標受到法律保護比較專利受到保護的經濟效益和信譽來得較高。正因如此,累積計算在澳門獲授予專利的產品只是寥寥可數,更何況獲授予藥物專利的數目更不用多提,從而引伸出澳門特區政府專利工作投放的力度相對工業產權中的其他項目而言較低,故展開的專利工作不視為優先項目。考慮到此等因素,在
  • 45《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法律層面看,澳門特區政府亦要履行TRIPS規定的義務和要盡最大的努力來推動和保障工業產權所含的所有權利,遂於2005年發出第5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把與發明專利和實用專利的有關收費大幅度降低,甚至是象徵式收費,以吸引本地及外地的產品發明人在澳門申請註冊專利,期望能使到產品在整個區域內而不僅在澳門地區均能得到保護。在行政層面看,儘管經濟局正適用 1971年簽訂的《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但澳門特區並非該協定的締約方,故仍未透過行政長官公告正式把該國際文書適用於澳門。實務上,澳門係有必要簽署該協定並適用該國際文書,使澳門特區的專利分類正式按該協定運作。按照此標準化的分類規定,是能給予澳門特區政府在管理專利事務上便利,以及無論在專利的延伸和註冊申請上,均形成區域和國際水平的統一化管理,並驅使澳門特區履行在區域和國際上保護專利的義務。藉此,藥物專利的管理和監測就能因此而變得系統化起來,亦利於澳門特區政府的經濟局、海關和衛生局等公共部門,分別就藥物在澳門市場生產、進口、出口、註冊、銷售、流通、安全用藥、打擊虛假偽造等環環緊扣的工作,在一些既定行政工作程序上就藥物註冊及其專利的保護共同協作,為保護藥物專利達到更高效益 想。由於澳門特區政府在處理藥物專利方面的經驗不多,縱使有本地生產藥物和進口藥物在本地市場流通,礙於市場實屬微型,故藥物專利申請個案較少,即出現問題亦相對不多亦不嚴重。然而,該等公共部門仍須努力和積極地展開合作,共同商議制定及落實藥物註冊、藥物專利申請、以及藥物專利保護等工作的溝通和協作方案。註釋:1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 6 1 條。2 根據現行《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 65 -- 67 條規定,分別以“現有技術”、“發明活動”和“工業實用”為標題作出發明專利必須具新穎性、包含發明活動和工業實用性。新穎性是以技術為主體作出比較的狀態,是當一項發明未被現有技術所包括時才具有的。而何謂現有技術係指在發明專利申請日之前,無論在本地區內或以外均未有以說明、使用或其他途徑為公眾所認知的一切技術。就本地區而言,一項技術在本地區作專利申請當日前提出但尚未公佈者已被視為現有技術。發明活動是對有關領域之專業人士而言,係指發明不是以現有技術的明顯方式所得的。工業實用性係指一項發明之對象可在任一類型之企業活動中製造或使用者。3 同註 1 ,第 1 2 0 條。4 同上註,第 6 2 條。5 同上註,第 6 3 條。6 同上註,第 1 2 1 條。7 根據現行《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 40 條第 1 款規定,專利的首兩期年費係納入相關之申請費用(即名義為“註冊申請”的費用)內,故此,自專利的申請日起首兩年的年費是法定豁免的。而第 3 年的年費是根據該制度第 3 7 條第 1 款規定由總督(現為行政長官)批示決定的。根據現行第 5 /2 00 5 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發明專利第 3 年的年費沒有規定金額,則視為不收費或獲得豁免;而實用專利的第 3 年年費則作出規定而要求支付法定金額。明顯可見,發明專利第 3 年的年費不收費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給予發明專利權人的一項優惠措施,有助吸引發明人在澳門申請註冊發明專利。8 《二零零四年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研討會》專題討論:“三地知識產權的最新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局(簡報), 2 004年 1 0月 28--29日。h t t p : / / w w w . i p d . g o v . h k / e n g / n e w s / e v e n t s /ip _symposium _20 04/ Spee ch -Th eme1 (C han %2 0Tsz%20 Wa i).pp t 。9 同註 1 ,第 1 條。1 0 同上註,第 4 條。1 1 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工業產權法律制度》刊登於1 99 9 年 12 月 1 3 日第 50 期《公報》第 1 組。該法令第7 條指出該法規產生效力之日期為其核准之《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 37 條所指行政長官批示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所指之生效日期。有關批示為第57 /2 000 號行政長官批示,刊登於 20 00 年 6 月 5 日,該批示第 2 條指出該批示於公佈日之翌日起開始生效,即連同上述法令一並生效。由此看到,葡萄牙延伸至澳門產生效力的《工業產權法典》會與澳門《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相抵觸而予以廢止。一般來說,其廢止日期應是《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產生效力當日,但由於澳門主權回歸,從葡萄牙延伸至澳門適用之任何法律不再適用,亦即是說《工業產權法典》在澳門的效力直到 199 9 年 12 月 19 日為止。這引致於 19 99 年 1 2月20 日至 2 00 0 年 6 月 5 日期間,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沒有任何具法律效力和與工業產權有關的法律,從而形成了工業產權法律的 “真空期 ”。換言之,在該期間內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申請任一類型的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在內。不過,在《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 2 條規定下,按《工業產權法典》規定授予之工業產權在澳門繼續有效,直到其存續期或保護期屆滿為止,給予當時既有的工業產權一個最低的保障。1 2 到 20 06 年 4 月為止,簽署了《歐洲專利公約》而成為締約國有 3 1 個國家,分別是: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普勒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摩納哥、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和英國。此外,有 5 個所謂的“延伸國”確定歐洲專利但非為《歐洲專利公約》締約國。她們是阿爾巴尼亞、克羅地亞、馬其頓、塞爾維亞和黑山、波斯尼亞和黑
  • 澳門專利保護──兼論藥品專利及其註冊現況澳門研究46第41期塞哥維那。以上資料於 20 0 6 年 9 月 15 日參考:h tt p :/ /en. wikipe dia. org/w iki/Europ ean _pat ent _of fice 。1 3 在世界貿易組織部長級會議的多哈回合中,其發出的“多哈聲明”第 1 7 段末所指,發出就 TRI PS 與公共衛生之關係作出了分開的聲明,並於 20 0 1 年 1 1 月 1 4 日採納了“D ecla rat ion o n th e TRI PS Agre eme nt a nd Pu bli cHea lth (WT/MI N(01) /D EC/ 2)”。見該分開聲明的第 4點。1 4 世界貿易組織網頁:ht tp :/ /w ww .w to. org /en glish /t rato p_ e/dda _e/ doha explain ed_ e.ht m#tr ips 。1 5 世界貿易組織於 200 3 年 8 月 3 0 日發出了一份決定,名為:“Imp lemen ta tion of Pa ra graph 6 of t he Doh a Declara -tion on t he TR IPS Agre ement an d Public H ealth (WT/L/ 540)”。此決定對實施《TR I PS 和公共衛生的聲明》之第 6 段作出詳細的解釋,以及對實施的程序進行了一些規範,務求讓適用第 6 段的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因缺乏生產藥物能力而需從其他成員國進口藥物的規範。該決定釐訂了“藥劑產品”、“合資格的進口國”和“出口國”,使到實施該第 6 段時得到明確的規範,並易於操作。1 6《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 3編,第 1章第 3節,第1 25--128條。1 7 按照 1 999 年 12 月 13 日頒佈的第 97 /99 /M 號法令通過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之規定,其第 1 09--11 6 條係對強制許可的內容作出規定的。1 8 宋錫祥:《論澳門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兼論與內地知識產權法的比較》,載於《法學論叢:中國區域法問題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大學法學院高級法律研究所出版, 2 00 5 年。1 9 經濟局網頁: h t t p : / / w w w . e c o n o m i a . g o v. m o / p a g e /redirect_ c.jsp?C urre ntP age= pknow ledg e 。2 0 第 12 0/2 00 5 號行政長官批示,刊登於 20 05 年 5 月 2 日第 18 期《公報》第 1 組內。2 1 第 13 1/2 00 1 號行政長官批示,刊登於 20 01 年 7 月 2 日第 27 期《公報》第 1 組內。2 2 衛生局網頁:h t t p: / / w w w. ss m. g ov .m o / de si gn / se rvi ce s/c_a rea _ fa rm_ rg(4 .4 .1 ) . ht m 。2 3 衛生局的第 1 1 /S S/ 2 0 0 5 號批示枇准,刊登於 2 0 05 年4 月 1 3 日第 1 5 期《公報》第 2 組內的通告內。2 4 提供最新西藥和中成藥及傳統藥物資料的衛生局網頁為:h tt p :/ / ww w .s sm. go v. mo /d af w eb / da f we b .h tm;h tt p: / /ww w .ss m. go v.m o/ da f we bM TC/ da f we b. h tm 。2 5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衛生局:《 2 0 0 4 年度統計年刊》,第 14 0 、 1 41 頁。2 6 根據 19 66 年 1 2 月 16 日聯合國大會採納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 2 條第 1 款的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基於此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民法典》第 71 條規定“身心完整權”所體現的內容是全面的,它從宏觀層面出發保障自然人的生理和心理兩方面的健康。所謂健康權,是指自然人所具有的、維護自己生理機能的正常運行和功能正常發揮的人格權,其內容包括健康維護權和勞動能力。2 7 湯家耀:《1 91 8 流感大流行綜述》,載於《澳門醫療與健康》,第 6 卷,第 3 期, 20 05 年。於 1 918 年流感大流行的全球發病人數約為 5 億,佔當時全球人口的25--3 0%;而死亡人數估計高達 500 0 萬人,相當於當時全球人口的 2. 5% 。2 8“特敏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商標註冊可以在經濟局網頁查詢, h t t p : / / w w w . e c o n o m i a . g o v . m o / p a g e /redirect_ c. jsp?Cu rre ntPag e=ma rca。它在澳門的註冊僅以“文字商標”“TAM IFL U”為之,沒有中文名稱,即其中文商標“特敏福”、“達菲”或“克流感”均沒有在澳門註冊,亦即只有藥物名稱為 Tamif lu 的商標受到澳門特別行政區保護。其商標申請日為 20 0 5 年 1 0 月26 日,註冊生效日為 20 06年 2 月 9日,有效期為 7年。其註冊之批給刊登於第 9 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 2 組內。2 9 ht tp :/ /ww w. te cro .o rg/d ev/ cont en ts/t op ics.p hp? ID =4 5(20 05年 12 月 31 日)。
  • 47《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一、前言國內外區域發展實踐有時會碰到敏感複雜的主權爭議及懸而未決的所有權、管轄權、行政區劃等問題。結果往往導致“為搞掂所有權”而“擱置發展權”的局面,形同為“論”而不“做”、為“等”而止“行”、為“名”而棄“實”。為此本文主張引入“託管制”,以尋求一條跨越地理空間、擺脫權屬爭端的區域發展新路。二、託管制概述(一) 託管制的涵義託管制(Tr ustees hip)就是在不改變“對象物”產權歸屬的前提下,按雙方約定的條件和期限,一方將“對象物”託付給另一方照料或打理的制度安排。因此託管本質上是一種契約關係,是所有權與管理權之“兩權分離”的一種具體形式,目的在於實現“對象物”的保全與發展(通用目的)或保值與增值(經濟目的) ,通常涉及三個當事方:委託方(C onsi gnor)、託管對象/對象物(O bjec t)、受託方(Cons ignee)。委託方一般為託管對象的法定所有者或有效處置權人,託管對象指被委託照料或打理的客體,受託方即接受託管對象承擔管理責任的主體。(二) 託管制的由來託管起源於信託,屬於信託範疇。 1在英國可追溯到2500年前就已出現的遺囑託管。從中國古代政治及民間的“國事、家事、身後事”之交託傳統中也可看到託管制的雛形,比如三國時期就有劉備的“永安託孤”:“章武三年春,先主于永安病篤,召亮于成都,屬以後事。謂亮曰:‘君才十倍曹丕,必能安國,終定大事。若嗣子可輔,輔之;如其不才,君可自取’”(《蜀志‧諸葛亮》)。以英國 USE制度為原型的現代信託業從19世紀末以來得到長足發展,相繼出現了涉及貴金屬、珠寶、貨幣、證券、不動產、機器設備等甚至商號的財產信託。儘管我們可以把“劉備借荊州”之類古代“案例”視作領土託管的雛形,但作為一項比較完整的制度安排國際上傾向於認為它起源於二戰結束前夕聯合國推出的領土託管制(Internat ional Trus teeship System)。 2這個最初由時任美國總統羅斯福提出的概念,就是指在國際組織監督下由受託國對殖民地進行代管,意在取代殖民地制度 3,緩和各種矛盾。 4後來在20世紀90年代初東西德統一進程中,又有了德國成立託管局對原東德的國有企業進行託管重組的做法。借鑑德國等國國企改革的經驗,中國在 90年代的國企改革中也曾出現過江西模式(1990年)、黑龍江模式( 1994 年)、海南模式(1996 年)、“中現”模式等企業託管嘗試。(三) 託管與幾個概念的聯繫與區別託管與信託:信託(T rust)是指受託人接受他人的委託,按契約確定的委託人意志,以受託人的名義代為管理或處分其財產和經濟事務,為受益人謀取利益的經濟行為。而託管也是受委託人的委託,按照預先簽訂的合同,對託管對象進行經營管理的行為。二者都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但託管是信託的延伸,在託管對象、託管主體和受託方式等託管制及其在區域發展中的應用代 明、尹來盛 ** 前者為暨南大學特區港澳經濟研究所博士、研究員,後者為暨南大學特區港澳經濟研究所碩士研究生
  • 託管制及其在區域發展中的應用澳門研究48第41期方面存在差異:信託的對象比託管更寬泛;信託的受託方一般為信託公司或信託銀行,託管的受託方則可以是一般企業、政府組織及其他法人甚至自然人;信託的受託方通常需有專門職能與金融資質,託管的受託方則不一定。託管與併購:併購(M ergers and Ac qui si t ions/M&A)通常指企業與企業之間基於產權交易的重組行為,包括兩家或兩家以上公司合併及一家公司通過購買另一家公司的股份或資產而獲得對後者的控制權。而託管不僅不涉及產權變更及各自獨立的法律地位,而且本身就是為避開敏感複雜的產權問題而設計的一種特殊制度安排。託管與合營:合營(J oi nt ly -owned )指兩方或兩方以上從事某項共同控制的經濟活動的合同約定,可分為三類:共同控制經營、共同控制資產和共同控制實體。而託管對象則完全交由受託方經營管理,委託方退居次要位置並不再干預或參與運作。託管地與殖民地:殖民地(Col ony)是喪失主權,沒有政治、經濟、軍事和外交等獨立權利,完全受宗主國管控的地區,緣於雙方政治經濟地位的非平等性且政治意涵大於經濟意涵。託管(地)則不涉及主權問題,基於雙方政治經濟地位的完全平等且更多是一種經濟行為。託管與租界:中國的租界(Conc ess ion)是帝國主義列強基於不平等地位與條約,脅迫清政府在通商口岸城市劃出的供租借國完全管控的特定區域,實際上淪為了既喪失主權、也喪失管轄權的“國中之國”。 5而除了已逐漸走向獨立的聯合國託管地外,一般託管(地)只是一種平等互利自願的單純經濟合作行為,且迄今尚只涉及一國內的區際託管。託管與接管:接管(Takeov er)本意為管理權的更替與交接,可能涉及也可能不涉及所有權變更,而託管則有意避開所有權變更問題。三、託管制的經濟分析在實際操作中,任何託管行為或託管項目都需進行經濟分析以評估其是否可行(事前)、託管績效如何(事後)。下面以土地託管亦即託管地模式為例加以分析。該模式是為了充分發揮兩個不存在隸屬關係的區域的各自比較優勢,為達到經濟利益最大化,實現雙方共贏,採取由一方出土地,另一方出資金和管理來進行共同開發經營,然後按協議進行利益共享的一種區域發展模式。代託管地主要是一種經濟行為,其前提是不改變土地的主權或原來的行政區劃,不同於二戰後聯合國為解決部分領土歸屬問題所採取的特殊託管地模式(表1)。表1 兩種託管地模式的對比項目方式目 的 成 因 未來地位 期 限聯合國託管地 政 治 聯合國委託授權 趨向獨立或自治 直至有能力自治當代託管地 經 濟 雙方自發行為 不涉及政治地位 雙方協商確定資料來源:《國際法》,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 20 0 3 年,第570 頁。(一) 託管的經濟條件只有滿足一定的經濟條件,亦即對象區域在託管後預期會發生收益淨增(收益淨現值)時,託管才具有經濟意義或經濟上的可行性。這意味 任何託管地決策需首先滿足:NPV 2 NPV 1+ D (1)其中:NPV 2:被託管條件下對象區域預期收益現值;NPV 1:不託管條件下對象區域預期收益現值;D:託管成本預期現值(對委託方)或託管收益預期現值(對受託方)。託管期內(在被託管條件下)或相應期限內(在不託管條件下)的NPV 2、NPV 1,可選擇相對最能反映區域綜合發展績效的主要經濟指標(如G DP、財政收入)、參考歷史資料及相近案例,通過下式測算得出:(2)(3)其中:cn:不託管情況下第 n年的預期收益;:被託管情況下第 n年的預期收益;n:託管期n年;k:預期貼現率。(二) 參數D的確定D是達成託管協議的又一關鍵因素,也是體現託管地之利益共享原則的一個重要變量,可以固定年
  • 49《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金的形式支付,或按一定比例從託管地財政淨收入中提取。為確定雙方都能接受的D值,可參照加布里埃爾(P. G abri e l)思路6,將委託方可以接受的託管條件R表示為願意託管的託管方的數量F、託管的特殊貢獻C和委託方對潛在受託方的競爭地位P1等的函數,即:R = f 1 (F , C , P 1 , … ) (4)而潛在受託方可以接受的託管條件T則為對外產業轉移和託管的需求 I、可以託管的區域數量N、以及潛在託管方對區域託管的競爭地位P 2等的函數,即:T = f 2 (I , N, P 2 , … ) (5)兩函數在交匯點達成相互關係的均衡狀態(圖1),D*即是雙方最有可能同時接受的均衡成本或收益。圖1 託管成本 D的均衡分析(三) 託管後的績效評價分析託管地模式啟動或期滿後,必須將託管後實際達成的績效與託管前預期的績效作對比,以檢驗託管效果、總結實操經驗、糾正執行偏差並為利益分配提供進一步的依據。託管績效評價從縱向看主要包括年度(定期)績效評價和協議期滿(終期)績效評價;從橫向看則可分為核心績效指標評價和非核心績效指標評價;評價方法主要是將期末實際達成的績效指標與期初預期(託管與不託管條件下可望達成)的績效指標、按某一時間點現值進行對照,看託管安排“是否真的”(定性評價)以及“究竟如何”(定量評價)更為“合算”、“經濟”、“有效”,其中滿足式 ( 6)為最低標準(N PV 3為託管後對象區域實際達成的收益現值)。N PV 3 N PV 2≧ NPV 1 + D (6)四、託管制在區域發展中的應用為協調區域發展、拓展發展空間,國內一些地區在發展模式上進行了有益探索。 2000年,武漢市將其江夏區佛祖嶺村等一批基層行政區劃單位移交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託管,為高新區擴展了承載空間,開創了區域發展的新模式。託管地在東湖開發區的統一管理和統籌規劃下,進一步完善了城市功能,提高了土地使用效益,促進了城鄉結合部的城市化建設和農民就業。隨後,安徽、江蘇、廣西、陝西等地也進行了相應的試點。託管制在區域發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 廣闊的應用前景。(一) 託管制在開發區的應用中國開發區目前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一方面部分沿海及中心城市的開發區因發展迅猛而遭遇資源環境承載力瓶頸,亟待騰出舊空間或尋找新空間來承接和發展高端產業;另一方面部分內陸、省級及省級以下開發區卻遭遇邊緣化困境,以至招商引資乏力、大片土地閒置甚至發展難以為繼。這其中既有挑戰,更有機遇。如果將前者的管理、資金、資訊、商譽、人脈等優勢與後者充裕的土地、勞動力、環境容量等結合起來,不就是一種雙贏互利的安排?豈不既可解決前者的發展空間不足問題,又能解決後者的發展投入不足問題,更有望解決佔全國開發區總數96%以上的各類非國家級開發區的發展困境問題?而實現這種跨地域跨空間資源配置的最簡易最經濟模式就是託管制。這裏的託管對象主要是客觀上存在一定託管需求的某些內陸開發區,委託方當是其上級亦即這些開發區所在省、市、縣的政府,受託方則是客觀上有較強擴張需求和綜合實力的某些沿海或中心城市開發區。這種“開發區託管開發區”的模式尤其適合於目前珠三角各類開發區的產業外移與週邊眾多省級、市級、縣級開發區的發展圖存。雙方的互補需求從(表2)可見一斑。為此廣東省已出台相關規制和鼓勵政策,但每一託管協議的達成仍有待雙方商定一個雙贏的運作與利益分享安排。(二)託管地在西部大開發中的運用現行的西部開發主要有國家扶持,地方協作等方式。 7前者主要是國家為西部開發提供財政金融政
  • 託管制及其在區域發展中的應用澳門研究50第41期策,如加大西部地區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力度,為西部中小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為一些前景好的西部企業提供貼息貸款等。地方協作包括對口支援和互惠互利的區際貿易經濟技術協作。其中的對口支援就是依行政指令,由東部經濟發達省、市和西部欠發達省、自治區結成幫扶對子,按計劃展開,這種道義或義務式援助的效果畢竟有限。互利性經濟技術協作包括區際商品與服務貿易、跨區域要素流動、產業區際轉移三部分,本質上屬市場行為,受市場逐利原則的支配。其實,還可以創造一種基於上述方式的綜合模式,那就是由東部發達地區有選擇性地託管西部某些待開發區域,包括由東部沿海開發區託管西部內陸開發區,以加速形成若干增長極、產生示範效應、帶動整個西部的發展。(三) 託管地在跨境開發合作中的運用“一國兩制”下的跨境區域開發合作正在成為一種新需求。已經啟動或提上議事日程的此類合作項目有珠(海)─澳(門)工業園、香港─深圳河套工業區、珠海─澳門合作開發橫琴島、廈門─金門合作開發至角嶼等。其中無一不碰到的最大制度障礙就是所謂的“領土主權”及與之相關的不同關稅區問題。為此珠澳工業園啟動後只能採取各管一段的權宜辦法,結果“共管”成了“分治”。港─深河套工業區則因此而長期流於議而不決的狀態。尤其橫琴島的合作開發更是幾易其案,醞釀了構想了也空耗了十幾年。其實最簡單最便宜(成本最低)的解決方案就在我們手邊:將待開發區域在一定期限內交由有條件有實力的非權屬方託管,由此而一舉達成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資金和管理的合作開發模式。目前澳門與珠海及其橫琴島的資源條件對比非常接近表2所列示的情況,一旦採取託管(珠海將其橫琴島交由澳門託管),極有可能收到成本低、見效快且雙贏互利的效果,可望在較短時間內實現人們構想已久的“泛珠合作特區”、“澳門產業拓展帶”、“人民幣離岸金融中心”、“珠海振興聯動區”等願景(圖2)。圖 2 橫琴島註:位於珠江口西側,南瀕南海,北─西與珠海、東與澳門均一水之隔,面積 4 倍於澳門達 86k m 2 。(四)託管地在爭議地開發合作中的運用“爭議地”就是因權屬未定、行政區劃模糊或解釋歧義等所引起的“待決”區域。它不僅大量存在於國與國之間,也存在於國內不同行政區劃之間。比如地處珠江口東側伶仃洋面的內伶仃島就長期處於深圳、珠海兩市的爭議之下,並因此而一直處於“養在深閨人未識”的待開發狀態。這對該島優越的區位(位於香港、澳門、深圳、珠海四城市之間)、豐富的旅遊資源和得天獨厚的海產養殖條件來說是一個巨大浪費。對此類爭議地也可考慮引入託管制,通過一定的利益共用機制而將內伶仃島交給開發實力較強的一方託管並開發,可望惠及雙方達至雙贏。此法也可用於解決某些國際爭端地區的開發先行問題。五、區域託管制的應用意義及配套政策託管地的應用具有重要意義,其基本經濟效應在於實現資源的跨地域優化配置或要素的跨時空最佳組合,從而達至發展程度不同、相鄰或不相鄰區域表2 託管雙方的強弱項對比開發區項目被託管開發區 受託開發區土地資源 閒置 匱乏其他自然資源 高在地化 高外倚度勞動力資源 價廉 價高環境容量 富裕 瓶頸基礎設施投入 不足 充裕公共財力 弱小 強大管理經驗 缺乏 豐富招商引資 乏力 飽和客戶資源 匱乏(無選擇) 過剩(可選擇)
  • 51《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間的合作、互利、實惠、共進和雙贏。託管制在開發區發展中的應用,可有效引導產業轉移與承接、推動託管雙方的共同發展;託管制在西部大開發中的應用,有利於提高東部地區在西部大開發中的積極性,促進區域之間的協調發展;託管制在跨境開發合作中的應用,有利於充分發揮“一國兩制”的政策優勢,促進境內外優勢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相互利用;託管制在爭議地開發中的應用,有利於對象區域本身的發展又不至損及當事雙方的“尊嚴”與權益。那麼應如何推動託管制在區域發展中的合理應用並保障其健康發展呢?強化“發展”高於“主權”的“硬道理”:已故國家領導人鄧小平曾說過“發展才是硬道理”。中國在處理領土領海(如南海諸島)的國際爭端時也常常主張“擱置爭議、共同開放”。這一原則更適合運用於國內的區域開發與合作。凡是遇到權屬、行政區劃之類爭議,只要雙方本 “擱置爭議、發展為上”的理念,就沒有找不到的出路和解決不了的問題,大不了“一託(管)了之”。完善相關制度安排:包括推動託管立法及出台相關規制政策,明確託管適用範圍及託管主客體,規範託管雙方權力和義務,嚴格託管契約或合同約定,完善利益共享及退出機制,加強對託管活動的政策支持和監管等。建立科學的託管評價體系:為明確託管目標、提高託管績效、降低託管風險、縮小資訊不對稱、增強託管可行性並調動當事方積極性,需對每一託管項目進行審慎的事前評價亦即託管可行性研究、事中評價亦即託管中期考核檢查、事後評價亦即託管績效考核總結。其中需運用本文所述及的經濟分析方法。從試點開始循序推動:鑒於託管制及其在區域開發中的應用可能涉及到敏感複雜的利益關係,加之本身尚處在探索之中,其實施尤需穩步審慎,宜從試點開始循序推動,以減少摩擦、積累經驗、增強信心、逐步擴大應用面。從目前一些地方嘗試託管地的情況看,相關知識準備不足、託管協議粗糙不嚴謹、利益分享機制設計不合理、以至實施起來可操作性不強、當事雙方積極性不高等仍是主要障礙。這進一步說明選擇部分地區先行開展託管地試點的必要性與緊迫性。註釋:1 沈瑩:《託管的理論與實踐》,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20 00 年,第 1 --15 頁。2 高校教學與司法考試必讀法規系列編寫組:《國際法》,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 20 03 年,第 5 70 --5 72頁。3 金光耀:《國民政府與聯合國的創建》,載於《中國社會科學》,第 6 期, 20 03 年,第 1 75 --18 8 頁。4 劉東明:《佛蘭克林‧羅斯福的非殖民化思想和印度支那託管計劃》,載於《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 4 期, 2 00 5 年,第 25 --33 頁。5 王中茂:《論租界與中國的現代化》,載於《洛陽師範學院學報》,第 4 期, 2 00 2 年,第 9 0--9 3 頁。6 李小建:《經濟地理學》,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 999 年,第 1 57 頁。7 陳棟生:《東中西協力聯動推進西部大開發》,載於《重慶工商大學學報》,第 8 期, 200 4 年,第 1 --3 頁。
  • 中美關係中的澳門因素──基於國際政治經濟學的分析澳門研究52第41期一、問題的提出2000年2月,澳門特區政府提出澳門賭權“一開三”的構想,並於2001年12月公開招標競投。2002年2月8日,澳門博彩委員會宣佈競標結果: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博)、永利度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利)、銀河娛樂場(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河)三分天下。隨後,這三家公司又把博彩專營權轉批給分別轉批給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高梅)、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尼斯人)和PBL娛樂(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PBL娛樂)1,目前有六家企業可在澳門經營博彩業。在這六家企業中,永利、威尼斯人和美高梅都是美資公司。由於這些美資博彩公司是在高度競爭環境裏發展起來,因此在競爭策略、競爭手段方面,與本地博彩公司相比都處於優勢地位,另外,在資金實力、人員的知識水平等都比澳門的本土企業有優勢。因此,一些學者紛紛發表言論,提出美資博彩公司將有可能利用其優勢逐漸控制這些稀缺資源而剝奪競爭對手發展機會,使澳門企業逐漸退到市場邊緣地位甚至被擠出,並進一步提出博彩業完全由外資控制,澳門的經濟安全問題乃至政治穩定問題都可能受到挑戰,最終澳門問題可能成為影響中美關係的一個新的重要因素。 2這些學者在提出上述論點後,並沒有提供理論上或實踐上的證明。因此,本文嘗試從國際政治經濟學的角度,以跨國公司的政治和經濟特點以及中美關係的特點來探討以下問題: 隨 美資博彩公司在澳門博彩業的份額逐漸擴大,這些公司影響澳門事務的條件是甚麼? 中國政府將會面臨哪些困境?澳門因素是否將對中美關係的影響產生較大影響?二、澳門博彩業的現狀及發展趨勢(一) 博彩業與澳門的經濟賭權開放後,澳門博彩業收益大增。 2003年是賭權開放後的第1年,博彩收益增加29%,2004年外資博彩公司金沙(屬威尼斯人)在澳門正式營業後,博彩收益增幅達44%。3從表 1可以看出,澳門的經濟非常依賴於博彩業,產業結構過於單一將威脅澳門經濟的持續發展。表1 博彩業與澳門經濟GDP 實質 博彩收益 公共行政、文娛 博彩稅佔年份 增長率 增長率 博彩及其它服務 政府總收入( %) ( %) 業佔 G DP(%) 的比例( % )2002 10.1 27.0 51. 7 70.12003 14.2 29.0 54. 2 57.62004 28.4 43.5 54. 4 63.82005 6.9 8.3 49. 5 75.32006 16.6 22.0 - 75.8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二) 博彩業的主要客源澳門博彩業的蓬勃發展主要歸功於內地“自由行”的實施。2006年本澳入境旅客總數接近2200萬,較2005年上升17%。入境旅客主要來自內地、香港及台灣,分別佔總數55%、 32%及7%,由此可見,整中美關係中的澳門因素──基於國際政治經濟學的分析葉桂林 ** 中國社會科學院歐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 53《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個大中華地區的遊客數量佔澳門旅客總數達到 94%。賭權開放後帶來的服務水平提升也是吸引遊客的一個重要原因 4,服務水平的提高,使澳門旅遊博彩不但吸引內地旅客,世界各地遊客的數量也快速增長。2004年訪澳東南亞遊客、歐洲遊客、美洲遊客和大洋洲等地遊客數量都有超過或接近 30 % 的增長,這些地區的遊客數量還在增加。(三) 博彩業的競爭格局目前澳博、威尼斯人、銀河、永利及 PBL娛樂已投入市場運營,美高梅也將在 200 7 年底開幕。2006年永利加入競爭後,澳門博彩市場發生了較大變化。根據各公司公佈的業績報告,本地公司澳博雖仍佔有領導地位,但其市場佔有率約 60%,威尼斯人、銀河及永利分別佔有 20%、13%及接近4%的市場份額。 5從2005年4家已投入運營企業的博彩總收益看,威尼斯人的博彩收益只有澳博的三分之一,但是它的淨收益卻超過澳博,美資博彩公司的經營管理能力可見一斑。表 2 博彩企業2 006年的收益情況 (單位:億元)博彩企業 博彩總收益 繳納博彩稅 淨收益 市場份額及相關撥款 ( %)澳博 352.2 136.2 25.1 62.8威尼斯人 112.3 45.2 29.7 20.0銀河 75.4 30.2 -4 .5 13.4永利 21.3 10.7 -4 .1 * 3.8總計 561.2資料來源:澳門博彩監察協調局* 沒有計算因博彩經營轉批給的收益。(四) 博彩業發展的趨勢各家博彩公司正在緊鑼密鼓地建設新的酒店和賭場,澳門博彩業的規模仍將繼續擴大,各博彩公司間的競爭將會更加激烈,一些配套設施不夠完善和缺乏特色的小型賭場將被淘汰出市場。在澳門博彩業規模的不斷擴大下,尤其在路“金光大道”項目完成後,美資博彩公司的市場份額將會繼續提高,它們介入澳門事務的需要和能力將會有所增加。(五) 美資博彩公司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雖然目前非美資博彩公司仍佔據接近 80%的市場份額,但外資博彩公司發展勢頭迅猛,若本地博彩公司在未來不能佔據行業的主導地位,利益的矛盾有可能引發民族情緒。據專家估計,內地每年有將近600億元人民幣的資金流向國外及港澳地區的賭場。如果中央對澳門輸送的利益,被外國企業奪走一半以上,定會引起華人的不滿。現在澳門民間有一種憂慮,認為開放博彩,進來的都是美資,一旦控制澳門博彩就等於控制澳門經濟命脈,這會否意味 美國將政治勢力滲透到中國領土,是否會妨礙“一國兩制”實施。 6隨 美資博彩公司在澳門進行龐大投資,美國政府可能會像“關注”香港內部事務那樣,也開始“關注”起澳門的內部事務,尤其是“民主進程”、“ 23條立法”及“人權”等敏感問題,並希望能以符合美國利益的方向發展。否則,就將會被認為“損害美國在澳門的利益”,美國就將可能會行使“澳門政策法”相關規定的“權力”,予以“制裁”。7三、美資博彩公司干涉澳門事務的條件美資博彩公司作為跨國公司,它的很多行為都具有共性,因此,筆者嘗試從跨國公司的特點來分析美資博彩公司干涉澳門事務的條件。(一) 跨國公司的特點跨國公司共同具有的內部性和外部性兩個特徵決定了它們既要像普通企業那樣行事,又會在跨國經營中體現它們的國民身份。 8跨國公司雙重特徵注定了其自從生成之日起就必然會對母國和東道國產生影響,它的跨國行為除了在經濟上使本國和東道國發生聯繫之外,還在非經濟領域如政治、文化、社會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9在一般情況下,東道國和跨國公司的關係經常是和諧的。跨國公司能為東道國帶來貿易、就業和外國直接投資機遇,而東道國也為跨國公司理順業務、開拓市場和降低業務成本提供了很好的機會。 10然而,跨國公司作為一個跨國私人經濟組織,其最終目標就是在全球經營活動中達到利潤最大化。 11 因此,跨國公司在從事國際生產經營中,當自身利益受到來自國外競爭對手或政府規制威脅時,為了維護其在東道國或母國的利益,它們會表現出各種政治行為,採用各種政治手段對政府施加影響,迫使政府做出有利於跨國公司或有利於代表跨國公司利益的利益集團的政策,甚至憑藉自己強大的經濟實力影響政府的對外政策和干涉東道國的內政。 12
  • 中美關係中的澳門因素──基於國際政治經濟學的分析澳門研究54第41期表3 東道國政府和跨國公司的目標與利益衝突東道國政府 跨國公司目標:促進本國經濟發展,提高本國福利希望獲得高新技術希望 F DI 能促進出口希望增加當地採購以強化關聯效應偏好合資的F D I項目和新建廠房的投資項目希望子公司利潤多用於再投資鼓勵各種渠道的技術擴散和技術外溢希望投資在所需產業,如製造業,基礎設施等資料來源:王洛林:《2003--20 04 中國外商投資報告》,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4 年,第 481 頁。由此可見,跨國公司的政治行為是為了達到經濟目標而採取的特定手段。只要這些政治行為的總體成本比由此而獲得的利益小,跨國公司便有足夠的激勵來進行這些活動。由於跨國公司採取政治手段的總體成本不可能為零,也意味 跨國公司從政治上介入東道國事務會受到一定的限制欲為,尤其在一些經濟實力較強、法制比較完善的國家和地區,跨國公司使用各種手段的成本更高,對東道國的事務的介入程度也比較有限。(二)美資博彩公司干涉澳門事務的條件美資博彩公司作為跨國公司,它們為了實現經濟目標,必定會使用如談判、遊說、公共關係、訴訟、賄賂、政治腐敗等手段,採取諸如限制和消弱政府的調控能力;以阻礙資金及技術的流入為要脅,迫使澳門特區政府為其在本澳的活動提供便利;也可能借助美國政府的支持,抵制澳門特區政府對其活動的干預和規制等手段進行活動,它們的這些活動必定會使自己或多或少地介入澳門的政治事務,必定會對澳門原有的政治生態產生衝擊。但是,筆者認為,跨國公司對澳門事務的介入程度是相當有限的,這主要有4方面的原因。首先,美資跨國公司的博彩專營權是有時間限制的,各家公司的博彩專營權都是20年,而且從第15年起,澳門特區政府便有權贖回專營權13;另外在博彩公司與政府簽訂的合約中,也規定了在某些特定條件下,澳門特區政府可以無條件地收回博彩專營權。由此可見,美資博彩公司過分介入澳門事務的最大代價就是失去博彩專營權。第二,如果美資博彩公司過分干預澳門的事務,迫使特區政府不得不在博彩專營權到期前收回專營權,對澳門最大的影響就是國際形象受損,澳門特區政府需要花時間向國際解釋收回專營權的原因以及應付來自這些公司的訴訟,外國遊客來澳的數量可能會顯著下降。但是由於澳門的旅客主要來源於大中華地區,即內地、香港和台灣,他們比較瞭解澳門的情況,專營權的變更對他們來澳旅遊的影響較小,因此,澳門的遊客數量不會由此產生很大的變化,對澳門博彩業收入的影響較低。第三,博彩業的特點是技術壁壘較低,不像其他製造業或是高技術產業,失去跨國公司就意味 失去整個產業。大多數本地人員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培訓後能夠很容易掌握其中的技術,另外,經過多年來的發展,澳門也必定能夠培養出一批具有豐富博彩業企業管理經驗的人才,基本可以勝任美資高級管理人員離去後的空缺,因此,即使沒有美資博彩公司,澳門的博彩業一樣能夠順利運營,澳門的支柱產業並不會隨美資博彩公司的撤出而消失。最後,澳門特區政府所制定的重大決策都需要上報中央政府,尤其是一些涉及到政治問題的決策,都需要事先與中央政府取得共識,這大大加重了美資博彩公司遊說的成本。美資博彩公司在考慮涉入澳門事務時,必定會考慮後果,他們與澳門特區政府討價還價過程中最大的籌碼就是威脅退出澳門博彩業。但是隨 時間的推移,澳門將會積累越來越多掌握先進博彩技術和管理經驗的人才,澳門人的競爭意識也越來越強,澳門特區政府也會有更強的博彩業管理經驗;因此,澳門特區政府不是更依賴美資博彩公司,而是更加獨立。考慮到這些,美資博彩公司必定會控制自己介入澳門事務的程度。四、美資博彩公司對中美關係的影響(一) 影響中美關係主要因素中美關係始終是一種複雜的關係:既有共同利益,又有分歧矛盾;既有協調合作,又有摩擦鬥爭。14 目前影響中美關係的主要因素分別有:台灣問題、中國的崛起、意識形態和雙邊經貿關係。台灣問題15目標:強化其全球市場競爭力,從而使其利潤最大化只允許其子公司採用標準化的成熟技術對當地市場更感興趣關鍵部件或設備由母公司供應跨國公司則鍾愛獨資方式,偏好併購的投資方式更想把利潤匯回母國借助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來維護其技術壟斷有意在利潤大的產業,如金融、保險等服務業投資
  • 55《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台灣自古就是中國的領土,本不應成為制約中美關係發展的因素。但是,在美方看來,台灣問題不純粹是一個政治問題,它還是一個關係到美國的安全戰略問題,它與中美關係聯繫在一起,其負面影響常常擴散到中美關係的其他領域。中國的崛起 16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它必然要尋求發展,實行發展戰略。美國感到中國發展的壓力,認為一個強大的中國,實行的是不同於美國的社會和政治制度,軍事實力也在提高,在經濟、安全和價值觀上都對美國構成挑戰,因此,中美關係仍將不斷發生摩擦和糾紛,鬥爭仍難以避免,是中美關係良性發展的深層障礙。意識形態17中國和美國無論是歷史、文化背景、還是政治制度、社會結構都相差很大。美國人天生的文化優越感和使命感表現在外交、政策上就是理想主義思想氾濫,要向全世界推行美國的制度、法律、道德、信仰、價值觀念,這本身就是一種意識形態極濃的外交政策取向。中美意識形態的衝突在所謂“人權問題”上得到最集中的體現,將一些所謂的中國“政治犯”問題、西藏問題、計劃生育問題、宗教問題、勞改產品出口問題等無不與人權掛 。雙邊經貿關係 18中美發展雙邊貿易關係符合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雙方都有發展這種雙邊貿易關係的內在需要,正在進行現代化建設的中國可以從中受益是不言而喻的,中國能夠獲得發展所必需的資金,獲得先進技術、管理經驗,中國產品能夠順利進入美國市場等等,中國巨大的市場對美國具有現實的和潛在的吸引力。(二) 澳門因素對中美關係的影響澳門因素從來不是中國與美國外交關係的重點,論其重要性,澳門對中美關係的影響還遠遠比不上香港在中美關係中的重要性。論規模,澳門美資博彩公司的投資額也比不上美資在內地很多大城市的投資額。但是由於澳門特殊的地位,“一國兩制”與《澳門基本法》是中國的軟實力( sof t pow er)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整個國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發展都是非常重要的 19,澳門的繁榮穩定是“一國兩制”順利實施的標誌,對中央政府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與此同時,博彩業是澳門的支柱產業,因此,當中國與美國進行外交博弈時,做出決策時必定會考慮對澳門的影響。美資博彩公司給中國帶來的最大的問題就是內地的資本將會通過來澳博彩的居民流入美資博彩公司,美資博彩公司源源不斷地將利潤匯回美國,從而加劇中國的資本流失的程度。對於中國政府來說,解決這個問題最簡單和直接的辦法就是嚴格限制內地居民來澳的數量,然而,這種做法也會帶來很大的影響。首先,澳門旅遊博彩業將由於內地居民遊客數量的減少受到很大的影響,在沒有其他產業可以代替旅遊博彩業的前提下,澳門的經濟將會出現嚴重的衰退,這也將直接影響“一國兩制”的順利實施,中國的國際形象將會受到損害。另一方面,如果中國政府限制內地居民來澳門旅遊,美資博彩公司必將發揮其作用,要求美國政府干預,美國政府將在“人權問題”上大做文章,在國際上製造輿論,譴責中國政府“踐踏人權”。由此可見,中國政府將需要在支持澳門發展和減少資本流出兩個方面進行權衡,而且無論是哪個選擇對中國都不太有利。在資本流失額不算太高的情況下,中國政府應不會限制來澳旅遊的人數,當流失額持續升高,超過一定數額時,相信中國政府便會對來澳旅遊的條件收緊。然而,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中國政府出現這種困境的機會仍不是太大,因為目前內地實施“自由行”的城市只有 49個,還沒有大面積放開,資本通過內地居民來澳博彩而流到美資博彩公司的數額仍屬於可以控制的範圍。另一方面,美資博彩公司對中美關係也不會有太大的影響,因為中美關係按照一定的原則變動,“只要發展對華關係符合美國國家利益,總統主導的對華政策就不會有大的變化,這一點構成中美關係中的基本面因素;在中國問題上不同利益集團力量對比的變化,將使中美關係在大勢不變的情況下在一定幅度內波動。”20 美國巨型跨國公司在中國的投資金額很大而且發展很快,各個跨國公司都有自己的考慮,他們所組成的利益集團都會通過各種手段向美國政府遊說,因此若干美資博彩公司組成的利益集團是否有足夠力量改變中美關
  • 中美關係中的澳門因素──基於國際政治經濟學的分析澳門研究56第41期係也是一個未知數。總的來說,中美關係的變化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引起的,而且主要還是台灣問題等四個方面的影響最大,像澳門因素或者說美資博彩公司的因素只是其中一個很小的影響因素,最多使中美間產生一些爭拗,並不足以改變中美關係的方向。五、結語和建議通過前面的分析,筆者認為隨 美資博彩公司在澳門市場份額的擴大,它們對澳門的影響力會有所增加,而且按照利潤最大化的目標,它們必定會在一些事務上發揮自己的影響力,影響澳門特區政府的決策。但是,由於澳門博彩業專營權的時間限制、澳門主要旅客來源大中華地區和博彩業的技術壁壘低等因素,都限制了美資博彩公司對澳門事務的介入程度。對於美資博彩公司將成為中美關係的重要影響因素的觀點,筆者認為中美關係是多方面因素博弈的結果,台灣問題、中國的崛起、意識形態和雙邊經貿關係始終是影響中美關係的重大因素,就目前中國實施自由行的城市數目以及美國政治格局多元化的情況來看,美資博彩公司尚不夠力量成為影響中美關係的主要因素。雖然美資博彩公司不可能對澳門政治環境產生根本性的變化,也不可能動搖中美關係發展的基礎。但是,澳門特區政府與中央政府都要密切關注美資博彩公司的動態,對這些公司的任何行動都要進行及時分析和反應,將它們對澳門所能起的負面作用降到最低。筆者認為採取以下措施將有助降低美資博彩公司控制澳門事務的風險。澳門產業過分依賴於旅遊博彩業是導致美資博彩公司可以叫板澳門特區政府的主要原因,因此,降低跨國公司介入澳門事務風險的最好方法就是要推動澳門產業的適度多元化。澳門特區政府需要嚴格按照博彩專營權承批合同的規定,要求美資跨國公司履行投資澳門的承諾21,尤其要它們落實綜合渡假村和會展中心的計劃,由此帶動澳門的旅遊業和會展業的發展。澳門特區政府要制定開發世界遊客市場的規劃,中國政府通過調節“自由行”城市的開放速度作配合,由此推動各擁有博彩專營權的公司積極開拓其他地區和國家的遊客市場,降低澳門博彩業對內地遊客的依賴,也可以減慢內地資本流失的數量。美國認為“在反恐戰役中澳門是一個重要的角色”,而且美國也提出澳門應該“通過增補立法使澳門法律全面配合聯合國安理會1373決議,這是打擊國際恐怖主義的一個全方位、有步驟、策略的決議案”。22在這方面,筆者認為澳門不能與美國走得太過接近,不能在這方面介入太深,應該跟隨中國的總體方向,對美國所謂的“反恐”活動的態度要與內地保持一致。這樣有利於澳門打開中東地區的市場,吸引該地區的遊客來澳旅遊,也能避免澳門成為“恐怖主義”襲擊的對象。註釋:1 根據澳門特區政府與這三家中標公司簽署的博彩專營合同規定,這三家公司都有權將其專營權轉批給一次。2 永逸:《警惕新布殊藉口美國賭商干預澳門內部事務》,載於《新華澳報》, 200 5年 1月 21 日。紀碩鳴:《美國勢力澳門崛起北京派員調查應變》,載於《亞洲週刊》,第 4 6 期, 20 05 年。 h ttp :// www .yzzk. com/cfm /Cont ent_Arch ive.cfm? Channel= ae&Path=2 2033906 22/46 AE1A.cf m 。中山大學港澳珠三角研究中心主任陳廣漢教授在接受澳門日報記者訪問時也提出類似的看法。《內地學者就外資增大或影響政府決策提出,中資適時適當參與澳博彩業》,載於《澳門日報》, 20 06 年 4 月1 日,第 C 02 版。陳青:《美國企業進入澳門:特點與影響》,載於《中國評論》,第 9 期, 2 00 6 年,第60 --64 頁。曾忠祿:《博彩市場發展“急中宜緩”》,載於《澳門日報》, 20 06 年 9 月 3 日,第 A1 1 版。3 本文關於澳門的統計資料除去特殊註明外,均取自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公佈的資料。4 《賭業多元澳朝陌生軌道開航》,載於《澳門日報》,20 05 年 5 月 16 日,第 A0 2 版。5 《澳門博彩餅正做大,澳博金沙銀河收益均增永利佔近一成》,載於《澳門日報》, 200 6 年 10 月 4 日,第A0 6 版。6 關紅玲、雷強:《澳門賭權開放帶來的社會政治影響分析》,載於《學術研究》,第 12 期, 2 005 年,第 87頁。7 永逸:《CI A有可能利用其與某賭商關係在澳佈建》,載於《新華澳報》, 20 05 年 11 月 11 日。8 戴平輝:《國家和跨國公司──衝突與合作》,載於《世界經濟研究》,第 2 期, 20 0 3 年,第 2 8 頁。9 盧憲偉、宋振超:《跨國公司的政治效能分析》,載於《理論觀察》,第 5 期, 20 04 年,第 4 2 頁。1 0 同註 8 。1 1 焦軍普:《跨國公司與戰爭──以美國跨國公司捲入美伊戰爭、剛果內戰為例》,載於《世界經濟與政治》,第 2 期, 2 00 5 年,第 7 4 頁。1 2 朱鴻偉:《跨國公司政治行為的經濟學分析》,載於
  • 57《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 1 期, 2 006 年,第 19 --2 0 頁。1 3 根據澳門特區政府與各博彩專營公司簽訂的合約,“政府自批給的第 1 5 年起可以具收件回執的掛號信且最少提前 1 年通知承批公司贖回批給;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1 4 張毅君:《對中美關係的一些思考》,載於《國際問題研究》,第 3 期, 20 0 6 年,第 3 頁。1 5 同上註。1 6 袁鵬:《中美關係:新變化與新挑戰》,載於《現代國際關係》,第 5 期, 20 06 年,第 36 頁。1 7 張澤:《論美國對華政策中的反共主義意識形態因素》,載於《國際關係學院學報》,第 2 期, 200 6年,第 19 --2 5 頁。1 8 尹承德:《論中美經貿關係及其走向──兼駁中國經濟威脅論》,載於《國際問題研究》,第 6 期, 2 00 5年,第 9 --14 頁。1 9 王磊:《澳門基本法的和諧價值》,《基本法:構建和諧社會的根本保障》學術研討會論文, ht t p :/ / w ww .w aou .com. mo/ det ail. asp?id =1 422 4 。2 0 張岸元:《中美關係中的跨國公司因素》,載於《世界經濟與政治》,第 1 期, 20 0 1 年,第 3 2 頁。2 1 根據合同,永利需要在 7 年內在澳門投資 4 0 億澳門元,並且要發展渡假村─酒店─娛樂場綜合設施;銀河和威尼斯人在 1 0 年內在澳門投資 88 億澳門元,並且要發展兩處渡假村─酒店─娛樂場綜合設施和一個會議中心。2 2 美國駐港澳總領事祁俊文於澳門大學的演講辭, h tt p:/ /w ww .u sconsu lat e. org .hk/ cg/ 20 04/ 04 23 01 _c.h tm 。
  • 後現代官僚體系理論與澳門公務員制度澳門研究58第41期一、前言在最一般的意義上,任何人類的組織都是基於時勢對於集合力量之需要而建立起來的,政府作為人類組織形式的一種,也不例外。但是當我們考察與現代國家相伴生的公務員制度時,我們首先需要對政府與市民的關係進行一種更深層次的思考。按照現代政治學的觀點,政府與市民的關係應當是管理與被管理以及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那麼政府是如何產生的?對於這一問題,美國政治學家萊斯利‧里普森(L esl ie Li pson)為我們提供了一個非常好的思路,即從國家的基本職能來思考這個問題。在廣泛地考察了國家與政府形成的歷史之後,他指出政府最初的形成,是為了滿足某一群體(內部和外部)的安全以及秩序的需要。 1 為了達到這種目的,國家或政府至少必須具備兩種功能,一是向市民徵稅以提供基本的公共物品,二是制定並貫徹規則以確保秩序的存在。所以,從此意義上來說,政府的建立實質上是一種(主動或被動的)公共選擇,並且它是基於市民向其所讓度的財產權利及自由權利才得以存在和延續的。可是這樣的安排有一個問題,即在政府與市民之間,缺少一個可以相互聯結的媒介,畢竟單純而言的國家或政府只是一種虛擬的存在。所以,為了解決這個聯結的問題,公務員及其相應的制度便應運而生了。一方面,公務員接受市民的信任委託而代表 市民,去到國家和政府內部來展開公共事務的管理,為市民謀福利。另一方面,公務員也代表 國家或政府這個無形的存在,行使 國家的權威。公務員的這種雙重屬性體現在其職權的行使代表 國家或政府,但其權力則來源於市民的委託。鑒於公務員制度是現代官僚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現代政府和現代行政體制中最有價值的部分”。2所以本文擬在對官僚體系之各理論進行疏理的基礎上,來對澳門公務員制度的特徵展開分析與論證。二、現代官僚體系理論綜述在現代政治學、社會學和管理學等學科的研究中,現代官僚制(bureaucra cy)的概念是和馬克斯‧韋伯(Max Weber)的名字聯繫在一起的。而公務員制度的出現和發展,使韋伯提出的理想官僚模型──現代官僚體系得到充分的體現。在韋伯看來,現代官僚體系包含以下這樣一些特點 3:組織有明確劃分責權的規章制度。按系統的勞動分工確定機構和人員的職責領域,依法行使職權。組織是一個層級節制的體系。按權力自上而下排列成嚴格規定的等級層次結構體系,並按照地位的高低,規定人員間命令與服從的關係。系統化的工作程序與公私分明的界限。人員的工作行為和人員之間的工作關係,都依據一套嚴格、系統而明確的規則,遵循法規的規定。專業分工和技術訓練。指導組織行為的規則,包括技術性規則和行為準則兩個方面,為了合理地應用這些規則,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訓練和培訓。後現代官僚體系理論與澳門公務員制度張海艷 ** 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及人文學院公共行政碩士研究生
  • 59《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永業化的傾向。基於技術和非個性的標準,通過競爭的方式選用人員,並且人員一經錄用,組織便不能隨意結束契約關係。基於人員的資歷、地位或成就進行薪資的給付。組織有固定的薪俸制度,並根據年資、成就或兩者兼而有之進行獎懲升遷。現代官僚體系的這種理性合理性的設計,從效率與功能上看的確具有科學的客觀的價值。因為:依據層級節制的原則,上下之間的關係可以達到指揮自如、命令貫徹,形成一個完整統一的有機體;法令規章完備,責權劃分明確,依法行使職權,可以使組織運作擺脫人情的不確定因素的干擾;組織運作依正式的規則,確保組織運行必要的權威和“對事不對人”的工作原則;人員的選用依據專長和能力,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使組織的業務達到高度專業化;固定的薪俸制度,以及依年資或成就的獎懲制度和升遷制度,能保證組織的穩定運轉和工作績效的提高。但現代官僚體系本身存在 缺失,韋伯將官僚制度向人類活動所有領域擴展的現象視為一種理性化的傾向。在強調官僚制結構正功能的同時,韋伯也指出了其負面作用。韋伯認為:官僚制傾向於壟斷信息,使外人不可能知道決策的基礎;而高度專業化和職業化的科層制作為一種固定的社會結構,也會抗拒各種合理的變遷,從而容易缺乏效率並導致文牘作風;更為重要的是,這種結構將會以一種不斷擴大的非人性化形式去造就其參與者的非人格傾向。 4應該明確,韋伯在這裡所討論的官僚體系的理想類型的結構並不試圖代表實際的情形,只是為組織分析提供基本的概念,以有效的指導經驗研究。米歇爾斯(R ober t Mic hels)也十分關注現代官僚制度的局限性和弊端,在 《政黨論》(P o l i t i c alPart i es)5一書中,他研究了20世紀初歐洲國家的勞工組織和社會主義黨派。米歇爾斯發現,在民主制度下,當組織的一般成員需要授權領導人去處理實施組織事務時,組織就會產生一種等級結構,從而改變了組織成員間原有的平行關係,導致了組織中的兩極分化。這個過程最終的結果是產生了組織中的精英,並形成了精英壟斷組織的局面。這是個重要的發現,因為它揭示了普通公眾產生相對剝奪感的一個重要來源。具體而言,在組織中,其成員總是被告之,只要按照一定的方式去努力,就能達到對於組織所要求的個人目標的實現(這是人們普遍認同,甚至無需告之的)。在組織發展最初和民主的氛圍中,這當然是一個十分合理的邏輯。但是,一當組織產生精英壟斷時(在米歇爾斯看來這是必然的結果),精英便會因為自己或是組織的利益,而以一種很難被攻擊或是被發現的手段,去破壞上述邏輯的合理性,這使得那些非精英的成員很容易感受到相對的剝奪──在他們看來,這個組織和制度沒有給他們應得的東西。在上個世紀中期,以默頓(Robert K . Merton)為主要代表的哥倫比亞學派也在不同的官僚制組織中做了一系列的個案研究。這些研究 眼於科層制度在具體生活中的反功能,注重對組織弊病的思考與研究。事實上,反功能( dys funct i on)一詞也是由默頓創造的,在《官僚制結構與個性》(B ur eau c r at i cS t ruc ture and Pers onali ty)一文中,他對韋伯的理論做了重要的補充。韋伯認為官僚制是達成效率的有效手段,但是默頓卻對使能在一般情況下產生效率的因素在特定情況下導致無效率的過程給予重視。他指出,用來確保運轉的可靠性和充分性的結構手段─規則、紀律和等級職業等,也導致過度遵從規章的結果,而這樣一來,往往又會誘發膽怯、保守主義和唯技術主義等問題。 6 而古爾德納(A l v i nG oul dner)、 J ‧布勞( Jud ith R. B l au)與塞爾茲尼克(Phil ip Selz nic k)所做的實地研究(如塞早年所做的田納西谷地權威研究),都佐證了默頓的結論,證明了組織在一定的情況下會成為變革與創新的抵制力量。但是P‧布勞(Peter M. B l au)指出這些研究並沒有指出組織結構中的一些具體因素才是保守主義和抵抗變革的淵源。極具人文情懷的學者米爾斯(C. Wr ight Mi ll s)也曾試圖提醒人們注意,從小企業競爭到大公司時代的變化,將給個人帶來危險:我們不再為了製造更有銷路的產品而展開競爭,現在我們出售自己的個性。為了取悅官僚制中的上層與精英,我們將自身變成最具吸引力、最有效的競爭工具。這培養了一種“空姐綜合症”(Stewa rdes s s ynd rome )──對剛剛遇見的陌生人熱情微笑,好像是久未謀面的老朋友。這種商品情感根本不是我們自己的思想,我們被迫將自我重新包裝成一個“組織人”的形式。 7
  • 後現代官僚體系理論與澳門公務員制度澳門研究60第41期在20世紀60年代,法國社會學家克羅澤(Mic helCroz ier)的理論值得關注,他認為,現代官僚制度體現了多種價值觀,包括完成大型任務、卻要求非人格化和排除人際關係的影響。克羅澤通過對非等級權力關係產生的觀察,還建立了組織過程的一般理論。這個理論的核心便是克羅澤所稱的“科層制反功能的怪圈”。怪圈中包含 4 個要素:非人格規則、判斷性決策的集中化、等級地位的彼此孤立以及平行權力。克羅澤宣稱,官僚制是沒有能力修正自己錯誤的組織,因此,“官僚制的反功能正好是其自我平衡的一部分。”8儘管在20世紀,現代官僚體系的確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官僚制作為一種形式合理的設計,過於推崇組織結構的科學性和法律制度化的形式,這使它難以應付政治、經濟、社會個性化的發展要求。特別是由於官僚制極端推崇理性和效率,以完備的技術性體制設計扼殺了行政人員的個性,從而使官僚制體制成了缺乏靈活性、行政人員缺乏主動精神和創造精神的剛性系統。到了20世紀70年代後期,現代官僚體系的諸多缺陷更是被廣泛認識。幾乎所有的國家都不同程度地長期面臨 機構臃腫、行政效率下降、財政支出膨脹等方面的問題。如上述所做的文獻綜述所言,現代官僚體系的科層制的、正式的、理性的、機械的特徵也受到學多學者的批評。所以有關官僚體系的種種新視角被提出來了,這些視角可以籠統的稱之為後現代的官僚體系理論。三、後現代官僚體系的理論背景及其主要觀點“後現代”一詞在理論上是難以定義的,因為後現代主要的理論家均反對以特定方式或者約定俗成的習慣來對“後現代”做出界定。並且這種非規範性與非普遍性的陳述,本身便構成了後現代的一種特徵。從大的歷史背景上來說,後現代反映了冷戰結束後世界多級化的趨勢,因為普遍主義的話語越來越被視作是西方中心主義或美式文化霸權而遭到反對。再從人與人、自然以及超自然之間的關係來看,在前現代,人與自然以及超自然是一體交融的,而現代則是刻意將三者分離的。據此,後現代主義者更是認為現代社會的諸現象及其各種特徵其實只是現代性或現代精神塑造出來的一種存在。 9換言之,後現代主義把現代社會看作是現代精神在現實社會領域的歷史展開,具體特徵包括:工業化、都市化、技術化、官僚化、科學主義、工具理性、平等主義、唯物主義、現代二分化等。福爾柯在《追求後現代》中指出 10,後現代政治並不把未來託付給間接參與的傳統形式,如傳統的政黨、競選運動、議會院外遊說、代議制、開明總統制等。後現代政治將對傳統進行徹底的再定向,使其建立在新社會運動(環保主義、女權主義、本土主義運動等)、民眾主權、世俗的非至上性、司法的大眾性與國際性等新的組織基礎之上,後現代政治將具有如下特點:非暴力的、富有鬥爭性的、女性化的、跨越國界的、民間的、非正式的、受前現代主義智慧啟迪的等。福爾柯還宣稱:後現代政治生活中新的統一體將不再具有集權性和等級性。此外,誠如後現代主義所持的論點那樣,在現代官僚體系中,我們也可以看到政府、市民與公務員三者之間的分離導致了嚴重的治理問題。在此背景下,公共行政治理理論開始興起,從而使得現代官僚體系及其公務員制度在新的日益複雜的行政生態環境下不得不做出改變。此處所謂的治理,是指公共的或私人的機構及個人管理其共同事務的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衝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並且採取聯合行動的持續的過程。這包括有權迫使市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人們同意或認為符合其利益的各種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種不同的制度關係中運用權力去引導、控制和規範市民的各種活動,以最大限度增進公共利益。其強調一種多元化的、民主的、合作的公共行政。首先,政府並不是國家唯一的權力中心,各種機構(包括社會的和私人的)只要得到公眾的認可,就可以成為社會的權力中心,治理意味 來自政府但又不限於政府的社會公共機構和行為者。其次,在強調政府與社會合作的過程中,新的政府治理模式模糊了公私機構之間的界限和責任,不再堅持政府職能的專屬性和排他性,而是強調政府與社會組織間的相互信賴關係。同時強調管理對象的參與性,希望在管理系統內形成一個自組織網絡,加強系統內部的組織性和自主性。因此,新的政府治理模式打破了原來傳統上的公共與私人、國家與市
  • 61《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場,模糊了國家與市場、政府與社會之間的分界線。儘管在有關後現代公共行政的文獻中,我們可以發現多數理論都對韋伯的現代官僚體系所代表的理性提出了挑戰。但是並不是所有的聲音都是反對韋伯的現代官僚體系的。例如,在 20世紀 90年代美國公共行政重建運動中,一方面,一些學者如格羅德‧加威通過參與觀察的實驗方法來駁斥“公共行政已經老掉牙的理論”,即以韋伯為代表的現代官僚體系理論。 11但是另一方面,伍德(B. Dan Wood)和沃特曼(R ic hard W. Water man)則運用更為精確的定量方法來對從8個聯邦機構收集而來的資料進行分析,他們所得出的研究結果,與現代官僚制度是“失控的”或“反映遲鈍”的一般觀念相矛盾。相反,他們把公共機構看作是高度動態的、變革的並是與民主相因應的。換言之,“對官僚民主抱樂觀主義是有理由的”。12 但是不管怎麼說,隨 20世紀80年代以來,推行政府體制改革和行政革新已經成為了時代的風潮,許多國家都在積極研究如何應對。例如,20世紀70和80年代發起於英國、新西蘭等國的“再造政府”、“政府重塑”運動,迅速波及到西方主要發達國家。巴澤勒‧米歇爾研究了美國明尼蘇達州在 2 0 世紀 8 0 年代所發起的政府再造計劃(Striv i ng Towar d Ex cel l ence in Perfor manc e pr ogram,ST EP)。13 在研究中,米歇爾敏銳而恰當地分析了政府架構下現代官僚組織與後現代官僚組織各自的特徵,表 1概括了他的主要觀點:表1 政府架構下現代官僚組織與後現代官僚組織的比較圖示現代官僚組織的要素 後現代官僚組織的要素公共利益(pub l ic in t er es t) 市民價值(c i tiz en v a lue)效率(eff icie ncy) 品質與價值管理(ad min i st r a tion) 生產(pr oduc tio n)控制(c ontr o l) 通過努力贏得對規範的遵從明確的功能、權威與結構 目標的識別、顧客與服務為成本和花費辯護 陳述價值責任制( res pon sib i l i ty) 問責制(A c coun tab i l i t y)遵循規章制度與程序 理解並應用規範,解決問題,改進程序行政體系的運轉 增加顧客的選擇,提供激勵,測量並分析結果資料來源︰B ar ze lay , M ., Br eak ing T hrough Bur eauc rac y(B er ke ley :Un iv ers i ty o f Ca l i f o rn ia Pr es s, 1992), p . 118.與韋伯類似,查爾斯‧赫克胥 14 也歸納了後現代官僚組織(post -bureaucr ati c organiz ati on)的理想類型:經由制度性的對話與商討來達成一致的意見,而非盲目的聽從權威或者規則;組織的影響力主要來源於說服或是遊說,而非是組織層級;影響力乃是基於彼此的信任與相互依賴的關係,而非是基於狹隘的自私自利或部門的利益;通過對組織目標的強調而非是通過正式的工作定義或是規章制度來實現組織內部的整合;信息共享而非是屏蔽或隱藏信息;組織的行為與行動乃是基於大體的原則而非總是依賴正式的規章;組織內部的磋商與交流是因應某一問題或是針對某個項目,而非是基於一系列正式的命令;對 資 格 或 專 長 的 確 認 是 通 過 專 業 協 會(as soc iat ion)和同行評定(peer v al uat ion)來實現的,而非是由正式的證書與專業級別來判定的;鬆散與開放的組織邊界能夠包容內外部各種組織要素的自由流動;考核、補償與晉升的標準乃是根據公眾接受的和協商的標準來執行,而不是根據剛性的客觀標準來執行;基於持續的評估而有對持續變遷的期望,而並非是基於一套固定並且假定為正確合適的程序而對組織的恆久不變抱有期望。由此可見,就組織內部的層級和規則而言,後現代的官僚體系不再過分強調政府內部的層級和規章制度式管理。在此情況下,公務員被期望 對甚麼是公共利益做出自己的決定,甚至有時可以依據某種程序做出與既定政策或名義上的政治家的期望完全相反的決定。後現代官僚體系強調公務員的獨立性與個人自尊,注重減少繁文縟節對公共行政事務的羈絆。與此同時,在後現代官僚體系看來,公務員不應被看成是一種終身職業,不再憑 一種“社會契約”就可以獲得一定的收入以保障其職業的安全穩定。因為這種永久性會造成政府組織功能失調。另外,為促進組織內外各方之間的相互流動,後現代官僚體系還調動了其它類型的組織模式,如臨時的委員會,還有如虛擬組織,將對公共事務感
  • 後現代官僚體系理論與澳門公務員制度澳門研究62第41期興趣的個體與組織聯繫起來。網絡等現代科技在這種開放的政治架構與互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最後,後現代官僚體系認為,組織是由個人組合而成的,是由互動的關係組成的系統。它強調分散政府部門的行政權,並提高公務員的自主權。在此種結構中,為達致組織目標的共識和協調行動,必需共享信息,並進行有效的溝通,同時增強組織與環境之間的互動以及成員之間的相互信任,以更好的實現為市民提供服務的組織目標。由上面的歸納可以看出,後現代官僚體系與現代官僚體系一樣,也僅是一種“理想類型”的描述。作為一種尚有待進一步發展的理論主張,儘管其部分的在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政府中得到了應用,但其影響目前還不及現代官僚體系。可是我們不能據此否認後現代官僚體系理論的價值,因為也許後現代官僚體系代表的確實是未來正確的方向,至少它的確看到了現代官僚體系的缺點所在。鑒於任何的政治制度或是理論,必須結合某一地區特定的歷史、政治、經濟、文化和地理等因素來綜合考慮,所以本文將結合澳門公務員制度發展的歷史以及澳門特殊的背景,來考察現代官僚體系以及後現代官僚體系理論在澳門公務員制度中的體現與適用性。四、澳門公務員制度的特徵剖析現時澳門公務員制度及其趨向具有三方面的特徵:第一,其留有澳葡政府時期官僚體系的一些弊端;第二,通過改革,仍然吸收和保留了現代官僚體系的一些積極方面;第三,在回歸前後的官僚體系改革中,某些方面體現出了後現代官僚體系的特徵。下面將具體論述這三方面的特徵。(一)澳葡政府時期官僚體系的一些弊端首先,從澳門公務員制度的產生和發展來看,它基本上是在借鑑葡萄牙的公務員制度。澳門回歸後,由於中國政府的“一國兩制”,“澳人治澳”政策,為了保持澳門的穩定發展和中葡友好關係,特區政府繼承了一個西方半民主、半開放式的政治體制,基本具備三權分立制衡的機制,尤其是繼承了一個法治和司法獨立的傳統。但是特區政府繼續保持 行政主導的行政特色;其次,澳葡政府的官僚體系人治色彩太重,公務員的錄用、審核及擢升體現的“關係網絡”因素居多,官僚體系中的“關係”政治根深蒂固。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是從澳葡時代過渡而來的行政機關,承襲了過渡前澳葡時代行政機關的制度、架構和運作模式,所以不可避免的具有澳葡政府時期公務員制度的特徵、殘留了葡式公務員體制的一些弊端。(二) 在改革中吸收和保留了現代官僚體系的一些積極方面儘管對現代官僚體系多有批評,但是它的確有一些積極方面,比如:明確劃分機構與人員的職責權限,並由法規嚴格設定;組織與管理依據大家都遵守的規章和程序進行;嚴格的公私分開,公務關係對事不對人;根據需要對公務人員提供專業培訓;公務管理需要專門的技術知識;公務員接受一種通常是有“定額”的“薪金”,以及由退休金所提供的養老保障;公務員升遷依據個人的資歷或成就,或兩者兼而有之等等。下面將從如下兩個方面對澳門特區政府的官僚體系改革加以說明。面對社會與日俱增的複雜性與互賴性,為了有效的處理公共事務與解決公共問題,如何重新調整行政架構與設計新的工作程序,使之能調和、適應不斷變化的環境,將是行政運作的關鍵。因此特區政府根據澳門經濟結構的特點,重新設計了行政架構,精簡了機構。基本做法是將原來6級的領導和主管人員編制改為4級(司、局、廳、處),原有的7個政務司設置改為 5個,並將原隸屬於兩個政務司的治安警察和司法警察統一歸屬保安司管理,澳門的高等院校統歸社會文化司管理。這樣不僅把類似職能的機構調整合併,規範了行政架構,而且有利於避免多頭管理、職能交叉、權責交錯,使得組織結構權責分明,為政策的貫徹執行提供了保障。雖然澳門特區政府對官僚體系的層級結構作了調整,擴大管理幅度、壓縮層級,但它仍然是一種層級節制模式。特區政府逐步修改公務員章程,確立了法律制度的權威,使得公務員制度的法規進一步完備。特區政府主要通過法律、法令、行政長官批示等方式,側重點在公務員招聘、擢升、退休、評估等幾個方面。比如:第89/99/M號法令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0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部門在甄選及錄用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人員時應遵守的一般指導規定,以
  • 63《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及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人員制度、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等等。當然公務員制度的修訂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許多制度都需要不斷地進行修訂,包括公共行政職程、領導級管理人員的委任制度、薪酬體系、公務人員津貼制度、醫療制度、紀律制度等。完善的規章制度不僅規範了公務員的招聘、甄選、考核,薪酬制度、退休制度、醫療制度為公務員隊伍的穩定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且提高了公務員的高效性和問責性。(三) 體現後現代官僚體系特徵的方面澳門回歸以來,特區政府把握了時代的脈搏,順應了世界的潮流,吸收借鑑了“企業家政府”、“新公共行政理論”和“新公共管理理論”的精華,針對澳門旅遊博彩城市的特點,順應現代政府公共部門改革的“服務承諾”制潮流,提出了打造“服務行政”的改革思路。要求公務員思維由官僚向公僕作根本性轉變,增進服務意識。澳門特區政府在每年的施政報告中都提出要在政府部門推行ISO 9000服務承諾計劃。通過推行“服務承諾”和“一站式服務”,優化服務流程,簡化辦事程序和手續,加強公共行政的問責性和高效性。如特區行政長官何厚鏵在 2001年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施政報告中就提出,“廣泛的推行‘服務承諾’計劃;引入私人企業管理的模式,嘗試採用質量管理認證方法(例如 ISO 900 0)”; 2002 年提出“盡量以‘一站式’邏輯,為市民提供公共服務”;2003年進一步提出“繼續推廣和深化‘一站式’服務之外,將加緊籌建功能高度集中的一站式民政綜合服務中心,全面推廣服務承諾”;並在社會福利服務發展方面,政府加強了與民間團體的合作,充分利用民間社會的資源。在公務員的管理上,引入競爭機制,建立有期限的僱傭制度。澳門的公務員編制分固定、定期委任、合約、定期僱用及臨時工,這就突破了永業制組織缺乏競爭性的特點。並且設立了許多工作小組、特別委員會、項目小組等增加靈活度的組織形式。為了改變官僚制的官員嚴格按章辦事、循規蹈矩的傳統,讓政府官員盡可能發揮出潛能和創造力,以令社會各階層滿意地創造性地工作,增進社會的整體利益,加強公務員的培訓。建立定期、有針對性的培訓機制,是澳門公務員制度改革的一大趨勢。如澳門特區政府與外交部日前簽訂一項合作培訓澳門國際法人才的協議,專門培養相關的法律人才;行政暨公職局與國家行政學院合辦“中高級公務員基本培訓課程”,旨在加深特區中、高級公務員對“一國兩制”和《澳門基本法》的認識,瞭解內地的發展形勢,增強國家觀念;以及其它“外交禮儀培訓課程”、“中國行政管理課程”等陸續開展,以強化公務員的決策作用和執行規章制度的靈活性。並於 2002年成立了公共行政觀察站,邀請了一批公務員代表、學者、各大社團代表定期舉行會議,學習和研究國內外行政改革的經驗與理論,討論如何穩定開展特區的行政改革。為了改變官僚體系造成的行政管理過分依賴龐大壟斷的、缺乏外部監督制約的官僚機構,使公務員行政能夠得到外部環境的監督和指導,提出“以民為本”的行政理念。在實踐中進行公職制度改革,建立問責制。重新檢討公共行政部門的結構及人員編制,改善公務員的招聘及遴選方法;對公職制度中的考評、晉升、培訓、退休等具體制度進行重新檢討並改革。按照《澳門基本法》要求,設立廉政公署和審計署,以監督、調查、防止政府部門中的腐敗現象,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獨立工作,保證了其問責機構的獨立性、公正性與權威性。績效管理與績效評估在澳門特區政府公務員制度改革中也得到充分重視。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規定了如:激勵工作人員、改善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促進上下溝通、改善人力資源綜合管理、提倡優質服務等評核原則,並通過第 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規範了評核的具體程序和方法。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制度規定設立獨立的“評核咨詢委員會”組織評核,將工作成效、責任感、主動性及自主能力、工作關係、資源管理等因素納入評核項目,並且將擔任主管官職的人員也納入評核範圍,而且屬下的人員可對主管官員的工作表現發表意見。這就改進了現代官僚體系嚴格按等級層次規定命令與服從的關係的局限。除此之外,還加強公眾通過公共責任機制如投訴對公務人員行政績效的間接控制。在運用新技術方面,澳門特區政府在個別部門嘗試引入企業管理的先進模式,實行 ISO 9000質量
  • 後現代官僚體系理論與澳門公務員制度澳門研究64第41期管理認證,取得經驗後逐步推廣。並且積極構建“信息高速公路”,應用電子交換數據等現代化系統,努力提高公務人員的公共服務。五、結語及建議本文的基本結論是,現時澳門特區公務員制度及其改革,一方面保留和吸收了澳葡殖民政府時期的合理方面,但同時也延續了以前的官僚制度的一些弊端。或許此點再一次驗證了著名的“路徑依賴”(path-dependence)理論,即在某一制度演進的過程中,其原來賴以生存的歷史、文化及其它要素會持續地對原來制度的某些方面產生強化的影響。另一方面,澳門的公務員制度改革體現了一種現代官僚體系與後現代官僚體系整合的趨勢,即它既沒有完全拋棄現代官僚體系的架構,亦沒有完全接納後現代管理體系的理論設想。澳門公務員制度改革的這一特點或許揭示了在現代官僚體系與後現代官僚體系之外,還存在某種第三條道路,即結合某一國家和地區的實際情況,將二種理論的某些方面合理的融合到公務員制度的改革中去。這的確是個值得研究的課題。最後針對現時的澳門公務員制度改革,作者不揣簡陋,還想提出如下兩點建議:第一,在公務員制度改革中,應當強調公務員的道德以及職業倫理建設。行政改革的宗旨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務的能力,這需要廣大公務員的協調配合。但是公務員實際上是採取積極合作的態度還是消極應付,卻是法律制度、組織規則等無法規制的。另外,在處理政府、市民及公務員三者之間的關係上,公務員若要盡到自己的責任,做到不偏不倚,也是非有高尚的職業操守以及職業倫理而無法保證的。所以加強現有公務員的道德以及職業倫理建設便顯得特別重要,這方面可以多借鑑香港和新加坡的經驗。第二,進一步推動澳門的民主建設,建立一個真正的市民社會。因為只有加強公眾的民主意識以及參政意識,才能有效的促進澳門的公務員制度變革及對公務員的監督。現時澳門的公務員制度改革不僅需要完備的法制,更需要贏得廣大市民的理解、支持以及參與。只有做到這一點,才有可能處理好政府、市民與公務員三者之間的關係,創建一個真正的和諧社會。註釋:1 Li ps on L .著,劉曉等譯:《政治學的重大問題》,北京:華夏出版社, 2 00 1 年,第 45 頁。2 金世斌:《制約國家公務員制度的社會生態環境分析》,載於《人大複印資料‧中國政治卷》,第 7 期,199 8 年。3 馬克斯‧韋伯著,林榮遠譯:《經濟與社會》,北京︰商務印書館, 1 99 8 年,第 2 42--25 1 頁。4 Webe r, M., The Theo ry of Social and Econo mic Org anizat ion(Ne w Yo rk: Oxfo rd U ni versity Press, 199 7) .5 Mich els, R ., tra nsla te d b y Ede n a nd C ed ar Pa ul , Po lit icalPar tie s: A so ci ological stud y of th e o ligarchical ten dencie s ofmod ern de mocracy (Ne w York: C olli er B ooks, 1 962 ) .6 Merto n, R. K., Social The ory and Social Structure (New Yo rk:F re e Pre ss, 195 8) .7 Mills, C. W., Th e Po we r Eli te (N ew York: Oxfo rd Un iversit yPress, 19 59) .8 Cro zier , M. , The Burea ucrat ic Phe no men on (C hicag o: Un i-versity of C hica go Press, 1 964 ) .9 戴維‧雷‧格里芬(D. R. Gr if f in)主編:《後現代精神與社會》( Sp ir i t u a l i t y a n d S o ci e t y : P o st m o d e rnVisi on s);中譯本,王成兵譯:《後現代精神》,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 2 0 05 年。1 0 福爾柯:《追求後現代》,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199 8 年。1 1 里查德‧ J ‧斯蒂爾曼(R ich a rd J. S ti llm a n)、聞道譯:《美國公共行政重建運動:從“狂熱”的反國家主義到 9 0 年代“適度”的反國家主義(下)》,載於《北京行政學院學報》,第 1 期, 20 0 0 年。1 2 Wood, B. D. & Wate rma n, R. W. , Bu re aucratic D yn amics: Therole of bu re aucracy in a de mocracy (Westview Press, 19 94) ,p. 1 51 .1 3 Ba rze la y, M ., Bre aki ng Thr ou g h Bu re au cra cy (B erke le y:Un iv ersi ty o f C a lif o rni a Pre ss, 19 9 2) .1 4 He cksch er , C. , “D ef in in g t he Po st-B ure au cra tic Typ e ”, inH ec ksch e r , C . an d D o n ne ll o n, A . ed i te d . Th e Po st -b u -rea u crat ic Org a niza t io n: Ne w Pe rsp ec tiv es o n Org an iza -ti on a l Ch an ge (Ca li fo rni a: Sa ge Pub li cat io n s, 1 99 4) , p p.25 --2 8 .參考書目:1. Barzelay, M. , Breaking Through Bureaucracy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2).2 . Crozier, M., The Bureaucratic Phenomenon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4).3 . Heckscher, C., “Defining the Post-Bureaucratic Type,” inHecksc her, C. & Donnellon, A. (eds.), The Post-bureau-cratic Organization: New perspec tives on organizationalchange (California: Sage Publications, 1994), pp.14--62.4 . Michels, R. , translated by Eden and Cedar Paul, PoliticalParties: A sociological study of the oligarchical tendenciesof modern democracy (New York: Collier Books, 1962).5 . Mills , C. W., The Power Elite (NewYork: Oxford UniversityPress, 1959).6 . Mommsen, W. J., The Age of Bureauc rac y (Ne w York:Harper & Row, 1974).7 . Merton, R. K. , Social Theory and Social Structure (New
  • 65《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York: Free Press, 1958).8 . Wood, B. D. & Waterman, R. W., Bureaucratic Dynamics:The role of bureaucracy in a democracy (Westview Press,1994) .9 . Weber, M., The Theor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10. 蔡立輝:《論公共行政發展的民主價值取向與政府行政模式轉換》,載於王樂夫、陳瑞蓮、熊美娟編:《“21 世紀的公共管理:機遇與挑戰”國際學術研討會文集》,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4 年。11. 戴維‧雷‧格里芬(D.R.Griffin)主編:《後現代精神與社會》(Spirituality and Society: Postmodern Visions);中譯本,王成兵譯:《後現代精神》,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 2005 年。12. 福爾柯:《追求後現代》,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1998 年。13. 金世斌:《制約國家公務員制度的社會生態環境分析》,載於《人大複印資料‧中國政治卷》第 7 期,1998 年。14. 鄺少明:《論西方國家公務員的憲法地位》,載於《武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55 卷,第3 期, 2002年。15. Lipson L.著,劉曉等譯:《政治學的重大問題》,北京:華夏出版社, 2001 年。16. 里查德‧ J ‧斯蒂爾曼(Richard J. Stillman)、聞道譯:《美國公共行政重建運動:從“狂熱”的反國家主義到90 年代“適度”的反國家主義(下)》,載於《北京行政學院學報》,第 1 期, 2000 年。17. 李雁玲:《澳門公務員制度的演變與現狀》,載於《港澳經濟》,第 10 期, 1994 年。18. 劉宗緒:《世界近代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6 年。19. 馬克斯‧韋伯著,林榮遠譯:《經濟與社會》,北京︰商務印書館, 1998 年。20. 伍成昌:《澳門的政黨政治和民主發展的局限》,載於吳志良編:《澳門政治與公共政策初探》,澳門︰澳門基金會出版, 1994 年。21. 曉鳴:《澳門的公務員制度》,載於《人力資源》,第 1 期, 2003 年。22. 張康之:《尋找公共行政的論理視角》,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2 年。
  • Rapid Stocktake of Essential Public Health Functions in Macau66411. IntroductionPublic health systems nowadays are struggling to copewell with a number of modern challenges, such as the emergenceand re-emergence of new diseases, changes in demographicand epidemiological trends, new technologies for health care,communication and information, as well as existing and emergingenvironmental hazards.At the same time, many governments around the worldare reforming their health systems. In many cases, the reformsare focusing too much on treatment services, without payingenough attention to the area of public health. There is evensome evidence showing that some of the key public healthindicators are perhaps slipping backwards.In order to strengthen public health, governments musthave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what public health infrastructurethey should have in place. Since it is not easy to describewhat a public health system should perform in a comprehensiveand practical manner, the idea of essential public health functionshas been raised, so as to make the abstract concept of publichealth more readily measurable and understandable. The rationaleis that measuring the performance of public health functionsis essential to improve performance.1.1 Concept of Essential Public Health Functions (EPHFs)Essential public health functions were described by Yachtin 1996 as a set of fundamental activities that address thedeterminants of health, protect a population’s health and treatdiseases. These public health functions represent public goodsand in this respect governments would need to ensure theprovision of these essential functions, but would not necessarilyhave to implement and finance them. They prevent and managethe major contributors to the burden of disease by using effectivetechnical, legislative, administrative and behavior-modifyinginterventions or deterrents, and thereby provide an approachfor intersectional action for health. The EPHF concept willhelp countries define clearly and systematically the core areasof public health work and help ensure the development andsustainability of a comprehensive approach to public health.It is believed that this can in turn lead to better control andimprovement in the public health system.1.2 Development of EPHFs for the Western Pacific RegionAccording to a report published by the Institute of Medicineof United States in 1988, the committee for the study of thefuture of public health identified three core functions of publichealth agencies at all levels of government, namely assessment,policy development and assurance. Based on these three corefunctions, 10 essential public health services were furtheridentified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1994. Subsequently, in 1998,an international Delphi study published by WHO identified 9EPHF categories which were further divided into 37 functions.Later in 2001, Pan American Health Organization, Centers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and Latin-American Centreof Investigation on Health Systems jointly identified 11 functions.Most recently, after considering various sets of essential publichealth functions, mainly those from the above-mentioned WHODelphi study, USA and the CDC et al, nine essential publichealth functions were finally developed by an International ProjectRapid Stocktake of Essential Public HealthFunctions in MacauTong Ka Io, Sio Hao LengTong Ka Io is the Head of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Health Bureau, Macau;Sio Hao Leng is a Ph.D. Candidate, Tongji Medical College,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hina.
  • 67412007. 8Team of WHO-WPRO which included representatives from Fiji,Malaysia, Vietnam and an international consultant in 2003. Thelist of functions, encompassing a total of 9 functions and 57key tasks (see Appendix), was considered appropriate for theWestern Pacific Region and was derived from the WHO surveyof EPHFs, and the work of PAHO. A detailed conceptualframework of each EPHF was further developed by definingthe outcome of each function, specifying the tasks associatedwith each function and listing the practices required to implementeach task. The WPRO framework is characterized by illustratingthe difference and interrelation among the key conceptualcomponents of public health, i.e., core business, functions,practices, services, outcomes and context. Since it was notalways possible to have a common definition that would applyto all countries, a country-specific interpretation was allowedin some instances.Figure 1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EPHF WorkUndertaken in the WPRThe nine EPHFs for the Western Pacific Region areas follows (note that F denotes function):F1. Health situation monitoring and analysis;F2. Epidemiological surveillance/disease prevention andcontrol;F3. Development of policies and planning in public health;F4. Strategic management of health systems and servicesfor population health gain;F5. Regulation and enforcement to protect public health;F6.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and planning in publichealth;F7. Health promotion, social participation and empowerment;F8. Ensuring the quality of personal and population-basedhealth services;F9. Research, develop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inno-vative public health solutions.1.3 Overall Aim and Specific ObjectivesThe overall aim of this study is to promote a commonunderstanding of EPHFs among the public health professionalsin Macau and, based on the WPR-EPHF framework, to enablereflection on current situation of public health system in Macau.The specific objectives of this study are:to understand and discuss the concept of EPHF andthe nine EPHFs developed for the Western Pacific region;to use rapid and qualitative methods to identify, describeand evaluate the functions currently performed in Macau; andto generate ideas for strengthening public healthinfrastructure and responsibilities in Macau.2. Methods and MaterialsTwo workshops were held for this study. The firstworkshop, with 19 participants, was conducted by Macau PublicHealth Association on 24th June 2006 while the second one,with 36 participants, was held by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and Prevention of Macau on 12th July 2006.Combined and qualitative methods, including groupdiscussion, brainstorming, opinion survey and simplified nominalgroup technique and, for these purposes, corresponding self-administered qualitative questionnaires and worksheets were usedin both workshops, each of which was divided into four distinctsections.Lecture on the concept of EPHFs: introducing theconcept and history of EPHF and the WPR conceptualframework;Challenging the nine EPHFs and tasks: explainingall functions and key tasks to participants, soliciting proposalsto add more functions to the framework and, in the oppositedirection, to exclude key tasks from it;Rapid stock take of EPHFs in Macau: askingparticipants to complete a situation analysis for each of thenine functions by using formulated self-administeredquestionnaires. The questionnaires mainly focus on assessingsufficiency and competency of workforce, adequacy of institutionalsupport and actual performance in comparison with expected,for each of the key tasks. Overall performance of functionwas estimated by averaging performances of respective keytasks;
  • Rapid Stocktake of Essential Public Health Functions in Macau6841SWOT analysis: asking participants to identify: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limited to consider theelements of governance (mandate, leadership, regulation,accountability and transparency, participation of civil society,information and education) and stewardship (workforce, fundingmechanisms, support, information, institutions/organizations,laboratories and pharmaceuticals, services, program priorities)necessary for the delivery of EPHFs.opportunities and threats: limited to consider the majorfactors in the context of public health systems (demographicand epidemiological trends, new technologies, environmentalhazards, health reforms).ideas for strengthening the delivery of EPHFs in Macau,based on the discussion of the 10 recommendations concludedfrom the Fiji, Malaysia, Vietnam study.3. Results3.1 Characteristics of ParticipantsA total of 55 participants attended either one of the twoworkshops. More than 80% of the participants were publichealth professionals, of whom the majority was made up ofpublic health physicians (7 out of 55, 13%), public healthnurses (2 out of 55, 4%), public health technicians (11 outof 55, 20%) and sanitary inspectors (25 out of 55, 45%).With respect to the total number of public health physiciansand sanitary inspectors currently available in Macau, aboutthree quarters of both groups (78% and 76% respectively)took part in this study. Most participants (46 out of 55, 84%)were working at operational level, whereas only a smallpercentage of them (6 out of 55, 11%) working at tacticallevel. No participants from the strategic level attended theworkshops.3.2 Challenging the Nine EPFHs and TasksParticipants did not accept any proposal to include additionalfunctions or any proposal to exclude any of the key tasks.3.3 Rapid Stocktake of EPHFs in MacauThe condition of the performance of the 9 functions bythe participants is shown in Figure 2.As shown in Figure 2, the functions which were mostcommonly performed by participants were F1 (health situationmonitoring and analysis, 86%), F2 (epidemiological surveillance/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82%) and F7 (health promotion,social participation and empowerment, 73%). On the contrary,the functions which were least commonly performed byparticipants were F8 (ensuring the quality of personal andpopulation-based health services, 36%), F6 (human resourcesdevelopment and planning in public health, 42%) and F3(development of policies and planning in public health, 44%).Further down to key tasks of the functions, the keytasks which were most commonly performed by participantswere listed in descending order as follows (F denotes function;KT denotes key task):F1-KT3 Identify current and potential threats to health(75%);F2-KT5 Respond rapidly to control outbreaks andemerging specific health problems or risks (71%);F7-KT5 Communicate through social marketing andtargeted media communications (66%);F7-KT6 Provide accessible health information resourcesat community levels (66%);F2-KT1 Conduct surveillance of outbreaks and patternsof communicable and non-communicable diseases, injuries, andexposure to environmental agents harmful to health (64%);F2-KT4 Access information and support services forbetter management of health problems of interest (64%);F7-KT4 Facilitate and convene partnerships amonggroups and organizations to promote health (64%);F2-KT2 Investigate disease outbreaks and injury patterns,and the associated risks and hazards (62%);F7-KT3 Empower citizens to change lifestyles and playan active role in changing community norms about particularFigure 2 Participation in Performing EPHFsNotes: F denotes function.
  • 69412007. 8behaviors to achieve permanent, large-scale behavior change (62%).The key tasks which were least commonly performedby participants were listed in descending order as follows:F9-KT2 Identify adequate sources of research funding(11%);F6-KT3 Ensure adequate human resource base for publichealth activities (11%);F9-KT5 Develop processes for dissemination of researchfindings (15%);F4-KT5 Develop competence in evidence-based decision-making that incorporates resource management, leadershipcapacity, and effective communication (15%);F6-KT2 Project workforce requirements in terms ofquantity and quality (16%);F6-KT1 Assess, perform and maintain an inventoryof the human resource base including the professional attributesand distribution (18%);F5-KT1 Promulgate and implement laws and regulationsin public health (18%);F4-KT3 Overcome barriers to access to necessary healthservices by individuals and communities by population-basedpublic health actions (18%);F4-KT2 Resolve and reduce inequities in the use bymultisectoral collaboration that facilitates working with otheragencies and institutions (18%).Figure 3 Actual Performance Compared withExpected Performance of EPHFsNotes: F denotes function.As shown in Figure 3, the functions which were consideredto be best-performed were F2 (epidemiological surveillance/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63%), F7 (health promotion,social participation and empowerment, 61%) and F1 (healthsituation monitoring and analysis, 57%). On the contrary, thefunctions which were regarded to be worst-performed wereF3 (development of policies and planning in public health, 49%),F5 (regulation and enforcement to protect public health, 50%)and F8 (ensuring the quality of personal and population-basedhealth services, 52%).Further down to key tasks of the functions, the best-performed key tasks were listed as follows:F2-KT2 Investigate disease outbreaks and injury patterns,and the associated risks and hazards (65.8%);F7-KT6 Provide accessible health information resourcesat community levels (65.2%);F2-KT3 Undertake case finding, diagnosis and treatmentof diseases of public health significance, such as tuberculosis(64.9%);F2-KT5 Respond rapidly to control outbreaks andemerging specific health problems or risks (64.3%);F2-KT1 Conduct surveillance of outbreaks and patternsof communicable and non-communicable diseases, injuries, andexposure to environmental agents harmful to health (63.8%);F2-KT4 Access information and support services forbetter management of health problems of interest (63.7%);F4-KT8 Manage public health to build, implement, andevaluate organized initiatives to address public health problems(62.8%);F7-KT5 Communicate through social marketing andtargeted media communications (62.6%);F7-KT4 Facilitate and convene partnerships amonggroups and organizations to promote health (62.4%);F4-KT9 Prepare for disaster and emergency responseby the health system (61.2%);F7-KT1 Contribute to improving the capacity ofcommunities and decreasing their vulnerability to risks anddamages to health (60.8%);F4-KT6 Advise on priorities of publicly funded healthservices (60.3%);F6-KT4 Ensure workers are adequately educated andtrained with demonstrable certification and recertification(60.0%).
  • Rapid Stocktake of Essential Public Health Functions in Macau7041The followings were the worst-performed key tasksconsidered by the participants:F3-KT1 Develop policy and legislation to guide thepractice of public health (43.4%);F3-KT2 Develop and evaluate plans to promote andprotect public health (46.2%);F3-KT3 Review and update regulatory frameworks,policy, and their implementation, regularly and systematicallyin the light of health status and assessments of health needs(47.3%);F5-KT2 Review, develop and update regulations in publichealth and develop capacity to regulate (48.5%);F8-KT2 Develop models of quality evaluation (48.6%);F6-KT7 Monitor and evaluate education and trainingprograms (48.8%);F5-KT1 Promulgate and implement laws and regulationsin public health (49.7%);F9-KT7 Develop innovative programs to address theidentified problem (49.8%).On average, almost all key tasks were scored 3, i.e., just adequate, in terms of workforce and institutional support.The followings were a few exceptions:F3-KT1 Develop policy and legislation to guide thepractice of public health (deficient in workforce number, workforcecompetency and institutional support);F3-KT2 Develop and evaluate plans to promote andprotect public health (deficient in workforce number, workforcecompetency and institutional support);F8-KT2 Develop models of quality evaluation (deficientin workforce competency and institutional support);F3-KT3 Review and update regulatory frameworks,policy, and their implementation, regularly and systematicallyin the light of health status and assessments of health needs(deficient in institutional support);F5-KT3 Ensure enforcement of regulations and developcapacity for enforcement (deficient in institutional support).3.4 SWOT Analysis of Current Organization and Deliveryof EPHFsThe results of the SWOT analysis are as follows:Strengths: none of the 13 elements of governance andstewardship was considered as strength by participants;Weaknesses: Only one element of governance,accountability and transparency, was identified as a weakness;Opportunities: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new medicinesand vaccines,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development of molecular biology were considered asopportunities;Threats: decrease in public health resource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sufficiency of professionals, climate changes,rise in medical costs, increase in floating population, societalchanges (e.g. gambling, social security, etc), increase in stressat work, aging of population and increase in the burden ofchronic diseases were identified as threats;3.5 Ideas Proposed for Strengthening EPHFs in MacauParticipants undertook all 10 recommendations obtainedfrom the Fiji, Malaysia, Vietnam study and viewed a halfof them very relevant for strengthening delivery of EPHFsin Macau: Strengthening health policy development andlegislative frameworks; Developing the public health workforce,including training and continuing education; Strengthening healthmanagement; Strengthening quality improvement; Strength-ening research capability and capacity.The remaining recommendations were considered relevant:Improv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dequate funding andtransparency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and accountability;Improving data sources, collection, collation, analysis anddissemination; Strengthening primary health care; Integratingvertical programs.Furthermore, more ideas were generated and consideredalso relevant by participants: Strengthening evidence-baseddecision making; Strengthening multisectoral collaboration;Strengthening participation of front line workers.4. ConclusionThe EPHFs derived for the Western Pacific Regionwere generally accepted by public health professionals in Macau.Although many of the EPHFs in Macau have already beenwell established, there is still plenty of room for furtherimprovement.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EPHF frameworkenables systematic and profound reflection on actual publichealth system and help generate ideas for its strengthening.
  • 71412007. 8References:Appendix
  • Rapid Stocktake of Essential Public Health Functions in Macau7241
  • 73《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一、前言區域經濟政策(regi onal ec onomic poli cy)或稱區域政策是區域經濟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區域經濟研究中的一個十分具體的領域,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不同基礎的國家,區域政策研究的內容並不完全相同。區域政策一直受到美國和歐盟等歐美發達國家政府的高度重視,更有研究顯示,區域政策是促進歐盟一體化的關鍵的工具之一。 1澳門毗鄰廣東,廣東的區域經濟政策演進對澳門經濟的發展有相當大的影響。同時,由於區域政策實施過程中有太多的不確定因素,不同利益主體之間存在不同的矛盾,故當中仍然存在不少理論和實踐上問題。因此,對廣東區域政策的內容和特點進行分析及評價,對澳門經濟的發展應有相當的啟示作用。二、區域經濟政策的基礎理論自區域經濟學作為一門學科興起以來,許多學者曾試圖明確界定區域經濟政策的內涵定下一個規範的定義。弗里德曼(J. Fri edman)將區域政策定義為“區域政策處理的是區位的問題,即經濟應該‘在甚麼地方’發展”。 2 C‧羅傑(C.R oger)將區域政策定義為“所有旨在改善經濟活動地理分佈的公共干預;區域政策實際上是試圖改變自由市場經濟造成的某些空間結果,以實現經濟增長和社會的合理分配這兩個目標。”3 阿姆斯特朗與泰勒(H a r v e yArm st r ong & J i m Tay l or)則認為,“區域政策可定義為一組政策工具集,這些政策組合在一起是為了實現某些目標。”4 而筆者認為,區域政策實際上是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利用“看得見的手”對區域內的經濟事務進行干預,以達至區域的增長和社會發展的目的,它是由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干預區域經濟的重要工具之一。在明確了區域政策的定義後,筆者認為還有必要對區域政策的理論基礎作出疏理,以利對區域政策的深入研究。筆者認為,有關理論基礎主要由兩個部分組成,包括:(一) 區域經濟政策的必要性理論既然區域政策是政府干預區域經濟的重要工具之一,那麼這些干預有無必要呢?不同學派的學者提出多種理論觀點,支持區域經濟政策是有必要的較經典理論主要有“地理上的二元經濟結構”理論、“繆爾達爾─赫希曼假說”、“中心─周邊”理論的引入和非均衡發展戰略理論等。“地理上的二元經濟結構”理論是繆爾達爾(G . My rdal)提出的。該理論認為地區間經濟發展的差別或不平衡會因為所謂的“累積性因果循環”而逐步增大,造成“回波效應”和“擴散效應”。總體來說,“回波效應”應佔主導地位,而“擴散效應”的不足令市場力量的作用是傾向擴大而不是縮小區域間的發展差距,最終形成一個不發達國家存在 發達地區和不發達地區的地理上的二元經濟”,故政府要採用適當的區域經濟政策進行必要的干預。“繆爾達爾─赫希曼假說”主要是赫希曼(A.H ir sc hm an)提出的。與繆爾達爾的“回波效應”和“擴散效應”相類似,赫希曼提出了“極化效應”和“涓滴效應”,得出的結論同樣是,市場機制是不夠廣東區域經濟政策及其對澳門的 示阮建中 ** 廣州暨南大學區域經濟學博士研究生、澳門理工學院科研暨出版處高級技術員
  • 廣東區域經濟政策及其對澳門的啟示澳門研究74第41期的,政府的干預是必不可少的。“中心─ 周邊”理論是由弗里德曼 ( J .Fr iedman)引入的,他認為任何國家的區域系統都是由中心與周邊兩個子空間系統組成的,當某些區域的空間聚集形成累積性發展之時,就會形成區域中心,而中心的存在會抑制落後地區的發展就會形成周邊。而由於中心周邊的存在,政府的干預作用也是必需的。非均衡發展戰略理論以赫希曼、佩爾魯克斯等為代表。所謂非均衡協調發展,是指在區域經濟發展中非均衡是必然的,既有產業、部門之間的不平衡,又有區域之間的不平衡,就不能強求實現工業和區域的平衡推進,而應根據條件的成熟程度實行非均衡推進政策。但在非均衡推進中必須把重點論和協同論結合起來,注意協調產業之間和區域之間的關係。因此,為了實現區域間的非均衡協調發展,政府的干預是合理的。筆者認為,上述經典理論均是從區域發展不平衡或產業發展不均衡的角度上論述,要令區域經濟發展,區域政策的干預是必要的。而在現實經濟發展中,無論是區域經濟開發,還是產業發展,都是先行的帶動後起的,以中心帶動周邊。政府如能在適當時機,尤其是市場失靈時,利用“看得見的手”對區域內的經濟事務進行干預,產業之間、區域之間和整個地區將能更好地協調,經濟系統更能良性運轉。有鑑於此,區域經濟政策是有必要的。(二) 制定區域經濟政策的依據理論在確定區域經濟政策是必要後,很多學者為如何制定區域政策尋找了理論依據。綜合而言,地域分工論是區域政策制定的主要理論依據,有關理論包括比較優勢理論和地區主導產業論等。靜態比較優勢是自然形成的比較優勢,是由此區域與區域間的差異性造成的。構成這種差異性的因素包括自然、社會歷史和經濟等因素。由於每個地區的生產要素稟賦不同,為了有效利用各種生產要素,各地區在地域分工以至國際貿易中應利用其稟賦好、相對豐富的生產要素來從事生產經營,為此才能處於比較有利的地位。因此,區域政策的制定就必須考慮這些靜態比較優勢。動態比較優勢指的是區位比較優勢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可變的。在某一時期具有比較優勢的產業,隨時 間推移,原先賴以高速增長的優勢條件,不斷改變甚至喪失;反之則反是。因此,在制定區域政策時,對於具動態比較優勢的產業,就應加強扶持和培育的力度,以適應區域經濟的發展。地區主導產業理論是指在區域發展過程中,各個產業在地區產業系統中的地位、作用是不同的,其中有一個或幾個產業處於主要的支配地位,構成地區的主導產業和主導產業群。政府應該在支持和培育主導產業的同時,對那些圍繞主導產業而派生的,且有較高的經濟效益一些產業部門也加以培育,使區域內形成多種產業配套發展的局面。筆者認為,制定區域政策是需要根據區域的靜態和動態的比較優勢,正確選擇地區的主導產業,合理確定其發展規模和速度,並以此為核心,協調地區主導產業與其他非主導產業的關係,在提高區內與區外經濟上的互補性的同時,提高區內產業間的關聯度,從而令區域經濟得到發展。三、廣東區域經濟政策的內容和特徵從歷史發展資料分析,在1949-- 1978年30年間,廣東的經濟發展速度是相對緩慢的,落後於中國內地其他省份。1978年改革開始之際,中國的中心城市並沒有包括廣東的任何城市。廣東的區域經濟只是單純地受中央政府宏觀調控指揮,其區域經濟政策主要取決於中央的宏觀政策和經濟體制。可以這樣說,在這段時間裏,廣東並沒有其本身的區域經濟政策。然而,在中央的改革開放政策指引下,廣東的地方自主權有所擴大,區域內經濟活力也大為增強,而隨 改革開放的深入,廣東區域政策的針對性也有所加強,並越來越突出本身的特點。(一) 廣東區域經濟政策的內容1. 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廣東作為中國的一個省區,區域政策首先要取決於中央與地方集權與分權的關係。從改革開放的歷程來看,中央的區域優惠政策、中央和地方的互動關係,對一個區域的發展起 關鍵的作用。實際上,在上世紀的80--90年代,廣東與中央形成良好的互動關係。中央對廣東採取特殊的開放政策,廣東各地方政府同時也盡量減少對經濟活動的管制,區域經濟高速發展。90年代中後期,中央的區域政策開始向上海、西部、東北等地區傾斜,廣東的區域經濟
  • 75《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強勁的發展勢頭就受到了遏制。2. 特區對外開放政策到了1979年,由於臨近香港和澳門,遠離中國內地中心地帶等原因,廣東被允許成為實行特殊區域政策的地區,並在廣東深圳、珠海和汕頭成立經濟特區。在產出和外匯收入上,廣東可以比其他省份留成更大的份額,同時,廣東被要求在基礎設施建設上實現自給自足。廣東省政府在經濟計劃、外資審批和對外貿易上有更大的控制權。3.“珠三角經濟區”區域經濟政策1984年,鄧小平第一次南巡後,廣州與其他13個沿海城市一起,獲得了更大的外貿和投資自主權。1985年,廣東向國務院提出了珠三角開放區的設想,除廣州、深圳、珠海三市已為開放區外,先從珠三角的“小三角”(包括佛山、江門等10多個縣市)搞起。1987年,國務院決定廣東為綜合改革試驗區,要求商品經濟進入更深層次,擴大市場調節,珠江三角經濟開放區範圍由原來的 17個縣市擴大為28個縣市。1994年10月,廣東省政府提出了“珠三角經濟區”的概念,提出了“建立珠三角經濟區”,讓這一地區在廣東率先實現現代化,以此作為龍頭,實現全省“中部地區領先,東西兩翼齊飛,廣大山區崛起”的梯度發展戰略和力爭20年基本實現現代化的目標。4.“泛珠三角”區域政策200 3 年以來,由廣東省宣導並得到福建、江西、湖南、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雲南等八省(區)政府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響應和合力推動的泛珠三角區域合作(即“9+2”)的區域政策已經引起了相關地區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得到了廣泛贊同。“ 9+2”泛珠區域合作打破了以往以行政區域為基礎配置資源、發展經濟的格局,標誌 中國經濟空間格局將從省區經濟走向區域經濟,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得以實質性啟動。現在,泛珠三角區域合作初顯成效,整體上呈穩步推進的態勢。5. CEPA 區域經濟政策2004年中央開始實施了內地與港澳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 EPA)。而廣東具體落實C EPA 的各項措施,令廣東省和港澳地區能夠進行優勢互補,將珠三角的產業優勢與港澳聚集的國際資本結合。CEPA作為區域合作的一種區域政策,把廣東省和港澳各自的優勢發揮出來,增強三地的綜合經濟實力,對內地與港澳的合作模式帶來明顯的示範效果,也為提升大珠三角的合作發展帶來新的機遇。6. 山區發展政策經過改革開放20多年的發展,廣東已積聚起巨大的經濟能量,但省內珠三角、東西兩翼和山區發展極不平衡。珠三角發達地區的初中級產業已經發展成熟,需通過產業轉移以實現產業升級,東西兩翼和山區尚屬欠發達地區,亟需通過引入外力實現跨越式發展,二者差異性大、互補性強。面對山區交通等基礎設施落後、缺資金、缺人才、工業基礎較差的現實,廣東省委、省政府決定從 2005年起連續五年拿出375億元來支持山區發展。主要用於加強山區基礎設施和教育、社會事業的發展。(二) 廣東區域經濟政策的特徵經過20多年的發展、累積和完善,廣東的區域經濟政策顯示了下列幾個主要特徵:1. 示範性中國的對外開放和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是從廣東開始的,當時有個提法叫“摸 石頭過河”。實際上,20世紀90年代之前的中國改革開放改策很多是由廣東提出,得到中央的肯定,在珠三角推行後再向全國推廣的,可見廣東的區域政策在打破中國傳統的計劃經濟體方面發揮了巨大的示範作用。此外,“泛珠三角”區域政策是由廣東提出來的,可以說,這是首次由一個地方(省級)政府所提出的政策,撇開其成效不提,單從有關政策的提出和得到中央和附近區域的關注程度來看,相信它也會在中國區域政策發展的過程中起 相當明顯的示範性作用。2. 階段性在國民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區域經濟問題具有不同的特徵,故也需要採取與之相對應的區域經濟政策。乘改革開放的“東風”,廣東成了全國綜合改革試驗區,實行了特區對外開放政策。而隨 中央區域政策的調整,廣東區域經濟也隨之調整為“珠三角經濟區”經濟區域政策和現在的“泛珠三角”區域政策,階段性較為明顯。3. 傾斜性區域政策的傾斜性指的是對選定的地域單元予以特殊的政策,如利益補助等。從上述分析可見,廣
  • 廣東區域經濟政策及其對澳門的啟示澳門研究76第41期東區域政策的傾斜性也較為明顯 , 如“珠三角經濟區”區域政策開始時對珠三角的“小三角”的政策和2005年開始支持山區發展的政策等。實際上,也只有當各區域受到不同水平的政府支持或權利時,區域政策才能顯示其效益和作用。而當所有區域均被一視同仁地看待,有關區域的發展是否是因為區域政策的作用是無法確定的。4. 特殊的操作性20世紀90年代以前廣東把很大部分的經濟決策許可權下放到市級政府,不太直接管理地方的發展,有所謂的“見到綠燈大膽走,見到黃燈快步走,見到紅燈繞 走”的廣東經驗;在90年代以後,部分由縣級升級為市級的城市(如東莞、順德等)高速發展,當地政府的管理能力明顯跟不上經濟發展的速度,令部分鎮級政府也享有很大的自主權,自下而上的放權性政策操作模式較為明顯。而從目前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的情況來看, 11省區的區域合作是通過區域內行政首長聯席會議制度、秘書長協調制度和部門銜接落實制度等模式,這與中國傳統的行政管理體制有相當大的差異,筆者認為有關區域政策似乎有一些歐盟區域政策的影子,更顯示了相關區域政策的特殊操作性。5. 不強的協調性由於受到廣東區域政策的自下而上的放權性操作模式所影響,雖然令珠三角經濟迅速繁榮,但廣東區域內城市的相互競爭,造成各城市之間的各自為政,碼頭、機場和港口等基礎設施重複建設,產業結構同構,產業間的優勢未能互補。在長三角的崛起後,雖然廣東的區域政策開始注重區域內和區域間的經濟發展的規劃和秩序問題,但從實際執行的情況來看,廣東區域間的規劃和協調似乎仍未達預期目標。四、廣東區域經濟政策的評價區域政策評價是根據既定程序與方法,在區域政策制定與實施過程中或政策項目完成後對區域政策方案、工具或項目的預期或實際效應和效益進行分析研究,以提高區域政策的合理性與作用。區域政策主要針對下一個或幾個層次的區域政策干預活動,包括:工程(proj ect,即一個單一的,不可分的區域政策干預活動,有確定的時間表和專門的預算,但工程的資金來源單一)、項目(progr amme,即為了實現特定目標而組織的、各種內容不同的活動的組合)、政策(pol ic y,即一系列區域干預活動的組合,這些干預活動在類型上各不相同,直接受益者也不相同,其目標也不是單一的)和專題評價(themat ic evaluat ions,即針對幾個不同項目或活動的共同主題所進行的評價)等。而區域政策的關鍵評價問題包括:適用性(r e lev anc e,即區域政策目標在多大程度上同出現的需要以及國家優先解決的區域問題有關?)、效率(ef f ic i enc y,即區域政策投入在多大程度上轉化成產出或結果?) 、效果(ef fect iv eness,即區域政策在實現的具體目標和總體目標方面作出了多大貢獻?)、效能(ut il i t y,即項目對目標群體或個人的需要產生了甚麼影響?)、可持續能力(sus tainabi lit y,即項目在完成後其積極的影響能保持多長時間?)等。下文將主要針對廣東區域政策的整體效果、有效性和公平性效能進行簡要的評價。(一) 整體效果區域政策的整體效果主要表現為經濟增長和就業效應等方面,一般主要以經濟增長作為區域政策整體效應的主要評價指標。廣東生產總值由 1978年的185億元人民幣增加到2005年的16,300億元人民幣,年均增長13.4%,主要經濟指標在“十五”期間繼續居全國前列。同時,廣東得改革開放風氣之先,開展區域合作起步較早。目前,廣東與香港、澳門的合作已發展成為包括三地在內的大珠三角區域合作,並為三地發展帶來勃勃生機和實實在在的利益。此外,廣東的基礎設施建設較以往完善:全省的交通運輸網路進一步完善;鐵路、港口、航道建設步伐加快;電源電網建設加快進行,西電東送成效顯著,電力供應能力顯著提高;通信基礎設施發展迅速。最後,社會事業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近年來,廣東開始了文化大省的建設,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進一步繁榮,科技綜合實力日益增強。(二) 有效性評價區域政策是否有效,主要是看有關政策是否符合區域經濟的發展。筆者認為,廣東的區域政策應該是有效的,這主要表現在:珠三角的工業從國內生產的進口替代和“三來一補”起步,目前已經成
  • 77《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為全球重要的製造業基地。工業產業結構高級化和適度重型化趨勢明顯,高技術產業增加值佔全省生產總值的 9.3%,汽車、石化、機械等一批重點項目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省內 9大產業(包括電子信息、電器機械、石油化工、紡織服裝、食品飲料、建築材料等六大支柱產業,以及汽車、造紙、制藥等3大有潛力產業)結構調整不斷優化,民營工業也迅速發展壯大;第三產業總量也邁上新台階,經濟貢獻率明顯提高,更成為稅收新的增長點。此外,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廣東普遍進行了產權制度的改革,民營資本企業發展很快,南海、東莞、深圳等地都走在全國的前列。區域激勵政策在逐步實施分散化管理,通過激勵政策產生了較大的槓桿效應。最後,廣東是全國最早提出和實施突破當時計劃經濟的開放性區域政策的地區, 20世紀 90年代初期之前,中國改革開放的大部分政策都是由廣東提出,得到中央的肯定,在珠三角推行後再向全國推廣的,可見廣東區域政策的有效性是得到中央相當程度肯定的。(三) 公平性20世紀80年代以後,隨 中國區域經濟以向東部沿海地帶傾斜的“非均衡發展戰略”代替了已實行30多年的“均衡發展戰略”,廣東省也同樣實施向沿海地帶傾斜的“梯度推移發展戰略”。然而,珠江三角洲地區、東西兩翼、北部山區三大地帶經濟水平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2003年地區生產總值佔全省的比重,珠江三角洲地區達83.23%,東翼為10.55%,西翼為10.35%,而人口佔全省40.7%、土地面積佔65.4%的山區地區生產總值只佔全省的16.1%。而各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 Thei l係數由1990年的0.3712提高到2000年的0.6063,說明省內的差異大幅度攀升。 5 從現實的情況來看,珠江三角洲地區經濟的高速增長,基礎設施建設水平快於北部山區及東西兩翼地區,北部山區及東西兩翼地區基礎設施綜合優勢沒有形成,廣東的區域政策的公平性效應並不強。五、廣東區域政策對澳門的啟示眾所周知,澳門對國內的依賴性很強,澳門與內地互動也較為良好,對外開放政策和珠三角經濟區等區域政策令澳門經濟在上世紀 80--90年代開始騰飛,在中央新的政策(如“自由行”等)的配合下,澳門經濟近年得以有更佳的發展,“泛珠江三角”的“ 9+2”地區等區域經濟的政策,更意味 澳門將獲得廣大而深遠的經濟腹地。也就是說,區域經濟政策對澳門的經濟興衰起 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根據上述對廣東區域經濟政策的內容和特徵的總結和政策效應的分析可以看出,廣東區域政策正在不斷發展與完善,但與此同時,區域政策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和局限性。筆者認為,廣東區域政策可給澳門帶來了如下啟示:(一) 要更好地處理中央和地方的關係從廣東區域政策發展歷程來看,廣東區域政策及其區域政策為廣東社會經濟所帶來不俗的整體效果和有效性,很大程度上是取決於對中央區域政策的迅速回應,甚至可以說是中央給予廣東的優惠區域發展政策所致。同樣地,澳門也是受惠於中央的優惠政策,但澳門也應該要認識到,中央的區域政策只是提供區域經濟發展的啟動機會,市場原動力的形成將會決定區域政策的成效。簡單地說,今後澳門不應再單地向中央“要”政策,而是要擺脫對優惠政策的依賴,把外向型和內源性經濟良性地結合才是澳門經濟能否持續發展的關鍵所在。(二)要更加積極參與區域政策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很多對歐盟和國內的區域政策的研究表明,由於對區域政策的制定、實施、監督、評估等各個環節都有嚴格的制度,故區域內每個成員國都能參與機構的組成和權力的分配,相互制衡和協作的機制保證了公平與效率的兼顧。因此,日後澳門應更加積極參與區域政策的制定、實施、監管的過程,最少應由專門的政府職能機構負責,並應建立和落實區域內及區域間的協調制度,為澳門經濟發展打下堅實的制度基礎。(三) 要適應區域產業結構的變動隨 澳門旅遊博彩業的高速發展,如何配合區域產業結構的變動而使該產業更為多元化的問題應馬上放在議事日程上,澳門經濟政策的制定和實施要更應考慮這種趨勢,增大區域政策中對澳門旅遊博彩業這個主導產業的支持力度。(四) 要 重考慮區域內及區域間協調的問題在進行區域政策制定時,澳門不僅僅要考慮澳門
  • 廣東區域經濟政策及其對澳門的啟示澳門研究78第41期本身,更要從區域經濟的全局出發,考慮區域內及區域間的經濟發展空間佈局,這樣才能使區域內及區域間發展不平衡或不公平的情況得到徹底的改善,使區域政策更好地兼顧公平性和效率性。註釋:1 張可雲:《區域經濟政策》,北京︰商務印書館,20 05 年,第 3 6 頁。2 Frie dman , J. , R egio nal Deve lopme nt Policy: A C ase S tudy ofVe nezu ela (Ca mbr idg e: MI T Press, 196 6) , p. 5.3 Vanh ove, N . & Klassen , H. L., Reg ion al Poli cy: A Eu rope anApp ro ach (L on don : Saxon Ho use, 1 980 ) , p . 43.4 Armst ro ng , H . & Taylo r J. , R eg ion al Eco nom ics an d Pol icy(Oxf ord: Phili p Alla n, 19 85) , p .19 6.5 陳向陽:《廣東區域經濟發展差異的表現與協調發展》,載於《珠江經濟》,第 3 期, 20 0 6 年。參考書目:1. 安虎森:《區域經濟學通論》,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2004 年。2. 陳家海:《中國區域經濟政策的轉變》,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6 年。3. 陳秀山、張可雲:《區域經濟理論》,北京︰商務印書館, 2005 年。4. 朱文暉:《走向競合──珠三角與長三角經濟發展比較》,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 2003 年。5. 廣東省人民政府文件,粵府( 2006)46 號:《廣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6. 郝壽義、安虎森:《區域經濟學》,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2003 年。7. 賈俐貞、賈俐俐:《區域經濟政策的三大理論基礎》,載於《改革與戰略》,第 1 期, 1999 年。8. 衛志民:《政府干預的理論與政策選擇》,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6 年。9. 魏後凱:《現代區域經濟學》,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 2006 年。10. 王一鳴:《中國區域經濟政策研究》,北京︰中國計劃出版社, 1998 年。
  • 79《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一、前言澳門特別行政區自1999年回歸以來,經濟得到了持續快速的發展。2000年至2005年,澳門本地生產總值年均增長率約為10%,其中2004年高達28.3%,2005年人均本地生產總值已達到約2.4萬美元。2006年本地生產總值繼續保持良好增長態勢,預計將實現雙位數增長。1但與此同時,經濟的快速發展也使得過去潛伏的諸多矛盾逐漸浮現出來,其中產業結構較為單一,經濟對外高度依賴,已成為澳門經濟可持續發展最大的隱憂和障礙。澳門作為一種微型經濟體系2,從2000年至今,博彩業越來越呈現出一支獨大的趨勢,產業結構明顯單一化,給澳門的經濟發展帶來很大的風險。於是,澳門經濟朝 適度多元化的方向發展成為大家的共識,但澳門地域狹小( 28.2 平方公里土地面積),人口少( 48.8萬人)3,經濟規模不大,內部市場有限,缺乏自然資源,嚴重制約了這一目標的實現。因此,如何拓寬澳門的發展空間便成為實現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必須突破的一個難題。就拓寬澳門發展空間這一問題,本文提出了開發橫琴島和圍海填陸兩個基本戰略。關於開發橫琴島,國內已有個別學者及政府官員進行了研究,例如中共珠海市委黨校李英同志在《橫琴島:“一國兩制”背景下區域經濟合作制度創新的試驗場》一文中,將其置於國家戰略的高度上給予了肯定,並明確提出開發橫琴需要制度創新;一些期刊、報紙、網站上也有相關文章。但總的來說,目前對這一問題的研究還很少,而且很零散、不系統,對澳門應如何開發橫琴島進行分析的更是寥寥無幾。本文從澳門的角度,就開發橫琴島這一現實的問題進行了比較系統和詳盡的分析,在總體把握的同時也提出了開發中應當制定的一些具體的政策,以彌補目前這方面研究的不足。關於圍海填陸,目前澳門特區政府已有了一些規劃專案,本文在援引這些專案的同時,闡述了澳門圍海填陸的前景和應注意的問題。本文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為“9+2”聯合開發橫琴島,主要從橫琴島的基本情況、澳門參與開發橫琴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橫琴的開發模式、產業定位及制度安排等角度展開論述;第二部分為圍海填陸,主要介紹了澳門特區政府關於圍海填陸已規劃的一些項目以及分析了圍海填陸的前景和應注意的問題。二、“9+2”4 聯合開發橫琴島“ 9+2”聯合開發橫琴島這一想法的提出,有深刻的歷史背景與原因。首先,就澳門來說,橫琴島毗鄰澳門,既具有銜接港澳的地緣優勢,又具有特區發展的堅實經濟基礎,且面積是澳門的3倍。澳門要實現經濟擴張,擴大腹地,開發橫琴島是一個很好的選擇;同時,泛珠三角的核心是大珠三角,首在粵港澳,而橫琴就是粵港澳甚至是泛珠三角的重要連接部。不僅如此,橫琴作為承東啟西的門戶地帶,是港澳產業轉移的先行區,在產業配置和功能定位上對港澳將發揮重要作用,可以說橫琴島的開發正好體現了“9+ 2”中的“ +”。 5因此,“9+2 ”進一步拓展澳門經濟發展的空間──兼論澳粵聯合開發橫琴島黃燕芬、陳麗娟 ** 前者為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德國杜伊斯堡-埃森大學經濟學博士,後者為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碩士研究生
  • 進一步拓展澳門經濟發展的空間──兼論澳粵聯合開發橫琴島澳門研究80第41期聯合開發橫琴島直接為澳門拓展經濟空間,促進澳門繁榮穩定發展服務,同時也為泛珠三角區域經濟合作與發展提供了新的載體。(一) 橫琴島的基本情況介紹 61. 獨特的區位優勢橫琴島是珠海市146個海島中最大的島,位於珠海市南部,珠江口西側,南瀕南海,北距洪灣保稅區不到1公里;西接磨刀門水道,與珠海西區一衣帶水,與澳門三島隔河相望,最近處相距200米,距香港41海里。從地理位置看,橫琴是位於東南亞和中國這個經濟活躍地區的中心,處於“一國兩制”的交匯點和“內外輻射”的結合部,地理位置極其優越。橫琴面積86平方公里,是澳門現有面積的3倍。土地資源十分豐富,可供開發的土地面積 53平方公里。橫琴於1992年被廣東省定為擴大對外開放的四個重點開發區之一。建區以來,鋪開了大規模的開發建設,建成了連接市區的橫琴大橋、與澳門相連的蓮花大橋和國家一類口岸橫琴口岸,實現了橋通、路通、水通、電通、郵通和口岸通,為經濟打下了良好的基礎。2. 發達的交通網絡橫琴島具有海陸空現代化的交通優勢。距國際航線大西水道4海里,至珠海港34公里。周邊有香港、澳門、廣州、深圳4大國際機場和珠海機場,距澳門機場3公里,距珠海機場約8公里。京珠高速公路橫貫橫琴並在島內設站抵達澳門。環島路、海濱大道等高等級道路貫通全島並與內陸相連。圖1 橫琴島交通網絡示意圖資料來源:珠海橫琴信息網3. 豐富的旅遊資源橫琴島南北長8.6公里,東西寬7公里,海島岸線50公里,地形有低山、丘陵、台地,全島最高山峰腦背山海拔457米,植被茂盛,沒有污染,空氣清新,還有古時宋兵、元軍在水域開展海戰的遺跡,形成一個天然的旅遊休閒度假勝地。橫琴目前已經建成或者在建的旅遊項目有:珠海石博園、海洋生態基地、東方文化博物館。即將啟動的新專案是由拉斯維加斯金沙公司 7 總投資超過20億美元興建的“國際會展旅遊度假村”。該專案選址橫琴大橋東北山嘴及環島路西山地,由會展區、遊艇俱樂部、酒店和主題體育公園構成。(二) 澳門參與開發橫琴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1. 必要性澳門現有資源的匹配性制約澳門的土地面積僅為28.2平方公里,而人口為48.8萬人,人口密度為全球之冠。人地矛盾使得澳門以往的地價、勞動力價格的相對優勢減少,土地的嚴重短缺已經極大地制約了澳門經濟的長遠發展和產業適度多元化;另外,澳門的教育落後、人才匱乏。開發橫琴島,可以使澳門比較方便的與內地的高校及科研機構合作,吸引優秀人才。澳門產業結構適度多元化的需要澳門產業結構的適度多元化,其方向是“垂直化”,即在原有優勢產業──博彩旅遊業的基礎上進行產業鏈的延伸,從博彩業推進到綜合性旅遊業、會議展覽業,進而航空運輸及物流業。但澳門空間狹小,旅遊資源短缺,因此必須參與和積極推進粵港澳大珠三角旅遊區和西江旅遊產業帶的發展。橫琴島一派山海田園,旅遊資源極其豐富,是一個天然的旅遊休閒度假勝地。澳門與橫琴合作,兩地各具特色,將形成優勢互補的旅遊路線與旅遊產品體系;另外,由於橫琴與澳門僅在咫尺,通過蓮花大橋往來方便快捷,澳門可將一部分會展業務轉移到橫琴,由此既可以緩解澳門當地土地資源的緊張,又可為澳門旅遊業注入新的活力。就“橫向化”而言,澳門要推動製造業向高附加值及中檔技術產業升級轉型,其相配套的勞動力、市場、技術等都需要借助於內地。蓮花大橋建成及橫琴口岸開通後,橫琴島成為澳珠經濟溝通的第二條陸路通道和“橋頭堡”。通過這個“橋頭堡”,澳
  • 81《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門將被納入大陸高速公路和鐵路網路。這樣,橫琴島將成為澳門溝通大陸鐵路、高速公路的樞紐,加強與內地的合作。總之,橫琴島的開發對澳門經濟的穩定發展、對澳珠兩地經濟合作都具有重大的意義,將在很大程度上彌補澳門城市發展面臨的眾多問題,成為澳門經濟發展空間的延伸和補充。2. 可行性CEPA實施和泛珠三角(PPR D)經濟合作框架的形成CEPA實施和泛珠三角經濟合作框架形成加速了港澳融入大陸經濟的進程,使得聯合開發橫琴島更加容易。比如:CEPA允許廣東居民個人赴澳旅遊,有利於將澳門和橫琴在旅遊路線、旅遊產品方面的合作;對澳門出口內地的產品實行零關稅,並推行投資便利化,這將擴大澳門和橫琴之間的貿易量和物流量;允許澳門公司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運輸、物流服務,經營國際海運、道路運輸、倉儲等業務,為澳門在橫琴進行投資提供了依據等。橫琴的地位日益提高,容易獲得中央的支持隨 港珠澳大橋、西部沿海高速公路、廣珠澳輕軌等幾大工程的即將興建或即將建成,橫琴的區位優勢將進一步得到提升,地位越來越重要;未來的政策將更加優惠,可以說會制訂比特區、保稅區和出口加工貿易區更加優惠的政策,橫琴必將會成為泛珠三角經濟區的橋頭堡,獲得中央更多的政策支持。橫琴與澳門在產業結構、發展思路等方面相類似,便於合作橫琴的發展思路是重點發展以旅遊為龍頭的服務業,與澳門產業優勢互補,形成休閒度假、主題公園、商務等活動核心的國際性、綜合性、開放性的旅遊度假區。在此基礎上,大力發展環保型的能源、生物、軟體、電子等高科技產業。這與澳門的產業多元化戰略有 類似的思路。(三) 開發橫琴的制度安排1. 橫琴島開發模式澳門本身經濟總量小,產業結構單一,在推動橫琴島開發上顯得動力不足,有必要借助外部力量。關於橫琴島的開發模式,起初只是粵澳雙方合作,曾有股份制 8、租賃制 9及將橫琴劃歸澳門管轄區 10三種模式。隨 泛珠三角合作步伐加快,橫琴島的開發由粵澳合作提升到泛珠三角合作的層面,由“9+2”各方按照“共同開發、利益共用”的方針,設立“泛珠三角橫琴經濟合作區”來共同開發,為橫琴島開發提供了更開闊的視野。需要注意的是,雖然“ 9+2”各省區對開發橫琴島都有 極大的興趣,但其利益各不相同,如果各利益相關者都從自身利益最大化來考慮,沒有中央的統籌,這種協調機制必然是鬆散的;況且這其中又涉及兩大不同政治體制和兩個關稅區,彼此直接進行溝通協調較困難,更加增加了合作的複雜性和交易成本。橫琴要從根本上擺脫各地區利益之爭,處理好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長遠利益和短期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的關係,協調好產業定位和佈局,政府就必須正確處理各利益集團的壓力問題,避免利益取向的非中性導致的政府失敗。因此,設立隸屬中央政府直接領導的橫琴管理委員會,妥善協調各方利益的博弈十分重要。就澳門方面來講,一方面要積極參與和推動“ 9+2”各省區共同開發橫琴島的進程,另一方面要積極尋找雙方在旅遊業、高科技產業等產業領域的合作點,使橫琴成為澳門經濟發展的延伸。2. 橫琴島的定位橫琴要越做越好,要創造比國內其他開發區、特區與眾不同的優勢,吸引國內外越來越理性的投資,關鍵看如何抓准定位。關於橫琴的定位,目前不同學者和官員還有不同的看法。按照《泛珠三角橫琴經濟合作區的專案建議書》(以下簡稱《建議書》)的構想,未來橫琴島的發展重點為:以網上交易市場樞紐和虛擬物流業務、票據業務、人民幣離岸業務為主的金融貿易中心;以研究開發基地、技術服務和資訊諮詢為主的工商支援服務業中心;以高附加值、低能耗、無污染為主的高科技產品製造中心;以貿易展銷、會議及展覽、觀光旅遊及娛樂服務、酒店服務為主的現代服務中心,以及泛珠三角經濟合作的平台。 11筆者認為《建議書》中對橫琴的定位有些脫離實際。就開辦人民幣離岸業務而言,目前中國設立這一業務的客觀條件尚不成熟,即使在香港和上海都實現不到,何況在橫琴島這個完全沒有金融基礎的地方,所以開辦人民幣離岸業務的可行性仍有待分析。成為高科技
  • 進一步拓展澳門經濟發展的空間──兼論澳粵聯合開發橫琴島澳門研究82第41期製造業基地也同樣困難,長期以來,珠海沒有形成高科技製造業的工業基礎,也沒有相關人力資源積累,很難與深圳、廣州競爭。在最新公佈的《泛珠三角橫琴經濟合作區規劃設計》中,則對備受爭議的“人民幣離岸業務”隻字未提,轉而尋求在高科技產業以及企業總部等方面的發展。該規劃指出要逐步把橫琴建設成為科技領先、充滿活力、環境優美和對內地輻射帶動作用明顯的“創新之島”。發展定位是國家體制科技創新試驗區,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示範區,粵港澳功能聯動的協同區,珠三角產業升級的策動區,珠海跨越發展的新城區。 12我認為《泛珠三角橫琴經濟合作區規劃設計》的提法更加務實一些。橫琴的發展應該是分階段、分步驟的,由初級到高級、由國內到國際。橫琴應當首先集中力量發展綜合旅遊業,突出海島特色,以中西文化交匯為主題,向休閒、度假、運動、娛樂、會展、購物等領域發展,辦成澳門優勢產業延伸發展的腹地;在經濟有了一定的基礎之後,再將產業結構向更高的層次優化升級,向國際化擴展。橫琴今後的發展思路,除了原有規劃的休閒度假旅遊中心和會展中心外,今後必將向更高的層次調整產業結構,以適應港澳和九省(區)的發展需求。3. 橫琴的產業選擇在橫琴的產業選擇上,既要符合橫琴的實際情況,也要符合澳粵兩地的需要;既要體現優勢產業的延伸,比如澳門娛樂、旅遊等優勢產業,還要進行劣勢產業的互補,突出拓展澳門發展空間的作用。因此橫琴應以發展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為主,重點發展會展旅遊業、商貿服務業、資訊服務業和高附加值、低能耗、無污染的裝備製造業,鼓勵“9+ 2”企業到合作區設立視窗機構或投資專案。旅遊休閒澳門產業結構的適度多元化,首先必須完善和延伸澳門博彩旅遊業產業鏈,包括遊覽業、酒店業、飲食業、娛樂業、典押業等。澳門長期以來嚴重依賴博彩業,限制了旅遊市場的進一步開拓,開發橫琴島將給澳門的旅遊業帶來新的發展空間。由於賭博業在中國大陸尚不允許,因此澳門本島還是應當以博彩業為龍頭,而將旅遊業中的其他部分向橫琴延伸,以突破澳門空間狹小的制約。首先,應當提升橫琴和澳門旅遊合作的層次,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協調機制。兩地的合作,不僅是個別旅遊專案的合作,而應共同規劃,優勢互補,形成一個完整的旅遊體系。從政府到旅行社到其他相關單位,都應當建立一種更為緊密方便的聯繫,以延長澳門的旅遊線;其次,在開發橫琴時要定位清晰,不要與澳門的旅遊業發生重複,要突出橫琴的地方特色。橫琴自然景觀豐富,一派田園風光,而澳門以社會景觀聞名,兼具中國傳統及葡萄牙文化,是世界三大賭城之一。因此在開發時應當根據兩地特色,因地制宜,形成優勢互補而又各具特色的旅遊路線和旅遊產品體系。例如橫琴自 2005年以來 力打造的“橫琴一日遊”旅遊品牌就收到良好的效果。2006年春節長假7天來,橫琴各旅遊景區共接待遊客9.7萬人次,創歷史新高,這些遊客主要來自珠三角和港澳地區,佔了接待人數的70%左右。13澳門的旅遊線路可以延伸至橫琴,借助橫琴的自然風光來增加澳門的吸引力。會議商展會展業的發展會帶動金融服務、法律諮詢等各種中介服務以及展覽搭建、運輸及奢侈品的消費等相關產業的發展。會展業是澳門進行博彩旅遊產業鏈延伸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珠海一直宣導發展的產業,然而兩地的會展規模都不大。橫琴島位置得天獨厚,風光秀麗,又毗鄰港澳,使其在發展會展服務業具有絕佳條件;隨 港珠澳大橋的規劃建設,這一優勢將日益突顯。目前橫琴已經簽約的最大項目──由拉斯維加斯金沙公司 14總投資超過 20億美元興建的“國際會展旅遊度假村”,通過引入國際會展概念,增加藝術品拍賣館和文化博物館必然會提高橫琴會展的品位和檔次,使橫琴的會展業發生飛躍式的發展。一旦會展經濟發展起來,必然帶旺橫琴甚至珠港澳的旅遊,從而形成一個良性迴圈。高科技產業《泛珠三角橫琴經濟合作區規劃設計》提出橫琴經濟合作區將按照現代化、多元化的發展理念,建立以科技和服務為主題,促進創新和自主發展的產業體系,構建專業園區聚集的產業體系。其中高新技術產業區的目的,在於重點發展電子資訊、物流、生物工程等產業。 15橫琴目前在建的最大項目
  • 83《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韓國工業園”,是由韓國培成產業開發株式會社(韓國金氏企業集團)投資興建的大規模綜合性工業開發項目,總投資35億元人民幣,5年內建成投產。園區建成後,將組織300多家韓國雷射印表機等電子及IT產業為主的高科技企業落戶,工業投資總額 8--10億美元,產值超過 20 0億元人民幣。 16生態居住澳門的人口密度為全球之冠,城市發展空間受限,很需要拓展新的空間。未來港澳大橋的建設使得一橋連三地,更加利於珠、港、澳三地的交流合作。橫琴島毗鄰澳,有 獨特的位置優勢,且橫琴目前人口很少,因此可以考慮將澳門先進的醫療中心、學校教育等設施移植到橫琴,從而有利於將來澳門人口遷移到橫琴島。4. 具體政策筆者認為橫琴具體的政策在最初宜粗不宜細,在基本的規劃明確下來之後,諸多其他問題的解決主要是要依靠市場經濟的自發調節機制。現階段可以在管理模式、貨物貿易、產業政策、稅收政策、口岸監管、人員進出管理等方面實行特殊的政策,以確保生產要素進出橫琴的相對自由,促進產業之間的有效鏈結。管理模式新規劃提出了通過三個層次來實現境內關外合作。第一層次是理事會,一個由“ 9+2”各地政府代表組成的議事機構而非決策機構;第二個層次是橫琴合作區管委會,為廣東省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是橫琴的管理部門;第三個層次就是成立橫琴經濟合作區開發公司,負責招商引資的具體事項。 17正如上文所說,我認為還應當設立隸屬中央政府直接領導的橫琴管委會來協調各方利益。稅收政策及收益分配內地省區到合作區的投資享受外資待遇,港澳地區企業在合作區投資享受國民待遇;港澳企業在合作區的經營活動,視同在港澳本土進行,按照港澳當地的所得稅稅率徵收;參照出口加工區政策,區內加工出口產品和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另外,為鼓勵泛珠三角“9+2”各省區成員到合作區投資,區內實施統一收稅,地方所得部分由投資來源地享有。也就是說,投資從哪裏來,地方所得稅就歸哪裏。經濟管理許可權合作區在專案審批、外事管理等方面,行使部分省級經濟管理許可權,提高項目審批效率,簡化出入境手續。海關和出入境監管對境外貨物進入該區實行保稅,貨物從該區進入珠海和內地視為進口,從珠海進入該區視同出口。在由北京中國國際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編制的《泛珠三角橫琴經濟合作區的項目建議書》中提出了一個設想:“港、澳、珠三地兩方人、財、物均可自由進出橫琴,進出另一方區域則按跨境處理”。這一設想非常有創意,是澳門和橫琴邁向一體化的基礎條件,隨 經濟合作的長久深入,我想在對人、財、物進出的管理上應當更加寬鬆,使得 “港、澳、珠三地兩方人、財、物均可自由進出橫琴,自由進出另一方區域。”口岸監管加強口岸合作,實現通關便利化。加強雙方在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品質標準等方面的合作,加強電子商務合作等;改善通關條件和通關制度,簡化通關手續,提高運行效率。三、填海造陸澳門填海造陸已有近百年的歷史了, 1910年面積只有 10.19 km 2,1910 年至1986年共76年間澳門填海造陸面積約5.8km2,使面積增至16.8km2,平均每年以 0.076km 2的速度增長。1986年以後,在中國開放改革經濟發展的帶動下,澳門的經濟也迅速發展,填海造陸工程加快,澳門的總面積因為沿岸填海造路而一再擴大,至 200 5年底澳門面積已達到28.2 km 2。18但現在的面積仍然遠不能滿足澳門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需要,尤其是經濟適度多元化的需要。(一) 目前澳門特區政府已經規劃的填海項目1. 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總設計面積為 40萬平方米,其中澳門佔約11萬平方米,珠海佔約29萬平方米,全部以填海造地方式建設。 2003年12月10日該跨境工業區正式奠基,工業區口岸於 2006年10月 18日已啟用,珠澳跨境工業區同時封園投入試運行,並於同年12月正式投入運行。 19
  • 進一步拓展澳門經濟發展的空間──兼論澳粵聯合開發橫琴島澳門研究84第41期2. 興建澳門新城在澳門東北角、 仔西部和中部及東部4個區域興建新城,面積超過700公頃,其中360多公頃需填海造地,可容納11至12萬人。東北角的新城區主要是建設體育、醫療、消防局及社區中心等設施; 仔西區則以住宅用地為主,將興建一些低密度的住宅和旅遊設施; 仔中部則以博彩業、酒店業、零售業及住宅用地為主,此外還包括校區設施; 仔東部則建設運動場、住宅及寫字樓。 203. 海底隧道特區政府將建設一條雙向共6條行車線的海底隧道,作為孫逸仙大馬路與友誼大馬路之間的連接通道,並接駁至港珠澳大橋澳門落點、往關閘的道路網。此外,隨 北安客運碼頭的運作、 仔島的城市建設和路 城的發展,廣珠高速公路經橫琴連接澳門、港珠澳大橋的興建及運作、橫琴的逐步發展,日益龐大的跨境車流及人流將使澳門半島與 仔島之間的連接變得頗為重要。為此,特區政府計劃興建兩條每條單向雙車道的澳門─ 仔海底行車隧道。4. 擴建澳門國際機場投資60億澳門元擴建澳門國際機場,以期待機場能適應未來發展的需要。這項工程包括:在現有跑道、滑行道、飛機停泊區之間的三角形區域進行填海,另外再興建第三條滑行道和延長與跑道平行的另一條滑行道。 215. 港珠澳大橋大橋起於香港的大嶼山散石灣,以橋隧(高架橋和隧道)結合,一橋貫通香港、澳門及珠海三地。大橋呈“丫”形,全長約29公里,貫通後,從香港開車到澳門及珠海只需20分鐘。港珠澳大橋可以使江門、中山、順德、東莞等城市受到香港經濟的強輻射,並影響珠三角和桂、雲、黔、川等地的經濟發展。 22(二) 進一步填海造陸的展望澳門地區沿岸今後尚有10k m2以上的海域可供填海造陸,按照1986年以後的填海造陸速度,尚可供30年以上的填海造陸工程,所以展望今後澳門地區的填海造陸前景還是可觀的。展望未來的填海地域,以路東區機場跑道至連貫公路段海域以及路西區西堤、連貫公路範圍內海域的填海造陸條件最成熟,雖然地質條件較差,但水淺,無風浪,圍填已經展開,人們心目中已有投資專案,所以這兩個區段的填海造陸工程近在旦夕。從長遠看,黑沙環可回填海域,面積最大,位置最好,地質條件最好,是最具潛力和最具前途的填海造陸區,建議一次規劃,分期圍填。(三) 應注意的問題澳門由於經濟的發展必須加速填海造陸是無可厚非的,但由於近十多年的填海造陸工程加速,路連貫公路以西的大片紅樹林被毀;水域縮小航道淤積;附近海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因此建議對澳門附近海域的環境及地質環境進行一次專門性研究,對收窄或淤積的航道進行疏浚工作,以保證納土潮的暢通;以後的填海造陸工程一律不採用挖泥置換土的方法,而採用地基加固的方法,一方面免除挖泥造成附近海域的污染,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工程造價。對於一定需要挖泥的工程(例如港池、航道等)必須嚴格控制卸泥區。註釋:1 張作文:《澳門回歸以來經濟發展回顧與未來展望》,載於《中國金融》, 2 0 06 年 1 0 月 23 日。2 澳門學者楊允中博士認為微型經濟界定標準可以定為5 項:人口規模小於 1 00 萬;經濟活動的內容容量細小、企業規模以中小型為主;經濟運行體制具有相對獨立性;產業結構具對外依賴性;對外經濟地位受到國際認同。3 澳門經濟學會:《澳門產業結構優化與適度多元化研究》, 20 06 年。4 基於與珠江流域相連、與大珠三角相臨、經貿關係密切等三方面因素,泛珠三角區域的範圍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雲南九個省(區)以及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簡稱“9+ 2”。5 《2 0 億美元打造法國風情島,橫琴奏響開發曲》,載於《廣州日報》, 20 06 年 11 月 1 4 日。6 資料根據珠海橫琴資訊網整理所得。7 拉斯維加斯金沙公司是一家集會展、酒店、娛樂場和購物商場經營於一體的跨國集團,其總部在美國內華達州拉斯維加斯市,總裁懷特被稱為“美國會展之父”。8 即珠海以橫琴島地權入股,澳門以城市品牌入股,為期 5 0 年或更長時期。雙方享有平等的參與權、決策權。9 即廣東(珠海)將橫琴島租借給澳門使用,為期 50 年或更長時期,澳門每年向廣東交納一定的地租。澳門全權管理和開發橫琴,實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和自由港政策。1 0 即在充分研究政治上、行政上的可行性後,由中央政府批准將橫琴島劃歸給澳門管轄,由澳門主導開發橫
  • 85《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琴島,以徹底解決澳門經濟發展問題。1 1 鄒錫蘭: 《珠海橫琴島:欲以金融服務做泛珠視窗》,載於《中國經濟週刊》,第 43 期, 20 0 5 年。1 2 資料來源: h t t p : / / w w w . z h t v . c o m / A r t i cl e / Pr i n t . a sp ?ArticleI D=2 932 3 , 20 06 年 1 0月 27 日。1 3《“橫琴一日遊”春節受青睞,橫琴旅遊品牌凸現》,載於《珠海特區報》, 2 0 0 6 年 2 月 8 日。1 4 同註 7 。1 5《港澳企睇好橫琴新規劃》,載於《香港商報》, 2 006年 11 月 8 日。1 6《“新橫琴”橫空出世?訪區域經濟研究專家金惠康教授》,載於《泛珠合作網訊》, 2 0 05 年 12 月 6 日。1 7《2 0 億美元打造法國風情島,橫琴奏響開發曲》,載於《廣州日報》, 2 00 6 年 11 月 14 日。1 8 邵殷:《澳門,蠶食大海的精靈》,載於《港澳台專遞》。1 9《珠海澳門聯手填海建工業區》,載於《廣州日報》,2 003 年 3 月 21 日。2 0《澳門填海 3 00 多公頃造地建新城可容納 1 2 萬人》,載於《北京娛樂信報》, 20 0 5 年 12 日 4 日。2 1 張耀光:《澳門海洋空間資源利用研究──澳門的填海造地工程》,載於《地域研究與開發》,第 3 期,20 00 年。2 2 同上註。參考書目:1. 李英:《橫琴島:“一國兩制”背景下區域經濟合作制度創新的試驗場》,載於《珠海市行政學院學報》,第 2 期, 2006 年。2. 鍾韻:《澳門、珠海聯合發展新理念──構建大珠三角西翼中心》,載於《特區經濟》,第 6 期,2005年。3. 張作文:《在迎接挑戰中邁向更加輝煌的未來──澳門回歸以來經濟發展回顧與未來展望》,載於《中國金融》,第 20 期, 2006 年。4. 梁之勁、高亮:《澳門地區沿岸工程地質條件及填海造陸展望》,載於《港工技術》,第 6 期, 2000 年。5. 曾桓光:《“新橫琴”橫空出世?──訪區域經濟研究專家金惠康教授》,載於《大經貿》,第 2 期, 2005年。6. 吳旭光:《珠海橫琴島嗜人按蚊鹽水耐受性試驗》,載於《熱帶醫學雜誌》,第 1 期, 2003 年。7. 廣東省珠海市珠澳經濟合作課題組:《關於在橫琴島設立“珠澳旅遊試驗區”的構想》,載於《經濟前沿》,第 8 期, 1999 年。
  • 促進澳珠經濟一體化的組織問題澳門研究86第41期表1 近年來澳門經濟發展情況 (1998-- 2006)項目 本地生產 名義 本地生產 實際 人均本地 人均本地總值(當年 增長率 總值(2 0 02 年 增長率 生產總值 生產總值價格:百萬 ( % ) 不變格:百萬 ( % ) (當年價 (當年價澳門元 ) 價澳門元) 格:千 格:美元)年份 澳門元)1998 49,360 -7 .3 46,862 - 4.6 116.9 14, 6491999 47,287 -4 .2 45,757 - 2.4 110.6 13, 8442000 48,972 3.6 48,386 5.7 113.7 14, 1712001 49,704 1.5 49,784 2.9 114.5 14, 2532002 54,819 10.3 54,819 10.1 125.1 15, 5672003 63,566 16 62,584 14.2 142.8 17, 8052004 82,899 30.4 80,282 28.3 181.4 22, 6152005 92,591 11.7 85,629 6.7 194.5 24, 2742006一季25,157 24.2 22,886 19.2 — —2006二季26,886 22.6 23,902 16.3 — —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一、澳門珠海經濟概況以及澳珠合作的現狀(一) 澳門珠海經濟概況1. 澳門經濟概況本部分在介紹澳門和珠海經濟概況時,將主要從經濟總量和產業結構這兩方面來入手。經濟總量澳門經濟起飛於20世紀60年代後期,經歷了20多年的快速發展後,澳門經濟在90年代初進入了低谷,連續幾年出現負增長。澳門的回歸為澳門經濟注入了一劑強心針,刺激了澳門經濟的迅速復蘇。如今,在經歷了7年的快速發展之後,澳門經濟已經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表1)。產業結構澳門是一個以第三產業為主導的經濟體,而第三產業又以博彩業和旅遊業為主導;澳門的第二產業主要以製造業和建築業為主,澳門的製造業曾經為澳門經濟的發展做出過重大的貢獻,但如今只集中在紡織品、鞋類、水泥等類別,且製造業產值所佔比重也較小(表2)。2. 珠海經濟概況珠海位於廣東省珠江口的西南部,因位於珠江注入南海之處而得名。東與香港隔海相望,相距僅 36海里,最近的牛頭島相距僅3海里;南與澳門相連,西鄰新會市、台山市,北與中山市接壤,距廣州市約140公里。珠海是中國最早設立的經濟特區之一,是聯繫內地與香港、澳門和台灣,以及對外貿易、國際交往的一個重要口岸。促進澳珠經濟一體化的組織問題楊宜勇、周 帥 ** 前者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後者為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碩士研究生珠海原為珠海縣,1979年經國務院批准建市,為省轄市;1980年創辦經濟特區。建市前,珠海經濟主要以漁農業為主,工業基礎薄弱,屬廣東省經濟落後地區之一。經過多年的快速發展,珠海已經發展成為一座初具規模的現代化花園式海濱城市。經濟總量自從改革開放以來,珠海的經濟總量增長迅速,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珠海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增長速度較之以前有所下降,但是仍維持在10%以上,高於全國經濟增長速度,珠海的經濟實力正在不斷增強(表3)。產業結構
  • 87《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改革開放28年來,珠海的工業體系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弱到強的發展過程,如今珠海已經形成了較為齊全的工業體系,有良好的工業基礎。在製造業內部結構中,電子通訊設備製造業、電氣機械器材製造業、醫藥製造業和軟體業等行業所佔比重較高。較為強大的工業實力也使近年來珠海的第二產業在經濟總量中所佔比重一直高於 50%。在工業體系建立的同時,珠海的第三產業也有了很大的發展,但是總體來說,珠海的第三產業不很發達(表 4)。(二) 澳珠合作的歷史和現狀澳門珠海兩地山水相連,語言相通,自古就交流頻繁,聯繫密切。珠海成立經濟特區初始動因便是靠近澳門,便於接受經濟輻射。珠海知名度不斷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緣於與澳門的聯繫。澳門的水、電和農副產品供應長期一直依靠珠海和中國大陸。計劃經濟年代,珠海這邊市民需要的一些生活日用品,也從澳門方面受益不少。 1978年,澳門商人曹光彪首開對大陸直接投資的先河,在珠海興辦全國第一家補償貿易企業香洲毛紡廠。緊接澳門商人先後在珠海投資建立了毛紡廠、賓館酒店等一些生產服務性企業。澳門對珠海的投資最多時曾佔到珠海引進外資總額的 91.9%(1982年)。 20 世紀90年代以後,珠海在澳門設立了珠光公司,開始在澳門開展投資活動,雙方的經濟合作逐漸由單向合作轉變為雙向合作。近年來,在澳門珠海之間的合作和交往更加密切,兩地的交通銜接工程正在籌劃之中,跨境工業區、橫琴島開發等合作項目均已啟動,這些合作項目標誌 兩地合作已經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二、澳珠經濟一體化的必然性和可能性(一) 澳珠經濟一體化的必然性澳門和珠海如今都面臨 發展的困境和瓶頸,而澳珠經濟一體化是雙方克服當前困難、突破發展困境的唯一出路。1. 澳門回歸以後,在內地穩定的政治經濟環境的支撐下,澳門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由回歸前的連續 4年負增長轉變為回歸後連續5年的正增長。從表 1中我們可以看出,2002、2003和2004年,澳門的實際經濟增長率分別高達10.1%、14.2%和28.3%,2005 年有所下降,為 6.7 %,但2006年第一季度實際經濟增長又上升到19%。澳門人均GD P已經超過2萬美元,發展水平已經躋身發達國家和地區的行列。然而持續的經濟增長卻無法掩蓋澳門經濟的最大劣勢,那就是產業結構單一。第三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達到90%,其中,博彩業和旅遊業又佔到表2 澳門產業結構 (1998-- 2003)項目 年份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第二產業 小計 17 16.8 15.7 13.8 12.6 12.7採礦業 0 0 0 0 0 0製造業 10 10 10 8 7 6水電氣生產供應業 3.3 3.4 3 3. 1 2.8 2.6建築業 4 4 3 2 3 4第三產業 小計 89.9 89 90.3 92.1 92.7 91.4批發及零售、 10.7 10.5 11.2 11.8 12.5 11.7酒店及飲食業運輸通訊及倉儲業 7.3 7.6 7.6 6. 9 6.8 5.3金融保險、不動產 27.4 26.2 24 22.6 21.7 20.2及工商服務業公共行政、文娛博彩 44.4 44.7 47.6 50.7 51.7 54.2及其他服務業減調整項 -6 .8 -5 .8 -6 -5 .9 - 5.3 - 4.1本地生產總值 100 100 100 100 100 100資料來源:澳門統計暨普查局表4 珠海產業結構 (2001-- 2005)項目 國內生產 農業總產 工業總產 第一產業 第二產業 第三產業年份 總值(億元) 值(億元) 值(億元) ( % ) ( %) ( %)2 00 1 36 8 .3 4 2 4 .7 8 70 0 .1 2 4. 25 5 1 .5 3 4 4 .2 22 00 2 40 9 .0 4 2 6 .5 2 78 9 .3 9 4. 07 5 0 .8 4 4 5 .0 92 00 3 47 6 .7 1 2 8 .3 5 10 3 7 .3 3. 72 5 1 .4 5 4 4 .8 32 00 4 55 1 .6 8 3 1 .0 1 14 0 2 .8 5 3. 26 5 1 .6 8 4 5 .0 62 00 5 63 4 .5 8 3 3 .7 7 16 1 0 .5 3 3. 21 5 1 .9 1 4 4 .8 8資料來源:珠海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表3 珠海市經濟發展情況 ( 2001-- 2005)項目 國內生 增長率 人均國內 城鎮居民人 增長率產總值 (%) 生產總值 均可支配 (%)年份 (億元) (萬元) 收入 (元)2001 368.34 12.10 2.92 15, 869.91 6.502002 409.04 12.40 3.15 15, 320.16 5.802003 476.71 17.50 3.58 16, 602.13 8.402004 551.68 14.20 4.03 18, 346.54 10.502005 634.58 13.10 4.53 18, 908.01 7.90註:20 02 年開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新口徑計算資料來源:珠海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
  • 促進澳珠經濟一體化的組織問題澳門研究88第41期了經濟總量的60%。澳門的製造業曾經為澳門的經濟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由於地域狹小、勞動力成本高等原因,逐漸呈現萎縮態勢。產業結構的單一導致了澳門經濟體系的不穩定,外部經濟形勢的變化會直接影響澳門的經濟發展,2003年上半年的“非典”疫情就造成了當年第一季度澳門經濟的負增長,給澳門經濟帶來了巨大衝擊,凸顯了澳門經濟的脆弱性。為了解決產業結構單一的問題,澳門政府提出了“產業結構適度多元化”的發展戰略。根據澳門的產業結構多元化的思路,澳門在短期內要發展成為一個以博彩業為帶動,配合家庭度假設施的綜合旅遊商務、會議娛樂中心,實現產業的垂直發展;在長期中,澳門要發展成為亞太地區的旅遊中心和信息中心、中國對外貿易和交往的平台和人才交流中心、珠江三角洲地區的投資基地和物流中心。澳門要實行產業的多元化發展,無論是實現短期目標還是長期目標,都需要具備產業擴張所需要的各種資源,包括資金、技術、人才和土地。在這些資源中,對於澳門來說,最緊缺的就是土地,需要產業擴張的腹地。珠海與澳門在地理上相鄰,擁有豐富的土地資源,是澳門天然的發展腹地。積極尋求與珠海的合作,促進兩地的經濟一體化,是澳門實現產業結構的調整目標,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唯一途徑。2. 珠海珠海是中國最早的四個經濟特區之一,是對外開放的重要視窗之一。改革開放以來,珠海經濟實現了跳躍式的發展,珠海已經從20多年前的邊陲小縣一躍成為具有相當工業基礎的現代花園型城市。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是珠海發展的黃金時期,發展速度驚人,不遜色於當時的“深圳速度”,1990年珠海的國內生產總值遞增67.4%,居全國城市第 4位,人均國內生產總值高達22,546元,居全國第2位。90年代中期以後,珠海的發展速度開始下降,特區的政策優勢和政策優勢趨向退化和平淡,其經濟總量甚至落後於珠三角西岸的順德、中山和江門,在珠三角中的經濟地位和作用有所下降。目前制約珠海發展的瓶頸問題就是資金問題。例如,由於缺少資金,珠海的基礎設施尤其是交通設施建設難以大規模展開,這就造成澳門在交通上處於末梢位置,經濟發展也就呈現被邊緣化的趨勢。另外,珠海政府當前把發展的重點轉移到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大的高新技術項目上,而產業結構的優化和升級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注入。因此,克服珠海發展面臨的困難的關鍵就是如何解決資金問題。澳門雖然地域狹小,但是具有資金和管理優勢,具有很強的投資擴張需求。因此,進一步吸引澳門資金的進入,緩解巨大的資金需求,是珠海的當務之急。(二) 澳珠經濟一體化的可能性1. 優勢互補澳門和珠海之間的優勢互補明顯。在資源配置方面,如前所述,澳門擁有管理資源和資金資源,但是缺少土地資源,珠海擁有豐富的土地資源,卻缺少資金資源;在產業結構方面,澳門的第三產業發達,佔到國民生產總值的90%,但是第一產業和第二產業缺乏發展空間,相當薄弱,珠海的第二產業很發達,2005年第二產業生產總值佔到G DP總量的51.9%,相較於第二產業,珠海的第三產業不發達,第三產業的產值不到國民經濟生產總值的一半,因此澳珠雙方可以在產業規劃上加強合作,促進產業規劃的一體化;在對外貿易方面,珠海的製造業比較發達,而且製造業的外向性較明顯,產品對國外市場的依賴度正不斷提高,同時,製造業升級也需要外國的先進設備和技術,所以珠海需要一個對外交往和貿易的平台,而澳門正可以為珠海提供這樣一個平台,因為澳門是國際著名的自由港,擁有國際上最低的關稅,同時,澳門和歐盟尤其是葡語系國家有 密切的聯繫,同時又是華人華僑與內地、台灣與大陸交流的樞紐之一。2. 澳珠雙方經濟實力相當經濟一體化的推進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合作的雙方具有相當的經濟實力。雙方經濟實力相差懸殊會導致“搭便車”等現象,雙方的利益協調機制難以建立。比較明顯的例子就是歐洲經濟一體化的推進,歐盟對要求入盟國家的審核非常嚴格,東歐的一些國家由於經濟實力達不到要求,被迫長時間徘徊在歐盟的大門外。在改革開放以前,珠海只是一個邊陲小縣,經濟實力和澳門相比不可同日而語,澳珠雙方的經濟一體化不可能實現。而如今,經過 20多年的快速發展,珠海已經建立門類齊全的工業體
  • 89《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系, 2005年全市經濟總量達到634.58 億元人民幣,人均GD P達到 45,258元,按當年平均匯率折算,約合5525美元。珠海的經濟總量已經和澳門相當,相當的經濟實力使澳珠經濟一體化成為可能。3. 有利的外部環境回歸後,隨 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及其補充協議的相繼出台,內地對所有原產澳門的貨物准以零關稅進口,對服務業部分領域的准入條件也逐漸放寬,澳門與內地的經濟聯繫越來越緊密,受內地經濟的影響越來越大。珠海是澳門聯繫內地的唯一陸路通道,因此CEPA的簽訂,不僅給澳門提供了發展機遇,也給珠海提供了一個發展機遇。珠海可以通過與澳門的合作,充分利用CEPA的優惠條件,打開內地市場。2006年6月3日,內地9省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領導共同簽署了《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定》。該協定的簽訂為澳門珠海的合作和對話提供了一個固定的平台,為澳珠雙方的經濟一體化合作提供了一個廣闊的市場,為澳珠經濟一體化進程的推進提供了有利的條件。三、澳珠經濟一體化的組織問題(一) 澳珠經濟一體化的主要內容經濟一體化有不同的層次,有不同的形式。經濟一體化的層次和深度決定於經濟一體化所涉及的領域。澳珠經濟一體化的層次和深度也取決於雙方一體化所涉及的領域和內容:1. 聯合開發雙方的資源,確定兩地的功能定位聯合開發澳門的平台資源和珠海的土地和人力資源,澳門定位為對外交往和貿易平台,珠海定位為製造基地。澳門和世界葡語國家有 密切的聯繫,澳門還是亞太地區唯一的使用葡語的地區。世界上8個葡語國家分佈在 4大洲,共有 2億人口,此外,葡萄牙連接歐盟市場,巴西連接 南美共同市場,安哥拉、佛得角連接 非洲市場,這些國家和地區共同構成了一個巨大的市場。珠海可以充分利用澳門的對外交往和貿易平台的優勢,使珠海生產的產品打入這個潛力巨大的市場。珠海經過20多年的快速發展,現在已經有了良好的工業基礎,擁有不少很有實力的企業,完全可以成為澳珠一體化經濟體的製造基地。另外,珠海擁有土地和勞動力資源,澳門擁有資金和管理資源,澳門可以在珠海投資設廠,將部分製造業轉移至珠三角地區。對於勞動密集型產業,可以與珠海合作開辦“跨境工業區”,生產環節完全由跨境工業區內的工廠生產,然後通過澳門進行外銷或內銷,這樣既可以利用澳門通暢的國際市場通道進入國際市場,又可以利用CEPA的政策優勢進入內地市場。對於高新技術產業,可採取在澳門設計、研發和營銷,在珠三角地區設廠進行主體生產,充分發揮珠海製造業的優勢。澳門作為旅遊中心,珠海作為休閒基地澳門有豐富而又具有特色的旅遊資源,發達的博彩業和薈萃中歐的城市風格是澳門旅遊業的最大賣點。但是澳門地域狹小,缺少大型休閒旅遊設施,造成旅遊內容不夠豐富,遊客逗留時間較短,且過夜客較少。珠海有充足的土地資源,優美的環境,珠海是中國著名的花園式城市,是天然的休閒場所。如果澳珠雙方能整合共同的旅遊資源,遊客在澳門遊覽歷史城區、參與博彩娛樂活動,而後可以到珠海休閒觀光,參觀秀美的自然風光。這樣的旅遊路線既包含娛樂景點、歷史文化景點,又包含自然景點,既增強了旅遊中心的吸引力,可以吸引更多的遊客,又豐富了旅遊內容,可以延長遊客的逗留時間,增加遊客的消費,帶動其他產業的發展。澳門還可以與珠海聯合開發橫琴島,全面拓展旅遊發展空間。雙方應本 共同開發、共同收益的原則,在橫琴島開展全面合作,建設相應的主題公園,引進先進的旅遊遊樂項目,使橫琴島集觀光旅遊、商務旅遊、休閒旅遊、療養旅遊、會議展覽旅遊為一體,打造成一個高起點的綜合性旅遊區,使其成為澳門和珠海旅遊業新的增長點,以此壯大澳門的娛樂博彩業。澳門作為物流中心,珠海作為倉儲基地正如在第一部分所討論的,澳門有地理位置資源和制度資源,可以成為珠三角地區的物流中心,但是限於地域狹小,且缺乏優良的深水港口,因此澳門的貨物處理能力有限。珠海土地資源豐富,如能進一步地完善基礎設施建設,珠海完全可以成為一個倉儲基地,在一體化經濟體中,澳門負責進送貨物,珠海負責存儲,通過專業分工,共同提升貨物
  • 促進澳珠經濟一體化的組織問題澳門研究90第41期處理能力。2. 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合作基礎設施建設不僅是制約珠海經濟發展的瓶頸,也是阻礙澳珠經濟一體化的重要因素,例如,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只修到珠海,沒有聯接到澳門,這樣珠海成為了地區交通網的末梢,而不是樞紐,造成了珠海在地區經濟網被邊緣化,同時,這也影響澳門和內地的交流。因此當前澳門與珠海應在基礎設施建設、交通運輸網路建設等方面開展廣泛的合作。積極推進京珠高速和沿海高速與澳門的銜接、廣珠軌道交通與澳門的銜接、港珠澳大橋的建設、橫琴島的開發、跨境工業區的建設等。同時,加強澳珠雙方在優良深水港口的開發、機場的共同使用等方面的合作。3. 實現資源和人員在兩地的自由流動經濟一體化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資源和人員的自由流動。目前澳門珠海雙方資源和人員的自由流動受到很大的限制。貨物流動方面澳門和珠海的海關工作時間不一致,澳門可以實現全天24小時通關,但珠海海關通關時間是從早上 7點到下午5點,這極大的影響了貨物的流動速度;內地稅制較複雜,稅率高,商品檢查嚴格,清關速度較慢,澳門的關稅很低,而且許多產品免除關稅,雙方稅制和檢查手續的差異也造成貨物的流通效率低。在CEPA簽訂以後,原產澳門的商品可以免除關稅進入珠海和內地,但是非原產於澳門的商品的流通仍然受到很大限制。資金流動方面澳門不存在外匯管制,澳門居民可自由的匯款或攜帶現金進入珠海,但珠海實行內地的金融管理制度,實行外匯管制,珠海居民不能自由匯款或攜帶現金進入澳門,存在限額限制。雙方的資金流動存在 不對等。人員流動方面澳門居民進入珠海的手續簡單,且逗留時間沒有限制,而珠海居民進入澳門的手續較為複雜,需要在指定日期內進出,且存在逗留時間限制。這種人員流動的不對等也影響了雙方人員的自由流動。鑒於這種情況,澳珠兩地應該盡量創造條件,在海關管理制度、資金管理制度和進出境人員管理制度等方面開展全面的合作,盡快實現兩地間人員和資源的自由流動。(三) 澳珠經濟一體化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在積極推進澳珠經濟一體化的同時,我們也應認識到澳珠經濟一體化所面臨的困難,其中,制度障礙是澳珠經濟一體化進程中最大的障礙。回歸以後,澳門和珠海雖然同屬一國,且地理上相連,但兩地間的制度差異卻阻礙了兩地之間正常的區域交流。這些制度差異包括:政治制度差異,澳門實行的是資本主義制度,珠海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制度;經濟制度差異,澳門實行的高度自由的市場經濟,珠海實行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行政地位的差異,澳門是特別行政區,行政級別為省部級和廣東省行政級別相同,而且澳門可以單獨身份參與國際組織,締結國際性條約,而珠海是廣東省屬下的地級市,行政級別為市廳級,比澳門要低一個級別;法律制度的差異,澳門珠海兩地實行的是不同的法律制度;管理制度的差異,正如前面所述,澳門和珠海在海關管理制度、金融管理制度、進出境人員管理制度、機場港口管理制度等多方面都存在 差異。巨大的差異性決定了澳珠經濟一體化進程的艱巨性和複雜性,澳珠雙方如何進行聯合制度創新,盡可能的消除或避開制度差異,提高兩地經濟的運作效率和競爭能力,對於推進一體化可謂是意義重大,因此,對於澳珠經濟一體化的組織問題的研究和探討已經迫在眉睫,盡快建立和完善一體化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也已提到了日程上,以下是我們對於澳珠經濟一體化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的一些建議:1. 澳珠經濟一體化組織和制度建設的目標澳珠經濟一體化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的目標應該圍繞 消除和避開制度差異,為一體化的推進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有利於促進一體化區域經濟潛力的發揮,通過澳珠之間互利互補,通過兩地“經濟整合、深化分工、聯合開發”,逐步走向經濟一體化,最終在澳門珠海之間形成一個集物流商貿、航空海運、現代製造、高新技術和旅遊會展的繁榮的海灣產業帶,實現澳珠經濟共同發展、共同繁榮。2. 澳珠經濟一體化中政府間合作的組織和制度建設在澳珠經濟一體化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中,政
  • 91《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府扮演 重要的角色,政府是一體化制度環境的創造者。但是,在諸多的制度差異中,有些是兩地政府可以相互協商的,有些需要澳門政府與廣東省政府協商,有些還需要中央政府的支持和協調,因此,對於這些制度差異,應該分類應對。中央政府的支持和引導澳門珠海兩地的許多制度差異,如政治制度差異、經濟制度差異、行政地位差異、法律制度差異和金融管理制度差異等,涉及到國家的性質和國家的最高行政管理部門的意志,而且,澳門和珠海在推進經濟一體化的過程中還需要廣東省政府的協助,因此需要中央政府在澳珠經濟一體化進程中發揮支持、引導和協調作用。具體來說,如果可能的話,可以由中央政府牽頭,聯合廣東政府、珠海政府和澳門政府,共同組成一個澳珠經濟一體化的協調機構,協調廣東、澳門和珠海三方的利益關係。該機構對有關澳珠一體化和合作的事宜做出規劃,確定各級政府目標的一致性。該機構還需要負責規劃和參與澳珠經濟一體化所涉及到一些交通、能源等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這些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工程規模大,技術水平要求高,資金需求量大,僅靠澳門和珠海兩地,甚至是聯合廣東省都難以完成,因此需要中央政府在財力、人力和物力方面的支持,需要澳珠經濟一體化協調機構在規劃、融資、招標等方面的協調和幫助。澳珠經濟一體化機構的另一個重要責任就是協調與各部委的關係,促進澳珠經濟一體化中各項管理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例如,澳珠經濟一體化進程中所涉及的海關檢查制度的改革要與海關總署協商,在海關總署的幫助下統一澳門珠海兩地的海關通關時間;關稅制度的改革要與財政部和海關總署協商,在財政部和海關總署的支持下,在珠海設立保稅區和保稅倉庫;金融管理制度的改革要與中國人民銀行協商,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幫助下逐步放開澳珠之間資金往來的管制。加強澳珠兩地政府之間的協調與合作澳門珠海是澳珠經濟一體化的直接參與者,因此,澳珠經濟一體化的順利推進需要兩地政府的密切合作,而合作的關鍵是拋開行政地位的差異,多方開闢交流合作的渠道。兩地間組織和制度建設主要可概括為“三個統一”:制定統一規劃:將澳門珠海作為一個經濟的整體來看,根據雙方的資源現狀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一個全局性整體規劃;頒佈統一政策:圍繞 澳珠經濟一體化的整體規劃,根據改革的難易度,建立貨物、技術、資金、人員自由流動的基本原則及包含一系列具體配套操作的實施細則,並授予各地區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政策行政的權利;建立統一機構:整合兩地的政治資源,建立有關澳珠經濟一體化的統一機構。根據“三個統一”,我們可以作如下安排:首先建立澳珠政府聯席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舉行磋商會議。聯席會可以根據不同內容劃分為多個職能部門的聯席會。例如,澳珠行政首長聯席會主要負責澳珠經濟一體化的澳珠兩地一體化合作的宏觀協調,確定一體化進程總的方向和目標;澳珠城市規劃部門聯席會主要負責一體化區域發展戰略與城市規劃;澳珠交通部門聯席會主要負責澳珠之間交通網的銜接工程的論證、規劃、籌資等;澳珠海關部門聯席會的主要任務是如何促進貨物流和人流的自由流動;澳珠金融管理部門主要任務是如何放鬆金融管制,促進兩地資金流的自由流動。其次兩地互設常設機構,各自通過常設機構與當地政府的交流和溝通,及時獲得對方各種政策信息,建立澳珠之間經濟政策及其變化的政策信息交互機制,保證雙方各項政策的統一性。最後成立澳珠經濟一體化委員會,作為一體化的統一性的常設機構,任務包括為聯繫會議的召開安排日程、做好服務;發現、受理和處理一體化進程中所遇到的各項組織性和制度性問題,容易解決的可直接聯繫各行政管理部門,不容易解決的可根據內容提交聯席會議審議。3. 澳珠經濟一體化中民間合作的組織和制度建設眾所周知,微觀的“經濟人”和企業是經濟活動的主要參與者,同理,在澳珠經濟一體化進程中,經濟一體化活動的參與主體是大量的企業和民間組織,官方的組織和制度建設只是為雙方的合作創造了良好的制度環境,如果沒有企業和民間組織的參與的,一體化最多是一個“華而不實”的空架子,沒
  • 促進澳珠經濟一體化的組織問題澳門研究92第41期有任何實際意義。因此,在加強官方的組織和制度建設的同時,澳珠雙方還需要完善民間的組織和制度建設。首先,澳珠兩地企業可以借助澳門的平台優勢和信息中心優勢,通過參與“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打開潛力巨大的葡語國家市場;通過澳門的“歐洲諮詢中心”,及時獲取歐盟提供的歐盟國家的規劃、法規、金融、科技、商務等方面的信息,這些信息可以為兩地企業的引資融資和境外發展提供便利。其次,建立澳珠企業合作機制。兩地企業可以考慮成立“澳門珠海企業合作論壇”,舉辦定期會議,為兩地企業提供一個交流信息,開展合作的平台。澳珠兩地企業在進行合作時應該本 優勢互補的原則,深化分工,整合資源,促進企業實力的迅速提高。澳門的第三產業發達,服務行業的企業實力較強,可以借助CEPA的有利條件進入珠海,發乎資金和技術優勢,不僅能增強自身實力,還能為珠海的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例如,澳門的旅遊業企業,具有豐富的運營經驗,完全可以和珠海的旅遊企業進行深度合作,一方面幫助珠海的旅遊企業積累管理和營銷經驗,一方面有利於澳門旅遊企業走出澳門,打入內地市場,擴大影響力;珠海擁有較為發達的製造業,其中大型國有製造企業籌資渠道暢通,而民營中小企業卻面臨 籌資難的問題,因此澳門的金融企業可以深化與珠海的民營中小企業的合作,為其提供籌融資和經營指導服務,這樣一方面滿足了金融企業資金增值擴張的需求,一方面解決了中小企業籌資難的問題,促進了珠海民營中小企業的發展。第三,建立兩地企業與高校和科研機構的合作機制,通過產、學、研的聯合形式,促進兩地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近些年來,大量高校和科研機構的進入珠海,其中包括北京師範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吉林大學和中山大學等名校,珠海的教育科研實力有了大幅的提升,澳門有四所高校和少量的科研機構,也有一定的科研基礎。而目前澳門和珠海都處於產業結構的轉型期,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傳統產業的高新技術化都是兩地產業升級的方向,因此兩地企業對於與高校和科研機構的合作有 很強的需求。鑒於這種情況,澳門珠海兩地的企業與高校和科研機構可以廣泛地開展合作,建立“澳門珠海高校企業技術合作中心”,建立高校和企業間的技術、項目、人才、信息合作機制,面向澳門珠海的各種類型企業,推動科研成果的轉化,致力於發揮高校對企業的扶持和孵化作用,幫助企業提高技術、管理、機制、經營等創新能力,提升兩地企業的整體形象和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推動澳珠兩地產業結構的升級。4. 澳珠經濟一體化中政府企業合作的組織和制度建設澳珠經濟一體化不僅需要政府間的合作、企業間的合作,還需要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合作。因此,澳珠兩地還需要共同進行澳珠經濟一體化的政府企業合作的組織和制度建設。政府間的合作機構和機制側重於宏觀的經濟協調,企業間的合作機構和機制側重於微觀的經濟活動,而政府和企業間的合作機構和機制則通過組建各種行業協會、合作基金,將宏觀經濟協調與微觀經濟活動連接起來,為政府和企業提供一個溝通和交流的平台。目前澳門和珠海的企業可以在政府的支持下根據產業的不同成立各種行業協會,例如,澳珠高新技術產業協會、澳珠旅遊業協會等。這些行業協會在和政府溝通和協商時力量和話語權要比單獨的一個企業大,可以為產業內企業提供信息,替企業向政府反映意見;同時政府也可以通過商業協會對產業的發展進行指導。澳門和珠海還可以加強投融資合作的體制創新。比如可以通過政府和企業共同參股的形式,組建股份制和合作制的金融機構,建立區域性開發銀行和合作基金,例如建立“澳珠經濟一體化開發銀行”。這些金融機構和合作基金的投資方向主要是區域內基礎設施及其配套措施的建設和產業結構的升級。另外,澳門珠海兩地的政府官員、專家、企業家可以組成定期舉辦聯席會議,集思廣益,共同探討一體化進程中的各項具體事務。參考書目:1. 李英:《橫琴島:“一國兩制”背景下區域經濟合作制度創新的試驗場》,載於《珠海市行政學院學報》,第 2 期, 2006 年。
  • 93《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2. 鄒錫蘭:《珠海橫琴島:欲以金融服務做泛珠視窗》,載於《中國經濟週刊》,第 43 期, 2005 年。3. 澳門經濟學會課題組:《澳門產業結構優化與適度多元化研究》, 2006 年。4. 鍾韻:《澳門、珠海聯合發展新理念──構建大珠三角西翼中心》,載於《特區經濟》,第 6 期,2005年。5. 鄭天祥、孫小霞:《澳門經濟問題與對策》,載於《特區經濟》,第 4 期, 1999 年。6. 趙建群、周運源:《新時期澳門工業的出路》,載於《特區與港澳經濟》,第 3 期, 1998 年。7. 董任倫:《加強澳門和珠海的經濟合作與協調》,載於《特區與港澳經濟》,第 12 期, 1998 年。8. 陳耀宗:《澳門工業發展的人力資源淺析》,載於《中國人口》,第 10 期, 2000 年。9. 陳潔:《澳門人力資源開發現狀》,載於《國際經濟合作》,第 10 期, 1999 年。10. 張廣芳:《對澳門人力資源開發的探討》,載於《人才開發》,第 1 期, 2000 年。
  • No Longer an Entertainment: Social Cost of Problem Gambling in Hong Kong94411. Introduction: Just an Entertainment?Some researchers and most gambling proponents wouldagree that the greatest perceived benefits of legalization andexpansion of gambling industry must be job creation, painlesstax revenue and revitalization of local retail business and servicesector. According to Grinols and Omorov1 , gambling industryattracts new source of money outside, redistributes money inlocal economy by selling its services to local residents andexisting tourists (but this restructuring may lead to cannibalizationeffect of the preexisting firms), and acts as toll houses, collectingmoney from both local residents and tourists.Recently, there have been series debates about the benefitsand costs of the legalization of gambling. Some argue thatgambling is simply a form of entertainment or so called “meritbad”, just like other leisure businesses, consumers are willingto pay a price for entertainment, but the “product” is changedto gambling services.2 So when gauging the benefits of gamblingindustry, just simply determining the gambling industry profitsand taxes minus the reduction in profits and taxes of otherbusinesses caused by gambling industry.3Is gambling similar to other leisure businesses as justa form of entertainment? Gambling industry likes to describeitself as “gaming”, instead of “gambling”, implying its basicstance. However, many researchers argue that gambling isfundamentally different, because excessive gambling would leadto addiction, pathological behavior, crime and other socialproblems.4 As a result, the intensification of pathological gamblingare purported to inflict high costs on society, because notjust gamblers themselves, even their family members and societyas a whole would bear the burden of compulsive gambling.Apart from the social harms that it causes, Grinols5 alsoargues that “gambling is just another inconsequential,low-technology business earning ordinary profits and exhibitingeasy entry and exit. It is a logical impossibility for everyarea to win at the others’ expense when gambling is presentin every region.”Based on the above reasons, if gambling industry werefully deregulated and allowed to expand without any restriction,economic profits would be driven to zero. The net increasein profits and taxes from expanding the gambling industry atthe expense of the rest of the economy, therefore, wouldbe zero.6Grinols7 further states that gambling industry differs fromother entertainments, because it reduces national income byimposing externalities or costs born by the others to the society,also the nature of gambling requires government regulation andlimitation of competition, which differ from other entertainmentbusinesses.8 Paul Samuelson, Nobel Prize Winner inEconomics, points out that “there is a substantial economiccase to be made against gambling… it involves simply steriletransfers of money or goods between individuals, creating nonew money or goods. Although it creates no output, gamblingdoes nevertheless absorb time and resources. When pursuedbeyond the limits of recreation, where the main purpose afterall is to ‘kill’ time, gambling subtracts from the nationalincome.”9No Longer an Entertainment:Social Cost of Problem Gambling in Hong KongSo Hang Tai, Kwok Ngai Kuen
  • 95412007. 8Paul Samuelson’s comment towards gambling industrysupports why Grinols10 requests, before the public policy makersdecide to expand and legalize more gambling products, theyshould consider the following questions thoroughly:How is gambling different from other forms ofentertainment?Is gambling a good vehicle for raising taxes?Does gambling create economic development?On the contrary to the calculation of economic benefits(gambling industry profits and taxes minus the reduction inprofits and taxes of other businesses caused by gamblingindustry), it is more difficult to quantify the costs of the negativeside. Even though it is relatively difficult to come up withconsensus to estimate the social cost of problem gambling,the academic field still attempts to conduct similar studies ina past decade. Why is it so important for this kind of research?Single11 states that estimation of the social and economiccosts of substance abuse (including gambling), serves at leastfour purposes. First, it provides sufficient argument of whichpolicy should be given a high priority on the public policyagenda. Second, it facilitates public policy makers to targetspecific social problems and formulate mitigation measures. Third,it helps to identify the information gap and research needsfor the government. Finally, it offers baseline measures todetermine which policies and programs are effective in harmminimization.In past decade, studies in which researchers estimatethe social costs of problem or pathological gambling, however,there is no common standard to judge which aspects shouldbe included in the estimation, and which aspects should not.Concerning about the definition of social cost, it will be discussedlater in this paper.Different definitions of social cost will result in differentestimations, so studies have come up with wide range ofdollar terms, from lowest US$8,681 to US$33,500 per yearper problem gambler.12 This discrepancy is partly due tomisinformation and partly due to the adoption of differentframeworks for evaluation towards the issue. Similar to stanceof Thompson, Gazel and Rickman, we are looking for socialcosts according to our definition of social costs.2. Gambling in Hong KongGambling has long history in Hong Kong, the Chineseworking class mostly engaged in various traditional games,such as Mahjong and Tin Kau, while horse racing was initiallyexclusive to colonial elites, which was a key social mixingplace for expatriates from all countries (excluding Chinese).After local Chinese elites helped out the general strike in 1925,the colonial government allowed the membership of JockeyClub to open to local Chinese elites, acting as a bridge betweenthe government and local elites.13Because of the intensification of illegal betting, thegovernment decided to expand the operation of the JockeyClub to offshore, starting from 1970’s, all illegal bookmakerswere prohibited to run gambling business, the Jockey Clubbecame the sole agent in running gambling business in HongKong.14Before the legalization of football betting in 2003, the routinegambling policy of the Hong Kong government is to restrictcommercial gambling activities at a minimal level, which meansthe government does not encourage any forms of gambling,but limited gambling outlets are allowed to meet the publicdemand, so that gambling opportunities would not becomeexcessive and impose huge sum of social costs to thecommunity.15However, after World Cup 1998, government had beennotified that illegal football betting became more popular andwidespread, both in terms of the number of participants andthe involved money. As a result, the government publisheda consultation paper to seek the public opinion about the feasibilityof the legalization of soccer betting in 2001.16 The bill waspassed by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with a little margin in 2003.Since August 2003, the Jockey Club has been permitted tocarry out more forms of wagering and promotions for soccerbetting, as a way to combat or compete with illegal bookmakers.Jockey Club is one of the most influential organizationsin Hong Kong, in terms of the financial contribution to thegovernment and the welfare sector. Last financial year, JockeyClub received over 96 billion dollars (almost double of Macau’sgambling revenue in 2006) from soccer betting, horse racingand mark six (Table 1), and paid more than 1 billion to thesocial services sector (Table 2) and 12 billion dollars to the
  • No Longer an Entertainment: Social Cost of Problem Gambling in Hong Kong9641government, which occupies one-tenth total tax revenue (Table3). Since government relies on the financial source from theJockey Club, so inclined policy stance towards Jockey Clubcan be expected, the most typical example is the changesof horse racing betting duty system in 2006. Even thoughthe corporate performance has been improved since thelegalization of soccer betting, the government still supports JockeyClub’s demand for more flexibility in running horse racing,so as to boost up the declining horse racing business, withoutconsidering the derived social problems.Table 1 Hong Kong Jockey Club’s Turnover andTax Payment (mi l l ion HKD)2003/2004 2004/2005 2005/2006Horse Racing 65,025 62,661 59,032Mark Six 5860 6599 6293Soccer Betting 16,063 26,731 31,272Total Turnover 86,948 95,991 96,597Betting duty Plus Profit Tax 11,922 12,359 12,399Source: Hong Kong Jockey Club’s Annual ReportsTable 2 Distribution of Hong Kong Jockey Club’sDonation (mi l l ion HKD)2003/2004 2004/2005 2005/2006Community Services 232 590 592Education and Training 285 41 205Medical and Health 282 287 177Sports, Recreation and Culture 176 102 53Total 975 1020 1027Source: Hong Kong Jockey ClubTable 3 Major Sources of Tax Revenue (million HKD)2002/2003 2003/2004 2004/2005Betting Duty 10,920.7 11,635.9 12,057.2Profit Tax 38,799.5 48,770.0 58,639.7Income Tax 29,733.1 27,976.9 33,990.5Stamp Duty 7458.2 11,245.4 15,851.4Total Tax Revenue 93,138.9 106,199.8 127,682.3Source: HKSAR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s Annual ReportsBecause of the pressure from the different interest groupsand NGOs, the government commissioned the Hong KongPolytechnic University and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toconduct a study of Hong Kong people’s participation in gamblingactivities in 2001 and 2005 respectively. The studies showthat the general participation rate in gambling activities hasbeen increased from 78% to 81.1% and rate of illegal participationis decreased by half to 2.1%, the prevalence rate for problemand pathological gamblers are 3.1% and 2.2% respectively,which shows the number of pathological gamblers has beenincreased by 22%.17The same study shows that over 60% interviewees indicatethat their first gambling experience is below 14, more than90% gamblers spend less than 10% of their salaries on gambling,but still around 1% spends all their salaries on gambling.The most popular gambling activities are Mark Six (68.5%),social gambling (47.3%), horse racing (legal: 25.2%; illegal:0.4%) and soccer betting (legal: 16.3%; illegal: 1.4%) andMacau casinos (15.8%). According to Macau Statistics andCensus Service, after the opening of Las-Vegas style casinos,the number of Hong Kong visitors has been increased byover 1 million to almost 7 million in 2006, which indicatesthe dramatic growth of proportion for Hong Kong people gamblingin Macau casinos.According to Breakthrough18 , 9.1% families experiencetroubles, including financial, relational and emotional impacts,from members’ gambling affairs for the past 3 years.Unfortunately, only 6.1% of the impacted families seek helpfrom any local organization, social workers or counseling centersfor problem gamblers. The findings are compatible with thereal situation in Hong Kong, as there are around 272,000problem and pathological gamblers (5.3% adult population)currently, but approximately less than 10,000 people seek helpfrom counseling centers.In our opinion, even the government tries to initiate someeducation campaigns and studies about gambling, she stillcommits several serious mistakes, as the previous studiesjust focus on individuals’ participation in gambling activitiesand covers the prevalence rate on problem and pathologicalgamblers, but none of the area covers the gambling impactson society, family and its members. Also, there are no figures,centralized records and detailed assessments to identify theimpact of pathological gambling, as it is treated as personaldefects or misbehaviors, instead of a social concern. As aresult, the movement is only made by local organization andgambling impacts on society remains unseen.YearItemsYearItemsYearItems
  • 97412007. 83. Definition of Social CostThe identification of “actual” social costs of problemgambling activity has practical value for gaming industry andfor governmental policy makers establishing rules pertainingto gambling. However it is not easy to come up with definitivemoney figure of social costs caused by compulsive gambling.19 Different definitions would result in different estimations, beforejumping to our findings; it is worth to spare some spaceto discuss what “cost” is, and what “social costs” are.The fundamental concept of “cost” in economics basicallyrefers to “opportunity cost”. Due to the scarcity of resources,people’s desire can not be satisfied, so they need to prioritizetheir choices. As a result, cost is defined as the highestvalue option forgone. Further develop this concept to the totalcommunity costs of any activity, it becomes the summationof private costs and social costs (some economic textbooksuse the term “external costs”, but they are theoretically thesame). The question is how we define these two costs.Markandya and Pearce20 have the following definition: “Tothe extent that the costs are knowingly and freely borne bythe consumer or producer himself, they are referred to asprivate costs but to the extent that they are not so bornebut fall on the rest of society they are referred to as socialcost.”21Collins and Lapsley22 further elaborate private costs as“impacts of an activity which borne by those who were partyto a decision to undertake the activity and were rationallyconsidered when they decided to undertake the activity” andsocial costs as “the proportion of the internal costs whichan individual did not rationally take into account when decidingto undertake the activity; plus all externalities which are thoseeffects of an activity which are imposed involuntarily on othersin society.”If gamblers are not fully informed, rational or willing tobear the total costs of the gambling, social costs of gamblingmay exit, which shows why researchers usually estimatesocial costs of gambling through the study of problem andpathological gamblers, as misbehavior of the gamblers causesdifferent impacts to the others who do not involve in gambling,for instance the gambling-away of family assets, the applicationfor social security, and the reliance on family members tosettle debts, etc.As a result, social costs in this paper refer to the costswhich gamblers impose upon people who are not participatingin gambling, but bearing the burdens imposed by the gamblersand which would not have existed as the burdens of thepeople if their nearby have not engaged in gambling. In otherwords, social costs somehow are the costs transfer fromgambling individuals to non-gambling individuals.We understand that some people may argue against ourdefinition, especially those economists, it is largely becauseof the concept of “deadweight loss”, which means only areduction in societal real wealth can be classified as socialcost. It is no doubt to say that this point of view is rootedin the Pareto criterion.23 The Pareto criterion states that anychange, which makes at least one person of the society betteroff without leading to worse off of the others, in the stateof the world improves social welfare.Based on Pareto criterion, the society’s well-being issimply the wealth aggregation among all individuals in thesociety, which means wealth transfer from one individual toanother can not be classified as social costs, as no deadweightloss exists in the society. In similar context, unemploymentcompensation and bad debts, are viewed as wealth transferamong individuals, do not involve in social costs too.24Similarly, Steven Lansburg said “stolen property doesnot cease to exist. When a television set is moved fromone house to another, it remains as reliable a source ofentertainment as it ever was. This is true even when thenew recipient of those services is a thief or a dealer instolen property.”25 So, Walker and Barnett26 criticize that “itis common for gambling researchers to aggregate real andpecuniary effects to produce meaningless sums that they thencharacterize as social costs.”In our opinion, the argument is mainly caused bydiscrepancy of social scientists’ and economists’ attitudes towards“cost”. As social scientists, we treat social costs as transferfrom one individual who is involved in gambling to otherswho are not involved in gambling. On the contrary, economiststreat social cost as net money outflows of a community asa result of the presence of gambling.We agree with Thompson that researchers try to pursue
  • No Longer an Entertainment: Social Cost of Problem Gambling in Hong Kong9841different definitions of costs. “We include the cost of stolenmoney and goods by a compulsive gambler to support gamblingactivity as a social cost of gambling. We include unpaid debtsas well. We DO NOT CARE whether or not the moneyhas left the community; we DO CARE if the activity of thegambler has resulted in a reduction of wealth to other peoplewho have not been willing partners in the gambling activityor the thieving activity involved.” 27From our point of view, if particular activity causes harmto the others, it is not a matter of whether the wealth aggregationof the society is affected; it is rather a matter for social concern.For example, if property rights were not protected in the society,people would pirate others genuine products without anyrestriction; as a result, people do loss intention for innovationsooner or later, and society’s well being would be affectedin the long run.Even this study may attract others’ criticism; socialscientist’s approach is still adopted in this paper, as the main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arouse the awareness of the public,as well as the society, to look into how gambling affectsthe others and how serious of the problem is, if insufficientmitigation measures are not introduced.As a means to provide a comprehensive picture aboutthe costs of problem gambling in Hong Kong, in this paper,we would also deal with total cost, private cost and socialcosts. As a result, costs are divided into three categories:individual costs (private cost), familial costs and societal costs(social cost) and the summation of the above costs is treatedas the total cost of problem gambling, so as to reflect howcompulsive gambling affects the individuals, gamblers’ familiesand the society as a whole (Table 4).Table 4 Categories of Different CostsIndividual Costs Familial Costs Societal CostsLosses from gambling Family daily expenses Government expenditureUnsettled debt caused Family entertainment Legal costsby gamblingSalary difference Family utilities expenses Treatment costsUnemployment Mortgage Productivity lossPersonal asset Family debts CrimeliquidationLiquidation of family assetsDebts borne by family4. Methodology and LimitationsThe survey questionnaire for this study was developedfrom National Gambling Impact Study Commission’s final report1999 and Australian Productivity Council’s inquiry report 1999,with several modifications which compatible with Hong Kongcontext. There were 5 counseling centers involved in this study,namely: Rehabilitation Centre for Problem Gamblers of IndustrialEvangelistic Fellowship, Kei Yam Alliance Church, New HopeFellowship, Zion Social Services Centre and Methodist Centre.Researchers of Hong Kong Gambling Watch had distributedquestionnaires to the participating centers. The leaders thendistributed the questionnaires to the members of their groups,but this study only targets to those who seek help from thecounseling centers in past year, those who have already quittedgambling successfully or receives counseling for more thana year are excluded.Members were cautioned not to divulge their identitiesin any manner whatsoever as they filled out the questionnairesand required to return the questionnaires to the leadersimmediately. Leaders would then forward the finishedquestionnaires to Hong Kong Church Renewal Movement forentering data and recording any written comments.The data was collected over a four-month period fromlate April to August 2006. Returns were received from 110help-seekers. The writers do not make any representation thatthe responses represent a scientific random survey of differentcounseling centers. On the contrary, we consider the responsesto be honest representation of the behaviors of those whofilled out the questionnaires, we also consider all the collectedsamples are sufficient to represent the gambling behaviors ofproblem and pathological gamblers in Hong Kong.On the one hand, help-seeking problem and pathologicalgamblers may not well represent pathological gamblers in thegeneral population. It is predicted that gamblers suffering fromvery serious gambling problems would seek help. Therefore,the samples in this study may exaggerate the gambling severityof pathological gamblers in general. On the other hand, themost serious compulsive are most likely to exhibit a self-denial that will cause an avoidance of treatment. In such case,we may miss the most serious problem gambler behaviorsin the community with this survey.28
  • 99412007. 8Another limitation of this study is the exclusion of intangiblecosts. Intangible costs are costs that cannot be quantified indollar terms; also it will not yield resources to the communityfor consumption or investment purposes. The major intangiblecosts of problem gambling in estimation may be caused bydeath, pain, suffering and bereavement, quality of life, culturalimpacts, stress to crime victims, gamblers and others.29Furthermore, problem gamblers impose influence to peoplein financial as well as non-financial way. Some studies suggestthat each problem or pathological gambler may bring harmsto around 10-20 people, their family members are most likelyto be affected.30 The existence of problem in the family maycarry lifetime consequences for the children in the build-upprocess.31 The above costs are hard for researchers to capture,but they really exist.5. Respondents’ DemographySimilar to studies conducted in western countries, men(85.3%) still are more likely to become problem and pathologicalgamblers and their median age is 43. Over 50% respondentsare married, around 1/4 are still single and 12.4% are divorcedor separated (Table 5).Table 5 Martial Status of the RespondentsMartial Status Frequency Percentage (%)Single 26 26.8Married 54 55.7Cohabitation 5 5.2Divorce/ Separate 12 12.4Half of the respondents received at least senior secondarylevel education, with 42.3% at senior secondary level and12.4% at tertiary level. Around 1/3 of the group’s educationbackground is junior secondary level and another 12.4%respondents at primary level (Table 6).Table 6 Education Background of the RespondentsEducafion Frequency Percentage (%)Primary 12 12.4Junior Secondary 32 33.0Senior Secondary 41 42.3Tertiary 12 12.4The median income indicated by the respondents isascertained to be $11,000, but their average income is slightlyhigher, $13,500. 26.3% respondents are working as manageriallevel, like employers, professionals and managers, 32.6% areworking class, serving as salesmen, technicians and clerks.13.7% are housewives, retired and unemployed, others occupies27.4% (Table 7).Table 7 Occupation of the RespondentsFrequency Percentage(%)Self-employed/ Employer 11 11.6Manager/ Executive 3 3.2Professional 11 11.6Clerk 5 5.3Salesman 15 15.8Technician 11 11.6Housewife/ Retired 5 5.3Unemployed 8 8.4Others 26 27.4The median age of the respondents’ first gamblingexperience is 16 and their median gambling experience isaround 23 years. In the past year, respondents’ highest amountof money win in a single game is around $60,000, but lossis $290,000. 80% respondents still have unsettled debts andtheir median amount of debts is $300,000, comparing withtheir median salary ($11,000), the gamblers need at least2 1/2 years to settle their debts (excluding daily expensesand other subsistence expenditure), which may be their majordriving force to seek help from the counseling centers(Table 8).Table 8 Gambling Situation of the RespondentsItems MedianFirst gambling age 16 years oldGambling experience 23 yearsHighest amount of money winning in a game $60,000Highest amount of money losing in a game $290,000Amount of debts $300,000Horsing racing, casino and soccer betting are the populargames of the respondents, which occupy 71.8%, 52.4% and49.5% respectively (Table 9). There is an extreme range ofreported lifetime losses, the median is $3,400,000, but meanItemsProfessions
  • No Longer an Entertainment: Social Cost of Problem Gambling in Hong Kong10041Table 11 Source of Funds in Past YearSource of Funds Percentage(%) Amount raised (median)Friends 60.5 $29,000Relatives 58.1 $39,000Family members 48.8 $72,000Colleague 38.4 $6,000Credit cards 68.6 $300,000Financial institutions 79.1 $216,000Others 4.7 $42,000lifetime losses is $7,800,000. The median hours of gamblingper week are 10 (but average weekly gambling hours are18). The weekly median amount of betting is $17,100, whichmeans they roll over $889,200 and 520 hours in gamblingin a past year (Table 10).Table 9 Popular Games of the RespondentsKinds of Games Percentage(%) Median amount / yearHorse Racing (HKJC) 63.1 $30,000Illegal Horse Racing 8.7 $520,000Macau Casino 52.4 $910,000Soccer Betting (HKJC) 39.8 $260,000Illegal Soccer Betting 9.7 $2,600,000Floating Casino 9.7 $2,900,000Social Gambling 14.6 $420,000Others 29.1 $100,000Table 10 Hours and Betting Amounts of GamblingLifetime losses $3,400,000 (median) $7,800,000 (mean)Weekly YearlyGambling hours (Median) 10 hours 520 hoursBetting amount (Median) $17,100 $889,0006. Costs of Problem Gambling6.1 Sources of FundAt the time of beginning treatment gamblers have mediandebts at around $300,000, however, their median monthly salaryis just $11,000. In order to settle their losses, most respondents(78%) would borrow money from different people and differentchannels, so as to raise sufficient amount of money.Generally speaking, gamblers usually borrow money byall means (friends, relatives, family members, colleague, creditcards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which means they never relyon single source of channel to raise fund. A majority borrowmoney from financial institutions (79.1%) and credit cards(68.6%), while friends, relatives and family members alsooccupy 60.5%, 58.1% and 48.8% respectively (Table 11).6.2 Family burdenGamblers would like to liquidate both personal and familyassets, so as to satisfy their own financial needs. In thissurvey, less than 15% of the respondents sell the asset andproperty of the family, the median amount is $460,000 (meanis $700,000). Besides asset liquidation, gamblers would decreasetheir family financial burden, like daily necessities (56%),shopping (56%), entertainment (51%), traveling (46%), andutilities expenses (46%), deferred mortgage payments (44%),children’s pocket money (44%) and wives’ pocket money (45%)(Table 12).Table 12 Yearly Costs of Family BurdenItems Mean MedianDaily necessities $25,000 $4800Shopping $13,000 $3600Entertainment $7800 $1200Traveling $12,000 $3600Utility expenses $3000 $1200Deferred mortgage payments $9500 $4200Children’s pocket money $7000 $3600Wives’ pocket money $25,000 $72006.3 Crime and Legal CostsThe debts incurred by the gamblers bring harms. In thissurvey, we find that 21.8% and 19.5% of the respondentsgo into bankruptcy and divorce because of gambling. 32.7%admits to stealing (including family members and illegal means),11.2% raises fund through illegal channels. 6% are arrested,5% are sued and 4% are sent to jail because of gamblingrelated crime.6.4 Productivity LossGambling causes different degree of consequences to therespondents, only 12.8%, 10.4%, 16.9%, 10.5% and 11%of the respondents indicate that gambling causes no problemon the amount of working hours, working quality, cooperationwith colleague, working efficiency and ability of concentration.Over 70% states that gambling affects their promotion opportunityat different degrees.22% of the respondents change jobs from 1 to 5 times
  • 101412007. 8because of gambling, which loss around $60,000 per gamblerin past year. 23.9% indicates unemployment because ofgambling, losing $92,000 per gambler last year. Even theycan remain in the positions, 62% of the respondents indicateproductivity loss because of gambling (the median is 50%),which brings $5500 loss for each gambler in a past year.6.5 Extra government expenditureGovernment expenditure towards problem gambling issufficiently low, the operation costs of the existing 2 counselingcenters are indirectly funded by the Hong Kong Jockey Club,so the remaining extra government expenditures is the applicationfor welfare or other society security because of problem gambling.This study finds that the costs of this session are extremelysmall, less than 10% of the respondents apply the welfarebecause of gambling. Namely, CSSA (4.7%), public housing(8.5%), government allowance (4.9%), child care services(1.3%), elderly care services (2.5%) and house keepingservices (1.3%).6.6 Treatment costsBesides seeking help from counseling centers for gamblers,respondents also receive treatment from other social servicescenters. It is no doubt, as 77.1% of the respondents indicatethat they are suffered from depression and mental illnessescaused by gambling. 8.2% receive comprehensive familycounseling services, 6.2% and 10.3% receive treatments ofpsychologists and psychiatrists.What is worrisome is over half of the respondents(55.4%) have suicide thought in the past year, one third ofthem attempt to suicide (mean and median: 2 times), 23%stay at hospital because of gambling related suicide (mean:10 days; median: 4.5 days).Perhaps the family members of the problem gamblersare also suffered from gambling and need to receive treatment.34% of the respondents whose family members are undertreatments, counseling services of gamblers’ centers (70%),comprehensive family counseling services (18%), psychologist(4%) and psychiatrist (7%).7. Costs Annualization and GeneralizationBased on above costs and categories listed in Table4, the annual social costs of problem gambling per gamblerare $39,750 (median) and total costs are $379,650 (median).Since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samples is not normal and skewedto the right, as a result, the standard deviation is quite large,this makes the large differences between median and mean(Table 13). As a way to truly reflect the actual situation ofthe problem gambling in Hong Kong, we would take the median,instead of mean, as the final outcome and the source forfurther analysis of this study.Table 13 Summary of the Costs Per Gambler(annualized, denominated in Hong Kong dollar)Total costs = Individual costs + Familial Costs + Societal CostsMedian MeanFamilial Costs $12,000 $129,500Societal Costs $17,150 $36,000Total Social Costs $39, 750 $165,100Individual Costs $310,000 $548,200Total Costs $379,650 $713,300According to study conducted by the University of HongKong, there are 2.2% and 3.1% of the adult population canbe classified as pathological and problem gamblers, which equalsto 114,000 and 158,000 people. If inductive approach is adoptedto generalize the figures of this study to the total population,compulsive gambling costs Hong Kong $11 billion (social costs)and $103 billion (total costs). With reference to HKSAR InlandRevenue Department, Hong Kong Jockey Club contributes $12billion betting duty. Based on above figures, we can concludewhen $1 betting duty goes to government’s pocket, the society(including gambling and non-gambling individuals) needs to pay$1-$8.5 in return (Table 14).Table 14 Generalization of the Figures I t e m s NumbersPathological and problem gamblers 272,000 peopleBetting Duty of the government $12 billionBetting Duty vs. Total Costs (high end estimation) $1 = $8.5Betting Duty vs. Social Costs (low end estimation) $1 = $18. Conclusion: Development or Retrenchment?We understand the result of this study may attract seriescriticisms by people based on different reasons. Since it isthe first time for researchers to conduct this kind of studyin Hong Kong, if the paper can initiate further related research
  • No Longer an Entertainment: Social Cost of Problem Gambling in Hong Kong10241activities and mark an outbreak of public discussion towardsthe issue, the main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achieved.The public perception towards gambling industry may bedue to the current economic prosperity of Macau and lucrativebusiness record of the Hong Kong Jockey Club, which mayinduce the myth of gambling industry pumping in money, butdoes the development of gambling industry issue a matterof well-being of every people in the society? The answerof this paper is definitely NO, as gambling causes socialproblems and the society needs to bear the huge associatedcosts in the end.Most governments, including Hong Kong, legalizedgambling for economic revitalization and development reason,also tax revenue collected from gambling activities can betreated as an “painless tax”, which the government can usethis money to support the daily operation.32 Government issupposed to be the regulator of the gambling activities, withthe duties to make sure participants play responsibly33 . Unlikeother industries in which the market is the principal determinantof supply and demand, government decisions have largelydetermined the size and form of the legalized gamingindustry.34 Thus, the more reliance of the government ongambling industry is, the higher the possibility for the governmentto change its role from regulator to predator is.35 And thehigher the income of gambling industry brings to the government,the higher the flex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gives to the gamblingindustry.Goodman36 comments that there is no free lunch, gamblingindustry may not be as profitable as what people imagine.It is because the more the gambling activities increase; themore the costs of dealing with problem gambling andcannibalization effects increase. Convenience gambling thusplaces larger demands on local public budget. As a result,there is the urgent need to carry out responsible gamblingpolicy, so as to lease the problem of pathological gambling.37However, responsible gambling policy is not just a guideto gamblers or public relations measures to pacify oppositionvoices, and the term “problem” is not only limited to problemscaused by pathological gambling, but also concerns about thewidespread of adolescent gambling, so responsible gamblingpolicy requires every stakeholder take a role to cooperatewith each other, so as to prevent the everlasting problemscaused by gambling.Productivity council in Australia (1999) states thatresponsible gambling should at least include measures for harmminimization, demand control and supply control, which includesdisclosure of all the relevant information, especially about pricingand possible consequences caused by addictive gambling,promotion, advertisement and scrutiny. Unlike Hong Kong,gambling industry in U.S. acts as a vanguard in responsiblegambling policy, the American Gaming Association issues tworesponsible gambling guides to restrict the operation of theindustry in 1996 and 1998 respectively. We look forward toseeing the mitigation actions taken by the government andthe Jockey Club.Notes:1 Grinols, E. L. and Omorov, J. D., “Who Loses When CasinosWin?” Illinois Business Review, Vol. 53 (1996), pp. 7--11.2 Rosen, H. S., Public Finance (3rd ed.) (US: Irwin, 1992).3 Grinols, E. L. and Mustard, D. B., “Business Profitabilityversus Social Prof i tabi l i ty: Evaluat ing Industr ies withExternalities, The Case of Casinos.” Managerial and DecisionEconomics, Vol. 22 (2001), pp. 143--162.4 Thompson, W. N. and Schwer, R. K., “Beyond the Limits ofRecreation: Social Costs of Gambling in Southern Nevada.”Journal of Public Budgeting Accounting & Financial Management,Vol. 17 (2005), pp. 62--93.5 Grinols, E. L., “Gambling as Economic Policy: EnumeratingWhy Losses Exceed Gains.” Illinois Business Review, Vol.52 (1995), pp. 6--12.6 Grinols, E. L. and Mustard, D. B., “Business Profitabilityversus Social Prof i tabi l i ty: Evaluat ing Industr ies withExternalities, The Case of Casinos.” Managerial and DecisionEconomics, Vol. 22 (2001), pp. 143--162.7 Grinols, E. L., “Bluff or Winning Hand? Riverboat Gamblingand Regional Employment and Unemployment.” I l l inoisBusiness Review , Vol. 51 (1994), pp. 8--11.8 Oddo, A. R. “The Economics and Ethics of Casino Gamblin.”Review of Business, Vol. 18 (1997), pp. 4--8.9 Samuelson, P., Economics (New York: McGraw-Hill, 1970),pp.402; quoted from: Grinols, E. L., “Bluff or Winning Hand?Riverboat Gambl ing and Regiona l Employment andUnemployment.” Illinois Business Review, Vol. 51 (1994),pp. 8--11.1 0 Grinols, E. L., “Gambling as Economic Policy: EnumeratingWhy Losses Exceed Gains.” Illinois Business Review, Vol.52 (1995), pp. 6--12.1 1 Single, E., “Estimating the Costs of Substance Abuse:Implication to the Estimation of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Gambling.” Journal of Gambling Studies, Vol. 19 (2003),pp. 215--233.
  • 103412007. 81 2 Kindt, J. W., “The Economic Impacts of Legalized GamblingActivities.” Darke Law Review, Vol. 43 (1994), pp. 51--95; Pol i tzer, R. M., Morrow, J. S. and Leavey, S. B.,“Report on the Societal Cost of Pathological Gambling andthe Cost-benefit/Effectiveness of Treatment”, Paper presentedto the Fifth National Conference on Gambling and RiskTaking 1981; Meyer, G., Fabian, T., and Peter, W., “TheSocial Costs of Pathological Gambling”, Paper Presentedto the First European Conference on Gambling Studies andPolicy Issues 1995; Meyer, G., “Pathological Gambling andCriminal Behavior” , Paper Presented to the Nat ionalConference on Problem Gambling”, Crime and GamingEnforcement (1996); Thompson, W. N., Gazel, R., andRickman, D., “Social Costs of Gambling: A ComparativeStudy of Nutmeg and Cheese State Gamblers.” GamingResearch & Review Journal, Vol. 5 (2000), pp. 1--15; AustralianProductivity Council, “Quantifying the Costs of ProblemGambling.” Australia’s Gambling Industry: Inquiry Report, Vol.1 (1999), pp. 9.1--9.15; Goodman, R., “Legalized Gambling:Public Polic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ssues.” EconomicDevelopment Review, Vol. 13 (1995), pp. 55--57.1 3 Bacon-Shone, J., “Gambling Policy in Hong Kong”. Paperpresented to Inaugural Asia Pacif ic Problem GamblingConference 2005.1 4 Ibid.1 5 HKSAR Home Affairs Bureau, Gambling (Amendment)Ordinance (2002).1 6 HKSAR Home Affairs Bureau, Gambling Review: A ConsultationPaper (2001).1 7 Social Sciences Research Centre of the University of HongKong, A Study of Hong Kong People’s Participation in GamblingActivities (2005).1 8 Chan, T., “Disclosing Family-base Impacts as the Key ofGambling Problem Education”. Paper Presented to InauguralAsia Pacific Problem Gambling Conference 2005.1 9 Thompson, W. N., and Schwer, R. K., “Beyond the Limits ofRecreation: Social Costs of Gambling in Southern Nevada.”Journal of Public Budgeting Accounting & Financial Management,Vol. 17 (2005), pp. 62--93.2 0 Markandya, A., and Pearce, D. W., “The Social Cost ofTobacco Smoking”. British Journal of Addiction, Vol. 84 (1989),pp. 1138--1150.2 1 Ibid; quoted from: Collins, D. and Lapsley, H., “The SocialCosts and Benefits of Gambling: An Introduction to theEconomic Issues.” Journal of Gambling Studies, Vol. 19 (2003),pp. 123--148.2 2 Collins, D. and Lapsley, H., “The Social Costs and Benefitsof Gambling: An Introduction to the Economic Issues.” Journalof Gambling Studies, Vol. 19 (2003), pp. 123--148.2 3 Walker, D. M. and Barnett, A. H., “The Social Costs ofGambling: An Economic Perspective.” Journal of GamblingStudies, Vol. 15 (1999), pp. 181--212.2 4 Eadington, W. R., “Measuring Costs from Permitted Gaming:Concepts and Categor ies in Eva luat ing Gambl ing ’sConsequences.” Journal of Gambling Studies, Vol. 19 (2003),pp. 185--213.2 5 Quoted from: Thompson, W. N., Gazel, R. and Rickman,D., “Social Costs of Gambling: A Comparative Study ofNutmeg and Cheese State Gamblers.” Gaming Research& Review Journal , Vol. 5 (2000), pp. 1--15.2 6 Walker, D. M. and Barnett, A. H., “The Social Costs ofGambling: An Economic Perspective.” Journal of GamblingStudies, Vol. 15 (1999), pp. 181--212.2 7 Thompson, W. N., Gazel, R. and Rickman, D., “SocialCosts of Gambling: A Comparative Study of Nutmeg andCheese State Gamblers.” Gaming Research & Review Journal,Vol. 5 (2000), pp. 1--15.2 8 Thompson, W. N. and Schwer, R. K., “Beyond the Limits ofRecreation: Social Costs of Gambling in Southern Nevada.”Journal of Public Budgeting Accounting & Financial Management,Vol. 17 (2005), pp. 62--93.2 9 Single, E., “Estimating the Costs of Substance Abuse:Implication to the Estimation of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Gambling.” Journal of Gambling Studies, Vol. 19 (2003),pp. 215--233. Collins, D. and Lapsley, H., “The Social Costsand Benefits of Gambling: An Introduction to the EconomicIssues.” Journal of Gambling Studies , Vol. 19 (2003),pp. 123--148.3 0 Dunne, J., “Increasing Public Awareness of PathologicalGambling Behavior: A History of the National Council onCompulsive Gambling.” Journal of Gambling Behavior, Vol.1 (1985), pp. 8--16; Lesieur, H. and Puig, K., “InsuranceProblems and Compulsive Gambling.” Journal of GamblingBehavior, Vol. 3 (1987), pp. 123--136.3 1 Thompson, W. N., Gazel, R. and Rickman, D., “SocialCosts of Gambling: A Comparative Study of Nutmeg andCheese State Gamblers.” Gaming Research & Review Journal,Vol. 5 (2000), pp. 1--15.3 2 Goodman, R. The Luck Business (New York: The FreePress, 1995).3 3 Hing, N. and Mackellar, J., “Challenges in ResponsibleProvision of Gambling: Questions of Efficacy, Effectivenessand Efficiency” UNLV Gaming Research & Review Journal,Vol. 8, 2004, pp. 43--58; Thompson, W., Lutrin, C. andFriedberg, A., “Political Culture and Gambling Policy: A Cross-National Study” UNLV Gaming Research & Review Journal,Vol. 8 (2004), pp. 1--12.3 4 Kearney, M. S., “The Economic Winners and Losers ofLegalized Gambling” National Tax Journal, Vol. 58 (2005),pp. 281--302.3 5 Goodman, R., The Luck Business (New York: The FreePress, 1995).3 6 Ibid.3 7 Hing, N., “Principles, Processes and Practices in ResponsibleProvision of Gambling: A Conceptual Discussion” UNLVGaming Research & Review Journal , Vol . 7 (2003),pp. 33--47; Bybee, S., “Responsible Gaming: The BottomLine” Account ing & Tax Per iodicals , Vol . 13 (1998),pp. 8--10.
  • A Comparative Research of Casino Credit Issues in Nevada, Australia, Singapore and Macau104411. IntroductionThis research aims to give innovative ideas about the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of casino credit systems in fourplaces that have legalized gambling: Nevada, Australia,Singapore and Macau. It further points out that each systemmay raise some problems and that the suitability of the creditsystem depends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a particular place.Different countries and regions should develop their own suitablecredit systems and improve these by learning from each other.The evaluation of the casino credit systems and unique regulationsintegrating with the different history and current situation inthe four countries and regions of this study is going to beanalyzed. Many countries and regions which have legalizedgambling or which are going to do so allow casino creditbecause it can generate more gaming and tax revenue. Atthe same time these countries put great effort in dealing withthe negative side of running casinos, since the gaming industryis often related to social ills like gambling addiction, loan-sharking and prostitution. Social safeguards become extremelyimportant to prevent these problems from happening, of whichcasino credit regulation is one kind. Suitable regulations oncasino credit can address problem gambling and mitigate thepotential impact on individual families and the whole society. Macau legalized gambling in 1847, Nevada legalizedgambling in 1931.1 Australia established the first casino inTasmania in 1976, followed by Perth (Western Australia)and Melbourne (Victoria) in the years 1985 and 1994,respectively.2 After the legalization of gambling, extension ofcredit is an accepted practice in the gaming industry. It issupposed to provide convenience to players who may carrylarge amounts of money to the casinos and back. In reality,the credit extended can easily cause a person to overextendhimself, leading to eventual tragedy. The practice by casinosto extend credit to their big clients was rampant in the 1990sall over the world, including Macau, Nevada and Australia.But, such activities have since been strictly controlled dueto the worldwide massive credit defaults at that time. Casinocredit regulations continued developing year after year accordingto the change of the situation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regions.Macau, Nevada, Australia, especially Singapore which onlyrecently legalized gambling, have established their own creditsystems which are maximally suitable for themselves.2. Enforceability and Casino CreditEnforceability means that the casino can take a punterto court if he does not pay back the debt after receivinga credit extension for the purpose of gambling. In terms ofenforceability, the four places are the same. Singapore willallow gambling contracts made in casinos to be enforceablein courts.3 In the state of Victoria, Australia, debts relatingto money won from or wagered with a casino operator arealso enforceable.4 It is the same for Macau now even thoughbefore 2004 all credit for gaming was illegal and prohibitedby criminal law. The case of Nevada is somewhat complicated.Nevada had adopted the English “Statute of Anne” since 1710which regulated that gambling debts were uncollectible. ThisA Comparative Research of Casino Credit Issuesin Nevada, Australia, Singapore and MacauYang Ling
  • 105412007. 8changed in the year 1983 when the Nevada Legislature changedthe law to allow casinos the right to collect debts throughthe court system. Therefore nowadays a gaming creditinstrument5 is enforceable in Nevada courts.6 This shows thatthe governments of the four places have been active in usinglaw enforcement to regulate the casino industry.3. Brief Introduction to Casino Credit Exten-sion Systems and the Reason for Existence inMacau, Nevada, Australia and Singapore In Nevada, it is possible for casinos to extend creditto gamblers, and the extension is mainly done directly bythe casinos. Las Vegas is almost exclusively a place forgambling rather than tourism. Casino operators must allowextension of credits to attract gamblers. However, the extensionof credit by a Nevada casino for the purpose of gamingis strictly regulated. Clients must go through certain authorizationand financial affordability checking by casinos before they receivethe credit. Nevada emphasizes the casino operators’ right toreduce bad debts by collecting debts through the court.As is the case with Les Vegas, Macau is a gamblingheaven in Asia and gaming is the leading industry. Thereforelending credit is also a very important issue. Before 2004when the credit law was established, granting gambling creditwas illegal in Macau. The main reason for this is that thegovernment wanted to discourage gambling7 , which means thatwhen a customer left the casino after having lost all his money,he was not able to borrow money to further his gamblingactivity. Furthermore, allowing casino credit may raise viciouscompetition. In order to attract more customers, casinos maydecrease the requirements of customers’ payback ability andfinally result to blindly gambling. In terms of casino creditgranting method, the main difference from Las Vegas is thatjunkets who act as media between casinos and clients play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granting credit in Macau. Macaujunkets contribute a large portion of gaming revenue everyyear. They try to bring customers from outside to Macauand provide transportation, accommodation and entertainmentto them. Therefore, Macau is better in attracting people fromoutside and then enlarges the gaming market to reach highergaming revenues. However, Macau was loosely regulated interms of credit extension system. There was no formal lawor legislation to exactly clarify different issues related to extendingcredit. But it is believed that government can in some degreebuffer the problem by setting up a casino credit law. Thenew law became effective on 1st July 2004.In Australia, the main customers for casinos are localpeople. No credit for gaming is permitted in any state tolocal residents. The government simply aims to use gamingactivities to boost tourist industry. Casino operators in VictoriaState may provide chips on credit to a person who is notordinarily a resident in Australia for use while participatingin a premium player arrangement with the casino operatoraccording to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prescribed by the VictorianCasino and Gaming Authority. This is because in Australiagaming machines and lottery are more popular than casinos.In Victoria, only Melbourne has a Crown Casino. Since nocredit extension is permitted, in order to prevent players fromoveruse of their credit card, the government only allows playersto withdraw 200 AUD each time using their credit card. Therelated regulator will check this issue every 3 years.8Singapore is going to have two integrated resorts in 2009which will contain leisure, entertainment and business zones.Casinos will be only a part of the overall complex. As withAustralia, the government also treats the establishment ofintegrated resorts as a strategy to boost tourism appeal soas to raise its status as a leisure destination in Asia andat the same time generate economic growth. Therefore, theobvious conclusion here must be the total ban on credit forSingaporean punters. However, credit may be granted to playerswho are non-local residents. Such an action will protect andreduce significantly one of the major risks to the local punter.4. Casino Credit Extension to Residents andNon-residentsThe government prohibits casinos and junket operatorsfrom extending credit to Singapore Citizens and PermanentResidents.9 Casino operators will not be allowed to acceptcredit card and post-dated checks. The exception is for punterswho maintain a credit balance of at least $100,000 with thecasino operator at the start of their gaming who would bequalified as “premium players”.10 However, since Singapore
  • A Comparative Research of Casino Credit Issues in Nevada, Australia, Singapore and Macau10641pays more attention to tourism, the opposite may be practicedwith regard to overseas punters. The gaming act will be amendedto the case of loans or credits extended to non-Singaporeansfor the purpose of gambling. The junkets and casino operatorwill be able to extend credit to foreign punters on an informedbasis, with full recourse to debts outstanding. Future creditextension offers are suggested in Table 1. 11 Table 1 Maximum Line and Period of Credit forDifferent Types of PlayersType of players Maximum line of credit Period of creditRegular players USD 5000 – 50,000 3 daysPremium players USD 50,000 – 500,000 7 daysWhales USD 1,000,000 – 10,000,000 NegotiableSo far, the Singapore government has not set up detailedregulations on credit extension reporting and documentation.However, it requires recording transactions of S$5000 and above.Transactions of S$10,000 and all other suspicious transactionswill be reported to the regulator. Casinos need to keep allrelevant records for a minimum period of 7 years.12In Nevada, since the gaming industry is relatively maturewith a good regulation system of casino credit, there are moredetailed and specific requirements and procedures for casinosto follow. The licensee is required to document, prior to extendingcredit, the patron’s established credit history to provide evidenceof the patron’s credit-worthiness. The acceptable sources13 toobtain this information can be the credit reporting agency, afinancial institution (usually a bank) at which the patron maintainsan account, another licensee or other business that extendedgaming credit to the patron. If credit information is unavailablefor a patron who is not a 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licensee must obtain information from an agent or employeeof the licensee who has personal knowledge of the patron’scredit background to establish a reasonable basis for the creditextension.Besides the credit background sources, there are standardsfor authorization and extension of credit.14 When patrons whohave credit limits or are issued credit over $1000 (excludingpayroll checks, cashier’s checks, and travelers checks), thefollowing information must be recorded: patron’s name, currentaddress, and signature; identification verification; authorizedcredit limit; documentation of authorization by an individualdesignated by management to approve credit limits; andcredit issuances and payments. Because a series ofprocedures must be carried out and the amount of credit appliedis strictly controlled, this practice seems to lack flexibility andmay not be favorable in terms of gaming promotion comparedto other regions like Macau.Compared to Nevada, the regulation in terms of casinocredit in Macau is relatively loose and simple. It largely dependson traditions and customs which are not systematic enoughsince in Macau the credit extension activities are carried outmainly by junkets. It is an important casino promotion methodwhich aims at attracting clients from other countries. Thesejunkets are usually native to the cities in which the punterscome from and are therefore in a better position to assessthe credit worthiness of the punters and to recover the eventualdebt due. Although in Nevada and Australia casinos will alsoemploy junkets, however those junkets are only responsiblefor bringing outside players into casinos and are not involvedin any credit transaction or extension which is very differentfrom Macau. In Macau, junkets give non-redeemable chipsto players and receive commission from the casino accordingto the amount of chips given out. When Macau junkets extendcredit to punters, they will try to obtain knowledge about theperson’s financial situation, but this still largely depends onthe trust between each other. They use their experience tojudge whether to give credit to a customer or not. Thereforejunkets in Macau may bear a risk in granting credit, especiallyin the past days when there was no protection of credit law.This Macau junket practice may be unbelievable from westerners’point of view. But this is a reflection of Chinese collectiveculture, which emphasize on good “relationship” among peoplewhen doing business. It is in a way a good method to maintaincustomers. The practice of private VIP rooms and the roleof junkets operation are especially unique in Macau. Casinosprovide non-redeemable chips to contractors of the VIP rooms.After reaching the contracted amount of sales of these chips,contractors receive commission and share the total win withthe casino. Contractors of the VIP rooms give non-redeemablechips to junkets and junkets can get commission if they reachthe expected sales to VIP players. Since VIP rooms occupy
  • 107412007. 8a large portion of gaming revenue, it is very important toknow Macau’s special practice of VIP rooms and junkets.In the year 2004, a casino credit law was established; itgenerally regulates casino credit issue in Macau. The newlaw15 defines that legal credit extension should only refer tothe transfer of ownership of chips, and any credit in formof cash, check, or electronic transfer will be illegal. The entitiesthat may grant credit are gaming concessionaires, subconcessionaires, and gaming promoters.16 These granters mustexercise the activity directly and they cannot delegate theirpowers to other entities.17 Any other entities that grant creditwill be treated as criminal and will be punished by the law.Gaming promoters can employ collaborators through contractto help gaming promoters to enlarge the business, but thecollaborators themselves do not have the right to grant credit.Junkets must make a contract with concessionaires to be acredit lending entity to provide credit directly, or being amiddleman to provide credit indirectly to clients.18 It is alsobeing included in the contract that junkets are responsible forcertain part of the casino revenue to ensure the casino profitand the gaming tax.19However, the new law is relatively simple. It mainlyfocuses on granting the right for casinos and junkets to issuecredit, but there is no detailed systematic credit applicationand extension procedure like those in Nevada. Therefore Macaucasinos and junkets do not have conscientious and detailedcredit granting criteria and procedures to follow.This shows Macau is relatively weak in terms of lawsand regulation framework.In the Australian state of Victoria, it is regulated that“A licensee may not lend or offer to lend money to a personwho is in, or appears to be about to enter, a gaming areawithin the licensed premises or extend or offer to extend creditto a person to play a gaming machine on the licensedpremises20 ”, which simply means that gambling providers arenot allowed to provide credit or lend money to anyone forthe purpose of gambling. The law also states that if a generaloperator or an employee makes a loan or extends credit inany form to a person to take part in approved wagering,he wil l receive a maximum penalty of 200 penaltyunits.215. Credit CollectionIn Nevada, the only persons or entities that may collectgaming credit are: bonded and duly-licensed collectionagencies; employees, junket representatives (independentagents) and attorneys of a casino; affiliated or wholly-owned corporations and their employees.22 For a casino, themost important limitation is that the gaming debt must berepresented by a written credit instrument. The effective timeis 90 days at one time, the credit instrument is consideredcollectible.23 Casinos will require clients to sign a creditinstrument, and if the player has enough chips at the endof his game he can redeem the instrument. If the playerloses, or does not want to cancel the loan, the instrumentwill be deposited in the casino’s bank for collection from theplayer’s bank, just like any other check. The very uniquepolicy in Nevada compared to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is that if the casino cannot collect the debt back after a certaineffort, the bad debt will not be considered when paying gamingtax. It is a policy for the Government to protect gamingconcessions to reduce casino loss.Compared to Nevada’s practice, Macau does not havecredit instruments. The junkets just sign a simple contract withthe clients. Since most players in Macau come from MainlandChina, it may happen that some Mainland players may notpay back the debt and just return to their home town toescape from the debt. This is because there is a conflictbetween Macau and Mainland laws in terms of gaming issue.In mainland China, gambling and the related credit debt collectionactivities are illegal or even punishable by criminal law.However, it is the opposite case in Macau especially sincethe new credit law regulates that debts arising from creditfor gaming can be judicially enforced.24 Macau court’s judgmentand decision about credit debts collection of mainland customersmay not get the support from related mainland China lawand therefore cannot be carried out in mainland China. Thus,in this case, if Macau collectors go to mainland China tocollect debt, this is illegal. In recent years, more and moremainland customers come to Macau individually which makesthis problem become worse. Some mainland VIP customersmay even bring public money to gamble in Macau, whichmakes the problem more serious.
  • A Comparative Research of Casino Credit Issues in Nevada, Australia, Singapore and Macau108416. Other Problems or Questions Drawn fromCasino Credit IssueAustralia prohibits any form of credit extension. It iscustomary for casino operators to accept checks frompatrons.25 The related Act reflects this practice by allowingsome casino operators to establish a deposit account whichmay be a personal check or a traveler’s check for a playerthat can be credited as cash. Some of the advantages ofa credit restriction are lost if checks are allowed to be cashed,because if there is no money to cover the check, in practicalterms it means that credits will already have been given.Nevada has very mature internal control and socialsafeguard regulations. Whether those regulations can be carriedout properly and completely is still a problem. The mannerin which the surveillance is carried out seems not proper,especially for foreigners. For example26 , for the routine checkson bank relationships, which are frequently ineffective becauseof secrecy acts, the bureaus normally rely on networkassessments which can be vague and outdated.There is a big question that raises a wide debate. Facingforeign investment, especially American investment, does theirpolicy for deducting bad debts from gaming tax fit Macau?Since Macau legally allows casino credit, so it should havesome concern about how to deal with the bad debts generated.In Las Vegas, the gaming tax is only 8.25% for casinoproperties that earn revenues of more than $1 million amonth27 , so it is possible to deduct bad debts from tax. IfMacau adopts this practice it can attract more Americaninvestment. However, in Macau the gaming tax rate is 35%which is much higher than in Las Vegas. Therefore, if Macauintroduces this policy, how to calculate gaming tax will bea problem and what is more important, this practice will havea big negative impact on government tax revenue. Therefore,the government should be cautious in determining whether tocarry out this American policy or not.More casinos are going to be built in Macau. Therewill definitely be fierce competition among casinos. In orderto compete with others, some casinos may offer zero or evennegative credit interest to attract customers which will leadto unfair competition. Competition among VIP rooms is moredramatic. Big customers or whales can usually receive zerointerest credit. The junkets sometimes share the commissionwith whales or even do not get any commission in orderto reach a certain amount of revenue. In Las Vegas, casinosalso often do not charge any interest or even give 10%to 15% credit discount.28 Many research conducted in gamingenvironment show that casino credit sooner or later will becomea very important competition method among concessionairesand gaming promoters.297. Conclusion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regions execute different systemswhich may or may not fit a current situation, or at leasthave some room for improvement. Therefore it is possiblefor those countries or regions to revise their own practicesand absorb others’ useful experience to strengthen themselves.A good legal framework is extremely important duringthe development of a country’s casino credit system. Thegovernment will take part of the responsibility, but conces-sionaires themselves should also try to give some supportivepractical suggestions. In this way,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can be really established at the right moment, with propercontents and satisfy both public interests and legal regulationneeds. Taking Macau as an example, the new law providesa legal protection and safe environment for Macau’s creditgranting system, and it reduces the potential problem of thegaming marginal profit fighting. Macau’s way of granting credithas its own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nd the optimalsituation is that the new regulations can enhance the advantagesand weaken the disadvantages. It is also possible to referto good practice of foreign countries, especially the practicein the USA, in order to take care of the American investment.However, Macau definitely should not just copy the Americanpractice. Macau should try to develop a suitable credit grantingsystem step by step until it becomes mature.However, in Macau, it is hard for us to expect the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will solve all the problems relatedto credit granting. Besides government supervision, gamingentities should receive enough free space to test or to developthe most proper business operation system by themselves.Therefore, the Macau government suggests Macau should setup a gaming law system that can reach a reasonable balance
  • 109412007. 8between publish interest and legal regulation.308. RecommendationIn order to solve the negative social problem createdby granting credit, responsible gambling should be emphasizedin all countries and regions that legalize gambling. For example,Nevada casinos offer a hotline which helps players cancelor reduce credit lines upon their request. Australia haspsychologists in casinos31 , which are ready to systematicallyredress players’ misunderstanding and reform a rational judgmentof gambling activity. Macau and Singapore should adopt thesekinds of good practices.It is recommended that a central information checkingwebsite should be established.32 All casinos in a country orregion could be connected together. Then different casinos canexchange customers’ gaming information. It is helpful to knowthe past payback ability and recent debt situation quickly. Italso avoids customers from borrowing credit from severalcasinos then do not have the ability to pay back. However,concerning customers’ privacy, only management levelemployees should be able to use a special card to enterthe website and check the information.In order to strengthen casino credit regulation, differentplaces have set up their own administrative gaming bureaus.The Ministry of Home Affairs in Singapore is also going toset up a new regulatory agency to monitor casinos with itsvendors, suppliers and agents. However countries should notbe limited to this, a national framework is urgently needed.Gaming is a kind of internationally popular entertainment activity.Although different places may have their own culture or commonpractices, international interaction and cooperation is stillnecessary.Notes:1 Las Vegas historical information, http://www.lvol.com/lvoleg/hist/historal.html.2 Hsu, C. H. C., “Casino Industry in Asia Pacific Development,Operation, and Impact”, Chapter1 Casino History, Development,and Legislation in Austral ia , p. 13.3 Singapore Casino Control Law 2006, Section 40.4 “Introduction to Australia and South Pacific Victoria, GamingContracts, Enforcement of Gaming Debts”, International CasinoLaw , p. 588.5 NRS 463.01467 “Credit Instrument” defined. “Credit instrument”means a writ ing which evidences a gaming debt owedto a person who holds a non-restricted license at the timethe debt is created, and includes any writ ing taken inconsolidation redemption or payment of a previous creditinstrument.6 “Nevada, Gaming Contracts, Enforcement of Gaming Debts”,International Casino Law, p. 116.7 Macao Daily News, 21st February 2004, p. A3.8 Journal “Va Kio”, 5 th November 2004, p. 4.9 Wong, Kan Seng, Singapore Casino Control Bil l 2006 ,Parliament Sitting, Section 108 and 2nd Reading Speechby DPM and Minister for Home Affairs, 13th February 2006.1 0 Any person who furnishes front money, id, cash or checksdeposited with the casino to establish an account for aplayer who bets against that money, of at least S$100,000to participate in casino gaming.1 1 Chia, Teck Leng, “Taming The Casino Dragon: The onlycer ta in th ing in l i fe is i ts uncer ta in ty” . h t tp : / /www.channelnewsasia.com/cna/annex/050416_casinodragon.htm.1 2 Statement by minister for home affairs, 18th April 2005.1 3 “Nevada credit checks” (regulation 6.120(2)(a)), State ofNevada Gaming Control Board Gaming Audit ProceduresManual, p. 4, http://gaming.nv.gov/ngc_main.htm.1 4 State of Nevada, Gaming Control Board Minimum InternalControl Standards Cage and Credi t Version 4 , p. 2,1st January 1997.1 5 MSAR Law no. 5/2004.1 6 MSAR Law, Art. 3, no. 5/2004.1 7 MSAR Law, Art. 5(1), no. 5/2004.1 8 MSAR Law, Art. 8, no. 5/2004.1 9 Macao Daily News, 14th June 2004, p. B1.2 0 “Summary of Australian States and Territories Self-exclusionPrograms and Harm Minimization Policies/Strategies REPORTB Prohibition of lending or extension of credit Part Author:Gambl ing Research Panel” , Victor ia, February 2003.http://www.justice.vic.gov.au/CA256902000FE154/Lookup/GRP_Reports_Files5/.2 1 Gambling Legislation Amendment, No. 51, Art. 209(1), 2000,p. 79.2 2 “Nevada, Gaming Contracts, Enforcement of Gaming Debts”,International Casino Law, p. 117.2 3 “Nevada credit checks” (regulation 6.120(2)(a)), State ofNevada Gaming Control Board Gaming Audit ProceduresManual, p. 5, http://gaming.nv.gov/ngc_main.htm.2 4 MSAR Law Art.4, no. 5/2004.2 5 Dyer, H. R. D. D., Second Reading Author, NSW LegislativeCouncil Hansard Casino Control Amendment (Cheques) Bill.2 6 Chia, Teck Leng, “Taming The Casino Dragon: The onlycer ta in th ing in l i fe is i ts uncer ta in ty” , h t tp : / /www.channelnewsasia.com/cna/annex/050416_casinodragon.htm.2 7 Morrison, J. A., “Neal Seeks Vote on Gaming Tax Hike,http://www.reviewjournal.com/lvrj_home/1999/Apr-25-Sun-1999/news/10968670.html.2 8 Macao Daily News, 24 th October 2003, p. B3.2 9 Macao Dai ly News , 1st July 2004, p. A3.3 0 Macao Daily News , 15th September 2003, p. B10.3 1 Macao Daily News, 11th December 2005, p. B7.3 2 Macao Daily News, 11th Apri l 2005, p. B1.
  • 從MIF的演變看澳門會展業的未來澳門研究11 0第41期一、前言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M IF)是澳葡政府1996年創立,當時的澳督韋奇立將軍連任4屆MIF名譽主席。2002年第5屆MIF改由澳門特區行政區政府貿易投資促進局主辦,至今已連辦11屆。 20 05年 10月,在莫斯科舉辦的全球展覽業協會年會上,MIF獲得全球展覽業協會(UF I)的認證,成為中國第2個獲得UFI認證的展會(投資類),澳門貿促會也成為UF I的正式會員。MIF連辦10年可謂結出碩果。MIF是一個完全由本地創立的品牌,作為一個區域性的綜合性會展項目,其形成與演變的過程,也是澳門會展市場由萌芽開始不斷探索、逐步發展的過程。今天特區政府已定位將澳門打造成“一個中心、三個平台”:即亞太國際娛樂旅遊會展中心,粵西地區商貿服務平台、國際華商聯絡與合作服務平台和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隨 澳門經濟進一步融入世界,澳門的經濟結構的不斷變化,MIF及澳門會展業又面臨一個歷史決擇,MIF及澳門會展行業能否抓住這一歷史機遇,以加速度發展成為澳門另一個產業支柱?確實值得探討。二、從 MIF 參展商及展品的構成看澳門經濟狀況及會展市場吸引力一個展覽會由三個基本元素構成:組織者、參展商、貿易觀眾。如澳門政府作為組織者,那最重要的就是參展商和貿易觀眾,參展商的水平和展品的種類、先進性決定 貿易觀眾的水平和種類;反之,貿易觀眾的水平、種類也可影響參展商的水平和展品的種類。一個良好的商貿展覽會必定是主辦單位設立有市場價值的主題和提供優質的服務,參展商和貿易觀眾都能認同主辦單位的理念,並能在展會達到各自的貿易和宣傳目的。從1996 年4月10--14 日第1屆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M IF)到2005年10月 20-- 23日的第10屆MIF,參展單位都在200至3 00個左右,參觀人次5至10萬左右,展品多為中小企業的科技水平不高、行業代表性不強的輕工產品和家庭用品,不但品種少,而且某一品種也形成不了規模。值得一提的是,前 10屆MIF參展商總數中,政府機構(包括沒有產品展示的協會、大集團等)所佔比例一直都在35%至45%左右,即有四成左右的展位不存在商品貿易的可能。到第11屆,據報導,專業展區已達17個,參展商展位已達326個,其中澳門本地參展商共134個。在本地參展商展位中,有商品的展位共82個,沒商品展位 50 個,分別佔本地參展單位總數的 61% 和39% 。(另有 4 個是服務性展位。)參展展品主要是:成衣製品、製衣配料、手袋、皮鞋、藥品、食品、飲料、電器用品、傢俬、瓷器、電子產品、玩具、文具、蠟燭、膠袋、鋼琴、高爾夫球用品、羽毛製品、毛線、水泥等。與前10屆的差不多。海外參展商集中在4樓、戶外。有商品的展位162個,沒商品的展位31個。海外展區的展品主要為旅遊休閒服務用品、資訊科技等,與本地展品差不多,沒甚麼國際大型企業和品牌產品參展。從本屆本地與海外參展商的構成、展品的類別、品質、先進性分析:從 MIF 的演變看澳門會展業的未來陳 青 ** 《澳門商報》副社長
  • 11 1《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參展商來自多個不同、業務沒有相關聯的行業,幾乎沒有某一行業的大廠商和國際供應商、貿易公司參展;也沒有某行業科技含量高、能代表行業先進水平的尖端產品。形成不了某一行業展品的種類和規模,以便可讓採購商作比較、選擇;作為“三個平台”的澳門看不到來自“三個平台”獨特展品資源,尤其是葡語國家的獨特、優質的展品。這樣參展商構成和展品的水平與規模,既是由澳門經濟總量、經濟結構、經濟狀況決定的,也是澳門會展業界組織能力和水平的反映,即是澳門會展市場對參展商吸引力的集中表現。三、從 MIF 貿易觀眾的變化看 MIF 商業化的水平作為一個商貿展覽會,最重要的標誌是其商業化水平。參展商與貿易觀眾參加展覽會最大、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做成生意,有了商業化,才希望擴大成為國際化和發展為專業化、品牌化。國際化只是商業範圍擴大了,專業化是更便於做大生意,品牌化則是商業化達到了一個高度。貿易觀眾的種類、品質受主辦單位的組織能力和參展商的種類、展品品質規模等影響,同時反作用於參展商的種類與展品品質。如果貿易觀眾(採購商)看到這個展會有行業領袖、行業尖端展品、行業內著名生產廠商、供應商或他們潛在的採購產品,自然,他們就會參加。同樣,如果這個展會有國際著名的採購商、行業大型採購集團以及展品供應商(參展商)希望出現的採購商,那也自然會有相當水平的供應商參展。這關鍵的是看當地會展專案組織者對本地會展市場的整體規劃組織能力、水平及號召能力如何。從第1屆MIF開始,政府就有計劃、有步驟在推廣M IF,特別是回歸後的近幾年,特區政府更是不遺餘力在海外推廣MIF,就以第11屆為例,從今年初,貿促局在葡語國家和中國內地通過參加當地展會來推廣第11屆M IF的活動就有7個。如4月組團參加“中國與葡語國家企業經貿合作洽談會2006──里斯本”,6月組織200多個企業參加在昆明舉辦的“第3屆泛珠三角區域經貿合作洽談會”等。至今已積累了貿易觀眾和合作夥伴資料上萬個。由於澳門過往經濟環境所限,難以創立一個大型專業展覽,但從第 5屆,特別是第7屆開始,MIF綜合展中逐步出現專業展區,較為成熟的有“安居在澳門”、“數碼科技及攝影器材展區”等,為MIF向專業化發展探索了路子。同時為了提高商業化水平,從第7屆開始出現配對服務和採購服務,本屆又首設配對中心,目的都是為供需雙方搭台牽線,促其貿易成交。由於受MIF參展商品的種類、展品品質有限,所以採購商多數以中小型為主,近兩屆M IF主辦者為了突出品牌效應,特意邀請個別國際品牌採購商到場,但所採購的也是少量的小商品,M IF滿足不了大型採購商的要求。另外,參展商的穩定性同樣也影響到採購商的穩定性。據統計,海外參展商(除協辦單位外)幾乎沒有連續參展超過3屆的。這樣必然引起MIF採購商的波動。這種以中小型為主、波動的採購商隊伍,決定了 M IF 商業化水平與特徵、決定了其成交總額的波動性、單項成交額度的有限性。本屆雖然有近500場商業配對、簽署了22個項目,可成交額只為3億澳門元。這種參展商人數、貿易觀眾人數、成交額度與周邊城市的綜合展、專業展(廣州出口商品交易會、深圳高交會、珠海航展、香港國際珠寶展、新加坡亞洲食品與酒店展覽會)相比,就要看出澳門MIF、澳門會展業與之的差距。四、與展覽相比, MIF 中會議的國際化、專業化水平較高除了與MIF同期舉行的第2屆“中國-葡語系國家經貿合作部長級會議”屬於國家級國際會議外,MI F還有各種會議21場,其中政府的投資環境推介會8場;機構投資專案說明會、採購會5場;企業產品推介(嘗試)會4場;社團機構論壇、研討會4場。這些會議的參加者的檔次、行業的代表性、會議組織者的品質普遍都高,效果也好。而且還不斷吸引國內政府代表團到澳門作投資項目推介,與會代表團從第5屆開始出現,逐屆增多,除了數目外,地區也在擴大,特別是一些品牌項目也樂與M IF合作,如義烏小商品國際展覽會就是第一次到澳門推介。這說明澳門的平台作用逐步被認識、被市場接受。
  • 從MIF的演變看澳門會展業的未來澳門研究11 2第41期另到MIF參加會議的成本低、效果好。五、從 MIF 看本澳會展業界和政府的組織水平(一) 政府有專案規劃和市場組織能力MIF是一個反映當地經濟狀況、展示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的綜合性會展專案,這是政府從實際出發創立的。歷屆政府也能充分運用與內地、海外各項政策優勢進行MIF的推廣和市場組織工作。(二) 能調動和發揮本地業界的資源和能力承辦、協辦、贊助單位,以及服務性的搭建、運輸、酒店、現場服務企業,都能各司其職、各盡其能。(三) 專案主辦單位對具體專案的市場調研和策劃不足,這直接決定了MIF參展商和採購商的來源,以及MIF的商業化過程澳門的經濟近年在發生結構性巨變,周邊地區經濟也在轉型和高速發展,葡語國家的各種經濟狀況更是不斷變化,而這實質就是MIF的核心市場。然而,我們發現,具體項目負責機構、負責人卻對這些巨變可能給本屆或下一屆M IF造成怎樣的影響,如何在這些巨變中捕捉確定本屆MIF主題的機遇,以擴大MIF參展商和採購商的來源等問題認識不足,或不夠敏銳。如近年,珠三角(廣州、深圳、珠海等地區)又出現大量生產設備、工廠、生產線轉移,產品嚴重滯銷,而葡語國家較落後地區對這些產品、設備、生產線是有大量需求的;2002年,中國政府有專項貸款給安哥拉,指定購買中國貨。安哥拉戰後重建,需大量建材,特別是車輛、摩托車,而中國廣州、江門、重慶的摩托車質優價廉,很適應安哥拉市場,如果M IF能及時捕捉這樣的資訊,組織摩托車的規模展區,利用中國與葡語國家高峰論壇和MIF之機,讓安哥拉政府、企業採購團到澳門MIF選購,那M IF既可招到優質、品牌的展品,又可提高其商業化水平;又如這幾年澳門大興土木建酒店,建材、酒店用品、設備及娛樂設施、娛樂用品是有直接需求的;中國企業目前在實施“走出去”戰略,完全可通過MIF走向葡語國家等等,這些都是MIF可利用的商機。可是,在這幾屆的MIF上,人們難以感受到這些市場機遇和資訊,可以說這是MIF與市場脫節了。這主要是主辦者對市場變化調研不足、相關資訊捕捉不夠,導致專案策劃不足,直接影響了M IF的成交額及市場吸引力。(四) 對專案實施中MIF雖然不斷進步,但歷年存在的問題也始終難改。宣傳推廣方面:對本地和海外的形象宣傳是夠的,關鍵是對目標市場的細分客戶的宣傳不夠。如要對廣州、江門地區摩托車廠商進行招展,就應在當地主要媒介或專業媒介做廣告;其次是對已決定參會的著名採購商或大型參展商的資訊發佈太遲,起不到應有的促進招展招商作用。在展區劃分方面:主要以參展商來源區域為主,這對參展商有利,但對採購商和整個展覽佈局不利。首先是採購商要找同類展品需要分別找多個地點;其次是藥品與塗料油漆、飲品、食品、衣鞋一齊擺放,不夠整齊雅觀。現場展位經常是沒人、沒展品、空空如也,極不嚴肅;工作人員經常站在一起高談闊論,雖熱情待人,但一問三不知,缺乏基本的業務培訓;現場難見保安員、衛生救護點、以及沒有公共垃圾桶;免費交通巴士也標識不明等等,都是歷年難改。MIF的商業化程度不高、組織服務不夠完善,故也難以在項目盈利上有突破。六、 MIF 的發展與澳門會展業的未來從 M IF 參展商歷屆資料分析,如本地展品種類、品質短期內難以增加和提高,那MIF的成交額是難有突破性增長的。而外地參展商的來源不穩定,展品也難成規模、上檔次,成交額也就不穩定。這樣,整個MIF商業化程度在短期內就難以保持穩定提高。在明年外國大型會展企業開業,幾十個大型國際品牌會展項目進入澳門之際,M IF面前有兩條出路:一是逐步被引進的品牌項目同化、吞化;二是自我突破、有所創新、再求發展。MIF的綜合性質,是由澳門經濟結構和經濟發展水平決定的,在澳門經濟狀況沒有根本性改變之前,MIF的性質也難以改變。從本屆MIF可以看出,本地主辦者、業界的能量發揮,已到一個階段性的極限,已顯疲態,再要上一個台階,要有所創新、有所突破,動力在哪?方向在哪?本地會展資源在哪?如何尋找國際優質參展商、採購商?而從海外引進或聯合舉辦的會展項目也面臨同樣
  • 11 3《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的問題:項目進入了澳門,能否被市場接受?能否在澳門生存發展?所以,澳門會展業經十幾年積累發展,已到了一個突破口的臨界點,如方向準確,力量集中,有可能衝上另一個新台階、新高度,如不能很好整合資源,進行有序競爭,開創有特色、有競爭力的會展品牌。幾年光陰一過,形成不了自己獨特項目,新引入的項目又留不住,那澳門會展業大發展的歷史性機遇也就會消失。澳門會展業的未來究竟在哪呢?應起於以下三點:一是努力營造廣義上的大會展環境,打造獨立自主產權的品牌專案。從自己獨特的資源中挖掘會展題目,培養自己的“參展商”和“展品”。如從廣義的會展上看,除了MIF外、格林披治大賽車、大賽車歷史文化、澳門眾多的博物館、陳列館和澳門世界文化遺產都是自己獨特的資源,澳門是近450年中西文化交匯點、海上絲綢之路起點,有 其他地方不可替代的歷史背景和文化積累,這就是澳門會展題目的源泉。我們可以創立“國際大賽車展覽會”,還可以把眾多的各種題材的展覽館、博物館、澳門世界文化遺產,這些澳門獨特的中西文化交流的產物,完全整合成一個展覽館行業,作為澳門會展資源中自有的常年展品,吸引各種專業學術研討會議和各地遊客。把澳門民俗,如醉龍,做成為會展表演項目,讓世界文化遺產、博物館、大賽車活動,把澳門變成為一個大型常年會展場所。二是加強對具體經貿會展專案的微觀調研,而不僅僅是對澳門會展環境、會展業發展規劃宏觀方面的研究。特別是中葡、中國與歐盟(澳門是歐盟在中國設立的唯一資訊中心)經貿方面,多做研究。利用國家賦予的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交往的平台,拓展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文化交往空間,拓寬會展舞台,創立一個與中國與葡語國家高峰論壇同台展示的“中國與葡語國家商品採購大會”或“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交易會”。三是借外力引進,聯合舉辦新的會展品牌。政府與業界一道,引進來就努力留住,使外來項目能在澳門紮根、生存發展。澳門會展業的未來,基礎點依然是抓住自己獨特的資源,如中西經貿文化的交流、旅遊博彩業等,提高會展項目的商業化程度,在商業化發展過程中進行國際化、專業化和創立、培養符合澳門實際的會展品牌項目。
  • 穗港澳居民外出旅遊比較研究澳門研究11 4第41期一、前言本文依據實地調查資料,採用實證研究的方法,對穗港澳居民外出旅遊的方式、獲取信息的渠道、所乘交通工具、住宿標準、出遊渠道、出遊時間、目的地選擇、消費水準等方面進行了較為系統的比較研究,並在此基礎上揭示了三地居民外出旅遊存在的差異,提出了發展三地旅遊的對策。隨 信息時代的來臨,人類進入了普遍悠閒的社會。與此相適應,興起於20世紀60年代的大眾旅遊在經歷了40多年的風風雨雨之後,在今天已步入了大眾休閒旅遊時代。由於意識形態、政治、經濟、文化、價值觀念的差異,穗港澳城市居民不僅在環城遊憩行為方面存在 一定的差異,而且在外出旅遊方面也不盡相同。本文依據實地調查資料,採用實證和比較研究方法,對穗港澳居民外出旅遊進行系統比較,旨在揭示差異,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推動三地旅遊業健康、快速發展。本文研究資料主要來源於實地調查。實際調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2007年2月1-- 6日,調查地點在香港;第二階段為2007年2月7--12日,調查地點在澳門;第三階段為2007年1月13--1 7日,調查地點在廣州。調查方式為問卷調查。樣本採集方式主要有三:一是通過旅行社、酒店工作人員在前來諮詢及報名的遊客中隨機抽取樣本;二是在居民區通過物業管理公司員工發放問卷填寫;三是在公眾活動中心如公園、廣場或中心商業街做隨機攔截問卷。本次調查共發放問卷1500份,回收1252份,回收率83.4%。其中穗港澳每地各發放問卷 500份,廣州收回有效問卷428份,回收率為 85.6%,香港收回有效問卷398份,回收率為79.6%,澳門收回有效問卷42 6份,回收率為85.2%。數據處理採取對有效樣本用EXC EL進行分析的方法,並對問卷中各個變量按重要程度予以賦值(最重要的賦值3,其次為2,再次為 l,其餘為0),以均值為標準進行統計。二、穗港澳居民外出旅遊比較(一) 外出旅遊活動選擇的差異從總體看,穗港澳三地被調查者在外出旅遊活動的選擇方面既有相同點,也有不同之處。相同點主要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圖1):一是三地被調查者喜歡的旅遊活動排位大致差不多,依次是遊覽觀光、健康療養、海濱山林度假、探險獵奇、交流訪友、宗教朝拜、體育賽事、文化演藝、高爾夫;二是遊覽觀光都是穗港澳被調查者的首選,且分佈均值差別不大,這表明,在穗港澳三地,觀光仍是主導旅遊動機;三是三地被調查者所喜歡的第二、三項旅遊活動均為健康療養與海濱山林度假,這也表明,在穗港澳三地,怡情養性的休閒旅遊動機漸趨流行。但仔細分析圖1各項旅遊方式的分佈均值,我們也不難發現,在可供選擇的9種出遊方式中,穗港澳三地被調查者幾乎在所有出遊方式上都存在 不同程度的差異。其中差異較大的是健康療養、海濱山林度假和探險獵奇。前者以香港的分佈均值最大,其穗港澳居民外出旅遊比較研究彭順生 ** 廣州大學旅遊學院副教授
  • 11 5《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次是澳門,廣州最小;中者以澳門的分佈均值最大,香港次之,廣州最小;後者以香港的分佈均值最大,澳門次之,廣州最小。這也表明,港澳居民對健康療養、海濱山林度假和探險獵奇等旅遊活動,喜歡的程度要超過廣州。圖1 穗港澳居民旅遊活動選擇分佈均值比較(二) 獲取信息方式的差異從圖2可知,穗港澳居民在獲取旅遊信息方式方面也有 較大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三地居民獲取旅遊信息方式的排序不同。在廣州,可供選擇的 5項獲取旅遊信息選項中,排在前三名的依次是旅行社、旅遊網站和朋友推薦,後二名的依次為報刊廣告、廣播電視。港澳則不然,排在前三名的依次是旅遊網站、旅行社、報刊廣告,後二者為朋友推薦、廣播電視。這表明港澳居民對現代科技進步保持的敏感度要高於廣州,且已開始把旅遊網站作為獲取休閒旅遊信息的最主要的渠道;廣州則不同,旅行社依舊是居民獲取休閒旅遊信息的最主要的信息傳播源。 與此同時,由於旅遊網站異軍突起,網路影響日益擴大,廣州居民通過旅遊網站獲取旅遊信息的出遊者也越來越多,開始咄咄逼人地挑戰傳統媒體。圖2 穗港澳居民旅遊信息獲取方式分佈均值比較同時,調查還表明,穗港澳三地接受調查的旅遊者對互聯網在旅遊中的作用之認同也存在 一定的差異。從表1可知,在港澳,只有10%以下的人認為互聯網在旅遊信息獲取方面不起作用或不太瞭解,認為互聯網比較重要或非常重要的人數比例均超過85%,香港為87%;而在廣州,認為互聯網在旅遊信息獲取方面不起作用或不太瞭解的人數比例都超過20%,認為互聯網比較重要或非常重要的人數比例則不到 55%。表1 穗港澳居民對互聯網作用認同程度比較(單位:% )認同程度 廣州 香港 澳門不起作用 26 8 9比較重要 37 56 52非常重要 17 31 33不太瞭解 20 5 6(三) 出遊渠道的差異表2顯示,穗港澳居民出遊渠道選擇不盡相同。從調查結果來看,廣州被調查居民最主要的出遊渠道雖然依然是旅行社,但人數比例已下降到 50%以下,其他形式的出遊,所在公司安排、旅遊網站安排,尤其是自駕車出遊日漸增多。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廣州旅遊市場,旅遊批發商安排的出遊僅佔4.5%,所佔業務份額相當有限。港澳則是另一番景象,港澳被調查居民最主要的出遊渠道不僅依然是旅行社,而且人數比例比廣州高出 10個百分點,同時,選擇旅遊批發商和旅遊網站的人數比例也大大超過廣州,只是囿於地域限制,自駕車出遊人數比例則比廣州少得多。表2 穗港澳居民出遊渠道選擇比例比較(單位:% )出遊渠道 廣州 香港 澳門旅行社 48.1 58.3 56.8所在公司 16.9 4.5 5.1旅遊批發商 4.5 14.6 15.3自駕車 20.2 4.6 3.9旅遊網站 5.7 10.7 11.5旅遊景區 3.2 5.4 6.2其他 1.4 1.9 1.2調查還表明,穗港澳被調查者選擇旅遊公司的依據也存 一定的差異。雖然三地被調查者都很看重服務質量,但相對而言,港澳更看重服務質量,分佈均值比廣州高;在選擇旅遊公司時,廣州被調查者比港澳被調查者更看重價格因素,分佈均值比港澳高;但廣州被調查者在線路、品牌、口碑、公司財力、公司大小等因素方面,不如港澳被調查者挑
  • 穗港澳居民外出旅遊比較研究澳門研究11 6第41期剔,分佈均值都低於港澳(圖3 )。(四) 出遊時間的差異穗港澳居民出遊時間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何時出遊的時間選擇;二是出遊的天數。調查表明,穗港澳被調查者無論在選擇何時出遊的時間,還是在出遊的天數方面都迥然不同。調查表明(見表3),廣州被調查者外出旅遊的時間大多選擇在黃金周或春節,分別佔被調查總人數的53.3%和 23.9%;公休日只有11.6%左右的居民出遊;這表明絕大多數廣州市民仍然保持 公休日一般不出遠門旅遊的傳統,港澳則截然不同,由於港澳迄今尚未實行黃金周長假制度,“五‧一”或“十‧一”只放一天假,因而居民黃金周出遊的人數比例相當少,所佔人數比例均不到10%,大多數居民依然選擇聖誕節和公休日出遊,如香港被調查者在聖誕節和公休日出遊的人數分別為 3 1 . 7 % 和28.3%。澳門被調查者在這兩個時間出遊的人數分別為30.3%和29.6%。這表明,港澳與歐美國家一樣,聖誕節和公休日乃是大多數人選擇出遊的理想時間。表3 穗港澳居民出遊時間選擇比例比較(單位:%)出遊時間 廣州 香港 澳門黃金周 53.3 8.3 7.8春節 23.9 24.5 25.2聖誕節 4.0 31.7 30.3公休日 11.6 28.3 29.6暑假 5.3 4.1 5.3其他 1.9 3.1 1.7調查還表明,廣州居民一般短暫時間即 l-- 2天出遊的人數比例較少,只有 6.3%,大多傾向於接受不超過一周即3--5天的中長程休閒旅遊;港澳居民選擇l -- 2 天出遊的人數比例高於廣州,分別為 21.5% 和16.8%,這表明港澳居民有公休日普遍外出旅遊的特點。此外,受經濟條件、節假日時間等因素制約,廣州居民外出旅遊超過5天的人數比例也低於港澳。(表 4)。表4 穗港澳居民出遊天數安排比例比較(單位:%)出遊天數 廣州 香港 澳門1--2 天 6.3 21.5 20.83 天 42.9 26.4 24.14--5 天 34.9 25.7 28.56--7 天 13.1 20.3 20.87 天以上 2.8 6.1 5.8(五) 旅遊設施選擇的差異旅遊設施選擇包括對旅遊交通與住宿的選擇。從調查的情況看,穗港澳居民在這一方面存在 一定的差異。圖4顯示,飛機毫無疑問已成為穗港澳居民出遊最受歡迎和最便捷的旅遊交通工具,但三地居民對它的選擇均值仍有一定的差別,港澳被調查者對飛機的選擇均值比廣州高出0.5左右。此外,在廣州,選擇火車硬、軟臥和豪華巴士出遊也頗為盛行,集中體現了現代都市人對出遊質量的追求與崇尚,但也有相當一部分人在出遊時選擇硬座,而在港澳,雖然也有相當一部分出遊者選擇火車硬、軟臥和豪華巴士,但選擇硬座的人比廣州少得多。圖4 穗港澳居民出遊交通工具的選擇均值比較調查還顯示(見表5),在選擇接待設施方面,穗港澳三地居民的差異也頗為明顯。對於廣州旅遊者而言,住宿三星級賓館是理想的選擇,因此,選擇此類賓館的人數比例最高,接近50%;對於豪華型,也有29.1%的廣州旅遊者選擇。這表明,外出旅遊追求住宿舒適也開始在廣州居民中間流行。對港澳旅遊者來說,雖然有26.6%的人也考慮住宿三星級賓館,但它並非最理想的選擇,在絕大多數人的心目中,住宿豪華型賓館才是最佳的選擇,故兩地均有超過70%的被調查者先選擇了此類賓館下塌,這圖3 穗港澳居民選擇旅遊公司依據分佈均值比較
  • 11 7《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表明,外出旅遊追求住宿舒適早已在港澳成為時尚。表5 穗港澳居民接待設施選擇比例比較(單位:% )住宿選擇 廣州 香港 澳門4 星級及以上賓館 29.1 72.4 70.53 星級賓館 48.7 19.6 23.1經濟型賓館 18.3 4.3 7.6民居 5.2 4.1 4.3其他 0.7 0.6 0.5(六) 目的地選擇的差異目的地選擇包括國外和國內目的地選擇。無論在國內外目的地選擇還是在目的地互選方面,三地被調查者也都存在 不同程度的差異。調查顯示(表6),廣州居民赴國外旅遊目的地首選亞洲,其人數比例佔被調查人數將近一半,接下來依次是歐洲、北美洲、澳洲和非洲;港澳居民赴國外旅遊目的地選擇有所不同,被調查者首選歐洲,所佔人數比例均超過1/3。此外,與廣州選擇赴北美洲旅遊的人數比例只有10%左右不同,港澳選擇赴這兩個洲旅遊的人數比例均超過了 20%。表6 穗港澳居民國外旅遊目的地選擇比較(單位:% )國外目的地選擇 廣州 香港 澳門亞洲(新、馬、泰、日、韓等) 48.3 24.5 25.3歐洲(法、意、西、英等) 25.7 35.9 34.1北美洲(美國、加拿大) 12.1 21.3 22.6澳洲(澳大利亞等) 8.4 11.1 10.3非洲(埃及等) 5.1 7.1 6.9其他 0.4 1.1 0.8調查顯示(表7),北京雖然都是穗港澳被調查者首選目的地,但在人數比例上存在 一定的差異,廣州有超過30%的人首選首都北京,而港澳分別只有23.4%和25.5%的人首選它。此外,三地排在第二的目的地也有所不同,廣州是雲南,港澳則分別是四川和西安。有趣的是,通過調查我們還發現(表8),三地在目的地互選方面還佔有較大的人數比例。如廣州被調查者中,高達 56.8%或60.5%的人選擇香港或澳門為旅遊目的地;香港被調查者中,34.1%或42.7%的人選擇廣州或澳門為旅遊目的地;澳門被調查者中,則有 31.6%或29.4%的人選擇香港或廣州為旅遊目的地。表8 穗港澳居民旅遊目的地互選比較(單位:% )名稱廣州 廣州 香港 香港 澳門 澳門到香港 到澳門 到廣州 到澳門 到香港 到廣州所佔百分比 56.8 60.5 34.1 42.7 31.6 29.4(七) 穗港澳居民出遊消費水平的差異由於穗港澳居民平均工資水平相差較大,加之消費觀念存在 一定的差異,因而三地居民出遊消費水準也大不一樣(表 9)。在廣州,旅遊者每次出遊的消費,最容易被接受的消費價位是1001--3000元之間,此類居民約佔總人數比例的2/3;港澳則不同,居民者每次出遊的消費,最容易被接受的消費價位是3000--5000元,此類居民分別佔港澳總人數比例的52 .4%和 50%。而對於5000元以上的高端消費,能夠接受的港澳居民人數比例也比廣州分別高出 8.5%和 8% 。表9 穗港澳居民出遊消費水平比例比較(單位:% )消費水平 廣州 香港 澳門500-- 1000元 11.5 2.5 3.71001-- 2000元 30.3 13.7 14.12001-- 3000元 32.2 20.1 21.43001-- 4000元 17.8 31.2 29.64001-- 5000元 5.4 21.2 20.45000 元以上 2.8 11.3 10.8表7 穗港澳居民國內旅遊目的地選擇比較(單位:% )國內目的地選擇 廣州 香港 澳門北京 33.8 23.4 25.5雲南 12.3 10.2 11.5四川 11.2 14.5 10.3西安 10.1 10.6 14.4廣西 9.1 13.1 10.8浙江 8.8 10.4 8.7湖南 8.5 11.3 10.1其他 6.2 7.5 8.7
  • 穗港澳居民外出旅遊比較研究澳門研究11 8第41期三、結語與對策通過上述比較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一是穗港澳低、中、高端旅遊市場存在 一定的差異。廣州居民外出旅遊雖然仍以中低端市場為主體,但高端市場已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在廣州,中低端市場旅遊者的基本特徵是:人均月收入在 3000元左右,出遊以3--5天的中短程居多,每人 /次消費3000元以內,因此大眾化的中低檔產品目前在廣州旅遊市場比較容易被接受。同時,廣州外出旅遊也有一部分高端市場。這部分旅遊者特徵是:從事企業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人均月收入超過5000元,30--45歲左右,事業有成年富力強的中青年人群。但這一高端市場規模有限,僅佔有效樣本總量的 15%左右。港澳則不然,中低端旅遊市場雖然仍佔有一定的比例,但高端市場已成為主體,這不僅表現在港澳人出遊普遍選擇飛機和火車豪華臥鋪出遊、 70%以上選擇住宿4星級及以上賓館,而且還表現在50%以上選擇花費較大的歐美遊、 80%以上每人/次消費3000元以上。二是三地旅遊高端產品均有待開拓。在被調查者中,無論是廣州居民,還是港澳居民,受訪者在回答問卷的開放式問題“旅遊者心目中的高檔旅遊產品”時,都將高端產品特徵描述為新穎、獨特、有內涵,價格彈性小,服務有個性、體貼、周到、有人情味,能放鬆身心、緩釋壓力等,這表明休閒旅遊高端產品市場,有待精心培育和開拓。因為就目前而言,在廣州,能夠滿足旅遊者心目中需求的高檔旅遊產品不多,雖然港澳經過多年的努力,已打造出一些高檔旅遊產品,如香港海洋公園、迪士尼樂園、賽馬,澳門的博彩、F 1大獎賽等,都是受到廣州及國內眾多遊客歡迎的旅遊高端產品,但此類產品數量不多,仍需培育和開拓。通過對穗港澳居民旅遊方式、獲取信息的渠道、所乘交通工具、住宿標準、出遊渠道、出遊時間、目的地選擇、消費水準等方面的比較分析,我們一方面認識到了三地在旅遊低、中、高端市場存在 的差異;另一方面我們也深深感到三地發展旅遊,尤其是發展互為目的地的旅遊仍有較大的空間。那麼,如何才能推動穗港澳旅遊互動發展?特提出如下對策:一是建立多級旅遊接待設施,以滿足三地旅遊者互遊或其他旅遊者的需要。就廣州而言,重點建設五星級酒店,以滿足港澳及其他高端旅遊者的消費需求。廣州五星級酒店的發展經歷了一段曲折的發展之路,從1994年廣東國際大酒店被國家旅遊局評為五星級酒店後,廣州曾出現過10年沒有新添一家五星級酒店的怪現象。直到2006年廣州遊客接待量猛增到近1億人次,廣州才加大五星級酒店建設的步伐。目前廣州星級酒店超過200多家,五星級酒店也由2004年的5家發展到近20家左右,但這與實際需求仍然相差甚遠。因為隨廣州休閒娛樂業、會展業等現代服務業逢勃發展、特別是2010年廣州將舉辦亞運會,將有大量包括港澳遊客在內的高端旅遊消費者湧入廣州。與廣州不同,港澳旅遊接待設施建設應重點放在四星級以下酒店,以滿足廣州及國內其他地區低中端旅遊者的消費需求。前面的調查已經表明,對於廣州旅遊者而言,選擇三星級賓館住宿的人數比例最高,接近 50%;對於經濟型賓館,也有近 20%的人選擇。此外,我們對“廣州赴港澳旅遊者住宿接待設施的選擇”調查也表明, 80%以上的廣州赴港澳遊客願意選擇四星級以下賓館住宿,但就目前而言,港澳四星級以下賓館,尤其是經濟型賓館的數量還不能滿足廣州及國內旅遊者的需要。如在澳門,每當週末至週六,就會有不少遊客難以找到經濟型賓館住宿。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港澳的經濟型賓館普遍存在 設施老化、房間面積過於狹窄等不足,需要加以大力改進。二是提高三地旅遊產品的質量與檔次。旅遊產品質量的提高,是增強旅遊地競爭力的重要措施。旅遊產品檔次的提高,對滿足與日俱增的穗港澳中高收入階層旅遊需要意義巨大。對於廣州來說,要重點做好已有旅遊產品的改進提高和新休閒旅遊產品的設計與打造工作。產品設計是旅遊產品質量和檔次提高的源頭。在廣州,現有旅遊產品如文化景觀類、運動類(高爾夫球和網球)、娛樂休閒類(沐足、按摩、桑拿)比較受港澳休閒旅遊者青睞,但此類產品高檔次的不多,需要改進提高;此外,深受港澳高端旅遊者喜愛的旅遊產品如健康療養類、生態度假類,廣州比較缺乏,
  • 11 9《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應給予足夠的重視,並開發出一批新的質量與檔次都較高的健康療養類和生態度假類新產品,以滿足港澳高端旅遊者的消費需求。對於港澳來說,重點打造一批質量與檔次較高,但價格相對較低的旅遊產品。香港現有一些深受廣州及內地遊客喜愛的旅遊產品,如海洋公園、迪士尼樂園等,雖然前者門票價格可為廣州中高收入旅遊者所接受,但後者門票價格則難以為大多數人所接受,因而赴香港旅遊的廣州人經常面臨 到底是選擇其中一個還是兩個都遊,如果只有一個,是遊海洋公園還是遊迪士尼樂園等兩難的選擇。澳門的情況與香港大致差不多,博彩娛樂旅遊產品雖然對廣州遊客具有巨大的吸引力,但僅憑博彩這一形式單調的旅遊產品是無法滿足個性日趨多樣化的廣州遊客之需要的。因此,必須精心培育和開拓適合遊客需要的新的旅遊產品,如以申報世界文化遺產成功為契機,大力發展以觀賞為主的文化旅遊新產品。三是港澳、尤其是廣州,要注意創造良好的旅遊環境,即借助亞運會將要在廣州舉辦的有利時機,創造一個無污染、乾淨和諧的環境,致力改善旅遊基礎設施,如城市交通等,創造良好的硬環境。四是要突出人才意識,提高旅遊管理與服務人員的素質。旅遊產品質量和檔次的提高,特別是旅遊產品質量的提高,需要全員素質的共同提高作為保障。港澳、尤其是廣州,在這方面還比較薄弱,應該加大培養旅遊服務管理人才的意識,採取培訓、學校培養等措施,提高旅遊管理與服務人員的素質。參考書目:1. Kraus, R., Leisure and Recreation in Modern Society(CA:Goodyear, 1978).2 . B utler, G. D. , In troduc tion to Community Recreation(New York: McGraw-Hill, 1976).3 . [美]傑弗瑞.戈比著,張春波等譯:《21 世紀的休閒與休閒服務》,昆明:雲南人民出版社, 2000 年。4. [ 英]曼紐爾‧鮑德─博拉、弗雷德‧勞森著,唐子穎、吳必虎等譯:《旅遊與遊憩規劃手冊》,北京: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2004 年。5. 張景安、馬惠娣:《中國公眾休閒狀況調查》,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 2004 年。6. 陳健昌、保繼剛:《旅遊者的行為研究及其實踐》,載於《地理研究》,第 3 期, 1988 年。7. 吳必虎:《大城市環城遊憩帶(ReBAM)研究:以上海市為例》,載於《地理科學》,第 4 期, 2001 年。8. 楊國良:《城市居民休閒行為研究》,載於《旅遊學刊》,第 2 期, 2002 年。9. 張建:《滬渝兩地市民假日出遊市場狀況實證對比研究》,載於《旅遊學刊》,第 5 期, 2002 年。10. 蘇平、黨甯、吳必虎:《北京市環城遊憩帶旅遊地類型與空間結構特徵研究》,載於《地理研究》,第 3期, 2004 年。
  • 望德堂綠化規劃芻議澳門研究12 0第41期一、澳門的綠地組成澳門的綠地面積有 593 公頃1,由於近年澳門的填海工程一直進行,綠化面積雖然每年都有增加,仍趕不上澳門土地面積的增加。因此,澳門的綠化覆蓋率不但沒有增加,反而有所下降。近年澳門的綠化覆蓋率都在21--22%左右浮動,人均綠化區面積約在12--13平方米之間,綠化區域分佈不平均。澳門半島是澳門的經濟中心,人口密度高達每平方公里 6萬多人,但綠化覆蓋率卻最低,尤其是在舊城區,可供綠化的空間有限。澳門有 19%的綠地分佈在澳門半島, 仔島為10%,路環島最多,有71%。可見,路環和 仔擁有八成的綠地,是澳門的市肺。二、望德堂區的綠化情況(一) 整個望德堂區的綠化概況望德堂區位於澳門半島中部。被花地瑪堂區、大堂區和聖安多尼堂區包圍,分別以美副將大馬路、海邊馬路和東望洋斜巷、賈伯樂提督街為界,包括荷蘭園、塔石和東望洋山等,是澳門半島面積最小(0.6 4平方公里)的一個區堂 2,而且約有1/3面積是山丘。堂區內綠化與澳門半島其他堂區相比,面積比例卻最大。市政公園密度最高,設施也最為完善。堂區內綠地類型多樣,單是市政公園已有 5個,分別是松山市政公園、二龍喉公園、得勝公園、華士古‧達伽馬公園、盧廉若公園。這些市政公園各有特色。盧廉若公園是澳門唯一以蘇色古典園林設計,園內格局按照蘇州私家園林佈置,景物分佈有致,有如江南景色。得勝公園則以意大利文藝復興園林和法國巴羅克園林傳統風格,結合幾何圖案,以中心線分劃左右,佈局對稱。二龍喉公園、華士古‧達伽馬公園是用現代園林的手法設計,附合現代園林的審美觀。可惜華士古‧達伽馬公園在2004年改造後,景觀大不如前,高大的喬木原本是一個公園的靈魂,從心理到實際功能上都對使用者起極大的作用,但該公園地下已被挖空,土層薄,已無法長出參天大樹。松山市政公園是澳門其中一個改造得最為徹底的山丘,從澳葡時期的總督羅沙( Tom de Sou sa R os a ,任期為1883-- 1886年)開始,經過百多年來的開山闢地,展開綠化工作,經過多年的不斷改善,已經成為澳門半島面積最大,使用率用最高,設施最完善的市政公園。其他類型的綠地還有西洋墳場和塔石廣場。望德堂區歷史長遠,位於以前葡人居住地“基督城”和華人居住地“傳統村落”的過渡地帶。在20世紀20年代,望德堂區曾整區重建,因此望德堂區的公園較多,但道路綠化就較為遜色,這情況在澳門舊區都普遍存在。早期的城市規劃一般不會預留綠化空間,可用於綠化的空間很小,樹木立地條件也十分惡劣,因此馬路上的樹木不單生長情況或景觀上都不太理想。(二) 望德堂綠化概況這裏指的望德堂,是指以聖母堂前地為中心,附近一帶的葡式建築群,區內過半數建築屬文物保護。望德堂散發 濃郁的歐陸情調,景色雅致,但是相對於硬質景觀來說,作為軟質景觀的綠色植物則較為遜色。堂區內的喬木只有羊蹄甲(B au hi n i a望德堂綠化規劃芻議梁敏如 ** 民政總署技術員、浙江大學園林植物與觀賞園藝碩士
  • 12 1《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v ar iega ta)、鳳凰木(Del oni x r egi a)、大葉合歡(Alb iz ia leb bec k)、豬腸豆(C as s ia f is tu l a)、假檳榔(A r c h o n t o p h o e n i x a l e x a n d r a e )、散尾葵(C hry sal idoc arpus lutesc ens)、大王椰子(Roys tonearegi a)、短穗魚尾葵(C aryota mi t is)、蒲葵(Liv is tonac hi nens is)、樟(C inna momum ca mphor a)、大葉紫薇( La ge rs t r oe m i a s pe c i os a )、蒲桃(E ug en i aj ambos)、龍眼(Di mocar pus longan)、石栗(Aleuri tesm o l u c c a n a )、青果榕( F i c u s v a r i e g a t a v a r .c hloroc arpa)、白蘭(M ichel ia al ba)、番石榴(Ps idiumgua jav a)等;灌木和草本有蜘蛛蘭(Hy menoc al l isl it t oral i s)、九里香(M urr ay a pani c ula ta)、圓柏(Sa bina c hinens i s)、長春花(Vinc a hybr ida)、棕竹(R h ap i s e x c e l s a)、毛葉杜鵑(R h od o de n dr o nc hampi onae)、銀葉女貞(Li gus t rum l uci dum)等。植物佈局分散,零星分佈在望德堂各處,數量和種類也不多,其中有些植物只有 1到 2 棵,如白蘭(Mi ch eli a al ba)、番石榴(Ps i dium guaj ava )。這裏大多數喬木都是前人種下的,現已長成參天大樹,如婆仔屋內的兩棵老樟樹,西墳場馬路上一字排開的17棵石栗,以及環境委員會內的龍眼和尖葉杜英等(表 1)。表1 主要植物名稱及分佈點位置 植物名稱 數量(棵)白蘭 M i c h el i a a l ba 1社會工作局 青果榕 F i c u s va ri e g at a va r . c h l or o ca rp a 1防治藥物依賴廳 蒲葵 L i v i st o na c hi n e n si s 少量龍眼 Di m oc a rp u s l on g a n 4龍眼 Di m oc a rp u s l on g a n 2環境委員會 尖葉杜英 El a e o ca r pu s a p i cu l a tu s 4蒲桃 Eu g en i a j am bo s 1社會工作局 鳳凰木 D e l on i x r e gi a 1美珊枝街 豬腸豆 Ca ss i a f i st ul a 4大葉合歡 A l b i zi a l e bb e ck 2新勝街 石栗 A l e ur i te s m ol u c ca n a 1樟葉朴 Ce l t i s t i m o re n si s 4西墳場馬路 樟 Ci n n am om u m ca m p h o ra 1石栗 A l e ur i te s m ol u c ca n a 1 7白蘭 M i ch e l i a a l b a 1婆仔屋樟 Ci n n am om u m ca m p h o ra 2大王椰子 R oy sto n ea r e gi a 4散尾葵 C hr ys a l i d oc a rp u s u te sc en s 1望德堂前 大王椰子 R o ys ton e a re g i a 5三、望德堂綠化的制約因素前文提到望德堂區城市規劃較早,建築物密集,平面空地少,沒有預留空間發展綠化,缺少可綠化的面積,制約了綠化工作,因此舊區的綠化覆蓋率較新發展區低。綠化覆蓋率為25%時,感覺為最佳 3,所以單靠傳統綠化手段已不能滿足舊區的發展和滿足居民精神生活的需要。在這種需求下,若要在此類舊區開展綠化工作,保證有一定的綠化覆蓋面積,改善環境,解決舊區綠化用地矛盾,勢在必行的措施,就是向立體綠化方向發展。立體綠化是對應於地面綠化而言的,是在立體空間進行綠化的一種方法,應用喬木、灌木、藤本、花卉、草類依附於建築物上,增進立面和頂面的綠化覆蓋率和景觀效果,為人們提供室外優美的休息環境。 4土地是有限的,空間是無限的,這種綠化方式最充分地利用了綠化土地資源,佔地面積最小,展綠面積最大,適合如望德堂一類舊區重整。四、重整建議立體綠化適合在望德堂區內應用,這樣可以彌補望德堂一帶綠化用地不足。立體綠化佔地極少甚至不佔地,如一株爬山虎,佔地小,覆蓋範圍大;生長快,管理簡便;立體綠化採用的植物大多生命力強,病蟲害少,適應性強,栽植養護簡單,只要滿足其水肥條生長便快;與建築形成組台優勢,增強立體感,立體綠化植物能隨建築物的形狀和位置不同而變化,因此較地面綠化立體感強,綠化層次更豐富,環境效果良好。美國早在 1959年已經開展了有關工作,在人口稠密、土地不足的城市進行立體綠化。現在,在紐約等大城市,立體綠化已成為其中一種重要的美化環境、綠化空間的手段。 5五、立體綠化的佈局形式立體綠化的佈局方式多樣,但針對望德堂的特點,只選取三項,分別是牆面綠化、露台綠化、燈柱和立柱綠化。(一) 牆面綠化牆面綠化泛指用爬藤植物或其他植物裝飾建築牆面或各種圍牆的綠化形式,是最常見的立體綠化形式之一。因應牆面結構和粉飾材料的不同,採用的植物種類亦有所不同,常用氣生根或吸盤向上攀援
  • 望德堂綠化規劃芻議澳門研究12 2第41期生長的植物。具體種植方法:牆體基部有裸露土地的可直接種植,為防止人為踐踏,可在離基30--50c m處砌25--35c m高的護牆,形成一個種植槽,把苗植於槽內;若牆基無土,可建槽填土種植,槽高度45c m以上為宜;也可把苗栽植於大型的可移動的種植盆、槽內,沿牆30--50cm擺放。(二) 露台綠化露台綠化是指用各種花卉盆景裝飾綠化露台,有擺放、垂吊等綠化形式,多為人工設置種植槽,同時要考慮防漏和建築物的承重問題。種植槽內一般種植花卉、地被及觀葉植物,也可以種植一些藤蔓類植物,某些攀緣類植物材料由於其莖枝柔軟細長,故可令其凌空懸掛,形成疏密有致的綠色流蘇,民署大樓和仁慈堂的窗台綠化已見此綠化方式。(三) 燈柱和立柱綠化燈柱和立柱綠化是指通過在路燈燈杆來進行綠化依附物為燈柱、立柱等有一定粗度的柱狀物。這是澳門最先用的立體綠化形式,在飛能便度街、施督憲正街、告利雅施利華街、新馬路、崗頂前地、南灣花園、大三巴牌坊等地,已在沿路燈柱安裝垂吊花籃,望德堂附近亦有,已有一定效果。但是澳門現有的燈柱、立柱綠化形式還比較單調,只是簡單地在一個柱位掛上兩個花籃,而且植物種類亦相當單一,多數種植如洋鳳仙或矮牽牛一類時花,品種單調。六、立體綠化常用的植物材料立體綠化主要採用攀緣植物,是指蔓性向上生長,以莖纏繞、不定根、吸盤或捲鬚等進行攀緣的多年生植物。攀援植物的種類繁多,因而,它們的外貌形態,花色花香,生長習性,栽培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分為四大類,分別是: 纏繞類,無特殊的攀緣器官,依靠自己的主莖,自身纏繞支援物而攀援,如金銀花(Lonic era japoni ca); 捲鬚類,具有明顯特殊的攀援器官,如變態的葉、葉柄、捲鬚等,利用特殊攀援器官,把自身固定在其他物體上而生長,如西番蓮(Pass i f lo ra c oer ul ea); 吸附類,利用吸附的方式攀緣,植物的節上長出許多能分泌膠狀物質的氣生不定根,或產生能分泌粘膠的吸盤,吸附在其他物體上不斷向上攀援,如爬山虎(Parthenoci ss us t r ic us pidata); 蔓生類,此類植物為蔓生懸垂植物,僅靠細柔而蔓生的枝條攀緣,纏繞 其他物體向上生長,有的種類枝條具有倒 刺,在攀緣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個別種類的枝條先端偶見纏繞,如蔓胡頹子(El aeagnus gl abra)。七、適合在澳門生長的立體綠化材料立體綠化的方式和植物材料很多,在選擇植物材料時應當充分利用澳門的植物資源,這不僅從生態適應性而言,這些植物最適應本地的環境情況;從園林藝術角度考慮,也極易形成地方特色;其次要考慮本身攀援習性、觀賞特性,以及綠化場所與植物材料的色彩、形態、質感的協調(表2)。八、進行立體綠化的成功關鍵望德堂一帶內過半數建築屬文物保護的對象,因此在進行綠化工作時,要對建築物本身有充分的考慮,包括有:建築的風格、功能、承重、防滲漏、溫差、綠化附著面用材等。巧用空隙、空心,人為地設置,所有設計都要以在不影響建築功能和牢度的前提下進行。綠化工作不但不可以影響建築物功能和結構,還要注意突出建築特色,綠化固然重要,但不可以喧賓奪主,因小失大。現在望德堂一帶內的植物雖然少,但不能遮蓋建築本身的美態,因此在進行綠化時,不可以麻木追求綠化覆蓋率,大量種植植物,要注意體量、重量等比例的協調,不可忽略了建築本身體量的大小。另外,整個綠化營造過程中,亦要注意植物的配置風格要與建築群風格一致,盡量減少採用一些如歐洲宮庭常用的羅馬式花盆材料。這些華麗的裝飾,會顯得與周圍建築物格調格格不入,過於奢華,要選用平實簡潔,與原有建築群風格近似的素材較為理想,綠化工作除了講求美感、綠化覆蓋率和文化特色外,更要講究與周邊環境配合,才能盡善盡美。九、小結綠化工作要在保護歷史建築的前提、整體規劃的角度以及建築功能的角度作多方面考慮。原有建築物固然好,但是如果沒有植物的配置,也會顯得枯燥乏味,缺少一種生動活潑且具有季節氣候變化的
  • 12 3《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藝術感染力。建築物是位置、形態固定不變的實體,植物則是隨季節而變,隨時令而異的有機生命。植物的四季變化與生長發育,不僅使園林建築環境在春、夏、秋、冬四季產生季相的變化,同時註釋:1 《澳門手冊》,澳門:澳門日報, 2 00 3 年。2 《澳門年鑑 20 0 4》,澳門:澳門新聞局, 2 0 05 年。3 周直、朱未易:《人居環境研究綜述》,載於《南京社會科學》,第 12 期, 2 00 2 年,第 84 --8 8 頁。4 管寧生:《提高城市綠地生態經濟效益的構想和措施》,載於《生態經濟》,第1 0 期,2 0 0 0年,第 3 1 -- 3 2頁。5 薛德鎔:《城市生態與園林綠化》,載於《生態學雜誌》,第 7 卷,第 2 期, 19 88 年,第 35 --4 0 頁。還可產生空間比例上的時間差異,使原有固定不變的建築,因植物的存在多添一些生動活潑、變化多樣的季候感,從而賦與原有建築環境的藝術效果,相得益彰。表2 適合澳門生長的立體綠化材料名稱 生態習性 花果期(月份) 特點花初白色後變黃,芳香。綠化籬垣、花架、花廊、或攀附山石。花淡白綠色,葉常綠,有斑葉、金邊、銀邊等觀賞品種。用於岩石、假山及建築物牆壁。圓錐花序,果藍黑色。入秋葉片紅色。用於牆垣、柵欄、高架橋、棚架、樓頂、陽台綠化。秋季紅葉,用於建築物的牆面、圍牆、樓頂、假山置石、枯樹、石壁、橋梁、駁岸、柵欄、燈柱等。花冠漏斗狀,藍色或淺紫色,管部白色,清晨開花,中午閉合,常用來作棚架材料、綠門、綠廊等。落葉蔓性灌木。花冠初放時白色,漸變成紅色,芳香。常用來作棚架、涼亭材料。常綠草質藤本。花朵碩大美麗,果實甘甜。適於棚架、涼亭和牆垣。草質藤本,果實芳香,食用果瓤,酸甜可口。適於棚架、涼亭和牆垣。常綠攀援或匍匐灌木,常依附牆垣、 岩石和樹木上。果、根、枝葉均供藥用。攀援大灌木,黃色小花,芳香,排列成穗狀分枝的圓錐花序。花色艷麗,且花期長。適於點綴園牆、棚架、涼亭、門廊、假山置石。花朵鮮艷,花序下垂,橙紅色形如炮仗。適於棚架、涼亭和牆垣。多年生落葉木質藤本。淡紫色小花成串垂下,甚是優美。適於棚架、涼亭和牆垣。金銀花Lon icera japon ica常春藤Heder a he l ix五葉地錦P ar thenocis sus qu inquef o lia爬山虎Par thenocis sus tr icus p idata牽牛花I pom oea n i l使君子Q uis qua l is ind ic a西番蓮P ass i flo ra c oeru lea雞蛋果P ass i fo ra edu lis薜荔Fic us p umi la雀梅藤Sagere t ia t hea鐵線蓮Clematis flo r ida炮仗花P yr ost egia ignea紫藤W is ter ia s inensis喜陽,耐半陰,耐旱、耐寒、耐水濕喜溫暖濕潤,耐陰耐寒、耐陰、 耐濕、抗旱、抗污染耐寒、耐陰、 耐濕、抗旱、抗污染抗污染喜溫暖濕潤,喜光,忌積水,不耐寒喜溫暖濕潤,喜光喜溫暖濕潤,喜光喜溫暖濕潤,耐寒喜溫暖和陽光充足,冬季宜保持 10℃以上溫度喜溫暖濕潤、喜光耐寒花4--6果8-- 10花9-- 10果次年 4--5花 6果 10花 6果 10花6-- 10花6--8果8--94花 10花5--6花 1- 2花 4- 6果9- 11
  • 澳門城市格局與葡國傳統影響澳門研究12 4第41期一、前言位於中國東南沿海的澳門,是中國一個非常特殊的地理單元。其特殊性在於澳門是中國與西方近代文化最早的接觸地。從16世紀中葉開始,葡國人在澳門聚居,並逐步將其建設成為帆木時代遠東地區著名的國際貿易港口城市,中西文化由此演繹了450年的衝突與融合的歷史,人們的生活方式則徘徊於兩種文明之間。澳門文化的發展亦受此影響,既複雜又具有交流性。澳門城市與建築的發展也受到雙重文化影響的痕跡,至今,在澳門舊城區的城市格局中仍然可以發現來自葡國建築傳統的影響,這也形成了澳門建築文化遺產中最為明顯的特色。按地理學家奧爾蘭多‧里貝羅所說:“葡萄牙幾乎沒有平原城市。”因為伊比利亞半島的中部高原向西傾斜,所以半島上的四條大河都在葡萄牙境內入海,由此在大西洋沿岸形成一個不規則的半圓形沃土。當基督徒衝破穆斯林重圍之後,葡萄牙不失時機地利用得天獨厚的地理條件,嘗試一種新的生活方式──依託農業的遠洋貿易。這時的城市由內陸向沿海轉移,城市結構根據功能和地形分為“上城區”和“下城區”。“上城區”建於高地之上,用於防禦;“下城區”建於沿海之濱,服務於商業。這使葡萄牙城市擁有特有的雙重性格-中世紀的防禦性與文藝復興的商業性(圖1)。澳門早期的城市營建中,我們也可以明顯發現其與葡國本土城市之間的關聯。通過當時澳門地圖來看,我們可以發覺:“城中心的主要廣場由教堂、市政建築圍繞而成,彎曲的道路連接 重要的城市節澳門城市格局與葡國傳統影響 1吳 堯 ** 江南大學設計學院建築與環境藝術設計系副教授點,與緻密的住宅商店和巷道交織成有機的城市肌理。東南面的南灣和外港是葡萄牙臨海城市典型的水岸林陰大道,總督府與富商們優雅的小住宅沿海而建。半島南端西望洋山頂的碉堡與炮台遙遙相對,主要的教堂沿 這條連接山頂的軸線依序排列,在實質與象徵上控制了這個城市。”2顯示出澳門城市貨棧、要塞與城市三位元一體的模式。澳門城市景觀也已有了自身的特點:教堂及其前面的廣場標誌出各個居民聚居區的中心點;高高聳立的教堂塔樓突破平平的居民區天際線,成為各個組團的控制性制高點;各個教堂塔樓之間互相眺望、相互呼應,在標識出各聚居區中心點的同時活躍並統一了各聚居區散亂的民居構圖,又暗示出整個澳門特有的西式結構特徵。 1640年到過澳門的卡爾丹神父曾說:“澳門是一座建築優美的城市,各國商貿和日夜繁忙的交通而十分富裕,澳門當時完全呈現出一個歐洲小城的風貌。”3澳門逐步形成了具有葡國中世紀特徵的城市風貌,成為西方古城在東方的代圖1 商業性與防禦性並重的葡國沿海城市H ogenberg 格局(1572)資料來源:澳門民政總署建築師M r . Fr anc isc o viz eu p inhe i r o提供
  • 12 5《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圖3 澳門城市中隨地形變化而彎彎曲曲的路網骨架資料來源:澳門檔案館表(圖 2)。圖2 十七世紀澳門城市意象圖資料來源:澳門檔案館此外,在澳門現有城市格局中,無論從其外在的形態、生成背景或內在意義上說,均帶有歐洲中世紀城市的特色,呈現出不規則、有機型的表像特徵。這種格局的形成是長時間適應實際條件變化的結果,因為“其圖案設計常常比任何刻板的筆直的街道網更為經濟而合理。”這些實際條件包括地形、經濟、生活方式、意識形態、軍事防禦等。澳門舊城區位於澳門半島中部的一片丘陵地帶上,其路網系統明顯受地形影響,主要的道路均沿 山丘的等高線或海岸線設置:石牆街─麻子街─沙梨頭斜巷圍繞 沙梨頭山佈置,花王堂街─大三巴街─賣草地街─板樟堂街則順應大炮台山而建,另外下環街─三層樓上街─紅窗門街─營地大街─關前街─工匠街則沿半島西南部原來的海岸線而形成,這些彎彎曲曲的道路形成城市的路網骨架(圖3)。在葡國中世紀形成的城市中,一般都分成多個堂區,每個堂區都以教堂為核心,而周圍則形成放射形佈局的街坊,這與路網系統呈局部中心放射形是吻合的,這符合了居住在街坊內的居民經常到教堂或教堂前地的行為習慣。澳門舊城區內最早成立的三個堂區:聖安東尼堂區、大堂區、聖老楞佐堂區,各堂區的教堂附近都出現呈放射形的街坊佈局。澳門舊城區路網系統的局部也呈現出中心放射形,這種佈局能夠強調市中心的核心作用,作為城市的一個子中心,一些重要的建築或廣場常常成為一個近似於放射形路網的核心,公共建築和廣場等安排在錯綜複雜的街道的內部中心:中世紀城市規劃的要點是把城市規劃得使各條道路都集中到市中心,在市中心交叉,平面的輪廓線常常呈圓形,就是現代的理論家們稱之謂放射同心圓系統的形狀。在澳門舊城區內,每個教堂都是附近居民區的中心,往往形成一個局部中心放射形的道路網,如澳門大堂前的小廣場和三盞燈廣場均體現出這樣的路網佈局(圖 4)。圖4 澳門三盞燈廣場周圍放射狀道路佈局資料來源:澳門郵政局發行的明信片
  • 澳門城市格局與葡國傳統影響澳門研究12 6第41期另外,在葡國建城的傳統中一般都有“直街”出現,“葡萄牙的城市和鄉鎮裏有成千上萬條大街、馬路、小巷、和廣場都有 各自不同的名稱,但是在葡萄牙大部分城鎮中有一條街的名稱全國都是一樣的,這就是:直街……一般都將這一各賦予城鎮中最古老最具傳統特色的一條街,其實這樣的街道往往是不規則的,人們稱之為‘直街’,幾乎總是彎彎曲曲,而且是城鎮中最彎曲的街道。”4很明顯,以“直街”連結各中心,這是一種對城市交通很有利的佈局,它便利了城市各子中心的溝通,使城市成為一個整體。澳門的城市格局中,也出現了類似於葡萄牙“直街”的街道。根據葡國學者巴拉舒的研究,澳門舊城中的“直街”,從沙梨頭附近的港口為起點,經過沙欄仔街(花王堂斜巷)─花王堂街─大三巴街─賣草地街─大堂巷─大堂街─龍嵩街─風順堂街─高樓街組成,這條街連接了舊城區各個居民點的中心教堂,是澳門最古老的街道,體現出葡國建城傳統在澳門的影響(圖 5)。5圖5 澳門歷史城區內的“直街”資料來源:《文化雜誌》,澳門:澳門文化司署出版社,第 3 5期, 199 8 年,第 69 頁此外,澳門的街區的組織方式也能體現出葡國傳統的影響,葡國城市的街坊有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建築總是沿街坊周邊排列,街坊內部則作為建築附屬的後院,直至有需要的時候才在後院加上建築。“住宅開始時只有二、三層,常常沿 後花園周圍建成連續不斷的一排房子;有時在大的街區內組成一些內院,……一個街區周圍都是這種連續不斷的一排樓房。”“市民的住房,既是住家,又是作坊、店鋪和帳房間,……隨 營業發展,生產擴大,住家與作坊互相爭面積,結果逐漸侵佔了原來的後花園,搭上了棚子,堆放箱盒,或建上了專門的作坊。”6這種街坊形態反映了中世紀城市公共活動的外向性,建築物的主立面朝向街坊的外部,為街道提供了完整而漂亮的介面。考察澳門舊城區的街坊形態,地處澳門繁華商業地段的板樟堂地段明顯的帶有這種西式中世紀街坊的痕跡。葡國學者科斯塔曾說:“開始的時候這些居民點互不相連,採取是中國人封閉院落與從家鄉帶來的沿街築屋的體制相混合的原則。”7形成西方中世紀城市的街坊形態(圖 6)。圖6 澳門延街連排的商住建築資料來源:Chen V oon Fee, The E nc y cloped ia of M alay s ia . P ubl is hedby Ar ch ipe lago Pr es s an im pr in t o f ed i t ions Did ier Mi l le tL td , 1998.綜上所述,葡萄牙位於伊比利亞半島西南端,其本身就是連接兩大海洋之間的中間站,深受基督教和伊斯蘭教兩種文化影響。它與該島其他國家一起,成為各種文化過渡與混雜之地,沒有一個地方能像它那樣,這是葡萄牙文化最顯著特點。 8這種多元文化在葡萄牙人完成其世界性任務的過程中傳播到足跡所到之處,並在當地紮根。葡萄牙自 15世紀以來就展開了海外擴張的過程,這個過程也將它的建築式樣帶到了各個被殖民化的大陸去。 9隨海外擴張的加強,葡建築文化傳播也得到強化。 16世紀下半葉開始,葡建築文化在葡屬大西洋、非洲、巴
  • 12 7《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西、印度以及遠東的領地、城市、轉運站和要塞紮根。在這種特殊背景之下生成的澳門城市格局,體現了澳門建築文化的多元性和並存性,也體現出澳門本土文化的複雜性和交叉性,這也正是澳門建築文化遺產所需保護的文化精髓。註釋:1 成文過程得到澳門特區民政總署建築師 Mr. Fra n ciscovi zeu pi nh ei ro 博士和東南大學建築學院劉先覺教授的支持與鼓勵,在此表示感謝。2 王維仁:《澳門閱讀──城市空間的雙城記》,載於《建築雜誌》,第 39 號, 1 99 9 年,第 1 0 頁。3 [葡]文德泉(M an ue l Te ixe ira):《澳門的日本人》,載於《文化雜誌》,第 1 7 期, 19 9 3 年,第 7 3 頁。4 [葡]官龍耀著、崔維孝譯:《葡萄牙城市》,澳門:澳門文化學會, 19 90 年,第 10 --2 8 頁。5 黃漢強、吳志良主編:《澳門地理》,澳門:澳門基金會與中國友誼出版社, 19 9 3 年,第 3 --9 頁。6 [美]路易士‧芒福德著,倪文彥、宋峻嶺譯:《城市發展史──起源、演變和前景》,北京: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19 89 年,第 21 7 頁。7 [葡]科斯塔:《澳門建築史》,載於《文化雜誌》,第 35 期, 19 98 年。8 [葡]雅依梅‧科爾特桑:《葡萄牙的發現》,第 1 卷,1 998 年,第 6 8 頁。9 [ 葡] 若澤‧曼努埃爾‧費爾南德斯著,陳用儀譯:《葡萄牙建築》,北京:中國文聯出版社, 1 9 98 年,第 4 1 頁。參考書目:1. 黃漢強、吳志良主編:《澳門地理》,澳門:澳門基金會與中國友誼出版社, 1993 年。2. 黃浩主編:《中國傳統民居與文化》(第四輯),北京: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1996 年。3. 黃漢強、吳志良主編:《澳門總覽》,澳門:澳門基金會, 1996 年。4. 費成康:《澳門四百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年。5. [葡]潘日明神父著,蘇勤譯:《殊途同歸─澳門的文化交融》,載於《澳門文化叢書》,澳門:澳門文化司署, 1974 年。6. J. H . 薩拉伊瓦著,王全禮、李均報譯:《葡萄牙簡史》,澳門:澳門文化司署與華山文藝出版社, 1994年。7. 若澤‧曼努埃爾‧費爾南德斯著,陳用儀譯:《葡萄牙建築》,北京:中國文聯出版社, 1998 年。8. 科斯塔:《澳門建築史》,載於《文化雜誌》,第 35期, 1998 年。9. [葡]巴拉舒:《澳門中世紀風格的形成過程》,載於《文化雜誌》,第 35 期, 1998 年。10. Wong, S. K., “Macao Architecture: An Integrate of ChineseAnd Portuguese”, Review of Architecture, 1998.11. Cooper, M. , “The Portuguese in the Far East, Missionaries& Traders,” Arts of Asia , 1986.
  • 法學學位論文撰寫要略一瞥澳門研究12 8第41期一、前言沒有選擇是沒有分量的,而盲目選擇又是不明智的,而一種好的選擇將事倍功半,但是它同時不能排除其他好的選擇。對其他的好辦法,筆者可是桃花源中人,真是“不知有漢,無論魏晉”了。 1 因而,讀者對以下提出的辦法,應該以每個人個體的價值去判斷,判斷它是否屬於適合於自己的一種好的辦法,並在獲取中去批判與接納更多其他的有價值的東西。二、法學學位論文寫作要略從嚴格意義上,法學學位論文是不同於一般的法學題材的文章的。它需要嚴格地加以規範。其要略在於:以問題為主線,以論證貫穿選題、選材、閱讀與提綱,並力圖有重點地進行實質上的論證以及注意論文的規範格式等。(一) 問題與選題選題不僅與題目有關,更重要的是與問題有關。無病呻呤的選題一定乏味得很。選題適應注意以下幾點:1.“青出於藍”《荀子‧勸學》曰:“青,取自於藍而勝於藍;冰,水為之而寒於水”,因而選題既不能老套用他人的選題,又不顯示任何實質意義上的新意。要敢於創新。那麼甚麼是創新呢?何華勤教授在澳門大學講學時曾經對此表達了自己獨到的看法,大意是:如果能將前人因故沒有作成的,而同時代的人又因各種原因(經驗、資料與語言等原因)不能去做的重要的選題拿來做研究,並結合自己的特長,那就有機會創新。但是,這裏仍然需要注意三種損害創新發展的不良現象:第一種是:在《中國大學的十大缺失》2 中講到的現象:沒有創新的追求,沒有理想,“使現在的大學教育更多的 眼於複製具有人文和科學知識的受教育者,醉心於克隆一個個缺少個性的眼睛與心靈。一個人如果沒有心靈的力量,以及心靈的力量沒有強大到可以辨識和選擇外部世界,那麼這個人的存在就將是很危險的,其存在的價值也就要大大的打一個問號。”刻意地按部就班對創新不利。有的還不夠重視法律科學的共性,將一種語言的載體以及一種觀點代替判斷專業水平與文獻的唯一入口。第二、第三種是太過偏離基本的準則與演變的客觀過程。一是:主要動機 眼於新聞式的炒作,這種做法,既不能被認為是誠實的有專業實力的創新,也浪費踏踏實實建立自己觀點的時間與精力,讓人可惜。二是動不動就提出一個立法的巨大架構與理論的框架。楊立新教授曾經在一篇對研究生的講話中描寫過這樣的錯誤,那就是:“不要‘無私無畏’,動輒就要重構某種制度。這幾天,有一位同學選題,就是選擇《重構法律行為和物權行為》,把我們幾位博導都嚇傻了,都說中國就要出現一位薩維尼了。這種超越法,不大適當。”我想,實際上,越多瞭解法律行為的含義與文獻,就越不敢做這樣的重構了。這裏一方面是文獻問題,另一方面是能否正視與尊重優秀的學說的問題。創新實際上是一種很艱苦、誠實與謙虛的磨難歷法學學位論文撰寫要略一瞥范劍虹 **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 12 9《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程。有道是文如其人,所以能夠創新的大學問家其往往是誠實謙虛、勤奮自學的人。要創新就必須懷有這樣的情懷,並可以選擇何勤華教授所提到的那種途徑,結合自己的特長,加上多年的勤奮與積累,那麼以後創新就指日可待,青出於藍也就不在話下了。此外,還需要強調的是,在選題時,要選擇值得研究的專題,也即它至少應該與學科的重要的領域或者重要的爭議的領域有一定關聯。如果一個選題僅僅與法學學科中的一個簡單而非重要的或者非爭議的領域有關,那麼這樣的題目在研究價值上,以及能否對此題作深入的研究上,會給研究者帶來疑惑。此外,選題不一定局限於學科中的問題研究,可以結合研究判例與立法中的問題,可以對判例與立法做出一些評論。實際上,對學理、判例與立法的評論以及各自的互動,在西方法學界已是司空見慣,深入地研究判例與立法的法理問題,是西方法學學位論文選題的常見選題。“青出於藍,勝於藍”是歷史給與的恩惠,用好這個恩惠,歷史就會把創新予給那些應該給予的創新者。2.“學以致用”儒學先哲說:(要)博學、審問、明辨、慎思與力行。這個“力行”實際上與學以致用有關。法學學位的選題也應該與“力行”有關。其實,法律不僅僅是一門博大精深的科學,同時也是一門有強烈的社會實踐性的學科,需要有社會責任感和不懼實踐的大批獻身者,不斷地去努力實踐與思考。因而在選題上應該考慮這個實踐的需求。這種實踐的需求應該 眼於比較法視野裏的本土化與科學化。在選題的時候,可以在指導老師的指引下,對本地與其他地區與國家的實踐需求做出調查,可以訪問律師事務所、法院、檢察院、員警部門、政府法律部門,可以研究政府的工作報告、立法會(或者議會)的會議記錄。正如楊誠教授所說:在澳門,如果需要研究博彩業的洗錢,還可以研究賭場的現狀與規則。如果要研究妓女犯罪,就需要瞭解妓女的生活現狀等,以便為犯罪學提供統計學上的第一手資料。總之,要考慮社會的政治、經濟與文化中對法律需求的實際情況。3.“流連忘返”明朝馮夢龍《東周列國志‧八十一回》中所講到的“四時隨意出遊,管弦相逐,流連忘返”的意境也適用於選題。瞭解自己對那個選題有“流連忘返”式的興趣,就可以達到心靈愉悅與自由,從而達到廢寢忘食的境地,而不感到被寫作所迫。因而興趣仍是選題中的一個引發自己熱情的因素。4.“立身行道”要喚醒自己“立身行道”的主體意識,個人生涯設計是不可忽視的一關。而其中學位論文的選題往往會與這種個人生涯設計有關,除非你並不十分重視“立身行道”的機會成本。因而在選題時,可考慮你現在的與將來的事業發展,重視機會成本。正如科學的創始人 J‧D‧貝爾納所說:選題是“研究戰略的起跑點”。這樣的起跑點有學士、碩士與博士論文的選題,這些選題的內在含量能否體現一種個人生涯設計或者體現個人思想追求的脈絡,實際上是很重要的。5.“小靈通”──問題的關鍵選題的題目要小,這是每個論文指導者對學生的一致要求。如果選擇了一個大而寬泛的題目做學位論文,那麼優秀的學生無法將此題研究得很深入與全面,從而造成平均用力,深入不夠,好大喜功,或者造成片面深入,不及其餘;不優秀的學生就可能會走馬觀花地做表面文章,從而勞而無功。但是題目小,不一定是一個死題,有些小題目,比如:口頭合同的成立時間與地點,這樣的題目正好與大而寬泛的題目相反,小而死,無法深入論述書面送達的要約與承諾的到達理論(包括郵發主義與瞭解主義),以及到達是否及時等問題。所以,小題目要“靈通”,所謂靈通者,就是題目的內涵能夠在學科與邊緣學科中伸展與深入,也即達到“於無聲中聞驚雷,於平凡中見真情”的效果。楊立新教授稱這種在理論的夾空處找選題為“夾空法”。許多法學家的學位論文均選擇這樣“小靈通”的題目;比如:著名的台大教授王澤鑒,在德國教授拉倫茨(Kar lLar enz)指導下,選寫的題目就是:《契約解除權與法定解除權的法律適用關係》。因而,在法學學術界有潛在規定:大而泛的選題如還未成文,退回重新選題;選題大而已成文的論文一般不會給高分,除非此作者是法學奇才,能夠舉重若輕,或者此論文的巨大篇幅能夠容納這樣選題的深入論述。至於評定標準不一,那又當別論。
  • 法學學位論文撰寫要略一瞥澳門研究13 0第41期6.“特色與風格”──例外優勢“特色與風格”不是必需的標準,它是寫作者盡量要達到的標準,因而是外加的,但是最好給寫學位論文的學生一個重要提示:那就是特色就是品質,風格就是性格。許多八股文加上現代的名字實在沒有特色與風格可言。加上各種有失偏頗的評價論文的標準加劇了這種八股文現象的演化。一種寫作的模式,排除了其他有特色的文風,這種趨勢越演越烈,最終將使很多學位論文喪失了自己獨特的性格。古人曰:文不驚人,死不休。學位論文也要寫出特色與風格。(二) 問題與選材這兒,首先涉及的是書籍。圖書可在圖書館借,也可在新上市的書架上選購。就教科書而言,中國內地翻譯了各國的法典與原著,同時由於英文語言的優勢,內地對英美法也很重視,法律書店有 1/3的是英美法律判例、原著,同時內地也幾乎可選購到所有台灣學者的書,其中也有一些德國、法國的原著與法典,還有香港的判例與書籍,還有許多內地學者撰寫的優秀教材、專著以及論文;同樣,澳門也有許多經典的優秀著作,尤其是台灣的法學教科書與專著,水平均很高,種類也較齊全,香港的判例與著作的水平也很高。有道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那麼帶 問題,以及有目的地按選題上的要求選擇內容,是極為重要的。1.“一覽無遺”一般而言,學位論文應該在導論部分適當地論述所選題目的研究現狀,而對這些研究現狀的瞭解離不開選材中的“一覽無遺”。所謂“一覽無遺”就是指結合所選題目內容,對教科書與判例以及立法評論中的相關內容作一掃描式的研究。教科書你 如 果 選 擇 撰 寫 民 法 中 的 法 律 行 為 學(Rec htsges c haef t)中的問題,那麼就首先需要瞭解論述法律行為學的最好的教科書(當然以後也包括選擇相關的專著)。由於法律行為學是德國學者創造並發展的,因而德國方面的原文教科書、判例、專著以及譯著可以選來看看,其中應該先選擇通說的教科書,以防止出現偏頗,其他國家對這個理論的不同論述(包括對此理論的批評)也應該顧及。對於大多數中國學者,除了掃描譯著之外,還可以參考台灣教授結合台灣法律所寫的教科書。當然如果語言條件許可的話,也可以參閱日本的與歐美國家的教科書的相關內容。在澳門,也需要參閱葡國的最新版本的教科書,但是條件是必須懂葡文。對於那些無法閱讀用葡文以及歐洲等國語言撰寫的法律書籍的作者,可以參考一些著名的譯著以及台灣著名的中文教科書,比如內地中文版的譯著有:《歐洲比較侵權法》(張新寶譯)(Christ ianvonBar, Gemei neur opäis chesDel ik tsr echt , Ver lag C. H. Bec k, Münc he n, Vol. I 1996,Vol. I I 1999),此書的英文版T he Common EuropeanLaw of Tor ts也可以參考。又如《民法總論》(邵建東譯)(Dieter Medic us, Al lgemeiner Teil des BG B, Verl agC.F .Müll er , Heidelburg 1997);《德國合資公司法》(高旭軍等譯)(T homas R ais er , Rüdi ger Veil , Rec ht derKapi ta l ges el ls c haf t , Ve rl ag F ra nz Vah len, Münc h en,2001);《民事訴訟法》(周翠譯)(O thmar J auer nig ,Zi vi l proz e rec ht , 27. Auf l. , Ver lag C.H.Bec k , Münc hen2002);《國際法》(吳越、毛曉飛譯)(Wolfgang Gra fV i tz thum , ( Hr s g. ), Vo el ke rr ec ht , Wal ter de G ruy te r,Be r l i n , 2 00 1 );《物權法》(吳越、李大雪譯)(Ma n fr e d W ol f , Sa c h en r ec h t , V er l a g C .H . Bec k ,München, 2002)。當然上面僅為德國學者著作,當然還有其他國家的優秀之作,比如一些英美國家的著作:《合同法:案例與材料》(屈廣清等譯)(F riedr ic hKess l er, G rant G imor e, Anthony T .Kromma, C ont rac t :Cas es and Materi a ls , Permi ss i on of As pen Publ is hers ,Inc. , Gai thers burg, 1996);《新技術時代的知識產權法》(齊筠、張清、彭霞、尹雪梅譯)(R obe rt P .Merg es, Peter S. Menel l, Mar k A. Leml ey , T homas M.Jorde, Inte 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New Technological Age ,Asp en Pub li sher s , N ew Yor k, 1997 ),但是除了內地已翻譯的德文與英文法學著作之外,還有一些暢銷又優秀的著作沒有翻譯,比如德國憲法法院法官Ha ns Br ox 教授的《民法總論》與《債法》,這兩部教科書在德國已出版了30版,還將繼續出版。如果是涉及澳門的法律,澳門的學生也可以從澳門的一些教科書中找到相應的參考著述,這些將會在注解規則中列出少量中文的著述。但是無論如何,通過這樣的掃描,你就知道,現在研究的現狀,以及此選題是否值得研究。因而,瞭解主流的高品質的教科書至少能瞭解研究的現狀
  • 13 1《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與自己選題的研究價值。然而,其他的非主流派的教科書也需要瀏覽。如果可能,不妨多看幾套教科書中的相關內容,張三堅持張三的觀點;李四恪守李四的良知,彼此共存,讓人選擇。閱讀時不妨百花齊放,不必只看主流的教材,而使獨異的存在失去空間。優勝劣汰,乃自然規律。競爭的結果,便是個性化的好教材中的部分章節留存了下來,以至於我們不必為單色調的教科書而鬱悶。最後需要注意的是,教科書中與選題相關的章節中的註腳與文獻也是一個獲取資料的途徑,你可以從所列出的參考文獻和頁注中,進一步瞭解選題所涉及的其他相關資料。判例及判例評論集判例就是具體的活的法律,尤其是憲法法院、最高法院的判例或者終審法院的判例,其內涵和啟發對於所選的選題而言非常重要。在針對性的判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具體的例子,具體的論證以及具體的規則,從而感受到論證具體的正義的全過程,而不僅僅是抽象地羅列理論與論證。雖然英美法的判例歷史悠久,內涵豐富,但是大陸法系的判例全集與判例評論同樣值得研究。按照羅森的說法:法國的判決簡潔,英國的判決書是與生活緊密相連的洋溢 生命與色彩的散文;而德國的判決書則介於兩者之間,並可以以學術論文為其特徵。 3 在選擇判例時,可以先掃描一下判例的目錄或者判例摘要,選擇一些與選題相關的判例,尤其需要察看眾多的判例評論。比如,與許多歐洲國家一樣,在德國,除了各個法律部門的近百年的完整判例、判例摘要外,其判例評論往往會先刊登在 《新法律週刊》(N JW)上,我也收集了一些編排成冊的民商法、刑法與憲法法院法的判例,這些判例及其評論的深度事實上絕不亞於英美法系的判例,只不過這樣的判例對於成文法國家而言並非有主導意義,大陸法系國家是以代表民意的立法機構制定的成文法典為主導,判例不具有像在英美法系國家那樣的主導力量。只有當要改變大陸法系的立法優先的傳統時,英美法的判例優先才具有更多的涵義,但是所有大陸法系傳統的國家和地區,一般都不願意大改,而是取長補短,日本與台灣地區就是例子。因而,對於我們寫作有關澳門法論文的學生,參閱澳門與葡國,或者歐亞大陸法系國家的判例並不意味 選擇的判例品質有問題,當然多選一些,同時包括英美法的判例(包括香港特區的判例)也是非常好。在選擇時,尤其須注意與選題相關的判例評論,以及與論述的地區法律制度有關的判例,同時注意選擇最高一級的法院的判例及其對其的評論,這樣的選擇對於將寫作深入到司法實踐的層面極為重要。請教專家第三點,在實踐上我們往往也會去諮詢專家。首先是可以與法學的研究人員包括教員作一些深入的探討,比如:“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是有區別的,以及知道“抽象行政行為”原則上可以不屬於行政覆議以及訴訟的範圍。至於個別除外情形,比如:在澳門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三次起訴也是很簡單的,然後再考慮處理所涉及的條款,但是從比較法的角度,問題的終極解決並不簡單了,即使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在大陸法系的德國與不少國家一樣,涉及到基本法的,在法理上與立法上(德國基本法第 100條第1款),也需要有權的憲法法院的機構加以處理。4 探求抽象行為的可訴性,往往是鑒於違憲訴訟的缺失,但是這樣的探求雖有一些創意,卻不是終極的解決辦法,在大陸法系的立法優先的理念上也會有瑕疵,在此應該按照基本法探求現有的和正在考慮的其他途徑去解決。除了大陸法系不少國家需要憲法法院式的機構去解決外,英美法系如何理解也應瞭解。香港的一些教授也認為,法院原則上不能在不涉及訴訟的情況下,撤銷行政法規(意即“抽象行政行為”)。又如,行政機關是否有(行政)立法權的問題,一般會認為:雖然按照三權分立,立法權在憲法認可的立法者(議會或者立法會)手中,但是現在多數國家都鑒於一定的條件,讓行政機關可以突破三權分立的框架進行授權式的或者委任式的行政立法,這是政府任務的日益膨脹所致,這在憲法或基本法中均有明示(比如,《澳門基本法》第50 條第5款,德國基本法第80條)。但是問題的關鍵是,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權與議會的立法權所立的內容是不一樣的。議會等類似機構所立的是上位法──法律(比如法典等),而行政機關立的是下位法──行政法,行政法規(指 R e c h t s v e r o r d n u n g 和 Au t o n o m eSatz ung en)是法律(G es etz e)的下位法,而法律又
  • 法學學位論文撰寫要略一瞥澳門研究13 2第41期是憲法或基本法的下位法,下位法不能違背上位法。即使行政法規使用了一個上位法的名稱,那麼其內容還是下位法的內涵,在解釋上一定會有將上位法與下位法加以區分的辦法,或者以後可以制定立法法將不同層次的法律規範名稱明確,將他們的立法權限與修改許可權明確。在議會授權或者委任立法的情況下,政府在頒發行政規範時,必須明示其依據哪個基礎法規(授權法或者委任法),而授權與委任的內容、目的以及範圍應由授權法與委任法本身決定,如果立法者將立法權部分地授予或委託行政機關去制定行政細則,那麼這樣的細則的內容必須是可預見的。否則,這樣的授權(ermaec ht igung)就會被撤銷,而建立在這樣的授權上的行政細則就會無效。立法者往往會在基礎法或者授權法中規定核心的實質性內容,然後授權實務部門訂立一些技術性的法律規則,否則就會失職。因而,行政部門與司法部門對於立法事務範圍的許可權均應適度地尊重,因為議會是民意的代議機構(當然,在澳門是行政主導的體制)。在現代的多元社會,是有區別於法典產生的權威時代的,適度尊重立法機構和加重立法機構的責任,有利於和諧社會的基礎和減少政府行政運作中的風險。當然,過多限制政府的行政權,對於一個經濟與社會快速發展的澳門同樣沒有益處。立法者必須在立法規程與立法內涵上體現立法權的獨立性與重要性以及靈活性。還如︰又比如,行政機關根據相關的行政規章對個人違反公共利益的行為罰款。這時候就會涉及個人的財產權是否受到侵害的問題。首先我們會想到基本法中第6條中關於對財產權的保護的條款。當然,對財產權的限制或者徵收不僅僅是學術界的共識,也是司法界的共識。問題是︰是否僅僅是由立法會通過的法律才能限制或者徵收?實際上,在法理上,這個限制的法律不僅僅是形式意義上( i mformel len S i nn)的法律,而且也包括實體意義上(immaterie l len S i nn)的行政規章以及習慣法 5。這裏的關鍵不在於︰是否僅僅是法律而不是行政規章可以限制或者徵收財產,問題的關鍵在於這個法律(已具體規定限制或徵收方式)或者是那個在一個法律(框架式的規定)的基礎上制定的行政法規在程式上與實體上是否合法。在程式上,我們一般會顧及是否有制定權,程式與形式上是否有瑕疵。在實體上,我們除了其他標準外,主要的審核重點是具體適用比例原則6。如果經過這樣合法的程式與實體上的審核,那麼對違反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進行合法的、不過度的罰款。又比如︰民法典的勞動合同《澳門民法典》第107 9條與勞務合同(《澳門民法典》第 1080條)的特徵區分問題。以往澳門法源國的個別作者認為,勞動合同的特徵是報酬(有的認為是提供活動或者提供工作),而勞務合同(比如承攬等)的特徵是提供結果,現代大陸法學界(包括葡國的一些專家)將兩者的區別定在是否有從屬性,而將勞動合同的區別特徵(從屬性)與勞務合同的特徵(債的特徵)作出深入論證 7。而實際上,勞動合同看作為勞務合同的一個特別類型。如果將一個勞務合同(承攬合同)看作為勞動合同,那麼就會有誤會,至少判斷的法律條件不能建立在一個勞動合同上,而應該建立在勞務合同以及其他出入境等法律規定上。其次也應該諮詢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顧問等等。甚至我們也會諮詢與專題有關的非法律的知情人士或者專家。我也被邀參加過德國大眾股份公司律師參與的這類諮詢會,律師們會通過這樣的會議,從而為合同的起草提供法律專業人員不知道或者或疏忽的資訊。我想,這樣的做法對於撰寫學位論文的人而言,也是有益無害的。除了對此選題的理論研究現狀有瞭解之外,我們通過以上的諮詢可以對實踐檢驗的現狀有一個全面的瞭解。那種輕視實踐的檢驗的做法,在法律實踐中未必不是一個嚴重的錯誤。當然,如果僅為紙上談兵就難以看到其中的害處。按照以上“一覽無遺”中的三點辦法,才可以把導論部分中的研究的現狀作出較為可觀的的闡述。事實上,“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一些好處也已為許多國家與地區的本土化實踐所證明。法學綜述及通訊通過閱讀最新的研究動態的報導,其中包括所在地區與國外的最新資訊,也可視為一個辦法。許多雜誌在一定時間會刊登一些法學綜述的文章,其中有對幾年來各個法學部門、立法與判例領域的發展做出綜述。也有對一些大型的學術研討會的各種觀點做出綜述。也有專門刊登一些最新的法律概況與發展的文章,有些是使用中文撰寫的,比如:內地
  • 13 3《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中國人民大學的《歐洲法通訊》(Re v ue de D r oi tE ur o pé e n)和哈爾濱工業大學的《德國法研究》(Studi e über Deuts ches R echt)。這樣的話,我們還可以借此瞭解相關的專題的研究情況。2“對症下藥”除了上述的掃描式的研究之外,還需要針對掃描之後的難點與重點進行研究。因為教科書一般以傳授知識為主,同時注重它的完整教學體系與對學術問題的準確概述,以便讀者對相關的問題有一個概括性、準確的瞭解。由於篇幅的限制,教科書不太會對其中一個學術問題做出非常詳盡的論述,而這樣的論述往往由專著與論文去完成。因而在對教科書的相關內容掃描後,還需要尋找其他的專題性的博士論文和專著以及專題性的論文與專題性判例評論等等。專著與專題論文這樣的專題性的專著與專題論文可以在圖書館以及出版社的新書介紹中尋找。比如:《論德國與歐洲卡特爾法中的目標衝突與協調問題》(F ranz J üregnSäc k er , Zi el k onf l i kte und Koor din at i ons pro ble me i md eut s c he n un d eu ro pä is c h en Kar te ll r ec h t , Ver l agHandel sblat t , Düsseldorf , 1971);《相對權的侵權保護》(Manfred Loewis ch, “Der D eli kts chutz r elat iv er Rech te”,H amburger, R echts s tudien Hef t , 63, 1970);《民法中的基本概念──歷史與學理的導論》(Hans Hat tenhauer,G r undbeg ri f fe des Bür ger li c hen R ec hts : hi st ori s c h-dogmat is che Einführung, Verl ag, C. H. Beck , München,2000);《論聯邦最高法院民事判例中的“客觀觀察者”》( Jö rn Ec ker t , “D er ‘ob jek t i ve beobac hter ’in derRechtsprechung des Bundesgeric htshofes i n Ziv ils ac hen”,1983);《犯罪行為與違規行為的界定》(Albi n Es er,die Abgrenz ung v on St raftaten und Ordnungswidrigkeiten,Würz burg, 19 61);當然也可以選擇一些新出版的專題論著:比如,《私下競爭爭端的選擇性調解──在私自主權與國家規範交叉中的卡特爾調解、卡特爾仲裁和競爭和解》(Tobias Teufer, Alternat iv e Beilegungpr i v ate r Wet t bew er bs s t r ei t i gk ei t : Ka rt e l lm edi a t i on,Kartells chi eds ger ic hts bar keit und Wet tbewerbs verglei chi m S pa nnu ng s fel d z wi s c h en Pr iv a ta uto no mi e u nds taatl ic her R egel ung , Peter Lang Publishing Group, Frank -fur t am Mai n/Ber l in/Bern /Br ux ell es /New York /O xfo rd/Wi en, 2006);《刑法中的商標保護──德國與美國的法律狀態》(Ver en a Käb i s ch , Ma rk e ns c hu tz i mStraf recht : Die Rec hts lage in Deuts chland und den USA ,Peter Lamg Publishing G roup, F rank furt am Ma in/Berl in/Ber n/Brux el les /New Yor k/O x ford/Wi en, 2006 );《現代和後現代的刑事政策──結構比較問題以及具有人的正義的處罰問題》(G ün ther Kai s er, “Moder ne undp os tm o d er n e K r i m i na l p o l i t i k al s P r o bl e m e d e sSt r uktur ve rgl e ic hs . Mens chen gerec htes St r afen. in J.Ar nold, e t al. , (Hrsg. ), Mens c henger ec htes St r af rec ht ,F ests chr if t für Al bin Eser yum 7 0. Gebur tstag . Verlag C.H. Beck, Mün che n, 2005, pp. 1357-- 1374);《對DSU第25條規則與程序的理解》(Rüdi ge r Wolf rum, “Under -s tandi ng on Rul es a nd Proc edure s─Art i cl e 25 DSU”,in: Rüdiger Wolf rum, Karen Kais er, Peter-Tobias Stoll, (Hrsg.),WT O─Ins t i tut io ns an d Di spu te Set t lem ent , Mar t inu sN ijhof f , Lei den/Bos ton, 2006, pp. 566--571)等。專題判例撰寫學位論文的學者在尋找相關的判例時,不僅僅應考慮本地與本國家的相關判例,也可以尋找外國的判例。由於是專題性地尋找,因而有些法律問題在本地沒有相應的判例,或者判例相對比較簡單,難以從中找到更多的啟發。此時就在主客觀條件許可下,將目光投向國外的判例,除非在寫作時嚴格局限在立法規則的概念與體系的研究,從而在選題上消極地回避判例的討論。這種將目光投向國外的判例是有其他的原因或者出發點的:我們華夏文明在法學教育裏往往是以正面教育為主,注重讓人找到法條或者判例,並相信已定的、在法規中的規則與在判例中的規則是對的。因而往往會有人問:已經有具體法條了或者已經有判例了,那麼你的觀點與法條或者判例不一致就應該是錯的了。在歐美國家除了讓學生相信這些之外,往往讓學生“去提問,去懷疑”,我記得法國的笛卡兒就主張對每一件事情都進行懷疑,而不能信任我們的感官,尤其對那些虛構的情節或者誤導背後的動機要多問幾個為甚麼。從這裏笛卡兒悟出一個道理:他必須承認的一件事就是他自己在懷疑。而當人在懷疑時,他必定在思考,由此他推出了著名的哲學命題──“我思故我在”(Cogi to er go s um)。這個判例認為如此判是對的,而另一個判例認為同樣的事不可
  • 法學學位論文撰寫要略一瞥澳門研究13 4第41期以這樣判,讓我們相信誰呢?那麼就讓反對此判例的學生看此判例以及評論,讓贊成此判例的學生看他們反對的判例,那時就會真相大白。甚麼時候撰寫者不再輕易相信甚麼樣的判例理由是對的,這樣你的研究選題的論證就會少一些片面,就會比較中肯與客觀,因而也會被人所認可。因而有條件的情況下,瞭解相近與不同法系國家與地區的判例,學會“我思故我在”實際上也是有重要意義的。3.“因地制宜”所謂“因地制宜”僅僅是尋找土制秘方與靈感隨筆,而這些秘方與靈感往往與當地的歷史以及現實的社會文化資料有關,所以也需注意。比如,須注意一些長期形成的、被本地立法與司法實踐承認的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習慣規則。瞭解一些在現在的教科書上沒有的概念,比如澳門的“砂紙契”就是這類概念與問題。又比如,一些平時的法律靈感與隨筆都可以作為思想的碎片加以整理。比如國內的《法學家茶座》雜誌中有許多文章是平時的有感而發。德國漢堡大學著名的行政法學家R ol f S tober教授送給我的《 J us mi t J u x ─ He it er es vo n und ue berJur is ten》(大意為:玩笑的法學──愉快的法律工作者),也屬於一種“法學思想散文”。注意這些東西,有時可以有一定的意義。(三) 初綱與論證的方法如果從三段論的角度去看的話,論文也可以分為以下三部分︰1. “導論”導論需導出一點東西。而導甚麼按各人需求安排。但是一般會寫一下研究問題的由來、對此問題的研究現狀、研究的範圍、研究的方法,也可以分節安排論述研究的題目所涉及的概念界定。但是重要的是要導出研究的問題。2.“本論”與論證的方法主要討論問題,論證自己的觀點,其中可以用不同的方法去做:首先,在大陸法系不少人使用演繹推理,一般會先提出問題,引出可能成立的大前提,然後是小前提,然後再是推出階段性的結論,然後再提出在對階段性的結論提問,從而引出進一步的問題,然後再與前面一樣引出可能成立的大前提與小前提,然後再得出進一步的結論。如此,將一個問題完全地論證清楚。要在論證時,注意法律的Dogmati k,注意如何處理法律概念、法律體系、以及立法空間的續造與重構等等。大陸法系的德國很注重概括條款的類型化、具體化的訓練,從抽象到具體,然後由從具體到抽象的來回推理能力是法律發展上的一種極為重要的法律人的訓練制度。這與英美法的訓練不一樣。我最近試圖撰寫的一本小書,即《法官對因企業原因引發的解僱理由中的立法空間的續造》的部分內容就是概括條款的類型化、具體化的一種再練習。而本人的拙文《論澳門基本法第 6條與第103條中財產權的保護、限制與徵用》8部分內容就是嘗試從比較的角度去使用演繹的推理方法。這是個傳統的但仍然被普遍使用的推理方法。第二,在英美法系不少人使用類推的方法,它按照主流的邏輯是屬於歸納推理的範疇。其推理的步驟是:將先例的判決上升到一般的法律規則,也即歸納論證;然後,再根據演繹論證模式推導出判決結果。而從先例中得到的具體規則與原則,好像是大陸法系法典中的一個抽象的法則與原則,前者具體後者抽象,而以後的推理是與大陸法系極為類似的演繹推理方法。英美法的學者善於從具體案例中提出許多具體的類型,從具體到具體,非常豐富。實際上,如在大陸法系德國法學院學習,每天也都讀案例,教學案例中有已判的案例,判的案例又在教學中進行討論研究,學分考試也是解析案例,然而與英美法的推理方法不十分一樣,但是在論證時,重視案例以及不同的推理解析方法,顯然是很重要的。在上述傳統及常用的方法之外,我們還可以注意一些其他論述方法:比如:在論述案例或者事實時,要注意引出觀點或者理論,不能僅論述事實或者案例而不說出其中的法理內涵及依據,或者僅說法理,而沒有一些根據去支持這種法理。在文中可比較各種理論在不同條件的限制下對於解決問題的意義,論述按不同的理論得出不同的結論時應該如何去選擇,選擇的理據是甚麼。又如:論述問題要注意切入點,述題的要求盡量詳盡,充分回答掌握的相關內容。但是千萬不要滿天胡扯。把握先後順序,先寫重點的,再寫次要的;先寫有把握的,再寫沒把握的;先寫邏輯緊密
  • 13 5《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的,再寫比較次要的。要注意多角度去論述問題,理論的單一性,角度的缺乏,論述的全面與深入可能會有問題。論述要注意層次,結構要清晰。不分段落,不分層次,難以給人清晰的感覺。再如,可以通過文中或者頁注的方法,引用最高法院的判例及通說和立法規範,增加文章論點的可信度,或者對高院的判例進行評述,以增加實務的研究分量。最後,比如,在犯罪學的實證研究中,往往使用統計的方法或者心理學的方法。如果按照可靠的精確統計,青少年刑事犯罪責任年齡的降低並不能明顯降低其犯罪率的話,那麼就需重新加以評估,或者就需選擇其他的觀點或者方案加以驗證。總之,一篇論文在論證時能夠使用正確的推理方法、並且結合判例或案例,同時能從比較的角度多方面地去論述,那麼就非常的難得。第三,新的論證方法與理論;按照德籍的美國教授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的觀點,上述的演繹與歸納推理的方法,還屬於分析推理(analy t ic alr easi ning),而非論辯推理(dial ec t ic al reas oning)。演繹論證與歸納論證中,前提不是開放的。如果前提是開放的,那麼以上的傳統論證就受到挑戰,因而有學者,比如德籍的美國哲學家N ic holas Resc her推出“合情論證”(似真論證, plaus ibl e argument),在某種角度,我冒昧認為這樣的一些方案可能會在事實上符合我們法律論證的本質。如果從百家爭鳴的角度,可以試圖在使用演繹與歸納推理的方法的基礎上,作出一些其他嘗試。事實上,當法律論證都是由前提和結論兩個部分組成時。法律論證的好壞取決於: 前提足以支持結論; 前提與結論相干; 前提可接受; 結論可接受。我們以往僅注重前提是否足以支持結論,至於結論是否可接受,前提是否合理等問題不是很重視它。事實上,法律論證均涉及各種不同的邏輯推理,而推理中的一些假設或者前提是否正確就會涉及邏輯的基礎,而邏輯基礎究竟正確與否,這個問題產生了各個學術觀點或者流派。由於分別有自己的邏輯基礎,因而邏輯的結論可能會完全不同。因而法學的論證方法的發展或者對論證方法的瞭解也成為論文寫作者的一個關注點。實際上,法律的條款經常會與法學方法不相一致,這種脫節導致法學需要進行證偽,但是這又涉及到你難以在不同的邏輯基礎的平面上去評價一個法學流派的正確與否。為了能使論證方面更為符合法律論證的本質,因而我們有必要瞭解現代不同的法學論證的方法,也許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去彌補邏輯錯誤與邏輯基礎片面的問題。如果容許做出一些路標式的提示的話,那麼我將一些現代邏輯論證的發展簡述如下:在形式邏輯方面,較早的是德國的科魯克(Klu g)的《法律邏輯》( 1951年)和德國的恩吉修的實質法律邏輯( 1959年)以及哈格(Hage)、普拉肯(Prac ken)等人,他們將法律論證的合理性建立在形式標準之上,主要是亞里斯多德的三段論邏輯或者邏輯的演繹。以後為了修改邏輯的形式性,圖爾敏(StephanToul mi n)在《論證的運用》9中提出類似修辭學的非形式邏輯。圖爾敏論證圖式,可以表述為:C為論證一方提出的一個特定“主張”,G是提出該主張的“理由”,W是支持該理由的一個命題,它可以是規則、原則等,三者統稱為“保證”;這三步構成了論證的簡易形式。此外,在德國學者基恩施(Engi sc h)提出“實質邏輯”(1959年)之後,在波蘭出生的佩雷爾曼(C haim Perel man)也提出“非邏輯”的論文。佩雷爾曼提出的“新修辭學”是建立在“聽眾理論”的基礎上提出的。在後,又有學者從程序的角度提出理性對話與商談的理論。其主要代表是在德國基爾大學給我們學生上法理學的教授阿列克西(Robert Al ex),其他的代表還有阿爾諾(Aul is Ar nio)、阿爾尼奧(Arni o)、佩策尼克(Alek san der Pec z enik)(荷蘭學派)等人。他們三人還寫過《法學基礎理論》(Aulis Aamio, RobertA lex y , A l ek s ander Peez enik , “The Foundat i on of LegalReas oning”, Rec htstheori e, 12, 1981, pp. 133-- 158),且觀點接近。其中阿列克西的觀點是在其T heori e derj uris t is c hen Ar gumentat ion: D ie Theori e des rat i onalenD is k ur se s a ls T heor i e der ju ri st is c hen Be grue ndung(《法律論證理論──作為法律論證理論的理性論辯》,1991年,第2版)一書中提出。阿列克西主張裁決的正當性取決於證立過程中遵守的程序品質,並提出了一種“規範性程序理論”。其論證主張受到德國當代重要的哲學家哈貝馬斯 ( J u e r g e nH aber mas)的影響,他的論證的方法使人很感興
  • 法學學位論文撰寫要略一瞥澳門研究13 6第41期趣。佩策尼克與阿爾尼奧的論證理論有異曲同工之處。雖然阿爾尼奧和佩策尼克都試圖綜合阿列克西和佩雷爾曼的觀點,但是可惜並不成功。實際上,筆者一直認為,人們並不是被問題本身所困擾,而是被解決問題的方式所困擾。因而在空餘時間瞭解一些這方面的內容,也許對論證能力的提高,或者客觀地審視本身論文的論證力度是有益無害的。3. “結論”結論部分往往是總結自己論證後的結論或者看法。有時會將與本文相關的問題提出來供讀者查閱相關的文獻,或者做更進一步的研究。一般的學位論文,尤其是博士論文,必須在瞭解研究現狀的情況下,在法學科學的某個方面有進步的結果,或者填補某理論方面的不足,或者提出並且論證了在法學科學上獨到的見解與理論,或者對一系列判例或者學理中的一個問題有了在法學科學上獨到的評述。這樣論文的結論就非常有意義。(四) 問題、閱讀與細綱由於有了初步提綱,因而心中實際上已有了論文應該寫作的幾大部分(當然在閱讀時仍然會有取捨)。帶 問題進行閱讀,並且在閱讀時,要設法將相關的資料劃入撰寫時參考的備忘錄,並且記錄閱讀時的疑問與感想。要做到這些,就需要在閱讀時進行“標新立異”、“並駕齊驅”。1.“標新立異”按照我個人在德國寫學位論文中所探索的方法,所謂“標新立異”就是指在閱讀時,先將所有收集的專著、專題論文以及專題判例按照一定的順序編上號,可以先將理論文章(專著、專題論文)編號,然後再將判例(包括判例評論)編號。如有其他的類型可分,也可編號。比如,各國與各地區的法規。不同的兩類或者三類編號可以用不同的編號數位類型。也可以將所有的書籍包括複印資料用一種編號編好,但是須將資料分為主要的資料(與論文直接有關的資料)和次要的資料(與論文間接有關的資料)。然後,再在閱讀時按照初步的提綱將提綱細化,這種細化是一種材料補充上的細化,同時再將書的編號以及書碼注到提綱上的相關位置,比如:第五章、公司上的“直索理論”(Durc hgri f f)構成(書2--第68頁;書9--第338頁;雜誌論文8--第6頁;判例38--第18頁;法規 6--第5頁)。這樣做有利於為你在寫作此章節時提供已經閱讀的詳細資料。在分為主要資料與次要資料的情況下,先閱讀主要的資料為宜。2.“並駕齊驅”所謂“並駕齊驅”指的是在閱讀時,可以將當時的感想直接注在資料上,或者注在另一紙並貼在書上。可以是一種概括,可以是聯想到一個事實,也可以是一種多角度式的提問或者觀察結果,更可以是對閱讀中的問題做出自己的進一步推理。(五)論文格式、注解與參考文獻法學論文撰寫的格式等標準可以參考各大學以及有關國家教育學術機構發出的指引。 10但是法學學位論文還有一些自己的特點,現就中文的一種格式、註解與參考文獻的要求列舉如下:1. 格式以下格式沒有包括外文的格式,僅提供中文中的一種格式,因而僅為參考。其中可以參考澳門大學法學院碩士論文格式,也即:章、節、一、(一)、1、(1)、a 、( a)來排列。這些格式可以在電腦上定義標題1、2、3、4等,然後通過插入─引入─索引與目錄將它自動地放在文章的前列,那麼隨 文章的撰寫與修改,目錄可以自動更新頁碼與提綱,從而使格式更為自動化與簡便化。2. 註解註解一般採用頁註(註腳),全文需用阿拉伯數字連續計碼。註碼置於引文結束的標點符號之右上方。一般而言,有些國家將沒正式出版的講義看作為沒有引註的能力,也即不能引註。此外,要注意註解與轉引註的區別。比如:著作類(1) 李浩培 著:《條約法概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182頁。(2) 孫憲忠 著:《中國民法教科書》,澳門大學法學院出版,20 05年版,第141--228頁。論文類卓瑞納‧康 著,彭學龍 譯:《知識產權與經濟發展:歐美國家的歷史經驗與教訓》,載《民商法論叢》, 2005 年版,第33 卷。文集類(1) 趙秀文 著:《論非內國仲裁》,載《國際
  • 13 7《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經濟法論叢》,2002年版,第6卷。(2) 龔祥瑞 著:《比較憲法學的研究方法》,載《比較憲法研究文集》(一),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譯作類(1) [德]考夫曼 著,劉幸義等 譯:《法律哲學》,五南圖書出版社(簡體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2)[德]彼特‧托比雅休‧施托爾、 [德]弗蘭克‧肖爾考普夫 著,南京大學中的法學研究所 譯:《世界貿易制度和世界貿易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3) [美]理查‧A‧波斯納 著:《法律的經濟分析》,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4) [美 ]羅伯特‧考特、湯瑪斯‧尤倫 著:《法和經濟學》,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5) [葡 ]Man uel Ca rl os Lo pes Por to 著,魏丹譯:《一體化理論和歐洲聯盟政策》,澳門大學法學院出版,2004年版。(6) [葡]Már io Júl io de Almei da Cos ta 著,唐曉晴 譯︰《葡萄牙法律史》,澳門大學法學院出版,2004年版。報紙類(1) 王啟東 著:《法制與法治》,《法制日報》, 1989 年 3 月 2 日。古籍類(1)《宋會要輯稿‧食貸》卷三。(2)(清)沈家本 著:《沈寄穆先生遺書》甲編,第43卷。辭書類《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 1979年版,第932頁。港澳台著作以下所列主要為澳門的作者,也僅是信手從書架上取下,排列不分先後,所列也不齊全:(1) 戴夫輝 著:《中國法制史》,台灣三民書局, 1966年版,第45頁。(2) 趙國強 主編/著:《澳門特別刑法概論》,澳門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 84--105頁。(3) 駱偉建 著:《論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主導》,載於《行政》雜誌第 60 期,第 404-- 405頁。(4) 唐曉晴 著:《預約合同法律制度研究》,澳門大學法學院出版,2005年版,第 199--220頁。(5) 劉高龍、趙國強、駱偉建等 主編/著:《澳門法律新論》(三卷本),澳門基金會出版,2005年版,第 1頁。(6) 馮文莊 著:《由現實到虛擬世界──虛擬(網路)社區生活之若干刑事問題研究》,澳門大學法學院出版,2005年版,第75--108頁。(7) 陳弘毅 著:《法治、啟蒙與現代法的精神》,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3-- 20頁。(8) 陳衛中 著:《澳門公司法比較研究》,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6年版,第187--241頁。(9) 楊允中 著︰《澳門基本法釋要》(修訂版),澳門法務局出版, 2003年版,第 45--61頁。(10)何超明 著:《澳門經濟法的形成與發展》,廣東人民出版社, 2004年版,第 40--70頁。(11) 楊誠 編著:《審判公正問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 6頁。(12)揚良宜 著:《國際商務仲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13)朱琳琳 著:《合同磋商終止中的締約過失責任》,載《行政》雜誌第 72 期,第 523-- 536頁。(14)Câ ndid a da Si lv a An tunes Pi res , Li ções depro ces so c iv il I , Fac uldade de D ir eito da U niv ers idadede M ac au, 2005.(15) J. Bapti s ta Mac hado 著,黃清徽、杜慧芳譯:《法律及其正當論導論》,澳門大學法學院出版, 1998 年版,第131--168頁。(16)Or lando de C arv alho 著,林炳輝、劉茵之、歐陽琦 譯,黃顯輝 校:《民法總論》,澳門大學法學院出版, 1999 年第2版。需要說明的是:在作者姓名後應寫上:著或者編著(主編加作者)、主編(僅為主編,沒有撰寫)、譯。如果是有主編又有撰寫就應寫上“編著”或者“主編/著”。僅寫主編會被認為沒有撰寫。判例類(1)《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裁判彙編》,2003年版,第38--47頁。(2)《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裁判彙編》,2003年版,第1689--1698頁。
  • 法學學位論文撰寫要略一瞥澳門研究13 8第41期外文類從該文種註釋習慣。比如:(1) 論著Vgl . Bau mbac h/H uec k , Ko mme ntar z um Gm bH -Ge setz , 17.v oell ig neubearbei tete Au fl age, Verlag C .H.Beck , Muenchen, 200 0.See Rüdi ger Wolf rum, “Unders tanding on Rules andPro ced ure s ─ Art i c le 25 D SU”, i n R üdi ger Wol f ru m,Karen Kai ser, Peter -Tobias Stoll , ( Hrs g. ), WT O─Ins t i -tut ion s and Di s ppu te Se t t l eme nt , Mar t i nus N i ji ho f f ,Leiden/Boston, 2006, pp. 566--571.Cf . Charl es F ri ed, C ont rac t as Promi se: A T heoryof C ont rac tu al O bl i gat io n , Har va rd U niv er si ty Pres s ,Cambri dge, 1981.Li, X iaoping, “L’es pri t du dr oi t chi noi s per spect i vesc om pa ra t i v es ”, i n R ev e nu I nte rn at i o na le de D r oi tCompare , Pari s, 1997.Fan, Jianhong, Anwendung des Zhong-Yong-Prinzi ps(Golden Mean) imLichtdes Verhaeltn ismaessigkeitsgrundsatzesin der Kuendigungsbeschraenkung, in:“Zuk unf tsanforderungenan das Arbeitsrecht”, Festgabe fuer Prof .Drs.Manfred Loewischzum 70. Geburtstag, in Sellier Verlag, Munich, Germany, 2007.關於英文前面的參閱、參照等字一般寫法為:See, See al so, c f . , C ompare wi th, But s ee, But c f . , Seegenerall y, But s ee, e.g.等等。(2) 案例Apple Computer, Inc. v. Mi cros of t C orp. , Hewl et t -Pac kar d Co. , No.93--168 33(9th C ir . Sept . 19, 1994);BGH Z 132,14 1; NJ W 1996, 1473;(3) 法規42 U .S.C.§2 000aa(a )(1 )-(2);§826 BGB, §847 BGB.如果一次引多個法條,就會不太一樣,比如:§§53 ,56 HG B(4) 其他非引用原文者,註釋前加“參閱”;引用資料非來自原始出處者,注明“轉引自”,比如︰ Wolf rum , T he C hair man’s Second O f fer-ing Annex on Envi ronmental Li abili t y, 1994;轉引自:王曦、陳維春︰《南極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之先見》,載《武大國際法評論》第三卷, 2005年,第121頁,頁註1;數個註釋引自同一資料者,註釋例:前引1,李浩培書,第68頁;引文出自同一資料相鄰數頁者,註釋例:第28頁以下,英文寫為:pp. 66,德文寫為:S. 68 f f .;引用同一文獻作者為兩人以上的,在引用註釋時需顯示全部作者;如引用來自網際網路的資料,應注明資料所在網頁的位址與訪問的時間,如果是文章,文章名需用斜體,如是判例也可寫為:Vgl, EuGH, Dividenden in- undAus ländis cher Gesellschaften Können Einheit lichem SteuersatzUnterworfen Warden,http:/ /rsw.beck.de/ rsw/s hop/default .asp?site=njw, (v isited 22nd November 2006).3. 參考文獻關於參考文獻,有的排列在每章節的前面,也即根據章節的內容將相關的參考文獻排在章節前;也有將參考文獻排列在最後,同時將參考文獻分為:中文文獻(再分為:中文著作類、論文類、案例類、法規類等)與外文文獻(也可按前者那樣分類)。文獻中的作者等的內容的排列可參考註釋規則,但是應將註釋中的頁數去掉。此外,在外文文獻的排列上,一般按照外文的姓的字母大小排列,而外國作者的名往往放在姓的前邊,所以必須搞清楚。比如:Robert A lex,那麼R ober t是名,而Al ex是姓,如在書中寫成Al ex, R ober t,那麼逗號前的一般是姓。此外,嚴格意義上來說,在文章中引用過(往往以註釋為證)的才可以作為參考文獻列在文章的最後,但是這個較為古老的規則現在已有改變。(六) 學位論文寫作的常見問題學位論文常見的問題可分形式上的問題與內容上的問題。形式上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章節分類、註解規範、參考文獻的排列以及PC中的技術上是否規範方面。而內容問題集中在: 選題方面的問題,比如選題大而空,選題缺乏論證與不恥下問,因而勞而無功; 論述方面的問題:沒有提出研究的問題,提出的問題及其概念沒有界定,分析與解決問題的邏輯思路不清,分析與論證不充分,綜合能力不強,論文導論或者開頭部分過多而主體部分論證量不足,論文前後論證矛盾,論述僅顯示生產知識而非生產解決問題的思想; 註解與文獻的內容方面的問題:
  • 13 9《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註解與使用的文獻成舊而非通說,應該引用判例的沒有引用判例。其中最大的問題是:不少學生在寫作時拘泥於事先的提綱,沒有將發現問題與解決問題的思路主線,在提綱上更為明顯地顯示出來。在論文中,往往會將知識機械地相加,忽視生產觀點或者生產辨別的觀點與生產解決問題的思路的重要性。因而如何始終將發現的問題與解決問題的主思路主導學位論文,放棄過多的鋪墊,放棄對思路的深入無緊密關係的大片論述,盡力將思路引向深度,同時注意前後的論述是否有矛盾,這樣對每一個學生在撰寫學位論文時都會很重要。三、基本要求與體會愛因斯坦的相對論顯示了時間用與空間的相對性,正所謂:“酒逢知己千杯少,話不投機半句多”,這實際上也顯示了這種時間與空間的相對性,因而就相對性而言,筆者以下對學位論文撰寫的內容與方法,以及對撰寫學位論文與澳門法律繼受等相互關係的選擇性結論與體會,也具有相對性:(一) 基本要求雖然本文對學位論文的要略作了概括性論述,但是論文的論述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是在不斷地發展的。本文僅注重筆者個人的一部分體會、愛好及所獲得的知識,不能概括其他的一些學者的方法與經驗與愛好。但是在本文的論文寫作的範圍內,筆者冒昧還想用“畫蛇添足”式的辦法寫三點來作為本文的結語,它們是: 論文內容與方法選擇上的“與時俱進”; 論文內容與方法選擇上的兩大精粹(“懷疑與務實”); 論文內容與方法選擇上的“求同”與“存異”。1.“與時俱進”寫學位論文的選題都需關注“與時俱進”,但是並不等於每位撰寫者均須關注。由於基礎學科或者法制史、法理與方法論上的專題並不要求一定直接關注現實的法律問題,他們使用的方法有時是歷史的,薩維尼式的。但是至少“與時俱進”對於寫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它是本文專題中,也是法學研究中的靈魂之一,我們不能無視這種“君子時中”11的內涵。無視它對於法學與判例的推動力;2.“兩大精粹”寫學位論文,我們歷來注重西方的法學內涵與方法,這是因為我們從西方法學中受益良多。但是,亞洲第二次文化的覺醒使許多法學工作者不滿足於僅僅照搬西方的法學內涵,力圖摒棄死記西方的東西,開始在一個國家與地區的單一文明實踐與未來多元化文明實踐之間做出選擇,比如選擇歐盟的多元法律文化的實踐,或者選擇我稱之為亞洲式的共同體文明。實際上,西方國家的懷疑精神與務實精神是其法學領域中的精粹。我試圖把其看作為法學論文中的兩大法寶,因而從長遠的角度,由於地域與社會變遷的差異,僅僅是沒有變通地照搬西方的東西,而忽視東方法律文化區的內涵與實踐發展,忽視西方法學研究中的兩大精粹,從長遠的觀點來看,對於研究當時當地的法律問題,並不一定是適宜的。3. “求同”與“存異”許多時候,小至論文的論述方式與判例的解釋方式,大至兩大法系的制度特徵與思維推理模式往往是殊途同歸,往往是求同存異,往往是注重解決實質問題的科學共性。但是同時需要“保持特色”。筆者在“比較法的意涵”中冒昧地認為:“將比較法看成為一部統一的世界法,這僅是一種無意的幼稚的想法和有意的政治式的藉口,因為法實質上是一種文化現象,是帶有各個民族的歷史、文化、政治、經濟和宗教等因素的、不斷變化的東西,要消除它的動態的與歷史的差異是做不到的。假設能做到,那麼那天的比較法不是人們希望的活生生的比較法了”。因而,對於澳門而言,從保持大陸法特色以及法律語言本地化的角度,需要強調的是:澳門除了需要注重引入與澳門法淵源緊密的葡文外文法學著作外,更應注重本地和與澳門法有關的歐亞大陸法(包括葡國法)方面的中文著作以及中譯本的著作。在澳門,只有用中文體現的、符合澳門實踐的法學繁榮了,澳門的法學研究與實踐就會有長足的進步,大陸法系(包括葡萄牙)的精粹也就被真正移植了,同時英美法的某些優勢也能被借鑑,成為了澳門自己真正的法律與法學。大家知道,一種研究與解釋的模式,都往求同的方向發展,且喪失了自己在多元化中值得保留的獨特性,那麼就是失去品質。因為競爭,不僅僅表現在可以量化的實力上,
  • 法學學位論文撰寫要略一瞥澳門研究14 0第41期更表現在不可量化的特色上。所以保持亞洲法律共同體中中文文化的大陸法系為主的特色,對於澳門同樣具有價值理性,並可將其視為本文題目範圍中的選題戰略來看待。(二) 體會從表面上看,法學學位論文的寫作實際上往往與對研究的內容與方法的選擇分不開,但是由於法學專題的研究一般或多或少與當地法治的發展有關,因而對於撰寫澳門法論文的學生而言,以下問題也與法學論文內容與方法的選擇有關。這些問題是:繼受大陸法系法典的地區與國家的法治發展,一般會經歷如王澤鑒先生以台灣地區為例的三個階段:法典繼受; 學說繼受; 實務繼受。我順 王澤鑒先生的2006年9月18日在法大的講話內容以及思路,對此談一些背景式的感想。1. 關於法典繼受的研究鑒於鼓勵各國的法治發展,法典的抄襲並不受知識產權的保護。比如:中國的《大清民律》雖然是日本人起草,而實際上內容是德國民法。 1920年的台灣民法也是繼受德國的,包括日本與韓國的民法典與民法典都是繼受德國的。王澤鑒先生在法大曾提到:美國偉大的法學家Pound說:英美法在日本打了敗仗,雖然日本研究英美法很有成就,也派人去英國學習,後來又採用了法國法,但是最後決定採用了德國法,日本的法典是建立在德國法上的。但是這不等於說,英美法有品質問題,英美法品質沒問題,而是德國法的概念體系比較完整,在法典的科學性方面超過英美法,易於繼受。此外,我們澳門各大法典從內容與立法技術均是對葡國法典的繼受。雖然可稱它為澳門法典,但是它的內容與立法的概念與體系技術的淵源(至少在民法典方面)在葡國,在尤其是在德國、法國等國,最終可追述到被德國全盤接受的羅馬法中,因而在研究法典內容的繼受上離不開以上的淵源,離不開對研究這些淵源極為重要的原文與翻譯資料。在正視並且已申明,澳門的法典與大陸法系各個被繼受國的法典的條款號碼是不同後,似乎不能再簡單地認為澳門這些法典的內容、概念及邏輯體系與大陸法系法典是不相同的,更不能因為條款的標號以及內容的排列與抽象程度不同,就認為別人不懂澳門法的內容。如此這般,使許多後學者忽視繼受別國法典的正當事實以及繼受前法典內容早已被多種語言公開,也被多種語言研究的事實,而這些事實就會傾向於支持相反的結論。實際上,以民法典為例,僅僅將法典的條文記住,還不如將法典的內部邏輯體系記住、將其中的請求權條款及其構成要件記住更好,而前者可以搜尋查閱,而後者不但需要記,還需要理解與研究,因而對條文的熟悉並不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法律人的優勢。更進一步說,事實上,從很早開始,法典就以附 學說與判例為外殼,幾乎所有大陸法的法典都是通過學說與判例來發展和變化每一條文的。既使是專家,如果只閱讀法律條文,也已無法理解甚麼是活的法律了。因此翻譯並且創立逐條附有經典判例要點及優秀學說的法典評論將是以後一個重要的任務,也是撰寫法學論文中研究法典繼受的選題之一。2. 關於學說繼受的研究法典繼受相對比較簡單,但是支持與發展法典與判例的學說的繼受就不簡單。王澤鑒先生2006年9月18 日在政法大學講過類似的意見:日本的民法學家,在德國的私法上都深有根底,雖然日本較少有人去德國念學位,都是做了教授才去的,但是日本教授閱讀了很多歐洲大陸法系最科學性的民法典的學說,日本京都大學大部分教授都是德國派的,當然還有屬於英美法系的教授。台灣大學法學院考慮比較法的分配,近5 0個教員中 20幾個是留德的博士,其他是留英美和留日的博士。在澳門,法典繼受後,必須考慮將法典條款後的學說與理論引進來。在研究葡國法理論的同時,還可以研究其他國家的法學理論。我在德國馬普學院(MPI)工作時,每年都有日本與韓國的教授、法官或檢察官去研究德國法的最新發展。他們都是帶 問題來研究的,比如:為甚麼德國的這部法典的這個條款已改變了,它的學理是甚麼,我們國家需不需要改變,或者是在日韓所遇到的重大法律問題,德國現在是如何解決的,每年都有各國學者去馬普學院研究(僅限學者、法官與檢察官,學生除非是懂德語,又是馬普學院任職教授的博士生才有資格去那裏學習研究)。就大陸法系而言,德國法理論總體相對超前,它並不停留在概念法學上,它的學說一直在發展,因而在葡國,對於葡國讀法學博士的本地學生,教授均要求他們學習德文,以便不斷地瞭解德
  • 14 1《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國法的最新發展。當然,還有法國的、西班牙的、意大利的等等學說都應該引入,並且互動,看誰的理論更為科學、更合適。英美法系的學說也應該大力引進。實際上,德國法的科學形式比較強,如果有好的英美法的理論引進來,並制定出具體的好的法條,它並不與德國法典的邏輯與概念體系相衝突,在日本與台灣,在很多領域都引入英美法的侵權法、憲法、訴訟法的理論與學說及規則,只是在基礎性的法典與特別法會有互相衝突。這裏涉及到法典所面臨的多元社會以及資訊社會等的挑戰,但是目前仍有優勢。所以,我們要作比較研究,用學說與判例互動,用學說與判例來推動法典的完善,也就是說:不是僅僅將學說引入,還可以用學說去分析法典的優劣,去發現具體的判例中所包含的活生生的東西,用學說去解釋它、續造它。黎曉平教授說得好:澳門法必定在比較法中才能加以發展。實際上,比較法可以讓我們知道要虛懷若谷。這樣的比較研究,同樣是撰寫法學論文中研究學說繼受的方向。3. 關於法院判例繼受的研究台灣民法典第 1條說:“民事法律所沒規定者,依習慣,沒有習慣者,依法理”。大法官王澤鑒教授在法大的報告中透露,台灣的最高法院說:比較法就有法理的地位。這也就是給了比較法在判決時的一個法律解釋的地位。我們在討論重大案件時,就會讓助理發一個傳真給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要求提供相關的資料。實際上,據筆者所知,日本的許多法官常有類似的辦法去瞭解其他國家的資料。這樣可以盡量採用大陸法系共同的意見,包括採用兩大法系共同的觀點。澳門的法院在判案的時候,如果遇到重大的案件也會從中葡等國家法院瞭解相關的資料。這樣做的判例,實際上就是一種法院判例繼受。在大陸法系各國就有許多判例評論,這就是學說繼受與法院判例繼受的互動,它是推動法律發展的重要環節,因而就法學撰寫的方向而言,研究法院的判例繼受與學說及法典繼受同樣非常重要。筆者雖然撰寫過學位論文,但是自問還尚屬孤陋寡聞、行文與研究也常常簡單而膚淺,因而餌誤偏頗一定難免,盡請諒解。然而,作者一直記 馮友蘭晚年為李澤厚寫的一幅對聯:“西學為體中學為用,剛日讀史柔日讀經”。這幅對聯,寓言可仿。註釋:1 源於陶淵明(南北朝)︰《桃花源記》。2 h tt p: // ww w. po pya rd. org(2 00 6 年 10 月 13 日)。3 羅森著,小崛憲助等譯:《英國法的合理性》, 19 66年,第 3 3 頁;轉引自:大木亞夫著,范愉譯:《比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第 279--2 80 頁。4 方立新:《西方五國司法通論》,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 000 年,第 3 21 --3 24 頁。5 德國基本法第 1 4 條中限制財產權的法律的含義包括行政規章等(P a p i e r , i n : T . M a in z / G . D u e r i n g u . a .G r u n d g e s e t z, K o m m e n t a r , 4 B a e n d e -L o s e b l a t t ,Mu en che n),當然,這還不能簡單得出行政規章就可以限制財產權,否則就太簡單了。6 范劍虹:《論澳門基本法第 6 條與第 1 0 3 條中財產權的保護、限制與徵用》,載於:《澳門基本法》,2 006年;轉載於《海外法學》,第 1 期, 2 00 6 年。7 范劍虹:《論企業相對限度解僱的法理》,載於《法學論叢》,第 2 期, 20 06 年。8 此文載於:《基本法:構建和諧社會的根本保障》,澳門︰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 200 6 年,轉載於《海外法學》,第 8 期, 20 06 年。9 To ulmin , S. The Uses o f Arg ume nt (C amb r idg e: C amb r idg eU nive rsity Press, 200 3) .1 0 中文版的可參閱:《科學技術報告、學位論文和學術論文的編寫格式》(Presen tat ion of Scie ntif ic and Techn ica lR epor t s, D isse rt atio ns a nd Scie nt if ic Pap ers),中國國家標準 (U DG 0 01. 81 , GB 771 3--87 )。1 1 中庸的四大含義之一,其他三個分別為:充執其中、過猶不及、和而不同。
  • 澳門私立中小學經營的SWOT分析澳門研究14 2第41期一、前言澳門從上個世紀 90 年代末重新回到祖國的懷抱,伴隨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建立和“一國兩制”制度的實行,澳門社會經濟發展重新煥發了新的生機和活力。澳門教育,特別是基礎教育,作為特區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也在新的歷史時期之下,獲得了新的發展契機。在國際上,進入90年代,基礎教育的作用和意義非同以往,基礎教育受到廣泛和高度的重視,新的發展觀念使教育的作用更加突出。 1990年3月,在泰國宗滴恩舉行的世界全民教育大會最重要的議題就是在全球範圍內提出“全民教育”的新概念。在這一新的概念下,此次會議對90年代世界各國基礎教育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這就是,滿足全民的基本學習需求,僅靠加強現存的基礎教育是不夠的,它需要一種“擴大的設想”。這種“擴大的設想”要求世界各國在現行基礎教育服務範圍,除了加強正規學校教育渠道外,提倡有效利用各種非正規教育渠道,以保障每一個體的基本權利。同時,它也強調世界各國必須注重基礎教育的質量,即學習者所獲得的實際學習結果和所具有的相關性。 90 年代以來,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基礎教育均被提到各國的重要議事日程之上,普及和提高成為各國基礎教育面臨的兩大艱巨任務。然而,長達100年的殖民統治和葡國政府採取的“唯取不建”的消極政策,使得澳門特區政府遺留下許多歷史沉屙,在教育發展上,遠遠落後於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國際教育現代化的要求。承擔 國民素質提高和培養人才的重任的基礎教育依然落在為數眾多的私立學校的肩頭,而佔據澳門政府教育經費很大比例的由葡文官立學校轉變而來的公立學校,學生數目僅為私立學校學生總數一成不到,在辦學條件和教師待遇上,私立學校和公立學校都有很大程度的差距。這些現象的出現和存在並非意味 澳門私立學校自身的詬病,這是因為:在澳門教育暨青年局的最新統計數字中,澳門如今共有中小學校數目為 86所,其中公立學校數目為13所,提供免費教育之私立學校數目為60所,不提供免費教育的私立學校數目為13所1;入讀公立學校的學生數目為 5039人,入讀私立學校的學生數目為90,446人,其中就讀提供免費教育的私立學校的學生人數為76,827人,就讀非免費教育私立學校的學生人數為13,619人,三類學校的教師人數分別為349、3426、624位。2從以上的資料可以得知,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澳門私立學校的存在和發展依舊是澳門基礎教育發展的主體。有鑒於澳門私立中小學發展在澳門基礎教育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在澳門的發展進入新紀元的時候,我們有必要對澳門私立學校的經營環境及其自身發展的優劣勢作一系統細緻的分析,把握機遇,應對挑戰,藉以發展出適合澳門私立中小學的經營發展策略。SWOT分析方法正是這樣一種分析環境影響因素的好方法,為了使得大家能夠更深入瞭解SWOT分析發展及其運作規則,需首先簡要介紹一下SWOT分析法及其在教育上的運用。澳門私立中小學經營的 SWOT 分析朱 鵬 ** 華東師範大學課程與教學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 14 3《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二、 SWOT 分析法及其在教育上的運用SWO T是四個英文單字 Str ength 、We akn ess 、O pportuni ty、Thr eat首字母的合稱,分別代表優勢、弱勢、機遇和威脅的意思。在管理學中, SWO T分析法是作為一種策略規劃的手段加以運用的,藉以分析組織所處之內外環境,以期評估組織的經營能力及潛在的危機,發展出符合組織本身能力的,又能適應外在客觀環境的策略。著名的管理學家Melc her和Kerzner總結有關SWOT分析方法的研究,將SWOT分析定義如下 3:1. 內部環境優勢(Stre ngth):所謂的優勢是指與競爭者相較之下及市場需求的資源優勢,當企業在市場一個相對優勢時,它是一種特殊的能力,優勢可以由企業內部資源與內部有效的能力來提升。劣勢(Weaknes s):所謂的劣勢是指與競爭者相比較,企業內部的資源或能力的限制與不足。2. 外部環境機會(Oppor tunity):所謂機會是企業在所處環境中最適合的定位,主要趨勢是機會的來源之一,市場區隔、競爭的改變、管理的情境、科技的改變及供應商的關係和消費者的改變等項目的檢視,均是代表企業的機會。威脅(Thr eat):所謂威脅是企業所處環境中最不適合的定位,威脅是指主要妨礙企業想要的位置、新競爭者的進步、市場成長緩慢、供應商或消費者的議價能力增加、科技的改變、新的或修正的法規等等項目的檢視,均是企業的威脅。在教育上,自從將“經營”的理論引入到非營利組織(non-pr of i t or gani zat i on)的管理理念當中,有關教育組織的研究不僅僅停留於課程設置、教學目標和教學評鑑等傳統學校研究的領域,而將視野拓寬於如何經營和管理好自己的學校,如何妥善處理學校內外一系列影響教育質量和學校發展的因素,不僅僅將學校作為一種單純的、被動的、無生機的教育的載體和實施場所,而是將它視作一個有生命的、有績效的組織來看待,在這種轉變下,許多組織中的理論和觀點被引入到教育管理學中,SWOT作為一種有效的組織環境的分析工具為許多學者和專家所推崇。 4這裏根據上述學者的觀點,分析考察一下有關教育組織和學校所面臨的內外環境和資源,作為下文分析澳門私立中小學經營環境的依據,主要包括:外部資源:包括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及科技的發展、他校的競爭、家長及社會人士的期望、區內學生的估計、教育改革、教育政策的影響等等。內部資源:包括人力資源、財政資源、物質資源、招生情況、學校氣氛、各種教育方案等等。三、澳門私立中小學經營內外環境SWOT 分析這裏所指的澳門私立中小學範圍包括提供免費義務教育的私立學校和非提供免費義務教育的私立學校,與之對應和對立的是由政府所舉辦的公立學校。本文所考慮和論述的,是將澳門私立中小學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來揭示和反映他們所共同面臨的內外環境的影響因素,這並不意味 澳門私立中小學的內部不存在 發展的差異性。相反,這種差異性不僅客觀存在,而且部分學校之間的差異還相當明顯,因而,本文所進行的內外環境的SWO T分析,並不完全適用於某一個(或者每一個)具體的學校。本文作者曾經做過一項研究來揭示澳門私立中小學的經營策略問題5,從校長的經營策略理念、學校的招生狀況、財政狀況、課程教學質量、對政府政策支持與協作滿意度等方面調查分析了影響澳門私立中小學發展經營的種種因素,並由此引出數條有關澳門私立中小學經營策略的建議,本文的寫作參考並引用了該研究的部分結論,但力求從更深更廣更全的角度重新探討澳門私立中小學經營的內外環境。(一) 優勢分析(S)1. 澳門私立中小學在基礎教育體系中佔有主體地位誠如前文列舉的一組數據,澳門的私立中小學無論是在學校數目、學生人數還是教師人數等方面,與澳門的公立學校相比,都佔有絕對的優勢地位。這就使得當局或者社會對於基礎教育的重視,無論如何,必須首先考慮到私立中小學的利益和發展,特別是近年以來,伴隨 澳門基礎教育法令的不斷完善,澳門私立中小學為主體的基礎教育體系地位的確立,對於為數眾多的私立學校而言,無疑是一利好
  • 澳門私立中小學經營的SWOT分析澳門研究14 4第41期的消息。2. 澳門私立中小學擁有高度的辦學自主權澳門私立中小學的擁有高度的辦學自主權,有其客觀的歷史原因,由於澳葡政府統治下對私立中小學管理上的忽視和滯後,使得澳門的私立中小學客觀上形成了不依賴於政府、實現自主管理的傳統。這種學校管理中的自主性和主動性,恰恰有利於學校能夠根據學校發展的需要,合理安排自身的資源,實現自身的辦學理念,根據學校的實際出發,及時跟進應變策略,從而保持私立學校辦學的靈活性和應變能力6,而這種靈活性和應變能力,正是許多公立學校體制僵化、行動滯後所追求的局面。隨教育法制的不斷健全,在澳門,私立中小學的辦學自主權已經正式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下來,成為澳門私立中小學經營過程中的一大優勢。3. 澳門私立中小學的發展繼承了澳門多元文化的特點,發展形式多元化由於特殊的歷史背景形成的澳門多元化文化發展的特徵體現在澳門社會的各個領域 7,澳門教育的發展,特別是私立中小學的發展,很好地繼承了這一文化特點,在發展形式上體現出多元化的發展特點。8根據澳門教育暨青年局的最新統計資料顯示,在辦學團體中,澳門私立中小學可以分類為“教會學校”、“社團學校”、“個人學校”和“牟利公司學校”;根據教學語言不同,可以分類為“葡文學校”、“中文學校”、“英文學校”和“國際學校”;根據學制類型不同,可以分類為“葡萄牙學制”、“中國大陸學制”、“中國台灣學制”、“港英學制”;根據接受政府資助模式的不同,可以分類為“入網學校”和“非入網學校”。這些分類的不同,體現了澳門私立學校發展的生機和活力,也體現了澳門多元文化發展的特點。(二) 劣勢分析(W)1. 澳門私立中小學發展內部不平衡性和差異性比較嚴重有研究調查指出:澳門私立中小學發展內部的不平衡性與差異性巨大。該研究從對十餘所澳門私立中小學的經營狀況的分析認為:儘管學校的經營者在言及學校自身的經營狀況時,均表示十分努力,然而,各校對於學校經營中的招生水平、財政狀況、教學質量、文化建設等問題的回答差異是巨大的。個別優勢學校在學校的招生問題以及財政狀況以及教學質量的評估上都持比較樂觀的態度;相反,另外一些學校則在招生、財政上存在困境。從困境表現來看,個別學校的競爭優勢正是建立在處於不利地位的學校困境之上,部分學校的生存狀況和生存壓力令人堪憂。這種學校生存狀況難免讓人擔憂,這是因為:與高等教育發展特點不同,國際上對於基礎教育的研究首先是基於公平的理念考慮的,將基礎教育視為一項基本的人權,在平等的基礎上逐步提高整個基礎教育水平。9澳門私立中小學作為基礎教育發展的主體,不能不將公平性放在一個首先考慮的位置,而過大的差異性和發展的不平衡性無疑有礙於這一公平目標的實現。2. 澳門私立中小學學生輟學率和留級率較高就學率、輟學率、留級率一項被視為衡量基礎教育發展水平的三項基本指標,國際上各個國家的教育部門統計資料上每年都會對該國的這三項指標作一統計。僅以2003--2004年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統計資料來看,2003--2004年學生就學率學前教育為93.5%、小學教育為 104.7%、中學教育為82 .6%, 104.7%的比例來講,充分顯示出學生重讀率較高。在有關離校學生的統計中,2003--2004年學生非畢業離校學生為2519人,其中21.5%的學生為小學生,59.8%的學生為中學生,學生離校的原因主要是自動退學。 10這與國際基礎教育發展的大趨勢是不相吻合的,因為義務教育的三大原則之一,也是最重要之一就是全員性,換句話說就是“不讓一個孩子落伍”。由於輟學現象所帶來的學校過早進入社會的局面,引發了人們對問題青少年教育問題的反思和探討11,也引發了人們對於教育質量以及學校教育管理的深思。 12澳門私立中小學應該加強對教育質量的管理,加強對學生的管理,提高學校的辦學質量,使得每一位學生都能夠熱愛學校生活,接受到良好的教育。3. 澳門私立中小學的行政制度簡繁不一,董事會制度不健全有學者13曾經專門發表文章論述澳門私立中小學的行政管理制度,由於澳門私立學校分類龐雜,發展水平參差不齊,加之私立學校一般擁有較大的自主權,各校的行政管理制度簡繁不一,教會學校、社團學校以及個人開辦的私校都有不同的管理制
  • 14 5《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度。但是在這些不同的管理制度當中,也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校長作為學校的領導者,一般具有領導學校事務的絕對權力,集中學校的行政管理、教學管理、財政管理等大權於一身,事無巨細,躬親決定。學校的董事會制度不健全,即便是那些成立董事會的學校,也一般多以諮詢的性質出現,既無權管理學校的權力,也無權管理學校的權力,當然,作為校長負責制的模式,校長上級或學校所屬團體負責,但是,在學校內部的管理中,校長的權力是至上的。這種校長一人負責制的行政模式,層級較少、結構精簡,對於規模較小的學校而言,體現出高效率、權威性的一面,但是也容易因為過於集權而導致專權的局面。近年以來,有關學校本位管理的研究揭示:適當的分權、鼓勵教師和學生適當參與到學校的管理當中,有利於提升教師和學生的積極性和學校目標的達成。14面對 愈加洶湧的教育改革浪潮,澳門私立中小學應該加強學校內部的行政管理制度的建設,建立起暢通無阻的內部溝通渠道,集思廣益,實現民主管理,使得教師和學生都能參與到學校的管理和建設中來。同時,也應該加強學校的董事會制度的建立,發揮董事會制度參事、議事的能力,健全學校的管理制度,避免過於集權導致的僵化、刻板的局面。這對未來澳門私立中小學的健康發展,無疑是重要的。(三) 機遇分析(O)1. 澳門回歸為澳門私立中小學的發展提供契機1999年澳門回歸祖國,翻開了澳門歷史發展的新的一頁。回歸之後的澳門特區政府將在特首的領導下根據基本法精神更加直接地參與澳門事務,帶有殖民性質的澳葡政府的勢力被廢除,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將由“向澳門索取”轉變為“向澳門的民生服務”。15過去常常受到忽略的澳門私立中小學必將更多得到政府的照顧和支持,形成學校與政府共進的局面。回歸後頭幾年的發展也表明,政府非常重視私立中小學的發展,並且將私立學校的發展寫進了政府的施政綱領之中,為私立學校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2. 澳門回歸之後的經濟持續增長為澳門教育的發展提供了必要的財政支持根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統計資料顯示:澳門地區的生產總值實質增長率 1994 年為3.6%, 199 6年為- 0.5%,1997年為 -0.1%,整體經濟發展水平令人堪憂,但是回歸後經濟增長迎來一個快速發展的新時期,年經濟增長率連年以 10% 的增長速度增長,2004年GD P增長幅度更是達到了 25%,以博彩業和旅遊業為龍頭的澳門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為政府增加對教育的投入提供了經濟上的支持和物質上的保障。3. 澳門本地高等教育發展以及澳門教育本地化研究的不斷興起自19 80年澳門第一所高等學府東亞大學(現澳門大學)成立以來,20年間,澳門先後成立了十所左右的高等學府。澳門的高等教育水平不斷提高,一方面使得受教育者有了進一步接受高等教育的可能,另一方面以澳門大學為首的高等教育學府展開了本地教育發展的研究。例如,澳門大學教育學院擁有一批專門研究澳門教育問題的專家,不僅為本地中小學發展培養合格的中小學教師,同時還每年舉行一次較大規模的兩岸四地的教育研討會,邀請兩岸四地的教育專家共商澳門教育之發展大計。這些活動的發展,推動了澳門本地教育研究的發展,也為澳門教育的科學化發展打下良好基礎。(四) 威脅分析( T)1. 澳門政府對教育的公共投入依舊偏低儘管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澳門政府加強了對公共教育領域的投資,增加了對私校的補助,並且建立起以政府投入為主的、私校自主辦學的“免費教育網路”,但是總體而言,澳門政府對於公共教育的投入依舊偏低,根據澳門教育暨青年局的統計資料顯示: 2003年公共教育開支佔政府總共開支的百分比為15.2%,其中非高等教育公共開支佔總共開支的8.9%。與此對應的,佔本地生產總值的百分比數字分別為2.9%和1.7% 16,這一比例顯著低於國際水平。國際上,一般國家的教育支出佔 G DP總額的 4%左右,而發達國家更是達到 6%左右。17由此可見,澳門政府仍然必須加大對教育的投入,以確保澳門教育體系的健康穩定發展。2. 澳門政府對待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之間的資源分配不公由於澳葡政府統治之時對待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之間厚此薄彼的態度,使得公私立學校之間的待遇
  • 澳門私立中小學經營的SWOT分析澳門研究14 6第41期和資源分配存在嚴重的不公平。這一現象直到回歸之後,依舊沒有得到改變,公私立學校的發展無論是從教師待遇、津貼發放、學校辦學條件、學生人均資源等各方面都遠遠優越於一般私立學校。 18伴隨澳門免費教育的實施,私立學校在收取學雜費方面的權力越來越小,私立學校的財政狀況將越來越依賴於政府的財政資助,而政府在資源分配方面的不公做法,顯然會損害私校方面的辦學積極性,也危害政府與私立學校之間的關係,從而影響澳門義務教育的實現。3. 澳門教育行政當局並未完全發揮出應有的職能國際上,義務教育的發展已經被視為一項政府職能,對於義務教育的發展,一般都是由政府舉辦的公立學校為主體來承擔。然而,由於澳門的特殊歷史發展背景,私立學校一直是義務教育的主體。這給予澳門的教育行政部門一個困難的角色定位:如何在私立教育為主體的基礎教育體制中發揮政府的教育職能?一般來講,澳門的私立中小學作為義務教育的主體替代政府行使了義務教育的職能,因而,政府應該在各項教育政策和教育體制建設上予以私立學校以支持。然而,由於澳門特區政府成立時間較短,在國際上又缺乏成功先例的借鑑,許多舊的教育管理辦法由於歷史的慣性延續到現有的教育行政當中,特別是在辦學自主權、學費制度、管理辦法、監督手段、教育立法等問題的處理上與私立學校的管理者並不相一致19,如何協調好政府與私校之間的關係,扮演好各自的角色,發揮出各自的長處,需要澳門教育行政當局和學校雙方之間創造性地處理和協商。從目前的狀況來看,澳門教育行政當局並未完全發揮出應有的職能。四、小結以上對澳門私立中小學所面臨的經營環境,作一個簡單的分析。儘管如此,依然不能說涵蓋了所有的影響澳門私立學校發展的因素。這是因為:有一些因素和問題更像一把“雙刃劍”( t w o - e d g e dsw ord),很難將它們歸結到具體的哪一類有利或者不利的因素當中去,對於它們的回答,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也許兼顧兩家之言而採取一種折中的態度,不失為一種明智之舉,試舉兩例如下:(一) 多元化發展的弊與害多元化發展一向被視為澳門文化的特色,誠如前文分析,在澳門的私立學校的發展中,這種多元化的特點也是顯著的;然而,有學者卻質疑,“這種多元化的本質上是分離的”20,過分地強調這種多元化只會導致學校之間發展水平的差異,損害義務教育公平的實現。有學者從地區課程的構建出發,呼籲設置和研究地區的課程基準21,然而,這是否與教育基本法的私校辦學自主的條款相違背,從而導致私立學校的不滿與抵制?當然,在考慮到私校辦學的特點的同時,也不能忽視義務教育的發展特徵,但是無論如何,建立起一種“多元互動”的教育制度的設想聽起來是迷人的。(二) 免費教育的實施與非入網學校的繼續運營自從1995年“第29/95/M號法令-傾向免費教育之普及”頒佈以來,揭開了澳門免費義務教育的新篇章,大多數私立學校先後加入到了政府的免費教育網之中,享受政府的財政資助,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喪失了部分的學校經營自主權。但是,截至 2004年,依舊有 13 所學校獨立於政府的免費教育網之外,並繼續向學生收取一定金額的學雜費,這與國際通行的免費教育的做法和澳門特區政府的推行免費義務教育的宗旨是不符的。那麼,為甚麼這些收費的學校還能夠繼續存在,並且這些學校多數還都是澳門享有聲名的私立學校?有文章呼籲採用“學券制”的方式來實現澳門的免費教育22,而並非統一加入到政府的免費教育網中去,但亦有人指出這種“學券制”的方法並不能解決貧困家庭學生和高收入家庭學生之間接受優質教育機會均等的問題。 23無論如何,這種義務教育階段收費的局面應該得到改變,與此同時,學校之間教育質量發展差異巨大也是政府和學校應該考慮的問題。借用一篇文章的標題“小澳門的大文化”24,並作適當的延伸:“小澳門的大教育”這句話同樣適用於澳門的教育發展,對私立學校的經營環境的分析和研究,有利於我們更加清晰地瞭解澳門私立學校的發展狀況。對於學校的經營者和決策者來講,這樣的研究也有利於他們因應於環境的變化,作出正確的策略定位,從而制定出相應的應對策略。
  • 14 7《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註釋:1 各類學校及教育程度之學校數,取自澳門教育暨青年局網址, 2 00 6 年 3 月 1 4 日; ht t p : / / ww w . d se j. g o v. mo /~ w e b d s e j / w w w / i n t e r _ d s e j _ p a g e . p h p ? p t = h t t p : / /&if ra mescroll=a uto &iframe heig ht =50 0&ifram econ= ht tp: //a pp.dse j.g ov.mo /prog /e du/ st at _d/ main pag e.j sp ?lan g= c 。2 教育數字 20 0 4--2 00 5 年(非高等教育),自:澳門教育暨青年局網址, 2 00 6 年 3 月 1 4 日, ht tp :/ / ww w. d se j.g ov.m o/~ we bd sej/ ww w/ grp_ db/ sta ti/ ed u_n um_ 04 05c. pd f 。3 Mel ch er , B. H . a nd K erzn er , H ., Strat egic Pla nnin g: Deve lop-me nt a nd I mple men tat ion (P. A: TAB Bo oks, 1 998 ) .4 司徒賢達:《非營利組織的經營管理》,台北:天下遠見出版社, 1 999 年;湯堯:《論述高等教育經營策略──以 S WOT 為例》,載於《高雄師範大學教育學刊》,第 1 7期, 200 1年,第 147 --161 頁;林天佑:《校務發展策略與 S W O T 分析》,載於《課程與教學通訊》,第 11期, 200 2年,第 4--11頁;鄭燕祥:《學校效能及校本管理發展機》,台北:心理出版社, 20 01年;曾清來:《私立高中職學校經營策略決策過程之研究》,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工業教育系碩士論文(未出版), 200 2 年;周少凱:《建立私立技專校院經營策略形成架構之研究》,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工業教育系博士論文(未出版), 2 00 1 年。5 朱鵬:《澳門私立中小學經營策略之研究》,澳門大學教育學院碩士論文(未出版), 2 0 05 年。6 蓋浙生:《教育經營與管理》,台北:師大書苑出版社, 20 01 年。7 王業興:《澳門文化的多元性及其傳承》,載於《社會科學》,第 2 期, 20 01 年,第 74 --7 7 頁。8 李小鵬:《澳門民辦教育的發展》,載於《教育發展研究》,第 2 期 B , 2 00 5 年,第 6 6--72 頁。9 趙中建:《全球教育發展的研究熱點── 9 0 年代來自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報告》,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 20 01 年。1 0 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教育統計數字》, 2 0 03 --2 00 4年。1 1 葉青:《澳門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防治對策之思考》,載於《青少年犯罪問題》,第 6 期, 2 00 4 年。1 2 吳軍民:《澳門邊緣青少年教育干預初探》,載於《青少年犯罪問題》,第 4 期, 200 2 年,第 2 6--29 頁。1 3 趙敏:《澳門私立學校及其管理》,載於《教學與管理》,第 2 期, 2 00 1 年,第 4 6--48 頁。趙敏:《澳門私立教育管理系統的演進和完善》,載於《教育評論》,第 5 期, 2 00 2 年,第 82 --8 4 頁。1 4 同註 11 。1 5 馮增俊:《澳門教育概論》,廣州:廣東教育出版社, 19 99 年。1 6 教育暨青年局:《澳門私立中小學教育統計數字(200 3--20 04)》, 200 6 年 3 月 13 日, h tt p:/ /ap p.d sej.g ov.mo /prog /ed u/st at_ d/.1 7 同註 11 。1 8 王紅:《對澳門公共教育投入的評析》,載於《比較教育研究》,第 6 期, 19 99年,第 35--39 頁;黎義明:《回顧、環顧、自顧──對當前澳門基礎教育問題的一些看法》,載於《澳門:發展與改革》, 1998 年,第93--10 1 頁。1 9 馮增俊:《澳門基礎教育新世紀走向的若干思路》,載於《教育導刊》, 2 00 2 年 1 月(上),第 1--3 頁;李小鵬:《澳門民辦教育的發展》,載於《教育發展研究》,第 2 期 B , 2 00 5 年,第 66 --7 2 頁;李祥立:《回歸前的澳門教育的現狀與展望》,載於《基礎教育研究》,第 6 期, 1 99 9 年,第 4--5 頁。2 0 馮增俊:《邁向新紀元的澳門教育》,載於《學術研究》,第 1 2 期, 2 00 1 年,第 106 --10 9 頁。2 1 郭小明: 《我國澳門課程改革:背景、使命與構想》,載於《課程、教材、教法》,第25 期,20 05年,第 93 --9 6 頁。2 2 區錦新:《學券制──澳門免費義務教育的實施辦法》,載於《華僑報》, 200 3 年 7 月 13 日;李祥立:《對澳門教育制度修改的幾點建議》,載於《澳門教育》,第 4 期, 2 00 3 年,第 11--1 2 頁。2 3 同註 13 。2 4 唐小可:《“小”澳門的“大”文化》,載於《讀者文摘》, 2 00 3 年 3 月,第 20 --22 頁。
  • 殖民與後殖民時期國際移民的特徵及不同後果澳門研究14 8第41期全球範圍的移民歷史簡直與人類的歷史本身一樣長,但真正大規模的持續不斷的移民現象卻出現在地理大發現之後,是隨 歐洲人掀起的殖民擴張狂潮開始的。殖民體系的解體和殖民時代的結束並沒有終止跨國移民。不過,新的移民趨勢和特徵已經迥異於殖民時代的移民現象。隨 全球化時代的到來,跨國移民又掀起了新的高潮。總的說來,國際間的移民歷史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或兩種類型:殖民時代全球範圍的移民活動和後殖民時代的全球移民活動(包括最近的所謂全球劃時代的全球移民)。在這兩個不同的歷史階段,國際移民現象的特徵和結果是有 相當大的差別的。然而,後者與前者卻也有 割不斷的歷史連續性或繼承性。殖民時代的國際移民活動對後殖民時代國際社會的影響是非常巨大的。殖民時代的國際移民活動對後殖民時代的國際移民活動也有 相當大的直接影響。而且,無論從哪方面來說,前者都是理解後者的一個起點,甚至是一把鑰匙。一歷史上由歐洲人發起的殖民擴張經歷了兩次狂潮。第一次狂潮起始於15世紀,至18世紀末停歇,其發動者主要是荷蘭人、英格蘭人、法國人、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第二次殖民擴張的狂潮開始於 1870年,止於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席捲了歐洲之外的整個世界。1伴隨 這兩次全球範圍的殖民擴張狂潮,俄羅斯帝國也進行它自己的殖民擴張,攫取了西伯利亞(包括所謂的遠東地區)和中亞的巨大的領土(包括從中國掠奪的 150多萬平方公里的土地)。德國、美國和日本等國也成為殖民擴張的新成員。德國和日本通過發動侵略戰爭,侵吞了大片的外國領土。美國也通過不斷的擴張,在北美擴大了自己的領土,同時也在海外獲得了一定面積的殖民地(其中最大的殖民地是通過擊敗西班牙而奪取的菲律賓)。在這兩次殖民擴張的過程中,歐洲之外的世界上所有的土地,包括南北美洲、亞洲、非洲、大洋洲,先後幾乎全部淪為歐洲人的殖民地,只有中國、暹羅、日本、土耳其等國除外。而中國雖然沒有完全淪為帝國主義國家和殖民征服者的殖民地,但也被列強瓜分為各自的勢力範圍,喪失了自己的獨立和主權完整。其他幾個亞洲國家也差不多遭遇了與中國相似的命運。只有日本後來通過明治維新,實現了富國強兵,成功地擺脫了其所面臨的殖民征服和殖民統治的命運,最後加入了帝國主義列強和殖民征服者的俱樂部,開始給周邊的鄰國製造災難。應該說,在殖民統治時期,除了日本及它後來攫取的殖民地之外,全世界幾乎全部掌握或控制在歐洲殖民者及其後代的手中。美洲一系列新獨立的國家名義上雖然是擺脫了其歐洲宗祖國的控制或統治,但它們也是完全由歐洲殖民者的後代來掌管,而不是成了美洲土著的國家。因此,美洲新出現的國家是由歐洲移民或殖民者建立的。或者說,美洲國家都是歐洲移民的天下,也都是歐洲移民的國家。當然,由於日本也是一個帝國主義國家,也對外殖民與後殖民時期國際移民的特徵及不同後果賈海濤 ** 暨南大學社科部教授
  • 14 9《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推行殖民擴張和殖民掠奪政策,而且其貪婪與凶殘較之任何一個歐美帝國主義國家都有過之而無不及。所以,如果將日本在亞太地區掠奪的殖民地與其他帝國主義國家建立的殖民帝國相加,我們更可以得出結論說:整個世界都控制在殖民統治者或帝國主義的侵略者手中。殖民擴張的過程基本上也是歐洲人向全世界移民的過程,歐洲白人殖民者本身就是移民。實際上,殖民本初的含義就有移民之意。據信,殖民地( col ony)一詞源自拉丁語,指的是古羅馬移民在新的土地上代表羅馬帝國建立的一塊定居點。 2這期間,世界移民活動主要是歐洲殖民者發起、推動和掌握的。販賣黑奴與輸出華人和印巴次大陸的契約勞工等所謂的“移民”現象儘管也是這一時期全球移民活動的一部分,但與歐洲殖民者的“殖民”或移民活動相比完全不能同日而語。非洲黑人和華人、印巴人移民海外的過程本身是被動的,由白人殖民統治者或帝國主義國家的政府掌控、組織。從 15世紀到第一次世界大戰,世界移民的方向或趨勢主要是從歐洲流向世界各地。歐洲人突破了歐洲原來狹小的生活空間,掌握、支配的資源、生存的空間增加數倍。據統計,1800年,歐洲人控制了全球土地面積的1/3;到1878年,已經控制了2/3;到了1914年,則上升到了4/5。3 而英國人更是建立起了一個所謂的“日不落帝國”,成了殖民擴張的最大贏家。到1900年,全球土地面積的 1/5、人口的 1/4掌握在英國人手中。 4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結束是一個帝國主義擴張走向終結的開始,同時也是帝國主義列強所建立起來的海外殖民帝國或殖民體系走向崩潰的開端。但這僅僅是一個開端,而沒有真正造成殖民擴張的終結和殖民體系的最終崩潰。儘管第一次世界大戰導致了四大帝國(德意志帝國、奧匈帝國、俄羅斯帝國和奧斯曼土耳其帝國)的解體,但對於殖民體系和帝國主義國家所建立起來的霸權體系卻沒有實質性的動搖。一戰結束之後,雖然在歐洲產生了一些新獨立的國家,但歐洲之外的殖民政權或殖民統治卻幾乎沒有受到絲毫的損傷。民族自決、民族獨立對於歐洲人及其後裔之外的人民來說,幾乎是一句空話。只是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帝國主義國家建立的殖民體系才開始瓦解。經過 20世紀40--70年代,帝國主義者建立的殖民帝國徹底崩潰。 20世紀 80年代雖然有個別的對殖民體系或殖民帝國進行徹底終結的掃尾行動,加之南非白人政權一直到 1994年才壽終正寢,但我們不能說殖民統治直到20世紀80--90年代才結束。南非白人政權的滅亡與種族隔離制度的消除只是一個象徵。而且,南非白人政權本身早就沒有了其所謂的“宗主國”(無論是英國還是荷蘭)。或許我們還可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看作歐洲海外殖民體系徹底終結的象徵。當然,歐洲人和美國在一些地方(主要是太平洋、大西洋和印度洋的島嶼)仍擁有相當多的零星領地。這是殖民時代遺產。但是,這種狀況已與殖民統治不可同日而語。實際上,歐洲國家自 20世紀80年代之後,已經基本上失去了對其原有殖民地的控制;而其前殖民地也大都陸續獲得了獨立。殖民時代的結束也帶來了原殖民統治者或帝國主義國家的征服者退出前殖民地的趨勢,比如英國人從印度、巴基斯坦,甚至香港的退出或“逆向移民”(r evers e migrat i on)。這也是一種移民的國際“倒流”現象。自此之後,借殖民體系瓦解之際,伴隨 這種倒流,還有 前殖民地被統治者向原殖民征服者的國家移民的現象。殖民體系解體之後,則完全成了前殖民地新獨立國家的國民向發達國家的移民。這就是後殖民時期國際移民的主要人口流向。總的說來,後殖民時期及全球化時代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移民的數量要遠遠大於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的移民數量。這與帝國主義殖民統治時代國際移民的趨勢或人口流動方向剛好相反。儘管兩種情況總的來說是複雜的,但基本的特徵大抵如此。二殖民時代雖然已經成為過去,但帝國主義國家(主要是歐洲國家,也包括日本)的殖民擴張卻給全世界和新獲得獨立的廣大第三世界國家留下了極大的後遺症和嚴重的創傷。目前,全世界所謂的發達國家主要是歐洲人及其後裔建立的國家,只有日本是個例外。這就是包括西歐、北美、大洋洲的一些國家和日本在內的所謂“世界經濟合作組織”的21個成員國。這個集團也被稱為“第一世界”。而一些西方人眼中的所謂“第二世界”則指的是東歐國家和前
  • 殖民與後殖民時期國際移民的特徵及不同後果澳門研究15 0第41期蘇聯解體之後的獨聯體國家。5 這些國家原來都是社會主義國家,目前正在經歷政治與經濟的“轉型”。而第三世界國家或發展中國家則都是帝國主義國家的前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差異被稱為南北差異。南北差異是全方位的,在經濟、政治、財富和人均收入、教育、科技、人口增長和生活質量等方面均有體現。然而,南北差異的根源是甚麼?最大原因只能是帝國主義國家的殖民征服、殖民統治和殖民掠奪。發達國家的繁榮、富裕則是通過剝削前殖民地人民的血汗、掠奪前殖民地的資源和財富建立的。無論從哪個方面來講,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都是欠有巨大的債務(甚至是血債)的。發達國家有責任幫助發展中國家擺脫目前的貧困或不發達的狀況。然而,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目前提供的幫助很少,反倒是通過一種經濟的控制和市場的佔有將發展中國家變成其經濟的附庸,進而變成政治的附庸。冷戰結束之後,一些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每況愈下,政治狀況也不斷惡化,甚至出現經濟與政治的崩潰(如在非洲),成為所謂的“失敗國家”(F ailedStates)。這就是例證。這與發達國家的冷漠和陰謀有極大的關係。這種現象被認為是發達國家的“新殖民主義”(N e o -C o l on i a l i s m)或經濟殖民主義(Ec onom ic Colo ni ali sm)的征服。發展中國家對全球化憂心忡忡的根本原因就是擔心在政治、經濟上進一步被邊緣化,最後成為發達國家的經濟殖民主義的犧牲品。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冷漠和缺乏道義與責任感還可以通過移民歧視和限制移民表現出來。長期以來,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移民或尋找工作是相當困難的。發達國家設置了很多的障礙,門檻很高。即便一些所謂的移民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完全靠移民建立起來的國家,也並沒有向發展中國家敞開大門。那些歐洲移民的後裔以“新世界”的主人自居,是十分不情願讓大量的新移民進入“他們的國家”的。早在19世紀,針對華人,他們甚至專門制定了歧視性的“排華法案”。現在,這種傳統仍在。其實,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移民是一種正常的現象,應該得到理解和鼓勵。全球化時代的移民浪潮能夠使全球的人力資源、生存空間、自然資源、財富或資本得到更合理的配置或分配,有助於消除南北差異,更能使全球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躍上一個新台階。新的世界移民浪潮比殖民時代的移民浪潮要合理、文明得多,也帶來了非常多的正面的結果,完全具有積極的意義。關於全球範圍的移民史,有許多重要特徵和歷史的影響需要總結和探討。不過,這裏只準備強調六點:殖民時代的國際移民分為兩種:殖民統治者與奴隸和准奴隸(包括黑人奴隸和契約勞工)。他們的移民方式及結果和目的天差地別;殖民時代的國際移民活動主要是歐洲人發起、組織並掌握,無論是殖民者自己的移民,還是對亞非奴隸或准奴隸的販賣都是如此。在那一時期,非白人基本上是沒有移民自由的。或者說,他們從一開始就沒法享受自由的跨國移民;殖民統治者的向海外的殖民或移民給殖民地的人民帶來了巨大的災難,因而殖民時代的國際移民極不合理,也不對稱;而在後殖民時代,前殖民地國家的人民因此有權向發達國家移民,以作為補償或平衡;在後殖民時代,主要是第三世界國家(前殖民地國家)的人民向發達國家(前殖民國家)的移民,是為了滿足發達國家勞動力匱乏的需要。但這些移民仍受到歧視和刁難,沒法充分享受應該得到的權利;相對於殖民時代的移民過程,後殖民時代的國際移民現象雖然存在某種程度的移民“倒流”或“逆差”(由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移入發達國家或地區的人口遠遠多於由發達國家或地區移入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人口),發展中國家的移民在新的生活環境中社會地位和生活水平仍是低的(低於當地人的平均生活水平,個別現象例外);後殖民時代,尤其是伴隨 全球化時代的到來,全球移民的流向更加多元化,既有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的移民,也有發展中國家向發展中國家的移民,更有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的移民,同時還有發達國家之間的相互移民。三全球化打破了固有的國家間的疆界,跨國的移民
  • 15 1《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活動又掀起了新的高潮。目前世界上任何國家都有國際移民,也都有移民國外者。為了吸引人才,很多國家制定了優惠政策或修改了國籍法,以吸引外國人前來定居、工作、投資、求學;而有些國家,為了保持對那些移民國外的人才的聯繫,也制定了相應的優惠政策,或是修改了國籍法(如承認雙重國籍)。總之,全球化意味 全球移民新時代的到來。聯合國有關機構2002年10月公佈的報告表明,從 197 5年到 20世紀末,世界移民的數量增加了一倍, 2000 年已達到1.75億人。也就是說,全世界每34個人中,就有1人是外國移民。在工業化國家中,國際移民所佔的比例更高,每 10人中就有1人。這一數位中包括合法移民、非法移民及難民。 6在這1.75億移民人口中,大部分人是從發展中國家移民到發達國家的,其中一半在歐洲和美國定居。到 2000年底,發達國家和地區的人口中,大約有 1/10是移民;而發展中國家人口當中只有 1/7 0 是移民。從1995-- 2000年,發達國家接收了來自發展中國家的2300萬移民。按大洲來分,歐洲是接收移民最多的地區,移民數量有5600萬;其次為亞洲,移民數量達5000萬;再次是北美洲,4100萬。7僅美國和加拿大每年就要接收140萬外國移民。 8美國無疑是世界上大多數移民的首選國。這主要是因為: 美國是個移民國家; 美國是目前最發達、富裕的國家; 美國是個幅員比較遼闊、資源比較豐富的大國。美國是目前接受移民最多的國家(歷史上也是如此)。據美國移民研究中心2005年12月12日發表的最新的移民狀況研究報告披露,目前共有3520萬9外國移民居住在美國,達到歷史的一個新的高峰,是 1910 年移民高潮期1 350萬人的兩倍半。2000--2005年是美國移民數量增長最快的時期,共增加了 790萬移民。10世界範圍內移民數量的增長對整個世界的發展有重要意義。移民不僅僅是人口的遷移,而且對世界各國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方面都帶來了重要影響。移民使得全球各個角落的種族、文化和宗教構成更加多元化,對全世界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影響是全方位的。從聯合國官員到西方著名經濟學家都認為,移民潮有助於促進世界經濟的發展和減少貧困。據聯合國2002年的統計,發展中國家在發達國家的移民每年匯往本國的資金達到 5000億美元。 11這一數字與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的政府援助的數額相當。2005年2月,世界銀行提供的資料顯示,全世界移民每年以正式途徑寄回原籍國的僑匯達800--1000億美元 12,此外還有大量的通過親朋好友帶回家鄉的沒法統計的錢。據國際移民組織的統計,在一些移民來源國,2004年收到的移民匯回國內的資金超過了 1000億美元。 13而有些人認為,早在2003年,這種匯款總額就差不多已經達到了 1000億美元,比2002年增加了 15%。14據世界銀行的統計,截止到2005年11月中旬,全世界有官方記錄的海外匯款已經達到2320億美元。僑匯已經成為許多發展中國家最大的外資或外匯來源。 15英國著名經濟學家理查德‧布萊克認為:“全世界每年的僑匯數量是發達國家對窮國發展援助金額的兩倍。”16當然,國際移民也給國際社會,尤其是移民接收國帶來了很多問題,其中包括跨國犯罪。而非法移民現象則是跨國移民活動中存在的最典型的問題。目前,在北美、西歐和海灣國家打工的外籍勞工人數正在迅速增加。據統計,每年約有 130萬移民湧入美國,其中約有 1/3是非法移民。17美國目前有非法居留人口900--1300萬。2005年12月8日,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以23:15的票數,通過一項更為嚴厲的移民法案,要求加強邊境安全措施,防止偷渡;加強遣返非法移民,逾期在美居留的外國人將被視為刑事犯罪分子。 18在接納外國移民方面,每個國家都有其自身的極限。在大部分歐洲國家,特別是法國、德國、意大利、西班牙和英國,關於移民影響本地公民自由和利益的呼聲日漸高漲。為此,2002年,奧地利、意大利、丹麥、荷蘭、英國、葡萄牙等國採取了措施,限制大量移民入境。隨後,歐盟成員國的內政部長開會,聯合通過了遣返非法移民的計劃。 2003年6月,他們又形成決議,通過了控制邊境和促進建立共同邊防員警的決定。與此同時,包括西班牙、奧地利、意大利和英國等國在內的一些歐盟國家還採取了針對非法移民的特殊政策。19法國在傳統上一直對移民不夠友善。早在30年前,該國已經停止了接受所有與工作有關的移民。不過,即便如此,每年仍有約10萬外國人在法國非法定居。20其實,移民從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的流動,發
  • 殖民與後殖民時期國際移民的特徵及不同後果澳門研究15 2第41期達國家得到的好處遠遠大於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家流向發達國家的移民大多數是擁有相當財富和具有知識(或技術)優勢的人。這些人移民發達國家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是一種人才的流失和財富的流失,而對於發達國家來說則意味 對發展中國家在財富和人才方面的剝削或掠奪。當然,對於有些發展中國家的人才來說,留在本國或許只是意味 一種浪費或閒置,移民國外無論對於移出國還是接收國來說,都會帶來好處。因此,這種跨國的移民現象具有很大的合理性,在某種情況下,應該被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共同接受。因此,發達國家決不能因為國際移民潮帶來負面影響就否定它的積極作用,更不能因為非法移民現象就認為國際間的移民不利於移民的接受國(接收國)。實際上,移民接受國所得到的好處並不比移民輸出國少,而是相反。事實說明,移民接受國對移民的依賴要遠遠大於移民輸出國。國際間的移民潮主要是由於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勞動力的需求造成的,而不是發展中國家的移民偷渡造成的。由於人口結構的老齡化和出生率下降等問題,西歐國家勞動力大量短缺。這使得發達國家在移民問題上沒有多少選擇的餘地。預計,在2025年以前歐盟國家對外籍勞工的需求量會高達1.59億人。法國目前儘管失業率踞高不下,但為了維護經濟發展,它每年仍需要引進1萬名外籍勞工。近幾年來,英國政府向外國人發放的工作許可證數量一直穩步攀升,已經從1998年的6萬人上升到2002年的17萬人。21發達國家勞動力的缺乏以及全球化本身不可阻擋的趨勢使得發達國家很難杜絕國際移民。聯合國最新的報告顯示:1996 年曾有 60% 的發達國家希望減少移民。但在200 5年,持這種態度的國家只佔 12%。 22這說明,對於發達國家來說,有一個不再限制移民流入的趨勢。雖然這看起來與上面我們談到的反移民政策或敵視移民的態度有 矛盾或衝突,但至少意味 某個時期發達國家在對待移民的態度或政策上有極大的轉變。實際上,反對移民或敵視移民的往往是發達國家的普通百姓,以藍領階層為主;而發達國家的政府則相對比較理智,傾向於支持移民的引入。這就是發達國家對待移民的態度或政策看起來飄忽不定或前後矛盾的原因所在。國際移民組織表示,移民給移民接收國帶來的利益高於其所需的費用。在歐美國家,外來移民所納的稅很多,而享受的補貼很少,與當地人的直接競爭也很少見。 23 當然,國際移民仍是一個複雜的問題。沒有控制的移民或無限度的移民會給移民接收國帶來較大的衝擊。理查德‧布萊克認為,如果每年世界的移民數量保持在 3%的增加,移民來源國和接收國都會受益。 24註釋:1 Keg le y, Jr . C . W. and Eu ge ne R ., Witt ko pf, Wor l d Po liti cs(New York: St. M artin ’s Pre ss, 1 997 ) , pp. 1 03--1 05 .2 Shiva K uma r Sr ini va san , “D iasp ora an d It s D iscont en ts, ” inDia spora:Th eo rie s, Hist or ies, Te xts (N ew D elh i:In dia logPub lica tio ns PVT. LTD, Ma karand Paran jape e d) .3 Keg le y, Jr . C . W. and Eu ge ne R ., Witt ko pf, Wor l d Po liti cs(New York: St . Mart in’s Pre ss, 199 7) , p . 104 .4 Ib id, p . 105 .5 Ib id, p . 100 .6 埃菲社 20 0 2 年 1 0 月 2 9 日電訊,載於《參考消息》,200 2 年 1 0 月 3 1 日。7 同上註。8 墨西哥 2 00 5 年 1 月 3 1 日《每分鐘有 1 0 個人離開祖國尋求更好的前途》,《紀事報》,載於《參考消息》,20 05 年 2 月 25 日。9 這個最近公佈的數位比下面表格中引用的 2 0 0 2 年聯合國公佈的數字要多一些。1 0 李文雲:《美華人移民已達到 18 3 萬》,載於《環球時報》, 20 05 年 12 月 1 6 日。1 1 同註 6 。1 2 埃菲社 20 0 5 年 2 月 3 日電訊:《移民潮有助於減少貧困》,載於《參考消息》, 20 0 5 年 2 月 5 日。1 3 法新社日內瓦 20 0 5 年 6 月 2 2 日電訊,載於《參考消息》, 20 05 年 6 月 2 3 日。1 4 John so n, S., a nd Con treras, J., “Th e Migrat ion Econo my, ” inNe ws We ek , 19 th Jan uary 200 4.1 5 周詳:《僑匯幫發展中國家減貧》,載於《環球時報》, 20 05 年 11 月 2 1 日。1 6 同註 12 。1 7 John so n, S., a nd Con treras, J., “Th e Migrat ion Econo my, ” inNe ws We ek , 19 th Jan uary 200 4.1 8 同註 10 。1 9 同註 8 。2 0 John so n, S., a nd Con treras, J., “Th e Migrat ion Econo my, ” inNe ws We ek , 19 th Jan uary 200 4.2 1 Ib id.2 2 美聯社 20 0 6 年 4 月 5 日《聯合國消息》,載於《參考消息》, 2 00 6 年 4 月 6 日。2 3 同註 13 。2 4 同註 12 。
  • 15 3《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雍正繼位為清初三大懸案之一。雍正甫登基,朝野內外已盛傳其“得位不正”。由於康雍傳繼皇位留下的史料不多,西方學者極少問津這一課題。據我們所知,只有黃培、吳秀良兩位華裔學者出版了專著。他們比較充分地使用了中文史料,遺憾的是對西方史料的引用只限於二手著作,尚未實質性地進入手稿原檔的研究階段。黃培《雍正史之論》開列了一個西方語言研究書目。1 其中最早的是1777-- 1785年間出版的馮秉正的《中國通史》、《耶穌會士中國書簡集》2、馬國賢著作Stor ia del la fondaz i one dell aC ongrega zi one e del Col l egio d ei C ines i(183 2年)的1855年英譯本、 1923年出版的安多的《北京差會史》和羅素(R os s o)的《教廷使團》這一英譯漢語文獻集,餘為雜誌論文。吳秀良在《康熙朝儲位鬥爭記實》的書目中專闢一節“原始外語資料”3,涵蓋漢語和滿語以外的所有語言,包括朝鮮和日本的史料。西方語言資料首推《耶穌會士中國書簡集》,對馬國賢的著作也有引用。書目中還加入了杜赫德的《中華帝國志》和德禮賢《遙遠的充軍及 1681--1726間在中國傳教的耶穌會士穆敬遠神甫之慘死:從大部分未刊文獻看歷史與傳說》4。總體而言,這兩本書對西方語言原始史料的運用仍然顯得不足。對於這樣重大的歷史事件,當時任職清廷的歐洲傳教士不會沒有記載。我們根據一些線索,對羅馬耶穌會檔案館和其他檔案館中保存的涉及康熙傳位的手稿 5進行了初步梳理,果有所得,發現高尚德(Car los de Res ende)6、戴進賢 7、馬國賢等神甫均有信函談及康雍傳承皇位之事。本文擬對此進行譯介,並介紹庋藏於歐洲的三種《康熙遺詔》刊本及抄件。一、耶穌會中國副省會長高尚德函1723年10月31日,時任耶穌會中國副省會長的葡萄牙耶穌會士高尚德致函耶穌會總長報告說:“臨終前三、四個小時,他召來了皇四子(IVumfil ium regu lu m),任命他為其權力繼承人,撇開了兩個被囚禁多年的年紀較大的兒子。 8同時,排除了至其時一直在宮內可自由行走的皇三子( ter tio)”9這是耶穌會在華最高領導人給羅馬總會長的正式報告,其說與雍正即位後發表的官方口徑完全一樣。皇位授受是一個十分敏感的政治問題。儘管當時有各種各樣不利於雍正的說法,但耶穌會的正式報告還是與官方的口徑保持了一致。這並不意味耶穌會在華人員不知道當時中國社會朝野內外對雍正繼位的各種說法。為了整個教會的安全與利益,最穩妥的辦法是遵循官方的口徑。任何透露雍正繼位流言蜚語的文字如果落到他的手中,可能令整個天主教教會在中國的事業遭到滅頂之災。二、德國傳教士戴進賢兩函時任職欽天監的德國傳教士戴進賢於 1723年和1724年從北京發往歐洲的兩封信件10,對康熙駕崩、雍正繼位及各皇子的境況多有涉及。儘管不無當時官方口徑的影響,許多信息為中文史料所不載,具有一定參考價值,我們全文翻譯如下:1. 17 23年10月 17日函西方文獻對雍正繼位的記載吳志良、金國平 ** 前者為北京外國語大學客座教授、博士生導師,後者為旅葡語言兼歷史學者
  • 西方文獻對雍正繼位的記載澳門研究15 4第41期該函是“從耶穌會傳教士於1723年9月、10月和11月致耶穌會總會長函件中輯出”的“關於中國、東京及交趾支那的最新消息”:“最主要和可能對在中國的差會產生損害的新聞,是康熙皇帝於172 2年12月駕崩及其四子雍正皇帝的繼位。老皇帝狩獵回來,在其北京附近的園子裏染上了重病,不久駕崩。在賓天前幾個小時,他在遺囑中將其四子任命為帝國的繼承人,告誡他要遠離已被囚禁多年的皇長子和皇二子,要起用皇八子和皇十三子為尚書並封他們為親王。後來情況的確如此。在先皇生前的最後幾天中,避免涉及基督教,但是,在其臨終前幾個鐘頭下令招來了幾個歐洲人。其中3人趕來時,皇帝已經奄奄一息。12月27日,各部擁戴皇四子雍正登基。廣大的帝國也接受了。儘管在此之前,先皇的兒子們曾爭奪王位,卻未發生任何變亂和人民的革命。雍正一登基,便革除和處罰了其父皇寵信的幾位大臣並處決和流放了許多其皇兄皇弟的支持者。被流放的有皇九子、皇十子和先皇的一個侄子──三子的長子。雍正下令讓心腹的皇三子控制兩個被其父皇康熙下獄多年的皇兄。完成這個任務後,為了他本人的安全,雍正也下令讓獄卒看守他。這時,在康熙朝擔任大將軍的皇十四子 11回到了朝廷。他是被新皇帝召回來的。他欲對其父遺詔的有效性提出質疑。大家都知道,遺詔作者是那位老臣張鵬翮(Tch ang h Po ng K è)。他被新皇任命為宰相。皇十四子這樣做有掉頭的危險,由於皇太后12的求情才得以保命,但被革除了一切職務,遭到流放。痛苦的皇太后因皇十四子的支持者遭到處決而憂憂以歿。被流放者中還有耶穌會的傳教士穆敬遠神甫。13他剛剛從廣州回到北京。他受先皇之遣 14 去那裏安葬艾遜爵神甫的遺體。他向新皇呈交了一些那個省的官員原本送給先皇的禮物。新皇帝收下了禮品,但同時將他和他追隨的皇九子驅逐出北京,流放到中國西部的一個邊塞。據說,原因在於他是遭到新皇帝懷疑的那位皇九子的親信,還因為有一次康熙皇帝詢問他對皇四子的看法時,他直陳了自己的看法。”15以“從耶穌會傳教士於1723年 9月、10月和11月致耶穌會總長函件中輯出”一語來判斷,這是一個綜合性彙報。如果梳理這三個月的信件,可能會有未收入本函的其他資料。一直受到康熙重用和庇護的耶穌會會士預見到,康熙的駕崩和雍正的繼位“可能對在中國的差會產生損害”,可見其政治嗅覺十分敏銳。此處僅言“染上了重病”,通過下函,我們知道是“傷風”。康熙自稱是“風寒”。下令招來的幾個歐洲人是外科醫生,此函稱3人,但另外一信僅言二人,而且有名有姓。“在賓天前幾個小時,他在遺囑中將其四子任命為帝國的繼承人”這一說法,顯然是雍正登基後的官方口徑。“告誡他要遠離已被囚禁多年的皇長子和皇二子”之說似乎則不見於任何漢語史料。無論雍正如何得位,這是一場內緊外鬆的“和平過渡”,未產生動亂,乃中國之大幸。雍正先利用心腹皇三子監控被囚禁多年的皇兄,然後再將他也下獄,可見心計之深。出征在外的皇十四子被召回到朝廷後,對康熙遺詔的有過質疑,“鬧廷”激怒雍正,差點因此掉頭。虧得他和雍正的生母求情,才免於一死。皇太后氣惱病歿,使雍正背上“弒母”惡名。本信稱當時傳說遺詔的作者是張鵬翮。張鵬翮(1649--1725)康熙朝名臣,字運青,號寬宇,四川遂寧人。康熙九年(1670)中進士入仕途。雍正元年二月“壬子,以張鵬翮為大學士。”16但据李學智的披露,台灣“中研院”史語所保存的康熙六十一年11月13日至12 月28 日的滿文《上諭檔冊》共75件,其中一件內容如下:“康熙六十一年11月 14日諸阿哥等奏:恭閱尚書隆科多撰書《遺詔》。奉旨:是。著交內務府、翰林院會同撰寫。”17我們知道,隨皇九子被流放的耶穌會傳教士穆敬遠參與了皇權之爭18,本函還披露了一個更令其難逃一死的細節:他在康熙面前直陳對皇四子的看法。他是皇九子的人,自然替“主子”美言。或許這纔是雍正置穆敬遠於死地19的真正原因。2. 1724年 11 月14日函“尊敬的總會長神甫主內平安自從17 22年我從此給您寫的最後那幾封書信20以後,還未到一個月,在這遼闊的中國,尤其是在
  • 15 5《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京廷便出現了變化。上帝以此方法同意,甚至是──啊,上帝啊!──有意讓我們的差會由於中國皇帝的駕崩而遭受太多的噩運!以前一切幫助解決人世問題的支持煙消雲散,我們現在只有靠上帝的崇高權力才能獲得期望,甚至信心。本信中,我按照順序來向您彙報事情經過的始末,同時簡單地向您彙報一下與我們有關的情況和我們有可能了解到的情況。1 1月,康熙皇帝離開京郊的暢春園(冬季他常住那裏),前往南苑一個叫海子的地方。這個地方地勢高,朝著南風。他在那裏期間,一直圍獵。本來想輕鬆輕鬆精神,卻損害了健康,染上了嚴重的傷風,原因是吹冷風吹得太厲害了。起初他並未在意,但是後來當感到十分疲勞時,返回了暢春園。他下令清除路上的大量積雪( 12月1 3日整整下了一天的雪)。在準備返回暢春園的第二天,他起來時便很暴躁,迎著北風吹(那些地區經常刮北風),氣瘋了頭,如同一個鬥士。他穿過雪原,慢慢回到了暢春園。不久麻煩來了,比渾身出血還糟糕。或是因為他已快近7 0歲,嚴重得不能動彈了。儘管有宮內僕人和太監伺候,他蹣跚而行,極力掩飾,不讓風聲外傳。這種態度還反映在其他幾個方面。實際上,12月22日將出現月食,月亮被遮蓋、變形。在皇帝回來前,無人願意向百姓通報情況。或者人們仍然挺著是為了迎接皇帝。這實際上是因為懼怕的緣故,而不是因為有甚麼徵兆。危險越大,害怕越大。或許是一小恙,通過甚麼辦法掩蓋一下。然而,住在北京的歐洲人已經得到通知,要他們中的幾個人隨時應召,尤其是我們親愛的羅懷忠(Jo séCo st a)21 和安泰(St efan o Ros se ti)2 2 這兩位高超的外科醫生做好了準備。然而,他們倆中任何人都沒機會在那幾天裏走到無上皇帝的身邊,也沒有人來請他們開甚麼藥。只有在最後一天,即1 2月 20日(農曆十二月十三日)23夜幕降臨時,約在6點鐘左右,他們應召迅速前往,等候在病人躺著的大殿不遠的地方。他們在前殿等待時,突然大殿內一個房間裏的人發出了一片震天動地的嚎哭,同時傳出消息說皇帝駕崩了。這位皇帝的確值得眾人慟哭。他生前得到宮內大部分人的愛戴,因此眾人更傷心。其品德高尚,居令人頂禮膜拜的君王之首。尤其是他從我們聖教那些著名的傳教士處得到了本來就為他準備好的幫助,得到了天賜神佑。的確,他壽高古稀,踐祚六十一載。康熙朝太平無事,享安長久。中國兩千年歷史上,沒有任何一個皇帝有他這種福份。我和許多謹慎的意見均認為,他的一生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我們只能稱這位偉大的中國康熙皇帝為所羅門王。上帝使所羅門王成為了萬王之王,其榮耀普照敘利亞和巴勒斯坦。然而,整個宇宙間,無論在世界多麼偏僻的角落,無論在世界的任何方向,都不會不歡呼康熙的英名,他會獲得所有人的敬佩。然而……!在其晏駕的當天,當著所有來聆聽王位繼承問題的皇子的面,指定其四子為帝國繼承人。皇帝的第四個兒子已經4 0多歲了。他得到消息之後,便讓人改正了皇帝後期詔令開始的國家行政工作中的一些缺陷。他提升了皇八子和皇十三字的爵位和地位。另外一些享有二等爵位的皇子們以前也是康熙皇帝的繼承人,但是現在他們失去了繼承權。這些皇子被授予二等爵位。此外,他已毫無猶豫地將數個皇子下獄,自封為‘受囑託之子(filio comm ittatus)’。然而,針對這兩個被囚禁的皇子,他選擇了能嚴密控制他們的人來嚴格限制這兩個年青人的自由。在其他事情中,他忘記了一件。他應該記得前年老皇帝曾經當著許多皇子面讚揚我們的宗教,而我們的宗教也公開地歡迎他們,認為他們為皇位的繼承人。這種說法實際上將他們中間稱之為貝勒的人從四等升到了三等。皇帝駕崩後不久,按照此地的習慣,他的遺體被裝進了梓宮。半夜,在送喪隊伍的簇擁下,運回京城的宮殿。送葬隊伍衛兵如雲,皇位繼承人尾隨其後。當天晚上,所有有權決定皇室血統和宗室的人被召入宮內,其勢頭如同宣誓擁戴其合法的皇帝。1 2月27日,非常隆重地召集了宮中其他要人及各部尚書(因為這是新皇帝登上中國皇位的第一天),他在廷訓中決定第二年改元雍正,義即‘和諧與端正’。這一切,在人口這樣眾多的人民中順利進行。中國人生來便是為上蒼替他們安排的皇帝效勞。這是一個心靈手巧的民族,具有最高層次的獨特力量與軍事結構。通過居民點和城市之間的交通,他們的人數在短時間內便有了成倍的增長(這裏司空見慣)。那天,如同平常一樣,在傍晚時,
  • 西方文獻對雍正繼位的記載澳門研究15 6第41期他們非常耐心地打開了所有的城門。但在太陽還沒有完全落山之前,他們又迅速關閉了城門。同時,以年輕王爺,即皇帝兄弟們的名義下令,將城門關閉數天。皇帝的靈柩停放在乾清宮的院內,準備進行連續27天的大喪儀。在此期間,全體宮內人士及大臣根據他們的職務和社會等級,每天早中晚三次必須入宮哭祭。哭祭時,他們必須站在門內(就在那個著名的乾清宮)和乾清宮外面的緊挨著的那個大庭院裏。最後,終於允許歐洲人進入最後一批致祭者的隊伍,讓他們對恩重如山的先皇一灑感謝之淚,以各種公開和私下的方式來表示深切的悼念。的確,他們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他們不安地看到前途渺茫,心情惴惴不安。這位未來的皇帝,對我們和我們的聖教有些‘失控’。由於歐洲人至那時慣常的所作所為,他與所有歐洲人都因為諸皇子的問題而很少打交道。皇帝令我們更加不安,宮中許多人對我們的態度改變了。我們的許多朋友害怕得要死,一些人匆忙地表露了出來,另外一些人儘量回避我們。”2 4此函還透露:“自從大喪儀以來,又陸續發生了許多其他令人難過的事情。第一件事情便是一個名叫趙昌的大臣遭到不幸。他是我們的老朋友,長期以來是我們堅定(甚至可以說是在先皇身邊得力)的助手。他經常主動而有效地在先皇處辦理我們聖教的事情。然而,在先皇賓天僅僅9天後,新皇帝突然發怒,下令將趙昌鎖拿下獄。他的脖子上被戴上頸索,被囚禁於城東一城門處。 25 此為先皇稅收機構的一個地方。”2 6“以前一切幫助解決人世問題的支持”,無疑是指優待西方傳教士的康熙大帝。“其品德高尚,居令人頂禮膜拜的君王之首。”甚至將其比喻為所羅門王,可見耶穌會對其評價之高。康熙皇帝不僅僅是冬季常住暢春園,幾乎一年四季都駐蹕那裏。遇有重大禮儀需他主持,才返回紫禁城。據耶穌會傳教士巴多名於1723年5月1日發自北京的一信稱:“……每年在京僅呆十五天。”27“病人躺著的大殿”可能是康熙常年居住的“澹甯居”。這裏所報告的康熙病情是風寒。康熙很有可能死於傷風感冒引起的心腦血管併發症。 28 為了穩定局勢,康熙曾“極力掩飾,不讓風聲外傳。”1718年“皇帝曾患病,引起某些恐慌,不過並無大礙。”29由於出現月食,“月亮被遮蓋、變形”是不祥之兆,可能預示 康熙將有甚麼不測,所以人人害怕言及此事。隨時應召的歐洲人羅懷忠(J osé Cos ta)和安泰(Stefano Ros set i)是康熙的御醫。 30“在其晏駕的當天,當著所有來聆聽王位繼承問題的王子的面,指定其四子為帝國繼承人”,顯然是官方的口徑。從“他得到消息之後,便讓人改正了皇帝後期詔令開始的國家行政工作中的一些缺陷”一語可知,雍正大權在握,不失時機地推行了“新政”。“他提升了皇八子和皇十三字的爵位和地位。”這是雍正登位後發佈的第二條上諭:“貝勒允 、十三阿哥胤祥俱封為親王。”“他們的人數在短時間內便有了成倍的增長(這裏司空見慣)”,是指中國人口在康熙統治的 61年中,翻了一倍。大行皇帝梓宮回京城的描述與其他西文史料無太大出入。紫禁城九門關閉了6日。此信對持服27天的描寫很寶貴,可補漢語史料之闕。在治喪期間,耶穌會已經預感到他們的好日子過去了,等待他們的將是叵測的局面。宮中許多人態度的改變進一步證實了他們的猜測。此信還透露,雍正為了表面上不捲入皇位之爭,很少同歐洲人打交道。這也可能是日後他放手禁教的原因之一。經過雍正的刪改,有關康熙御前侍衛趙昌的漢語史料被“蒸發”了。目前為止,只見《內務府奏查抄趙昌家產事摺》一件史料存世。 31雍正機關算盡,卻無法在西方語言史料中,甚至西方人用漢語寫的史料如《熙朝定案》中將趙昌名字抹去。 32本信告訴我們,趙昌實際上擔任了康熙與傳教士之間協調人的重要作用,為教會辦了許多事情。這一史料揭露了雍正對趙昌的殘酷迫害。康熙屍骨未寒,雍正便將其下獄。通過外文史料,我們知道當時趙昌被戴上了重達120斤33的鎖鏈。雍正整死穆敬遠,還有個說法。為何要如此加害趙昌?實際上,這兩人都是康熙最貼身的“寵臣”34,知道的事情太多了!如果雍正係合法繼位,這一中一外兩個寵臣,不是最好的
  • 15 7《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證人?三、《馬國賢日記》《清廷十三年──馬國賢在華回憶錄》35為目前研究者使用較多的史料。鮮為人知的是,馬國賢在華期間寫有一本日記 36,內有被英語版刪節了的關於“康熙遺詔”的重要內容。例如,《馬國賢日記》記載說:“後來我才明確地得知,皇帝對醫生完全失去了希望,他把帝國託付給了他的第四個兒子;然後他手握 那已經寫好,而且保存在一個小抽屜裏的遺囑,下令說照此辦理。在他大行後,遺囑開讀了,確實了第四子被任命為他的繼承人,號雍正。對此,在場的兄弟們無一表示反對,因此他開始發號施令,君臨天下,大家一致俯首臣服。”37這一敘述詳盡過《清廷十三年──馬國賢在華回憶錄》的有關段落:“我隨後就被告知,御醫們斷定皇帝不治後,陛下指定了第四子雍正為繼承人。雍正即刻繼位,人人都服從了他。”38英語本刪節了最關鍵的涉及遺詔的文字。馬國賢的日記也可能不完全真實,但為我們提供了一些不見於漢籍的歷史信息,值得參考。日記中可稱為“曠世獨有”之處,是關於康熙遺詔已準備好一事。“然後他手握 那已經寫好,而且保存在一個小抽屜裏的遺囑,下令說照此辦理。”此說不見於任何已知的中外史料,不排除有雍正通過十三王爺幕後操縱的可能性。這個“已經寫好,而且保存在一個小抽屜裏的遺囑”不可能是後來頒佈中外的《康熙遺詔》,應該是康熙五十六年的《上諭》。當時西方在華的傳教士在收集《康熙遺詔》的同時,也收集了上述《上諭》。“對此,在場的兄弟們無一表示反對,因此他開始發號施令,君臨天下,大家一致俯首臣服。”這與後來官方的口徑如出一轍。在康熙規定了領票制度後,凡是領了票的外國傳教士要宣誓永遠留在中國。但領了票的馬國賢為何竟然得到了雍正皇帝的破例恩准返回故鄉,而且攜帶了多名華人同行?馬國賢自己解釋說:“除非是發生了甚麼健康上的問題,從來沒有歐洲人自己提出要離皇帝而去。在康熙朝,我根本不可能獲得離開皇帝的恩准,我的健康狀況完好。現在要從雍正那裏獲得這個允許看起來也不容易,他還在為父親的死而傷心 。在中國,新近死了雙親的人們普遍遵守一種守制的做法。於是我希望能宣稱有類似的損失,以便成功離職。我向皇帝的第十六兄弟申請,他表示非常傾向於答應我的要求,並給我出主意向內務府申請。內務府把我交給陛下的第十三兄弟,他負責收藏鐘表,自然就是我的直接主管。親王對我的情況猶豫不決了很久,他一直微笑 ,和我說了很多話,有時甚至轉過身去,假裝看不見我跪在地上,等 他的回答。他提出了各項允諾,但我終於發現了他不讓我走的原因:在中國,禮物有神奇的威力。我拿出還藏有的所有歐洲來的珍玩,統統送到他的府上。它們全都被收下了,這是一個好兆頭。不久,我就接到一個令人高興的通知:皇帝考慮到我已經為他的父皇服務多年,就欣然同意我的申請,還命令說,我可以得到一些珍貴的絲綢、瓷器,作為告別禮物。……正巧,皇帝的第十六兄弟聽說我要回國,贈給了我一大批絲綢製品,兩匹配了鞍的馬和各種漢人製造的工藝物品。前去向他感謝的時候,我提出說:馬匹是禁止出口的,需要有特別許可才是。他說:‘打一個報告,寫明你想帶走的馬匹、人和武器的數量,會得到恩准的。’靠 這樣一時衝動下提供的特許,我就成功地領受了‘全能天主(Al mi ghty)’的使命,把我的學生帶到歐洲。”39馬國賢“奔喪”的托詞固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他被暗示“會得到恩准的”一語耐人尋味。雍正放其歸國可能有更深遠的計謀,未必是“一時衝動”。雍正繼位後,關於其篡位的議論不絕於朝野,京城內外沸沸揚揚。在京的外國人肯定也有所耳聞,不會不傳至歐洲。在此一背景下,馬國賢或許不是因健康問題而獲准離開中國,會不會有利用他為雍正合法繼承在歐洲“辟謠”和見證的意圖?或許通過他促成了教廷1725年派遣葛達都(G ot tadum)和易德豐(I doifo ns um)來使。40 若如是,早在《大義覺迷錄》41編纂之前,雍正已經開始策劃歐洲外交攻勢。迄今為止,在雍正朝外交關係方面,論述較多的是中國同周邊國家及東南亞的關係,尚未見有論述與西方國家外交關係的論文面世。實際上,雍正的外交活動不僅僅局限於中國朝貢制度範圍內的國家和地區。他巧妙地利用在京的外國傳教士,在西方作出了一系列外交攻勢。
  • 西方文獻對雍正繼位的記載澳門研究15 8第41期雍正即位後,立即將皇九子充軍西寧,一直擁戴皇九子的葡萄牙耶穌會士穆敬遠同被流放。信奉天主教的蘇努家族遭無情迫害。 42福建總督滿寶全面禁絕省內的天主教徒,又疏請盡逐教士。 43 1723年底,雍正下令收回康熙朝的傳教票,驅逐各省教士至澳門安置,只有在京廷任職的少數“技藝之人”得以留下。雍正通過這一系列打壓天主教及教徒的舉措和對澳門的一系列經濟封鎖和軍事彈壓,造成一種先聲奪人的緊張氛圍,迫使澳門葡萄牙人通過葡屬印度總督向葡萄牙國王陳情,請求葡京遣使中國,試圖緩解雍正的嚴厲措施,疏解澳門的困境。正是在此背景下,麥德樂(Al ex andr e M etel o d e Sou za eMenez es)使團44登舟東來。擁有整個東方保教權的葡萄牙國王若昂五世(1689-1750)既有疏通雍正、保護中國大陸天主教的宗教義務,又有為澳門解困的世俗利益。此次使團,如同上述教皇派來的使團那樣,對於雍正來說,首要的是其政治意義。代表全世界天主教精神領袖教皇的使節和擁有東方保教權的葡萄牙國王使節的到來,在某種意義上象徵 他的登基得到了國際政治和外交的承認,並巧妙地以國際社會的正式承認來緩解國內對其登位合法性的質疑。所以,雍正給了這兩個使團很高規格的接待。一言蔽之,以外交服務內政。在康乾盛世中,作為皇子和皇父的雍正起到了承前繼後的關鍵作用。就外交而言,其手腕高明過其父康熙大帝。因“禮儀之爭”,康熙曾經三次派遣傳教士為其代表,由澳門經葡萄牙到梵蒂岡教皇處交涉多年。前兩批根本未回使,最後即第三次的使臣艾遜爵(Anto nio Pr ov ana)在歐洲被扣留 45十餘年後,才回華覆命,不幸死於“大浪山”。康熙有感於此,特遣欽差前往廣州,隆重迎接遺體並賜地予以安葬。康熙在與教廷的“禮儀之爭”交涉中,處於被動,大受冷落,至上的皇權、天子的主尊威嚴自然受到莫大打擊。此事即便不流入民間,朝廷上下、康熙左右的耶穌會會士和在中國內地的其他教團的傳教士及歐洲各國也盡曉其始末。外交上的不斷失利且對歐洲不無鞭長莫及的無奈,不能不說是在朝臣和“遠臣”前大失臉面的事情。雍正得此教訓後,便採取了較其父皇高明一籌的外交手腕:非但不再遣使,還下令壓制教廷派來的人,甚至殺雞儆猴。與此同時,封鎖彈壓澳門,迫使歐洲遣使上門。以此外交策略,雍正巧妙地得到國際社會對其繼位合法性的承認。四、庋藏於歐洲的三種《康熙遺詔》刊本及抄件1. 海峽兩岸康熙遺詔之原件“目前我們能看到的康熙遺詔共有四份:北京與台北平分秋色,以下姑且稱北京兩份為甲、乙;台北兩份為丙、丁。甲、乙收藏於第一歷史檔案館,一為漢文,一為滿漢合壁。前者不署年月;後者日期為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即龍馭上賓之日。兩者的漢文部分,文字上無大出入,滿文則殘缺不全,據王鐘翰先生推斷:‘行文措詞,看似從漢文譯出。’兩者都有破損缺字處,須相互填補。”46關於這些遺詔原件的價值,楊啟樵評論說:“在我看來,這僅是一件有紀念性的文獻,至於學術價值則不高。因為遺詔中的文字早收於《聖祖實錄》中,也見於清人筆記《永憲錄》內,而且連《朝鮮實錄》中也有轉載,不足為奇。”472. 庋藏於歐洲的三種《康熙遺詔》刊本及抄件我們前幾年拜讀《雍正繼位之謎》時,已經注意到了馮爾康先生的呼籲:“西方傳教士的文獻,我們現在利用得還很不夠,白晉、馬國賢的資料為研究者注意了,其他的還很多,只是我們還不知道。康熙得立的原因,最關鍵的材料是在有關湯若望的文獻中。因此我更認為有發掘傳教士文獻資料的必要。歷史疑案,沒有新資料的發現,很難解決,疑案終究是個謎。解釋分析要進行,而發掘史料尤宜傾注力量。”48因此,我們在作中葡關係及澳門歷史研究時,開始注意西方文獻中關於康雍繼位的資料,特別是可能流傳海外的《康熙遺詔》文獻。楊啟樵曾預言:“還有一點,遺詔是否僅此四份?我想大幅的當只此四份,至於小幅的,應該尚有多份存留在人間,因為大行皇帝賓天,須曉諭內外,頒行天下,當時地方官上新君奏摺中,多提及捧讀遺詔,總督如楊琳、高其悼,巡撫如楊宗義、楊名時,提督如馮毅,總兵官如劉俊杰等都是,有一天可能會大量出世。如何斷定頒發地方的是小幅?因地多、時間緊,縱有眾多筆帖式謄寫,倘須──寫成巨幅,恐亦無法應付,昭告天下此已足
  • 15 9《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夠。”49經過努力,我們在歐洲尋獲了《皇帝遺詔》刊本一種、《皇帝詔書》刊本一種及抄本一種。這3份文獻分別藏於羅馬和教廷。儘管與已知的版本內容相同,重要的是首次發現了《康熙遺詔》張貼天下的告示的刊本,為“布告中外咸使聞知”提供了實證。《皇帝遺詔》(附錄一)本件藏羅馬卡薩納滕斯(C as anatens e)圖書館(Mi sc el l aneum s ac r um s y nic um (I I)50 L L VI 37 KX.61.11.13)。舊刻本。從刻印的格式來看,是告示。以“雍親王皇四子胤禛人品貴重深肖朕躬必能克承大統著繼朕登基即皇帝位即遵典制持服二十七日釋服布告中外咸使聞知 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布政司謄黃”結尾。從一起庋藏的《皇帝再行新詔大赦》51完全相同的封面及“廣東布政司謄黃抄錄”的落款來看,“布政司謄黃”中的“布政司”應該是“廣東布政司”。《皇帝詔書》(附錄二)本件藏梵蒂岡圖書館(Bor g . C i ne s e .4 39 . D(a))。舊刻本。從雕刻的版面來看,像是書頁,而非告示。以“雍親王皇四子胤禛人品貴重深肖朕躬必能克承大統著繼朕登基即皇帝位即遵典制持服二十七日釋服布告中外咸使聞知 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詔”結尾。雖題為《皇帝詔書》,內容同上述《皇帝遺詔》。鈔件(附錄三)本件藏梵蒂岡圖書館(Borg. Cin ese.5 11( 7))。舊鈔本。以“雍親王皇四子胤禛人品貴重深肖朕躬必能克承大統著繼朕登基即皇帝位即遵典制持服二十七日釋服布告中外咸使聞知 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詔”結尾。上述文獻應該是在華傳教士收集、送回歐洲的。我們認為,可能還不止這些,或許更多,有待進一步的調研。遺詔的外文譯本(附錄四)費賴之(Loui s F is ter)的《在華耶穌會會士列傳及書目》上甘若翰(J e a n - B a pt i s t e - J os e p h d eG ram mont,1736- 1812?)傳稱:“(一)《康熙皇帝遺詔》之譯文和注釋(八開本,凡二三頁),原寄阿戈特(Agote)者。是為一七九九年十月刊《百科雜志》單行本。卷首有一七九五年北京信劄一件。此詔不能必其為真,馮秉正(第二六九傳)神甫,中國史,卷十一(一七八○年巴黎刻本),三五○至三五五頁,四八一、四八二頁已載之。”52馮承均“補注云:此詔譯文出張貌理(第二九一傳)神甫手。關於其真偽者,可參看《研究》卷二(一八五七年),四八九頁引雷慕沙(《世界人物傳記》,康熙條下)與波蒂埃(《中國歷史敘述》四三八頁)二人之說。”53張貌理(Mauri ce du Baudor y,1679-1732)傳稱:“(一)康熙(崩於一七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遺詔拉丁文譯文,一七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譯於廣州;德文譯文見《威爾特-博特》,四二九號。法文譯文見馮秉正《中國史》,卷十一,三五○頁注。”54《馬國賢日記》透露:“鑒於閱讀我日記的每一個人一定非常渴望知道已故康熙皇帝上述遺囑的消息,因為通過‘今朕年將七旬在位六十一年實賴 天地 宗社之默佑非予涼德之所致也。’這些話可以清楚地知道,他信奉甚麼宗教,他當時希望得到甚麼神靈的幫助。這些話可以清楚地證明中國禮儀的迷信。由於這個原因,在此轉錄由法國耶穌會會士傅聖澤蒙席從中文準確翻譯過來的譯文。為了更加透徹、明瞭,他做了邊註。”55由此可知,當時傳教士關心的不是遺詔的真假。他們想瞭解的是康熙對中國禮儀的基本態度。張本和傅本都是譯註本。前者是拉丁文譯文,估計後者也是拉丁語本。《康熙遺詔》一經馮秉正的名著《中國通史》刊出,歐洲盡曉。五、結語對這幾種手稿文獻的解讀與分析有助於我們透過歷史的謎團,瞭解雍正繼位的某些歷史細節。由於上述西方文獻為我們提供了許多不見於中國文獻的詳細記載,因而在質的方面補充了浩如煙海的清檔,在華傳教士留下的史料之重要性由此可見一斑。我們相信,在梵蒂岡、羅馬、里斯本、馬德里、巴黎等地的檔案館中,清初許多宮闈秘密以及在中國被隱瞞、篡改了真相的諸多懸案可能會找到意想不到的答案。因此,我們還要重申已經提出過的一個觀點:“在巨變之中的外國傳教士,因局勢動蕩而無法進行正常的傳教活動,卻有較多的時間以西方文字
  • 西方文獻對雍正繼位的記載澳門研究16 0第41期附錄二:《皇帝詔書》較客觀地記錄了明亡清興的歷史過程。鑒於其歷史性及由此產生的重要性,我們認為,他們留下的各種史料不應被視為外國資料。嚴格來說,它是以外文撰寫的中國史料。……這批在華外人的時聞遺墨完全可以歸為中國史料之一種。況且,很多史料出自在明、南明和清朝廷有官品的外人之手,他們也是身經明清鼎革風雲的時人。”56由於皇位繼承乃封建皇朝上層最重要、最敏感,也最危險的機密政事,因而必然具有隱蔽性與神秘性。“成者為王,敗者為寇”,篡位者一定會嚴密控制一切情況,不留下任何真實的材料、證據或線索,因而關於皇位授受的秘密往往會湮沒在歲月流逝中,成為千古疑謎。雍正“得國”的許多細節已成千古之謎,民間流言未必可信,官方記載不可全信,外國傳教士的時墨也不足信,但至少為中國史學提供了一種“非傳統”的史源。從我們研究早期中葡關係史的經驗看,只要充分地利用在華傳教士留下的寶貴歷史檔案遺產,比勘漢語史乘,從新的視角對已知史料進行新的詮釋,披沙覓金,清初一些懸案謎團的真相發潛彰幽不無可能。從目前的學術發展來看,將這些資料中所包含的豐富一手史料引入清史研究勢在必行。 57長遠而言,它將為清史研究開拓新的概念、視野和空間,對新清史的編寫也大有裨益。附錄一:《皇帝遺詔》
  • 16 1《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附錄三:抄件附錄四:遺詔的外文譯本註釋︰1 H uang , Pe i,(黃培) , Aut ocra cy at Wo rk. A St udy o f t he Yun g-ch eng Per iod , 1 723 --17 35 (Blo om ingt on & L on do n; I nd ian aU niversity Press, 197 4) , pp . 319 --320 , No te 99 。有人將書名譯為“在起作用的專制”。其實,此書除了英語名稱外,還有滿、漢題名。漢語作“雍正史之論”。2 此書的漢語版問世以來,其譯文質量屢遭評論。誠然,有“硬傷”及未譯的人、地、事物名稱等問題,但不影響其整體的閱讀。如果以研究者的標準來要求譯者的話,那麼可以相信,全中國能達標的法語譯者不知凡幾,因為專業翻譯與專業研究是兩種不同的職業,身兼二者之才難覓。從網上搜索的結果顯示,其出現率甚高,學術論文中亦多有引用。各領域的專家從不同的方面汲取裏面豐富的歷史信息,展開了更深入的專題研究,可見這是一部對中國學術研究有積極意義的“堅實的基石”。這部書的出版創意及翻譯應該得到社會的公正對待,否則無人再願意替別人做“嫁衣裳”了!歷史文獻譯事之難,我們有切身體會。3 Wu , S. H .L . , Pa ssa g e to P ow e r. K’an g -hs i a n d Hi s H e irAppa ren t, 1 661-1722 , (Cambr idge: H arvard U niversit y Pre ss,1 979 ) , pp . 2 29 --23 0.(此書有漢譯: [美]吳秀良著,張震久、吳伯婭譯︰《康熙朝儲位鬥爭記實》,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 8 8 年。)4 Pasq uale M. D’Elia S. I. , Il l onta no confin o e la trag ica mort ed el P. João Mo urão S.I . : mi ssi on ar io in Ci na 1 68 1--17 26 :ne lla stor ia e nella legge nda se con do d ocument i in g ra n par t ein edit i (遙遠的充軍及 1 681 --17 26 間在中國傳教的耶穌會士穆敬遠神甫之慘死:從大部分未刊文獻看歷史與傳說),里斯本, 19 6 3 年。5 在法國耶穌會東來之前,從屬於葡萄牙保教權下的耶穌會會士於 15 55 年自澳門發出第一批信件起,到羅明堅入中國大陸,利瑪竇進京,順治啟用湯若望,康熙重用南懷仁,積累下來的耶穌會會士信件和耶穌會年報(以各地住院發來的劄記為基礎,由副省會會長或由其指定者編寫,然後每年年末呈送羅馬耶穌會總會長)可謂汗牛充棟。這些文獻(詳細介紹,請見張西平“《耶穌會在亞洲》(Je su it as na Ási a)檔案文獻與清史研究”(ht tp :/ / ww w. hi sto ry chin a. ne t/ tw s/ QS YJ/ZTYJ/SXWH/ 09/ 29/ 2006 /18 253 .ht ml)翻譯的難度還遠高於《耶穌會士書簡集》,原因是語種多(拉丁語、葡萄牙語、意大利語、西班牙語),且大部分為手稿原檔。即便是水平頂尖的專業翻譯也未必能夠直接從手稿作業,必須請外國手稿識讀專家將其鉛字化後,才能工作。這部分文獻的時限從明末到清順、康、雍三朝,亦包括南明。明末清初中國歷史上的許多重大事件及社會經濟、文化宗教生活在此可以找到不見於漢籍的記載。舉個例子, 2 0 世紀 3 0 年代清史研究獲得了某些突破,主要是參考了魏特的《湯若望傳》一書。此書是一本綜述性論著。實際上,湯若望本人曾經用拉丁文撰寫回憶錄並留存後世。著名漢學家裴化行(He nr i Be rna rd S. J.)請 Pa ul B orn et S .J. 神甫將里斯本阿儒達圖書館庋藏的湯若望拉丁語手稿翻譯成法語(個別章節未譯),於 19 4 2 年在天津刊行(Le t t res etmémoires d’Ad am Scha ll S. J. : re lati on hist or iqu e / éd. p arle P. H enr i B ernard S.J. ; trad. P. P aul Borne t S.J, T ient sin :H aut es É t ude s, 194 2, XVI, 46 2 pp.)。6 榮振華《在華耶穌會會士列傳及書目補編》,北京,中華書局, 1 9 9 5 年,下卷,第 5 3 2 -- 5 3 3 頁及費賴之
  • 西方文獻對雍正繼位的記載澳門研究16 2第41期《在華耶穌會會士列傳及書目》,上卷,第 4 9 0-- 4 9 1頁。最新的傳記,請見《耶穌會(傳記──主題)歷史詞典(D iccio na r io H ist ór ico d e la Co mp añía d e Je sús:Bi o gr áf i co -Te m át i co)》,羅馬──馬德里,第 4 卷,200 1 年,第 333 4 頁。7 戴進賢(Ign atiu s Kögle r , 1680 --174 6),德國人。曾侍奉康、雍、乾三朝。 1 7 16 年進京佐理曆政, 17 2 0 年主掌欽天監監副, 172 5 年被補授為欽天監監正。 17 31年,雍正賜加禮部侍郎榮銜。“乾隆中,戴進賢、徐懋德、劉松齡、傅作霖皆賜進士。(趙爾巽︰《清史稿》,北京︰中華書局, 1977 年,第 100 25 頁)”其生平見榮振華《在華耶穌會會士列傳及書目補編》,上卷,第 3 35 --33 7 頁及費賴之《在華耶穌會會士列傳及書目》,下卷,第 6 5 4--6 65 頁。最新傳記,請見《耶穌會(傳記──主題)歷史詞典》,第 3 卷,第 2 2 1 0--22 11 頁。中國學者的最新全面研究可見余三樂︰《戴進賢:任職清廷欽天監近三十年的德國傳教士》,載於《文化雜誌》(中文版),第6 2期,2 007年,第111--128頁。戴進賢留下的函件很多,貫穿康、雍、乾三朝。尤其是雍正年間的關於中國教會及雍正施政的信札,值得學術界的高度重視。8 皇長子和皇二子。9 參見羅馬耶穌會檔案館(AR SI),和 / 漢檔( Jap. -Sin .)179 , f. 28 3 r 。原文引自《遙遠的充軍及 1 681--1 726 間在中國傳教的耶穌會士穆敬遠神甫之慘死:從大部分未刊文獻看歷史與傳說》,第 24 頁,註釋 1 。1 0 中國學者李蘭琴引用過戴進賢的三封 17 20 年以前的信件,參見〈欽天監的又一位德國監正──戴進賢〉,許明龍主編︰《中西文化交流先驅──從利瑪竇到郎世寧》,北京︰東方出版社,1 9 93年,第2 36 --2 4 5頁。1 1 康熙五十七年十月被任命為撫遠大將軍王。關於康熙屬意皇十四子的史料,可見朱靜譯《耶穌會士中國書簡集︰中國回憶錄》,鄭州︰大象出版社,第 3 卷,20 0 1 年,第 15 8--1 59 頁。對此問題楊珍有精辟論述,見《清朝皇位繼承制度》,北京︰學苑出版社, 20 01年,第 33 6 --3 51 頁。1 2 胤 (1 68 8--17 67 年)和雍正帝的生母德妃烏雅氏,即孝恭仁皇后。1 3 關於穆敬遠被放逐西寧的境況,最值得一讀的是《遙遠的充軍及 16 81 --17 26 間在中國傳教的耶穌會士穆敬遠神甫之慘死:從大部分未刊文獻看歷史與傳說》,第 51 --82 頁。1 4 172 2 年 5 月,參見《遙遠的充軍及 16 81--1 726 間在中國傳教的耶穌會士穆敬遠神甫之慘死:從大部分未刊文獻看歷史與傳說》,第 27 3 頁。1 5 參見羅馬耶穌會檔案館(ARSI),和 / 漢檔(Jap. -Sin .)22 , f . 4 56 r-4 56 v. 本件由薩安東博士(D ou to r Ant ón iode Sal da nh a)提供。葡萄牙里斯本澳門科學文化中心漢學家埃麗女士(Dra . Elizab ett e Co lla)協助翻譯、審定了手稿的漢譯,在此一併致謝。1 6《清史稿》,第 3 08 頁。1 7 金恆源︰《雍正帝篡位說新證》,載於《史林》,第3 期, 2 00 4 年,第 12 5 頁。金氏另有《正本清源說雍正》,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2 0 0 5 年。1 8 參見吳伯婭︰《康雍乾三帝與西學東漸》,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 20 02 年,第 3 19 --3 31 頁。1 9 關於穆敬遠之死,見《遙遠的充軍及 16 8 1--1 72 6 間在中國傳教的耶穌會士穆敬遠神甫之慘死:從大部分未刊文獻看歷史與傳說》,第 12 9 --1 6 4 頁。2 0 現存一封發函日期是 17 22 年 1 0 月 9 日於北京。2 1 亦作“羅懷中”。其生平見榮振華《在華耶穌會會士列傳及書目補編》,上卷,第 15 6 頁及費賴之《在華耶穌會會士列傳及書目》,下卷,第 65 0 --6 52 頁。較新的英語著作論述,可見 Barn es, L. L., Ne edle s, He rbs,God s, an d Gho sts : Ch ina , He ali ng , an d t he We st t o 18 48(Ca mbr i dg e, M ass. : H arvard Un iversit y Pre ss, 20 05 ) , p p.108 --10 9 a nd 17 9.2 2 此處 St ef an o 可能是 É tin ne 之誤解或其複名。其生平見榮振華︰《在華耶穌會會士列傳及書目補編》 ,下卷,第 5 7 8 頁及費賴之《在華耶穌會會士列傳及書目》,下卷,第 6 77 --67 8 頁。較新的英語著作,可見Barn es, L. L ., Ne ed les, He rb s, Go ds, a nd Ghost s : C hin a,He aling , and t he West to 18 48 (Camb r idge , Mass. : HarvardUn iversity Press, 2 005 ) , pp. 104 , 10 9, 16 0, 1 79.2 3 12 月 2 0 日為農曆十二月十四日。2 4 參見羅馬耶穌會檔案館(ARSI),和 / 漢檔(Jap. -Sin .)17 9 , f . 2 65r - 26 6v 。本件亦由薩安東博士提供。拉丁語專家龔薩爾維斯(D r. R ui Gon çalve s)先生協助我們翻譯了手稿,在此一併致謝。2 5《耶穌會士馮秉正神父致同一耶穌會的法國傳教區會長赫倉壁神父的信》﹝1 751(原文為 17 31)年 10 月 1 0日於北京﹞, [法]杜赫德編,耿昇譯《耶穌會士中國書簡集︰中國回憶錄》,鄭州︰大象出版社,第 4卷, 2 00 5 年,第 64 頁,上作“東直門”。查原文為“Tong -chit -men”。2 6 參見羅馬耶穌會檔案館(ARSI),和 / 漢檔(Jap. -Sin .)17 9 , f . 2 66v 。2 7 鄭德弟譯︰《耶穌會士中國書簡集 : 中國回憶錄》,鄭州︰大象出版社,第 2 卷, 2 00 1 年,第 30 0 頁。2 8 楊珍《清朝皇位繼承制度》,北京︰學苑出版社,20 01 年,第 3 44 頁。2 9 鄭德弟譯︰《耶穌會士中國書簡集︰中國回憶錄》,鄭州︰大象出版社,第 2 卷, 2 00 1 年,第 20 8 頁。3 0 一般論文有關雪玲︰《康熙朝宮廷中的西洋醫事活動》,載於︰《故宮博物院院刊》, 第 1 期, 20 04 年,第 99 --1 1 1 頁。專類研究,可見董少新著,林悟殊指導︰《西洋傳教士在華早期行醫事蹟考述》(博士論文),中山大學, 2 00 4 年,第 6 9--75 頁。史料可見,鄭德弟譯︰《耶穌會士中國書簡集︰中國回憶錄》 ,第 2卷, 20 01 年,第 3 12 頁。3 1 王小虹等,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譯編︰《雍正朝滿文朱批奏摺全譯》,合肥︰黃山書社, 199 8 年,上冊,第 2--3 頁。3 2 目前所知關於趙昌最詳細的史料是《耶穌會士馮秉正神父致同一耶穌會的法國傳教區會長赫倉比壁神父的信》﹝1751(原文為 1731)年 1 0月 10 日於北京﹞,[法]杜赫德編,耿昇譯︰《耶穌會士中國書簡集︰中國回憶錄》,第 4 卷,第 6 6 --74 。此外,同時代的耶穌會及傳信部的史料中有大量涉及趙昌的材料,例如“北京紀實(A cta Pe kine nsi a)”這份庋藏於羅馬耶穌會檔案館的拉丁文手稿文獻, 15 0 0 頁,近 8 00 , 00 0 字,為在京耶穌會傳教士紀理安發給教皇和耶穌會總長的長篇報告,詳細記述多羅從 170 5年 12 月 4日至 170 8年前往 澳 門 為 止 在 華 的 情 況 。 “ 北 京 紀 實 ( A c t aPe kin en sia)”是康熙朝這一時期文獻的寶庫。除了對皇帝本人的種種細緻記載之外,我們可以看到他周圍的人物圈,其中有趙昌、多位傳教士、諸皇子,尤其是長子和太子等。對此,澳門利氏學社正在主持開展
  • 16 3《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一項國際性研究計劃,參加者達 1 0 餘人,其中有一個將拉丁文鉛字化的班子、四個耶穌會神甫負責從拉丁文翻譯成英文和三個歷史學家──澳大利亞的 Pa u lR ule 教授、德國的 C láu dia Vo n C olla ni 教授和葡萄牙的An tón io de Sa lda nha(薩安東)教授撰寫註釋、人物傳記及前言。為保證轉寫和翻譯的質量,還有一名滿語專家和一名漢語專家(金國平)審定滿、漢語的問題。計劃始於 20 0 3 年, 20 0 8 年 7 月將完成第一部分(全計劃分兩部分進行)。3 3 Estrat to da un a le tte ra de l p. D omen ico Pe rron e a lla S. C . d iPro pa ga nda . C an ton , 1 0 ma ggi o 1 723 ,轉引自《遙遠的充軍及 1 68 1--17 26 間在中國傳教的耶穌會士穆敬遠神甫之慘死:從大部分未刊文獻看歷史與傳說》,第3 00 頁。3 4 同上,同頁。3 5 [意] 馬國賢著,李天綱譯︰《清廷十三年──馬國賢在華回憶錄》,上海古籍出版社, 2 0 0 4 年。3 6《馬國賢日記》不同於《清廷十三年──馬國賢在華回憶錄》。此書是從英語著作 Me mo irs of Fa th er Ri padu r ing thir te en years’re sid ence at th e co ur t of Peking in th ese rvice of th e E mpe ror o f C h ina : w it h a n a cco un t o f t h ef ound atio n o f t he colleg e f or th e educa tion of youn g C hine seat N aples / select ed and t ranslate d fro m t he Ita lian b y Fort unat oP r a n d i 翻譯過來的。英語本則是在 S t o r i a d e l l af on da zion e de lla Con gre ga zion e e d el C ol leg io d ei C ine si(183 2年)的基礎上改寫的。原著為 3 卷,近 150 0頁。英語本“濃縮”成了百餘頁。 1 9 3 9 年,中國曾影印1 855 年的英語版,所以馬國賢關於康熙的記載很早便引起了清史學者的注意,多有引用。不過,《馬國賢日記》是他後來撰寫 S t o r ia d e l la f o n d a z io n e d e l laC ongreg azione e d el Co llegio dei Cinesi的主要資料來源。此手稿今存意大利那不勒斯大學東方學院(其前身是馬國賢於 17 32 年創建的“中國學院”)。該學院法迪卡(M i ch e l e F a t i c a )教授整理、註釋出版了兩卷(Mat te o Rip a ,Gio rnale (1 705 --17 24 ). Vo l. I (17 05--1 711) .I ntrod uzion e, te sto cr itico e not e di Michele Fat ica , 199 1, p.3 03; Mat te o Rip a, Gio rn ale (1 70 5--1 724 ) . Volu me II (1 711 --17 16) . Testo crit ico , not e e ap pendice do cu mentar ia di Miche leFat ica, 19 96 , 413 p p.)因經費問題,還有 3 卷待出。此日記有大量康熙朝的史料,尤其是關於禮儀之爭、儲位之爭的記載及對穆敬遠案的敘述彌足珍貴,其史料價值遠在 Stor ia della fo ndazion e d ella Con gregazio ne e de lC ol leg io de i C in es i之上。我們呼籲有關部門盡快組織學術力量翻譯已經出版的《馬國賢日記》第 1 、 2卷,並支持意大利那不勒斯大學東方學院的法迪卡教授繼續轉寫、註釋其餘 3 卷並同時出版漢語釋本。3 7 參見 C u r ia Gen e ral izia OFM, A rch ivio d el la Mi ssio ne d iH an kou , ms. 21 --1 , M at t eo Ri pa , Gio rn ale , vol. V (1 72 1 --17 24)。3 8《清廷十三年──馬國賢在華回憶錄》,第 1 0 5 頁。3 9 同上,第 115 --116 頁。4 0 閻宗臨︰《傳教士與法國早期漢學》,鄭州︰大象出版社, 2 003 年,第 1 85 --1 91 頁。4 1 對《大義覺迷錄》的分析,可見鄭寶鳳、郭成康︰《天出血:雍正繼位之謎》,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 99 5 年,第 19 --30 頁。4 2 有關情況可見 [法 ]杜赫德編,朱靜、耿昇譯︰《耶穌會士中國書簡集 : 中國回憶錄》,第 3 卷, 2 00 5 年,第 0 01 --18 8 頁。關於此案,葡萄牙國立圖書館、阿儒達宮圖書館《耶穌會會士在亞洲》鈔件及埃武臘公共圖書館及檔案館中還有許多相關資料。《遙遠的充軍及 1 68 1--1 72 6 間在中國傳教的耶穌會士穆敬遠神甫之慘死:從大部分未刊文獻看歷史與傳說)》一書第 8 3--9 5 和 16 5--181 頁上有詳細敘述。此外,還可見閻宗臨︰《蘇努補志》,載於《傳教士與法國早期漢學》,鄭州︰大象出版社,第19 3--1 6 頁。4 3 其始末可見《遙遠的充軍及 1 68 1--1 72 6 間在中國傳教的耶穌會士穆敬遠神甫之慘死:從大部分未刊文獻看歷史與傳說》一書,第 97 --11 7 頁。4 4 麥德樂的出使報告,可見金國平︰《葡萄牙國王唐‧若昂五世遣中華及韃靼雍正皇帝特使出使簡記》,載於《中葡關係史地考證》,澳門︰澳門基金會, 20 00年,第 1 9 9--2 11 頁。使團在京的活動,以〈耶穌會傳教士巴多明神甫致尊敬的本會尼埃爾(Ny el)神甫的信( 17 27 年 1 0 月 8 日於北京)〉最詳盡,參見《耶穌會士中國書簡集》,第 3卷,第 228 --240 頁。關於此次使 團 的 西 文 及 漢 語 檔 案 及 研 究 可 見 羅 瑪 麗(Ma riag razi a R usso)、金國平︰《葡萄牙唐若望五世國王遣雍正帝使團(Emba ixada de D. João V de Port uga la o imp erad or Yon gzhe ng , da C hin a (17 25 --17 28)》,里斯本,東方基金會, 2 005 年。還可見閻宗臨︰《關於麥德樂使節的文獻》,載於《傳教士與法國早期漢學》,鄭州︰大象出版社,第 1 97 --20 3 頁。近年澳門基金會、東方基金會與一檔合作出版的史料集中,披露了許多麥德樂來使的中外原始文獻。4 5“陛下(康熙)回問:‘去使為何不歸?’穆敬遠神父回答說:‘教皇禁止他(艾遜爵)。’”參見《馬國賢日記》,載薩安東( A n t ón i o Va s c o n c e l o s d eS al da nh a)編輯,金國平漢譯目錄︰《葡萄牙及耶穌會參與中國禮儀之爭及康熙皇帝與教廷關係研究及文獻集(DE KAN GXI PARA O PAPA, PEL A VIA DE POR TU GAL- D ocu me nt os rela t ivos à in te rven ção d e Po rt ug al e d aC omp anh ia de Je sus na qu est ão do s R ito s Chi nese s e n asre lações e nt re o I mp erad or Ka ng xi e a San ta Sé)》,澳門,東方葡萄牙學會,第 3 卷, 2 00 1 年,第 2 33 頁。此書全 3 卷,總計 13 82 頁。第一卷為一長達 4 52 頁的研究論文,餘下二卷收錄了庋藏於歐洲許多檔案館和圖書館的原檔 1 9 1 件。它是繼陳垣編︰《康熙與羅馬使節關係文書》,李天綱︰《中國禮儀之爭:歷史、文獻和意義》及[ 美 ]蘇爾、諾爾編,沈保義、顧衛民、朱靜譯《中國禮儀之爭:西文文獻一百篇(1 6 45 --1 9 4 1)》之後,最重要的歷史文獻集。這部著作對進一步推動禮儀之爭的全面研究,尤其是探討葡萄牙在康熙和教廷之間所起到過的外交作用具有重大意義。關於艾遜爵,見閻宗臨︰《康熙使臣艾遜爵事蹟補志》,載於《傳教士與法國早期漢學》,鄭州︰大象出版社,第 14 9--1 54 頁。4 6 楊啟樵《揭開雍正帝隱秘的面紗》,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 2 00 0 年,第 84 頁。4 7 同上,第 67 頁。4 8 馮爾康︰《雍正繼位之謎》,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 990 年,第 1 69 --1 70 頁。4 9《揭開雍正帝隱秘的面紗》,第 8 5 頁。5 0 這組文獻還包括《皇帝恩詔》、《皇帝再行新詔大赦》、《仁壽皇太后誥》和《議年羹堯凶逆賊告示》等。5 1 羅馬卡薩納滕斯(Casa nat ense)圖書館(Misce llan eumsacru m syni cu m (II) LL V I 37 YZ.1 .3 .20 .
  • 西方文獻對雍正繼位的記載澳門研究16 4第41期5 2《在華耶穌會會士列傳及書目》,下卷,第 10 2 2 頁。5 3 同上,同頁。5 4 同上,第 64 2--64 3 頁。5 5 此引文見《馬國賢日記》(手稿),第 5卷(1 72 1--1 72 4)。承蒙法迪卡教授惠贈手稿謄寫件、埃麗女士協助翻譯、審定了手稿的漢譯,在此一併致謝。5 6 金國平、吳志良︰《構建“西方語言中國史料學”之初議》,載於《過十字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 200 4年,第 2 8 3 頁。5 7 關於清代入華傳教士文獻對清史研究與編寫的重要性,張西平先生有精辟的論述,見《關於清代入華傳教士文獻收集與整理的設想》,任繼愈主編︰《國際漢學》,第 12 輯,鄭州︰大象出版社, 2 005 年,第 5 8--62 頁及同一作者“《耶穌會在亞洲》( Je suit as n a Ásia)檔案文獻與清史研究”(h tt p: // ww w. hist orych ina .n et/ t ws/QSYJ/ZTY J/ SXWH/ 09/ 29/ 200 6/ 182 53. ht ml)。
  • 165412007. 81. Introduction to the Value of TraditionalConfucian CultureThe Chinese nation has a civilization history of over5000 years, among which the Chinese have been deeplyinfluenced by the Confucian culture for over 2000 years. Recentyears, following the rapid growth of the Chinese economyfor over 20 years, has seen an upsurge of research intothe “Chinese style” of management by domestic and foreignmanagement researchers. Among the three Chinese schoolssuch as “Confucianism, Taoism and Buddhism”, Confucianism,as the dominant culture of the Chinese nation, has undergonean evolvement history of thousands of years so that it hasbecome the gene of the Chinese nation widely carried onby people in the world. Simultaneously it has deep influencesover the shaping of corporate culture and business ethics inChina and even foreign countries.In ancient China, Chinese businessmen had countlessties with the Confucian culture, and in modern times, the doctrineof “Confucian businessmen” has existed in the Chinese societyfor many years, which has long influenced the managementphilosophy of Chinese businesses. In the contemporary era,Chinese Haier Group has established its unique corporate cultureof “Attach importance to collective value, strengthen harmonyas key, and emphasize on self-discipline” through making useof the Confucian culture, and this corporate culture does havehelped the company to achieve a great success in both domesticand foreign markets. In East Asia and Southeast Asia, underthe edification of the Confucian culture, economic miracles haveappeared one after another. The well-developed countries orregions such as Japan, Korea, Singapore, and Chinese HongKong are typical examples of such influences. The Confuciancultural values based on “family culture”, “relative feelingculture”, “mutual exchange culture” and “collective tropism”have influenced the Japanese enterprises to form a strongcultural feature of “employee loyalty” and to establish amanagerial ideology of intensive participation and collectiveresponsibility such as in the practices of “human capital andTQM”. It has also influenced enterprises in Singapore to forman economic and ethical value of “family-centered managementlike Li Guangyao”. It has also influenced the Korean to shapea strong commitment spirit of “putting the national interest atthe top priority over individuals”.The Confucianism with its representatives such asConfucius and Mencius simply refers to the traditional culturalvalue of attaching importance to human capital, interpersonalrelationship and harmonious development. However, seen fromthe perspective of corporate management, all the core thoughtsadvocated by the Confucian culture such as “humanity,righteousness, harmony, loyalty, courtesy, honesty andcleanness” may closely link to the modern managementphilosophy and operation behavior, and may provide the sourcesof contemporary business management culture and practice.“Humanity”, namely the “love” and kindheartedness,is mentioned by Confucius in the article called Yanyuan. Inconnection with the modern management, it represents businessleaders and managers should have kind hearts to love theirOn the Value of Traditional Confucian Culture andthe Value of Modern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Zhu Wenzhong
  • On the Value of Traditional Confucian Culture and the Value of Modern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16641underlings and to be responsible for the society by helpingthe people to live a richer life.“Righteousness”, namely the personal character andmoral value of “righteousness is essential for a man withhonor”, is mentioned by Confucius in the article called Yanhuo.In connection with the modern management practice, it maymean that managers should cultivate a character like a manwith honor. That is to say, a manager should be able to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ghteousness (good ethics)and benefit (personal material interest). Persons and organizationsshould try to accord with their code of conduct in theirmanagement concepts and behaviors, and should regard theso-called interests as the interests for the whole group orpeople, not only their individual interests, which means thatholistic interests should be put at the first place while individualinterests should not harm public interests as a general principle.“Harmony”, namely the philosophy of “syncretism forsky and human” and “harmonious coexistence”, is containedin the Book of Changes and is highly related to the developmentof interactive influences and restrictions between individuals,nation, society and nature. In relation with the modernmanagement practice, it may represent organizations as a partof the society which must seek a certain degree of balanceand harmony between their own interests and the societalinterests. To pursue one’s own interests while neglecting others’interests is sure to be short lasting as it is in breach withthe law of nature as a harmonious whole. Therefore, it iscrucial for modern managers to understand how to achievea harmonious development result for all stakeholders likeorganizations, employees, customers, investors and society,and to emphasize a peaceful solution in competition and a“win-win” situation instead of putting your competitors to deathso as to enable the organizations to realize an objective ofsustainable growth.“Loyalty”, namely the ethical value of “loyalty andallegiance”, is advocated by Confucius and Mencius. In relationwith the modern management practice, it may represent mutualloyalty between people, allegiance and obedience of subordinatesto their superiors, workers’ loyal and commitment spirit to theirjobs, and managers’ honesty and trust to their coordinators.The quality of “doing one’s duty and keeping one’s faith” isregarded as a fundamental guarantee for the development ofindividuals and organizations.In addition, judg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odernmanagement, the “courtesy and honesty and cleanness”advocated in the Confucian culture may represent the principleof “legalized and regulated opera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ethicallove for gain as a man of honor”.2. Introduction to the Value of Modern CSRTo put it simply,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refers to the management philosophy that highlights the economicand social benefits of managerial decisions or the management’sacceptance to the obligation of considering the profit, consumersatisfaction and societal well being of equal value in evaluatingthe performance of a business.1 The basic elements of CSRcover not only the protection of interests for shareholders,employees and customers, but also the protection of interestsfor the general public in the local community and even thewhole world in terms of ensur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protecting environment and contributing to non-business sectors,etc. It must be noted that CSR does not simply mean donationsof money or goods to philanthropy, but it may refer to contributionsto all the stakeholders in order to achieve a harmonious society.From the history of theoretical development, the conceptof CSR originated from the European and American developednations, dating back to the 18th and 19th century when enterprisesbegan to conduct so-called “actions beyond laws” such assincere, friendly and fair treatment to their employees. Butin fact, most of these values at that time came from theinfluence of religious thoughts. In 1924, however, the Americanresearcher called Shelton firstly put forward the idea of “corporatesocial responsibility”. Over the years, such an idea has becomeso popular in the world that CSR is frequently regarded asone of the important standards for the evaluation of businessperformance, such as in the assessment of business rankingsby Fortune and Forbes. In the Chinese modern society, therehad been the so-called doctrine of “Confucian businessman”,which, however, had not shaped the enterprises’ automaticaction to take their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 modern conceptof CSR reflects a mature attitude and practice of enterprisesto contribute to the society as a management philosophy. In
  • 167412007. 8recent years, a lot of illegal and unethical events have occurredin China’s businesses such as explosion of coal mines, deductionof employee payment in factories, employment of teenagers,etc., all of which show that Chinese enterprises do havea trend of weakening their social responsibility.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s development, theconcept of CSR can be classified into the classical view,namely purely economic idea, and the social economic view.One of the representatives for the former is the AmericanMilton Friedman who argued in his article in 1970 that afree private enterprise system, “an organization has only onesocial responsibility, which is to make use of its resourcesto conduct profit-seeking activities for its shareholders in theprinciple of open, free and no-fraud competition”. That is tosay, the only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a business in his mindis to maximize profitability for its owners or shareholders. Inhis argument, an enterprise must produce products needed bythe society in the most efficient way so that what is goodfor the enterprise must be beneficial for the society. In fact,his argument had been based on the theory of “Invisible Hand”put forward by Adam Smith, the world-famous Scottish politicaleconomist in the 18th century. Adam Smith thought that privateinterests equaled to public interests so a business’s profitmaximization was the same as the benefit maximization forthe public and society.On the other hand, the idea of the social economicsfor CSR thinks that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a businessnot only includes the profit-making for its investors but alsoincludes the improvement of societal well being. Furthermore,an enterprise should be regarded as an integrated part of thesociety, thus making contributions to the community whereit operates is an unavoidable obligation. There are quite anumber of similar arguments to the social economic view suchas: the management’s acceptance of obligation to the considerationof profits and social well being of equal value in evaluationof a business’s performance2 ; the value of social networksthinking that an enterprise needs to create a value chain inthe society through its contribution to the society; the valueof corporate citizen thinking that an enterprise as part of aharmonious society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the society soas to protect its own long term benefits, etc.In summary, the above-mentioned points of view haveanalyzed the concepts of CSR. However, they have actuallyexpressed one uniform theme which means that the objectiveof a business should be not only to seek economic benefitsfor itself but also simultaneously to emphasize social benefitsfor the general public including all stakeholders. Only by doingso can an enterprise maintains its sustainable competitivenessand harmonious development.3. Possibl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Valueof Confucian Culture and the Value of CSRBased on the above discussion and analysis on thevalue of Confucian culture and the value of CSR, we caneasily conclude that there are some close relationships betweenthem, which can be illustrated as in the following table:Table 1 Correlations Between Core Contents ofthe Value of Confucian Culture and the Value of CSRCore contents of the value Core contents of the value of CSRof Confucian cultureSocial responsibility to the general public:care for social development programs, andcontribute to the general public and the localcommunitySocial responsibility to employees: care foremployees’ work safety and health, andcontinuously improve their social benefitsSocial responsibility to customers: protectemployees’ basic rights such as the rightof safety, the right of free choice, the rightof being informed and the right of being heardSocial responsibility to competitors andbusiness partners: show respect to businesspartners and competitors, establish a har-monious relation to seek a “win-win”situationSocial responsibility to investors: obey lawsand regulations as well as ethical codes,and demonstrate an attitude of trustworthinessand honesty in business activities toguarantee the long term benefits of investorsBased on the above table, we can see that the valueof CSR and the value of Confucian culture do have some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m. In fact, to some extent, the valueof Confucian culture has invisibly formed the fundamental sourcesof modern CSR as an earlier ethical element.Advocate of “humanity” forleaders to make contributions tothe general publicAdvocate of “righteousness” forleaders to care and love sub-ordinatesAdvocate of “cleanness” forpeople to earn money in a correctwayAdvocate of “harmony” for peopleto shape an attitude of a coop-erative and win-win situ-ationAdvocate of “courtesy and loy-alty” for people to obey regu-lations and to be committed totheir cause
  • On the Value of Traditional Confucian Culture and the Value of Modern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16841The so-called “humanity” advocated in the value ofConfucian culture representing the ethical standard of makingcontributions to the general public with public or collectiveinterests being superior to individual interests has no differencefrom the core contents contained in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of an enterprise to the society. This Confucian value indicatesthat in the management practices of modern enterprises, theyshould care for the public health and safety, and support thephilanthropy, protect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create jobopportunities, participate in the social projects in the localcommunity, etc.The so-called “righteousness” advocated in the valueof Confucian culture representing the ethical code of kindlyand friendly treatment of subordinates coincides with the corecontents contained in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an enterpriseto its employees. This Confucian value, in connection withmodern business management practices, means that enterprisesare expected to care for their employees’ work safety, health,life quality, and fair and adequate compensation as well asfringe benefits such as social insurance and pension, etc.The so-called “honesty and cleanness” advocated inthe value of Confucian culture representing the personal characterof earning money legally and ethically is basically the sameas the core contents contained in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an enterprise to its customers. This Confucian value, inconnection with modern business management practices,indicates that enterprises are supposed to be responsible fortheir customers’ benefits such as protecting their basic rightsand trying to provide them with high-quality products and serviceswithout conducting any fraudulent and cheating activities, etc.The so-called “harmony” advocated in the value ofConfucian culture representing the doctrine of a harmoniousuniverse or a mutually reliable society is closely linked withthe core contents contained in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anenterprise to its business partners or competitors. This Confucianvalue, in connection with modern business managementpractices, conveys that enterprises are expected to regard“harmonious co-existence” as essential in their managementof fierce competition. In other word, they should not try toput their competitors to death, but to consider them to betheir friends, or they should allow their business partners toshare a fair benefit from mutual cooperation so as to achievea win-win situation in the marketplace.The so-called “courtesy and loyalty” advocated in thevalue of Confucian culture representing the people’s interpersonalattitude and ethical principle for compliance to laws and regulationsand commitment to owners and posts matches closely withthe core contents contained in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anenterprise to its investors. This Confucian value, in connectionwith modern business management practices, indicates thatenterprises should not conduct any illegal, immoral or unethicalbehaviors in their business operations for the sake of protectingthe benefits of their investors or financial communities. Onlyby doing so can they basically protect the long-term interestsfor the investors 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business.4. EnlightenmentBased on the above discussion and reflection into thepossible links between the value of Confucian culture andthe value of CSR, we can at least draw some beneficialenlightenment as follows.The value of traditional Confucian culture may beregarded as the thinking sources for the value of modern CSRto evolve. In fact, it can be concluded that the modern valueof CSR has to some extent been developed and promotedon the basis of researchers having partially absorbed Japaneseand Chinese Eastern cultures which both belong to the cycleof Confucian culture integrated with Western cultures. Forinstance, the so-called Z theory put forward by an Americanprofessor is a very good example for the combination of Easternand Western cultures in business management. The value of“collective concern or harmonious competition” advocated inthe Confucian cultural value has a role of compensation andcorrection on the value of “individual concern or fatal competition”advocated in some Western cultures. Furthermore, the Confucianculture emphasizes the importance of humanistic managementfrom the layer of spirit while the Western culture stressesthe importance of legalized management from the layer ofregulatory control. Both cultures may have some advantagesand disadvantages, therefore, it will make sense if we canintegrate the good elements of both Eastern and Western culturesin shaping a more proper value of modern CSR for domestic
  • 169《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and foreign businesses.The value of Confucian culture is suggested to carryon with criticism rather than copy without digestion. It is widelyaccepted that the value of Confucian culture has formed thecore basis of “Chinese-style management”, which has beenproven to have facilitated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ese economyas well as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Southeast countriesor regions. However, we must be aware of the strengthsand weaknesses contained in the culture. That is to say,it may have some negative sides in it, for instance, the ideaof humanistic management on the basis of Guanxi advocatedby the Confucian culture in the assumption that people areborn with the nature of kindness may lead to the neglectingof regulatory function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modernbusiness management, which may have a negative influenceover legal operation and fair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place.Notes:1 Louis, E. B. and Kurtz, D., Contemporary Business, TenthEdition (Orlando: Harcourt College Publishers, 2002).2 Ibid.References:1. 魏新:《儒家文化與世界級企業》(主題發言稿),發言於“兩岸企業家高層論壇”(山東省人民政府和經濟日報社主辦), 2005 年 9 月 2 日。2. 田木沐:《儒家文化對現代企業文化發展影響的研究》,載於《市場週報》, 2005 年 9 月 17 日。3. 張震:《論儒家管理思想及其對企業管理的現代價值》,載於《經濟經緯》,第 2 期, 2005 年。4. 常凱:《全球化與社會責任》,載於《商業週刊》,2004 年 5 月。5. 亞當‧斯密著,唐日松譯:《國富論》,北京:華夏出版社, 2005 年。6. 邁克爾‧ D ‧波頓:《大話管理 100 年》,北京:中國紡織出版社, 2003 年。7. 白話易經編寫組:《白話易經》,長春:吉林長春文史出版社, 1993 年。
  • 淺談鄭和下西洋活動中的幾個經濟元素澳門研究17 0第41期一、前言鄭和下西洋,是明初盛世的一個重要事件,也是中國航海史上的輝煌一頁。這個規模浩大的航海活動背後必然有其重大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意義。關於政治動機,幾百年來已經被人們深入地探討,並反復強調。其中最深入人心的說法可概括為: 創造和平穩定的海洋外部環境; 對外宣佈永樂建朝及宣傳其“合法性”; 為渲染永樂登基的“合法性”尋找證據; 尋找建文; 宣揚國威,弘揚中華文化。但是,對於鄭和下西洋活動的經濟動機、經濟意義以及其中涉及的經濟元素的認識似乎仍不足夠。人們普遍地簡單認為,明初的航海活動是一系列“掏空國庫”的“虧本買賣”,而“厚往薄來”、“費錢數十萬”等說也確實很容易讓人們產生誤解。對此,本文將嘗試在以往學者所著文章的基礎上,綜合各家之說,並結合自己的理解和判斷,再次簡單討論這個課題,希望能夠起到拋磚引玉或者添磚加瓦的作用。二、有關皇家壟斷海外貿易之探討明朝的對外貿易主要通過朝貢貿易進行。對此,台灣學者張彬村認為:“朝貢貿易制度的設計者是建立明朝的朱元璋……中國皇帝接受外邦國王所帶領或派遣的使節團前來朝貢,順便讓他們攜帶一些土產來交易中國的產品,這種辦外交兼做點買賣的活動,本來是明朝以前歷代王朝都已行之久遠的習慣。明太祖所設計的朝貢貿易制度沿用這個習慣,但它有一個創意:把貿易和朝貢完全綁在一起。在明朝以前,中國和外國的貿易主要是透過民間的管道來進行,朝貢歸朝貢,貿易歸貿易,朝貢時兼做點貿易,那是朝廷特給使節團的優惠,不是中外貿易的主要方式。明太祖改變了歷來的朝貢與貿易分開的做法,讓中外貿易只能由外邦的使節團來中國朝貢時在特定的時間和地點,在‘禮部’官員或港口的市舶司官員的監督下,公開進行;或者由朝廷派遣到海外的中國使節團,在外國順便做點買賣。這個把中外貿易完全變成政府的壟斷事業,把民間貿易的管道完全封閉的朝貢貿易制度,是史無前例的創舉。”1朝貢貿易制度的建立和落實以及鄭和下西洋的結果是“中國的統制經濟(c omm and ec onomy)或計劃經濟(pl anned ec onom y)2的強化與市場經濟的弱化。”3顯然,當時對外貿易的經濟系統( ec o no mi cs ys tem)擁有比較明顯的統治經濟或計劃經濟的元素。但是,本文將仍然以市場經濟 (m a r k e tec onomy)4的角度對當時的事件進行分析,因為從總體上來看,如果把明朝對外貿易的經濟系統看作完全的統治經濟或計劃經濟,會有幾個明顯的問題:從動機上分析,在進行對外貿易的過程中,明朝皇室始終沒有從整個市場的利益的角度考慮資源分配問題,因此它並沒有打算、也沒有成為一個中央決策組織(cent ral p lanning boar d),而整個市場中也沒有其它組織扮演這一角色。相反,明皇室始終在追求自己的政治目的和經濟利益,正如一個市場經濟當中的普通參與者。因此,朝貢貿易包括鄭淺談鄭和下西洋活動中的幾個經濟元素余 果 ** 香港城市大學商學院本科生
  • 17 1《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和下西洋所追求的首要的任務是皇家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國家或市場利益的最大化。皇家為保全自己的利益而不惜犧牲朝臣的經濟利益,以海外貨物代替薪俸,就是一個極好的例子。市場經濟系統裏,市場需求與市場供應決定商品的價格,而價格則體現並引導資源分配。 5 但是,在統治經濟或計劃經濟系統內,資源的分配由中央決策者決定,因此不存在上述的市場價格機制。但是,縱觀明朝對外貿易,明朝政府並沒有、也不可能排除市場價格機制,同時也沒有能夠控制價格。相反,明廷本身就受市場價格機制的影響和左右。因此,鄭和下西洋時期及此後的明朝對外貿易的經濟系統應被認為是一個遭到明朝皇室強烈干預的市場經濟系統──明室讓這個市場經濟系統出現了壟斷的局面(monopoly),而並非通知經濟裏面的中央計劃者(c ent ral p l an ner)。明皇室利用其特殊的政治地位、政治權力與資源優勢干預市場,並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了中國對外市場“銷售”中國產品的唯一集團及中國國內市場“銷售”外國貨品的唯一集團。由於中國輸出的貨品海外其他國家難以生產、海外輸入的貨品在中國亦難以獲得,因此明廷可謂成為了一個壟斷者(monopoli st)6,而朝貢貿易則是其與海外進行貨品交換和貿易的手段。認清明朝皇家壟斷海外貿易之事實,是分析鄭和下西洋乃至明朝朝貢貿易之經濟元素的重要前提和基礎。鄭和下西洋,實際上服務於朝貢貿易,是皇家壟斷海上貿易的其中一個重要手段以及重要組成部分。(一) 皇家壟斷市場之動機明朝皇室壟斷海外貿易市場的原因就是要追求利益。但需要注意的是這個“利益”不僅僅是指金錢或物質上的經濟利益,而是包括了政治利益,即維護和穩定自己的統治地位。在這當中,經濟方面的利益居於次要的位置,尤其是明朝初期。若將其追逐政治和經濟方面的利益的動機具體化,則主要有兩個方面:打擊民間海商集團和壟斷海外貿易的利益。第一個動機──打擊民間海商集團──是政治動機。明朝皇室通過壟斷海外貿易、取代民間海商原有作用來實現這一目的。這一動機主要是在明朝成立之初,為了鞏固新興政權的穩定和統一,明太祖朱元璋以海禁政策打擊民間海商。同時,這裏還有一個今天眾所周知的原因:沿海地區原本是私鹽販子出身的張士誠的勢力範圍。張被打敗後,仍有其支持者繼續仇視朱元璋的政權,令朱元璋對他們耿耿於懷。於是,朱元璋通過打壓海商活動、增加該地人民稅賦等手段抑制這股勢力。即便在這個時期,明廷已經開始從朝貢貿易獲得一定利益了──“嘗聞凡有中國者利盡南海,以今觀之,若放通海道,納諸番之微貢,從其來商市舶之所官得,其人取合古徵,則可比十州之曠稅。朕新定,華夏邊戍勞民,西番之地中鹽所得之供甚薄,邇來三佛齊胡椒已至四十餘萬,即今在倉椒又有百餘萬數,可輕定價錢出榜,令好利者往西河及梅川兩處中糧,可免腹裏之民轉運艱辛,若果可行,作急為之。”7可見朝貢貿易所得已經可以服務於明初的恢復建設了。明太祖死後,成祖朱棣篡建文帝位成為大明天子。因此,朱棣在早期仍需要打擊海商、控制海疆,以防止建文勢力在海外的形成。但是,在這個時候,明朝政府已經越發重視從海外交往活動中獲得經濟利益了。當鄭和早期的下西洋活動完成以後,明朝已經對鄰近各國的情況有所暸解,與各國的友好關係也已建立,建文勢力捲土重來的條件已經不再存在,民間海商也不再是重大威脅。所以,經濟利益的驅動在此後逐漸佔有了越來越重要的地位。至於追求經濟利益的目的有沒有最終成為明朝對外活動最主要的原因和動力,目前還難以下結論。筆者偏向的答案是“沒有”,但這並不影響本文的討論。經濟利益只是作為明廷利益的其中一部分,明廷追求整體上的利益最大化而對海外貿易進行壟斷,是沒有問題的。後文對明廷海外貿易經濟方面的得失所進行的探討,主要是分析其結果,而非原因。明廷企圖通過船隊的海外活動獲得經濟利益的動機逐漸加大,仍然可以從幾個方面觀察得知:鄭和下西洋時,除了與西洋諸國進行外交禮儀上的禮物交換,還進行了大量額外的商業活動(其中不少是通過民間進行的,如“在柯枝國,鄭和使團是直接與當地的‘財主’進行自由貿易……鄭和使團在出使
  • 淺談鄭和下西洋活動中的幾個經濟元素澳門研究17 2第41期各國的過程中,遇有機會,還會搭乘別國船隻,專程到某國去進行貿易。”8),以大規模採購番貨,同時向當地民間銷售中國的產品──除了陶瓷、絲綢等貴重物品之外,還包括大量普通的中國手工業制作的生活用品,例如鐵鍋──“鄭和船隊在海外活動的近三十年中,又始終進行了廣泛的貿易活動,所以發展對外貿易,與海外諸國互通有無,又是鄭和下西洋的經濟目的”9 ,足見其追逐貿易之利的動機。與此同時,根據多條16世紀初的海外史料 10並結合已有的漢籍史料,顯示“鄭和船隊除了攜帶中國貨物到達東非貿易當地土產外,也將從南洋獲得的商品運銷印度洋,遍及印度沿海及西印度洋的東非”,“這為研究鄭和下西洋的普通貿易性質提供了依據。”11值得注意的是,葡萄牙人在印度洋得到的信息不受中國官方思維的限制,多份記載都不止一次地點明了華人的商業行為,“不但證實了鄭和船隊具有貿易性質,還披露了在‘以物易物’的交換中,具有以丁香為主的洲際三角貿易型態”12,足見其運作之精明與成熟;鄭和在海外(滿剌加)建立了“官廠”,而“官廠”的其中一個重要作用就是充當海外的貨物集散地及儲存、保管倉:“中國下西洋舡以此為外府,立擺柵墻垣,設四門更鼓樓。內又立重城,蓋造庫藏完備……俱於此國海濱駐泊,一應錢糧皆如庫內貯。各舡併聚,又分 次前後諸番買賣以後,忽路謨廝等各國事畢回時,其小邦去而回者,先後遲早不過五七日俱各到齊。將各國諸色錢糧通行打點,裝封倉貯,停候五月中風信已順,結宗回還。”13葡萄牙人史料甚至有關於明朝船隊曾在印度古里建立“官廠”並進行貿易的記載 14;“鄭和下西洋的船隻名寶船,意為取寶之船,其經濟意義無可否認……是一隻具有外交、政治、經濟使命的武裝商船隊。”15實際上,完成計劃經濟─政治─外交的任務並不需要如此龐大的艦隊,鄭和高度武裝的艦隊,從軍事戰略角度分析,具有進攻與防禦的雙重功能:保護船員及極端值錢的貨物,和威懾力-高度武裝的船員揭示了艦隊的重大的經濟意義 16,“從鄭和下西洋所經歷的三次戰役來看,都與對方謀劫鄭和船隊的財物有關。”17(二) 皇室壟斷的條件的形成對外貿易向來都能帶來巨大的財富。中國的產品,以絲綢為代表,在國外很早就享有極高的聲譽,價格高昂。因此,能參與此市場就意味 能進行一本萬利的買賣。中國自漢代起開始與外國通過陸路絲綢之路進行較大規模的商貿往來。此後,隨 中亞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的變化,加上東南沿海地區的逐步開發,造船水平、航海技術的不斷提高,海上絲綢之路逐漸興起並最終取代了陸路絲綢之路而成為中國與海外進行經濟貿易的主要途徑。海上絲綢之路興起和發展更多依賴於民間海商的參與。宋朝是海上絲路發展的一個重要時期。中國以往的發展以大陸為核心,並偏重於北方。但是,宋朝卻自始至終在對北方少數民族的戰爭中處於下風。連年的戰亂使北方地區遭受嚴重破壞,而人口也不斷向南方遷移。因此,宋朝人民不得不把眼光投向南方和海洋,這給海商的興起提供了極好的機會,而且成為了這個市場當中最大的受益者。莊國土先生《明朝前期的海外政策和中國背向海洋的原因──兼論鄭和下西洋對中國海洋發展的危害》文中有如下史料摘錄:“南安丘發林從航海起家,至其孫三世,均稱百萬”18,“泉州楊客為海賈十餘年,致貲二萬萬”19,“泉之諸蒲,為販舶作三十年,歲一千萬而五其息,每以胡椒八百斛為不足道。”20豐厚的利潤讓統治者垂涎三尺。不過,宋朝的統治者並不具備壟斷海上絲綢之路的條件。他們沒有足夠的財力和物力組織大規模的官方海上活動來取代民間海上活動以及獲取海路控制權,而且,北方連年的戰爭早已令他們頭痛不已,無暇在南方給自己增添新的麻煩。遊牧民族建立的元朝,其海洋政策(尤其在其初期),又基本上承襲宋制。因此,“宋元朝廷雖然也力圖管制和主導海外貿易,但寓管制於開放”21,“朝廷在各通商口岸設置提舉市舶司管理和控制海上中外私商貿易,實施徵收商稅、若干海貨專營、接待朝貢、發放出海貿易公引等職能。”22但是,這個情況到了明朝有所改變。朱元璋建立了強大的中央集權,並且通過20年的時間統一了全國。無論朱元璋時代還是朱棣時代,明朝在與北方蒙古部落的爭奪中都處於優勢。因此,明朝皇帝對全國擁有強大的控制力量。而且,農民出身的朱元璋建立明朝後,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以權力恢復農業生產,使經濟迅速恢復並發展,國家和政府積累了相當龐大的財富,以致明初“洪、永、熙、宣之
  • 17 3《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際,百姓充實、府藏衍溢”23,“宇內富庶,賦入盈羡,米麥自輸京師數百萬石外,府縣倉稟,積蓄甚豐,至紅腐補不可食用。”24這為明朝朝廷壟斷海外貿易市場創造了條件,進行鄭和下西洋這樣大規模的海外活動也成為了可能。尤其是“東南沿海地區經濟的迅速恢復與發展,為鄭和艦隊航行創造了新的政治與經濟局面”。25“不斷增加的絲綢、陶瓷與茶葉生產需要新的海外市場。因此,鄭和的航行是以官方的形式把中國的產品帶到東亞沿海及印度洋沿海諸地,通過國家饋贈、普通饋贈和直接貿易,服務於中國的政治目的。實際上,這個‘慣常的’做法以及由貢使帶回的‘貢品’是一種官方形式的貿易交換,同時給中國帶來了額外的微妙的心理上的價值及政治外交價值。鄭和率領進行的大量次數的航海活動顯示了永樂帝希望通過艦隊在所經地區進行的經濟活動攫取利益的需求和急迫”。26事實上,中國歷代封建王朝都習慣於壟斷“供朝廷和行政機構消費的許多商品的生產和分配”27以及“全體人民所必需的基本商品的生產和分發”28,明朝也不例外。如鹽、鐵、武器、紡織品、陶器、皮革製品、服裝和酒等這類商品的市場,都被政府壟斷。因此,明廷壟斷市場這一行為是有據可依、有例可循的。(三) 皇家壟斷市場的手段、操作以及其影響1. 海禁政策壟斷組織存在於市場的必要條件是要擁有“進入壁壘”( barr i ers to ent ry)29 30明朝朝廷於 1372年 12月首次下令“詔……仍禁瀕海民不得私出海”。31成祖執政期間,雖派遣鄭和下西洋,但禁止民間海上貿易活動的政策沒有改變。“緣海軍民人等,近年以來,往往私自下番,交通外國,今後不許。所司一遵洪武事例禁治”。32海禁政策的頒佈,實際上可被視作明廷壟斷市場行動的第一步。通過這個政策,明廷人為地製造了一個“進入壁壘”。2. 打壓競爭者頒佈禁海令後,明廷便需要採取措施使政策得以付諸實施。雖然隨 明朝政權的鞏固、國家的繁榮,以及成祖帝位的穩定,海商對於當權者的政治威脅已經減少,但是當統治者企圖利用被壟斷的海外貿易獲得利益得時候,海商便成為了皇室的競爭者。對於打擊海商這個問題,廈門大學莊國土教授有相當深入的研究,他指出:“無論是推展朝貢貿易,奪民間海外貿易之利,營造萬國來朝的盛況,或是招撫海外流民和打擊海外華商武裝集團,都是鄭和下西洋的主要使命。”33明成祖打壓民間海商的手段主要可歸納為三項:強令民間海船改造為平頭船,招撫海外華商,鎮壓海外華商。永樂二年(1404年)頒詔“禁民下海:時福建瀕塘海居民私截海船,交通外國,因而為寇,郡縣以聞,遂下令禁民間海船,原有海船者悉改為平頭船,所在有司防其出入”。34這一命令使得民間不能擁有適合遠洋的船隻,“是對中國海商的致命打擊”。35同時,令“凡蕃國之人,即各還本土,欲來朝者,當加賜 遣還。中國之人逃匿在彼者,咸赦前過,俾複本業,永為良民,若仍恃險遠,執迷不悛,則命將發兵,悉行剿戮,悔將無及。”36,永樂四年(1406年)再令“爾等本皆良民,為有司虐害,不得已逃移海島劫掠苟活,流離失業,積有歲年。天理良心,未嘗泯滅;思還故鄉,畏罪未敢。朕比聞之,良用測然。茲特遣人敕諭爾:凡前所犯,悉經赦宥,譬之春冰,渙然消釋。宜即還鄉複業,毋懷疑慮,以取後悔”。37可謂軟硬兼施,恩威並重。招撫不果,則施以鎮壓。鄭和二下西洋搗毀陳祖義集團並將其押回中國可算作其中一例。陳祖義雖有“甚是豪橫,凡有經過客人船只,輒便劫奪財物”38之劣跡,但是“從鄭和率艦隊到舊港招諭陳祖義看來,無論陳祖義是否邀劫鄭和艦隊,只要陳祖義不服從招諭,鄭和必定要兵戎相見……無論從打擊海上私商貿易,抑或保障貢道安全,只要陳祖義不受降,鄭和都必須要鏟除之”。393. 建立官營生產組織壟斷組織與競爭市場中的商業組織之間的一個重要區別在於壟斷組織擁有影響其出售品價格的能力。在競爭市場中的商業組織相對於整個市場來說是微小而不具重大影響力的,因此它只能接受市場環境決定的價格作為自己出售品的價格。民間海商以中小規模為主,他們所能進行的交易的規模不大,他們加入或退出市場對於市場的供求關係沒有重大的影響,因此,他們通常不具有市場力量(mar k et p ower),而只能作為價格接收者( pri c etaker)被動的接受依據市場環境形成的市場價格。明朝皇室建立了大量生產這些產品的官方生產基地,
  • 淺談鄭和下西洋活動中的幾個經濟元素澳門研究17 4第41期使它有能力向與其貿易的外國國家和組織供應他們渴求的中國產品,致使“原先依賴中國海商提供中國商品的東亞和印度洋各地,從此無需再依賴中國海商獲得中國商品”40,因而得以進行大規模的交易以換取大量外國進口貨物,成為這些進口貨物在中國的最大“供應商”。同時,“鄭和大規模的航海活動,是以明初的官辦工業為物質基礎的。明初官營工業相當發達,洪武時分工達188種,僅輪班匠就有23萬人之多;加上大量的住坐匠和囚徒等,工匠保持在30萬人左右……明初不僅工匠人數多,造船、冶鐵、鑄銅、織染、制瓷、制漆器等官營手工業,無論在技術水平和生產規模上,都有了較大發展,在產量和質量上都突破了前代的水平,這些產品又掌握在國家手中,為鄭和下西洋提供了雄厚的物質基礎”。41據199 5年1月12日《人民日報──海外版》報道:“景德鎮發現洪武─永樂官窯瓷器……首次發現的我國明初大量洪武官窯瓷器與永樂官窯外銷瓷118件……是洪武二年至永樂十一年明代禦窯工廠所生產,特別是其中的永樂外銷瓷,與現在伊朗阿德卑爾回教寺院和土耳其伊斯坦布爾托普卡普沙賴博物館收藏的遺物一致,它們證實這類遺物是永樂大帝為鄭和第四次下西洋而生產的”。42建立足夠龐大的“官辦生產線”是明廷得以成為壟斷組織同時組織鄭和下西洋等大規模海外貿易的一個前提。4.“厚往薄來”當中的尋租活動實施壟斷的另一項重要措施便是實施“厚往薄來”的貿易政策。當然,厚往薄來並非僅僅為了實施壟斷。因為貿易為皇室掌握,因此貿易往往具有要維護與海外諸國的外交關係的任務。“厚往薄來”通過減少明朝方面的利益、增加入貢國的收益來實現這一目的。通過貿易過程中的政策剩下一筆外交費用和海防費用,不失為一明智之舉。但是,“厚往薄來”同樣是一個明顯的尋租(r ents eeki ng)行為,即壟斷者通過花費一定成本來維護其壟斷權、壟斷地位的行為。43從明朝的角度來看,“厚往薄來”在操作上實際上是明朝以低於某個固定的輸出數量原本可以賣出的正常價格來定價賣出中國貨物,同時以高於正常價格的代價買入外國貨,即明廷以更高的成本獲得進口貨物。對於前者,實際交易價格低於理論上可行的價格,明朝朝廷在出口時的收益(rev enue)將降低,進而導致利潤(prof it)下降。而對於後者,成本(c ost)的提升將最終降低明朝朝廷在國內“銷售”這些海外貨物後最終獲得的利潤。犧牲掉的這部分利潤實際上就用來幫助明廷維持其壟斷地位,它們最終流入了海外貢國的口袋。尋租行為會減少壟斷者的利潤,壟斷者可能仍有利可圖,也有可能會落得虧損的結果。在“厚往薄來”的過程中,明朝皇室方面最終是賺少了還是導致了虧損,後文將予以討論。從海外貢國的角度,“厚往薄來”的一方面的效果是降低了他們獲得明朝貨物的成本,因而當他們回到國內出售以後(假設其它條件不改變)可以獲得比原來更高的利潤;另一方面的效果則是他們可以以更高的價格向明廷出售某一數量的本國貨物。於是“厚往薄來”首先製造了一個使海外團體加入朝貢貿易而不光顧民間貿易團體的心理動力(i nc enti ves)。然後,它使海外貢國有願意進行更大規模的交易的動機。後一個動機的產生未必總是明廷所希望看到的(雖然它是必然會產生的),因為明廷實際上並不希望交易量不受控制地擴大導致成本過量、利潤下降──此細節後文將詳述。從民間海商的角度,由於朝廷實施“厚往薄來”的貿易,即便他們能夠逃避海禁政策的束縛,如果想要進行海外貿易,也必須降低出售中國貨物的價格、提高獲得海外貨物的成本,因此貿易利潤將下降。這導致他們冒險進行海外貿易而獲得的利益大幅降低──由於每個個體經營者的具體情況不同,有的經營者很可能乾脆就再無利潤可得。於是,“厚往薄來”大幅減少了民間海商冒險進行海外貿易的心理動力。這樣,通過犧牲其中一部分利益,明廷進一步確保了它對於海外貿易市場資源的壟斷和控制,確保了對番貨貨源的控制。這些海外市場和番貨貨源可被視為市場上固有的資源,壟斷它們的人或組織有機會賺取大量利潤──至少他們自己是這樣認為的。無論是出於政治外交、維護自己統治還是經濟利益的角度考慮,都會促使明廷盡力爭取掌控這些資源以維護自己對海外市場的控制和壟斷。雖說“厚往薄來”在外交上意義重大,但明廷企圖通過這種做法達成上述目的也是顯然的事實。
  • 17 5《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三、有關貿易收益之探討淺析了明皇室壟斷海外貿易的事實以後,我們需要進一步分析這個貿易給國家和朝廷帶來的利益(或虧損)。一直以來,關於鄭和下西洋的得失問題,人們普遍接受《殊域周咨錄》中記載的劉大夏在成化年間的那句對白:“三保下西洋費錢糧數十萬,軍民死且萬計,縱得奇寶而回,於國家何益”44,許多人更進而推斷劉大夏燒毀了當年下西洋活動留下的資料。但是,這件事和這句話本身是有問題的。而且,即便《殊域周咨錄》所記載的對白是真實事件,或代表當時部分大臣的觀點,這個(類)看法也不應被視作對鄭和下西洋經濟得失的總結。因為這個(類)說法帶有強烈的主觀情緒而缺乏證據支持,“反映出他在分析上的隨意性和對數據的輕率”45,本身就不是在仔細分析以後得出的結論。貪圖方便、隨意而輕率地把這些說法拿來作為下西洋活動得失的總結,是不恰當的。要知道下西洋活動最終的得失情況,我們需要暸解貿易貨物的種類及其價值與價格,然後進一步通過暸解整個歷史過程而對最終結果進行分析。(一) 鄭和下西洋及朝貢貿易中主要進口貨物種類早在明朝,就有人認為鄭和下西洋“得奇寶而回”,“得物無所用”,於國家無益。時至今日,更有許多人認為鄭和下西洋與朝貢貿易只是政府間的外交禮儀上的物質交換,國家花費巨資從外國得到無用的奢侈品和動物(所謂“瑞獸”),為的只是滿足皇帝的奢慾、政治名望和虛榮心。但這實際上是一種誤解。明朝確實得到了一些如“瑞獸”之類“無所用”的貢品──如長頸鹿(明人謂之麒麟)、鴕鳥(明人謂之鴕雞)、大象、獅子等──但這只是整個對外活動當中的一小部分。人們的視線被這一片面遮擋而忽略了貿易的整體面目。這是容易理解的,因為這類物品能引起人們的興趣,而且既能被拿來作為皇帝自我吹捧、官員阿諛奉承的話題,也能被作為貶低海外貿易活動的把柄,所以關於它們的記載可謂多不勝數。46要暸解進口貨物的真正面目,還要拋開大量的帶有感情和目的的詩賦文章,察看較為客觀的關於各國來貢物品的史料紀錄。這類記錄是相當多的,主要的有《明會典》、《西洋朝貢典錄》、《海國廣記》、《西洋番國志》、《瀛涯勝覽》、《星槎勝覽》、《殊域周咨錄》、《明史》等。鄭鶴聲、鄭一均編《鄭和下西洋資料彙編》對此有詳細的收錄和歸納。在此,從西洋進口之最主要貨品一目了然:伽蘭香,降真香,檀香,龍腦,烏木,蘇木,丁香,豆蔻,沉速香,安息香,乳香,沒藥,薔薇水,胡椒,西洋布,龍涎香。 47 因此,“就一般而言,鄭和船隊到海外採辦的貨物,比重最大的還是香料、藥品等可投放國內市場,供社會各階層日常所需的物資”。48除了中國史料的大量記載以外,在鄭和停止下西洋不久之後繞過好望角來到印度洋的葡萄牙人的資料也記錄了有關華人香料貿易的狀況。 49其中,一封“1506年1月10日寫於莫桑比克 50”的信件記載如下:“……每隔兩年,就有二、三艘這樣的大船航行到那裏。然而不知道它們是甚麼人的船,估計非那些將丁香販到印度來販賣的那幾代人的中國式帆船莫屬。從未搞清丁香是在甚麼地方出產的,只知道是由這些中國式帆船販運來,然後在他們的海面上壟斷它的交易……後來證實這些黑人所說的一切屬實……我敢肯定,凡是上述黑人說到的東西這裏都可以遇到,因為他們說出了它們的生長方式……既然敘述了所有的生長方式,那麼一定屬實。我們拿出胡椒給他們看,還拿其他東西給他們看。如果當地有的話他們肯定認得出來。他們一一認了出來。他們還說,有像我們的大船一樣的大船航行到這裏。船上的人是像我們一樣的白人,穿用衣服。非中國式帆船這代人莫屬。”51可見,鄭和下西洋和朝貢貿易所得之物多為“符合當時社會經濟的需要”的“對國富民生作用甚大”的極有價值的貨物。 52這也進一步說明了明朝皇室意欲獲得海外貿易之利,並確實付諸行動。(二) 從宏觀角度看對外貿易帶來的豐厚利潤前文我們曾經涉及過,明初朝貢貿易奉行的“厚往薄來”政策,除了可以推動政治外交以外,還對維護明廷的壟斷地位有重大作用,可以算是一個精明的政策,明廷與貢國似乎各得所需,互利雙贏。但實際上,若要細細分析,我們不難發現“厚往薄來”實際上並非所有時候都能真正實現。其主要原因有二:1. 明廷支付貢使隨帶貨物時常用紙幣。但明初
  • 淺談鄭和下西洋活動中的幾個經濟元素澳門研究17 6第41期開始發行的大明寶鈔由於沒有保證金為基礎,政府可以肆意印製,因此不斷大幅貶值。貢國收到紙幣之後如無法即刻支出,其結果便是手中寶鈔迅速貶值。數十年之後,甚至就成為一堆無用的廢紙。2. 明廷實行“厚往薄來”政策的同時並不忘精打細算。明朝回贈貢使的中國產品,其帳面價值往往高於實值,且明人能製作符合海外市場口味的商品,使海外市場對於中國商品的需求和渴望進一步提升,如“鄭和船隊帶到亞非各國的諸多瓷器品中,以青花瓷器最受歡迎……青白花瓷盤每個五百貫,碗每個三百貫,瓶每個五百貫,而‘豆青瓷’盤則每個一百五十貫,碗每個三百貫,瓶每個一百五十貫……由此可知,當時出口瓷器實為豐富的收益之舉,為國家爭得財政收入,充實國庫,政府和人民兩受其益也”。53而明朝向外使購買黃金、白銀的價格卻低於官方統計的市價:黃金一盎司付五十貫,當時官方的匯率是四百貫;購入白銀的價格是一盎司十五貫,時值八十貫。54但是,無論“厚往薄來”在細節上對雙方產生了多少影響,這些影響都是相對微小的,不足以改變這種貿易帶來的雙贏、甚至多贏的結果。無論是中國出口的陶瓷、絲綢,還是海外進口的胡椒、蘇木等貨,在當時既是昂貴的奢侈品,更是對日常生產生活有重大作用但又在進口地供應嚴重不足的商品。名揚四海的絲綢和陶瓷只有中國才有技術和生產力生產;而西南洋出產的香料,如胡椒、丁香,只有在擁有合適的氣候的地區才能種植,為中國、歐洲國家所無法生產,其他大部分番貨亦如此。這些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產品不像金銀製品、寶石之類,它們並不是本質上的奢侈品──它們在當時成為奢侈品只是一個當時環境下的結果和現象,是由於在交通欠發達的情況下區域間無法順利進行大規模貿易,導致無法滿足其它區域的需求而使其價格偏高。因此,對於中國和海外貢國來說,將自己的貨物運銷對方肯定是一本萬利的生意,而中間調動價格的餘地自然也相當之大。而貿易的最終結果是:海外諸國得到了大量中國的產品,中國的手工業製作的生活用品、絲綢、陶瓷大量出口海外;同時,中國船隊充當中間貿易者,使東南亞、印度洋沿岸各國的產品得以大量流通,正如前面所提及的“三角貿易型態”,金國平先生最新發掘的一則葡文史料對此有更好的補充:“如同我前面對你講過的那樣,華人在印度洋航行,他們帶來了在路上途經之處所得到的貨物。”55,顯示在鄭和、甚至更早以前的時代中國人就已經如此經營海外貿易了,這進一步體現了中國人對於海上絲綢之路區域間貿易所作出的重大貢獻。當然,中國也得到了大量番貨,這些貨物最終流向了中國國內市場,逐步開始滿足國內市場對這些產品的需求,以致昔日只有皇親貴族才能享用的胡椒等產品最終能為尋常百姓所用,正如李時珍在《本草綱目》中所言:“胡椒,今南番諸國及交趾、滇南、海南諸地皆有之……今遍中國食品,為日用之物也”。56大規模的對外貿易促進了各國間的物質交換,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各國的物質需求,從宏觀角度來說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另外,即使皇室最初以自身利益為出發點,它使用番貨代替財政支出的做法──從國家的角度來看──確實對國家財政有積極的意義。“明月之珠,鴉鶻之石,沉南龍速之香,麟獅孔翠之奇,梅腦薇露之珍,珊瑚瑤琨之美,皆充舶而歸”57;“今朝廷每歲恆以蕃夷所貢椒木,折支京官常俸。夫然,不擾中國之民,而得外邦之助。其視前代間架經總制錢之類濫取於民者,豈不獶賢乎哉?”58田培棟教授曾對鄭和下西洋所獲財富進行一番估計,認為下西洋所帶回來的利益直到鄭和死後30多年的憲宗年間仍結餘“黃金至少二、三十萬兩,白銀千餘萬兩……其它珍異奇寶、香藥、胡椒、蘇木等,還未列入計算。驚人的收穫,超前的數字,所以‘當時稱三保太監下西洋,為永樂朝盛事云’。”59且不論這個推算的準確度,但下西洋所得之物支持朝廷財政支出達30多年之久是絕對的事實。難怪嚴從簡感嘆“自永樂改元,遣使四出,招諭海番,貢獻畢至。奇貨重寶,前代所希,充溢庫市。貧民承令博買,或多致富。而國用亦羡裕矣”。60(三) 皇家處理進口貨物操作之失誤及其導致的混亂如上文所述,鄭和的經商帶來了大量的經濟利益。但是,如此積極的航海活動為何會遭到否定,甚至被認為是毫無利益可言呢?為何我們所看到的當時對於下西洋活動經濟意義的直接的言論和評價會以負面居多呢?負面的評論絕非少數人強加的,這些說法在當時是為許多人所接受的。就連葡萄牙
  • 17 7《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人也得到了這樣的信息:“……而後,這些秦人開始繼續航行這些島嶼,喜歡上了這裏(滿剌加以東摩鹿加一帶)的丁香及班達的肉豆蔻和豆蔻花。爪哇人慕名而至貿易,於是秦人終止了。似乎是因為中國國王在全國執行一條法律,任何華人不得航海出國,原因是如前所述,中國及他們為香料的原因而進行征服時,舶來之物較之出洋的人、物損失得不償失”。 61這與中國的一些文獻,如《殊域周咨錄》中記載的劉大夏的評論,是相呼應的。這種言論,又是導致停下西洋的其中一個原因。那麼,這些與上述宏觀分析矛盾的言論和評價又為何而來?下西洋活動以及朝貢貿易中皇室進行的許多操作本身是很有問題的。這些問題體現了操作者對於市場規律的無知以及運作上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皇室雖希望追逐海外貿易之利,但是它並沒有認真對市場、對銷售進行思考。大量地進口番貨,不但缺乏靈活度,而且具有很強的盲目性,最終將無法與市場的實際情況相符。這一切最終導致了混亂情況的出現。隨 下西洋活動的不斷進行以及朝貢貿易的不斷擴大,明廷囤積了大量番貨。番貨大量積壓無法及時處理,最終成為了一個令明廷頭痛的問題,財富成為了負擔。關於這個問題,從表面現象上看是番貨價格下降、而明廷不願意隨之降低售價,導致囤積的出現。但仔細分析,則其中的過程其實並非那麼簡單。明廷是(或幾乎是)外貿市場的壟斷者,進入中國的海外貨物若非經其以某種方式“轉售”,不會立刻進入國內市場,加上壟斷者本身有能力通過控制供應量達到利潤最大化,因此番貨在國內的供求關係不應立即發生巨大的變化。更為重要的是,鄭和下西洋和其它朝貢貿易得到的進口番貨的總和仍然遠不足以滿足整個大明國對於這些重要的生產、生活物質的需求,與全國的需求量相比,這個供應數量顯然並不能算是一個很大的數額。因此供求關係變化及其對明廷造成的衝擊不應如此迅速而明顯。真正的問題在於:明廷高估了自己所面對的市場的規模。此處原因有二:1. 因為交通、信息等諸多限制,明廷當時所能面對的市場的規模肯定有限,更不用說全國市場了,事實證明,永宣年間得到胡椒、蘇木的主要是京城的官員、軍民。只要能夠將從朝廷處獲得的番貨運到遠離皇室統治中心的地域轉賣,必能大獲其利,“故小民持一錢之貨,即得握椒,展轉貿易,可以自肥”。62“在一般情況下,這種承包運銷的買賣生意很好做,若是運到滿洲各地還可以獲大利……隨 銷售市場的擴大和交換關係的發展,到萬曆(1573 --16 20)年間,胡椒由珍品逐漸變為常物的過程才獲得完成……”63;2. 明廷並不熱衷於在民間市場銷售番貨。番貨的輸出途徑主要是作為官員的獎賞、薪俸的代替,或臨時代替一些財政支出,十分有限。因此,市場規模更加局限。所以,明廷最終只能以低於其預想的價格和數量輸出番貨;而當它試圖維持價格、避免降價的時候,就必將導致可賣出的數量進一步減少,大量的囤積便由此出現。最後,為暸解決囤積問題,明皇室便更大規模地發放番貨以代替官員的獎賞和薪俸,用這種方式把番貨以高價強塞給官員。“以胡椒、蘇木折償官吏俸給和軍士賞賜,實際上等於強迫推銷以維持高額的利潤”。64這種做法對部分官員有效,因為他們既能得到值錢的番貨──至少比拿不斷貶值的寶鈔劃算得多──又“毫無損於俊傑重臣晚年清廉的隆譽評價。”65,他們既可以自己使用這些貨物,又可以轉賣賺錢(當官員等人把番貨變賣以後,更大範圍的市場裏的供求關係才會產生進一步的變化)。但是,也有的大臣抗拒此舉,因為每個人對於某種物品的價值評定都不一樣,也不是所有人都有能力將得到的番貨成功轉賣,因此,總有大臣會成為受害者,於是便嘆息:“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皇室這種強加番貨於大臣的做法最終遭到了反對、甚至抵抗。於是,帶有抱怨情緒的言論蓋過了阿諛奉承和理性分析,進行下西洋活動所必然遭受的投入和損失竟成為了攻擊這種有所作為的事業的有力的武器。在此,筆者希望搭建一個簡單而常見的模擬壟斷經濟結構的經濟學模型以模擬當時的概況。由於缺乏具體的數據,此模型不可能做到詳細和準確;同時,搭建此模型需要作出一些假設(ass umpt ions)加以限制。因此,模型具有很高的局限性。但是,我仍希望做此嘗試,希望能夠通過搭建此模型使問題及其變化情況更加清晰和易於觀察。
  • 淺談鄭和下西洋活動中的幾個經濟元素澳門研究17 8第41期假設:明朝皇室是壟斷者,在國內向自己所面對的市場供應番貨。明朝皇室以單一價格(s ing le pr ic e)出售番貨,其中沒有價格歧視( pri ce di sc r imi nat i on)。 66明朝皇室出售使邊際成本=邊際收益(M C =MR)的數量的貨物,即Q*數量,從而使利潤最大化。圖 1明廷原本設想市場的需求曲線是D*,邊際收益曲線是MR*。這樣,他們可以在P*價格出售Q*數量的貨物,使利潤最大化。但是,明廷所面對的市場的實際規模比預計的要小,因此,實際的需求曲線是D ‘,邊際收益曲線是MR ‘,這樣,若要使利潤最大化,明廷只能在 P‘價格出售 Q ‘數量的貨物。 P‘
  • 17 9《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的壟斷者的額外損失,因為尋租那部分利潤流失被認為是財富的轉移(為使壟斷權轉讓、賜予或維持於自己手中),而不是財富的創造,正如最早指出“尋租”問題的圖洛克(T ul loc k)所說,用於奪取或抵制某一轉讓的支出是一種社會成本,因為這些用於尋求轉讓的資源本來可以用於其他更具創造意義的方面,因此給社會帶來了正的機會成本(opportuni tyc os t)69,換而言之,這裏存在一個由於資源分配無法達到最優化而帶來的機會成本。如圖所示,當平均成本從 TAC上升至TAC‘時,利潤相應地由矩形P*-C-A-C‘所代表的範圍減少至 P* -C- B- C‘‘。圖 3當然,需要指出,儘管額外成本增加導致成本上升,筆者認為對於明廷而言,大多數時候,它仍能最終獲得利潤,而不至於虧本。原因是: 從明廷在下西洋活動中的種種追逐利益的行為(如前文所列舉)來看,明廷還是希望能通過海外活動有所收益的,至少不至於做賠本買賣; 由於中國與海外諸國在生產其特產方面都有相當高的“比較優勢”( c ompar at iv e adv antage),這種海外貿易“一本萬利”,能讓成本上升的空間相當大; 朱棣並不是一個窮奢極欲的皇帝,相反,他日常生活相當節儉,所謂“即位以後,躬行節儉,水旱朝告夕振,無有壅蔽”70,執政期間雖有許多項目耗資巨大,但細細觀察,不難發現這每一筆支出都有其意義,並有極強的目的性;比如,遷都北京不但可以使國家的都成設在利於他的統治的地區,還可以方便對蒙古的軍事行動;又如,疏通運河,不僅可以直接使北京、甚至整個北方地區得到物質上的支援,還可促進南北物質交流;下西洋活動也應不例外。明宣宗同樣是一個注重節約開支、節省民力的皇帝,這點從他放棄對安南的控制這個措施便可看出。但是,由於利潤白白流向海外,無法使中國市場中的任何人或組織受益,因此尋租活動給所在市場帶來的額外損失畢竟是壟斷者無法迴避的問題,很容易遭受他人、甚至是自己的質問。不過,對於整個市場而言,明廷這種壟斷和尋租行為給市場帶來的額外損失還有其他許多可能性。此點較為複雜,本文暫不作此深入分析。皇室這些不當操作所導致的混亂,最終把下西洋活動推向了死路。四、有關下西洋活動終止及海禁的經濟原因之探討經濟元素是鄭和下西洋開始並持續進行的一個重要動因,同時也是下西洋活動終止以及其後海禁的開始的重要原因。從短期來看,鄭和第七次下西洋以後下西洋活動的停辦是明朝皇家收縮海外貿易的一項最重要的舉措。壟斷者有能力通過調節正產量來控制市場的供應量。因此,對比競爭市場,以單一價格出售貨物的壟斷者往往會供應更少的貨物,而在更高的價格出售,從而使利潤最大化。如前文所說,明皇室努力成為海外貿易的壟斷組織,並在很大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功。因此,它有能力、而且確實通過收縮貿圖 2成本數量成本數量
  • 淺談鄭和下西洋活動中的幾個經濟元素澳門研究18 0第41期易以控制其成本。尤其是在之前數年貿易量過大導致出口成本持續上升、工匠逃亡等問題開始出現、同時進口貨物又大量囤積的前提下,大幅收縮貿易顯得尤為重要。朝廷的具體措施為: 停下西洋;通過減少給予國外貢使的利益使來朝貢者減少。在明成祖去世、仁宗即位的時候,皇室所面對的國內的小市場即已得到一定程度的滿足。尤其因為仁宗即位後大力以胡椒、蘇木等物賞賜各方,“既然在短短兩年內,從文武百官到城廂 71百姓人人都多少領有一定數量的胡椒、蘇木,試問胡椒、蘇木還有甚麼市場的要求可言?皇室的壟斷利潤是靠政治力來維護的,但市場的供求卻不能由法令來加以控制,胡椒的市價實際僅值銀一錢,只是官方壟斷價格的十分之一不到。在這樣情況下,要繼續維持壟斷價格是有困難的,這可能是朱高熾考慮到要停止海外航行的原因之一”。72田汝康教授認為,在宣德年間,西洋航海活動被短暫恢復主要是作為挽救寶鈔持續貶值的措施,“椒木的折償推銷基本上成為一種財政金融上的措施了”。73但是,番貨的進一步堆積最終還是導致了下西洋活動的終結。同時,朝廷還開始努力減少海外貢使前來活動,例如:“正統二年(1437 年)暹羅貢碗石每斤給鈔 250貫,而到1444年只准給50貫,每鈔200貫折支絹一匹”。74兩個措施雙管齊下、齊頭並進,明顯體現了明朝統治者縮減對外貿易的企圖。通過這兩項措施,來朝貢者明顯減少,明朝確實大幅降低了貿易量。在這個情況下,嚴厲的海禁政策就顯得更為重要。沒有有效的海禁政策,民間海外貿易得以進行,停下西洋等收縮貿易的舉措就會失效。但是,當原本就值得懷疑的“厚往薄來”實際上已經不存在的情況下,海外諸國與朝廷貿易的動機減少,民間進行走私貿易的動力卻同時會被激發起來。此時,阻止民間走私,才能使其朝廷囤積的海外進口貨物不至於進一步跌價,才能維護朝廷的經濟利益。不過,民間進行貿易的動機被確確實實地激發了起來。而且,由於民間海商、走私者規模不大的貿易活動由於更能靈活適應市場需求及市場變化,在此後的時間裏迅速發展壯大。這是對明朝海禁政策的公然挑戰。民間走私集團在暗中發展,並勾結、僱傭日本海盜進行走私活動。這使得倭寇騷擾中國沿海地區的活動明顯增加,成為了困擾海疆的一大問題。倭患的劇增又進一步堅定了朝廷的海禁政策,由此引發了一個惡性循環。從長期來看,下西洋活動的停辦,與大臣們的不斷反對和阻撓有 極大的關係。明季大臣與宦官之間愈發激烈的權力鬥爭是宦官執掌的下西洋活動被大臣們阻撓的其中一個原因,這一點已經被普遍認可了。但是,僅僅看到這一方面是不足夠的。下西洋的貿易活動使中國與海外各國的產物得到了交流,從總體上來說有利於各國人民,增加了各國的財富,創造了一個雙贏、乃至多贏得局面。但是,從個體上來分析,並非所有個體都能從中獲益。明朝過量進口外國貨物而沒有計劃好銷路,導致其持有的貨物囤積並跌價,為了避免皇朝遭到損失,朝廷便以外貨代替官員薪餉的方式把負擔轉嫁給大臣。並非所有大臣都能承擔這個負擔,因此,這部分明朝的大臣是下西洋活動以及朝貢貿易中的主要受害者,下西洋活動傷害了他們的切身利益。當然,也有一部分大臣因為有能力把所得番貨轉手賣出獲利等原因能夠從這項政策中得益。但是,對這部分人而言,停止下西洋、收縮進口貿易能夠避免他們手中的貨物大幅跌值,所以他們同樣會積極阻撓下西洋活動。因此,對於大臣們來說,阻撓下西洋活動不僅是打壓宦官權利的一項措施,更是為了保護自己切身利益而必需採取的行動。由此,可知為何從英宗時代起下西洋活動便遭如此極力的反對。但是,僅有大臣反對這一外因是不足夠導致下西洋活動被長期罷停的。“群臣的激烈反對,雖能起一定的作用,但不能誇大”。縱使夏原吉等人“大力反對,最後仍有鄭和的第七次下西洋”。75內因所起的作用必然更大。“有人說,明朝中期政治腐敗,財政困難,再也拿不出巨額的資金支持鄭和式的下西洋。這種說法也是無根據的,事實上明朝的宣德(此處疑應為正統)、天順、成化時期,國力雖比不上明初的隆盛,但在財力上也並不遜色於明初,國庫儲積仍是相當豐盈的,支持一次下西洋的經費還是綽綽有餘的”。76確實如此。正統、景泰、天順年間,明朝雖經歷土木之變、奪門之變等動亂,但都是局部的事件,未動其根基,也未對國家經濟造成嚴重破壞。至成化時期,雖弊政甚多,但並無大動亂,且由於祖宗積累甚豐,成化時期甚至被一些人認為是“太平盛世”。隨後弘治時期,由於明孝宗勵
  • 18 1《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精圖治,國家呈現中興局面。明朝總體上的繁盛,大致持續了八代皇帝之久。那麼,此內因又為何呢?其實,真正的、最大的內因在於,當以前進口的番貨在一段時間以後最終流向更大範圍的國內市場時,供求關係真正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加上走私活動、官商勾結外藩日益增多,進一步導致香料的價格在全國市場內開始普遍下降。這時候,進行大規模的下西洋活動成本巨大、卻不能獲得以往那樣的巨額利潤。因此,皇室進行這種航海活動的心理動機自然會大幅減少。另外,國際環境的巨大變化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在鄭和下西洋終止之後的短短 70 年以後,1498年葡萄牙人成功開闢環非洲航線,達伽瑪抵達印度卡里卡特;1506年葡人抵達錫蘭;1510年佔據印度果阿。葡萄牙人的東來使中國原本在印度洋一帶建立的朝貢貿易體系受到極大的衝擊。1511年葡人佔領滿剌加, 1512 年,安東尼奧‧德‧阿布雷烏(An tónio de Abr eu)踏上香料群島,此時,“葡人的突然進入,將中國、東南亞地域政治的平衡破壞殆盡,幾千年來中國以‘朝貢貿易’保持的‘主宰地位’地位開始動搖,‘天朝’受到來自朝貢貿易圈外的挑戰”。77這時候,即使明廷從幾十年前的外貿混亂以及這幾十年中其他棘手的事情裏緩過神來,重新認真考慮對外貿易的問題,他們也會震驚的發現當年鄭和下西洋的那種海洋環境已經不復存在,“……八十年後,歐洲人為了找尋香料群島陸續東來。他們不但擁有武力,作有組織的經營,並且有國家的力量作後盾,得步進步,不到幾十年,便使南洋改了一個樣子。自然而然地替代了以前中國人的地位,瓜分荳刨,南洋成為歐洲人的殖民地。華僑寄居籬下,備受虐待和殘殺,中國政府不能過問。這是中國史上一個大轉變,也是世界史上一個大關鍵”78,可見西洋的境況已是今非昔比。而 1513年歐維士初航廣東的大嶼山、及其後中葡逐步建立了貿易關係和貿易秩序以後,中國市場上需要的西洋產品便主要由葡人商隊進口,皇室亦能通過葡人取得所需的香、藥等物。當然,葡人進口西洋貨物在使得這些貨物得以進一步在中國市場流通意外也導致了這些它們進一步跌價。其中,1563年4月刊於果阿的《印度香藥談》中第三談專門描述了龍涎香:“……說起龍涎香,不僅僅摩爾人大有說頭,關於異教徒的事情也多 呢。尤其令人吃驚不已的是,在華人中它價值連城。是我們葡萄牙人將龍涎香販往中國的。 1斤,合20盎司,可售1500克魯扎多(cr uz ados,漢籍作“十字錢”)。因為我們的人販去太多了,所以價格掉了下來,且愈來愈低,原因是大家競相販賣此貨……華人對龍涎香的瞭解絕不亞於我們……”。79在這樣的變化之下,由皇室、朝廷組織大規模的航海活動進行海外貿易的必要性已完全不存在。明朝的對外貿易從此進入了一個全新的時期。五、結語從目的上看,鄭和下西洋除了有多重的政治、軍事、文化目的,還是明朝皇室壟斷海外貿易的舉措之一,與朝貢貿易制度相一致。壟斷海外貿易,與皇室的利益相一致,其中既有政治利益,也有經濟利益。從結果上看,下西洋活動的直接結果,先是皇室的物質得到極大的豐富,部分國家開支有了新的資金來源;隨後是由於壟斷者盲目進口、主觀臆測市場情況所造成的錯誤操作帶來的混亂局面。皇家並非商家。看見海外貿易之利,卻沒有認真對市場、對銷售進行思考,缺乏靈活度地、盲目地大量進口番貨,這種做法最終無法與市場的實際情況相符。在這個時候,皇室與朝廷大臣以各自的眼前利益為重,不能冷靜、認真地思考問題所在,並缺乏有效的溝通,則停下西洋必然成為理所當然的事情。但是,從宏觀的角度看,這個規模浩大的航海活動極大地促進了中國與西洋諸國的物質交流,使多方面各得所需,物質需求得到極大滿足,無疑創造了雙贏、甚至多贏的局面。說明鄭和下西洋除了有重大的政治、軍事及文化意義以外,還有十分重大的經濟意義。這是種間接的結果,卻很容易被短期的直接的結果所掩蓋而得不到重視。因此,要正確看待鄭和下西洋的意義,我們不應該忽視其在經濟方面的重大意義。註釋:1 張彬村:《從經濟發展的角度看鄭和下西洋》,載於《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第 2 期, 20 0 6 年。2 Sam uelson, P. A. a nd N ordha us, W. D., “Comma nd econo my:A mode o f e conom ic orga nizati on in w hich the key econ omic
  • 淺談鄭和下西洋活動中的幾個經濟元素澳門研究18 2第41期fu nction -w hat , how , and for who m-a re p rin cipally d ete rm inedby govern ment dire ct ive”, Econo mics (16 th ed itio n) (Mcgraw -Hill & Chi na Machi ne Press) , p . 74 0.3 Ib id.4 Ib id ., p. 75 0: “M arke t Eco no my: an eco no my in w hi ch t hewh at, h ow , and f or w hom qu esti ons conce rn ing resou rce a l-loca tio n are pr im ar ily de termi ned b y su pp ly a nd d ema nd inma rke t. ”5 Mankiw , N . G. , Pr inciple s of econo mics (3 rd ed it ion) (ThomsonSou th-West ern) , p. 8 4: “In a ny e cono mic syste m, scarce re -sources h ave t o be allocat ed amon g co mpet ing uses. Marketecono mies ha rn ess the fo rces o f sup ply an d de mand to se rvetha t en d. Sup ply and dema nd to geth er det ermin e th e pr ices ofth e econ omy’s m any dif fe rent g ood s a nd services; pr ice s inturn are the signals t hat g uide the allocatio n of re source s… Inma rke t e co no mie s, pr ice s a re th e me cha nism f or rat ion ingsca rce resources… Pr ice s dete rmine who pro duces ea ch g oodand ho w mu ch is p rod uced… If market econ omies a re gu idedby a n invi sible ha nd , as Ad am S mith fa mou sly sug ge ste d,the n th e pr ice syst em is t he ba ton that th e invisible h and u se sto con duct th e econo mic orch estra. ”6 Ibid ., p. 314: “A f irm is a mo nop oly if i t is t he sol e seller o f it sprod uct and if its produ ct d oe s not h ave clo se su bstit ute s”.7 《命中書西河等處中糧》,載於《高皇帝御製文集》卷七,敕二。文中標點為筆者加入,以便讀者,不當之處望批評指正。8 鄭一均:《論鄭和下西洋》,北京︰海洋出版社,19 85 年,第 3 87 頁。9 同上註,第 2 45 頁。1 0 葡萄牙人在鄭和最後一次下西洋約 7 0 年之後到達印度洋,事隔數代人而已,鄭和下西洋之事跡仍清晰而廣泛地在印度洋沿岸流行。葡人急於暸解有關中國及遠東的情況,在當地進行了大量的調查與記錄,當中不乏對與明朝船隊情況的耳聞甚至目擊,價值極高。1 1 金國平、吳志良:《葡萄牙史料中所見鄭和下西洋之史實述略》,載於《東西望洋》,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出版, 20 0 2 年,第 2 20 頁。1 2 金國平、吳志良:《從葡萄牙史料看鄭和船隊洲際三角貿易形態》,載於《澳門研究》,第 28期, 200 5年,第 12 5 頁。1 3 鞏珍:《西洋番國志》,北京︰中華書局, 198 2 年,第 1 6-17 頁。1 4 同註 11 ,第 22 2--2 28 頁。1 5 同註 11 ,第 21 8 頁。1 6 Jin , Guo Pin g, A propósito das viage ns de Zhen g He e d o livro1421 :Th e Year Chin a Disco ve red the Wor ld, de Gavin Men zies,in Na veg açõe s C hin esas no Século XV R eal idad e e fi cção,Por t uga l: Acad emia d e Ma rin ha , pp . 55 -5 6: “As a ma tt er offa ct, an d to un der lin e our poi nt, one w ould n ot n eed such ala rge mili ta ry fo rce to carry o ut t he pl an ne d e con om ical -po lit ical -dip lom at ic ta sk. Zh en g H e’s h ea vily arme d f le et sco uld , u nd er a stra t eg ica lly mil it ary po in t of vi ew , ha vefu nct ion s b ot h de fe nsive a nd o ff ensi ve: t he d ef ense of t hecre ws a nd of th e e xtremely valua ble goo ds t hey ca rr ied , andth e d issu asive f act or . The he avil y arme d cre ws sho w t heecon omic imp or tan ce o f t he fle ets. ”1 7 同註 8 ,第 3 84 頁。1 8 蔡永蒹:《西山雜誌》“東埕”條,泉州海交館抄本。1 9 洪邁:《泉州楊客》,載於《夷堅志》,丁志,卷 6 ,北京︰中華書局, 19 81 年,第 58 8--5 89 頁。2 0 方回:《桐江集》卷 6 ,《已亥前上書本末》,載於台灣商務館《宛委別藏》本,第 1 05 冊, 1 98 1 年,第37 4 頁。2 1 莊國土:《明朝前期的海外政策和中國背向海洋的原因──兼論鄭和下西洋對中國海洋發展的危害》,載於《廈門大學學報》,第 3 期, 2 00 5 年。2 2 莊國土:《論中國海洋史上兩次發展機遇與喪失的原因》,載於《南洋問題研究》,第 1 期, 2 00 6 年,第1--9 頁, 46 。2 3《志第五十三食貨志一》,載於《明史》卷七十七,北京︰中華書局, 1 97 7 年,第 18 7 7 頁。2 4 同上註,第 189 6 頁。見南開大學數字組合中心與天津永川軟件有限公司聯合開發 2 5 史全文閱讀檢索系統網絡版, htt p:/ /20 2.114 .65 .40 /ne t25 /de fau lt.a sp 。2 5 Jin , Guo Pin g, A propósito das viage ns de Zhen g He e d o livro1421 :Th e Year Chin a Disco ve red the Wor ld, de Gavin Men zies,in Na veg açõe s C hin esas no Século XV R eal idad e e fi cção,Po rt u ga l: Aca de mia d e M ar in ha , p . 5 5: “Eco no mica lly t herapid recuperat ion o n t he Sout hea st coast of Chin a p ro ducednew p olit ical a nd econ omic sit uat ion s lea ding t o Zhe ng He ’smar it ime expe dit ions”.2 6 Jin , Guo Pin g, A propósito das viage ns de Zhen g He e d o livro1421 :Th e Year Chin a Disco ve red the Wor ld, de Gavin Men zies,in Na veg açõe s C hin esas no Século XV R eal idad e e fi cção,Por t uga l: Acad emia d e Ma rin ha , p. 5 5: “An e ver increa singpro duct io n of silk, Po rcela in a nd t ea nee de d n ew e xte rnalmarket s. Zhen g He’s exped ition s we re t hus off icial me ans ofbr inging the Chinese products t o Mar itime Asia, India n Oce an,th ro ug h i mper ia l o ffe rs, normal o ff ers an d direct com merce,all w ith a t ou ch of C hin ese po lit ics. In f act t his ‘cust oma ry’wa y o f do in g th in g s an d th e ‘t r ib ut e s’b rou gh t in b y t he‘vassa ls’we re an o ff icial co mme rci al exch an ge, bu t wit h asubtle psycho lo gica l a nd politico-d ip lomatic plus value acqu iredby Ch ina . Th e large amo unt o f voyag es mad e by Zhen g Heshow the n eed and hu rry of Emp ero r Yong le t o extra ct d ividend sfro m th e e cono mic a ctivi tie s th e imp er ia l fle et s pe r fo rmedwh ere ver t he y w e nt ”.2 7 里阿諾斯著,吳象嬰、梁赤民譯:《全球通史︰ 15 00以前的世界》,上海︰上海社科出版社, 19 88 年,第44 頁。2 8 同上註。2 9 Samue lso n, P. A. an d No rd hau s, W. D ., “C omman d e co nomy:A m ode of eco nomic organ iza tio n in w hich the key e cono micfu nction -w hat , how , and for who m-a re p rin cipally d ete rm inedby govern ment dire ct ive”, Econo mics (16 th ed itio n) (Mcgraw -Hill & Chin a Machine Press), p. 7 38: “Barrie rs to entry: Factorstha t impede entry in to a ma rket a nd th ere by redu ce the a mountof com pe tit ion or t he nu mbe r of p rod uce rs i n a n in du stry.Impo rt ant examples are le gal ba rr iers, regula tion, and productdiff ere ntiat ion.”3 0 H o, To M in g Ma n a n d R ya n K. L. Mi cro ec on o mi cs – ASyn t h es is (Pe a rso n Pre n t ice H a ll , 2 00 5), p . 1 74 : “Amo no po lis t is pro te ct ed by b arr i ers t o en try th at pre ve ntpot ent ial en trant s from e nter ing th e market. ”3 1《明太祖實錄》卷 7 0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民國五十一年本縮編,第 1 3 00 頁。3 2 同上註:卷 10(上),第 1 49 頁。3 3 同註 22 。
  • 18 3《澳門研究》第41期2007. 83 4 同註 31:卷 27 ,第 49 8 頁。3 5 同註 21 。3 6 同註 31:卷 12 ,第 21 0 頁。3 7 同註 31:卷 52 ,第 78 7 頁。3 8 馬歡:《舊港國》,載於《瀛涯勝覽》,北京︰中華書局, 1 98 5 年,第 26 頁。3 9 同註 21 。4 0 同註 21 。4 1 同註 8 ,第 4 6 6 頁。4 2 儸宗真:《從明初官窯的發現論“鄭和下西洋”的貿易政策》,載於《鄭和研究》,第 1 期, 1 9 96 年。4 3 Jin, Guo Ping, A p rop ósit o da s viag ens de Zh eng H e e do livro14 21:The Ye ar C hina Discovered the Wor ld, d e Ga vin Me nzies,in N ave gações C hin esa s n o Século XV R ea lida de e f icção,Po r t ug al: Aca de mia d e Ma r in ha , p. 1 83 : “As a mon o po lyusu ally ea rns p ositive econo mic pro fits tha t a re p ro tect ed byba rr iers to ent ry, th ere is a h igh incent ive for f irms t o sp end ala rge am ou nt of re sou rces o n a cqu ir in g m on op ol y r igh ts.Fur th ermo re , mon opo lists are wil ling to sp end e qua lly h ug ea mou nt s t o ret ain t he ir m ono po ly ri ght s. Act ivitie s like th ist hat aim at o bta ining o r keep ing a mon opo ly are called ren t-seeking a ct ivitie s”. Bruce G. Linster (1993) , “Stackelberg Re nt-see kin g”, Pu blic Cho ice, 77, 307 --21, from: Ro ber t D . Tol liso na nd Ro ge r D. Co ng le to n, The Eco no mic An alysi s of Re ntSee kin g (EE, 19 95) , p. 170: “When some thin g o f Valu e, su cha s m on op o ly r i gh ts , g o vern me n t con t ract s, o r f avo ra bl ele gislatio n, is to be aw arded , w e f reque nt ly find t he p ot entia lbe ne ficiar ie s exp en ding reso urces t o inf lue nce th e decisio nma king proce sss” .4 4 嚴從簡著,余思黎點校:《瑣里、古里》條,載於《殊域周咨錄》卷八,北京︰中華書局, 19 9 3 年,第3 07 頁。4 5 鍾倫納:《鄭和下西洋中止的重要原因》,載於《鄭和研究》,第 4 期, 20 05 年。4 6 明人讚瑞獸之文章甚多,如:李時勉有《洪熙乙巳秋賜觀內苑珍禽奇獸應製賦詩》、《麒麟賦》、《鴕雞歌》、《白象賦》、沈度有《瑞應麒麟獸並序》、夏元吉有《麒麟賦》《瑞象讚》、楊榮有《瑞應麒麟詩》《獅子詩》、金幼孜有《瑞象賦》《獅子讚》《駝雞賦》、姚廣孝有《白象詩》、楊士奇有《西夷貢麒麟早朝應制詩》等等。此處不能全部列舉。見鄭鶴聲、鄭一均編:《中國對亞非國家獻禮的歌頌》,《鄭和下西洋資料彙編》中冊(下),第九章,第二節,齊魯書社,第 1 35 9--9 5 頁。4 7 鄭鶴聲、鄭一均編:《鄭和下西洋資料彙編》,濟南︰齊魯書社, 1 983 年,第 1 827--188 7 頁。4 8 同註 8 ,第 2 4 7 頁。4 9 鄭和船隊曾到達東非已被普遍認同和接受,葡人的記載與中國史料有多處對應,是極好的呼應,也是對此事件之細節的極好補充。譯文見金國平、吳志良:《鄭和航海的終點──比剌及孫剌考》,載於《過十字門》, 2 004 年,第 4 21 --4 36 頁。5 0 意大利佛儸倫薩圖書館利卡迪諾第 1 9 1 0 號鈔件中,一封新近來自葡萄牙的信的註釋,該信於 1 50 6 年 1 月10 日寫於莫桑比克。譯文見金國平、吳志良:《過十字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出版, 2 0 0 4 年,第 4 3 2--4 33 頁。5 1 同上註。5 2 同註 45 。5 3 同註 42 。5 4 同註 45 。5 5 此段金國平譯。加爾西亞‧達‧奧爾塔 (Ga r ci a d aOrta)著:《印度香藥談》第 1 卷,里斯本,官印局,1 98 7 年,第 2 37 -23 8 頁;第 2 88 頁: “Co mo já vos d ixe ,os C hins naveg avão est e mar indico, e trazião as merca dor iasqu e no cami nho a ch avão , e por on de hiáo”.5 6 李時珍:《本草綱目》,卷 3 2 。唐明邦:《胡椒唐本草》,載於《本草綱目導讀》,成本︰巴蜀書社, 19 89年,第 1 8 0 頁。5 7 黃省曾:《自序》,載於《西洋朝貢典錄》,北京︰中華書局, 1 99 1 年,第 1 頁。5 8 丘浚:《大學衍義補》,卷二。5 9 田培棟:《鄭和下西洋與所獲財富的估計》,載於《鄭和研究論文集》,第 1 輯, 19 93 年,第 1 72 頁。6 0 嚴從簡著,余思黎點校:《弗朗機》,載於《殊域周咨錄》卷九,北京︰中華書局, 19 93 年,第 3 24 頁。6 1 同註 12 ,第 1 32 頁。6 2 同註 60 ,第 3 23 頁。6 3 田汝康:《鄭和海外航行與胡椒運銷》,原載《英國皇家亞洲文會大不列顛和愛爾蘭分會會刊》,第 2期, 198 1 年;《上海大學學報》,第 2 期, 19 85 年。6 4 同上註。6 5 王北固:《古代世界貿易的香料與絲綢價格─鄭和下西洋“厚往薄來”之商榷》,載於《歷史月刊》,第2 10 期,第 4 3 頁。6 6 M an kiw , N . G. , Pr inc ip le s o f e co no mi cs (Thi rd e di ti on )(Th omson South -West ern) , p p. 3 34: “Pr ice d iscr imina tion: th ebu siness pract ice of selling th e same go od at diff erent pr icest o di ffe re nt custo mers”.6 7 同註 8 ,第 4 6 7 頁。6 8 Am mer, C. an d Am mer, D. S., Di cti on ary of Busi ne ss an dEco no mics , FP, p. 119: “De ad wei gh t lo ss : A co ndi tio n t hatb en ef its n o on e”. Sam ue lson , P. A. a nd No rdh au s, W. D .,“C omm an d eco no my: A mod e o f e con omi c o rga niza tio n i nw hich th e key econ omic f unct ion -w ha t, ho w, a nd f or wh om-a re pr i ncip all y d et erm ine d by g ove rnme nt dire cti ve”, E co-no mics (1 6th ed itio n) (M cg raw -H ill & Chi na Ma chine P re ss),p. 742: “Deadw eight loss: The loss in real income or co nsumeran d prod ucer surplus t hat ar ises be ca use o f mon opol y, ta rif fsan d quo tas, ta xes o r ot her d istor t ions”.6 9 Toll iso n, R. D. a nd Con glet on, R. D ., The Econo mic Analysisof R ent See kin g, (EE, 199 5) , I ntro ductio n xi : “Tullock’s p ointw as simp le , bu t fu ll of p ot en t ial pi tf a lls. H e arg ue d th ate xpen dit ure s ma de to ca pt ure an d resist a tra nsf er were af orm o f so cia l co st . The so cia l cos t a r is es be ca use t h eresource s u sed for transfer seeking have a p ositive oppor tu nitycost elsew he re in th e eco nomy wi th resp ect t o en gag ing i npo sitive-sum a ct ivities… R ent seeking t hus e mbodi es a so cia lcost in terms o f the foregon e pro duct of th e resources e mp loye din ren t seekin g”.7 0《本紀第七 成祖三》,載於《明史》卷 7 ,北京︰中華書局, 1 97 7 年,第 10 5 頁。7 1 筆者為,這應該主要是指京城以及皇室賞賜範圍以內的地區,並非全國各地。7 2 同註 63 。7 3 同註 63 。7 4 何平立:《鄭和下西洋與明代香料貿易》,載於《鄭和研究論文集》,第 1 輯, 19 9 3 年,第 2 0 0 頁。
  • 淺談鄭和下西洋活動中的幾個經濟元素澳門研究18 4第41期7 5 田培棟:《鄭和下西洋終止的原因》,載於《鄭和研究》,總第 1 2 期, 1 99 1 年。7 6 同上註。7 7 金國平、吳志良:《1 511 年滿剌加淪陷對中華帝國的衝擊──兼論中國近代史的起始》,載於《鏡海縹緲》, 20 01 年。7 8 吳 :《明初的對外政策與鄭和下西洋》,載於《鄭和研究資料選編》, 19 85 年,第 8 9 頁。7 9 金國平、吳志良:《龍涎香與澳門》,載於《鏡海縹緲》, 20 0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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